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卷目录

 火灾部汇考一

  春秋纬〈潜潭巴〉

  汉书〈五行志〉

  春秋繁露〈占火〉

  观象玩占〈杂占火灾 火杂变〉

 火灾部汇考二

  周〈恒王一则 襄王一则 定王二则 灵王一则 景王四则 敬王三则〉

  汉〈高后一则 惠帝一则 文帝一则 景帝一则 武帝建元一则 元鼎一则 太初一则 昭帝元凤二则 宣帝甘露二则 元帝初元一则 永光一则 成帝建始一则 河平一则 鸿嘉一则 永始二则 哀帝建平二则 平帝元始一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一则 和帝永元三则 安帝永初二则 元初一则 延光二则 顺帝永建一则 阳嘉一则 永和一则 汉安一则 桓帝建和一则 延熹五则 灵帝熹平一则 光和二则 中平一则 献帝初平一则〉

庶徵典第九十七卷

火灾部汇考一

《春秋纬》《潜潭巴》

火从井出,有贤人从人起。

《汉书》《五行志》

《传》曰:弃法律,逐功臣,杀太子,以妾为妻,则火不炎上。说曰:火,南方,扬光煇为明者也。其主王者,南面乡明而治。书云:知人则哲,能官人。故尧舜举群贤而命之朝,远四佞而放诸野。孔子曰:浸润之谮、肤受之愬不行焉,可谓明矣。贤佞分别,官人有序,帅由旧章,敬重功勋,殊别嫡庶,如此则火得其性矣。若乃信道不笃,或耀虚伪,谗夫昌,邪胜正,则火失其性矣。自上而降,及滥炎妄起,灾宗庙,烧宫馆,虽兴师众,弗能救也,是为火不炎上。

《春秋繁露》《占火》

若人君惑于谗邪,内离骨肉,外疏忠臣。咎及于火,则大旱,必有火灾。若火不炎上,秋多电,由王者视不明也。

《观象玩占》《杂占火灾》

天下火焚烧,是谓大殃,民人逃亡,莫知其乡;

天火烧国郭门,其地有谋将发兵;

天火烧邑城门,其邑围;

天火荐烧民舍,大兵方起;

天火烧山阜,民不安其居;

天火烧野,五谷,国将亡;

天火烧木,大奸兵起,六月降霜;

天火烧牛马,其邑有屠裂;

天火烧宗庙社稷,国将亡;

天下火,音如雷鼓,臣下有谋,国君凶。

《火杂变》

地生火。一曰地燃。京房《易妖占》曰:其国天火,国君死;一曰其民残;一曰有乱兵自相攻杀;《天文录》曰:地燃者,阴行阴政,臣下自恣,终自有害。军中地自生火,军败将死。

山出火,炽人是谓鬼荧,亡国之徵。

火灾部汇考二

桓王二十二年,鲁御廪灾。

按《春秋·鲁桓公十有四年》:秋八月壬申,御廪灾。 按《公羊传》:御廪者何,粢盛委积之所藏也。御廪灾何以书,记灾也。

按《汉书·五行志》:春秋桓公十四年八月壬申,御廪灾。董仲舒以为先是四国共伐鲁,大破之于龙门。百姓伤者未瘳,怨咎未复,而君臣俱惰,内怠政事,外侮四邻,非能保守宗庙终其天年者也,故天灾御廪以戒之。刘向以为御廪,夫人八妾所舂米,之藏以奉宗庙者也,时夫人有淫行,挟逆心,天戒若曰:夫人不可以奉宗庙。桓不寤,与夫人俱会齐,夫人谮桓公于齐侯,齐侯杀桓公。刘歆以为御廪,公所亲耕籍田以奉粢盛者也,弃法度亡礼之应也。

襄王十二年,鲁西宫灾。

按《春秋·鲁僖公二十年》:五月乙巳,西宫灾。 按《公羊传》:西宫何,小寝也。小寝则曷为谓之西宫,有西宫则有东宫矣。鲁子曰:以有西宫,亦知诸侯之有三宫也。西宫灾,何以书,记灾也。 按《谷梁传》:谓之西宫,则近为称宫。以谥言之,则如疏之然,以是为闵宫也。按《汉书·五行志》:釐公二十年五月乙巳,西宫灾。谷梁以为悯公宫也,以谥言之则若疏,故谓之西宫。刘向以为釐立妾母为夫人以入宗庙,故天灾悯宫,若曰,去其卑而亲者,将害宗庙之正礼。董仲舒以为釐娶于楚,而齐媵之,胁公使立以为夫人。西宫者,小寝,夫人之居也。若曰,妾何为此宫。诛去之意也。以天灾之,故大之曰西宫也。左氏以为西宫者,公宫也。言西,知有东。东宫,太子所居。言宫,举区皆灾也。

定王十四年夏,成周宣榭火。

按《春秋·鲁宣公十有六年》:夏,成周宣榭火。 按《左传》:人火之也。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 按《公羊传》:成周者何,东周也。宣榭者何,宣宫之榭也。何言乎成周宣榭灾,乐器藏焉尔,成周宣榭灾何以书,记灾也。外灾不书,此何以书,新周也。 按《谷梁传》:周灾不志也,其曰宣榭何也。以乐器之所藏目之也。

〈《大全》〉宣榭宣王之庙也,按吕大临考古图,有敦者称王格于宣榭,呼内史策命,是知宣榭者,宣王之庙也。古者爵有德禄,有功必于太庙示,不敢专也。榭者,射堂之制其堂无室,以便射事,故凡无室者皆谓之榭。宣王之庙谓之榭者,其庙制如榭也。宣榭火何以书以宗庙之重书之也。

按《汉书·五行志》:宣公十六年夏,成周宣榭火。榭者,所以藏乐器,宣其名也。董仲舒、刘向以为十五年王札子杀召伯、毛伯,天子不能诛。天戒若曰,不能行政令,何以礼乐为而藏之。左氏经曰:成周宣榭火,人火也。人火曰火,天火曰灾。榭者,讲武之坐屋。

定王十九年,鲁新宫灾

按《春秋·鲁成公三年》:二月甲子,新宫灾,三日哭。 按《公羊传》:新宫者何,宣公之宫也。宣宫则曷为谓之新宫,不忍言也。其言三日哭何,庙灾,三日哭礼也。新宫灾,何以书,记灾也。 按《谷梁传》:新宫者,祢宫也。三日哭。哀也。其哀,礼也。迫近不敢称谥,恭也。其辞恭且哀,以成公为无讥矣。

按《汉书·五行志》:成公三年二月甲子,新宫灾。谷梁以为宣公,不言谥,恭也。刘向以为时鲁三桓子孙始执国政,宣公欲诛之,恐不能,使大夫公孙归父如晋谋。未反,宣公死。三家谮归父于成公。成公父丧未葬,听谗而逐其父之臣,使奔齐,故天灾宣宫,明不用父命之象也。一曰,三家亲而亡礼,犹宣公杀子赤而立。亡礼而亲,天灾宣庙,欲示去三家也。董仲舒以为成居丧亡哀戚心,数兴兵战伐,故天灾其父庙,示失子道,不能奉宗庙也。一曰,宣杀君而立,不当列于群祖也。

灵王八年,宋灾。

按《春秋·鲁襄公九年》:春,宋灾。 按《左传》:宋灾,乐喜为司城,以为政,使伯氏司里,火所未至,彻小屋,涂大屋,陈畚挶,具绠缶,备水器,量轻重,畜水潦,积土涂,巡丈城,缮守备,表火道,使华臣具正徒,令隧正,纳郊保,奔火所,使华阅讨右官,官庀其司,向戍讨左,亦如之,使乐遄庀刑器,亦如之,使皇郧命校正出马,工正出车,备甲兵,庀武守,使西锄吾庀府守,令司宫巷伯儆宫,二师令四乡正敬享,祝宗用马于四墉,祀盘庚于西门之外,晋侯问于士弱曰:吾闻之,宋灾,于是乎知有天道,何故。对曰:古之火正,或食于心,或食于咮,以出内火,是故咮为鹑火,心为大火,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祀大火,而火纪时焉。相土因之,故商主大火,商人阅其祸败之衅,必始于火,是以曰知其有天道也。公曰:可必乎。对曰:在道,国乱无象,不可知也。 按《公羊传》:曷为或言灾,或言火,大者曰灾,小者曰火,然则内何以不言火,内不言火者,甚之也。何以书,记灾也。外灾不书,此何以书,为王者之后记灾也。 按《谷梁传》:外灾不志,此其志何也。故宋也。

高氏曰:宋自昭文以来,乱败相属,三书宋灾,见人事之不修也。 刘氏曰:谷梁云故宋也,非也。齐大灾又岂故齐乎。 庐陵李氏曰:公羊以为为王者之后记灾也。谷梁以为故宋也。范氏以宋者孔子之先也。左氏以为来告故书,左氏得之。左氏载宋司城乐喜救灾之政,纤悉备具,又载晋侯士弱之问对,则其来告必矣。

按《汉书·五行志》:襄公九年春,宋灾。刘向以为先是宋公听谗,逐其大夫华弱,出奔鲁。《左氏传》曰:宋灾,乐喜为司城,先使火所未至,彻小屋,涂大屋,陈畚輂,具绠缶,备水器,畜水潦,积土涂,缮守备,表火道,储正徒。郊保之民,使奔火所。又饬众官,各慎其职。晋侯闻之,问士弱曰:宋灾,于是乎知有天道,何故。对曰:古之火正,或食于心,或食于咮,以出入火。是故咮为鹑火,心为大火。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祀大火,而火纪时焉。相土因之,故商生大火。商人阅其祸败之衅必始于火,是以有天道。公曰:可必乎。对曰:在道。国乱亡象,不可知也。说曰:古之火正,谓火官也,掌祭火星,行火政。季春昏,心星出东方,而咮、七星、鸟首正在南方,则用火;季秋,星入,则止火,以顺天时,救民疾。帝喾则有祝融,尧时有阏伯,民赖其德,死则以为火祖,配祭火星,故曰或食于心,或食于咮也。相土,商祖契之曾孙,代阏伯后主火星。宋,其后也。世司其占,故先知火灾。贤君见变,能修道以除凶;乱君亡象,天不谴告,故不可必也。

景王二年,宋灾。

按《春秋·鲁襄公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灾。宋伯姬卒。按《左传》:或叫于宋太庙曰:嘻嘻出出,鸟鸣于亳社,如曰嘻嘻,甲午,宋大灾,宋伯姬卒,待姆也。君子谓宋共姬女而不妇,女待人,妇义事也。 按《谷梁传》:取卒之日,加之灾上者,见以灾卒也。其见以灾卒奈何。伯姬之舍失火,左右曰:夫人少辟火乎。伯姬曰:妇人之义,傅姆不在,宵不下堂。左右又曰:夫人少辟火乎。伯姬曰:妇人之义,傅姆不在,宵不下堂。遂逮乎火而死。妇人以贞为行者也,伯姬之妇道尽矣。详其事,贤伯姬也。

按《汉书·五行志》:襄公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灾。董仲舒以为伯姬如宋五年,宋恭公卒,伯姬幽居守节三十馀年,又忧伤国家之患祸,积阴生阳,故火生灾也。刘向以为先是宋公听谗而杀太子痤,应火不灾上之罚也。

九年,郑灾。

按《春秋》不书。 按《左传·昭公六年》:六月丙戌,郑灾。按《汉书·五行志》:《左氏传》昭公六年六月丙戌,郑灾。是春三月,郑人铸刑书。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火乎。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藏争辟焉。火而象之,不火何为。说曰:火星出于周五月,而郑以三月作火铸鼎,刻刑辟书,以为民约,是为刑器争辟。故火星出,与五行之火争明为灾,其象然也,又弃法律之占也。不书于经,时不告鲁也。

十二年,陈灾。

按《春秋·鲁昭公九年》:夏四月,陈灾。 按《左传》:陈灾,郑裨灶曰:五年,陈将复封,封五十二年而遂亡。子产问其故,对曰:陈,水属也。水,火妃也。而楚所相也。今火出而火陈,逐楚而建陈也。妃以五成,故曰五年,岁五及鹑火,而后陈卒亡,楚克有之,天之道也。故曰五十二年。 按《公羊传》:陈已灭矣。其言陈火何,存陈也。曰存陈,悕矣。曷为存陈,灭人之国,执人之罪人,杀人之贼,葬人之君,若是,则陈存悕矣。 按《谷梁传》:国曰灾,邑曰火,火不志,此何以志,闵陈而存之也。

按《汉书·五行志》:昭公九年夏四月,陈火。董仲舒以为陈夏徵舒杀君,楚严王托欲为陈讨贼,陈国辟门而待之,至因灭陈。陈臣子尤毒恨甚,极阴生阳,故致火灾。刘向以为先是陈侯弟招杀陈太子偃师,皆外事,不因其宫馆者,略之也。八年十月壬午,楚师灭陈,春秋不与蛮夷灭中国,故复书陈火也。左氏曰陈灾。传曰郑裨灶曰:五年,陈将复封,封五十二年而遂亡。子产问其故,对曰:陈,水属。火,水妃也,而楚所相也。今火出而火陈,逐楚而建陈也。妃以五成,故曰五年。岁五及鹑火,而后陈卒亡,楚克有之,天之道也。说曰:颛顼以水王,陈其族也。今兹岁在星纪,后五年在大梁。大梁,昴也。金为水宗,得其宗而昌,故曰五年陈将复封。楚之先为火正,故曰楚所相也。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五位皆以五而合,而阴阳易位,故曰五成。,然则水之大数六,火七,木八,金九,土十。故水以天一为火二牡,木以天三为土十牡,土以天五为水六牡,火以天七为金四牡,金以天九为木八牡。阳奇为牡,阴耦为妃。故曰水,火之牡也;火,水妃也。于易,坎为水,为中男,离为火,为中女,盖取诸此也。自大梁四岁而及鹑火,四周四十八岁,凡五及鹑火,五十二年而陈卒亡。火盛水衰,故曰天之道也。哀公十七年七月己卯,楚灭陈。

二十一年,宋卫陈郑灾。

按《春秋·鲁昭公十有八年》:夏五月壬午,宋卫陈郑灾。按《左传·昭公十七年》:冬,有星孛于大辰,酉及汉,申须曰:彗所以除旧布新也。天事恒象,今除于火,火出必布焉。诸侯其有火灾乎,梓慎曰:往年吾见之,是其徵也。火出而见,今兹火出而章,必火入而伏,其居火也久矣。其与不然乎,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夏数得天,若火作,其四国当之,在宋卫陈郑乎,宋,大辰之虚也。陈,大皞之虚也。郑,视融之虚也。皆火房也。星孛及汉,汉,水祥也。卫,颛顼之虚也。故为帝丘,其星为大水,水火之牡也。其以丙子若壬午作乎,水火所以合也。若火入而伏,必以壬午,不过其见之月,郑裨灶言于子产曰:宋卫陈郑,将同日火,若我用瓘斝玉瓒,郑必不火,子产勿与。十八年五月,火始昏见,丙子,风,梓慎曰:是谓融风,火之始也。七日其火作乎,戊寅,风甚,壬午,大甚,宋卫,陈,郑,皆火,梓慎登大庭氏之库以望之。曰:宋,卫,陈,郑,也。数日皆来告火,裨灶曰:不用吾言,郑又将火,郑人请用之,子产不可,子太叔曰:宝以保民也。若有火,国几亡,可以救亡,子何爱焉。子产曰: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灶焉知天道,是亦多言耳。岂不或信,遂不与,亦不复火,郑之未灾也。里析告子产曰:将有大祥,民震动,国几亡,吾身泯焉。非良及也。国迁,其可乎,子产曰:虽可,吾不足以定迁矣。及火,里析死矣。未葬,子产使舆三十人迁其柩,火作,子产辞晋公子公孙于东门,使司寇出新客,禁旧客,勿出于宫,使子宽,子上,巡群屏摄至于太宫,使公孙登徙大龟,使祝史徙主祏于周庙,告十先君,使府人,库人,各儆其事,商成公,儆司宫,出旧宫人,寘诸火所不及,司马,司寇,列居火道,行火所焮,城下之人,伍列登城,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徵,郊人助祝史除于国北,禳火于元冥回禄,祈于四鄘,书焚室而宽其征,与之材,三日哭,国不市,使行人告于诸侯,宋卫皆如是,陈不救火,许不吊灾,君子是以知陈许先亡也。七月,郑子产为火故,大为社,祓禳于四方,振除火灾,礼也。乃简,兵大蒐,将为蒐除,子太叔之庙,在道南,其寝在道北,其庭小,过期三日,使除徒陈于道南庙北曰:子产过女,而命速除,乃毁于而乡,子产朝,过而怒之,除者南毁,子产及冲,使从者止之。曰:毁于北方,火之作也。子产授兵登陴,子太叔曰:晋无乃讨乎,子产曰:吾闻之,小国忘守则危,况有灾乎,国之不可小,有备故也。既晋之边吏让郑曰:郑国有灾,晋君大夫不敢宁居,卜筮走望,不爱牲玉,郑之有灾,寡君之忧也。今执事憪然授兵登陴,将以谁罪,边人恐惧,不敢不告,子产对曰:若吾子之言,敝邑之灾,君之忧也。敝邑失政,天降之灾,又惧谗慝之间谋之,以启贪人,荐为敝邑不利,以重君之忧,幸而不亡,犹可说也。不幸而亡,君虽忧之,亦无及也。郑有他竟,望走在晋,既事晋矣。其敢有二心。 按《公羊传》:何以书,记异也。何异耳,异其同日而俱灾也。外异不书,此何以书,为天下记异也。 按《谷梁传》:其志,以同日也。其日,亦以同日也。或曰:人有谓郑子产曰:某日有灾,子产曰:天者神,子恶知之,是人也。同日为四国灾也。

〈注〉郑灾,子产临事而备,至于书焚室而宽其征,与之材。三日哭国不市,使行人告于诸侯,宋卫皆如是,陈不救火,许不吊灾,君子以是知陈许之先亡也。初裨灶言于子产宋卫陈,郑将同日火。若我用瓘斝玉瓒,郑必不火。子产弗与,及郑既灾,灶曰:不用吾言,郑又将火。郑人请用之,子产不可,曰: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亦不复火。裨灶所言盖以象推,非妄也。而郑不复火者,子产当国方有令政,此以德消变之验矣。是知吉凶祸福固有可移之理,古人所以必先人事后言命也。

按《汉书·五行志》:昭公十八年五月,宋、卫、陈、郑灾。董仲舒以为象王室将乱,天下莫救,故灾四国,言亡四方也。又宋、卫、陈、郑之君皆荒淫于乐,不恤国政,与周室同行。阳失节则火灾出,是以同日灾也。刘向以为宋、陈,王者之后,卫、郑,周同姓也。时周景王老,刘子、单子事王子猛,尹氏、召伯、毛伯事王子晁。子晁,楚之出也。及宋、卫、陈、郑亦皆外附于楚,亡尊周室之心。后三年,景王崩,王室乱,故天灾四国。天戒若曰,不救周,反从楚,废世子,立不正,以害王室,明同罪也。

敬王十二年,鲁灾。

按《春秋·鲁定公二年》:夏五月壬辰,雉门及两观灾。按《公羊传》:其言,雉门及两观灾何,两观微也。然则曷为不言雉门灾及两观,主灾者两观也。主灾者两观,则曷为后言之,不以微及大也。何以书,记灾也。 按《谷梁传》:其不曰:雉门灾,及两观。何也。灾自两观始也,不以尊者亲灾也。先言雉门,尊尊也。

按《汉书·五行志》:定公三年五月,雉门及两观灾。董仲舒、刘向以为此皆奢僭过度者也。先是,季氏逐昭公,昭公死于外。定公即位,既不能诛季氏,又用其邪说,淫于女乐,而退孔子。天戒若曰,去高显而奢僭者。一曰,门阙,号令所由出也,今舍大圣而纵有罪,亡以出号令矣。京房易传曰:君不思道,厥妖火烧宫。

二十八年,鲁灾。

按《春秋·鲁哀公三年》:五月,桓宫僖宫灾。 按《左传》:三年夏五月辛卯,司铎火,火踰公宫,桓僖灾,救火者皆曰顾府,南宫敬叔至,命周人出御书,俟于宫也。曰:庀女而不在死,子服景伯至,命宰人出礼书,以待命,命不共,有常刑,校人乘马,巾车脂辖,百官官备,府库慎守,宫人肃给,济濡帷幕,郁攸从之,蒙葺公屋,自太庙始,外内以悛,助所不给,有不用命,则有常刑,无赦,公父文伯至,命校人驾乘车,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救火者,伤人则止,财可为也。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富父槐至。曰:无备而官办者,尤舍沈也。于是乎去表之槁,道还公宫,孔子在陈,闻火。曰:其桓僖乎。 按《公羊传》:此皆毁庙也。其言灾何,复立也。曷为乎言其复立,春秋见者不复见也。何以不言及,敌也。何以书,记灾也。 按《谷梁传》:言及则祖有尊卑,由我言之则一也。

按《汉书·五行志》:哀公三年五月辛卯,桓、釐宫灾。董仲舒、刘向以为此二宫不当立,违礼者也。哀公又以季氏之故不用孔子。孔子在陈闻鲁灾,曰:其桓、釐之宫乎。以为桓,季氏之所出,釐,使季氏世卿者也。

二十九年,鲁灾。

按《春秋·鲁哀公四年》:亳社灾。 按《公羊传》:蒲社者何,亡国之社也。社者封也。其言灾何,亡国之社盖掩之,掩其上而柴其下,蒲社灾,何以书,记灾也。 按《谷梁传》: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国也。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戒也。其屋,亡国之社不得达上也。

〈《大全》〉程子曰:《书》曰: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国既亡,则社自当迁。汤存之以为后戒故,但屋之则与迁之无异。既为亡国之社,则自王都至国都皆有之,使为戒也。记曰: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又曰:亳社比牖,使阴明也。鲁有亳社灾屋之故有灾,此制计之必始于汤也。 孔氏曰:殷有天下作都于亳。亳社,殷社也。盖武王伐纣使诸侯各立其社以戒亡国,其社有屋,故火得焚之。灾,天火也。

茅堂胡氏曰: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

地之气。亡国之社屋之。武王克商,班其社于诸侯以为庙屏其灾者。刘向以为人君纵心不能警戒之象。 汪氏曰:亡国之社,戒鲁之危亡也。七年左传云以邾子来献于亳社,则新作亳社之屋可知矣。不书新作亳社者,以其当作,故不志也。

按《汉书·五行志》:哀公四年六月辛丑,亳社灾。董仲舒、刘向以为亡国之社,所以为戒也。天戒若曰,国将危亡,不用戒矣。春秋火灾,屡于哀、定之间,不用圣人而纵骄臣,将以亡国,不明甚也。一曰,天生孔子,非为定、哀也,盖失礼不明,火灾应之,自然象也。

高后元年,赵丛台灾

按《汉书·高后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高后元年五月丙申,赵丛台灾。刘向以为是时吕氏女为赵王后,嫉妒,将为谗口以害赵王。王不寤焉,卒见幽杀。

惠帝四年,未央宫凌室灾,织室灾。

按《汉书·惠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惠帝四年十月乙亥,未央宫凌室灾;丙子,织室灾。刘向以为,元年,吕太后杀赵王如意,残戮其母戚夫人。是岁十月壬寅,太后立帝姊鲁元公主女为皇后。其乙亥,凌室灾。明日,织室灾。凌室所以供养饮食,织室所以奉宗庙衣服,与春秋御廪同义。天戒若曰,皇后亡奉宗庙之德,将绝祭祀。其后,皇后亡子,后宫美人有男,太后使皇后名之,而杀其母。惠帝崩,嗣子立,有怨言,太后废之,更立吕氏子弘为少帝。赖大臣共诛诸吕而立文帝,惠后幽废。

文帝七年,东阙罘罳灾。

按《汉书·文帝本纪》:七年六月癸酉,未央宫东阙罘罳灾。 按《五行志》:文帝七年六月癸酉,未央宫东阙罘罳灾。刘向以为,东阙所以朝诸侯之门也,罘罳在其外,诸侯之象也。汉兴,大封诸侯王,连城数十。文帝即位,贾谊等以为违古制度,必将叛逆。先是,济北、淮南王皆谋反,其后吴楚七国举兵而诛。

景帝中五年,东阙灾。

按《汉书·景帝本纪》:中五年秋八月,未央宫东阙灾。按《五行志》:中五年八月己酉,未央宫东阙灾。先是,栗太子废为临江王,以罪徵诣中尉,自杀。丞相条侯周亚夫以不合旨称疾免,后二年下狱死。

武帝建元六年,辽东高庙灾,高园便殿火。

按《汉书·武帝本纪》:建元六年春二月乙未,辽东高庙灾。夏四月壬子,高园便殿火。上素服五日。 按《五行志》:建元六年二月丁酉,辽东高庙灾。四月壬子,高园便殿火。董仲舒对曰:春秋之道举往以明来,是故天下有物,视春秋所举与同比者,精微眇以存其意,通伦类以贯其理,天地之变,国家之事,粲然皆见,无所疑矣。按春秋鲁定公、哀公时,季氏之恶已熟,而孔子之圣方盛。夫以盛圣而易熟恶,季孙虽重,鲁君虽轻,其势可成也。故定公二年五月两观灾。两观,僭礼之物,天灾之者,若曰,僭礼之臣可以去。已见罪徵,而后告可去,此天意也。定公不知省。至哀公三年五月,桓宫、釐宫灾。二者同事,所为一也,若曰燔贵而去不义云尔。哀公未能见,故四年六月亳社灾。两观、桓、釐庙、亳社,四者皆不当立,天皆燔其不当立者以示鲁,欲其去乱臣而用圣人也。季氏亡道久矣,前是天不见灾者,鲁未有贤圣臣,虽欲去季孙,其力不能,昭公是也。至定、哀乃见之,其时可也。不时不见,天之道也。今高庙不当居辽东,高园殿不当居陵旁,于礼亦不当立,与鲁所灾同。其不当立久矣,至于陛下时天乃灾之者,殆亦其时可也。昔秦受亡周之敝,而无以化之;汉受亡秦之敝,又亡以化之。夫继二敝之后,承其下流,兼受其猥,难治甚矣。又多兄弟亲戚骨肉之连,骄扬奢侈恣雎者众,所谓重难之时者也。陛下正当大敝之后,又遭重难之时,甚可忧也。故天灾若语陛下:当今之世,虽敝而重难,非以太平至公,不能治也。视亲戚贵属在诸侯远正最甚者,忍而诛之,如吾燔辽东高庙乃可;视近臣在国中处旁仄及贵而不正者,忍而诛之,如吾燔高园殿乃可云尔。在外而不正者,虽贵如高庙,犹灾燔之,况诸侯乎。在内而不正者,虽贵如高园殿,犹燔灾之,况大臣乎。此天意也。罪在外者天灾外,罪在内者天灾内,燔甚罪当重,燔简罪当轻,承天意之道也。先是,淮南王安入朝,始与帝舅太尉武安侯田鼢有逆言。后胶西于王、赵敬肃王、常山宪王皆数犯法,或至夷灭人家,药杀二千石,而淮南、衡山王遂谋反。胶东、江都王皆知其谋,阴治兵弩,欲以应之。至元朔六年,乃发觉而伏辜。时田鼢已死,不及诛。上思仲舒前言,使仲舒弟子吕步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谊颛断于外,不请。既还奏事,上皆是之。 按《董仲舒传》:仲舒为中大夫。先是辽东高庙、长陵高园殿灾,仲舒居家推说其意,草槁未上,主父偃候仲舒,私见,嫉之,窃其书而奏焉。上召视诸儒,仲舒弟子吕步舒不知其师书,以为大愚。于是下仲舒吏,当死,诏赦之。仲舒遂不敢复言灾异。

元鼎三年,阳陵园火。

按《汉书·武帝本纪》:元鼎三年正月戊子,阳陵园火。

太初元年,柏梁台灾。

按《汉书·武帝本纪》:太初元年冬十一月乙酉,柏梁台灾。 按《五行志》:太初元年十一月乙酉,未央宫柏梁台灾。先是,大风发其屋,夏侯始昌先言其灾日。后有江充巫蛊卫太子事。

按《史记·封禅书》:太初元年十一月乙酉,柏梁灾。十二月甲午朔,上亲禅高里,祠后土。临勃海,将以望祀蓬莱之属,冀至殊廷焉。上还,以柏梁灾故,朝受计甘泉。公孙卿曰:黄帝就青灵台,十二日烧,黄帝乃治明廷。明廷,甘泉也。方士多言古帝王有都甘泉者。其后天子又朝诸侯甘泉,甘泉作诸侯邸勇之,乃曰:越俗有火灾,复起屋必以大,用胜服之。于是作建章宫,度为千门万户。前殿度高未央,其东则凤阙,高二十馀丈。其西则唐中,数十里虎圈。其北治大池,渐台高二十馀丈,命曰太液池,中有蓬莱、方丈、瀛洲、壶梁,象海中神山龟鱼之属。其南有玉堂、壁门、大鸟之属。乃立神明台、井干楼,度五十丈,辇道相属焉。

昭帝元凤元年,燕城南门灾。

按《汉书·昭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元凤元年,燕城南门灾。刘向以为时燕王使邪臣通于汉,为谗贼,谋逆乱。南门者,通汉道也。天戒若曰,邪臣往来,奸谗于汉,绝亡之道也。燕王不寤,卒伏其辜。

元凤四年,孝文庙灾。

按《汉书·昭帝本纪》:四年五月丁丑,孝文庙正殿火,上及群臣皆素服。发中二千石将五校作治,六日成。太常及庙令丞郎吏皆劾大不敬,会赦,太常轑阳侯德〈文颖曰德江德也〉免为庶人。六月,赦天下。 按《五行志》:四年五月丁丑,孝文庙正殿灾。刘向以为孝文,太宗之君,与成周宣榭火同义。先是,皇后父车骑将军上官安、安父左将军桀谋为逆,大将军霍光诛之。皇后以光外孙,年少不知,居位如故。光欲后有子,因上侍疾医言,禁内后宫皆不得进,唯皇后颛寝。皇后年六岁而立,十三年而昭帝崩,遂绝继嗣。光执朝政,犹周公之摄也。是岁正月,上加元服,通诗、尚书,有明哲之性。光亡周公之德,秉政九年,久于周公,上既已冠而不归政,将为国害。故正月加元服,五月而灾见。古之庙皆在城中,孝文庙始出居外,天戒若曰,去贵而不正者。宣帝既立,光犹摄政,骄溢过制,至妻显杀许皇后,光闻而不讨,后遂诛灭。

宣帝甘露元年,太上皇庙、孝文庙火。

按《汉书·宣帝本纪》:甘露元年夏四月丙申,太上皇庙火。甲辰,孝文庙火。 按《五行志》:甘露元年夏四月丙申,中山太上皇庙灾。甲辰,孝文庙灾。

甘露三年,宣室阁火。

按《汉书·宣帝本纪》:三年冬十月丁卯,未央宫宣室阁火。

元帝初元三年,白鹤馆灾。

按《汉书·元帝本纪》:初元三年夏四月乙未晦,茂陵白鹤馆灾。诏曰:乃者火灾降于孝武园馆,朕战栗恐惧。不烛变异,咎在朕躬。群司又未肯极言朕过,以至于斯,将何以寤焉。百姓仍遭凶阸,无以相振,加以烦扰乎苛吏,拘牵乎微文,不得永终性命,朕甚悯焉。其赦天下。 按《五行志》:初元三年乙未,孝武园白鹤馆灾。刘向以为先是前将军萧望之、光禄大夫周堪辅政,为佞臣石显、许章等所谮,望之自杀,堪废黜。明年,白鹤馆灾。园中五里驰逐走马之馆,不当在山陵昭穆之地。天戒若曰,去贵近逸游不正之臣,将害忠良。后章坐走马上林下烽驰逐,免官。 按《翼奉传》:初元二年二月戊午,地震,奉上言:其法大水,极阴生阳,反为大旱,甚则有火灾,春秋宋伯姬是矣。唯陛下财察。明年夏四月乙未,孝武园白鹤馆灾。奉自以为中,上疏曰:臣前上五际地震之效,曰极阴生阳,恐有火灾。不合明听,未见省答,臣窃内不自信。今白鹤馆以四月乙未,时加于卯,月宿亢灾,与前地震同法。臣奉乃深知道之可信也。不胜拳拳,愿复赐问,卒其终始。上复延问以得失。奉以为祭天地于云阳汾阴,及诸寝庙不以亲疏迭毁,皆烦费,违古制。又宫室苑囿,奢泰难供,以故民困国虚,亡累年之畜。所由来久,不改其本,难以末正,乃上疏曰:臣闻昔者盘庚改邑以兴殷道,圣人美之。窃闻汉德隆盛,在于孝文皇帝躬行节俭,外省繇役。其时未有甘泉、建章及上林中诸离宫馆也。未央宫又无高门、武台、麒麟、凤皇、白虎、玉堂、金华之殿,独有前殿、曲台、渐台、宣室、温室、承明耳。孝文欲作一台,度用百金,重民之财,废而不为,其积土基,至今犹存,又下遗诏,不起山坟。故其时天下太和,百姓洽足,德流后嗣。如令处于当今,因此制度,必不能成功名。天道有常,王道亡常,亡常者所以应有常也。必有非常之主,然后能立非常之功。臣愿陛下徙都于成周,左据成皋,右阻黾池,前乡崧高,后介大河,建荥阳,扶河东,南北千里以为关,而入敖仓;地方百里者八九,足以自娱;东厌诸侯之权,西远羌胡之难,陛下共己亡为,按成周之居,兼盘庚之德,万岁之后,长为高宗。汉家郊兆寝庙祭祀之礼多不应古,臣奉诚难亶居而改作,故愿陛下迁都正本。众制皆定,亡复缮治宫馆不急之费,岁可馀一年之畜。臣闻三代之祖积德以王,然皆不过数百年而绝。周至成王,有上贤之材,因文武之业,以周召为辅,有司各敬其事,在位莫非其人。天下甫二世耳,然周公犹作诗书深戒成王,以恐失天下。书则曰:王毋若殷王纣。其诗则曰:殷之未丧师,克配上帝;宜监于殷,骏命不易。今汉初取天下,起于丰沛,以兵征伐,德化未洽,后世奢侈,国家之费当数代之用,非直费财,又乃费士。孝武之世,暴骨四夷,不可胜数。有天下虽未久,至于陛下八世九主矣,虽有成王之明,然亡周召之佐。今东方连年饥馑,加之以疾疫,百姓菜色,或至相食。地比震动,天气溷浊,日光侵夺。繇此言之,执国政者岂可以不怀怵惕而戒万分之一乎。故臣愿陛下因天变而徙都,所谓与天下更始者也。天道终而复始,穷则反本,故能延长而无穷也。今汉道未终,陛下本而始之,于以永世延祚,不亦优乎。如因丙子之孟夏,顺太阴以东行,到后七年之明岁,必有五年之馀蓄,然后大行考室之礼,虽周之隆盛,亡以加此。惟陛下留神,详察万世之策。书奏,天子异其意,答曰:问奉:今园庙有七,云东徙,状何如。奉对曰:昔成王徙洛,盘庚迁殷,其所避就,皆陛下所明知也。非有圣明,不能一变天下之道。臣奉愚戆狂惑,唯陛下裁赦。其后,贡禹亦言当定迭毁礼,上遂从之。及匡衡为丞相,奏徙南北郊,其议皆自奉发之。

永光四年,杜陵园灾。

按《汉书·元帝本纪》:四年夏六月甲戌,孝宣园东阙灾。

按《五行志》:四年六月甲戌,孝宣杜陵园东阙南方

灾。刘向以为先是上复徵用周堪为光禄勋,及堪弟子张猛为太中大夫,石显等复谮毁之,皆出外迁。是岁,上复徵堪领尚书,猛给事中,石显等终欲害之。园陵小于朝廷,阙在司马门中,内臣石显之象也。孝宣,亲而贵;门阙,法令所从出也。天戒若曰,去法令,内臣亲而贵者必为国害。后堪希得进见,因显言事,事决显口。堪病不能言。显诬告张猛,自杀于公车。成帝即位,显卒伏辜。

成帝建始元年春正月乙丑,皇曾祖悼考庙灾。二月,暴风火发。

按《汉书·成帝本纪》:建始元年春正月乙丑,曾祖悼考庙灾。二月,诏曰:乃者火灾降于祖庙,有星孛于东方,始正而亏,咎孰大焉。书云:惟先假王正厥事。群公孜孜,帅先百寮,辅朕不逮。崇宽大,长和睦,凡事恕己,毋行苛刻。其大赦天下,使得自新。右将军长史姚尹等使匈奴还,去塞百馀里,暴风火发,烧杀尹等七人。按《五行志》:建始元年正月乙丑,皇考庙灾。初,宣帝为昭帝后而立父庙,于礼不正。是时大将军王凤专权擅朝,甚于田鼢,将害国家,故天子元年正月而见象也。其后浸盛,五将世权,遂以亡道。

河平四年,山阳火生石中。

按《汉书·成帝本纪》:河平四年夏六月庚戌,山阳火生石中,改元为阳朔。

鸿嘉三年,孝景庙灾。

按《汉书·成帝本纪》:鸿嘉三年八月乙卯,孝景庙阙灾。

按《五行志》:鸿嘉三年八月乙卯,孝景庙阙灾。十一

月甲寅,许皇后废。永始元年,大官凌室灾,戾后园灾。

按《汉书·成帝本纪》:永始元年春正月癸丑,大官凌室火。戊午,戾后园阙火。 按《五行志》:永始元年正月癸丑,大官凌室灾。戊午,戾后园南阙灾。是时,赵飞燕大幸,许后既废,上将立之,故天见象于凌室,与惠帝四年同应。戾后,卫太子妾,遭巫蛊之祸,宣帝即位,追加尊号,于礼不正。又戾后起于微贱,与赵氏同应。天戒若曰,微贱亡德之人不可以奉宗庙,将绝祭祀,有凶恶之祸至。其六月丙寅,赵皇后遂立,姊妹骄妒,贼害皇子,卒皆受诛。

永始四年,长乐未央霸陵灾。

按《汉书·成帝本纪》:四年夏四月癸未,长乐临华殿、未央宫东司马门皆灾。六月甲午,霸陵园门阙灾。出杜陵诸未尝御者归家。诏曰:乃者,地震京师,火灾屡降,朕甚惧之。有司其悉心明对厥咎,朕将亲览焉。又曰:圣王明礼制以序尊卑,异车服以章有德,虽有其财,而无其尊,不得踰制,故民兴行,上义而下利。方今世俗奢僭罔极,靡有厌足。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四方所则,未闻修身遵礼,同心忧国者也。或乃奢侈逸豫,务广第宅,治园池,多畜奴婢,被服绮縠,设钟鼓,备女乐,车服嫁娶葬埋过制。吏民慕效,浸以成俗,而欲望百姓俭节,家给人足,岂不难哉。诗不云乎。赫赫师尹,民具尔瞻。其申饬有司,以渐禁之。青绿民所常服,且勿止。列侯近臣,各自省改。司隶校尉察不变者。 按《五行志》:四年四月癸未,长乐宫临华殿及未央宫东司马门灾。六月甲午,孝文霸陵园东阙南方灾。长乐宫,成帝母王太后之所居也。未央宫,帝所居也。霸陵,太宗盛德园也。是时,太后三弟相续秉政,举宗居位,充塞朝廷,两宫亲属将害国家,故天象仍见。明年,成都侯商薨,弟曲阳侯根代为大司马秉政。后四年,根乞骸骨,荐兄子新都侯莽自代,遂覆国焉。

哀帝建平三年,桂宫火。

按《汉书·哀帝本纪》:建平三年春正月癸卯,帝太后所居桂宫正殿火。 按《五行志》:建平三年正月癸卯,桂宫鸿宁殿灾,帝祖母傅太后之所居也。时,傅太后欲与成帝母等号齐尊,大臣孔光、师丹等执政,以为不可,太后皆免官爵,遂称尊号。后三年,帝崩,傅氏诛灭。建平四年,恭皇园灾。

按《汉书·哀帝本纪》:四年秋八月,恭皇园北门灾。

平帝元始五年,原庙灾。

按《汉书·平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元始五年七月己亥,高皇帝原庙殿门灾。盖高皇帝庙在长安城中,后以叔孙通讥复道,故复起原庙于渭北,非正也。是时平帝幼,成帝母王太后临朝,委任王莽,将篡绝汉,堕高祖宗庙,故天象见也。其冬,平帝崩。明年,莽居摄,因以篡国,后卒夷灭。

后汉

光武帝建武 年,潞县火。

按《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建武中,渔阳太守彭宠被徵。书至,明日潞县火,灾起城中,飞出城外,燔千馀家,杀人。京房《易传》曰:上不俭,下不节,盛火数起,燔宫室。儒说火以明为德而主礼。时宠与幽州牧朱浮有隙,疑浮见浸谮,故意狐疑,其妻劝无应徵,遂反叛攻浮,卒诛灭。

和帝永元八年,宣室殿火。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八年十二月丁巳,南宫宣室殿火。 按《五行志》:是时和帝幸北宫,窦太后在南宫。明年,窦太后崩。

永元十三年八月,盛馔门閤火。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十三年八月己亥,北宫盛馔门閤火。 按《五行志》:是时和帝幸邓贵人,阴后宠衰怨恨,上有欲废之意。明年,会得阴后挟伪道事,遂废迁于桐宫,以忧死,立邓贵人为皇后。

永元十五年,城固南城门灾。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十五年六月辛酉,汉中城固南城门灾。此孝和皇帝将绝世之象也。其后二年,宫车晏驾,殇帝及平原王皆早夭折,和帝世绝。

安帝永初二年,汉阳河阳火。

按《后汉书·安帝本纪》:永初二年夏四月甲寅,汉阳城中火,烧杀三千五百七十人。 按《五行志》:永初二年四月甲寅,汉阳河阳城中失火,烧杀三千五百七十人。先是和帝崩,有皇子二人,皇子胜长,邓皇后贪殇帝少,欲自养长立之。延平元年,殇帝崩。胜有厥疾不笃,群臣咸欲立之,太后以前既不立胜,遂更立清河王子,是为安帝。司空周章等心不厌服,谋欲诛邓氏,废太后、安帝,而更立胜。元年十一月,事觉,章等被诛。其后凉州叛羌为害太甚,凉州诸郡寄治冯翊、扶风界。及太后崩,邓氏被诛。

永初四年三月戊子,杜陵园火。按《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元初四年二月壬戌,武库火。

按《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元初四年二月壬戌,武库火。是时羌叛,大为寇害,发天下兵以攻禦之,积十馀年未已,天下厌苦兵役。

延光元年,阳陵火。

按《后汉书·安帝本纪》:延光元年八月戊子,阳陵园寝殿火。 按《五行志》:延光元年八月戊子,阳陵园寝殿火。凡灾发于先陵,此太子将废之象也。若曰:不当废太子以自剪,则火不当害先陵之寝也。明年,上以谗言废皇太子为济阴王。后二年,宫车晏驾。中黄门孙程等十九人起兵殿省,诛贼臣,立济阴王。

延光四年秋七月乙丑,渔阳城门楼灾。

按《后汉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云云。

顺帝永建三年七月,茂陵灾。

按《后汉书·顺帝本纪》:永建三年秋七月丁酉,茂陵园寝灾,帝缟素避正殿。辛亥,使太常王龚持节告祠茂陵。

阳嘉元年,恭陵灾。

按《后汉书·顺帝本纪》:阳嘉元年十二月庚子,恭陵百丈庑灾。 按《五行志》:阳嘉元年,恭陵庑灾,及东西莫府火。太尉李固以为奢僭所致。陵之初造,祸及枯骨,规广治之尤饰。又上欲更造宫室,益台观,故火起莫府,烧材木。

永和元年,承福殿火。

按《后汉书·顺帝本纪》:永和元年冬十月丁亥,承福殿火,帝避御云台。 按《五行志》:永和元年十月丁未,承福殿火。先是爵号阿母宋娥为山阳君;后父梁商本国侯,又多益商封;商长子冀当继商爵,以商生在,复更封冀为襄邑侯;追号后母为开封君;皆过差非礼。

汉安元年,维阳火。

按《后汉书·顺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汉安元年三月甲午,维阳刘汉等百九十七家为火所烧,后四年,宫车比三晏驾,建和元年君位乃定。

桓帝建和二年,北宫火。

按《后汉书·桓帝本纪》:建和二年五月癸丑,北宫掖廷中德阳殿及左掖门火。 按《五行志》:建和二年五月癸丑,北宫掖庭中德阳殿火,及左掖门。先是梁太后兄冀挟奸枉,以故太尉李固、杜乔正直,恐害其事,令人诬奏固、乔而诛灭之。是后梁太后崩,而梁氏诛灭。

延熹四年,南宫、丙署、武库、原陵火。

按《后汉书·桓帝本纪》:延熹四年春正月辛酉,南宫嘉德殿火。戊子,丙署火。二月壬辰,武库火。五月丁卯,原陵长寿门火。 按《五行志》:延熹四年正月辛酉,南宫嘉德殿火。戊子,丙署火。二月壬辰,武库火。五月丁卯,原陵长寿门火。先是亳后因贱人得幸,号贵人,为后。上以后母宣为长安君,封其兄弟,爱宠隆崇,又多封无功者。去年春,白马令李云坐直谏死。至此彗除心、尾,火连作。

延熹五年春正月壬午,南宫丙署火。夏四月乙丑,恭陵东阙火。戊辰,虎贲掖门火。五月,康陵园寝火。甲申,中藏府承禄署火。秋七月己未,南宫承善园火。按《后汉书·桓帝本纪》云云。

延熹六年,康陵平陵火。

按《后汉书·桓帝本纪》:六年夏四月辛亥,康陵东署火。秋七月甲申,平陵园寝火。

延熹八年,南宫、安陵、德阳殿灾。

按《后汉书·桓帝本纪》:八年二月己酉,千秋万岁殿火。夏四月甲寅,安陵园寝火。闰五月甲午,南宫长秋和欢殿后钩楯、掖庭、朔平署火。十一月壬子,德阳殿西閤、黄门北寺火,延及广义、神虎门,烧杀人。

延熹九年,京师火光见。

按《后汉书·桓帝本纪》:九年三月癸巳,京师有火光转行,人相惊噪。

灵帝熹平四年,延陵园灾。

按《后汉书·灵帝本纪》:熹平四年六月,弘农延陵园灾,遣使者持节告祠延陵。

〈注〉成帝陵也,在今武阳县西。

光和四年,永巷署灾。

按《后汉书·灵帝本纪》:光和四年闰九月辛酉,北宫东掖庭永巷署灾。

光和五年五月庚申,永乐宫署灾。

按《后汉书·灵帝本纪》云云。 按《五行志》:五年五月庚申,德阳前殿西北入门内永乐太和宫署火。

中平二年,南宫灾。

按《后汉书·灵帝本纪》:中平二年二月己酉,南宫大灾,火半月乃灭。 按《五行志》:中平二年二月己酉,南宫云台灾。庚戌,乐城门灾,延及北阙,道西烧嘉德、和欢殿。案云台之灾自上起,榱题数百,同时并然,若就县华镫,其日烧尽,延及白虎、威兴门、尚书、符节、兰台。夫云台者,乃周家之所造也,图书、术籍、珍玩、宝怪皆所藏在也。京房《易传》曰:君不思道,厥妖火烧宫。是时黄巾作慝,变乱天常,七州二十八郡同时俱发,命将出众,虽颇有所禽,然宛、广宗、曲阳尚未破坏,役起负海,杼柚空悬,百姓死伤已过半矣。而灵帝曾不克己复礼,虐侈滋甚,尺一雨布,驺骑电激,官非其人,政以贿成,内嬖鸿都,并受封爵。京都为之语曰:今兹诸侯岁也。天戒若曰:放贤赏淫,何以旧典为。故焚其台门秘府也。其后三月,灵帝暴崩,续以董卓之乱,火三日不绝,京都为丘墟矣。

献帝初平元年,霸桥灾。

按《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 按《五行志》:初平元年八月,霸桥灾。其后三年,董卓见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