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间械斗,一般不带有政治色彩,它是解决群体之间人际关系的一种暴力冲突且不与官府为敌,不依赖官府解决。由于台湾特殊的移民化社会进程,在清代中晚期,岛内出现了“分类械斗”这一社会现象,即不同祖籍居民间的械斗,“分类械斗”给台湾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的因素,而且在械斗频繁发生的地区,民众起义的发生率也比较高。基于台湾社会的特殊性,清朝中央政府为维护其统治秩序,曾经多次进行镇压。
一、台湾民间械斗的历史根源性
清代台湾社会时常动荡不安,械斗被时人称为台湾的三大患之一。台湾的民间械斗发生、变迁有其明显的分水岭。若以时间为界定,应以咸丰十年(1860年)为线,此前多为“分类械斗”,此后则以宗族械斗为主。
“闽省福、兴、漳、泉、汀五府地狭人稠”,山多地少,所产出的米谷不能满足百姓的需求,促使他们往外寻求生存发展的新空间。乾隆年间,人口急速增长,在不少地区人浮于地的矛盾日益尖锐,加速了内地民户向外迁徙。促使人们打破了传统的中国农业社会“安土重迁”的思想观念,走上了寻求新的生存空间的移民道路。在台湾的移民,就其人口籍贯所属而言,“全台大势,漳泉之民居十分之六七,广民在三四之间。”[2]。
“泉、漳之民,性极拙而易怒。拙则闲于利益,而无远图。易怒,则不可讥,不可讥则少屈抑,而发之暴矣。”[3]他们虽有冒险开拓的精神但却拙于精心策划,更注重眼前利益,而无长远打算,缺乏法治意识和社会均衡意识。漳泉民众的强悍个性表现在民风上,即勇于私斗。凭借血缘、地缘形成一定的集团势力,以求在现实生活中能互相帮助,共谋发展。虽然有小集体的凝聚力,但其俗尚气好斗,也带来了许多相应的负面影响,往往因为睚眦小忿,就聚众定期而斗,而且多是同族、同乡、同郡聚众斗殴。
这种特性随移民延续到了台湾。在台湾社会教化和规范不足的大环境下,在面对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及争论时,往往更偏向于依赖民间力量的争勇斗胜。在清政府移民禁令的制约和当时渡海困难的限制下,移民群体中大都是年轻力壮、血气方刚的小伙子,少有女性。蓝鼎元在对台治理实践上,意识到男女比例不平衡所带来的问题,曾指出:“鄙意以为宜移文内地,凡民人欲赴台耕种者,必带有眷口,方给照载渡”,“皆立家室,可消乱萌”[4]。而清政府并未积极采纳,加上当时的交通条件落后,造成了台湾移民中男女比例悬殊,移民中的单身男性组建家庭困难,使得能促进社会内部稳定的血缘群体难以形成。
在当时的社会大环境下,这些移民大都聚居在以开拓集团为基础的同乡、同族、同姓的村子里,又有几个甚至几十个村庄基于籍贯相同而保持有较密切的联系。根据在台湾移民的分布,“以南北论,则北淡水,南凤山多广民,诸彰二邑多闽户;以内外论,则近海属漳泉之土著,近山多广东之客民。”[6]这些社会群体中的人们为了满足其社会性的需要,更积极地参加诸如结拜兄弟、秘密会社、宗教团体等组织。大部分的民间团体组织不仅带有浓厚的地域偏见,而且为了加强其内部团结,还增强了对其他团体的敌意,这大大增加了械斗冲突的可能性。
在移民的成分中,游民占有很大比重,姚莹指出:移民中相当部分是“内地游手无赖及重罪逋逃者”,“有业者十无二、三,地力人工不足以养,群相聚而为盗贼、为奸恶”[7]。陈盛韶也指出:“闽粤之难治,漳、泉、惠、潮为最。四府犷悍无赖之徒,内地不能容,偷渡台湾与土著匪类为一气,窝娼、包赌、械斗、抢劫,不知有官刑。”[8]台湾社会缺乏官治秩序,成为所谓游民的天堂。游民的所作所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主要是体现在其在社会动乱时所扮演的角色及带来的破坏。
二、清政府与地方官员对械斗的认识
清代台湾社会极不安定,俗语有所谓的“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台湾滋事,有起于分类而变叛逆者,有始于叛逆而变分类者。官畏其叛逆,谓祸灾官。民畏其分类,谓祸在民。百余年来,官民之不安,以此是。”[18]由此可以看出,械斗与民众起义之间应该是存在有某些联系的,这两种事端使官民都各自深感不安,而事实也证明,械斗频繁的地区其民众起义的发生率也是比较高的。因此,清政府在对待“分类械斗”时,始终保持有较高的警惕性,防止因械斗的升级而引发民众的叛乱,导致海疆的不安定,这也是有其一定根据的。
而在处理分类械斗的事件中,清政府和各级官员对械斗产生的缘由也有了自己的认识:
其一,在治台的官吏方面。乾隆帝于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提出台湾“向例该处总兵、道、府俱系三年更换,即调回内地,该员等因瓜期不远,未免心存玩忽,以致诸务废弛。”[20]乾隆还进一步指出在台地方官员任意侵婪,累民敛怨,“督抚遇有台湾道府厅县缺出,又以该处地土丰饶,不问属员能胜任与否,每用其私人,率请调补,俾得侵渔肥囊,所调各员,不以涉险为虞,转以调美缺为喜,到任后利其津益,他贪黩无厌,而于地方案件,惟知将就完结,希图了事,以致奸民无所畏恃,始而作奸犯科,互相械斗”[21]。徐宗干发出这样的感叹,“既不顾民,要官何为?”[22]台湾吏治不修已成事实,民众觉得社会问题的解决依靠官方并不可靠,而更偏向于私自解决,这加大了械斗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其二,在民众自身方面。姚莹指出,台湾“一府五厅,四县,南北二千里,有泉州人焉、有漳州人焉、有嘉应州人焉,有潮州人焉、有番众焉,合数郡番、汉之民而聚处之,则民难乎其为民。”[23]在当时的政府移民政策、台湾的生活现状及移民自身观念等主客观因素的促使下,在移民中形成了许多以地缘关系组合的社会群体,即其所谓的“台湾之民,不以族分,而以府为气类;漳人党漳,泉人党泉,粤人党粤,潮虽粤而亦党漳”[24]。地方官员已经意识到了“民与民不相能也”,使“其日错处而生隙焉,势不能免。”[25]民众在相互交往中由于彼此间所产生的矛盾,互不团结,引发“各分气类”的械斗。如闽、粤分类之祸,“其始小有不平,一闽人出,众闽人从之;一粤人出,众粤人和之”[26]。
其三,在游民因素方面。闽粤移民中游民占有很大的比重,且多为内地游手无赖及重罪逋逃之人。台湾地方官认为“夫恶莠乱苗,台之标症也;除莠安良,台之良医也。通计内地渡台之匪民,一年不下数百人;台地漏网之匪民,一年不下数百人;习染之匪民,一年又不下数百人。十年之内,匪民盈万,聚蚊成雷,势不能容”[27]。游民为了自身的利益,常卷入分类械斗之中。一方面,制造事端,煽动械斗。如在闽粤分类械斗之时,“匪人乘此拨为风谣,鼓动全台,闽人曰:‘粤人至矣。’粤人曰:‘闽人至矣。’结党成群,塞隘门,严竹围,道路不通,纷纷搬徒。匪人乘此焚其庐舍,抢其家资。”[28]另一方面,游民附和或受雇,参与械斗。道光十三年(1833年)“堑南系闽籍与粤籍互焚,并有受雇之人不受约束,互相攻庄”,而在堑北,因南路互焚,闽粤各庄雇人防守,这些受雇之人“至散时勒价不遂,肆行焚烧南北两处;又有自焚而诬赖他人者。”[29]
三、清政府采取的治理措施及其效果
“良医之视病也,察其由;不去其致病之由,不可以言治也。”[34]台湾械斗相寻,往往酿成巨案,针对上述诱发分类械斗产生的几个方面因素,清政府都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对官吏而言。台湾官吏任期短,以致官员不尽“远效难稽”之治。据此,乾隆皇帝提出,“嗣后台湾总兵、道、府各员,俱著改为五年任满,届期若遗体更换,未免俱易生手。著将总兵、道、府,阁员轮间更换,每过两年,更调一员”[35],延长台湾官员的任期,并对其更换转接工作也做出安排。在地方官吏处理械斗案件时,要求应迅速擒捕,严加惩创,“如遇有械斗之事,必当严切根究,尽法惩治,其地方官员如有讳饰掩匿者,即严治治罪,务使相沿恶习尽行革除,奸徒敛迹,以戢奸宄而安善民,海疆永期绥靖。”[36]并将官吏出示劝和情事视为“罔顾大体,姑息养奸,尤非寻常玩延贻误者可比”[37],而且规定械斗各庄民果皆具呈息斗,官员“亦无任其忽斗忽息,不过问之理,必将起衅为首之犯,严行惩办,方为得体。”[38]对办理不力的官员有明确处罚规定“地方文武员牟遇有械斗抢案,不即缉拿者照讳盗例革职,如有明知故纵,及代为开脱增减改捏等情,照故出人罪例治罪,失察者降一级调用。”[39]
其次,对民众而言。台湾民众习于“各分气类”,并形成了许多以地缘关系组合的社会群体,拥有各自的居住区域,但常因各种分歧、矛盾发生彼此间的械斗。为避免械斗,于各交界处,着选有家产,有才干,有声望的人担任“总理”。“经理各庄谓董事,统理数庄谓总理,皆有厅县亲笔画押官戳得以记呈。”[40]如遇有两方有嫌隙挑衅,即出面处理,“倘已成讼端,即为酌情度势,分断平允彼此输服。如已成分类,即迅速会营弹压。”[41]对械斗民众的处罚也有明确的措施,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闽粤械斗,上谕曰:“闽粤两省人民,侨寓海外,彼此构衅,亦不可不加以整理。务确访该处为首互斗之一二人,遣往他处安插,不得令其仍留故地,再生事端。”[42]并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对械斗案作出从严定拟,案中“起意纠约及杀人之犯,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伤人者从重问拟发遣。”[43]在嘉庆十五年(1810年),谕内阁曰:“嗣后偿有纠斗之案,即并未杀伤,亦将为首究办”。[4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存有分类械斗的台湾社会,其兵、刑二律尤重。
再次,对游民而言。本着所谓“为政之道,以官治民难,以民治民易”[45]的认识,为减少和约束游民的不法行为,着行清庄之法,规定“台湾地方如有面生可疑、无亲族相依者,该庄头人立即禀报地方官,汛明籍贯,照例逐令过水刺字,递回原籍安插,毋许复行偷渡。”[46]并另造闲民一册,由总理、族长严谨约束,勿使闲游。而对于参与、挑起械斗并在械斗中抢夺的游民匪徒,作出严厉的处罚规定“抢案聚至十人以上,与虽不满十人而持械逞强者,为首,照粮船水手抢夺例治罪,为从,发给新疆种地兵丁为奴;其数在三人以下,审有恃强情形,与虽未逞强而数在三人以上者,照回民抢夺例,发极边烟瘴充军。”[47]重者,就地正法,其次按例充发,再次,刺字逐水,交原籍地方官员取家长约束。
清政府对台湾的分类械斗问题,在立法、政策措施方面也算周密,刑法也算严酷,但是台湾自乾隆中叶起,分类械斗成了一个延续的社会难题,在嘉庆、道光、咸丰年间仍时有发生,台湾地处海外,在基层治理中“内如总董一项,向在各庄包庇抗违,甚至地方号令不行,诸多制肘,而隶役等亦擅自分保,互相党护,不服拘传”[48]。这就出现了对台治理上,“但有治人无治法,日久复视为具文,或阳奉阴违,虽多科条,仍属空言无益。”[49]对于台湾社会出现的分类械斗,虽然官方也采取了相当严厉的防范治理措施,但这些政策和措施大多是政府本着就事论事的态度所采取的。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不可能以其主观意志为出发点经过几次的治理就能彻底消除民间械斗。分类械斗最终慢慢淡出台湾社会直至消失,最大的促进因素应该是台湾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导致社会自身的转型,由移民社会开始进入定居社会。
【注释】
[1]《清世宗实录》卷五十四,见《清实录》第7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813页。
[2]郑光策:上福节相论台事书,《皇朝经世文编》卷八四“兵政”“海防”,中华书局1992年。
[3](清)谢金銮:《蛤子难纪略(附)泉漳治法论》,见丁日健《治台必告录》卷二,台湾文献丛刊第十七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59年,第98页。
[4](清)蓝鼎元:《与吴观察论治台湾事宣书》,《鹿洲全集》卷一书,誊印漳州图书馆藏闽漳素位堂印行刊本,1988年,第19页。
[5]许烺光著,黄光国译:《宗族、种姓与社团》,台北:南天书局有限公司,2002年,第183页。
[6]郑光策:《上福节相论台事书》,《皇朝经世文编》卷八四“兵政”“海防”中华书局,1992年。
[7](清)姚莹:《东溟文集》卷四页三,续修四库全书,一五一二:集部:别集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8](清)陈盛韶:《问俗录》卷六,鹿港厅《〈蠡测汇钞〉,〈问俗录〉》标点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第131页。
[9]《清圣祖实录》卷一一二,《清实录》,第5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155页。
[10]《清圣祖实录》卷一一四,《清实录》,第5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176页。
[11](清)伊士良:纂修《台湾志略》乾隆版,北京:九州出版,2003年,第118页。
[12]《清圣祖实录》卷一一五,《清实录》,第5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191-192页。
[13]《清圣祖实录》卷二七七,《清实录》,第5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716页。
[14]《清高宗实录》卷二六五,《清实录》,第12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435页。
[15]《清高宗实录》卷三二二,《清实录》,第13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303页。
[16]《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清实录》第25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579页。
[17]《清高宗实录》卷一三○○,《清实录》第25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477页。
[18](清)陈盛韶:《问俗录》卷六,鹿港厅,《〈蠡测汇钞〉,〈问俗录〉》标点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第138—140页。
[19](清)蓝鼎元:《论闽粤人》,《鹿州文集》,见丁日健《治台必告录》卷一,台湾文献丛刊,第十七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59年,第41页。
[20]《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九四,《清实录》第23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961页。
[21]《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九五,《清实录》第25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383页。
[22]徐宗干:《上刘玉坡制军书》,《致僚属手札》,见丁日健《治台必告录》卷五,台湾文献丛刊,第十七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59年,第397—398页。
[23][24][25]姚莹:《东溟文集》卷四,页四,续修四库全书,一五一二:集部:别集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26][27][28](清)陈盛韶:《问俗录》卷六,鹿港厅,《〈蠡测汇钞〉,〈问俗录〉》标点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第138—140页。
[29]《清宣宗实录》卷二三一,《清实录》第36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467页。
[30]《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六七,《清实录》第23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647页。
[31]《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四九,《清实录》第27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323页。
[32][33]邹鸣鹤,上杨中丞书,《清经世文编选录》台湾文献丛刊,第二二九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66年,第26页。
[34](清)谢金銮:《蛤子难纪略(附)泉漳治法论》,见丁日健《治台必告录》卷二,台湾文献丛刊,第十七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59年,第97页。
[35]《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九四,《清实录》,第23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961页。
[36]《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三,《清实录》,第25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543页。
[37]《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七二,《清实录》,第23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719页。
[38]《清仁宗实录》卷二一八,《清实录》,第30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938页。
[39]《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七,《清实录》,第25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601页。
[40](清)陈盛韶:《问俗录》卷六,鹿港厅,《〈蠡测汇钞〉,〈问俗录〉》标点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第132页。
[41](清)陈盛韶:《问俗录》卷六,鹿港厅,《〈蠡测汇钞〉,〈问俗录〉》标点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第139页。
[42]《清高宗实录》卷八二六,《清实录》,第19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15页。
[43]《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七,《清实录》,第25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601页。
[44]《清仁宗实录》卷二二九,《清实录》,第31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84页。
[45](清)陈盛韶:《问俗录》卷六,鹿港厅,《〈蠡测汇钞〉,〈问俗录〉》,标点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第138页。
[46]《清宣宗实录》卷八五,《清实录》,第34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362页。
[47]《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七,《清实录》,第25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601页。
[48]《清仁宗实录》卷二二九,《清实录》,第31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84页。
[49]《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七,《清实录》,第25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602页。
【参考文献】
1、丁日健:《治台必告录》(四册)台湾文献丛刊,第十七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1959年。
3、刘妮玲:《清代台湾民变研究》,台湾: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专刊(9)1983年。
4、杨熙:《清代台湾:政策与社会变迁》,台湾:天工书局,1983年。
5、陈碧笙:《台湾地方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
6、陈孔立:《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
7、王戎笙:《台港清史研究文摘》清史研究丛书,辽宁: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
(作者单位:福建省晋江市方志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