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書校歴三週.一譯校.二類校.三刻校。
二.譯校用唐玄奘譯瑜伽師地論攝事分緣起擇攝及同論攝異門分牒文對勘.附
註略稱論本。
三.譯校凡有二例。(一)論本牒文具缺有異者.皆註出曰.勘論本云云。(二)論本譯
名較爲明確者.皆註出曰.論本此語云云。
四.類校用巴利文本雜部第二分第一品因緣雜對勘.附註略稱巴本。
五.類校亦有二例。(一)巴本次第具缺有異者.皆註出曰.此經勘同巴本某卷第幾
經.或勘巴本缺。(二)巴本文義詳略有異者.亦擇要註出曰.巴本云云。
六.刻校用南宋刻爲底本.對校麗元明三刻訂正文字.附註曰.原刻云云.依某刻云
云。
七.瑜伽攝事分緣起擇攝勘係本書之摩[口*旦]理迦.今附錄其文於卷末.幷於各段對
註數字.〈如第二經文首註二字論本相當文段亦註二字等〉以便勘讀。
八.本書校勘資料出處如次。
(一)唐玄奘譯瑜伽師地論攝事分緣起擇攝.〈論卷九十三四〉
(二)同譯同論攝異門分.〈論卷八十一二〉以上二種用金陵刻經處刊本。
(三)巴利文本雜部因緣雜.Sam!yutta Nika^ya ,Nidana sam!yutta.刊本Part
II,pp.1-33. 英國巴利聖典協會 Pa^li Text Society 校刊.一八八八年.
倫敦版。
(四)本書南宋麗元明四刻.悉依日本弘教書院縮刷正藏本及大正大藏經
本校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