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典

外曰:“定有我所①,有法现前②有故(修妒路)。情尘③意④合故知生,此知是现前知,是知实有,故情尘意有。”

内曰:“见色已知生何用(修妒路)?若眼先见色,然后知生者,知复何用?若先知生,然后见色者,是亦不然。何以故?若不见色,因缘无,故生亦无(修妒路)。若眼先不见色,则因缘不合,不合故知不应生。汝言情尘意合故知生,若不合时知生者,是则不然。”

外曰:“若一时生有何过?”

内曰:“若一时生,是事不然。生无生共不一时生,有故无故,先已破故(修妒路)。若见知先有,相待⑤一时生;若先有,若先无,若先半有半无,于三事中,一时生者,是则不然。何以故?若先有见知者,不应更生,以有故。若先无者,亦不应生,以无故。若无者,则无相待,亦无生。若半有半无者,前二修妒路中已破故。

“复次,一法云何亦有亦无?复次,若一时生,知不相待见,见不待知。

“复次,眼为到色见耶?为不到色见耶?若眼去,远迟近(修妒路)。若眼去到色乃见者,远色应迟见,近色应速见。何以故?去法尔故。而今近瓶远月一时见,是故知眼不去,若不去则无和合。复次,若眼力不到色,而见色者,何故见近不见远?远近应一时见。

“复次,眼设⑥去者,为见已去耶?为不见去耶?若见已去,去复何用(修妒路)?若眼先见色,事已辨,去复何用?若不见去,不如意所取(修妒路)。若眼先不见色而去者,如意所取则不能取,眼无知故,趣东则西。

“复次,无眼处亦不取(修妒路)。若眼去到色而取色者,身则无眼,身无眼故,此则无取。若眼不去,而取色者,色则无眼;色无眼故,彼亦无取。

“复次,若眼不去,而取色者,应见天上色及障⑦外色。然不见,是故此事非也。”

注释

①我所:意为身外之事物,而它为我所有,故名我所。

②现前:现在存在于眼前。又显现于前。

③情尘:六根与六尘。又心情之尘垢。

④意:思量事物曰意。

⑤相待:自与他相互依赖,使事物得以成立。

⑥设:假如。

⑦障:烦恼之异名,烦恼能阻碍圣道,故名障。

译文

外道说:“一定是有不脱离我存在的事物,因为有事物是呈现于眼前存在的(修妒路)。感觉器官(六根)、外境(六尘)与意识(六识)和合而有知觉生起,这种知觉是眼下即有之知,因为这样的知是确实存在的,所以感官、外界对象、意识是有的。”

释子说:“已经看到了事物,再谈知的生起又有什么用(修妒路)?如果眼先看到了事物,然后知道事物之生起,知又有什么用呢?如果知已先生起,然后看到事物,也不是这样。为什么呢?如果不看到事物,因为没有其条件性,所以也不会有生起(修妒路)。如果眼睛不先看到事物,那么,内在的依据和外部条件没有和合,没有和合,所以知不应该生起。你说感官、对象与意识的和合,所以知生起,如果在没有和合时知就生起,没有这样的事。”

外道问:“如果同时生起有什么错误?”

释子答:“如果同时生起,就不是这么回事了。生起与没有生起相伴,不会是同时生起,因为既有有又有无,这在前面已指出了其错误(修妒路)。如果看到知已先有了,相互依赖得以使其同时生起;如果先已有,如果先没有,如果先半是有半是没有,在这三种情况中,同时生起,这就有错误。为什么呢?如果从先已看到则可知,不应该再生起,因为有了。如果先没有,也不应当生起,因为没有。如果没有,就没有可相互依赖的,也就没有生起的存在。如果一半是有一半是无,在前面的两条契经中都已指出了其错误。

“其次,一个存在物,怎么能够既是有又是无?其次,如果同时生起,知就不需要依赖眼睛看见而成立,眼睛看见也不依赖于知。

“其次,眼睛是到事物上看见呢?还是不到事物上看见呢?如果眼睛是去看的话,就有因距离远近,而产生看到事物快慢的问题(修妒路)。如果眼睛去事物上看,才看到事物,离事物远应该看见得慢,离事物近应该看见得快。为什么呢?是因眼睛与事物有距离上的差异的缘故。但现在,在近处的瓶子和很远的月亮同时可以看到,因此可知不是眼睛到事物上看,如果没有去看,那么就不会有和合。其次,如果视力达不到事物,却看到了事物,为什么可看到近的而看不到远的?远近应该同时看到。

“其次,眼假如是去看的话,是见已经去看了吗?是不见已经去看了吗?如果是见已经去看了,眼去又有什么用处呢(修妒路)?如果眼睛先看到事物,这事已经分辨过了,眼去又有什么用呢?如果因没有见而去,比不上意念的摄取(修妒路)。如果眼睛先没有看到事物而有去,如同意念对事物的收摄那样,眼睛就不能摄取,因为眼睛是无知的,往东却向西。

“其次,没有眼睛的地方也不能掌握(修妒路)。如果眼睛见到了事物而摄取了事物,肢体是没有眼睛的,因为肢体没有眼睛,所以,这就不会摄取事物。如果眼睛没有去看,就能摄取事物,事物是没有眼睛的;因为事物没有眼睛,所以事物也是不能被摄取的。

“再次,如果眼睛没有去看,就能摄取事物,应该看到天界上的事物,以及烦恼之外的事物。然而看不见,所以这事是不对的。”

原典

外曰:“眼相见故(修妒路)。见是眼相,于缘中有力能取,性自尔故。”

内曰:“若眼见相,应自见眼(修妒路)。若眼见相,如火热相,自热能令他热,如是眼若见相,应自见眼,然不见,是故眼非见相。”

外曰:“如指(修妒路)。眼虽见相,不自见眼,如指端不能自触。如是眼虽见相,不能自见。”

内曰:“不然。触指业故(修妒路)。触是指业非指相。汝言见是眼相者,何不自见眼?是故指喻非也。”

外曰:“光意去故见色(修妒路)。眼光及意去故,到彼能取色。”

内曰:“若意去到色,此则无觉①(修妒路)。意若到色者,意则在彼。意若在彼,身则无意,犹如死人。然意实不去,远近一时取故,虽念过去、未来,念不在过去、未来,念时不去故。”

注释

①觉:音译菩提。旧译为道新译则作觉。觉有觉察、觉悟两义,觉察指察知恶事,觉悟指开悟真理。

译文

外道说:“眼睛可看到相状(修妒路)。见是眼睛的相状,在其相关的条件中有力量能够看到事物,因为这是其本性所决定的。”

释子答:“如果眼睛看到事物,应该是眼睛自己可看到眼睛(修妒路)。如果眼睛见到的相状,像火的热的相状,自己热能够使其他的也热,这样,眼睛如果见到事物,应该是自己看到眼睛,但不能看见。因此,眼睛不能看见相状。”

外道说:“像手指(修妒路)。眼睛即便可看到事物,但不能看到自己的眼睛,如同手指尖不能摸到自己的这一指尖。像这样,眼睛即使能看到事物,但眼睛不能看到自己。”

释子说:“不对。触摸是手指的活动(修妒路)。触摸是手指的活动造作,而不是手指的相状。你说见是眼睛的相状,既然这样,为什么不能看到自己的眼睛?因此,你以手指为喻不对。”

外道答:“视力和意念指向事物,所以能看到事物(修妒路)。眼光和意念指向了对象,所以在其指向处就能摄取事物。”

释子说:“如果意识到了那一事物,这就没有知觉了(修妒路)。心意如果到了事物,意就在事物。心意如果在事物,身体就没有心意,这就如同死人。但是心意实际上并没有离去,因为远与近同时可以摄取到,所以,虽然忆念过去、未来,但忆念不在过去、未来,因为忆念活动时不在过去、未来。”

原典

外曰:“如意在身(修妒路)。意虽在身,而能远知。”

内曰:“若尔,不合(修妒路)。若意在身,而色在彼,色在彼故,则无和合。若无和合,不能取色。”

外曰:“不然。意光色合故见(修妒路)。眼意在身和合,以意力故,令眼光与色合,如是见色,是故不失和合。”

内曰:“若和合故见生,无见者(修妒路)。汝谓和合故见色,若言但眼见色,但意取色者,是事不然。”

外曰:“受和合故取色成(修妒路)。汝受和合,则有和合。若有和合,应有取色。”

内曰:“意非见,眼非知,色非见知,云何见(修妒路)?意异眼故,意非见相。非见相故不能见,眼四大①造,故非知相。非知相故不能知。色亦非见相,亦非知相,如是虽复和合,云何取色?耳、鼻、舌、身亦如是破。”

注释

①四大:指地、水、火、风。此四者广大,造作生出一切。

译文

外道说:“如意就在身体(修妒路)。意念虽然在身体,但能知道远处的。”

释子说:“如果这样,没有和合(修妒路)。如果意念在身体,而事物在别处,因为事物在别处,这就没有和合。如果没有和合,就不能摄取事物。”

外道说:“不对。意识和视力以及事物和合,所以才有看到(修妒路)。眼睛与意念和合在身体,因意念有作用的力量,所以可使视力和事物和合,这样就看到了事物,所以没有失掉和合。”

释子说:“如果因和合而见产生,那就没有见(修妒路)。你说有和合,所以才看到事物,如果是这样的说法,眼睛只是看到事物,意念只是摄取事物,这事不正确。”

外道说:“因为领受和合,所以能实现对事物的摄取(修妒路)。你领受到了和合,这就说明有和合。如果有和合,应该有对事物的摄取。”

释子说:“意念不是见,眼睛不是知,事物不是见与知,怎么能说是可见呢(修妒路)?因为意念不同于眼睛,意念不是见的相状。因为不是见的相状,所以意念不能看,眼睛是由地、水、火、风四种元素产生出的,所以不是知的相状。因为不是知的相状,所以不能知。事物既不是见的相状,又不是知的相状,这样,即使怎样的和合,怎么能说摄取事物呢?耳、鼻、舌、身的论述也如同这样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