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乡役与乡村“行政区划”   作者:刁培俊

随着“自下而上”研究视角的转变,近年来关于宋代朝廷之于乡民的管理问题,也引起了不少国内学者的关注[1]。然而,已有研究大多在关键性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疏失——简单套用“行政区划”、“基层行政”等现代概念替代宋朝“职役”这一历史专用名词,对“职”、“役”共同构成“职役制度”的特性,也还缺乏清晰的梳理。 针对于此,本文谨从辨析乡役、乡村行政(行政区划)等概念出发,剖析乡村职役制度的特性,分辨二者之间的叠合与差别,论证由乡役人充当的乡、里、都、保、耆、管等头目均非“官”的身份,乡都等也并非一级完整的行政机构。从而指出简单套用现代概念取代古代专用名词,存在有类如“盲人摸象”般“见木不见林”的危险,须要慎重。

一、乡村职役抑或乡村“行政区划”

就两宋史事而言,县以下属于王朝管理乡间广土众民的制度性层级,乡、耆、都、保等,究竟能否一言以蔽之,简单地用“区划”、“行政区划”、“乡村行政组织”,抑或是“村落行政”[2]、乡村“行政单位”[3]等现代概念表述?是否必须回到宋朝历史的现实中,加以考察?认真辨析宋代职役制度的特性,不难发现,所谓“职役”,其中既包含有“职”的成分,也包含有“役”的成分,二者构成为一个整体,是一个历史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职役这一制度的特性,决定了乡、里、都、保等不能构成为一级完整的行政区划。这和汉唐时期乡官体制下的乡、里,差别很大。

那么,在两宋时期,何谓乡役?何谓乡村行政区划(行政单位、乡村政权)?二者之间存在哪些重叠,又有怎样的差异?

首先,我们就宋朝乡役制度和职役制度的大致情况,作一铺述。宋朝的职役制度(徭役之一),按民户服役地点的不同,分为州县役和乡役,在乡村服役者即为乡役人。南宋陈耆卿修撰的《嘉定赤城志》卷17《吏役门》设“乡役人”条,孙应时等所撰《琴川志》卷6也有“乡役”的记载,说明这一名称已为时人接受。两宋乡役制度前后变化很大。《宋史·食货志·役法上》载:宋初,循唐五代旧制,在乡村中设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设耆长、壮丁“逐捕盗贼”,都是轮流差派(即所谓之差役)乡村民户中较富有的第一、二或第三等主户承担。开宝七年(974年),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4]。此外,三年一次攒造户等簿,也由耆长、户长和乡书手共同承担。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四月,诏令废除里正衙前,里正也随之废除。宋神宗朝,王安石变法改革,先后推出募役法(或称雇役法、免役法)和保甲法等。保甲法之设,最初意在部分恢复府兵制,减省养兵费用,增强军队候补者的战斗力,并藉以加强地方社会的治安管理[5]。然而,熙丰后期却逐渐与乡役法混同为一了。这主要表现为以都副保正、承帖人取代耆长、壮丁逐捕盗贼,以大小保长或催税甲头取代户长等负责催纳赋税。自此,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甲头等也就相应地转化为乡役人。两宋乡役之制,虽然因时因地而有所差异,但是,北宋后期直至南宋时期,就大多数地区而言,或是在役名上差派原来的户长、耆长等(乡书手则于元丰前后上升为县役),或是以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承帖人及催税甲头承担乡役之责。虽此后又有元祐改制、绍述之变等反复,但是,北宋晚期和南宋时期,各地多以后者为主。此外,在南宋一些地方(如福建路)还有所谓“兼差”之制[6]。

自上述可见,宋代乡役人是介于县级政府和乡民之间一个不可或缺的社会群体。他们处于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在填补县政和乡治之间“权力空隙”的诸多方面,起着极为关键的中介性枢纽作用[7]——国家政令,大凡须由州县政府转交于乡役人等,方能最终落实于乡间;而民生民瘼,也大都经由他们上达于州县乃至朝廷。国家对于广土众民的控制、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尤其是政府敛于民间的各种财赋,征派的各种劳役(夫役),也端赖于他们的运作和努力。但是,从乡役人的社会角色等方面细致分析,则发现,无论乡役人具有怎样的重要性,赵宋统治者似都无意把正式的官僚体系直接延伸到县以下的村庄中去。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所谓徭役,是指乡民为了国家而充差服役,国家对于民户,是一种无偿的劳力支配。所谓职役,就宋朝乡役来看,尤其是王安石变法后,名募实差充役方式下的乡役人,确实是应役民户对于赵宋王朝无偿的劳役。只是由于一批应役民户自家经济、政治身份等优越条件,使得他们因充差服役而具备有一些类似于“职官”的色彩,沾上了一点“吏气”(尚非“官气”),是国家为了利用这一制度管理乡民,而默许给他们的法外的“权力”。宋末元初的马端临,在其《文献通考·自序》中说

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劳……

清朝人所修《皇朝文献通考·职役考一》在结合时政及追述前代史事时说:

大抵以士大夫治其国事为职,以民供事于官为役。

将“职”、“役”二者更清晰地区分开来。

关于宋朝职役,以往学者多强调“职役”作为“职”的一面,或单强调作为“役”的一面。近年来,学者们的认识渐趋一致。漆侠先生指出:宋朝的职役(差役),具有国家劳役制的性质,虽然这种劳役性已经缩小了它的范围。[8]换言之,漆侠先生认定宋朝职役乃民户无偿服务于朝廷的一种劳役制度。王棣先生则认为:“职役实质上就是要他们(乡民)无偿为统治者尽义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9]就不同民户应役而言,王曾瑜、雷家宏两位先生业已指出:对于乡村上户,充当乡役,可以构成他们欺压一般民户的职权;对于下户而言,却又是应役民户的负担。一般情况下,“职”和“役”两者是兼而有之的。[10]

其次,就政治学的相关理论,概括构成一级行政建制(行政机构、政权机构、行政区划)的条件。如果认定宋代的乡、里、都、保、耆、管等是国家一级行政建制单位,类如州县,那么,毫无疑问,它就承担着皇权下移的特性,应该拥有与州、县行政同样的特征。马克斯·韦伯的科层制(官僚制)理论认为,构成行政机构的要件应包括:1、职务分等,权力分层;2、分科执掌,分层负责;3、有国家的薪金报酬;4、下级完全服从上级;5、严格规定的职务权限;6、职业稳定并有晋升机会;7、官员任免按程序进行,并受过专门训练;8、设有检查监督机关。[11]按在中国帝制时代,比照宋朝州县行政,则作为一级行政官员,大致应该具备下面这些要件——第一、由王朝直接授权,或由王朝的政府机构间接授权,具有一般民户所难以享有的权威、尊严、特权。第二、在层级明确的政府机构中,职责分明。第三、具有朝廷给予的薪水作为报酬。第四、有象征权力的政府印信。第五、有晋升的渠道和机会。第六、具有比较固定的办公衙门和辅佐人员。就实际情况而言,划定乡、里、都、保的范围,或以民户多少,或以地域空间的大小(唐宋时期的具体史实,则仅见以户数多少为标准的情况),倘若认定乡、都等为“行政组织”,实则很难一一对应到上述要件之中,与宋朝乡役制度存在许多不相契合之处。

其一,就职役制度本身而言,赵宋王朝给乡役人所设定的社会身份是“民”而非“官”。宋人往往说乡役人是“庶人在官者”,是国家用来“役出于民”、以民治民的吏民[12]。宋人或云:

国朝因隋唐之旧,州县百役,并差乡户,人致其力,以供上使。岁月番休,劳佚相代。[13]

此处所谓“乡户”者,乡村民户也。其他诸如职役人是“农民在官”者[14],或者说“差役之法,使民躬役于官”[15],“保正、长以编民执役”[16],“既为之民,而服役于公家”[17]等等说法,均表明乡役人是为政府操办乡村事务,其实际身份并非是“官”,绝对不属于正式的国家官僚系统。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役考一》一方面指出“职役”之于“徭役”的区别,另一方面也明确指出乡役人是“至困至贱”的徭役:

……所谓乡亭之职,至困至贱。贪官污吏,非理征求,极意凌蔑,故虽足迹不离里闾之间,奉行不过文书之事,而期会追呼,笞箠比较,其困踣无聊之状,则与以身任军旅土木之徭役者无以异。而至于破家荡产,不能自保,则徭役之祸,反不至此也。然则差役之名,盖后世以其困苦卑贱同于徭役而称之,而非古人所以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也……上之人既贱其职,故叱之如奴隶,待之如罪囚,下之人复自贱其身……

可以说,马端临的这段话,代表了很大一部分士大夫的声音。既然斥之为贱役,则几乎所有乡村杂务,官府乃至官员私家事务,无不役使之。[18]

其二,在贵官贱吏的宋朝,与州县官员迥然不同的是,乡役人并非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南宋时期的文献显示,乡役人乃是由县司胥吏和乡司等直接差派的,如:

淳熙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敕:……访闻诸县纵容案吏、乡司受上户计嘱,抑勒贫乏之家充催税保长,更不照应省限,多出文引,遍行点追。到限比磨,每承一引,必巧作名目,乞觅钱物,仍将逃亡倚阁税赋抑令陪备,或至破家失业……[19]

其三,除王安石变法短暂的一段时间外,一般情况下,官方也不支付任何报酬[20];他们没有州县那样固定的办公衙门,更没有国家权力象征的官府印信——先师漆侠先生也曾指出:吏,一无薪俸,二无官告,算不上真正的官府中的公职人员;乡役人是属于“沾不上官气”,但“能够沾上官衙门气”[21]的那类民户;黄宽重先生进而指出:在有利于赵宋中央和皇权的统治体制下,政府“将乡里虚级化,使县成为行政基层单位”[22]。而从乡村广土众民的角度来看,承担乡役者显然带有一定程度的皇权“神经末梢”意味,具有“半行政”或“准行政”色彩[23];而倘若从许多民户(包括豪富之家和部分中产之家)纷纷逃避充当乡役的事实来看,则其皇权“神经末梢”的意味又颇显淡薄。综合上述,以及阅读宋人有关议论的归纳,我们认为,宋朝人在论说乡役人时,多半并未将之视为一级行政机构,也很少看到将耆户长等乡役,和州县官员同等相待,将之视为官僚队伍中的成员。

其四,乡役人在官僚士大夫们心目中的形象是“至贫至贱”的一种徭役,其“吏民”胶合的身份也令士大夫阶层所不齿。马端临《文献通考·自序》:

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在军旅则执干戈,兴土木则亲畚锸,调征行则负羁絏,以至追胥力作之任,其事不同,而皆役于官者也。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劳,其理则然。然则乡长、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其民,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户役矣!唐宋而后,下之任户役者,其费日重,上之议户役者,其制日详,于是曰差曰雇曰义,纷纭杂袭,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

同书卷13《职役考》:

……唐宣宗时,观大中九年之诏,然后知乡职之不易为,故有轮差之举。自是以后,所谓乡亭之职至困至贱,贪官污吏非理征求,极意凌蔑,故虽足迹不离里闾之间,奉行不过文书之事,而期会追呼笞箠比较,其困踣无聊之状,则与以身任军旅土木之徭役者无以异,而至于破家荡产不能自保,则徭役之祸,反不至此也。然则差役之民,盖后世以其困苦卑贱同于徭役而称之,而非古人所以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也。[24]

这就是乡役人在官僚士大夫们心目中的形象[25]。这些记载说明,作为职役人,他们是官员公吏们压榨、剥削的直接对象,是“困苦卑贱”、“至困至贱”的徭役。

其五,宋朝乡役人面对州县官吏的压榨而困窘不堪,难于应付,甚至因应差服役而破家荡产,流移逃亡。宋代文献中此类记载,可谓举不胜举。最具代表性的,如北宋至和年间知并州韩琦所言:

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自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脱沟壑之患,殊可痛伤。国朝置里正,主催税及预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遂令役满更入重难衙前。承平以来,科禁渐密,凡差户役,皆令佐亲阅簿书,里正代纳逃户税租,及应无名科率……[26]

由于承当衙前役时,一旦辇送财物有所损失,就必须包赔,所以人人畏惧,许多上户纷纷想方设法逃避里正之役,政府不得不在至和二年(1055年),将其废除。此前,皇祐四年(1052年),李觏就乡役耆长等对乡间盗贼多不举发的问题,给当地安抚使上书云:

凡今贼发之地,必责以赏钱。县尉未下马,耆壮已卖田。破人之家,前后不少……[27]

绍兴三年(1133)六月十二日,户部言:

保正不愿就雇兼代耆长,即不合令承行文书外,其愿充耆长者并合主管。凡保正内旧来耆长事内,驱[保]正副执事,于官及公家之求,无不责办。

还是由保正兼代耆长之职,于是,朝廷允许“依非耆保事而辄差委及勾集赴衙条法断罪”。[28]保正兼充耆长仍是法令所允许的。民户可以自愿兼充,而州县官员则多不顾民户是否情愿,一概兼充。[29]朱熹也指出:

管干乡村盗贼、斗殴、烟火、桥道公事,则耆长主之;催纳税租,则户长主之。皆是募人充应,各有雇钱。而保正有愿兼代耆长者,大保长有愿兼户长者,则听之;其不愿者,不得辄差。此皆祖宗成法,至今为不刊之典。然而州县奉行,往往违戾。[30]

所推行的多是上文所说,不顾民户是否情愿,一概兼充。绍兴年间,“今取耆长雇直,拨入经总制司,并缘法意,里正承役之初,抑使兼充役者,受害为甚,至死必争”[31]。再次表明乡役人是没有报酬的。

乡役人不但多有被迫入役的史实,而且充差为役,还将面临着役责日趋增多,破家荡产的危险。乾道八年(1172年)八月辛丑,有臣僚言:

州县被差执役者,率中下之户,产业微薄,一为保正,鲜不破家坏产。昔之所管者,不过烟火盗贼而已;今乃至于承文引、督租赋焉。昔之所劳者不过桥梁道路而已,今乃至于备修造、供役使焉。方其始参也,馈诸吏则谓之辞役钱,知县迎送僦夫脚则谓之地理钱,节朔参贺则谓之节料钱,官员下乡则谓之过都钱,月认醋额则谓之醋息钱,复有所谓承差人专一承受差使,又有所谓传帖人各在诸厅白直,实不曾承传文帖,亦令就例而占破……[32]

这时已看不出乡役具有“官”的色彩,充差为役,已构成为当役户莫大的负担。综上可知,乡役人的差派,是由县级官吏负责的,并非朝廷直接“授权”的;他们大多数时段内没有任何报酬,还要承担日益繁杂的事务,甚至还会面临破家荡产的危险,而违法侵夺贫民下户,就要预防被执入狱等后果。凡此种种,均表明宋朝乡役制度无偿劳役的本质日益凸现,对照一级行政建制具备的条件,乡役制度下的乡里都保耆管等,与“行政区划”、“基层政权组织”等概念的界定,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两宋乡役“职”的特性

既然乡役是皇权的“神经末梢”,那么,作为乡村职役人员,也就具有了“职役”中“职”的成分,也就是以往学者所认定的地主阶级当权派、地主阶层的走狗、土恶霸、地头蛇等。那么,我们就基本史料入手,结合已有成果的举证,剖析乡村职役人员所具有的“职役”之“职”,究竟是怎样一种情况。

宋初的乡役,诸如里正和乡书手等,多有民户争抢充任的情况,被视为有油水可捞的肥差。如,宋初里正与户长、乡书手一起,“主催税及预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所以“人所愿为”[33]。冒名应役的现象就随之出现,朝廷不得不下令“两京、诸道州府军监管内县,自今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34]再如赵彦卫云麓漫钞》卷12载:“乡书手,以上户多占色役,于第四等差。”苏辙栾城集》卷25《伯父墓表》载:

祥符[县]……乡书手张宗久为奸利,畏公,托疾满百日去,而引其子为代。公曰:“书手法用三等人。汝等第二,不可。”

诸如此类的记载表明,至少在宋仁宗朝以前,承当乡役似乎显露出较多“职”的成分,使得他们在充任乡役后,不但自家的户头上升为形势户(吏户),还可以拥有一些普通民户不能享受到的好处,在帮助政府催收赋税或逐捕盗贼时,还可以从中勒索一些钱物。

对于普通百姓——中下等主户和广大客户而言,那些充任乡役的豪强大户简直就是恶虎豺狼。宋朝许多史料记载了乡役人的这一形象。如,司马光涑水记闻》卷2载,里正在督促赋税时,“临[乡户]门,捕人兄弟父子,送县鞭笞,血流满身,[乡户]愁苦不聊生”。再如李觏《直讲先生文集》卷30江镐墓志铭和桂万荣棠阴比事》卷上,都记载了陵州仁寿县一个姓洪的“里胥”,在担差服役时,“利邻人田,绐之曰:‘我为若税,免若役。’邻喜,划其税,归之名于公上。逾二十年,且伪为卷,茶染纸,类远年者,以讼”。南宋范成大《石湖居士诗集》卷3《催租行》一诗,鲜活显现出里正(役名实为保正)在催税时勒索民户的情形:

输租得钞官更催,踉跄里正敲门来。

手持文书杂嗔喜:“我亦来营醉归耳。”

床头悭囊大如拳,扑破正有三百钱。

“不堪与君成一醉,聊复偿君草鞋钱。”

耆长之役,也因具有某些“职权”,故有“不愿替罢,致久任本村,多端搔扰”者[35]。保甲制被应用于乡役制后,担任乡役保正长也拥有一些“职权”,并可藉此侵凌贫弱。有关保正压榨普通民户的情况,史例很多,诸如恩州有保正“在村恣横,号‘截道虎’”者[36],房州保正竟至于“顽猾健讼,侵人田园,夺人牛马,官司莫能治”[37]。还有保正副依凭他们的一点“职权”,坑害百姓,侵吞政府救济物品的事件,“保正、县胥相为表里,贿赂苟行,则有以一户而获数十千者;嘱托不至,则有候伺累日而财得百馀金者”[38]。下面的记载,更表明类似情况,上揭并非特例:

一县之大,周围数百里,知县不能亲历,赈粜之法,必须付之胥吏,付之乡官,付之保正。方其抄札,人丁之多少,得赂者一户诡而为十户,一丁诡而为十丁;不得赂者反是,其抄札蓄积之有无,则得赂者变殷实为贫乏,不得赂者亦反是。[39]

由于巡检等官员的纵容,一些“奸民”“凿空入词,文引才出,则计会公吏、耆长之类,追扰执缚,殆同重囚。”[40]可见耆长是有一些特权的,故而乡豪大户会交结、贿赂他们。[41]

由于乡役人作为乡村半行政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及其相关职责,使得他们借助于政府的权威资源,在乡村社会中拥有较多的法外职权。那些“因徭为吏”的乡民往往“执事而受赇”[42],骚扰、侵害百姓的现象是较多的。综合上述,“官中催科吏如虎”,或者说“公家门前吏如虎”,是乡役人在广大乡户心目中的一种主要的形象。[43]这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3《赋役门》中,有更多的实例可以举证,兹不赘述。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就上举诸例来看,这些乡役人所做的非法害民之事,均非皇权、皇权延伸的州县行政“授权”的范围,无一不是非法乱纪的行为。

我们再来分析乡役人的社会角色。担任乡役的民户,宋朝国家制度规定,一般须是富有多丁的乡村“豪富之家”(实际上多为乡间富民形势户),其社会角色更近似于傅衣凌先生所界定的“乡族势力”:既具有浓厚的血缘性因素,更因地缘性因素而存在于基层乡村之中,兼具“公”和“私”两个系统的色彩。[44]乡役人正好处于两者的交汇点上,换言之,他们处于国家政权和乡邻民众之间,有时执行国家政权的管理功能——征派赋役,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等,有时则为了应对国家的不合理指派等,而在州县行政和乡邻民户之间,采用一些上瞒下欺的手段,在控驭和整合乡村社会秩序过程中,起着实际的、国家行政权力所不能达到的治理效果。

一般而言,中国传统帝制时代,汉唐中央行政以乡官的形式设治于县以下的领域,唐宋以降,由帝制中央政府设置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大都只至县级为止,县以下的秩序整合,多半依靠乡族势力和准行政性质的乡里保甲等。显然,中央集权极欲扩张的赵宋王朝,在县政和乡民之间,一般不会出现绝对的“权力空隙”。这是因为,传统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体的国家,王朝在控驭乡民方面,在获取国家机器赖以存在和发展运行的赋役来源方面,非但不会忽视乡民这一庞大的群体,恰恰相反,反而会给予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乡民的稳定,是帝国大厦的根基;一旦紊乱,往往会给王朝以毁灭性打击。那么,就两宋而言,中央政府究竟采取了怎样的管理方式,将征派赋役、管控乡民的国家功能(包括教化劝谕功能)发挥出来的呢?是明确在县级行政以下,有意识地设置了诸如乡里、耆管、都保甲(乃至团、队、社)等如同路、府州军监、县的行政管理层级,还是在形式上采用了上述象征性符号(或说是“准行政建制”),而实际上则以王朝运行的实际需要,依照“以民治民”的职役方式,将原属于国家行政运作的功能,寄寓于一部分乡村富豪民户,由他们协助或替代政府管理乡村,藉以节省治理成本,弥补国家行政乡村控制功能之不足?结合上述论证,显然,我们更倾向于后者。

倘假定说,乡里都保耆管等构成为一级完整的行政建制,那么,耆户长、保正副长等均应是朝廷命官,成为政府工作人员。而北宋中期以后,乡役人数成倍增加后[45],每5户乡民就要养活一名“官员”——小保长,如此“十羊九牧”的局面,就宋朝财政实际运转情况而言,也是不可能的。

部分学者单纯研究“乡村行政区划”——纯粹来自皇权控制乡村体系的管理层级,这一研究取径是有缺陷的。邹逸麟先生指出,我国地方行政区划,一般要具有四个要素:层次、幅员、边界和行政中心。[46]而就宋朝乡都保甲等设置而言,似乎很难找见说明其具有明确边界、幅员和行政中心的记载。元朝人在追述和议论相关问题时,则有类似“(丹徒县)旧惟七乡,宋熙宁中,又益以故延陵县之一乡为八,每乡所辖都分不等,其中为里、为村、为坊、为保,皆据其土俗之所呼以书”[47]的说法。“皆据其土俗之所呼以书”,充分表明其层级是相对模糊的。那么,能否将这些记载中的乡里都保等看作县政之下的又一级行政性区划,我们认为,依照现代行政区划的术语套用于古代传统社会,多有不相契合之处。宋朝县以下国家管理模式,与今天县级行政以下之“乡镇”设置,差别还是相当之大。倘若完全剥离开职役制度等与之密切相关的诸多因素,单单就行政区划讨论行政区划,是仅仅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这个问题的其他重要方面,一如盲人摸象,毫无二致。显而易见,乡役和乡村区划,前者较之后者内涵更为丰富而明确——至少其中所包含的“以民治民”的职役性质,后者并不具备。总之,今天常用的行政区划表意单薄,不能涵盖宋朝乡村职役的所有意蕴,我们倾向于使用“乡役”一词来展开讨论。

要之,宋朝时期的里正、户长、耆长、保正长等乡役人并不是皇权体制内的官员,乡、里、都、保、耆、管等也并非县以下一级完整的行政建制单位。这是由职役制度的这一特性决定的:乡役-职役制度本身,既包含有皇权统治下行政治理“神经末梢”的性质,同样也具有无偿劳役的性质。完全套用现代概念、现代行政层级规划理论研治中国古代历史,有相当的危险性,必须慎重对待,切不可犯“盲人摸象”那样以偏概全的错误。

注释:

[1]请参看刁培俊:《当代中国学者关于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原载《汉学研究通讯》(台北)总87期,增订后转载于《宋史研究通讯》2004年第1期。最近则有梁建国:《北宋后期的都保区划》,《南都学坛》2005年第3期;梁建国:《南宋乡村区划探析——以都保为中心》,《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鲁西奇:《宋代蕲州的乡里区划与组织》,载邓小南、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谭景玉:《宋代乡村行政组织及其运转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5年。另外,美国学者Brian E. Mcknight(马伯良):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中国南宋乡村职役》,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年),日本学者河上光一:《宋初的里正、户长、耆长》(载《东洋学报》第34号,1952年),周藤吉之:《宋代州县职役和胥吏的发展》、《南宋的保伍法》(今据氏著《宋代经济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收入氏著:《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佐竹靖彦:《宋代乡村制度的形成过程》(载《东洋史研究》25之3,1966年),柳田节子:《宋元乡村制的研究》(东京:创文社,1986年)等域外学者的研究,远不容忽视。

[2][日]佐竹靖彦:《宋代乡村制の形成过程》,见氏著:《唐宋变革の地域的研究》,日本京都:同朋舍,1990年,第43页。

[3]吴泰:《宋代“保甲法”探微》,《宋辽金史论丛》第二辑,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86页。目前有关中文论著,吴泰先生的这篇论文,是最具代表性者。自20世纪50-60年代以来,在阶级矛盾的观念引导下,将20世纪以来中国实行的“省-县(市)-乡(区、生产大队、公社、镇)”行政区划的方法引入宋史研究,学者将两宋时期的乡里、都保等简单视为一级国家“政权”的,或说是县以下“基层政权”的,还有很多,恕不一一赘列。

[4]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25,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下同)。

[5]徐松:《宋会要辑稿·兵》2之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中华书局,2004年;脱脱等:《宋史》卷192《兵志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6]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17《吏役门》,《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21《转对论役法札子》,《四部丛刊初编》本。勾勒上述役法变化的已有研究如黄繁光:《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博士学位论文,台湾中国文化大学,1980年),先师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上册,第11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等。有关“兼差制”则参前揭Brian E .Mcknight所著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之第4章。

[7]这种中介性枢纽,与西方学者所谓“国家—社会”之间存有“第三领域”区别很大。“第三领域”或说“中间领域”、“中层空间”。参阅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见邓正来、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日]斯波义信:《南宋“中间领域”的登场》,见佐竹靖彦等编著:《宋元时代史的基本问题》,东京:汲古书院,1996年)。另见卞利:《论明中叶到清前期乡里基层组织的变迁——兼评所谓的“第三领域”问题》,《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第34-38页。[美]韩明士:《陆九渊,书院与乡村社会问题》则指出:“我认为如果回到狄百瑞提到的‘可能介于国家权力与家庭利益之间的乡里结构’,就可以找到线索。正如狄百瑞表明的和我已经予以论证的,通过把某些职能赋予组织化的乡村社会而不是政府组织,这样的中间组织实际上成为政府权力向下延伸的替代物。”见[美]田浩编:《宋代思想史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459页。

[8]参看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上册,第452-453页。

[9]王棣:《宋代经济史稿》,长春:长春出版社,2001年,第405页。此前,王棣先生曾经认为:对于民户充当州县役,是负担;承担乡役,是当役民户的一种职权。参阅《试论北宋差役的性质》,《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

[10]雷家宏:《试论宋代乡役的性质》,《晋阳学刊》1989年2期,第81-85页;并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346页。

[1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1-252页。大致类似的理论以及后人的诠释,另参[美]彼得·布劳和马歇尔·梅耶:《现在社会中的科层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年,马戎:《译者序言》,第5页,原著,第17-19页;[美]S.N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阎步克中译本,第23-24页。

[12]脱脱等:《宋史》卷177《食货上五·役法上》,第4299页,第4295页。

[13]李焘:《长编》卷378,元祐元年五月壬午,第9189页。

[14]李焘:《长编》卷443,元祐五年六月乙卯苏辙言,第10674页。

[15]晁说之:《嵩山文集》卷1《奏议·元符三年应诏封事》,《四部丛刊续编》本。

[16]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官吏门·申儆·劝谕事件于后》, 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5页。

[17]李焘:《长编》卷224,熙宁四年六月庚申刘挚言,第5447页。

[18]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82,66之77,14之25。

[19]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24。66之21,66之27等大致相同,惟时间有异。

[20]朱熹:《朱熹集》卷21《论差役利害状》:保正、保长等乡役,均是“无禄之人”,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865-867页。

[21]参看前提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上册,第454页,第461页。朱瑞熙先生并未将乡役人视为胥吏之一,参氏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宋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14-715页。而王曾瑜先生等学者却认为乡役人属于吏役之一,故视之为胥吏之一,算作“吏户”。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吏户》,载《新史学》第4卷第1期,1993年3月。笔者则认为,这些乡役人是介于“吏”(非“官”)和“民”之间的一个社会群体,参见刁培俊:《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

[22]黄宽重:《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15页。

[23]Kung chuan Hsiao(萧公权):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Washington: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P.72-73。

[24]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3《职役二》。

[25]其他相似的记载很多,诸如施耐庵等:《水浒传》中,当何涛捉拿晁盖,报于宋江时,宋江假装斥责道:“晁盖这厮,奸顽役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5年,第230-231页。

[26]李焘:《长编》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第4330页。

[27]李觏:《李觏集》卷28《寄上孙安抚书》,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12页。

[28]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74,65之79。

[29]乾道五年五月八日(癸亥),刑部侍郎汪大猷指出“数十年来,承役之初,县道必抑使[保正]兼充[耆长],不容避免”的现实,参《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86,14之43至44,65之98和《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47,绍兴五年五月癸亥纪事《论抑差耆长之弊》(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宋史资料萃编》本,第1781页),《宋史全文》卷25上等记载。

[30]朱熹:《朱熹集》卷21《论差役利害状》,第865页。

[31]楼钥:《攻媿集》卷88《敷文阁学士奉大夫致仕赠特进汪公行状》,并附录中楼钥撰《陈傅良神道碑》,《四部丛刊》缩印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32]留正:《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1,乾道八年八月辛巳,第1923-1924页;佚名:《宋史全文》卷25。

[33]李焘:《长编》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第4330页;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38《衙前札子》,《四部丛刊初编》本。

[34]李焘:《长编》卷35,淳化三年三月戊辰记事,第775页。

[35]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64。

[36]李焘:《长编》卷286,熙宁十年十二月辛丑,第7001页。

[37]洪迈:《夷坚志》支戊卷4《房州保正》,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083页。

[38]真德秀:《真文忠公文集》卷12《奏乞将知太平州当涂县谢汤中罢斥主簿王长民镌降状》。

[39]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0《临川申提举司住行赈粜》,《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选编》本。

[40]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3《骗乞》,第517至518页。

[41]楼钥:《攻媿集》卷26《论主簿差出之弊》,那些“豪猾之家”却得以与乡司勾结起来,“苞苴把持,或至于幸免”。《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91载:诡名户的收益是相当可观的,所以“如一家一岁,因诡名而得免百缗之赋”,就常常会“以其十五以酬乡胥”,甚至连一些形势户也“不敢不与也”。因为倘若不贿赂乡司,“来岁归并其诡户而重科之矣”。

[42]脱脱等:《宋史》卷177《食货上五》载范百禄言,第4315页。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4《戒约隅官保长以下榜文》也指出:保长等乡役人之所以敢“擅作威福,出入呵道,恐吓细民,点名教阅,恣行捶挞……”者,乃是“倚恃声势”害民的。

[43]元好问:《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后集卷2《劝农业》,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另参梁庚尧:《豪横与长者:南宋官户与士人居乡的两种形象》,《新史学》(台北)第4卷第4期,1993年12月。

[44]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第1-7页。

[45]刁培俊:《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

[46]周振鹤:《中央地方关系史的一个侧面——中国历史代地方政府层级变迁的分析》,《复旦学报》1995年3-4期;《犬牙相入还是山川形便:中国古代划分行政区划边界的两大原则》,》中国方域》1996年5-6期;邹逸麟:《从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区划制度的演变看中央和地方权力的转化》,《历史教学问题》2001年第2期,第3页。

[47]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2《地理》,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