常州义兴县,有鳏夫吴堪,少孤,无兄弟。为县吏。性恭顺。其家临荆溪,常于门前,以物遮护溪水,不曾秽污。每县归,则临水看玩,敬而爱之。

  积数年,忽于水滨得一白螺,遂拾归,以水养。自县归,见家中饮食已备,乃食之。如是十余日。然堪为邻母怜其寡独,故为之执炊,乃卑谢邻母。母曰:“何必辞?君近得佳丽修事,何谢老身?”

  堪曰:“无。”

  因问其母。母曰:“子每入县后,便见一女子,可十七、八,容貌端丽,衣服轻艳;具馔讫,即却入房。”

  堪意疑白螺所为,乃密言于母曰:“堪明日当称入县,请于母家自隙窥之,可乎?”

  母曰:“可。”

  明旦诈出,乃见女自堪房出,入厨理炊。堪自门而入,其女遂归房不得。堪拜之。女曰:“天知君敬护泉源,力勤小职,哀君鳏独,敕余以奉媲。幸君垂悉,无致疑阻。”

  堪敬而谢之,自此弥将敬洽。

  闾里传之,颇增骇异。时县宰豪士,闻堪美妻,因欲图之。堪为吏恭谨,不犯笞责。宰谓堪曰:“君熟于吏能久矣。今要虾蟆毛及鬼臂二物,晚衙须纳;不应此物,罪责非轻!”堪唯而走出。度人间无此物,求不可得。颜色惨沮,归述于妻,乃曰:“吾今夕殒矣!”妻笑曰:“君忧余物,不敢闻命;二物之求,妾能致矣。”堪闻言,忧色稍解。妻曰:“辞出取之。”少顷而到。堪得以纳令。令视二物,微笑曰:“且出。”然终欲害之。后一日,又召堪曰:“我要蜗斗一枚,君宜速觅此;若不致,祸在君矣!”堪承命奔归,又以告妻。妻曰:“吾家有之,取不难也。”乃为取之。良久,牵一兽至,大如犬,状亦类之。曰:“此蜗斗也。”堪曰:“何能?”妻曰:“能食火,奇兽也。君速送。”堪将此兽上宰。宰见之,怒曰:“吾索蜗斗,此乃犬也!”又曰:“必何所能?”曰:“食火。其粪火。”宰遂索炭烧之,遣食;食讫,粪之于地,皆火也。宰怒曰:“用此物奚为!”令除火扫粪。

  方欲害堪,吏以物及粪,应手洞然,火飚暴起,焚爇墙宇,烟焰四合,弥亘城门,宰身及一家,皆为煨烬。乃失吴堪及妻。其县遂迁于西数步,今之城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