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部汇考

周制,以正月始和悬法象魏令太宰、少宰掌其事。按《周礼·天官》:太宰之职。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

〈《订义》〉郑康成曰:正月,周之正月。吉谓朔日。 刘执中曰:正月之吉,阳生阴复,其气始和。岁事将兴,而春令行矣。故因其始和而布治焉。

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

郑康成曰:太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于天下。至正岁,又书而悬于象魏,振木铎以徇之,使万民观焉。小宰亦帅其属而往,皆所以重治法,新王事也。 王昭禹曰:必至于挟日者,盖近或知之矣。远者庸有未知焉。观之挟日,使远近皆遍知故也。

乃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陈其殷,置其辅。

王氏曰:既以治象示人,于是乃以所建典法则,施于邦国都鄙官府也。

乃施则于都鄙,而建其长,立其两,设其伍,陈其殷,置其辅。

郑康成曰:长谓公卿、大夫、王子弟命采邑者。两谓两卿也,不言三卿者,不足于诸侯。

乃施法于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贰,设其考,陈其殷,置其辅。

郑康成曰:正谓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也。贰谓小宰、小司徒、小宗伯、小司马、小司寇、小司空也。考,成也。佐成事者,谓宰夫乡师肆师军,司马士师也。司空亡,未闻其考。

小宰之职,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

郑康成曰:正岁谓夏之正月,得四时之正,以出教令者,审也。古者将有新令,必奋木铎,以警众,使明听也。

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

王昭禹曰:小宰掌建邦之宫刑。宪禁于王宫,宪谓表而示之,使知禁之所在。

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

王昭禹曰:此王宫中之百官府也。盖百官有治事于王宫者,既宪禁于王宫,又明为告令,使皆知之。

汉制,以五时读令。

按《晋书·礼志》:汉仪,太史每岁上其年历,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读五时令,皇帝所服,各随五时之色。帝升御座,尚书令以下就席位,尚书三公郎以令置按上,奉以入,就席伏读讫,赐酒一卮。

后汉

明帝永平二年,诏班时令。

按《后汉书·明帝本纪》:永平二年春正月幸未,使尚书令持节诏骠骑将军、三公班时令,敕群后。

〈注〉时谓月令也。四时各有令,若有乖舛,必致妖灾,故告之。

章帝建初元年,令每月朔旦有司读令。

按《后汉书·章帝本纪》:建初元年冬,始行月令迎气乐。每月朔旦,有司读令。

明帝景初元年,定以四时读令。

按《魏志·明帝本纪》:景初元年春正月,改太和历曰景初历。其春夏秋孟仲季月虽与正岁不同,至于郊祀、迎气、礿祠、蒸尝、巡狩、蒐田、至分启闭、班宣时令、中气早晚、敬授民事,皆以正岁斗建为历数之序。

按《晋书·礼志》:汉读五时令,魏氏常行其礼。魏明帝景初元年,通事白曰:前后但见读春夏秋冬四时令,至于服黄之时,独缺不读,今不解其故。散骑常侍领太师令高堂隆以为黄于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土生于火,故用事之末服黄,三季则否。其令则随四时,不以五行为令也,是以服黄无令。斯则魏氏不读大暑令也。

晋承魏制以四时读令。

按《晋书·礼志》:魏读春夏秋冬四时令。及晋受命,亦有其制。傅咸云立秋一日,白路光于紫庭,白旂陈于玉阶。然则其日旂路皆白也。

成帝咸和五年,诏以春冬读令。

按《晋书·成帝本纪》不载。按《礼志》: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读秋令。兼侍中散骑常侍荀弈、兼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曹宇駮曰:尚书三公曹奏读秋令,仪注旧典未备。臣等参议光禄大夫臣华恒议,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阙不读令,在春冬不废也。夫先王所以顺时读令者,盖后天而奉天时,正服尊严之所重。今服章多阙,加此热隆赫,臣等谓可如恒议,依故事阙如不读。诏可。

咸和六年,以立夏日读夏令。

按《晋书·成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咸和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今正服渐备,四时读令,是祇述天和隆杀之道,谓今故宜读夏令。奏可。

按《玉海》:咸和六年,有司奏,四时读令。

文帝元嘉六年,命三公郎读时令。

按《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玉海》:元嘉六年,读时令。三公郎读,皇帝临轩,百僚陪位。惟世祖世刘协、太宗世谢绛为三公郎,善于其事,人主公卿属目称叹。

宣帝太建十一年,诏申严法令。

按《陈书·宣帝本纪》:太建十一年五月乙巳,诏曰:昔轩辕命于风后、力牧,放勋咨尔稷、契、朱虎,冕旒垂拱,化致隆平。爰逮汉列五曹,周分六职,设官理务,各有攸司,亦几期刑措,卜世弥永,并赖群才,用康庶绩。朕日昃劬劳,思弘治要,而机事尚拥,政道未凝,夕惕于怀,罔知攸济。方欲仗兹舟楫,委成股肱,徵名责寔,取宁多士。自今应尚书曹、府、寺、内省监、司文案,悉付局参议分判。其军国兴造、徵发、选序、三狱等事,前须详断,然后启闻。凡诸辩决,务令清乂,约法守制,较若画一,不得前后舛互,自相予楯,致有枉滞。纡意舞文,纠听所知,靡有攸赦。

北魏

宣武帝景明四年,诏先朝轨式疑阙者速以奏闻。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景明四年十有二月丙申,诏曰:先朝制立轨式,庶事惟允。但岁积人移,物情乖惰。比或擅有增损,废坠不行;或守旧遗宜,时有舛妨;或职分错乱,互相推委。其下百司,列其疑阙,速以奏闻。

北齐

齐制天子御殿有司读时令。

按《隋书·礼仪志》:后齐立春日,皇帝服通天冠、青介帻、青纱袍,佩苍玉,青带、青裤、青袜舄,而受朝于太极殿。尚书令等坐定,三公郎中诣席,诡读时令讫,典御酌酒卮,置郎中前,郎中拜,还席伏饮,礼成而出。立夏、季夏、立秋读令,则施御座于中楹,南向。立冬如立春,于西厢东向。各以其时之色服,仪并如春礼。

太宗贞观十四年正月庚子,有司读时令。

按《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中宗嗣圣十五年,太后诏读时令。〈即武后圣历元年〉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按《张齐贤传》:圣历初,齐贤

为太常奉礼郎。武后诏百官议告朔于明堂,读时令,布政事,京官九品以上、四方朝集使皆列于廷。

元宗开元二十年,定读令仪制。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开元定礼有明堂及太极殿五时读令之仪冠服佩玉悉从方色〈按《旧唐书·

元宗本纪》:开元二十年九月乙巳,中书令萧嵩奏上《开元礼》一百五十卷,故读令仪载于此

开元二十五年,更定读令仪制。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唐会要》:开元二十五年十月一日辛丑,制自今以后,每年立春之日,朕当率公卿,亲迎气于东郊,其后夏及秋,常以孟月朔于正殿,读时令,仍令礼官修撰仪注。

德宗贞元六年,令有司宣读时令。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玉海》:贞元六年二月,制四孟月迎气之日,令有司宣读时令。

文宗太和八年,中书门下奏读时令。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太和八年六月,中书门下奏:天宝后,盛典久废。请来年正月,依旧礼读时令。命太常撰仪注。

太祖洪武四年,令官吏讲读律令。

按《明会典》:洪武四年,令凡国家律令,并续降条例事理,有司官吏,须要熟读详玩,明晓其意。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处,令其讲读。或有不能通晓者,依律究治。

洪武十八年,御制大诰成,颁示天下。

按《明昭代典则》云云。

洪武十九年,御制大诰,续编三编成,颁示天下。按《明昭代典则》:洪武十九年三月辛未,御制大诰续编成,颁示天下。十二月癸巳,御制大诰三编成,颁示天下。

洪武二十一年,令武臣子弟读大诰。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一年,赐天下武臣大诰,令其子弟诵习。

洪武二十四年,令天下生员兼读诰律。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五年,令官民传诵大诰三编。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五年,诏令各处官民之家,传诵大诰三编。凡遇乡饮酒礼一人讲说,众人尽听,使人皆知趋吉避凶,不犯刑宪。其秀才教训子弟,引赴京考试,有记一编两编,或全记者,俱受赏。仍具赏过名数,晓谕天下。

洪武二十六年,令民讲读大诰律令。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令凡民间,须要讲读大诰律令,敕谕老人手榜,及见丁著业牌面沿门轮递,务要通晓法意。仍仰有司时加提督。

洪武三十年,命户部下令,天下乡里以木铎谕民。按《明昭代典则》:洪武三十年八月辛亥,命户部下令,天下人民乡里,各置木铎。内选年老者,每月六次持木铎,徇于道路,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又令民,凡遇农桑时月,清晨聚众鼓鸣,皆会田所,及时力田,里老纵其怠惰,不勤督者,罚。又令,凡遇婚姻死丧吉凶等事,一里之内,互相赒给,庶使人相亲爱,风俗厚矣。

成祖永乐十七年,申严洪武法令。

按《明会典》:永乐十七年,令各处军卫有司,凡洪武年间,一应榜文,俱各张挂遵守。如有藏匿弃毁,不张挂者,凌迟处死。

宪宗成化元年,令申严洪武、永乐、正统历年法令。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奏准各处修盖榜房,将洪武、永乐、正统年间,节次颁降榜文,誊写张挂,谕众通知。成化四年,令学校讲说律令。

按《明会典》:成化四年,奏准各处有司,每遇朔望,诸学行香之时,令师生讲说《大明律》及御制书籍,俾官吏及合属人等,通晓法律伦理,违者治罪。

世宗嘉靖八年,令州县村落设会,以备讲读法令。

按《明会典》:嘉靖八年,题准每州县村落为会,每月朔日,社首社正率一会之人,捧读圣祖教民榜文,申致警戒。有抗拒者,重则告官,轻则罚米入义仓,以备赈济。

法令部总论

易经

《姤卦》

《象》曰:天下有风,姤;后以施四诰四方。

〈《程传》〉风行天下,无所不周。为君后者,观其周遍之象,以施其命令,周诰四方也。〈《大全》〉中溪张氏曰:风者,天之号令,所以鼓舞万物。命者,君之号令,所以鼓舞万民。自天而下,无物不遇,而君之命令寔似之。人君尊居九重,与下民本无相遇之理。惟王言一布,

则万民争先快睹,莫不鼓舞于其下,而君民之心始遇矣。

《巽卦》

《彖》曰:重巽以申命。

〈《程传》〉重巽者,上下皆巽也。上顺道以出命,下奉命而顺从。上下皆顺,重巽之象也。君子体重巽之义,以申复其命令。申,重复也,丁宁之谓也。

《象》曰:随风,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程传》〉两风相重,随风也。随,相继之义。君子观重巽相继以顺之象,而以申命令行政事,随与重上下皆顺也。上顺下而出之,下顺上而从之。上下皆顺,重巽之义也。命令政事顺理,则合民心而民顺。

《涣卦》

九五:涣汗其大号,涣王居,无咎。

〈《大全》〉沙随程氏曰:汗由中出,浃于四体,亦犹大号由君出,浃于四方。 中溪张氏曰:九五以巽顺之大君,而发涣汗之大号。此令出惟行,弗惟反,犹肤之有汗出而不可反也。然当天下涣散之时,民思其主。必有王者出,而居中正之位,乃可成济涣之功,而无反汗之咎也。 白云郭氏曰:一王居涣,号则正位以令天下,得君道也,故无咎。

书经》《周书周官》

王曰:呜呼。凡我有官君子,钦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以公灭私,民其允怀。

〈《大全》〉陈氏经曰:令未出而致谨,可也。既出则有行无反矣。不谨于未出之先,必反于既令之后。何以示信乎。 苏氏曰:此教以谨令,非欲其遂非也。

诗经》《大雅抑》

无竞维人,四方其训之,有觉德行,四国顺之,吁谟定命,远犹辰告,敬慎威仪,维民之则。

〈《朱注》〉吁,大。谟,谋也。大谋谓不为一身之谋,而有天下之虑也。定,审定,不改易也。命,号令也。犹,图也。远,谋,谓不为一时之计,而为长久之规也。辰告谓以时播告也。

礼记》《缁衣》

子曰:王言如丝,其出如纶,王言如纶,其出如綍,故大人不倡游言,可言也。不可行,君子弗言也。可行也。不可言,君子弗行也。则民言不危行,而行不危言矣。

〈《大全》〉马氏曰:夫可言不可行,君子不言也。则民言顾行,而言不危行矣。可行不可言,君子弗行也。则民行顾言,而行不危言矣。

管子》《立政》

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孟春之朝,君自听朝,论爵赏校官,终五日。季冬之夕,君自听朝,论赏罚刑杀,亦终五日。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乃于游宗,皆受宪。宪既布,及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死罪不赦。五属大夫,皆以行车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于庙致属吏,皆受宪。宪既布,乃发使者致令以布宪之日蚤晏之时,宪既布,使者以发,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使者未发,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死罪不赦。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考宪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令,罪死不赦。首宪既布,然后可以布宪。凡将举事,令必先出,曰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立事者,谨守令以行赏罚,计事致令,复赏罚之所加,有不合于令之所谓者,虽有功利,则谓之专制,罪死不赦。首事既布,然后可以举事。

《重令》

凡国君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惟令是视;故曰:令重而下恐。为上者不明,令出虽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夫倍上令以为威,则行恣于己以为私,百吏奚不喜之有。且夫令出虽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也。威下系于民,而求上之毋危,不可得也。令出而留者无罪,则是教民不敬也。令出而不行者毋罪,行之者有罪,是皆教民不听也。令出而论可与不可者在官,是威下分也。益损者毋罪,则是教民邪途也。如此,则巧佞之人,将以此成私为交,比周之人,将以此阿党取与。贪利之人,将以此取货聚财。懦弱之人,将以此阿贵事富。便辟伐矜之人,将以此买誉成名。故令一出,示民邪途五衢,而求上之毋危,下之毋乱,不可得也。菽粟不足,末生不禁,民必有饥饿之色,而工以雕文刻镂相稚也,谓之逆。布帛不足,衣服无度,民必有冻寒之伤,而女以美衣锦绣綦组相稚也,谓之逆。万乘藏兵之国,卒不能野战应敌,社稷必有危亡之患,而士以毋分役相稚也谓之逆。爵人不论能,禄人不论功,则士无为行制死节。而群臣必通外请谒,取权道,行事便辟,以贵富为荣华以相稚也,谓之逆。朝有经臣,国有经俗,民有经产。何谓朝之经臣。察身能而受官,不诬于上;谨于法令以治,不阿党;竭能尽力,而不尚得;犯难离患,而不辞死;受禄不过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实虚受者,朝之经臣也。何谓国之经俗。所好恶,不违于上;所贵贱,不逆于令,毋上拂之事,毋下比之说,毋侈泰之养,毋踰等之服。谨于乡里之行,而不逆于本朝之事者,国之经俗也。何谓民之经产。畜长树艺,务时殖谷,力农垦草,禁止末事者,民之经产也。故曰:朝不贵经臣,则便辟得进。毋功虚取,奸邪得行。毋能上通。国不服经俗,则臣下不顺,而上令难行。民不务经产,则仓廪空虚,财用不足。便辟得进,毋功处取,奸邪得行,毋能上通,则大臣不和。臣下不顺,上令难行,则应难不捷,仓廪空虚,财用不足,则国毋以固守,三者见一焉,则敌国制之矣。故国不虚重,兵不虚胜,民不虚用,令不虚行。凡国之重也,必待兵之胜也,而国乃重。凡兵之胜也,必待民之用也,而兵乃胜。凡民之用也,必待令之行也,而民乃用。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胜也,而令乃行。故禁不胜于亲贵,罚不行于便辟,法禁不诛于严重,而害于疏远,庆赏不施于卑贱二三,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能不通于官,受禄赏不当于功,号令逆于民心,动静诡于时变,有功不必赏,有罪不必诛,令焉不必行,禁焉不必止,在上位无以使下,而求民之必用,不可得也。将帅不严威,民心不专一,陈士不死制,卒士不轻敌,而求兵之必胜,不可得也。内守不能完,外攻不能服,野战不能制敌,侵伐不能威四邻,而求国之重,不可得也。德不加于弱小,威不信于强大。征伐不能服天下,而求霸诸侯,不可得也。威有与两立,兵有与分争,德不能怀远国,令不能一诸侯,而求王天下,不可得也。地大国富,人众兵彊,此霸王之本也,然而与危亡为邻矣。天道之数,人心之变。天道之数,至则反,盛则衰。人心之变,有馀则骄。骄则缓怠。夫骄者骄诸侯,骄诸侯者,诸侯失于外。缓怠者,民乱于内。诸侯失于外,民乱于内,天道也,此危亡之时也。若夫地虽大,而不并兼,不攘夺。人虽众,不缓怠,不傲下。国虽富,不侈泰,不纵欲。兵虽彊,不轻侮诸侯。动众用兵,必为天下政理;此正天下之本,而霸王之主也。凡先王治国之器三,攻而毁之者六。明王能胜其攻,故不益于三者,而自有国正天下,乱王不能胜其攻,故亦不损于三者,而自有天下而亡。三器者何也。曰:号令也、斧钺也、禄赏也。六攻者何也。曰:亲也、贵也、货也、色也、巧佞也、玩好也。三器之用何也。曰:非号令毋以使下,非斧钺毋以威众,非禄赏毋以劝民。六攻之败何也。曰:虽不听而可以得存者,虽犯禁而可以得免者,虽无功而可以得富者。凡国有不听而可以得存者,则号令不足以使下。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则斧钺不足以威众。有毋功而可以得富者,则禄赏不足以劝民。号令不足以使下,斧钺不足以威众,禄赏不足以劝民,若此,则民毋为自用;民毋为自用,则战不胜,战不胜,而守不固,守不固,则敌国制之矣。然则先王将若之何。曰:不为六者变更于号令,不为六者疑错于斧钺,不为六者益损于禄赏;若此,则远近一心;远近一心,则众寡同力;众寡同力,则战可以必胜,而守可以必固,非以并兼攘夺也,以为天下政治也,此正天下之道也。

《任法》

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失君则不然,舍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誉。舍数而任说,故民舍实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离法而妄行。舍大道而任小物,故上劳烦,百姓迷惑,而国家不治。圣君则不然,守道要,处佚乐,驰骋弋猎,钟鼓竽瑟,宫中之乐,无禁圉也,不思不虑,不忧不图,利身体,便形躯,养寿命,垂拱而天下治。是故人主有能用其道者不事心,不劳意,不动力,而土地自辟,囷仓自实,蓄积自多,甲兵自强,群臣无诈伪,百官无奸邪,奇术技艺之人,莫敢高言孟行,以过其情,以遇其主矣。昔者尧之治天下也,犹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为。犹金之在垆,恣冶之所以铸。其民引之而来,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尧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周书曰: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典民则祥,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故曰: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古之法也。世无请谒任举之人,无间识博学辩说之士,无伟服,无奇行,皆囊于法以事其主。故明王之所以恒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恒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故圣君置仪设法而固守之,然故谌杵习士,闻识博学之人不可乱也。众强富贵私勇者不能侵也,信近亲爱者不能离也,珍怪奇物不能惑也,万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动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今天下则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然故谌杵习士,闻识博学之士,能以其智乱法惑上,众强富贵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邻国诸侯能以其权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剪公财以禄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国之治,不可得也。圣君则不然,卿相不得剪其私,群臣不得辟其所亲爱。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辐辏以事其主,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故主有三术。夫爱人不私赏也,恶人不私罚也,置仪设法以度量断者,上主也。爱人而私赏之,恶人而私罚之。倍大臣,离左右,专以其心断者,中主也。臣有所爱而为私赏之,有所恶而为私罚之,倍其公法,损其正心,专听其大臣者,危主也。故为人主者,不重爱人,不重恶人,重爱曰失德,重恶曰失威,威德皆失,则主危也。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王之所操也。主之所处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处也。藉人以其所操,命曰夺柄。藉人以其所处,命曰失位;夺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夺柄失位之道也;故有为枉法,有为毁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故贵不能威,富不能禄,贱不能事,近不能亲,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动,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故圣君失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而失君则不然,法立而还废之,令出而后反之,枉法而从私,毁令而不全,是贵能威之,富能禄之,贱能事之,近能亲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于身,是以群臣百姓,人挟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则主日侵。彼幸而不得,则怨日产。夫日侵而产怨,此失君之所慎也。凡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适其意,顾臣而行,离法而听贵臣,此所谓贵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来焉,主离法而听之,此所谓富而禄之也。贱人以服约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所谓贱而事之也。近者以偪近亲爱有求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近而亲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请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美而淫之也。治世则不然,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其杀戮人者不怨也,其赏赐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乱君则不然,有私视也,故有不见也,有私听也,故有不闻也,有私虑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听私说,故群臣百姓皆设私立方,以教于国。群党比周,以立其私。请谒任举,以乱公法,人用其心,以幸于上,上无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说日益,而公法日损,国之不治,从此产矣。夫君臣者,天地之位也。民者,众物之象也,各立其所职以待君令,群臣百姓安得各用其心而立私乎。故遵主令而行之,虽有伤败无罚。非主令而行之,虽有功利,罪死,然故下之事上也,如响之应声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从形也。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此治之道也。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赏之,是教妄举也。遵主令而行之,有伤败而罚之,是使民虑利害而离法也。群臣百姓人虑利害,而以其私心举措,则法制毁而令不行矣。

《形势解》

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而令乃行,故曰:贵有以行令也。

淮南子

《主术训》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县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也。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剬有司,使无专行也;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人莫得恣,则道胜;道胜则理达矣,故反于无为。无为者,非谓其凝滞而不动,以其言莫从己出也。夫寸生于,生于日,日生于形,形生于景,此度之本也。乐生于音,音生于律,律生于风,此声之宗也。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故通于本者不乱于末,睹于要者不惑于详。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所谓亡国,非无君也,非无法也,有法者而不用,与无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故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刘协·新论》《法术》

法术者,人主之所执,为治之枢也。术藏于内,随务应变。法设于外,适时御人。建国君人者,虽能善政,未有弃法而成治也。故神农不施刑罚,而人善为政者,不可废法而治人。舜执干戚而服有苗,征伐者不可释甲而制寇。立法者,譬如善御察马之力,揣途之数,齐其衔辔,以从其势。故能登坂赴险,无覆轶之败。乘危涉远,无越轨之患。君犹御也,法犹辔也,人犹马也,马犹轨也,理犹执辔也。执辔者,欲马之遵轨也。明法者,欲人之循治也。辔不均齐,马失轨也。法不适时,人乖理也。是以明主务,循其法,因时制宜,苟利于人,不必法古。必害于事,不可循旧。夏商之衰,不变法而亡。三代之兴,不相袭而王。尧舜异道,而德盖天下。汤武殊治,而名施后代。由此观之,法宜变动,非一代也。今法者,则溺于古律。儒者,则拘于旧礼。而不识情移法宜变改也。此可与守法而施教,不可与论法而立教。故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以言事。制法之士,不足以论理。若握一世之法,以传百世之人。犹以一衣拟寒暑,一药治痤瘕也。若载一时之礼,以训无穷之俗,是刻舟而求剑,守株而待兔。故制法者,为理之所由,而非所以为治也。礼者,成化之所宗,而非所以成化也。成化之宗,在于随时。为治之本,在于因世。未有不因世而欲治,不随时而成化。以斯治政未为衷也。

《丘浚·大学衍义补》《谨号令之颁》

《易·始卦》:大象曰:天下有风,姤;后以施命诰四方。

臣按:昔人有言,风者,天之号令,所以鼓舞万物。命者,君之号令,所以鼓舞万民。风自天而下,无物不遇。而君之命令寔似之。人君尊居九重,与下民本无相遇之理。惟王言一布,则万民争先快睹,莫不鼓舞于其下,而君民之心,始遇矣。由是观之,人君命令之颁,所以布君之德。感民之心,其机括之大,转移之妙有如此者,可不谨哉。

《巽》之象曰:重巽以申命。

臣按:巽之卦象,风也。风之吹物,无处不入,无物不鼓动。诏令之入人沦,于肌肤浃于骨髓,亦如风之动物也。人君体巽之象,顺人心以行事,重复而丁宁之,必须上下皆以为顺,而不拂逆人心,然后行之,则德之入人也。深而泽之,及人也厚矣。

《象》曰:随风,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臣按:先儒谓巽为风,而风者所以发扬天之号令。风随风而不逆,此重巽之象也。在上之君子,体随风之巽出,而发号施令。凡事必申复详审,一再命之,然后见之行事,则四方风动,顺而易入。申命者,所以致其戒于行事之先。行事者,所以践其言于申命之后。由是观之人君诏令之出,不可不详审于未颁之前,尤不可不践行于既颁之后。审之于前不可行者,则不言也。践之于后,既言之矣,则不可不行也。后世之诏,惟其失于详审,轻为条款,故既行之后,往往杌艎龃龉,有所牵制妨碍,而不可行焉。此其诏令所以不见信于臣民,有所颁布,人率以虚言视之。国家猝有急切之事,因之而失机败事者,多矣。

《涣》九五:涣汗其大号。

臣按:人君当人心涣散之时,而欲收之,非有大号令,不可也。故当涣之时,必有号令之颁,如身之出汗,无处而不浃洽,然后可以免咎也。观唐德宗奉天,宋高宗中兴二诏,可验矣。

《书》:多方,周公曰:王若曰:猷告尔四国多方。

臣按:后世人臣,代传王言,盖本诸此国家不幸,而有刑讨征诛之事。在可否之间,涉形似之,疑者必

须明白详悉,颁布天下,使人心晓然,知吾意向之所在,因其情而定其罪,随其罪而加以刑,盖有不得已焉者。如此,则群疑释而人心服,乱根永绝,而国是明著矣。

《周官》:王曰:呜呼。凡我有官君子,钦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以公灭私,民其允怀。

臣按:令之大者,固出于君,而百司庶府,下其教条于其属,亦令也。故成王既训迪百官,而又合其尊卑大小,而同训之焉。夫朝廷之政,由上而行之于下,由内而行之于外。必假命令,以达之于其未出之前,必须谨审详度,知其必可行而无弊,然后出之。既出之后,必欲其通行而无碍,不至于壅塞而反逆,可也。然其所出之令,一惟以公理而灭私情,然后可行而不反。苟或私胜而公微,则将反逆而不可行矣。又何以使民咸敬信,而怀服也哉。

《诗·大雅·抑之篇》曰:吁谟定命,远犹辰告。

臣按:人君欲示训于四方也,必广大其谋谟,不为一身而必为天下无终穷之虑,审定其号令,不敢轻易而必为一定不可易之制。于是乎长虑却顾,深思远图,稽其所终所蔽,益之损之,与时宜之,必可为久远之规,然后以时而播告之焉。如此,则夫号令之颁,图惟之事,永永无弊。施之于一时者,可以为法于百世矣。后世世主,浅谋轻举,容易发为号令,可言而不可行者,多矣。纵有可行,亦惟可用于一时,不可诒之于久远。于是朝更夕改,民不知所遵守。是以号令之颁,民视之以为泛常。一旦遇夫仓卒之变,有所补褊救急,而下人不知其所以,而往往至于不可救药。吁,可不谨哉。

春秋谷梁传》曰:为天下主者天也,继天者君也,君之所存者命也。为人臣而侵其君之命而用之,是不臣也;为人君而失其命,是不君也。君不君,臣不臣,此天下所以倾也。

臣按:君,代天出命者也。臣,代君行命者也。君出命,固不可违天之道。臣行命,亦不可侵君之事。苟臣侵君之事,则君失其命矣。君失其命,则不足以继天,而君非君矣。臣侵君命,则不知以事君,而臣非臣矣。人君继天以出治,恒必兢兢业业,敬以存心,明以烛理,刚以制欲,则臣下知所凛畏,而不敢侵吾之事,而吾所以继天道而主天下者,其威命不至旁落而下移矣。

《礼记》:王言如丝,其出如纶,王言如纶,其出如綍。

臣按:王者之言,其在中也。惟细如丝而已。及其出也,乃如宛转绳之大焉。其初出也,仅大如纶而已。及其出而益远也,乃如引棺之大索焉。所以然者,良以人君居九重之上,为万方之主,一言一话,在人君虽若甚微者,及其施之于外,天下之人,仰之如日星之明,畏之如雷霆之震,去之愈远,而见之愈大焉。然则人君号令之颁,其可以不谨哉。

汉贾山言于文帝曰:臣闻山东吏布诰令,民虽老裸癃疾,扶杖而往听之,愿少须臾毋死,思见德化之成。

臣按:司马迁作《史记》,于《文帝纪》,凡诏皆称上曰,而他纪则不然。盖以见文帝之诏,皆出于帝之实意也。上以实感,故下以实应。一见其诏书之下,欣欣然相率以听,意必其真有此实惠,然后为此实言也。后世诏书之下,率出于词臣之视草,有司之议拟,皆按故事而举之,未必皆出自上心也。是以有其言,无其事,有其事,无其效。许人以直言不加罪,而罪之愈甚。许民以欠负不复徵,而徵之如故。是故上之言不信于民,民之心不孚于上。此德化之成所以有歉于文帝欤。

光武时,天下已定,务用安静。以手迹赐万国者,一劄十行,细书成文。勤约之风,行于天下。

陆贽从德宗幸奉天,尝奏曰:今乘舆播迁,陛下宜痛自引过,以感人心。德宗从之。故行在诏书始下,虽骄将悍卒,莫不挥涕激发。及还京师,李抱真来朝奏曰:陛下在山南时,山东士卒闻书诏之辞,无不感泣,思奋臣节。臣知贼不足平也。

臣按:感人之易者,莫易于言。故人君一言之善,虽于深宫之中,九重之上,四海之远,莫不应之。况以德音之宣布,诏令之颁行于郡国者哉。夫上有由中之诚,下必有感孚之效。不徒然也。观光武勤约之风,行于天下。德宗引过之诏,感夫士卒。可见矣。人君诚能诚实其心,审定其命,择视草之臣,守涣汗之信。则虽蠢愚之夫,骄悍之卒,亦无不感动者。而况愚直之民,循良之吏乎。

太宗谓侍臣曰: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尽生。《周易》称:涣,汗,其大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也。又《书》曰: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且汉祖日不假给,萧何起于小吏,制法之后,犹称画一。今宜详思此义,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臣按:太宗此言,则凡号令之颁,不但诏告天下,而

已凡夫一事之施,一令之布,皆不可轻出,必委曲审定,以为久远之规焉。

刘安石言于其君〈哲宗〉曰:臣尝考载籍,以推先王之道。虽礼乐刑政,号为治具,而所以行之者,特在命令而已。昔之善观人之国者,不视其世之盛衰,而先察其令之弛张。未论其政之醇疵,而先审其令之繁简。惟其虑之既臧,发之不妄,而持以必行,则坚如金石,信如四时,敷天之下,莫不倾耳承听,耸动厌服。此圣人所恃以鼓舞万民之术也。《传》曰:令重则君尊。又曰:国之安危,在出令。凡此皆谨重之意也。今朝廷命令,变易频数,远不过一二岁,近或期月而已。甚者朝行而夕改。亦有前诏未颁,后令蠲除者。吏不知所守,民不知所从。求其弊原,盖由讲议未精,思虑未审,人情有所未尽,事理有所未通。或牵于好恶之私,或溺于迎合之说。是非无所辨,取舍无所宗。故一人言之而遽为之纷更也。方平安无事之时,轻慢多变之如此。缓急有事之际,何以取信于人。伏望深鉴前古之戒,谨为今日之虑。至于法度之废置,政事之因革,必使大臣公心协谋,博询利病,广揽详择,务当义理。更其所可更,则不嫌于违俗。守其所可守,则无惮于袭故。几政令清简,吏民信服,事可久行,不致反汗。

臣按:安世斯言,切中古今之弊。有志于天下国家者,其于命令之颁,要当以为鉴戒。

范成大曰:人君所以为国者,恃其命令足以鼓舞群下而已。命令重则其政举,命令轻则其事隳。人臣敬君之命,如雷霆之不敢侮。盖以吾君之所以为国者在焉。故《曲礼》序尊敬君命之说为尤详。人君深居九重之中,而化万里之外。命令所至,奔走奉承,其震动如此。是以圣王兢兢业业,不敢忽于出令,审之而勿轻发,守之而勿轻变。使天下致敬而取则,观听不惑,而后治功可成也。

臣按:范成大此言,所以解《曲礼》曰:凡为君使者,已受命君,言不宿于家也。《曲礼》之言为臣而发,范氏之言为君而发。臣必敬君命之施,君必谨己命之发。命之发也不轻,礼之敬也不忽。古之帝王所以言不妄发,发而人必信之。事不妄举,举而人必从之。此其治功之成,所以易易也欤。

《性理会通》《法令》

程子曰:三王之法,各是一王之法。故三代损益文质,随时之宜。若孔子所立之法,乃通万世不易之法。孔子于他处亦不见说,独答颜回云: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此是于四代中,举这一个法式。其详细虽不可见,而孔子但亦言其大法,使后人就上修之。二千年来,亦无一人识者。

居今之时,不安今之法令,非义也。若论为治,不为则已。如复为之,须于今之法度。内处得其当,方为合义。若须更改而后为,则何义之有。

古之人重改作,变政易法,人心始以为疑者,有之矣。久而必信,乃其改作之善者也。始既疑之,终复不信,而能善治者,未之有也。

为改必立善法,俾可以垂久而传远。若后世变之,则末如之何矣。

龟山杨氏曰:立法要使人易避而难犯。至于有犯,则必刑而无赦。此法之所以行也。

元城刘氏曰:人君命令,虽在必行。苟处之得其理,则执之不可变。惟其不合众望,违咈人情,关天下之盛衰,系朝廷之轻重,所宜择善,何惮改为。

五峰胡氏曰:荀子云:有治人,无治法。窃譬之欲拨乱反之正者。如越江湖法,则舟也。人则操舟者也。若舟破楫坏,虽有若神之技,人人知其弗能济矣。故乘大乱之时,必变法。法不变而能成治功者,未之有也。法制者,道德之显尔。道德者,法制之隐尔。天地之心,生生不穷者也。必有春秋冬夏之节,风雨霜露之变,然后生物之功遂有,道德结于民心,而无法制者,为无用。无用者亡。有法制絷于民身,而无道德者,为无体。无体者灭。是故法立制定,苟非其人,亦不可行也。朱子曰:古人立法,只是大纲。下之人得自为。后世法皆详密,下之人只是守法。法之所在上之人,亦进退下之人不得。

朝廷纪纲,尤所当严。上自人主以下,至于百执事,各有职业,不可相侵。盖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命令,详审虽有不当,天下亦皆晓然知其谬之出于某人,而人主不至独任其责。臣下欲议之者,亦得以极意尽言,而无所惮。此古今之常理也。

法令部艺文《号令策》         唐白居易

问:号令者,所以齐其俗,一其心。故圣王重之,慎之。然则号令既出,而俗又未齐者,其故安在。令既下,而心犹未一者,其失安归。欲使下令如风行,出言如响应,导之而人知劝,防之而人不踰。将致于斯,岂无其要。

臣闻,王者发号施令,所以齐其俗,一其心。俗齐则和,心一则固。人于是乎可任使也。《传》曰:人心不同,如其面焉。故一人一心,万人万心。若不以令一之,则人人之心各异矣。于是积异以生疑,积疑以生乱。除乱莫先乎令者也。故圣王重之。然则令者出于一人,加于百辟,被于万姓,渐于四裔,如风行,如雨施,有往而无返也。其在《周易》涣汗之义,言号令如汗,涣然一出,而不可复也。故圣王慎之。然则令既出,而俗犹未齐者,由令之不一也。不一者,非独朝出夕改,晨行暮止也。盖谨于始,慢于终,则不一也。张于近,弛于远,则不一也。急于贱,宽于贵,则不一也。行于疏,废于亲,则不一也。且人之心犹不可以不一而理,况君之令,岂可二三而行者乎。然则令既一,而天下之心,犹未悦随者,由上之不能行于己,推于诚者也。凡下之从上也,不从口之言,从上之所好也。不从力之制,从上之所为也。盖行诸己也诚,则化诸人也速。求诸己也至,则感诸人也深。若不推之于诚,虽三令五申,而令不明也。苟不行之于己,虽家至日见,而人不信也。圣王知其如此,故以礼自修,以法自理,慎其所好,重其所为,有诸己者,而后求诸人。责于下者,必先禁于上。是以推之而往,引之而来,导之斯行,禁之斯止,使天下之人,颙颙然惟望其令,听其言而已。故言出则千里之外应如响,令下则四海之内行如风。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人者矣。又曰:下令如流水之源。盖谓是也。如此,则何虑乎海内之令,不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者哉。

《悬法象魏赋》〈以正月之吉悬法象魏为韵〉苏珦

建皇极者,存乎正名。体元命者,存乎作程。彼宗周之创业,遂体制而缘情。职命六官,必先庚而著令。历分

三统,因建子而为正。当是时也,元律司候,黄钟纪月,伊岁序之元初,懿阳和之始发。于是悬邦国之六典,致象魏之两阙。俾万人观而取象,罔敢逾越者也。大矣哉,示人有则,布政惟时。既当途而明矣,亦浃日而敛之。是则是效,念兹在兹。乃人君之大象,谅王国之元龟。是知象魏之章,焕为故实。分章授事,典司非一。或以理象为理人之规,或以教象为教人之术。观之者,仰而可见。从之者,贞而且吉。俯黄道而高悬,与苍龙而迥出。法之不朽,虽草创于前王。体有可传,亦恢张于是日。国家以务人为本,以施命为先。拱北极之六星,庶官咸备。张南端之双阙,旧典常悬。是知大圣君临,名臣不乏。钦承帝道,足以为法。以之安人,其国斯广。敢引此以为喻,亦因兹而取象。悬法魏阙,其教可以普施。悬法礼闱,其人可以外奖。夫然则青云可期于影响。

 《王建立传论》        五代史

呜呼。道德仁义,所以为治,而法制纲纪,亦所以维持之也。自古乱亡之国,必先坏其法制而后乱从之。乱与坏相乘,至荡然无复纲纪,则必极于大乱而后返,此势之然也,五代之际是矣。若文珂、守恩皆位兼将相,汉大臣也,而周太祖以一枢密使头子易置之,如更戍卒。是时,太祖与汉未有间隙之端,其无君叛上之志,宜未萌于心,而其所为如此者,何哉。盖其习为常事,故特发于喜怒颐指之间,而文珂不敢违,守恩不得拒。太祖既处之不疑,而汉廷君臣亦置而不问,其上下安然而不怪者,岂非朝廷法制纲纪坏乱相乘,其来也远,既极而至于此欤。是以善为天下虑者,不敢忽于微,而常杜其渐也,可不戒哉。

 《论诏令数易改》       宋包拯

臣窃见朝廷凡降诏令,行之未久,即有改张。故外议纷纭,深恐于礼不便。且诏令,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可无慎乎。缘累年以来,此弊尤甚。制敕才下,未逾月而辄更。请奏方行,又随时而追改。民知命令之不足信,则赏罚何以沮劝乎。臣欲乞今后朝廷凡处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并请先下两制集议,如可为经久之制,方许颁行。于后或有小异同,非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更易。如此,则法存画一,国有常格。伏望少留圣意,天下幸甚。

信任正人,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邪佞者,虽近必黜。忠直者,虽远必收。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在陛下力行而已。亢旱之灾,天之常数。固不足贻陛下深忧。惟陛下留神省察。

法令部纪事

说苑·政理篇》:武王问于太公曰:为国而数更法令者何也。太公曰:为国而数更法令者,不法法,以其所善为法者也;故令出而乱,乱则更为法,是以其法令数更也。

《至公篇》:楚庄王有茅门者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蹂霤者斩其辀而戮其御。太子入朝,马蹄蹂霤。廷理斩其辀而戮其御。太子大怒,入为王泣曰:为我诛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安可以加诛。夫犯法废令,不尊敬社稷,是臣弃君,下陵上也。臣弃君则主失威,下陵上则上位危,社稷不守,吾何以遗子。太子乃还走避舍,再拜请死。

《韩子·外储说》:秦昭王有病,百姓里买牛而家为王祷。公孙述出见之,入贺王曰:百姓乃皆里买牛为王祷。王使人问之,果有之。王曰:訾之人二甲。夫非令而擅祷者,是爱寡人也。夫爱寡人,寡人亦且改法而心与之相循者,是法不立;法不立,乱亡之道也。不如人罚二甲而复与为治。

邹君好服长缨,左右皆服长缨,甚贵。邹君患之,问左右,左右曰:君好服,百姓亦多服,是以贵。君因先自断其缨而出,国中皆不服长缨。君不能下令为百姓服度以禁之,乃断缨出以示民,是先戮以莅民也。韩昭侯谓申子曰:法度,甚易行也。申子曰: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今君设法度而听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昭侯曰:吾自今以来知行法矣,寡人奚听矣。一日申子请仕其从兄官。昭侯曰:非所学于子也。听子之谒,败子之道乎,亡其。用子之谒。申子辟舍请罪。

吴起,卫左氏中人也,使其妻织组而幅狭于度。吴子使更之,其妻曰:诺。及成,复度之,果不中度,吴子大怒。其妻对曰:吾始经之而不可更也。吴子出之。其妻请其兄而索入。其兄曰:吴子,为法者也,其为法也。且欲以与万乘致功,必先践之妻妾然后行之,子毋几索入矣。其妻之弟又重于卫君,乃因以卫君之重请吴子。吴子不听,遂去卫而入荆。

《内储说》:卫嗣君之时有胥靡逃之魏,因为襄王之后治病。卫嗣君闻之,使人请以五十金买之,五反而魏王不予,乃以左氏易之。群臣左右谏曰:夫以一都买二胥靡,可乎。王曰:非子之所知也。夫治无小,而乱无大。法不立而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而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魏王闻之曰:主欲治而不听之,不祥。因载而往,徒献之。

《史记·商君传》:孝公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卫鞅曰:疑行无名,疑事无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非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于民。愚者闇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彊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孝公曰:善。甘龙曰:不然。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劳而成功;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卫鞅曰:龙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杜挚曰: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卫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

《后汉书·祭遵传》:光武破王寻等,还过颍阳,遵以县吏数进见,光武爱其容仪,署为门下史。从征河北,为军市令。舍中儿犯法,遵格杀之。光武怒,命收遵。时主簿陈副谏曰:明公常欲众军整齐,今遵奉法不避,是教令所行也。光武乃贳之,以为刺奸将军。谓诸将曰:当备祭遵。吾舍中儿犯法尚杀之,必不私诸卿也。《旧唐书·文宗本纪》:开成元年五月乙卯,御紫宸,殿上谓宰臣曰:为政之道,自古所难。李石对曰:朝廷法令行,则易。

《五朝名臣言行录》:司马光迩英进读萧何、曹参事,曰:参不变何法,得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后时,天下晏然,衣食滋殖。上曰:汉常守萧何之法,不变可乎。公曰:何独汉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汤文武之法,虽至今存,可也。武王克商,曰乃反商政,政由旧。然则虽周,亦用商政也。《书》曰:无作聪明乱旧章。汉武帝用张汤言,取高帝法纷更之,盗贼半天下。元帝改宣帝之政,而汉始衰。由此言之,祖宗之法,不可变也。后数日,吕惠卿进讲,因言先王之法,有一年变者。正月始和,布法象魏是也。有五年一变者,巡狩考制度是也。有三十年一变者,刑罚世轻世重是也。有百年不变者,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是也。前日光言,非是其意以讽朝廷,且讥臣为条例司官耳。上问光:惠卿言何如。光曰:布法何名为变。若四孟月朔,属民读法为时变,月变邪。诸侯有变礼易乐者,王巡狩则诛之,王不自变也。刑,新国用轻典,乱国用重典,平国用中典,是为世轻世重,非变也。且治天下,譬如居室,弊则修之,非大坏,不更造也。大坏而欲更造,非得良匠美材不成。今二者皆无有,臣恐风雨不庇也。公卿侍从皆在此,愿陛下问之。三司使掌天下财,不才而黜,可也。不可使两府侵其事。今为制置三司条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尚安用例,苟用例,则胥史足矣。今为看详中书条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对。

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四年八月庚申,合散奏事毕,帝问曰:卿等日所行者何事。合散对曰:臣等第奉行诏旨而已。帝曰:卿等何尝奉行朕旨,虽祖宗遗训,朝廷法令,皆不遵守。夫法者,所以辨上下,定民志,自古及今,未有法不立而天下治者。使人君制法,宰相能守而忽失,则下民之所畏避,纲纪可正,风俗可厚。其或法弛民慢,怨言并兴,欲求治安,岂不难哉。

《泰定帝本纪》:泰定元年五月己丑,帝谕倒剌沙曰:朕即位以来,无一人能执成法为朕言者。知而不言则不忠,且陷人于罪。继自今,凡有所知,悉以闻,使朕明知法度,断不敢自纵。非独朕身,天下一切政务,能守法以行,则众皆乂安,反是,则天下罹于忧苦。

《明昭代典则》:洪武二年八月,监察御史雎稼言:《周官》有悬法象魏之文,礼经载乡饮读法之说,皆导民知礼法,而远刑辟也。今新律刊布天下,乡井细民犹有不通其说者,宜命府州县长吏,凡遇月朔,会乡之老少,令儒生读律,解析其义,使之通晓。则人皆知畏法,而犯者寡矣。上曰:威人以法,不如威人以心。敦信义而励廉耻,此化民之本也。故羞恶之心生,则非僻之私格。外防之法密,则苟免之刑兴。卿言读律,固可禁民为非。若谓使无犯,要当深求其本也。

法令部杂录

老子·益谦篇》: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管子·法法篇》: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法立令行,则民之用者众矣。法不立,令不行,则民之用者寡矣;故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多。而所废者寡,则民不诽议;民不诽议,则听从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与其所废者钧,则国无常经;国无常经,则民妄行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则民不听;民不听,则暴人起而奸邪作矣。

《商子·定分篇》: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

《韩子·难三篇》:管子曰:言于室,满于室;言于堂,满于堂:是谓天下王。或曰:管仲之所谓言室满室、言堂满堂者,非特谓游戏、饮食之言也,必谓大物也。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而管子犹曰言于室,满室,言于堂,满堂,非法术之言也。《定法篇》: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淮南子·汜论训》:法令者,网其奸邪,勒率随其踪迹。无愚夫蠢妇,皆知为奸之无脱也,犯禁之不得免也。然而不材子不胜其欲,蒙死亡之罪,而被刑戮之羞。然而立秋之后,司寇之徒继踵于门,而死市之人血流于路。何则。惑于财利之得,而蔽于死亡之患也。《心书·威令篇》:夫一人之身,百万之众,束肩敛息,踵足俯听,莫敢仰视,法制使然也。若乃上无刑罚,下无礼义,虽贵有天下,富有四海,而不能免者,桀纣之类也。夫以匹夫之刑,令之以赏罚,而人不能逆其命者,孙武、穰苴之类也。故令不可轻,势不可逆。

日知录》:宋叶适言:法令日繁,治具日密。禁防束縳,至不可动。而人之智虑,自不能出于绳约之内。故人材亦以不振。今与人稍谈及度外之事,辄摇手而不敢为。夫以汉之能尽人材,陈汤犹扼腕于文墨吏,而况于今日乎。宜乎豪杰之士,无以自奋而同归于庸懦也。

自万历以上,法令繁而辅之以教化,故其治犹为小康。万历以后,法令存而教化亡,于是机变日增,而材能日减。其君子工于绝缨,而不能获敌之首。其小人善于盗马,而不肯救君之患。诚有如《墨子》所云:使治官府则盗窃,守城则倍畔。使断狱则不中,分财则不均。《吕氏春秋》所云:处官则荒乱,临财则贪得,列近则持谏,将众则罢怯。又如刘蕡所云:谋不足以剪除奸凶,而诈足以抑扬威福。勇不足以镇卫社稷,而暴足以侵害闾里者。呜呼,吾有以见徒法之无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