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观”?就是能观之智。

何谓“所缘”?就是所观之境。

何谓“缘”?就是生识之助缘。

何谓“论”?就是能诠之文句。

心法具有四缘,其概要如左:

(1)因缘,“因”是生识之缘。每识之“种子”即为生每识之“亲因”,故名为“缘”。

(2)增上缘,“增上”亦是生识之缘。如眼识除“亲因”之外,其余眼根、光明、空间、作意等,皆是生“眼识”之“增上缘”,故亦名为“缘”。

(3)所缘缘,“所缘之境”,亦是生识之缘。盖心法为“能缘”,必有“所缘”之“境”,约色声香味触之本质,系第八识亲变之“相分”;前五识托之为“本质”,为“疏所缘缘”。若前五识托质自变之“相分”,方名“亲所缘缘”,本论专明此义。

(4)等无间缘,“前后相续”,亦是生识之缘。不过是“心法”前后生灭相续耳。

【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诸”是代名词,即指凡夫、外道、二乘而言。就是说,在一切凡夫、外道、二乘的人中,有人想要用外面的色、声、香、味、触这五尘的境界,来作眼、耳、鼻、舌、身前五识的“所缘缘”的,大概可分为三家:

(1)执“极微”的人,以为“极微”有实在的“体”,所以能生起眼等识来。

(2)执“和合”的人,以为“极微”的“和合相”,能带“彼相”,然后能生眼等识。

这两家所执的都不合乎道理,是甚么原因呢?颂曰:

【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这是出颂,下面有长行释,此处先立一量,以明颂的大意:

宗——极微非所缘

因——彼相识无故

喻——同喻如眼根

【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上面这首颂是说明“极微”不能作“所缘”的“境”,这长行里面解释得非常清楚。它的意思是这样:

甚么叫做所缘缘呢?做所缘缘的条件,就是说,“能缘”的“识”对“所缘”的“境”要具足下列两个条件:

(1)要带彼“所缘境”的“相”。

(2)所缘的“境”要有“实体”。

如果能够合乎这两个条件才可以做“所缘缘”,才能令能缘的“识”,托彼所缘的“境”而生起。但是外人所执的“外色”等“极微”本来是没有“实体”;纵然虽有实体,能生起前五识,有第一个条件,却又缺了第二个条件,就是容许有“缘”的意义,然而又没有了“所缘”的意义呀。因为那“极微”的“相”眼识上看不见,带不起来。这个道理你设若还不懂,我可以说一个譬喻给你听:

譬如眼根——胜义根(神经)虽然是有“实体”,但是在眼识上,却没有彼眼根的形相,故不能为所缘。这样,你说的“外色极微”在眼等识上既然没有其“相”,就没有“所缘”的义了。

【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实体无故,犹如第二月。】

上面破了“外色”的“极微”,于前五识上没有其“相”,不能作“所缘缘”。下面再破“外色”的“和合”,于前五识也不能作“所缘缘”的道理。

此颂先立一量:

宗——和合无能缘。

因——无实体故。

喻——如捏目所见的第二月。

【色等和合,于眼等识,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缘义,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如是和合,于眼等识,无有缘义。故外二事,于所缘缘,互阙一支,俱不应理。】

这长行的文义是解释前面那首颂的,它的意思是这样:

外人所说的“和合”,在眼等识上虽然有和合的“粗相”,这“粗相”设若能够做“所缘”的境,然而没有“缘”的意义,这是甚么原故呢?这就是因为前五识是“现量”,不分别大小、方圆、长短、名言、种类的“粗境”,并且和合是“假色”,没有“实体”,没有实体的东西不可以“作缘”而“生识”呀。例如眼识错乱,所见天上有第二个月亮,是没有实体,这第二月当然是不能为缘而生识的。这样说起来,和合的“粗色”在眼等识上是没有“缘”的意义。所以知道,外人所说的两件事——“极微”、“和合”,对于所缘缘的条件是互相缺减一支,都不应理,即是:

(1)“极微”有“缘义”,而缺了“所缘”。

(2)“和合”有“所缘”,又缺了“缘义”。

【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具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3)为“小乘”的人,看见别人两种外色(“极微色”及“和合色”)的主张,都被唯识家破了,他现在换过一个挽救的方法,他说,不是“极微色”,也不是“和合色”,是一种“和集色”,可以作五识的“所缘缘”。他的理由是:

①“和集色”不同“极微色”。

②“和集色”不同“和合色”。

因为“极微色”是分散在虚空中,太微细了,看不见,故不能作“前五识”的“所缘境”。

因为“和合色”是“假”的,并且是有长短方圆的形状,虽可作“前五识”的“所缘”,而不能为“缘”。

若是“和集色”,那是“缘”和“所缘”都有了。因为:

①“和集色”是以“极微”为单位,具足有“实体”,故能为“缘”。

②“和集色”是合集许多极微实体而成粗相为所缘时,能带“彼相”,故是“所缘”。

前面所说过的话,还没有离开好久,大约不至于忘记吧?“所缘缘”者,“要有实体,能带彼相”。现在“和集色”对于这两个条件都合上了,所以能做“所缘缘”。

试看“唯识家”破他,说他这说法也是没有道理的,怎样知道呢?颂曰:

【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此是颂文,先立一量如下:

宗——和集非所缘。

因——许极微相故。

喻——如坚湿相等。

【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极微相故。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

此段“长行”文是解释上面这首颂的,如何解释呢?

例如四大之坚湿暖动性,虽然是“实有”,但是在眼、耳、鼻、舌、身前五识上,容许“前五识”有“缘”义,但却没有了“所缘”,为甚么道理呢?因为眼等“前五识”亲缘不到坚湿等相,则识上无彼相。色、香、味、触等极微的“和集相”,就“前五识”也是缘不到的,故五识上也是一样,没有彼“和集相”,就是“极微相”,故只是“缘”而不是“所缘”呀。

还有另一种人,他执着眼等的五识,而对于能缘极微诸“和集相”且复有各别的相状生起,颂曰:

【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

“瓶”是“花瓶”,瓶有瓶的形相。

“瓯”是“茶杯”,杯有杯的形相。

“等”是其他的种种形相。

“觉相”是觉知这是瓶瓯之知觉。

“瓶瓯等”是被觉相。

“彼”是指小乘外道。

“执”是执着。

“应无别”是指极微一样无别。因为瓶瓯的形相虽有各别的不同,而能成的“极微”也是没有各别不同。

“非形别故别”,不是因为“瓶”“瓯”形相各别,而“极微”也有分别,因为“瓶”“瓯”形相各别,是“假”而非“实”的。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若谓彼物形相别故,觉相别者,理亦不然,瓶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

现在解释上面的颂文。“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这个“等”字是说“瓶”“瓯”的“极微”,是同等一样大的。所以说能成的极微,无论多少,而缘彼极微的知觉应当没有差别的。若说彼“瓶”“瓯”等物的形相各别,就说连“能知”的“觉相”,也有各别,这个道理也是不对的;因“瓶”等的形别但在“瓶”等假法上所有,“极微”是没有大小等各别的形相啊。

【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极微量等故;形别唯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故,故知别形,在假非实。】

彼外人不应当执着“极微”也有差别的形相,甚么道理呢?因为“极微”的微圆量是同等一样,所以形相各别,是由极微合成的。但是“假有”决非“实在”,如果将一个物体的形相分析到了“极微”的时候,那原来的物体固然没有了,就是那原来物体的“观念”,即各别形相的“能觉”,也决定会舍去的。为甚么呢?因为极微合起来时,不是能成“瓶”“瓯”等的极微,有甚么形量差别,舍去了极微的圆相了。所以知道,物体的形相差别是在“假”而非“实”。

【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又要知道,一种物体有二种色,一是“形色”,二是“显色”;形色是“假”,显色是“实”。一种物体的各别形相是“假”的,为甚么呢?因为如果把物形分析到了极微的时候,原来物相没有了,其各别形相的观念知觉也一定是会舍去的。譬如一个瓶子,未打碎时,瓶的形状存在,人对瓶的观念也存在。若是把瓶子打碎了,立刻瓶的形状没有了,人对那瓶的观念也没有了。青、黄、赤、白显色实物就不同了,要把青色分析到了极微之时,青色还是有的,彼分别青的能觉观念也不能舍去。由此我们就知道,物的形相各别,是世间俗谛假法上有,不同青黄赤白等实色,也是实物。因这原故,作前五识“所缘缘体”的,决不是“外色”,这个道理能不赞成吗?

【彼所缘缘,岂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外境虽无,而有内识,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带彼相起,及从彼生,具二义故,此内境相,既不离识,如何俱起,能为识缘?】

上面这段文有问,有答,有释。

外人问云:照你们的大乘这样说起来,“外色”不可作“所缘缘”,那末,这“所缘缘”岂不是完全没有吗?

大乘答:不是完全没有。

小乘又问:若不是完全没有,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呢?

大乘先用偈颂来答他:

内色就是内识“自证分”所变的“相分色”,好像和外面显现的色法是一样,这内识所变的“相分色”才是内识“自证分”所变的“见分”,是它的“亲所缘缘”。这是甚么理由呢?因为唯识家自许“相分色”,是由自己的识体(自证分)上所变的,并且这“相分色”又能够引生自己识上所变的“见分”。

在大乘说没有外境,并不是否定的完全没有,不过是没有实体,而不离识的假有罢了。故说有内面的心识变现境界,好像有“外境”的“显现”,作前五识的“所缘缘”,许眼等前五识,带彼“相分色”而起,即是“所缘”;这“相分色”能引生识,即是“缘”。这样,岂不是具足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而做“所缘缘”的两种意义了吗?

(1)带彼相——带彼相分色——所缘。

(2)从彼生——从彼相分生——缘。

现在我们才知道,我自己内识的“相分色境”既然不是离开了“内识”而独有,怎样能作识的“所缘缘”呢?且看下文解答。

【决定相随故,俱时亦作缘,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

上面这首颂是答覆前面的问题。如何为“缘”,在时间上说有二种:

(1)同时为缘,“能缘”和“所缘”同时。

(2)前后为缘,“能缘”和“所缘”前后。

所缘的“相分”和能缘的“见分”之行相决定同时相随不离,有此定有彼,故可作“缘”;或“相分”在前,“见分”在后,由相分引生见分,这是相分能引生见分了境的功能力量。

【境相与识,定相随故;虽俱时起,亦作识缘,因明者识,若此于彼,有无相随,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

所缘的“境相”和能缘的“识”决定是互相随顺,虽然是同时生起,然彼境相亦作生识之“缘”。若此法(境相)对彼法(能缘识)是成功了“此有则彼有,此无则彼无”的话,此彼决定相随,二者虽然是同时生起,也有个因果道理在;此(相分境)有是“因”,而彼(见分识)亦有是“果”。前者本身既是“所缘”,又是后者的“因”,故又是“缘”,而成因果关系的“所缘缘”了。

还有一个“所缘缘”的道理,就是我们的心念前一刹那的“识相”,作后一刹那的“识”之“所缘缘”。这前刹那的“心识”能够引生根本识中的功能(种子)生起能缘“见分”,好像从自己的种子生出自己的华果一般。这前刹那“识相”是“所缘”,又能引生后刹那“自识”,故又是“缘”,此是自类心识为“所缘缘”,也是不违背正理的。

【若五识生,惟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这是一个重要问题,外人意思是说:设若在前五识生起的时候,但缘“内识”所变的“相分色”,那末,怎样又说是前五根——眼耳鼻舌身,也可把它作了生识之缘呢?颂答曰:

【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

这是大乘唯识家有名的解答,唯识论上的唯识道理完全在这一颂。“识”是指第八“阿赖耶识”,“识上”就是识中,“色功能”就是色法种子。“第八识中”的“色种子”就是“色等五根”,这是合乎正理的。这“能生”的“色功能”(种子)和“所生”的“境色”从无始以来,都是互相为因果的,怎样互为因果呢?

“现行”熏“种子”时,现行是“因”,种子是“果”。

“种子”生“现行”时,种子是“因”,现行为“果”。

【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色造。功能发识,理无别故。在识在余,虽不可说,而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在识非余。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与识一异,或非一异,随乐应说,如是诸识,唯内境相,为所缘缘,理善成立。】

我们怎样知道有“五根”呢?因为能发生“五识”,用“比知”的方法,才知道有“五根”。老实说,这“五根”就是“功能”,“功能”也就是“种子”,“种子”才能生“识”。你切切不要把“五根”当作是离去内识,以外色所造来的,这“功能”发生了识的“现行”,这种道理是一样的,无论是在“识内”或在“识外”,虽然不能一定说它是在那里,但是离识以外的一切色法在道理上说起来,都是没有的。这样说起来,“外色”既然都是没有,那末,决定要允许了这“所缘缘”是在我们“心识之内”,而不在“其余的地方”。

这“五根”的“功能”和“所缘”的“境界”从无始以来,“种子”生“现行”,“现行”熏“种子”,互相展转为“因”,就是说,这“功能”——(种子),到了成熟的时候,生起了现行识上的“五种内色”——(相分色境界),又能引生异熟识上的“五根功能”——(种子)。此“五根”和“五境”这“两种色法”同“内识”或一或异,或非一非异,都可随你欢喜,任何那一种都可以说。如是“诸识”都是用“内境为相”,作“所缘缘”这种道理,善能成立。

即说偈曰:

【凡夫贪外色佛圣观内识

了达是唯心学佛能事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