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是人类性能中固有的要求。一个民族,无论其文化的程度何若,从未有喜丑而厌美的。便是野蛮民族,亦有将红布挂在襟间以为装饰的,虽然他们的审美趣味很低,但即此一点,亦已足证明其有爱美之心了。我以为如其能够将这种爱美之心因势而利导之,小之可以怡性悦情,进德养身,大之可以治国平天下。何以见得呢?我们试反躬自省,当读画吟诗,搜奇探幽之际,在心头每每感到一种莫可名言的恬适。即此境界,平日那种是非利害的念头,人我差别的执着,都一概泯灭了,心中只有一片光明,一片天机。这样我们还不怡性悦情么?心旷则神逸,心广则体胖,我们还不能养身么?人我之别、利害之念既已泯灭,我们还不能进德么?人人如此,家家如此,还不能治国平天下么?我向年曾主张以美育代宗教,亦就因为美育有宗教之利、而无宗教之弊的缘故,至今我还是如此主张。在民元时,我曾提出《对于教育方针的意见》,以美育与军国民主义、实利主义、德育主义及世界观并列。我以为能照此做去,至少可以少闹许多乱子。
但是,审美观念是随着修养而进步的,修养愈深,审美程度愈高;而修养便不得不借助于美学的研究了。通常研究美学的,其对象不外乎“艺术”“美感”与“美”三种。以艺术为研究对象的,大多着重在“何者为美”的问题;以美感为研究对象的,大多致力于“何以感美”的问题;以美为研究对象的,却就“美是什么”这问题来加以探讨。我以为“何者为美”“何以感美”这种问题虽然重要,但不是根本问题;根本问题还在“美是什么”。单就艺术或美感方面来讨论,自亦很好;但根本问题的解决,我以为尤其重要。
(《美学原理》序节选,193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