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律制来说,出家人(僧尼)是不得储蓄任何财产的 ,出家人以树下坐、行乞食、粪扫衣、陈弃药,为四圣种。出家人既然出家而入非家,当然用不着财产,也不得有财产了。所以律中规定,比丘不得贩卖贸易,不得执持金银财物,乃至不得蓄衣超过三件。

但是,比丘可以不用财产,佛教却不能没有财产;比丘可以树下坐,林中宿,岩间居,佛教却需要有其中心的所在。故此即于佛陀时代,佛教也有很多不动产的,比如祗洹精舍,共占八十顷地的面积,有一百二十个院落,东西之间,相距十里,南北相去,七百余步。像这样大的寺院,今世已经无法再见了。

所以律制规定,比丘不得私有财产,也不得私自经营财产。如若为了整个的僧团,为了三宝,如有信施,供奉田地、园圃、舍宅、店铺等财产之时,仍可接受的。唯于接受之后,必须交由僧伽蓝民——住在寺院中的五戒净人,或者付与其他的俗人,代为经营,僧人只是计核徵课,收取利润,以供三宝。

在佛陀时代,不仅此也,即使比丘的僧坊寺院,也是由僧伽蓝民管理,那叫做“守园人”,意即看守僧园的人。这在今天的台湾来说,正合一般管理寺庙的俗人的口味,不过我要说明:佛时的看守园人,只是看守打扫,承事比丘,服役三宝,他们绝对无权因看守寺院,而成了寺院的主体,他们只有发心的义务,没有丝毫的权利。绝不像今日台湾的寺庙管理人,简直成了出家人乃至三宝的管理人,如果他们懂得佛理,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与心理,会感到惭愧的,因为那太罪过了!

出家人能不能置产业,在今日的中国来说,已经很难要求到如律而行。根据佛教的宗旨而言,决不希望出家的比丘,成为商人市侩,而去经营买卖;但以佛教的需要而言,我们实又不得不希望佛教能拥有足够的财富,以便从事各项弘化与接引的事业。最低限度,由于我们的时代演进了,我们出家人不能再靠田产收租来维持生活,至于经忏应赴,更是必须改革的生活方式,所以佛教应有其雄厚的经济基础,一则自给自足,再则弘扬法化,普济人群。

依照太虚大师的整顿僧伽制度论来说,佛教的经济,应该是全国统一的,但就目前而言,尚难于最近期间使之实现。是以我们应该盼望中国佛教会,首先开始筹备一个乃至数个事业机构,从事生产,然后其他各个大小寺院,均能相继效行。除了屠宰、渔猎、沽酒、制革、贩毒、赌博等的恶律仪外,工厂、农场、公司、行号,均无不可。

不过最应注意的一点是:出家人只负审核查察与督导之责,实际的经营者,仍应聘用可靠正信的俗人来担任;出家人亦不得以其私人名义来筹设事业机构。否则的话,出家人也就不必出家,干脆就去务农经商好了!

我们很清楚,佛教很穷,但是佛教的出家人,竟又经常都在经济上打圈子:化缘、做法会、拉人情,无一不是为讨几个生活费,所以有人说:“和尚尼姑不要钱,多多益善。”听来不但刺耳,简直就是公开的侮辱。其实,那又能够讨到多少钱呢?真是可怜兮兮!

如果出家人能有眼光,就该从现在开始,筹办各道场的生产事业,到了自给自足并有盈余之后,我们无求于俗人,便能做我们的弘法利生事业;如果正信的在家居士能有热心,也应该协助各自所愿协助的佛教道场,成立事业生产机构,一旦生产事业有了基础,佛教直接受益,在俗的居士们,也可得到间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