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團團員,以互助臨終正念,決定求生淨土為宗旨。

第二條 本團公舉團長副團長各一人,主任召集團員,率領赴會,指揮一切。團長有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團長攝理之。除有特別障故,或聲明自願退位,得改選外,任期以二年為限。但亦得連任。

第三條 凡蓮社社員,通達佛理,精修淨業,明白事理,已感化家屬者,皆得為本團團員。但須團員二人以上之證明,方許入團。入時應將姓名、住址、職業、通訊處、年齡、生辰報告註冊。

第四條 凡遇團員病重或急病,自知不起者,可由其家屬通知團長,由團長邀各團員遄往彼家,依法互助,策勵往生。人數不拘,至少不得在四人以下。

第五條 遇各團員生日,由本人預先函訂日期,召集團友至彼家,舉行普佛會,念普佛一日。其人數至少亦不得在四人以下。集會時,主席者勿庸作尋常應酬,但趺坐於下首正中,作臨終著力十念之觀想,俾養成習慣,引起旁觀嚮慕,以盡本團推行之利。

第六條 除團員生日舉行普佛會外,每月望日,舉行常月普佛會一次,向各團員挨次輪往,至團員增多,每月有生日佛會時,其常月佛會停止之(舉行普佛會不得用以度亡,啟人輕視,譏為應赴,是不能增上,反而病隨業加,則謬矣。蓋學佛者無恩不報也)。

第七條 團員生日之普佛會,如此日適逢常會期,則普佛會應提前一日舉行,此外不得變更日期。倘有事故,必須延改者,須預先聲明。

第八條 遇有未入團之社員,或有未入社之善信,在於臨命終時,歡迎本團往助西歸,亦可出信相邀。本團不分畛域,亦盡利人之義務。

第九條 本團團員,除臨終時必須通知,聞訊者即往外,倘有團員居住城外過遠,來往不便者,酌量免去集會。若歡喜舉行時,須經函邀,然後前往。

第十條 凡團員外出時,若遇生日佛會、常月佛會,須由家屬照約辦理。如果家屬不能代辦者,准其免去常月會。

第十一條 凡團員遇有出外時,或在外經商者,不能按期赴佛會,須先時向團長聲明,回家時報到列席,亦如之(如不出門,邀而不往者,接連三次則出團)。

第十二條 凡蓮社社員,雖未入團,倘遇團員生日佛會,或常月佛會,或助往生,亦喜加入赴彼時,可要求團員向團長介紹同去。

第十三條 凡團員生西後,其生日佛會停止之。每年於其往生日期,集念普佛一次,在會午後舉行(如由其家屬邀請,則往彼家舉行之,惟不得另有法事,以免夾雜,致失善利)。如適逢常會期,則於次日行之(各團友應列表座右,屆時來會集念,寒暑無忌,毋待邀請。既有心加入,須實在而行)。

第十四條 凡有團友生西者,各團員每人應派出小洋二角,以作祭享舟金之用。倘有餘,作儲金。

第十五條 本團約有未盡之處,隨時由團長召集團員議訂之。

新增條約三段,與餘姚佛學會念佛助生極樂團章程第三四五章同,故略。

以上各條,凡各團友以及家屬,均應遵守,於邀請助念時,尤須予以便利。將欲臨終及斷氣後一切辦法,悉聽助念者之指導而行。如未入團之會友,及並未入會者,而欲邀請助念,更宜注意此節。否則卻邀。

附創結臨終正念團序

切思臨終正念,為蓮社社員往生極樂最要關頭。十六觀經云,中品下生,臨命終時,遇善知識廣說極樂國事,及四十八願,即得往生。又云,下品上生,聞說十二部經首題名字,亦得帶業往生。是臨終策勵正念,在觀經中我佛早有明訓。且長生等外道教,亦有同志臨終策勵等事。豈我蓮社淨業修士而可忽之。況同人結社未久,信願雖深,功行尚淺,不獨少上品資糧,恐中下生品,亦猶賴於助焉。(鄙)人有鑒於此,深恐臨終正念未堅,易為陰境現前所攝。是以為未雨之籌,爰集同志數輩,創立臨終正念團,訂立團約,併列各團員姓名住址年紀生辰,繕就一冊。凡團友遇病篤之時,即查照冊開各團友,吩咐家屬,分別函請來家,使在病人床前,說法念佛,並勸止家屬勿動悲泣,以免惑亂病者之心神。尤須勉勵本人,一心念佛。臨命終時,得此同志助念,獲益不淺。則往生極樂世界,可操左券焉。是為序。佛曆紀元二千九百五十年歲次癸亥巧秋之日蓮台居士王積軒序

印光法師校訂)念佛助生極樂團章程 餘姚佛學會

稱念彌陀名號,求生極樂國土,為如來勝方便。然三昧未成,業境可畏。淨念不續,往生多阻。平日修持精勤,全仗自己。臨歿提撕引導,尤賴助緣。蓋臨終一念,為後有生因。斯時無始善惡諸業,同時顯現。八識不能把持,則隨業升沉,出苦無日。故斯時千鈞一髮,實可畏也。若有善友,為助病人,使目睹聖像,耳聞佛號,淨其境界,攝其正念。則末後一著,定當突破鐵圍,往生淨土,非業力所能牽住矣。超脫三界牢籠之苦,永免死生流轉之悲。盡舉天地間事,孰有較勝於斯者。爰邀同志,組織念佛助生極樂團,締無上之勝緣,期同登乎淨域。訂定章程,開列於後。各界善信,幸垂鑒焉。

第一章  總則

一  本團定名為助生極樂團。

二  本團以援助臨歿行人,往生極樂世界為宗旨。

三  凡佛學團體中人,均有加入本團之義務。

四  入團時,須報名註冊,詳載自己年齡職業,及通信處。

五  本團公推團長一人,並設理事若干人,襄助團長指揮一切,兼司報告記錄,及會計事宜。任期均以二年為限。連舉得連任。

六  行人病亟,照章邀請本團助念時,由團長及理事邀集團友。團友聞邀即至,以免貽誤。

七 對於佛法毫無信仰心,或患急性傳染病,及瘋癲者,雖病亟來請,本團俱難應命。

八  本團經費,由團友自行樂助,並不在外募捐。

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團友會議訂定之。

第二章  邀赴規則

一  凡邀請本團助念者,須由家內主持人,或代理人,填明邀請書,詳載病人名號、年歲、職業、詳細住址。並聲明照章行事,決無違礙等情。經團友介紹,俟理事考核行之。

二  團友家屬,設有深信切願,求生極樂,預擬命終之際,欲邀本團念佛協助,又慮子侄輩稍不留意,坐失機宜者,可填就助念預約書,詳載本人名號、年歲、職業、詳細住址,及預約之言,並指定代表人(家屬代表),囑家屬聽受指揮,予以便利。又聲明照章行事,決無違礙等情,通告理事存記。惟其事之允許與否,當由本團會議定之。

助念預約書,有家屬全體署名簽字或蓋章,則更完善。屆時(臨命終時)本團接到代表人報告,方可察核行之。

三  凡邀請本團助念者,時期長短,或三日,或五日,或若干日,得預先訂定。但以三日為最小限。需延長者,屆時再訂。

四  邀請助念團之家屬,須舉定代表,以便與本團代表接洽一切。代表人須佩帶徽章或符號。

五  本團遇有邀請助念時,應會集團友,推舉代表,以便與邀請家接洽(助念團友邀集單另備)。並推舉庶務會計等員,幫同理事,籌備住所膳食等項。

六  本團各員,赴邀請家助念時,須佩帶本團徽章,代表人加佩代表徽章。

七  助念期內,各團友須認定每日值班時刻,挨次輪值。如不能準時值班時,須切實托團友代理。

八  助念時刻,或全晝夜,或因病勢暫瘥,但在日間助念。或訂每日若干時,臨時由兩方代表與理事酌定之。

九  助念期內,一切經費(盤川、住所、膳食等)由本團擔任。家屬有樂助本團經費者聽。

十  助念期內,團友均系義務性質。晝夜輪念,或難為繼。須由本團另邀僧尼或女眾代念時,經費概由本團擔任。惟邀僧或尼,或女眾,應由兩方代表商妥,報告理事決定之。

第三章 助念辦法

一  赴請助念時,至少由理事一人,率眾同往。隨帶接引佛像(或木質金裝,或五彩繪畫均可),及引磬香燭等需用物品。

二  初到時,一面將助念利益及所避忌,切囑行人家屬。一面策勵行人,及佈置一切(佛像面東,行人宜西向,坐臥不拘)。

三  俟團友齊到後,開始總念一次(約二小時)。若病亟者,可由先到者先念,無須等候。由理事視緩急酌定之。

四  總念畢,由理事將全團分定班數,扣定鐘點。遇緊急時,須日夜輪念,務使佛聲相續不斷,至行人全舍暖覺方止。

五  班數分定,未輪著者,可回休息,但應於輪期前早到,以便瓜代。若人數少,可勸家屬加入。

六  行人臨終時近,須令家屬加入同念,以免有妨礙舉動。如對行人有須策勵處,斟酌行之。

七  行人生西瑞相,須注意考察,以便報告。

八  助念儀 團友坐佛案兩旁。家屬代行人拈香行禮。行人合掌聽念(自念聲默不拘)。先總念。

南無蓮池海會佛菩薩(三稱)

彌陀經(一卷) 往生咒(三遍) 讚佛偈

南無西方極樂世界大慈大悲阿彌陀佛

南無阿彌陀佛(數百聲或數千聲) 總念時臨了,再念

南無觀世音菩薩(三稱)

南無大勢至菩薩(三稱)

南無清淨大海眾菩薩(三稱)

懺悔偈(一遍) 願生偈(—遍) 次分班念。

初念從讚佛偈起,以後換班但念一句佛號。

最後休止時(即行人全舍暖覺以後),全體齊念願生偈(一遍),(一字一引磬)畢。再念四句迴向文。

助念功德殊勝行, 無邊勝福皆迴向, 普願沉溺諸眾生, 速往無量光佛剎。十方三世一切佛。 一切菩薩摩訶薩。 摩訶般若波羅蜜。

[附記]印光法師雲,助念儀亦無礙,但系未至臨終時之儀。若至臨終,即可從讚佛偈起,讚佛偈念畢,即接念佛號,永不更念別號。直至將欲停止,再照所訂之章程,念三菩薩及迴向。不可死執。

第四章 團友須知

一  念佛助生,關係最巨。但親屬對於亡者,情愛所繫,令其不動悲悼,似屬難能。是以朗誦佛號,使病人正念現前,得生安養者,實賴淨業友人之協助。故團友逢有邀請助念情事,責任所在,當迅速臨蒞,如救火燃,勿得遲延貽誤。

二  團友既到邀請助念之家,推舉功行純粹,長於說法者,到病人前安慰勸勉,施以無畏。應雲,我等為汝念佛,虔求加被,願汝壽未盡則速愈,壽已盡則隨佛往生耳。然娑婆惡濁,易失正念。固當一心念佛,以求佛慈接引,即得往生。當生歡喜心,如出牢獄,得回老家。切不可怕死。若一心念佛求往生,壽若未盡,由一心念佛故,即得業障消除,疾病痊癒。壽若已盡,則即得仗佛慈力,往生西方。若癡心怕死,則壽不可延,往生永無希望矣。可不哀哉。大眾須竭誠淨念,俾得往生。

三  團友相處,應出以謙和誠敬,遠離我慢貢高瞋恚嫉妒。不然,則是拒人千里,失卻臨終助念之大利也。

四  念佛助生極樂,助念者獲有四種利益,茲列於左。

(甲)我為他人臨終助念,我之善根因是而長大,功德因是而增加。

(乙)我為他人臨終助念,因是而獲得無邊閱歷,可為自己法戒。

(丙)我為他人助念,則他時人亦為我助念,可獲相助之功。

(丁)彼人因我助念故,得生西方。他日以此善因緣故,彼人當從西方侍佛來迎,助我得力。

第五章  家屬須知

一  病者靜聽佛號,實為至善之事。大命未盡,可以卻病延年。世壽瀕危,即得往生極樂。世人不察,每以佛法但為超度幽冥而設,疑為不吉,庸愚瞽見。大謬大謬。華嚴經,佛升諸天說法,無量天帝,共讚佛法,最為吉祥雲。念佛者,佛所說之法也。故一心念佛,功德實不可思議。

二  凡眷屬人等,切不可入房與病者作軟愛語,或臨床揮淚,擾亂病者正念,累其墮落。

三  病房之中,除念佛者外,非必要時,伺候者以二人為限,其餘可在房外靜候。不宜喧嘩,或加入同念更佳。

四  病者氣絕以後,切忌哭泣,又忌揩洗手足,搬動身體,掉換衣服等事,致使行人痛苦,喪失正念。須照常念佛,待至暖覺全舍以後,方可舉行。

五  病者暖覺全舍以後,臂膝彎屈,難以正直,可用熱水手巾搭於臂膝彎處,自然照原。其實屈亦何礙。切不可聽從世俗之談,謂行人手足不直,來生將成折肱跛足之人。此等謬見,稍有識者,即知其妄。蓋修行有得者,多側臥而逝(稱為吉祥逝),或坐化立亡。夫側臥坐化,手足必屈,不辯自明。即釋迦牟尼佛涅槃時,亦側身右脅而臥。故行人身體之正直與否,實不成問題也。

六  生西以後,家屬應以念佛代靈前哭泣。

七  祭祀應以素齋代葷菜。

八 節省喪事種種靡費,以作佛事。或買放生靈,為行人生西之助。

附錄邀請書式

茲因  抱恙發願邀請  貴團團友助念佛號並聲明遵照貴團章程行事決無違礙伏希 察核並乞 早臨無任感盼此請

念佛助生極樂團公鑒    謹啟

計開病者履歷如下

姓名      號      年歲      職業      詳細住址

附錄助念預約書式

茲因鄙人欣厭情深希望於報盡命終之時得  貴團諸團友輔助正念同宣佛號特恐子侄輩稍不留意坐失機宜今指定  為家屬代表囑闔家聽受指揮予以便利並聲明遵照  貴團章程行事決無違礙特此預約填呈 貴團存記即請   念佛助生極樂團公鑒  率子  孫   同啟

計開本人履歷如下

姓名      號      年歲      職業      詳細住址

附錄助念團友邀集單式

助念團友邀集單

茲有      君為      家      君抱恙照章邀請本團助念務望於      歷      月      日  刻準期到  處會齊協議隨帶徽章不速是荷此上

居士慈照

(餘姚)念佛助生極樂團理事啟

佛曆二千九百五十 年 月 日

(印光法師校訂)助念生西會章程  雲南四眾佛教會

第一條  本會以集合念佛淨侶,互相讚助。使有病者得消災延壽,壽盡者得往生安養為宗旨。

第二條  本會設於四眾佛教會內,由在會比丘及優婆塞兩眾組織之。但會外淨業行人有願加入者,須有會員介紹,經理事考查允許,方得入會。

第三條  本會設理事一員,為名譽職,由會員以公推式選舉,每年一任,任滿另舉。但繼續當選者,不得推諉。

第四條  本會設司書會役各一人,均以佛教會內之執事人兼任。每次酌給津貼,屆時由各會員捐給,不得向病家需索。

第五條  會員入會之手續如左。

(甲)在佛前立度己度人恪守規約之宏誓。

(乙)報明姓名年歲住址等項,登記於冊。但登記後住址有遷移時,應通知會中,轉告各會員知照。

第六條  會員給證書登記表各一張,以資證明。

第七條  本會恭請西方三聖畫像一幅,並備引磬一枚,以便攜用。

第八條  會員於入會後應勵行家庭佛化,循循誘導,使全家皆有正信,或同修淨業。其於助念辦法,尤須隨時叮嚀囑咐,使其知之有素,庶有病助念時不生障礙。

第九條  本會成立後,凡會員中有疾病,或自料不起,或預知時至者,應即遣人赴會請求助念,並通知鄰近會員先往助念。

第十條  理事接到前項報告,應立即開單,分請會員到其家中助念。至會員到齊後,開始總念一次。但病勢垂危者,可由先到者先念,續到者續念,不須待齊。由理事視其緩急定之。

第十一條  前條總念畢,由理事將全體會員分為數班,扣定鐘點,日夜輪誦,務使佛號聲音相續不斷,直至病已轉機,或形壽已盡,全舍暖覺之時,方得停誦。

第十二條  理事及未輪值之會員,應代為照料佛桌香燈,使不斷絕。併當安慰病人家屬,勿使其擾亂助念。如病勢垂危或病人已知時至者,尤應將第十七十八等條理由辦法,預先告誡,俾臨時不致妨礙。

第十三條  病室之西,應虔供佛桌,病榻須正對西方,使病人隨時皆得睹聖像,一心專注,以冀感應。但為地方及特殊情形所妨礙,不能如法措施者,得酌量變通之。

第十四條  助念之法,只擊引磬,念彌陀聖號,不得攙雜其他經咒法器,及世諦語言。但如時機尚早,或病人請求時,亦可將經咒偈讚完全念齊。

第十五條  助念聲音須高低適宜,使病人時聞聖號磬音,以資警覺。

第十六條  病人如現各種不善之狀態,或出不善之語言,應隨時提撕警覺,為相當之糾正,總使其時時正念現前為主。

第十七條  病人臨終之前後,應照左列三項注意辦理。

(甲)在未入昏昧位之前,應使之吉祥而臥,如不能者亦聽其便。

(乙)在未入昏昧位之前,應時時防維,勿使家屬人等以恩愛軟語及世情糾纏諸事縈擾其心。更忌臨床哭泣喧嘩,擾亂正念。

(丙)已入昏昧位,尚未全舍暖覺之時,應防維家屬人等不得以手指器物稍觸其身膚。即世情上之沐浴更衣移床等事,亦須俟全體俱冷。經測驗完畢,方准動作。

第十八條  測驗之法,應於全體俱冷之時,輕手試探。注重其最後舍暖覺之部位。事畢,詳細報告。其有瑞相者,尤應徵其平日行詣入道因緣,廣為宣傳,以資激勸。

[附測驗生界偈]

舍暖升降憑測驗 足板地獄膝畜道

人天胸額腹餓鬼  頂舍成聖歸正教

第十九條  病人家中關於世諦之醫藥等事,助念者不應過問。但有親誼關係者不在此例。

第二十條  會員有事遠行時,應先行報明會中,並指請其他會員代念。如助念輪班時,臨時有事不能到場者,亦當請其他會員代理。如三班不到,又不請人代理者,即由理事通知開會,取消其會員名字。

第二十一條  凡請求助念之時,不得同時邀請外道神像符[竹/錄]及師巫道流混雜妨礙,致損佛法威嚴。

第二十二條  會員之外,或有為父母親屬,請求助念時,得由理事考查允許,照章辦理。但有下列三項者,應婉詞卸卻。

(甲)平素不信佛法,或另奉其他外道,至臨終猶不能反邪歸正者。

(乙)犯逆罪,及誹謗三寶。至臨終猶不知懺悔者。

(丙)患急性劇烈傳染病及瘋癲等病,認為因緣未熟者,但授以方法,令彼家屬行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有重病不通知,或通知太遲,致助念不及者,是病人宿緣所致,家屬不能藉以責備。

第二十四條  病家出殯時,全體會員以默聲念佛送之。

第二十五條  凡經測驗已生西者,應告其家屬,隨力照下列各項辦理。

(一)每日以念佛代靈前哭泣。

(二)祭祀以素齋代葷菜。

(三)節省種種費用,如冥器排場等,買物放生,或作其他功德。

第二十六條  本會開會無定期,有事故時,由理事臨時通知。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三人以上之提議,開會議決之。

(按此章程本共二十八條,暫刪第二十一條,故存此數。其二十一條之原文為「助念中除由病家照應香燭茶水外,其他一切酒食等事,概不供給。助念會員應於更替休班時,各自回家用膳,但不得因此懈怠」云云。印光法師鑒定後來示,謂回家用膳,近則無妨,遠則不便。宜酌定一適宜之法,庶使彼此情安。又謂臨終助念,佛聲不斷,晝夜相續,固難於飯時通回。且遠近不一,亦難一日幾次回家。又一經到家,或恐有別種情事相阻。彼家若非極窮,當能為助念者備素菜飯,以期充飢而已。凡蘑菇等貴菜概不許用。則稍可過活之人家,亦不至費力難辦。固不得羅列珍饈以為美觀。即有貧極莫能辦者,亦當大家助錢令彼辦之,方不廢換班輪念之事。祈詳為參酌而為定章雲。因錄之以供參考。總之,茲事體大,各處創辦伊始,所訂章程,處處從起正信遠譏嫌上著想,艱難締造,煞費苦心。然而事屬創辦,仍須隨時審察利病,損益變通,以期推行無滯,收效日宏。且地方情形隨處不同,或當擴大組織,或更縮小範圍,或可有請必到,或須擇人而施。以及舟車費用飲食住宿等事,應如何籌措,方能無障無弊,是在主持其事者因時因地而制其宜。上列各章程,不過藉以發凡起例,為十方同仁作一考鏡之資耳。 編者敬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