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佛教来中国,中国之政治早成立,且儒家认为专职,故佛教取超然态度,退处方外以免冲突。其影响多在民间之道德风俗中,而在国家之政制法制上,较少影响。

答二:但于佛教团之组织,及寺院僧众之管理上,由佛教徒之法律,与中国之政法伦理相互之关系产生:一、僧官法:六朝时已有之;明清来于京师设僧录司,府设僧纲司,县设僧会司;民国以来废除,另制由县知事管理之寺庙管理条例。二、许为僧众之礼部考试给度牒法:起于隋、唐时,至清初废除,计由大寺院传戒,给戒牒以为僧众。三、印度之佛教各派戒律威仪法:经中国律宗唐道宣等,调和大乘之律宗法,至今犹为初入僧受戒期所必习;及律宗寺院所遵行之法。四、寺院清规:起于禅宗,宋、明来经国家认可,为各宗寺院调和采用,今犹为各宗大寺院日常习用之法。此外则由佛教之慈悲不杀生观念,影响信佛之帝王臣宰,减刑大赦,及保护动物生命等亦有之。中国佛徒之蔬食,即由梁武帝极力主张所致。

答三:三国时孙权受康僧等之感化;东晋时石勒、苻坚受佛图澄、释道安之感化;南朝宋文帝以至隋文帝、唐太宗等,历代英主,皆有由佛教慈悲而灭杀之关系。

答四、五、六:梁僧祐著宏明集,以及佛祖通载、佛祖统纪、释氏稽古略等书中,散见之。

答七:见于第二条一二三四各项中,有可相比较者。

答八:关于佛教法,吾曾著整理僧制论,他日当以一册送阅。今中国改为民主国,主张由佛教之自由平等仁爱等原理为立法根据。客中未带书籍,潦草答复,请原谅之!(见海刊九卷十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