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论者,源唯佛说。文广义散,备在众经。故《地持》云:“菩萨求法,当于何求?当于一切五明处求。”十力注:五明者,一内明,二因明,三声明,四医方明,五工巧明。详见《大论》三十八。 求因明者,为破邪论,安立正道。劫初足目,创标真似,十力注:佛家因明学,虽就自宗推源佛说,然迹其本始,仍属外宗。佛氏盖因外宗而别详之。足目学派即外宗也。 爰暨世亲,咸陈轨式。虽纲纪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宾主对扬,犹疑立破之则。有陈那菩萨者,是称命世,贤劫之一佛也。匿迹岩薮,栖虑等持,等持者,定也。 观述作之利害,审文义之繁约。于是覃思研精,作《因明正理门论?。其弟子商羯罗主,善穷三量,妙尽二因,生了二因。 启以八门,谓八义。 通以两益,自悟,他悟。 考核前哲,规模后颖,总括纲纪,为《因明入正理论》云。
梵云醯都、费陀、那耶、钵罗吠奢、奢萨怛罗。醯都,言因。费陀,云明。那耶,称正理。钵罗吠奢,翻入。奢萨怛罗,论也。唐云,《因明正理入论》。今顺此方言,称《因明入正理论》。依此标名,合为五释。
一云,明者,五明之通名。五明见上。 因者,一明之别称。入正理者,此论之别目。因体有二,所谓生了,广如下释。今明此因义,故曰因明。入者,达解。正理者,诸法本真。十力注:诸法自性差别,法尔如是,名为本真。法尔,犹言自然也。自性者,体义。如直斥色法之体而名之,是为自性。差别者,即此色法体上所有无常及无我等义是也。 由明此二因,入解诸法之正理。
二云,因明者,一明之都名。入正理者,此轴之别目。因谓立论者言,建本宗之鸿绪,明谓敌证者智,照义言之嘉由。非言无以显宗,含智义而标因称。非智无以洞妙,苞言义而举明名。立破幽致,称为正理。智解融贯,名之为入。由立论者,立因等言。敌证智起,解立破义。明家因故,名曰因明。依主释也。
三云,因者言生因,明者智了因。由言生故,未生之智得生;由智了故,未晓之义今晓。所晓宗称正理,所生智名为入。因与明异,俱是因名。正理入殊,咸为果称。由言生因故,敌者入解所宗;由智了明故,立者正理方显。应云正理之入,亦入正理之因明。并依主释也。
四云,因明者,本佛经之名。《正理》者,陈那论之称。《入论》者,天主教之号。教者言教,非今俗名宗教之谓。 因谓智了,照解所宗。明谓明显,因即是明,持业释也。正理简邪,即诸法本真。陈那以外道等妄说浮翳,遂申趣解之由,名为《门论》。天主以旨微词奥,恐后学难穷,乃综括纪纲,以为此论。作因明之阶渐,为正理之源由,称之为入,故依梵语曰《因明正理入论》。依主释也。
五云,因明正理,俱陈那本论之名。入论者,方是此论之称,由达此论,故能入因明正理也。或因明者,即入论名,正理者,陈那教称,由此因明论,能入彼正理故。
论者,量也,议也。量定真似,议详立破,决择性相,教诫学徒,名之为论。欲令随论,生因之明,而入正理,故说此论。或此辨说因明正理之能入,立此论名。或依能入正理因明,而说此论。
商羯罗主菩萨,梵云商羯罗,塞缚弥,菩提萨埵。商羯罗者,此云骨琐。塞缚弥者,此云主。菩提萨埵,义如常释。唐音应云骨琐主菩萨。外道有言,成劫之始,大自在天人间化导二十四相,匡利既毕,自在归天。事者倾恋,遂立其像。像其苦行,疲淬饥羸,骨节相连,形状如琐,故标此像,名骨琐天。菩萨之亲,少无子息,因从像乞,便诞异灵。用天为尊,因自立号。以天为主,名骨琐主。亦称天主。 即是《因明入正理论》之作者也。
颂: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
一部之中,大文有二。初一颂及长行,标宗随释分。末后一颂,显略指广分。十力注:论首韵语开宗明义是为颂。释此颂文名曰长行,即论之正文也。最终又以一颂结之。故论之全部判以二分,初一颂及诸长行总称标宗随释分,结尾但一颂名显略指广分。
初分有二。前之一颂,举类标宗。条贯义类,举标论宗。 后诸长行,随标别释。于前所标,随应释故。
初颂之中,彰悟有二,明义有八。悟他、自悟,论各别显。四真、能立、能破、现量、比量,对四似而名四真也。 四似,似能立、似能破、似现量、似比量,名为四似。 即为八义。一者能立,因喻具正,宗义圆成,显以悟他,故名能立。原注:陈那能立,唯取因喻,古兼宗等也。因喻二义:一者具而无阙离七等故,二者正而无邪离十四等故。宗亦二义:一者支圆能依所依,皆满足故,二者成就能依所依,俱无过故。由此论显真而无妄,义亦兼彰具而无阙,发此诚言,生他正解。宗由言显,故名能立。由此似立,决定相违。虽无阙过,非正能立。不能令他正智生故也。
十力注:基注离七等故者,九句因中唯二与八为正因,余七皆过。又离十四等故者,似因十四过大类为三,不定不成及与相违。又能依所依者,法为能依,有法为所依。如后当知。
二者能破,敌申过量,善斥其非,或妙征宗,故名能破。原注:此有二义:一显他过他立不成,二立量非他他宗不立。诸论唯彰显他过破,理亦兼有立量征诘。发言申义,证敌俱明,败彼由言,故名能破也。
三者似能立,三支互阙,多言有过,虚功自陷,故名似立。原注:此有二义:一者阙支,宗因喻三,随应阙减;二者有过,设立具足,诸过随生。伪立妄陈,邪宗谬显,兴言自陷,故名似立。
四者似能破,敌者量圆,妄生弹诘,原注:敌无过量,妄生弹诘,十四过类等。 所申过起,原注:自量有过,谓为破他,伪言谓胜。 故名似破。
文说与字,表多体相违。原注:立破真似体义有异说与字者,显体相违。 置及似言,并显通能立破。原注:显前能立,有似能立。显彼能破,有似能破。举真等似故称及也。 宗义各定,邪正难知。原注:未共许故。 由况既彰,原注:由,因也。况,喻也。彰者,显也。 是非遂着,原注:宗能成立曰是,不成曰非。著者,明也。真似言兴是非宗晓。 功成胜负,彼此俱明。原注:能立能破,由自发言,功既成胜证敌俱解。似立似破,自功成负由他指述,证立俱明。 故从多分,皆悟他也。《理门论》云“随其所应,为开悟他,说此能立及似能立。能立,悟敌及证义者,十力注:立者、敌者、证者,凡有三方。立敌对诤,证者同闻证义,由能立言令敌者证者皆悟。 由自立者。 发言,生他敌证。 解故。似立,悟证及立论主,立者若为似立,必遭敌破。由此证者及立者,俱悟也。 由他敌者。 显己,立者。 证者解生,故言随应。能破似破,准知亦尔”。此论下文,能立能破,皆能悟他。似立似破,不能悟他。正与彼《理门》 。同,故此颂中,据其多分,皆悟证者,言唯悟他,不言自语。十力注:问:似立似破,亦令自悟,云何悟他摄?答:悟他之言,不唯悟敌,悟证者亦名悟他。凡诸能立、能破、似立、似破,皆有令证者悟之义。即此证者悟,较诸立者自悟及悟敌,偏号多分。今似立破亦随多分说为悟他,不言自悟。 又真立破,唯悟于他。似虽亦自,亦自悟也。 从真能立、能破。 名唯。以似随真,名唯悟他。
五者现量,行离动摇,明证众境,亲冥自体,自体者,谓所缘境之自体。 故名现量。原注:能缘行相,不动不摇,自唯照境,不筹不度,离分别心,照符前境,明局自体,故名现量。然有二类:一定位,二散心。定心澄湛,境皆明证,随缘何法,皆名现量。一切散心,若亲于境冥得自体,亦皆现量。
六者比量,用已极成,证非先许,共相智决,故名比量。原注:因喻已成,宗非先许。用已许法,成未许宗。如缕贯华,因义通被,共相智起,印决先宗。分别解生,故名比量。虽将已许,成未许宗,智生不决,非比量摄。
七者似现量,行有筹度,非明证境,妄谓得体,名似现量。原注:散心有二:一有分别,二无分别。诸似现量,遍在二心。有分别心,妄谓分明得境自体;无分别心,不能分明冥证境故。名似现量,论据决定,唯说分别,非无分别心,皆唯现量故。
十力注:基注无分别心亦似现者。按智周云:“如泛缘地水等,不作余分别,亦自谓证彼地水等自相故。此无分别心是似现量也”。详此云无分别者,唯约第六识说。意识泛尔取境,行相微劣,筹度不着,名无分别。岂可以此泛缘者名证自相耶?
八者似比量,妄兴由因也。 况,喻也。 谬成邪宗,相违智起,名似比量。原注:妄起因喻,谬建邪宗,顺智不生,违解便起。所立设成,此彼乖角,异生分别,名似比量。
及似等言,等者,谓与字也。 皆准前释。
法有幽显。原注:幽,微也。显,着也。若现量境,理幽事显;若比量境,所立为幽,能立为显。智周《记》“现量境理幽事显者,色等之上,有无常及空等理,名之为幽,色等则事,名为显也”。 行分明昧。原注:行谓能缘心之行相。真现比于境,幽显俱明;似现比于境,幽显俱昧。十力注:有难:色等境上所有无常等理,五识不缘,如何言现量于境,幽显俱明耶?答:由五识亲证事故,虽不缘理,然于事无倒,于理亦得言明。周《记》有文,义应可取。
故此二现、比量。 刊定,唯悟自非他。虽自不晓,无以悟他,理应颂中,后他先自。但以权衡之制,本以利人,故先悟他,后方自悟。
十力注:商羯罗秉陈那造此论,其为说特详立破,先悟他而后自悟,仅以现比二量为立破所依已耳。于此可见因明之学注重论辩,学者倘欲详佛家量论(即今所谓方法论或认识论),必不可以求之因明为己足,而当于内明潜探博究之也。内明者,《瑜伽》三十八说:“诸佛语言,名内明处,即通目三乘教理,名内明”。
又颂中八义,据实而言,但有七种,真似相形,故义成八。似现似比,总入非量,即唯七义。疏有明文,此姑不录,学者可勘原本。
论: 如是总摄诸论要义。
自下,随标别释,于中有三:初总绾群机,次依标随释,后且止斯事。方隅略示,显息繁文,此即初也。
如是者,指颂所说。总摄者,以略贯多。诸论者,今古所制一切因明。要义者,立破正邪,纪纲道理。
论: 此中宗等多言,名为能立。
自下,依标随释,于中分六:一明能立,二明似立,三明二真量,四明二似量,五明能破,六明似能破。
问:何故长行,牒前颂文,不依次释,又与前颂,开合不同?
答:略有三释。一云,前颂标宗,二悟类别,立破真似,相对次明。所以八义,次第如是。长行广释,逐便即牒。性相求之,何须次牒?颂以真似各别,开成八义。长行,以体类有同,现量、比量,俱是真量,名为类同。似现、似比,体即非量,名为体同。 合成六段,颂分八义,而长行则以二真合明,二似合明,故止六段。 亦不相违也。
二云,颂中以因明之旨,本欲立正破邪,故先能立,次陈能破。所申无过,立破义成。所述过生,何成立破?故立破后,次陈二似。刊定法体,要须二量。现量则得境亲明,比量亦度义无谬。故先现量,比量后陈。刊定之则虽成,谬妄还难楷准。故对二真,次明二似。故颂八义,次弟如是。长行,同于理门所说。以因明法,先立后破。免脱他论,智周《记》“意云自立道理,免被他斥,脱其过失,即真能立”。 摧伏他论,为胜利故。立义之法,一者真立,正成义故;二者立具,立所依故。真因喻等,名为真立。现比二量,名为立具。故诸先师,正称能立。《显扬》十一、《喻伽》十五皆说能立有八种,现量比量并名能立云。 陈那以后,非真能立,但为立具,陈那则以现比二量,但名立具,非真能立也。 能立所须。立具为能,立之所须故。 故能破前,先明二量。亲疏能立,因喻等正成义故,名亲能立,二量即立具,亦名疏能立。 皆有真似。故真立后,即明似立。二真量后,明二似量。立义成巳,次方破他。故后方明,能破似破。
三云,真立似立,真量似量,各有别体。若真能立,若能立具,皆能立故,先首明之。能破之境,体即似立。似破之境,即真能立。须识立境,方可申破。立巳方破,故后明之。开合别明,体类同故,详第一释。 长行与颂,由此不同。十力注:合观三释,全书胍络分明,读者无忽。
初解能立中,大文有三:初举体释义,次示相广陈,后总结成前,简择同异。初中复二:一举体,二释义。此举体也。
总举多法,方成能立。梵能立义,多言中说。故《理门论》陈那指彼天亲《论》云“故此多言,于《论》式等,说名能立”。十力注:《论式》者,即天亲所造三论之一。陈那立一因二喻为多言,名能立,引天亲《论式》等文以证之。 言此中者,起论端义。凡发论端,泛词标举,故称此中起论端义。十力注:《疏》更有释,恐繁削之。
宗是何义?所尊、所崇、所主、所立之义。
等者,等取因之与喻。
天亲以前,宗为能立。十力注:应云天亲以前,宗等为能立。等因喻故,今不言等者,《疏》文略也。古师本以宗因喻三,俱是能立。 陈那但以因之三相,因同异喻,应云及因之同异喻。 而为能立。以能立者必多言故。多言,显彼所立便足故。问:既须多言,云何但说因喻二法以为能立?答:陈那释云:因有三相,一因二喻,岂非多言!《疏》文卷一,原本堪详。 今言宗等名能立者,略有二释。一云,宗是所立,因等能立,若不举宗以显能立,不知因喻谁之能立,恐谓同古自性差别二之能立。
十力注:古师以宗因喻三法为能立,宗法中之自性差别乃为所立。意云:宗法是总,于中自性差别则是其别,以总非别故。故宗与因喻望自宗别中自性差别而为其能立,即自性差别望其总宗及因喻为所立。古师既以宗法中之自性差别为所立,不言宗是所立,故今若不标定因喻为宗之能立,则恐闻者不察仍谓同古,以自性差别为所立,而以因喻为自性差别之能立也。
今标其宗,显是所立,即能立之因喻,是此所立宗之能立。虽举其宗,意取所等之一因二喻为能立体。《论》文于宗字下,置以等言,即目因喻。虽则标举其宗,而意实正取因喻为宗之能立体,即明宗为此能立之所立也。 若不尔者,即有所立滥于古释,能立亦滥彼能立过。为简彼失,故举宗等。
二云,陈那等意,先古皆以宗为能立,自性差别二为所立。陈那遂以二为宗依,非所乖诤,说非所立。十力注:如声是无常宗,声自性也,无常差别也。此二虽是宗依,而非兴诤之处。何者?但举声,因立敌所许也,但举无常,亦立敌所许也,既非所诤,何成所立?陈那斥之,允矣哉! 所立即宗,有许不许,所诤义故。十力注:如声是无常宗,此即诤端,以有不许声是无常者故。立者用因喻以成立,敌所未许之宗,故宗是所立也。 《理门论》云:“以所成立性说,是名为宗。”此《论》亦言“随自乐为,所成立性,是名为宗。因及二喻,成此宗故,而为能立”。陈那天主,二意皆同。但以禀先贤而为后论,文不乖古,举宗为能。唯等之一言,义别先师。十力注:原文颇晦,稍有删削。 实取所等因喻为能立性,故能立中,举其宗等。
十力注:以上二释,皆能曲达论主之意,然其周折费词已足苦人。盖由论主本意,其文应云:此中因喻多言名为能立,然以不欲显乖古文,致成诤竞之故,遂顺古为言举其宗等。而于等字之中,特含微意藉伸亡义已耳。自来新义之立,恒恐被哗于泥古者之口,立说之所以难也。然则何以征论主之意耶?曰:释家盖由论主余处之文,推寻得此。如第二释,举《理门论》以所成立性说,是名为宗。此《论》言“随自乐为所成立性,是名为宗”云云。以是证知,陈那天主本意,宗但所立,即此中举宗,非是能立,貌顺古而实非也。读书于一字一义,须博观其全而刊定之,盖可忽哉!又能所立义,本为法式上之解释,古今沿革,得失攸关,故两相对照,为图如下:
问:何故能立要在多言,一二之言定非能立?答:《理门论》言“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相定遍”。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即非其所立之处。 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因之三相,既宗法性,同有异无。显义圆具,必藉多言。故说多言,名为能立。又一二之言,宗由未立。多言义具,所比方成。若但说因,无同喻比,义不明显,何得见边?世智极际,莫起异知,谓曰见边。 若但同无异,虽比附宗,能立之因,或返成异法。无异止滥,何能建宗?设有两喻,阙遍宗因。宗法既自不成,宗义何由得立?果宗不立,因比徒施。空致纷纭,兢何由消?故详今古,能立具足,要藉多言。
论: 由宗因喻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
释能立义,《理门》亦云“由宗因喻多言,辨说他未了义”。诸有问者,谓敌证等。未了义者,立论者宗。其敌论者,一由无知,二为疑惑,三各宗学,未了立者立何义旨,而有所问。故以宗等如是多言,成立宗义。除彼无知、犹预、僻执,令了立者所立宗义。
论: 此中宗者。
自下,示相广陈。于中有三:初示宗相,二示因相,三示喻相。
初中复三:初牒章,次示相,后指法。此即初也。
论: 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
次示相有四:一显依,二出体,三简滥,四结成。此显依也。
一切法中,略有二种:一体,二义。且如五蕴、十力注:蕴者,积聚义。色受想行识,名为五蕴。质碍之谓色,领纳之谓受,取像之谓想,造作之谓行,了别之谓识。前一色法,后四皆心法。依此色心五蕴积聚,假名曰有情或人云。 色等是体,等者,谓受等四。 此上有漏无漏等义,名之为义。有漏谓杂染,无漏谓清净。 今依因明,体之与义,各有三名。
体三名者:一自性,《瑜伽论》等古师所说自性是也。 二有法,即此云有法者是。 三所别。如下宗过中名所别不成是。 义三名者:一差别,《瑜伽》等古师所说差别是。 二法,下相违中云法自相相违因等是。 三能别。此云能别者是。
《佛地论》云“彼因明论,诸法自相,唯局自体,不通他上,名为自性。如缕贯华,贯通他上,诸法差别义,名为差别。此之二种,不定属一门。十力注:准相违中,有法及法,复各别有自性差别,云不定属一门。 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说一切为自性,自性亦云自相,后准知。 可说为共相”。不同至此为句。
十力注:《疏》引《佛地论》,稍省原文。今考彼《论》卷六,彼因明论立自共相,与此少异。彼说一切法上实义皆名自相,以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体,不共他故。若分别心立一种类,能诠所诠,通在诸法,如缕贯华,名为共相。此要散心分别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离此分别,皆名现量。云云。
如可说中,五蕴等为自,无常等为共。色蕴之中,色处为自,色蕴为共。色处之中,青等为自,色处为共。青等之中,衣华为自,青等为共。衣华之中,极微为自,衣华为共。如是乃至离言为自,极微为共。离言之中,圣智内冥,得本真故,名之为自,说为离言,名之为共。共相假有,假智起分别故,名假智。 变故。自相可真,现量亲依,圣智证故。除此以外,说为自性,皆假自性,非真自性。非离假智及于言诠故。今此因明,但局自体,名为自性。通他之上,名为差别。
准相违中,有法及法,复各别有自性、差别。谓言所陈,一作带。 名为自相,不通他故。意所许义,名为差别,以通他故。详见后四相违中。
今凭因明,总有三种:一者局通,局体名自性,狭故;通他名差别,宽故。二者先后,先陈名自性,前未有法可分别故;后说名差别,以前有法可分别故。三者言许,言中所陈名自性,意中所许名差别,言中所申之别义故。
十力注:《疏》释自共相,文义纷淆,至不可理,即《佛地论》,亦未能详。考之他处,又无精解。余以为稽诸经论,察类秉要,凡言自共,当分三种,义各有据,不容淆杂一处而谭。三种云何?
一于量中,凡由分别心,于境安立分齐相貌者,此为共相,比量境及非量境皆是也。自相,则有二义:一约世俗,凡有体显现、得有力用、引生能缘者,是谓自相。二约胜义,凡离假智及诠、恒如其性,谓之自相。恒如其性者,谓一一法,法尔本然,不由想立,不由诠显。自相虽有二义,而皆现量境也。
二于名言中,凡概称者为共相,特举者为自相。如于色中,而特举其青,则青为自,而色为共。于青中,而特举衣青华青,则衣青华青为自,而青为共。此一例也。
三于因明法中,立一义类,通在多法。如以因法贯通宗喻,若缕贯华,此为共相,特举一法,匪用通他,是为自相。
自性差别二名,已如前释。
次释自性亦名有法,差别亦名法者。法有二义:一能持自体,十力注:谓能任持自体而不失也。 二轨生物解。十力注:轨谓轨范,物者人也,言具有轨范,可令人生解也。 故诸论云,法谓轨持。前持自体,一切皆通。后轨生解,要有屈曲。十力注:有声韵屈曲,要以显义也。 初之所陈,前未有说。十力注:如声是无常宗,此声法体,居在先陈,先陈之前,更未有说故。 迳挺持体,未有屈曲生他异解。十力注:先陈之声,但是迳挺任持自体,尚无后陈无常多言,既是直尔一名,故云未有屈曲。于此之时,自不能令他敌者及证者,生起常或无常之异解也。 后之所陈,前已有说。可以后说分别前陈。方有屈曲,生他异解。其异解生,唯待后说。十力注:先陈后陈已具,有多声故云屈曲。由后说分别前陈声是无常,非是其常,便生轨解。 故初所陈,唯具一义,能持自体,义不殊胜,不得法名。后之所陈,具足两义,能持复轨,义殊胜故,独得法名。前之所陈,能有后法,复名有法。十力注:此中释法者,与诸论有异。诸论但泛说法之一名具轨持二义,故以法者为广被一切有为无为、若体若义之最大公名也。今此中唯约宗以辨轨持,宗之前陈直立法体,但具持义,必至后陈,始有屈曲,既立法义,方生轨解。故谓后陈,具足轨持,乃名为法,此其所以异诸论也。
又次释自性亦名所别,差别亦名为能别者。立敌所诤,不在先陈。诤先陈上有后所说,以后所说别彼先陈,不以先陈别于后。故先陈自性,名为所别。后陈差别,名为能别。
若尔,此三名皆有失,十力注:难者发端。 其失者何?十力注:《疏》主返诘,令彼纵言之。
难初名云:若体名自性,义名差别者,何故下云,如数论师,立我是思,我为自性,思为差别。彼文便以义为自性,体为差别。我无我等,分别思故?十力注:有我无我,是思上之差别义,思则此义所依之体也。今如立我是思之文,便以义为自性,体为差别,以此难破体名自性义名差别之说也。
答:十力注:《疏》主答也。 此因明宗,不同诸论。此中但以局守自体,名为自性,不通他故。十力注:先陈之声,只是直尔任持自体,局在本位,云不通他。 义贯于他,如缕贯华,即名差别。先所陈者,局在自体;后所说者,义贯于他。十力注:后陈之无常,随其能立之所作性因,而贯通于同喻瓶等之上,故云通他。 贯于他者,义对众多;局自体者,义对便少。以后法解前,不以前解后,故前陈名自性,后陈者名差别。十力注:《疏》文原本,三难以次前叙,三答以次后述,今此将三难三答如次分属,使问答语气较易清楚。
难次名云:若具一义,得有法名,若具二义,但名法者。如数论师立我是思,何故思唯一义,乃名为法,我具二义,得有法名?十力注:难者意以思是自性,唯具持体一义,我是差别,应具轨持二义也。
答:先陈有法,立敌无违。此上十力注:谓有法上。 别义,两家乖竞。乖竞之义,彼此相违。可生轨解,名之为法。彼此无轨,非所诤竞。迳挺自体,无别轨解,但名有法。谈其实理,先陈后说,皆具二义。依其增胜,论与别名。故前陈者名有法,后陈者名法。故《理门论》云:“观所成故,立法有法,非德有德。法与有法,一切不定。但先陈皆有法,后说皆名法,观所立故。非如胜论,德及有德,一切决定。”十力注:胜论立实德业,实谓地水火风空等,德谓色味香等,即实上所具有也。业如别说。胜论以实为能有,德属所有,一向决定,今此法与有法,则一切不定,唯视所立。
难后名云:若以后陈,别彼前说。前为所别,后为能别。如世说言,青色莲华。但言青色,不言莲华,不知何青,为衣、为树、为瓶等青?唯言莲华,不言青色,不知何华,为赤、为白、为红等华?今言青者,简赤等华。言莲华者,简衣等青。先陈后说,更互为简。互为所别,互为能别。此亦应尔。后陈别前,前陈别后。应互名为能别所别。
答:前陈者,非所乖诤。后说于上,彼此相违。今陈两诤,但体上义。故以前陈名为所别,后名能别,亦约增胜,以得其名。
十力注:《瑜伽》十五说所立有二:一立法体,二立法义。体之与义,各有三名,既如疏说,今取一例,列示如下:
极者至也,成者就也,至极成就,故名极成。
有法、宗之前陈。 能别,宗之后陈。 但是宗依,而非是宗。此依十力注:有法与能别二依。 必须两宗共许,至极成就。十力注:两宗谓立敌两家。 为依义立,宗体方成。所依有法能别。 若无,能依宗也。 何立?由此宗依,必须共许。共许名为至极成就。至理有故,法本真故。十力注:设数论对佛家立神我为受者,宗之有法曰神我,佛家既不许有,即此宗无由立。又如佛家对数论立声灭坏。宗之能别曰灭坏,数论本不许世间有灭坏法,即此宗亦无由立。 若许有法能别二种,非两共许,便有二过。
一成异义过。谓能立本欲立此二上不相离性,合和之宗,不欲成立此宗之所依。所依,若非先两共许,便须更立此不成之依。则能立乃成于异义,非成本宗。十力注:如前第一例,宗之有法神我,敌者不许有,更何论其为受者否耶?立者必须更举因喻,以成立神我。如此,则非成本宗矣。又如前第二例,宗之能别曰灭坏,敌者不许有,即无从论声之是灭坏与否,立者必更举因喻,以成立灭坏之义。如此,则亦非成本宗矣。 故宗所依,必须共许。依之宗性,方非极成,极成便是立无果故。十力注:依之宗性以下,意谓有法及能别,为宗之所依,固须极成。而宗则反此,须是不极成也。由宗不极成,立者乃得以因喻成立此宗。若此宗一向共许极成,便不须立。故云极成便是立无果。
更有余过。若许能别非两极成,缺宗支故,非为圆成。因中,必有是因同品非定有性之过,必缺同喻。同喻皆有所立不成,异喻一分或遍转过。
若许有法非两极成,缺宗支故,亦非圆成。能别无依,是谁之法。因中亦有所依,随一两俱不成,义皆详后。 由此宗依,必依共许。
问:既两共许,何故不名共成,而言极成?答:自性差别,乃是诸法至极成理。由彼不悟,能立立之。十力注:故以因喻成立之耳。能立谓因喻。 若言共成,非显真极。又因明法,有自比量及他比量能立能破,十力注:自比能立,他比能破,义皆详后。 若言共成,应无有此。又显宗依,先须至于理极究竟。能依宗性,方是所诤。故言极成,而不言共。
问:宗依十力注:有法与能别。 须两许,言成简不成。十力注:言极成者以简别于不极成也。 因喻必共成,十力注:因喻必共许极成也。 言极简不极。十力注:谓于因喻亦应言极成,以简别于不极成也。 何因犹言故也。 因喻不标极成,独于宗依致极成简?答:《理门论》云:“此中宗法,十力注:谓因法也。以是有法宗上之法,故名宗法,解见因三相中。 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十力注:谓喻亦须决定同许也。 故知因喻,必须极成,但此论略耳。十力注:以上多删易原文,读者对勘。
论: 差别性故。
出宗体,差别者,谓以一切有法及法互相差别。性者体也。此取二中互相差别不相离性,以为宗体。如言色蕴无我,色蕴者,有法也;无我者,法也。此之二种,若体若义,互相差别。谓以色蕴简别无我,色蕴无我,非受蕴无我,及以无我简别色蕴,无我色蕴,非我色蕴。以此二种互相差别,合之一处,不相离性,方是其宗。十力注:《疏》以有法及法二互差别不相离性为宗体,可谓深得《论》旨。吾友吕秋逸尝驳之,以为主语不能反解叙述语,故差别义,无有相互。此在逻辑,主语范围比叙语狭,则诚不能反解。如曰人是动物,不可反曰动物是人,以动物不尽是人故。至若范围相等,则且适可反解。如曰王夫之先生为《船山遗书》作者,亦可反曰《船山遗书》作者是王夫之先生。实则因明所谓二互差别者,本就体义相对而明其互相限制。如曰军阀政客官僚是狗马,主语军阀政客官僚,即对于叙语狗马而差别之,明其不属于他。叙语狗马,亦对于主语军阀政客官僚而差别之,明其是狗马之军阀政客官僚也。吕君所驳者,其为义各别,何可并为一谈?吕君又言:不相离性,在因明中,乃谓因不离宗。说宗中有,嫌于相混。不知此言宗中有法与法不相离,彼言宗因不相离,何至相混耶?
问:先陈能别,唯在法中,何故今言互相差别?答:立敌相形,法为能别。如声是无常宗,声属有法,无常属法,以法上无常能别此有法上声是无常声故。立敌所诤在此,故法名能别。 体义相待,互通能所。如前宗,声是体,无常是义,体义相对而互相限制,即是互为能别所别。 对望有异,亦不相违。二者各据一义,何所谓相违耶?
论: 随自乐为所成立性。
此简滥失。随自者,简别于宗。乐为所成立性者,简别因喻。故理门论云:“随自意,显不顾论宗,随自意立。乐为所立,谓不乐为能成立性。若异此者,说所成立似因似喻,应亦名宗。”参看神泰《理门论疏》卷一。
凡宗有四:一遍所许宗,如眼见色,彼此两宗皆共许故。
二先业禀宗,如佛弟子,习诸法空,鸺鹠弟子,立有实我。
三傍凭义宗,如立声无常,傍凭显无我。
四不顾论宗,随立者情,所乐便立。如佛弟子立佛法义,或若善外宗,乐之便立,不须定顾。《义范》云:“《疏》有二意:一随立者情所乐便立等者,此即唯立自宗所爱乐义,于余三宗,非所爱乐,决定不立。唯随自意不顾彼三,故此第四,名不顾宗。二若善外宗乐之便立等者,此据就彼外宗立量破斥,于彼敌论不须顾恋,亦名不顾宗。”
此中前三,不可建立。初遍许宗,若许立者,便立已成。先来共许,何须建立?
次禀业者,若二外道,共禀僧佉,对诤本宗,亦空无果。立已成故,次义凭宗,非言所诤,此复何用。本诤由言,望他解起。傍显别义,非为本成,故亦不可立为正论。然于因明,未见其过。既于因过,说法差别相违之因。即傍准宗,可成宗义。然非正立。
今简前三,皆不可立。唯有第四不顾论宗,可以为宗。是随立者自意所乐。前三,皆是自不乐故。
乐为所成立性,简能成立者。能成立法者,谓即因喻。因喻成立自义,亦应名宗。但名能立,非所成立。旧已成故,不得名宗。因喻必是先己共许至极成就,故得据之以成新宗,而因喻非宗。 今显乐为新所成立,方是其宗。虽乐因喻,非新成立。立便相符,故不名宗。既尔,似宗、似因、似喻,应得名宗。先所未成,应更成故。此问也。 当时所竞,方是真宗。因喻时申,故须简别。因喻与宗,同一时申,名为时申。由同一时,互有滥故。故于宗言为所成立,以简别因。能立所立,不相滥故。 似宗因喻,虽更可成,非是所乐。属第二时,所可成故。非今所诤,《疏》故非宗。此解,依《理门论》。
问:何独宗标所成立性,因喻不说能成立也?答:宗言所立,已显因喻是能成立,显法已周,更不须说。又宗违古,古以宗为能立故。 言所成立,以别古今。今以宗为所立,故与古违。 因喻不违,不说能立言以简别也。
论: 是名为宗。
此结成也。
论: 如有成立声是无常。
指法也,如佛弟子,对声论师,立声无常。声是有法,无常为能别。彼此共许有声及无常,名极成有法,极成能别,为宗所依。彼声论师不许声上有此无常。今佛弟子合之一处,互相差别不相离性,云声无常。声论不许,故得成宗。既成随自,随自意故。 亦是乐为所成立性,故名真宗。恐义不明,指此令解。
论: 因有三相。
上示宗相,此示因相。此相,略以四门分别:一出体,二释名,三辨差别,四明废立。十力注:《疏》分四门,今此唯节取前二。
初出体者,因有二种:一生,二了。
如种生芽,能别起用故。名为生因,故《理门》云:“非如生因,由能起用。”《理门》中释了因云:“非如生因,由能起用。”故知此因,有能起用,即名生因。
如灯照物,能显果故,名为了因。
生因有三: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义生因。言生因者,谓立论者立因等言,能生敌论决定解故,名曰生因。故此前云,此中宗等多言,名为能立。由此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
智生因者,谓立论者发言之智。正生他解,实在多言。智能起言,言生因因。智为言生因之因也。 故名生因。
义生因者,义有二种:一道理名义,二境界名义。道理义者,谓立论者言所诠义。生因诠故,名为生因。境界义者,为境能生敌证者智,亦名生因。即立者言所诠道理。望敌者证者能缘之智而名为境,此境能引生敌证者智,故名生因。 根本立义,拟生他解。他智解起,本藉言生。故言为正生,智义兼生摄。以上明三生因,下明三了因。
智了因者,谓证敌者,证者,敌者。 能解能立言,了宗之智。照解所说,名为了因。故《理门》云:“但由智力,了所说义。”
言了因者,谓立论主能立之言。由此言故,敌证二徒,了解所立。了因因故,名为了因。非但由智了能照解。亦由言故,照显所宗,名为了因。故《理门》云:“若尔,既取智为了因,是言便失能立义。”此亦不然。令彼忆念本极成故。因喻旧许,名本极成。由能立言,成所立义,令彼智忆本成因喻。故名了因。十力注:举例明之,若是所作,便见无常,瓶等所作故,瓶等是无常,今声所作,故亦无常。此理本至显明,然立论主成立声是无常,而敌论者乃不许何耶?盖所作故无常之理,虽是敌者夙所征验,共许本成,但彼疏忽蒙昧,不能据所本成者以推之当前之声。今立者说所作因,瓶等喻之多言,以引起敌者之智,令其忆本成因喻,贯通宗上,得有新知。而许声是无常,此立论主能立之言,所以不失为能立也。
义了因者,谓立论主,能立言下所诠之义,十力注:即上云道理名义。 为境,能生他敌证。 之智了。十力注;即上云境界名义。 了因因故,名为了因。亦由能立义,成自所立宗,照显宗故,亦名了因。故《理门》云:“如前二因,于义所立,立者之智,久已解宗。能立成宗,本生他解。故他智解,正是了因。言义兼之,亦了因摄。”
分别生了,虽成六因。正意唯取言生智了,由言生故,敌证解生。由智了故,隐义今显。故正取二,为因相体。兼余无失。
次释名者,因者所由,释所立宗义之所由也。或所以义,由此所以,所立义成。又建立义,能建立彼所立宗故。或顺益义,由立此因,顺益宗义,令宗义立,是故名因。
示因相中有五:一标举,二征数,三列名,四别释,五示法。此即初也。十力注:因三相之相,疏解为向为边,此未及录,可勘原本。吾友吕秋逸释相即表征,甚是。
论: 何等为三?
征数也。
论: 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
列名也,遍是宗法性,此列初相。显因之体,以成宗故。必须遍是宗之法性。此中宗言,唯诠有法。本以法及有法合名为宗,然今此中宗言,唯取有法名宗,读者辨之。 有法之上所有别义,名之为法。此法有二:一者不共有,宗中法是。宗中之法,立敌不共许有法上所有故。 二者共有,即因体是。《理门论》云“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参看《理门泰疏》。 意以因体共许法,成宗中之不共有法。故此二法,皆是有法之上别义。故今唯以有法名宗。《理门论》云:“岂不总以乐所成立合说为宗。意云:谈因明者,总是以随自乐为所成立性即法及有法和合名为宗也。 云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此中单取有法一分名宗,故可疑也。 此无有失。以其总声,于别亦转。有法为宗之一分,名之为别。宗之总名,亦得于别有法上转。 如言烧衣,衣是总名,今言烧衣,即其一通亦言烧衣。以此例言,宗之一分有法,亦得名宗。 或有宗声,唯诠于法。”宗之后陈名法,亦是宗之一分。而有处举宗声者,唯取宗中法以名宗,与此以有法名宗,其例一也。
今因名法,宗之法性,唯依主释。性者体也,此唯义性,非是体性。十力注:此中性者,犹言义理也,不同他处以目法之自体者名性。 义相应故,如所作因,有三相之义,与宗相顺名相应。 余二同异喻。 亦然。亦义与宗相顺。 此共许因,唯得遍是有法宗性。以宗之法,因也。 即成宗法故。此中宗法,谓后陈法。《疏》原本,成字在即字上,难通,盖错简也。 不遍是宗法后陈。 之性,因犯两俱不成过故。义详后。 又不欲成宗有法故。因法唯遍有法,故得以成立宗之法,却非以因法成宗之有法。
《理门》颂云:“但由法因法。故成其法,宗后陈法。 如是成立于有法。”谓有法因法,二俱极成。如宗之有法声及所作性故因,此二俱共许极成。 宗中之法,谓无常。 敌先不许。十力注:此语有病,应改云:宗中之法,敌先不许有法上有。盖敌非不许无常,乃不许无常属有法声上耳。 但得共许因,在宗中有法之上,成不共许宗中之法,十力注:意云以共许因,遍在共许之有法宗性,故得成所不共许有之法。 如是资益有法义成,十力注:如是以因法成立宗之法时,亦兼成立宗之有法,但不可以因法正成有法。 何得因不在共许中耶?十力注:不共许中者,即宗之法。此法,立者许有法上有,敌不许有,名不共许。因法必须遍在宗之有法,以有法是立敌共许故。因在共许法中,方可用之以成所未许,故非可在不共许中。 许在彼中,不共许中。 何所成立?
若共许之因,依不共许法。宗后陈。 凡所立因,皆有他随一所依不成过,宗后陈法,敌不共有,因若依彼,即有随一所依不成过。 不说有法而为所依,但以其法而为所依。法非共许。纵唯立许,岂定无此过。如立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无常灭义,所作生义。声有灭者,以有生故。一切生者,皆有灭故。声既因生,明有果灭。若因所作,不遍声宗,岂得遍在无常上有?一切正因中,皆应有两俱不成。无常之上,本无生故。生应在声上,以声有生必有灭,故声是无常义成。无常者由于生,而非生即在无常之上。约声而谈其相属之理法,则声有生故无常;约生与无常而谈其义相,则生灭相反也。 由此故知因,但是宗有法之法,非法法也。因非宗后陈法之法。
问:称为宗法,即已是因,何须言遍?初既言遍,因义已明,何须复云是宗法性?
答:若因不遍宗有法上,此所不遍,便非因成。秋篠云:若立宗宽,立其因狭,非因成宗。如外道师,立一切卉木应有心识,以有眠觉故,如合欢树。此因不遍宗有法上,便非能成宗。盖宗有法一切卉木便宽,其眠觉因,非一切卉木上有,即狭也。 有所不立,显皆因立,是故称遍。如声上无常,敌未许,名有所不立。今言遍者,显此不立,因皆能立。 若但言遍,不言宗法,即不能显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能成于法。
又因于宗过,名为不成。于二喻中,俱有俱无,名为不定。于二喻中,有无相违,名曰相违。义皆详后。 若唯言法性,不言遍者,因于宗过即是不成。或两俱不遍,或随一不遍,或犹豫不遍,或所依不遍,全分一分等,随应有之。至后当知。 为简此失,是故言遍。
若但言遍,不言宗法。不知此因,谁家之因,为显是宗有法之因,成于宗法,成宗之后陈法。 故言法性。宗之有法性。
但遍有法,若有别体,若无别体,并能成宗。义相关故,必是宗法。如立量云:十力注:原本举萨婆多对大乘立命根实量,初学难解,故易之如次。
此山谷处有火宗
有烟故因
犹如余有烟处喻
岂以山处宗之有法。 与烟因也。 别体,即非正因,故有别体。如上述因中烟,即离宗有法中山处有别体故。 若无别体,智周《后记》云:“若无别体因,即所作因,声外无体,名无别体。” 义相关带,必是宗法。皆得说为宗之法性,非无体是,非有体非。智周《后记》云“总意而言,离有法外,别有体者,义相关涉,得为因。不离有法,名无别体,亦得为因。所以言:非无体是,非有体非”。
言同品定有性者,显第二相。同是相似义,品是体类义,相似体类,名为同品。
十力注:《疏》以体类释品,似不妥。应云:品者义类,义之类故。盖言同者,非取法之自体,但取法体上所有之义。如瓶上有是所作与无常义,声上亦有所作与无常义,义类相似。故言同品,实非取瓶与声名同品。
故《理门》云“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彼言意说,虽一切义皆名为品,今取其因正所成法,宗之后陈法是因正所成也。 若言所显,法之自相,若非言显,意之所许,但是两宗所诤义法,皆名所立。随应有此所立法处,说名同品。言陈意许,如下相违中说。
问:何故此因,于宗异品皆说遍字?三相中,初言遍是宗法性,后言异品遍无性。 于同品上独说定言?答:因本成宗,不遍成者非立。异喻止滥,不遍止者非遮。成不遍故,不成过生。遮不尽故,不定等起。此初后言遍之所以。 同喻本顺成宗,宗成即名同喻。岂由喻遍,能顺所立,方成宗义?若因于异品有,同品半有半无,即此因于异有故,成不定过。非因于同不遍为失。即九句内,后三句中,初后句是。后三中句,后三句中之中句。 正因所摄,于异品中止滥尽故。初后二句,不定过收,皆止异品滥不尽故。由此同品,说定有性。宗及异品中,皆说遍也。其九句者,《理门论》云“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于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言宗法者,谓宗之法,即因是也。于同品者,谓能立因于同品喻,成其三种:一有,二非有,三亦有亦非有,彼名为俱。此三种因,于异品喻上,亦各有三:一有,二非有,三亦有亦非有,彼名及二。且同品有、异品三者,谓因于同品有,异品亦有,于同品有,异品非有,于同品有,异品有非有。如是因于同品非有,异品亦三。于同品有非有,异品亦三。故成九句。
一同品有,异品有。如声论师立声为常,所量性故,喻如虚空。此中常宗,瓶为异品。所量性因,于同异品,皆遍共有。
二同品有,异品非有。如胜论师立声无常,所作性故,喻如瓶等。无常之宗,空为异品。所作性因,于同品有,于异品无。
三同品有,异品有非有。如胜论师立声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喻如瓶等。勤勇之宗,以电空等而为异喻。无常性因,于同品亦有。于异品喻,电等上有,空等上无。此初三句。中三句者:
一同品非有,异品有。如声论师立声为常,所作性故,喻若虚空。此中常宗,瓶为异喻。所作性因,于同品空上无,于异品瓶上有。
二同品非有,异品非有。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为常,所闻性故,喻若虚空。此中常宗,瓶为异喻。所闻性因,同异品中,二俱非有。
三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如声论师立声为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喻若虚空。此中常宗,以电瓶等为异品。勤勇之因,于同品空,一向非有,于其异品,瓶等上有,电等上无。此中三句。后三句者:
一同品有非有,异品有。如声论师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喻若电空。此非勤宗,瓶为异喻。无常性因,于同品电上有,空上非有。异品瓶中一向是有。
二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如胜论师立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喻若电瓶。此无常宗,空为异喻,勤勇之因,于同品瓶等上有,电等上无,异品空中一向非有。
三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为常,无质碍故,喻若极微及大虚空。此中常宗,以瓶乐等而为异喻。无质碍因,于其同品虚空上有,极微上无,亦于异品瓶等上无,乐受等有。
是名九句。然《理门论》料简此云“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翻此名相违,所余皆不定”。于同有者,谓能立因,于同品有。言及二者,于同品中亦有非有。在异无者,此能立因,于同品有,在异品无,及同品中亦有非有,于异品无。言是因者,此之二句,皆是正因。于九句中,第二初三句中第二。 第八后三句中第二。 两句所摄。
翻此名相违者,翻此二正因,即名相违。翻初因云,于同非有,于异品有。翻次因云,于同非有,于异品中亦有非有。即九句中,第四第六两句所摄,皆相违因,是法自相相违因故,摄余不尽。所余皆不定者,余之五句,皆为不定。谓九句中,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句。第一句者,共不定摄。第三句者,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第五句者,不共不定。第七句者,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第九句者,俱品一分转。此等诸句,至下当知。
异品遍无性者,显第三相。异者别义,所立无处,即名别异。品者聚类,聚亦类也,但复词耳。 非体类义。十力注:疏释同品之品为体类,异品之品为众类,此自为纷歧耳。实则两品字皆应作类解,义之类故。同品异品,祇就因所立有无而说。若处有此所立义,说彼相似名同品;若处无此所立义,说彼别异名异品。
许无体故,不同同品体类解品。十力注:智周《后记》:“此中意说,同品必须所立宗,因有体无体皆须相似,异即不尔。但止其相滥良尽,是真异喻也。非要有体无体皆同。故言许无体故,不同同品体类解品也”云云。吾以为同异喻有体无体与宗因相似与否,此是别一问题,可在喻中说明。今解因相中品字,何须夹杂此义致起体类聚类纷歧之解耶?
随体有无,但与所立别异聚类,即名异品。十力注:应云:但是处无其所立,即为别异聚类,名之异品。今云但与所立别异聚类名异品者,便与古师第二义混。
古因明云,与其同品相违或异,说名异品,如立善宗。不善违害,故名相违。苦乐、明暗、冷热、大小、常无常等,一切皆尔。要别有体,违害于宗,方名异品。此以与同品相违名异,古师第一义也。
或说与前所立有异,名为异品。如立无常,除无常外,自余一切苦无我等,虑碍等义,皆名异品。此以与宗别异故名异,古师第二义也。智周《后记》:此与第一义何别耶?答:初狭后宽。初解狭者,如立无常,但是常者,即是异喻。第二解宽者,如立声无常,所作性因,瓶为同喻,空为异喻,即声上无我等义,亦复是异。所作性因,于彼无我等上亦许有故,即此因于异品有,成其不定。准此,若与所立别异即名异者,应一切量无有正者。故今应依陈那所说。但是所立宗无之处,即名异品,非要一切别异方名也。
陈那以后,皆不许然。如无常宗,无常无处,即名异品,如立无常宗,其空等品上但无此所立无常宗义,即名异品。 不同先古。
设不言异品遍无,此因将成不定等,非定成宗。今显此因,定成于宗。同品定有,于异品上决定遍无,故说异品遍无性也。
十力注:《疏》解同品,区为宗同品、因同品,于异品亦尔。词义纠纷,此姑不录。秋逸《因明讲要》尝驳之,甚是。
论: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
别释有二:初问、后答,此问也。
论: 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
答:前征问也。 有二,初同后异。同中复二:一总出体,二别指法。此出体也。所立法者,所立谓宗,自性差别,不相离性,总合名宗。为因所成,故名所立。 法谓能别。均谓齐均,等谓相似。义谓义理,品谓品类。此义总言。谓若一物有与所立宗中法,原本作总宗中法,今去总字。此中宗言,乃目于总。读者自知随文取义,何须增置总言。 齐均相似义理品类,说名同品。十力注:原文略有删改。
若与所立宗相似一切义品,名同品者,若尔,应一切名同。如立声是无常,其异品虚空上无我,与声意许无我相似,应名同品。此第一难。 若与所立宗中有法相似义品,名为同品,即一切宗多无同品,如声有法,瓶非同故。声与瓶体不相似,瓶即四尘,可烧可见,声不然故。此第二难。 为遮此二,标所立法而简别之。若处有敌所正诤之因所立法相似义品,即名同品。十力注:今取其与敌所诤之因所立法有相似之义品,方名同品。即非取一切相似名同。此遮第一难。又相似者正取其义,非取瓶与声之体名同。复遮第二难也。原本文句亦略有删易。
论: 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
此别指法,如立宗中,陈无常法。瓶等之上亦有无常,故瓶等聚,聚者,类也。 名为同品。此中但取因所成法聚,名同品也。十力注:实非取瓶等名同品,但取瓶等上有因之所成无常义,名为同品。从义所属,故举瓶等耳。
论: 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
解异品亦二:初总出体,次别指法。此初也。处谓处所,即除宗外余一切法。体通有无。 谓若诸法处,无因之所立,即名异品。《理门》亦云,若所立无,说名异品。但无所立,即是异品。《瑜伽》说言,异类者,异类,犹异品也。 谓所有法即所立法。 望所余法,即所立无处。 其相展转少不相似,故非一切全不相似。但无随应因所成故。
论: 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此别指法。如立无常宗,所作性为因,若有处所。是常法聚,见非是所作。如虚空等,说名异品。
论: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
示法也,于中有三:初举两因,次成三相,后显所成。此初也。
此中者,发端义。双举两因者,略有三义:一对二师,二释遍定,三举二正。
对二师者,声论师中总有二种。一声生论,二声显论。 一声从缘生,即常不灭。此声生师。 二声本常住,从缘所显,今方可闻,缘响若息,还不可闻。此声显师。 声生亦尔,缘息不闻,缘在故闻。生显二师俱计缘响息故声不闻,非声体无名为不闻。智周《后记》“问:生显二计何别?答:显师声性本有,故常,显发之后,其声亦常。生师谓声从缘生已,方是常住,此其别也”。 此二师,皆有一分一切内外异性,一体多体,能诠别故。智周《前记》:“且声生中有其二类:一执内外声皆常,二执内声常、外声无常。第二复有二类:一者执内声常,其体是一如大乘真如;二者执内声是常,其体是多,一一法上有一声体,如萨婆多无为,体有多故。此二类,俱不执外一分无常声是一是多,俱执内声为一多故。声显师中亦有四类,壹准声生,无别。”
若佛弟子,对声生论,谓对生师执内外声皆常者。 立声无常,所作性因,便具三相。十力注:所作即生义,声皆从缘生故。声生师亦共许。即此因遍是有法声宗性,瓶等上定有因所立无常义,空等上遍无因之所立,故三相皆具。
对声显论,言所作性,随一不成。显师声性本有,不许是所作故。一许一不许,名随一不成。 若对声显,言勤勇因,便具三相。勤勇解见下。如对显师,立内声是无常,勤勇所发因,立敌共许此因遍在有法内声之上。其同品瓶等定有因所立无常义,异品空等遍无因之所立,三相亦具。显师原不许外声是所作,而许内声是勤勇发,由斯立者先用勤勇因成一切内声为无常,方可以此为喻而成外声无常。 对声生论,立一切声皆是无常,勤勇为因。宗法非遍,两俱不成。十力注:此中宗之有法一切声,即该内外声。立者敌者共许内声是勤勇发,无许外声有勤勇者,故云宗法非遍。立敌皆不许此因得成外声是无常,即是两俱一分不成。疏但言两俱,不言一分,略也。
今显对声生,所作为因。若对声显,勤勇为因。又立内外声皆无常,因言所作。若立内声无常,因言勤勇。为对计别,故陈二因。
释遍定者,所作性因,成无常宗,三相俱遍。
勤勇因成,同定余遍。智周《记》“以勤勇因,成内声无常。瓶电为同喻,瓶有电无,即同品定有,而非遍有。余二皆遍,谓遍是宗法及异品遍无”。 显顺成宗,因定亦得。今显示因顺成宗,同品定有即得。 不要三遍,因之第二相,但须定有,不须亦遍故。 故举二因。
举二正者,显九句中,此中所作,彼第二因。此勤勇因,彼第八句。陈那说二,俱是正因。具三相故,今双陈之。
所作性者,因缘所作,彰其生义。
勤勇无间所发性者,勤勇谓策发,体即作意。十力注:作动意,故名作意。原本举精进等,似不必。作意通三性,且为一切心所之导首,举此已足。 由作意故,击哜轮等风,乃至展转击咽喉唇舌等,勇锐无间之所显发。此言内声是勤勇发也。云何勤勇因亦通外瓶等耶?盖由作意故。击手筋等力,乃至转击四尘等,以造作瓶等,故勤勇因,瓶等上有。
论: 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于异品遍无。
显成三相,如上所说,生显二因,应云:对生显立之二因。 皆具三相,故成正因。篠山云:谓此二因,要具三相,方是正因,阙则似因。
论: 是无常等因。
显因所成,等者,等取空无我等。此上二因,不但能成宗无常法,亦能成立空无我等。随其所应,非取一切。
若所作因,成立声亦是苦。此以无漏法,清净心。 而为异品。清净离染,无苦故也。 所作因,于其异品一分上转,便为不定。无漏法是因之所立苦法之异品,然无漏法为因缘所作,即此因于异品一分转,故成不定。 此所成声,应云:此所作性,因所成立之声是苦宗。 为如于瓶,所作性故,体是其苦。为如自宗道谛等法,谓无漏法。 所作性故,体非是苦。
此既正因,此者,谓如上所说二因。 无不定过。故此言等,随其所应。智周《后记》:“所所性因,随成苦等,乃犯不定,由此随应,除苦以外,即无其过。”
故《瑜伽》说同异喻云,少分相似及不相似,不说一切皆相似,一切皆不相似。不尔,一切,便无异品。
因狭,若能成立狭法,如勤勇狭因,成得无常狭宗。 其因亦能成立宽法,即前狭因亦得成无我宽宗,无我通所作与非所作,故宽也。 同品之上虽因不遍,于异品中定遍无故。前狭因成无我宽宗,取瓶空双为同喻,但定有即得,虽无异喻,因无滥故。
因宽,若能成立宽法,此必不能定成狭法。若举所量性宽因,唯得成无我宽宗,不可成得无常狭宗。 于异品有,不定过等,随此生故。是故于此,应设劬劳也。劝勉后徒,验识臧否,故披斯《疏》,应设劬劳。秋篠云:因成于宗,略有四句:一宽因成狭宗,如所作因成于内声。二狭因成宽宗,如勤勇因成内外声。三宽因成宽宗,如所作姓因成于内外声。四狭因成狭宗,如勤勇因成于内声。此四例中,勤勇成内外声,非正,余三容是。
论: 喻有二种。
示喻之相,文段有三:初标举,次列名,三随释。此初也。
梵云达利瑟致案多,达利瑟致云见,案多云边。由此比况,令宗成立究竟名边。他智解起,照此宗极,名之为见。故无着云: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喻属能立,宗是所立,能立所立共相随顺,名为和合。 正说。因及喻无过,此为正说。 师子觉言:所见边者,谓已显了分。未所见边者,谓未显了分。以显了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所有正说,是名立喻。今顺方言,名之为喻。喻者,譬也,况也,晓也。由此譬况,晓明所宗,故名为喻。
前虽举因,亦晓宗义。未举譬况,令极明了。今由比况,宗义明极。故离因立,独得喻名。十力注:若约三相,喻亦名因;若约三支,因喻可别。
论: 一者同法,二者异法。
列名也,同者相似,法谓差别,十力注:《义范》云:“有法宗上所有因法,名为差别。”非也。差别者,即宗之后陈法,此法亦名差别也。共许自性,十力注:宗之前陈自性,是立敌之所共许,故云。名为有法。自性亦名有法也。 此上差别,所立名法。十力注:智周《后记》释云“此上差别所立名法者,谓所作性因,即是有法声上差别所建立法”。秋篠则又谓无常宗法与所作因法,俱是此有法上差别所立,故名为法。以此二法皆于有法上而所安立故。吾谓二家之说皆嫌牵强。今释此上差别所立名法者,此者有法,即宗之前陈声是。有法之上所有差别义,即宗之后陈无常是。敌者先不许声上有无常,今立者以所作性因成立之,即名此因之所立无常为法。以是有法上所有之法故。由斯说言,此上差别所立名法也。智周秋篠附会基公因同品之说,故其释此文也,失之牵强而不觉耳。
今与彼所立差别相似,名同法。十力注:彼者谓因法,若有与因所立差别义相似之义,是名同品。 无彼差别,名为异法。异者别也。思之可知。
十力注:此中《疏》释,义颇圆足。更无须分立宗同异品、因同异品,名义纷歧,转增纠轕。乃基公不能自持其说,必欲多立名词,兹足怪也!秋逸《因明讲要》,虽斥基公之失,然其解同异品义,似犹未尽。吾以为论说同异品,唯就所立有无为言,足征精意。盖言所立者,正目宗法,即兼显其能立之因法。若处有所立法,说名同品,即此同品,正取宗同,兼显亦不离因。若处无此所立,说名异品,即此异品,正取宗无,兼显亦无其因。以故但言同品异品,义极周到。更析为宗同异、因同异,便苦支离。盖于宗因各立同异,则必无常宗唯取常,无常法为同异品。所作因唯取作,非作法为同异品。若此,则何以见无常与所作之定相,属着而不离乎。学者欲悉此中得失,应披原本。
论: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
随释有二:一解同,二解异。解同有二:初总显,次别指。此初也。十力注:《疏》以因同品为名词,解作因同品处决定有宗,甚谬。同品当属下,谓显示因之同品定有性,即显因之第二相也。《疏》文烦芜,今不录。
论: 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
别指法也,如立声无常宗。所作性因,瓶为同喻。此中指法,以相明故。智周《后记》:“相者义相。将此同喻义相,证宗无常,令宗义立,所以言以相明故。” 合结总陈,合结后解。 若是所作。其立敌证等,见彼无常。十力注:所作生义,无常灭义。诸有生处,决定有灭。立敌证三,皆共见故,非由一己,妄情臆测。 如瓶等者,举其喻依有法,结也。喻依者,喻中分喻体及喻依。因三相中后二相,为同异喻体,如瓶空等,则喻依也,有法说见下。
前宗以声为有法,无常所作为法。十力注:前立声是无常宗,宗之前陈声,即是有法。宗之后陈无常,及所作性因,皆是属着于有法声上之法。即此法之一字,非用为宗中后陈差别之异名。学者详之。 今喻以瓶等为有法,所作无常为法。十力注:喻中亦应准前声是无常宗之作法,而立宗言。瓶等是无常,因云:所作性故。如此,则瓶等是宗之有法,所作无常为属着于有法瓶等上之法。思之。 正以所作无常为喻,正取宗外余处有无所作无常之义,为同异喻故。 兼举瓶等喻依,合方具矣。等者,等取盆罂等。
《理门论》云:“若尔,喻言应非异分,显因义故。”此设为古师难云,若汝言二喻即是因后二相者,喻言应离因外非有,所以者何?以喻言即是显因义故。 古因明师,因外有喻。如胜论云:声无常宗,所作性因,同喻如瓶,异喻如空。不举诸所作者皆无常等贯于二处,故因非喻。不说喻体,即因相故。 瓶为同喻体,空为异喻体。陈那已后,方说因三相即摄二喻,二喻体即是因后之二相。 二喻即因,俱显宗故。所作性等贯二处故。
十力注:古师说喻在因外,今师陈那等说喻即因后二相,比列于左,则得失较然矣。
古 师
声是无常宗
所作性故因
同喻如瓶等
异喻如空等
今 师
声是无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喻如瓶等
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喻如空等
古师难云:若喻亦是因所摄者,喻言应非因外异分,显因义故,应唯二支,何须二喻?陈那释云“事虽实尔,然此因言,唯为显了是宗法性,非为显了同品异品有性无性,故须别说同异喻言”。以上陈那《理门论》意答, 喻体实是因尔,不应别说。然立因言,正唯为显宗家法性,是宗之因。非正为显同有异无,顺返成于所立宗义。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即是顺成所立宗义。因之第三相,异品遍无,即是返成所立宗义。然但举所作性因,不别说二喻,则所言因者,祇足显其是宗之因,不能正显此因之同有异无二相,顺返成于所立宗义。此徒举其因所以未足也。 故于因外,别说二喻。显因有处,宗必随逐。但举其因,已显宗不离因。 并反成故,令宗义成。复举其喻者,并以反成因之同有异无二相,方令所立宗义圆成。
彼复难言:彼者,古师。 若唯因言所诠表义,说名为因,斯有何失?基云:如所作言,所诠表义,唯名为因,瓶同空异,名喻非因,斯有何失? 复问彼言:复有何得?陈那问也。 彼古答言:别说喻分,是名为得。陈那复难:应如世间所说方便,与其因义都不相应。基云:如世间外道胜论师等,亦说因外别有二喻,汝于因外说喻亦尔。二喻非是正因,但为方便助成因义。此喻方便既与因别,则与因义都不相应。 古师复云:若尔,何失?纵同外道,亦何过耶?如外道说,有五根识,佛法亦有,非为失故。陈那难云:此说,但应类所立义,无有功能,非能立义。基云:若说瓶体空体为喻,但应以瓶类于所立无常之义,既喻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则举瓶证声,乃无有功能,其喻便非能立之义。
又若以瓶即为喻体,瓶即四尘,可烧可见,声亦应尔。若如我说,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此即正取所作无常义同。举义所依,故言瓶等。便无一切皆相类失。所言同者,本非取瓶与声一切皆相类,故无失也。 汝既不然,故有前过。
陈那又难:又因喻别,此有所立同法异法,终不能显因与所立宗也。 不相离性,是故但有类所立义,然无功能。基云:因喻既别,同喻但有所立无常,异喻无此。汝同喻不说诸所作者皆是无常,异喻不双无,终不能显所作性因与所立无常宗不相离性。是故但有类所立义,然无功能,非能立义。 古师复问:何故无能?陈那难云: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因也。 宗义宗后陈无常也。 相类,此复余譬所成立故,应成无穷。基云:汝既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故彼同喻不必以因宗法及无常宗义相类,但云如瓶。他若有问,瓶复如何无常?复言如灯。如是展转,应成无穷,是无能义也。我若喻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既以宗法宗义相类,总遍一切瓶灯等尽,不须更问。故非无穷,还成有能。
又难言:若唯宗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应亦成因。基云:若唯以所作遍宗法性,是其因性,同有异无,但喻非因,是故瓶空喻,非是因者。即不定因,应亦成因,但有遍宗性,而无后二相故。 反复推征,二喻实非因外异分。二喻体即是因之后二相故。 但据偏胜,由立三支以比况坚成宗义,故胜也。 别得喻名。十力注:原文略有删易。陈那以喻摄于因,变更古义,实着殊绩。盖二喻即显因后二相,因不妄立,必求同求异,于同定有,于异遍无,其因既正,方成宗义。是故言因即已摄喻也。然则何不但立宗因二支耶?曰:别设喻支,为显因相,以坚成宗义。能立功能,于斯始着。
问:因陈所作,己贯瓶中,同喻再申,岂非郑重?答:因虽总说,宗义未明,指事明前,非为郑重。智周《后记》“再三重陈,名为郑重”。
古师合云:瓶有所作性,瓶是无常。声有所作性,声亦无常。今陈那云诸诸所作者皆是无常,显略除繁,喻宗双贯,何劳长议,故改前师。《后记》:“议者,语也。总意而言,不烦多语,义成即得,故改前师也。”
古师结云:是故得知声是无常,今陈那云譬如瓶等,显义已成,何劳重述?故于喻中,双陈因宗二种,明矣。喻云: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即双陈因宗二种也。 至后当知。
十力注:古师量式,元是五分,曰宗、因、喻、合、结。陈那省其合、结,但立三支。请举一例,比列两式。
如上两式,繁简攸殊。实则五分之义,已极精审,三支之所本也。五分者,实示吾人以思唯之术,而可由之以入正理者也。姑仍前例,以明其指。长风鼓窍,悚尔闻声,是声也,为常无常,从是观察,须为臆决,于是臆决此声是乃无常。即此臆决,名之为宗。方其臆决,岂曰漫然!谓声无常,必有其由。故出因云:所作性故。所作生义,无常灭义。有生之物,法尔必灭,声有生故,亦必有灭。以其生因,断知灭果。如是臆决,理或不爽,然犹未也。设无同喻,云何可证声生必灭?故应遍观宗外余处,有无是中所作无常相似之义。果其于瓶、于盆、于灯、于案种种法上,见是 所作与无常,即为合云:声亦如是,是所作性。结云:故声无常。由斯臆决,庶成定论。又复应知,既征同喻,还当求异,设复有处所作是常。即前同喻,不足证成声是所作故无常,遮滥不尽,其前同喻,悉皆摧毁。故复遍观宗外余处,有无常住法亦是所作。果其于空等品上,见是常住与非所作,遂为合云:声不如是,是所作性。结云:故声无常。即此异喻,遮滥已尽。如是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宗,无不定过。即前臆决,乃是真宗。由合与结,宗方真故。此五分义,颇合挽世名学内籀之术。今俗有诋因明为无足与于逻辑者,无知妄谈,何足选也。五分,始见《正理经》,其源盖莫得而详。至陈那改作三支,以喻摄因。特对胜论及自宗古师,有所规正。语其凭借,则在五分,形式虽更,实质未甚异也。
论: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
解异有三:初总显,次别指,三释成。此初也。处谓处所,除宗已外,有无法处。谓若有体,若无体法,但说无前所立之宗,前能立因亦遍非有,即名异品。《理门》颂云“宗无因不有,是名异法”。
论: 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别指法也。返显义言,于常品中,既见非作。明所作者,定见无常。同成宗故,同品所以顺成宗也。 先因后宗。前于同品中说,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先顺因,后顺宗也。异法离前,异品,即离于前所成无常宗义故。 宗先因后。此中于异品说,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先离宗、后离因也。 若异离中,因先宗后。如言非作,定是常住。翻成本来非诤空常住,空是常住,立敌本来无诤。今若言非作定是常住者,其语势反若对本来非诤之空常住而成之也。 非是离前成于无常之宗义也。
同既成立,先因后宗。异既离前,随宗先后,意欲翻显前成立义。今者宗无,因既不转,明因有处,宗必定随。异但说离,离成即得,言异品但离前所成无常宗义即得也。 必先宗无,后因无也。故《理门》云“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
如空等者,此举喻依,以彰喻体。等者,等取虚空以外常法,谓非择灭等也。用《略纂》语。非择灭,详《百法明门》论。
论: 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
释成义,显异无体,成第三相,十力注:原本无第字,今依《后记》补之,谓成因之第三相也。 正因所摄。
因明之法,以无为宗,十力注:以无为宗者,谓无体宗。无体宗者,有法无体,能别复遣。如佛家立神我是无宗,有法神我,本无是物,能别曰无,即对于神我而遮遣之。故此宗是无体宗也。更有别义,恐烦不述。 无能成立。十力注:此言无体因喻,能成无体宗也。无体因者,谓彼因言,但遮于有。如立神我是无宗,因云:不可得故。此不可得因,但遮于可得,而别无所表,故此因无体。无体喻者,谓彼喻是无体法,即前宗因而为喻云。如兔角等。此喻无体,思之可知。
以有为宗,十力注:以有为宗者,谓有体宗。此复为二:有法有体,能别别遮。如立心心所非质碍宗,有法心心所本是有体,能别质碍之上,冠以联词曰非,即是遮也,然能别虽遮,却不遣有法,故此宗是有体宗也。其次,有法有体,能别复表。如立声是无常宗,有法声是有体法,能别无常之上,冠以联词曰是,实表声体为无常之法也,此宗自是有体宗。 有能成立。十力注:此言有体因喻能成有体宗也。有体因者,谓彼因言,匪是其遮,而有所表。如声是无常宗,因云所作性故,此所作言,不但遮于非所作,实乃表有因缘所作义也,故此因是有体。有体喻者,谓彼喻是有体法,即前宗因而为喻云,犹如瓶等。此喻有体,思之可知。
十力注:原本“无以有为宗,有能成立”二语,似脱落也,今为补出。此下云“有无皆异”。若单承上文“以无为宗、无能成立”二语,似不可通。细玩下文,亦以有无对明,读者宜详。
有无皆异。十力注:有法以无法为异法,无法以有法为异法,故言皆异也。
如论云:和合非实。宗也。 许六句中,随一摄故。因也。 如前五句,喻也。 前破五句体非实有,故得为喻。此中以无而成无故,应以有法而为异品。无其体故。于无法上无彼有法体故。
十力注:胜论师立六句义,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和合。彼计六种皆是实物,大乘一一破斥,详《成唯识》等论。今此破和合句,立和合非实宗。有法和合,本是无体。能别曰非实,复为遮遣,故此是无体宗。因云:许六句中随一摄故。胜论六句义,佛法都不许为实有。今此因,但遮于非六句所摄法,别无表故,是无体因,与宗相顺。喻云:如前五句。前五既是所破,喻亦无体,复顺成宗。又复应知,宗有法和合是别,因法之六句是总,此因以总成别,亦是一例。
还以无法而为异云,诸是实者,非六句摄,无其异体。诸实有之法,非六句所摄者。六句是无法,无法则是有法之异体故。
若无为宗,有非能成。智周《前记》“此意有体因喻,不能成无体宗”。 因无所依,意云:有体因不可依无体宗。 喻无所立。《前记》“举喻既是有体,不与宗相似,故言无所立也”。 故可有为异,《前记》:“言可以有体法为其异法也。” 异于无故。
十力注:无体因喻成无体宗,此是正理,然亦不可拘定。其在破量,亦得用有体因喻成无体宗也。如大乘破经部立极微非实宗,有方分故因,如瓶等喻。此宗之有法极微大乘不许为有体,能别曰非实,即是遮遣。《义范》说此非无体宗,谬也。因云:有方分,不但遮于无方分,实表有有方分,故因有体。瓶等喻,有体可知。原经部执有实极微,一一和合而成瓶等粗色,其瓶等粗色,即是和合假法而非实有。但彼复计极微有方分,而瓶等有方分,彼亦不遮,故大乘曲就彼计,以有方分因、瓶等喻,破彼极微实有之执也。意云:汝许瓶等有方分,而非实有,即汝所执实极微,亦应如之。此量,在大乘虽以有体因喻成无体宗,但用之破量,则曲就彼说之范围内,以其矛攻其盾,故无过。
以有为宗,有为能成,顺成有故。无非能立,无体因喻,即非有体宗之能立。 因非能成,喻无所立。
故有无并异,皆止滥故。篠山云“有体无体,互为异品”。
无常之宗,既是有体。所作因法。瓶等,同喻有皆有体故。为能立。
故于异品,若萨婆多立,有体空为异。若经部等立,以无体空为异。但止宗因诸滥尽故,不要异喻必有所依。
同喻能立,成有必有,十力注:成有体宗,同喻必有体,如立声是无常宗。设无瓶等有体法为同喻,则所作无常义,由何凭依?见其同有。义若虚构,于物无验,如鸟届虚空,漫尔惊文章。因明之法,同喻成有必有,其义精矣。 成无必无。十力注:成无体宗,同喻顺宗,但为遮用,故亦无体。 表诠遮诠,二种皆得。智周《后记》“意云:同喻有体,具遮表二,若无体同喻,但有遮而无表也”。问:何意不同?答:如大乘对萨婆多云,第六意识非真异熟,以间断故,如电光等,此即是有体同喻,具遮具表也。遮非真异熟,表有第八真异熟也。若如陈那破胜论师有非是有,此即但遮而非是表。何以然者?意但遮大有应非有,不别表有体也。
异喻不尔,有体无体,一向皆遮。性止滥故。智周《前记》:“若言异喻但遮非表者,何故《论》云表非无常等?答:此是遮表,非诠表也,亦不相违。”十力注:遮表之表,即遮义;诠表之表,是表义。
故常言者,遮非无常宗,非所作言。表遮表之表。 非所作因,不要常,非作,别诠二有体。意显异喻通无体故。
《理门论》云“前是遮诠,诠即表也。 后唯止滥。由合同喻。 及离,异喻。 比度义故。前之同喻,亦遮亦诠。由成无以无,成有以有故。后之异喻,一向止滥,遮而不诠。由同喻合,比度义故。由义喻离,比度义故”。
彼《理门论》。 复结云:“由是虽对不立实有大虚空等,而得显示无有宗处,无因义成。”
古说声无常宗,异喻如虚空。《理门》难云:非异品中不显无性有所简别,能为譬喻。此下所云,即《疏》主申释之词。 谓于无常异品。应言,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正以常为异品,兼非所作。空为喻依,要此简别,显异品无。返显有所作因,无常宗必随逐。汝但云如空者,今返难云,非于异品不显无宗及无因性,即有简别故,能为异喻。长读文势,义道亦远。《后记》“此所引《理门》云:非异品中至能为譬喻,一非字直通于下,须长读之,其义方得显著也”。
论: 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如有者,设举大凡之词。非有者,如名可知。说名非有者,但非于有,非有所目。智周《前记》“如言彼处无此物,但显物无,非有所目”。 恐异喻遮义不明,故以例显。十力注:此中《疏》有两释,次释又分二义,今取次释中第二义也。原本须对勘之。
中道大乘,一切法性,皆离假智及言诠表。言与假智,俱不得真。一向遮诠,都无所表。唯于诸法共相而转,十力注:此言共相者谓如相。 因明之法,即不同彼。然共相中可有诠表义,十力注:此言共相者,谓一切比量境。 同喻成立有无二法。有成于有,可许诠即表。 也。无成于无,即可遮也。异喻必遮。故言此遮,非有所表。异不同同。异喻不同同喻。 理如前说。
《理门论》云“问言:为要具二譬喻言词,方成能立。为如其因,但随说一。此问二喻,为要具说二,方成能立,成所立宗。为如所作,勤勇二因,但随说一,即成能立,成所立宗。彼《理门论》。 有答言:若就正理,应具说二。应具说二喻也。 由是具足,显示所立不离其因。显宗不离因。 以具显示同品定有,异品遍无,能正对治相违不定”。此上《理门》文。 由具显二,具显二喻。 故能显示宗不离因。亦显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二喻既足,故能正除相违不定二过。相违之因,同无异有。不定之因,二有二无。故说二喻具,以除二过。
彼《理门论》 复又言:“若有于此,一分已成。《后记》:“两喻之中,随解于一,名一分已成。如下言有已解同,应但说异等,此是释一分已成之所以也。” 随说一分,亦能成立。谓于二喻,有已解同,应但说异。有已解异,应但说同。不具说二,亦成能立。”
声谓有法,所作性因,依此声有。若敌证等闻此宗因,谓闻说无常宗及所作性因。 如其声上两义同许。即解因上二喻之义。谓于声上所作无常两义同许,即已解因上之二喻也。 同异二喻,俱不须说。或立论者,已说一喻,义准显二。敌证生解,《后记》“如有一人,举因举同喻,而即义准解于异喻也”。 但为说一。
此上意说,二俱不说。或随说一,或二具说。随对时机,一切皆得。
论: 已说宗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
总结成前也。于中又二:初总结成,后别牒结。此即初也。陈那举宗等,取其所等一因二喻,名为能立。宗是能立之所立,故于能立,总结明之。
论: 如说声无常,是立宗言。
下别牒结能立,文势有四。此文初也。牒前宗后指法云,如有成立声是无常者,此是所诤立宗之言。
论: 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
第二文也。牒前因后指法云,此中所作性者,是宗之法能立因言。由是宗法,故能成前声无常宗,名为因也。故者所以,是标宗之所以也。
论: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
第三文也。牒前同喻后指法云,谓若有所作因,见有无常宗,犹如瓶等,是无常宗随同品之言,虽所作因,举声上有,以显无常。无常,犹未随所作因。今举瓶上所作故无常,显声无常,亦随同品,义决定故。故所作因,通声瓶两处。十力注:原文分宗同品、因同品,今略有删改。
论: 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
第四文也。牒前异喻后指法云,若是其常,离所立宗。见非所作,离能立因。如虚空者,指异喻依。此止于前宗因二滥,名远离言。十力注:离者别离,远亦离也。异喻于宗及因,通远离故。
论: 唯此三分,说名能立。
此简异古师。古师说八为能立,或说宗等为能立,今说一因二喻为三能立,故异古也。 《理门论》云:“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相审定。遍是宗法性也。 于余同类,念此定有。同品定有性也。 于彼无处,念此遍无。异品遍无性也。 是故由此,生决定解。即是此中唯举三能立。”十力注:一因二喻名三能立,二喻体即是因后二相故。
十力注:外道及古师于立破前,加审察支。《婆沙》二十七云“若不审他宗,不应说过,是此义也”。如佛家审声论师云:汝立声为常耶?声师答云:如是,声是常住,无触对故,譬如虚空。佛家审定彼宗已,即反诘云:汝何所欲,汝岂不见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等耶?从此方得说彼因中不定过失,如是审察,立之为支。陈那《集量论》破此繁立云:“由汝父母生汝身故,方能立义,或由证义人及床座等,方得立论,岂并立支耶?”如是驳难,可谓至戏。然审察立支,固不可,但在实际,其义自存。
论: 虽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似立宗。
次解似立,文段有二:初别解似,后结非真。
初中有三:一解似宗,二解似因,三解似喻。
解似宗复有二:初牒前总显,后列指释结。此即初也。文轨云“乐所成立义统真似,虽复乐为所立之宗,然与现量等九义相违,故似非真也”。《略纂》云:“与现等九相违故,名似立宗。”
论: 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
下列指释结有三:初列名,次指法,后释结。此初也。
列名有二:初随旧列,旧谓天主。 后随新列。新谓下之四种,论主新立。 此随旧也。此中现量等五,陈那旧已说故。
论: 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
此随新列,陈那唯立前五,天主又加此四。
论: 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自下随列指法,随前所列,指法明之。 此中简持唯且明一。现量体者,立敌亲证法自相智,十力注:亲证法自相智者。自相者,体义。亲者,谓能缘智于所缘法体,冥合若一,能所不分。证者,知义,虽能所不分,而非无能缘所缘,由能缘智于所缘境,冥冥证故,无筹度分别。是名亲证法自相智。 以相成宗,本符智境。十力注:立者以因三相,成所立宗,本须符应现量智之境,方无邪谬。 立宗已乖正智,即现量智。 令智谓比量智。 那得会真。耳为现体,《义范》云:问现量体者,谓证自相智,云何色根,名为现体?答:如《瑜伽》第十五说“如是现量,谁所有耶?答:略说四种所有,一色根现量”云云。故知耳等色根,得为现体,非唯智也。 彼此极成。立者、敌者、证者,共许耳根是现量体,耳识依之亲取境故。 声为现得,本来共许。耳闻声时,即是亲证声自相故,立敌本来共许。 今随何宗所立,但言声非所闻,便违立敌证智,故名现量相违。
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分四句者,有违自现非他,立者全违自现,非违他现。 如胜论师对大乘云,同异,大有,非五根得。胜论六句义,见前注。 彼宗自许现量得故。十力注:《前记》云“胜论本计大有能有一切物,但观境时,即现量得大有。其同异能同能异一切物,但观境时,亦即现得同异”。今立宗言,同异大有非五根得,故违自现。 虽此亦有违教,相符。十力注:胜论宗本说同异大有是现量得,今自云非得,故违自教。又大乘为胜论之敌者,本不许胜论之同异大有是现量得,今胜论自立宗言非五根得,但立敌所已许,故有相符之失。 今者但彰违自现量。
有违他现非自,立者全违他现,非违自现。 如佛弟子对胜论云,觉乐欲瞋,非我现境。彼宗说为我现得故。胜论说觉乐等为我现得,今佛家对彼立非我现境,故违他现。 虽此亦有自能别不成,今此但取违他现量。
十力注:《疏》举此例,大谬。细检佛家此宗,更有两失,不止违他现过。两失者:一自能别不成,佛家本不许有我,今宗之能别曰我,故是自能别不成。二违自现,宗之有法,曰觉乐欲瞋,觉通心心所,乐即受,欲与瞋在佛家亦均是心所。佛家大乘说一切心心所皆为自证分现证,特不以为我之所现得耳。虽非我之所得,而未始不许觉乐欲瞋是现境。今宗言非现境,便有违自现失。云何可言违他现非自耶?
有违共现,自他皆违,名共。 谓论所陈。即此中论文云,如说声非所闻。 一切皆许声所闻故。立敌本共许声是所闻,今立者忽言非所闻,便全违自他现量,名违共现。 虽此亦有违教世间,此非所闻宗,亦违自教,内外教莫不许声是所闻故,亦违世间,以世间极成声是所闻故。 今者但取违共现量。
有俱不违。如前所说,声是无常。
一分四句者,有违自一分现、非他。如胜论立,一切四大,非眼根境。彼说风大及诸极微,非眼根得。三地水火三大也。 粗可得。地等三大由彼极微合成粗色,则眼根可得。 今说一切,违自一分,十力注:胜论本计,于一切四大中有非眼根得。有眼根可得,今言一切非眼根境,并未简别其可得之一分,故违自一分现。 虽此亦有违教等失,今取违现。
有违他一分现,非自。如佛弟子对胜论云,地水火三,非眼所见。彼说粗三是眼所见,极微非见,但地等三极微非可见耳。 故违一分。
有俱违一分现,立者,于自于他,俱违一分。 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色、香、味,皆非眼见。唯色眼见,彼此共知。余皆非见,名违共一分,虽此亦有一分违教相符。言色非见,亦即违教;言香味非见,过犯相符。 今者但取俱违一分。
俱不违一分者,如佛弟子对数论云,汝自性、我体,皆转变无常。虽违彼教,非现量故。《后记》云:“自性我体皆转变无常者,自他皆不违现量也,故言俱不违一分。”十力注:数论说有自性及神我,是实是常,为诸法之因,然非现量得。佛弟子本不许有自性神我,今对数论说彼自性我体转变无常,虽远彼教,而俱不违现,以彼此皆不曾许自性神我是现量得故。
此二四句中,全分、一分、各有四句,故二也。 违他,及俱不违,并非过摄。立宗本欲违害他故。违他非过,况俱不违。《前记》云“量既不违,即非过收”。 违自及共,皆是过收。现比量者,立义之具。今既违之,无所准凭,依何立义?
论: 比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
比量体者,谓敌证者,敌者、证者。 藉立论主能立众相而观义智,以敌证者藉立论主能立众相而观于所立宗义之智,为比量体。众相,详下比量中。 宗因相顺,他智顺生。宗既违因,他智返起。故所立宗,名比量相违。此中意言,彼此共悉瓶所作性,决定无常。今立为常。宗既违因,令义乖返。义乖返故,他智异生。由此宗过,名比量相违。十力注: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准现量说,故不录。
论: 自教相违者,如胜论师立声为常。
自教有二:一若立所师,对他异学,自宗业教。谓对他异学,立自宗中所禀业教。 二若不顾论,立随所成教。《后记》:“随入他宗,立他宗义,亦不得违他之教也。”
今此但举自宗业教,对他异学。凡所竞理,必有据凭。义既乖于自宗,所竞何有凭据?胜论自宗,明声无常,今立为常,故违自教。
论: 世间相违者,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又如说言人顶骨净,众生分故,犹如螺贝。
世间者,迁流义名世,堕世中故名间。此有二种:一非学世间,除诸学者,所余世间所共许法。世间知能学艺政俗等事,总名非学世间。以对三乘出世之法,总名非学世间所摄。 二学者世间,即诸圣者所知粗法,《后记》“三乘教法,总名学者世间”。 若深妙法,便非世间。《后记》“真如理法名为深妙,便非世间之所摄也”。
初非学世间者,即此所言月是怀兔、人顶骨不净,一切共知月有兔故,《西域记》七:昔狐兔猿共为亲友,行仁义时,天帝欲试,为饥渴人,兔烧身供养。帝伤叹良久曰:吾感其心,不泯其迹,寄之月轮,传于后世。故西竺咸言,月中之兔,由斯而有。 世间共知死人顶骨为不净故。若诸外道对佛弟子,有法不简择,简择义下详。 但总说言怀兔非月,宗也。 以有体故,因也。 如日星等。喻也。 虽因喻正,宗违世间,世间共许怀兔是月,今说怀兔非月,故违世间。 故名为过。然论但有宗因,无喻。《后记》“论文如说怀兔非月有故者,怀兔是有法,非月是法,有故者是因。故据《论》文,即但有宗因”
如迦婆离外道,此名结鬘,穿人髑髅,以为鬘饰。人有诮者,遂立量言:人顶骨净宗,众生分故因,犹如螺贝喻。能立因喻虽无有过,十力注:据《纂要》,此因喻亦有不定过,因云众生分故者,为如肉等,众生分故,是不净耶?又世间不必共许贝等是净,故喻亦不定。 宗违世间共为不净,是故为失。
凡因明法,所能立中,能立谓因,所立谓宗。 若有简别,便无过失。若自比量,以许言简,显自许之,无他随一等过。十力注:立者抗他,据自义辩。避他不许,置自许言,以为简择。不尔,便有随一不成等过。若有简者,量无过失,他虽未晓,自义不摇。《伦记》五十四第三叶,立自比量云“如我所言,过未无法亦应名法宗。有所持故因,如现在法喻。宗之有法过未无法之上,简言如我所说,即是自许”。此一例也。(因云有所持故者,能持自体义是法义,今此无法亦能任持无之自体,非于无时舍其无相而为有故。)
若他比量,汝执等言简,无违宗等失。十力注:他比量者,立者随就他宗,逞威斥破。此略有二:一者直破。直举他义,立量破之。方其举他,简言汝执。如《理门论述记》二第三叶,立他比量云“神我是无宗,不可得故因,犹如兔角喻。宗之有法神我之上,应简言汝执,今此无文者,省略故也。盖神我本佛家所不许,宗之有法上,若无简择,但言神我,即有自所别不成过”。(自所别不成者,宗之有法,亦名为所别。此宗之所别曰神我。立者自既不许,故是自所别不成也。)以汝执言简,即无失。
二者设破。据他宗义,而为推论,假设他量,刊定矛盾,有简无简,或随文势。《唯识述记》十五第十叶,破安惠正量部等不立相分义,立他比量云“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应不能缘当正起时自心所缘之境,宗;许无所缘相故,因;如余所不缘境,喻。宗之有法,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为设定之词。不须简言汝执,因云:许无所缘相故”。许者,犹云汝执。文无汝字,省略也。因中,无所缘相,正出他计,故必有简。此一例也。
《述记》四第三叶,破吠世等实我,立他比量云“汝等实我应不能作业宗,许无思虑故因,犹如虚空喻。宗之有法曰实我,与前量有法之语势不同,故简言汝等。汝等者,犹言汝等所执也。因中言许,亦如前例”。
《述记》六第十四叶,破顺世等极微,立他比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名细宗,与粗量等故因,如粗果色喻。宗所执言,犹云汝所执。因中亦应置简,以宗上简别,既足贯因,故从省略。此在自他共三种比量中,均有其例,试披《论疏》,应可研详”。他比诸例,多不胜穷,此示方隅,恐烦姑止。
若共比量,以胜义等言简,无违世间自教等失。十力注:共比量者,立义晓他,证成正理。非就他宗为破,所以异于他比量也。亦非由逢他攻难,自方设救,所以异于自比量也。即兼取立自晓他二义,名共比量。共比简言,略有其二:一者立义若超世俗,应以真性等言为简。如奘师立唯识量云: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宗,有法色上,首言真故者,犹言真性故也。真谓胜义,性谓义性,义有义之性故。昔见一人,说此真性即谓真如体性者,铸九州铁,不足成此大错。学不劳心,逞臆妄解,往往如是。《疏》释此云:明依胜义,不依世俗。又云:亦显依大乘殊胜义立,非依小乘。此释尽理。小乘同非学世间,并许色离识有。今说为不离识,若有法上无简择,将有违世间及小乘教等失。既言真性为简,即无有过,以立者据义别故。非可以世间及小乘义相衡论。原大乘所以成唯识义者,非唯有识而无色等境之谓,正以色等境非离于识之外而有。此中道理幽深,别详《成唯识论》。今于因明,但论作法,学者宜知。
二若立敌所指,一分不同。必简极成,即仍前例。宗有法色上,除简真性外,复言极成者,盖眼识所行色境,固立敌所共许极成之色。然有法上若不简言极成,但总说言色,则小乘有后身菩萨染污色,及一切佛身有漏色,皆立者自所不许。宗中无简,便有自一分所别不成过。反之,大乘有十方佛色,及佛无漏色,立者自许,而他又不许。宗中无简,便有他一分所别不成过。然则色之一言,自他所指,既各有一分不同,更从何议其不离识耶?今简言极成,即除去自他各一分不极成之色,故无有失。《疏》中引奘师唯识量,释文晦涩,不易爬梳,今此削而不录。宋永明《宗镜录》五十一,东僧凤潭《瑞源记》四,虽复征集众说,而多逞臆,犹待权衡。他日有暇或为约解,以利初学云尔。 随其所应,各有标简。
十力注:今人每谓佛家因明说世间相违、自教相违诸过,为束缚思想之道,此妄谈也。因明所标宗因诸过,本斟酌乎立敌对辩之情而立,用是为辩论之则,非所以立思想之防,文义甚明,可覆按也。浮浅之徒,援思想自由之新名词,妄行攻诘,不思与所攻诘者渺不相干。挽世士夫,蚁智羊膻,剽窃西洋肤表,一唱百和,遇事不求真解。谈学术、论群治,无往不然。盲俗既深,牢不可破。吾以孤怀,游乎昏世,众棘怵心,丛锥刺目,茫茫天壤,搔首何言!百感在心,不觉其言之蔓。
论: 自语相违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宗之所依,谓法有法,有法是体,法是其义,义依彼体,不相乖角,可相顺立。今言我母,明知有子,复言石女,明委无儿。我母之体与石女义,有法及法不相依顺。自言既已乖返,对敌何所申立?故为过也。石女,正翻应为虚女。今顺古译,存石女名。《理门论》云“如立一切言皆是妄,谓有外道立一切言皆是虚妄”。陈那难言,若如汝说诸言皆妄,则汝所言称可实事,既非是妄。一分实故,便违有法一切之言。若汝所言自是虚妄,余言不妄,汝今妄说非妄作妄,汝语自妄,他语不妄,便违宗法言皆是妄。故名自语相违。
论: 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
上明旧似,下明新似。新似有二:初三阙依,后一义顺。
今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有法之声,彼此虽许。灭坏宗法,宗中之法,亦名能别。 他数论。 所不成,世间无故。十力注:数论说世间无灭坏法,彼宗立自性及神我,体是常住。复说二十三谛,虽是无常,而是转变,非有灭坏。唯识疏说,二十三谛初从自性转变而生,后变坏时还归自性。但是隐显,非后无体。体皆自性,更无别体。 总无别依,应更须立。《后记》“宗之后陈能别,名为别依。别依不成,总宗无依。故言总无别依,须更成立也”。 非真宗故,是故为失。
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四句者,有自能别不成,非他。立者自能别全不成,非敌不成。 如数论师对佛弟子云:色声等尘,藏识变现。有法色等,虽此共成。藏识变现,自宗非有。藏识,亦名阿赖耶识。数论本不许有藏识,今宗之能别曰藏识变现,故是自能别不成。
有他能别不成,非自。立者所立宗之能别,敌者非有故,即是他能别不成,非立者自不成。 如《论》所陈,立声灭坏。佛弟子对数论立声灭坏,宗之能别曰灭坏。立者自成,以大乘说诸行才生即灭故。而数论不许有灭坏法,即此能别,于他不成。覆按前文可也。
有俱能别不成。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色等法,德句所收,彼此世间,无德摄故。胜论立六句义,见前注。数论及佛家,都无六句义,故皆不许世间色等法是德句所摄。今宗之能别曰德句所收,不但立者数论自能别不成,即敌者佛家亦不成,故言俱能别不成也。
一分四句者,有自一分能别不成,非他。如萨婆多对大乘者,说所造色,大种藏识二法所生。十力注:大种者,即地水等四大。在外道小宗,即指客观存在之世界而言。大乘建立藏识,则不以大种为客观存在之物,而说为藏识变现之相分。又说大种亦有功能。详拙著《唯识论》。所造色者,谓眼等根、色等尘,依大种而生,故望大种,得所造名。 一分藏识,自宗无故。萨婆多虽说有大种,而不许有藏识,今宗之能别曰大种藏识二法,即有自一分能别不成。
有他一分能别不成,非自。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耳等根,灭坏有易。原本,即金陵刻经处刻本,作灭坏有易。倭刻《瑞源记》,作灭坏有碍。今从原本。 有易,彼宗可有,一分灭坏无故。易者变易,数论说耳等根有变易,而不许有灭坏。今佛家对数论立耳等根灭坏有易。其能别上,一分有易之义,虽他所有;一分灭坏之义,乃他所无。即他一分能别不成。
有俱一分能别不成。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色等尘,皆从同类及自性生。同类所生,两皆许有。胜论宗许有同类因,《十句论》曰:“色味香触同类为因者,谓二微果等和合”云云。佛家亦许有同类因,《俱舍》云“同类因者,谓相似法与相似法为同类因”。 自性所起,两皆无故。数论自性,胜论及佛家皆不许有。故能别上一分自性之义,立敌俱无,即俱一分能别不成。
此二四句,唯俱成是。初四句中第四句,曰俱非能别不成。后四句中第四句,曰俱非一分能别不成。《疏》皆无明文者,欲令读者准知之耳。《义范》曰:唯俱非能别不成句,定是。其俱非一分能别不成句,通是及非。谓若俱非一分不成,而是俱全成者。即当前四句中第四句,故定是。若俱非一分不成而是俱全不成者。即当前四句中第三句,故非也。 余皆非摄。
论: 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思。
即前数论立神我谛,体为受者。由我思用五尘诸境,自性更变二十三谛,故我是思。是思宗法,彼此共成,佛法有思是心所故。思者,造作义。佛家说思是诸心所之一。 唯有法我,佛之弟子,多分不立。除正量等,余皆无故,理如前说。
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四句者,有自所别不成,非他。立者自所别全不成。 如佛弟子对数论言,我是无常,是无常法,彼此许有。宗之法曰无常,立敌皆许有。数论不许二十三谛是常住法故。 有法神我,有法亦名所别。 自所不成。立者自宗本不许有神我故。 今此有法,不标汝执,是故宗过,有简便无。若佛家对数论云:汝所执神我,应是无常。宗之有法上有简择,便无自所别不成过,此义详前。
有他所别不成,非自。如数论者对佛弟子,立我是思。佛家不许有我者,数论对彼,立我是思,即此所别,于他全不成也。
有俱所别不成。立敌俱不成也。 如萨婆多对大众部,立神我实有。实有、可有,但泛言实有,即两宗莫不有所谓实有者也。 我两无故。萨婆与大众,两皆不许有神我,今宗之有法曰神我,故是俱所别不成。
一分四句者,有自一分所别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对数论言,我及色等,皆性是空。色等许有,我自无故。我者,则是立者自宗所无。 宗无简别,为过如前。宗之有法,曰我及色。其我之一分,自宗既不许有。宗中无简,即有自一分所别不成过。
有他一分所别不成,非自。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我色等,皆并实有。佛法不许有我体故。思之可知。
有俱一分所别不成。立敌俱一分不成故。 如萨婆多对化地部,说我、去来,皆是实有。世可俱有,去来世,两宗俱许有。 我俱无故。宗有法上,去来世之一分,虽两俱有。我之一分,两俱无故,即是俱一分所别不成。
此二四句,唯俱不违,俱非所别不成者,名俱不违。 非是过摄,余皆是过。
上二过中,初过即能别不成过。 亦名所依不成,能别有故。后过即能别不成过。 亦名能依不成,所别有故。《前记》“此指前宗依中极成有法极成能别为前后也”。即以有法为初也。不据《论》文以明先后。
论: 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和合因缘。
前已偏句,一有一无,如能别不成,所别定成,即能别不成为壹偏句。能别无,所别有,名一有一无。如所别不成,能别定成,即所别不成为壹偏句。所别无,能别有,亦名一有一无。 今两俱无,谓所别与能别俱无。 故亦是过。
胜论师嗢露迦,造六句论。六句者: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和合。
实有九种:谓地,有色味香触诸德名地。 水,有色味触液润诸德名水。 火,有色触二德名火。 风,有触德名风。 空,唯有声德名空,别有空大,非迥色空等。 时,迟速等时。 方,东西等方。 我,若是觉乐苦等九德,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我。 意。若是觉乐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意。
德有二十四:谓色,眼所取一依名色。 味,舌所取一依名味。 香,鼻所取一依名香。 触,皮所取一依名触。 数,一非一名数,非一者,二以上数。 量,短长等量。 别性,实等差别故。 合,二物先不至而今至者,名合。此有三:曰一业生,以手打鼓,手有动作,所生之合业是动作也。曰俱业生,两手相合,皆动作故。曰三合生,如芽等生,无有动作,与空等实合时所生之合也。 离,与合相反名离。 彼性,依一二等数,时方等实,远觉所待,名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属于数。此时彼时,故属于时。此方彼方,故属方等。 此性,彼性之反曰此性。 觉,觉有二:一现二比。根与境接,有了相生,此了相是现量体。由见同故,比见不相违法,如见烟比有火;不见同故,比见相违法,如见雹时比禾嫁损,见禾嫁损比有风雹。此为比量。 乐,适悦名乐。 苦,逼恼名苦。欲,希求色等名欲。 瞋,损害名瞋。 勤勇,欲作事时,先生策励,即发动势是也。 重性,坠堕之因,名为重性。 液性,流注之因,名之液性。 润性,地等摄因名润性。 行,行有二种:一念因,现比智行所生数习差别。二作因,攒掷等业所生势用也。 法,此有二种:一能转,谓得可爱身因,即得生死胜身之因。二能还,谓离染缘正智喜因,即出世间之因,正智之因也。 非法,能得生死,不可爱身,苦邪智因,名为非法。 声。耳所取一依名声。
业有五:谓取,若于上下虚空等处,极微等先合后离之因,名为取业。 舍,取业之反。 屈,远处先离近处今合之因名屈。 伸,屈业之反。 行。有质碍实,先合后离之因,名行业。
有体是一,实德业三,同一有故。
同异体多,实德业三,各有总别之同异故。
和合唯一,能令实等不相离,相属之法故。
《俱舍钞》曰:“六句义,一实者,通以九法为体,是常;世界成即众,不增;坏即散为极微,不灭。与德句中二十四法为所依。二德者,通以二十四法为体,此则依前九实。三业者,通以五法为体,离前实德外,别有五法,令实德作业。四大有者,即前实德业不能自有,由别有一大有有之。五同异者,离实德业外,有别自性,人与人同,人与畜异,由别有同异令同义也。六和合者,能令实等不离而相属故。”
十八部中上首名战达罗,此云惠月,造《十句论》。此六加四,广如胜论宗《十句论》并唯识疏解。胜论后分十八部,如《别钞》记。
彼《十句论》。 说地水各并有十四德,《十句论》曰:如是九实,地由几德,说名有德。由十四,谓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重性、液性、行。水由十四,谓色、味、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重性、液性、润性、行。 火有十一,谓色、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行。 风有九德,谓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触、行。 空有六德,谓数、量、别性、合、离、声。 时方各五,时有五德,谓数、量、别性、合、离。方亦尔。 我有十四德,谓数、量、别性、合、离、觉、乐、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 意有八德。谓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行。
和合因缘者,十句论云“我云何,谓是觉、乐、苦、欲、瞋、勤勇、法、非法等,和合因缘,起智为相,名我”。演秘释云:“由我能令觉等九德和合,而能起智,故举所和及所起智,以显我体。”《义范》曰:“问我十四德,何故唯与九德为和合因缘?答:觉乐等九,是能遍法故,和合此九,方能起智决择是非。数量等五,虽亦是我之德,非能遍法,故不说之。” 谓和合性,和合诸德与我合时,我为和合因缘,和合始能和合,令德与我合,不尔便不能。《前记》云“此意即说和合之和合觉乐等法与我合时,由何而得和合。由我为因缘,和合始能令觉等与我和合,若我不为因,觉等终不能和合”。《义范》曰“由我证境,理须九德,故为和合因缘”。
我之有法,此谓佛弟子。 已不成,和合因缘,宗之法。 此同上。 亦非有,故法、有法,两俱不成。十力注: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为和合因缘宗。我,是宗之有法,亦名所别,和合因缘,是宗之法,亦名能别。然佛弟子,本不许有我,亦不许有和合之因缘,故此宗在他方面(即敌论者佛弟子)便是所别与能别两俱不极。(凡言不极成者,皆得省言不极。)
此中,谓宗之后陈法中也。 不偏取和合,亦不偏取因缘,总取和合之因缘。故名不成,不尔便成,十力注:《前记》曰“和合之因缘者,即我是也”。由此,佛弟子不成,设宗之能别,但曰因缘,即佛弟子亦许,故云不尔便成。 自亦许有。十力注:宗中和合之因缘,在立者胜论自亦许有。胜论六句义,明诸法相依而有,异乎远西哲学家一元二元诸陋说。数千载上,有此超绝之解,斯已奇矣!学者若对执于名相之间,必谓是六句义者,何如是繁碎?则小知不可以达神旨,无怪其然。又九实中,我意二实者,皆心法也。意,即今所谓意识。我则潜伏于意之里面,而与觉等九德合,故能起智。此与今者德人杜里舒之言心理,亦略近耳。
论: 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新似有二:十力注:原本作古似今似,吾改为旧似新似者。此中宗过有九,前五,陈那旧有,后四,《论》主新立。故应但分新旧,明义所出。若言古今,或生误解。盖因明学分今古,陈那以前为古学,陈那师弟为今学。若此中亦言古今,恐其相混。 上三明阙依,此一明义顺。
对敌申宗,本诤同异,依宗两顺,枉费成功。凡对所敌立声所闻,必相符故。论不标主。论中但云:如说声是所闻,不标谁对谁立,故言不标主。其义易知。
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四句者:有符他非自,如数论师对胜论者,立业灭坏。
有符自非他,如胜论师对数论师立业灭坏。
有俱相符,如声是所闻。
有俱不符,如数论师对佛法立业灭坏。音石诠云:“数论不许灭坏,于自不符。佛法既许,于他是符。然言俱不符者,以立敌俱不立业句故也。”
一分四句者:有符他一分非自,如萨婆多对数论立我意实有。说意为实,两不相符。《后记》:“此云意者,胜论宗中所有意也。立敌俱不许有胜论意如二极微,名两不相符。” 立我实有,符他一分。数论有我故。
有符自一分非他,如萨婆多对大乘立我及极微,二俱实有。我体实有,两不相符。极微有实,符自一分。大乘极微无实,故不符他。
有俱符一分,如萨婆多对胜论立自性及声,二俱无常。自性无常,两不相符。立敌俱不建立自性。 声是无常,两符一分。
有俱不符一分,如萨婆多对大乘立我体实有。实则两俱全不符也。
此诸句中,符他、两符,不论全分、一分。 皆是此相符。 过。符自全分,或是真宗。《后记》:“立量本欲违他顺己,纵符于自,非过所摄。然不以符自为一向即真,故言或也。” 并俱不符,或是所别能别不成,俱不极成,违教等过。皆如理思。
论: 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立无果故,名似立宗过。
此随指释结也。如是多言,牒前九过,下之三故,释过所由。名似立宗,总结成也。
是遣诸法自相门故,释立初五相违所由。此中意说,宗之有法,名为自相,局附自体,不通他故。立敌证智,名之为门,由能照显法自相故。立法有法,立法与有法合之一处名之为宗。 拟生他顺智。本拟生他顺宗之智也。 今标宗义,他智解返生,异智既生,正解不起,无由照解所立宗义,故名遣门。
又即自相名之为门,以能通生敌证智故。谓能通生敌者证者之智。 凡立宗义,能生他智,可名为门。前五谓现量等五种相违。 立宗,不令自相正生敌证真智解故,名遣诸法自相之门。《义心》曰:“后解似有误,何者?既即自相名之为门,《论》云遣门,岂遣有法耶?学者更为详之。”
十力注:宗之有法,名自相。宗之后陈差别义,名之为门,以能生敌证智故。前五相违之宗,不能令敌证智顺宗而起,即是遣彼宗自相上所有义门,故名遣门。如立声非所闻,声为自相,非所闻是宗之后陈差别义,此违耳根现量,故令敌证之智返起。而作声是所闻解,不顺宗义矣。是则此所遣者,即是自相上所有之差别义,非遣自相。故《疏》之后解非也。又在似宗,敌证之智返起,乃是正解。《疏》之前解“异智既生,正解不起”云云,岂于似宗不生异智、反为正解乎?此又误也。总之基师两误,皆由谬解门字之故。《论》云自相门者,本谓自相之门,今训门为宗之后陈差别义,即自相上之义也,于《论》无违。
不容成故者,容谓可有,宗依无过,宗可有成。依既不成,更须成立。故所立宗不容成也。故似宗内,立次三过。宗之前陈有法,亦名所别;宗之后陈法,亦名能别。所别能别,并是宗依。依若不极,宗岂容成?故次明所别不极成、能别不极成、俱不极成三过。
立无果者,果谓果利。对敌申宗,本争先竞。返顺他义,所立无果。由此相符,亦为过失。
结此九过,名似立宗。非真能立故。
论: 已说似宗,当说似因。
下解似因,文分为二:初结前生后,后依标正解。此初也。
论: 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
下依标释为二:初列三名,后随别释。此初也。
能立之因,不能成宗,或本非因,不成因义,名为不成。《略纂》三“不成有两解,一云因体不成,名不成因。其因于宗,俱不许有,随一不容,或复犹豫无宗可依,如此之因,皆体不成,名不成因。不成即因,名不成因也。二云因不证宗,名不成因。不成之因,名不成因也”。
或成所立,或同异宗,无所楷准,故名不定。《前记》“或成所立云云者,即成宗或同或异,此名不定也”。《略纂》:“不定有两解:一云因体不定,名不定因,不定即因,名不定因也。以不定因,同异品有,非定一品转故,名不定因。虽复同有异无,然为敌量乖返,因喻各成,两因犹豫,亦名不定。二云令宗不定,名不定因,此不定之因,名不定因也。”
能立之因,违害宗义,返成异品名相违。《略纂》:“此亦二解:一云宗因两形为相,因返宗故名违。相违即因,名相违因。二云常与无常,两相返故,名为相违与相违。法为因,名相违因,相违之因,名相违因,即同品无异品有也。”
虽因三相,随应有过。俱不能成宗,应皆名不成。
若后二相,俱有俱无,异全同分,同全异分,俱分难准,不能定成一宗,令义无所决断,与名不决定。
若后二相,同无异遍,异分同无,不成所立,返成异品,与名相违。若是初相,于宗有失,不能成宗,无别胜用,与名不成。
论: 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预不成,四所依不成。
下随别释有三:初不成,次不定,后相违。初文有二:初标数列名,后随列别释。此初也。
凡立比量,因后宗前,将已极成,成未共许。彼此俱谓,因于有法非有。不能成宗故,名两俱不成。
一许一不许因于有法有,非两俱极成故,名随一不成。
说因依有法,决定可成宗。说因既犹豫,其宗不定成,名犹豫不成。
无因依有法,有法通有无。有因依有法,有法唯须有。《后记》“如无体因所依有法,有法得通有体无体。若有体因所依,必有体故也”。《广百论》首卷“因有三种:一有体法,如所作性等。二无体法,如非所作等。三俱二法,如所知性等”。准此,宗法亦有三种:有体因必依有体宗,如所作因,依声有法。所作者,表其生义。声有体故,得有生灭。若有法无体,依谁说生?故曰有因依有法,唯须有也。无体因通依有无宗。若依无体有法者,如神我是无宗,不可得故因。又即此因,成蕴中无我宗。宗有法蕴,是有体,不可得因,即无体也。俱二者,如所知性因,成一切法无我宗。因言所知,即通有无。有法曰一切法,有无皆通,亦可知也。 因依有法无,有体因依无体有法,即所依无。 无依因不立,名所依不成。
故初相过,立此四种。
论: 如成立声为无常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两俱不成。
自下别释,如胜论对声论,立声无常宗,眼所见因。凡宗法因,意云宗有法上所有之因法。宗者,谓有法。 必两俱许,依宗有法,而成随一不共许法。今眼见因,胜声二论,皆不共许声有法有。立者胜论与敌者韾论,皆不许宗有法声之上有眼见因故。 非但不能成宗,自亦不成因义。因自体不成故。 立敌俱不许,名为俱不成。
此不成因,依有有法,谓此因依有体之有法也。 合有四句。
一有体全分两俱不成,如论所说。眼见因,是有体因。然立敌俱全不许此因在有法声上有,故名有体全分两俱不成。
二无体全分两俱不成,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是无常,实句摄故。此实摄因,两说无体,立者声师与敌者佛家,俱不许有胜论实句义故。故实摄因,是无体因。 共说于彼有法无故。立敌共说有法声上全无实摄因,故名无体全分两俱不成。
三有体一分两俱不成,如立一切声皆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因,立敌皆许此因于彼外声无故。思之可知。
四无体一分两俱不成,如声论师对佛弟子说声常宗,实句所摄、耳所取,因。耳所取一分因,立敌皆许于声上有。实句所摄一分因,两俱无故,于声不转。思之可知。
此四皆过,不成宗故。
论眼见因,不但成声无常为失,成声之上无漏等义,一切为过,故宗云等。《论》云如成立声为无常等。
论: 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能立因也。 共许,不须更成,可成所立。既非共许,应更须成,故非能立。宗与前同,同前声无常宗。 故唯叙因。
若胜论师对声显论,立声无常,所作性因。其声显论说声缘显,不许缘生,声显师说:声性本有,但从缘而显,非从缘所生。 所作既生,由斯不许,故成随一。立敌两家,一许,一不许,名随一。 非为共因。
问:亦有传释,所作通显,云何此因名为随一?答:依文释义,深达圣情。理外浪加,未可依据。此之所作,对声显论不成。故所作言,必唯生义。
此随一因,于有有法,略有八句。
一有体他随一,如论所说。所作者,表其生义,故此因是有体。然敌者不共许,名他随一不成。
二有体自随一,如声显论对佛弟子,立声为常,所作性故。声显既说声性本有,不许声上有所作义,故是自随一不成也。
三无体他随一,如胜论师对诸声论,立声无常,德句摄故。声论不许有德句故。敌者声论既不许有德句,故此因是无体他随一不成也。
四无体自随一,如声论师对胜论,立声是其常,德句摄故。思之可知。
五有体他一分随一,如大乘师对声论者,立声无常,佛五根取故。大乘佛等诸根互用,互用者,如耳等根可见色,眼等根可闻声等也。 于自可成。立者大乘自许此因声上有故。 于他一分,四根不取。声论但许耳根取故。
六有体自一分随一,如声论师对大乘者,立声为常,说次前因。次前因者,即前有体自随一中所作性因。声论师分为二:一生师说声从缘生,二显师说声但从缘显,非生。今此所作性因,在立者声论师中显师方面,便是自一分随一不成。
七无体他一分随一,如胜论师对声论者,立声无常,德句所摄,耳根取故。耳根取因,两皆许转。立敌俱许因中耳根取义,于有法声上遍转故。 德句摄因,他一分不成。敌者声论,不许有德句义故。
八无体自一分随一,如声论师对胜论者,立声为常,说次前因。此次前因,谓前无体自随一中德句摄因。
此中诸他随一全句,自比量中说自许言;诸自随一全句,他比量中说汝许言。一切无过,有简别故。义详前注。 若诸全句无有简别,及一分句,一切为过。
如《摄大乘》卷三。 说“诸大乘经,皆是佛说。宗也。 一切不违补特伽罗无我理故。此因也。补特伽罗,译云数取趣,言数数往来诸趣也。趣者六趣,亦云六道。数取趣者,即指人或众生而言。补特伽罗无我者,言一切众生实皆无我也。此以大乘经一切不违无我理成立,大乘经是佛说。 如《增一》等。喻也。 此对他宗有随一失,他宗不许大乘不违无我理故,说有常我为真理故。设许不违,亦有不定,六足等论,皆不违故。而为不定”。嵩岳《疏》说“此不违无我理之因,对小乘诸师有二种过。一他随一不成,不许大乘不违无我,以其亦说真我义故。二有不定过,六足论等,虽顺无我,非佛说故”。十力注:初过中,小乘难言,大乘亦说常乐我净,故非是不违无我理也。次过中,以小乘论有六足等,虽顺无我,而非佛说。今大乘以不违无我因,证成佛说,故是不定也。
故有大名居士,声德独高,道颖五天,芳傅四主。时贤不敢斥其尊德,号曰抱跂迦,此云食邑。学艺超群,理当食邑。即胜军论师也。《慈恩传》:胜军本蒜刺他国人,从贤爱学因明,从安慧学声明及大小乘论,从戒贤学瑜伽论,从难陀学唯识论。外籍群言,四吠陀,天文地理,医方术数,无不穷览根源,究尽枝叶。既学统内外,德为时尊。戒日王尝请为师,对乌荼国八十大邑,辞而不受。奘师西度,就之首末二年,学唯识论等。 四十余年,立一比量云:诸大乘经,皆佛说,宗;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因;如《增一》等阿笈摩,喻。此即改《摄论》中比量也。《后记》:“阿笈摩者,此云教也。” 注在唯识决择中。
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者,立敌共许非佛语所不摄,则非外道及六足等教之所摄故。十力注:非佛语三字,作一名词。佛语,与非佛语,两相反者也。此大乘经,若为非佛语之所摄,则不得成立大乘经是佛说。今因言非佛语之所不摄,故可以成立大乘经是佛说也。然非佛语之上,必简言极成者,盖泛称非佛语,则有极成不极成。《义范》云:“极成非佛语者,谓外道教。凡说外道教为非佛语,彼此共许故。其不极成之非佛语者,如大乘及小乘一分,许萨婆多之发智论为非佛语,而萨婆多不共许也。又如小乘皆许大乘经为非佛语,而大乘亦不共许也。凡不共许,皆名不极。故今者此因,言非佛语。若不简极成,则立敌所指非佛语,既有不同。即此因体已不成,何可证成宗义耶?” 时久流行,无敢征诘。
大师谓玄奘也。 至彼而难之曰:且发智论,萨婆多师自许佛说,亦余小乘余小乘者,即谓萨婆多之许发智是佛说者。《前记》云“为对不许佛说家得余名”。 及大乘者,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岂汝大乘许佛说耶?十力注:此中意云,发智论在小乘中萨婆多部既自许为佛说,即此许是佛说之一分小乘,及汝大乘不共许者,相对而称两俱。此两俱所共许极成之非佛语中,不得摄发智,以大乘许发智为非佛语,而萨婆多不共许,即非两俱极成故。若尔,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之因,在发智论上亦有,岂汝大乘亦许发智是佛说耶?此因对萨婆多有不定过,故为此诘难。《疏》文晦涩,费解极矣!
又谁许大乘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是诸小乘及外道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唯大乘者许非彼摄,因犯随一。十力注:因中简言极成,明为立敌两宗共许,毫无所疑,何必更言两俱?且泛称两俱,则可不作立敌两俱解,亦可解作小乘对外道名两俱也。在小乘对外道,便可说大乘经是两俱极成非佛语之所摄,以外道与小乘本共许大乘经非佛说故。由此,奘师难胜军云:谁许大乘经是两俱极成非佛语之所不摄耶?汝岂言小乘外道之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耶?夫以小乘对外道名两俱,则小乘应许大乘经是两俱极成,非佛语之所摄矣。大乘许非彼摄,即此因对小乘有随一不成过。然则两俱之言,易生误解,何如删之为得耶?
若以发智亦入宗中,违自教。因犯一分两俱不成,因不在彼发智宗故。十力注:此中意云,此极成非佛语所不摄之因,既对发智论无简别。汝若立大乘经发智论俱是佛说,以为宗者,此因,对小乘之许发智是佛说者而言,大乘但有违自教失。以大乘本不许发智是佛说,今成此宗故违自教。若对小乘之不许发智是佛说者而言,此因即犯一分两俱不成过。立敌共许此因,于宗中一分大乘经上有,一分发智论上无,故言一分两俱不成也。 不以为宗,故有不定。十力注:若不以发智入宗者,此因便有不定过,如下文所难也。
小乘为不定言,假设小乘难也。 为如自许发智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前记》云“为如自许发智者,即谓大乘自许”。 汝大乘教非佛语耶?十力注:因言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于极成之外,更无简别,即此因亦许在发智论上有。然立者本不许发智是佛语,故此逼之云:汝大乘经,为如汝所自许之发智论是两俱极成非佛语之所不摄,而仍非佛语耶? 为如《增一》等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汝大乘教并佛语耶?十力注:前既逼已,此又纵之,令其展转成不定过也。
若立宗《后记》:“意云申言出过,名为立宗,非指有法与法和合不相离性名之立宗。” 为如发智极成非佛语所不摄,萨婆多等,便违自宗自许是佛语故。十力注:上述小乘以不定过向大乘兴难,首云为如自许发智等。何故于于发智之上,必设为大乘自许之言耶?盖萨婆多等小乘,将难大乘,必先自语无过,始可难人。倘小乘不设大乘自许之言,而直向大乘出不定过云,为如发智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诸大乘经非佛语耶?在萨婆多等小乘本许发智是佛语者,今对大乘作此语势,便与自宗一向自许发智是佛说者相违。由此应设为大乘自许之言,既无有失。 故为不定言,为如自许设为大乘之自许也。 发智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汝大乘经非佛语耶?以不定中,亦有自他及两俱过,今与大乘为自不定故。不定过中,有自不定,有他不定,有两俱不定,今此是出大乘自不定过也。
由此大师玄奘 正彼胜军 因云,自许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简彼发智等非自许故,便无玆失。奘师改此因,将胜军量中两俱之言删去,复于极成之上兼以自许言简。即发智论,不在立者大乘宗自许之中,则此因乃为诸大乘经上所有,非发智论上得有。由斯,此因,对小乘余部,以极成非佛语所不摄为言,对萨婆多部言自许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一切无过。 唯识亦言,诸大乘经,至教量摄,宗也。 乐大乘者许能显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因也。乐大乘者许,犹此所云自许也。因言能显示无颠倒理之契经所摄,以证是佛说也。 如《增一》等。喻也。《增一》等,是至教量摄,大小共许,故以为喻。言至教量摄者,即显是佛所说也。 以诸因中皆应简别,并如前说。十力注:以上之文,词涩而思密至不易解,学者切须细心求之。
《疏》原本卷五,第四叶左,“凡因明法,若自比量,宗因喻中,皆须依自,他共亦尔”云云。由此有难:奘师所改胜军量,明是共比,云何因中置自许言?岂不乖因明法?答:因言极成,正显因体。明知此因,是依于共,兼以自许简滥,故无有失。奘师用此例非一,唯识量中,因言自许,正可参稽。然共量因,设唯依自,当知是过。
论: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犹预不成。
西方湿热,地多藂草。既足螽虻,又丰烟雾。时有远望,屡生疑惑。为尘为烟,为蚊为雾。由此论文,于雾等性。
火有二种:一者性火,性者实也。 如草木中极微火大。火大者,四大中之一。 二者事火,炎热腾焰,烟照飞烟。《前记》云:“此有六义,显其事火:一有焰,二有热性,三腾焰,腾者飞举也,四有烟,五有照显,六飞烟,飞烟者令烟飞举。具此六义,故名事火。” 其前性火,触处可有,立乃相符。十力注:性火即火大,诸论说温热义是火大义。自大小乘以至外道,皆建立火等四大,以说明器界之成立。火大既触物皆有,故不须立。 其后事火,十力注:事火者,即俗所谓能燃之火,事者境相义。此火有相状故,立以事名。 有处非有,故今建立。
凡诸事火,要有地大为质,为依。《前记》云:“火望薪炭为质,是地大。”十力注:《论》说坚劲义是地大义。事火者,即以薪等地大为质为依。 风飘动焰,《前记》云:“焰动为风大。” 水加流润故。《前记》云“焰流及金汁等,并是润,为水大,热性即火大”。 为成大种和合火有,十力注:言大种和合火者,大种者,亦大之异名。如上所说,地水风等四大种和合,假名为事火,离四大种和合,无别实火故。故总说言,大种和合火。为成二字,须贯通下句而有所说,一气读之。言为成立此大种和合火之为有,而有所说也。有彼火故。十力注:此正释大种和合火五字,依四大种和合,而有事火,故云有彼火故。《前记》云:“能有者即四大种,所有者即事火是也。”
如有多人,远共望彼,或雾或尘,或烟或蚊,皆共疑惑。其间或立有事火宗云,彼所见烟等下宗之有法。似有事火。宗之法。
而有所说者,谓立彼因。《理门论》云:“以现烟故,因也。 喻如厨等,喻也。 此因,不但立者自惑,不能成宗,亦令敌者于所成宗,疑惑不定。夫立共因,成宗不共,欲令敌证决定智生。十力注:夫立量者,立共许之因法,以成所不共许之宗法,欲令敌证生决定智故。 于宗共有疑,宗言似有火,即立敌共有疑也。 故言于雾等性,起疑惑时,更说疑因,不成宗果。决智不起,是故为过。”
论: 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如胜论师对经部立,虚空实有宗,德所依因,凡法宗之后陈。有法,宗之先陈。 必须极成,详前。 不更须成,宗方可立。况诸因者,皆是有法宗之法性。标空实有,有法已不成。《后记》云:“有法曰虚空,对无空论,已不成也。” 更复说因,因依于何立,《后记》云:“因是有法之因,有法不成,因更无所依之处。” 故对无空论,《顺正理论》云:“彼上座部及余一切譬喻部师,咸作是说。虚空界者,不离虚空;然彼虚空,体非实有。故虚空界,体亦非有。此有虚言,而无实义。”十力注:光法师云“萨婆多宗,虚空实有,别有空界谓窍隙。体是明暗显色差别,亦是实有,与虚空别”云云,《顺正理论》即破此也。” 因所依不成。
问:胜论师说空有六德:数、量、别性、合、离与声,详前。 经部不许。云何今说德所依故,他随一因?问者之意,胜论师对经部立空实有宗,德所依因,非独因有所依不成。此因经部不许,亦合有他随一不成,如何举所依不成耶? 答:示法举略,非显唯有所依不成,无他随一。既具二过,所依不成及他随一不成。 体即随一所依不成。
论: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释不定有三:初标,次列,后释。此初二也。
因三相中,后二相过,于所成宗及宗相违二品之中,不定成故,名为不定。若立一因,于同异品皆有,名共;皆无,名不共。同分异全,是第三。同全异分,是第四。同异俱分,是第五。若二别因,三相虽具,各自决定,成相违宗,令敌证智,不随一定,名相违决定。
初五过中,唯第二过是因三相,第二相失。于同品,非定有故。余四,皆是第三相失,谓于异品非遍无故。后一并非,至下当知。
论: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
下别显六,初共也。如声论者对佛法者,立声常宗,心心所法所量度性为因,空等常法为同品,瓶等无常为异品,故释共义。同异品中,此因皆遍,二同异品二。 共有故,名为不定。
论: 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狭因能立,通成宽狭两宗。故虽同品,而言定有,非遍。宽因能立,唯成宽宗。今既以宽成狭,由此因便成共。共因不得成不共法。若有简略,则便无失。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无常宗,耳识所量性故因,因言耳识,即是简略,无共不定。 故《理门》云:“诸有皆共,无简别因,此唯于彼俱不相违,是疑因性。此说共不定诸有立因,于同异品皆共有性,无有简别。如声常宗,所量性因,二品皆有。”
然宗有二:一宽,二狭。如立声无我,名宽,声外一切皆无我故。立声无常,为狭,除声以外,有常法故。同品亦二:此谓因亦有宽狭二者也。同品二字,疑误,应改作因。 所量、所知、所取等名宽,无有一法非所量等故。无有一法非所量等,故所量等因是宽因也。 勤勇、所作性等名狭,更有余法非勤勇发、非所作故。思之可知。 若立其狭,常无常宗。若立狭宗者,如云声是无常,无常以外,有常法故。即无常宗是狭宗也。又如立虚空是常,常法以外,有无常法故,即此常宗是狭宗也。 说前宽因,所量因,或所知因,或所取因。 同异二品,如声是无常狭宗,瓶等为同品,空等为异品。 因皆遍转,所量性等宽因,于同品瓶等上,异品空等上,皆遍转故。 故成不定。此因于异品有,故成不定也。 若望宽宗,其义可立。如无我宽宗,则用所量等宽因成立之,亦可也。 唯说狭因,可成狭宗,如勤勇狭因,可成内声无常狭宗;所作狭因,可成内外声无常狭宗。 亦可成宽。即上说二狭因,亦可成无我宽宗。 异品无故,以一切法皆无我故,云异品无。 可成正因。其因既无异品相滥,故是正因。
如声论师对胜论,立声常为宗,耳心心所,所量性故,耳心心,犹言耳识也。 犹如声性。有此简略,即便无失。
故此与不共,二不定共与不共名二不定。 差别,彼谓不共。 于一切品,都无故。
论: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是犹预因。
第二不共。如声论师对除胜论,立声常宗,耳所闻性为因。此中常宗,空等为同品,电等为异品,所闻性因,二品皆离。于同异品皆非有故。离常无常,更无第三非常非无常品,有所闻性,故释不共云。离常无常二品之外,更无余法是所闻性,故成犹预。不成所立常,亦不返成异品无常。
故除胜论师亦立有声性,谓同异性等,并所闻性。若对彼宗,非无同喻。故除胜论,对立成过。参看后相违决定中。
论: 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犹者,如也。夫立论宗,因喻能立。因与喻皆为能立也。 举因无喻,因何所成。其如何等,可举方比。因既无方,明因不定。不能生他决定智故。问:举因能立,立未成宗。无喻顺成,其宗不立。因无同喻顺成,故其宗不立也。 宗既顺先不立,此因应非不定。《后记》云:“初立其宗,未举其因,其宗未立。后举因时,拟成于宗。由阙同喻,成宗不得。宗仍顺先未举因时,一致不成,名为顺先不立也。然则此因,但不成宗而已,何名不定耶?” 答:因阙同喻,宗义无能可成,因阙同喻,故此因无能,未可成宗也。 亦不返成异宗。由此,名为不定。非是定能成一宗义故,不与其定名。《义心》云:“因阙同喻宗义无因可成,亦不返成异宗,由此名为不定。既不定能成一宗义,得不定名,非是令宗不定,名不定也。”
论: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
第三释同分异全也。若声生论,本无今生,是所作性,非勤勇显。生师说声性本无,从缘所生,即内声亦非勤勇所显。 若声显论,本有今显,勤勇显发,非所作性故。显师说一切声性本有,即此内声,亦由勤勇显发,非新生故。 今声生对声显,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宗,无常性因。此因,虽是两俱全分两俱不成,今取不定,亦无有过。《后记》云:“声生声显,俱不许无常性因于声上转,即是因中两俱不成之过。然虽不成,指法而已,且求不定。”音石诠云:“问:如下疏言,若有两俱不成,必无不定,此无常性因,有两俱不成,何故今取指法求不定耶?答:《义范》曰:彼下卷意,且约三中,唯阙初相,名为不成。后二相,中偏阙一相,名为不定。二相俱阙名为相违,非尽理说。不是前后自相违害,据其实理,得有两俱不成,兼余过也。”
论: 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于空等无。
非勤勇宗,电光等并虚空等,皆是同品。并非勤励勇锐无间所发显故。无常之因,电有空无,故是同品一分转也。
论: 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异品,于彼遍有。
此显异全,因于异品上全有也。 瓶是勤励勇锐无间因四尘泥所显发故,无常之因,于彼遍有。
论: 此因以电瓶等为同品故,亦是不定。十力注:此无常性因,如成声非勤勇发宗,以电等为同品,此因于电等上有。如成声是勤勇发宗,以瓶等为同品,此因于瓶等上亦有。故说此因,是不定也。《疏》中据此处论文,遂分立宗同品、因同品名目,其谬已甚,故不录。
论: 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指不定相也。彰无常因,能成前声,或是勤勇,或非勤勇,何非不定?
此亦有三:如小乘等对大乘立他比量云,汝之藏识,非异熟识,十力注:藏识者,第八识之异名。以其含藏一切功能,故名藏识。藏者,藏也。异熟识者,亦第八识之异名。第八名为异熟识者,由先善恶业势力为因,引生现行第八识为果,而现行第八识之自体,非善非恶,名为无记。故唯识疏说,因通善恶,果唯无记。果望于因,其性异类,而得成熟,故名异熟也。小乘不立第八识,故宗之有法藏识,以汝言简。 执识性故。如彼第七等。十力注:因中言执者,犹云汝执指大乘所执也。喻中言彼者,亦谓大乘,亦是简言汝执之意,小乘本无第七识,故须简也。又此因,乃以彼例此,其意盖云:汝大乘第七识,既是识性,而非异熟,汝所执藏识,亦识性故。应如第七,亦非异熟,盖大乘本不许第七是异熟。今小乘欲就大乘计中,以彼之矛攻彼之盾,故为此量也。然因中有不定过,如下所说。
此非异熟识宗,以除异熟六识外,十力注:大乘说前六识通善恶无记三性,以前六识中,善等三性,容前后间杂而起故。若起无记时,便是异熟,非谓六识遍是异熟。此义深详,具如《成唯识论述记》。 余一切法而为同品。谓除异熟六识外,若第七识及六识中,善或恶、乃至色声等法,皆非异熟识故,即此宗之同品。 执识性因,于第七等有,于色声等无。执识性因,于其同品一分第七识等上有,一分色声等上无,故是同品一分转也。 异熟六识而为异品,非异熟识宗,便以异熟识为异,思之可知。 执识性因,于彼遍有。执识因牲,于其异品异熟六识之上遍有,名为异品遍转。 故是他他比量。同分同品一分转也。 异全。异品遍转。
如萨婆多对大乘立自比量云:我之命根,定是实有。十力注:命根者,《广五蕴论》说:谓于众同分,先业所引住时分限为性。众同分者,同前论说,谓诸群生各各自类相似为性。如人与人同,名人同分是也。人之生也,由其先所造业力,势无散失,引起今生。即彼今生,于众同分中,随业所引住时分限,说名命根。住者,如人从初生已,至未灭期,总名为住。住之时,或长或短,壹视其先业所引。故云先业所引住时分限也。命根之名,今俗多误解,故依《广五蕴论》略诠如此。大乘说命根是分位假法,自属谛论。而萨婆多等小乘,乃谓命根实有,即谓为一种实作用也。今萨婆多对大乘,立命根是实有宗。为避免大乘不许故,故于宗之有法命根上,简言我之,即简自许也。 许无缘虑故,如许色声等。此因,亦是以彼例此。意云:色声等无缘虑,而是实有,命根无缘虑,亦定是实有也。然此因有不定过,如下所说。
此实有宗,以余五蕴无为等为同品。五蕴者,一色蕴,二受蕴,三想蕴,四行蕴,五识蕴。无为者,真如之异名。五蕴及无为,大小乘共许为实有。 无缘虑因,于色等有,等者,无为。 谓于识等无,无缘虑因,于其同品一分色等上有,一分识等上无,即是同品一分转。 以瓶盆等而为异品。萨婆多等说瓶盆等是由极微和合而成,极微是实有,瓶盆等非实有。 无缘虑因,于彼遍有。此实有宗,既以非实有之瓶盆等为异品,今无缘虑因,则于瓶盆等上遍有,是名异品遍转。 故是自自比量。 同分、异全。准前释。
如论所陈,即此中论文所云,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 即是共共比量。 同分、异全。覆按上文可也。
论: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
第四释异分同全。谓声显论对声生立,是勤勇无间所发宗,无常性因。
论: 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其无常性,于此遍有。
此显同全,一切转故。
论: 以电空等为异品,于彼异品 一分电等是有,空等是无。
此显异分,半有转故。无常性因,于其异品一分电等上有,即成不定过也。
论: 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此结不定,是因,不但能成于声如瓶盆等,是勤勇发。亦能成声,如电光等,非勤勇发。是故如前,成二品故,亦为不定。
此亦有三:如大乘师对萨婆多立他比量云,汝执命根,定非实有,许无缘虑故,缘虑者,即思虑义。 如所许瓶等。萨婆多许瓶等非实有,故得为喻。
非实有宗,以瓶等为同品,无缘虑因,于彼瓶等。 遍有,即同品遍转。 以余五蕴无为为异品。无缘虑因,于彼异品。 一分色等上有,心心所无,受想行三蕴,是心所法,识蕴是心法。心心所法皆有缘虑,故无缘虑因,于此不转。此因,唯于异品一分色等之上有故,名异品一分转。 故是他他比量。 异分,异品一分转。 同全。同品遍转。
大乘若云,我之藏识,是异熟识,许识性故,如异熟六识。
异熟识宗,以异熟六识而为同品,许识性因,于此遍有。即同品遍转。 以除异熟六识,余一切法而为异品。许识性因,于彼一分非业果心有,业果心,即异熟心;非业果心,即非异熟心,如第七识等是也。 于彼一分色等上无,故是自自比量。 异分同全。
如前所说,胜军论师成立大乘真是佛语,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如《增一》等。
此中佛语宗,以《增一》等而为同品,大小乘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因,于此遍有。同品遍转。 以发智六足等而为异品,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因,于发智有、详前。 于六足无。即异品一分转。 亦此因过摄。
如论所陈,即此中《论》文云: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当性故。 即是共共比量。 异分、同全。
论: 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
第五俱分。因于同异二品名一分转,名俱品一分转。 声胜二论,皆说声无质碍,无质碍故,空大空大者,五大之一。 为耳根,《前记》云:“胜声二论,俱说空为耳根,何以故?空无障碍故,若有障碍,是即不闻,故取空为耳根。” 亦无质碍。意说声无质碍故,空大为耳根,亦无质碍也。 今声论对胜论立声常宗,无质碍因。
论: 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等为同品,无质碍性,于虚空等有,于极微等无。
此显同分。二宗声论、胜论。 俱说,地水火风,四大。 极微常住,《二十唯识疏》云“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若劫坏时,此等不灭,散在处处,体无生灭,说为常住”。 粗者无常。极微所成粗色,便是无常。 劫初成,体非生;劫后坏,体非灭。二十空劫,散居处处。后劫成位,两合生果,如是展转,乃至大地。所生皆合一,能生皆离多。极微众多,其体非一。 广如《二十唯识疏》中解。
此空言等,等彼时等,极微言等,等取彼意等。如极微,亦有碍故。故此常宗,虚空极微为同喻。无质碍因,于空等有,极微等无,故是同分。同品一分转也。
论: 以瓶乐等为异品,于乐等有,于瓶等无。
此显异分,彼二宗中,皆说觉乐欲瞋等为心心所。此二十力注:此二者,论所举乐等及瓶等二也。 非常,为常异品。彼二非常,乃为此常宗之异品。 无质碍因,于乐等中有,于瓶等上无,故是异分。异品一分转也。
并前,合显俱一分转。以此异分,并前同分,合显俱品一分转。
论: 是故此因,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
结不定,无质碍因,空为同品,能成声常。乐为同品,能成无常。由成二品,是故如前,亦为不定。十力注:如成声常宗,空为同品无质碍因,得成此宗。如成声无常宗,乐为同品无质碍因,亦得成此宗。故是不定。
论: 相违决定者。
第六相违决定,具三相因,各自决定,成相违之宗,名相违决定。相违之决定,《后记》云:“意云相违即宗,决定是因,不得名为相违,相违之因,属主为名,第六转摄。” 决定令相违,《后记》云:“由因能令宗法相违也,还是相违宗之决定也。第三转摄,虽由于因,宗方相违。此论文中,正明因过。因不得名相违,从相违主以得其名,名相违决定也。” 第三第六两转,俱是依主释也。
论: 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此乃胜论对声生论立,义如前说。若对声显,随一不成。
论: 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
此乃声生对胜论立,若对余宗,说所闻性,是前所说不共不定。对余宗说,此因便无同喻,以余宗不说有声性故。
胜论声性,谓同异性。实德业三,各别性故。实中如地等,别有地等性。德中如声等,别有声等性。业可类推。 本有而常,声等性本有而常也。 大有共有,非各别性,不名声性。依《广百论》,大有亦名声性,今此不尔。《庄严轨》曰“问:大有句义,何故不名声性?答:声之同异,唯与声为性,不通余法,故是声性。大有通一切,不名声性”。篠山《钞》云“泛言声性,有通有别。通者,大有体一是常,一切共有,亦是色等性故,不得遍名为声性也。别者,谓同异性,体多而常,诸法别有故,闻声时亦闻同异性故”。当知《广百》,依通性说,今约别性,亦不违也。以上须参看前述胜论六句义中。
声生说声,总有三类:一者响音,虽耳所闻,不能诠表。如近 语,别有响声。二者声性,一一能诠,各有性类,《后记》云:“声性,随能诠声,许有多也。” 离能诠外,别有本常,不缘不觉。新生缘具,方始可闻。《后记》云:“声性,缘未其时,耳根不取,名不缘不觉。觉者,起耳缘时,名之为觉也。不缘者,无缘也。”总意而言,要须缘具,声性之上,方有可闻。若不然者,但住本常,不缘不觉。 不同胜论。《后记》云:胜论但取同异性名为声性,声生说缘具不具,有闻不闻。 三者能诠,即前第二中所云一一能诠是也。 离前二有,离前响音及声性二者,而别有此能诠也。 虽响及此,能诠。 二皆新生。响不能诠。今此新生声是常住,今声生对胜论立声常宗,有法之声,即新生声。 以本有声性为同喻。
两宗声生、胜论。 虽异,并有声性可闻,且常住故,总为同喻。不应分别何者声性,如立无常。所作性因,瓶为同喻。岂应分别何者所作,何者无常。若绳轮所作,打破无常,声无瓶有。若寻伺所作,由意中寻伺力故,击咽喉等发声,故说声是寻伺所作。 缘息无常,寻伺或咽喉等缘不起用时,声缘便息,尔时声灭,名无常。 声有瓶无。若尔,一切皆无同喻,故知因喻之法,皆不应分别。由此声生,立量无过,十力注:《明灯钞》云:“胜论声性,谓同异姓也。声论别有本性是常。两宗所说声性虽异,而不应分别。盖因喻之法,依总相而立。如所作因,不分别绳轮所作,或咽喉所作,但取声及瓶上有是所作之总相,以为因法。此亦如是。不分别立者声生所说声性如何,敌者胜论所说声性如何,但取两宗所说声性之总相,以为同喻,由依总相立,故无有过。” 若分别者,便成过类分别相似。《理门论》云:“分别同法差别,由此分别,颠倒所立,说名分别相似等。”
论: 此二皆是犹预因故,俱名不定。
结成不定也。二因,十力注:二因者,前所举胜论对声生立声无常宗,所作性因;声生对胜论立声常宗,所闻性因。此二也。 皆不能令他敌证生决定一智,故如前五,俱是不定。《略纂》曰:“此双结两宗,因皆有过。一有法声,其宗互反,因喻各立,何正何邪?故俱犹预。名因不定。” 《理门论》颂,结四相违及不定云:“观宗法审察,若所乐违害,成踌躇颠倒,异此无似因。”参考《理门论》。 由观察宗法,令审察者智成踌躇,名不定因。
二因虽皆具足三相,令他不定,与不定名。论说此二,俱不定摄故。不应分别前后是非,不必分别前宗之因为非,后宗之因为是也。 凡如此二因,二皆不定故。凡有与此相类似之二因,其二亦皆不定也。 古有断云,如杀迟棋,后下为胜。若尔,声强,胜论应负。然《理门论》,傍断声胜二论义云,又于此中,现教力胜,故应依此,思求决定。彼说此因,二皆不定。然断声论先立声常,所闻性因。胜论后说所作性因,云声无常。可如杀迟棋,先下负,后胜。今此本《论》。 与彼,《理门论》。 前后相违,《理门》前声往胜,此《论》前胜后声。 故不应尔。十力注:《明灯钞》云:“主宾立破,理有是非,岂得俱失,而无胜负?”古有断云,如杀迟棋,后下为胜。若尔,则声论应强,胜论堕负。然此不容一概而论,至理是非,须傍依现见或至教力断。故应思求违顺,决定真似,由此当知,胜是声非。由世共现见声是无常故,当知《理门》,非但如杀迟棋后下为胜而已。况今此论,先胜后声,与《理门》前声后胜相违,知古断意,未必应尔。
又彼外难,所闻性因,若对有声性,应为正因。意云所闻性因,对立有声性者说,既不缺同喻,故应是正也。 论主非之,令依现教。现,谓世间见声间断,有时不闻,众缘力起。声逢缘有,暂有还无,即无常也。 教谓佛教,教者,言教。 说声无常,佛说胜故。由此二义,依世现见无常及佛说无常二义也。 胜论义胜。
又释迦佛现证诸法,见声无常。依现说教,教说无常。佛现量亲证声相无常,即依现量而起言教,说声无常。 故胜论先,论主以胜论立声无常,契佛现教,故先之也。 不应依于外道常教。外道常教,违佛说故,不应依从。
又诸外道不许佛胜者,应依世间现有至实可信之说。意云:若外道不许佛说为最胜者,即应依世间至实可信之说也。 声逢缘有,暂有还无,世间可信者,所共说教,故胜论先,声论堕负。
彼谓论主也。 且断于声胜二义,声负,胜先。非诸决定相违,皆先负后胜。古师断云:如杀迟棋,后下为胜者,其说大非。
若尔,便决定,云何名不定?设难云:若如上说,声负胜先,则胜论因便是决定,云何亦名不定耶? 由此论主此《论》之作者,说名论主。 恐谓一切决定相违,皆后为胜。故结之云,二俱不定。十力注:《疏》言论主恐谓一切决定相违,皆后为胜,故结云,二俱不定。此明论文虽举二不定,意实侧重声生一方面,以彼所闻因,正是不定故。非显胜论所作因亦有不定过也。论说二俱不定,为对古师断后为胜者而发。诸家解疏,多未了此,臆说纷纭,只乱人意。盖胜论以所作因,成声无常,此因既具三相。声论以可闻因,成声是常,其因亦三相皆具。然则何以辨其邪正耶?论主之意,欲令依世间现见为断。则胜论因,不唯法式上无过,而乃本于实测。声论因,但合法式,而不根诸事实,故声论应负。详此,则陈那天主颇有注重实测之精神。基师盖深知其意,后来解家,遂无足语此者矣。
论: 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解相违有三:初标,次列,后释。此初二也。
相违因义者,谓两宗相返。此之四过,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违。下详。 与相违法而为因故,十力注:如立声常宗,所作性因,无常即常宗相违法。今此所作因,非与本所立常宗为因,乃与无常法而为因故,即与相违法为因。 名相违因。由因但与相违法为因故,即名此因曰相违因。 非因违宗,名为相违。此中不约因违宗义,以名相违也。
十力注:自相差别二名,已见前能立中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处。此中《疏》又复述,故削而不录。唯法有法,皆有自相差别,前但略陈,初学难晓,今更以例明之。如立声无常宗,宗之有法曰声,此言所陈,即是自相。于声之上有可闻不可闻等义,必有其一为意中所许,方名有法差别。宗之法曰无常,此言所显,名法自相。于无常之上,有灭坏无常或转变无常等义,必有其一为意中所许,方名法差别。举此一例,以便反隅。
论: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下别释四。
初文有三:初标牒名,次显宗因,后成违义。此初二也。
问:相违有四,何故初说法自相因?答:正所诤故,宗之法自相,是立敌两宗正所诤故,故应初说也。 此有二师,如声生论,立声常宗,所作性因。声显论立勤勇无间所发性因。声显立内声常宗,勤勇发因。
论: 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此成违义,由初常宗,空等为同品,瓶等为异品。所作性因,同品遍非有,异品遍有。九句因中第四句也。应为相违量云,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由第二宗,声显内声是常宗也。 空为同品,以电瓶等而为异品,勤勇发因,于同遍无。空上无勤发因。 于异品,电无,瓶等上有。九句因中第六句也。十力注:应为违量云,内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喻如瓶等。
此之二因,返成无常,违宗所陈法自相故,十力注:生显二师皆立声常宗,宗之后陈曰常,即是法自相。今所作或勤勇因,返成无常,便违本所立宗之法自相也。 名相违因。故《理门》云:“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返此名相违,所余皆不定。”详前九句因中。 此所作性因,翻九句中第二正因,彼九句中第二句。同品有,异品非有。此同非有,异品有故。此勤勇因,翻九句中第八正因。彼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此同非有,异品有非有故。上已数论,略不繁述。此一似因,《前记》云:“即是此四相违中,法自相相违因是也,即所作因或勤勇因是也。” 因仍用旧。喻改先立,后之三因,因喻皆旧。由是四因,因必仍旧,喻任改同。
论: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
准前亦三,此初标牒名。 二显宗因。 也。凡二差别谓法差别及有法差别也。 名相违者,非法有法上除言所陈,余一切义,皆是差别。要是两宗各各随应因所成立,意之所许,所诤别义,立敌所诤也。 方名差别。因令相违,名相违因。十力注:此段文义,学者非细心思之,恐不易了。今仍取前所举例,申明之。如立声是无常宗,声上有可闻、不可闻,有质、无质种种义,非可概名有法差别。无常之上有一期无常,刹那无常,转变无常,灭坏无常种种义,非可概名法差别。盖立者对敌兴诤,乃用所作性因,以成立声无常宗。其言所陈有法自相曰声,而意中许声是可闻,即此可闻义,名有法差别。非声上一切义,皆名有法差别。又言所陈法自相曰无常,而意中许无常是灭坏,即此灭坏义,名法差别。非无常上一切义,皆名法差别。举此一例,余应准知。故《疏》说言,随应因所成立,意之所许,所诤别义,方名差别。
此中义说,若数论外道对佛弟子,意欲成立我为受者,此言我者,谓实我也,下皆准知。 受用眼等。若我为有法,立我为宗之有法也。 受用眼等。便有宗中所别不成,有法亦名所别,佛家不许有我,今数论对彼立我,故是他所别不成。 积聚性因,两俱不成。若我为有法,立敌俱不许有积聚因,数论说我是常,故不许有积聚因也。佛法不许有实我,何论有因耶? 如卧具喻,所立不成。思之可知。
若言眼等必为我用,能别不成,以我为宗之能别,敌者佛家不许有我,故不成也。 阙无同喻。积聚性因,违法自相。如立眼等必为我用宗,积聚性因,我用即宗之法自相,此积聚因返成相违。 卧具喻,有所立不成。
若成眼等为假他用,相符极成。十力注:假他者,即假我之谓也。依眼等根,假名曰我,佛家亦许,故不须立,立便相符。
由此方便矫立宗云,眼等必为他用。十力注:他者,在立者数论师意中,即指实我而目之也。何故不直言我,而名之以他耶?依数论计,我有二种:一者实我,即彼二十五谛中神我谛也。体既常住,故非积聚。二者假我,即眼等根积聚成身,假名为我。以其假相,动作施为,似我相故。即彼二十三谛中摄也。假我,佛法亦立;实我,则佛法所不许。今数论对佛家,欲成眼等根为实我所受用,宗中若言我者,即犯种种过,已如上说。故彼方便矫立宗云,眼等必为他用,意欲令佛家承许眼等但是资具,而必为他之所受用。他者谁?即实我是也。此盖方便矫托寄意,冀令他晓耳。
眼等有法,宗之有法曰眼等。 指事显陈,为他用法,宗之法曰为他用。 方便显示。意立,必为法差别不积聚他实我受用。十力注:不积聚他者,隐目实我,数论神我是常,非积聚性故。其积聚他者,隐目假我,以本无有我,但依眼等情聚法,假名为我故。数论立眼等必为他用宗,他用者,即宗之法自相,于他用之上有积聚他用,或不积聚他用等义。今数论意中许是不积聚他用,即此不积聚他用,是宗之法差别。故《疏》云,“意立,必为法差别不积聚他实我受用。” 若显立云,不积集他用,能别不成。敌者佛家不许有不积聚他故。 所立亦不成,亦阙无同喻。因积聚性因。 违法自相,故须方便立。方便立者,谓言所显法自相,但曰他用,意中所许法差别,则是不积聚他用也。
积聚性因,积多极微成眼等故。
如卧具喻,其床座等,是积聚性。彼此俱许为他受用,故得为同喻。因喻之法,不应分别,故总建立。参看前相违决定中。
论: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
此成违义有二:初举所违法差别因,后释所由。此初也。
初文又二: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此牒前因能立,因能立者,重复言之,因即能立。 所立法自相。如是亦能下,又显此因能与彼法差别为相违因。
其数论师,眼等五法,即五知根。十力注:五知根者,谓眼耳鼻舌皮。皮根能触,相当于佛家所谓身根。 卧具床座,即五唯量所集成法。十力注:五唯量者,谓声触色味香。 不积聚他,谓实神我,体常,本有。其积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无常转变。然眼等根,不积聚他实我不积聚他,即谓实我。今言不积聚他,又言实我者,重复言之耳。此等词例,相宗书中常见。 用胜。亲用于此,受五唯境故。十力注:依数论计,神我用眼等,其用殊胜。所以者何?神我亲用此眼等,以受用声等五唯境故。《义范》云“眼等根,是彼神我用五唯境时,亲所须具”。故言实我用胜。
由依眼等,方立假我。故积聚我即假我。 用眼等劣。《义范》云“虽藉眼等积成假我,然非假我亲所依据,故眼等根,假我用劣”。十力注:《注钞》驳《疏》云:“眼等即是假我,复谁为能用、而以眼等为所用耶?故知不尔。用即神我,复何胜劣。此言眼等依假我立,离眼等外,无别假我体。即不应说假我用眼等,以本无别假我体为能用故也。由斯,依数论计,但是神我用眼等而已,更无假我之用相形,从何校胜劣耶?”《注钞》之意如是,吾以为大谬已。既依眼等积聚,名为假我,积聚是总,眼等是别,总有作用,能用于别,如国家依人民立,国家得用人民。《疏》言积聚假我用眼等,理非不成,《注钞》驳之,妄也。
其卧具等,必其神我须思量受用。故从大等次第成之。十力注:大者五大,谓地水火风空。等者谓五唯等。数论双建自性及神我,此二皆是常住法也。由神我思受用境故,自性方生五大五唯,成床座等也。
然以假我安处所须,方受床座。故于卧具,假他用胜,实我用劣。假他,即假我。假我亲用卧具,故胜。实我疏用卧具,故劣。疏者何?实我亲用眼等,即由眼等,以用卧具,故言疏也。 此前所说,前文引数论所说也。 积聚性因。如能成立数论所立法自相,所立谓宗,即数论立眼等必为他用宗,此宗之法自相,但曰为他用,未言不积聚他用。故积聚性因,成法自相亦无过。 如是亦能成立法差别之相违宗。
彼法自相,曰为他用。此为他用之上,有积聚他用,及不积聚他用等义。立者意之所许,是不积聚他用,此为法差别。
陈那仍用彼因,返成法差别即不积聚他。 之相违法,不积聚他用以积众他用为相违法。 云:眼等,必为积聚他用胜。
卧具等,是积聚性故。既为积聚假我用胜,眼等亦是积聚性故,应如卧具亦为积聚假我用胜。十力注:以上原文晦涩,今略有删易。 若不作此胜用难者,其宗即有相符极成。他宗眼等亦许积聚假他用故。思之可知。
十力注:以假我于眼等用胜,而难数论,《论》无明文,《疏》主创发。清干诸家,颇于《疏》义,有所翻违,吾谓过矣。《疏》主立义,可谓善发陈那之旨也。立量违他,必审察他之本计,而自立于不败之地。推详数论所计,积聚他假我,用卧具胜,用眼等劣;不积聚他实我,用眼等胜,用卧具劣,彼之本计如是。今检彼对佛弟子,立眼等必为他用宗,积聚性因,如卧具等喻。彼宗,意许法差别,是不积众他用,以此是对敌所诤故。然彼积聚性因,则于法差别不集聚他上无,于法差别之相违法积聚他上有,故此因,是法差别相违因也。但彼因虽有过,而敌者违量亦不易成。设陈那不约假我用眼等胜,以难,而直申量云,眼等必为集聚他用,因喻同前。此虽以彼因喻,返成相违,而陈那量,亦犯相符过。何足违害数论所立?原数论亦许假我用眼等,陈那若复立之,即有相符之失也。今《疏》主设为陈那难数论量云:眼等必为集聚他用胜,因喻仍数论之旧。意说,卧具等是集聚性故,既为假我用胜,眼等亦是集聚性故,应如卧具亦为假我用胜。由是,此量无相符过,方与数论而作相违。审此,则《疏》主设难,可谓解纷挫锐,词峰峻极者矣。何得以《论》无明文,妄与之反耶?此中意义,委曲繁密,《疏》文亦复艰涩,学者于此,每纷劳于名词之间,而不获得其条贯及精思所在,故为之剖析如此,览者宜尽心焉。
但可难言假他用胜,不得难言实我用劣,违自宗故。佛法不许有实我故。 共比量中,无同喻故。《后记》云:“准数论师所立量,乃是共比,佛弟子对之作违量即亦是共。若云眼等实我用劣,佛法既不许有实我,即犯自能别不成等过,又无有同喻,如何成共比量耶?” 若他比量,一切无遮。十力注:若佛弟子对数论立他比量云:汝眼等应实我用劣宗,积聚性故因,如汝许卧具喻。此于宗中实我之上,置汝言简,喻中置简亦尔。故无有过,不须遮也。
论: 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
此释所由,成比量云,眼等必为积聚他用胜,积聚性故。如卧具等,诸非积聚他用胜者,必非积聚性,如龟毛等。故今难云,诸卧具等,两宗共许为积聚他受用胜故。论虽无胜字,量义意必然,不须异求,应作此解。
论: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
准前作三,此即初二,标名举宗因。
胜论师鸺鹠者,为其弟子五顶说六句义法,参看前俱不极成中。 说实德业,彼皆信之。至大有句,彼便生惑。鸺鹠言有者,能有实等,离实德业三外别有。体常是一,鸺鹠说实德业三种之外,别有大有。其体是常是一,由此,能令一切实德业依之以有故。故云:有者,能有实等。 弟子不从。云实德业性不无,即是能有,岂离三外,别有能有。五顶意云:地等九实,色等二十四德,取等五业,其各各体性非无,即已是有,何得于实德业之外又别立大有耶?
鸺鹠次说同异句义,次前大有句而说也。 能同异彼实德业三。此三之上,各各有一总同异性,随应各各有别同异。《前记》云:“同异有二:一总同异,二别同异。总同异中复为二:一总同,二总异。初总同者,如实句中,法体虽九,同是实故,名为总同。次总异者,实中九法,总异德业,名为总异。德业二中,总同总异,一准实说,其义易解。别同异中亦为二:一别同,二别异。初别同者,如实句中,地水火等一一极微,各各不同,名之为别。同是实故,名为别同。次别异者,实中九法各各不同,名之为别。别即是异故,名为别异。德业二中,别同别异,均可类推。” 如是三中,实德业三。 随其别类,皆有总别。实德业中,随指一法,名为别类。如地者,即实中之别类也。此地实之上,有总同异,有别同异,余准可知。 诸同异性,体常众多。依鸺鹠说,离实德业之外,别有同异性,其体是常、是多。由别有同异性故,方能令实德业有同有异。
复有一常能和合性,和合实德业令不相离,互相属着。和合体性,是常是一。《明灯钞》曰:“大有、和合、约法通性,皆名为一。”
五顶虽信同异、和合,然犹不信别有大有,鸺鹠便立论所陈量。此量有三,实德业三,各别作故。今指彼论,谓胜论也。 故言如说。
十力注:鸺鹠对五顶立三量,具如下:
有性非实宗,有一实故因,如同异性喻。
有性非德宗,有德故因,如同异性喻。
有性非业宗,有业故因,如同异性喻。
有性有法,非实者法,合名为宗。法与有法,合而为宗。 此言有性,鸺鹠五顶两所共许实德业上能非无性,十力注:鸺鹠对五顶本欲成立大有是离实等而有,以五顶未共许故,遂方便矫立有性非实等为宗。有法曰有性者,只约实德业当体不无之义,名为有性,而不直言大有。故《疏》说:“鸺鹠五顶两所共许”云云。鸺鹠欲令五顶悟有性非即实等,方信有离实等之大有,故如是矫立宗也。 故成所别。若说大有,所别不成。宗之有法,亦名所别。五顶即不信有大有,鸺鹠若立大有为有法,即有他所别不成过。 因犯随一,由宗有他所别不成过故,因亦犯他随一所依不成之过。 此之有性,体非即实。
因云,有一实故。显九实一一皆有,故云一实,能有一一实故。十力注:基公谓因中言有一实者,所以简别有二实或多实、无实,此故作麻烦也。今皆削而不录。鸺鹠以三量鼎立,曰非实、非德、非业。其初因所言一实者,明是实句中一一实,更何待简耶?基公盖以后之二因,不置一言,遂乃望文生义,不知初因言一,后二可省。《略纂》有云“九实一一自体不无有之所有,名有一实,德业少一一言”。准知,应云有一实故,有一德故,有一业故,文中略故,唯实言一也。沼公不从师说,非无义据。守文之徒,何足谈此!又《略纂》言“九实一一自体不无有者,即显因中所言之有,只约九实一一自体上不无之义,名之为有。郑重言之,即因言有者,但是不无之有,非是大有之有也”。此义下详。
名有一实有德业者,亦有无有,十力注:因言有者,有无之有,即以不无名有。 非大有也。若是大有,因成随一,十力注:鸺鹠对五顶立因,若言大有为能有者,其因便有他随一不成过,以五顶不信有大有故。因须共许极成,他既未信大有,立者如何可以为因耶? 同异非喻,若因言大有,即同异非可为同喻,同异非是大有故。 能立不成。因犯随一,又阙同喻,即是能立不成。故知鸺鹠量中言有,非是大有也。
但言有一实,更不须征即实离实之有一实。十力注:此有一实之有,只约九实一一自体上不无之义,名之为有。更不应问此有,是离实之有乎?抑即实之有乎?设言即实之有,敌者五顶虽许,而立者鸺鹠自所不成。设言离实之有,即是显有大有,立者虽成,敌又不许。故知鸺鹠此因所言有者,虽意实存于别有大有为能有,而言中止可彰于九实一一自体上不无之有,抑欲以一一实体上不无之有,隐寓别有能有。但在言陈,不容显分即实离实耳。此中用意甚微,学人索解,须如其分。又原本此句之前,有“如佛法言,有色有漏”一段文,似谓因所言有,直是即实之有,则与此处矛盾,今削而不录。
如同异性喻,同异虽体不名有,同异性不名大有性,当体立名,曰同异故。 而体不无之义共许。今取此不无之义为能有故,亦有一实。十力注:引纂要文,补缀于此。《义范》曰:“同异性,能令实德业有同有异,故能有于一一实等也。”
此非实句为一宗已。上释有性非实宗,是为第一。 非德非业后二宗法,第二宗之法曰非德,第三宗之法曰非业。 有法同前。同前第一宗,立有性为有法也。 此二因云,有德业故。有性非德宗,有德故因;有性非业宗,有业故因。 谓有彼德之与业。三因一喻,如同异性。三因同用一喻,曰同异性。 此于前三,实德业。 一一皆有,亦如有性。十力注:鸺鹠以谓,有性,能令实德业体性不无故,说有性能有于实德业。同异,能令实德业体性有同有异故,说同异能有于实德业,亦如有性之为能有。 是故为喻。十力注:鸺鹠意云:同异能有于实德业,同异非即实德业。有性能有于实德业,有性非即实德业。
鸺鹠既陈三比量已,五顶便信。法既有传,鸺鹠入灭。胜论宗义,由此悉行。
陈那菩萨,为因明之准的,作立破之权衡,重述彼宗,载申过难,故今先叙彼比量也。
论: 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
此成违义有二,初牒彼。鸺鹠。因,有一实故等三因。 能成有性,遮即实等。遮者遮拨。等谓德业。 后如是下。 显此因,亦能令彼。鸺鹠所立有性非实等宗。 有法自相相违。
谓前三宗,言有性非实、一宗。 非德、二宗。 非业。三宗。 有性,是前三宗。 有法自相。今陈那仍用彼因喻,总为一量破之云:所言有性、应非有性,宗;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因;如同异性,喻。
同异能有于一实等,等德及业。 同异非有性,有性能有于一实等,有性非有性。十力注:同异性,是鸺鹠六句中之一。虽非即实等,亦非即大有,鸺鹠矫立为同喻,故成相违。 释所由云,此因,既能遮有性非实等,遮有性即实等,而说为非实等。 亦能遮有性非是大有性,亦能遮彼有性,而言有性非是大有性。 两俱决定故。《后记》云:“本立者,似立决定。出过者,真破决定。非是立敌俱真决定,名两俱决定也。”本立者,谓鸺鹠量,出过者,谓陈那量。
论: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
下文亦三,此即初二,标名举宗因。
彼鸺鹠仙,以五顶不信离实德业别有有故,下有字是名词,谓大有也。 即以前因,有一实等三因。 成立前宗。有性非实等三宗。 言陈有性,是有法自相。意许差别,为有缘性。意中所许作有缘性,是有法差别。
十力注:作有缘性者,缘者缘虑义。胜论宗现比智等为能缘。有缘性者,即所缘境之异名。由境为因,引起能缘故,遂说境名有缘性。据鸺鹠义,实德业本非即大有,亦非从大有生,然必依大有而有。设无大有为依,实德业亦不能自有。由此,说实德业依大有为体,即得为所缘境,以引起能缘。能缘缘于实德业时,亦俱缘于大有,故说大有作有缘性。《疏》解殊多纠轕,今不录。
论: 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此成违义也。谓即此因,亦能成立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之相违法,而作非大有有缘性。作非大有有缘性者,易词以云,即非有大有作所缘境性。 量云,有性,应作非大有有缘性,宗也。 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因也。 如同异性。喻也。 同异有一实等,而作非大有有缘性,有性有一实等,应作非大有有缘性。能缘缘于同异时,同异即是所缘境性,非可以同异境性,别作大有境性解。故云同异作非大有有缘性。然有一实等因,于同异上有,故可以同异之有此因,而作非大有有缘性。例彼有性有此因,亦应作非大有有缘性。 不遮作有缘性,泛言作有缘性,即无可遮。 但遮作大有有缘性,鸺鹠意许大有作所缘境性,故可遮也。 故成意许别义相违。不尔,违宗。有性,可作有缘性故。宗之有法曰有性,本取立敌共许实德业上不无之义,即此有性,可作有缘性,理不容遮。若遮此者,便有违宗之失。故应但遮作大有有缘性也。 文言虽略,义核定然。《论》文无大有者,但言略耳。
论: 已说似因,当说似喻。
解似喻有二:初结前生后,次依生正释。此初也。
论: 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
自下依生正释有二:初标列,后别解。标列有二:初标列同,后标列异。此初也。
因名能立,宗法名所立。同喻之法,必须具此二。因贯宗喻,喻必有能立,令宗义方成。喻必有所立,令因义方显。今偏或双于喻非有,故有初三。
喻以显宗,令义见其边极。不相连合,所立宗义不明,照智不生,故有第四。
初标能以所逐,《前记》云:“即说因宗所逐也,因为能立故。” 有因,宗必定随逐。初宗以后因,乃有宗以因其逐。返覆能所,令心颠倒。共许不成,他智翻生,故有第五。
依增胜过,但立此五。故无无结及倒结等,以似翻真故,亦无合结。谓以似量翻真量故,非但无有无结等过,亦无合结,此乃真似相翻之义也。
论: 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此标列异,异喻之法,须无宗因。离异简滥,方成异品。既偏或双,于异上有,故有初三。
要依简法,简别离二,异喻须离宗及因故。 令宗决定,方名异品。既无简法,令义不明,故有第四。
先宗后因,可成简别。先因后宗,反立异义。非为简滥,故有第五。翻同立异,同既五过。异不可增,故随胜过,亦唯五立。
论: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
下别释中,初同后异。同中有二,初别解五,后总结非。解初不成有二,初举体,后释不成。此初也。
举彼宗因者,显似喻体。如声论师对胜论立声是常宗,两俱许声体无质碍。以胜论师,声是德句,德句无碍。声论虽无德句,然以其声隔障等闻,故知无碍。
论: 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
释不成中有二:初明所立有,后辩能立无。此初也。声胜论,俱计极微体常住故。十力注:所立谓宗,此言极微喻上能有于宗法常义。
论: 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释能立无,声胜论计极微质碍,故无能立。能立者,谓无质碍因法。今极微既是质碍,故此喻上无能立也。
论: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
解所立不成,宗因同前,但别举喻,谓说如觉。觉者,即心心法之总名也。十力注:心心法者,心谓心王,心法谓心所。小乘说识有六,大乘说识有八,每一识中,又分王所。所者,心上所有之法,如心上有发动势故,名作意心所,有苦乐等,名受心所,余不胜举。心王,则心所之统摄者也。
论: 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
以心心法皆无碍故。谓如觉喻上,得有无质碍因也。
论: 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释所立无,以如觉喻上,无宗法常义,云所立无。 喻上常住实非所立。即同于彼所立谓宗。 能立谓因。二种法者,即是其喻。从所同为名,故名所立。十力注:如声常宗,其同喻上若有宗法常住义,虽得云有所立。然据实论之,同喻,非但同于宗法,必同于因及宗,方是同喻。
论: 俱不成者。
解第三过,文有三:初总牒,次别开,后释成。此初也。能所立双无,名俱不成。
论: 复有二种,有及非有。
此别开列也。有,谓有彼喻依。无,即无彼喻依。
论: 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无空论,无俱不成。
此释成,以立声常宗,无质碍因,瓶体虽有,常无碍无。瓶体上无有常义及无碍义。 虚空体无,二亦不立。二者,谓常义与无碍义。虚空喻上,都无此二,故云不立。 有无虽二,如瓶喻依是有,如空喻依是无。 皆是俱无。瓶空二喻之上,都无其所立常宗及能立之无碍因法,名为俱无。 问:虚空体无,常可不有,虚空既已无体,更何从有所谓常耶? 空体非有,无碍岂无?意云空体既无,即空上非无彼无碍因法。 答:立声常宗,无质碍因,宗因俱表。十力注:金陵刻经处本,无宗因俱三字,今依倭刻本补之。宗之法曰常,即表声是常法也。因云无质碍,非但遮于质碍法,实表有无质碍之法也。 虚空不有,故无碍无。无碍法者,其体本有,但有而非碍耳。今虚空者,体既本无,更何所谓无碍耶?
问:真如常有,故说为常。虚空恒无,何非常住?又虚空无,何非无碍?答:立宗法,略有二种:一者,但遮非表,如言我无,但欲遮我,不别立无,喻亦遮而不取表。
二者,亦遮亦表,如说我常,非但遮无常,亦表有常体,喻即双有遮表。
依前喻无体,有遮亦得成。如前我无宗,如兔角等喻,但遮无表,亦得成宗。 依后但有遮,无表,二立阙。二立者,能立因及所立宗也。如后亦遮亦表之宗,若取无体法为同喻,但遮无表,即有二立皆阙之过。
今立声常,是有遮表。将空为喻,对无空论,但有其遮,而无有表,故是喻过。十力注:此下破文轨等难,陈义猥琐,概从删削。
论: 无合者。
解第四过,文有四:一牒章,二标体,三释义,四示法。此初也。
论: 谓于是处无有配合。
标无合体,谓于是喻处。若不言诸是所作,见彼无常,犹如瓶等。即不证有所作处,无常必随。即所作无常,不相属着,是无合义。由此无合,纵使声上见有所作,不能成立声是无常,故若无合,即是喻过。
若云,诸是所作,见彼无常,犹如瓶等。即能证彼无常,必随所作性。声既有所作,亦必无常随。即相属着,是有合义。
论: 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
此释义也,谓但言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所作性,及无常性。
论: 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此示法也。若如古师,立声无常,以所作故,犹如于瓶。即别合云,瓶有所作,瓶即无常。当知声有所作,声即无常。故因喻外,别立合支。陈那菩萨云:诸所作者,即合声上所作之性,见彼无常,犹如瓶等。瓶等所作,有无常,即显声有所作,非常住。即于喻上义立合言,何须别立于合支。
论: 倒合者。
解第五过,文有其二:初牒、后释。此初也。
论: 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
释中有二,初举正合,后显倒合,此初也,宗因可知。谓声无常宗,所作性故因。
论: 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
正显倒合,谓正应以所作证无常,今翻无常证所作,故是喻过。即成非所立,有违自宗,及相符等。本以所作证无常,今反以无常证所作,故违自所立宗。又所作既立敌共许,今成所作,便犯相符。 如正喻中,已广分别。
论: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此总结非也。
论: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
下解似异五过,为五。此即第一,于中又三:初简牒,次指体,后释成。此初也。简有二重:一简似同,云似异中。二简自五,以似异中。过有五种,先明所立不遣故,故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即牒也。
论: 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
此指体也。宗因如前,仍前所举声常宗,无质碍故因,同喻如空。 此中不举,但标似异,即此中所标极微喻。 所立不遣,此类非一。随明于一,故云且也。或不具词,似五明一,似异五过,且明其一。 故亦云且。
论: 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住不遣,彼立极微是常住故。
释成有二:初所立有,后能立无。此初也。
声胜二论,俱计极微常故,不遣所立。异喻须先遮遣所立,今声论对胜论立声常宗,取极微为异喻,实则声胜二论,俱计极微是常。即此喻不能遮遣所立常宗。
论: 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明能立无,准所立有,亦应言彼立极微有质碍故,文影略尔。无质碍因,极微喻上亦无,但所立不遣,故为过耳。
论: 能立不遣者。
解第二过有三:初牒章,次指体,后释成。此初也。
论: 谓说如业。
指体也。
论: 但遣所立。
此释所立无,以彼计业是无常故。故此喻遮遣所立声常宗也。
论: 不遣能立,彼说诸业无质碍故。
辩能立有,准前应言,彼说诸业,体是无常。无质碍故。无质碍因,业上既有,故此喻不遣能立,是为过也。
论: 俱不遣者。
解第三过,文亦有三,此即牒也。
论: 对彼有论,说如虚空。
此指体也,即声论师对萨婆多等,立声常,宗也。 无碍,因也。 异喻如空。
论: 由彼虚空,不遣常性,无质碍故。
释成有二:初明二立有,二立者,能立因与所立宗也。虚空喻上,既有宗法常义及因中无碍义,故不遣二立。 后约计释成。此初也。
论: 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约计释成也,两宗俱计虚空实有,遍常遍者周遍,常者恒常。 无碍,所以二立不遣也。
论: 不离者。
解第四过,文分为二:初牒章,后示法。此初也。
论: 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此示法,离者,不相属着义。十力注:如声常宗,无质碍因,异喻双离宗因。应云:若是无常,见彼质碍。如此,则将质碍属着无常,返显无碍属着常住,故声无碍,定是其常。今如古师举喻,但云如瓶等,见无常性,有质碍性,此则以无常性与有碍性,各别说之。不显无常属有碍性,即不能明无宗之处,因定非有,何能返显有无碍处定有其常?不令常住性与无碍性互相属着,故为过也。原文晦,不录。
《庄严疏》云:“离者,不相属着也。若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如瓶等者,此即显当宗无处,异品无常,与无碍因不相属着。即是离义。由此返显声有无碍,定与常义更相属着。故异喻须离。”今既但云于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此但双现宗因二无,不明无宗之处,因定非有,故是不离。由此,不能返显无质碍因与常宗更相属着,故是过也。
论: 倒离者。
解第五过,文有二,如前科。此初也。
论: 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示法,宗因及同喻,皆悉同前。异喻应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即显宗无,因定非有。常宗无处,其无碍因亦定非有。 返显正因,除其不定及相违滥。亦返显有因宗必随逐。谓反显有无碍因,其常宗必随逐也。 今既倒云,诸有质碍,皆是无常。即以质碍因,成非常宗。不简因滥,返显于常。此有二过,已如前辩。前示喻相中已辩也。
论: 如是等似因喻言,非正能立。
此结非真也。言如是者,即指法之词。复言等者,显有不尽。向辩三支,皆据申言而有过故。未明缺减,非在言申,故以等。《前记》云:“似宗因喻三支过中,《论》文之中除四相违,自余诸过,各据言陈,未明意许。今言等者,等彼意许。又缺减过。《论》文之中,言陈意许,俱并不说。又缺过中,有分有全,《论》亦不明。今此等言并皆等彼诸过失。”孝仁云:“未明缺减者,谓有体缺,即似宗等。而尚未明其无体缺,非言陈有故。故言等。” 复云似宗因喻者,此牒前三,总结非真,故是言也。等言先似宗因喻者。若喻下言等,恐谓离前似宗因喻,别有似支,故于前等。故于似宗因喻之前,置等言也。
论: 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比二量。
上已明真似立,次下明二真量。是真能立之所须具故,文分为四:一明立意,二明遮轨,三辩量体,四明量果、或除伏难。此即初二也。与颂先后次第不同,如前已辨。
问:若名立具,应名能立,即是悟他。如何说言为自开悟?答:此造论者,欲显文约义繁故也。明此二量,亲能自悟,隐悟他名及能立称。次彼二立明,二立者,真能立,及似能立。 显亦他悟疏能立。犹二灯二炬互相影显故。《理门论》解二量已云:如是应知悟他比量,亦不离此得成能立,故知能立必藉于此量,显即悟他。明此二量,亲疏合说。通自他悟及以能立,此即兼明立量意讫。
当知唯有现比二量者,明遮执也。唯言是遮,亦决定义。遮立教量及譬喻等,决定有此现比二量,故言唯有。十力注:古师说量,略有六种,现及比外,复有第三曰圣教量,或名声量,观可信声而比义故。复有第四,曰譬喻量,如不识野牛,言似家牛,方以喻显故。又有第五,曰义准量,谓若法无我,准知必无常,无常之法必无我故。又有第六,曰无体量,入此室中,见主不在,知所往处,如入鹿母堂不见苾刍,知所往处。陈那废后四种。 问:古立有多,今何立二?答:《理门论》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离此二,自相、共相。 别有所量,为了知彼,更立余量。非字至此为句。 故依二相,唯立二量。”依自相立现量,依共相立比量。
问:陈那所造因明,意欲弘于本论。《前记》云:“本论者,即瑜伽对法等是也。” 解义既相矛盾,何以能得顺成?答:古师从诠及义,智开三量。《前记》云:义者,境也,即自共二相。诠,谓能诠即至教也。缘自相智,名现量;缘共相智,名比量;缘至教,即名至教量。古师约诠及义,分三量也。 陈那已后,以智从理,唯开二量。《前记》云:“所缘之理不过自共二种,能缘之智但分现比。” 若顺古并诠,可开三量。若顺古师,并取诠义对辨,亦可开三。 废诠从旨,古亦唯二。《前记》云:“旨,即理是也。” 当知唯言,但遮一向执异二量外,别立至教及譬喻等,故不相违。十力注:《疏》主似朋古师,不妨别立至教,故云顺古并诠,可开三量。又“但遮一向执”云云,足征其意不欲全违于古。吾谓《疏》主此解未审也。至教本应摄入比量,由观声教而比义故,何须离比别立?详《庄严疏》云:“今陈那意,唯存现比,自余诸量,摄在比中。何以尔者?夫能量者,要对所量,所量既唯自共二相,能量何得更立多耶?故自悟中,唯有二量。”嵩山宾亦云:“外人不肯信佛教是正,故不得立至教为量。”此皆善解陈那之旨。
论: 此中现量。
下辩体有二:初辩现量体,后明比量体。辩现量中,文复分四:一简彰,二正辩,三释义,四显名。此即初也。言此中者,是简持义。向标二量,且简比量,简别于比量也。 持彰现量,故曰此中。
论: 谓无分别。
此正辩也。言现量者,谓无分别。问:何智于何境,离何分别?唤下文也。
论: 若有正智,于色等义。
此释义也。文复分三:初简邪,二定境,三所离。此初二也。
若有正智,简彼邪智。谓患翳目,见于毛轮第二月等,虽离名种等所有分别,而非现量。故《杂集》云:“现量者,自正明了无迷乱义。此中正智,即彼无迷乱,离旋火轮等。”旋火见有轮形,此即迷乱,正智必离此等也。
于色等义者,此定境也。言色等者,等取香等,义者境义。凡言义者,有二解:一道理名义,二境界名义。此中言义者,即境界义。
离诸瞙障,即当杂集明了。虽文不显,义必如是。谓于色等义下,应有离诸瞙障一语,《论》虽无文,据义须有。 不尔,简过不尽。如智不邪,亦无分别缘彼障境,应名现量故。十力注:五识现量缘境,本无迷乱,以俱时意识迷乱分别,遂若迷乱亦在五识也。《杂集》云:“如患迦末罗病,损坏眼根,令眼识见青为黄。”此《疏》亦云:“患翳目,见毛轮第二月等。”义心以此谓五识容有错乱。其说固有未审,慧沼弟子如理,则又谓以手按眼,见第二月,其时五识但见本圆月,由意识于眼根门中妄见第二月也。又由眼根病故,意识于根门中见青为黄,实则眼识但见于青,此说亦未究理。唯斯义深详,须论相质,关涉既繁,此难殚述,别见吾著《唯识论》中。
论: 离名种等所有分别。
此所离也,谓有于前色等境上,虽无瞙障,若有名种等分别,亦非现量。故须离此名言分别,种类分别,诸门分别,等者、等取诸门分别也。《理门论》云:“远离一切种类名言假立无异诸门分别。”名言,即目短为长等,皆非称实,名为假立。十力注:《前记》云:“名言者,谓一切目短为长,呼青为黑等。但由名言,假有诠名,以为共相,皆非称实,名为假立。”《义范》云:“设诠色为色,目长为长,岂称实耶?答:诠色为色,目长为长,既是假诠,亦非现量。然有遮表,稍称实故。不同以短为长,全非称实,故偏举之。”《义范》说是也。 或名言者,谓一切名言。不止目短为长等,即通一切名句文皆是。
依此名言,假立一法,贯通诸法,名为种类。如立色之一法,贯通一切青黄赤白。 种类同故,名为无异;如青黄赤白,同是色故,故不异。 种类差别故,复言诸门。如色与声等,种类不一。 或复世间即摄外道。 所有横计安立诸法,名为诸门,计者计度,不称境故,名为横计。 计非一故。世间种种横计,故有诸门。 故须离此所有分别,方为现量。十力注:名种等者,本应通取一切非量及比量心所有言诠为解。《疏》中列举胜论等外道说,未免征于曲而遗其全。今此颇有删易原文之处,学者幸审思之。
然离分别,略有四类:一五识身,此言身者,自体之异名,克指五识自体而言之,云五识身。 二五俱意,十力注:意识与五识俱者,名五俱意。眼识缘色,耳识缘声,乃至身识缘触时,皆有意识与之俱起,由意引五,令趣境故。此五俱意,容是现量。 三诸自证,十力注:诸自证者,谓一切心心所之自证分。陈那说一切心心所各各有相见自证三分。自证是体,相见即一体上所起二用。相分现似外境,见分缘之,俱时自证亦缘见。然见缘相,通现比非量,自证缘见,则唯是现量。 四修定者。十力注:谓定中意识,是现量也。
此言于色等义,是五识故。十力注:《疏》但举五识,理应兼言俱意,俱意与五识同缘色等,可是现量故。 《理门论》引颂云:“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十力注:有法,谓色等是有体法。色等之上有所作无常等义,义即共相。其义非一,云非一相。根者五根,体是净色,亦云色根。五根不行于色等之共相,云非一切行,意识方缘共相故。 唯内证离言,是色根境界。”十力注:此言唯有内证,而离名言之自相,是色根所行也。内证离言者,能缘亲得所缘法体,能所不分,冥会而证,名为内证。此虽明证,然不起言诠,故说离言。《庄严》云:“五识缘境,与根必同。故约色根境界,以显五识内证。”
次云:十力注:《理门论》文。 “意地亦有离诸分别,唯证行转,《前记》云:“第六意识与五识俱者,及第八识于所缘境,皆唯证自相行解而转,名为现量。” 又于贪等诸自证分,十力注:贪者,贪心所。等者,等瞋痴等心所。如意识相应贪等心所,其见缘相,即是非量。以分别此相是外境,而起爱染等故。至自证缘见,唯是现量。以不于见分之上起妄分别,但冥证故。 诸修定者,离教分别,十力注:在定位中,离前闻思教相分别,于境唯是亲证。 皆是现量”。十力注:次云至此。明现量有三:一意地,二诸自证,三定中。合前颂言五识,共有四种现量。此上引《理门论》也。
问:此论言于色等,但是五识。何不同彼《理门论》。 亦有余三?答:言,此亦同彼。《理门》 于色等境,且明五识,以相显故。此偏说之,彼论广明,故具说四。《庄严》云:“问:《理门》现量,既有四种,何故此中唯明五识?答:此论简略,唯明五识,《理门》委言,故有四种。”
问:别明于五,五根非一,各现取境,可名现现别转。余三,如何名现别转?答:各附体缘,不贯多法,名为别转。十力注:能缘于所缘体,冥合若一,名为附体而缘。此于所缘,不起共相分别,名不贯多法。 文同《理门》,义何妨别。《前记》云:“《理门》云现现别转者,谓五根各现取境也。此《论》言现现别转者,谓四类心各附体缘也。四类心者,即前所举一五识,、二俱意、三诸自证、四定心是也。故文同义别。”按:《前记》顺《疏》解,实则此《论》但举五识,不曾别以四类心也。
问:言修定者离教分别,岂诸定心内不缘教耶?答:虽缘圣教,不同散心计名属义,计义属名。两十力注:名及所诠义。 各别缘,名离分别。非全不缘,方名现量。《义断》曰:“以不如名定执其义,亦不谓义定属其名,云离分别。”
论: 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显名也,此四类心,见前。 或唯五识,现体非一,名为现现。十力注:若约四类心言现体者,即此四类现体非一,故名现现。若约五识言现体者,即此五现体非一,名为现现。义并详前。 各附境体,离贯通缘,十力注:前所谓各附体缘,不贯多法也。 名为别转。由此现现,各各别缘,故名现量。十力注:更附一解,设约每一识言,即每一识中,刹那刹那皆现证境,亦得云现现别转也。前念识与后念识,各别证故。如眼识,前刹那缘白,即此刹那,识与白俱灭,后刹那识起缘白,非复是前刹那之识与白也。
故者,结上所以。是名现量,显其名矣。虽无是字,准解比量,具合有之。十力注:下云是名比量,故此应有是字。
论: 言比量者。
下明比量,文分为四:初牒量名,二出体,三释义,四结名。此初也。
论: 谓藉众相而观于义。
此出比体。谓若有智,藉三相因,而方观境义也。因相有三,故名为众。
论: 相有三种,如前已说,由彼为因于所比义。
此下释义有三:初释前文,次简因滥,后举果显智。此初文也。言相有三,释前众相,离重言失,故指如前。由彼为因,释前藉义,由即因由,藉待之义。于所比义,此即释前而观于义。前谈照境之能,曰之为观;后约筹虑之用,号之曰比。言于所彰,结比故也。
论: 有正智生。
此简因滥,谓虽有智,藉三相因,而观于境。犹预解起,此即因失。由此说因,虽具三相,有正智生,方真比量。十力注:如前相违决定中,声论之因,虽具三相,然不能令正智生,故非正因。
论: 了知有火,或无常等。
此即举果显智,明正比量。智为了因,火无常等是所了果。以其因有现比不同。果亦两种,火无常别。了火从烟,现量因起。了无常等从所作等,比量因生。此二十力注:谓所作因及烟。 望智俱为远因。十力注:所作因望解无常之智为远因,烟望解火之智为远因。 藉此二因,缘因之念,为智近因。十力注:念者记忆。 忆本先知所有烟处,必定有火,忆瓶所作,而是无常。故能生智,了彼二果。故《理门》云:“谓于所比审观察智,从现量生,或比量生,及忆此因与所立宗不相离念。由是成前举所说力,《前记》云:“敌者念力,能令立者所立宗成,举宗所说有力也。敌者既解立者宗,故知立者所立义成有力也。” 念因同品定有等故,是近及远比度因故,俱名比量。”
问:言现量者,为境为心?答:二种俱是。境,现所缘,从心名现量,十力注:心现能缘,故名现量;境现所缘,故从心名现量。 或体显现,为心所缘,名为现量。
问:言比量者,为比量智,为所观因?答:即所观因,及知此声所作因智。此未能生比量智果,知有所作处即与无常宗不相离。能生此者,念因力故。
问:若尔,现量、比量,及念,俱非比量智之正体,何名比量?答:此三能为比量智之近远生因,因从果名。故《理门》云:“是近及远比度因故,俱名比量。”又云:“此依作具,作者,而说。如似伐树,斧等为作具,人为作者。彼树得倒,人为近因,斧为远因。有云斧亲断树为近因,人持于斧,疏非亲因。此现比量为作具,忆因之念为作者。或复翻此,《前记》云:“谓忆因之念为作具,现比量为作者。” 随前二释,《前记》云:“前喻中斧人二种不定,今此中,作具、作者亦复不定。” 故名比量。”
论: 是名比量。
结名也。由藉三相因,比度知有火无常等故,是名比量。
论: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证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为量。
此明量果也。亦除伏难,谓有难云:如尺秤等为能量,绢布等为所量,记数之智为量果。汝此二量,现比。 火无常等为所量,现比量智为能量,何者为量果?
或萨婆多等难:我以境为所量,根为能量,十力注:彼以根为能见等,不许识见,故根为能量。 依根所起心及心所,而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为能量,复何为量果?
或诸外道等执,境为所量,诸识为能量,神我为量果。十力注:彼计神我为能受者知者等故。 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为量果?智即能量故?
论主答云:十力注:总答以上诸难。 于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离之义。即用此量智,还为能量果。彼复问:云何即智复名果耶?答云:夫言量果者,能智知于彼,十力注:能智者,谓现比二量。彼者,谓自共二相。现量智知于自相,比量智知于共相。 即此量智,能观能证彼二境相故,所以名果。十力注:此中意云,能量智能分明知于所量境,即此能量智分明知故,亦名量果。 彼之境相,于心上现,名而有显现。假说心之一分,名为能量,云如有作用。既于一心,以义分能所,故量果又名为量。
或彼所量即于心现,不离心故,亦名为量。以境亦心,依二分解。十力注:二分者,谓难陀师等立二分义,即每一识析为相见二分也。《庄严》云“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即此见分审决明白亦为量果”
或此中意,约三分明。能量者见分,量果即自证分。体不离用,即智名果,是能证彼见分相故。十力注:见分相者,指见分之自体而名之。 如有作用而显现者,简异正量,彼心取境,如日舒光,如钳钳物,亲照境故。十力注:正量说心亲照外境,如日舒光云云,则以心与境为条然各别之二实物,故是邪执。 今者大乘,依自证分,起此见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为境生识。十力注:此言依自证分上起见分及相分也。相分能为境界,牵生能缘见分,故云为境生识。见分对于所缘相分境,而有缘虑用,故云取境功能。 是和缘假,十力注:自证变起相见,即三分俱时显现,良由众缘和合,有此三分假现耳。不可说为实物。 如有作用。十力注:三分互为缘起,似有作用,而不可执为实。 自证能起故,言而显现故,十力注:自证是体,相见是用,一体之上现起二用,故论说而显现故。 不同彼执直实取。十力注:不同正量执有实能取心与实所取境故。 此自证分亦名为量,亦彼见分。或此相分,亦名为量,不离能量故。十力注:相分亦名为量者,以相非离见而独存,故随能量亦名量。 如色言唯识,十力注:言唯识者,非谓无色,以色非离识而有,故言唯识。 此顺陈那三分义解。
论: 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
下明二似量,真似相形,故次明也。于中有二:初似现,后似比。似现之中,复分为二:初标,后释。此即初也。标中有三:一标似现体,二标所由,三标定名。
有分别智,谓有如前带名种等诸分别起之智,不称实境,别妄解生,名于义异转。名似现量,此标似名。
论: 谓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
此下释也。谓诸有了瓶衣等智,不称实境,妄分别生,名分别智。十力注:眼识所证唯色相,耳识所证唯声相,乃至身识所证唯触相,本无瓶衣等。世人缘色等相,执为有实瓶衣等,故此智不称实境,由妄分别而生,即名此曰分别智。 准《理门》言,有五种智,皆名似现。一散心缘过去,十力注:散心者,即意识。凡位散乱,异定位故,名为散心。 二独头意识缘现在,十力注:谓意识不与五识俱者,名独头意识。即五识不行时,意识独起思构是也。 三散意缘未来,十力注:散意亦即意识。 四于三世诸不决智,十力注:此不决智,亦属意识。 五于现世诸惑乱智。十力注:此惑乱智,亦属意识。 谓见杌为人,睹见阳炎,谓之为水。及瓶衣等,名惑乱智。皆非现量,是似现收。或诸外道,及余有情,谓现量得故。故《理门》云:“但于此中,了余境分,十力注:了者,解也,于此中而作余境分之解,如于杌中而见为人之类是也。 不名现量。”由此,即说忆念、比度、悕求、疑智、惑乱智等,十力注:基云惑乱智下言等者,是向内等,离此,更无可外等故。案向内等者,结词也。向外等者,等其余也。 于鹿爱等,十力注:西域共呼阳炎为鹿爱,以鹿热渴,望见泽中阳炎,谓之为水,而生爱故。等者,等彼见机谓之为人病眼空华、毛轮、二月、瓶衣等故。 皆非现量,随先所爱分别转故。十力注:以上并引《理门论》文,读者细心思之自得。 五智,如次可配忆念等。《前记》云:“五智如次配忆念等者,一忆念,配散心缘过去;二比度,配独头意识缘现在;三悕求,配散意缘未来;四疑智,配于三世不决智;五惑乱智,配于现在诸惑乱智。是也。”
问:此缘瓶等智,既名似现,现比非量,三中何收?答:非量所摄。问:如第七识,缘第八执我,可名非量。泛缘衣瓶,既非执心,何名非量?答:应知非量,不要执心,十力注:心于境起染执者,其为非量,自不待言。然非量行相最宽,非但限于执心也。 但不称境,别作余解,即名非量。以缘瓶心,虽不必执,但惑乱故,谓为实瓶,故是非量。
问:既有瓶衣,缘彼智起,应是称所知,何名分别?
论: 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
此释所由。由彼诸智,于四尘境,不以自相为所观境,于上增益别实有物,而为所缘,名曰异转。此意,以瓶衣等,体即四尘。依四尘上,唯有共相,无其自体,十力注:瓶衣等者,由能缘心依于四尘体之上而取分剂相貌。即唯有共相,本无实瓶衣等自体故。 此知假名瓶衣,不以本自相四尘为所缘。但于此共相瓶衣假法而转,谓为实有,故名分别。
论: 名似现量。
释定名也。由彼瓶衣,依四尘假。但意识缘共相而转,实非眼识等现量所得,而自谓眼见瓶衣等,名似现量。又但分别执为实有,谓自识现得,亦名似现。不但似眼现量而得,名似现量。此释尽理,前解局故。
论: 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
此解似比,文亦有二:初标,后释。此即初也。于中有三:初标似因,次标似体,后标似名。
似因,及缘似因之智,为先。十力注:先犹因也。 生后了似宗智,名似比量。
问:何故似现,先标似体,后标似因。此似比中,先因后果。答:彼之似现,由率遇境,即便取解,谓为实有。非后筹度,故先标果。此似比量,要因在先”后方推度。邪智后起,故先举因。
论: 似因多种,如先已说,用彼为因。
下释也。如先所说四不成,六不定,四相违,及其似喻,皆生似智因,并名似因。前已广明,恐繁故指。
论: 于似所比,诸有智生。
释前所起诸似义智,如于雾等,妄谓为烟,言于似所比。邪证有火,于中智起,言有智生。
论: 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此释名也。由彼邪因,妄起邪智,即如前例,不能正解彼火有无,名似比量。
论: 复次若正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
解真能破,文分为三:初总标能破,次辨能破境,后兼显悟他、结能破号。此即初也。
他立有失,如实能知,十力注:于他立之失,能如其实而知之也。 显之令悟,名正显示能立过失,其失者何?
论: 谓初能立,缺减过性,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违因性,及喻过性。
此辨能破境,即他立失。分二:初辩阙支,次明支失。《前记》云:“宗因喻三,随阙一体,即名阙支。虽言所陈,义不相关预,故名支失。”
谓初能立缺减过性者,此即初辨缺支。或总无言,十力注:此无体缺也,旧有二解。一云:设虽有言,而非立论之言,亦名无言。如《瑜伽》十五说“论堕负者,谓有三种:一舍言,二言屈,三言过。舍言,谓立论者以十三种词,谢对论者,舍所言论。何等名为十三种?谓立宗者谢对论者曰:我论不善,汝论为善;我不善观,汝为善观;我论无理,汝论有理;我论无能,汝论有能;我论屈伏,汝论成立。我之辨才唯极于此,过此以上,更善思量,当为汝说。且置是事,我不复言。以如是等十三种词。谢对论者,舍所言论,舍所论故,当知被破,为他所胜,堕在他后,屈伏于彼。是故舍言,名为堕负”。此云无言者,即彼舍言。二云:设陈其宗,不申因喻。如数论者立我是思,无因喻故,名为无言。详此两解,犹未尽理,余以为言者,谓宗因喻三支之言。三支俱缺,亦名无言。如敌者或未立若何三支,破者亦得随就敌者宗义,而设量破之是也。 或言无义,十力注:此有体缺也。因之三相,为能立。设申其因,不具三相,既无义理,即缺减过。 过重先明,故云初也。《注钞》云:“或言无义名缺减者,不然。所说无义,即在言申中过,何得缺减中明。” 此之缺减,约陈那因三相为七句者。阙一有三,十力注:于三相中缺一相者,有三句也。 阙二有三,十力注:于三相中缺二相者,有三句也。 第七阙三。十力注:第七句说三相俱缺也。
阙一有三者,一、缺初相。如数论师对声论立声是无常,眼所见故。声无常宗,瓶盆等为同品,虚空等为异品。此眼所见因。但缺初,而有后二。
二、缺第二相。声论对萨婆多,立声为常,所闻性故。虚空为其同品,瓶盆等为异,此所闻性因。 但缺次相。
三、缺第三相。同前宗喻,所量性因,唯缺第三。十力注:所量因,于异品瓶盆等上亦有故。
阙二有三者,一、阙初二相。如声论对佛弟子,立声非勤发,眼所见故。虚空等为同,瓶盆等为异,此眼所见因。 缺初二相。《前记》云:“眼所见因,异品瓶盆等上应有。何故不说此因缺第三异品遍无性耶?答:佛法许眼但见四尘,不见瓶盆等,故此因于异不转。”
二、缺初及第三相。如立我常,对佛法者,因云,非勤发。虚空为同,电等为异,因缺所依,十力注:宗有法之我,佛法不许,故因缺所依。 故无初相。电等上有,缺第三相。
三、缺后二相。诸四相违因,即缺后二。十力注:其因,于同品无,于异品有故。
全缺者。十力注:上述二三成六,此为第七句。 如声论对胜论,立声常,眼所见故。虚空为同,盆等为异,三相俱阙。十力注:以上颇删易原文,读者对勘原本。
立宗过性等下,十力注:等者,谓不成因性等也。 别明支过。此等或于能破,立所破名。故《理门》云:“能立缺减能破,十力注:由彼能破,对于能立缺减而为其能破故,故得此名。 立宗过性能破等。”十力注:准上可知。
论: 显示此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
兼显悟他,结能破号。立者过生,敌责言汝失。立证俱问其失者何?名为问者,敌能正显缺减等非,明之在言,名显示此。因能破言,晓悟彼问,令知其失,舍妄起真。此即悟他,名为能破。此即简非,兼悟他,以释能破名。简虽破他,不令他悟,亦非能破。
论: 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
此明似能破,文分为三:初标似能破,次出似破体,后结似破名、辩释所以。此初也。
论: 谓于圆满能立,显示缺减性言。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无过喻,有过喻言。
此出似能破体。立者量圆,妄言有缺。十力注:立者量圆,破者乃妄言其有缺也。 因喻无失,虚语过言,十力注:立者宗无过,破者乃妄谓彼宗有过。立者因无不成之过,破者乃妄谓为不成。立者因无不定失,破者乃妄谓为不定。立者因无相违失,破者乃妄说为相违。立者喻无过,破者乃妄说有过。 不了彼真,不了立者量是真能立也。 兴言自负。十力注:破者对真能立,妄兴攻诘之言,徒自负而已矣。 由对真立,名似能破。准真能破,思之可悉。
论: 如是言说,名似能破。
结似能破名,辩释所以。于中分二:初结名,后释。此初也。
如是者,指前之词。言说者,即于圆满能立,显示缺减性言等。如此等言,名为似破。
问:何故于圆满能立,显示缺减性言等,为似能破?
论: 以不能显他宗过失,彼无过故。
释所以。夫能破者,彼立有过,如实出之。十力注:如实而出彼立之过也。 显示敌十力注:谓所破者。 证,十力注:谓同闻证义者。 令知其失。能生彼智,十力注:能生敌者证者之智也。 此有悟他之能,可名能破。彼实无犯,十力注:立者量不犯过。 妄起言非。十力注:破者妄起言非。 以不能显他宗之过,何不能显,彼无过故。由此立名,为似能破。
论: 且止斯事。
方隅略示,显息繁文。论斯八义,真似实繁。略辨,为入广之由。具显,恐无进之渐故。今略说之,云且止斯事。
颂: 已宣少句义,为始立方隅,其间理非理,妙辩于余处。
一部之中,文分为二。此即第二,显略指广。上二句显略,下二句指广。略宣如前少句文义,欲为始学立其方隅。八义之中,理与非理,如彼理门,因门,集量,具广妙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