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余所见《石头记》之第一本也。脂砚斋似与作者同时,故每抚今追昔若不胜情。然此书之价值亦有可商榷者,其非脂评原本乃由后人过录,有三证焉。自第六回以后,往往于钞写时将墨笔先留一段空白,预备填入朱批,证一。误字甚多,证二。有文字虽不误而钞错位置的,如第二十八回,(页三)宝玉滴下泪来无夹评,却于黛玉滴下泪来有夹评曰,“玉兄泪非容易有的”,此误甚明,证三。又凡朱笔所录是否均出于一人之手,抑经后人附益,亦属难定。其中有许多极关紧要之评,却也有全没相干的,翻览即可见。例如“可卿淫丧天香楼”,固余之前说,得此益成为定论矣;然第十三回(页三)于宝玉闻秦氏之死,有夹评曰,“宝玉早已看定可继家务事者可卿也,今闻死了,大失所望,急火攻心,焉得不有此血,为玉一叹。”此不但违反上述之观点,且与全书之说宝玉亦属乖谬,岂亦出脂斋手乎?是不可解。以适之先生命为跋语,爰志所见之一二焉,析疑辨惑,以俟后之观者。
二十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