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京都西湖沙门交光真鉴

蒲州万固沙门妙峰福登校

寅三教其悟圆入一上二科。先以指根为结处。备示优劣而已。此科方以令其自悟最圆之根。但从一门修证也。故知此科更是下手切要处也。分二。卯一令验六悟圆。又分为三。辰一本其欲证无生。

阿难。汝今欲逆生死欲流。返穷流根。至不生灭。

逆者。不顺其流也。欲。即五尘。即名五欲。虽意所独缘者。亦但五尘之影。此盖六根流逸奔尘。而成无边生死。是谓顺生死流。旋根脱尘。逆之而不顺之也。返穷流根者。谓从浅至深。务令生死源竭也。其实六根既为烦恼根本。即是生死深源。至无生灭者。妄穷真现。证极真寂灭理也。按后观音圆通入流忘所等。即逆生死流。闻所闻尽等。即返穷流根。寂灭现前。即至无生灭。

辰二令其验六推详。

当验此等六受用根。谁合谁离。谁深谁浅。谁为圆通。谁不圆满。

领纳尘境为受。发作功能为用。六根皆具此二。故曰六受用根。诸谁字。正是令其推详也。合。谓合中知。离。谓离中知。近性为深。远性为浅。通满一意。用具为圆通。用缺为不圆满也。今详六根。眼耳为离知。鼻舌身三为合知。意虽多离。而五俱意中。鼻舌身三亦属合知。是则兼合。而非纯离也。耳意所缘静灭为近性。谓初旋耳根。即舍动入静。静绝喧乱。故近性也。才旋意根。则离生入灭。灭无生起。亦近性也。眼鼻舌身所缘暗塞淡离为远性。以暗则不明。塞则不通。淡则无味。离则不觉。皆于性灵远不相似也。圆缺经文显然。

辰三显示圆通胜进。

若能于此悟圆通根。逆彼无始织妄业流。得循圆通。与不圆根日劫相倍。

此科结处虽显胜进。而初文实欲其自悟。决择一根而修也。上科本令其于六义中推详。谓离合浅深圆缺也。而今但云悟圆者。语略也。盖选根取离深圆。而舍合浅缺。今以六义推验。则隐然惟耳根全当其选也。良以眼虽同为离知。而深圆不及也。舌虽同其圆满。而离深不及也。意虽同其深圆。而纯离不及也。然则离知近性圆满三义具全者。惟耳根而已。故此文义当补云。若悟离深圆根云云。乃至得循离深圆通。与不离不深不圆之根日劫相倍。其义方全。但佛语影略。文虽省而意则具。最宜知之。后偈云。初心入正定。迟速不同伦。即日劫相倍之意也。织妄业流。即尘欲交结。流生死也。

卯二令入一解六。上科重一悟字。义含信解。此科重一入字。文兼修证。先须信解一最圆之根。然后从一根修进证入。所谓信解行证。因果相应。事略周也。分四。辰一举前数量。

我今备显六湛圆明本所功德。数量如是。

湛圆明。即第一决定中圆湛不生灭性。足显前指根中之性无疑也。本所二字。明众生现今本具。个个皆同。非由修行造作而然。意实双兼统论与拣别二科之意皆本所数量也。

辰二令其择修。

随汝详择其可入者。吾当发明令汝增进。

问。悟择何分。答。朗然无疑谓之悟。决定取用谓之择。然但不与说破何根。且先令其自悟自择。发明。即与其说增进之渐次也。增进者。即渐次修行功夫矣。故此科合下科属修。

辰三出择一由。又分二。巳一十方统论则无择

十方如来。于十八界一一修行。皆得圆满无上菩提。于其中间。亦无优劣。

此即如偈云。圣性无不通。顺逆皆方便也。虽说如来实谈本修因时最初方便。但因统论十方。则随方之机。千差万别。故诸门皆可入证。无优劣也。然文虽局界。而七大实亦兼该矣。问。后偈云。十方薄伽梵。一路涅槃门。指耳根也。此何通之。答。彼虽亦云十方。盖取观音一类之机。以观音同机亦遍十方三界故也。今此十方。更是统论。不局一类之机。故有多门矣。

巳二此方就机故须择。

但汝下劣。未能于中圆自在慧。故我宣扬令汝但于一门深入。

下劣。谓具足烦恼。四住尚纡。圆自在慧。则备达法门。头头可入。无复迟速之殊者也。此实深位方能。非初心入正定者可能也。故我下。正以结明择一之由矣。问。观音岂亦下劣之类。答。约今现位。虽是如来。而本其初心。亦从博地。且最初方便。虽诸佛亦皆各随一方之机入一而已。岂止观音乎。又阿难入一之后。则一入一切入。而圆自在慧当亦现前。岂终于下劣哉。出择一由已竟。

辰四一入六解。

入一无妄。彼六知根一时清净。

此科属证。令一门而入者。即从一根而解也。恐阿难疑其但解一根。余根尚缚。故结示以一解一切解也。按后圆通。则当以闻所闻尽为入一无妄。然一根返元。则六根解脱。由是而见所见尽。乃至知所知尽。即六根一时同净也。夫上来六义推验。耳根既已密示。且由悟而修。由修而证。则解结功夫大概已略周矣。开示解结一周已竟。

丑二因问重申委悉。此问不同后疑。盖疑为信之不及。而辩定是非。问为解之不彻。而请益开示。故佛下答。但是足前示而更加详明。与之增解。非与之断疑也。分二。寅一阿难蹑前发问。

阿难白佛言。世尊。云何逆流深入一门。能令六根一时清净。

此问但从悟圆入一科中而来。且于悟圆科中。但问前半如何是流。如何逆之。于入一科中。但问后半如何惟令入一。如何便能解六。的明此之问意。方了后之答文。

寅二如来就问重申。重申者。不出前义。但以加详之谓也。又分四。卯一申惑执尚深。此科一则出其不能顿了之故。二则明其欲流尚在。决当逆之。而方可至无生灭也。又分二。辰一直明我执未尽。

佛告阿难。汝今已得须陀洹果。已灭三界众生世间见所断惑。然犹未知根中积生无始虚习。彼习要因修所断得。

须陀还。小乘初果也。此云预流。谓小乘从贤入圣。至一果方预圣流也。金刚经佛自释云。须陀还名为入流。而实无所入。以不入色声香味触法。名须陀还。按此既出金言。而复与此经孚合之甚。宜惟取此。良以不入六尘。即逆生死欲流也。三界众生世间者。以四住见思。皆界内所断。非已出世间者所断也。孤山曰。见谛所断之惑。即八十八使也。修道所断之惑。即八十一思也。○见。谓见道位中。盖小乘初果属见道位。初果方断我执分别。而分别曰见。故此亦名见惑。即十使对三界四谛所叠八十八数。此是阿难初果已灭者也。根中虚习。即是思惑。所谓我执俱生也。根。即第八赖耶识。以相宗呼此识为根本依。积生若释为多生。则似与无始相重。今释积为种子。生为现行。虚习为习气。即四使对三界九地所叠八十一数也。又当知根亦即是六根。但相宗唯目八法所成。故属无情色法。此经直指根中六精心体。故即赖耶。是以后文观音圆通根尽。即当七信四果也。要因修断者。属小乘修道位中所断也。小乘以二三果属修道位。方断思惑。阿难未入修位。故犹未知所断也。

辰二况显法执全在。

何况此中生住异灭分剂头数。

此中仍指根中。以离赖耶。诸惑无依也。孤山曰。生住异灭。即同体无明也。分剂头数。谓初住以上。至于妙觉四十二品也。○同体无明。总摄法执中分别俱生微细之惑。所谓尘沙无明合为一住。天台目为界外见思是也。按起信论三细中之业相。是生相。三细之后二。六粗之前二。为住相。六粗之三四为异相。第五为灭相。而第六不与焉。疏释四相义。以最初心动为生。以法执坚住为住。以内外人我为异。以周尽终极为灭。此约顺流之相。若约逆断推人。则十信觉于灭相。二乘三贤觉于异相。天台判圆七信齐于小乘极果。此与三贤配之恐非圆教三贤。而前言十信。亦似别十信也。再俟考之。初地至九地觉于住相。十地乃至如来觉于生相。理实如来方于生相现量亲见。而法云地。但是此相中发觉初心耳。故知此之四相。盖取顺流中从微至著。逆断时自浅之深。通该五住以立。非取一刹那所具四相也。分剂头数者。明数量极多。非二乘所测之境也。良以粗分四十二品。细分则应无量矣。此科大意答前汝问如何是流。即汝未断之思惑。及尘沙无明别惑。是乃欲流尚在。所当逆断者矣。申惑执尚深已竟。

卯二申一六由妄。此答问中后二义。如何惟令入一。如何便能解六。为答此问。故说此科。又曲分为六科。辰一双以征起。

今汝且观现前六根。为一为六。

辰二别破二计二。巳一破计一。

阿难。若言一者。耳何不见。目何不闻。头奚不履。足奚无语。

既言体一。即当用通。则计之为定一者。真妄计非实也。

巳二破计六。

若此六根决定成六。如我今会与汝宣扬微妙法门。汝之六根。谁来领受。阿难言。我用耳闻。佛言。汝耳自闻。何关身口。口来问义。身起钦承。

若言体六。即当用不相随。今既相随。则计之为定六者。亦妄计也。

辰三承明上义。

是故应知。非一终六。非六终一。终不汝根元一元六。

非一二句开说。非一终六。则一不可定也。非六终一。则六不可定也。且非一两字。断定之辞。终六者。即用不相通之意。此二字释上非一之故。言由用不相通。所以决定非一也。非六两字。亦断定之辞。终一者。即用乃相随之意。此二字释上非六之故。言由用乃相随。所以决定非六也。末二句结定双非。以并遣一六之惑。切不可更添双亦以成矫乱之过也。

辰四推原由妄。

阿难。当知是根非一非六。由无始来颠倒沦替。故于圆湛一六义生。

此根既非六而又非一。众生惑之为六为一者。果何故哉。推究而言。根之本体。元非一六由无始来云云。颠倒即惑业。当论中三细五粗。沦替。即苦果。当论中第六粗也。圆则用具而本非一。湛则体一而本非六也。一六义生者。谓博地凡夫执之为六。浅解学者执之为一。而曾不达圆而非一。湛而非六之本真。复何一六之可得哉。

辰五判示当机。

汝须陀洹。虽得六销。犹未亡一。

约孤山所引金刚经不入色声香味触法。此但六尘消歇。然根以了尘为用。尘既不入。则根之六用已即不行。又此但说用之不行。非即体尽。四果方能体尽。按后观音圆通动静不生。即此六销。闻所闻尽。方当体尽。犹未忘一者。约孤山释为执有涅槃不差。然不止初果。四果亦然。以彼道成。尽晦六用。为灰断涅槃故也。此正所谓浅解学者执之为一也。然所以说此者。以凡夫执六。人皆知之。二乘执一。人或未达。故此判属示之。以见与凡夫执六者。同一妄而非真耳。

辰六更以喻明。二。巳一举喻。又三。午一从一成六喻。

太虚空。参合群器。由器形异。名之异空。

虚空。喻圆湛之性。群器。喻六根之相。器异者。方圆长短等也。然器异本无干于虚空。因参合而遂谓虚空有异者诚妄也。

午二除六说一喻。

除器观空。说空为一。

器未参合之先。无故而岂说空一。今因除器而后说一。斯亦对待妄立。非本真也。

午三真体无干喻。

彼太虚空。云何为汝成同不同。何况更名是一非一。

首二句。破正计也。因参器而说空为不同。不同即异也。因除器而说空为同。同即一也。此但徒有言说。而虚空岂为汝之言说而真成同与不同哉。此已将上一异双遣也。末二句。防转计也。更略一层。盖上文因破异而复立为一。故一异已并遣矣。今恐因破一而复立非一。故此复加何况更名。所以重将一与非一复并遣之。举喻已竟。

巳二合法。

则汝了知六受用根。亦复如是。

此须将喻中三科一一合之。初合从一成六喻云。彼圆湛性结滞六根。由根六而遂谓性六。殊不知根六本无干于圆湛。因结滞而遂谓性六者。固妄计也。次合除六说一喻云。销六根而立性为一。殊不知根未结滞之先。无故而岂说性一。今因销根而后立一。斯亦对待妄立。非本真也。末合真体无干喻。亦作两节。先合破正计云。因结根而说性为六。销根而说性为一。此亦徒言说。而圆湛岂为汝之言说真成一六之殊哉。此已将上一六并遣也。末合防转计云。因销六而立一。一六固已堕于俱妄矣。何况因破一而更名非一。则一与非一。愈妄无已也。意恐破二乘涅槃之后。而复有人计非涅槃。故重遣也。然此根性一六俱妄。何殊虚空之与器形乎。故曰亦复如是。此科大意答前问云。由此根性本无一六。所以一解而六即消也。申一六由妄已竟。

卯三申根结由尘。此科仍同首科答如何是流之问。而流相益加显明也。分为二科。辰一别明。又分为六。巳一揽色成眼。

由明暗等二种相形。于妙圆中粘湛发见。见精映色。结色成根。根元目为清净四大。因名眼体如蒲萄朵。浮根四尘。流逸奔色。

首四句。初成见精。上二句。单举尘相。相形者。互显也。下二句。正成见精。妙圆指性。妙。亦湛也。粘。染著也。粘湛发见。且言湛性被粘。而初发妄见。根未结也。中四句。次成胜义根也。上二句。表成胜义。见精。承上而言。即粘湛发见之见精。所映之色。即明暗等。所成之根。即内四大胜义根也。根成。则是颠倒从尘有见矣。下二句。检异浮尘。根元者。表其为浮尘根之本也。目为清净四大者。明其虽属四大。而其相最为微细。圣目天眼方能见之。凡夫莫睹。非浮根所能比也。末四句。后成浮尘根也。上二句。定名示相。因名眼体者。因有胜义根为之本元。方成眼体。如蒲萄朵者。粗相显著。凡夫共见也。此二句或可属上胜义。既曰圣等可见。非无相状。故表其如蒲萄。令不见者知也。若是。则体者谓能见之实体也。下仿此。下二句。检异示流。浮根者。明其为粗浮之根。检异胜义也。四尘。指其体也。即色香味触。二根虽粗细有异。要皆以能成地水火风。所成色香味触。八法为体。今于胜义说四大。浮尘说四尘者。就名而互影也。流逸奔色者。是乃聚见于眼。颠倒从尘发见。循色流转。惟以色为所缘之境。二根分属全依槜李。而但变其文耳。下五根大意。准此类推之。

巳二揽声成耳。

由动静等二种相击。于妙圆中粘湛发听。听精映声。卷声成根。根元目为清净四大。因名耳体如新卷叶。浮根四尘。流逸奔声。

相击者。互不相容也。卷。包揽也。与结意同。奔声。即循声流转也。余并准上。

巳三揽香成鼻。

由通塞等二种相发。于妙圆中粘湛发嗅。嗅精映香。纳香成根。根元目为清净四大。因名鼻体如双垂爪。浮根四尘。流逸奔香。

相发者。互相引起也。纳。吸取也。

巳四揽味成舌。

由恬变等二种相参。于妙圆中粘湛发尝。尝精映味。绞味成根。根元目为清净四大。因名舌体如初偃月。浮根四尘。流逸奔味。

恬即是淡。无味之味也。变即五味之总。有味之味也。以无味有味相对而成两端耳。参。杂和也。旋取曰绞。

巳五揽触成身。

由离合等二种相摩。于妙圆中粘湛发觉。觉精映触。抟触成根。根元目为清净四大。因名身体如腰鼓颡。浮根四尘。流逸奔触。

摩。际交也。抟。揽取也。腰鼓俗名杖鼓。颡。腔也。细腰。而以革瞒其两头。状似人身。

巳六揽法成意。

由生灭等二种相续。于妙圆中粘湛发知。知精映法。揽法成根。根元目为清净四大。因名意思如幽室见。浮根四尘。流逸奔法。

不云意体。而言意思者。以意之浮根即肉团心。孤山所引正法念经。状如莲华开合是也。然在于身中。人不可见。故用思字。以明有思量处即意根所在也。如幽室见者。检非日中所见。以前五根对尘实体。共见明了。如日中之见。意根对尘独影。自见隐暗。如幽室见物也。此亦但状其知体。非象其浮根也。形击结卷等字。但是变文。无大差殊。不必过于分析。别明已竟。

辰二总结。

阿难。如是六根。由彼觉明有明明觉。失彼精了。粘妄发光。

孤山曰。由彼觉明。真明也。有明明觉。妄明也。迷彼真明。故云失彼精了。成此妄明。故云粘妄发光。○此虽推重无明。再研经意。惟重粘妄二字。即染著于尘之谓也。粘妄发光。即先见精等初成。然后揽尘以结诸根。此染尘为成根之本。是以下科一忘尘而结自开也。三申根结由尘已竟。

卯四申尘忘结尽。此答问中第二意如何逆之。斯正教以逆之之法。所谓下手功夫也。良以奔尘既即为流。而忘尘岂不是逆乎。分二。辰一正申解结以酬问。又二。巳一统论离尘无结。

是以汝今离暗离明。无有见体。离动离静。元无听质。无通无塞。嗅性不生。非变非恬。尝无所出。不离不合。觉触本无。无灭无生。了知安寄。

此犹泛论离十二尘元无六根结体。非正教脱尘之功。功在下科。无有见体者。无聚见于眼。结滞为根之妄体也。非是并其照用自在之常体而俱断灭也。余五准此。此处看得明白。下文方知。阿难为谬解妄辩。此若不了。下文徒信佛语。而阿难之难终不能解也。

巳二正教脱一尽五。此中方是教以脱尽功夫分三。午一离尘。

汝但不循动静。合离。恬变。通塞。生灭。明暗。如是十二诸有为相。

不循。即是旋根不复奔尘功夫。此以耳身舌鼻意眼为序者。佛言随便自在。无他意也。有为属生灭法。十二尘相皆生灭法。故云诸有为相也。夫一大功夫。惟在不循二字。所谓简则易能。真圆顿上乘也。但学者珍重而勿轻忽。方能得其力矣。

午二脱一。

随拔一根。脱粘内伏。伏归元真。发本明耀。

首句言非是教汝六根齐拔。但当选一圆根。旋倒逆流以拔之。此与后观音意同。脱粘即是忘尘。内伏即是尽根。伏归元真。即是归一精明。发本明耀。即是心光融泄矣。

午三尽五。

耀性发明。诸余五粘应拔圆脱。

此即一根若返元。六根成解脱。所以答前入一门而六根一时清净之问也。正伸解结以酬问已竟。

辰二兼成二妙以证验。前科已尽正答。此复明其胜妙。令其决定趋进也。伏问意云。未审六根净后。有何利益。故复答此。然亦因如来初开义门。元为哀悯二乘。于菩提心未得自在。故此明解根之后。当得大自在也。又前科属修门。此科属证门。以二妙即所证圆通境界尔。分二。巳一情界脱缠成互用妙。情界。即正报根身众生世界也。前文佛云。由此无始众生世界生缠缚故。故此先明情界脱缠也。又二。午一先以示妙。

不由前尘所起知见。明不循根。寄根明发。由是六根互相为用。

首二句。外不由尘也。知见。举意眼而该余四也。由尘起见者。如眼因空明而后见等。今心光遍照。则塞不能碍。暗不能昏。岂假外缘。所谓不由前尘起知见也。次二句。内不循根也。明不循根者。照用遍周。不用胜浮二根也。寄者。权假之意。寄根明发者。但权假二根示为照明之相。而实不全由也。故佛菩萨之视。不俯仰。不回转。盖由不全用根故也。设随世相。亦权假表法。非真也。末二句。结成互用妙也。由是者。因此外不由尘。内不循根。根尘双脱之故。方成此妙也。互用者。如眼能听。耳亦能见之类是也。良以心光既遍。六用皆周。故六门互通。理之自然矣。孤山所谓似如法华真如华严者。当取于真。盖此妙由于无漏性发。非同法华尚假果报之力故也。斯于众生世界无复缚碍。而内之根身既已得大自在矣。

午二证不循根。

阿难。汝岂不知今此会中。阿那律陀。无目而见。跋难陀龙。无耳而听。殑伽神女。非鼻闻香。骄梵钵提。异舌知味。舜若多神。无身觉触。如来光中。映令暂现。既为风质。其体元无。诸灭尽定得寂声闻。如此会中摩诃迦叶。久灭意根。圆明了知。不因心念。

此恐凡小久执六用必循于根。骤闻明不循根。疑而不信。故引此证之。令其信极也。孤山曰。殑伽。河名。此云天堂来。以其自雪山顶无热恼池流出故也。温陵曰。骄梵受牛司报。故曰异舌。舜若多神。主空神也。其质如风。而能觉触。○空神多劫以无身为苦。如来放拔苦光。映令暂现身触。则乐不可言。然则缠空外道当知警矣。温陵曰。修灭尽定得寂声闻。意根斯灭。如大迦叶虽灭意根。而能了知。孤山曰。那律等六人。或是凡夫业报。或是小圣修得。斯皆妄力。尚不依根。何况圆脱。岂无互用。情界脱缠成互用妙已竟。

巳二器界超越。成纯觉妙。前文佛云。于器世间不能超越。故此后明器界超越也。分二。午一先以示妙。

阿难。今汝诸根若圆拔已。内莹发光。如是浮尘。及器世间。诸变化相。如汤销冰。应念化成无上知觉。

言有次第。理实诸根圆拔。则二妙齐臻。故此首二句重牒起也。内莹发光者。心光融镕。洞彻表里也。浮尘。毕竟虚法也。器世间。似有体法也。诸变化相。总该山河万物染净苦乐等相也。前于奢摩他中。但方了妄即真。此则亲证实到。故无情滞相。为心光所镕。还本觉体。所以如汤消冰。应念成觉也。夫山河大地。既皆自心纯觉之体。则翻苦作乐。变秽为珍。乃至大小互融。一多不碍。无所不可。如后观音三十二应等得大自在也。是知六根未解。非惟器界不得自在。虽根身亦不得自在。六根既解。非惟根身得大自在。虽器界亦得自在矣。此学者但当解根无劳出界也。

午二验不藉缘。此恐凡小过虑圆妙未发。先销根尘。万一根尘既已双失。而圆妙又或不发。岂不落空。故此验以示之。令其进销勿畏也。然由不循根为根身自在之本。故前证不循根。由不藉缘是器界自在之本。故今验不藉缘。又分为三。未一即事以验。即目前之事验之。令易省解也。又三。申一用肉眼局量。

阿难。如彼世人。聚见于眼。

聚见于眼者。谓见性本周法界。颠倒故。但聚于眼。离眼别无也。

申二令合成暗相。

若令急合。暗相现前。六根黯然。头足相类。

此中依吴兴。下文作合眼者循绕他人之体。则此六根二句。即当指合眼者所对之他人方通。然译文阙略。仍当补云。正合眼时。设复有人当其前立。则六根莫辨。手足何分乎。

申三验暗中知觉。

彼人以手循体外绕。彼虽不见头足一辨。知觉是同。

吴兴曰。彼人。即指合眼之人。循体。谓绕他人之体。知觉是同。言暗中知觉。与明中所见不殊。即事以验竟。

未二明不藉缘。

缘见因明。暗成无见。不明自发。则诸暗相永不能昏。

缘见因明者。缘尘之见。寻常必因于明也。暗成无见者。即合成暗相科也。不明自发者。即暗中知觉科也。末二句。断定灭缘决不碍见也。

未三决成圆通。

根尘既销。云何觉明不成圆妙。

根尘销落。诸缘灭尽也。承上灭缘既不碍见。则根尘销而岂不决发圆通乎。圆妙即圆通。乃根身器界大自在之境也。通前开示重申二科。则解根下手功夫略已发尽。但未说出一门的指何根而已。学者宜当反覆潜玩。则圆通修证思过半矣。又通前二义论之。前一义。为略示因果全功。令悬知究竟极果。后一义。为详示初心方便。令切晓下手功夫尔。分门以定二义已竟。

辛二证验以释二疑。前二义。正与说示修门。此下诸科。皆因辩问而与之除疑增解。本科正当除疑。而疑则有二。就分为二。壬一验释根性断灭疑。此疑从前第二义门。统论离尘无结科中而来。又分二。癸一阿难错解佛语以谬难。佛谓离尘无有结体。阿难误谓离尘全灭性体。故谬起斯难也。又分为三科。子一因果相违。三。丑一按定如来教旨。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佛说言。因地觉心欲求常住。要与果位名目相应。

第一义门。反决必同科中文云。若于因地以生灭心为本修因。而求佛乘不生不灭。无有是处。阿难所按。盖按斯文也。名目相应者。要因果二地觉心同一常住。然后可尔。

丑二引果较量今因。又二。寅一引果明常。又二。卯一备引七果。

世尊。如果位中。菩提。涅槃。真如。佛性。庵摩罗识。空如来藏。大圆镜智。

七果皆取如来究竟证极。不取在缠理具者也。菩提。取万德庄严。号无上者。涅槃。取五住净尽。号无余者。与夫究竟真如。证得佛性。离垢白识。出缠空藏。转识镜智。皆果位所有。非因位能共者也。庵摩罗。此云无垢。与大圆镜智皆转第八所成。皆同照万法。故规矩云。大圆无垢同时发。普照十方尘刹中。但圆照万法而无分别处。名镜智。分别一切而无染著处。名净识。故楞伽经云。分别是识。无分别是智。此因二名对举。暂以分属如此。非谓是智皆无分别。是识皆有分别。良以识有无记为性者。智有分别为体者也。问。此二何异前之智果。答。彼乃一切种智。三谛圆照。此二多照俗谛。是其差别也。

卯二总结真常。

是七种名。称谓虽别。清净圆满。体性坚凝。如金刚王常住不坏。

断尽无明曰清净。具足性德曰圆满。不可破曰坚。不可动曰凝。金刚王。即帝释宝。而金刚经释有坚利二义。今独取坚义。以合常住不坏。盖七果皆一成永成。无复变也。

寅二说因为断。又二。卯一疑因断灭。

若此见听。离于明暗动静通塞毕竟无体。

根惟略举前二。尘乃略举前六以该其余。总言根之离尘无体也。领前统论离尘无结科而谬疑尔。

卯二疑同妄心。

犹如念心。离于前尘本无所有。

念心。即六处识心。领前最初三番破心中。第三明其无体意也。言佛前破识心离尘无体。今此六根亦离尘无体。岂不同于彼心乎。

丑三谬疑因果相违。

云何将此毕竟断灭以为修因。欲获如来七常住果。

言既离尘无体。则是毕竟断灭之法。然佛既言生灭为因。不可获常住之果。以其不相应也。今何以断灭因而修七常住果乎。因果相违已竟。

子二后先异说。即自语相违也。分三。丑一据今现说断灭。又三。寅一贬根同识。

世尊。若离明暗。见毕竟空。如无前尘。念自性灭。

此单举眼根。例该余五。然此科亦但牒前说因为断中文。首二句。迭疑因断灭科也。次二句。迭疑同妄心科也。言此根性与前佛所破之识心何所差别乎。

寅二正疑断灭。

进退循环。微细推求。本无我心。及我心所。

进退者。前后反覆也。循环者。周而复始也。微细者。检异粗心也。无我心者。无心体也。无我心所者。无心处也。同前最初破心无体。破心无处矣。心所非谓相应法也。据此科意。全将根性疑同识心无体亦无处也。

寅三惧难克果。

将谁立因。求无上觉。

真因方可克果。今因尚断灭。其谁成果乎。此亦全领最初破心文中。佛言尘非常住。若变灭时。则汝法身应同断灭。其谁修证无生法忍。大抵既惑根性全同识心。则全将前破识之意而转以破根矣。据今现说断灭已竟。

丑二考前多许真常。

如来先说湛精圆常。

上科据如来今说根性。是其断灭。此科考如来先说根性。多许其湛精圆常。若作四义。澄清不动曰湛。灵明不昧曰精。充满法界曰圆。体恒不灭曰常。或以湛精即指六精。则但以圆常为二义亦可。此科总取前十番示见义。故曰如先说也。示见十义。圆常二字收之殆尽。不动不灭。不失不还。皆常义也。不杂不碍不分。乃至不偏因缘自然。皆圆义也。

丑三谬疑自语相违。

违越诚言。终成戏论。云何如来真实语者。

先说根性圆常。后说根性断灭。故曰违言成戏也。戏论。如矫乱之语也。云何二句。明其不得为圣语。称理曰真。不虚曰实。

子三更求开示。

惟垂大慈。开我蒙吝。

蒙。谓根暗而不了佛言。吝。谓疑滞而不果进领也。阿难错解佛语以谬难已竟。

癸二如来即事验常以释疑。即目前之事。验根性果常以释之。分四。子一许以除疑。又二。丑一责徒闻未识。

佛告阿难。汝学多闻。未尽诸漏。心中徒知颠倒所因。真倒现前。实未能识。

首二句。以其务多闻而不暇尽漏。见多闻功专也。非责其不尽漏也。颠倒。即错误之惑也。徒知颠倒所因者。徒知颠倒为诸妄所因也。真倒未识者。盖多闻之人。徒记颠倒名字。亦知诸妄皆因颠倒。而实不知何为真实颠倒。亦如说药人。而实未见真药者也。及至真倒现前实未能识。亦如真药现前实未能辨也。

丑二许即事除疑。

恐汝诚心。犹未信伏。吾今试将尘俗诸事。当除汝疑。

首二句。言我若不设方便。直说根性为常。恐汝云云。末三句。正许设为方便而与之除疑。盖击钟引梦。皆尘俗易晓之事故也。

子二击钟验常。分四。丑一两番问答。又二。寅一问闻答闻。谓问闻之有无。即以闻之有无为答也。又二。卯一三次致审。就分三。辰一先审有闻。

即时如来敕罗侯罗击钟一声。问阿难言。汝今闻不。阿难大众俱言我闻。

今我俱作有字。方妙。

辰二次审无闻。

钟歇无声。佛又问言。汝今闻不。阿难大众俱言不闻。

今仍作有不闻宜作无闻。

辰三复审有闻。

时罗侯罗又击一声。佛又问言。汝今闻不。阿难大众又言俱闻。

今字同前俱亦作有。夫审有审无。似乎两次足矣。何用第三复审。盖此复审甚有关要。至下申正义处必用此三。临文再为指出。

卯二重与确定。

佛问阿难。汝云何闻。云何不闻。阿难大众俱白佛言。钟声若击。则我得闻。击久声销。音响双绝。则名无闻。

不仍作无。音即本声。响。乃虚谷应声之影也。此之确定。要令众等亲口自言。或有或无。但惟是声。无关于闻也。问闻答闻已竟。

寅二问声答声。谓问声有无。即以声之有无为答也。分二。卯一三次致审。就分为三。辰一先审有声。

如来又敕罗侯击钟。问阿难言。汝今声不。阿难大众俱言有声。

汝今二字。不如今有二字为妙。

辰二次审无声。

少选声销。佛又问言。尔今声不。阿难大众答言无声。

此与下科尔今。俱应作今有读之。

辰三复审有声。

有顷罗侯更来撞钟。佛又问言。尔今声不。阿难大众俱言有声。

少选。有顷。皆言少时也。关要同前。

卯二重与确定。

佛问阿难。汝云何声。云何无声。阿难大众俱白佛言。钟声若击。则名有声。击久声销。音响双绝。则名无声。

首句不如只言云何有声。此与上文数字译文伤巧。故皆换字代读。义自显现。盖变文图巧。不如显义为高也。两番问答已竟。

丑二责其矫乱。分二。寅一直责矫乱。

佛语阿难。及诸大众。汝今云何自语矫乱。

寅二因问勘定。

大众阿难俱时问佛。我今云何名为矫乱。佛言。我问汝闻。汝则言闻。又问汝声。汝则言声。惟闻与声。报答无定。如是云何不名矫乱。

声闻报答无定。即真矫乱。而凡小素无智眼。混滥无分。随口而应。殊不自觉。故激责令问。因问与说也。盖声闻虽以双审。有无只归一边。今乃二俱随应。真混滥矫乱之答也。理实只当答声有无。岂可混答闻之有无哉。

丑三破申正义。声有生灭。闻乃常存。是其正义。审之不悟。故与申明。而破其误执之深惑也。分二。寅一先破灭无之见。又二。卯一取更击以验未灭。

阿难。声销无响。汝说无闻。若实无闻。闻性已灭。同于枯木。钟声更击。汝云何知。

此中方显若无第二声之击。并无第三次之审。则此破何所施乎。故曰第三之审甚为关要也。钟声更击汝云何知者。言闻既随声已灭。更击应当不闻。今更击仍闻。岂云随灭而遂言无闻乎。知字。即第三次所审知有之知也。

卯二取知无以验不无。

知有知无。自是声尘或无或有。岂彼闻性为汝有无。闻实云无。谁知无者。

首句迭表生灭惟声也。言知有知无者。谓所知之有。及与所知之无也。故惟重有无二字。不重知字。次二句迭表有无不关于闻性也。岂彼闻性为汝有无者。言岂是闻性因声之有无。而亦为汝成有成无哉。此皆迭申正义。而破意全在末二句。闻实云。无者。纵词也。言若果随于声尽即无也。谁知无者。夺词也。言我第二次审汝。复将何性知其为无声乎。此科之破。恐彼承前破而转辩之曰。初击既久。揣知声灭而闻亦随灭。及其再击。不妨声生而闻亦随生。故即用此科末二句义以破之云。若实声灭而闻亦随灭。即应声无而不知无声。然则汝当次审。是谁知其无声乎。先破灭无之见已竟。

寅二后申真常正义。

是故阿难。声于闻中自有生灭。非为汝闻声生声灭。令汝闻性为有为无。

此方剖决断定生灭与不生灭者。文似重前。而此实更有交互之意。不同前文首二句。声于闻中实有生灭也。末四句。闻于声中实不随生灭也。非为汝当另读。闻字连下句读之。言非为汝闻声之生灭。即令汝闻性亦或有而或无也。破申正义已竟。

丑四责迷戒谬。

汝尚颠倒。惑声为闻。何怪昏迷。以常为断。终不应言。离诸动静闭塞开通。说闻无性。

首四句责迷也。意谓断常纵使难定根尘宜当易分。今惑声为闻。尚于易分者而不能分。何怪以根中之常性而惑为断灭。此固于难定者亦不能定也。理实凡小不能决定信根性为常住者。病根在于根尘混滥。而粗心未能斟别。故佛击钟详审。发其混滥。然后与申明之。最为妙示也。末四句戒其止谬辩也。加闭塞开通者。似明浮尘根亦与闻性无干也。击钟验常已竟。

子二引梦验常。前阿难领佛离动离静元无听质之旨。而起根性断灭之疑。今击钟之示。有声验之于动。无声验之于静。而实未及动静双离以验之。故此再引睡中双离动静时以验也。分为二。丑一验梦不昧。分四。寅一梦外实境。

如重睡人。眠熟床枕。其家有人。于彼睡时捣练舂米。

轻睡者有声即醒。不成斯喻。故惟取于重睡。眠熟者。睡浓时也。捣练。砧声也。舂米。碓声也。或二事并作亦可耳。

寅二梦中误认。

其人梦中。闻舂捣声别作他物。或为击鼓。或为撞钟。

睡中昏识。境多颠倒。闻外声而误作别音。此其常事。或钟或鼓二俱双取亦可。以后文互影故也。

寅三分别不昧。

即于梦时。自怪其钟为木石响。

此但取闻声即为根性不昧。不论其误与不误也。梦中分明见其撞钟。其声实是杵音。故于梦中怪此钟声响同乎木石矣。

寅四寤时述误。

于时忽寤。遄知杵音。自告家人。我正梦时。惑此舂音。将为鼓响。

梦中怪钟。醒时说鼓。互影略也。验梦不昧已竟。

丑二决定性常。承此决定根性为常住也二。寅一即离尘不昧。

阿难。是人梦中。岂忆静摇开闭通塞。其形虽寐。闻性不昏。

摇。即动也。静摇。即动静二尘也。复加开闭通塞者。兼肉耳也。言此梦中。岂惟动静双离。兼亦根尘并舍。其实睡中之人举身皆忘。岂犹记肉耳之开闭通塞。汝疑动静双离。根性断灭。即当此之睡人。动静根尘俱忘之时。全应无觉也。今乃犹能分别杵音。则闻性离尘不灭。宛有明验矣。复何疑哉。

寅二知形销不昧。

纵汝形销。命光迁谢。此性云何为汝销灭。

此犹更进一步。令知非惟睡中不昧。即当因此并信死后亦不昧也。云何为汝销灭者。言岂为汝形之销灭。而闻性亦与之俱灭乎。此处阿难仍当更有一问。问云。既此根性。动静无关。生死不碍。如来何言离动离静元无听质乎。如来应答云。我言离尘无听质者。为无聚闻于耳。结滞为根之听质也。此质若忘。则遍周法界之闻性方以全彰。岂令翻成断灭乎。此方明出元无听质之故。显其自是阿难谬解。非佛自语相违也。不然。则佛前言离尘无质。后言离尘有体。终无以解自语相违之难矣。故此问答。理应有之。而经文缺者。只由阿难承击钟引梦之巧示。亲觉根性常住。自悟前难为谬。不复重征。以致后之学者多不知元无听质者指于何质也。此意从来人所未觉。补明甚有关系。智者详之。吴兴曰。前阿难通疑六根离尘无体。如来所以别显闻性为常。诚欲发耳根圆通之机也。○故后偈云。声无亦无灭。声有亦非生。乃至纵令在梦想。不为不思无。皆取于此也。引梦验常已竟。

子四申迷教守。前但发明正解。此科警劝专修。分二。丑一普申迷常故堕无常。又二。寅一明逐妄迷真。

以诸众生从无始来。循诸色声。逐念流转。曾不开悟性净妙常。

循诸二句。逐妄也。统言循尘流转。略举色声以该摄余一切尘也。末二句。迷真也。不悟根中之性。净而不染。妙而不缚。常住而无生灭也。

寅二结无常流转。

不循所常。逐诸生灭。由是生生杂染流转。

上科逐念流转而不开悟。但属于惑此中不循所常者。即不守根中所具常性。逐诸生灭者。流逸奔尘。造诸尘业也。生生流转者。乃指六趣迁流。苦果无尽也。而惑业苦三具足无缺矣。迷常故堕无常竟。

丑二教令守常必成正觉。上警无边生死。但因迷常不知所循。此故劝以守常必成究竟也。守即循也。分为三。寅一正教守常。

若弃生灭。守于真常。

上句不逐妄也。即不奔诸尘。下句惟守真也。即旋根反照。所谓脱粘内伏也。理实即后圆通入流忘所功夫耳。

寅二六解一忘。又分为二。卯一常光现而六解。

常光现前。根尘识心应时销落。

首句。即伏归元真发本明曜也。末二句正六解之相。据文。则十八界俱已并销。理实尽根而余自尽矣。即前所谓耀性发明。诸余五粘应拔圆脱矣。按后圆通。应齐闻所闻尽。

卯二缘影尽而一忘。

想相为尘。识情为垢。二俱远离。则汝法眼应时清明。

此中尘垢非指粗者。良以上科根尘识心悉以销尽故也。今言到销落之后。心中纯想湛一之体。即所想湛一之相。更是一种最细难除之尘。识情亦非粗识。即对此湛一为能想之心。亦名法爱。以其不舍湛一之境也。即此法爱情念。更是一种贴体难刮之垢。若能于此二俱远离。则法眼当下清明。以粗细尘垢净尽无余故也。按后圆通。此科应齐尽闻不住。乃至寂灭现前。至此则湛一亦忘。何六根之可结哉。

寅三决成正觉。

云何不成无上知觉。

上法眼清明。似方至于初住。今即许以究竟极果。良以因地真正。则果无纡屈。而从初发心。必成正觉矣。验释根性断灭疑已竟。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