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吴蕅益沙门 智旭 汇辑

○依止法

第二分云。时诸新受戒比丘。和尚命终。无人教授故。不案威仪。乃至如婆罗门聚会法。比丘白佛。佛言。听有阿阇梨。犹如和尚中说。应作是请。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求大德为依止。愿大德与我依止。我依止大德住。如是三说。彼当言。可尔。与汝依止。汝莫放逸。

新受戒比丘。乐闲静者。听余处依止。即日得往还不应遣使受依止。与依止。

不得不选择受依止。与依止。

病及瞻病者。无依止得住。

僧祇律云。请依止有五法。一爱念。二恭敬。三惭。四愧。五乐住。复次有四种阿阇梨。一者无食无法。应不问而去。二者有食无法。应问而去。三者无食有法。虽苦。尽寿不应去。四者有食有法。虽驱遣尽寿不应去。若弟子不受教。应语知床褥人夺床褥。知食人断食。若彼凶恶有势力能作不饶益者。和尚应避去。依止师应担衣钵出界外一宿还。即离依止。若和尚阿阇梨有过。弟子应谏。不得粗语如教诫法。应软语言。师不应作是事。若从者善。若反加诃斥者。彼是和尚。应舍远去。是阿阇梨。应持衣钵出界一宿。还依止余人。若彼有势力。应远去。或依止有德重人。若和尚命终。罢道。被举。出界宿。或弟子自出界宿。是名离依止。若阿阇梨命终。罢道被举。出界宿。或弟子自出界宿。若满五岁。善知法。善知毗尼。得离依止。是名舍依止。若比丘。不善知法。不善知毗尼。不能自立。不能立他。尽寿应依止住。若满十岁。善知法。善知毗尼。能自立。复能立他。如是比丘。得受人依止。

五分律云。听不受依止。乃至六宿。弟子欲移余处。要先二三日白师。师应筹量所往处。有可依止人。乃听去。到彼处。应先礼塔。次礼上座。索房。然后求依止。彼应问。汝二师是谁。先住何处。诵何经。答若如法。应与依止。若不如法。应语言。汝不识我。我不识汝。汝可往识汝处求依止。若疑。应语小住。是人应小住。乃至六宿观之。合意者应与依止。若不合意。应语如上。

不应依止僧及塔住。应依止上座如法比丘。能教诫者。

十诵律云。五法成就。满五岁。不受依止。一知犯。二知不犯。三知轻。四知重。五诵波罗提木叉学利广说。虽复受戒多岁。不知五法。应尽寿依止他住。大比丘亦应从小比丘受依止。亦应承事供养小比丘。但除礼足。

听五六夜无依止不犯。若有好依止师者。乃至一夜不依止。突吉罗。乃至不得取僧洗脚水用。若饥饿时。可得日日见和尚处听住。应日日来。若不能者。可至五日。若五日不得来。布萨时应来。若布萨不得来。乃至二由旬半。至自恣日。应来见和尚。

根本尼陀那云。未满五岁。虽五法成就。乃至善通三藏。具证三明。除尽三垢。亦须依止。若满五夏。许离依止游行。然所到处。仍须依止。若有心求依止师。得至五夜。若无心求。一夜不得。于僧受用饮食之类。皆不合受。乃至十夏之内皆尔。

百一羯磨云。若受近圆。满六十夏。生年八十。于别解脱经。未曾读诵。不了其义。亦须依止老者。如无老者。小者亦得。惟除礼拜。余悉应作。此人名为老小苾刍。

杂事云。有缘暂去。即拟还来。宜依旧师。无劳更受。依止教读。俱应供侍。设二俱染患。有能则并看二人。无力则但供依止。若无教读。随处得住。若无依止。不合停居。

有一住处苾刍。多有门人依止。此师命过。无依止人。佛令更觅有德之人。供给好房。放免知事。侍人卧具。咸令无缺。若无其人。不应于此经第二褒洒陀。复有作前安居。依止师死。佛令同前更求依止。若其无者。余处求依止师而为后夏。复有作后安居。师遂身亡。佛令于两月间。共相检察。谨慎而住。过两月已。有依止人。同前供给。若其无者。不得更过第二长净。可向余处求依止师。若本师身死。皆悉同前。

毗尼母经云。受依止竟。乞七日法出界外。七日满。还来到寺。不失依止。

○师法

第二分云。尊者和先始二岁。将一岁弟子往世尊所。世尊知而故问。此是何等比丘。报言。是我弟子。问言汝今几岁。报言。二岁。复问。弟子几岁。报言。一岁。尔时世尊种种诃责。汝所为非。非威仪。非沙门法。非净行。非随顺行。所不应为。云何和先。汝自未断乳。应受人教授。云何教授人。从今听十岁智慧比丘。授人具足戒。与人依止。当行和尚阿阇梨法。若众僧欲为弟子作羯磨。作诃责。作摈。作依止。作遮不至白衣家。作不见罪举。不忏悔举。不舍恶见举。和尚当于中如法料理。令僧不与弟子作羯磨。若作。令如法。复次若僧与弟子作羯磨等。和尚于中如法料理。令弟子顺从于僧。不违逆求除罪。令僧疾与解羯磨。复次若弟子犯僧残。和尚当如法料理。若应与波利婆沙。应与本日治。应与摩那埵。应与出罪。皆随应与之。复次弟子得病。和尚当瞻视。或令余人看。乃至差。若命终。弟子若不乐住处。当自移。或教人移。弟子若有疑事。当以法。以律。如佛所教。如法除之(昙谛所集羯磨云。法者。谓五种远离行。一出离。非世法。二越度。非受法。三无欲。非有欲。四无结。非有结。五不亲近生死。非亲近。律者。谓五种出要行。一少欲。非多欲。二知足。非无厌。三易护。非难护。四易养。非难养。五智慧。非愚痴。佛所教者。谓五种教诫行。一有罪者制。二无罪者听。三若制若听法有减缺者。如法举之。四数数违犯。折伏与念。五真实功德。爱念称叹)若恶见生。当教令舍恶见。住善见。当以二事将护。以法。以衣食。应教增戒。增心。增慧。教学问诵经。当与衣食卧具医药。随力所堪为办。

以五事诃责弟子。汝去。莫入我房。莫为我作使。莫至我所(阿阇梨则云莫依止我住)。不与汝语。有五事应诃责。无惭。无愧。不受教。作非威仪。不恭敬。复有五事。无惭。无愧。难与语。与不好人为友。好往淫女家。又好往妇女家。大童女家。黄门家。比丘尼精舍。式叉摩那沙弥尼精舍。好往看捕龟鳖。如是等应诃责。

不应尽形诃责。

不应竟安居诃责。

不得诃责病者。

不应不现前诃责。

不应不出其过而诃责。

诃责已。不应便受供给作使。不应与依止。听余人作如是意受。为其二师。欲令如法忏悔和合故。不应引诱将他弟子。若彼二师破戒等。应作如是意。所以诱进将去。欲令其长益沙门法故。

弟子如法忏悔。师当受。

弟子辞二师远行。应问为何事。伴是谁。诣何处。有一不好者。遮令莫去。

第四分云。不得畜二沙弥。若能教持戒。增心。增慧。学问。讽诵。听畜僧祇律云。不得立心为供给自己故。度人出家。应作是念。当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诸善法。得成道果。

不能自降。欲降伏他。无有是处。不能自调。而欲调御他人。不能自度。而欲度人。自未解脱。欲解脱余人。俱无有是处。十法成就。听度人出家受具。一持戒。二多闻阿毗昙。三多闻毗尼。四学戒。五学定。六学慧。七能出罪。能使人出罪。八能看病。能使人看病。九弟子有难。能送脱难。能使人送脱。十满十岁。下至满十岁。知二部律。亦得度人。受依止者亦尔。

不听畜众沙弥。若畜一。极至三。若大德比丘。多人宗重。应语与余人。复白言。我知有余人。但欲在阿阇梨下受诵经法。增长修学故。如是应语与余人。得自教授。

律摄云。满足十夏。方住师位。复须成就五法。一知有犯。二知无犯。三知轻。四知重。五于别解脱经广能开解。于诸学处创结随开。若遇难缘。善知通塞。常诵戒本。能决他疑。戒见多闻。自他俱利。威仪行法。无有亏犯。具如是德。名亲教师。由亲能教出离法故。若虽近圆。于诸学处不识重轻。设六十夏。仍须依止明德而住。若师小者。唯除礼足。自余咸作。此即名为老小苾刍。不得与他出家及受近圆也。

宁作屠儿。为杀害业。不与出家受近圆已。舍而不问。令我正法速时灭坏。

应诃不诃。不应诃而诃。应恕不恕。不应恕而恕。皆得恶作罪。若已近圆人。不行恭敬。不堪教诲者。应与六物。驱令出去。若是求寂。与上下二衣。亦驱令去。

若父母信心。持小童子施苾刍者。应受。若索。应还。若酬价者。任彼多少。取亦无犯。此小童子在苾刍边。以袈裟片而系于颈。随时济养。后时长大。念报恩者。持物来施。随意应受。

五分律云。若度人时。应先问。汝为何等出家。若言为饮食故。不应度。若言为求善法。厌生老病死忧悲苦恼。应度。

根本杂事云。凡欲与他出家。先当为办所须六物。三衣。敷具。钵。及水罗。

尼陀那云。欲度求寂。应与钵及小钵铜碗。无令废缺。

毗尼母经云。授大道人(即比丘也)具足戒已。于一岁中。教授一切大道人所作法竟。然后更有求受具者。当为授。未满岁。不得授也。沙弥受大戒后。更得受一沙弥。依止法。亦一岁竟。得更受。不得一时受二人依止。

善见律云。和尚者。汉言知罪知无罪。

萨婆多论云。凡受戒法。先与说法。引导开解。令于一切。众生起慈愍心。既得增上心。便得增上戒(此应在未登坛前。善巧开示。要使领解。岂容僧众已集。将秉羯磨。方乃宣读文辞。虚应故典。徒令大众坐久迟延。叩诸受者。茫无所解。斯诚无谓也)。

南海寄归云。凡诸白衣诣苾刍所。若专诵佛典。情希落发。毕愿缁衣。号为童子。或求外典。无心出离。名曰学生。斯之二流。并须自食。若䬸常住。圣教全遮。必其于众有劳。准功亦合䬸食。或是普通之食。或可施主先心虽啖无罪。西国僧寺。多有学生。来就苾刍习学外典。一得驱驰给使。二乃教发好心。既有自利利他。畜之非损。必是杜多一钵。理则不劳。若也片有供承。亦成是要。遣给齿木。令其受食。足应时须。不伤悲道也菩萨善戒经云。旃陀罗等及以屠儿。虽行恶业。不能破坏如来正法。不必定堕三恶道中。为师不能教诃弟子。则破佛法。必堕地狱。

优婆塞戒经云。宁受恶戒。一日中断无量命根。终不畜养弊恶弟子。不能调伏。何以故。是恶律仪。殃齐自身。畜恶弟子不能教诲。乃令无量众生作恶。能谤无量善妙之法。坏和合僧。令多众生作五无间。是故剧于恶律仪罪。

○弟子事师法

第三分云。和尚者。从受得戒。和尚等者。多己十岁。阿阇梨者。有五种。一出家阿阇梨。所依得出家者是。二受戒阿阇梨。受戒时作羯磨者是。三教授阿阇梨。教授威仪者是。四受经阿阇梨。所从受经若说义。乃至一四句偈。五依止阿阇梨。乃至依止一宿。阿阇梨等者。多己五岁。

第二分云。若僧欲为师作羯磨等。弟子当如法料理。令僧不作。若作。令轻。若僧与师作诃责等。弟子当如法料理。令师顺从于僧。求除罪。疾解羯磨。师犯僧残。若病。若不乐住处。若有疑事。并如师法中说。若恶见生。当劝令舍。当以二事将护。亦如师法中说。

弟子不白师。不得入村。不得入他家。不得从余比丘。或将余比丘为伴。不得与。不得受。不得佐助众事。不得受他佐助众事。不得与他剃发。不得使他剃发。不得入浴室。不得为人揩身。不得受他揩身。不得至昼日住处房。不得至塳间。不得至界外。不得行他方。

彼当清旦入师房。受经。问义。当除去小便器。应白时到。若澡豆灰净洗手。若有可食物。当为取。若僧中有利养。当为取。当授澡豆杨枝。令师洗手漱口。授可食物。僧中有利养。当白言。得如是如是物。是和尚分。当问师。欲入村不。若言不入。当问何处取食。若言某处取。当如敕往取。若言入村。当洗手已。架上徐取衣。勿使倒错。取安陀会。舒张抖擞看。次取腰带。僧祇支。郁多罗僧。舒张抖擞看。授与师。应叠僧伽梨着头上。或肩上。次取钵盛囊中持去。应取师衬身衣叠举。复取洗足物卧㲲被举之。师出行时。当捉行道革屣。出房时。当还顾闭户。复以手推扉。看牢不。若不牢。当重闭。若牢。当取户扉孔中绳内之。持户𨷲着屏处。令师在前行。道逢相识人。当共善语。善心忆念。行时当避人道。若欲入村时。应小下道。安钵置一面。舒张看僧伽梨授与师。若村外有客舍坐肆作坊。当持行道革屣置中。应问师。我得寻从不。若言可尔。即当寻从。若言不须。在某处住。应如言在某处住。若师入村不时出。当作是意。入村乞食。此分与师。此分属我。出村已。还取革屣。下道。持钵置地。叠僧伽梨着头上。或肩上。到师所住食处。当扫净。敷坐具。具净水瓶。洗浴器。盛食器。复安置洗浴座。洗足石。具拭脚巾。若遥见师来。即起奉迎。取手中钵置可放处。取僧伽梨舒张看。勿令有脂腻沾污等。若有。应去之。宜浣者浣之。师洗足竟。当弃水。持洗足石。拭足巾还置本处。复自净洗手。授净水与师洗手。自所有食。当取与师。白言此是我食分。可食。彼须者当取。若师食时。当侍立看。供给所须。日时若欲过。当即同时食。师食已。当手中取钵。行澡漱水。若自食竟。有余食。当与人。或非人。或着净地无草处。或着净无虫水中。取盛食器净洗。还置本处。取坐具。洗足床。净水瓶。澡洗瓶。还置本处。食处净扫。复次入师房时。当看。若有尘土。当出绳床及地敷等。当记本处。出在外晒之。净扫房中粪土。弃时当看。若有针线刀等。下至一丸二丸药。取置现处。若有主识者当取。复当拂拭向上。杙上。衣架上。若房有破坏处。虫鼠孔穴。可泥者便泥之。可捣便捣。可平治便平治。极令洁净。若本敷座不齐整。当更齐整。若本齐整。当如本齐整。所著衣。不着衣。应各各别一处。钵囊。针筒。置一处。革屣囊。与油器。着一处。中庭有尘土。即扫除去。取水瓶净洗已。还盛净水置本处。复当与师具水瓶。洗浴瓶。饮水器。若浴室中有洗浴时。当问。欲洗浴不。若言洗浴。当先至浴室中看。应洒。便洒。应扫。便扫。应弃水。便弃。应内水。便内。应破薪。便破。应内灶中。便内。应与师备诸洗浴具。先白上座。然后然火。然火已。白时到。若师病羸老极。当扶抱。当与师揩摩身。当立师后。若欲为异人揩身。或受他揩身。当白师使知。与师洗。自洗已。若师病羸老极。当扶出浴室。乃至舆还房中。还至浴室。遍看诸洗浴物。还置。本处。彼当日三问讯师。朝中暮。当为师执二事劳苦。不得辞诞。一修理房舍。二补浣衣服。师如法所教事。尽当奉行。若遣往方面周旋。不得辞诞。

被诃责已。应向师如是忏悔。偏露右肩。脱革屣。胡跪。合掌。作是语。大德。我今忏悔。更不复作。若听忏悔者善。若不听者。当下意随顺。求方便解其所犯。

师有五非法。弟子应忏悔而去。应语言。我如法。师不知。我不如法。亦不知。若我犯戒。舍不教诃。若犯亦不知。犯而忏悔亦不知。

根本杂事云。若复有人。依托师主。于佛法中。剃除须发而被法服。以净信心出家修行。彼人于师。乃至尽寿四事供养。未能报恩。

律摄云。若是父母。二师。此之四人。纵是破戒。亦应供养。不应轻慢。

善见律云。智慧之人。往到宿德所。避六法然后可坐。一极远。二极近。三上风。四高处。五当眼前。六在后。若弟子随师行。路值说法。贪闻法故。至明相出。不犯离师罪。何以故。心无决定住故。

问。五种阿阇梨。四种定是上座。惟教读者。或是下座。侍奉之法。应当云何。答。惟除礼拜。一切皆如奉事师法。

问。比丘余食。应与人及非人。或着净地。施诸鸟兽。或着水中。施诸鱼虫。今何故云当着无虫水中。答。如僧祇云。虫者。非谓鱼鳖之类。乃小小倒孑之属。正恐饮食咸腻或致伤生故也。

○上座法

毗婆沙云。有三种上座。一生年上座。戒腊。最高。二世俗上座。大福大慧。虽年二十。皆应和合推为上座。三法性上座。即阿罗汉。

梵语悉替那。此云上座。亦云上士。无自利利他行者。名下士。单自利。为中士。具二利。为上士。

问。初学比丘。设通经论。未谙律法。必须五夏依止。纵使大福大慧。云何推为上座耶。答。推为上座。亦秪令其宏经演论。营修福业。非谓便离依止也。

毗尼母经云。无腊至九腊。名下座。十腊至十九腊。名中座。二十腊至四十九腊。名上座。过五十腊以上。名耆旧长宿。

第四分云。佛告比丘。若上座既不学戒。亦不赞叹戒。若有余比丘乐学戒赞叹戒者。亦复不能以时劝勉赞叹。此上座不应亲近。不应习学其法。若习学其法者。长夜受苦。

十诵律云。有五法。正法灭亡没。一无欲。二钝根。三虽诵义句。不能正受。亦不能令他解了。四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仪。有说法者不能如法教。五斗诤相言。不在阿练若处。亦不爱敬阿练若处。反上五法者。正法不灭不亡不没。更有五法。正法灭亡没。不随法教。随非法教。不随忍法。随不忍法。不敬上座。无有威仪。上座不以法教授。上座说法时愁恼。令后生不得受学三藏。自命终已。比丘放逸习非法。失诸善法。反上五法者。正法不灭不亡不没。又有七法。令正法灭亡没。无信。懈怠。无惭。无愧。喜忘。无定。少智。

正法灭。像法时。有五非法在世。一者有比丘心得小止。便谓已得圣法。二者白衣生天。或有出家者堕恶道中。三者有人舍世间业出家。破戒。四者有破戒者多助。有持戒者无助。五者无不被骂。乃至阿罗汉亦被骂。佛告优波离。当来有五怖畏。今未有。应知是事。方便求灭。何等五。有比丘。不修身。不修戒。不修心。不修智。度他出家受戒。不能令修身戒心智。是名第一怖畏。不修身戒心智。与他依止。畜沙弥。不能令修身戒心智。是第二第三怖畏。不修身戒心智。与净人沙弥相近住。不知三相。掘地。断草。用水溉灌。是第四怖畏。不修身戒心智。共诵修多罗毗尼阿毗昙。以前后着中。以中着前后。现见不知白法犯非犯。是第五怖畏。更有五怖畏。今未有。当来有。应知是事。求方便灭。何等五。当来比丘。不修身戒心智。无欲。根钝。虽诵句义。不能正受。是初怖畏。不修身戒心智。与尼相近。或犯大事。舍戒还俗。是第二怖畏。不修身戒心智。如来所说甚深修多罗。空无相无愿。十二因缘诸深要法。不能信乐受持。虽受。不能通利。如是说时。无怜愍心。无爱乐心。好作文颂。庄严章句。乐世俗法。随世所欲。有信乐心。说俗事时。有爱乐心。是故如来所说。甚深修多罗。空。无相。无愿。十二因缘。诸深法灭。是第三怖畏。不修身戒心智。为衣食故。舍阿兰若处。舍林树下。入聚落中。为衣食故。多所求觅。求觅时优乱。是第四第五怖畏(法门怖畏。责在耆年。故并录之。以作警䇿)。

○同学法

第四分云。比丘有五法。不应与作亲厚。若喜斗诤。若多作业。若与众中胜比丘共诤。若喜游行不止。若不为人说法言。示人善恶。复有五法。不应将作伴行。喜太在前行。喜太在后行。喜抄断人语次。不别善恶语。善语不赞。称美恶语。如法得利。不以时为彼受。

根本杂事云。阿难白佛。善知识者。是半梵行佛言。阿难。善知识者。是全梵行。

僧祇律云。比丘有十事。为人所不爱。何等十。不相习近。轻数习近。为利习近。爱者不爱。不爱者爱。谛言不爱。好豫他事。实无威德而欲凌物。好屏私语。多所求欲。

阿练若比丘。不应轻聚落中比丘言。汝必味舌头少味而在此住。应赞言汝聚落中住。说法教化。为法作护。覆阴我等。聚落中比丘。不应轻诃阿练若言。汝在阿练若住。希望名利。獐鹿禽兽。亦在阿练若住。汝从朝竟日。正数岁耳。数月耳。应赞言。汝远聚落。闲静思惟。上业所崇。此是难行之处。能于此住而息心意。

不应议论互诤胜负。

○礼敬法

律摄云。有四种应礼。一是如来。一切人天并应致敬故。二出家者不礼俗人。是彼所敬故。三应礼敬先受近圆者。惟除尼众。彼敬亦尔。四未近圆者应礼近圆。有十种不应礼。行别住等四人。授学人。三种被舍置人。诸在家人。及未近圆。礼敬之仪。有其二别。一谓五轮着地。二谓执捉腨足。口云畔睇(乃西域致敬之辞。未见翻译。恐即是槃那寐。或云槃谈。讹云和南。皆翻我礼)。若知他身有秽触。而为礼敬。或自身有秽触。而礼他者。俱得恶作。有二种秽触。一食竟未澡漱。二便利未洗净。闇中礼拜。不应至地。口云畔睇。即是致敬。

第四分云。比丘有十种威仪时。不应礼。大行时。小行时。若裸身。若剃发若说法。若嚼杨枝。若洗口。若饮。若食。若啖果。

根本杂事云。不应着一衣礼他。亦不得一衣受礼。

○孝父母法

五分律云。毕陵伽婆蹉。父母贫穷。欲以衣供养而不敢。以是白佛。佛告诸比丘。若人百年之中。右肩担父。左肩担母。于上大小便利。极世珍奇衣食供养。犹不能报须臾之恩。从今听诸比丘。尽心尽寿供养父母。若不供养。得重罪。

根本尼陀那云。父母于子。能为难事。荷负众苦。假令出家。于父母处。应须供给。但除衣钵。余物可供。若无余物。可从施主随时乞求。若乞求难得。应以僧常所得利物共相供给。若无利物。应以僧常所食之分。减取其半而为供济。若常乞食者。以己所须满腹食内。应取其半济于父母。

○安居法

不应一切时人间游行。听三月夏安居。白所依人言。我于此处夏安居。长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某甲聚落。某甲僧伽蓝。某甲房。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如是三说。后安居法亦如是。若无所依人。心念安居。但为安居故来。便成安居。

安居竟。客比丘来。不应移。亦不应去。

若欲安居。先自往看房舍卧具。然后方受。

应白二羯磨。差分房卧具人。彼应数比丘。数房。数卧具。乃至有福饶无福饶等已至上座前。如是言。大德上座。如是房舍卧具。随意所乐便取。先与上座。以次展转乃至下座。

应受房。随力当治不应分僧都集处。

欲在如是处安居。应先作相。已去。应灭名。

不得移此房床褥卧具置余房中。或问旧住人等。然后移之。去时应还本处。若房舍缺坏。应移至余房。已治。应还。若于余寺亦尔。若有不定卧具乃至杖扇等。房中无者付之。若有余。从上座付。

有前安居。有后安居。皆住三月。后安居者。亦听受自恣。听受所得物。听受卧具。不应三月未足便数岁。应住待日足。

不应露地安居。听在树下安居。小屋内安居。山窟中安居。树空中安居。

安居中若有种种因缘。听受七日法去。及七日须还。更有七日不得还者。听白二羯磨。受过七日法。若半月。若一月还。

若有命难梵行难。应去。若有破僧事。应去。若为止破僧事。应去。若为和合彼僧。应去。

受七日出界。有留难不还者。不失岁。

在前安居处。闻彼处大得利养。即便往彼。不得前岁。违本要。得罪。或无事便去。或受七日法过七日。违本要。得罪。及七日还。无罪。末后受七日出界外。若来。若不来。无罪。后安居亦如是。

受他安居请。有命难梵行难。应往白檀越求移去。听者善。若不听。便应去。

第四分云。若此处安居。闻异处僧大得安居衣物。而往彼住。即失此处。于彼少住已。复还此处。复失彼处。

僧祇律云。若行道未到住处。安居日至。即于路侧。若依树。若车。应受安居。至明。相出。趣所住处。到后安居日。偏袒胡跪合掌。作是言。长老忆念。我某甲比丘。于此僧伽蓝雨安居后三月。如是三说(夏月亦名雨时。故称雨安居也)。若比丘行道。前安居日不受安居。一越毗尼罪。到所住处。后安居日不受后安居。二越毗尼罪。是人破安居。不得衣施。

若春冬时付房舍。有上座来。随次第住。安居时付房舍。上座来。不应次第住。若安居时驱他起者。越毗尼罪。

不听不共语。欲方便少事。不语得半月。至布萨日。应共语。共相问讯事。答事。咒愿。过布萨日。续复如前。

五分律云。听在结加趺坐。及衣钵雨漏所不及处安居。无事。应前安居。有事。听后安居。欲安居时。应先筹量此处有难无难。有一比丘安居。粗食不足。佛听以此因缘破安居无罪。梵行难命难等亦尔。

十诵律云。后安居上座。不应从前安居上座取房舍卧具。若前上座有二分卧具。应与后一分。

七日法。从五众受。不得心念受。除阿兰若独住人。

若船簿上水下水者。不得安居。系住不移去者。得安居。

若欲安居。先应筹量住处安隐。有好同伴。坐禅说法。随病药食等。然后安居。若无佛所听因缘。不听出界宿乃至一夜。

受哑法。偷兰遮。不共语。是外道法故。

根本羯磨云。有缘事。守持一日。乃至七日法。可白一人。过七日乃至四十日。当僧中乞。过四十日。失夏。若有难缘。不名失夏。

问。后安居三月未足。尚不许数岁。受七日留难不还。乃名不失岁。今有不受安居。或辄破安居者。可数岁不。若不数岁。则戒次先后得无乱不。又僧祇云。前安居日不受安居。一越毗尼罪。他部不结。此复何从。答。结夏安居。比丘要务。若违律制。失利良多。必有他缘。听结后夏。苟无事故。须受前三。僧祇结罪。为惩藐法之愆。实与他部不甚相远。然所谓失岁者。但是不得衣施。不得作迦絺那衣人。及未满十岁不得作和尚等。非谓先受戒次。今更退令小也。寄归传中。已首明斯义矣。

○自恣法

有众比丘。于异住处夏安居。共作制。不得共语礼拜问讯。先后乞食者。各随所应作。若共持器。以手招伴。如是得安乐住。安居竟。怨佛所。佛慰劳之。以此具白。佛言。汝曹痴人。自以无患。其实是患。汝曹痴人共住。如似怨家。犹如白羊。我无数方便。教诸比丘。彼此相教。共相受语。展转觉悟。汝曹痴人。同于外道受行哑法。时六群便举他清净比丘罪。佛言。若欲举有事比丘。应先求听。时六群嫌清净比丘曾从求听故。复从清净比丘求听。佛言。具五法得求听。知时。不以非时。如实。不以虚妄。利益。不以无利益。柔软。不以粗犷。慈心。不以瞋恚。彼六群内无五法。余具五法者从求听。六群不听。佛言。自今安居竟。应自恣。听遮自恣。不应求听。何以故。自恣即是听。

不应一时自恣。听一一自恣。不应随意自恣。应次第从上座自恣。听差授自恣人。具五法。不爱恚怖痴。知自恣未自恣者。应差。白二羯磨。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某甲比丘作授自恣人。白如是。羯磨准作。

不应在座上自恣上座离座互跪。一切僧亦应离座互跪。自恣竟者复坐。

应了了自恣。徐徐自恣。三说自恣。偏袒胡跪合掌。作是语。大德。众僧今日自恣。我某甲比丘亦自恣。若见闻疑罪。大德长老哀愍故语我。我若见罪。当如法忏悔。如是三说。

受差者应先白已。然后授自恣。大德僧听。今日众僧自恣。若僧时到。僧忍听。和合自恣。白如是。

不应非法别众。非法和合。法别众自恣。应法和合自恣。

听在说戒处自恣。若在道路行。得和合自恣者善。若不得和合。随亲厚同意。移异处。结小界自恣。应解而去。

若一比丘住者。于自恣日。往说戒处。扫洒乃至具舍罗。待客比丘来。若有五人。或过五人。差授自恣人。若四人以下。互为自恣。言今日众僧自恣。我某甲比丘亦自恣清净。如是三说。若无人来者。应心念口言。亦如是三说。

有事。应嘱授。受嘱者有事。应转嘱授。事竟。应自往。

若有八难及余事缘。应略自恣。若二说。若一说。若共三说。若共二说。若共一说。若即去。随难事远近。

若今日自恣。必有诤事。或能破僧者。不应即日自恣。应小停。

若遮自恣人三业有不清净等。如布萨中说。病亦如布萨中说。

若有众比丘得增上果证。恐今自恣。便不得如是乐。应作白增益自恣至四月满自恣。

或有异住处比丘不和合。欲来此自恣。并如布萨中说。按十诵律云。至八月。客仍不去。应不自恣而去。不应斗诤相言故。

不应在比丘尼及未受大戒人前。作羯磨自恣。不应自恣竟复说戒。自恣即是说戒。

十诵律云。自恣竟。应至上座前唱言。僧一心自恣竟。

僧祇律云。若安居众中。有一人前安居者。至七月十五日。举众应同此一人受自恣。自恣竟。坐至八月十五日。若一切后安居。一切应八月十五日自恣。若比丘。聚落中安居。闻城中自恣日。种种供养。竟夜说法。众欲往者。应十四日自恣已。得去。

应拜(差也)自恣人。若一。若二。不得过。若二人作自恣人者。一人受上座自恣。一人应次座前立。上座说已。次座复说。如是展转次第下。到自座处。应受自恣。不得受僧自恣竟。然后自恣。五分律云。听上座八人一一自恣。自下同岁同岁。一时自恣。

毗尼母经云。众中若有不清净。止不应自恣。当作止自恣羯磨。应检校不清净者。若重。驱出。轻者。令其忏悔。然后自恣。若此不清净者。自恃聪明多智。亦恃徒众国王大臣力。不可驱出者。当至后自恣。后自恣时到。犹不出者。众僧可出界外自恣。得清净耳。

南海寄归云。梵语钵剌婆剌拏。译为随意。即是随他于三事中。任意举发。说罪除愆之义。旧云自恣。是义翻也。必须于十四夜。请一经师升座诵经。于时缁素云集。然灯续明。香华供养。明朝总出。旋绕村城。各并虔心礼诸制底。棚车舆像。鼓乐张天。幡盖萦罗。飘扬蔽日。禺中始还入寺。日午方为大斋。过午咸集。作随意事。先乃苾刍。后方尼众。次下三众。若其众大恐延时者。应差多人分受随意。被他举罪。则准法说除。当此时也。或俗人行施。或众僧自为。所有施物。将至众前。其五德(不爱恚怖痴。知可分不可分者)应问上座云。此物。得与众僧为随意物不。上座等答言。得。所有衣服刀子针锥之流。受已均分。随意既讫。任各东西。言说罪者。意欲陈罪。说已先愆。改往修来。至诚恳责。半月半月。为褒洒陀。朝朝暮暮。忆所犯罪。初篇若犯。事不可治。第二有违。人须二十。若作轻过。对不同者而除悔之。说己之非。冀令清净。自须各依局分。则罪灭可期。若总相谈愆。非律所许。

问。僧祇差自恣人。不过一二。寄归许差多人。四分僧祇。皆次第一一自恣。五分除上座八人。余同岁者得并自恣。此复何从。答。受自恣人若多。则未免喧杂。应准僧祇。必令一一自恣。则众大难周。应从五分也。

○迦絺那衣法

众比丘安居自恣竟。往见世尊。路值天雨。衣服皆湿。僧伽梨重。疲极。佛告比丘。安居竟。有四事应作。自恣。解界。结界(若欲重结或大或小。故须先解后结。若不重结。则亦不须解也)。受功德衣。受功德衣已。得五事。一畜长衣。二离衣宿。三别众食。四展转食。五食前后不嘱比丘入聚落。云何成受功德衣。若得新衣。檀越施衣。粪扫衣。若是新衣。若是故衣。新物贴作净。若已浣。浣已纳作净。非邪命得。非谄曲得。不以相得。不以激发得。不经宿。不舍堕作净。即日来。应法。四周安缘。五条作十隔。若过是数。亦应受。应自浣染舒张辗治。裁作十隔缝治。在众僧前受。如是白。大德僧听。今日众僧受功德衣。若僧时到。僧忍听。众僧和合受功德衣。白如是。次应问。谁能持功德衣。若言能者。白二羯磨差之。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某甲比丘为僧持功德衣。白如是。羯磨准作。次作白二羯磨付持。大德僧听。此住处。得可分衣物。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此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于此住处持。白如是。羯磨准作。持衣比丘应起捉衣。随诸比丘手得及衣。言相了处。作是言。此衣。众僧当受作功德衣。此衣。众僧今受作功德衣。此衣。众僧已受作功德衣竟。如是三说。彼诸比丘应如是言。其受者已善受。此中所有功德名称属我。持衣人应答言尔。如是次第乃至下座。

若得未成衣。应僧中羯磨。差比丘作。若作得已成者。应如法受。

冬四月竟。僧应出功德衣。应如是出。僧集。和合。未受大戒者出。不来者说欲。僧今和合。何所作为。答言。出功德衣。大德僧听。今日众僧出功德衣。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和合出功德衣。白如是。若不出。过功德衣分齐。突吉罗。

僧祇律云。若一人独作者。取时。应言。此迦絺那衣截。今受。如是三说。截时。应作是言。此迦絺那衣。我当受。缝时。浣时。染时。点时。刀净时。亦如上说。作成已。应心念口言。我某甲比丘受此迦絺那衣。如是三说。

有十事舍迦絺那衣。一衣竟舍。受时作是念。我作衣竟当舍。二受时舍。本作是念。受衣当舍。三时竟舍。本作是念。尔许时我当舍。四闻舍。本作是念。闻二师舍时我当舍。五送舍。本作是念。我是衣与他已当舍。六坏舍。受迦絺那衣已。中间自言我今舍。七失舍。本作是念。中间坏败失不现我当舍。八出去舍。本作是念。我此中住出去时当舍。九时过舍。腊月十五日不舍。至十六日。即名为舍。得越毗尼罪。十究竟舍。至腊月十五日。一人僧中唱舍。

五分律云。若浣染打缝不如法。若小。者大。若是锦绮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贪利养。若欲故舍五事。皆不成受。受有三十日。舍亦有三十日。若前安居。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一月十五日舍。若七月十七日受。至十一月十六日舍。乃至若八月十五日受。至十二月十四日舍。若后安居。八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舍。

十诵律云。五比丘不得作迦絺那衣人。一无岁。二破安居。三后安居。四摈。五别住。

问。佛听自恣后受功德衣。至十二月十五日当舍。今乃造功德衣。平时着用。无有节限。且有云一纳当三衣者。是耶。非耶。答。本因僧自恣后。持衣见佛。雨湿疲极。乃听作功德衣。兼得五事利益。极其势分。止许冬尽为期。稍逾分限。即便招过。况复僧中唱受。高供箱中。原非披着之物。五条十隔。似安陀会。那当一纳之名。流俗讹传。深为罪滥。

问。五分许后安居者。八月十六日受。十诵不许后安居比丘作迦絺那衣。此复何从。答。准僧祇律。乃至一人受前安居。举众皆同此人受前自恣。然后坐满三月。当知后安居人。虽同受前自恣。犹未满岁。所以不得作持衣人也。若举众皆后安居。则八月十五夏满自恣。十六乃作迦絺那衣。何过之有。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十二

音义

辞诞

诞。坛上声。又去声。放也。欺也。又大也。又阔也。义不相应。恐是惮字音误。

五条十隔

每条二隔。故五条共成十隔。今作每条十隔者非。若尔。则五条五十隔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