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京都西湖沙门交光真鉴

蒲州万固沙门妙峰福登校

辰四舌味识界。分四。巳一标举三界

阿难。又汝所明。舌味为缘。生于舌识。

巳二双以征起

此识为复因舌所生。以舌为界。因味所生。以味为界。

巳三分文难破。分四。午一破舌生。分二。未一根转尘亡

阿难。若因舌生。则诸世间甘蔗乌梅黄连石盐细辛姜桂。都无有味。

前四味可知。后三味同一辣味。都无有味者。约上识因舌生。则是不假外之味尘。而舌之体上。自能分别成味。故云尔也。

未二教尝难破。二。申一教自尝舌

汝自尝舌。为甜为苦。

蹑上舌自有味而成难也。

申二两途俱非。又分二。酉一舌苦谁尝

若舌性苦。谁来尝舌。舌不自尝。孰为知觉。

若舌性苦者。举一味以为例也。谁来尝舌者。先反问也。下二句申正义也。孰为知觉者。言舌既不自尝其舌。孰从而知觉其为苦乎。

酉二非苦何界

舌性非苦。味自不生。云何立界。

言舌性若本自非苦。则诸味皆自不生于舌。无可了别。云何立识界乎。破舌生已竟。

午二破味生。又复分为二。未一不成知味

若因味生。识自为味。同于舌根。应不自尝。云何识知是味非味。

识自为味者。识即是味也。味不自知。同于舌不自尝。遂结无知。

未二更成相坏。又三。申一以多坏一

又一切味。非一物生。味既多生。识应多体。

以味之多。坏识之一也。谓能生之味本是多体。则所生之识亦应非一。如母多子亦应多也。

申二以一坏多

识体若一。体必味生。咸淡甘辛。和合俱生。诸变异相。同为一味。应无分别。

以识之一。坏味之多也。谓所生之识本惟一体。而能生之味亦应非多。如子一母亦应一也。吴兴曰。咸淡甘辛。略举四味。和合者。众味共成也。俱生者。本性不易也。变异者。烧煮异本也。予谓变异者。正是酝酿酒醋之类。而烧煮犹次之矣。

申三蹑失名义

分别既无。则不名识。云何复名舌味识界。

蹑无分别遂失识名。以识正惟分别是其义也。

午三破空生

不应虚空生汝心识。

按前双征。不合有此科。且诸界皆无。属之味生。又颇无意味。疑若衍文。殊未敢定。然佛语自在。依孤山意。另开一科无伤。

午四破共生

舌味和合。即于是中元无自性。云何界生。

元无自性者。言合而为一。无两开各自之性也。云何界生者。言根尘既已合一。尚无自性。岂有中间空隙以容识界之生乎。孤山曰。初因舌。破自生。二因味。破他生。三空不生。破无因生。四和合。破共生。此意亦好。别界不全。又当知彼是般若密意。但破四生妄计。以显诸法无生而已。此更直指一性。以显诸计皆妄。方为真了义也。

巳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舌味为缘。生舌识界。三处都无。则舌与味及舌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舌界者。舌识界也。此与下二科皆系根以为别名。余并准上。舌味识三界已竟。

辰五身触识界。分四。巳一标举三界

阿难。又汝所明。身触为缘。生于身识。

巳二双以征起

此识为复因身所生。以身为界。因触所生。以触为界。

巳三分合难破。又分为三。午一破因身生

阿难。若因身生。必无合离二觉观缘。身何所识。

温陵曰。觉观。即身识。而以合离二境为缘。若无缘则无识矣。

午二破因触生

若因触生。必无汝身。谁有非身知合离者。

蹑无身而决其必不知合离矣。

午三破共相生。三。未一标定合显

阿难。物不触知。身知有触。

物不触知者。徒物不能自触而知也。身知有触者。必因合身方知有触也。先以标定触知必因身合而显。所以张下正破之本矣。

未二正破共生。又分为三。申一所生无兼相

知身即触。知触即身。即触非身。即身非触。

科云所生者。即识也。无兼相者。无双兼根尘之相也。首二句约双即。破其不得为共生也。二知字。即承用上科合显之知也。承上如云。身触合处。其知性固历然而显。若即因此而计其共生。则当审此知性知身乎知触乎。若言知身。则此知即是触知。何以故。触者。身之对也。此之知性必与触一。而后可对知于身也。知触即身。反此翻之。末当结云。此但属于一边。何以为共生乎。当记二即字。乃是知即触知即身。不可误作身即触触即身也。次二句双非。破其不得为共生也。如云。此知也。既单属触。便不得兼属于身。故曰即触非身。既单属身。便不得兼属于触。故曰即身非触。末当结云。竟不得兼于二边。何以为共生乎。亦但记二非字。乃是知非身知非触。不可误作触非身身非触也。

申二能生无对相

身触二相。元无处所。合身。即为身自体性。离身。即是虚空等相。

科云能生。谓身根触尘。无对相者。无对立内外之二相也。首二句标定。下四句释成标中之义。合身离身。皆以触言。前二句。谓触与身合。即成一体。不可复分。后二句。谓触与身离。即与虚空同相。等。即同也。此盖言其并上一体亦无也。夫合离皆无二相。意盖显其二相尚无处所。何得为能共生识之本乎。

申三能所互不成

内外不成。中云何立。中不复立。内外性空。

前二句。因能生根尘不成。致所生之识不成。后二句。因所生之识不成。致能生根尘不成。中与内外。亦同上解。但颠倒其义。故曰互不成也。正破共生已竟。

未三总以结破

则汝识生。从谁立界。

此方显结不能共生也。言三皆无位。界无从立。何有共生之理。

巳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身触为缘生身识界。三处都无。则身与触及身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上。身触识三界已竟。

辰六意法识界。分为四。巳一标举三界

阿难。又汝所明。意法为缘。生于意识。

巳二双以征起

此识为复因意所生。以意为界。因法所生。以法为界。

巳三分合难破。分二。午一破因意生。二。未一根尘存亡破

阿难。若因意生。于汝意中。必有所思。发明汝意。若无前法。意无所生。离缘无形。识将何用。

于汝下三句。尘存则意存也。言意中必有所思之法尘。而后显意根之相。若无下二句。尘亡则意亡也。若无前所思之法尘。意根亦无所生矣。末二句蹑之。正破意之生识也。离缘者。离法尘也。无形者。意根无形也。言离法则意根无形。若是则根尘悉泯。识将焉用哉。此与前耳声识界中约胜义科其意全同。

未二根识同异破。又分三。申一双审同异

又汝识心。与诸思量。兼了别性。为同为异。

管见意好。详经意。本是单举首句。对下二句为论。故首句作识。而下二句同作根。于理为顺。盖正取思量为意根。而略带八识了别之性也。故兼者即带也。重轻之分允当矣。

申二别为致诘。又分二。酉一诘同意

同意即意。云何所生。

识若同意。则与意无别。无复能所。云何是意所生乎。

酉二诘异意。又二。戌一正破异意

异意不同。应无所识。

知性具于意根。识既与根别异。即当堕于无情。故曰应无所识。

戌二两途俱非

若无所识。云何意生。若有所识。云何识意。

言异意无知即与意为非类。云何名为意生之识。异意有知即为二体。两不相干。云何名为生识之意。大科正破意生故也。别为致诘已竟。

申三双承结破

惟同与异。二性无成。界云何立。

根识莫辨其为一为二。凭何立识界乎。

午二破因法生。又三。未一外不涉内

若因法生。世间诸法。不离五尘。汝观色法。及诸声法香法味法。及与触法。相状分明。以对五根。非意所摄。

首句标定。此法字。犹指内对法尘。向下即历举外之实法。但对前之五根。而非意根所摄。此科先表外之实体。决不入于意根之中。

未二内无自体。又三。申一牒标令观

汝识决定依于法生。汝今谛观。法法何状。

此中三法字。皆指内对法尘也。首二句。牒标也。次二句。令观也。何状者。诘其有何自体可得乎。

申二离外无体

若离色空动静通塞合离生灭。越此诸相。终无所得。

色空等。犹指外尘。缺略甜淡。惟生灭二字方是法尘。以此结后者。言离此诸外尘生灭影子。欲别有实体。超前诸相而独存。不可得也。越者。超于外也。

申三决托外影

生则色空诸法等生。灭则色空诸法等灭。

言生。则是色空诸法之影子生。离彼诸相。决不更有实生之体。灭亦如是。

未三蹑意结破

所因既无。因生有识。作何形相。相状不有。界云何生。

承上言。外之实法既不入于内。而内又无自体之实法。则法尘毕竟虚妄。则师云。所因者。即法尘也。所因之法自无实状。则因之生识复作何状耶。状不有。则界亦亡矣。此阙根境合辨之科。愚谓。意法本自无相。非同前五根尘有实性境。况分破中。又极明其虚无。故无复共生之相可破。非阙文也。

巳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意法为缘。生意识界。三处都无。则意与法及意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上。会通四科即性常住已竟。此科可为理事无碍法界之由致。虽不全具彼之诸门。但悟此而自可达彼诸门之义。故曰由致。良以凡夫著于事相而全不见理。权教隔乎事理而两不通融。故皆不能入理事无碍法界。今经且将事相一一融归于理。即彼十门中全事皆理门也。既达诸事即理。则众妙之门。自相次而洞开矣。非彼由致而何哉。

子三圆彰七大即性周遍。人皆知此科理趣深广。必胜前科。实多不能较其所以胜。旧注谓前近取身。后远取物。又云。前悟一身。后融万法。皆非也。良以前四科除六入。余皆如来对机各立。一一皆该内外尽万法。如五阴中。色摄十一。谓五根六尘。五根即同见大。六尘即前五大。而后四阴即识大。以此类推处界。更显然该于七大。若惟执此较量前后。摄法全同。曾无优劣。何有四科专于内而七大专于外耶。前浅后深之故元不系此。请申正义。当知四科即七大中别相。七大即四科上总相。法本无殊。但四科方谈其一一皆是性真。而未尝言其一一皆周法界。如指香柴煤炭一一言其是火。而未及言一一皆可洞烧林野。至后七大。方谈其一一皆周法界。故总名为大。如方说出诸火每一星皆有洞烧之极量也。盖前显法法当体真常。后乃显法法圆融周遍矣。岂离前法而别有哉。此固浅深之正义也。分二科。丑一阿难转疑双非。又分二。寅一执权疑实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来常说和合因缘。一切世间种种变化。皆因四大和合发明。云何如来因缘自然二俱排摈。我今不知斯义所属。

如来二句。举昔所立一大宗名也。盖佛初立教。以和合因缘为宗。同条而共贯。故统言之。益以符前旨趣相关也。一切下四句。撮略一宗之大义也。一切世间谓一者根身即众生情世间也。二者器界。即无情器世间也。皆各具多种变化。四大。谓地火水风。诸经中但谈四大。发明。犹言出现也。夫阿难摄前四科起疑。而总陈四大。足显大之为名。但是四科总相。非有别法。不然。前未显排四大。今何举之为疑乎。齐此是执昔权义。云何下。疑今教也。拨毁曰排。斥逐曰摈。词虽似平。而意独疑其排摈因缘。如曰。排摈自然则无可疑。今何并因缘而二俱排摈乎。意怪大违自教之宗也。斯义。即排摈旨趣。属。收也。归也。言此双非之旨。毕竟为何等教法中所收属耶。

寅二请佛开示

惟垂哀愍。开示众生中道了义无戏论法。

中道。则不滞二边。了义。则显明究竟。戏论反此。谓偏枯不中。覆密有余之说也。夫万法因缘而有生。正属有门戏论。权应初心之言。而阿难反执之为了义。今经剖相出性。而斯妙性不滞于有为。故非因缘。不堕于无为。故非自然。正中道了义。而阿难见其一切排摈。反疑为偏空戏论。此固常情迷惑颠倒溺有怖空之故习。故佛于下文深责之。问。佛于示见处。已将因缘和合等破尽。何阿难今又疑之。答。前约见性而论。故阿难但领性体非因缘等。而诸法因缘之执如故焉。今闻阴入处界悉非因缘和合是以又起斯疑也。盖前疑一性而此疑万相耳。善须辨之。

丑二佛与进示圆旨。分三。寅一责迷许说。二。卯一责迷。又二。辰一明应求施教

尔时世尊告阿难言。汝先厌离声闻缘觉诸小乘法。发心勤求无上菩提。故我今时为汝开示第一义谛。

言昔因缘之教。但为欣取小乘者说。今因汝厌离小乘。希冀菩提。故说第一义谛。是知排摈因缘等正弃戏论而示了义也。求菩提者。自淫室归来。即求十方如来得成菩提等。然求佛果即是厌小乘也。

辰二责取舍昏吝。

如何复将世间戏论。妄想因缘。而自缠绕。汝虽多闻。如说药人。真药现前。不能分别。如来说为真可怜愍。

此法喻互有影略。盖阿难本有二失。一吝于旧闻而不能顿舍。二昏于今教而不能识取。今乃于法中独责吝于旧闻。于喻中独责昏于今教。若全二意。应云。汝方厌权乘而求正觉。我正摈戏论而谈了义。汝即当尽捐因缘之旧闻。而欣领超情之了义可也。何乃缠绕旧闻而昏疑了义。如人说药。实未亲采。误执假药。而真药现前反疑弃之。岂不甚可愍哉。

卯二许说

汝今谛听。吾当为汝分别开示。亦令当来修大乘者通达实相。

初。正被当机也。亦令下。普被未来也。大拣于小。实拣于权。实相者。终实教中皆取为体。未可偏目无相。三如来藏浑然毕具。方始相应。经自佛与阿难释迷闷。即责其不达实相。今七大科中又复标许。则知三大科所出藏性即是实相。在六根。克体所具妙精明元。在四科。全相所即妙真如性。在七大。当体所本如来藏心。以至清净本然周遍法界。方是一切法真实之相。如是知者。即为通达实相矣。

寅二阿难伫听

阿难默然。承佛圣旨。

寅三正与开示。分二。卯一总喻性相。此中所用。即比量中同异二喻。同喻者。与法相类。正明于法也。异喻者。与法相反。反显于法也。今经异喻居先。而同喻居后。至下分科自见。又三。辰一牒取前语

阿难。如汝所言。四大和合。发明世间种种变化。

辰二异喻别明。又二。巳一明非不和合

阿难。若彼大性体非和合。则不能与诸大杂和。犹如虚空。不和诸色。

和合与不和合。以性相相望而论。诸大即相也。诸大之性即如来藏心也。首二句牒定也。不能杂和者。言性应不能随缘成相也。是法固反言。而喻亦反显。意则正明性能随缘而成相。永异虚空之顽断。故非不和合也。问。阿难惟执和合。佛何并不和合而兼破乎。答。二计相待。若不兼破。则破和合之后。阿难必又以为非和合矣。故佛首破之。杜转计也。

巳二明非是和合

若和合者。同于变化。始终相成。生灭相续。生死死生。生生死死。如旋火轮。未有休息。

首句标定也。同于变化者。言与相同迁也。始终与生灭稍不同。始终者。细相也。生灭者。大分也。故生灭各有始终。如生为住始。住为生终。异为灭始。灭为异终。始终相成者。谓因始有终。因终复始也。生灭相续者。谓生而接至于灭。灭而复继以生也。又生灭兼乎无情。生死局于有识。生死死生者。顺次而言也。生生死死者。间隔而论也。如云。今生之于来生。前死之于后死也。又或如转蜕业化。则生而复生。故曰生生。如中阴命终。则死而复死。故曰死死。如旋二句。言性无不变之体。常随相迁。竟不能复于无始终等也。此亦法固反言。而喻亦反显也。意则正明相实不能变性。不同火轮之不息。故非是和合也。问。今何现成轮转。答。月岸不移。云舟见动。若果真动。岂能悟之而顿息乎。异喻别明已竟。

辰三同喻总明

阿难。如水成冰。冰还成水。

上言性相不同彼二物。故为异喻。此言性相惟同此二相。故曰同喻。以冰水非二物。故言二相。正明性相本非二物。但有随缘不变二义而已。此缘更用同喻。翻前异喻。故重呼阿难以起之。言性虽一味。能随缘而成相。既不如虚空之一于不和。当如何等乎。当如水能成冰。盖水虽一体。自能结之成冰。无所和合。而能现和合之相。岂可谓之一定属于非和合乎。相虽万殊。能融而归性。既不如火轮之不息。当如何等乎。当如冰还成水。盖水虽凝结成冰。融之而依然是水。但似和合。而终无变迁。岂可谓之一定属于和合乎。还字当玩。足显不变。正因不变故还为水。正于还为水处见其非真和合。若真和合则变矣。如青黄和合即变为绿。岂能还为青黄乎。总立量云。诸大性相是有法。非不和合非和合为宗。随缘不变故为因。同喻如水冰冰水。异喻如虚空火轮。此意妙甚。宜珍玩之。又当知阿难惟问四大之相。而佛则双约性相答之。良以权教所谈。虽依性说相。而性是密意。不言即性。阿难久习其教迷性循相。故和非和计展转不能忘也。今佛与之洗前旧见。故性相双举。而仍以性融相。盖必相得性融。始可以双祛二计也。且说四科时。实即一一与之融相归性。阿难领之未彻。故重申而极显之。总喻性相已竟。

卯二别详七大。就分为七科。辰一地大。又三。巳一标性约析

汝观地性。粗为大地。细为微尘。至邻虚尘。析彼极微色边际相七分所成。更析邻虚。即实空性。

首句标性者。令其追究根元性体也。邻虚者。与空为邻也。至者。自粗相七分而析。展转至邻虚也。次三句。言此邻虚者。乃析彼极微色边际相为七分。以成此邻虚之名也。极微色边际相。作一句读之。言此极微乃色法之边际。过此将无色相。可谓极微矣。然取一极微。又析七分。方成邻虚。则微之又微。极之更极者也。末二句。言更析遂至于空矣。

巳二就析详辩。又分二。午一因析入而定生出

阿难。若此邻虚析成虚空。当知虚空出生色相。

此之妄计。大似愚者见空花灭于虚空。遂计空中出花。大抵不达万相真源出于藏心者。未有能出此计者也。故西域凡小共计无异。与此方太虚凝结成形者。皆相似也。

午二总牒起而详推破。又二。未一标牒

汝今问言。由和合故。出生世间诸变化相。

牒定原问。欲举邻虚而拶成和空之谬。令其无遁辞也。

未二详破。又为三。申一约空无数量破

汝且观此一邻虚尘。用几虚空和合而有。不应邻虚合成邻虚。

破意全在用几虚空一句。盖和合须有数量。或二或三。和合为一。故难云用几云云。末二句。遮转救也。设救云。我言和合。但合色相。非谓合空以成色相。故此遮云不应云云。良以诸余粗色。若言是彼细色合成。容或可通。今此邻虚。向下更无细者。唯有虚空。故须合空。若不合空。岂是邻虚合成邻虚耶。设许合成。当有三谬。一者合自成自谬。盖唯合他成自。而未有合自成自者也。二者合一成一谬。盖唯有合多成一者。未有合一成一者也。三者合细成细谬。盖唯有合细成粗者。未有合细成细者也。是则若执诸相和合。须此邻虚亦是和合。若此邻虚既是和合。须是和空而成。盖令其无遁词也。

申二约色不成空破。此以对待例显其谬也。盖阿难所执诸相。色空各居其半。即应皆是和合。故此反破空非和合。用以例显色非和合也。又二。酉一故难成空之谬

又邻虚尘析入空者。用几色相合成虚空。

言色之边际邻于空。既须合空而成色。空之边际邻于色。亦须合色而成空。盖是顺彼所执以为难也。然空者下。有缺当补云。当知色相出生虚空。却接以末二句读之。后仍有反难救词当申。救云。既言析入何又诘其合成。而阿难不敢如是难者。以析色为空。是彼小乘之自教。诸相和合。是今阿难之自语。故今顺彼自语。违彼自教。正以显彼自语与自教互违。乃堕宗九过中之二过也。是以佛虽故违纵难。而阿难亦不能施辨。何以故。顺析入而非和合。则违今自语。依和合而违析入。则背昔自宗。两处负堕。故默然而不敢辩。此意妙甚。

酉二例明成色之谬

若色合时。合色非空。若空合时。合空非色。

此申正义而例破之也。四句不平。盖以上二句例明下二句也。如云。若知合色不可成空。即知合空不可为色矣。可见上科但是故难。意在此科相例而明矣。色不成空破已竟。

申三约空无合义破

色犹可析。空云何合。

上句纵。下句夺也。色犹可析者。犹可析而归空也。然犹可亦是权许之辞。其实析色但自析色。虚空实非析色而成。空云何合者。言空决无合义也。虚空略有四义不可言合。一无形碍。二无数量。三无边际。四无变动。据此四义。云何可合乎。后当翻转申正意云。若知空之不可合。则知邻虚非和合而成。邻虚既非和合。则地大元非和合而有。和合之计岂实义耶。是则阿难惟据粗相。如来究至细尘。良以既执诸相和合。须以至细之尘为元始也。然细尘与空为邻。必至合空之谬。故惟明一空不可合。则和合之计。自可翻转而破尽矣。妙甚妙甚。

巳三结显斥执。分二。午一结显。又分为二科。未一全体圆融

汝元不知如来藏中。性色真空。性空真色。清净本然。周遍法界。

此科与阴等俱称如来藏。理无不融。而义有差别。中之一字。意味即殊。当以喻明。如大富长者。藏中宝物无限。每有宅舍。必出藏宝。广列堂阁之间。然但千万分中之一分而已。深藏而未发现者。实无边量。故上四科。如方指堂阁之宝。说其皆是藏中之物。今此七大。如说此但藏中少分。而彼未发现者。一一充满。但随时处应用若干即出若干耳。只此已发未发较其浅深。当立见也。汝元不知者。意贯下科。此科文分五段。一源委。二相融。三离过。四元具。五匝满。如来一句。指其源委也。良由不知地大之源委。本是如来藏中之物。方乃妄谓从空出色。谬起和合之计。故此一句所以指之也。性色二句。明相融也。权外多计性为空理。而不知内有空色相融。故此二句所以明之也。变地为色有三义。一者标本示广。盖地为诸色之本。而所该摄甚广。无情则金木瓦石等。有情则毛肤骨肉等。皆地也。故色所摄法。地当十之七八。二者义具拣异。盖色有颜色形质坚碍三义。而各有满分少分。颜色。以黑白可别为满分。形质。以当体可捉为满分。坚碍。以体不相入为满分。故水于碍义不满。火于质碍俱不满。风于色质全缺。而碍亦不满。惟地大三义具满。故易名为色。拣异彼三缺而不满也。三者示同诸经。盖凡般若等诸经。举法与空相融者。皆色法为首。以等八十余科。今实示同彼意。故易以色名也。性则言其非相。亦即理而非事也。真则言其非俗。亦即体而非用也。性色真空者。言性具之色。即真体之空也。性空真色者。言性具之空。即真体之色也。性色真色。以性融大之辞。真空性空直目性体之意。颠倒言之。又以总成融即矣。此以性真二字无别。故影互用之。若不影互。应有四句。如云。性色真空。真空性色。性空真色。真色性空。字句方全。经以义该文简。故影互之。问。此与般若等寻常所谈。色即空空即色为同否耶。曰。实大不同。盖般若等。惟据目前所对已发现诸相。而言其即空即色等意。今此不对目前诸相。惟深谈如来藏中浑涵未发。即色空融一如此也。后经所谓先非水火。正此意矣。故此性色真色。非但拣于实等诸色。实显异于事相俗谛中即空之色也。性空真空。非但拣于断等诸空。实显异于事相真谛中即色之空也。旧以体用真俗理事并言者。欠研究耳。不知此但全体。而大用尚在下科。具眼者详之。清净二字。见离过也。良以色尚检于般若即空之色。岂堕凡夫之染色。空尚检于般若即色之空。岂堕二乘之滞空。自来离过绝非。二清净中属自性清净也。本然二字。表元具也。如来藏中元有之故物。所谓悉天真之本具。非缘起之新成。此句拣于权教菩萨修成之惑也。周遍一句。示匝满也。极于无外曰周。周。即匝也。贯于无内曰遍。遍。即满也。前虽以宝藏为喻。非世间之宝藏可比。良以世间宝藏。若众宝具全。决不能一一匝满。若一宝匝满。决不能种种具全。此则二义皆不为碍。故每举一大。即周匝遍满于法界。而互不相碍也。法界者。法有轨持二义。界有性分二义。轨即随缘。持即不变。性即体空。分即成事。总则统于一真。别则开为多种。今此法界合一真。则无容别议。望多种。则正周遍于理法界。冥周遍于一切法界耳。以一切离一真悉不可得矣。由是冥中总统之故。方能随应循发。无不足也。

未二大用无限

随众生心。应所知量。

此约其本具妙用。能随能应。不与循业相同。旧于此二句仍连循业发现通为一气。及详下诸大。实从随心应量处断之。因得其分属之本意。请详下解。众生。摄尽九界有情。心。以根性言。有胜有劣。量。以心知言。有大有小。若但以劣心小量致之。则所以应之以粗少之色者。固无不副其心。而无不满其量也。若能以胜心大量致之。则所以应之以广妙之色者。亦无不副其心。而无不满其量也。世出世间。有为无为。亦复如是。通上科论之。则上科是性。是体。是真。是理。此科是相。是用。是俗。是事。故知上之色空。早露相用等释者非也。且既从性起相。便知全相即性。体用等亦复如是。所以说地大即藏中之性也。又当知阴等四科。皆先剖破相妄。然后结显性真。故以破相之义。犹半同于空宗。今此七大。乃穷自性海渊涵。流出诸法。故纯标性真。杳无虚妄字面。诚法性宗之独谈。非惟迥超般若。而亦大异于前文也。结显一科已竟。

午二斥执

循业发现。世间无知。惑为因缘。及自然性。皆是识心分别计度。但有言说。都无实义。

此方约迷位及悟人因位而言。先问云。体既本然周遍。而用又随心应量。则称体作用。无不自在。何必循业乎。答。正由无始未悟。久迷本有。以致全不自在。岂惟迷位必循染业而后能发。纵是悟人。亦须循净业而后能现。是故此之四字。双具两种不自在意。一者世出世间一切净妙之色。若不循彼种种净业。虽欲发现不可得也。二者三涂四恶一切苦秽之色。若不戒彼种种染业。虽欲不发现不可得也。盖不戒即是循也。故此四字。非但只表不循业则不得发现。兼表循业则不得不发现。而二俱无自由分矣。然此四字。正是致下二惑之由。故分属下文。良以业之起也。似有由籍。故世间浅智众生。执此生起之近由。而遂惑为因缘性。曾不达圆融不变之体。周遍法界。何所藉于因缘。业之成也。似难改移。故世间无智众生。执此难改之现量。而遂惑为自然性。曾不达无限随缘之用。随心应量。何得泥于自然。是皆为一循业之所惑耳。向使只随心应量而不必循业。则众生皆应达唯心之旨。而不至种种惑矣。问。悟人既须循业。佛循业否。答。佛在因位循之。却即菩萨因满果发之后。但惟随心。尚无量之可应。何有业之可循。惟除示现。无实业也。故知称体作用。无不自在。惟佛能之。问。现见菩萨作用自在。何言惟佛能之。答。菩萨修行未毕。正由循业所发。故今非拣其不能作用自在。但拣其非是不循业耳。然惟圆实菩萨。所循大自在业所发十玄妙色。与果人敌体相似焉。问。何为大自在业。答。应即华严十玄妙观。及本经耳门三昧是也。又所应之知。即解悟也。所循之业。即修行也。若惟务修行而不求圆解。则三祇六度。终无实果。正以知自局而量自有限也。若但专务多闻而不策圆修。则恒沙妙理。只益戏论。正以业不循而果终不发也。以此而知圆解圆修不可不相应矣。识心。即六识也。辨析不混曰分别。详细较量曰计度。即遍计执也。但。徒也。徒有言说。即情有也。都无实义者。即理无也。此则和合即兼于因缘中。不和合即兼于自然中矣。又解。但。凡也。凡有言说者。推类广指之词。如和合。及诸重叠是非之计。皆在其中。二释俱通。夫不知体用及惑执二计。阿难与世间义应互该。影略而已。此全科意。后皆准之。地大已竟。

辰二火大。分三。巳一标性约求

阿难。火性无我。寄于诸缘。汝观城中未食之家。欲炊爨时。手执阳燧。日前求火。

无我者。温陵所谓火无体寓物成形是也。故执火者须凭柴等。离柴等则无当体可捉也。槜李曰。阳燧者。崔豹古今注云。以铜为之。如镜之状。照物则影倒向日则火出。淮南子曰。阳燧。火方诸也。论衡曰于五月丙午日。销炼五方石。圆如镜。中央洼。予亦曾见。映日光影。注处即烧。然水晶珠注烧全同也。

巳二就求详辩。分四。午一举例

阿难。名和合者。如我与汝一千二百五十比丘。今为一众。众虽为一。诘其根本。各各有身。皆有所生氏族名字。如舍利弗。婆罗门种。优楼频螺。迦叶波种。乃至阿难。瞿昙种姓。

此举和合之例。亦异喻也。意显下火大不同此例也。此之破法盖约分开之相以破和合之计。盖必有分开之相以为和合之本。然后方同和合。故举一众和合而分开各有氏族以为定例。至下开合二科。而火无生处。足显和合之计为妄矣。婆罗门。此云净裔。温陵曰。优楼频螺。此云木瓜林。迦叶波。此云大龟氏。瞿昙。此云日种。后代改姓释迦耳。

午二牒定

阿难。若此火性因和合有。

午三标征

彼手执镜。于日求火。此火为从镜中而出。为从艾出。为于日来。

彼手下。标也。此火下。征也。

午四逐破。分二。未一开破例审。又分二。申一开破。又三。酉一破从日生

阿难。若日来者。自能烧汝手中之艾。来处林木。皆应受焚。

自能二句。犹是牒定之辞。来处二句。方是破意。言烧林何异烧艾也。

酉二破从镜生

若镜中出。自能于镜出然于艾。镜何不镕。纡汝手执。尚无热相。云何融泮。

自能二句。亦牒也。镜何一句。破也。纡。屈也。纡汝三句。证也。

酉三破从艾生

若生于艾。何藉日镜光明相接。然后火生。

申二例审

汝又谛观。镜因手执。日从天来。艾本地生。火从何方游历于此。

例审者。比例而审其所从来也。镜因三句。取例也。火从二句。审之也。此审有二意。一者且破和合。盖上科三处无生。已显不同舍利弗等各有氏族所生。而此之例审。又言况彼三物各有从来。而此火何所从来。既无从来。其何以为和合之本乎。足见其非和合性也。二者更索源委。意谓彼三各有来处。而此火何独无所从来乎。欲人审其来源也。开破例审一科已竟。

未二合破直审。又二。申一合破

日镜相远。非和非合。

上言无从生之处。但显无和合之本。此则正明无和合之实也。言凡谓之和合者。须同一处交杂。安有悬远相隔而为和合者哉。缺艾。语略耳。艾亦同镜。与日远也。

申二直审

不应火光无从自有。

此之直审。与前例审不同。彼云从何历此者。疑问令人审识之辞。此云不应无从者。决定断其本有之谓也。一疑一决。所以不同。文虽寄于合破科中。而意仍双承上文云。开之既无从生之处。合之又无和合之相。此火岂无所从来而自有乎。跃然而未说破。到下文方说破也。又开合所分四科。以次酷似不他生。不自生。不共生。不无因生。文虽似而旨各别。彼因人执万法有生。故详破生相。显其无生而已。此因昧法真源。而妄谓出于和合。故随破随审。令其悟真本源也。就求详辩已竟。

巳三结显斥执。又二。午一结显。又分二。未一全体圆融

汝犹不知如来藏中。性火真空。性空真火。清净本然。周遍法界。

准上。

未二大用无限。又二。申一正明大用

随众生心。应所知量。

准上。

申二验其无限

阿难。当知世人一处执镜。一处火生。遍法界执。满世间起。起遍世间。宁有方所。

盖就上求火之事以推开征验。可见随心应量无有限极也。此取凡夫现境尚无限极。圣人分上愈可知矣。结显已竟。

午二斥执

循业发现。世间无知。惑为因缘。及自然性。皆是识心分别计度。但有言说。都无实义。

准上。火大已竟。

辰三水大。分三。巳一标性约求

阿难。水性不定。流息无恒。如室罗城迦毗罗仙。斫迦罗仙。及钵头摩诃萨多等。诸大幻师。求太阴精。用和幻药。是诸师等。于白月昼。手执方诸。承月中水。

流息。如雨露之有无。川源之溢竭。水性大概如此。迦毗罗。此云青色。斫迦罗。此云鸳鸯。钵头摩。诃萨多未详。温陵曰。四皆外道。善幻术者也。其曰求太阴精及承月中水者。顺诸师计从月出也。十五夜为望。望前为白月。望后为黑月。月当正午。光皎如昼。故称为昼。方诸。阴燧。水精珠也。孤山引高诱注淮南子。乃云大蛤。拭热向月。则水生也。而经文明白言珠。况珠亦蛤出。以珠取水。应亦拭热矣。

巳二就求详辩。又为二。午一征起

此水为复从珠中出。空中自有。为从月来。

午二逐破。又分为二。未一开破例审。又二。申一开破。又三。酉一破从月生

阿难。若从月来。尚能远方令珠出水。所经林木。皆应吐流。流则何待方诸所出。不流。明水非从月降。

经。临也。即照临之谓也。远方者。言珠比所经林木尚为隔远。又如月当正南。则自珠以南之林木。皆是所经近处。或珠在平地。则高阜以上之林木皆是所经近处。此是以远证近之必流也。下四句。则是流与不流皆不当理矣。

酉二破从珠生

若从珠出。则此珠中常应流水。何待中宵承白月昼。

酉三破从空生

若从空生。空性无边。水当无际。从人洎天。皆同滔溺。云何复有水陆空行。

申二例审

汝更谛观。月从天陟。珠因手持。承珠水盘。本人敷设。水从何方流注于此。

除空添盘者。以空无从来。不可取例。盘无与水。人不疑生。故两科互为去取也。开破例审已竟。

未二合破直审。又分二。申一合破

月珠相远。非和非合。

申二直审

不应水精无从自有。

准上可知。就求详辩已竟。

巳三结显斥执。分二。午一结显。又二。未一全体圆融

汝尚不知如来藏中。性水真空。性空真水。清净本然。周遍法界。

义皆准上。

未二大用无限。又二。申一正明大用

随众生心。应所知量。

申二验其无限

一处执珠。一处水出。遍法界执。满法界生。生满世间。宁有方所。

午二斥执

循业发现。世间无知。惑为因缘。及自然性。皆是识心分别计度。但有言说。都无实义。

准上。水大已竟。

辰四风大。分三。巳一标性约拂

阿难。风性无体。动静不常。汝常整衣入于大众。僧伽梨角。动及傍人。则有微风拂彼人面。

风之动静不常。人所易见。当不止于垂衣拂衣。但约衣发辩而已。僧伽黎。此云大衣。

巳二就拂详辩。又二。午一征起

此风为复出袈裟角。发于虚空。生彼人面。

袈裟。此云坏色。若从义而翻。则离尘出世等种种多译。兹不繁引。

午二逐破。又二。未一开破例审。又二。申一开破。又为三。酉一破从衣生

阿难。此风若复出袈裟角。汝乃披风。其衣飞摇。应离汝体。我今说法。会中垂衣。汝看我衣。风何所在。不应衣中有藏风地。

汝乃三句。言衣即风。风性不住。故应离体。我今六句令傍观察审也。

酉二破从空生

若生虚空。汝衣不动。何因无拂。空性常住。风应常生。若无风时。虚空当灭。灭风可见。灭空何状。若有生灭。不名虚空。名为虚空。云何风出。

此有三破。仍含多义。汝衣二句。不应藉缘破也。言既云空生。即当自生。何假衣动为缘乎。空性六句。体性相异破也。言空以常住为体性。风以生灭为体性。故首二句以风从空。则应同常。次二句以空从风。则应同灭。今皆不然。可见体性毕竟异矣。末二句申灭空之谬。以足空之无灭而已。若有四句。名实相乖破也。言义须与名相应。名须与体相当。今约无情。则生灭乃有形质之义。虚空乃无形质之名。故曰若有生灭。则非虚空。见名义不相应也。又虚空表以无物为体。风出则是有物非虚。故曰名为虚空。云何风出。见名体不相当也。

酉三破从面生

若风自生。被拂之面。从彼面生。当应拂汝。自汝整衣。云何倒拂。

自汝整衣。云何倒拂者。何得只待汝整衣之时。而又倒拂于彼。不拂于汝也。盖出于彼面而又拂彼面。故曰倒拂也。

申二例审

汝审谛观。整衣在汝。面属彼人。虚空寂然。不参流动。风自谁方鼓动来此。

虚空二句。非取从来之例。却即是风空性隔之意。亦现前可别之相。不宜泥也。

未二合破直审。又二。申一合破

风空性隔。非和非合。

此只就风与空性体乖隔。而说非和非合。与前二大稍异。良以风从空生。人所常执。故多破空生。如此方言虚能生风。其见一也。佛语随宜无定耳。

申二直审

不应风性无从自有。

准上。就拂详辩已竟。

巳三结显斥执。又分二。午一结显。又为二。未一全体圆融

汝宛不知如来藏中。性风真空。性空真风。清净本然。周遍法界。

未二大用无限。又曲分为二科。申一正明大用

随众生心。应所知量。

申二验其无限

阿难。如汝一人。微动服衣。有微风出。遍法界拂。满国土生。周遍世间。宁有方所。

午二斥执

循业发现。世间无知。惑为因缘。及自然性。皆是识心分别计度。但有言说。都无实义。

准上。风大已竟。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