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
观缘品第一
法界空中恒放出,辨法是非正法光,徧知所知净智焰,众生方慧莲花友,
尽所有际作胜火,燃烧三有诸稠林,破除疑暗胜日辉,愿日亲教恒增胜。
贪离而饰妙庄严,瞋断而持锋利剑,痴尽而捧妙经函,敬礼胜者妙吉祥。
谁身众宝所庄严,如绿宝山星罗布,观者无厌悦意母,敬礼本尊绿度母。
夺雪山光非尊身,众生服之甘露乳,梵音和雅非尊语,是摄他意之铁鈎,
现见诸法非尊意,大慈悲愍宝藏母,具彼众德非妙音,敬礼唯一佛母尊。
善说恒河滙众流,却无自满骄慢过,不为名闻风动摇,事业波鬘恒荡漾,
浅识乌鸦虽远离,明智羣鹅常依止,成办诸龙智者愿,无分别海恒敬礼。
能仁八功德水经,充满龙树智慧海,出生中论白花园,作盛开敷礼月称。
善慧日光除障闇,光大圣教莲花园,功德无等宗喀巴,随念师恩信毛竖。
从师善说正理海,摄取文义成宝鬘,金线连缀贯串已,愿为智者慧项饰。
(译者按:以上四十句颂是僧成大师论前赞礼颂:首赞礼释迦佛二颂,次赞礼妙吉祥菩萨一颂,第三赞礼救度佛母一颂,第四赞礼妙音佛母二颂,第五赞礼龙树菩萨二颂,第六赞礼月称菩萨一颂,第七赞礼宗喀巴大师一颂,第八造释宗旨一颂。)
释中观慧论 分四:(一)名义;(二)翻译敬礼;(三)正释论文;(四)结尾义。
甲(一)名义。梵语巴甲,藏语喜饶(汉语慧);梵语纳玛,藏语谢甲瓦(汉语名为),梵语玛得玛嘎,藏语邬玛(汉语中);梵语嘎日嘎,藏语彻勒唔杰巴(汉语颂),合为「中观根本慧论颂」。
甲(二)翻译敬礼。
敬礼圣者妙吉祥童子。
甲(三)正释论文 分三:(一)从佛说缘起离八边门礼赞大师;(二)释缘起离八边之理;(三)念大师恩德而申敬礼。
乙(一)於谁敬礼?谁说缘起圆满大觉是诸说中第一者,即於彼前敬礼。彼如何说?即开示在圣者根本智前无刹那灭之灭;无成为一法之生;无前相续断之断;无相续之常,无从远处来;无从近处去;非义异;非义一的真如,能诠所诠等戏论寂灭,生死无余苦恼寂灭的湼盘。何人敬礼?即龙树。何时敬礼?造论之先,为何敬礼?为自己随顺正士行;如开示所化众生於佛生净信,龙树在造论之先从佛说缘起离八边门礼赞大师「有法」(前陈)是有所为(後陈),为令了知大师超胜其余诸说法者已於佛生清净信心故(因)。
乙(二)释缘起离八边之理 分三:(一)示缘起自性空;(二)示由通达缘起与未通达缘起即於生死中流转和还灭之理;(三)示通达缘起则恶见自行息灭之理。
丙初 分二:(一)正示;(二)断诤。
丁初正示 分二:(一)略示二无我;(二)广释二无我。
戊初略示二无我 分二:(一)观察因果作用已破法有自性;(二)观察去来作用已破补特伽罗有自性。
己初 分二:(一)破所生果中之生有自性;(二)破能生因中之缘有自性。
庚初 分二:(一)破四边生;(二)断破他生违教之诤。
辛(一)破四边生 问曰:若谓先说「不灭亦不生,如何是缘起离八边之理?」答曰:由破生有自性,其余灭等易破。今立破彼之宗云:内外诸有为法「有法」,无论何时、何处、何宗皆无有从自生,否则犯再生无义和生无穷过故。又「有法」(如前),无论何时、何处、何宗皆无从他生,否则应从一切生一切故。又彼「有法」,无论何时不从自他共生,何以故?已分别破从自生和他生故。又彼「有法」,无论何时皆不从无因生,否则有一切功用应成无义故。
辛(二) 分二:(一)断诤;(二)答难。
壬(一)断诤 自部诸实事师云:自生和自他共生固不应理,无因生之说更卑劣故,皆不合理,但汝说:「非从他」一语,若破他生即非善巧,何以故?世尊说诸有为法是从有自性的四缘而生故。缘有四种,即因缘、所缘缘、等无间缘、增上缘,更无第五缘,是故破他生者违佛教义。
壬(二)答难 诸有为法的自体「有法」,在自(芽)未生时,於缘(种)等中应非有,因为尔时未现见故。若许自未生时於缘等中非有;则他生应非有自性,因为自(芽)未生时於缘(种)等中自体非有故。又彼(芽)「有法」,在缘(种)未成时,於缘等中应非有,若在彼缘中有(芽),应成无因故。若许未成时缘中无有芽,则不从缘而生有自性的他法,在缘等未成时自体非有,是故破他生并不违佛教义。何以故?若实有从他生即是正理所破故。
庚(二)破能生因中之缘有自性 分三:(一)总破缘有自性;(二)别破四缘有自性;(三)示其他总破之理。
辛初 分二:(一)破由能作故执为缘;(二)破由作业故执为缘。
壬初 分二:(一)破由能成办生的作用执为缘;(二)破由能生果执为缘。
癸(一)破由能成办生的作用执为缘 有分别者问曰:由缘成办作用,由作用而生识?答曰:作用若是实有,应不具缘,作用非实有故。没有不具缘的作用,否则,果应从无因生故,因此实有作用不能生识。若谓由缘即能生识,则眼等「有法」,在胜义中非缘,因为不具作用故。问曰:作用在胜义中有?答曰:胜义中不具作用,胜义中无用故。
癸(二)破由能生果执为缘 有云:何须观察具不具作用,我是说由依眼等根而生眼等识故,因此许眼等为缘。若尔:眼等「有法」,在识未生以前,应为缘,因为由具有生识的作用即建立为缘故。
壬(二)破由作业故执为缘 问曰:种子是芽的缘,因为依种子为缘而生芽故?答曰:芽在因位时无体,则种子不能有自性地为缘,芽尚无有,种子又为何法的缘耶?又芽在因位时有自体亦不应为缘。何以故?若自己在因位已有,又何须用缘呢?用缘无义故。
辛(二)别破四缘有自性 分四:(一)破因缘的相;(二)破所缘缘的相;(三)破等无间缘的相;(四)破增上缘的相。
壬(一)破因缘的相 问曰:因缘有自性,因为有它的相故──能成办果是因缘的相故?答曰:能生果是因缘的相,然不可说有自性,因为果法在因位时有、无、亦有亦无皆不成有自性故。如是以因缘有相遂许因缘有自性不应道理。
壬(二)破所缘缘的相 问曰:所缘缘有自性,因为是生识之处故?答曰:在缘所缘境以前已有的识上为所缘缘耶?抑在缘所缘境以前未有的识上为所缘缘耶?若如第一。此识「有法」,应当说是无所缘,因为在缘所缘境以前已有故。若如第二,此识「有法」,缘虑云何有自性?因为在缘所缘境以前无故。
壬(三)破等无间缘的相 问曰:等无间缘有自性,因为种子无间灭即是芽的等无间缘故?答曰:种子无间灭是芽的等无间缘不应道理,因为芽等法未生以前种子不能灭故。若谓种子已灭,灭法则应不能为芽的等无间缘故。
壬(四)破增上缘的相 问曰:增上缘有自性,由有此因即有彼果,此因即是彼果的增上缘故?答曰:诸有为法「有法」,若由此因而生彼果,那就不是有自性,因为汝(增上缘)之有即非由自性有故,是无自性故。
辛(三)示其他总破之理 一、问曰:缘有自性,现见从纱生布故?答曰:此布果「有法」,云何有自性地从纱缘而生呢?应不生。因为在彼纱等缘中本无布故,彼纱等缘一一之中及聚合中均无布故。问曰:缘中虽无彼果,但彼果是有自性地从彼等缘中而生?答曰:彼布果「有法」,何故不从非缘生?
二、问曰:缘与果之体是异者诚如汝说,但果即是缘之自体故无过?答曰:缘等「有法」,自体非有自性,是於自己众多支分上假安立故。若许缘等自体无有自性,那麽彼果等「有法」应如缘的自体非由自性有。诸缘自体非由自性有故。若许缘的自体非由自性有,则缘的有自性之果亦无。问曰:如此,则果是非缘的自体?答曰:果「有法」,由不是缘的自体,亦不须是非缘的自体,如由不是布的自体亦不须是草的自体故。
三、问曰:果虽不是缘非缘的自体,但是,缘及非缘二种决定各有自性,如从芝蔴出蔴油不出酥油,从酪出酥油不出蔴油,沙则酥油和蔴油皆不出生故?答曰:所知(指一切法)「有法」,缘及非缘应非决定各有自性,因为缘及非缘之果皆无自性故。
观去来品第二
己(二)观去来作用已破补特伽罗实有自性 分二:(一)广释;(二)略结。
庚(一)广释 分二:(一)别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二)总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
辛(一) 分四:(一)观所作已而破;(二)观作者已而破;(三)观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四)观作用已而破。
壬(一) 分二:(一)总破三时中有作用;(二)别破正去时中有作用。
癸(一)总破三时中有作用 问曰:由破生已固能成立无灭等义,今请别说於缘起中破去来之不共正理?答曰:去的作用若有自性,须於三时中随一而有,且说已去时中不去,由於去的作用是现在时,已去时去的作用已灭故。未去时中亦非有去的作用,何以故?去的作用是现在时,未去时去的作用尚未生故。正去时去的作用无有自性,除已去、未去则正去时有自性不可得故。
癸(二)别破正去时中有作用 分二:(一)牒诤;(二)答难。
子(一)牒诤 问曰:正去时有去,因为欲往何处时有举足住足的动作,即是有去,彼动作只是正去时有,已去非有,未去亦非有故。
子(二)答难 分二:(一)去时与去二语一有去义,一即无去义;(二)若两语都有去的意义即有太泛的过失。
丑(一)去时与去二语一有去义一即无去义 正去时去的作用无有自性。因为去的作用只有一个,这个去的作用若在「去时」一语中有,则去时即成无去的作用做。若谓去的作用在後一语「去」字中有,如此则承认「去时去」一语的後一个「去」字中有去的作用「有法」。去时即无去的作用。何以故?去的作用只有一个,这个去的作用,已在「去时去」一语的後句「去」字中有故。
丑(二)若两语都有去的意义即成太泛的过失 若去时去前後两句义中去的作用都有自性,则有两足的天授「有法」,右脚应同时有安立与去两个异体的作用,因为既由有去的作用,安立为去时;又由谁补特伽罗往彼道去,故有两个有自性的去的作用。若许有两个作用,那麽彼天授「有法」,亦应成两个去者,因为有两足的补特伽罗的右脚有两个异体的去的作用故。此又何故?若无去者即不应有去故。
壬(二)观作者已而破 问曰:去的作用有自性,去之所依的去者有自性故?答曰:去之所依的去者不能有自性,因为与去者异体的去法本来没有故。若谓有,则去的作用应不待去者而有,而实不然,因为若无去者则去法不能成立故。又去者「有法」,非有自性。何以故?为下述正理破故。非去者「有法」,不去;离去的作用故。除去者与非去者外更无第三者去,无有是事故。问曰:余二(非去者与第三去)不去,去者是有自性地去?答曰:说去者有自性地去不应道理,因为若无去的作用即不应成为去者故。若谓「去者」一语即含有去的作用;那麽汝宗许「去者」一语中即含有去的作用「有法」,则「去」的一语中,应成无有去的作用的去者去,因为去的作用只有一个,汝许这个作用已在去者一语中有才许去者去故。若谓去者与去两语中均有去的作用,那末,两足的天授「有法」,右足应成两种异体的安立和去的作用。由彼作用显示去者;及由成为去者已而有去的作用故。
壬(三)观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 分五:(一)破初去的发足;(二)破去的时间;(三)破不去的住;(四)破返回;(五)破有住之能立。
癸(一)破初去的发足 问曰:有去,由舍住已将欲发足而去故?答曰:无论何时发足而去皆无自性,已去时无去的发足,未去时亦无去的发足,正去时去的发足亦非有自性故。发足去时无自性,因为在去的发足以前,住的时候既无正去的去时,亦无已去,在未去时更无去的发足故。
癸(二)破去的时间 问曰:三时中虽无去的发足,但三时是有?答曰:已去、正去和未去皆不应分别执为实有自性,因为於三时中皆不见去的发足有自性故。
癸(三)破不去的住 问曰:有去,去的反面有住故?答曰:住无自性,因为去者不住,不去者非有自性地住,除去者与不去者别无第三者住故。问曰:初因不成,由於去者是有自性地住故?答曰:皆非正理,因为既去则不成去者,去与住二种作用於一事中不同时有故。
癸(四)破返回 问曰:有去,有从去返回故?答曰:去时非有自性地返回,去时无自性故?已去未去皆不返回,於彼二中无去的作用故,是故返回无自性。
癸(五)破有住之能立 问曰:住有自性,因为住的反面有去故;有将要住故;有从住返回故?答曰:去、将住和从住返回等「有法」,不能成立住有自性,与用去有自性之因成立住和去的发足以及从去返回等犯同类过失故。
壬(四)观作用已而破 分二:(一)观去者与去一异已而破;(二)观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癸(一)观去者与去一异已而破 问曰:去者与去有自性,现见天授迈步故?答曰:不应说彼去与去者是有自性地体一,亦不应说去与去者有自性地体异。何以不应说呢?若说体一,则作者与所作应成体一,由於彼去即成去者故;若是体异,应成无去者的去,与无去的去者,於是可许去与去者是有自性地体异故。去去者「有法」,应无自性,彼等有自性体一和有自性体异皆非有故。
癸(二)观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问曰:无有前过,即由安立去者的作用,而安立去故?答曰:彼能安立去者之去,不能使去者去,因某天授欲往何处去,在起去的作用之前尚非去者故。彼去法除显示去者外,不能使去者去,因为一个去者不应有两个去法故。
辛(二)总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 去者「有法」,非有自性地去,三时中不能有自性地去故。不去者「有法」,亦不去,何以故?三时中不能去故。亦是去者亦是不去者亦不於三时中去,无有是事故。
庚(二)略结 去、去者和所去之处「有法」,皆非有自性,观察时不可得故。
观根品第三
戊(二)广释二无我 分五:(一)别释法我及补特伽罗无我;(二)法自性空;(三)通达真实之理;(四)时自性空;(五)三有相续自性空。
己(一)别释法我及补特伽罗无我 分二:(一)释法无我;(二)释补特伽罗无我。
庚(一)释法无我 分二:(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二)破有我之能立。
辛(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 分三:(一)破处上法我;(二)破蕴上法我;(三)破界上法我。
壬(一)破处上法我 分二:(一)牒诤;(二)示答。
癸(一)牒诤 问曰:去等虽无自性,但限等是有自性,对法经云:能见、能闻、能嗅、能嚐、能触和能了别等为六根,彼等所行即说为所见等六境故。
癸(二)示答 分二:(一)破见的三法;(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子初 分二:(一)破能见者;(二)破所见的事及见的作用。
丑初 分二:(一)破眼是见者;(二)破我或识是见者。
寅(一)破眼是见者 彼见色的眼「有法」,不能自见,自对於自无能所故。又见色的眼「有法」,非有自性地见他,因为不能自见故。问曰:虽不见自但能见他,譬如火虽不自烧但能烧他?答曰:汝的火喻不能成立见有自性,即用破已去、未去、去时中去有自性之理答破见等有自性之喻故。又眼根「有法」,非有自性地见,因为见自见他无有少许是有自性地见故。眼根「有法」,见色说为有自性地见,极不应理,因为是非有自性地能见故。若眼是能见的话,那麽眼是见的自体呢?或非见的自体呢?若如第一,则彼是见之自体的眼「有法」,即非有自性地见,没有两个见的作用故。若如第二,则非见之自体的眼「有法」,即不能见,因为离见的作用故。
寅(二)破我或识是见者 问曰:眼根非见者,我或识是见者。答曰:我或识「有法」,不是有自性的见者,成立见无自性之理,当知亦释见者无自性故。又见者「有法」,由不离见,知汝非有自性,成立见者与否,非有自性地观待见故。见者「有法」,离见非有汝(见者),汝须观待见而有故。
丑(二)破所见的事及见的作用 问曰:虽无见者,但所见与见是有的?答曰:所见与见应无自性,因为见者无自性故。问曰:所见与见有自性,如云:依父母生子,而说依眼及色生识?答曰:此非中论本文(藏译「中论」本颂「观根品」中此处有「如说依父母,而生彼儿子,依眼根及色,生识亦如是」一颂,宗喀巴大师所着的「中论疏」中说:「其余三种印度释论中皆无此颂,……当是翻译时所依之版本有误。」因此僧成大师说该颂非中论本文。又汉译中论本中亦无此颂),识等四法非有自性,所见与见无自性故。若许识等四法无自性,则取等亦无自性。
子(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问曰:见虽无自性,但闻等有自性?答曰:闻、嗅、嚐、触、思量,以及闻者和所闻等「有法」,皆无自性,由成立见无自性之理,当知亦说耳等无自性故。
观蕴品第四
壬(二)破蕴上有法我 分三:(一)破色蕴有自性;(二)由彼正理类知余法;(三)辩论和讲解时答问者之轨则。
癸初 分二:(一)破异体因果;(二)破因中有果无果及因果相似与不相似。
子(一)破异体因果 问曰:虽破根等,但蕴是有自性,未破故?答曰:除果色的因四大种外,果色非有自性,若除果色的因而果色有自性,则果色应成无因,但任何时处皆非有无因的色境故。不但果色无自性,即果色的因亦无自性,因为若离果色有色因者,色因则成无果因,但无果的因终非有故。
子(二)破因中有果无果及因果相似 四大种中有果色耶?抑无果色耶?若如第一谓有果色,则四大种「有法」,应不能为色果因,因为四大种已有果色故。若如第二谓无的果色,则四大种「有法」,亦非有自性地为色的因,因为四大种中无有果色故。问曰:色因虽然没有,但果色是有?答曰:眼根「有法」,不能为果色,无因故。在破无因生时曾两次说:「唯不应、不应」「有法」,是有意义,为令了知无因生果之见最下劣故。又於有对无对等色皆不应分别(执有自性),因为色无自性故。果色「有法」,与色因四大种非有自性地相似,因为果色与四大种的相不同故。果色「有法」,与色因四大种亦非不相似,由於果色是四大种的果色故。
癸(二)由彼正理类知余法 受、想、行、识等诸有为法「有法」,亦无自性,由成立色无自性故;受等诸法与色相同故。
癸(三)辩论和讲解时答问者之轨则 中观师在论辩中立「由自性空故色无自性」之时,诸实事师设若答以「色有自性,因为受有自性故」等语,皆非正答,因为能立与所立相同故。又讲空性时,若有弟子出过云:「色有自性,因为受有自性故。」彼诸诤论皆非真能出过,由於能立与所立相同故。
观界品第五
壬(三)破果上有法我 分三:(一)破空界有自性;(二)由彼正理类知余法;(三)呵责有无边见。
癸初 分三:(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二)破有体无体;(三)总结。
子(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 问曰:界有自性,因为佛告大王,当知此士夫补特伽罗是六界所成故?答曰:经中虽先说地界,而此论中先破空界有自性者,因为世间共许虚空为空,不许余界为空,为了由世间共许之理,成立不共许的义,故云:「先说虚空相。」无质碍非有自性地为虚空相,因为在虚空相的能相──无质碍之前,无有少许虚空故。设若在能相──无质碍之前有虚空,那麽虚空则成无能相。其实不尔,因为於任何时处皆没有无能相的所相法故。能相无质碍非有自性地於何处转,因为在无能相之前所相的法非有故。无能相处,能相不转,没有无能相的所相故。有能相处,能相亦非有自性地转,彼中不复需要能相转故。除有能相与无能相外,更无别处有能相转,无有是事故。所相非有自性,因为能相转无自性故。能相亦非有自性,因为所相无自性故。所相应非有自性,能相转无自性故。若许所相无自性,则能相──无质碍亦非有自性。
子(二)破有体无体 毘婆沙师说云:空界是有体。答曰:空界「有法」,非有自性地为有体,因为能相与所相皆无自性故。此理决定,离能相所相的有体法并非有故。经部云:空界为无体法是有自性。答曰:空界「有法」,为无体法非有自性,因为有体法无自性故。问曰:有体与无体皆有自性,因为有了知有体无体之补特伽罗故。答曰:了知有体无体的补特伽罗「有法」,本无自性,有体、无体和亦有体亦无体皆无自性故。云何亦有体亦无体是无自性?有体与无体二法不共有故。
子(三)总结 空界「有法」,彼为有体、无体、所相和能相皆无自性,彼等诸义前已破故。
癸(二)由彼正理类知余法 其余五界「有法」,亦无自性,与成立空界无自性之理相同故。
癸(三)呵责有无边见 诸邪见劣慧「有法」,暂时不能现见所应见的息灭戏论及湼盘,由见诸法为有自性及断灭无故。
观贪、贪者品第六
辛(二)破有我之能立(因) 分三:(一)破能依杂染;(二)破生住灭三相;(三)破业因与作者。
壬初 分三:(一)破贪与贪者有自性;(二)总结;(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癸初 分二:(一)破前後生;(二)破同时生。
子(一)破前後生 问曰:蕴处界有自性,因有能依杂染故。答曰:若贪有自性不越二种轨则而有,即先有贪者後有贪,或後有贪者先有贪。若如第一,先有贪者後有贪,则应先有贪者而无贪,因为若在贪之先,有无贪的贪者,即应依彼贪者而有贪,如此因成先有贪者後有贪。但是,无有离开贪的贪者故。若如第二,後有贪者先有贪,则无贪者云何有贪?以无所依,则能依非有故。问曰:贪者有自性,未破故?答曰:贪者亦无自性,贪者之先有贪或者无贪皆与破贪之先有贪者或无贪者的理相同故。
子(二)破同时生 问曰:贪与贪者同时俱有?答曰:贪与贪者有自性地同时生起不应道理,因为若是有自性地同时生起,则贪与贪者彼此互不相待故。又贪与贪者是有自性的一体呢?或异体呢?若如第一体性是一,即无同时俱有,何以故?彼与彼自己非同时俱有故。若是有自性的异体,亦不应为同为俱有。若谓虽只一个亦是同时俱有,那麽无体的一头黄牛亦应成同时俱有。又若谓虽是有自性的异体而是同时俱有,则无体各别而住的黄牛亦应成同时俱有。若谓有自性的异体上亦有同时俱有,那麽贪与贪者「有法」,非有自性的同时俱有,因为若是有自性地体异,固是同时俱有,但是,非有自性地体异故。若谓贪与贪者是有自性的体异,那末贪与贪者「有法」,何故分别说为同时俱有?如是分别不应道理故。问曰:单独之异,则不能成立由此贪者贪此所贪之境,为了欲成此义而许同时俱有?答曰:那麽,为了成立同时俱有,又必须许自性体异,因为单独一个,不能成立由此贪者贪着所贪之境故。又贪与贪者「有法」,不是有自性地同时俱有之法,因为有自性的异体之法本来无故。贪与贪者「有法」,若是有自性的异体之法,即不应许为同时俱有之法,因为有自性的异体之法,本来无故。
癸(二)总结 由此观之,贪与贪者等「有法」,无有自性,因为同时俱有与非同时俱有皆无自性故。
癸(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一切诸法「有法」,无有自性,同时俱有与非同时俱有皆无自性故,如贪及贪者等。
观生住灭品第七
壬(二)破生住灭三相有自性 分三:(一)破有为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破无为有自性;(三)断违教之诤。
癸(一)破有为有自性 分二:(一)破总相;(二)破别相。
子(一)破总相 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丑(一)总破 分三:(一)观察是否有为已而破;(二)观个别与聚合已而破;(三)观有无余相已而破。
寅(一)观察是否有为已而破 问曰:蕴处界有为法有自性,有生住灭有为相故?答曰:彼生「有法」,亦应具有生等三相,是有为故。若谓生是无为,则彼生「有法」,应非是有为相。
寅(二)观个别与聚合已而破 生等三相个别不能作有为相,因为没有生的住灭非有故。又生等三相不能在一法上同一时中有自性地聚合,若是有自性地住则与灭相违故。
寅(三)观有无余相已而破 分二:(一)出过;(二)破救。
卯(一)出过 生住灭三法中是否更有生等有为相?若有,则生等相「有法」,应成无穷,若无,则生等「有法」,应非有为。
卯(二)破救 分二:(一)破第一救;(二)破第二救。
辰(一)破第一救 正量部云:生等不成无为,因为有生生等故;亦无无穷过,因为有本相与随相彼此互相成办故。又若善法或烦恼法随一生起时,与本法共有十五法生起:1.即彼法,2.彼法的生,3.成就,4.住,5.老,6.无常,7.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8.若是善法即有正解脱,若是出离法即有彼法之出离法,若是非出离法即有彼法之非出离法,此中以彼善法或烦恼法为主体,彼法之生乃至非出离即是眷属,烦恼法共有八法,善法亦然。1.彼法之生的生,2.成就的成就,3.住的住,4.老的老,5.无常的无常,6.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的邪解脱,7.若是非出离法即有非出离的非出离,此是眷属的眷属(共有七种)。彼十五法,生生唯生本生,本生亦能生生生,故没有无穷过。答曰:如此说来汝的生生能生本生,但是,汝的本生尚未生生生时,则彼法不能生本生,因为生生尚待本生而生故。若谓由本生生生生,即由彼生生生本生,那末,彼生生未生本生时此本生不能生生生,因为此本生尚待生生生故。若谓彼此正生时能互相生,那末,生生「有法」,在正生本生时,不能生汝(生生),因为若许未生之本生能生汝(生生)者固可,但是汝正量部只许生时能生生生,因此本生未生则不能生生生故。
辰(二)破第二救 分二:(一)牒救;(二)破救。
巳(一)牒救 若谓如灯明能照自他,如是生亦能生自他有为法,故没有无为和无穷两种过失。
巳(二)破救 分二:(一)破喻;(二)破义。
午(一)破喻 许灯明是有自性地照,不应道理,由能除暗乃名为照,但是,何处有灯明则彼处与灯皆无暗故。若谓灯明正生时能除暗,那末,灯明正生时亦不是有自性地破暗,因为灯明正生时不能有自性地到暗故。若谓灯明虽未到暗亦能除暗,那末,一处有灯即能破除一切世间所有的暗。若谓灯能自照亦能照其他之物,因为它是能照故。那末,暗亦应无疑地既能障自亦能障他物,因为它是能碍故。
午(二)破义 彼生是已生耶?抑是未生?若是未生,则此生「有法」,自体非生,尚未生故。若生已而生,则此生「有法」,不应由自生、已生故。
丑(二)别破 分三:(一)破生有自性;(二)破住有自性;(三)破灭有自性。
寅(一)破生有自性 分三:(一)观三时已而破;(二)观有、无、亦有亦无已而破;(三)观是否正灭时已而破。
卯(一)观三时已而破 生无自性,已生、未生和正生时皆非有自性地生;此义於前已去、未去和正去时破去的作用有自性中已说故。问曰:依生的作用而正生时名生?答曰:亦不应说依生作用而正生时为有自性,因为若已有生,即无正生时故。内部诸实事师云:汝在表面上是讲佛经,其实即破坏了缘起法,甚为可惧,因为佛说:「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以显示缘起,而汝则说「已生、未生、生」等语破坏生法故。答曰:生时与生皆自性寂灭(无自性),凡是缘起皆自性寂灭故。问曰:汝说「若生法是有」等语不应道理,因为(我)约当生,说由生法令生?答曰:生时亦非有自性地生,因为若法在未生以前已有,彼正生时固可为生,但是,彼法未生以前彼无有故。复次今当问汝:若由彼生法令生时生,但是,彼生又为那一个生法所生?若谓另有一个生法生彼生法,如是则生法无有穷尽。若谓彼生法不待别的生法而生,如是别一切有为法皆如彼生法亦不待别的生法而生。
卯(二)观有、无、亦有亦无已而破 生「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因为在自位时有(有体)与无(无体)皆非有生,有无体共亦非有生,如上已破故不繁说。
卯(三)观是否正灭时已而破 何法正灭时「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尚有灭故。何法非正灭时「有法」,(过去未来)亦不应生,非有为法故(如瓶已坏灭和未来瓶皆非瓶故)。
寅(二)破住有自性 已住法「有法」不住,住的作用已灭故。未住法「有法」非住,离住的非用故。法正住时亦非有自性地住,住的作用没有两个故。有为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因为生无自性故为有为法正灭时不是有自性地住,住与灭的作用不共故。非正灭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非有为法故。不老不死而安住的有为法非有,因为一切有为法於一切时中皆是有老死之法故。住无自性,自住他住皆不应理故,如生不自生不他生。
寅(三)破灭有自性 分五:(一)观三时已而破;(二)观是否住已而破;(三)观自他分位已而破;(四)观有体无体已而破;(五)观有无其他能灭已而破。
卯(一)观三时已而破 问曰:生住有自性,有灭故?答曰:灭若有自性,不越三时而有,已灭即不成灭,过去与现在相违故。未灭是在未来亦不成灭,离灭故。正灭,亦非有自性地灭,正灭无自性故。诸有为法「有法」,灭无自性,先无自性故。
卯(二)观是否住已而破 有为法住时非有自性灭,灭与住的作用於一事上相违故。有为法自未住时,不应言灭,无有是事故。
卯(三)观自他分位已而破 灭无自性,在自分位时不灭自分位;在他分位时亦不灭他分位故。诸有为法之灭皆无自性,因为诸有为法之生无自性故。
卯(四)观有体无体已而破 有体非有自性地灭,在一法上有体无体不能并有故。无体亦不应有灭,无体故。譬如本无二头云何言断二头?
卯(五)观有无其他能灭已而破 灭无自性,非由自灭,亦非由他灭故。如生不自生亦不从他生。
子(二)破别相 问曰:虽破有为总相,但坚温暖动等别相是有。答曰:有为无自性,因为生住灭等总相无自性,是故别相亦无自性。
癸(二)由此正理破无为有自性 问曰:有为有自性,因为有与有为法相违之无为法故?答曰:无为无自性,因有为无自性故。
癸(三)断违教之诤 问曰:生灭倘若无自性,则与经说「有为有生」之义相违?答曰:不相违,经说若生、若住、若灭之法,皆如梦、如幻、如寻香城故。
观着作及业品第八
壬(三)破业与作者有自性 分三:(一)破业与作者有自性;(二)名言中安立业与作者之理;(三)由此理类知余法。
癸(一)破业与作者有自性 分二:(一)破顺品的作用;(二)破违品的作用。
子(一)破顺品的作用 问曰:有为法有自性,有作业与作者故?答曰:定是作者非有自性地作定是业,为下述正理所破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非业,亦为下述正理所破故。如何破?答曰:应成不观待作者的作业,因为作者是有自性地作业故,此理决定,如是则作一业时应有二种异体作用,但定是作者并无第二种作用故。又应成无作业的作者,作者有自性地作彼业故,此理决定,如是则作一业时应有二种异体作用,但定是业并无第二种作用故。若谓定非作者能作定非业,则业与作者当成无因。若许业与作者无因,则因果亦不成立,业与作者无因故。若许因果不能成立,即不应有所作、作者和作业,无因果故。若许无所作、作者和作业,则不应有法(善)及非法(恶),无所作等故。若许无法及非法,则法及非法「有法」,应无所生的果,无有法及非法故。若许无有从法及非法所生的果,则应无解脱和增上生的道,一切作业应成唐劳无功、无果故。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亦是业与亦非业,因为是作者与非作者在一法上决定非有,彼此相违故。
子(二)破违品的作用 定是作者不作定非业,否则,应有无作者的业及业无因之过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是业,否则,当成作者无因及作者不作业的过故;定是作者不作定非业和业非业,否则,当成无作者的业及业无因过。如云:「是业与非业」其因如上已说(「彼此相违故」)。定非作者不能作定是业及业非业,否则,当成作者无因及作者不作业的过。如云:「是业与非业」其因如上已说。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业及非业,否则,亦成「是业与非业」「作者不作业」,及「亦成业无因」过,当知其因如上说故。
癸(二)名言中安立业与作者之理 问曰:作用若无自性,当成无作用了?答曰:无如是过,因为作者是依业而有,业亦依作者而有,除彼此互相观待外,不见别有成办因故。
癸(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如是当知取等亦无自性,因为业与作者无自性故。其余诸有为法「有法」,当知无有自性,因与作者及作业等之理相同故。
观本住品第九
庚(二)释补特伽罗无我 分二:(一)正释;(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的能立(因)。
辛(一)正释 分二:(一)牒诤;(二)答难。
壬(一)牒诤 问曰:有声闻部云:「中论说:『取者亦如是』极不合理,因为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为缘而有取者,取者在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之前已有。」如此则在彼等所取以前已有取者一法,何以故?若先无有取者一法,则眼耳等根不能成为所取故。颂文前一「等」字是摄鼻等余根,後一「等」字是摄其余心所,「亦」字是指其余诸根及心所亦是属此中所摄之义。
壬(二)答难 分三:(一)破取者有自性;(二)破所取有自性;(三)断诤。
癸(一)破取者有自性 分三:(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的能立(因)。
子(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 彼补特伽罗──取者一法「有法」,应无安立之因,取者在眼耳等根和受等心所之前有故,如是则未有彼补特伽罗之时亦应决定有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因为无有眼等之时,亦可先有彼补特伽罗故;其实不然。何以故?无有所取,应无取者,由有所取显示取者故。无有取者,应无所取,由有取者显示所取故。
子(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 问曰:非说补特伽罗在眼等一切之前而有,是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如从眼等根中,由眼见色显示有补特伽罗时,余根则不显示,余耳鼻等根则於闻声嗅香等时显示有补特伽罗,因此并没有无安立所依的过失?答曰:彼补特伽罗「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在眼等一切根之前非有故。又彼补特伽罗「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设若见者即是闻者,亦是受者,如是可说一一根之前有补特伽罗,但非有如是事故。若谓见者闻者受者是有自性的异,那麽,有见者时闻者亦应当有,如是则一个补特伽罗应成多数我。
子(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 问曰:彼我虽在一切根等之前而有,但没有无安立所依的过失。何以故?有眼等根的因四大种故。答曰:彼我「有法」,在能生眼等根及受等心所的四大种上亦非由自性有。何以故?与前说前後有和同时有的过失相同故。
癸(二)破所取有自性 问曰:虽破取者但所取是有自性?答曰:彼眼等根(与受等心所)亦无自性,因为眼耳等根与受等心所是谁所属的我亦无自性故。
癸(三)断诤 我「有法」,执汝(我)有自性之分别应当息灭,因在眼等根之前後及同时皆无自性故。又执为完全没有之分别亦应息灭,彼(我)能显示所取有故。
观火薪品第十
辛(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之能立(因) 分二:(一)破能立之喻;(二)破能立之因。
壬(一)破能立之喻 分三:(一)破火薪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三)为破彼执呵责其见。
癸(一)破火薪有自性 分三:(一)用前未说之理而破;(二)用前已说之理而破;(三)总结。
子(一)用前未说之理而破 分二:(一)破自性一;(二)破自性异。
丑(一)破自性一 问曰:取者与所取,互相观待而有,故无自性之语,不应道理,如火与薪虽是互相观待而有,但有自性?答曰:彼所取与取者若有自性,是自性一耶?抑自性异耶?若如第一是自性一,则作者与所作应成一,彼薪与火是自性一故。
丑(二)破自性异 分二:(一)破所立宗;(二)破能立因。
寅(一)破所立宗 分二:(一)应不观待;(二)应不会合。
卯(一)应不观待 若如第二是自性异,则火「有法」,无薪亦应生起,并且恒常燃烧,和不从能燃的因生起,又於工作当成无有意义,如是则薪亦非有及应不观待余──薪,因为与薪是自性异故。若许不待余──薪,是故火应不从能燃的因──薪而生。若许火不从能燃的因──薪而生,则火应恒常燃烧,因为不从能燃的因生故。若许火常燃,则加薪的工作当成唐劳无功。若谓在正烧时是薪,没有无薪生火的过失,则火应非有自性地能燃彼薪。何以故?在正燃时方是薪故。
卯(二)应不会合 火「有法」,应不至薪,与薪自性异故。若不至薪,应不成为燃薪;若不燃薪,应不止息;若许不息,应自然燃烧与恒常燃烧,彼燃不止息故。问曰:离薪虽别有火,但火与薪会合,如女可会见男,男亦会见女?答曰:火薪既自性异,又能会合,极不应理,因为火薪等若成互相遮遣(火不是薪,薪不是火),则离薪别有火,固可许火与薪能会合,但是,火薪非如是而有故。
寅(二)破能立之因 问曰:火薪有自性,是彼此观待故?答曰:若观待薪而立火,观待火而立薪;但是,火薪观待谁先成立?设若先成立薪然後待彼立火,则火有成已复成之过,并且所烧的薪上,应成无火的过失,因为薪有自性地先成,火待彼而成故。问曰:火薪同时成立,所以无过?答曰:火薪二者既是互相观待而成即无自性,因为观待薪而成立火,亦观待火而成立薪故。又若待薪有火,彼火已成耶?抑未成耶?若是未成,则观待薪而成立之火「有法」,应不成观待薪,火未成故。设若已成,彼火「有法」,有自性地观待薪不合道理,已成故。复次,火薪皆无自性,因为观待薪的火无自性,亦没有不观待薪的火;观待火的薪无自性,亦没有不观待火的薪故。问曰:火薪有自性,何以故?现见由火烧薪故。答曰:火不从无薪处来,不见从无薪处来故。薪中亦非有火,因薪中不见有火故。
子(二)用前已说之理而破 如是其余说明火薪无自性的理在成立已去、未去和去时中去的作用无自性的理中已说,不过把「且已去不去」等句换为「且已烧不烧」等语而破除之。
子(三)总结 薪不是火,因为作者与所作非一故,但离薪亦无火,无薪火不生故。火与薪非有自性地互相具有,火与薪亦非有自性地相依,因为火薪非是有自性的一和异故。
癸(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由我与取一切次第「有法」,亦可说明瓶等诸法皆无自性。何以故?与成立火薪无自性理相同故。
癸(二)为破彼执呵责其见 诸实事师「有法」,龙树不认为汝等善巧佛陀教义,因为说我及诸法是有自性的一和有自性的异故。
观前际後际品第十一
壬(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之因 分二:(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二)破有苦的因。
癸(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 分二:(一)破流转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子(一)破流转有自性 分二:(一)破流转初中後三分;(二)破生死前後同时分。
丑(一)破流转初中後三分 问曰:我有自性,因为有流转故?答曰:彼流转「有法」,前後皆无自性,因为始与终无自性故。如能圆满等问佛曰:世尊,流转有前际否?佛答:非有故。若尔则应有中。曰:彼流转中「有法」,中际应无自性,流转中始与终皆无自性故。
丑(二)破生死前後同时分 分三:(一)总示;(二)广释;(三)略结。
寅(一)总示 彼流转中「有法」,生死前後与同时的次第无有自性,因为初中後三无自性故。
寅(二)广释 分二:(一)破前後;(二)破同时。
卯(一)破前後 若谓生在先,老死在後,则生之先应无老死,及前世未死亦应於此世中生。设若後有生,先有老死,则老死「有法」,应成无因,先无有生故。若许老死无因,无因云何成?──应不成,由生为缘而有故。
卯(二)破同时 生与老死等不应有自性地同时,否则,正生时应当为死,并且生死二者应成无因故。
寅(三)略结 若於彼生与老死「有法」,戏论执为有自性者,不合道理,因为生死中,前後同时的次第皆无自性故。
子(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不仅流转无有前际,即因、果、相、相依、受与受者诸有义等,一切有为法亦无前际故。
观自作他作品第十二
癸(二)破有苦之因 分二:(一)正破苦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子(一)正破苦有自性 分二:(一)立宗;(二)示因。
丑(一)立宗 问曰:我有自性,因为有与我相联系的苦故?答曰:有许苦是由自作;有许由他作;有许由自他共作;有许从无因生等说,皆不应理。
丑(二)示因 分二:(一)破自他各别作;(二)破自他共作和无因作。
寅(一)破自他各别作 若谓彼苦是由自作,则苦「有法」,应非从因缘生,彼是自作故,而实不尔,因为依死时的蕴等而有生时之蕴等故。又所知「有法」,彼苦非有自性地由他作,因为在此死时之蕴以外若另有生蕴说为他者,及在彼生蕴以外另有死蕴说为他者,固可说由彼死蕴的他作彼生蕴,及说苦由他作,但是彼二非是有自性的他故。若谓补特伽罗自作苦,非苦自作,故无过失,那末,自作苦的补特伽罗「有法」,即非有自性地作苦,彼补特伽罗即是苦故。苦谓从人补特伽罗的他而生天的苦,则人非有自性地授予天苦,人补特伽罗的他作苦授予天,彼天亦是苦故。又从人补特伽罗的他而生天的苦,则由人作苦已授与天补特伽罗的他,但是,人补特伽罗的他仍是苦故。苦「有法」,非他作,自作不成故,此理决定,何以故?他所作的苦,从他补特伽罗来说即成自己所作故。又苦非自作,因为苦自己不作苦故。苦「有法」,非是有自性的他所作,因为他亦非他自己所作故。
寅(二)破自他共作和无因作 苦「有法」,非自他二者共作,因为若自他各各能作,方有共作,但是,自作他作皆非有故。又苦「有法」非无因作,是暂有之生故。
子(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不但有情的苦非四种生,即外界一切法「有法」,亦非有自他各各生、共生和无因生等四种。何以故?从彼等生由以上的理已破故。
观行品第十三
己(二)示有为法自性空 分二:(一)正示;(二)破能立(因)。
庚(一)正示 分三:(一)以他宗共许之教成立;(二)断诤;(三)破对经义之异释。
辛(一)以他宗共许之教成立 彼等诸行「有法」是妄,世尊说:「何法虚诳彼即是妄。」行是虚诳法故。
辛(二)断诤 问:若诸行是妄,则一切有为法皆无作用,即成损减?答曰:佛说何法虚诳彼即是妄,非由损减,说为虚妄,未说一切有为法完全无故。问曰:既未说一切法完全无有,是说什麽呢?答曰:世尊说诸行皆妄「有法」,非说诸有为法没有,是说诸法自性空故。
辛(三)破对经义之异释 分二:(一)破误解经义;(二)破彼误解经义之能立(因)。
壬(一)破误解经义 有声闻部云:经义是说有为法无有常住的体性,因为现见有变异故。又有为法非是无性法。何以故?须许有为法有空性故,若无自性即无变异。
壬(二)破彼误解经义之能立(因) 分二:(一)破变异为有自性之能立;(二)破空性为有自性之能立。
癸(一)破变异为有自性之能立(因) 有为法「有法」,应无变异,有自性故。前自分位时应无变异,因为少年非有自性地老故;他分位时亦非有自性地老。何以故?老亦无须再作老故。若谓即彼少年变为老,则乳应成酪。若谓含乳分位变为酪,此亦非理,因为离乳外非有别法变为酪故。
癸(二)破空性为有自性之能立 空无自性,因为若有少许不空法,则空应有少许自性,但是,非有少许不空法故。问曰:世尊为解脱所化众生故说空,而汝(指中观师)今谤空,故与汝辩论且止?答曰:有执空性是有自性,故说彼等无法教化,诸佛说由空见即能远离一切实执故。
观和合品第十四
庚(二)破有为有自性之能立(因) 分三:(一)破和合有自性;(二)破因缘生起有自性;(三)破系缚解脱有自性。
辛(一)破和合有自性 分二:(一)正破;(二)示由此理亦遮合时有自性。
壬(一)正破 分二:(一)立宗;(二)立因。
癸(一)立宗 若谓蕴处界由自性有,因为有同时和合故。答曰:见(眼根)所见(色境)见者(眼识)三法,彼等二二合(根与境或识与境)或一切(根境识三)互相和合,皆非由自性有;如是贪、所贪、贪者,及其余烦恼,以至其余处等三法和合亦无自性。
癸(二)立因 分二:(一)由异无自性破和合有自性;(二)观察一异已破和合有自性。
子(一)由异无自性破和合有自性 见(眼根)、所见(色境)和见者(眼识)等「有法」非有自性地和合,因为若是有自性地和合,则彼此观待为异的「异」法亦应有自性,但是,异无自性故,和合亦无自性。不但见(眼根)、所见(色境)和见者(眼识)等异「法」无有自性,其余瓶衣等「有法」和合亦无有自性,因为「异」法无自性故。依彼而有此,则此不是有自性地「异」於彼所依,如瓶是因衣而异,若无衣则瓶不成为异於衣故。瓶、衣非有自性地异,若瓶是有自性地异於衣,则於无衣时瓶亦应因衣而为异,但是,若无衣,则瓶不因衣为异故。又若谓由有泛说异的总名而名为异故无过失。答曰:异的总名在异的别名中无有,因为彼别名中无须安立总名故。不异(一)中亦非有彼异的总相。何以故?不异中只有一故,此因应许。又异与一非有自性,异的总名非有故。
子(二)观察一异已破和合有自性 和合无自性,何以故?自法不与自法合,异法与异法亦非有自性地和合故。
壬(二)由彼理亦遮合时有自性 若谓有和合,因为有合时故。答曰:合、正合时、合者皆非由自性有,因为和合的事无自性故。
观自性品第十五
辛(二)破因缘生起有自性 分二:(一)破有为法有自性;(二)示许有自性者不离边执。
壬(一)破有为法有自性 分二:(一)破能立;(二)示违教理。
癸(一)破能立 分三:(一)正破能立的理;(二)示由此理遮其余三边;(三)破执呵见。
子(一)正破能立的理 问曰:有为法有自性,因为是从因缘生起故?答曰:有为法「有法」应不从因缘生,有自性故。问曰:自性是从因缘生?答曰:自性「有法」应成有所作,从因缘生故。而实不尔,何以故?自性无所作故。问曰:自性若无所作如何是有自性?答曰:瓶实有空「有法」是自性,因为是非所作及不如长短等观待他而有的法性故。
子(二)示由此理遮其余三边 问曰:虽破自体,但他体是有自性?答曰:他体无有自性,观察时,彼非有自性故,此理决定,他体之自性即说为他体故。问曰:虽破自体他体但诸法是有自性?答曰:诸法若有自性,须许有自体他体,因为离自体他体即无有诸法故。问曰:虽破有体但无体法是有?答曰:因为有体法无有自性,无体法亦无自性,何以故?如世间人说:有体法变异坏灭名为无体故。
子(三)破执呵见 凡执自体、他体、有体和无体有自性者,彼即不能见佛法真实义,因为诸法是无自性故。
癸(二)示违教理 分二:(一)违教;(二)违理。
子(一)违教 有为法无自性,因为世尊如实了知有体无体,曾在圣者迦旃延那教授经中破有无二边故。
子(二)违理 有为法「有法」应当永不变异,有自性故,此理决定,何以故?自性而有变异之法,毕竟非有故。问曰:有为法「有法」应不变异,非有自性故?答曰:有为法「有法」应非有变异,有自性故。
壬(二)示许有自性不离边执 智者不应住有无二边,因为若许诸法有自性,则为常见,若许有为法无,则为断见故。由许诸法是自性有则不成无即为常故;若许先由自性有而今无者当成断见故。
观缚解品第十六
辛(三)破缚解有自性 分二:(一)正破;(二)破其能立之因。
壬(一)正破 分三:(一)破流转湼盘有自性;(二)破缚解有自性;(三)断造作唐劳无益过。
癸(一)破流转湼盘 分二:(一)破流转有自性;(二)破湼盘有自性。
子(一)破流转有自性 问曰:诸法有自性,因为流转有自性故?答曰:若尔,蕴与有情是谁流转耶?若谓是行蕴流转,彼亦应为常与无常随一而定。彼等若是常法则不流转,离去来的作用故。若是无常,即非有自性流转,因为刹那与相续皆非有自性地流转故。若谓是有情流转,则有情亦与行蕴相同,无论常与无常皆无自性流转故。正量部问云:是常无常皆非的补特伽罗流转?答曰:彼补特伽罗「有法」应非有自性地流转,在蕴处界中以五种推求不可得故(蕴处界即我、异我,彼中有此、此中有彼,彼此相应)。如从人的取蕴流转至天的取蕴时,是舍人的取蕴而流转耶,抑不舍而流转耶?若舍取蕴而流转,则前後二者之中间应无有蕴,因为前蕴已舍後蕴尚未取故。若许前後二者之间无「中有」蕴,则彼补特伽罗应无流转,既无有有(中有),则取亦无故。若不舍取蕴流转,则一补特伽罗应成人和天两种身,因为人的蕴未舍即流转为天的蕴故。
子(二)破湼盘有自性 问曰:有流转,因为有湼盘故?答曰:湼盘无自性,诸行寂灭是无自性;有情寂灭亦无自性故。
癸(二)破缚解有自性 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子(一)总破 问曰:诸法有自性,因为系缚与解脱有自性故?答曰:具足生灭法的诸行非有自性地系缚及解脱,因为刹那与相续皆非有自性地系缚和解脱故。如先所说有情亦非有自性地系缚和解脱,因为刹那与相续皆非自性地系缚和解脱故。
子(二)别破 分二:(一)破系缚有自性;(二)破解脱有自性。
丑(一)破系缚有自性 问曰:系缚有自性,因为贪等系缚所取有自性故?答曰:在任何分位系缚皆无自性,因为有所取和无所取皆不系缚故,若在所系之先有能系缚,固可系缚,然彼非有故。其余破法同观去来品中所说已去、未去和去时等可以换为「已缚无有缚」等而破。
丑(二)破解脱有自性 问曰:有系缚,因为解脱有自性故?答曰:此执非理,何以故?由於已系缚则非有自性地解脱;未系缚则解脱亦无谛实故。若谓系缚正在解脱时是有自性,则系缚与解脱有同时的过失。
癸(三)断所作唐劳无益过 问曰:设若解脱无有自性,则为求解脱而修善行应成唐劳无益?答曰:不成。若执湼盘实有,谓我不受後有,当证湼盘,湼盘为我所有,谁起如是执彼即於所取起莎迦耶见大谬执故。因此,於彼流转与湼盘不应分别为胜义中有,因为诸法实相中无湼盘可生,而流转还灭亦非胜义中有故。
观业品第十七
壬(二)破缚解有自性之能立(因) 分二:(一)牒诤;(二)答难。
癸(一)牒诤 问曰:流转有自性,因为是业果的所依故。何谓业果?此中分二:(一)建立善不善(二);离断常之理。
子(一)建立善不善 自善防护(律仪)饶益於他和慈心等任随一种「有法」皆是善法,是感现世和後世悦意乐果的种子故。大仙(佛)说:「诸业是思业和思已业。」彼业差别共有多种。许彼(1)思业即是意业,彼(2)思已业许为身语业。(3)善,(4)不善语及身行动,如是名为未远离无表和远离无表,亦许为业,如是从受用所生的(5)福、(6)非福业及(7)思业,彼七法即许为业。
子(二)离断常之理 分二:(一)疑问;(二)答难。
丑(一)疑问 问曰:彼业直至异熟生时若仍然安住者,则当成常,设若生已无间即灭,即成灭法云何生果?因为灭法是无体故。
丑(二)答难 分二:(一)由许相续离断常;(二)由许不失法离断常。
寅(一)由许相续离断常 芽等相续从种子生,由彼相续生果,若无种子则彼相续不能生,因为从种子生相续,从相续生果,种子在果之先而有,是故非断非常;凡是心相续皆从初心生起,从彼相续而生果。此初心若无,则彼相续不生,因为从初心生相续,从相续生果。而业在果之先而有,是故非断非常。如此十白业道是成办法(善法)的方便,此善法果即是受用现世和他世五妙欲故。
寅(二)由许不失法离断常 分二:(一)破他宗所答;(二)自答。
卯(一)破他宗所答 许相续义,极不合理,何以故?若以种芽相续之同法作为离断常之理,则过失大而且多,如从青稞种子生青稞芽,及从彼仅生青稞一样的果,则有善心、不善心和无记心亦应唯生同类,及天应唯生天等过失故。
卯(二)自答 分三:(一)略示;(二)广释;(三)总结。
辰(一)略示 诸佛独觉声闻等所说的道理极为甚善,今当略说:作业时即生不失法如借债券,业如债务。彼不失法有三界无漏等四种差别;彼亦是无记性、非善性,因为在断善根的相续(身)中亦有故。亦非不善性者,在离欲者身中亦有故。
辰(二)广释 彼不失法非见所断,是修所断。由於业虽坏灭,不失法不坏灭,故由不失法生起业果。问曰:由於业断(对治断)则不失法亦断;由於业灭(度果灭)则不失法亦灭又有何过?答曰:如此则有业坏灭所作亦失坏的过失。在结生时同界之业,一切同分非同分的不失法唯生一种,余诸异法尽皆坏灭。而现在法(现世)中有漏无漏二种业与业的不失等异法皆可生起。又果虽成熟而不失法仍然安住。彼不失法在预流向等度果即灭;及死时灭。又不失法有;有漏无漏二种差别。
辰(三)总结 业非常,何以故?生已无间即坏灭空故;业非断,因为由不失法的能力流转生死故,业等不失法是佛所说,唯应承认。
癸(二)示答 分三:(一)业无自性故离断常;(二)破业有自性;(三)引喻示业虽无自性而有作用。
子(一)业无自性故离断常 若许业有自性则不能离断常,何以故?若业初生乃至成熟时犹安住者即成为常,不住则成断故。业「有法」非有自性住的常,及非有自性灭的断,因为生无自性故,何以故?彼业无自性故。业「有法」不失坏,因为生无自性故。
子(二)破业有自性 分二:(一)示能破;(二)破彼之能立。
丑(一)示能破 分二:(一)若常则有非所作过;(二)有异熟无穷过。
寅(一)若常则有非所作过 业「有法」应是常,因为有自性故,若许是常,则成非所作,何以故?常则无所作故。若谓业非所作,则当成不作业而感果的过;又彼宗虽修梵行亦应成不住梵行的过,因为有不作的业故。又与世间所说:「诸作瓶」等一切名言相违,因为有不作之业故。又应成无作福作罪的差别,因为有不作之业故。
寅(二)有异熟无穷过 彼业异熟果虽已成熟,应再重生异熟果,因为业有自性故,何以故?若业有自性则应常住故。
丑(二)破业有自性 问曰:业有自性,因为业的因──烦恼有自性故?答曰:诸烦恼「有法」非实有,因为它是从非理作意而生故。业非实有,因为烦恼非实有故,何以故?此业是从烦恼生故。问曰:业及烦恼有自性,因为有彼业的果──身故?答曰:说身有自性不合道理,因为业与烦恼自性空故,何以故?经说业与烦恼等是身的缘故。问曰:业有自性,因为有受业果者故。由无明所蔽及具足爱缠的众生即是受果者,而受者与作业者非异亦非一故?答曰:作业者亦无自性,因为此业非有自性地从缘生,亦不从非缘生故。业所生果无有自性,因为业与作业者皆无自性故,受者亦无自性,因为所受之果无自性故。
子(三)引喻示业虽无自性而有作用 问曰:业果若无自性则不应有作用?答曰:无过。如佛由圆满神通力变化一个化人,复由化人又化作一个化人,如是作业者犹如第一化人,而彼作业者所作的事,即如第一化人所变现之化人,是故烦恼、业、身、作者和果,皆如寻香城,如阳焰,如梦故。
观我法品第十八
己(三)趣入真性之轨则 分五:(一)正示;(二)断违教之诤;(三)导入真性之次第;(四)真性之体相;(五)示於真性定须修习。
庚(一)正示 分二:(一)抉择见;(二)由修(无我)灭除过患之次第。
辛(一)抉择见 问曰:业及烦恼若不是真性,那末,什麽是真性?趣入真性之方法又是怎样呢?答曰:内外诸法毕竟远离我及我所执即是真性。趣入真性的轨则者,谓若执我有自性,那末,我与蕴是有自性的一体耶,或是有自性的异体耶?设若蕴与我是有自性的一体,那麽「我」即成有自性的生灭法;设若我与蕴等是有自性的异体,那麽我「有法」蕴应无有为的相。(我是有为,蕴即应无生住灭相,汝许我与蕴是有自性的体异故)我所应无有自性,因为「我」无自性故。
辛(二)由修(无我)灭除过患之次第 分二:(一)灭除过患之次第;(二)得解脱的轨则。
壬(一)灭除过患之次第 修我及我所无自性的瑜伽行者「有法」应无我执及我所执,因为彼现证我、我所相本来寂灭的真如故。问曰:我、蕴应有自性,因为有断我及我所执的瑜伽行者故?答曰:谁见(计)修无我执和无我所执的瑜伽行者有自性,谁就不能见真性,因为彼无我和无我所执的瑜伽行者,亦不是有自性故。若能灭尽对内外诸法执为我及我所的莎迦耶见,则「取」亦灭,取若灭,则由业为缘所引的「生」亦灭,何以故?莎迦耶见是流转生死的根本故。
壬(二)得解脱的轨则 业及烦恼灭尽即得解脱,因为业和烦恼若能灭尽则生老死亦息灭故。若尔。业和烦恼由何而息灭耶?答曰:由修空性即能灭除业惑,因为业和烦恼是由非理作意的分别心而生的,彼等分别复由实执戏论而起,所以须修空性才能灭除实执戏论故。
庚(二)断违教之诤 问曰:设若灭尽莎迦耶见即是真性,那麽与经说:「我自为依怙,更有谁为依,由善调伏我,智者生善趣。」的话,岂不相违吗?答曰:不相违,由於诸佛为令毁谤业果者离不善故假说有我;又为深信业果者趣入解脱故亦说无有主宰的我;诸佛又为殊胜所化(上根利智)说我与无我皆无自性故。问曰:设若佛说我与无我俱无自性,然有何法可说?答曰:在胜义谛中本无可说,因为在胜义中息灭心的行境故,在胜义中不生不灭的法性与湼盘相同故。
庚(三)导入真性之次第 问曰:真性在胜义中虽不可言说,但在言说中请示导入真性的次第!答曰:可尔,佛先(为许刹那不变异的众生)说一切有情和器世间实有;次(为许刹那变的众生)说非实有而是变异的;次又说观待异生是实有,观待圣者非实有;再次说非实而变异的亦无自性,真实而不变异的亦无有自性,因此佛是随顺众生的心量而说法故。
庚(四)真性之体相 问曰:若尔,什麽是真性的体相呢?答曰:瓶谛实空「有法」是有真性之相的具相者,非从别人言说而能现量了知,自性寂灭;非由语言戏论所能言说;现证彼真性时离诸分别;和是无异体的法性故。又因相续不断亦不常,因为依何因生起之果即与彼因非一,亦非与彼因有自性地异故。
庚(五)示於真性定须修习 对於彼非有自性的一、异、不断和不常的真性「有法」应须励力修习,因为诸佛──世间依怙的教法是灭除老死的甘露故。又修彼非有自性的一、异、不断和不常的真性「有法」此世虽未得湼盘,然仍须励力修习,因为由修习真性之力,此世虽未证得湼盘,但在佛未出世,声闻已尽之时,独觉的智慧能够不依师教而能生起故。
观时品第十九
己(四)示时自性空 分二:(一)正示(时自性空);(二)破彼能立之因。
庚(一)正示 分二:(一)总破时有自性;(二)别破自他部所许。
辛(一)总破时有自性 问曰:诸有为法应有自性,是安立三时的所依故?答曰:现在、未来若有自性,不外乎二种而有?(一观待过去)即现在与未来应在过去时有,因为现在未来有自性地观待过去故,但是,现在与未来不应有自性地观待过去,因为在过去时中无有现在和未来故(若是观待须同时有故,二不观待过去);现在与未来亦无自性,因为不观待过去则无现在和未来二时故。由此正理次第之轨则,亦当了知类破其余二时,即用「过去与未来,若观待现在」等句破之。由观察三时次第之理,当知对於上、中、下等和一、二、三等亦尔。
辛(二)别破自他部所许 别部有人问曰:时有自性,因为具足有刹那,须臾等分齐故?答曰:时不能以刹那等分齐量可取,因为时非恒常安住不变故。以刹那分齐量所取的时非有,因为彼不可得见故。如此之时不能以刹那等量施设,因为量不能取故。内部诸实事师问曰:时虽不是常法,但依有为法的时是有自性的?答曰:诸有为法既无自性,时云何有自性呢?因为时是依有为法而安立的,没有与有为法异体的时故。
观和合品第二十
庚(二)破时有自性的能立 分二:(一)破时是果的俱有缘;(二)破时是果的生灭因。
辛(一)破时是果的俱有缘 分三:(一)破果从因缘和合生;(二)破果唯从因生;(三)破果从因缘和合再生。
壬(一)破果从因缘和合生 分三:(一)破果在和合之後而生;(二)破果与和合同时生;(三)破果在和合之先而生。
癸(一)破果在和合之後而生 问曰:时是有自性,因为它是果的俱有缘故?答曰:果若从因缘和合而生,则和合中即已有果,那末,果「有法」应不是从因缘和合中生,因为因缘和合中已有果故。又(若因缘和合中无果)则果「有法」应不是从因缘和合有自性地生,因为是从因缘等和合而生,因缘和合中无果故。(若和合中有果)果「有法」在因缘和合中应无,因为若因缘和合中有果,那麽和合中应有所见,但和合中都不可见故。又若果是从因缘等和合而生,则和合中无果,那麽果「有法」因缘等亦应与非因缘相同,因为因缘中是有自性地无果故。若谓由和合而生亲因,由亲因与果已其因即灭,那麽,与因及灭因应成二体。设若因未与果即灭,那麽,果芽等「有法」当成无因,因为在自己的亲因灭了以後才生起故。
癸(二)破果与和合同时生 设若果与因缘和合同时生,则能生与所生应成同时。
癸(三)破果在和合之先而生 毘婆沙师有云:「果在和合之先而生。」答曰:果「有法」应成无因生,因为果在没有自己的因缘之先而生故。
壬(二)破果唯从因生 分二:(一)破因果体一;(二)破因果体异。
癸(一)破因果体一 问曰:果唯从因生,不从因缘和合生,即无於果与因和不与因的过失,由於因灭已即住果体故?答曰:(若因灭生果)一因应至一切果;又先生的因应当再生。
癸(二)破因果体异 分二:(一)破因生果的作用有自性;(二)破因有自性。
子(一)破因生果的作用有自性 若因是有自性地生果,那麽因是在果之先灭已而生耶?还是未灭而生耶?又果是生已而生呢,还是未生而生耶?若如第一,则因灭已不能生果,由於因坏灭已其因即无故,又既已生那就不须再生故。若如第二,则与果相属之因现在安住未灭,亦不能有自性地生果,因为因未变坏则不能生果故。又设若在因位时与果不相属而生,则彼因有自性地生果即不合理,因为在因位时尚无果故。又因不是有自性地生果,因为因见不见果皆不是有自性地生故。又因应非有自性地生果,因为因果不相合故,过去果不与过去因、未来因和现在因同时相合;现在果不与未来因、过去因和现在因同时相合;未来果不与现在因、未来因和过去因同时相合故。如是观察因果二者既不是有自性地相合,那麽因就不能有自性地生果。问曰:因果是有自性地相合?答曰:(因果若是有自性地相合)因就不能生果。若谓果空(无果)的因能生果,不应道理,由於离果故。若谓由果不空的因是有自性地生果,亦不应理,因为(有果)不须再生故。又果「有法」应成不生不灭,因为自性不空故,此理决定如是,由於彼自性不空即成不生不灭故。又果「有法」应非有自性地生灭,因为自性空故,此理决定如是,因为彼果若有自性当成不生不灭故。又若谓因果体一毕竟非理,因为若因果体一则能生与所生即成为一故;因果体异终不应理,因为若因果是有自性的体异,则因与非因应相同故。又因应不能生果,因为果有自性故。若谓因(果有自性之因)不能成立,那麽,因应不是有自性地生果,因为果无自性故。
子(二)破因有自性 因应不是有自性,因为能生无自性故。属於任何因之果皆无自性,何以故?因无自性故。
壬(三)破果从因缘和合再生 彼诸因缘等和合「有法」不应是有自性地生果,何以故?自己不生自己故。若许不是有自性地生果,那麽,因缘和合应不是有自性地生果,因为自己不生自己故。问曰:由因缘和合所生的果虽无自性,但有不由因缘和合而生的果?答曰:不从因缘和合而生的果应当没有,何以故?因缘和合所生的果无自性故。问曰:果虽无有自性,但因缘和合是有自性?答曰:因缘和合应无自性,由於果无自性故。
观成坏品第二十一
辛(二)破时是果成坏的因 分二:(一)破生灭有自性;(二)示若许生灭有自性应有断常的过失。
壬(一)破生灭有自性 分二:(一)破所立;(二)破能立。
癸(一)破所立 分三:(一)观察是否俱有已而破;(二)观察依何有已而破;(三)观察是否一异已而破。
子(一)观察是否俱有已而破 问曰:时有自性,因为果是成坏的因故?答曰:离成或共成皆无有自性地坏;离坏或共坏皆无有自性地成,为下面所说之理所破故。破法如何?谓离成云何有坏呢?实则离成应无坏,因为离生即无死故。共成应无有自性地坏,死生不能在一时中有自性地共有故。离坏应无有成,因为诸有为法无论何时皆不离无常故。共坏亦无有自性地成,因为生死不能在一时中有自性地共有故。又成坏等「有法」应无自性,汝等(成坏)彼此非有自性地相共亦非有自性地不共故。
子(二)观察依何有已而破 尽中非有自性地成,因为尽与生二者不能一时有故。不尽中亦不是有自性地成,何以故?若不尽是有自性,则离有为法的相故。尽中非有自性的坏,因为彼中不依有自性的坏故。不尽中亦不是有自性地坏,何以故?若不尽有自性,则应离坏故。问曰:成坏是有自性,因为有为法是有自性故?答曰:有为法与成坏皆无自性,因为没有有为法即没有成坏,没有成坏即没有有为法故。由於成坏若有自性,那麽,彼是空耶抑不空耶?若空即不能言成坏有自性;若自性不空即无有成坏等法故。
子(三)观察是否一异已而破 成坏若有自性,那麽,成坏应非体一;成坏亦不是有自性的体异故。
癸(二)破能立 分二:(一)示现见非能立;(二)示彼能立。
子(一)示现见非能立 汝若作是思维:成坏有自性,因为现见有成坏故。此不一定,何以故?由痴闇所覆乃见成坏有自性故。
子(二)示彼能立 分二:(一)破成坏从同不同类生;(二)破有为法从自他生。
丑(一)破成坏从同不同类生 问曰:由痴闇所覆见成坏实有之说,依何成立?答曰:依理成立。成坏应无有自性,因为有体法不从有体法生、有体法不从无体法生、无体法不从无体法生和无体法不从有体法生故。
丑(二)破有为法从自他生 有为法「有法」应非有自性地生,因为不从自生、不从他生和不从自他共生故。
壬(二)示若许生灭有自性应有断常的过失 若许有为法有自性应成断常见,何以故?若见自性有的有为法是常则成常见,若见自性有的有为法是无常则成断见故。问曰:虽然许有为法有自性,但不堕断常二边,因为因果的生灭相续是有故?答曰:若有彼因果的生灭相续,那麽,因相续应当成断灭,由於因已坏灭就不再生故。又有体法「有法」後来成为无体法不应道理,有自性故。又证无余湼盘时应成断,因为证无余湼盘时有蕴相续已寂灭故。又三有相续无自性,何以故?後有(即死有)灭时非初有(即生有)生故;後有不灭时亦不是初有生故。问曰:後有正灭时,即是初有有自性地生时?答曰:那末,一个有情应有二个不同的「有」同时共有,因为正在灭时的人的死有为一个,而正生时的灭的生有另成一个,由於若是有自性的生,则因果同时故。又住於何蕴死时不应即於彼蕴有自性地生,因为正灭与正生不应同时共有故。又三有相续无自性,因为三时中三有相续有自性不应道理故。三时中既无有自性的三有相续,则三有相续有自性即不应道理故。
观如来品第二十二
巳(五)示三有相续自性空 分二:(一)破如来有自性;(二)破烦恼有自性。
庚(一)破如来有自性 分四:(一)正示;(二)示如来非生邪分别之处;(三)示执邪分别的过失;(四)由此理类知余法。
辛(一)示如来非生邪分别之处 分三:(一)破取者有自性;(二)破所取有自性;(三)总结。
壬(一)破取者有自性 分二:(一)破如来有实体;(二)破依蕴有自性。
癸(一)破如来有实体 问曰:三有相续有自性。因为如来有自性故?答曰:如来「有法」无自性。与蕴非一,与蕴非有自性地异、蕴非有自性地依如来、如来非有自性地依於蕴、如来非有自性地具有蕴故。
癸(二)破依蕴有自性 分二:(一)正破;(二)破取者和所取有自性。
子(一)正破 正量部云:佛是依蕴安立的,不可说与蕴体一和体异?答曰:如来「有法」应非从自性有,何以故?是依蕴假安立名故。若许如来非从自性有,则彼如来「有法」应非从他生,因为不从自体生故。问曰:如来虽不是从自体生,但依他法是有?答曰:如来「有法」应无自体,是依他而假安立故。若许如来无自体,则如来应非实有,何以故?彼无自体故。又如来「有法」应非离蕴有他体,因为无有自体故。如来「有法」无自性,因为离自体和他体不可得故。
子(二)破取者和所取有自性 问曰:如来和蕴是取者和所取皆有自性?答曰:彼等应无自性,因为若不依蕴而有如来(固可说为有自性),但彼仍须依蕴,则依蕴後即成蕴的取者,由於不依蕴即无如来故。又如来「有法」不是有自性地取於五蕴,何以故?不依蕴即无如来故。又如来「有法」应非彼蕴的取者,蕴非所取故。又如来无自性。因为取无自性故。如来「有法」不应立为有自性的取者,何以故?若以五种寻求之时与蕴非一非异故。
壬(二)破所取有自性 彼所取蕴「有法」非从自性有,是缘起有故。彼所取蕴「有法」在胜义中非从他体而生,因为不是从自体生故。
壬(三)总结 蕴空故则如来空,不应在胜义中安立为有,因为所取和取者在胜义谛中空故。
辛(二)示如来非生邪分别之处 问曰:若说如来无有自性,岂不成损灭执吗?答曰:不成,何以故?如来言说中有,我不说为空(无);亦不说在胜义中不空;不说亦有亦无和非有非无,是说由名言假安立故。又如来「有法」在胜义中应无有常、无常、亦常亦无常和非常非无常,何以故?自性寂灭故。如来「有法」应非有边、无边、亦有边亦无边和非有边非无边,何以故?自性寂灭故。又彼诸实事师「有法」以实执深厚说如来灭度後有;或由虚妄分别说如来灭度後无。佛「有法」灭度後不应思维有或无,何以故?自性空故?
辛(三)示执邪分别的过失 一切实事师「有法」不能见如来法性,因为如来离诸戏论而非有自性地尽,彼等但由戏论所复损害慧眼故。
辛(四)由此理类知余法 如如来无自性一样,众生亦无自性,如来的体性——空性,即是众生的体性故。
观颠倒品第二十三
庚(二)破烦恼有自性 分二:(一)正破:(二)破救。
辛(一)正破 分五:(一)以缘起因破;(二)以所依无自性的因破;(三)以因无自性的因破;(四)以所缘无自性的因破;(五)以其余的因无自性的因破。
壬(一)以缘起因破 问曰:三有相续是有自性,作为彼因之烦恼是有自性故?答曰:烦恼非实有,经说贪瞋痴是从分别心生,由依净不净颠倒分别而生故。其理决定如是,何以故?烦恼既依净不净颠倒分别所生,那麽,彼等就不是有自性地生故。
壬(二)以所依无自性的因破 诸烦恼有与无,皆无自性,因为彼所依的「我」有与无皆无自性故。其理决定如是,何以故?由於彼等烦恼的所依本无自性,所依既然全无自性,则能依的烦恼亦无自性故。问曰:烦恼所依的我虽无自性,但是心是有自性?答曰:此不应理,如观察於自身起的萨迦耶见,彼见所执之我本来无有,在有烦恼的心上以五种观察求诸烦恼亦不可得;又於自身起的萨迦耶见,彼见所执的我本来没有一样,在烦恼上以五种寻求有烦恼的心亦不可得故。
壬(三)以因无自性的因破 依净、不净、颠倒所起的烦恼,在胜义中非有,由於净、不净、颠倒皆无自性故。
壬(四)以所缘无自性的因破 问曰:烦恼有自性,因为烦恼的所缘有自性故?答曰:色声香味触法六种「有法」是贪瞋痴的所依,由於增益为净、不净、颠倒而生三毒故。色声香味触法「有法」唯是假安立,何以故?如寻香城、阳焰和梦故。
壬(五)以其余的因无自性的因破 分二:(一)破贪瞋的因有自性;(二)破痴的因有自性。
癸(一)破贪瞋的因有自性 於彼等境(色声香味触法)「有法」净、不净在胜义中非有,何以故?犹如幻化人和影像故。胜义中非有净,因为观待不净安立为净的那个不净,若不观待净则非有不净故。胜义中非有不净,因为观待彼净安立为不净的那个净,若不观待不净则非有净故。是故胜义中云何有贪和瞋呢?胜义中无有净与不净故。
癸(二)破痴的因有自性 分三:(一)破颠倒有自性;(二)破有颠倒者有自性;(三)观察有无颠倒境已而破。
壬(一)破颠倒有自性 若於无常计常谓倒执,则蕴「有法」执为是常,在胜义中应不是颠倒,因为胜义中没有无常故,何以故?胜义中空(没有无常)故。又若於无常计常谓是倒执,则蕴「有法」是无常,执为在胜义中有即是颠倒,何以故?胜义中空(没有无常)故。问曰:胜义中虽无常执,但「执」在胜义中是有?答曰:「执」在胜义中非有,因为能执、执的业用、执者和所执皆寂灭(胜义中)无故。
壬(二)破有颠倒者有自性 问曰:颠倒在胜义中是有,因为有颠倒的天授(某甲)有故?答曰:何补特伽罗有颠倒及何补特伽罗无颠倒在胜义中皆非有,因为在胜义中没有执为颠倒或执为正确故。又何补特伽罗有颠倒,若观察其自性则不可得,因为已成颠倒、未成颠倒和正颠倒时在胜义中寻求颠倒皆不可得故。又颠倒等「有法」在胜义中应非有,因为胜义中无生故。在胜义中应没有「有颠倒者」,因为在胜义中不生诸颠倒故。又在胜义中应无有颠倒者,有为法不从自生、他生和自他共生故。
壬(三)观察有无颠倒境已而破 常乐我净应不是颠倒,因为有常乐我净故。若谓有常乐我净的因不能成立,那麽,无常苦无我不净在胜义中应无有,因为无有常乐我净故。观察胜义中有无颠倒是有大义利的,由於如是观察之後生起修习,则能息灭颠倒,颠倒灭已,无明即灭,无明若灭,行等自息灭故。
辛(二)破救 问曰:烦恼是有自性,有它的对治故?答曰:诸烦恼「有法」应不能断灭,因为有自性故,其理决定如是,何以故?若是有自性,谁也不能断故。又若诸烦恼是有自性地无(即断灭无),那麽,诸烦恼「有法」应无须断(因为有自性地无故),其理决定如是,何以故?既是无有,即无须断故。
观圣谛品第二十四
丁(二)断诤 分二:(一)观圣谛:(二)观湼盘。
戊(一)观圣谛 分二:(一)牒诤:(二)答难。
己(一)牒诤 问曰:汝宗应无生、无灭、无四圣谛等法,因为彼等一切法空故。若许无生、无灭和无四谛,那麽,应无知苦、断集、修道和证灭,因为没有四圣谛故。若无知苦、断集、修道和证灭,那麽,应没有四果,因为没有知苦等故。若无有四果,则无住果者,向亦应无有,因为没有四果故。若无有住果和住向者,则应无有僧宝,何以故?无有住果向的八补特伽罗故。又正法亦应无有,因为无有诸圣谛故。若许无有正法及僧宝,那麽,云何有佛呢?因为没有正法和僧宝故。若许无有佛,则汝应是破坏三宝,因为汝说一切法空无自性故,从而即破坏了有果、是法、非法和世间一切名言,因为一切有为法自性空故。
己(二)答难 分四:(一)示未通达缘起之诤;(二)示空即缘起义;(三)他宗一切建立皆不应理;(四)若见缘起真性即见四圣谛真性。
庚(一)示未通达缘起之诤 分二:(一)正示;(二)示自宗能建立他宗不能建立的差别。
辛(一)正示 分二:(一)示如是兴诤是未了达三法;(二)示未通达二谛。
壬(一)示未了达三法 答彼诤曰:实事师「有法」若执为自性空是无有,则於汝有违害,由汝不了达说空性的所为、空性的体性和空性的意义故。说空性的所为即是破除实执;空性的体性,如说:「非从他知性寂灭」(自性本来寂净);空性的意义,是一切法自性空。
壬(二)示未通达二谛 分五:(一)二谛的体性;(二)若不知二谛即不能了知经义;(三)佛说二谛的所为;(四)倒执二谛的过患;(五)二谛甚深难知故佛最初不说法的理由。
癸(一)示二谛的体性 问曰;谁未了达空性的所为等?妄兴诤论者又是谁?答曰:即诸不知二谛的差别者是,为除彼等无知痴闇,当说二谛差别。诸佛说法「有法」正依二谛,即依世俗谛和胜义谛故。
癸(二)若不知二谛即不能了知经义 诸实事师「有法」不知佛教甚深真实义,因为彼等不知二谛的差别故。
癸(三)佛说二谛的所为 佛说二谛是有大义,因为不依世俗谛即不能说胜义谛;若不能通达胜义谛则不能证得湼盘故。
癸(四)倒执二谛的过患 实事师「有法」诸劣慧者自受损害,彼於空性生恶见故,犹如不善捉蛇和不善持明咒一样。
癸(五)二谛甚深难知故佛最初不说法之理由 所知(一切法都是所知,此处是指胜义谛)「有法」佛知此法甚深微妙诸浅智难得了知,故佛密意暂不说法,因为若倒执空性则有极大过患故。
辛(二)示自宗能建立他宗不能建立的差别 汝实事师所有毁谤空性的过失於我中观师则非有,因为生灭不能安立等过失於说空性者非有故。又中观师「有法」一切建立皆应道理,因为中观师许有空性故。实有宗「有法」一切建立皆不应理,因为汝不许有空性故。又汝实事师是将自己的过失推向我中观师,因为(我)许缘起(汝)反说我有过,譬如乘马者自忘所乘之马。又实事师「有法」汝应是见诸有为法无因无缘者,因为若见一切有为法由自性有,则见诸法无因无缘故。又汝应是破坏因、果、作者、作、所作和生灭果,因为见一切法有自性故。
庚(二)示空即缘起义 所知「有法」无有一法不是空性,因为无有一法不是缘起,其理决定如是,何以故?凡是缘起所生之法,即说彼(缘起所生法)是空性;亦即依彼(空性)假立名言;彼(空性)亦即是离边中道故。庚(三)他宗一切建立皆不应理 分三:(一)不能建立四谛及知苦等;(二)不能建立三宝和作用等;(三)不能建立世间和出世间的名言。
辛(一)不能建立四谛及知苦等 实事师「有法」应没有生灭,因为(汝许)一切有为法不空故,若许无有生灭,则汝不能建立四圣谛,其理决定如是,何以故?若不是缘起,云何有苦呢?但是经说:「无常是苦义。」非自性有故。又破坏空性者,则不能建立集谛,因为苦若是有自性,则不从集谛生故。又应不能建立灭谛,何以故?苦有自性故,其理决定如是,何以故?若有自性则应恒常安住不变,如是则破坏灭谛。又应不能建立修习,因为道自性有故。但是道「有法」汝应非自性有,因为汝(道)是所应修故。又许修道灭苦而得灭亦不应理,何以故?无有苦、集和灭谛故。又苦谛「有法」後来(在圣者位时)应不能知,因为先(在凡夫位时)未知苦一事是有自性故,其理决定如是,何以故?自性是常住不变故,如是汝应不能建立断集、证灭、修道和证四果,因为先(在凡夫位)未断集等是有自性故,不能建立知苦亦是如此。又四果「有法」後来应不能得,因为先(在凡夫位)未得果是有自性故,其理决定如是,何以故?由执有自性,而有自性则不能变异故。
辛(二)不能建立三宝和作用等 (实事师)应无住果向者,因为无果故,若许无住果者,则应无僧宝,何以故?无有住果向的八补特伽罗。亦应没有正法,因为没有四圣谛故。若许无有正法,那麽,佛亦应当没有,因为无有正法和僧宝故。又汝应许佛不依菩提,菩提亦不依佛,因为(汝许)佛与菩提有自性故。又诸异生「有法」汝为得菩提虽修菩提行应不能证得菩提,何以故?在非佛位是有自性故。又法(善业)及非法(不善业)终不能作,因为自性不空故,其理决定如是,何以故?不空何须所作,自性非所作故。又无有法(善业)及非法(不善业)亦应有果生,由法及非法为因而生果报之事,於汝则应无,因为(汝许)果由自性有故。因此,从法非法所生的果报应是自性空,因为从法非法为因所生果报汝亦许是有故。
辛(三)不能建立世间和出世间的名言 实事师「有法」应是破坏世间一切名言,因为(汝)破坏缘起的空义故。又作应成无作,未作而成有作,不作亦应成作者,何以故?破坏空义故。又诸趣「有法」应成不灭,常住不变,而离一切分位,因为是自性有故。又未得不应得,亦无尽苦际,亦无有断一切业烦恼,因为无有空故。
庚(四)若见缘起真性即见四圣谛真性 所知「有法」谁见缘起自性空,彼即见苦、集、灭、道四谛的真实性;若许诸法实有者则一切建立皆不应理故。
观涅盘品第二十五
戊(二)观涅盘 分二:(一)牒诤;(二)答难。
己(一)牒诤 问曰:此诸有为法「有法」应是不生不灭,何以故?自性空故。若许不生不灭,那麽,许断烦恼、灭苦而证涅盘则不应道理。
己(二)答难 分四:(一)示他宗不能建立涅盘;(二)明自宗所许涅盘;(三)破涅盘实有;(四)断诤。
庚(一)示他宗不能建立涅盘 此诸有为法「有法」应是不生不灭,何以故?自性不空故,若许有为法不生不灭,那麽,许断烦恼灭苦而证涅盘则不应道理。
庚(二)明自宗所许涅盘 自宗没有不能建立涅盘的过失,因为在胜义中彼无断、无得、不断、不常、不生和不灭以及远离一切戏论者,说明涅盘故。
庚(三)破涅盘实有 分三:(一)破涅盘有四边;(二)破证涅盘者有四边;(三)成立生死与涅盘义。
辛(一)破涅盘有四边 分四:(一);破许有边;(二)破许无边;(三)破许亦有亦无边;(四)破许非有非无边。
壬(一)破许有边 毘婆沙师说:涅盘是有体,何以故?是灭除业及烦恼的相续故。答曰:涅盘不是有体,若是有体则涅盘应当成为有老死的相,因为没有离开老死的有体法故。又若涅盘是有体法,那麽,涅盘则当成为有为法,何以故?凡是有体法没有不是有为法故。又若涅盘是有体,那麽,涅盘云何不从因缘生呢?因为凡是有体法都是从因缘生故。
壬(二)破许无边 经部师说:涅盘是实有的无体?答曰:若涅盘是无体,无体云何有自性呢?彼涅盘既是无体,那麽,无体则不应有自性故。又若涅盘是有自性的无体,则涅盘应是依因缘生,因为不从因缘生的无体法非有故。问曰:有体与无体若无自性,那麽涅盘则应成完全没有?答曰:不成。因为从前世到现世和从现世到後世(三有相续的)有体法,皆是依因缘而安立的,或是以无明为因而有的;若不依因缘及没有无明为因的一切戏论寂灭的灭谛,即说为涅盘故。又涅盘有体与无体皆不应有自性,何以故?佛说断除三有生灭名为涅盘故。
壬(三)破许亦有边亦无边 有一种裸形外道说:涅盘是亦有体亦无体,由於若就无烦恼与无生来说即是无体;若就涅盘自己来说即是有体。答曰:涅盘非是亦有体亦无体,何以故?若涅盘是亦有体亦无体,则凡是有体无体应成解脱,此不应理。若涅盘是有自性的有体无体,那麽,涅盘应不是不依因缘生,因为有体无体若有自性,则必须依因缘生故。又涅盘应非是有体无体,因为涅盘是无为法,而有体(生)与无体(坏灭)皆是有为法故。又涅盘如何有有体与无体?此二法相违故,因为有体与无体二法在一法上不能同时共有故。如暗与明不能共有。
壬(四)破许非有边非无边 若说涅盘非有体、非无体是自性有,亦不合理,何以故?若有体无体是有自性,固可说非有体、非无体有自性,但是,有体与无体二法皆非自性有故。又涅盘「有法」是非有体及非无体应无自性,何以故?若亦非有体与亦非无体是有自性,那麽,须有现证彼是亦非有体、亦非无体的人,但是,无有如此现证的人故。
辛(二)破证涅盘者有四边 如来「有法」无有自性,何以故?如来涅盘後和现在住世,皆不应说有、无、亦有亦无和非有非无是自性有故。
辛(三)成立生死与涅盘义 生死与涅盘真妄无有少分差别;涅盘与生死真妄亦无有少分差别,因为涅盘的实际是自性空,生死的实际亦是自性空故,因为就生死与涅盘二者的自性空来说毫无差别故。无记见「有法」有十四种:(一)依涅盘际有四种,谓於如来灭度後见彼为有、无、亦有亦无和非有非无。(二)依後际有四种,谓於我与世间见为有边、无边、亦有边亦无边和非有边非无边。(三)依前际有四种,谓於我与世间见为是常、无常、亦常亦无常和非常非无常。(四)依身命有二种,谓於身命见为是一体和是异体。一切有为法「有法」有边、无边、亦有边亦无边、非有边非无边,一体、异体,是常、是无常、亦常亦无常、非常非无常等皆无自性,何以故?自性空故。
庚(四)断诤 问曰:湼盘若无自性,那麽,佛为令得湼盘故而说法当成唐劳无功?答曰:佛於任何处所,对任何补特伽罗皆未曾说一法有自性,因为佛陀息灭一切实执行相及诸戏论,常住寂灭湼盘故。
观十二有支品第二十六
丙(二)由未通达缘起与通达缘起而有流转与还灭之理 分二:(一)流转缘起;(二)还灭缘起。
丁(一)流转缘起 问曰:中论说「因缘所生法,我说即是空。」的因缘是什麽?答曰:(即十二有支)能引後有的因有三支,有情由无明所覆而有後有故;身口意业起三种行,随彼诸行趣於六趣;由行为缘令识流转六趣故。所引果有四支,若识入胎即有名色;若有名色即生六处;依於六处而有触生;由触为缘而生诸受故。触「有法」是有因的,即依眼根、色境和作意而生故,如是依名(作意)色(根境)而有识生的根境识三和合以为触。後有的能生因有三支,即由受为缘生爱,谓为受生爱;若有爱即有取而有四取生;若有取即生取者的有故,若无取即得解脱,何以故?不生起有故。彼有亦是五蕴所摄。所生果有二支,从有即有生;老死愁叹苦忧扰乱等,又皆由生而有故。如是已说由无明为缘而生唯是苦之蕴。
丁(二)还灭缘起 诸智圣者不新作能引业。愚痴异生是作业者,何以故?行是生死的根本故。又圣智者现见诸法实相故。若断无明即得解脱,何以故?无明若灭则诸行亦不生故。圣者「有法」息灭无明是有因由的,即由了知而修诸法实相故。所知「有法」如是正灭唯彼苦之蕴,因为无明等灭已,则行等亦不起故。
观见品第二十七
丙(三)若通达缘起则恶见自息的理由 分二:(一)说明十六种恶见;(二)通达缘起则不住恶见的理由。
丁(一)说明十六种恶见 恶见有十六种,谓我於过去世是有、是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等四见,我与世间是常、是无常、亦常亦无常、非常非无常等四见,此等是依前际所生的见。我於未来世是有、是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等四见;我与世间是有边、无边、亦有边亦无边、非有边非无边等四见。此等是依後际而生的见故。
丁(二)通达缘起则不住恶见的理由 分二:(一)通达名言中缘起如影像则不住恶见;(二)通达胜义中息灭一切戏论则不住恶见。
戊(一)通达名言中缘起如影像则不住恶见 分三:(一)破依前际後际所生的第一类四见;(二)破依前际所生的第二类四见;(三)破依後际所生的第二类四见。
己(一)破依前际後际所生的第一类四见,即我於过去世是有、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此四是依前际所生的见;我於未来世有、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此四是依後际所生的见 若我在过去世是自性有不应道理,因为过去世的彼我非即现在世的此我故。若谓前世的彼我即今世的此我则不应理,何以故?前後世的五蕴各别故,此理决定如是,因为离开取蕴。即没有汝的我?故问曰:若离开取蕴没有我,那麽,取蕴就是我?答曰:如此则汝的我应是没有自体,仅是蕴的异名故。又取蕴「有法」不是补特伽罗的我,何以故?是生灭法故。又所取应不是取者,因为能与所非一故。又我「有法」非是离开所取(蕴)外另有异体,何以故?若我离所取蕴外另有异体,那麽,无有所取时亦应有我,但是,离所取则没有我故。又我「有法」非是离开所取(蕴)另有异体,否则离开所取应见有我,但我不可见故。又我非即是所取(蕴),亦不是没有所取,我亦不是完全无,因为依蕴安立之我是有的。又不应说在过去时无有我,因为在过去一切生中的彼我,与现在的此我非是有自性的体异故。问曰:前後世的我是有自性地体异?答曰:那麽,无有前世的彼我亦应有现在的此我;又前世的我亦应即於前世而住於後世,则前世我未死亦应生现世我;又前世我的相续则应断灭,而灭等即应失坏;又此人作业别人受报;并且未作业者应当得果(计前世我与现世我异者),有如是等过失。又此我亦不是先无今有,否则即有过失。有何过失?我应成所作及是无因生故。由此看来,计过去世中我有、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等见,皆不应理,因为对於我有、我无前面已各别破故。又我在未来世中有与无等见为自性有亦不应理,破的方式与破过去世中有我无我相同故。
己(二)破依前际所生的第二类四见,即我与世间是常、无常、亦常亦无常、非常非无常 从人生天时天与人二者是有自性地体一耶?或体异耶?若天与人是体一,那麽彼天「有法」应当是常,因为与彼人是自性体一故,若许彼天是常,那麽,彼天「有法」应成无生,其理决定如是,何以故?常法则不生故。又若天与人是有自性地体异,则彼人应是无常(断灭)而相续即成断灭,其理决定如是,何以故?若天与人自性体异,则不成一相续故。问曰:无有整体的常和无常的过失,因为舍人的身後受天的身故?答曰:从人生天的补特伽罗「有法」应成亦常亦无常,因为此人就我一分来说是天,就身一分来说是人故。若许从人生天的补特伽罗是亦常亦无常,此亦非理。又从人生天的补特伽罗「有法」是非常非无常亦应无自性,由於若亦常亦无常俱能成立,固可成立非常非无常,但是亦常亦无常不能成立故。问曰:我是常,从无始以来流转生死故?答曰:我应非是常,因为我从何趣来,往何趣去,无论到何趣若有自性,则应有无始以来流转生死的我,但是彼我是无有故。又无常应非有自性,何以故?常无自性故。亦常亦无常,和非常非无常皆无有自性,因为常与无常二者一一皆无自性故。
己(三)破依後际所生的第二类四见,即我与世间是有边、无边、亦有边亦无边、非有边非无边应无後世,因为(汝许)世间有边故;又应无後世,因为世间无边──不变坏故。又世间亦有边亦无边──不变坏,亦不应理,何以故?诸蕴相续,犹如灯焰前灭後生故。又世间非有边,因为前蕴坏灭时若不依彼蕴而生此後蕴,固可许世间有边,但是前蕴灭时後蕴即生故。又世间无边亦无有自性,因为若前蕴不灭不依彼蕴而生此後蕴,固可许世间有边是有自性,但是由前蕴生後蕴故。又世间应非亦有边亦无边,因为一分是有边,一分是无边之事如果真有,则世间亦有边亦无边固可以有,但无此理故。又取者一分坏灭,一分不坏灭,应无此理,由於取者一分坏灭,一分不坏灭,无此事故。又所取一分坏灭,一分不灭,应无此理,由於所取一分坏灭,一分不灭,无有此事故。又世间非有边非无边应无自性,因为若能成立亦有边亦无边,固可成立非有边非无边是有自性,但是亦有边亦无边非有故。
戊(二)通达胜义中息灭一切戏论则不住恶见 已说缘起犹如影像断诸过失,复次一切有为法「有法」彼常等见,无论何处,於何相续,从何因缘生皆无自性,何以故?自性空故。
乙(三)念大师恩德而申敬礼 谓敬礼具足大悲,为断一切恶见而宣说正法的大师瞿昙。
甲(四)结尾义 分二:(一)由何阿闍黎作;(二)由何译师翻译。
乙(一)由何阿闍黎作 此中观根本慧论颂,是建立大乘对法,正确显示胜义谛的真性,阐明般若波罗蜜多之理的大阿闍黎圣者龙树具足大悲和坚定智慧而开显如来无上乘法者所造。(楞伽经中佛为龙树授记云)「得初欢喜地,往生极乐国。」(另大云经中授记龙树未来成佛云)「於极净光世界成佛,号无智生光如来。」
乙(二)由何译师翻译 此中论有二十七品,共四百四十九颂,合为一卷半,是印度大寺主甲那戞巴(智藏)中观师和西藏比丘觉若龙幢译师,奉吉祥天王制译。其後在迦湿弥罗无比城宝藏寺中由迦湿弥罗大寺主哈苏马底和西藏巴草日称译师,依据月称论师的「明句释」重新校正。此後在拉萨竹朗寺中由印度大寺主嘠那嘠和西藏日称译师又重新校阅。
远离二边中观道, 为自如理修习故, 中观根本慧论颂, 我已如是作解释。
开我及一切众生, 安乘暇满大舟航, 获得善妙根本宝, 具足殊胜大吉祥。
又愿未得佛位时, 诸佛所说一切法, 依佛密意善受持, 佛子妙音我愿成。
此「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是僧成依据圣者文殊长子宗喀巴大师等诸大德的教授,於甲寅年六月十四在奈塘大寺中造。
谨以此善,祝愿佛教於一切时处;兴隆久住,妙善增长!
(编者按:这部「宝鬘论」是西藏僧成大师造的。宗喀巴大师对龙树菩萨的「中观根本慧论」──即鸠摩罗什三藏汉文译出的「中论」──造「正理海」大疏,僧成大师以「正理海」文字浩瀚,初学者有望洋之叹,因而就「正理海」大疏提纲挈要,摄取它的文句玄旨以成「宝鬘论」,由常浩翻译。)
附录:明句中论疏归敬偈疏
月称
〔归命文殊师利法王子〕
疏主归敬偈
彼舍二边依住者(四、一),等觉智海得生出,
解妙法藏本性深,复以慈悲称性述。
彼(四、二)所述哲见,今犹炳光焰,
尽烧敌见薪,又除世心闇。
彼(四、三)绝智语矢聚烈,无余三有怨敌灭,
於天与所化世间,三界王威(八、一)庆建设。
於斯龙树(四、四)我稽首,欲造彼颂净明疏,
缀言不扰究理风,易解正直语义注。
中论归敬偈疏
今欲说论,曰:不自、不他、不共。此论摄属并所诠体、用云何?於此咨问,先如「入中论」立方轨所示,修学无倒般若波罗蜜多方轨轨范师龙树,以无二智所庄严方便大悲为先之如来智生因初发心为始,迄以悲心觉他,故造此论,是皆论所摄属。如偈:
烦恼怨敌悉征御,恶趣与有俱防护,
征防功德故论也,此两於他宗里无。
又轨范师,自示将欲说此一论所诠体用。彼所诠体,以显於无倒,而示大威德。於不离此威德起行无上师如来,愿行造论敬礼,以故说言:
不灭不生兮,不断不常兮,
不一不异兮,不来不去兮,将是缘起显。
等者,是即以不灭等八相所相缘起,而为论所诠体。
戏论灭而吉。
之湼盘,示论宗用。
佛说法中至,我今稽首礼。
云者,以示归敬礼者也。
上来第一,首出两偈总义。自下别释此两偈分支语意。
其中灭者息灭,刹那灭谓灭。
生者生起,以自体现起义也。
断者断绝,相续断绝云云义也。
常者常住,於一切时,坚固不变云云义也。
此为一且为义者,一义也;非别物,非种种义也。
异义者差别义,种种义也。
来者到来,在远方者到近处来。
去者离去,在近处者到远方去。
eti 者往义。Prati 者至义。依辞头力、界义变易。偈曰:
界义为辞头,强引於异地,
加恒河甘流,味入大海水。
故兹末带辞尾 tya 之 pratitya 一语,跃然缘至义也。 samutpāda 一语,作现起义。故诸法因缘相待生起,是缘起义(pratītyasamutpadārtha?)。
然余人曰:iti 者,去也、坏也。itya 者,适去也。prati 谓种种、重重。於是,视 itya 一语为末带字缘而作语义分别,於种种集聚、诸法,说彼诸适去,坏灭者之现起为生起。是即彼等疏释。
案彼等所释,所作如此语义分别,其撰当符「诸比丘!当为汝等说缘起。见缘起者即见法」云云,经文所用缘起一语,此中得具种种义,且具缘起合词故。然今於「缘眼及缘诸色而眼识生」云云,文中,则全无种种义,所亲知者唯一物故。曰「缘眼」者,Pratītya 一语,以一眼根为因而生一识之生起,为眼所向故。然若为「至」义,则於 Pratītya 一语,即於一物未为所知时亦得。得谓「缘眼、至眼、待眼」以释故也。然如视 itya 一语为末具字缘,曰「缘眼,缘诸色而生眼识」,则是 pratītya,语中既无不变词连续体,亲近复无合词,故其辞尾所传,将堕「眼坏灭识与诸色」(cak?u?pratītya? vijnnāna? rūpā?i ca)之破格。然不得有是事。是故必以 tya 为附於字末成不变词,而作是语义分别。
然今有人,引诸异解,而难是曰:「有人言辞头 prati 具种种、重重义,eti 具至义,而 Sa?utpāda 具生起义,故合具仗彼彼缘而起,彼彼缘至,会合而起义。有人言一一坏灭诸法生起者,缘起。」此种引述,异宗义释,难称善巧。诵 pratītya为至义者,不诵 prati 为种种,重重义故。又不解 eti 为至会义故。不如是诵解,但以 Prati 为至、会义,iti 为往义,以 pratītya 一语合斯二者,解於至义故。
今缘起一语,依如上作「至而起者缘起」以为语义分别,且若欲总所有法入思量以言时,则如「彼彼因缘聚至,会合而起者,缘起也」云然,可与种种、重重生缘;若但言一法相时,则如「眼与诸色会合」云然以为解,而与种种、重重毋用缘。
毕竟,以如是故,彼论师於引述所破异论,终非善巧。
又如下述,亦不应理。述云:彼释不当,「眼识缘眼根与诸色生」时,无二物「至」故。然如是云云彼难不当。云何「无至而生」;因故未陈,但立宗故。无此宗意趣或如是,即「识非色性,故无缘眼根至、会事。唯见是色者,缘彼色眼至、会故。」然此亦不应理。经文「此比丘至果」中认有至故。又以「至而」(prāpya)云云语,与「待而」(apek?ya)为同义异词故。是於轨范师龙树,以「缘而」(pratītya)语为「至而」(prāpya)义,曰:
彼彼至而起,
非从自性起。
故。是故见彼诘难,终不契理。
又立自宗曰:「此有则彼有,此生则彼生云云:『此处有缘则「有果」(idampratyayata〔phalam〕)义,即缘起义。』」此亦不当。於缘(pratitya)、起(samutpāda)二语各义未明言故。而今於此语源,不可不疏解故。
又曰是如「林、饰」,为世俗语,而作上解,此亦不然。轨范师於 pratit yasamutpāda,缘起云云语,以有各支分义结合意,曰:
彼彼至而(=Prāpya)起(=utpanna)。非从自性起。
故。又观清辩:
此有则彼有,如有短有长。
云云疏解,盖作同解;如云缘短,至、会短,待短而有长。如是故,同其所难;故彼所论,理非谛当。
以上止应成论。
以如上故,世尊开显「诸法生起,因缘相待」时,即由之而遮「诸法无因,一因、异因生」义,及自、他、共生义矣!又依此遮遣,举示世法实相,世法体性。今彼世俗缘起,非自性生义故,令待於圣智,则以彼中无灭,乃至彼中无去云云不灭等八相所得而相。而於彼缘起不灭等一切相,轨范师龙树将以此中论全论说示。缘起虽有无尽相,唯出此八相者,此等成论主体故。
於诸圣者,见缘起实相时,具所诠能诠,所相能相等相之戏论圆寂,故於今戏论寂灭说言,唯彼缘起,可言:
戏论灭。
又彼中无诸心,心所转现,息诸能知所知行相,言说时,则彼处尽舍生老死等害,故:
而吉祥。
上述所相缘起,自说教业言,为无上所愿事,故以业格说示之也。即:
不灭不生兮,不断不常兮,
不一不异兮,不来不去兮,
将是缘起说,戏论灭而吉。
佛说法中至,我今稽首礼。
又轨范师,以如来独悟上述缘起,知如来为无倒论者,而诸外论悉是愚众无义饶舌,故遍满净信,愈益殊崇世尊,曰:
佛说法中至。
然此中先遮灭者,为欲令明生灭无先後定位故。是後所说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