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以卅年(1941年)“双十节”揭晓于香港,余负经手之责,而深有遗憾于其事,因记其经过曲折于次:

一、同盟之前身

同盟之前身为“统一建国同志会”。此会发起于民国廿八年(1939年)10月间,订有信约十二条,曾邀当局谅许成立。余于《我努力的是什么》(发表于香港《光明报》)中记其事,今不再详。同人因感于其组织松散,且未能强调吾人衷心之要求,乃更组成同盟。同盟实即由同志会改组而来也。

二、同盟之发起

同盟之发起,在民国廿九年(1940年)12月24日。是晨重庆报纸揭出国民参政会第二届人选名单,即于名额一再扩充,而上届在选之党外人士或敢言之士顾屏除不少,殊失人望。余与黄任之、左舜生两公不期而相会于重庆新村四号张君劢家。彼此感慨同深,遂发同盟之议。四人自晨至暮,讨论整日,多所决定。次日(25日)黄公又约来冷御秋、江问渔二公同谈。余出先一日谈话记录,供众阅,众认为无误,并决定命名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

不久舜生去蓉,君劢回滇,余亦返乡间(璧山县来凤驿),相约于来春2月再聚于重庆,赓续进行之。

三、同盟之定议

民国三十年(1941年)2月中旬,同人先后到渝。以参政会将于3月1日开会,故各方朋友来者颇多,正好商议。其时适在皖南新四军事件之后,有中共参政员全体不出席参政会表示抗议之严重问题,同人奔走两方,力求勿以国内裂痕暴露于外(《我努力的是什么》记其事甚详)。虽大会期内中共参政员卒未出席,而以当局嘉纳余等建议(建议组织国民参政会特别委员会),会后仍在奔走,直至3月底乃告停顿。其间聚议频频,而同盟之会商进行,即夹于其中。

同盟事经多次会商而后,主张纲领及组织章则均确定,并推定执行委员十三人。内常务委员五人,计为黄、左、张、章(伯钧)及余。主席一人,由常委互推黄公担任。总书记一人,互推左公担任。其余任务各有推定,余则被推赴港成立言论机关。

方同盟正在会商进行时,同人甚秘其事,而竟为当局所发觉。3月21日,蒋公在餐席上当众责问于张岳军(群)。张立时以电话询君劢,君劢否认之。次日又访君劢于家,君劢适外出。张语君劢介弟公权,谓已探得宣言全文,又知有纲领十二条而未得其文,且指出迭次聚议之地点在特园某号。黄公与余等共商应付,乃答以迭次聚议无非为奔走中共不出席之事,实秉最高领袖意旨而行;所谓组织,即是前之统一建国同志会;所谓十二条,即同志会之信约,均曾邀领袖之谅许者。至于宣言,则同人屡承领袖督责“你们要出来说公道话”,故有此拟议。盖同盟宣言初推余起草;余写成后,黄公主张先发一由个人签名之时局宣言,即就余稿涂改,措辞略变,适将同盟一层隐去也。经解释后,当局即未再追问。

四、《光明报》之筹备

往日统一建国同志会虽以国共两方外之第三方自居,而在重庆蒋方统治下实不容吾人以真正第三方面目出现,故同盟势不能不于海外建其言论机关。余之被推赴港以此。顾余虽愿以言论自效,素日谨守,殊乏肆应之才,又不善西文。同盟内定主持报事者实为罗君隆基。君劢先生时亦有赴港协助之说。而黄公方任劝募战时公债委员会秘书长,有海外各处巡视督导之责,行动最便利,则毅然自任赴港照料一切。

5月初间黄公抵港,余于20日自桂林飞往相会,不意黄公恰于此日飞返重庆,正好相左。余久候罗、张诸君不至,遂会同曾慕韩(青年党)、徐梦岩(国社党)、伍宪子(宪政党)、周鲸文(东北同乡会)、张云川(第三党)、甘介侯(代表桂系)诸君着手筹备。其后(8月初)奉内地通知决议以余任报社社长。

当时计算参政会应于9月中旬开会,同盟必须在会前发表,报纸至迟要在9月1日出版,不意忽生波折。

五、中间忽生波折

海外同人以时期迫促,无日不盼黄公之来。7月26日忽有李政君飞港,受黄公之托自渝带来密函并抄件。盖黄公于7月初自渝抵滇,君劢亦自大理来会,所有昆明同人迭有聚议。抄件即黄公返渝后就议决事项摘示其要点也。其中可注意者:

(一)对于原来纲领十二条,保留四条,先发表八条。所保留者皆揭出吾人衷心要求之条文(如反对国库负担党费,反对特务机关等),且于发表诸条文字亦有删改(如第二条删去“结束党治”四字)。要之,力避刺激国民党。

(二)对于将次开会之参政会,除海外同人可不出席外,在内地者均出席。

(三)对外间为黄公及江问渔君守秘密,否认其参加组织。

嗣于8月3日又收得罗君隆基自昆明托人带来密件,内计开谈话会(非正式会)商决之事二十余项,视渝件加详。

8月12日余约同人集会,报告渝、滇来件,无不愕然。一致认为纲领不能分别发表,而删去有力条文,尤所反对;同盟一切主张,应认定“发表于会(参政会)前,商洽(与当局商洽)于会外”之原则,不必预作出席或不出席之决定。至于为黄公守秘密一层,既奉指示,自当遵办,但事实上早已尽人皆知,掩盖不得,徒资笑柄而已。同时报告,余个人已分函内地同人坚决反对。今问题涉及根本,在根本问题解决前,报社筹备暂停进行。众议佥同。曾、徐诸公并各函内地表示意见。

六、问题之回溯

此一变动盖有由来,是须回溯过去之事。

方3月间在重庆频频聚商进行同盟之事,曾发生两度争执。其一度在纲领问题。纲领十二条在黄公主席之下通过众议,其间文句修改,皆主席亲笔于草案上涂乙批写。以他人或不易辨识,即推黄公手自誊清,于下次会再提出宣读。下次会仍由黄公主席,以手自写订之条文宣读并传观,于是决议非有新加入分子提出有力意见,即不再修改。并约期某日(似为3月17日)同人全体齐集,在缮正之纲领后各自亲笔签名,以示决定。乃临时黄公忽通知君劢改期,并函余主张改约少数人细谈。及改期聚会,黄公即提出纲领十二条分别先后发表之说。如某某等条(指各有力条文)宜暂付保留。江问渔君又起而解释之,谓如此等条文发表,不啻与当局决裂;在中华职业教育社一面,许多事业必发生障碍,“我们不能使学生失学,工人失业”,云云。余谓:“既谓如此,何不早言?几经讨论修改,未闻异议,乃至亲自写订宣读,考虑应周,都无一言。今乃欲推翻成案,岂事理所许?”李君(璜)幼椿谓江先生所言盖指吾人所背负之包袱,包袱人人皆有,非独职教社为然。欲顾全自己包袱,即不必作政治运动;欲作政治运动,即不能顾全包袱。最后黄公承认并非对十二条文忽生异议,乃顾虑发表之时机不得其当。众人则承认,非至适当时机不发表。于是在此谅解下而发表延缓矣。

又一度是在组织章则问题。章则规定,凡同盟对内对外有所发表,必经常务委员会多数取决,而以主席及出席委员署名行之。黄公提议加一项:委员有不同意者得不署名(即以其余委员列名发表)。余反对之,谓在一组织内应服多数,若许单独立异,将无团体行动之可言。黄公谓不如是,则多数或且压制少数。争执甚久,卒从黄公之说。盖众人之意,今为初步联合,尚非单一团体,强之无益也。

七、问题之解决

其后昆明来信,证明此一变动果出于黄公所为。欲求问题解决,非得与内地同人面谈不可,而尤切盼于黄公之来。

8月18日晚黄公到港,19、20两日连在九龙塘学校与余单独洽谈。黄表示其环境实不容其出名参加同盟,而留他在外,于同盟于大局,未始无用。于是决定黄公不列名。既不列名,故于纲领内容发表时机等问题一切听由同人决定,彼亦不固执己见。对于在港同人,除慕韩一人外,均不愿会面,一切托余转达。

21日黄公约慕韩会晤,余亦在座。黄面许同盟揭晓后,当亲写一文在《国讯》发表,以示赞助。盖黄公此来,题在募债,而实筹备其职教社之香港分社并自建其言论机关,所谓《国讯》海外版也。(后来《光明报》出版不久,《国讯》亦出版,黄有《我与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一文,如其言。)

黄公既不固执,则一切问题唯待与内地同人商定。适有君劢之友卢广声君即在21日晚将自港飞渝,并转赴昆明、大理,余急草成《十大纲领》并写一长信托其带去。信内重申“发表于会前,商洽于会外”之主张,而请求三事:

(一)请决定迅速发表(拟在“双十节”)。

(二)请速定纲领——十条草案系汇集桂、港新加入分子之意见就原十二条增改而成,以供内地同人参考;无论如何决定,一经指示,即照发表,不再往返。

(三)请速写定宣言——宣言一经内地发来,亦即遵照,不再往返。

28日余约同人集议,报告一切。徐、周诸君于纲领微有意见(后详),当又托人带往内地,请一并核定。对于《光明报》决议积极筹备,准于“九一八”出版。

八、问题之牵掣未已

9月22日同人集会,渝、滇各有函到,对于《十大纲领》完全同意,一字不改;宣言则嘱海外草订,内地事后予以追认;并同意于“双十节”发表。此时大体应无何问题,乃不意问题之牵掣未已:一为发表时之列名问题,一为纲领之修改问题。

同盟发表成立宣言及对时局主张纲领,自应由负责人署名,而主席黄公不列名已经决定,似应另推主席。但黄公初未自己辞职,又已离港(去菲律宾),无从商量。有人提议用各党派单位之名,而不用人名,但职教社同样不肯列名,有不待征问而知者。曾慕韩即据此理由,谓渝函正有发表可不列人名之意。余认为无负责人名,不成事体,主张改推君劢为主席。即至少以主席张、总书记左两人之名发表。曾不同意。余飞函内地争之。

10月3日黄公返港,余以此问题告之。黄即电渝请改推君劢主席。而渝复主席非大会不能改选,固执其不列名之说。实则主席由常委五人互推,载在章则,余同黄公既合推君劢,渝方赞同即可成立,不解何为固拒?63时已10月8日,内地既顺从曾说,海外同人如徐公等虽以余说为然,但恐再事犹豫,则“双十节”便不能发表,贻误事机。故鲜有人极力支持余说,而颇有人劝余让步者。余请先换社长而后发表,解除我个人责任。众亦不许。余又建议以曾、梁二人或余一人为同盟驻港代表之名发表。众谓港政府不许任何政治团体公然活动,往时胡展堂、李德邻曾遭干涉,可鉴;今日虽国民党亦不得公然建立支部。余于万分无可奈何之中,只得服从众议,执行不列名之发表。

余草十大纲领,内地本同意一字不改。但其中第四条“拥护国民党执政,为抗战建国纲领之切实执行”,海外徐、周诸君力持异议,曾补送内地参酌,其主张系删去此条,而于第二条“结束党治”下,增“仍委托国民党执政”字样。内地复函希望不改,若必欲改,即请海外斟酌决定。于是慕韩附和徐、周,必欲修改,并提议“组织举国一致之政府”以代原文。幸甘君表示不同意。众论纷纭,余默默无言,但谓一切修改,以字面上之修改为限,不能变更原意。最后乃以“督促并协助国民党切实执行抗战建国纲领”定议。

九、卒成缺憾

宣言起草余及同人咸推慕韩,而慕韩以先决问题未决,拒不动笔。所谓先决问题者,指宣言是否列具人名。时余犹未承认不具名之事,盖以是迫余也。

日期逼近,余不得不自己连夜草成之,经同人通过,“双十节”得如期发表。

发表时,国际各大通讯社记者多以未具负责人名,不肯接受拍电64。一般舆论,亦以不具名致疑,未得引起有力同情。而执政党方面即借口于此肆其攻击,并以有意变更政权不啻第五纵队相诬。使发表方式如余所拟以张、左具名,各方观感当必不同。又使纲领如余原稿发表,有“拥护国民党执政”之明文,则对方情绪不致如许恶,“有意变更政权”之诬言尤无从说出。诋诬既不得其隙,彼此气势一申一诎之间又必有异于今日也,惜乎未能。

同盟发动,预其事者未始不出以真诚。顾衷气不充沛,形于外者便不光昌,而一段真诚亦遂淹没无从见于世。及今思之,宁以不发表为佳。当时心有所蔽(指为同盟求发表之念积久而不可遏),见不及此;既经我手发表,故不胜遗憾!

卅一年(1942)5月4日漱记

卅一年5月愚借地避暑于兴安中学(在桂林之北),闲中记此,罗子为随侍,属其抄写。十之九皆子为笔迹,唯增改字句及收尾乃出愚手耳。

1962年6月漱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