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年十一月在重庆大学讲──

今天承贵校校长及李公度先生等招待,来贵校参观,很为荣幸!顷蒙李先生提及本人之志愿,然颇以未见诸行事为憾!佛法虽深广难测,据我所见到者,非离开世间而别有佛法之存在。佛法能普及一般人而为一般人立身处世之大经;将佛法原理见诸于人类或非人类、之实际行为,非是玄想空谈的。所以、提出“菩萨与公民”一题来讨论之。

想各位对于菩萨一名词与公民一名词联为一句,大抵以为奇异;因中国人心理上,久已误会菩萨为偶像之代名词,但其实不然。菩、即菩提,是觉义;萨、即萨埵,是有情义。凡具有情意知觉之人与非人等,皆名有情。所谓菩萨者,即有了觉悟的有情。质言之,即有了觉悟的人,根据了现今已有的觉悟而去更求进步以至最高的觉悟者,就是菩萨。纪念他为之立像,在于引起后人之景慕;如近来各国之立铜像,亦即此意。然若以菩萨义而征之于人类,如各位来此大学研究学问,是先有了普通学问的根抵,而来更求高深之学问的;如更发大志愿去求圆满彻底的觉悟,则亦即为菩萨。若已有觉悟之菩萨,欲更求最高深之觉悟,其出发点究竟何在呢?因菩萨之本身是有情,觉到一切有情皆同体性而平等的,因为、是同有血气灵性觉悟的。然人类与非人等一切自然界中之有情命者,以形类小有不同,而莫不演成互相吞啖、互相争杀之惨痛,菩萨因同他平等之关系,不期然而然的发起了普遍的悲愍心,誓欲为之解脱其苦恼。但如何方能解脱其苦以得到共同长久之安乐?观察此诸苦果从何而起?若谓自然是苦而不可救者,为悲观派之谬见;若见能安于痛苦,即谓非痛苦而不须救者,为乐观派之谬见;此皆落于边见,而实无救度之办法者。菩萨研究有情痛苦之由来,以为凡自然界,人为界,皆是结果,非凭空而有,亦非神所造成,更不是机械性的物质所构成,实实在在是因缘所成;而其因亦非单独之因,而为许多关系众缘所集合之结果,凡人类或非人类同没于自然界之痛苦中者,其因果正复如是。在许多因缘中,各各有情众生之心的活动,就是许多因缘中最重要之缘。如心中有了何种情感、意思,见诸于言行,即有种种事业之表现。故集成一切事事物物的众缘,又皆随心之力量以为变迁。其在心之活动态度上,若不曾认得清楚,即于万有变化与人类生存之道,无有深切之认识与真确的觉悟。于是凡有举动,皆不正当,而得到的反应,即为痛苦之结果。从此可知凡欲解除人为界与自然界之痛苦,非将各各有情的心变成一个觉悟心不可;而菩萨之所以为菩萨者,即由具有此觉悟。有情心之觉悟,其方法种种不一,但不同其他宗教、教人凭信一神便可解脱,佛法须使人人皆于自心上得到觉悟方能解脱。但菩萨欲令众生觉悟,而自己须先有很完全之觉悟,故须先求更进步乃至最高之觉悟。故其求最高觉悟之动机,在观有情同体平等而起了大悲悯心,由此乃确立求正觉心,依正觉之力乃能从实际上解除众生之痛苦,得大自由。如此、遂成为一个菩萨。菩萨之义既明,今应讲到公民了。中国政变已有二三十年之历史,其尚未能达到平等自由之目的,实因国人缺少了公民道德的原故,故今日中国国民最需要者,即为公民道德。若不能养成国人的公民道德,无论军、政、实业等变化至如何程度,而欲建近代的国家社会,终无安定之一日。在中国以前之情形,从人的方面来讲,多数农民及工民、商民皆有大家族之组织,只知各顾身家,凡国家政治、地方公众之事,概视为毫无关系,以为一切自有皇帝与官绅去作,纵欲去作亦不可能,其无国家社会观念者如此。然现在之国家,乃人民建立之民治国家,人人皆有国家的、社会的关系。欲建立此民治的国家社会,必须先养成公民道德为根本之要素。而公民道德之第一点,须知全国民众是同体平等的,皆视为同胞兄弟一样。有了此心,无论一举一动皆当以国家社会之公众利益为前提;凡起心用事,皆从此心发出,则即成具体而微之菩萨行为,亦即成为公民之道德了。如此、则全国人民可无相争相斗之痛苦,而生起同情博爱之心以解除痛苦,而得到种种利益安乐;其全国人民之利益既以达到,而我之利益亦自在其中。然由此博爱心上,又当进求种种学问知识,以养成各种实际能力,向国家社会去实行各种为全体人民谋福利之事业,如此、乃完成公民道德。若人人有此公民道德,自能实现民治之国家社会。然而中国之旧习惯积染甚深,欲养成此公民道德,实非易易。若能从研究佛法得到了一种菩萨的人生观,则方知实现公民道德并不困难:故我们今日最需要的,在从菩萨的人生观去修养公民道德。(见海刊十二卷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