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7月4日)
来书复列三问题:
否认无政府共产主义简称曰无政府主义。答曰:所谓“吾人主张无政府共产主义简称则曰无政府主义”一语其意义经解释于以前各号,意谓“吾人主张无政府共产主义,简单言之亦可曰主张无政府主义,”犹之吾人主张共产社会主义,简单言之亦可曰主张社会主义耳。既经解释,误会当可免。今来书仍以为不可,则直如来书之意,改“简称”为“浑言”可也。
否认无政府主义能兼赅社会主义。答曰:来书之意,以为无政府主义只有废除私产之意,而无财产公有之主张,故谓无政府主义不能兼败社会主义。不知废除私产,即为财产公有,如二五之于一十耳。社会主义亦可谓为废除私产之主义,(当世学者如此解释者甚多)无政府主义亦未尝不主张财产公有,并非社会主义乃主张财产公有,而无政府主义则只主张废除私产也。来书既谓无政府主义有废除私产之意,是即能兼赅社会主义矣。
否认无政府主义为一种公名。答曰:无政府主义中有种种之派别,经略举于前次答书,且所举不过为最简单之分派,据当世学者各以其所见分列种种派别,尚不止此、实难殚述。无政府主义中既有种种派别,则“无政府主义”自然为一公共之名词。今来书之意,以为“克鲁泡特金由无政府主义进而主张无政府共产主义,因之不认无政府共产主义为无政府主义之一派,且因之不认无政府主义为一种公名。”余按克氏学说,始终皆主张无政府共产主义,绝无由无政府主义进而主张无政府共产主义之说,来书不知何所据而云耳。来书又引本报第五号所言“无政府党所主张者为为共产主义而集产则社会民主党所主张,独产则独产党所主张,二者皆无政府党所不取者也”数语,以为无政府主义非一种公名之证。不知第五号之文,主旨在正名而不在分辨学派。凡分辨学派,只当胪列派别,而不必参一己之主张。若所谓正名者,则本一己之主张而为之正其名义,记者既主张无政府共产主义,则独产与集产,均所否认,一如克氏之意见,以为无政府党必主张共产。(克氏尝曰:无政府党对于社会主义则主张共产,对于政治组织则主张废绝政府。其去年致法兰西无政府党大会书亦曰无政府党同时必为共产党,独产党若必坚守其单独思想必不能为无政府党。)彼文所谓集产独产均无政府党所不取,即谓此也。然此特以一己意见所下之断语,若论列学派,则自有普通派别,不能一笔抹煞之也。(犹之共产主义家往往谓集产主义为伪社会主义非社会主义,然论列学派则集产必为社会主义之一派。)
以上三问题之答解,倘能满足下之意,则其余来书中种种支节之辩难,皆可涣然冰释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