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作为是身、语、意的业。(kāya-vā?-mana?-karma yoga?.)
〔注释〕
作为,梵文原文为yoga,即瑜伽。在印度哲学宗教中,它常指印度特有的一种修炼法。但在这里则是耆那教特有的术语,指命使身、语、意行动起来,使外部的物质作为业流入内部这麽一种作用。故在此译为「作为」。後世的耆那教注释家把它解释为:「命的振动」。
把人的全部行为分成身体方面的、语言方面的、思维方面的这麽三类,是印度比较普遍的分类方法。佛教也有身业、口业、意业的说法。
§6.2
此(即)为漏。(sa āsrava?.)
〔注释〕
「漏」(āsrava)是耆那教思想的基本范畴之一,参见§1.4,指外界的物质性的业漏入命。本节进一步解释所谓漏入,就是身、语、意三种作为。要而言之,业、漏、作为三者是从三个不同的角度观察同一个对像而得出的三种名称:能从外界漏入命的那一种细微的物质性东西,称作业;这种业漏入命的现象称作漏;而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或动力,则是作为。
§6.3
凡清净的产生善。(?ubha? pu?yasya.)
§6.4
凡不净的为恶。(a?ubha? pāpasaya.)
〔注释〕
作为有清净与不净之分。清净的作为也产生业的漏入,但漏入的是善业。而不净的作为漏入的则是恶业。
如依据乌玛斯伐蒂的原注,上述两节应像白衣派刊本这样分开,但空衣派刊本把这两节合在一起,作(§6.3)。
§6.5
有污浊的(命的作为,产生)与轮回相关的(漏),无污浊的(命的作为,产生)恪守教规的漏。(saka?āya-aka?āyayo? sāmparāyika-īryāpathayo?.)
〔注释〕
耆那教把人的忿、慢、欺、贫等感情称作污浊。由於业的作用,这些感情能使命污浊,成为有污浊的命。所谓「与轮回相关的漏」,意为这种漏及其漏入的业是产生轮回的原因。耆那教认为,通过修行而排除了污浊的人也有作为,因此也产生漏,但是这种漏及其漏入的业是所谓「恪守教规的漏」,它瞬息即逝,不会成为轮回的原因。
「恪守教规」,原词为iryāpatha,佛教把它译作「威仪进退」或「律仪道」。原指按宗教要求办事。「恪守教规的漏」指伴随着符合宗教要求的行为产生的漏及业。据说这种漏及业一经产生,立即消逝,不会束缚命,因此也不会使命轮回。
§6.6
前者是从无禁誓产生的五种,从污浊产生的四种、从根产生的五种、从所作产生的二十五种。(avrata-ka?āya-indriya-kriyā? pa?ca-catu?-pa?ca-pa?cavi??ati-sa?khyā? pūrvasya bheda?.)
〔注释〕
「前者」,指有污浊的命的作为产生的、与轮回相关的漏。这种漏共分三十九种。「从无禁誓产生的五种」,指由於不遵守§7.1所说的五种禁誓而产生的漏。「从污浊产生的四种」,指因忿、慢、欺、贫四种感情而产生的漏。「从根产生的五种」,指眼、耳、鼻、舌、身等五根所产生的漏。「从所作产生的二十五种」,据作者原注,系指根据正见而作的行为之外的二十五种行为,这二十五种行为未必完全是恶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无禁誓」与「根」两词的位置互换,但全节意思不变。
§6.7
这些(漏)的差别由(思考程度的)强弱,被意识到与否,(作者的)力的差别及所依的差别而产生。(tīvra-manda-j?āta-aj?ātabhāva-vīrya-adhikara?avi?e?ebhyas tad-vi?e?a?.)
〔注释〕
漏的大小轻重依据上述四个方面来区别。以杀人为例:某人日思夜想要杀人与偶然起意要杀人不同,这是「思考程度的强弱」;无意识杀人与蓄谋杀人不同,这是「被意识到与否」;使的劲大与使的劲小不同,这是「作者的力的差别」;自己动手杀人与唆使他人杀人不同,用刀剑与用棍棒不同,这是「所依的差别」。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力」与「所依」两词的位置互换,但全节意思不变。
§6.8
所依为命与非命。(adhikara?a? jīva-ajīvā?.)
〔注释〕
「所依」(adhikara?a),即行为的依藉,它可分成二种:依藉某生命体,如前一节注释提到的依藉本人或他人去杀人;依藉某物体,如前一节注释提到的依藉刀剑或棍棒去杀人。生命体为「命」;物体为「非命」。
§6.9
前者分别有(行为的)热望、准备、着手等三种;(由身、语、意作的)作为等三种;自己干、使他人干、同意他人干三种;(忿、慢、欺、贪的)污浊四种。(ādya? sa?rambha-samārambha-ārambha-yoga-k?ta-kārita-anumata-ka?āyavi-?e?ais tris tris tri? catu? ca-eka?a?.)
〔注释〕
「前者」,指前一节所说的行为所凭藉的命。耆那教认为这些命的行为,按其行为的方式不同,各自产生不同的业。作者原注把此时的所依,称作「现状所依」。原注认为本节所说的「行为的热望、准备、着手等三种;由身、语、意所做的作为等三种;自己干、使他人干、同意他人干等三种;忿、慢、欺、贪的污浊等四种」可以搭配起来,这样3×3×3×4,现状所依共有108种漏。
§6.10
後者有产生的二种;放下的四种;结合的两种;表现出的三种。(nirvartanā-nik?epa-sa?yoga-nisargā dvi-catur-dvi-tribhedā? param.)
〔注释〕
「後者」,指§6.8所说的行为所凭藉的非命。所谓「产生的二种」,指根本性的与枝末性的。根本性的是由身、语、意、呼吸产生的漏;枝末性的是由书籍、绘画等产生的漏。所谓「放下的四种」,指放置物体时(1)事先没有检查放置的场所;(2)放在很不干净的场所;(3)突然放置;(4)放在不该放的地方,由此而产生的漏。所谓「结合的两种」,指与饮食的结合及与工具的结合。所谓「表现的三种」,指身、语、意的表现与运动。
耆那教把行为所依凭的非命(物体),称为「实体所依」。据作者对§6.8的原注,实体所依指刀、剑等十种。本节应该论述实体所依,但所论述的内容除了非命外,还包括部分命,与耆那教本身的「实体所依」的定义不合,暂存疑。
§6.11
(由对正智、正见的)诽谤、隐匿、嫉妒、妨害、攻击、违背(而产生)智障及见障的(漏)。(tat-prado?a-nihnava-mātsarya-antarāya-āsādanā-upaghātā j?āna-dar?ana-āvara?ayo?.)
§6.12
(由)自己的、他人的、自己与他人共同的苦、忧、恼、泣、杀、悲叹(而产生)应使感受苦的(漏)。(du?kha-?oka-tapa-ākrāndana-vadha-paridevanāny ātma-para-ubhayasthāny asadvedyasya.)
§6.13
(由)众生与禁誓者的慈愍、施与、遵守包括(禁止)小贪在内的禁戒、瑜伽(即禅定)、忍耐、纯洁(的实践而产生)应使感受乐的(漏)。(bhūta-vraty-anukampā dāna? sarāgasa?yamādi yoga? k?ānti? ?aucam iti sadvedyasya.)
§6.14
(由)对完全智者、圣典、僧伽、法与天神的谗谤(而产生)见痴之(漏)。(kevali-?ruta sa?gha-dharma-deva-avar?avādo dar?ana-mohasya.)
〔注释〕
「见痴之漏」,即导致产生见痴的漏。以下「行痴之漏」、「寿量之漏」均类此。
关於「见痴」(dar?anamoha),可参见§8.10。
§6.15
由於污浊的增生而出现强力的自我的转变,(故此产生出)行痴之(漏)。(ka?āyodayāt tīvra-ātma-pari?āma? cāritra-mohasya.)
〔注释〕
「污浊」,指「忿、慢、欺、贪」四种感情。耆那教与印度其它宗教一样,要求舍弃自我(无我)。但由於忿、慢、欺、贪四种感情的增长,使得自我意识强化(即所谓「出现强力的自我转变」)。由此产生出导致行痴的漏。
关於「行痴」(cāritramoha),参见§8.10。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节无「自我」一词,但意义是一致的。
§6.16
(由)频繁地插手於(世间的活动)及(对事物的)执持(而产生决定)地狱的寿量之(漏)。(bahv-ārambha-parigrahatva? ca nārakasya-āyu?a?.)
〔注释〕
「执持」(parigrahatva),原意为抓住不放,指对外界事物的追求、迷恋、执着。
耆那教与印度其它宗教一样,要求其信奉者抛弃世界的一切,专心於宗教修炼。认为由於人不能做到这一点,故而降生地狱,并依照人致力於世俗活动的程度及对外物的执持程度而决定其在地狱中所呆时间的长短。
§6.17
(由)欺(而产生决定)傍生的(寿量之漏)。(māyā tairyagyonasya.)
〔注释〕
「傍生」,即畜生,耆那教四趣之一,参见§2.6的注释。
§6.18
(由)很少插手於(世间的活动),很少执持及天生的谦和与正直(而产生决定)人的(寿量之漏)。(alpārambha-parigrahatva? svabhāva-mārdava-ārjava? ca mānu?asya.)
〔注释〕
空衣派刊本此节无「天生的谦和与正直」一词,而在此节之下,单列一节如下:
(§6.18)天生的谦和亦然。(mārdava-ārjava? ca.)
这样,从§6.19开始,白衣派、空衣派两个刊本的编号就一致了。参见§6.4的注释。
§6.19
丢弃了道德及禁誓,(便使)一切(产生)。(ni??īla-vratatvam ca sarve?ām.)
〔注释〕
「一切」,指决定人、傍生、地狱寿量的漏。
§6.20
(由)包括(禁止)小贪的禁戒、部分的禁戒、非有意地消灭业、愚蠢的苦行(而产生决定)天神的(寿量的漏)。(sarāgasa?yama-sa?yamāsa?yama-akāmanirjarā-bālatapā?si daivasya.)
〔注释〕
据原注,禁戒,指§7.1所指的五大誓。所谓「非有意地消灭业」,是指不是有意识地去消灭自己的业,而是因作一些其它的事情,而无意中得到了消灭自己业的结果。所谓「愚蠢的苦行」,指不按照耆那教正确教理的要求而进行的苦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在本节下另有一节:
(§6.21)正(信)亦尔。(samyaktva? ca.)
§6.21
由歪邪的作为与背约(使)罪恶的个性的(漏得以产生)。(yogavakratā visa?vādana? ca-a?ubhasya nāmna?.)
〔注释〕
「个性」(nāmna)是耆那教用於对业进行分类的一种范畴,详见§8.5、§8.12。
§6.22
与此正相反的(行为,使)善良的个性的(漏得以产生)。(viparīta? ?ubhasya.)
〔注释〕
这两节论述各类好的、坏的个性是因什麽而产生的。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节之首有「tad」一词。
§6.23
见的清净;律的具足;戒与禁誓的不犯;对智的不间断的意向性与对厌世求法的思念;尽可能地喜舍与苦行;对僧伽及上人的皈依和供奉;对阿罗汉、阿闍黎、多闻、(信)教义(者)的亲敬;励行日课;宣扬(解脱)道;忠爱教义,(使)救世者的个性的(漏得以产生)。(dar?anavi?uddhir vinayasa?pannatā ?īla-vrate?v anatīcāro 'bhīk??a? j?ānopayoga-sa?vegau ?aktitas tyāga-tapasī sa?gha-sādhu-samādhi-vaiyāv?tyakara?am arhad-ācārya-bahu?ruta-pravacana-bhaktir āva?yakāparihā?ir mārgaprabhāvanā pravacana-vatsalatvam iti tīrthak?ttvasya.)
〔注释〕
「律的具足」,指完全遵守各种戒律。「厌世求法」,参见§7.7。「喜舍」,即施舍。「僧伽」(sa?gha),指耆那教僧团。「上人」(sādhu),指僧团中的长老。「阿罗汉」(arhad),指修行得到解脱的人,与佛教的阿罗汉意义大致相同。「阿闍黎」(ācārya),指宗教导师。「多闻」(bahu?ruta),即和尚。「日课」,指耆那教要求的每日必须遵行的宗教仪礼。「救世者」,耆那教对其教团的最高首领的称呼。
本节意谓,只要能符合前述各项条件,就能成为教团的最高首领。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无「僧伽」一词,且最後一词作「tīrthakaratvasya」。
§6.24
譭谤他人与赞誉自己,隐匿善德和暴扬恶德,(使)卑下的人的(漏得以产生。)(parātma-nindā-pra?a?se sad-asadgu?a-ācchādana-udbhāvane ca nīcair-gotrasya.)
§6.25
与此正相反的行为,以及谦卑与不踞傲,(使)尊贵人的(漏得以产生)。(tad-viparyayo nīcairv?tty-anutsekau cottarasya.)
§6.26
(对他人的行为)设置障碍,(使)妨害的(漏得以产生)。(vighnakara?am antarāyasya.)
〔注释〕
「妨害」(vighnakara?a)也是耆那教对业进行分类的范畴之一。详见§8.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