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就解戒本,广宗八篇,次解第二。

【疏】义门分别有八种意:初明业不自成,必由惑发,虽众多,不出三毒,故以篇戒配毒成相。发虽在惑,畅必在具,所以第二配属身、口。两业乃现,作必有由,故次第三明自、他义。上显成业,由境而兴,故次第四遮性、相摄。然初制意,为存道本,故次第五配篇种类。名相乃异,须定行基,故次第六持犯方轨。凡所禁制,约报彰持,故次第七僧尼同异。上虽张相,未辨小学,故最末论沙弥任运。

释僧残篇。初总列八段,束之为四:初即是惑,二、三约业,四、五、六据教,七、八就人。从二已下,一一皆有结前生起。遮、性二位,或约情非情,或就事轻重,并从境分,故云由境也。八篇戒相,遮、性统收,故云相摄也。为存道本者,下篇诸戒,为防四重,四重即是入道之基,故持、犯总收四行,四行统一切行,故指持、犯以为行基。

【疏】初、明第一配三毒者。

【疏】就此十三,初有七戒,因虽三毒,成必贪心;次二谤戒,因亦三毒,成在瞋、嫉;二、破两戒,亦因三事,痴、慢心成;后有二戒,因瞋、痴起,成亦同之。

配毒中,因即始起,成谓究竟。始终二心,同异不等,故须两列。然起不可定,今但取成。初七贪成者,漏失等五从内色起,二房由外事生。二、谤、瞋、嫉成者,如律缘起,瞋恨沓婆,嫉他好请,嫉对违境,亦属瞋中。二、破痴、慢者,痴谓立邪破正,慢则称佛自尊,慢摄于痴。后二瞋、痴起成同者,瞋谓遭摈被谏,痴谓谤僧抵拒。

【疏】若当讲解,须叙戒缘,用显三毒成业相貌。

次广叙中,因佛制淫戒,迦留陀夷欲盛,次第起前四戒;迦罗旧知媒法,遂结第五;佛听造房,比丘广乞,因制六、七,故总归贪。余略如上,至后注中,更自委释。

【疏】故僧祇云:有戒从贪欲生,如弄身、淫、触、染语、媒嫁也;有罪从瞋恚生,如无根谤、毁呰、驱出、打搏等;有罪从愚痴生,如边邪等见;有罪非三毒生,如无学犯。

引证中。僧祇通明诸罪,非止一篇。僧残篇中,止有七戒,染语即兼二粗,邪见即二破,如无学犯者,误心遮也。

【疏】第二、明身口相者。

【疏】漏失、摩触,唯身、心犯。二房据本,由身成犯,亦有教人口业犯义。自余九戒,口业成犯,亦有身业助成之义。如后四谏,纵设不言,随满便结,何待口也?意通前业,不可别配。

三业中,初配漏、触。但是身业,而云心者,以通从别,相带而言。次二房亦有口业犯者,如下教遣是也。后九下,明互造。且举谏戒,不必假言。而二粗、媒嫁、二谤,如后戒本,并通作相。故意下,若单意业,未必有身口;若身口业,其必兼意业,故云通前也。

【疏】故僧祇云:有罪非身,口从心生,即应问言:何心取物、杀人、触女、断草、掘地?是名取心不取事也。有罪取事不取心者,不应问他:汝以何心淫、饮酒、与未受人宿?过限随有犯者,当如法治。

引证中,除后三戒,罪从境制(四分破僧从境,同宿约心),自余一切,皆从心制。故知无心不犯,可证上文意通之义。

【疏】第三、教遣不同相者。

【疏】二粗、二房四戒,自作成重,故不须说;教人作者,于身无润,不同犯轻。

教遣中,通示四戒者,一往粗分,如下细简。

【疏】若二粗,能所互有染,随染而结重。

别释中,二、粗能所互染者重,不染者兰义。钞云:能所互有染心,能所互轻重;能所俱有染心,能所同犯。明有教人成重之义。

【疏】若论媒相,不问利非利,俱同犯残。

媒嫁中,初科,古约得利,今取染分,故云不问等。

【疏】昔人解云自重教轻者,便引律云若我语僧,恩不在我,故知有利方结残者,不如此也,斯引缘耳。必结成业,教他同犯,如白二遣人媒合,众同犯者,以染爱分故。

古解中引律者,即调部文。彼因檀越凭求他女为妇,僧为白二,差使往问。许已,作使比丘念言:我今若还白僧,恩不在我。即自往彼,语居士已,生疑白佛。佛言:众僧偷兰,使比丘僧残。古谓僧犯偷兰,则是能教不得利耳。不如此者,斥其错解。以佛判僧兰,乃是方便,非约不得利也。斯引缘者,指彼误引。以彼使言恩不在我,乃叙本缘,非正判犯故。必下,示正判也。以僧犯兰,由不至果,若同往报,合众皆残,故云必结等也。如下,引证,亦出调部,缘起同前。但作使比丘问已,还伽蓝中白僧,僧即告彼居士令知。佛言:一切僧残。爱染分者,分字去呼,谓皆沾染分故。

【疏】若如二房,亦有共作,义亦同犯也。

二、房中共作同犯者,虽是教他,由有己分,即如善见段段计人过量,亦犯。

【疏】二、谤为言。教人起谤,损境畅思,不问为己不为己,皆同犯也。

二、谤中,初文。诬污清人,损境情重,故不独为己。

【疏】有人云:不同犯。所以然者,若教他言:持我三根,往谤彼人。僧若捡校,不问所教,故知是轻。故善见云:慈地得残,能教人也;尼得吉罗,所教人也。

次科,初标所立;所下,释成;故下,引证,以慈地比丘教妹尼对众僧前谤沓婆故。

【疏】任情所存,然作业是重,未可同于外部。

三中,初句纵古;然下,夺归今判。古据善见,乃执异部耳。

【疏】次有六戒,教人但轻,漏、失、摩、触及四谏戒。若僧未设谏,教者但吉;若僧设谏,教莫舍者,兰,以有僧命,众法可违故。漏、触教人,成者犯兰,义不待言。

释后六戒,正示中,初总示;若下,别释。先释四谏;漏下,次释漏触。不待言者,以易知故。

【疏】问:如漏、触,教若未成,但犯吉罗,如何四谏作未成,犯已结兰者?答:不同也。彼但自坏损他,又无僧命可违,故待事成方兰。此谏教人,自他俱损,复有违于众法,反前故重。

初问。以漏、触四谏,教人未成,结犯轻重,故问释之。答中,初句略示,彼下,正释。初明漏、触。反下二义,文多自坏二字。义钞云彼教人者,但是损他,可验传误。此下,次明四谏,相比可知。

【疏】问:所谏之人,违白未竟,但结吉罗,何以能教犯重,所教轻者?解云:所谏结罪,因果分齐,违白若竟,其果是兰,故白未竟,其因但吉。又有僧残,重果可趣,能教之人,无果可趣,随语违命,故但偷兰。

次问。所教拒众,应合犯重;能教语助,理合过轻。事乖常理,故须问释。解中,初明所谏犯轻,二义通之。初对前轻过释。此就一白自分因果,果既是兰,因不当重。又下,望后重果释。由后有重,故结前轻。能下,次释能教重义。言无果者,无上二果,当体即果故。

【疏】次明遣人,谓九戒遣人为己作者,同于自犯,如漏触于己身之类也;四谏无有教人为己违谏,故所不论。

遣人中,教谓令彼自为,遣即使他就己。如漏、触等,举事可为,众法行谏,必对犯人,止容自拒,故无遣义。

【疏】第四,明于遮性之义。

【疏】媒、嫁二房,是恶名遮;自余十戒,体是不善,名性恶也。以媒、房等自损妨道,等同残业者,如母论云:结戒法异,轻制重名,欲令行者稀而不为,令进道也。

遮性中。初总分诸戒。以下,别释媒房。初约事轻,徴其所以。如下,引论释通。初正释。彼分四位:犯重报轻(如疏所引),犯轻报重(如杀畜等),犯报俱重(四夷等是),犯报俱轻(误心吉等,广如事钞持犯篇明)。欲下,显意。

【疏】第五、明戒,皆初篇种者。

【疏】如多论云:如初四戒,各有种类。

种类中,多论云:二百五十戒,以类而言,有四种类;以罪而言,有五差别。即四戒为种,下篇为类。

【疏】何以知然?如十三中,初有五戒;三十中,尼衣、使浣、染毛三戒;九十中,与女人说法、同宿、安坐、强坐、露坐;教尼已下,有十戒;悔过法中第四戒,于众学中高眄视等,属淫种类。

初淫中,十三有五(漏、触、粗、叹、媒),三十有三(如疏),九十有十五戒。上列五戒,露坐即在。教尼下十中,则有十四。准论,后列与女议共道行,乃成十五,文中阙之。上四可知(同宿通道俗,余三对俗女)。教尼下十(一、辄教,二、日没讥,三、教,四、同道,五、同船,六、与衣,七、作衣,八、屏坐,九、与女露坐,十、尼赞食。第九对俗女,余并对尼)。悔过第四,即兰若受女人食。众学高眄视,彼因佛入舍卫,人民于屋楼阁看佛及僧,六群仰视男女好丑,因制不得眄视入白衣舍及坐。二戒即四分左右顾视(已上二十六戒)。

【疏】二房畜宝、𧵍宝、贩卖、乞缕、夺衣、回僧、藏衣、用净、贼期、四悔、学家、覆食、污草水等,为盗种类。

盗中十三,有二(二房)。畜下,即三十,准论有七,文阙劝织。藏下,即九十,有三(用净,即真实净辄着戒)。四、悔中,学家盗摄者,以僧法制断,往受同盗故。覆下,众学中三(覆食,即以饭覆羹。草水,即生草、净水二戒。十诵:因六群从守园人索菜令浣衣,彼不与菜及不浣衣,乃于菜、净水中大小便。由坏他物,故落盗中。已上十六戒)。

【疏】污家憍奢,用虫饮虫,杀畜打抟,尼食大抟,便于草水并杀种类。

杀中污家,即十三中一。若取摈谤,合在妄中;今取污家,令他不得供给,故在杀中。(或取恶行种华溉灌,于义似疏。)憍奢,三十中一。即四分蚕绵卧具也。用下,九十中五。尼食,即四悔中初戒。因取尼食,令彼饥困故。大抟下,众学中三。大抟在杀者,或能令他不得食故。(或云容有食曀致死者,非。)草水,即上盗中二戒。望损物命,又在杀中。义通两用,故列前后。(已上十二戒。)

【疏】二、谤两破戾语:一、二居士,王臣妄语;次、十指授食、说法戒等,并妄种类。

妄中,初十三中五。戾语,即恶性不受语也。一下,三十中三。妄下,九十中十(一、妄语,二、毁呰,三、两舌,四、僧断事发起,五、为女说法,六、以偈句教未具,七、未具前说过人法,八、说粗罪,九、与欲后悔,十、毁毗尼)。指授,即四悔中第二佛令呵止,不呵而食。而食,故在妄摄。说法等者,即众学诸戒。十诵二十一条(一、骑乘,二、在前,三、在道,四、在座,五、人坐,六、人卧,七、覆头,八、褁头,九、叉腰,十、现𮌎,十一、现胁,十二、抄衣,十三、左右反抄,十四、放衣挑,十五、着屐,十六、着革屣,十七、捉杖,十八、捉盖,十九、捉五尺刀,二十、捉小刀,二十一、捉弓箭。四分但有二十。已上总四十戒):

【疏】讲者不可单历,欲令他解,次第张相,结过属着,岂不然乎!疏者加之甚易,恐繁故也。

结示中,初令广示;疏下,次显文略。疏中,准论总配九十三戒,余虽不出,大略可知。但不显摄属之意,故令讲者临文提示。然今记中随有隐者,已略明之。余如图相,一一列示。

【疏】第六,明持犯方轨。唯有二房具两持犯,余名止持,造则作犯。

持犯中,标判者,前约心用教行,以明双持;今就戒本,须从后义。

【疏】若为明者。

【疏】如昔解云:止不作房名止持,从僧乞法名作持。言二犯者,止不乞法名止犯,作房成者名作犯。据犯名体是一,据持名体各异。

释中,初科。引古又二。初列示四行。彼约守戒无污为止持,故云止不造房也。造房、乞法,方有作、持两犯。据下,次总判名、体。据犯,名体一者,文误。准义钞,合云名异体一。言名异者,止、作别故;言体一者,同造、作故。据持,名体异者,名异同上。言体异者,止持守戒,不为作持、造房、乞法。今详古解,略指三失。彼以止不作房而为止持,则全不晓持义。前约四心,分为二别:行前三心,体无污染,义名止持;行心思虑,业相显彰,方得名持。岂有不为而名持耶?又止持、作犯,须约一事相翻以明。若谓不作名止持,作成名作犯,则事非一体,义非相翻。又若不作即名止持,则应不问量之如非。但使作房即成作犯,又复依量而造,为属何持?若属止持,理应不可;若属作持,且非乞法。是则二持俱无所属。又双持、双犯,亦据一事而分止、作。今既二持名、体各别,则非双持之义,不可立矣。略言三过,余如正解。

【疏】今解:持犯之生,皆从法起,违顺教相,故有犯持。据房为言,事法分二,各具二持,名体须显,安有端坐不修为持?如杀、盗等,随境制御,识达业相,方成前行,号曰止持。岂可卧地我不杀生,便于生境能发随戒,戒随三善缘境而生?前立义中,约行明持,无问止、作。前之三心不名持犯,云何此中我不造房名为止持?义不可也。

今破中,初通示持犯之本。法即是教,未立教法,无持犯故。据下,别示房戒。初立正义。反古三失,事法各具,止作名体,如下所显。安下,次斥古非。初举重戒例破。御谓正念离非,即能治之行。识达谓明辨行相,即解教之智。必须此二,方得成持。自余悠悠,但名泛善。学者临文,细意详究。戒随下,次约随戒翻破。指前立义者,即持犯成就中。今师必据造房以明,与古全异,故此斥之。

【疏】故前义立,后以事法明持犯相,如此可识。

次科生起中,上句结前,余文生后,事理合作事法写误。

【疏】就房事明持犯者,依教不越名止持,验教知量名作持;出于教量名作犯,不顺教故名止犯。此则约其度量,显其违顺,止、作、持、犯,名体各别。

次分事法中,初科。四行举要为言。止取离过,望不犯罪,则名止持,反成作犯。作取修善,望依制法,名曰作持,反则止犯。方显四行名体不滥。验合作捡度量,即长广制法。

【疏】次就法论,恐犯教制。如法无违名止持,从僧乞法名作持,故违不乞名作犯,即此违教名止犯。此亦名体各别,止据无违,作据顺教,极分明也。若有昧者,翻犯可知。

后法中,先列四行止;据下,重示二持。令翻犯者,古谓乞法但有作持及以两犯,既存两犯,必具二持,以翻作犯,即止持故。

【疏】问:准此持犯,与前既乖,约事明作,身营可悉,故犯僧残。约法明作,其相如何?答:此之过量,及以不乞,缘虽两望,果由房结。对相思事,随有四违,才一举手,营构土木,即有偷吉,四罪随生,安有过量,偏属作犯?若如此问,后戒无过,无作犯矣。准此成例,身业是过,约缘分罪,随多少也。

问中意者,以不乞法但是不为,何有作犯?故蹑前事相比徴之。答中,初正答。两望即过重处分,此谓不乞还望造房得有作义。对下,次斥偏局,又二。初约多罪难对。相即房境,思事即行心筹度。事法各有止作两犯,故云四违偷吉。此约方便,二作犯两兰,二止犯两吉。(或将妨难二处为二吉者,妨难之罪但是离过单持所摄,非此所明。)若下,次引后戒例难。此二重难虽释前问,乃是对破古师耳。准下,结显。后戒无过而有作犯,可例此戒具二作犯。既有二作,则兼两止,并望身业造作过量,具兼四犯。又复乞过有无不定,故云约缘等也。

【疏】今以句法,用收教相,意同持犯。方轨中说,九人造房,中有迷悟,一人识达,法犯无疑,故不结其不学无知。余之八人,随相多少。

历句中,初科为二:初指前文;九人下,示立句。

【疏】初但一句,识法、识犯。法谓白二,犯谓僧残。既随僧乞,名曰作持;于僧残罪欲犯不得,名曰止持。如此约句,何有不解?

上品中,初标句法;谓下,释相;既下,判行;复示双持,于义益显,仍斥偏执。

【疏】中有四句:一、识法疑犯,二、识法不识犯,三、疑法识犯,四、不识法识犯。并乞造房,同号作持。由于法犯,迷而不学,各有罪故。

中品列句结行,在文易解。

【疏】问:罪是止犯,作持何用?答:就事作故,无犯名持,何妨于法无学故结?

问答者,以持中说犯,理不当故。

【疏】下品四句:一、疑法疑犯;二、疑法不识犯;三、不识法疑犯;四、不识法不识犯。

【疏】所言疑者,疑法白二、白四,或用单白、直和,或须、不须,故曰疑也。言不识者,谓直单白,不须白二,或须白二,不识通塞,亦是不识。对法既尔,约犯僧残,迷、疑同此。

下品释迷疑中,迷即不识。言约犯同者,疑谓为残、为兰、为无罪等,迷谓直犯兰、吉等。

【疏】既无识兼,不及中故,名为下品。若论法、犯,俱有迷者,最是下下之人;而名持者,由于僧残,有乞无犯。

示品位中,初三句正示。无识兼者,异前中品半识相兼故。若下,别简末句。而下,结行。

【疏】问:等同不学,疑、迷二相,结罪不同者?答:疑两缘生故,是解律分,有智性故,结吉罗。不识不尔,痴故昏迷,同于黑业,故结提也。如上广之。

门中,但问无知两结之意。答中,初明疑相。由半涉是非,故云两缘生也(解律字,有改为津,非)。不下,释迷相。黑业,经论明白黑二业,即善恶也。此虽非恶,由痴暗心,纵毒成业,故云同也。

【疏】第七,僧尼不同门者,轻重分戒有六不同。

僧尼中,尼十七戒,今约僧中十三,对明同异。

【疏】言漏失者,僧重尼轻。如多论解:女人烦恼染重,难拘难制;若制与重,罪恼众生故也。又云:女作在屏,苦乃盈流,故轻;男子不尔,随事能出,故重。

明异中,初科。言尼轻者,但犯提故。多论二义:初约染心,男轻女重,教必随教;又下,次约难易,则男易女难,教则缓急。

【疏】摩触一戒,尼重僧轻。所以然者,尼则烦惑情重,既受摩捉,必为陵逼,成大过故,方便之内,制与重名。丈夫摩捉,必无陵坏,不假深防,但就限分,故制轻也。又女人贪触情重,律有背夫从触之相,如彼贤愚,试蛇以㲲,女住男去,情有着故。

摩触中。初正示。尼重,即八夷之一。所下,显意,两义明之。初约陵坏有无。又下,次约触情轻重。律下,引证。律明女人有十种恶业,第六谓体背夫主。若见端正,男无羞追逐。下至从彼受于触乐。贤愚云:时特叉、尸梨舍卫二国不和,特叉王欲试舍卫有圣智否,遣使送二蛇,粗细长短相似,能别雌雄,斯为大善。波斯匿王及诸群臣无能识者。时梨耆弥归问儿妇,妇言:以一端细㲲敷置于地,取此二蛇着上,雌者静然,雄则搔扰。何以知之?女之为性,爱着细滑,得软生染,不欲动摇;男子性刚,转侧不安,故可别也。疏云:女住男去,即雌者静然,雄者搔扰也。

【疏】言二粗语,僧重尼轻。男则刚犷无羞,为之事数,故重;女则软弱多耻,为之义稀,又趣重果,方便纵造,但结兰罪。

二、粗尼轻,但犯兰故。亦约二义释之:初约稀数;又下,次就趣果。问:比丘为淫故语,为得何罪?答:亦方便兰。若尔,与尼不异,何以尼众一向结兰?答:女既耻为,自非交染,必无泛语。若尔,必非期淫,为语何罪?答:如文亦兰,但非因罪耳。

【疏】二房亦尔,所以不同。僧是多利,孤游造房,事数故重;尼则反前,故轻。又如多论,二人共造,不独宿故,人无房量,纵有过者,轻而不重。

二房中,尼兰同上,故云亦尔。所下,徴示。初约稀数释。尼反前者,化缘微寡,则非多利;出处须伴,则非孤游。又下,次约共不共释。人无房量者,由是共造,各不满量也。

【疏】媒谤已下,同犯可知。

显同中,媒嫁、二谤、四谏,共七戒,二众不异。

【疏】第八,明方便任运义者。如沙弥时,遣人为己粗语、叹身、媒嫁、二房及以二谤;进受戒已,前所遣人,七事成就,三性之中,任运成残;余无遣人,同犯义故,不说任运。

任运中,但使有遣人义,即有任运。初、明有中,文列七戒;余下,二、明无,谓漏、触、乐在他,四谏须身现。

【律】诸大德!是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疏】次消文中,标、释、结并同,须引。

牒释中,先示三章,八篇皆尔。

【疏】就释相中。

【律】初、故出不净戒。

【疏】第一,漏失戒。

【疏】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放逸心性,不思死至故也。若依涅槃,常思观察:我此生死,未有边际,世之事者,无由造矣。多论云:佛所以不听者,为令正法久住故,又止诽谤故,又欲生天龙善神信敬心故,又淫欲恶法正是生死之源,障道根本,理宜制断,令梵行清净故。

释初戒,制意中。初叙过本,引涅槃以证;次明制意,引多论委示。文列四义:初、住持,二、四灭恶,三、是生善。钞云:四律并言:云何以不净手受人信施?

【疏】次释戒名者。方便动转,标心究竟,名之为故;体分盈流,故曰也。

释名中,体分即不净。

【疏】言具缘者,但唯三缘:一、标心出不净意;二、方便动转;三、出便犯。

具缘有三,随境成犯,故不列境。

【注】佛游舍卫城,迦留陀夷欲意炽盛,身色瘦悴,独处一房,好床蓐被,地施敷具,饭食丰足,随念弄失,诸根悦豫,颜色光泽。诸比丘举过白佛,佛无数诃责已,而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明独处安敷,故起逸过。岂非不思世间不可乐想,故致斯过也?

戒缘,同上制意。不可乐想者,谓观世间无常、不净,生厌离故。

【律】若比丘,故弄阴失精。

【疏】就戒本中四句。

【疏】初、能犯人。

【疏】二、故弄下,明其过业。男阴女阳之相,无暇述之,生沈终浮,死则伏仰异也。

次句释文中,男体是阳,而用属阴;女体是阴,其用属阳。凡人溺水,生则沉下,死则浮上,男伏女仰,可验阴阳。今戒制僧,故目其根以为阴耳。

【疏】精者,持身之宝也。必遍身分中,如善见所释,律中分色轻重,乃至二果色如浆者,欲心薄也。

释精中,指善见者,彼云:举体有精,除发、爪及燥皮无也。律下,彼云:精有七种:一、青者,转轮圣王;二、黄者,轮王太子;三、赤者,犯女色多;四、白者,负重人;五、黑者,轮王第一大臣;六、酪色者,须陀洹;七、如疏引。

【注】实心故作出不净意,前境有六:若于内色、外色、内外色,若水、若风、若空,随作方便,若出即犯。

【疏】注解云:实心故作者,谓非心所行,不名犯也。解上故字也。

释注初科非心不犯者,反释实心,故作成犯。

【疏】言境有六者,据戒无境也。何以知然?若空动身,亦名犯也。若不出境,通收内外,恐漏罪网,故便列之。

境中,初云无境者,以随缘可出,非局一境,故引空动,证无可知。若下,次明律中列境之意,内外如下所列。

【疏】言内色者,律中受色,谓心领纳,名之为受,与受相应色,名为受色,即是人身有识持者;二、外色者,谓非情色也;三、内外色者,两色中间也,五分云内色己身,外色他身也;四者、水中,逆顺而出也;五者、风中,相同于水,乃至口吹者;六者、动身也。文相可解。

别相中。初释三色。内即有情,通于自他(如自手或他身分是);外即非情(床褥壁穴等处);两色中间,即兼二色(如以手持物,他身衣障等)。前释受色。受即四阴之一,心依色阴,和合成身,故云相应色也。即人身下,直指其相。人身即色,识持即心(人多错解,故委示之)。次引五分,示不同相。本宗自他,并是内色。四水、五风,并谓逆顺触根,皆可出故。第六即空为境。

【律】除梦中。

【疏】三、除梦中者,开缘也。

【注】佛言:乱意睡眠有五过失:一者、恶梦;二者、诸天不护;三者、心不入法;四者、不思惟明相;五者、于梦中失精。善意睡眠有五功德,即反上句也。

【疏】注解善恶两梦,其相可知。

【疏】善见论:梦有四种:一、四大不和故梦,如见山崩地动,飞腾虚空,虎狼贼逐等;二、先见故梦,如昼见青黄男女,夜则梦见;三、天人与梦,或有善恶,天子为现善恶两梦;四、想心故梦,此人前身为福,则有善梦,诵经礼佛等,若为恶者,则见杀盗等。前二不实,经云如梦幻等是也;后二为实,经云但取梦相,如方等佛名所说。

第三句,释注引教中。初科,前列四种,后总判虚实。如梦等者,经中多取,喻法不实故。如方等者,悔法有三:一、无生,二、作法,三、取相。彼明取相,故令求梦,以表罪灭。此皆圣人所示,如上第三是也。

【疏】如善见云:梦通三性,若见礼诵是善性,乃至见青黄赤白为无记也。

次科引示中,乃至者,文略梦杀生、偷盗、奸淫,是不善性。

【疏】若尔,三性岂非罪耶?如成实梦中,成业如蛐蚁等,是以律中五种过失,岂非罪也?如五分中,不摄而眠,五吉罗也。此云不犯,开于残耳。

徴释中,蹑上恶性,以难今开。如下,释通。初引成论明结业。如蛐蚁者,示感报也。次引二律明违制。律中者,如注所引,过失即罪,但无罪目,故引五分决之。义钞明梦业,不感总报,不无别报。

【疏】如僧祇中云:梦者,虚妄不实。若有实者,于我法中修梵行者,无有解脱;以不实故,得尽苦际。

三中,引祇律者,以修行者尚有梦中造罪,由无实故,不能障道。

【律】僧伽婆尸沙。

【疏】僧伽婆尸沙下,结罪名。

【注】若方便弄,不失偷兰。比丘自相教,若失犯偷兰,不失突吉罗,尼波逸提。下三众吉罗。不犯者:一切不作出精意。

【疏】下注解辨相,可知。

第四句点注中,亦应科分犯与不犯。犯中分三:初明方便,次辨相教,后对余众。

【律】二、触女人戒。

【疏】第二,触女戒。

【疏】佛所以制者,多论云:有六义:一者,出家之人,飘然无所依止,今制此戒,与之作伴,有所依怙故;二者,息诤根本故;三、为息疑嫌心,不但为捉而已,言即作大恶故;四、为断大恶之源,禁微防着故;五、为护正念,若捉女人,失正念故;六、比丘出家,理应迹绝尘染,标心累外,为世轨则,若捉女人,则丧世人崇敬心故。

二、摩触戒,制意中,一、五、六生善意,二、三、四灭恶意。息诤者,人多妒色故。息疑心者,疑谓作淫,故云大恶。失正念者,以着欲乐,不能摄故。

【疏】次辨释名者,轻、重、离、合三意。

【疏】言释名者,身相摩对,名之为触,故曰也。

释名可知。

【疏】言轻重者。

【疏】问:僧尼俱触,而罪有轻重;二人俱宿,而罪无阶降者?答:触对为言,陵不陵别,故夷、残;宿中悬对,讥义是同,故俱提也。

轻重中,问意,以二众触宿,结犯不等故。答中,上明触别,下示宿同。未即有讥,先防而制,故云悬对。

【疏】若尔,如尼受染心衣食,共男入室,讥义不殊,何为阶降?答:染心衣食,深防重罪,故重;共入闇室,当相讥疑,故轻,故非决也。

转难中,受染心衣食犯残,共男入暗室结提,此引尼戒难前同宿讥同罪等。答中,初明染心,不就讥论故异;次明入室,从讥故同。异上悬对,故云当相。制缘既异,不可相决,故云非也。或可决合作例。

【疏】言离合者,有人问曰:九十制坐,则尼女分戒;十三明触,则道俗同罪者何?

离合中,问意可解。

【疏】昔齐大德隐律师曰:结罪便故,所以合之。若对比丘,二女俱残;若对于尼,二男俱重,故不分戒。九十须离者,僧对二女俱提,理应须合;但结尼罪,则道俗轻重不同,故使离之。

释中,初科。初总示。即高齐昙隐依光师学律,撰钞四卷,今用彼文。若下,别释。初明触合。僧尼二触,并合制故。九下,次明坐离。尼对比丘屏坐吉,俗男则提。此谓因尼犯不同,致僧戒两立。

【疏】若尔者,尼离五衣俱提,如僧对二女坐提;僧则三重二轻相同,尼对二男坐也。此亦轻重不同,何为得合?答:若就二、三结罪不同,实亦应离,俱对受法以明离,故合也。然前屏露,直是事中之讥,随义故别;不同衣有圣法,对法以明同离,故不分之。

次难中,初引僧尼离衣相并。前既尼犯两别,僧坐因离;此亦僧制重轻,尼衣何合?答中,初纵夺释通。然下,事法对简。事中,讥者,与尼坐戒,律因迦留陀夷与偷兰难陀尼共坐,居士讥嫌;与女露坐,亦因迦留与优婆私坐,乞食比丘嫌,故白佛等。随义别者,即上对尼轻重之义。不同衣者,五衣加受,离、失不异故。

【疏】又难:若使结罪便故,戒不分者,如下行戒,僧则二女俱提,尼则二男俱吉,此亦是便,何故分耶?答:结便应合开,缘有异故离。如尼女同行,尼则开僧将援,俗女则无。又尼行必假多伴,为除讥丑,俗女但有第三,便无滥过,所以分也。

后难中,以同行戒彼此犯同,亦应须合。答中,初句纵,次句夺。如下,引缘以释。初约将护有无释。又下,次约伴行多少释。下云行途迥远,招讥过大,纵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为伴方开。

【疏】三、具缘成犯,有五: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二俱无衣;五、着,便犯。

【疏】阙缘中,境、心二阙,略同前篇,罪轻为别。

阙缘中,初二指前非、畜等。替心定境,差名阙境;前境不改非、畜疑想,则是阙心。历句辨犯,轻重有无,同故不出。

【疏】阙第三缘,无染心者无罪,或结非威仪。十云:若女为水所没,开令接出。虽淫心起,但捉一处,莫放至岸,更捉僧残。僧祇中:若他女人没水作地想者,持出;不尔者,与竹、木、绳、索等。

阙。第三中,初正明或结。非威仪者,钞引僧祇:若共女人捉物、咒愿、捉器、行食等,皆非威仪。有欲心者,吉。十下,引示。十诵淫心,由是开缘,故无所犯。捉一处者,开中制也。至岸无开,乘前欲心,再捉成重。僧祇地想,治胜故开;治力未充,则不开捉,故云不尔等。钞云十诵四分,开处犹多,僧祇水溺难缘,至死不开是也。

【疏】阙第四缘,二俱有衣,吉罗;互有衣,偷兰。

阙第四中,通上具缘,二俱无衣,共为四句,结犯阶降。

【疏】阙第五缘,随有远近方便,二偷兰故。

阙五中,远合作次,远方便吉,具兰,并归第三缘明之。

【疏】不同昔人,受乐便犯。但先有染,来触于女,着便是犯,何得论乐?故十诵云:比丘触女,不问乐不乐,皆残。若女来触比丘,要须动身受乐,结残。余广如钞。

斥古中,初斥非。故下,引证。往来两分,据断有准。下指钞者,彼分三别:一、比丘往触,不问乐不乐;二、女触比丘,动身受乐,残(亦准十诵);三、不动受乐,律但结吉,钞约先有染心,不动犯兰,动亦得残。

【疏】问:淫、触近重境,犯残非方便;盗四亦近重,而成方便者?

问中,以邻重既同,而因果制别,故以为问。

【疏】答:盗五必假四,故四而非重;大淫不假触,故触非方便。故多论云犯淫不假他,如己二处也。

初释引论自淫以证。

【疏】又云:盗有续成重,故作方便名,再触非大淫,如何结究竟?如律云:再盗不满五,佛言相续夷。

次释引律,此据初盗,期心未遂,必作断心,多反亦兰。

【疏】又内外起心异,故分因果别。

后释中,淫为内触,心期淫事,触则因兰;摩是外触,即成残果,故云因果别。盗唯外起,无别因果。

【注】佛在舍卫国。迦留比丘以佛前制,便在内外,伺诸妇女将至房中,手捉扪摸,乐者便笑,有不乐瞋恚骂辱。诸比丘举过白佛,便集僧制戒。

【疏】就戒缘中,俗女讥笑有二相者,如萨婆多云:诸女何以来者?一、以世俗匆务出家,住静安乐故;二、善友知识闻法故;三、僧房严饰可观故。何故入房者?谓出家人断欲清净,信无疑故。何为笑骂者?一、有欲心多少故;二、为知识非知识故;三、乐覆乐露故;四、有亲有难,无者无故。如是应知。

戒缘引论,次列三意:初女来意,复有三别;次入房意,言无疑者,信彼出家必无欲故;后笑骂意中,四句双列,分配笑骂,上二可知;三中,乐覆则笑,乐露则骂;四中,有亲则畏难故骂,无亲则无畏难故笑。

【律】若比丘,淫欲意。

【疏】戒本五句:初、犯人;二、染心;三、女人者,触境;四、身相触下,明过业;五、若触下,结罪。

【疏】就解文相,言欲意者,明本缘也。凡有触女,不必皆残,故出其心,用成业本。

戒本第二句中,初释欲意。言本缘者,以爱染心,是触之本。凡下,显示戒本须出之意。

【注】爱染污心。

【疏】注云爱染心者,心本性净,由爱染之,故曰也。然爱有二相,如子之爱二亲,如父之爱一子,斯则念之重也。今言爱者,谓淫欲染污之爱也,非净心故。

释:注中但云爱染,则知欲意非为期淫。然下,简辨爱心,明非通滥。

【律】与女人。

【疏】言与女人,明其触境,女名乃通,人趣别也。如下,轻重对趣分心。

第三中,如轻重者,指注辨相。若准下文,但明畜吉,钞引僧祇非人女亦吉,释云谓无淫心,意显有淫心理,应结兰罪。

【注】谓境有四:觉、睡、新死及少分坏。

【疏】就境有四:觉、睡,生分;新、少,死分也。

释:注中总约生死,用收四女。

【律】身。

【注】从发至足。

【疏】言身相触,约其业相也。从发至足者,括结两头,纲网遍也。

第四句释身中,初点文。从下,释注。身相多别,触皆成犯。发足二字,统摄一身,无不尽故。纲网遍者,教制无遗故。

【律】相触。

【注】若捉摩、重摩,或牵、或推,逆摩、顺摩,或举、或下,或捉、或捺,若余触方便。

【律】若捉手,若发。

【疏】言相触者,律明触相,乃有十种,易解。若捉手发者,手谓犯起先由,发谓释除疑结也。时有疑云:捉手身肉,则有适乐细滑,发是身分,何业之有而结罪耶?故今以发入于戒本,但着则犯,由染污心。

触相中,初科。前指律中十种者,如注所列。今引律释之:一、捉摩者,摩身前后;二、重摩(律文不释,相亦同上,但重为别);三、牵者,牵前;四、推者,推后;五、逆摩者,从下至上;六、顺摩者,从上至下;七、举者,捉举上;八、下者,若立捉令坐;九、捉者,捉前捉后,捉乳捉䏶;十、捺者,以手按也(四处同上捉中)。若下,次点戒文二相。时下,别释除疑。初叙疑情。故下,示出意。

【疏】今四分中,不分其相,应以四句明其轻重。觉不觉境,如是分之。故善见云:发发相着,爪爪相触,悉得偷兰,俱无觉故。若互触者,理结僧残,同戒本也。

历句中,初指句:一、觉触不觉(手捉发爪),二、不觉触觉(爪触女身),三、觉触觉(上三并残),四、不觉触不觉(偷兰,如下引)。故下,次引善见,别证第四句。若互下,后约义意,决前二互。钞引十诵互触并兰,今据戒本捉发成重,故云理结僧残等。(旧云此决初句,次句亦兰,然今文中但云互触,须通两句。)

【律】若触一一身分,僧伽婆尸沙。

【疏】若触一一下,引业成过也。

第五文中二句,蹑前触相,结成罪名,故云引业成过。

【注】若触四女,着便僧残。女触比丘,动身同犯;若不动身,但犯吉罗。先有染心,偷兰。互触有依,偷兰。俱有衣者,吉罗。若与二形相触,偷兰。若以欲心触男子身,或衣、坐具,乃至自触,及以畜生,一切突吉罗。尼波罗夷。下三众吉罗。不犯者,有所取与,戏笑相触是也。

【疏】就注解,人女中三位,初二俱无衣,分二:初明比丘触四女相,后明女来触比丘相。犯有轻重,可解耳。二、明互触有衣相。计应约身动、不动,约心乐、不乐分轻重,以偷兰含故,文中不分也。对后俱衣,例同下断。

释注犯中,初科三位。初对文可见。次互有衣中,言计应者,亦须同上分二:比丘触女,并兰;女触比丘动身受乐,亦兰;不动,但吉;先染,亦兰。偷兰含者,由互触中多结偷兰,罪相通含,故不别举也。对下,即第三俱衣,亦应分二:往触、来触,动及不动,无非吉罗。故云例同下断也。

【疏】触衣、钵等亦结罪者,并是禁约之极,心为罪本,故随境制,不令妄起故也。

次科触衣钵者,即深防制,故云禁约极也。

【疏】尼结夷者,大分为言,约境有深浅,义非即重也。

三中,境深浅者,即分重轻。腋已下,膝已上,腕已后,名重境;余名轻境。重轻二境,互触皆夷,俱重可知,俱轻得兰,故云非即重也。

【疏】言戏非犯者,不以淫心,则余戏耳;为开残故,非不损威仪。

不犯中:虽内心无染,而外相乖仪,理须结吉,故云非不等。

【律】三、与人女粗语戒。

【疏】第三,共粗语戒。

【疏】下及叹身,制意同触,莫非欲染缠心,随境而避,佛制如缘可寻。

三、粗语戒,指制意中,探引后戒,双指同前。莫非下,略示大意。四戒并因迦留陀夷避制相由而结,如注委引。

【疏】释戒名者,淫欲鄙恶,极是不善,故名为粗。今说其状,表彰于口,故曰语也。

【疏】犯缘有七:一、女人;二、作人女想;三、有染心;四、粗恶语;五、粗语想;六、言章了;七、前人知解。

【注】佛在舍卫国。迦留陀夷闻佛已制前二戒故,便于女前,欲心向彼说粗语。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就缘中,列前二制者,释成后犯缘也,如上解之。

释戒缘中,言如上者,即指制意,避制之文。

【律】若比丘,淫欲意与女人。

【疏】就戒本中,有五:初、出犯人;二、明内染;三、出犯境;四、陈过相;五、随说下,结罪也。

【注】女人有智,命根不断。

【疏】三、出语境中。注解人女有智,命根不断者,异于触境。彼境通于死活,此则唯是其生,故云命根不断也。彼则通于昏睡孩童,此则唯论有智时,可知。言染净迷悟,罪分轻重,故此戒女异于前也。

戒本第三中。初总示。以摩触境通,粗语境局,故对前触以显别相。彼下,别简。初简死坏。彼则下,次简昏小。知言染净,即辨粗非粗;迷悟,即知误非误。罪轻重者,律云:情相领,结残;解语不解义,偷兰。故下,结显。

【律】粗恶淫欲语。

【疏】粗恶淫欲者,正是戒本所防业也。

【注】粗恶者,非梵行也。淫欲语者,称二道好恶也。若求,若教他求,若问,若答,若解,若说,若教,若骂。所言求者,与我二道作如是事,若复作余语如是解者是也。

【疏】注解中,非梵行者,释粗恶相也。说二道好恶,明其欲相,文须识者,恐未明了,妄为次死之罪。下有八相,律文具解,既离非相,故广列之。

第四、释注中。初分语相。文下,显示注中的指之意。下点八相,并谓对女说上粗语差别之事。且出八种,临事何穷?注中次列,但释第一,余七略之,今为具引。律云:若教求者,若复作余语,教他求二道也。若问者,即问言:汝二道何似?若答者,即云:汝二道如是。若解,若说,亦如是。若教者,言:我教汝如是治二道,可令敬爱。若骂者,即言:汝二道破坏腐烂等。既下,示注引意。

【疏】此律约缘,明比丘向女人说也。就后解中,若问若答,明知女说,染心相领,亦同犯也。故五分中,彼此互说,皆犯残罪,下戒亦同。

通互中,初示本律前后二文。约缘者,据本迦留,则无互义。后解,即八相中既容问对,显通彼此,互说皆成。故下,次引他文为证。下戒同者,即指叹身互说同犯。

【疏】若复作余语者,言极非染,表事是秽故也。广如钞中。

释余语中。言非染者,律因消苏(女名)着赤衣时,女形露,便言:消苏好否?若女情相领,僧残。指广如钞,故不尽录。

【律】随说粗恶淫欲语者,僧伽婆尸沙。

【疏】随说已下,引过结罪。

【注】若一反粗语,僧残。随语多少,说而了了者,一一僧残;不了了,偷兰。若与书、印,遣使作相,令彼女知,僧残;不知,偷兰。除大小道说,余处偷兰。与非女人、黄门二形粗语,知者,偷兰。畜生不能变形,若向男子粗语,一切吉罗。尼偷兰。下三众吉罗,乃至下戒亦尔。不犯者:为说不净观;若说毗尼,受经问答,无欲意故。

【疏】注解辨相中,不知偷兰者,以解语不解义,故结方便,余可解。

五中。释注颇略,随与点之。注云:除二道说,余处兰。问:女人淫通三道,此戒但云说二道者?答:口虽通淫,本非淫处,故说非重。非女黄形,非全女相,适情义少,罪亦阶降。畜取不变,能变应兰。不犯中,并约说法教授,因而言及,故非犯科。

【律】四、叹人向人女索欲供养戒。

【疏】第四,叹人索供戒。

【疏】言多巧伪,美己之善,意专在欲,言现清净,荡逸其情,妄谓欢适,故言叹身,索供戒也。

四、叹身戒,释名中,上二句叙叹身意,下四句明索供。

【疏】犯缘有七,准上可知。

【注】佛在舍卫国。因迦留陀夷闻佛已制前三戒故,伺诸妇女将入房中,自赞叹身:汝可持欲以供养我。诸女诃怪,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戒缘明起过者,释重犯相。更避造罪者,计义同犯,无非爱欲;托境少异,故分四相;欲约后犯,除疑妨故。

戒缘中。初通示。更下,委释。初示义同,谓同粗语。托下,明相异。前唯鄙语,此乃善言,故云少异。欲下,显重意。谓若不别立,恐疑无过故。

【律】若比丘,淫欲意于女人前。

【疏】就犯戒中六句:一、是犯人;二、是欲意;三、过境;四、自叹下,正明犯法;五、大妹下,是其所称;六、可持下,结罪属彼。

【注】女人如上。

【疏】就注解,人女言如上者,即粗语中女,不同触身也。

戒本第三句,注释如上者,以上二戒,女境不同,故须定指,不容相滥。

【律】自叹身。

【注】叹身端正好颜色,我是刹帝利、长者、居士、婆罗门大姓种。

【疏】就叹身注中,初、好颜色者,叹其丰美,以调前女也;二、我是刹帝利下,明种族高贵。女人性弱,贪附此二者多,故以动之,令其心醉也。

第四句,前释色族,女下显意,醉谓迷着。

【律】言:大妹!我修梵行。

【疏】我修梵行下,举善法以动也。

【疏】问:既修梵行,义无行非,何用索欲供者?答:必实行欲,索者偷兰,大淫方便也。今本不行,口言其相,妄开淫门,拟通适故耳。

第五,梵行中。问答甚要,能破二疑:一、自称梵行,不当索欲;二、索欲淫因,理应兰罪。一披后答,顿释深疑。虽不期淫,发言求索,故云淫门。通即是畅,适即训悦。

【注】勤修离秽浊也。

【疏】注言勤修离浊者,浊谓欲染,所以污染,离由勤修也。释上梵字,当唐言净行也。

释注:欲染即五欲,所以污染离(句绝)。

【律】持戒精进。

【疏】言持戒精进者,明止作两持,无有缺也。

【注】不缺、不穿漏、无染污。

【疏】注解:不缺不犯第二篇,不穿不犯三、四聚。无染污者,谓余篇聚皆明净也。又解:初持方便,言不缺也;中持正本,言不穿也;后奉持戒随助之心,故云无染污也。或以戒见威仪具持,故以三配之,可解。

持戒中,释注三义。初约篇聚释。文收下聚,不配初篇,是行本故。持则坚完,犯则丧失,故不论穿缺也。余篇聚者,谓下篇恶作、恶说。又下,次约三时释。初、中、后心,配缺、穿、污。或下,三、对四事释。不缺即戒,不穿是见,无污对威仪正命,即摄戒中。

【律】修善法。

【疏】修善法者,谓头陀等相,并生善道之法也。

【注】乐闲静处,时到乞食,着粪扫衣,作余食法,不食,一坐食,一揣食,冢间坐,树下坐,常坐,随坐,持三衣,呗匿,多闻,能说法,持毗尼,坐禅是也。

【疏】注解中,分六位:初、举头陀,明节俭法;二、举呗匿,明称赞法;三、举多闻,明广见法;四、举说法,明开智法;五、举持律,明奉行法;六、举坐禅,明克道法。

修善注中,初科六位,统收善法,束六为二,不出解行,或复为三,即是三学。

【疏】就前头陀,约相十二,以事束之,止唯四位,谓衣、食、处、仪也。于衣知足立二,谓粪扫衣、一衣也;于食知足立四,谓乞食、不余、一坐、一抟也;于处知足立五,谓静处、冢间、树下、露地、随坐也。四仪唯一,即是当坐,系念现前,发智观察也。余如钞中。

次科四位,总收可解。食中,不余食者,但能节后;一坐食者,前后俱节;一抟食者,不复受益。处中五种,注中缺露坐,后世写脱,律本具之。事钞头陀篇中,一一具出制意、名体、行相、功益,此不繁引,故略指之。

【律】可持是淫欲法供养我,如是供养第一最僧伽婆尸沙。

【疏】文中可持。是下,引罪成也。

【注】若作如上誉已,供养我来,不说淫欲者,偷兰。余境杂犯,如前戒说。不犯者:若比丘语女人言:此处妙尊最上,此比丘精进、持戒、修善法,汝等应以身、口、意业等供养于彼。若女意谓为我叹身,若说毗尼言次及此,彼谓叹身,若错说者,并不犯。

【疏】就辨相中,若但说欲,如前戒;若但叹身,结偷兰;叹身索欲,方犯此戒罪。余相状可解。

第六中,释注辨相,云余可解者,注指前戒,谓遣书现相,报□别趣,异等并同故也。就不犯中,初如实叹他及说法等,彼谓叹身非我心故。

【律】五、媒人戒。

【疏】第五,媒嫁戒。

【疏】制戒意者。然此婚娶礼法,乃是生死之结,障道之源,出家离着,弥须远彼。乃复往返言议,乖越威容,深是鄙耻,理须遮制。然复事务猥滥,妨修道业,迹涉讥丑,不免世诃。具斯诸过,故所以制。

五、媒嫁戒,制意中,叙过有四:初、明障于圣道;乃下,二、明乖于僧仪;然下,三、废于进业。猥,鄙也。迹下,四、招于世谤。具下,总结。

【疏】释名者,为彼男女往返相谋以成嫁娶,故曰媒也。媒者,谋也,计度二姓,用为好合。

释名中,初示名义。计下,显事相。计度谓量其可否,好字去呼。

【疏】论犯八缘:一、人男女;二、想实;三、为媒事;四、知是媒;五、言了;六、受语;七、往说;八、还报,犯。

【疏】阙缘,可解。

【注】佛在罗阅祇。迦罗比丘,本是大臣,善知俗法,城中嫁娶,尽往咨问。时婚娶者,逢对好恶,便愿迦罗受于苦乐。居士讥诃,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就戒缘中,迦罗本知姻媾相禄休咎,故虽出家,还寻本业,斯积习生常,不言有过。如今屠贩之士,迷利故所以行,可不然哉!故律中先客书者,不得畜笔;先客缝者,不得畜针;先客木者,不得畜斥斧等,并制恶习也。又言婚对好恶,愿受苦乐者,俗人无识,不谓往缘,既得违顺,便言媒人与我苦乐,斯为过兆,故制在兹。由诸比丘与迦罗类,故彼言有涉也。

戒缘中。初明迦罗本缘。姻媾皆婚娶之名。相禄谓命分。休咎即吉凶。如下,举事为况。故下,引教以证,令知出家必除俗习。又下,次释毁赞。律云彼婚娶得适意者,便欢喜、供养、赞叹,言令迦罗常得欢乐,及余比丘亦得供养;若彼不得适意者,便言当令迦罗常受苦恼,及余比丘亦受苦恼,不得供养等。然彼毁赞言及余人,须出其致,故云由诸比丘等。由是同类,例遭讥毁。据此戒本,注中愿迦罗下,合有及余比丘一句,恐是写脱。

【律】若比丘往来,彼此媒嫁。

【注】使所应可和合者是也。

【疏】戒本四句,第一可知。往来媒者,正是业本。持男意下,释前成相。为成妇下,是其罪也。

戒本分句可解。

【疏】解媒业中,言往来彼此者,举其事相,显其媒也。注云所应可和合者,谓良贱贫富,于事所异,由开解故成也。

释次句中,由开解者,谓假媒者辩说成故。

【律】持男意语女,持女意语男。

【疏】三、持男意下,反释第二往来之相。男女两意,并据可娉之家。或鳏夫寡妇,则自言仇好;或童男处女,则伉俪在亲。故律通言莫非男女也。

第三、释文中,初点示。男下,牒释。娉即是娶,彼此意愿,故云可娉。无妻曰鳏,无夫曰寡,此等多无长上,故但自言。仇,对也。好,合也。伉俪谓敌偶。童男室女,必由二亲。故下,指成文,通收前二。

【注】女人有二十种:母护、父护、父母护、兄护、姊护、兄姊护、自护、法护、姓护、宗亲护、自乐为婢、与衣婢、与财婢、同业婢、水所漂婢、不输税婢、放去婢、客作婢、他护婢、边方得婢是也。男子亦有二十种,并同上列。

【疏】注解中,女男两相,各二十种。先明女者,以好合之来,男多求女,故随求处,所以先明。

释注初科,据能求则男合在先,故约所求以通律意。

【疏】就女相中,良贱等论者,亦遣疑网也。但令婚娶,不简良贱,并犯残也。

次总分正明中,初示文意;但下,释疑相,恐谓贱者不成媒故,或疑良贱互不成故。

【疏】有人言:母护男,取母护女,故可和合。若母护男,乃至取边方婢,无此理也。故文云所应和者,今解如上。现见世间婚娶,何由可对?乃至有婢为赵夫人渔师,欲于王女天人交会,可不然乎?

斥古中,先出彼见。古谓男女二十相对可媒耳,仍执上文以为证据。所云应可和者,但是二家好合,岂简良贱类殊?故知不尔。今下,斤非。略举三事,质其妄执。汉书云:孝成帝赵皇后,本长安宫人(谓省中侍使官婢名宫人,非天子掖庭中者),善能歌舞,号曰飞燕。成帝见而悦之,召入宫中,大幸之。智论中:国王有女,名拘牟头。捕鱼师因见染着,不能饮食,以情告母。母送肥鱼遗王女,不取价。王女怪问,母以情告。王女许之,令月十五日住某天祠像后。至时而往,王女到庙独入,而天神即厌此人令睡,女即脱璎珞遗之而去。女去方觉,淫火自烧而死。律中,比丘与天女行淫犯重。用此多缘,证知不简。

【疏】言母护者,父崩母养,恐有颠危,常自监守,故言护也。如世孟轲,母为三徙,故道成儒宗也。言父护者,其相如前,如世曾参,为子不娶故也。二亲俱在,其护自明,乃至兄姊,例同上也。

初母护中,初释护义;如下,引示。言父崩者,天子曰崩,古语通用,故得称之。孟轲者,史记云:字子舆,邹人也。轲少与母偏孤,居近墓,轲乃常戏为墓。母曰:此非所居。去居市傍,轲复戏为商贾。母又曰:不可居。又居学馆之傍,乃为揖让,进退有礼。母曰:此真可以居。轲遂为大儒。孟子序云幻被慈母三迁之教是也。父护中,如前,即反上文母丧、父养等。曾参者,孔子弟子。参为后母故,妻以蒸梨不熟,因出,终身不娶。其子元请焉,告其子曰:高宗以后妻而杀孝已,尹吉甫以后妻放伯奇。吾上不及高宗,中不比吉甫,庸知其得免于非乎?文出家语。此明父护子也。

【疏】言自护者,本无师友,性与天成,虽遇尘染,涅而不缁也,如大迦叶柳惠之伦也。

自护中。天成者,谓天然自立。论语云:不曰坚乎?磨而不磷。(磷,薄。)不曰白乎?涅而不缁。(喻君子在浊而不染,同尘而内正。)付法藏传:明大迦叶年十五,父母欲与娉。妻闻之愁恼,白父母言:我志清净,不须妻也。后父母为娉得一金色女,乃至共要云:我若眠息,汝当经行。汝睡我行,如是清净,不喜尘染。后白父母,求出家等。孟子云:柳下惠,(姓展名禽,柳下惠是号。)不羞污君,不辞小官。进不隐贤,必以其道。遗佚而不怨,厄穷而不悯。与卿人处,由由然不忍去。尔为尔,我为我,虽袒裼裸裎于我侧,尔焉能浼我哉?(悯,懑也。裼、裎,皆衣。浼,污也。)

【疏】言法护者,或世法自防,不许荒逸,故俗云三十之男,二十之女,待礼而行,过此已往,相奔不禁之类。又如世律,非媒娉合,罪在徒刑,恐违此法故。

法护者,律云修梵行也,今约世法以释,故云或也。初明守礼。世法谓王教。俗云者,出礼记内则篇。男取阳数,女取阴数,减则不得,过则许之,故云不禁相奔,谓住为夫妇也。又下,次约惧刑,不敢非滥。

【疏】言姓护者,族望所重,海内称之。若滥染污,事则不可,要须媒媾,非此不得也。

姓护者,恐辱贵族,不敢为非故。海内,即指天下,在四海之中故。

【疏】言宗亲护者,姓虽高贵,至亲物故,若妄造,非宗亲所护,故曰也。

宗亲护中,至亲即父母,物故谓死,如物柯故。

【疏】上十是良,其相自显。下明十婢,律有正消,文相可解,故不出也。

次明贱中。疏文示略,今引律释云:自乐婢者,乐为他作婢;二、与衣者,与衣为价;三、与财者,乃至与一钱为价;四、同业者,同共作业,若未成夫妇;五、水所漂者,水中救得;六、不输税者,若不取输;七、放去者,若买得,若家生;八、客作者,雇钱使作,如家使人;九、他护者,受他花鬘为要;十、边方得者,抄劫得也。

【疏】男子二十种,相同于女,改名便得,不复烦文,故律略示也。

男中二十,良贱半分,良者云男,贱者名奴,别相同上。

【疏】就男女交络,互为句数,其相烦多。且如母护男,取母护女,乃至下婢一男娶二十女,二十男则四百句。如是指印、书、使、现相等,例之无量。

历句数中。初示互句之多。且下,略举直句。言四百者,且约语媒。如是下,例通。余四、五种,总二千句。用此参互,则不可数,故云无量。但识下文受、说、报三,明犯分齐,无不通矣。

【律】若为成妇事,若为私通,乃至须臾顷,僧伽婆尸沙。

【疏】四、言若为成妇事下,除疑网也。世云媒者,为尽生也。妇是伏事之言,箕帚终于命报,可有重残?私通暂时,未必有犯,为除此妄,故结终始。从妇至于须臾,无非欲事,故并犯重,收纲摄网也。

释第四句,初文。前总示文意。世下,出疑情。箕帚者,即扫洒之具,明伏事之礼。俗书并谓扫洒是妇人之职。为下,明断疑。始谓妇事,终即须臾,私通居次,故云至于等。

【疏】言须臾者,时之异名也。僧祇云:二十念为瞬,二十瞬为弹指,二十弹指为罗预,二十罗预为一须臾。日极长时,昼则十八须臾,夜则十二须臾。若夜长日短,反上可知。此则西梵约日夜为度数法也。此方漏刻经中,不问冬夏两至,例分百刻。约箭在水,用刻分时,未遑广述,所谓时节学也。

次科为三。初标示。由是时之别相,故云异名。僧祇下,次引释。瞬谓目一开合也。罗预亦是西梵时名,未详所释。(俱舍名腊缚,而云三十腊缚为一须臾,与是全别,不可和会。)日极长者,且举夏至夜长日短,即谓冬至昼则十二,夜则十八,故云反上。春秋二分,则昼夜半分焉。此下,三、明二土不同。漏刻经梁朝出之,明置漏刻之法不问。下冬至日四十刻,夜六十刻,夏至反之。春秋二分,亦各等半。箭在水者,刻漏制云:箭长四尺五寸,分四面,每面三时二十五刻,四面共成百刻。其箭在水壶中,壶上安木莲华,作木人,高七寸,跪坐花心,两手捧盘,壶中浮箭,自盘心涌出,以验时刻之数。水漏下一刻,箭上涌一刻,每箭上壶二十五刻,一度放水,故四度而成昼夜。未下,显略。遑,及也。时节学者,谓知时刻别是一家之学,非可于此具论。

【注】若初受语,吉罗;往说不报,偷兰;若还报者,僧残。若遣使,若书、指、印、现相,随媒多少,说而了了,随其往反,一一僧残;若不了者,偷兰。除二道说,余身支节而媒嫁者,偷兰。若媒非人、黄门、二根者,偷兰。若媒畜生及人男者,吉罗。若持他书往而不看,若为白衣作余使者,吉罗。比丘尼同犯。不犯者:若男女先通,后离还合;若为父母疾患系闭,看书持往,信心精进;俗人亦尔。若为佛、法、比丘使,亦同。

【疏】就注辨相,初自作轻重中,媒缘有五:先举语媒,后四例结。

【疏】就语媒中有三。

【疏】受语吉罗者,计应是兰僧残。方便而吉者,意不往说,对往轻也。

释:注受语中对往轻者,谓受而不往,故结轻吉。

【疏】二、往就说而不返报,若报成重,故但偷兰。

往即犯兰,是残方便。

【疏】若尔,初罪是兰而言吉者,则残罪方便唯是一兰?答:所言吉者,望为作使,非是威仪,故犯一吉。又传情欲更犯一吉,止为息心,故不行往,所以方便罪同偷兰。如上方便义中二篇,则两兰也。

问意。蹑上二罪,可解。答中,初释不往犯轻。文明二吉,由此篇犯相,故心双结:一者应忏,二则非仪。今传情欲,即是应忏也。所以下,次明往即结重。指如上者,谓作意欲往即吉,受语即下品兰,还报未及又中品兰,同上次第三方便矣。文中承前一吉,故云两兰。

【疏】三、就还报,故残何疑。

【疏】语既三时,重轻下四,例此可悉。若使及书,言中自了,指印现相,必假言通。故僧祇云:作相者,当知见我着垢衣、持空钵、坐卑床、说贱语者,不得也。反上吉相,得与不得,还报者,残。

余四中。初指例。四相虽殊,三时无异,故云可悉。若下,别简。以遣使遣书,有字语传情,故云自了。指印现相,但是示信立约,相中不显,故云必假言通。故下,引示。语令睹相,证须言通。反上吉相者,应云见我着净衣钵,持好食,坐高床,说法语,即得相也。

【疏】注中随媒多少,随信往反,一一残者。

【疏】有人解云:上媒境既多,故通其相。若据结罪,如媒男女一家,好合以来,但一残耳。

释多少中,他解媒境者,即上男女各二十及五相等,彼谓一一之言属上多境,非是一家容有多犯,又复结犯须据和合。

【疏】今言不尔,一家婚媾,何由即合?情虽相会,而事相须重,或经年纪,信使重沓,然后方许者,自有一发言情,宛同符契者。今判约罪,止可同律,附其三返,即结僧残,不待二家和不和也。故僧祇中同此结也。

正义中。初约久近不定以斥。十二年曰一纪。契,合也。今下,准律判犯。反古二义,对上可知。下指僧祇,即上引云得与不得,还报者残,斯为明证。

【疏】就不犯中,男女先通者,非初情会,欲非我也。故十诵:遣妇作书,虽未唱令,和者犯兰,出门者重。然其相状,意在本通。故五分中为男倩女,为女倩男,长使者兰,明后有会故也。

不犯中,初科。前释开意。故下,引文以决。本律文漫,故取外部,示其分齐。据轻重两结,则知本律不犯,义同未唱,望非僧残,故在闻耳。然下,释犯意。以知彼先通,遂为和合,欲使复通,故云意在等。十诵就此而入犯科。故下,转证。本非媒事,恐后有通,亦制与罪。证上和合,知后必通,犯无疑矣。

【疏】父母疾闭看书往者,以媒为俗使,故开;为父母生身重,故又开。俗人者,未受归戒,无法相收,故文约截,信心精进也。良由内外两众,同法同俦,虽形参道俗,而法情无二,故开。余文可解。

持书中,初释开亲。初明因制之意。以持书通使,未必为媒,因媒而制,故列开中。开为下,正示开缘。文中但释开亲,疾、闭两难,易知不点。又下,次释信士。上明简信。良下,叙开意。同法者,五、八体通故。同俦者,皆禀正化故。虽形参者,遮疑妨,恐见形异而谓法别故。余下,指略,即点注中佛、法、僧等。

【律】六、无主不处分过量房戒。

【疏】第六,无主不处分过量房戒。

【疏】就制意中。

【疏】初、明开诸比丘自造房者。然上士之报,气刚方盛,堪忍寒暑,情非以恼,随受栖泊,即是修行长道之缘。是以如来听在冢间、树下、露地,静缘资业,无畜房宇。中、下报类,形必萎悴,制同上士。冢间修道,力分不堪,或随退没,则非随机达化之用。是以如来任其分量,但能弘道,则开资给。或小房、石室,两房一户,起不碍头,坐趣容膝,足堪进业,意在于斯。

六、无主房戒,制意中,初科。文叙三根,以彰随缘用教须否。初明上行头陀不须之意。泊,止也。次明中下报劣,必须开立。萎悴,谓薄弱也。文明开意,皆云为道。若但养身,恣情取适,则非教意。小房等者,且依律受法,趣列其相。下约起坐,示低窄之极。末世奢纵,反竞豪雄。不论道业空虚,但务堂舍高广。乞法制量,举世无闻。树下塳间,斯踪久绝。仰追圣世,良用慨然。

【疏】何故不听过量不处分者?然则出家之士,理非滞着,随事将拟,即堪修道。若有信施,量时而受,纵有经营,容身使罢。今乃广作,烦劳不少:一、须人结构,妨废正行;二、如多云长己贪结,坏少欲知足故;三、处处乞觅,恼乱二趣,不生信敬,坏灭正法,令不久住故;四、专任自由,不乞处分,容有障碍僧事,多恼乱故;五、或容自损,或违慈道,坏梵行故。以斯诸过,故制罪也。

次意中三:初、双徴事法;然下,二、正明制意。初叙少欲顺教;今下,明违法多过。上二句总标;一下,别列。五中,前三过量过,后二不乞过。前中,初过多事长业,则反正行;第二多贪增惑,则反少欲;第三多乞恼他,则反自灭。法二趣者,如戒缘中人、非人也。四中,不乞处分,众法不行,故碍僧事;第五若在难处,则有命、梵二难。自损即命难,违慈即梵难。以下,通结。

【疏】问:四依须行,不行不制;四开有违,制轻重者?答:四在少欲,依成上品;若使不行,便当中、下。是故依而不行,圣不结犯。四开非胜,称缘而设,而于自分不行,故有轻重别制。但为房是疏缘,义不交急,营构过多,具前五种,是故制残。余三依开,资身正要,事不获已,必须服用,约情叙过,微故制堕。

问中含二意:一、问违依无过,违开有罪;二、问违开制罪,房重余轻。答中,先答初意。前明违依。但由机劣,力所不堪,而非故违,故无所犯。下明违开。食、依、房、药四依之后,随列开法,故云四开。言非胜者,开对下机,教则缓故。自分不行,谓不守开中制法故。但下,次答后意。初明房重。交犹至也。义钞作要急,或恐传误。下明余轻。三依开者,粪衣中开畜长、取衣等;乞食中开受请,即有别众展转足食等;腐乐中开长药、请药等。并见堕中。

【疏】次释名辨离合。

【疏】初中。专任在己,故称自为;身独运造,故云无主;大非法限,故曰过量。余同上也。

释名中,言自为者,戒本标名,则无此语;比下有主,亦云为己。况疏文牒释,犯缘明列,理必有之,但恐写脱耳。指同上者,亦应分对所防、能治,诸戒皆尔。

【疏】言离合者。

【疏】问:初、后皆房,何故分者?答:同少异多,故不可合。何者?有主、无主异,有量、无量异。羯磨法中,相翻是异,有三别故,所以分之。

离合中,初问,答中三异,上二易知。羯磨相翻者,前戒则牒自乞无主,后戒乃云有主为己。

【疏】若尔,前房亦有不乞,过量何为复合?答:欲明房虽一口,罪则四含,过滥是多,惧非辄造故也。又显过量、不过量,俱有不乞罪;处分、不处分,俱有过量罪。

转难中,由前二罪合为一制,故举为难。答中,初多罪答。四含者,加妨、难二吉。惧非者,非犹不也。又下,次约互显答。

【疏】问:此罪混合,何以开于最初?答:前初是过量,后初是不处分也。

最初问中,一戒两犯,何者初开?律无指的,故云混合,答文易解。

【疏】若尔,前已有不乞,则是后第二,何故前列?答:结集者意,次文不同。何以知然?若同一戒,文义不同,约异戒相形,则不能比类。如前大杀已结小杀,明知此列结集境通,非谓小提迦留前制。若前已结,后犯非礼,不应诃言最初犯戒。以此挍量,同别类矣。

再难中,既云不乞是后戒最初,则前戒不乞反是第二。答中,初二句略示。何下,委释。前明二戒不可合制。文义不同者,如上三异故。约下,引类。异戒不类者,谓余戒列相,并无此例。虽例同杀戒,亦是广解,非关戒本,故知唯独此戒次列不同耳。如下,正引。同别类者,同谓大杀合结,别谓小杀后制,义同二房,故云类也。

【疏】犯缘有六:一、无主;二、自为;三、专乞求;四、过量不乞;五、具二想;六、房,成犯。

列缘中,五具二想,即过量、不乞。

【疏】阙缘相状大同,犯多悔少,故不广也。

阙缘大同者,同上具缘,翻具成阙耳。犯下,示略意。

【疏】就阙第六,缘房未成。多论云:末后二团泥未竟已还,轻兰;余一团泥在,重兰。如善见云:末后团泥在,留待当成兰,决心且罢即残。又如僧祇最后不定,或瓦、木、版、石、灰、泥、草等,随作房法也。

第六中,初引二论,并以团泥以分因果,拥住因兰,则名阙矣;次引僧祇,通指诸物,但取末后,不独团泥。

【疏】此非法房,自他两用,一入一吉。房主若死、休道及施僧者,乃可通用。据此悔残,理亦开受。

受用中。初明犯相。房下,次明通用。文列三缘。开施僧者,若据贩卖食,施僧不得受。或房用是疏,或用非入己,食则反此,故不同也。据下,疏家义断,亦不同食,纵忏不听。问:悔已开受,为自为他?答:既无本过,义通自他。问:为须除量外否?答:文虽不显,义不须除。以房物重大,造立已定,不同衣量,容可截续。

【注】佛在罗阅祇。听诸比丘作私房室,旷野比丘便作大房,乞求烦多,恼乱居士。乞既难得,遂斫神树。神及比丘以事白佛,因往旷野,诃责引喻,便制此戒。

【疏】就犯缘中。初明随开造房,便乐大作,恼乱居士,遂斫神树,即是二趣俱恼之缘也。多见二论云:树神儿子游戏上下,遂斫儿臂。神大瞋怒,将欲加害,夜往佛所,闻偈得初果。言佛诃责引喻者,喻有二:初举龙鸟,以下况上也;后举赖吒比丘不往亲乞,以亲况疏也。讲时依律叙之,亦有助光行迹矣。

戒缘中,初释恼乱发起之由。多下,引论别证。非人闻偈者,佛言:若人起瞋心,譬如车奔逸,车去虽能制,不足以为难。人能制瞋心,是乃说为难。言佛下,次释呵责。龙、鸟二缘,如前篇引。赖吒比丘者,律云:佛告诸比丘:昔有族姓子,名赖吒婆罗,出家为道,至父母家,终不乞求。时父语言:汝是我子,何不从我乞耶?赖吒说偈曰:多求以不爱,不得怀怨恨,是故我不乞,恐生增减故。当知赖吒于父尚不从乞,况汝等乃在诸居士家多所求索,令彼不喜等。文中两点喻意。然非假设,并是往昔实事。但彼引缘,欲彰人意不喜乞求,比类呵责,故云况也。下令详引,诫勖后进。必有高节,则美行外彰,故云亦有等。

【律】若比丘,自求。

【注】彼处处乞索也。

【疏】戒本分二,各有十句。

【疏】初立法中,明造房之缘务也。

【疏】初、明比丘,谓造房者,非犯士也。

【疏】二、明乞求者。以有自物,则无过量,非法乞求,恼施之甚,故犯过量也。注云处处乞者,成前恼多相也。

立法十句中,第二,释注成前者,即指戒缘。

【律】作屋。

【注】屋者,房也。

【疏】三、作屋,显所为也。除作余事,不须乞处分,故注以房解,用别开总也。尔雅释室,与宫不别,据俗释名,更有品类,如今宫第宅宇异等,故无暇广也。

第三,释注。云别开总者,屋是总名,房为别相,故下引俗书释其名义。初尔雅者,示名通也。彼云:宫谓之室,室谓之宫。次据俗下,彰名局也。言释名者,此即通指字书,非一文也。刘熙释名云:宫,穹也,屋见于垣上穹崇然,谓王者所居也。第者,汉书注云:有甲乙次第故,谓公候之舍也。宅,释名云:择也,令择吉处而营之。宇,说文云:屋四边也。此二贵人之居,通则无非屋舍之名,别则须分尊卑之异。今但识其通名别相,广亦非要,故云无暇。

【律】无主。

【注】彼无有主,若一、若二、若众多也。

【疏】四、无主者,对后有主,故无过量罪也。注中似有主一、多,及通无主义。故僧祇云:彼有男女,在家、出家,皆得为主。无如此主,故言无主。

四中,初云对后者,使结罪无滥,故注中列主;一、二众多,反明无主,故云乃通等;及字传误,然本律中不明道俗,故引僧祇显通七众。

【律】自为己。

【注】不为他作。

【疏】五、自为己者,除为他作,既不润己,则无犯故。

自为中,为他无犯者,据本罪为言。

【律】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十二佛磔手,内广七磔手。

【疏】六、当应量下,明分齐也。

【疏】所以用佛为量,不即身为量者,身不可约以小大,故佛则限其一化也。

第六,磔量中,初科。人身不定,佛则定故。然佛示身亦有大小,且取王宫丈六以为准约,故云一化。

【疏】佛磔手者,磔谓张磔,可从石也。今有从手从足,俗字耳。

次科张磔者,谓以大母指与中指张开相去之间。今下,点非,以律本中多从手作。

【疏】本律无文,可依五分二尺为定。僧祇二尺四寸者,此律翻在宋朝,元魏所用一尺,当于宋家一尺。二、闻传佛教,从北自南,则为魏尺,当于佛磔。所以五分磔长二尺者,此律翻时,道生、智严等,并是名士,既明历纬,又善方志,所以通于东西,定于尺秤,诚有由矣。

三中,初科。上句明律缺。五分下,示所取。僧下,显不同所以。初明僧祇。宋受东晋禅,都建康,为南朝。元魏都长安,为朝魏。北用增尺,宋用周尺。译者不详,即用魏家二尺,于宋则多四寸。彼律是佛陀䟦陀罗译,中天竺僧故不体此方时事,如以果汁为木兰之类。闻下,出译者之意。彼以教法既从北来,宜准于魏。自犹至也。(若准初卷,僧祇乃在东晋义熙十四年译。今言在宋,必涉两朝,详之。)所下,次出五分。历纬即阴阳书,明星辰缠度,则分寸可知。方志即地里书,明南北时政,则是非可辨。东西即南北二朝,或可花梵两土。

【疏】南尺本是姬周所用,从秦汉魏,并无改张。晋氏南迁,斯法永定。元魏拨乱,文籍焚除,无可依准,故随世立,用古尺一,今魏一尺,则唐杂令还述如此。隋炀博物,还依古行,习俗生常,故古非用,今还用魏,以通时俗。至于分度星次,律量衡平,药石分铢,祠祭升合,无非准古。所以律本大钵三斗,小者斗半。姚秦时政,用古未讹,故此翻文,颇得通允。

次科,初明宋尺可准汉魏者。魏即曹魏。晋南迁者,中原既乱,中宗度江南,镇建业,立社稷于建康,为东晋焉。元下,明讹变之始。则下,叙唐朝承用。杂令者,魏徴撰,彼云以一尺二寸为尺。隋下,明前代复古。炀帝,隋第二主,撰博物志,通明物理。习下,明后世不从。初明用魏,即前元魏。至下,次明用古。文明两用,显其无准。星次,谓众星周天而行,必约分数以明行度。律量,谓俗律决犯,并准丈尺。衡犹准也。上二,辨尺。药下,明秤。二十四铢为两,合和两分,不可增减故。祠下,明升斗。已上四事,必须准定,故皆从古。所下会同本律。

【疏】有人云:何足如斯?但随国用。如今时节有四,尚不能回破为三,明知随国用尺,则比佛量自得,斯非言也。若以随国即得钵量,三斗不胜尺量,诸说难一,何由定其持犯?未足开决深疑也。

斥妄中。先出彼见。引时例尺,西土三时无秋分故。斯下一句,责非。若下,例难。胜读为升,言不胜受唐三斗故。尺下,显滥。据文斥他,亦彰今意。委明尺量,使持犯揩定,令断割无滥。事钞所谓古今诸师曾未沾述,故即补阙反光九代。故知决正尺斗,始出今宗。

【疏】今且准酌,意言为允,如有隐括,不畏纸贵也。所以如来常光一丈,常身丈六,多论以人长八尺也,即如文中二尺为卒率音律也。长二文四尺,广一丈四尺,既明内广,理除其外也。僧祇边壁丈二尺,若通其本,止一丈耳。

显今中。初明理当。教无明判,义例决通,故云意。言如有等者,示须广之意。晋左太冲作三都赋,豪贵传写,洛阳为之纸贵。所下,次引据。常光、常身,并简现起,则有不定。一丈或云一寻,佛身倍半,则磔必倍尺,故云即如等。音率为律有本,细注疑是后加。率犹数也。长下,示量。上明纵广量,后引僧祇出高下量。彼用魏朝一文,即是宋朝文二。今取姬周,应除二尺,故云若通等。

【律】当将诸比丘指授处所。

【疏】七、当将比丘指授处所,下文可解也。

【注】彼比丘看无难、无妨处己,到僧中脱革屣,偏露右肩,礼上座足,右膝着地,合掌白言:大德僧听!某甲比丘自乞作屋,无主,自为己。我今从众僧乞,知无难处、无妨处。如是再三也。

【疏】注中广列作之方法。初看无妨难者,以羯磨所因,在于妨难,必有作法,得罪不成。故先定基址,后方从乞六门分之:一、能处分人是非;二、僧、私二地,须处分不;三、有妨难,作法成不;四、处分法,约作于人处;五、不处分,罪分有无;六、沙弥已乞,受竟须不。

指授,释注中,初科。前点注意。六下,列义章:初、人;二、处;三、法;四、人、法、处三种,合论五罪;六、下众。

【疏】初、依律量观信与不信。信即依作,不信往观。如僧祇中,都无解羯磨者,一切往就作房处,一比丘唱云僧为某比丘指授作房处,三说亦得。若处远、隔水等缘,但差二、三人亦得。若越年、异界作私房,多妨难处,皆不成也。

初中。前引本律量可。如下,次引僧祇往观。初明僧往,以无能秉,故开唱告。若下,次明别人往。若越下,显非。文列四种,并约造房比丘为言。

【疏】二、僧私二地,须处分不者,皆须加法,以妨难是通。如明了论树、空、山、岩、石、阴等,得行、住、坐、卧,如作房舍所摄。若不尔者,自损恼他故也。

二中,初正示;如下,引证。以树空等,义非si处,同须乞法,难处自损,妨处恼他。

【疏】三、妨难:若有作法成不者?

【疏】昔解云:成。若尔,何故律云有妨难不应与处分?答:乞处分者,制其专任之过,本不防于妨难,所防不同,故又得成。如律有妨难处,不过处分,但得二吉,文诚验矣。

三、昔解中,初句判定。若下,释难。前引律难,显是不成。答据所防,复有成义,故云又也。如下,引证。

【疏】今解不成。毗尼因缘,三求无过,则成持也。此戒缘者,正妨难也。戒本所列,还分妨难,及后广解,妨难愈彰。故律文中,互有不成,何况俱者?必有作法,与法正违,眼看妨难,卓然而云无有妨难者,大可笑也。

今解中,初句义断。毗下,斥非。初约义斥。戒本广解,文现可知。若据戒缘,不明妨难。或指二戒,斫伐神树,神欲加害,即为妨难。故下,次引文斥。律列四句:一、有妨有难,二、无难有妨,三、有难无妨(三句皆不应与处分),四、无难无妨(唯此句得成)。必下,三、约作法斥。

【疏】若尔,前言二吉,此岂凡心?答:此是处分,先成妨难,后起法成,不坏无残,可结妨生,不合强作,故吉。此是缘外,相违故生,不坏前法,如受戒后难生,不失前戒相似也。

释古执中,初难。由前古师引此为据,故问通之。答中,初二句立理。法下,明开制。此下,释开成之意。羯磨后生,故云缘外。如乞法时,本无妨难;得法已后,恶兽始来。等下,引受戒难生为例。具戒者,污尼、贼住,必无后生;二形破内,永变非、畜,戒亦有失;边黄、五逆,暂变二趣,则无有失。今云不失,盖据此耳。

【疏】若尔,人病衣重,病差法在不?答:不同也。以此要心有期,病差必违前法。如受戒后舍者,以遂要期便失。

次难中。以羯磨离衣,病差法失,故引为并。意言既许难生不坏,亦应病差法存。答中。初句直破前难。以下,释法失之义。如下,引例。受戒后舍,通指四舍。

【疏】若尔,狂病既止,须解者何?答:此由得法,本不由心,所以病差,法存须解。

三中,颠狂羯磨,病差须解,例难自失。答中,文意易见。

【疏】故知有妨难,处分不成;同受重难,障戒不发。

次举例中,初例可解。

【疏】若尔,百遮同难,应不成受?答:房非道本,三义不成:一、妨难容可待无;二、可避余处;三、不可避者,容全不作,故有不成。受则不尔:一、青黄三角,不可待无;二、即身自有,不可待避;三、若以小遮,不开大受,未成通化,永乖出期。由此道本,故不类也。

次难中。律有一百五十余遮,今举大数,故云百耳。言同难者,谓同妨难。遮中,不称己名,不称师名,年岁不满,先三定不发戒,余通得不带遮为受。僧但犯吉,不妨得戒。今难意云:遮同妨难,何以有成?答中,初明处分,三义不成。受下,次明受戒,三义相反。百遮中,颜色太青、太黄,眼生三角,并是戒遮。今略举此三,以彰不改。然年岁、衣钵、称名、疥癞,亦可待无文据,一往为语。

【疏】四、明人处者。

四中,以凡作羯磨,必有所被,今此处分,人、处两兼,情、非情合,义须定指,故有此科。

【疏】问:处分法者,为与人相应,与处相应耶?答:此羯磨者,与处相应。何以知之?论云处分地得,余处不得也。

初问可见,答引论证,即多论也。

【疏】若尔,与处相应者,余人就此上应得作不?答:不得也。

次难答,文不委,意在后通。

【疏】若尔,结界法亦与处相应,余人亦不得羯磨?答:不同也。结界时无人别乞,复不制称人名,法无所局故得。此并反上不合。故多论云:余人就此房上作重屋,但问房主,无不处分罪。

第三,难答中。初示不同。二义相反,故有通局。不称名者,谓羯磨不别牒也。故下,引证。一、须问房主;二、唯作重屋,验知自乞,不通余人。

【疏】五、明不处分罪有无者。

【疏】若元不处分,此何所疑?今谓已得处分,依限而作过限,未知此过得不处分罪不?

五中,初问。若全不乞,定知有罪,故约已乞以为问端。

【疏】昔云此非全不处分,但得小罪,不犯残也。

【疏】有人云:虽本处分,处分不作,反出于外,理得残罪。故文云僧不处分,此言知何不该?

【疏】有人言:如昔是也。故律云:僧处分过量一残,故无不处分罪别。

三、释中,后师引文助成初义,既各有据,义难取舍,意以后师文义为允。

【疏】问:处分羯磨,防妨难不?答:不防也。

次科中,初问答易解。

【疏】若尔,说净法竟,应不防长?答:本有妨难,则不听与处分,待无方得说净。不尔,悬防长故,有过不合。止由处分不防妨难,处分竟便得生;说净正防长故,作法竟即无由起。

次难中,立法是同,所防有异,故引徴之。答中,初约防不防以分两异。止下,次约生不生转释不同。

【疏】六、明对沙弥者。若彼沙弥时乞处分,后受具戒竟,方作房者,更不须乞,人、法不异故也。

沙弥中,恐疑大小位别,欲明前法存亡故也。

【律】彼比丘当指示处所。

【疏】八、彼比丘下,正明与法相。

【注】尔时,众僧观此比丘,若可信者,即听使作;若不可信者,众僧往看。若僧不去,应遣僧中可信者看。若有妨难,不应处分,无者应与。众中应差堪能作羯磨者,若上座,若次座,若诵律,若不诵律。应作白言:大德僧听!某甲比丘自乞作屋,无主,自为己,今从僧乞处分无难、无妨处。若僧时到,僧忍听,当与某甲比丘处分无难、无妨处。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自求作屋,无主,自为己,从僧乞处分无难、无妨处。僧今与某甲比丘处分无难、无妨处。谁谓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处分无难、无妨处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处分无难、无妨处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彼作房者,应知初安石及土堑、泥团,乃至最后泥治讫者是也。

【疏】就注解中分三:从初至无者应与来,商度彼人堪可进不;二、众中应差下,至如是持来,明与白二之相也;三、彼作房下,明作成分齐也。相中可解。

第八,释注云相中可解,即指三科文相。然第二与白二中,先列四位,简能秉人:上二约腊;次下,二、取智能。不诵律者,但解义故。以举法被事必晓,如非律择堪能,不容妄作。

【律】无难处。

【注】有虎、狼、师子诸兽者,下至蚁子,若不为此诸虫兽所恼,应治平地。若有石树、株杌、荆棘,使人掘出。若有坑、沟渠、陂池,当使填满。若畏水淹渍,当豫设堤防。若地为人所认,当共断,当无使他有语,是谓难处也。

【疏】九、言无难者。注中所列,命、梵而已。如虎、狼等为命,蚁子等为梵。若有石树乃至水渍,无非在后为命留难也。为人认者,计是妨缘,今入难位者,恐后诤竞起,非净行也。

九中,初通示二难;若下,别点余相。诤竞相言,则违佛戒,故云非净行也。

【律】无妨处。

【注】谓通草车回转往来者。

【疏】十、妨处者,止存一缘,如诸部论中广引。必欲缔构,理须精博,不尔陷非,良由不学故也。

十中,云一缘者,即如注引草车,谓大车也。如诸部者,十诵四周一寻,内有塔地、官地、居士外道等地,善见是人田园、尸陀林、王志护等,备如钞中。必下,恐专据本律,诫令通晓。

【律】若比丘,有难处、妨处,自求作屋,无主自为己,不将诸比丘指示处所,若过量作者,僧伽婆尸沙。

【疏】就后犯本,亦分十句:初、犯人;二、难;三、妨。所以立法最末,论此中而先述者?答:立法在后,行之次第,由僧处分,止为妨难也。此中论初,作之次第,非所起也。余句易识,可解耳。

后犯本中,初科。前标三句。所下,次明妨难前后不同。非所起者,非即是过。余下,略指七句:四、自求,五、作屋,六、无主,七、自为,八、不乞处分,九、过量,十、结罪。

【注】若彼作房于妨、难二处者,二突吉罗;不处分、过量,二僧残;互相有无者,随其所犯。若使他作成,犯亦尔;为他作成者,二偷兰、二吉罗。若以绳絣地作,受教者、过量作者,犯残;不还报,又不问彼,并犯吉罗。比丘尼偷兰不犯者:如量作,减量作,僧处分、无难处、无妨处,如法絣作,若为僧、为佛图、讲堂、草庵、叶庵、小容身屋,若作多人住屋,如法者是。

【疏】就辨罪中,自他分别。

【疏】初自作中,二吉二残,有无可解。

次科自作中。初文言有无者,注明具四,而互有不定,律约句数辨之。初三罪四句:一、不处分过量无难有妨,二、不处分过量无难有妨(此二句二残一吉),三、不处分不过量有难有妨,四、僧处分过量有难有妨(此二句并一残二吉)。次明二罪有六句:一、不处分不过量有难无妨,二、不处分不过量无难有妨,三、处分过量有难无妨,四、处分过量无难有妨(此四句并一残一吉),五、处分不过量有难有妨(二吉。律止有五句,应加云),六、不处分过量无难无妨(二残。有妨难得乞法者,并约羯磨后生)。三、一罪四句:一、处分不过量有难无妨,二、处分不过量无难有妨(并一吉),三、处分过量无难无妨(律止三句,亦义加云),四、不处分不过量无难无妨(各得一残)。

【疏】问:为互过结罪,俱过方结耶?答:如见论云:长中减一磔手,广中过一磔手,亦犯僧残。然此互过是两口房,广、长俱过是一口也。俱是一业,终是一残,可知。

问:俱互中,唯明过量一残?答中,先引论示犯;然下,对房显相。言两口者,一口则无广长互义。俱下,明制业无差,恐谓俱互有重轻故。

【疏】二、教他作中,亦同犯罪。

教佗中,初文教即是遣,故注云使耳。

【疏】为他造非法,故约缘分轻重也。

次科轻重中,点注二兰、二吉。

【疏】二、以绳絣地下,明房主、巧师过有无相,但云受教者犯。所以不定者,若作过者,房主则重,巧师则轻故也。又不问彼,或不还报,罪通自他也。

有无中。初示科意。但下,释不定罪名。注中多一残字,捡律亦无,只由注中通言犯故,乃有释文。若定犯残,此文何指?若下,释成。意谓罪该二人,重轻有别,故不可定。又下,释报问。对注不次,律制房主,房成须问,不问吉罗;又制巧师,作已还报,不报亦吉,故言通自他也。

【疏】上明身业为他作非法中,但是劳务业,不问房主犯不犯,一向自得偷兰罪。不同口业教他作,前人残,教者兰;前无罪,教者吉,由无身造故。

次对简中。初明当戒教他犯相。受教营造,故是身业。不下,次明余戒结犯有异。如教他弄、触等,并据前作、不作辨犯轻重;四重亦尔,下篇无兰,应同结吉。

【疏】就不犯中:如量减量,开前过量处分,及无妨比上开之;如法絣作,开上过分齐,俱有残简吉等;若为僧下,开二残相;草庵已下,小故非犯。

不犯中,初科。如量至絣作等,此并依教明开;为僧者,此对为己明开。

【疏】多人住者,以拟多人住故,非谓多人共造也,如畜长例。

释:多人中,非谓共造者,容同犯故。如畜长者,多人未分物,过日不犯,则同拟多人也;分属已定,共处亦犯,如共造也。

【疏】有人云:此由造作过量犯,非谓如量贮畜罪。如见云:若沙弥、大僧、多人共作,不犯;段段计分,一口过故,亦犯。

他解中,意谓房长不可例同,长则共畜有犯,房则共造无过。如下,引证无犯,必约段段计过,方有犯义。

【律】七、有主为己不处分造房戒。

【疏】第七,有主为己不处分房戒。

【疏】制意、犯缘并同上,但无制量为别。

七、有主房,指缘同者,今须辨异:一、有主,二、为己,三、长佛,六、磔广,四、磔须乞,四、不乞,五、不乞想,六、房成。对前同、别,可知。

【疏】如见云:长佛六磔手,广四磔手已上者,须处分。

乞法量者,此通二戒,减此则不须乞。

【注】佛在拘睒弥国。时忧填王为阐陀造屋,便斫路中神树。路人诃已,比丘举过。佛诃责已,若斫神树,吉罗。便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问:既有主为辨,何须斫树?答:为取下地,拟施基故,多人受用,被诃非一。

戒缘答中,去树为基,明非取树,施字平呼。多受用者,律云尼拘律树多人往返,象马车乘止息其下等。

【律】若比丘,欲作大房。

【注】大房者,多用财物也。

【律】有主。

【注】反上无主是也。

【律】为己作,当将余比丘往指授处所。

【注】彼比丘如上知已,应至僧中礼上座足等,从僧三乞,文同于上,以有主为异。

【律】彼比丘应指授处所。

【注】僧应观察:若有信者,有智慧,即信彼而与白二;若不信者,如上进止。

【律】无难处。

【注】谓师子、罢熊等兽也。若不为彼而所娆者,应如上平治,乃至畏识认,应先断了。

【律】无妨处。

【注】中问容草车回转者。

【律】若比丘,有难处,有妨处,作大房,有主为己作,不将余比丘往指授处所者,僧伽婆尸沙。

【注】辨相开通,如前房戒,唯无过量为异也。

【疏】就戒本中,先明立法有八句,除自求及量限;后戒本中,除自求及过量,文相可解,余如钞。

戒本中,立法犯本,除句并同。下指钞者,彼云:此房属于己身,若死,远去不还,随念分处。若与三宝、亲友、白衣,自卖取钱,随心自在。唯不得卖地,地是僧物,僧不许卖,房僧得罪。若房主不自处分者,属四方僧,次第住之。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二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