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二三年十月十日)

王君碧华最近在答《时报》记者的谈话中发表对于女权运动的意见(载第六号本报国内妇女栏)。伊的意见大概可以分为两层:即(一)谓女子与其为议员,不如参加国会秘书厅。盖国会为全国立法最高机关,女子得以插身其间,则其他行政机关将来自不难有女子活动的余地;(二)谓女子在家庭经济上负责较轻,可无贪婪情事,同情亦较男子为优,最宜于为亲民之官。把伊的意见归纳起来,就是说女子与其从事立法运动,不如从事做官运动的切实。所以伊说:“欧美妇女虽有争参政而无争为行政人员者,然其最近潮流或竟将舍空谈而务实际。”

我以为广义的参政运动当然不能把做官除外,在理论上我们相当赞成王君的主张,但对于王君重做官轻立法颠倒轩轾的意见,不能不加以讨论。

吾人欲知立法运动和做官运动的价值孰大孰小,该先明白女权运动的意义。所谓女权运动乃完全由于解决性的特殊问题而起。性的特殊问题绝非专属某几个妇女或某部分妇女的问题,乃指普遍妇女全体的问题,或表面上属于某几个妇女或某部分妇女而实际则含有全体的普遍性者。故女权运动的意义在于免除性的压迫,发展男女同等的本能,和争回妇女应有的人权。法律制度为社会生活之模型,人的思想行为常常要受这种模型的限制;立法运动系从根本上创造保障女权的法律,以新模型代替旧模型,其效力之普遍伟大,自然不是仅仅适用于少数妇女的做官运动所能比拟的。

例如王君被选为浙江省议员,在浙省议会代表浙省妇女规定女子财产权,这种运动成了功,马上就有普遍资产妇女全体的利益。失败了,也可引起资产妇女全体的同情和愤恨。这样才能形成大群众的妇女运动,而这种运动也全靠大群众妇女运动的后援才能成功,这是女权运动的特性,与妇女个人活动迥然不牟的地方。

另一面说,如果王君按照自己的建议得插身于国会秘书厅,至多可以表示王君个人的文才,或以同寅的关系,介绍几个女友,在各行政机关谋一位置,与大多数妇女原不相干。这样的做官运动尽可依官场习惯,凭个人的外交手段和特殊势力,寻一条终南捷径,并用不着妇女群众,而妇女群众也决不愿管这些不干自己的闲事。试看各国热中做官的妇女,简直是与妇女群众风马牛不相及。伊们开始冒着女权的招牌,结果只赢得一身官僚气,白的进去,黑的出来!盖在吾国今日官场的腐败环境之中,就是顶天立地极有操持的人加入去后,也免不掉要身败名裂,一事无成,何况我们这些初出茅庐的妇女那能觑破他们的八卦阵,故就事实说,做官运动只是拖泥菩萨下水。

然而以今日中国社会意识的混沌,大多数心理并不懂得女权是什么,而女议员又往往孤家寡人,受议会多数顽固的压迫,立法运动究竟能生多少效果呢?况且当此千变万化的政局,即使立法运动成了功,谁能担保不终于是白纸上的黑字?然则舌敝唇焦,费尽气力争来的条文,不仍是一场冤枉吗?实际不然,我前面已经说过,立法运动是以法律上建设保障女权的新模型,其成其败,于妇女全体的利害息息相关。正惟其如此,所以能够形成大群众的妇女运动,正惟其如此,所以能够有大群众的妇女运动为之后援,这是女权运动的特性。然则我们可因湖南议会有了女议员王昌国便说湖南有了女权运动吗?不然不然,因为王君并未代表妇女群众的利益,纵然有过一度废娼的提议,然而始终与妇女群众未发生关系。我们最近只看见湖南省议会有一个女性参加,湖南各行政立法机关多多少少有几个女性插足,却并没有看见湖南的女权运动。牵强点说,湖南的女权运动在制省宪的时起过一次,现在女性势力稍微扩张,也都是食从前的立法运动之赐。然而其中有件最可注意的事,就是实际有利于资产妇女全体的女子财产权已经争回而列入宪法的,不久又被顽固先生们把他轻轻巧巧地取消了。推其原故,不能不怪少数从事运动的妇女缺乏对于妇女群众的宣传。所以伊们一离了湖南,这条实际有利的条文便马上取消,竟无人过问。如果是真由大群众的妇女后援的立法运动得来的,我敢说谁也不敢更改。即使行政不能担保立法的执行,然而可以社会的实力取得之。退一步说,纵令不能马上取得,而妇女方面必愈感性的压迫,而愈团结于女权运动的旗帜之下,妇女运动的潮流必转因此愈激愈高,为将来一鸣惊人的酝酿,立法运动虽不能马上奏功,也是顶有意义的。

总之,女权运动的团体或个人必随时随地关顾妇女本身的利益——尤其是要着眼到妇女的大多数,才不失为女权运动的意义。转质王君,以为何如?

(载《妇女周报》第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