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余杭沙门元照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三(上)(始僧残第八,终三十末义)。

【疏】终南大一山沙门释道宣撰。

【律】八、无根波罗夷谤戒。

【疏】第八,无根重罪谤戒。

第八,无根对后戒,重罪简下篇。

【疏】六意开之:一、制意;二、释名;三、罪多少;四、结分齐;五、具缘成;六、阙缘义。

【疏】初、制意者。夫出家同住,和合为先,互相将护,许无恼触。今乃内怀瞋忿,横构虚状,以彼重事,加谤前人,自坏心行,增长生死,以灭正法。又复尘坌良善,甄在众外,恼他一生,废修正业。欺罔事深,特须圣制。如多论云:一、为护自行,令法久住故;二、为止毁谤,令梵行者安乐修道,不妨正业故。

制意中三。初叙所应为。许,犹令也。今下,明不应为,又三。初叙过。自下,彰损,有三。初即损自。以下,灭法。又下,损他。甄在众外者,以犯四重,即应灭摈故。欺下,三、示立教。如下,引证。翻上三损,成三益故。

【疏】次释名者。内无三实,故曰无根;以重加诬,名之为谤。无根谤非是戒,乃是戒家所防。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也。

释名中,初牒释。三实,即见、闻、疑。言以重者,简下诸聚罪轻降故。无下,次总示。言所防者,显是过相。

【疏】三、约罪多少者。

【疏】问:谤他犯重,实无三根,诳僧见闻,望僧虚解,犯妄提否?答:如见论云:无别提罪,以谤一向假虚成故。

三、单犯中。问:意以谤本从虚,理须兼妄?答:中论明单犯,无别业故。

【疏】问:如杀畜生及望主,财命俱损结二罪,亦应望僧是虚解,何为不结谤妄邪?答:不同也。以谤一向假虚成,无有怀实而行谤;盗有损主及害畜,故结双单两种别。

转难中,初难,七言为句。上二句举类,谓杀他人之畜,望损主夷,望杀畜提,容两犯故。下二句并难。答中,显别可解。双、单,即对盗、谤也。

【疏】若尔,何故见论云为盗杀草但犯吉,乃至受寄本主求抵言不受亦同吉?皆是盗戒方便罪,何得相似无别罪?答:所引相成无堕罪,当知由同我前义。

次难中。初举二文。彼云:若草木于宝藏上生,若斫伐者,得突吉罗。受寄文如盗戒。引杀二,即坏生抵,言是妄语,并不犯提,则与上文损主及畜双结义乖,故引为难。皆下,正难。相似,谓与前事同。无别罪,谓无别果罪也。答中。上句领前难词相成,即盗家方便;下句反成单犯,正符前义。

【疏】今准别论,单双俱得:元情专谤无妄心,约心唯可结一罪;若兼诳谤两种心,僧诳人谤结二罪,如前杀父兼罗汉,两舌相对互说相也。

次约义中。初总标。下约两意,故曰别论。元下,别示。约心单复,释通两解。以业随心结,故罪有双单。善达持犯,于兹见矣。如下,举例,有二。初举杀戒。故指如前,谓父成罗汉而行杀者。若但杀父,不知成圣,止得一逆;若知是圣,则兼二逆。次引两舌戒。即多论中以口三过互历为句,故云相对:一、是两舌非妄语、恶口,二、是两舌非妄语、是恶口,三、是两舌是妄语、非恶口,四、三种俱是。余二为头,互历亦尔。并由心缘兼独,故使犯有双单。证今谤妄,不可偏判矣。

【疏】四、得罪分齐者。问:元谤望僧治,何因言了结?答:能谤意在治,治摈唯僧力,遂瞋畅思决,言了便成犯。

四分齐中,以谤本为治,言了未遂故。答中,上二句明不待治,由出僧力,不由我故;下二句显从言了,遂瞋畅思,显示业成故。

【疏】犯缘具八。

【疏】初是僧尼,简下三众。谤恼情微,不废修行,又所犯名轻,能谤罪重故也。如打夺,上二则重,下三便轻,可知。

五中,初缘正明二意。初约恼轻释。不废修行,即是恼微,由是下位无大损故。又下,次约犯轻释。以沙弥犯重,通制吉罗;谤吉犯残,义非便故。如下,举例。打及夺衣,僧尼同制。

【疏】若尔,不应随举僧同结一堕者?答:莫非违众是同,所以大小齐结。

次引难中,初难,以九十中随举比丘,随摈沙弥,并犯堕故;答中,彼望众法,不对人故。

【疏】若尔,违众是一,故犯同堕;僧尼互相随顺,亦齐约众,罪分轻重者?答:尼随有教可倚,故夷;僧则反前,故吉。

次难中,以尼随僧犯夷,僧随尼犯吉,亦同违众,不当犯别。答中,尼倚教者,以八敬中制恭敬故。僧无奉下,故云反前。

【疏】问:何故谤同大僧,打同小学者?答:打据位卑,谤约修行,不同余律打、谤同罪。

问:打、谤中,谤既同僧,打不当异?答中,初以义分,不下,简部别。

【疏】二、虽是比丘,要须体净,如戒本中非波罗夷下文说,实则是开位。又如出聚、出房,净者犯故。

次依古第二缘,初师中。初立义。如下,引证。下文即不犯中,戒本简非,不犯开实,验取境净,方入正犯。又下,举例。二戒并见九十。准彼,若破戒、见、威仪等,皆不犯故。

【疏】若尔,何故律云彼人不清净,加谤犯残者?答云:犯下四篇也。

释疑中,初难引文,颇乖上义;答约下篇,释通不净。

【疏】若尔,打犯重堕者?答:相恼约位,谤就治罚,故清浊须别。

次难上简犯重,谤不成残,打同净境,故引为并,答文可解。

【疏】又解:谤不净者亦成谤。夫论众法,但取见闻,故违见净。说言犯罪,自恼恼他,故清浊同罪,不可如缘。如初戒缘,可有尼也。戒本言非者,据缘起说,亦可就于谤情。非想净者何?由加谤故也。下云说实,三根想实也。故律云:彼人不清净,不见彼犯,故谤成残,如犯重打提之相。

次师中,初立理。但取见闻者,三根外净,不论内德。不可下,次释妨,有二,即破前师所据。初释戒本文。以沓婆清净,故牒入戒本,至论后犯,不必如文。如初等者,举事以质。诬谤沓婆比丘为缘,本不因尼,及论后制,则通尼众,显知定犯不必从缘。亦可就谤情者,谓戒本所牒,乃约能谤心,不论所谤境。下下,次释不犯文。三根想实,亦据能谤,则无所妨。故下,引证。彼不清净,明境秽也。正据犯重,岂止余篇?不见彼犯,谓三根净也。如下,准例。在前理违,故作强释;于今义顺,故引为据。

【疏】上来解者,相从出之。然下,如律遮法中云:若遮无根,无余作者,不成遮,治其谤罪。无余是重,作是曾犯,何得后言?

今取中,初科。上二句结指。然下,引示,则取后解。如字写多遮法,即遮犍度,则显实犯;但使无根,即成诬谤,故云何得后言?

【疏】问:若使所谤实不净,能谤谓净解,向他道不净,得犯僧残者,前境实非人,心中作人想,随想而行杀,应得波罗夷。若所杀实非人,我亦所谤实不净,心中作净解,我亦心中作人解,若使净想说不净,便得僧残罪,亦应人想杀非人,同得波罗夷。若言谤他心是恶,望心故结罪,杀人心极恶,何为非大重?今反论相者,实净想不净,向他道不净,此无僧残罪;实人想非人,加害亦非重。此既是齐,何故不净?净想谤非人,人想杀结罪,有轻重。谤、杀二相,境、心俱违,有何义理,因果不等?

并难中,即以杀戒境想相并,大分为二。初约境差顺难,又二:初约境实难,展转二重;若使下,次约想心难,有二重;今反下,次约想差反难,又二:初引二句理齐;此下,反难前不齐。

【疏】答:谤就心虚为义,杀唯心境俱实。

答中,谤约心虚,不取前境;杀须俱实,差则不成。

【疏】二、作大比丘想;三、有瞋心;四、无根;五、乃至对一比丘前。僧祇:若对所谤者前,语语僧残。善见:以瞋故,不现前重事谤,得提;六、以重事;七、言了;八、闻知。

后七缘中,复列第二者,显前所立是今已废,但使能谤无根,不问所谤净秽也。五中,乃至对一比丘者,此显对说不必在僧,僧祗对所谤前复加陵辱,语语僧制残之切也。善见:不现前者,或不对所谤,或不在众中,私屏泛说,不为僧治,故罪轻降。

【疏】阙缘,可解。

阙缘反具,故云可解。

【注】佛在罗阅祇。尊者沓婆得罗汉已,手出火光,为僧知事,佛赞第一。慈地众中,次得恶房,又得恶食,便令妹尼对僧重谤,问取自言。比丘举过,因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

【疏】沓婆得圣僧事第一者,举此知务,难为周赡,生下谤缘。善见云:此人是王子出家。

戒缘释沓婆中。初叙谤缘。难周赡者,众情各异,多所不足。在圣尚然,凡僧掌事,是非毁赞,故是常耳。善见,次述本缘。论云:沓婆是比丘名,摩罗是王名。此王子出家,故云沓婆。摩罗子年七岁,出家剃发,即成无学。

【疏】问:无学之人,何故修事?答:言无学者,对治因患尽故。今正报未亡,不妨修福,为除果业。

初问中,以惑尽果圆,无所修故。答中,初释无学。因患尽者,集因已倾,不受后有故。今下,释修事。除果业者,苦果尚存,容酬往业故。善见问云:三业之中(学问、坐禅、营事),何以独修下业?答:此是前身宿愿所牵故。曾于过去生居士家,值波头勿多罗佛。时国人民共作大会,请佛大众入国供养。有一罗汉于大众中处分床席及诸饮食。沓婆见已,心大欢喜,往至佛所,白言:愿我后身值佛出家,速成罗汉,为众分布房舍、饮食,如今罗汉无有异也。今得圣果,酬往愿故,所以营事。

【疏】问:佛赞第一,其相如何?答:如见论云:料理僧徒,无乖别故,一切同业、同行,皆同一处。乃至无记语者,不修三业,食已睡眠,洗浴肥壮,共论世语,亦使同住,得在道门。因乐道故,得生天上。

次问。前引佛赞,但云第一,未显其相,故此示之。答中有二。初明能安诸惭愧。同业同行者,谓同学修多罗者,则同在一处。若学毗昙、毗尼,说法、坐禅者亦尔。多论云:以其各有疑滞,使咨问有处,是以相近。乃至下,次明能摄诸不惭愧。无记语者,此句总标。不修三业等,即无记者。共论世语,即上语者。准论作无业好语者,或恐今文传误。亦使同住者,谓同一处。得在道门者,不弃外也。乐道生天者,不令堕恶也。具此二能,故赞第一。

【疏】问:既营僧事,何用光者?多论八缘:一、为止后诽谤,表无三毒故,如佛为女谤,自说十力、四无所畏故;二、学问、坐禅者,见营事人,喜生轻毁,故出火光,灭胜负故;三、为折伏山林比丘高慢心故,谓在城隍,恒在事乱;四、为现精进果报,励诸惰者故;五、为增长施主善根故;六、为现被谤,心不退故;七、现僧有大威德,分卧具者尚尔神力,况余大德,宁不高胜?八、为惜正业不全废缺,常在定心,兼知僧事,二俱办故。

三中,初问。以营事无故,不当现通,故问释之。多论八缘,初止谤者,恐人谓有爱、恚、怖、痴故。下引佛例者,即婆沙云:佛为婆罗门女所谤,故作师子吼,自言我有十力、四无畏、十八不共法,以表清净。二中,学问恃解,坐禅恃行,谓营事者不如于己,故怀胜负。负犹劣也。三中,头陀自恃少欲,忽傲多事故。四中,精进果报,谓行精进能感果故。六中,尊者被谤,人疑心退故。初六,八是利己,余五为他。一一各有灭恶生善,寻之可知。

【疏】又问:光明神力,入定乃知,云何事乱有光明者?论自解云:一、效诸佛;二、业报;三、禅定;四、龙力。同是不可思议,不劳问也。二者,此人利根,当知事时,或入或出,其间驶迅,谓是一心。如人打鼓口歌,二心恒别。又定力暂住,何足为难?如陶家轮也。

次问。常途通力,发自定心,营事放光,事乖常故。下引论释,即是多论。初反问释。彼文通说四不思议,今取一三,可通来问。效诸佛者,以佛常在定,不妨事用,故禅定作用,唯证乃知,皆不可测。二者下,次承问释,复有二。初中,以虽同无学,不无利钝,出入迅速,如似一心。利者方能,举喻可见,准知钝根则不能尔。驶、迅,并速疾也。又下,次释。谓先入定放光,虽出营事,以先热力,光犹不灭,故云暂住。陶家谓土作者,轮盘一发,余力自转。

【疏】慈地众中得恶食者,多云先力故业,又于日夜无清净心,天龙鬼神与作因缘,令其所得不如意故。

释慈地中,引论示缘。初是宿因。又下,即现业。天等通力,能见他心,故令失所。善见云:由无福德故,设遇善檀越请,次及慈地,施闻不喜,敷床门外,供设而已。准此以言,宁容妄动?幽灵阴罚,福德日消,动不遂心,皆如慈地矣。

【疏】就戒本句分为七:一、是犯人;二、内有瞋心;三、出谤境,戒本明净,辨相广解,互明净秽;四、明无根;五、波罗夷者,正重加谤;六、若于异时下,自言虚相;七、若比丘下,结罪。

戒本总分中,初、二、六并属能犯,中间三句属所谤,七、示犯法。三中,点示两处不同。戒本明净者,云非波罗夷比丘故。广解互明者,彼云:沓婆清净,无如是事,则是净也。又云:彼人不清净,不见、闻、疑,以无根谤犯残,即通秽也。

【律】若比丘。

【疏】第一,可知。

【律】瞋恚所覆故。

【疏】二、言瞋覆者,以彼瞋恚覆于慈善不生,故加谤也。

第二句释文中,文叙瞋覆生谤之由,瞋夺慈心,义同于覆。

【注】有十恶法因缘故瞋,随十事中,以二事而生瞋也。

【疏】注解十恶法者。

【疏】有人言:即十不善,能为谤本故也。

释注:古解十不善业,但能起谤,不能生瞋,故所不取。

【疏】今解云:发瞋之本,不过情与非情。就情为言,不过有三因缘:一、爱我怨家,二、憎我善友,三、及己身。以此配于三世,则有九也,故经中说九恼处为种也。加非情一,故云随十事中,一一事而生瞋是也。僧祇:瞋恨通于凡夫、学人,若不喜者,乃至无学。

今解中,初总举,就下别释。情中三缘:初谓我憎他爱,二即我爱他憎,三即彼我互憎。一切瞋境,不出爱憎。下指经中,未详何文。而十诵云:是人已侵我,当侵我,今侵我。(即今后句。已、当、今,即三世。)是人已利益我怨家,当利益,今利益。(即今初句。)是人已侵损我知识,当侵损,今侵损。(即今次句。)于彼生恼。是名九恼非情。一者,通收一切不如意事,后引僧祇以简凡圣。学人断爱未尽,容得有瞋;不喜非使,故通无学。

【律】非波罗夷比丘。

【疏】三、非波罗夷比丘者,正是所谤人也,解如列句中。

三中,指如列句者,前列句中,亦略点示,或指列缘,句字误耳。

【律】以无根波罗夷法谤。

【疏】四、无根波罗夷法谤者,明其重相也。谤是戒本之过,法是前犯重法,此第五句也。无根,谓不见其犯也。

四五中,初科。释文中,初通示二句;谤下,别释:初释第五;无根下,释第四,且举不见,余如注中。

【注】谓根有三:见、闻、疑也。见根者,见犯梵行,见偷五钱,见断人命,若他见,从彼闻,是谓见根;闻犯梵行,闻偷五钱,闻断人命,闻自言得上人法,若彼说,从彼闻,是谓闻根。疑根二种:从见生者,见与妇女入林、出林,无衣裸形,不净污身,捉刀血污,恶人为伴是也;从闻生者,若在闇地,闻动床声,闻转侧声,若身动声,若共语声,若闻我犯非梵行声,乃至若闻我得上人法声。除此三根,更以余法谤者,是无根也。

【疏】注解中,止解第四句,将解无根。前释有根,无此三根,故曰无根。

释注通释中,初文止解第四者,唯解无根二字,不释余文故。将下,点示注意,对之可见。

【疏】问:何名为根?答:论其谤相,与举无别,实无闻见,假以闻见而用举罪,即此闻见能为举本,故名为根。

问立名中,初问可解。答中,以谤本举他,令僧灭摈。虽无见闻,必须假托以举他罪,望能生举,故得名根,故云实无等。假犹妄也。

【疏】若尔,无见闻生谤,何不名谤根?答:论谤、瞋为根。

转难中,初难对谤名根,正贴今戒,何须𧻙越对举释耶?答中,谤自有根,故非谤根。

【疏】难:举亦心为根?答:义实应通,远根各别。所以然者?彼由见闻后,能生举罪心,见闻作根故,论谤无事枉。先瞋后起谤,故瞋为谤根。

次难中,举亦别有根,前义亦应坏。答中,初句纵,次句夺。所以下,释。上三句释举根,见闻后起心,则显心非根。下三句释谤根,枉谓诬枉。

【疏】若尔,无根是先有,后起于谤心,亦应无根为谤根?答:不同。不必无根而起谤,必由因根故生举也。

三中,蹑上远根生举,谤亦应同?答:示不同,约必、不必。言不必者,非定有谤故。

【疏】若尔,自有根具不举罪,亦应根具非举根?答:不同也。有根佛制举,即根为举根;无根不制谤,无根非谤根。

四中,引不必举,难上必举。答中,显异约制不制,以举是众法,谤起私情故。

【疏】问:三根中唯明见、闻,不明触、知者?答:触就合中知,犯非合所委,可得加谤言。嗅尝触彼邪,是故无触根,言知是通相,义须为分别。若见闻后知,终是见闻摄,独知无谤义,内心缘前知。此知有通别,犯非意缘知,此知不成谤,证境是弱故。若因见闻知,缘通见闻故,然犯是外境,故是通名知。

次问触知。初问见闻触知。触兼尝嗅,则摄六根,今唯举二,故问明之。答中,初明不立触。合中知者,根尘相合,方知觉故。犯非合所委者,人有所犯,鼻、舌、身根无由得知,故云可得等,言无此理也。言下,次明不立知。初二句标示。知是意根,故云通相。若下,正明。初三句约见闻知。此知从后起,还属见闻摄,独知无知理,岂容有谤义(有作触知非也)?内心已下,次约内缘知。上二句总标。犯非下,别释。初三句释别义。意缘而谤,人无信故。下四句释通义。缘通见闻者,意能通缘,落谢五尘,故云通知。

【疏】若尔,小妄语戒何得有知?

引难中,以小妄戒云见、闻、触、知违想,说是妄语,彼兼触、知,此独无者。

【疏】答:小妄中知,不取外境,违心成诳,故有触知;谤境不尔,必对犯论,故以通知,强故成证。

答中,妄取违心,谤对外境,所以不同;通知即上缘根之知,有根故强,可信故成证。

【疏】若以触、疑,重就犯论,故无有妨。如善见明了解云:就疑生根,通于五尘。如见与女人出入林舍生疑;或隔壁闻与女人语生疑;或闻比丘体上有女人妆粉气;或比丘边得食,有不净酒肉等味;或闇中取与,疑触女手。因此五事,不分明故,名曰疑根。

次科,初标示。触无决知,可从疑说,望前委释,故云重也。如下,引释。二论并同,所以双牒。疑起于意,故通五尘。见闻生疑,自同今律;后三皆触,是今所论。第列五疑,在文自别。

【疏】就三根消,文中分三:初、列名;二、见根下,显相;三、除此根已下,释成无根。

【疏】就显相中,见根但三事,见疑唯淫杀,闻根及闻疑,则具足四重。由妄非见相故,见根不言妄;盗非见疑了,文中亦不说。

次消文释。第二中,初科。初通点具阙。疑根是一,从见闻生,故兼两处。由下,示阙所以。妄是声尘,故相不可见见;盗则非疑,故非见疑。

【疏】若尔,小妄语中见粗恶语者?答:此据当时眼见、闻、说也。

转难中,初难。妄语字误,合作小谤,即九十中无根憎残谤戒。彼云:见根者,或见与妇女粗恶语,或见自叹誉等。语既可见,与上相违。答中,谓眼见前人与女说故,不妨粗语自属耳闻,不可互也。

【疏】问:但列见、闻生疑,不明见、疑生闻,及以闻、疑生见者?答:见、闻根不滥,如文不说疑;于犯有不了,故从见、闻说。所以见、疑不生闻者,闻本对于声,见、疑非是声;以见对于色,疑本唯是心,并非耳所闻,故不得从见、疑而生闻也。所以闻、疑不生见者,以见对于色,闻、疑非是色;闻者对于声,疑者唯是心,并非目所瞩,故不约闻、疑后生见也。

次难,意谓三根合有互生,何以疑根独不能生者。答中,初叙见闻能生疑。所以下,次明疑不生见闻,又二:初明见疑不生闻,二明闻疑不生见。各有牒释结文,以明根境不互,义不可立,寻之可见。

【疏】若尔,何故文云若从彼闻,是谓见根?答:此乃从闻说见根,非谓从闻生见根。以说者是本有,生者是后起。又闻通五尘,从闻通说得。

三难中,文云者,即注中结见根文。答中,初释通。从闻说见者,谓闻人说云见也。以下,辨异。说是本有者,他人先见,因说始闻,故非生矣。上且释文。又下,出意。以从闻说见,即是闻根。闻通五尘者,并由声说,故云通耳。

【疏】问:何为不说从见说闻根?答:见是局色境,闻说通诸尘,如上已为解,何迷而重问?

四中,承前答势,故生此难,于义方尽,答文易见。

【疏】疏者言:十三残中,古来诸师讲至谤戒,以为难解。上虽旧有斯料简相,故依而出之。律本列六心以约三根,互为网目;诸师穿凿,又加八心,诤竟纷纭,何关罪聚?今疏所出,止取附事现行,自余终古未见,故且约略俗书,犹云礼贵从俗,易重随时,律缘人情也。况复出世正道,当须研虑日新,使有尺寸,不可悠悠自坠沟壑,无始常习,此生须分也。

次结示中,初叙古,为二:初指前所引;律下,斥彼妄加。三根各二,故有六心:一、自见,二、从他见,三、自闻,四、从他闻,五、从见生疑,六、从闻生疑。诸师又于从他闻见各生疑心,故有八也。阿关罪聚者,责其不知宗也。今下,次显今,又四:初示意。附事见行,即奉持相。自下,二、显略。终古,谓后世。俗下,三、举况。曲礼云:礼从宜,使从俗。(谓先王制度,临事不可常定。行礼当随事所宜,作使当随俗所尚。)易随卦云:随时之义大矣哉!(王弼注云:随之所施,唯在于时。时异而不随,否之道也。)律缘人情者,谓俗中法律,重轻虽定,及乎判断,须缘人情。缘,谓详察也。上引三文,以浅况深,当须适变,不可同古,广张无益。当下,四、诫劝。初二句劝修。研虑,谓准教治心。日新,谓精勤不懈。有尺寸,谓智解无漫。不可下,劝舍。悠悠,谓心无所归。沟壑,即喻恶道。无始常习,指出病根。此生须分,劝令截断。

【律】欲坏彼清净行。

【疏】文列欲坏彼净行者,述彼谤情,瞋怒隆盛,将事屠灭故也。

次释谤情,初科。屠即屠杀,犯重遭摈,义同杀也。

【注】谓言众僧灭摈,此人我得安乐住。

【疏】注中所明苦他乐自,畜兽之相共陵践也。

注中畜兽相者,尚非人行,况学道乎?

【律】若于异时,若问、若不问。

【疏】若于异时下,六、明自言相也。谤前首后,非是一时,故言异也。若问不问者,问是佛问,不问是自首也。

第六中,初释文。首字去呼。言佛问者,如注所引,或有不问而自首者,故两言之。

【注】佛敕比丘问能谤者,此事实不?若以无根谤他,获大重罪也。

【疏】注中所解可知。获大重罪者,律中若谤行人,一向入地狱,故言大重也。

注中引律,释报重相,不问净秽,但使谤他,罪无轻间,故云一向也。

【律】知此事无根说。

【注】彼比丘言:沓婆,清净人无如是事。

【疏】知此事无根说者,正是首词,非见闻也,注中可领。

次科非见闻者,即无根也。

【律】我瞋恚故作是说。

【注】由前次得恶房、恶食,怀瞋恨故,便谤彼耳。

【疏】我瞋故说者,既首须尽,恐有蔽匿之愆也。注中重叙,还述戒缘瞋本也。

三中,首须尽者,自述本情故。蔽,覆也;匿,隐也。

【律】若比丘,作是语者,僧伽婆尸沙。

【疏】若比丘下,引人入罪聚也。

第七,释文,可解。

【注】若以无根四事加谤,说而了了,僧残;不了,偷兰。若指印、书,使知相了与不了,其犯亦尔。十三难事谤者,同犯。除此非比丘法,更以余无根法谤,随前所犯。若谤比丘尼,亦同前犯。谤下众者,突吉罗。尼犯僧残。不犯者:三根说,实戏笑说,若疾说,独说,静处及错说等。

【疏】注中,初明僧尼同犯相,后明三众别犯相。就初又二:初明僧有成犯相,后明尼同大僧相。就初分三:初以四重谤,中以十三难,后以诸篇谤。文相未解,略以义分。

释:注义分中,次第三节,据合先分犯与不犯。

【疏】就谤、覆、说三种料简:初、谤覆说他;二、自谤覆说;三、僧尼互谤覆说。

料简标中,谤通大小,罪分两篇,覆说粗罪,同是单提,此三相滥,故须对简;而又自他及互,轻重不同,故列三门。

【疏】就前他中,约相又三:初以四重,次以二逆,后十三难。

初科总分中,二逆即破僧、出血,此入制科,故容谤说。

【疏】就初四重,明谤、覆、说。

【疏】问:约谤初二,轻重罪别,覆、说初二,同结提者?答:谤就治罚为言,随篇故有轻重。覆初二所以同犯者,重屏覆稀,轻露覆数,稀须轻制,数须重制,上下相就,故合一科。又云:初二护心义一,坏众不殊,故同一堕。说初二同提者,以重稀轻数,同护外信,俗人不练,轻重讥齐,故同一堕。

明四重中,初问。言初二者,即是夷、残。谤既两别,覆、说那同?答中,初释谤别。治既重轻,情容深浅,所以不同。覆下,次释覆说。初释覆罪,二义释之。初约稀数释,谓重多屏造,知少覆稀;残多露为,知多覆数。又下,次约坏众释。护即覆也。覆过不悔,众法不成,故云坏众。二、释说罪,亦二:初云稀数,即同上义;次护外信,讥无异故。

【疏】问:谤罪结三阶,论覆结二品,毁、恼、谏等戒,约篇则轻重,何故同提邪?答:谤就治罪论,覆从坏众说,轻重理须分,不同毁、疑等。彼以泛恼故,当时不论犯,如骂车木师,可是对犯也。

次问中,初叙谤、覆差别。谤对六聚,有残、提、吉,故云三阶;覆对六聚,则有提、吉,说粗亦同。次难三戒混同。即毁呰、疑恼、不受谏,此三戒并通六聚,皆共一提。答中,初释谤、覆,如上已明。不同下,次辨余三通是泛恼。如下,引事别证毁呰。律出骂相,云汝是除粪种、竹师种、车师种等,造车即木师也。

【疏】次明二逆十三难者。

【疏】谤逆得残,教轻摈齐故也。若实非比丘,是有难者,内无三根,冥然着实,则无谤罪,容得小罪,不同四重。谤人体虽污戒,是比丘故。比丘身上有难,与未罢道,谤亦残也。

次明逆难。明谤中三。初明谤逆。教轻,谓犯兰也。摈齐,谓治同也。若下,辨谤难,又二。初明谤实。犯轻,谓先受不得者,由无三根,故获吉罪。不同下,简异,对上可知。比丘下,次明谤实。亦重,即先受后难。生者,如黄门二形之类(与字错合作而)。

【疏】说逆亦堕,如舍利弗事证也,覆罪同之。若十三难实有,无覆说过;若虚,便无可覆说也。

次覆说中。初明逆罪。下引缘证。律云:舍利弗白大众,说提婆所为非佛法僧事。舍利弗心疑,即往白佛:我当云何在白衣众中说其恶?佛言:僧差故不犯。是知不差,说即成犯。若下,次明难事。实则非犯,虚则不成。覆说据实,思之可会。

【疏】二、明自谤、覆、说。初、自谤无罪者。谤他摈恼,枉治犯残,自过尚覆,岂辄言犯?自覆吉者。覆他过多,有本故重;自覆过轻,无本故微。自说义稀故轻,说他事数故重。

二、明自中,初科,三位自别。覆中有本者,本即指戒,以覆他自净,重制令露;自覆己秽,故不须制。

【疏】问:前言自谤无罪,今何自说得吉者?答:论谤在僧,自故非犯;说罪在俗,未具招讥,同故得吉。

次引难中,谤说有无,理非所隐,欲明教意,故复徴之。答文可解。

【疏】三、明僧尼互谤覆说者。

【疏】初明其谤。僧尼虽殊,枉治莫别,俱废正修,同犯僧残。

三、明僧尼互。初互谤中,尼是下流,谤同僧犯,故须辨之。文中所叙,同有二种:一、治摈同,二、废业同。

【疏】说覆以论。

【疏】僧尼互覆,罪无阶降,尼同类中,自分三品。

次明覆说。互覆中,初科罪同提、吉,故无阶降。同类三品者,覆夷犯重,覆残犯提,覆提已下皆吉。

【疏】问:尼说大僧,则违敬法,何故覆罪乃制提者?答:制尼说过,不对犯者,但明所隐,同类便得,故不露罪,情过得提。

释疑中,说既违敬,覆不当制。答中,初明敬法,不许对僧;但下,次明覆犯,自论同类。

【疏】互说之相,准前可领。

互说中,僧尼互说,同类自说,同是提吉,并无阶降,故云准前。

【疏】注中随前所犯者,举四篇谤,随谤分罪也。

牒释中,初科举四篇者,除四重也,随谤分罪,诸提吉也。

【疏】问:谤人恶说,还犯恶说者,及上初篇,还应大重?答:结罪分齐,各有指归,轻重有由,阶降论罪。小下无名,止同篇聚,若还有者,无穷之咎。

问:恶说中以能、所犯同,例上应尔?答:文初通示判犯不可一定;轻下,次明前判三位不同;小下,正答恶说同篇之意。

【疏】就不犯中,言说实者,有五:一、想心实;二、瞋境实;三、前事实,如张王、青、黄等;四、三根非互实;五、四戒不互实,如十诵四重互说成谤。

不犯中,想心实者,意谓不净也;瞋境实,所对不谬也;前事实,所见何等事也。余二可解。具五则开,阙一成谤。

【律】九、假根波罗夷谤戒。

【疏】第九,假根谤戒者。

第九假羊为见,故曰假根。

【疏】此戒与前,名同种别。此假异事,有见根相,即此见根,将以加谤,莫知本犯,故成假根。若异事见,向僧道闻,便是无根,落在前戒。乃至余根,类此有无也。解制意成犯,缘并同前,但假根为别耳。

简异中,名同者,并谤戒故;种别者,无假异故。此下,示假根。若下,简无根。余根类此者,谓见言疑,又闻、疑为头,互历亦尔。解下,指前,不两繁故。

【注】佛在罗阅祇。慈地比丘见羊行淫,便言:此羝羊者,沓婆也;其母羊者,即慈地尼。便语比丘:我今亲见,非前无根。比丘诘问,便自臣伏,举过白佛,而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初明羊、淫安可相似。便语比丘我今亲见者,对前无根,已被残罪;今似有根,定非滥故。

戒缘中,初叙起谤;对下,次出谤情,注云羝羊谓雄羊也。

【律】若比丘,以瞋恚故。

【注】如上所说。

【疏】就戒本中七句,如前戒说。

戒本指句如前者:一、犯人;二、瞋心;三、谤境,即异分等;四、无根;五、正重加谤;六、自言;七、结罪。

【律】于异分事中取片。

【疏】就第三句,言异分者。善见云:以羊当人,是名余分,事相似故。十诵云:犯初篇中,一一戒非比丘,失比丘法,故言异分。不异分者,不失比丘法故。片者,诸威仪事也。约四分中,如论释好。所言片者,人、畜乃殊,欲义非异。故以彼相,用同此犯,片非有乖,故曰取片。

释异分中,初科。前引二文,善见所释,颇符四分。次引十诵,欲彰部异。彼以四夷为异分,僧残已下并名不异分。诸威仪为片,谓于四夷中取少乖威仪事而兴谤也。约下,次明今释。初释异分,指前见论。次释取片,片非有乖,非犹无也。

【注】异分者,若假异罪、异趣、异人,若本在家,若假响。

【疏】注中解异分者,并非实犯,假余相谤,故曰异分。约相有五:言假罪者,见犯六聚,以初聚谤,或七聚通犯;想无故谤,或违想故谤,同犯残也。言假趣者,如缘起通之。言异人者,谓见比丘与所谤者名姓相同,以彼人犯,用谤此人也。言若在家者,以上罪趣及人增谤其犯。及论据刻,乃是异身,故非举谤。便就所谤缘身搜求,知本在俗有诸重罪,即以加举。僧又覆检,身虽非外,罪是异时,又治其谤。故下,又引假响,即时俱非本犯,虽闻何益?

释注中,初通释。约下,牒释。异罪中三。初犯六聚者,谓不犯夷。即体净者,二、三通犯,即是体秽。想无者,实犯谓净也。违想者,实重谓轻也。异趣如缘者,缘起因羊,余趣例准。异人中,名姓相同者,律云不清净人与清净人相似,名同姓同,即以此人事谤彼也。言下,释异时。初明究勘。三皆非己,故曰异身。便就等者,出彼转谤。律云若见闻本在家时犯淫、盗等,便言我见彼犯。僧又下,释假响。初明再刻。身虽非外,非异人也。罪是异时,道俗隔也。又引假响者,示彼重谤即时,非前异时也。律云比丘自语闻响声犯淫、盗等,便言我闻彼犯。假事兴谤,不出此五。知机立教,曲尽凡情。

【律】非波罗夷比丘,以无根波罗夷法谤,欲坏彼清净行。彼于异时,若问若不问,知是异分事中取片,是比丘自言我瞋恚故,作是语者,僧伽婆尸沙。

【注】辨相开通,并同前戒。

【疏】非波罗夷下,释同前戒,引用同解。

指余中,分句释义,并同前戒。

【疏】总解谏戒,四翻不同:一、十三同篇,而谏不谏别;二、谏有所为,广明破僧;三、破僧是同,而立两戒,摈谤拒僧,唯独立一;四、违僧谏同,罪有轻重。

释四谏戒总解四章

【疏】初、明同篇谏不谏别者。

【疏】须谏五意:一、性恶;二、显露;三、恼僧。

初章列五意中:初、业重;二、公白;三、搅众;四、抵突;五、自是已前九戒,虽有不具,必具此五,乃作法谏。初三可解。

【疏】四、倚傍有滥。前之九相,条然是非,更无有滥。傍倚圣教,过显群心,何须设谏?后之四戒,皆有倚傍。理行二教,是非交杂,真伪难分,迷情坠恶,事是可愍。故须僧谏,开悟迷途,冀彼弃恶从善,舍邪归正。

倚滥中,初科。初叙余戒。后下,次明谏戒,又二。初明倚教之过。佛法皆能诠理起行,故云理行。或可八正为理教,四依及余为行教。故下,次明设谏之益。

【疏】就明倚傍,各有所由。如破僧者,则傍四依八正;助破,则傍有善斯从;摈谤,则滥同犯已悔;拒谏,则制无德不须。各至本文,重为述也。

次科。初二句通示。如下,别显。提婆傍佛四依八正,立邪五法以胜于佛。助破者,谓是从善,反云此比丘是法语、律语比丘。摈谤者,见同犯已悔而不治罚,故云有爱等。拒谏者,谓律中非法无知,不应诃谏,故云莫向我说。

【疏】五、明坚执不舍者。

【疏】问:若以坚执故须谏者,如下言诤,始从一人,乃至多语,何为不谏?答:今立谏者,执据教事,影迹有滥,纵而不谏,便作大过,是故须谏。言诤执教,据理非犯,以教制之,不劳谏也。

五中。问意以七灭诤中,言诤亦是邪正各执,那不设谏?言诤有三品:用现前、多人语、毗尼灭;下品用三现前:一、人,二、法,三、毗尼;中品五现前,加僧及界;上品用五现,更加多人语。始终一人,即举下品之初;多人语,即上品之末。故云乃至。答中。初明四谏。作大过者,前二破法,后二坏众。下明言诤。据理谓非影滥,非犯谓无大过。以教制者,即毗尼也。

【疏】僧祇疏:加远有所防,或以轻遮重,以重遮轻。

次他宗中,彼疏解律,五义同前,复加此一;或下二句,释上远防。以轻遮重,前二为防破僧;以重遮轻,后二为防毁犯。

【疏】上之九戒,互阙不同,至时引出。

结显中,四、五二义,九戒通无。就前三中,漏、失等四,并是性戒,止有初义;媒、房并遮,不具初义,而媒有显露,房兼显恼;二、谤具三,于义可见。文令引出,故此略示。

【疏】又有人言:夫谏所为者有二,谓人事也。

【疏】事又有二:初、未成事,如破僧未竟;二、已成事,谤僧已了,谏表无爱。

次明二义。事中,未成摄二破。已成中,谤僧已了者,止是摈谤,义收拒谏,由先拒僧,后加谏故。

【疏】为人兴谏亦二:初、言对此人,为息外化不,即为此人破僧,初句非法想破,非法想说;二、言对此人,即为此人破僧,心迷谏悟舍故。

次为人中,唯简二破。初即正破。言对此人者,谓律中说为提婆制此谏法。然彼邪心已决,非正所为,故云不即为此人也。破僧下,引证。破僧犍度有四句,今用初句。彼云:若比丘非法言法,坚持此法破和合僧。彼自知非法想破,便作非法想说,言此是法、是毗尼等。如此破者,一劫受苦也。此证提婆心决,非谏法所被也(余二句如律)。二即助破。谏法正被,故云即为此人也。破僧下,引证,即第四句。彼云:非法说法想,说法想破。如此破者,不受苦。此即心迷,因谏方晓。此证伴党正是法所被也。

【疏】次明第二、破僧义者。

【疏】如来一代,有斯化迹,欲使邪正分途,福道路别,故示教迹,致斯不同。遗法同遵,求异难克,无由得有破轮之理。戒本虽列,相从说之,至于犯谏,万年无几。而世讲者,不畏死至,随相广诵,云余宏博,不知徒说,损费精灵。故须举要,识相知境,既不失功,由削繁故。四门分之:一、明破僧名体差别;二、羯磨法轮相对明破;三、明破僧时处;四、明二逆因果最初二义。

第二、破僧义。叙意中,初至无几,叙教意。初二句,示教起之始。欲下,显权巧之意。邪正分者,由彼破僧始分真伪,则使俗人知敬而修福,僧徒归正而修道,故云福道路别也。遗法等者,为绝后世邪恶不起,即法华云又现邪见相,方便度众生是也。戒本等者,显遗后所以。相从出者,非正要也。万年无几者,言其不多。而世下,次、斥繁广。不畏死至者,废弃光阴故。随相广诵者,耽着世论故。云余宏博者,逞弄我能故。精灵,即心神故。须下,列章。言举要者,去闲缓也。识相知境,令易晓也。不失功者,无虚废也。由削繁者,显今益也。

【疏】初、明破僧名体者。

【疏】僧者,西音,东华所翻,名和合众。具于理事,破方成逆。何以然邪?是僧故即事和,是宝故是理和也。

初门,释名中,初科。初翻名。具云僧伽,准羯磨疏,单翻云众。和合二字,乃是是义用。今释破僧,欲明所破,且从旧译,各有其致。事和谓六事同均,理和即证理无二。何下,即用僧宝二字以分两和,于义甚显。凡圣以论,凡唯事和,未见理故。初果已去,则兼二和;圣人证理,不违事故。

【疏】摩得伽云:舍八正,学余道,是轮坏;同一界,各羯磨,是僧坏。据此以言,说破僧者,必约羯磨法轮用分业也。

次科伽论中,初引文。轮坏即破理和,僧坏即破事和。据下,准决。破羯磨犯轻,破法轮成逆,故云用分业也。

【疏】据律,破僧亦有二种:一、破行轮者,佛说四依,资成断业;乃说五邪,乱佛正教。故文云今断我四圣种,又云二事破僧:妄语、相似语也。二、破众轮者,本是一和,今分两别:说戒、羯磨,同界各行故也。故文云二事破僧:作羯磨、取舍罗是也。

本律中,初总标,亦有二者:行、众二轮,即是理、事。一下,别释行轮,又三:初示轮;四依道缘,故曰资成;破惑证圣,故云断业。乃下,明破。故下,引示,有二:四圣种,即四依法:粪扫衣、常乞食、树下坐、腐烂药。圣道由生,故云圣种。提婆立五法,破上四依。律云:提婆告三闻达言:我有五法,亦是头陀胜,少欲知足,乐出离者,所谓尽形(贯下五法)、乞食、着粪衣、露坐、不食酥盐、不食鱼肉。我今持此五,教诸比丘,足令信乐。又下,律云:佛告优波离:有二事破僧:妄语(五中,后二提婆自制)、相似语(五中,前三滥佛四依)。次释众轮:初标示;说下,正明。初句示轮,下句明破。故下,引证,亦是告波离文。羯磨法别,舍罗翻筹,即是事别。此二既别,六和乖矣。所言轮者,摧碾惑、业,故得名耳。伽论局理,律通理、事。又理论中,论据八正,律约四依。四依道缘,八正道因,两文互出,义必相兼。

【疏】上显两僧,如何言破?亦无别有破,以八正、四依成僧之法,差此惑乱,应悟不悟,故明破也。又此羯磨、说戒,是御众之法,同界各行,互不相成,故明破也。

三中,初总徴。两僧,即理、事也。亦下,别释。初明破理和僧。又下,次明破事和僧。

【疏】二、明体者。有云:僧和以非色心为体。律中约相,全无出体,以委论故。如律云:僧者,四人若过也。僧义,如删补羯磨疏中广之。

二、明体中。初引示。非色心者,即目人假是非二摄。律下,指文。初示意。言委论者,即上所明出成论故。如下,正引。僧义下,指略。彼有五家出体不同,今当第二是彼正取,余四不引,须者自寻。

【疏】二、明破法差别,先定轮体,后对论破。

【疏】初、明法轮二种:一、行;二、教。

【疏】所言行者,无过八正。用譬世轮,语、业、命三以为戒毂,见、思二正以为慧辐,念、定二正以为定辋,方便精进为转轮人。若依修行,出生死道,故名行也。

第二、对明定体中。初科三。初、标示。开三学为八正道,一切行相无不摄尽,故云无过也。用下,喻显世轮。毂在于中,众辐所凑;辋在于外,围于众辐。即喻戒是定、慧所依,定是慧之外护。若下,三、结合。

【疏】二、就教者。本是一和,今分两别,以如来法轮化被三千,该通道俗故也。是以调达唱说五法是,四依非,乃至地神、天神唱告三千世界,禅诵不行。如鼻奈邪云:诸佛常法,食时僧坏,至暮还复。中间天人无悟道者,天地闇冥;若暮不和,天地翻覆故。

次科,初标示;以下,正释,又二:初叙佛法轮;是下,明提婆反破。初明破法;乃下,示破境;如下,明破时。诸佛常法者,决权疑故;中无悟道,即破义故。

【疏】第二,相对明者,有九不同。

次对论中,前约行教通明二轮,此用九义对显差别。

【疏】初、就人明破者。羯磨为言,通僧及尼,俱有破义。法轮一种,唯据比丘,余众不可。故尼是女报,号佛无信,三众未具,不合羯磨也。

初人中,羯磨通二众,法轮局大僧。女人有五碍,不得作轮王,释梵二天王,魔王及佛。所以尼女号佛,人无信者。下简三众,二破俱塞。

【疏】二、假佛明破者。若破羯磨,不假自号为佛,又佛不入羯磨僧故。若破法轮,必须伪佛,以僭敷化故。杂心云:族姓端正持戒,多闻辨才,见行增上,恶希望故。非爱行人,易轻动故。智论云:我三十相,减佛无几,弟子未集,若众围绕,与佛何异?思惟破僧,自称作佛。

二中,羯磨摄僧法,故不假佛;佛在应供僧,故不入羯磨;法轮竞化,故须假佛。僭谓下位,僭越于上。杂心下,引证。初列五德。族姓者,同释种故。端正者,有三十相故。余三可知。彼文续云:彼自立为大师,故犯戒者,非能坏也。见行等者,此明提婆具上诸德,令诸比丘乐慕受化。彼论先出偈云:大师及是道,诸比丘异忍,碍坏和合僧,所谓见行坏。解云:谓比丘起如是恶希望:提婆达多是我大师,非瞿昙。彼所制五法,是道,非八正。(此释偈上二句)当知是坏僧。(释第三句)又问:何等人破僧?答:所谓见行增上者,见行人坏僧,恶希望故;非爱行人,易轻动故。(此释末句)今详内外两凡,具见惑者,名见行人。又内凡尚浅,故云增上。初果已去,未尽思惑,名爱行人。圣人证真,不可轻动,故云非也。即下云凡夫轻躁,易可破坏是也。智论即提婆自谓三十相者,唯无足下轮相,及无见顶相耳。十二游经云调达四月七日食时生,身长一丈五尺四寸等。

【疏】三、就数明破者。磨羯下至同界八人,别行众法,彼此不成,僧不得益,故云破也。言法轮者,下至九人。所以须者,故调达邪佛替正佛宝,所说五邪替正法宝,三闻达等替正僧宝,故能破五人。一佛、四僧,所破唯四,故九成破。所以如来不入十数者,俱舍云:破在别处,不得亲对世尊:一、以如来不可轻逼,二、以言教最可信受。故杂心云:大师在众中,彼无威光故。

三中,羯磨八人者,两处各成众故。彼此不成者,互望别众故。法轮中,初标徴,故下,列示。初出能破。主及四伴,通为五人。由非真佛,故在僧数。一佛下,示所破。法宝可知。文中不列师徒五人,而言四者,佛宝位别,故不在数。故能、所十人,但云九耳。所以下,徴示真佛不入之意。俱舍破在别处者,以对能立所,故云五人。及论正破,不在佛会,如下文说。破在伽耶。轻谓轻陵,逼谓逼恼。言教可信者,若在佛所,必受佛化,破不成故。下引杂心,共成三意。

【疏】四、就界内外明者。羯磨僧破,要在加法界内,两众别行,不通界外;法轮僧破,初秉法时,唯在界内,后破行法,通界内外。

四中,羯磨:一、须加结,二、局界内。法轮中,初秉法时者,以提婆先自布萨,破羯磨僧,故须局界;后方行化,则不定处。准下,先在王舍破行,后于伽耶坏众,与此不同。今详破众已后,行化未息,故云后耳。准知前后皆通内外。

【疏】五、就凡圣二僧明破。羯磨破者,真俗俱能,圣人事迷,容生别众,非法故也。法轮僧破,唯俗谛僧,圣人识达,必不从化。故成实云:凡夫轻躁,易可破坏。若得世间空无我心,尚不可破,况无漏也?

五中,真即四圣,证真谛故;俗即两凡,具烦恼故。法轮中,初正明;故下,引证。世间空无我心,即内凡世第一人分。见空理者,则知尔前犹可破也。无漏即初果。

【疏】六、就方明破者。羯磨所破,通三天下;破法轮僧,局在南洲。故杂心云:三方有八羯磨坏,阎浮有九法轮坏也。

六中,羯磨不对化主,故通三州,不通北州;法轮对主,唯局南州,不通三州。下引杂心,证上通塞。八、九并约人数,如上可知。

【疏】七、就时明破者。羯磨通于二世,法轮唯佛世故。彼论云:牟尼般涅槃,未结界前后,息肉未出时,又无第一双,如是六时中,不名破法轮。

七中,初科。羯磨通现未,法轮局现在。彼论亦即杂心偈中通明六时,正用初句证成上义。真佛既灭,无可竞化,故不通灭。后未结界者,以破法轮必兼羯磨,非结界地羯磨不行故。未立结界,则无破僧。前后如疏自释。息肉未出者,准俱舍解,于正戒见未生破毁时也,即以息肉以喻毁破。息合作瘜,谓臭肉也。第一双者,杂心云:未建立第一双。准阿毗达磨解,未立止观第一时,谓止观二法名双,超诸法门,故云第一。由立止观,令众修习,识别邪正,必无破僧。初后三句各明一时,第二句含三时,故结云六时。

【疏】所言前后者,昔人约破僧以分前后,无第二破故。若尔,何故破僧通于季代?答:唯可方便,终非究竟。

次科昔解中,初牒文。昔下,正引。彼以正破为中,未破为前,破已名后,义非再破,故云无第二也。若下,释难,可解。

【疏】俱舍中解前后云:初者,转法轮未久;后者,将般涅槃。二时大众同修一味,无破者故。

次引论中,即以鹿苑初成为前,鹤林将灭为后。若尔,与昔解何别?学者详之,须知有别。

【疏】八、就罪明破。羯磨破者,轻兰非逆;法轮破者,重兰得逆。何故不同?多论有九:一、以正破正,法轮以邪破正;二、但失事益,损微过轻,法轮破者,失理解故重;三、弟子破师故重,同徒相破故轻;四、但破行者轻,理、行俱破重;五、唯损出家轻,道、俗同损重;六、羯磨但情乖,法轮情、法失;七、羯磨二众离,法轮七众破;八、羯磨定不破法轮,法轮喜破羯磨故重;九、羯磨唯损僧,法轮通三宝故重。以偈束曰:非正理事师徒别,一教二教道俗离,情乖法乖二七众,定喜三宝一宝持。

八中,初明异。羯磨但违制教,法轮、制业俱犯。何故下,释异所以。多论九义,对明重轻,文或不具,一一宜以羯磨、法论标其上,并用故轻、故重结其下。又唯第三上重下轻,余并上轻下重。一、二、四、八,并约法论,而有邪正、事理之别;三、五及七,并就人辨,须分师资、道俗之殊;六及后九,则兼人法,宜辨人情、三宝之异。后偈收束,临时配对,摄繁从要,照对易明。有本除去,未知何意。

【疏】第九,明报有二不同:破羯磨僧,不堕无间;破法轮者,以成逆故,生报阿鼻一劫受苦。如成实云:不但破僧,若言无罪福,供养善人父母无报,令多人作不善业;又如邪人害正见者,故谤圣人;又杀圣人等,事重心重。如此诸罪,皆堕阿鼻。

九中。初羯磨。犯中品兰,故非无间。准杂心论,堕嗥叫地狱。法轮三种定:一、生报定,二、阿鼻定,三、一劫定。下引成实,通明无间。文有三节:初、即拨无因果,二、即执邪谤圣,三、损害福田。又如僧祇,毁犯四重,并无间业。请观此文,自捡行业日用所存,宁不畏慎?

【疏】第三,破僧时处。

【疏】初、破僧时,仿佛二法,用拟邪化:一、立五邪以为行法,替正四依;二、立非法羯磨以为众法,替正羯磨。所以王舍城时忍五法者,止是破行;后至伽邪羯磨说戒,方破众法,始是究竟破法轮僧。

第三,时处正明中。初明立法。行法被自行,众法为轨众。且依律示,论中八正道亦行所收。所以下,示时处。王舍城即游化之境,伽耶山乃住止之处。方志云:伽耶,世谓灵岳,亦云象头山。提婆始于王舍行化,有五百新学比丘信受五法,随往伽耶布萨。二法俱破,方成破僧。

【疏】故僧祇云:调达向伽邪山,佛唤不得,便作羯磨,为后世名誉。乃至三唤云:我已说戒竟。佛言:非法人已作竟。如法人自作布萨,便说清净,如满月偈等。以此文证,破在伽邪。

引证中,佛唤者,如来遣阿难往唤。

【疏】问:调达说戒,如来、僧等同界,何得成者?答:一破已后,两不相足,如拘睒弥说。

问答中,由不相足,不妨同界各自成法。如下,引例。拘睒弥说,即律犍度。彼明拘睒弥国比丘斗诤,破为二部,各自说戒,佛判成法。彼是非异见,犹不相足,况今邪正两分,不复疑矣。

【疏】第四、明二逆偷兰因果者。

【疏】如昔解云:出血偷兰是方便,以杀佛不成故,而是最初。以智论云多闻持戒九清净人得破僧者,若是第二,何名净也?

第四,出血中。昔解方便,则与今同;判为最初,则与今异。彼据智论,既云清净,岂非无犯?

【疏】今解不尔。五逆之罪,犯则无初,外道犯逆,即灭摈也。

今解中,初判定;外下,引例缘出受戒。十三难中,制教开初,业道无初。外道犯逆,受已灭摈,显是业道,何得有初?

【疏】若尔,无初,云何出血方始破僧,而名清净者?答:于摈罪无违,故云清净。

初难中,通前智论,业道虽成逆,制教是方便,故不违摈法,而得名清净。

【疏】若尔,何故杂心云若犯余无间,不得破僧?答:谓未受前而犯三逆,以受不得,非比丘故;出血偷兰,可忏净故。

次难,以无初成逆,违心论故。答中,三逆即杀父、杀母,罗汉释上,余无间也。逆业障戒,无破僧理,兰罪可忏,故称清净。

【疏】破僧偷兰,是究竟,非方便故。以本心规夺徒众,坏僧断法,归从己见,畅满心腑,更无进趣,故果兰罪。

次破僧罪,初科。初判定;以下,释所以。偷兰因果,各有三品,此中二罪,并是上品。

【疏】是第二者,过状显彰。佛自诃责,重罪一劫,因果既明,故违而犯。如见论云:破僧无最初,以违佛谏故。

次第二中,初义判。佛既诃谏,即同先制,故无最初。如下,引证,于理显然。

【疏】问:破僧是第二,违谏最初者,即僧谏中诃云不舍得重罪者,应亦第二,同佛谏故?答:破僧者,所谏事也。谏时谏破僧,作时作破僧,故知破僧是第二。谏时不谏于违谏,故违谏僧残是最初。大能解也。

次难中。破僧逆兰,则无最初;违谏犯残,即开最初,故引为难。僧谏、佛谏既同,有初、无初何异?答中。佛谏破僧,则谏、犯不别;僧谏违谏,则谏、犯不同。僧亦谏破僧,彼犯由违谏故也。后句称美,必引他文。

【疏】问:比丘逆罪,是有初不?答:无初也。初对佛教,逆非佛制。

三、问答中。初问答文,判罪极明。以开初无犯,并约制教而论;五逆之罪,自据业道而辨。今明比丘犯逆,制教则三夷二兰,业道则通归无间;犯制教则依法治摈,违业道则一劫沉沦。忏制须准律宗,悔逆自从大教。若兹以判,罪相天分,前后教门,不复疑矣。

【疏】问:同是逆罪,谏有无者?答:破僧倚傍,须谏使分,余无滥故,不须设谏。

次问,以五逆中唯谏破僧故,答中余四杀逆,故无所滥。

【疏】问:俗人犯逆,有初以不?答:无有初也。既是生报之罪,无出家修道义也。

三、问:俗人无初,如前已示,欲生下难,故复问之。又复此据来投受具,望在俗犯以为初耳。答中,是生报者,示障道所以。

【疏】若尔,何故涅槃阿逸多犯三逆,佛听受具者?答:犹自无初,望诸比丘不许度故,焚烧僧房,值佛法王,不同常教。

引难中,阿逸多杀父、害母、杀罗汉,来投出家,诸比丘不许度,便欲烧僧坊,佛开为受。既不障戒,则似开初。答中,比丘不许,即是无初,缘难暂开,故非常教。

【疏】大门第三,俱破分二戒,余后单立一者?答:破僧事大,立主假伴,谏主不舍,故立初戒。当谏主时,伴助劝僧,即便谏伴,由不舍故,立第二戒。余后二戒,一人独办,不假主、伴,故无两戒。

第三,重单中,初标徴,此明四谏。破僧分二:摈谤、拒谏各一。单两不同,故此辨释。答中,初叙破僧,立二所以:一、以事大,二、兼主伴。后释余二,异上可知。

【疏】大门第四,同违僧谏,齐如此四戒,九十一堕,得罪轻重,举不举者。

第四,标中。违谏五戒,四残一堕,轻重不同,此一异也;又犯残不举,犯堕须举,此二异也。

【疏】昔解云云,何由披出?今直据理,随事重轻,故分轻重。如杀、盗、媒长,乃至众学,岂非事之大小邪?

释轻重中,初科。初斥古义。钞引云:一解:今此四戒,皆倚傍行教,言说相滥,朋党相助,事成破僧。前二坏法轮,后二坏羯磨等。说欲不障,于理教有违,僧法无滥。又复口说,未犯根本,所以事微,故结提罪。此所谓云云也。披,分也。今解中,初立义。如下,引例。随事重轻,义通一切,故总举诸戒也。

【疏】问:若随事大小故违谏,罪有阶降者,我未谏前,亦应随事,不应同吉?答:谏谏元事,不谏罪,何妨说事有轻重?

释疑中,初难。由此五戒,未作白前,坚持不舍,并犯吉罗;若云随事,合分阶降。答中,但分所谏有别,而未尽来难,留在下科。

【疏】若尔不同,何因皆吉?答:大有道理,稀数不同,事大作稀,事小作数,是故俱吉。谏本依事,随事大小,如前解也。

次难答中,论犯自缘稀数,据事何妨重轻?

【疏】问:对举以论,何故彼有此无者?答:九十谏竟,便即出举者,为明能随举人,有同犯故。若不出举,无由得结能随之过。此四谏竟,若有不见,亦合作举,以随不见,但得吉故。既不同犯,不劳须出。

次举不举,问意可解。答中,初明后戒有举,以随举戒相连次故。次明四谏无举。论举有三:一、不见举,二、不忏举,随顺此二犯吉;三、恶邪不舍举,即说欲不障也,随顺犯提。今此四谏,举唯上二,随但轻吉,能所各篇,故不同上。

【律】十、破僧违谏戒。

【疏】第十,破僧违谏戒。

【疏】意亦有四。

【疏】言制有三。所以不听破僧者,僧众和合,义无乖异,理应详遵,如水乳合。今反倚傍理教,说相似语,惑乱群心,坏僧断法,坠陷无辜,为恶滋甚。故须圣制,意在于斯。

第十,制意中,初科。初叙僧义。详谓审其邪正,遵谓禀其法制。今下,明破义。文叙四过:一、倚教,二、惑众,三、灭法,四、损他。具上诸恶,故云滋甚。滋,益也。

【疏】二、须谏意。然彼邪人,倚傍佛教。乞食等四,生圣之缘,趣道远因,说缘为种;正语等八,生圣之因,趣道近法,正为圣体。称法而谈,名为正见。邪人反说,颠倒教理,是非两滥,言同意异,真伪难分,迷情坠恶,实可怜愍。须僧设谏,开示是非,冀彼改迷从正,弃恶就善。是以须谏,意在于此。

次科三:初叙法轮;邪人下,次明破灭。颠倒教理者,业疏云:彼以八正为缘,四依为因,五法仿同四依。又并制尽形,出过四正,故云是非滥也。须下,正明立谏冀望也。

【疏】三、结罪意。然彼众僧详心设谏,明显是非,开示令舍,而专执己见,不肯从劝,违僧命重,情过得残。

三中,初滥设谏;而下,次明违犯。

【疏】二、释名者,可解。

释名中。破僧是所作事,违谏即所犯过,二并所防,戒是能防,下例此释。

【疏】三、具缘者有五。谏不虚设,必有所为,所以第一明立邪三宝,作破僧事。邪三虽立,若不行化,无容设谏,是以第二立邪五法。行化于时,化而不谏,或谏不成,本无其罪,故次第三如法设谏。谏虽如法,闻谏顺从,亦无其咎,是以第四闻谏不舍。事虽拒谏,若谏未竟,不成彼罪,故须第五作三法竟。如此生起,类通诸戒,上来大繁,下去无也。

具缘中,五、次第相生,以彰教意。

【疏】阙缘不须,事稀故削。

阙缘削者,准上缘成,自可通晓;但五缘中,备具名成,少乖号阙,则前后诸戒,无不解也。

【注】佛在弥尼楼国,度八释子,诣瞻波国,并证增上地,唯提婆达得神足证。佛还罗阅祇,提婆教人害佛事发,恶名流布,利养断绝,便别众食,为佛诃责,因即破僧,举过设谏,而制此戒。

【疏】就此戒缘,初明八释,出家提婆神足证者,为取此人为谏事主故;次明别众食缘,分属九十,文相可解。

别释中,戒缘二段。初释出血。但出其意,即注中初至断绝一段文也。八释子,皆如来宗族。提婆是斛饭王子,佛之堂弟。梵云提婆达多,或云调达,此翻天热。生时诸天心热,故余人皆证增上地,即初果也。唯提婆为利养故,诣佛求学神通,佛不为说。复至舍利弗、目连,乃至五百弟子,皆不为说。阿难是亲,未得他心,授与通法。提婆入山,学得五通,教阇王杀父,语言:我作新佛,汝作新王,岂不快耶?佛还罗阅祇,即王舍城。提婆遣人害佛不遂,乃自推山压佛。密迹金刚以杵拟之,碎石迸来,伤佛足指,是为出佛身血也。次下,释破僧。以别食为始,分属九十者,后别众食,亦由此缘。

【律】若比丘,欲坏。

【疏】就戒本中,三双,一只也。谓谏所谏人,谏所谏事,为一双;二、彼比丘下,屏谏、拒屏谏,为第二双也;三、彼应三谏下,僧谏、拒僧谏,为第三双。未有僧残,是一只罪也。一切谏戒,例皆准此。若解分齐,无由混乱。

次释戒本,总分中。初标。谓下,释。三双者,初是所谏,余二并能谏、屏谏,旁引僧谏,正被一只即犯科。一切下,点示。类通诸谏,不复分也。

【疏】就初,若比丘者,拒谏人也。

释:第一,双拒谏人,即此戒犯人也。

【疏】欲坏已下,谏所为事,分三:欲坏和合僧者,明始心也;方便受坏下,立邪三宝也;坚持不舍者,行化于时也。

【疏】就初又三:欲坏者,出破正之道理也;和合者,明正法也;僧者,所破正人也。具此三故,成前逆兰也。

次所谏事,释始心中,初科,破正道理,即九邪法。

【注】言破坏者,有十八事:法、非法,律、非律,犯、不犯,若轻、若重,有残、无残,粗恶、非粗恶,常所行、非常所行,制、非制,说、非说是也。

【疏】就解初句,出道理中。律但言坏,注中广解。初言破坏十八事者,明彼邪人方便立法,正众须分,其有十八也。就中,九对半有,如非论中广解,何得隐略?

初句中,初科。十八法中,九正九邪,故云半如非也。论中,即下多论。

【疏】一、法非法者,多论云:八正真轨生神解,是趣道近因名法,彼说为非;五邪不能生解为非,彼说是法。

牒释中,初对八正真。正故非邪,真故非伪。轨谓轨范行人,神解即心慧。

【疏】律者,八正真能调身口,离于七非,称律,彼为非律。五邪反前,彼说为律。了论解五正道分是法,五邪道分非法,彼说反前可知;三正道分是毗尼,三邪道分非毗尼,彼说反之可知。

二中,初约义释;次引了论,即离八正,兼释前科语、业、命三为毗尼,余五为法。

【疏】多论所云:犯者,不剃不剪,佛制有罪名犯。调谓有命,若不剃剪,说为不犯。言不犯者,心念作恶,虽未身口,理违恶微,不制有罪,说为不犯。调说心起三毒,最是过本,反说为犯。了论云:罪者,过如来所制;非罪者,顺如来所立制故。

三中二。初释犯。发过半月不剃,瓜过一麦不剪,并吉。彼谓系属人身,生长不息,即同有命,剪除成损,不剪无害。言下,次释不犯。意地心念,小机不制;彼不知机,例说为犯。下引了论,与上小异。彼名罪非罪过。佛制是罪,彼说非罪顺;佛制非罪,彼反说罪过字;彼正作违,

【疏】言轻重者,多云犯遮恶者为轻,调见坏叶堕龙,便谓一切草木皆重。重者,初篇业思一形永障为重,调见先作无犯,便言淫、盗俱是轻也。

四中,初科。初明轻说重。彼见坏叶堕龙者,即伊钵罗龙,曾断伊罗叶,今受龙报故。次释重说轻。彼谓四重,并开最初故。

【疏】了论云:轻重两相,各有二缘,由于罪制,各有四句:一、由罪重,不由制重,如杀畜生,性罪故重,不在前二,故非制重;二、由制重,不由罪重,如杀草木,非后二篇名制重,体遮故罪轻;三、由罪重,亦由制重,如初四夷,是性罪故罪重,即初篇中制亦重故;四、不由制重,不由罪重,如众学戒,是遮非罪重,末篇非制重。轻有四句,比前反取,可知。

次科了论,即约业制相对互织为句。初出重句;轻下,例出轻句。应云:一、由罪轻,不由制轻;二、由制轻,不由罪轻;三、由罪轻,亦由制轻;四、不由制轻,不由罪轻。还约上戒反对配之。此明佛制轻重之相,彼于诸句一一反说耳。

【疏】有残无残者,多云:犯下四篇,非一生障,名曰有残调说无残;若犯初篇,永丧道芽,则名无残调说有残。

五中,初科多论可解,但明相反,不出其意。

【疏】了论解云:正量、上座二部,所释同上。多部云:七聚之戒,从下第七,上至第一,若犯第七名无残,上六不犯名有残。乃至第二篇犯者,下之六聚名无残,虽未并犯,即兼破义。上之一聚名有残,若犯第一随一戒,一切诸戒并无残。

了论中,初指三部义同。云下,复加细释。前对五篇,此约七聚。乃至者,合云:若犯第六,下二聚名无残,上五名有残;第五、第四、第三,并以下为无残,上名有残。上必兼下,下不通上。此明犯下六聚,通得有残;若犯初聚,一向无残。彼并反说,如上已明。

【疏】问:犯一重戒,止于余聚种类可破,自余三重不可兼犯,云何一切名无残邪?答:如人四处不可损伤,伤一即死,不待余处,重戒例之。

释疑中,以下诸聚,总归四重,种类相通,可有破义理无通该异种之戒?答:文亦出多论四处,谓脑、咽、心、腰也。

【疏】言粗恶者,如母论云:初二篇方便,若身若口,无惭心故,犯浊重偷兰,名粗恶也;非粗恶者,波逸提。下及余偷兰也,彼皆反说。

六中,初科母论,除前二篇,就后五聚以分两别。

【疏】了论解云:言粗有二:一、意,二、罪,翻此罪粗。意粗有四:一、邪见,拨无因果;二、不信,苦、乐等报;三、放逸,不爱惜所受戒,纵意造恶;四、浊重,贪、瞋、痴也。次用四句分别:一、由意粗,不由罪粗,若由四意杀草木等;二、由罪粗,不由意粗,非前四意轻尔杀畜;三、由意粗,亦由罪粗,用前四意行杀等罪;四、不由意粗,不由罪粗,离四意杀草木也。非粗亦四:一、由意非粗,不由罪非粗;二、由罪非粗,不由意非粗;三、由意非粗,亦由罪非粗,轻尔损草木;四、不由意非粗,亦不由罪非粗,重心杀生者。

次科,初总示。二、粗翻,谓翻、对意。粗四中,初二相滥。但第二者,未必邪见,止不信耳。行者观此四心,用省己行,污戒堕恶,孰不由斯?次互织为句,又二:初粗四句,后非粗四句。相翻互历,配对大同。非粗四中,初即前二,二即前一,三对前四,四对前三。

【疏】常所行、非常所行者,多云:八正道常所用法,调说非常;五法非常用法,调说常所用。了论云:非常行者,非佛所作、所习也。彼即说:是常所行者,是佛所作;入定说法,受现法乐,是佛所习。彼又反说:

七中,多论可解。次了论中,非佛作习,即邪见诸恶。

【疏】制非制者,多云:五篇戒,佛金口制,调说非制。五法非佛所吐,名为非制,调说为制。

第八,易解。

【疏】说、非说者,四是重禁,余是轻,约此名正说、调说为非。四禁为轻,余篇为重,是名非说、调为是说。

【疏】了论云:非如来说,非如来教。彼即说是如来所说。五阴、十二入、十八界,乃至八万法门,对治众生八万烦恼,令其观察,是如来教;十二部经名句文,是如来说。彼皆反之。

九中,了论,初明说非为是。非如来说及非教者,如五邪世典之类,名言为说,法门为教。五阴下,次明说是为非。

【疏】即以此法,心怀知是,口说言非,异见异忍,为他人说,是名邪佛之法宝也。

总结中。心知是者,心不应口也。口言非者,语不副心也。异见异忍是自损,为他人说即害他。邪佛法宝,总前半九法也。

【律】和合(一羯磨,同说戒)僧(四比丘,若五,若十,乃至无数也)。

【疏】言和合僧者,释僧义也。和是僧家法也,数是僧家相也。故注解中,羯磨、说戒以表和法,即六和之中戒、见同也。注引四人已上,即六和中三业同也。此明调达以前邪法,引得正众四人已上,从己见也。

后二句中,初释文为二:初总示;和下,别释,数即僧也;故下,释注。初段戒见同者,乃二种法同,义兼利同,即内三和也;后段三业,即外三和。此下,点示,即所破也。

【律】方便受坏和合法。

【疏】方便受坏僧法者,劝诸受法,令敬奉也。

次立邪中,方便即能劝,受坏等即所劝。

【律】坚持不舍(谓住十八法而破僧也)。

【疏】坚持不舍者,行化于时,同佛引喻,犹不止也。注解坚持,谓心安邪法,广化天下也,彼比丘下是。

三、行化中,初释文坚持,持即执也,同合作闻,疑是写误,谓佛亲谏不止,明其坚也;次释注中心安者,释住义也。

【疏】第二,双屏谏,拒屏谏也。

【疏】就此屏文,明僧屏两谏,差别十门。

【疏】初、约人不同,分二谏者。僧谏唯僧四人已上;若论屏谏,不问僧尼、具不具位、道俗多少,通别来谏。二、约法不同。僧用白四,屏用余言,种种方便,得止便罢。三、就处不同。僧据作法,同界相谏;屏谏则通,不问自然、作法、同界、别界,皆制相谏。四、就立戒多少,分二谏者。违僧谏戒则多,如此篇中有四,九十中有一。尼第八戒及八僧残,立戒虽多,谏事则少,具五义者,方得立之。故此一谏,唯谏一戒。违别人谏,立戒虽少,如九十中:一、不受谏,以谏作犯;二、拒劝学,以谏止犯。立谏虽二,通于七聚。五、得罪轻重不同。别人谏中,通谏七犯。若违未作,但结吉罗;若作犯提,据犯通于轻重。僧谏之中,随事大小,结夷、残、提,可以情求。六、结罪分齐,分二谏者。僧谏约白及羯磨,多少不定。屏谏未竟,吉;谏竟言了,提。七、语默不同。僧谏语默同违;别谏拒劝,由言故犯。八、止作不同,分二谏者。僧谏作、犯,别通止、作。九、已、未不同。僧通已、未,如调达等,局未摈谤,是已成也;别据未作,若作业成,既往不咎也。十、相成不同,分二谏。如僧祇:先屏处,一人三谏,三越;二、众多人三谏,不止,三越;乃至三羯磨,四兰。谏竟,合前十罪,共成一残,无别小罪。如五分中:三羯磨未竟舍者,作三吉、三兰悔。不同四分未白竟有吉,三羯磨未竟有兰也。

第二,双料简十门。前三并由僧谏秉法,屏不作法,故分二别。四中,初总标。违下,次别释,又二。初明僧谏制多事少。僧有五戒,尼八夷中第六戒,僧残中八戒,共有九戒。五义即前性、恶等五。次明违别制少事多。九、十中,不受、拒劝二戒并谏,通篇聚故也。五中,别人即屏谏,所谏通七聚,拒谏兼提、吉。僧谏中,大则犯夷,如尼第八中;如诸残下,即犯提。随事各定,故不同前。六中,僧谏不定,如后注中屏二品定。言了,即拒谏也。七中,僧谏但令不舍,默亦成违。八中,别通止、作。不受谏作犯,拒劝谏止犯。九中,僧谏已、未,各收二戒。既往不咎,文出论语。既,已也。咎犹责也。十中,言相成者,谓屏能成僧,僧不成屏,故云不同。初引僧祇。越即吉罗异名,合因成果,故无别小罪。四分但分僧、别两谏,不论一与众多。五分三吉,应是屏处三谏。僧祇五分僧谏止有偷兰,唯四分白未竟吉,故云不同也。已上十门,前三并十,据能谏不同;四与五、六,约制法差别;七及八、九,就所谏分殊。则僧、屏两谏,条然可见。

【律】彼比丘应谏是比丘言:大德!莫坏和合僧!莫方便坏和合僧!莫受坏僧法,坚持不舍!大德!应与僧和合,欢喜不诤,同一师学,如水乳合,于佛法中有增益安乐住。

【疏】就解屏谏分二:从初至坚持不舍来,一往牒过,示知非法,莫坏莫受;二、大德!应与和合下,劝同和相。

【疏】初中。彼比丘者,如法比丘见行非法,故自陈谏。谏是比丘者,是行邪法人也。初莫坏者,牒始心于佛不忍,思欲破轮时也。中莫方便者,牒共四伴计校时也。后莫受下,牒其行化于时,不须破僧,不须受法也。

次正释牒过中,初释比丘,明简邪正;初下,次释坏僧,次第三时。

【疏】二、大德下,上有所劝不为,故下必有所为也。

次释劝,同总分中,上劝不为,即前坏僧也;下有所为,即后令和合也。

【疏】就劝同中,初、举喻示谏,二、举有益示谏。就初法中,初与僧和合者,成僧义也。俗以和为贵,僧以和为义,必同六相,方成僧体,如何同戒而欲别见?此劝体同也。

次科,劝体同中。俗以和为贵,论语云: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六相即六和,内外各三也。

【疏】二、明不诤同师学者。世有诤者,由异学故。今同释姓,师本无殊,有何意见而欲乖异?此劝行同也。

劝行中,异学,谓各从师。同释姓者,非异族也;师无殊者,非异禀也。

【疏】如水、乳合者,师乖见异,义则有殊;师同见合,理则无别。如乳合乳,如水合水,不得云乳合水,以相合非体,鹅能别故。

释喻中,乳即水之甘味,与水体别,唯鹅王能别取而食之。既非一体,法、喻有乖,必须二物各自论合,故云不得等。

【疏】二、于佛法中增益安乐者。良由舍除异见,同体行和,如法修道,必除生死,得涅槃乐,故曰也。增益者,超凡夫界也;安乐者,绝三苦也。

举益劝中,初、通释。同体行和,蹑上二劝也。除生死者,即增益也。得涅槃者,即安乐也。增下,别释。凡夫界,即三有也。三苦者:一、苦苦(苦从苦缘生故),二、坏苦(为坏相所坏故),三、行苦(无常迁动故)。既超三有,永绝三苦,故安乐。

【注】应语彼言:可舍此事,莫令僧作诃谏而犯重罪。若用语者善;若不用语,复令余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若王、若大臣,种种异道沙门、婆罗门求第。余方比丘闻知其人,信用语者,应求谏之,是屏谏也。

【疏】注中可知。

点注中,文有二段:初自谏;若不下,求他谏。初求近人;若余方下,求远人。

【律】是比丘如是谏时,坚持不舍(拒屏谏也)。

【疏】是比丘如是谏下,四、拒屏谏也。是比丘者,通能、所也。就拒谏时,望残未成,但结小罪。

拒屏谏中,通能所者,义兼两释,从所尤亲,就下判罪,如上已明。

【律】彼比丘应三谏,舍此事故,乃至三谏舍者,善。

【疏】彼比丘下,明僧谏相,乃至三谏舍者善。何等善邪?一、以本谏不成残故,二、以屏谏非提罪故,三、以所犯不成兰,故曰善也。

第三,双初科,释文。三义释善无非离,犯不成兰,即破轮罪也。

【注】彼比丘应集僧羯磨,如谏作白已,应更求,乃至一羯磨、二羯磨亦尔。

【疏】注中明僧和相,随其白羯磨一一住问者,明谏法也。故约白羯磨中间住谏,冀彼回心从善,何得诵过成犯?则非本意也。

释:注中明谏法者,以白四羯磨止是告僧,故须随法加劝,方名谏法;中间住者,谓四法、三住,欲彰谏意,不为成罪。

【律】不舍者(拒僧谏也,后戒例尔),僧伽婆尸沙。

【疏】不舍者,拒僧成业相也。

【疏】问:此三羯磨竟,得僧残者,为揽因成果不?答:上方便义已论,此何复问?恐迷故耳。然诸部不同,五分所明,藉前方便,成后重残。如律本中,作恶修善,有步步罪福,多论亦同。如律二羯磨竟,三兰心不息故。若竟结残,更不云兰,明知相成。如僧祇揽一切兰以成僧残,又见云前因变灭以成后果,故知揽四兰共成一残。

次释拒谏。初问答中。初示重意。然下,正释。初句总示。五分下,别释,又二。初至亦同,明不相揽。五分藉前方便,谓借势而成,显非揽故。如下,引律进趣,反证外部步步罪福,显是各成,非相揽故。此示本宗,非无彼义。多论宗十诵,故同五分。次从如律下,明相揽。初引本部,即如注中二羯磨竟,兼前一白,故得三兰。僧祇文如上引,及与善见二文并同。

【疏】问:律本但出二羯磨竟三兰,何得加四?答:僧祇有之,义不可别。以白未竟因吉,竟即果兰;三羯磨未竟,因不可吉,以竟果残,故有四兰。

转难中。初难。上云四兰,乖律文故。答中。初句指出,亦即上文。次句明同。彼明成果,故说四罪;此明中舍,故但有三。据理须四,如下所示。由作法竟,方至果残。第三法未竟,犹是方便,理须结兰。问:白未竟吉,羯磨未竟,为有吉否?答:无也。详律文意,白与羯磨自分两节,各有因果。白既一法,故以未竟为因,白竟为果。果既是兰,因故犯吉。后三羯磨都是残因,所以三兰无别因吉也。

【疏】问:偷兰以兰,为因何过?答:同名种过。

次难中,初科,即蹑白未竟吉,以为问端答文,以因果别聚,名种不同故。

【疏】若尔,吉罪何故因同?答:兰下有罪,以小为因;吉下无罪,故因同果。若作异名,名则无穷。然通而为言,因吉成果吉,如九十中谏未竟得吉者是。自有多因吉,各不相成,即如白羯磨未竟者是也。

次并难中答,文二:初对兰释通;然下,别示吉罪。九十中,谏亦白四法:初白未竟吉,白竟亦吉,此即因吉成果吉也;又白与羯磨未竟三吉,望后提罪,三并是因,随法别结,各自为果,此即多因吉,各不相成也。

【疏】因此通明律中因果不同之相,十种分别。

三、明差别中。初云因此者,指上为由也。通明者,一则不局此戒,二乃不专吉罗。观下十中,一一各出二句。前九种中,欲翻下句,故出上句,事并如常,故所不释。唯后第十二句并异,故具释耳。

【疏】一、有一因生一果,可知。有一因生多果,如一时多受女家语,一时语男家,别别报女家。二、有一果从一因生,同上。有一果从多因生,如步步行罪福,三谏罪成是也。三、有同类因果,有别类因果,如尼八事成重,随捉手、捉衣,因果各别,成八即夷。四、有果从因生,有果不从因生,如多云视比、坐钵、心念等罪,皆无因成果。五、有因作果,有因不作果,如出佛身血等。六、有果揽因成,有果借势成,如五分残果成已,别悔因也。七、自有因轻果重,有因重果轻,如教人行盗,后舍戒为沙弥。八、自有唯因唯果,有亦因亦果,如初谏竟,得兰、结吉,各不相成。此兰望前吉为果,望后残为因也。九、有一业一因一果,有一业多因多果,如造非法房、咽不净食、三罪、四罪、七堕、八堕等。十、有因用因成,如白竟吉也。自有果用果成,如八事成重,违谏偷兰成残等例。

初中,媒嫁三时,受往同时,各得一兰,故为一因;报不同时,别别成残,故生多果。二中,如上可解。三中,言别类者,谓不由一事而成果罪,故举八事明之。即尼受染心男子作八种事,具足犯夷。文举初、二、三入屏处,四、共立,五、共语,六、共行,七、身相倚,八、共期。因果各别者,此谓随事成兰,各论因果;望下成夷,则并因耳。四中,多论即众学戒起嫌心犯,当座即起,无别方便。然须目视,非不兼色。心念等者,如不摄念、恶觉、默妄之类,并无因也。若尔,多论亦制心犯,与成宗何异耶?思之。五中,云等者,如自杀犯兰之类。六中二句,可照前答,揽因成果,如僧祗、四分也。七中,比丘时教人因兰,沙弥时事成果吉。八中,亦可引显上义得兰,即当篇结吉。如九十九中,造房一业,过量、不乞、难处、妨处,具则四罪。言三、四者,示不定也。咽食一业,而有残宿、非时、不受、内宿、内煮、自煮、恶触。言七、八者,亦谓不必也。上二且列果罪,而各有因,即二多也。十中二句,并见前文。

【注】若僧谏时,白二竟舍,犯三偷兰;乃至白竟舍者,犯一偷兰;白未竟舍,但一吉罗。若未白前,受破僧法,坚持不舍,并犯吉罗。尼同僧残。

【疏】就注辨相中,初、明违谏轻重;二、若未白下,就谏所为事。明轻重者,根本以论,初行五法轻吉,后终外化时重兰也。就尼同犯中,虽无破轮体,得立主伴,坚持五法,以诱于人也。

释注犯中违谏轻重。注云白二竟者,谓一、白二羯磨,以第三羯磨未竟无犯,竟则至果,故所不明。所为事,即是破僧。根本论者,决文中吉罪,据从始也。尼中无破轮体,谓不能自立法故。得主伴者,仿同僧故。

【注】不犯者:初谏使舍;若立非羯磨,作诃谏者;若非法,非律,非佛所教;若破恶友知识;若欲破僧者;若作非法者;若为僧、塔、和尚、阇黎、知识作损减破者,不犯。

【疏】不犯中。初谏便舍,一切不犯。若作五非,无成谏义。此不犯僧谏非,不违屏谏也。言非法者,作无轨要也。言非律者,无调业也。非佛教者,不是圣说也。破恶友下,以前立邪,欲毁正故;今以正法破邪,非法事缘,皆不犯也。

不犯中。初五非者,律有五非羯磨:一、非法别众羯磨,二、非法和合众羯磨,三、如法别众羯磨,四、法相似别众羯磨,五、法相似和合羯磨。非法非律,并据秉法设谏为言。法虽不非,事乖轨度,故云非法。又非理折伏,而非调摄,故云非律也。不是圣说者,出胸臆也。破恶友下,注中四节。初句指所破人,下三并彼所作事言。破邪非法,对注易见。事缘,即僧、塔、和尚等。作,损减也。

【律】十一、助破僧违谏戒。

【疏】第十一,助破违谏戒。

【疏】众僧作法,谏主之时,四伴影响,助成破僧。僧寻设谏,拒而不受,故曰助破违谏戒也。

十一、释名。初科。四伴:一曰三闻达,二名骞茶达婆,三名拘婆离,四名迦留罗鞮舍影。响,谓如形之影,如声之响,言其相副应。

【疏】有人言:此名助恶,遮僧不听谏,违谏戒。何以知然?故文云诸大德莫诃调达,此遮僧也;乃至我忍可等,此助恶也。

古解中,初科。古谓此戒无破僧义,故以恶字替之;又阙遮僧谏义,故复加之。两引文据,明非妄谓。

【疏】问:若非助破,何以谏言莫破?答:此列其意,不以为谏。

遮妨中,初问。戒文谏破,故须通之。答中,以前戒正谏破僧,此戒正谏遮谏,但由遮谏意在坏僧,故文列之,非正谏事。

【疏】若尔,前戒谏时,有人教言不舍,即结其兰,何为不谏?答:前是助恶而不谏僧,此是具二,故须设谏。

转难中,前教不舍,亦是助恶,必如所立,亦应须谏,答约具阙,即彰两异。

【疏】然诸律中,但明助破。

结斥中,既按诸律,理无攻异。

【疏】具五缘:一、调达作破僧事;二、如法谏;三、助成破僧,此是谏家所为;四、众僧如法设谏;五、三羯磨竟,残。

【疏】阙缘,可解。

具缘可见,翻成阙缘,故不别列。

【注】佛在罗阅祇。时提婆达故执五法,尽形乞食,着粪扫衣,常受露坐,不食稣、盐、鱼及肉,以教比丘。众僧谏时,伴党比丘助破谏僧。比丘举过,佛诃责已,因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初、明调达执五法相,二、明伴党比丘助破为缘。

【疏】就前五法,乞食、粪衣、露坐,似佛四依,为相似语故。然不同四依开制托缘,此三调达说必尽形故。后二妄语者,调云:苏、盐味重,鱼、肉损生,故立二断也。调达云:以此五法为人说时,年少比丘必多信受,上座长老则不允从。于王舍城创说之时,五百年少一时信受。六十长老及阿难云:此是非法,非毗尼,非佛教,脱郁多罗僧于一面。前已设谏,今犹复行,四伴顺从,故又设谏。缘相如此。

戒缘牒释中二:初、明五法邪正对明。但四依中易其第三,除去后一,复加余二,欲强佛制,令人受行。一制尽形,更无开许。教虽严峻,人不可依。不济机缘,但成虚设。判归邪法,其致在兹。前三傍佛,故云相似;后二自立,故云妄语。酥、盐味重者,谓以酥、盐煮肉等为膏,如多论酥、肉汁,僧祇五脂为七药之类也。问:永断鱼、肉,若是邪法,何以棱伽、涅槃复制断邪?答:法化初开,未宜即禁;涅槃、方等,正合机宜。无缘辄制,故得名邪;机至教兴,故名正耳。又律对小机,说为正食,断则成邪;经被大根,乖于慈行,断则名正。又彼法出于恶意,不为利生,佛教

自慈怀,无非济物,所以异也。调达下,次明行化。五百年少,从彼所化,共往伽耶,别自说戒。目连、身子二人往化,目连神力令彼昏睡,身子说法令得正信,同归佛所,还得和合。六十下,三、明设谏,又二。初叙前戒谏主。脱多郁多罗者,以乞忏治摈,并着下衣。今为僧谏,事同摈罚故。前下,次显今戒谏伴。

【律】若比丘,有余伴党,若一、二、三,乃至无数。

【疏】就戒本中,文同上七,双单之科,不容重举。

【疏】就初句,若比丘下,乃至无数,总明正助破僧人也。初、谓调达非正谏人,列来何为欲取助者;二、有余伴党,此正戒本谏所谏人也;若一、二、三,是元从调达、三闻等四也;乃至无数者,是化天下招慕所获者。

次解戒本,释第一双。初科释文中,初总示。初谓下,别释,又二:初、释正破,二、释助破。元,始也。从谓随从。

【注】言其伴者,四人若过,有二顺从:法顺从者,以法教授,增戒、增心、增慧,讽诵承受也;衣食顺从者,给与衣被、食饮、床卧具、医药。

【疏】注解云:四人若过,解正、助二伴相也。有二顺从者,戒本虽无顺从字,伴党是顺从义也,其相可识。

释注:四人为正伴,释上一、二、三;若过是助伴,释上无数。有下,次释顺从。由相顺从,故为伴党。注中,法顺从无越三学,增心即是定学,衣食顺从不出四事。

【律】彼比丘语是比丘:大德!莫谏此比丘!此比丘是法语比丘、律语比丘。此比丘所说,我等喜乐;此比丘所说,我等忍可。

【疏】二、彼比丘下,至我等忍可来,明助伴破相,正见谏家所为事也。就分为二:从初至莫谏此比丘,一往遮僧不听谏词;二、此比丘下,出不听之道理。

【疏】初中。彼比丘语是比丘者,调达四伴语正法、僧也。莫谏此比丘者,不须谏谕调达也。

【疏】就后说理中。初明法律语者,人如故,我随顺也;此比丘所说下,法如故,我忍可也。

所谏事释文易解。

【注】此谓助伴党恶谏僧。言调达者,具明法律,我今喜乐,云何设谏?为此过本也。

【疏】注解之中,文相甚露。

注中言甚露者,露即是显。

【律】彼比丘言:大德!莫作是说言:此比丘是法语比丘、律语比丘。此比丘所说,我等喜乐;此比丘所说,我等忍可。然此比丘非法语比丘,非律语比丘。大德!莫欲坏和合僧,汝等当乐欲和合僧。大德!与僧和合,欢喜不诤,同一师学,如水乳合,于佛法中有增益安乐住。

【注】此谓诸善比丘,以法屏谏调达,所说人法俱非,勿妄受也。

【疏】二、彼比丘下,明屏谏也。就中分四:初、至我等忍可来一往,领彼谏词也;二、然此比丘非法律语者,出劝舍道理也,以人法双非,有何正则而相随助也;三、大德下,明大众别人,所以加谏,恐僧异别,故云莫坏当和也;四、大德与僧和合下,劝随法众,无非法别,法喻显彰,乐果非远故也。

第二,双屏谏中。科分四节,点文示义,无不尽矣。大略同前,不复曲释。

【律】是比丘如是谏时,坚持不舍。

【疏】四、是比丘下,拒屏谏也。

【律】彼比丘应三谏,舍是事故。乃至三谏,舍者善;不舍者,僧伽婆尸沙(辨相如上)。

【疏】彼比丘应三谏下,正僧谏也。不舍者,拒僧谏也。

【疏】本翻律人,简语不净,致令彼此通滥,能所不知。若不义求,难辨邪正也。

点示中,以彼是二字,能所不分。前所谏事中,彼比丘即所谏,是比丘为能谏;及拒屏中,是比丘乃是所谏;僧谏中,彼比丘又是能谏,此谓通滥也。准删定戒,并以能谏为彼,所谏为是,则邪正可分也。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三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