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由灭尽愚痴且灭尽障覆、妨碍正智与正见的(业),而有完全智。(mohak?ayāj j?āna-dar?anāvara?a-antarāya-k?ayāc ca kevalam.)
〔注释〕
本章主要论述七谛的最後一谛——解脱。
耆那教认为,消灭了愚痴之後,就可以达到离贪的德位。再进而把障覆、妨碍正智与正见的业全都消灭掉,就可以得到完全智,这也就是达到了解脱。
§10.2
由於缚因的消除与(业)的灭,(bandhahetvabhāva-nirjarābhyām.)
§10.3
就能灭尽所有的业(而得到)解脱。(k?tsna-karma-k?ayo mok?a?.)
〔注释〕
空衣派的刊本把上述两节合为一节,作:
(§10.2)由於缚因的消除与灭,并从所有的业脱离,可得解脱。(banbhahetvabhāva-nirjarābhyām k?tsna-karma-vipramok?o mok?a?.)
§10.4
业的抑止等(各种状态)及(关於解脱的)可能性均消失,因而(有解脱)。但是属於完全智的正行、智、见与完全性除外。(aupa?maikādi-bhavyatva-abhāvāc ca,anyatra kevalasamyaktva-j?āna-dar?ana-siddhatvebhya?.)
〔注释〕
所谓「业的抑止等各种状态」指§2.1所讲的命的五种状态。耆那教认为,解脱时,这五种状态都消失,不复存在。
所谓「可能性」,即§2.7所讲的可能性。耆那教认为那种可能性是在解脱前讲的,既然已经解脱,也就无所谓什麽可能性。
由於解脱就是获得完全智,因此属於完全智固有属性的正行、正智、正见及完全性四项是不会消灭,永远存在的。「完全性」,在这里有「圆满」的意思。
空衣派刊本把此节的「但是」以下的文字独立为一节,把此节分为(§10.3)、(§10.4)两节。
§10.5
(如果灭尽所有的业得到解脱,则解脱者)不停顿地直接上昇而达世界之终极之所。(tad-anantaram ūrdhva? gacchaty ā lokāntāt.)
§10.6
由以前的加行、由无着、由断缚、由如去的转变性而有这种(上昇)的运动。(pūrvaprayogād asa?gatvād bandhacchedāt tathāgatipari?āmāc ca tad-gati?.)
〔注释〕
所谓「以前的加行」,指命解脱前运动的余力或惯性。
所谓「如去的转变性」,指命本来具有的上昇性质。关於「转变」,可参见§5.41。
空衣派刊本无「tad-gati?」一句,并在本节之下另有二节:
(§10.7)正如转动着的陶工轮子(自己还要转动)那样,正如除去污秽的葫芦(浮到水面)那样,正如(脱去壳的)蓖麻种子(向上发芽)那样,且正如火焰(上昇)那样。(āviddha-kulāla-cakravad vyupagata-lepa-ālābuvad era?da-bījavad agni?ikhāvac ca.)
这四个比喻正是解释加行、无着、断缚、如去的转变性的。
(§10.8)(如果不那样上昇到世界的终极,是)由於缺乏法的聚集。(dharmāstikāya-abhāvāt.)。
「法」为运动的条件。本节意为一般来说,解脱者自然能够上昇到世界的终极,但如果缺乏运动的条件,则也可能无法上昇。
在白衣派刊本中,此节被作为注释。
§10.7
应由场所、时间、趣、相、津渡、行、独觉觉证、智、身量、间隔、数之多少来推断(解脱的命)。(k?etra-kāla-gati-li?ga-tirtha-cāritra-pratyekabuddhabodhita-j?āna-avagāhanā-antara-sa?khyālpabahutvata? sādhyā?.)
〔注释〕
耆那教认为解脱由本节所述的十一个因素决定,因此,可把这十一个因素作为观察法(参见§1.34、§1.35)来观察解脱。
「场所」,指解脱的地点。
「时间」,指解脱的时间。
「趣」,指原来生存在哪一趣。
「相」,指性别,即§2.6讲的三相。
「津渡」,指是否作为耆那教祖师而解脱。
「行」,指成为解脱原因的那些行动。
「独觉觉证」,指到底是凭自己的力量达到解脱,还是靠他人力量而觉悟的。
「智」,指依凭哪一种智而得到完全智。
「身量」,指解脱时的身体姿态及身高。
「间隔」,与前一个解脱者所间隔的时间。
「数的多少」,指此时命的多少。关於「数」,可参见§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