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王冈波巴大师又曾这样教诲说:

如果我们想要获得“一切相智”的大觉佛果,则需具备“三戒律仪”。

接着,大师又开导说:

或许有人会想:“‘需具三戒律仪’这种说法,到底出自何处呢?”

(这当然是有理论依据的,如)续部经典《金刚顶经》中有偈云:

自持菩提心,不慕世间神,
故于诸三宝,虔信且随顺;
杀盗及邪淫,妄语酒应断。
若为居家身,应勤密咒王;
若彼已出尘,当住三律仪。
别解菩萨戒,持明内戒律,
二为持明依,或摄于持明。

自从我们受持了“菩提心”,
就不再应该
羡慕其他的世间之神,
因而,应该虔信三宝,
应该(像众流归海般地)
趋向于三宝;
并且,
应该断除杀生、偷盗、邪淫、妄语和饮酒
这五种过失。
如果处于在家人的身份,
则应勤修
犹如诸乘之王一般的秘密真言教法;
如果这位修行人已经出家,
则应安住于“三律仪”。
这三种律仪便是:
“别解脱戒”、“菩萨戒”,以及“持明内戒”;
其中,
“别解脱戒”与“菩萨戒”二者,
是“持明内戒”建立的基础,
或者,也可以说,
“别解脱戒”与“菩萨戒”二者,
包括在“持明内戒”之中。

另外,“近事居士戒”者,(其求授的对象,)是与已得“近事居士戒”以上的善知识处有关;“仪轨”呢,则与“皈依”以上有关;而“学处”,则应当守护“四根本戒”,以及酒戒。

沙弥戒者,(其求授的对象,)是与善知识——和尚和阿阇黎有关;“仪轨”呢,则与“皈依”有关;而“学处”,则应守护从戒和尚那里得来的“四根本戒”,以及其他“六支分戒”[即沙弥十戒]。

比丘戒者,(其求授的对象,)也是与善知识——和尚、阿阇黎二人为首的具相僧伽有关;“仪轨”呢,则与祈请等“四事”{43}有关;而“学处”,则应当守护连同微细戒在内的二百五十三条比丘戒。

菩萨戒,其求授的对象,是具格具相的上师;相关“仪轨”,是发愿、行菩提心及胜义菩提心;相关学处,则是纵遇命难,也不轻舍慈心、悲心和菩提心,以及行持六度等——总而言之,应依《菩萨戒二十颂》及《律仪品》等所述内容,而来善加学习和实践。

大乘密咒戒{44},其求授的对象,是金刚阿阇黎;相关仪轨,是“灌顶”及“加持次第”{45};相关学处,是守护“十四根本堕”及“八支粗罪”{46}。

如上所述的三律仪的体性,则如《毗卢遮那现证菩提续》中,所赐教的那样:

“别解脱戒”的体性,是回遮各种损害,及其产生损害的根本;“菩萨戒”的体性,则是在别解脱戒的基础之上,利乐有情。

另外,《金刚帐》[又译《金刚幕》]中,有偈亦云:

五蕴五方佛自性,
若轻视彼犯第八。

我们这个貌似粗俗的五蕴之身,
其实,
便是“五方佛”的本性;
如果我们轻贱了这个“五蕴之身”,
就会违背“十四根本堕”的第八条{46}。

由此可见,密乘戒的体性,则是将“明”观为本尊的自相、大乐的觉受,以及无念的自性三者,融合为一味。

另外,“三律仪”,如何存在于作为“三律仪”依处的修行人身上?又该如何地守护?如何地具全?如何地还净?如何互不相违地守护?

“三律仪”如何存在?

(首先,我们要了解:)

“三律仪的体性”,并非存在于一处。这是因为:

◆ 其一,最初的“生起之因”,并非来自同一方面,而是需要各各分别而说。

◆ 其二,获得“三律仪”的时间,也不一样。原因是:最初取得三律仪的时间,并非一致,而是需要次第获得。

◆ 其三,“三律仪”存在的时间,也不一样。

“别解脱戒的根本”{47},是尽此形寿,仅仅存在于我们今生结束之前;而菩萨戒和密乘戒,则是存在于获证菩提之前,存在于我们没有证得菩提佛果之前的生生世世。

◆ 其四,三律仪的“舍戒之因”,也不一样。

戒经中说,如果丧失了别解脱戒的“四根本戒”,就算是舍弃了“别解脱戒”;

然而,就“菩萨戒”而言,则认为“十不善业”中,除了意业的三条[贪、嗔、邪见]以外,其他七条[身三语四,其中包括别解脱戒的舍戒之因:杀、盗、淫、妄],为了随顺有情众生的利益,都可以作相应地调整变化;

在“秘密真言金刚乘”的教法之中,则说:“要把它们[应指三毒]转为道用”。

◆ 其五,求授三律仪的个人条件,也不相同。

戒经中说,“别解脱戒”,只能产生在三洲{48}正常的男子和女人身上;

“菩萨戒”和“密乘戒”,却可以产生在男子、女人、石人[无男女二根者,或者黄门阉人]、两性人、北俱卢州人、天人、龙等,远离“八无暇处”的一切众生身上。

◆ 其六,三律仪各自的“戒体”{49},互不相容。

“别解脱戒的戒体”,是“非心”的,而是属于由心所生起的外境——五尘、五根十个方面。小乘学者们认为,“别解脱戒的戒体”,不是“有表色”,而是“无表色”,认为它是一种“无显、无滞碍色”{50};

而菩萨们,则认为“菩萨戒的戒体”,是属于“殊胜心”;

在秘密真言教法之中,则认为“密乘戒的戒体”,是属于“俱生的本然之知”。

因此,三者的“体性”,可以说是互不相容的。

◆ 其七,有的说法认为,就算是返还{51}了“菩萨戒”和“密乘戒”,但是,“别解脱戒”还是可以单独地存在;也有的说法认为,就算是返还了“别解脱戒”,也不会舍弃“菩萨戒”和“密乘戒”{52}。

由以上种种观之,不能把“三律仪”的体性,说成是一回事啊!

同时,也不能认为“三律仪的体性”,在一切情况下,都是不同的。

假如认为“三律仪的体性”,在一切情况下都是不同的话,那就会有如下过失:

在“自证现量”的境界之中,认为“这是别解脱戒,这是菩萨戒,这是密乘戒”,这种表现出三个不同方面的思想的情形,便是合理的了;然而,事实上却是,在“自证现量”的境界之中,心灵的状态只有一种。

由此可见,认为“三律仪的体性,在一切情况下,都是不同的”这种观点,也是不合理的啊!

那么,“三律仪”究竟是如何存在的呢?

“三律仪”体性非常不同,但暂时还是以互相融汇的方式存在着{53}。这就好比说是“水乳交融”,对于水乳交融的混合体来说,虽然在表面上看不出水和奶有什么不同,但是,有一种天鹅,却能巧妙地弃水而取乳{54};同样道理,因为“三律仪”中,无论返还哪一种,其余两种还都可以存在,因此说明是“体性不同,但暂时还是以互相融汇的方式存在着”啊!

那么,如果守护“三律仪”的话,又该如何地守护呢?

如果守护“三律仪”的话,应该“交付而守”。

但是,在“三律仪”中,无论哪一条,如果将造成病痛等命难的时候,或者,(“别解脱戒”中的某些戒条,)将障碍奉行“菩萨戒”和“密乘戒”的时候,或者,在我们的身心相续之中,(下一级的戒条,)将障碍出生上善妙道的时候,或者,以上三种障碍同时出现的时候,总之,如果“三律仪”出现了互相的抵触冲撞,那么,将会制造障碍的那一条,纵然不去死守,也无过错。

因此,如果守护“三律仪”的话,应该如此(善巧而因时制宜地)“交付而守”啊!

若要具全戒律,则应具全更高一级的戒条。

这是因为,经中有这样的说法:

以三乘出离,
唯住一乘果。

就算是以“声闻乘”、“独觉乘”与“佛乘”,
三种不同的方式发起“出离心”,
但是,
“声闻”、“独觉”二乘,
不过是“化城”而已,
当达到一定阶段的时候,
它们都会趋向于同一“佛乘”,
而证得佛果。

由此经中的论述中可见:(千万不要捡了芝麻而丟了西瓜,)千万不要因小而失大啊!

假如“别解脱戒”与“菩萨戒”的某些戒条,出现了抵触冲撞,那就应依“菩萨戒”来做,依照“菩萨戒”而舍弃“别解脱戒”中,相冲撞的部分,并无过错;假如“菩萨戒”与“密乘戒”的某些戒条,出现了抵触冲撞,那就应依“密乘戒”来做,依照“密乘戒”而舍弃“菩萨戒”中,相冲撞的部分,也无过错。

何以如此呢?

这是因为,如法守护更高一级的戒条,当然没有过错;(而依照戒律的要求,进行“开戒”,)不去死守较低一级的戒条,当然也无过错,在这两方面都无过错,因而,才算得上真正是持戒的方式精严,持戒的方法善巧。这种(守护戒行的)教法次第,才是佛陀的本怀。若非如此,倘若弃上而守下,(在需要开戒的时候,而不开戒,)那就会因死守较低一级的戒条,而人为地制造错误,又会由于弃舍更高一级的戒条,而人为地制造了错误,因为在这两方面都造成了错误,所以,这种人,是流入了持戒的方式羸劣,持戒的方法不够善巧者之辈,他们误解了(守护戒行的)教法次第,也没有领会佛陀的真实本意,因此,这类人他们是因小失大了啊!

由此可见,若要具全戒律,则应具全更高一级的戒条。

至于说“还净”,则须依照“三律仪”各自的布萨仪则,如法进行。

◆ 假如违犯的是“别解脱戒”,那就应从“意乐”和“行为”方面,进行还净;

◆ 假如违犯的是“菩萨戒”,那就应以“四力忏悔”{55},进行还净;

◆ 假如违犯的是“密乘戒”,那就应以“忏悔”、“持戒”及灌顶之类方面,进行还净。

另外,如果将这三种戒律,以及一切诸法,都已证如梦幻,对于这样的人来说,忏除违犯戒律的罪过,是无困难可言的。有关这层道理,如经中有偈亦云:

何时瑜伽士不见,
能忏所忏及忏事,
唯以性净周遍见,
彼者忏戒之中胜。

什么时候,
瑜伽士见到的,
不再是处于二元对立状态的,
“能忏”、“所忏”,
以及“忏悔”这个总体事件,
而只是以“自性的清净”,
周遍地见到(自性清净的法尔实相),
这才是
所有忏悔的律仪之中,
最为殊胜的。

这三种戒律,体性是一致的,但暂时又有所不同{56}。那么,以上所说的“三律仪”出现冲撞之时,“三律仪”的貌似相违之处,又该如何并行不悖地守护呢?

在这种情况下,须知共有“六种不悖”:

一、时间不悖:白天,不应悖于“别解脱戒”;夜间,不应悖于“密宗誓言”;昼夜两分,都不应悖于“菩萨戒”;

二、处所不悖:在村落城市里,不应悖于“别解脱戒”;在幽静的兰若中,不应悖于“密宗誓言”;无论是在喧闹的城市,还是在幽静的兰若,二者都不应悖于“菩萨戒”;

三、友伴不悖:在声闻众中,不应悖于“别解脱戒”;在具备大乘种性的人群当中,不应悖于“菩萨戒”;在具备使未成熟者成熟(的“灌顶”),以及具备使未解脱者解脱(的“生圆二次第”)的人群当中,不应悖于“密宗誓言”;

四、恶缘不悖:(如果“三律仪”的哪一条,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疾病,以及生命的危险,或者,将会阻碍出生更高层次的修行,这个时候,这款戒条,就不要再去死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此戒不守,也不会违背戒律;

五、意乐不悖:为了随顺利他,或者依靠较高层次的修行,就算作了杀生等,也不悖于戒律;

六、能力不悖:假如修行人有能力使被杀者复生,有能力勾招明母、搬运物质{57},就算这样做了,也与戒律不相违背。

由此可见,当三种戒律产生抵触冲撞时,就应以般若正智,来权衡推敲。其实,运用“开遮”,也是此时。为了断除三种戒律中较大方面相违之处,可以开许不守较小的“微细戒”,因为断除了三种戒律中较大方面的相违之处,所以,并无过错;较小的“微细戒”,在须开戒之时,自然应该开戒,所以,也无过错。这是因为,经中有偈亦云:

运用具方便之慧,
贵在因时而制宜。

运用“具备方便的智慧”,
主要是要在适当的时候,
这是最重要的。

综上所述,若欲获得无上菩提,自然应在身心中(并行不悖地)具全三种律仪。

——冈波巴大师全集《吉祥荟萃第一辑·吉祥荟萃》第八则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