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公共医疗慈善机构考略   作者:吴猛

追溯中国古代的医疗事业可以看出,中国的医疗机构,尤其是代表上层统治阶级利益的医疗机构,很早便已经建立并具有相对完善的体制。据《周礼·天官》载:“医师,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食医,中士二人。疾医,中士八人。疡医,下士八人。兽医,下士四人。”可见周代的医疗机构较为健全,既设有医师、上士、下士、府(管药库)、史(管记录)、徒等人,又分食医(管饮食卫生)、疾医(内科)、疡医(外科)、兽医四种。当然这种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可能只是封建帝王及其家眷,或者其它的朝廷官员。

公共医疗机构的出现与发展

服务于一般官员和平民的公共医疗机构(含慈善机构)则出现的较晚。大约在战国时期,出现了“疠迁所”。据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中记载:当时规定,凡经医生检查后发现有鼻梁塌陷、手上无汗毛、声音沙哑、刺激鼻腔不打喷嚏等症状者,一律送至疠迁所隔离治疗。这说明中国古代对传染性疾病的治疗措施,很早就已经是得力有效的。在汉代还出现了专门性的妇科医院,西汉时的“乳舍”,相当现在的产院。据《风俗通义》记载:“周霸,字翁仲,为太尉椽。妇于乳舍生女,自毒无男。时屠妇比卧生男,因相与私货易,裨钱数万。”“颖川有富室,兄弟同居,两妇数月皆怀妊,长妇胎伤,因闭匿之。产期至,同到乳母舍,弟妇主男,夜因盗取之,争讼三年,州郡不能决。”(《太平御览》卷361)汝南、颖川均为汉代州郡,而更大的州郡及都市也可能设有乳舍。从住院的产妇中有屠妇之妻,这一事实可以说明产院并不专为统治阶层而设,而是服务一般官员和平民的公共医疗机构。汉代为了控制流民,在疫病大流行期间曾设立过临时医院。“元始二年(公元2年),郡国大旱蝗。……诏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汉书·平帝纪》)

由此可知,汉代的公共医疗机构设置已较为普及,并且有了专科性质的妇科医院。

南北朝时则出现了由朝廷主办的慈善救济机构“六疾馆”和“孤独园”,收养穷人和孤幼之人。《南齐书·文惠太子传》载:“太子与竟陵王子良具好释氏,立六疾馆以养穷民。”又《梁书·武帝纪下》载:“辛巳,舆驾亲祠南郊。诏曰:‘春司御气,虔恭报祀,陶匏克诚,苍璧礼备,思随干覆,布兹亭育。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尤穷之家,勿收租赋。’戊子,大赫天下。”

唐代时,京城及各地设有“病坊”,类似平民医院之性质。据《通鉴正误》载,“至德二载(757年),两京市各置济病坊,嗣后各州普遍之,多设于庙宇”。隋唐时期,“疠迁所”更名为“疠人坊”。唐代僧人拜道宣的《续高僧传》中记载:疠人坊专门收养患者,男女分居,四时供承,务令周给。《唐会要·卷四十九·病坊》也记载:唐还在各州郡设立“悲田坊”和“养病坊”,前者为佛教徒私人组织,后者为政府设立,专门收容穷苦病患,收养治病。所谓“悲田养病,从长安以来,置使专知。国家矜孤恤穷,敬老养病,至于安庇,各有私存”。后来管理不善,悲田坊制度遂告废止,只在全国寺院设立养病坊。

到了宋代,公共医疗机构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重要的是出现了专门售药的医疗机构。宋代时在各地设有尚药局等公共医疗机构。但其中最重要的医疗机构是“官药局”,当时叫做“熟药所”,也称“卖药所”。这种机构不但宋以前没有,在世界上也是史无前例。据《清波杂志》卷十二“惠民局”条载:“神宗朝创置卖药所,初止一所,崇宁二年增为五局,又增活剂二局,第以都城东西南北壁卖药所为名。”“卖药所”的职能主要是按方制配及出售成药,“以利民疾”,南宋时改名为“太平惠民局”。“和剂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药,出卖以济民疾。”(《宋史·职官志》)由于卖药所的设立和《局方》书的颁布(《宋史·艺文志》载:陈师文《校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五卷又《局方续添伤寒症治》一卷),一般方剂多制成丸、散、膏、丹等成药出售,一般百姓也往往能不请医生,按病求药,便于医药知识在民间广泛普及。官药局的设立,是成药在宋代的以发展和盛行的重要保证。

宋代的医疗慈善机构

宋代是中国医疗事业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除各地建立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外,还出现了一些医疗慈善机构,这些机构有不少虽不始建于宋代,但至宋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从性质上看,它们大都以医疗贫病为宗旨,有些还带有义务慈善之意,因而统称之曰医疗慈善机构。结合历史文献材料可知,这种机构在宋代不居少数,其主要有以下几种:

安济坊宋代时政府在各地设置病坊,称为“安济坊”,收容穷困无靠的病人,给予医药照顾。《宋史·徽宗本纪》载:“辛未,置安济坊养民之贫病者,仍令诸郡县并置。崇宁元年(1102年)置安济坊于各路,收容贫病无靠者给予医药。”病人依病情轻重异室居住,“以防渐染”,又有厨舍以调制汤药饮食。此外,当时地方官绅也有个人出资建立病坊,从事慈善事业,收治贫困无靠病者。《宋史·苏轼传》载:“乃裒羡缗得二千,复发槖中黄金五十两,以作病坊,稍畜钱粮待之。”宋代病坊备有病房,医生和记录治疗效果与失误的,“手历”(类似今之病历记录表),以便年终考绩。《宋史·食货志·抚恤》载:“安济坊亦募僧主之,三年医愈千人,赐紫衣、祠部牒各一道。医者人给手历,以书所治痊失,岁终考其数为殿最。”其组织已渐具“医院”雏形。由此类史料可知,当时安济坊的设置较为普及,同时对病人的诊治也很细心,对医生也有严格的管理。

养济院收容贫病无靠之人。《宋史·赵汝愚传附子崇宪传》载:“初,汝愚捐私钱百余万创养济院,俾四方宾旅之疾病者得药与食”。又《宋史·儒林传·魏了翁传》载:“了翁乃奏葺其城楼橹雉堞,增置器械,教习牌手,申严军律,兴学校,蠲宿负,复社仓,创义冢,建养济院。”由此类史料可知,当时地方官绅也创立养济院,容留疾病无依之人。对慈善事业较为热心。

居养院收养鳏寡孤独贫困不能自存者,月给口粮,病者给医药。《宋史·徽宗本纪》载:“九月戊子,京师置居养院以处鳏寡孤独,仍以户绝财产给养。”又《宋史·食货志上六·振恤》载:“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无衣丐者,许送近便居养院,给钱米救济。”居养院中收养人的口粮,日用钱,冬季柴炭钱,政府也都有具体规定。《宋史·食货志》载:“崇宁初,蔡京当国,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至数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头,具饮膳,给以衲衣絮被。州县奉行过当,或具帷帐,雇乳母、女使,糜费无艺,不免率敛,贫者乐而富者扰矣。”由此类史料可知,宋代时官府对慈善机构的日常用度,有较为明确的管理。

福田院收养老幼贫疾无依丐者。宋仁宗以前,京师已有东西两福田院,安置老疾乞丐,嘉佑八年(1063年)增南北两福田院,各院有屋50间,所养各以300人为额,内藏年拔给经费5千贯。《宋史·食货志》载:“京师旧置东、西福田院,以廪老疾孤穷丐者,其后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并东、西各广官舍,日廪三百人。岁出内藏钱五百万给其费,后易以泗州施利钱,增为八百万。又诏:‘州县长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钱三日,岁毋过九日,着为令。’熙宁二年,京师雪寒,诏:‘老幼贫疾无依丐者,听于四福田院额外给钱收养,至春稍暖则止。’九年,知太原韩绛言:‘在法,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给米豆,至次年三月终。河东地寒,乞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终止。如有余,即至三月终。’从之。凡鳏、寡、孤、独、癃老、疾废。贫乏不能自存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之。无,则居以官屋,以户绝财产充其费,不限月。依乞丐法给米豆。不足,则给以常平息钱。”

漏泽园用来掩埋贫无以葬者或客死暴圳者。元丰间(1078年~1085年)神宗曾诏令在开封府置,以官地收葬尸骸。崇宁三年(1104年)徽宗再次下诏推广命各地择高扩不毛之地理漏泽园,掩埋贫无以葬者或客死暴圳者。漏泽园制定有应葬者登记,对葬穴面积、深度也有具体要求。《宋史·食货志》载:“三年,又置漏泽园。初,神宗诏:‘开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令畿县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有紫衣,与师号,更使领事三年,愿复领者听之。’至是,蔡京推广为园,置籍,瘗人并深三尺,毋令暴露,监司巡历检察。”漏泽园的建立,客观上改善了环境卫生,对防止疫病流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慈幼局淳佑九年(1249年)理宗给官田五百亩,于临安创建慈幼局,收养遗弃的新生儿,并置乳母喂养,无子女者可来领养。《宋史·理宗本纪》载:“癸亥,诏给官田五百亩,命临安府创慈幼局,收养道路遗弃初生婴儿,仍置药局疗贫民疾病。”

保寿粹和馆创立于政和四年(1114年),是掖庭宫人养病之处,位于宫城西北隅建官设属。《宋史·徽宗本纪》载:“秋七月丁丑,置保寿粹和馆以养宫人有疾者。”

病囚院此院亦称病牢,为监犯治病的医院。真宗咸平四年(1001年),今诸路置病囚院,医治持杖劫贼、徒、流以上病囚,其它病囚得保外就医。《宋史·刑法志》载:“咸平四年,从黄州守王禹偁之请,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处之,余者保于外。”

由以上材料可见,宋代的慈善机构较为完备,不仅设置齐全,分类明确,而且管理周密,因而被视为我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新阶段。正如《宋史·食货志·抚恤》所载“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抚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反观以上内容,此确系不虚之言。

元明清三代的继承

元代的公共医疗机构,设有广济提举司和惠民局。“广济提举司,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掌修合药饵,以施贫民。”(《元史·百官制》)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年)设置惠民局于大都,“大都惠民局,秩从五品。掌收官钱,经营出息,市药修剂,以惠贫民。”(《元史·世祖本纪》)后来各路也设有惠民局,“置各路惠民局,择良医主之。”(《元史·成宗本纪》)为贫民免费医病给药,经费以民户多寡分为等级拨给。《元史·食货志》载:“元立惠民药局,管给钞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仍择良医住址,以疗贫民,其深得《周官》设医师之美意者与。”

元代还设立了为平民治病和专为军人治病的医疗机构。如广惠司兼及为贫民治病外,还专设广济提举司为普通百姓服务。“广惠司,秩正三品。掌修制御用回回药物及合计,以疗诸宿卫士及在京孤寒者。”(《元史·百官志》)至元八年在全国各地设得多处安乐堂,专门为军人看病。《元史·世祖本纪》载:“诏湖南行省于戍军还途,每四、五十里立安乐堂,疾者医之,饥者廪之,死者槁葬之,官给其需。”元代承宋代之例,设有慈善机构养济院,收容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之人。《元史·刑法志》载:“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诸父母在,分财异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重议其罪。”“亲族亦贫不能给者,许养济院收录。”

明代的公共医疗机构的设置,则沿袭宋元旧制。与洪武三年(1370年)在南京、北京及各府、州、县均设惠民药局。《明史·职官志》载:“洪武三年置惠民药局,府设提领,州县设官医。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之医药。”惠民药局是为平民诊病卖药的官方机构,掌管贮备药物、调制成药等事务,军民工匠贫病者均可在惠民药局求医问药。遇疫病流行,惠民药局有时也免费提供药物。洪武七年(1374年),以前代例设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贫病无依者,工匠、军人及其它老弱残者,都是收养对象,院中有医官担任治疗。《明史·食货志》载:“初,太祖设养济院收无靠者,月给粮。设漏泽院葬贫民。”“养济院穷民各注籍,无籍者收养蜡烛、幡竿二寺。”所需物资由所在府、州、县按时供给。明末广东还出现了民办育婴所。据《广东通志》载:广东马应勋,字目明,建育婴所,存活婴孩无数。洪武三年,令全国各州、县设立义冢,掩埋遗骨。各州县奉令择宽间地可葬者,均可葬于其处,并禁水葬和火葬。天顺四年(1460),京师于崇、宣武、安定、东直、西直、阜城等门外,各置涌泽院一所,以收埋遗骨。

清初的公共医疗机构则仿明朝制,有施药例。顺治间曾在北京景山东门外建药房,令医官给满汉军民施药,康熙中期曾一度扩充,在五城地方设厂施药,至四十年(1701)停止。《清史稿·圣祖本纪》载:“丁丑,命五城粥厂再展三月,遣太医官三十员分治饥民疾疫。”养济院明代已有,清沿前代例,在京都及全国各地设制养济院,养赡鳏孤寡独,残疾无依靠的人,政府拨给银两和口粮,地方士绅有乐于资助者,任其捐献。如清朝徐庆璋,“浙江山阴县人。初佐都与阿戎幕,累保知县,历任奉天宽甸、盖平、义州、普与京同知。所历多善政。常微行市中,遇有讼争者,辄为剖其曲直而遣之。倡修养济院,收养贫民。”(《清史稿·徐庆璋传》)清代还创立有育婴堂,收养抛弃或无力养育的婴儿。如广西巡抚陈元龙曾“并于省城扩养济院,立义学,创育婴堂,建仓贮谷。”(《清史稿·尹泰传附陈元龙传》)

中国古代的公共医疗慈善机构虽出现的相对较晚,但发展很快。至宋代时极为完备,到元明清时逐渐衰落。这其中虽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但也与当时的统治者有极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