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二十四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二十四

  宋〈哲宗元祐一則 觀天曆法上〉

曆法典第二十四卷

曆法總部彙考二十四

宋六

哲宗元祐六年冬十一月作元祐觀天曆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觀天曆法上

《元祐觀天曆》演紀上元甲子,距元祐七年壬申,歲積 五百九十四萬四千八百八筭。〈上考往古每年減一下驗將來每年加二〉

步氣朔

統法,一萬二千三十。

歲周:四百三十九萬三千八百八十。

歲餘,六萬三千八十。

氣策:一十五,餘二千六百二十八,秒一十一。

朔實:三十五萬五千二百五十三。

朔策:二十九,餘六千三百八十三。

朢策:一十四,餘九千二百六,秒一十八。

弦策:七、餘四千六百三、秒九。

歲閏:一十三萬八百四十四。

中盈分:五千二百五十六、秒二十四。

朔虛分,五千六百四十七。

沒限分:九千四百二。

閏限:三十四萬四千三百四十九、秒一十二。

旬周:七十二萬一千八百。

紀法,六十。

以上「秒」 母同三十六。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積年,以歲周乘之,為氣積分; 滿旬周去之,不盡,以統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 其大餘命甲子筭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 餘。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及餘秒累加之。

秒盈秒法從小餘一,小餘盈統法從大餘一,大餘盈紀法去之。

命甲子筭外,即各得次氣日辰及餘秒。

推天正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 為閏餘;以減天正冬至氣積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 朔加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統法約之為大餘, 不滿為小餘。其大餘命甲子筭外,即所求年天正十 一月經朔日辰及餘。

《求弦朢及次朔經日》: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大、小餘,以 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朢及次朔經日及 餘秒。

求沒日:置有沒之氣小餘,以三百六十乘之,其秒進 一位,從之,用減歲周,餘滿歲餘除之為日,不滿為餘。 其日命其氣初日日辰,筭外,即為其氣沒日日辰。〈凡氣 小餘在沒限以上者為有沒之氣〉

求滅日置有滅之朔小餘,以三十乘之,滿朔虛分除 之為日,不滿為餘。其日命其月經朔初日日辰筭外, 即為其月滅日日長。〈凡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滅之朔〉

步發斂

候策:五,餘八百七十六、秒四。

卦策:六、餘一千五十一、秒一十二。

土王策:三,餘五百二十五、秒二十四。

月閏,一萬九百三,秒二十四。

辰法:二千五。

半辰法:一千二半。

刻法:一千三百三。

秒母:三十六。

推七十二候:各因中節大、小餘命之,為初候;以候策 加之,為次候;又加之,為末候。

求六十四卦:各因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初卦用事日; 以卦策加之,為中卦用事日;又加之,得終卦用事日。 以土王策加諸侯內卦,得十有二節之初外卦用事 日;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日」;復以卦策加之,得「卿卦 用事日。」

推五行用事:各因四立之節大、小餘命之,即春木、夏 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 餘,命甲子筭外,為其月土始用事日。

求《中氣去經朔》:置天正冬至閏餘,以月閏累加之,滿 統法約之為日,不盡為餘,即各得每月中氣去經朔 日及餘秒。

其閏餘滿閏限者,為「月內有閏」 也。仍定其朔內無中氣者,為閏月。

《求卦候去經朔》:以卦、候策累加減中氣去經朔日及

餘。〈中氣前減中氣後加〉即各得卦候去經朔日及餘秒。 求發斂加時,倍所求小餘,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滿, 五因之,滿刻法為刻,不滿為餘。其辰數命子正筭外, 即各得所求加時辰刻及分。

步日躔

周天分:四百三十九萬四千三十四、秒五十七;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餘三千八十四、秒五十七; 歲差一百五十四、秒五十七。

二至限日,一百八十二;餘七千四百八十。

冬至後盈初、夏至後縮末限日:八十八;餘,一萬九百 五十八。

夏至後縮初冬至後盈末限日:九十三,餘八千五百 五十二。

求每日盈縮分:置入二至後全日,各在初限已下為 初限。已上,用減二至限,餘為末限。列初末限日及分 于上,倍初末限日及約分于下,相減相乘。求盈縮分 者,在盈初縮末,以三千二百九十四除之;在盈末縮 初,以三千六百五十九除之,皆為度,不滿,退除為分 秒。求《朏朒》積者,各進二位,在盈初縮末,以三百六十 六而一,在盈末縮初以四百七而一,各得所求。以盈 縮相減,餘為升降分。〈盈初縮末為升縮初盈末為降〉以朏朒積相減, 餘為損益率。〈在初為益在末為損〉

求《經朔弦朢入盈縮限》:「置天正閏日及餘,減縮末限 日及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入縮末限日及餘」;以弦 策累加之,滿盈縮限日去之,即各得弦、朢及次朔入 盈縮限日及餘秒。

求《經朔弦朢朏朒定數》:各置所入盈縮限日下,餘以 其日下損益率乘之,如統法而一,所得,損益其下朏 朒積,為定數。

求定氣冬夏二至,以常氣為定氣。自後以其氣限日 下盈縮分,盈加縮減常氣約餘,即為所求之氣定日 及分秒。

赤道宿度

斗:二十六  牛:八   女:十二  虛:十少。〈秒六十四〉 危:十七   室:十六  壁:九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少、秒六十四。

奎:十六,   婁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畢十七,   觜一,   參十。

「西方七宿」 八十一度。

井三十三,  鬼三,   柳十五,  星七, 張十八,   翼十八,  軫十七,

「南方七宿」 一百一十一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

「東方七宿」 七十五度。

前皆赤道宿度,與古不同。自《大衍曆》依渾儀測為定 用,紘帶天中,儀極攸憑,以格黃道。

推《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以歲差乘所求積年,滿 周天分去之,不盡,用減周天分,餘以統法除之為度, 不滿為餘。命起赤道虛宿四度外去之,至不滿宿,即 為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及餘秒。

求《夏至赤道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以二 至限及餘加之,滿赤道宿次去之,即得夏至加時赤 道日度及餘秒。」

因求後昏後夜半赤道日度者,以二至小餘減統法,餘以加二至赤道日度之餘,即二至初日昏後夜半赤道日度;以每日累加一度去,命如前,各得所求。

《求二十八宿赤道積度》:「置二至加時日躔赤道全度, 以二至加時赤道日度及約分減之,餘為距後度;以 赤道宿次累加之,即得二十八宿赤道積度及分秒。」 求二十八宿赤道積度入初、末限,各「置赤道積度及 分秒,滿象限九十一度三十一分秒九,即去之,若在 四十五度六十五分、秒五十四半已下為初限」;已上, 用減象限,餘為末限。

求二十八宿黃道度:各置赤道宿入初、末限度及分, 三之,為限分;用減四百,餘以限分乘之,一萬二千而 一為度,命曰「黃赤道差」;至後以減、分後以加赤道宿 積度,為黃道積度;以前宿黃道積度減之,餘為二十 八宿黃道度及分。

其分就近約為太半少,若二至之宿不足減者,即加二至限,然後減之。餘依《術筭》。

黃道宿度

斗:二十三半牛:七半 女:十一半  虛:十少。〈秒六十四〉 危:十七太     室:十七少  壁:九太

北方七宿九十七度半、秒六十四。

奎:十七太     婁:十二太  胃:十四半  昴:十一太 畢:十六      觜:一    參:九少

「西方七宿」 八十二度。

井:三十      鬼:二太   柳:十四少  星:七張:十八太     翼:十九半  軫:十八太

「南方七宿」 一百一十一度。

角:十三      亢:九半,   氐:十五半,  房:五 心:四太:      尾:十七,   箕:十

東方七宿七十四度太

前黃道宿度,乃依今曆歲差變定。若上考往古,下驗 將來,當據歲差,每移一度,依曆推變,然後可步七曜, 知其所在。

《求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時赤道 日度及約分,三之,為限分;用減四百,餘以限分乘之, 一萬二千而一為度,命曰「黃赤道差」;用減天正冬至 加時赤道日度及分,即為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時黃 道日度及分。〈夏至日度準此求之〉

求《二至初日晨前夜半黃道日度》:置一萬分,以其日 升降分升加降減之,以乘二至小餘,如統法而一,所 得,以減二至加時黃道日度,餘為二至初日晨前夜 半黃道日度及分。

《求每日晨前夜半黃道日度》:置二至初日晨前夜半 黃道日度及分,每日加一度,百約其日下升降分,升 加降減之,滿黃道宿次去之,即各得二至後每日晨 前夜半黃道日度及分。

求《太陽過宮日時刻》:置黃道過宮宿度,以其日晨前 夜半黃道宿度及分減之,餘以統法乘之,如其太陽 行分而一,為加時小餘;如發斂求之,即得太陽過宮 日時刻及分。

黃道過宮

太史局吳澤等《補治》有此一段。「開封進士吳時舉,國學進士程憙,常州百姓張文進」 本並無之。

危宿十五度少,入衛之分, 亥。

奎宿三度半,入魯之分,  戌。

胃宿五度半,入趙之分,  酉。

畢宿十度半,入晉之分,  申。

井宿十二度,入秦之分,  未。

柳宿七度半,入周之分,  午。

張宿十七度少,入楚之分, 巳。

軫宿十二度,入鄭之分  辰。

氐宿三度少,入宋之分,  卯。

尾宿八度,入燕之分,   寅。

斗宿九度,入吳之分,   丑。

女宿六度少,入齊之分,  子。

步月離

轉周分:三十三萬一千四百八十二、秒三百八十九。 轉周日二十七、餘六千六百七十二、秒三百八十九。 朔差日一、餘一萬一千七百四十、秒九千六百一十一。 弦策七、餘四千六百三、秒二千五百。

朢策:一十四,餘九千二百六、秒五千。

以上秒母同一萬

七日:初數一萬六百九十,初約八十九;末數一千三 百四十,末約一十一;

十四日:初數九千三百五十一,初約七十八;末數二 千六百七十九,末約二十二;

二十一日:初數八千一十一,初約六十七;末數四千 一十九,末約三十三;

二十八日:初數六千六百七十二。初約五十五, 上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秒四十一。

朢: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八十二。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九十四分、秒二十三。

平行:一十三度三十六分、秒八十七半。

以上秒母同一百

《求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轉》:置《天正十一月經》朔 加時積分,以轉周分秒去之,不盡,以統法約之為日, 不滿為餘,命日筭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 加時入轉》日及餘秒。

若以朔差日及餘秒加之,滿轉周日及餘秒去之,即其朔加時入轉日及餘秒;各以其月經朔小餘減之,餘為其月經朔夜半入轉。

求弦朢入轉:因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轉日及餘 秒,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得弦、朢入轉日及餘秒。 轉日  轉定分     增減差。

一日  一千二百六,   增一百三十一; 二日  一千二百一十五, 增一百二十二; 三日  一千二百三十二, 增一百四。

四日。  一千二百五十一, 增八十六。

五日:  一千二百七十五, 增六十二。

六日。  一千三百一,   增三十六。

七日  一千三百二十七。 〈初增一十末減〉 八日。  一千三百五十四, 減一十七。

九日:  一千三百七十八, 減四十一。

十日。  一千四百三   減六十一。

十一日: 一千四百二十七, 減九十。

十二日 一千四百四十六。 減一百九考證十三日 一千四百五十七。 減一百二十二

十四日 一千四百七十三。 〈初減一百六末增三十〉 十五日 一千四百六十六 增一百二十九; 十六日 一千四百五十四 增一百一十七; 十七日 一千四百三十七 增一百。

十八日: 一千四百一十六, 增七十九。

十九日: 一千三百九十四, 增五十七。

二十日: 一千三百六十八, 增三十一。

二十一日一千三百四十一。 〈初增九末減五〉 二十二日。一千三百一十五, 減二十二。

二十三日:一千二百九十  減四十七。

二十四日。一千二百六十五, 減七十三。

二十五日。一千二百四十三, 減九十四。

二十六日一千二百三十五, 減一百一十二。 二十七日一千二百一十三, 減一百二十四。 二十八日一千二百六,   初減七十五。

轉日  遲疾度    損益率。

一日  遲空度    益一千一百八十七。 二日  遲:一度三十一, 益一千八十九。

三日:  遲二度五十三 益九百四十五。

四日:  遲三度五十七, 益七百六十五。

五日:  遲四度四十三 益五百六十。

六日  遲五度《五   益》三百二十二。

七日  遲五度四十一。 〈初益九十九末損九〉 八日:  遲五度五十一 損一百五十四。

九日:  遲:五度三十四 損三百六十九。

十日:  遲:四度九十三 損五百九十四。

十一日 遲四度二十七 損八百一十。

十二日 遲三度三十七 損九百七十九。

十三日: 遲二度二十八 損一千九十九。

十四日 遲一度「六。」   〈初損九百五十四末益二百七十〉 十五日 疾空度:三十  益一千一百六十一。 十六日 疾,一度五十九 益一千五十二。

十七日: 《疾》:二度七十六 益九百。

十八日: 「疾」:三度七十六, 益七百一十一。

十九日: 「疾」四度五十五 益五百一十二。

二十日: 「疾」:五度一十二 益二百七十九。

二十一日「疾」五度四十三。 〈初益八十二末損四十五〉 二十二日:「疾」:五度四十七, 損一百九十八。

二十三日:「疾」:五度二十五 損,四百二十三。

二十四日:「疾」:四度七十八, 損六百五十七。

二十五日:「疾」:四度五   損八百四十六。

二十六日:疾:三度一十一 損一千八。

二十七日:疾,一度九十九, 損一千一百一十六。 二十八日:「疾」,「空」度七十五, 損六百七十四。

轉日  朏《朒積》。

一日  朒空。

二日  朒,一千一百八十七。

三日  朒,二千二百七十六。

四日  朒,三千二百二十一。

五日  朒,三千九百八十六。

六日  朒,四千五百四十六。

七日  朒,四千八百六十九。

八日  朒,四千九百五十九。

九日  朒,四千八百五。

十日  朒,四千四百三十六。

十一日 朒,三千八百四十二。

十二日 朒,三千三十二。

十三日 朒,二千五十三。

十四日 朒,九百五十四。

十五日 胐,二百七十。

十六日 朏,一千四百三十一。

十七日: 朏,二千四百八十三。

十八日 朏,三千三百八十三。

十九日 朏,四千九十四。

二十日 朏,四千六百六。

二十一日朏四千八百八十五。

二十二日朏四千九百二十二。

二十三日。朏四千七百二十四。

二十四日朏四千三百一。

二十五日。朏三千六百四十四。

二十六日:朏,二千七百九十八。

二十七日:朏,一千一百一十六。

二十八日朏,六百七十四。

求朔弦朢入轉朏朒定數:置入轉餘,乘其日筭外損 益率,如統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下朒朏積,為定數。 其在四七日下,餘如初數已下,初率乘之,初數而一, 以損益其下朏朒積,為定數。若初數已上者,以初數 減之,餘乘末率,末數而一,用減初率,餘加其日下朏 朒積,為定數。

其十四日下餘若在初數已上者,初數減之,餘乘。

末率末數而一,便為「朏定數。」

求《朔弦朢定日》:各以入限、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 經朔弦、朢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大餘。命甲子筭外,各 得定日及餘。若定朔干名與後朔干名同者月大,不 同者月小;其月內無中氣者為閏月。

凡注曆,觀定朔小餘,秋分後在統法四分之三已上者,進一日。若春分後,定朔晨昏差如春分之日者,三約之,用減四分之三。定朔小餘在此數已上者,亦進一日。或當交虧初在日入已前者,其朔不進弦。朢定小餘不滿日出分者,退一日朢若有交虧初在日出分已前者,其定朢小餘雖滿日出分,亦退一日。又有月行九道遲疾曆有三大二小者,依盈縮累增損之,則有四大三小,理數然也。若俯循常儀,當察加時早晚,隨其所近而進退之,使不過三大二小。

求《定朔弦朢加時日度》:「置定朔、弦、朢約分,副之,以乘 其日升降分,一萬約之,所得,升加降減其副,以加其 日夜半日度,命如前,各得定朔、弦、朢加時日躔黃道 宿度及分秒。」

求月行九道:「凡合朔初交,冬入陰曆,夏入陽曆,月行 青道。」

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出黃道東;立冬、立夏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出黃道東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冬入陽曆,夏入陰曆,月行白道。

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出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出黃道西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春入陽曆,秋入陰曆,月行朱道。

春分、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出黃道南;立夏、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出黃道西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春入陰曆,秋入陽曆,月行黑道。

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出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出黃道東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 行有九道。各視月行所入正交積度,滿《交象》去之。〈入交 積度及交象度並在交會術中〉若在半交象已下,為初限;已上,覆減 交象,餘為末限。置初、末限度及分,三之,為限分。用減 四百,餘以限分乘之,二萬四千而一,為度,命曰月道 與黃道差數。距正交後,半交前以差數加;距半交後, 正交前以差數減。

此加減出入黃道六度,單與黃道相校之數,若校赤道,則隨氣遷變不常。

仍計去冬夏二至已來度數,乘差數,如九十而一,為 月道與赤道差數。

凡日以赤道內為陰,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外為陽。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入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

其在同名者,以差數加者加之,減者減之;其在異名 者,以差數加者減之,減者加之;二差皆增益黃道宿 積度,為九道宿積度;以前有九道積度,減之,為其宿 九道度及分秒。〈其分就近約之為太半少〉

求月行九道平交入氣:各以其月閏日及餘,加經朔 加時入交汎日及餘秒,盈交終日及餘秒去之,乃減 交終日及餘秒,即各得平交入其月中氣日及餘秒; 若滿氣策即去之,餘為平交入後月節氣日及餘秒。

若求《朏朒》定數,如求朔朢《朏朒術》入之,即得所求。

求平交入轉朏朒定數置所入氣餘,加其日夜半入 轉餘,乘其日筭外損益率,如統法而一,所得以損益 其下朏朒積,乃以交率乘之,交數而一,為定數。 求正交入氣,以平交入氣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 平交入氣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即正交入氣日及 餘秒。

《求正交加時黃道日度》:置正交入氣餘,副之,以乘其 日升降分,一萬約之,升加降減其副,乃以一百乘之, 如統法而一,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即正交加時黃道 日度及分秒。

求《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置正交度加時黃道日 及分,三之,為限分,用減四百,餘以限分乘之,二萬四 千而一,命曰「月道與黃道差數」,以加黃道宿度。仍計 去冬夏二至以來度數,以乘差數,如九十而一,為月 道與赤道差數。同名以加,異名以減,二差皆增損正 交度,即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秒。

《求定朔弦朢加時月離黃道宿度》:「置定朔、弦、朢加時 日,躔黃道宿度及分,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 太陽同度,是為加時月度;各以弦、朢度加其所當日 度,滿黃道宿次去之,即各得定朔、弦、朢加時月離黃 道宿度及分秒求定朔、弦、朢加時月離九道宿度:「置定朔、弦、朢加時 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加前宿正交」後黃道積度,如 前求《九道術》入之,以前定宿正交後九道積度減之, 餘為定朔弦朢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秒。

凡合朔加時,若非正交,即日在黃道,月在九道,所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繩準,故曰「加時九道。」

求定朔午中入轉:各視經朔夜半入轉日及餘秒,以 半法加之,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轉日,否則 因經為定。

因求次日,累加一日,滿轉周日及餘秒去之,即每日午中入轉。

求晨昏月度:以晨分乘其日筭外轉定分,如統法而 一,為晨轉分;用減轉定分,餘為昏轉分。乃以朔、弦、朢 小餘乘其日筭外轉定分,如統法而一,為加時分;以 減晨、昏轉分,餘為前;不足減者,覆減之,餘為後;以前 加後減定朔、弦、朢月度,即晨、昏月所在度。

求《朔、弦、朢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減上弦昏定 月,餘為朔後昏定程;以上弦昏定月減朢昏定月,餘 為上弦後昏定程;以朢晨定月減下弦晨定月,餘為 朢後晨定程;以下弦晨定月減後朔晨定月,餘為下 弦後晨定程。」

求每日轉定度數:累計每程相距日轉定分,以減定 程,餘為盈;不足減者,覆減之,餘為縮;以相距日除之, 所得盈加縮減每日轉定分,為每日轉定度及分秒。 求每日晨昏月:置朔、弦、朢晨昏月,以每日轉定度及 分加之,滿宿次去之,為每日晨昏月。〈凡注曆自朔日注昏月朢後一 日注晨月〉已前「月度,並依九道所推,以究筭術之精微。如 求速要,即依後術求之。」

求《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平行月》:置歲周,以天正閏 餘減之,餘以統法約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即《天 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平行月》:置天正經朔小餘, 以平行月度分秒乘之,如統法而一為度,不滿,退除 為分秒,以減「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平行月積度,即 天正十一月經朔晨前夜半平行月。」其定朔大餘有 進退者,亦進退平行度,否則因經為定,即天正十一 月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次定朔夜半平行月》:「置天正十一月定朔晨前夜 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大月加三十五度、八十分、秒 六十一,小月加二十二度四十三分、秒七十三半,滿 周天度及約分秒去之,即得次定朔晨前夜半平行 月積度及分秒。」

求《弦、朢定日夜半平行月》:「各計朔、弦、朢相距之日,乘 平行度及分秒,以加其月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 度及分秒,即其月弦、朢定日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 及分秒。」

求《定朔晨前夜半入轉》:置其月經朔晨前夜半入轉 日及餘秒,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轉日,否則 因經為定,其餘如統法退除為分秒,即得其月定朔 晨前夜半入轉日及分秒。

因求次日,累加一日,滿轉周二十七日五十五分、秒四十六,去之,即每日晨前夜半入轉。

求《定朔弦朢晨前夜半定月》:「置定朔、弦、朢晨前夜半 入轉分,乘其日筭外增減差,百約為分,分滿百為度, 增減其下遲疾度,為遲疾定度;遲減疾加定朔、弦、朢 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以天正冬至加時黃 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各得定朔、弦、朢晨前夜半月離 宿度及分秒。」〈如求每日晨昏月依前術入之即得所求〉

步晷漏

《二至限》:一百八十二日六十二分。

一象:九十一日,三十一分。

消息法:九千七百三。

半法:六千一十五。

辰法:二十五。

半辰法:一十二半。

刻法:一千二百二。

辰刻八,餘四百一。

《昏明分》,三百太。

昏明刻:二,餘六百一半。

《冬至岳臺晷影常數》:一丈二尺八寸五分。

夏至《岳臺晷影常數》:一尺五寸七分。

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四十五日六十二分。 冬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一百三十七日空分。 求岳臺晷影入二至後日數,計入二至以來日數,以 二至約分減之,乃加半日之分五十,即入二至後來 午中日數及分。

求《岳臺午中晷影定數》:置入二至後日及分,如初限 已下者為初;已上,覆減二至限,餘為末;其在冬至後 初限、夏至後末限者,以入限日及分減一千九百三 十七半,為汎差;仍以入限日及分乘其日盈縮積

其「盈縮積」 者,以入盈縮限日及分,與三百相減相乘,為盈縮積也。

五因,百約用減汎差,為定差。乃以入限日及分,自相 乘,以定差乘之,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分。以減冬 至岳臺晷影常數,餘為其日午中晷影定數。其在冬 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者,以三約入限日及分,減四 百八十五少,為汎差。仍以盈縮差度減去極度,餘者, 春分後、秋分前,四約以加汎差,為定差。春分前、秋分 後,以去二分日數乘之,六百而一,以減汎差,為定差; 乃以入限日及分自相乘,以定差乘之,滿一百萬為 尺,不滿為寸分;以加夏至岳臺晷影常數,為其日午 中晷影定數。

求每日午中定積日:置其日午中入二至後來日數 及分,以其日盈縮分盈加縮減之,即每日午中定積 日及分。

求《每日午中消息定數》:置定積日及分,在一象已下 自相乘,已上,用減二至限,餘亦自相乘,七因,進二位, 以消息法除之,為消息常數;副置之,用減六百一半, 餘以乘其副,以二千六百七十除之,以加常數,為消 息定數。〈冬至後為息夏至後為消〉

求每日黃道去極度:置其日消息定數,十六乘之,滿 四百一除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春分後加六十七 度三十一分,秋分後減一百一十五度三十一分,即 每日午中黃道去極度及分。

求每日太陽去赤道內外度:「置其日黃道去極度及 分,與一象度相減,餘為太陽去赤道內外度及分。」

去極多為日在赤道外,去極少為日在赤道內;

求每日晨昏分及日出入分半晝分:「置其日消息定 數,春分後加二千一百少,秋分後減三千三百八少, 各為其日晨分;用減統法,餘為昏分。」以昏明分加晨 分,為日出分;減昏分,為日入分;以日出分減半法,餘 為半晝分。

求每日距中度置其日晨分,進位,十四因之,以四千 六百一十一除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即距子度;用 減半周天,餘為距中度。五而一,為每更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