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时,荆州有许氏民,生三子一女。子以射猎为生。女最幼,年十六,嫁北村卢氏子,甚敬其夫家。自舅姑以下,悉得其意,乡里称顺妇焉。而父母尤绝怜之,诸兄亦各爱此妹。岁时往来,音问甚数。每猎得麇鹿獐兔诸物,或鲜而馈之,或腊而致之,虽一割之甘,未尝不共。女归宁父母,岁辄数四。

一日,偕婿来母家,女忽发狂,走入室,闭户良久,母于隙间窥之。忽一虎突门而出,攫母,啮杀之。父惊走,虎复攫父,又杀之。其婿在旁,震骇仆地,虎不之顾。时三子方游猎归,遇虎于门。虎欲搏三子,咆哮而前。三子正持猎具,因共格虎,得不伤。虎复奔入室,三于追视之,则虎方人立,其皮豁落,乃其妹也。

三子哀号,并其婿执女以诣县官。女自辩形变则心变,故不识父母,当无罪。令曰:“不然。心者身之宰也,心变故形变,即形变而心不宜变。且真虎杀人亦法所不贷,况女而虎其父母者欤”进置女于法。

非非子曰:令之言然哉!夫虎,猛者也,亦灵者也。人而虎也,宜不猛面更灵君子于是知女之处心积虑而后成于虎,不然,何昧于亲而辨于婿也荆人之死于虎欤荆人之死于女也。而牛哀之变又不足言也,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