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華嚴閣碑

市有白龍寺,殿頗壯。有地藏、華嚴二閣者左右翼之,則已圮,華嚴之處其右也甚。或欲修之,莫先焉。曰:「恐斯地之不必為寺有,是委眾力於壑也。」

夫圮而弗之修,則將廢;廢則其象疑不為寺;疑不為寺,則將與居民共之;將與居民共之,則將反為欲之者資,曷可弗之修也?圮而亟修,修而復其舊,物或益焉。其使有目者確然見斯地之必為寺,而知其非有,則無生其心:是使之終為寺有者之道也。

修之奚先?先其甚者。役成請銘,鍾子銘曰:

有寺巋然,而兩其翼,如左右手。

或廢其一,人將入懷,攫其所有。

若或新之,引其臂焉,將衛其首。

陛楯森如,過其堂下,莫之敢狃。

予宣斯義,告退轉者,俾堅其守。

僉曰善哉,單有眾力,光復其舊。

工之後先,相厥圮者,孰甚孰否?

否特未甚,終亦及之,請視其右。

苟終斯願,將復銘焉,銘則不朽。

受事者誰?列名其陰,里人某某。

范公德政碑

徵吏治者必以言,然有氓隸之言,有文士之言。一文士之標詡,不若千萬氓隸之言之公也;眾文士之倡和,不若一氓隸之言之信也。雖然,此為夫治行無實,而藉文士之言以潤色之也云爾。若夫實心實政,加於上下,達於幽明,千萬人輿誦之矣。一夫心許之矣,乃或慮之於心而未能出之於口,出之於口而未能傳之於世。用文士之筆舌,代吏民之心口,此從來史家《循吏》之所為傳也,豈可廢哉!而余非其人也。

銓部有范質公者,曾為東昌司李。余友王永啟督學山東,曾為余言其人,清真簡遠,有名士之風,而不廢吏事。余心儀之久矣。公且入為銓部,疏理人才,維持世運。天下人誦公之為名銓部,不暇知公筮仕之一郡與司李之一官;而東昌吏民,親被周澤,優渥沾足,若東方之戀袞衣,南國之思甘裳,又不必知公之為名銓部。所知者,公在東昌一郡、司李一官之政而已。

兗郡丞楚人周君者,公舊屬吏也。姑順吏民之意,取公宦跡之在一官、名實之在一郡者,垂之樂石,而屬余紀之。其言曰:「公之為名銓部,子所知也。乃若東昌為京輔舟車孔道,公之為司李,正旱蝗相仍、人相食之時也。公巧出於誠,捷生於靜,苦心本於曠懷,而多方行以無事。事未至而經營,則若革大戶以疏里甲之蠹,除馬戶以清郵傳之役。事至而修救,則若查粥賑以活道堇,置膳田以息踐更,條《捕蝗十議》以救田稚。事已而善後,則又若年豐穀賤,酌為入穀抵銀之議,增其直,俟時而平散之。諸如小大之獄必以情,身處於無欲,而墨吏望風去。此雖一官之職,一郡之事,不足以盡公,乃東人所以知公誦公者,止此而已。雖然,立石誦公者,東人意也,非公意也。公無意於東人之誦,而似不能不忘情於子之文。是以聽其立石而不辭,子其為東人紀之!」

余猶記吾鄉人蔡君作臨清守時,移書於余,大索余集,云其意出范公,其言與今周君之言合。夫周君欲以余文代吏民之心口,而公反借吏民之心口以博余文。身操天下鑒衡,少年隆貴,而區區然屑屑然欲得疏賤文士之一言以為重,此其虛懷曠識,有大過於今人者,此公所以為天下名銓部也。而惜余非其人也。

〈(沈刻《隱秀軒集·文收集》止此)〉

鄭公李𨝽德政記

蓋嘗還觀鄭公所以李𨝽子者,規條方略,議論文章,作而歎曰:「古之大人,出而用世,其本末原委,類非拘儒俗吏之所能窺也。」何則?所謂大人者,其識其力,其氣其養,其學問其精神,無不與一世相始終。故其於一官也,人所極力圖為而不足者,常以一節辦之。其於官之一事,人所循例供應而自以為有餘者,常以全力付之。司李非設官之一,其於刑非官之一事哉!

公以進士高第,筮仕為𨝽司李。夫進士之出為司李也,其格與縣令不甚相遠,而以令為屬;令以下,一佐一幕,賢不肖之分,察而殿最焉。匪直一郡之令與佐與幕已也,推之各郡莫不皆然。體貌事權同於守,守專一郡,司李不盡能然,而又及於旁郡。故上與下之所責成於司李者,常倍於守。上而守與監司之所以為察,又上而撫按之所以察守與監司者,咸於司李乎取之。其所以察司李者,又於司李所察者取之。則其為司李之耳目手足者亦難矣。避遠嫌怨,顧步形跡,調停情面,在下不足以為德,而上以為罪;反是則任下之怨,而上不以為功。公以明眼直道出之,而本之以無心,至誠動物,虛舟飄瓦,觸者不怒,耦俱無猜,恩怨平等,吏習民安,化成俗美。見謂公胸中暇整,以一節辦一官。因得以其平日所學及當官所已行與欲行者,條為《十議》。事理精核,文辭典雅。或謂公以明刑之餘力及之,不知公之為此,凡以了刑之一事而已。

夫刑非細故也,拘儒俗吏以桁楊爰書粉飾之,未見其少;古之大人以德禮教化莊嚴之,未見其嬴者也。古者大刑用甲兵,小刑用刀鋸。班孟堅之為《刑法志》也,參錯以兵家奇正,如合符然。公有以見其合也,是以有興武學、嚴清查、預修備之議。孔子曰:「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書》曰:「弼教明刑。」而賈生之言治安也,以為法加已然之後,而禮禁未然之前。公又有以見其合也,是以有立社學之議及修學之事。抑民富而後教,足食而後足兵。孟子言仁政,省刑薄斂並舉。國家閑暇,及是時明其政刑。蓋今之政與刑分為二,古之政與刑合為一。公又有以見其合也,是以有蘇遞苦、杜惡訟、嚴堂印、立比規諸議。凡此革政之紕,救民之困。政無紕,民無困,而刑不清者,未之有也。故曰:公於其官之一事,以全力付之者也。

古六曹皆有專官,及其妙,則六官互用。國家自承平後,士恒用平進,雖有碩德全才,筮仕之始,不能不局以一官。而真負碩德全才者,雖一官一事,其本末原委,慮無不與一世始終。予同年楊文孺大中丞之序公《十議》也,首引韓魏公之言:「當事人才品宜周,入粗入細,方稱經綸妙手。」而謂魏公公輔從作司庫時已定。予不佞亦以李𨝽之事,決公之為公輔矣。公內召有日,𨝽人猶以區區一郡之私,欲誌公之德政於不忘,此何足藉予言。

公諱二陽,河南鄢陵人,萬曆乙未進士。

〈(以上一篇錄自《鍾伯敬先生遺稿》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