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随缘长短者。

七中,谓事容长短,三法楷定。若事法互望,事长过月,则退就短法;事短一日,则进从长法。

但令事是正须一夕,并修七日,以法收缘;如文不及,即日义开七日也。

释中,初文但令事是,谓缘如法。

夏中可尔,夏末五日如何成受?余日非夏限故。解云:乃至七月十五日,亦作七日法受。余日虽非,以法成故。律制三法,余日通束也。纵引十诵,亦同此解。今夏末三日,在不重受家既曾受日,若受月法,又是破夏,由缘不合,止可端然破夏虚岁。

次正明中。初蹑前问。解下,约义释,又三。初释通。事虽一日,法不可减,以事从法,故加七日。十诵受夜,二位虽殊,以法收缘,彼此无异,故云纵引等。今下,斥非。不重受家,即前古师尚有徒党,前已受日,次须受月。然一二日在,不成月法,故令破夏。意谓成岁,不知虚也。

问曰:今有七月九日,受七日法,出界不还,夏成以不?答:破也。何以知然?夏有后开,无前开也。以七月十五日,须及夜分,还返本界。如律所制,及七日还,令限明相,乃在界外。绝此分齐,故说破也。

问答中,初问。亦由诸说不同,故立问转难,以尽疑情。答中,初直判。夏有后开,谓迦提;月无前开,即夏限内。以下,悉释。三位受法,并须最后一日身在界中,不尔破夏。

若尔,何以律文最后自恣七日在,受七日不还,不犯者?答:谓七月十六日,是最后自恣日也,如急施衣中说之。今此人以七月十日受七日故,彼第七日是夏满,不来,无犯。

次难中,自恣三日,十六为最,后退前七日,即初十也。释中,指急施衣。彼次第增中,自恣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受衣,迦提后不增。乃至云自恣一日在,谓从初七去至十五日,受衣后须次第增,则知以十六为自恣日。余如资持中。

又问:七月十五日,明相未出,随行不犯,相出是开,何有夏破?答:止为明相未出,须返界中,名为及法;相出界外,故违本制。

三难中明未出,有法明出入,迦提答:文如前相,出即明相。

又问:制及七日,是有法缘,至明夏满,法随事失,有何犯故,令我破夏?答:日夜分齐,约明相分。第七夜分,明相未出,自属前夜;明相若出,即属八日。制七日夜,须及界中,今不在界,故翻破夏。至十六日,自是后开,由违前制,故说破也。若约此解,十诵亦及七夜,返还同四分,何有异耶?明相若出,不及夜也。如是思之。

四难中,法随事失。法谓日法,事即是缘。答中,初正答。十五夜分不还,即是破夏。若下,会异。十诵受夜,亦约十五夜分还界。不还、破夏,一同四分。

八、事讫不来,法有无者。

有人言:事讫不来,夏亦不破,以法在故。如七日药与欲类同,狂病得法,病差不失等例也。

第八,他解中,初科。初义判。如下,引类有三:七日药病愈法,在与欲己,事讫不来,不妨成法;癫狂羯磨,虽差不失,足可为例。

若尔,不失与僧祇事讫,有何异耶?答:彼中随事,不随法也;此随法故,致此不同。

次科。以事讫法在,则滥僧祇,事讫羯磨,无有日限。答中,彼随事故,法不定日;此随法故,法唯三位。限内事讫,不来不失耳。

今解不同,不可依也。事讫法谢,十诵明文。不同欲法,羯磨不牒;今受日法,牒事加之,故谢法失。亦如药法,病止无用。又不同狂,解须乞故。何因浪引,令此烦释?

今义中,初斥前非。事下,指所据。十诵,文见注中。不下,责妄引。欲不牒缘,受日牒故。药法,病止无用,受日容有他营;狂须乞解,受日自失。三皆非例,前义不成。

九、僧尼不同者。

昔人解云:尼随僧受三法过缘,上下同处,不说为异,故无妨也。

第九,昔解中,三法过缘:过即非法破夏,缘即如法听去,上下即僧尼。谓律中如、非,同一处列,既不说异,验知是同。

今解不同。性是女弱,未假多游;外化非广,理不同僧。如僧祇中:尼安居中,无羯磨受事讫法,听受七日。四分亦尔。如三时游行戒中,唯有口受,不云多日,可准斯用也。

今解中,初叙立。如下,引证。僧祇文显。四分尼戒本云:若比丘尼,春夏冬一切时人间游行,除余因缘,波逸提。广解云:若比丘尼,为佛法僧事、病比丘尼事,听受七日法,出界去(所谓余因缘也)。文中止听七日,不开余二,故可为准。口受,即对首七日也。

十、诸部同异者

十诵广开七夜缘,下文唯为和僧凿寺,听三十九夜,白王乞救,不言余事。僧祇安居中,为通水故,因听塔事、僧事,作求听法。五分僧私两事,具开三法,如四分文。

第十,释中,初文。十诵别法广开,谓开缘多也。众法唯二。和僧,如前引。凿寺,谓安居中王出征伐,无信大臣意欲毁寺,僧往白王羯磨受日。僧祇通水,亦为邪臣壅塞通渠,白王求救。本因僧事,遂通三宝。五分缘法,并同今宗。

今依当部,但有月缘,过此已往,无文所许。执不同者,不可用于三十九夜及以事讫也。若有不同,可用诸部。四分有法不可通行,不意本宗缘如事正者,如钞别行事中。

次科。初示本部分齐。执下,诫辄用他宗。执不同者,即守本宗之人。若有不同,谓依他部受者,或可如前往外和僧。和灭难期,即缘不同,听用事讫,行彼部事。不下,美部主立法。缘如,谓无非济急。事正,谓行事有序。不意,谓不期而遇。指钞别行事者,即诸部篇。彼文具引僧祇十诵羯磨,广明不同之相。

就文分二:初缘,后法。

缘中,标举名目。下列诸缘,可解也。佛言不及即日下,列三品受日,以法收缘也。引十诵五众者,以世多不行,故重及也。若在道事尽者,释成法失也。明了重受者,释除疑执也。僧祇制尼者,滥僭罔上也。恐未见义门,略示成不相耳。

次就文释缘中,标名可见。下下,释注五段,初二本律,后三诸部,次第牒解,对文可寻。恐下,结示注意。

二、正加法

缘中,诸集法者,四本不同,加乞不定也。

次释法众法缘中,初中诸集法者,即古今出羯磨之人。

初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增法,此古羯磨也。

次科,增加中,初文三本。初即僧铠羯磨,先从僧乞,不入羯磨,彼谓律文本无乞故,曹魏初出,故云古也。

第二人虽着乞辞,准乞覆藏,两遍牒事。时到已前,增加乞辞;忍听已后,略事而作。羯磨亦尔。此光师魏集,世盛行也。

第二,即昙谛本。光师用之开拓注释,遂为光本覆藏羯磨。前陈三乞,后方与法,白与羯磨。第二句中,牒前所乞,故云两遍牒事。第四句,单云与法,故云略事。

第三人,但准六夜乞法,牒缘诵事并尽,以律文云不如白法作故;今若增减,并不成也。

第三,即愿师本。六夜乞辞,牒前覆藏;乞法行日等已,方乞后法。诸羯磨中,此最委悉,故特准之,不许简略,故云并尽。白及羯磨,两遍牒事,大同覆藏。仍引律证,明有所准。若论加乞,岂非增耶?

凡斯三集,文局义通,有人定判,依受夏破。今解不然,俱顺教故。增乞减乞,各有所凭,羯磨大途,猷规在故,依受不失,至时口解。

次科,初结前所引;有下,责其妄判。初虽加乞,法依律文;余虽入法,各有所准,不可判非猷法也。下令口解,即如上说。

近世诸师不加乞辞,准律直诵,以律制断,加乞是增,不敢辄用。

次依律中,初文言近世者,疑是砺师祖师亦尝从学,一月而亡。以律制者,如前所引,正当今用。

问:凡受日法,为防破夏。夏是私缘,若不求请,何容妄与?故乞是也。答:凡情所信,凭教为言,律既缺文,不可妄着。不同杖囊加乞是法,以彼白中衔乞作故,翻传漏文,非是不合。统通诸部,杖囊皆乞,故非辄加。受日不尔,三律无乞。

次科,初问。律中凡是私缘,必从僧乞故。答中,初释通。不下,除妨。律本杖络囊法,白中牒乞,而前无乞词,后人加入,今亦存用:一以白文明牒;二则诸律皆同,受日但无,故不可类。

问:杖囊加乞,受日不准者,和僧诸法,唯出德衣,余法皆无,不应准着。解曰:此言理也。谓在前和,不由此和,用入羯磨;乞则不尔,不入增故。

次难,以和僧问答,唯出功德衣及说戒二法,余皆准着,故引为并。答中,初句美其来问。谓下,释通。凡诸羯磨,前有乞诃,羯磨必牒故。

问:德衣一法,何故偏和?答:此摄利奢,受者多故;今舍须众,故偏问也。

三、问答:欲显律文偏出所以。

若尔,半月说戒,不是奢法,应不须和?答:说戒摄僧,住持万载,若不和合,不成僧义。故须同法,表无乖竞也。有人解云:一切众法,俱有和也。文或全缺,故致不同。余不出者,但是漏略。

四难中,说戒亦和,当有别意,故问申之。答中,初示教意;有下,出他解。

有人言:诸师解繁,以意分二。若僧差难起,不专私意,但依律作,用乞何为?如沓婆被差、五德、知事等例,必为衣、药、看病、问苦。既是私缘,非乞不委,加乞不妨。故前三家集意在此,不由此乞,号加羯磨。故律中增,应作一白、众多白,是名增也。文句非应妄有所加,即律文云不如白法而作白也。今时加乞,准诸乞辞,及入法作,亦准诸法,何得专制?独断不成,义不可也。

三、两通中。初总标。若下,别释。初明僧事不乞。僧差,如营干三宝等。缘难起,如救寺、和僧之类。律中差知事五德,并无乞请,故举为例。必下,次明私缘须乞。初示缘相。问苦,谓济他急难。故下,救前诸师。虽各加乞,不违律制。律明增加,有二非法:一、多增白法,二、妄增词句。今皆有准,故是可用。

羯磨文中,前告情者,是乞家缘也,当量机转势,不可冰执。

次释法中,初科。告情即牒法缘,白僧知委,而非加乞,故云乞缘。令随机者,此示通意,去留皆得,以息诤情。

文列二法者,以不及七日还,则但加半月法;不及半月者,但加一月法;不得俱诵二法,则四十五日也。

次羯磨中,初科,即点注中集、牒二法,律文大字连写,遮谨诵故。

问:受月法时,何不言过半月者?解云:七日别人,余皆众法,但云过七日,明知余二俱白二也。同是众故,不说分也。

初问,三法合须次第云过,后二众法并云过七日,故须释之。解中,羯磨欲显众、别两缘,半月、一月短长虽异,无非过别故。

问:今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值小月,如何数之?答:依律文也。半月加法云十五日,则不问大小数,日满还返,如十诵中三十九夜也。若受一月,则依大小,不可数日,如律云住三月等,小摄其内也。

次问答中,言依律者,以羯磨中半月牒日,故数日满;一月牒月,故随大小。下引律文,即以安居以证受日。

次对首中,虽无正法,准白中用。

对首中,初科。准白用者,即牒缘文,比前可见。

十诵令从四众,可是正教,如前解之,文非可用。

次略点中,彼文不了,以理废之,指如前解,谓各众自对,见上义门。

有人云:但告四众,知我行往,何如不告,故犹胜也。今解不然。立法须定,安有比丘对尼为证?义即败也。若欲通消,但得心念,必欲令知口告处所,终不以此为受日法也。

斥非中。初引他解。今下,示今义。初正斥。律中,尼及下众可得对僧,如尼白入寺,沙弥对僧自恣之类。若论大僧,必无余众作证之理。若下,释通。先作心念,后嘱而去。

次解命梵二难出界法。

缘列本二。淫女来诱调者,净行难也。凡心染爱,无始缠怀,今暂割削,遇缘还起,故有境来,知非是净。或因斯次,有犯重障,说为难者,因中彰果。若已犯者,不名难故。恶鬼、毒虫不得如意医药,斯命难也。

第二,命梵移夏,释中。初科为二。初释梵难。注列三女即淫境,伏藏是盗境,本二即在俗时,妻二谓匹偶也。凡心等者,即示难相。恐因此境污我戒行,惧犯未犯,则名为难;已犯成罪,故不名难。恶下,次释命难。注列五种,皆可致命。

律中但云即应以此事去,不言得岁。

次科牒示中,据云应去,理是得岁。

有师解云:既开无罪,用夏何为?如明了论中,有难随意行,俱不得岁也。

次引诸解,初解中,初科。彼据了论,有难、随意二种,并云经宿破安居,有因缘故不得罪,如前具引。

若依律中,二处安居,二处受衣,准此,无夏不得受衣;今得受衣,明知有夏。

次准律中,二处安居,即移夏者,夏竟受衣,破夏不预;今既许受,有夏可知。

又五分云:食粗不足,父母亲戚苦乐等缘,我若住者,恐失道意,及命梵和僧,听破安居去,无有罪也。十诵云:命梵者,此无罪。不言得夏和僧,复云破夏去也。僧祇中,有二难者,接界通收。此应得夏直去,不得以无界隔。毗尼母中,如文所开者,大如四分前所解也。明了论中,安居有难者,住处多有博易来往,见此生贫,致犯大重,即以为难。余可例知。

三、引证中,大有五段。五分中,食粗,谓有病不如意;不足,谓供须有缺;亲戚苦乐,谓俗舍凶喜事。此三约义,亦命、梵所收。十诵和僧破夏,亦如前引。僧祇,夏中有难,结三由旬界,于中往来。母论如文,即指注中。大如四分,即上二处受衣文。了论博易,亦犯盗缘。前引三律,并非明断;后引了论,但出难相;中间母论,乃为明决,显知得夏。

又云:但破安居不失夏,夏计行功不亏法,故安居在处出,故名破也。

次解:既移其处,故破安居;随处修道,故不失夏。

古师解云:二难移夏,多文不开。既是制限,从初去日,外觅安稳,未得已还,虽经宿者,不名懈怠。不破安居,反前成破。若得住处,夏法随身,不须加法,即成前后。不得辄出,出须受日。纵使去后,本住夷静,亦不得还。若后难起,更觅安身,亦得随返。如是广知。

三中四节:初叙勤怠以分成破,制限即是夏月;若得下,次明后处不须复结;纵下,三、明本住难静不还;若后下,四、明后处有难,开还本处。

三、明和僧护法者。

律中,僧尼两众各斗乱起,若不为和,便更增长。就中为二:初以当界诸僧由我住故,便生斗乱,为重此和,便出界去;后为彼故,往以言化,今时事在,和忍不行,故略指也。

第三、和僧本宗中,初通叙。就下,别释,有二:初约当界本和,因我故诤,重此和者,恐僧坏故;后约他界有诤,我往故和。今下,三、示略。

如僧祇中:若为和故,受日往彼,中前若了,中后须还,暮讫晓即还,不来则破。如是受日,可以例诸。

次科,僧祇事讫即还,迟留则破,不唯和僧,一切受日并制即还,故云如是等也。

四者,限满不来中,但为至意所留,非故延限;私涉方便,致为宿者,依法破夏;道断得岁,非故专往,由本有法也。若难尽不还,自即破夏。

第四,标文。经疏语别,相成见义。初释亲缘所留,次释水陆道断,各显如非,寻文可见。

五、明当日出界逢难经宿者。律中辨失,并约经宿,必有斯缘,无文开得。昔高齐世,昭玄十统,盛集明德,共评斯理,并怀慈济,通侥幸故。

第五,但约夏中暂出,中途遇难。初示无文。昔下,次引人判。高齐即北齐,高即国主之姓,简异南齐。彼时立昭玄司十僧统,以掌天下僧尼事。众集评议,开许得夏。怀慈济者,是可愍故;通侥幸者,非分而获故。

诸众自恣法篇第七

释自恣篇,自恣疏中自释,言诸众者,约人则该五众,约法则分三位,人、法两释,并见文中。

同住久处,心性义开,陶冶精灵,方符正量。故陈己怀累,通告前缘,必事纠治,无宜杜默,故能展转相清净也。

次叙意中,初二句叙安居。开,明也。次二句显自恣。范土镕金谓之陶冶,今取调练之义。精灵即神识,正量即教法。故下,转释自恣。初二句叙自义。累即是罪,前缘即五德。次二句明恣义,所谓陶冶也。下二句彰益,所谓符正量也。

就文为二:标缘、作法。

初、标目者。如十诵云:云何自恣?摄众僧故,善恶相化故,以出过罪如法清净故。伽论云:欲令诸比丘不孤独故,各各忆罪发露悔过故,又以苦言调伏故,又得无病安稳故,自意喜悦故,清净无罪故。

释标篇目中。十诵三意:摄众,是住持益;善恶相化,即利他益;出过清净,是自利益。伽论六意:一、有法为侣,二、无覆藏,三、摧我慢,四、身安,五、心乐,六、业净。已上律论,但出制意。准钞释名云:自宣己罪,恣僧举过,内彰无私隐,外显有瑕疵,身口托于他人,故曰自恣。

缘列共住受哑法者,由妄设法,因言致诤,俱行默然,何事乖越?佛法不尔,义须识非,生知者少,必假良友,岂伊不语,何得离愆?言满天下,无口过者,岂圣人乎?故诃言同白羊也。至死无声,此但强戾,须作何善?故佛制之,相捡挍也。

次制缘中,初文。初叙愚见。妄设法者,非制而制,故因言致诤,意谓各默则无乖违。佛下,叙制意。岂伊不语,岂犹苟也。孝经云:言满天下无口过,行满天下无怨恶。岂圣人者,凡人皆可行也?强谓刚强,戾即狠戾,我人相竞,故非善也。

又表一岁之勤,情本据道,中含非法,正缺道标,义须清荡,无瑕受岁。今若相默,岂抱过生年?故须相捡,应僧净法也。

次科,言又表者,谓假他缘而显此事,中含非法,中即夏限,道标即戒行,生年即夏岁。

十诵云:若受哑法,偷兰,以同外道故。

引文中,十诵哑法,即白羊外道;世有持不语者,即佛门之外道也。

僧祇中:不得受不语法。若欲方便少事不语,得至半月,于布萨时,应共语、问讯、问事、答事、咒愿等也。过布萨已,续复如初。若憍慢、瞋恚而不语者,越毗尼。若为年少欲折伏者,听十五日不共语论,至布萨时,还共语作说戒也。如是展转。

僧祇开不语有二:初为自己少事;若为下,次为折辱弟子。并限半月,无缘不开,故制越罪。

善见云:若僧立非法制,夏三月中,莫语,莫眠,莫出,莫受供养者,不从,无犯。

善见:四并非制,故听不从;若如法制,违则有罪。

就后分文,前僧后尼;僧中分三,即三人也;就僧分二,即广、略也。大同说戒,故不义张。广亦如钞,至时引用。

次作法分文中,三人即三位僧,同说戒者即前篇也。

就广法中,又分为四:初、明白,二、差,五、德,三、单白和,四、正作相。

初白辞缘。应十四等者,律列三日,如下文中各有所为,然德衣法云安竟自恣及急施衣中,皆十六日为竟故也。

僧广法白中,初科。初据律通。三日指下。文下,即后注云二众相依住法,故云各有所为。然下,次准义定。十六功德衣中,但云安居竟,十四、十五皆非竟故。急施衣次第增中,十五受急施衣,云自恣一日在,即是十六也。

今行事者,多用十四日后夜作者,古德所传,不可辄用。脱明相出,何得有成?僧祇中八万人同自恣时,恐明出者减众界外,深有由也。

次科斥后夜者,古谓十四近夜分尽,方可自恣,明旦十五尼来问罪,故欲法不隔宿,羯磨不被明,引证可知,必重取欲,再秉亦得。

如母论云:九十日中,坚持戒律,及修诸善,皆不毁失,行成清净,故安居已,方自恣也。古人传者,以将竟故,终须坐守夏末,非缘不及竟也。

斥十四中。初引文。古下,斥非。彼执竟者,乃是将竟,非已竟也。须坐守者,以未竟故。非缘,即出界破夏也。

二、差五德者,缘制两五德。

初自恣五德,取、不爱等。以众杂是非,染净同住,无宜枉滥,坌污僧伦;知时知法,非人不显,故须之也。

次差五德自恣。五德中,爱则有党,恚则起憎,怖则多怯,痴则无知。若此等人,则容枉滥。此释上四德也。知时者,三日是时,余并非时。知法者,三位是法,乖则非法。或可约人行净应法,有犯不应;或可就事合教是法,不合非法。此释第五德也。

又取举罪五德者,众以清净为先,过犯具彰,何得杜默?故须举处德人行事也。言知时不以非时者,举过静诤,无不和顺也。如实不以虚妄者,有实非谬,有根不滥也。利益不以损减者,欲令清净,美德外彰也。柔软不以粗犷者,慈心慰拔,无鼓怒也。

次举罪中。初通示德人行事。言此事重,有德可行,故须选也。言下,别释。一中知时,谓合时心,与前自别。二中虽有实犯,又须三根不滥。三中谓成人之美,非欲辱之。四、五合释二德相由。慈心必无粗犷,柔软定无瞋恚。又可三业分之,则二德别也。

所以差二人者,威仪经云:相向出罪不得求,余僧不差故。今行事者,如文所牒,一时双差五人,前后互为足数,不容滥故。如十诵中,并差二人,取上座也,来至执足,口说求听;若是下座,不得执足,乖仪式也。

差。二、所以中。初别示。即三千威仪不得求余句绝,则知第二、五德止为一人耳。今下,次准双牒。古来行事,遂人单差故。如下,三、明选德。必取耆宿,则发物善,以尊重故,次第来就。求听,即求他举过,听我悔罪。今多晚生,甚非教意。

二、明行事,时有立差,后又立白,俱不可也,文相具足。

次行事中,立差立白当时所行,下指文相,即后子注差已方起,礼僧跪和,二法皆坐。

三、明和恣法,单白如文。下云比丘十四日者,以僧须在前,恣众治举,既犯清净,方合受尼;若制当日,更相劳扰故。余如前解。

三、单白中,初点法;下下,释注。若尔,何以前文定十六日耶?答:必有尼依,在前何损?但不出界,预作皆通。然今国制,僧尼各居,不相依附,但用十六,可为常准。

四、正自恣法。前缘如文。所以具仪者,既自陈请,故现卑逊。言离座者,舍憍慢故。布草坐者,恐有损故。余如钞中。

正作缘中,初科。初总示。所下,别释三节:一、具仪。二、离座者,避席而起,出露地也。有云互跪者,谬矣。三、布草恐损,谓护身衣。有云如来受吉祥童子软草而成正觉,遂撰一偈,令众诵之。又身不离座,止以草把覆于坐具之下。传谬于今,习以成俗。邪风易扇,是处皆同;正教难行,闻而不改。此生愚执,世世盲冥,悲夫!

若依增一,佛坐草座,告诸比丘:汝各坐草座。默久,告诸比丘言:我欲受岁,我无过咎于众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舍利弗言:无三业过。所以然者?不度者,度作眼目医王、大千界尊,何有过也?

次科增一阿含经。初叙如来自恣。示同凡法故,垂范后世故,令众省己故,使折我慢故。舍利下,身子称叹。三业无过,具三不护故。不度者度,明其慈愍也。作眼目者,明其示法也。作医王者,明其济物也。且就教限,故云大千。

就文分五:大德者,正告五德,求听说也;小者言长老,众僧今日自恣者,牒僧恣时也;我某甲亦自恣者,下应上法,纵陈过咎,恣僧举也;若见、闻、疑罪下,我有三根慈诲,赐示五我;若见罪下,从闻悔过,成我清美。所以三说者,表仰嘱之勤,非是滥托也。

释法陈词中,初文。初释文句有五,牒文显意,能所自别;后示偏数,少略多繁,故止三说。

上且一途释其大小,更通论之。长老乃大,故经中长老舍利弗、贤者阿难等,律中不定,今略释之。行解具故,名为大德;年腊高远,名为长老,如俗中云长老之言也。

次正明中,初科又三。初点前局。更下,次示名通。经召尊上,非专少小,律但随称,亦不以此而分尊卑,故曰不定。今下,二、释名义。反明大德名通,长老名局。俗礼召乡中父宿为长者,乡老皆尊敬之言。

前单牒者,但告五德;后双牒者,勤重之志在僧故也。何以知然?律中不得疾疾窃语,故是对僧令知名目,理须清朗,拟众通净也。僧祇亦云长老及僧自恣说,又知通告也。

次科。初示前后单复。何下,推释所以。先准本律,疾疾、急语、窃语、声低,并犯吉罪。后引僧祇,长老局五德,及僧通大众。准今词中,大德召五德,长老对告僧,而不云僧者,意以下至别人知我三根,亦求举过。如羯磨云谁诸长老忍,即僧中召别也。

问:前对小已得,如文中云大德不?答:具德差遣,咸所推敬,何得不称?善见云大为大德,小为长老,且分二人,义通上下,余不可尽也。

问答中,相美之称,不论大小,善见所解,一往拣别。

其小五德在第二上座前立,待众首竟,方互跪对作。大五德者下,至第三前立。如是展转,广如钞中所出文也。余有如文,至时口解。

次行事中。从上至下,次第对说。一跪一立,不容并跪,令众委悉,拣别无滥。今有并跪令说,非法获罪。下指如钞,见自恣篇。彼文具出事仪成否,寻以对之,避繁不录。

就略、恣中,对五德者,有二略、二说、一说也。亲对五德,缓念自知,任时量事,不须和白。不对五德有三略者,则百人为五,十对一时,彼此三说,再说一说。所以须白者,既不对五德,成和在僧,故须先和,后方如作也。

次略法中,八难余缘,行广不及,故开略说。初对五德。略有二:本广三说,缘缓减一,缘急减二。次不对五德,有三:先须作白,告僧令知,通前五略。广略共有六种自恣。

对首恣中,四人不受第五人欲者,通须尽集,则展转得成僧法;若有四人,不得如僧,以所差人不足数故,但彼此三说也。

对首中,初明五人不得受欲,本是僧位,集行僧法。若下,次明四人能秉不足,正是别位,止行对首。三人、二人,随改初句。

心念法中,大同说戒。前修众具,如文可知。说己心行,应于僧故。以即法不二,十方同遵,故曰今日众僧自恣也。

心念中,初指缘;说下,次释法。即法不二,以事表理,事既同遵,理必无外。

就尼法中,要取两众,满五已上,方得治举,行事具也;不同教诫,约夏量德,四人已下,纵有所陈,治举非数。

尼中,初科,又二。初明满众。彼此僧法互缺不成,说戒、请人须二十夏,自恣但取具二五德。四下,次释不满。治举非数,且就僧论。若尼不满,不行差法,但用口差,应作四句:一、尼满僧不满,二、僧满尼不满,三、俱满,四、俱不满。二句广法,二句略法。

此相依法,制在八数,今时殆尽,彼此缺矣,何名正法返千载乎?

二中。初示制法。在八数者,即八敬中夏末依僧自恣为一敬也。次今下,伤叹。彼此缺者,僧既缺德,尼则缺敬。最初如来不许度尼,乃曰正法千年;若度女人,减五百岁;能行八敬,还复千年。故举此言,以伤法灭。

近有行事,或别房中,或在戒场,将五人僧,受尼请恣,且得酬于下众,非是佛制本规。鸣呼见此,良悲法灭,余亦须述,知复何言。

三中。本须大界通众求举,别房、戒场深非本制。下复悲嗟。法无兴衰,随人故减,纵述无用,故云知复何言。文广疏略,今更分之。初注是缘。若众满下,即法,又三:初、尼差人法;二、佛言下,尼往僧中请法;三、良久下,僧中上座诫来法,又二:初、示法。上座告来,使尼传教。此下,二、结告。教诫词句,祖师义设,非律有之。且标一句,言其少也,未必依文令转变也。

诸分衣法篇第八

释分衣篇

篇目僧得现前,约人约时,六位差别,故云诸也。

夏末受利,将有济缘,受纳乖仪,福流非地。故须具瞻诸施,立法通局,则能所无瑕,不为施堕,可不好耶?

叙意中,初叙乖法之损。非地,地即是处。故下,次明立法之益。具瞻犹遍览。可不好者,言有利也。

初标缘中,道俗两施,各有所在,先以义分,后就文解。

标分中,初点注。各有所在,谓僧得现前等,各不同也。先下,例门。

初义四门:一、定时、非时体,二、现前僧得有时、非时,三、作法、不作法,四、位例差别。

初明体者。时有二种:初一月、五月,是饶益夏劳,供五利时。如律毗兰若请为安居故施,名为时也。除此已外,名为非时。律中,时有檀越为施塔故,及亡人会,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留过安居。佛言:不应留过。此是非时衣,现前僧应分。准此为言,但一年中不为夏劳,即名非时,何独迦提五月之外?

初定体中。初句总标。时下,别列。前明时体。无衣一月,有衣五月。五利即开五戒:一、畜长,二、离衣,三、背请,四、别众,五、食前。后至他家毗兰若,佛与诸比丘在彼安居,有为夏功而施。除下,次明非时体。初列示。为佛造塔,为亡设会,因而施僧,留过安居,欲时中受故。准下,义决。则知二名但取施主之意,为赏夏功名时,不为名非时。应作四句:一、时中有非时,迦提月不为夏劳施;二、非时中有时,有因缘故急施。余二俱可解。

第二、明诸相,有六不同:初有二门,二部现前及僧得也;后有四门,一部现前及僧得。各如文解。

第二,六相,即本文六段,不出现前僧得二施,前二对两众,后四对时、非时。

第三,明作法不同。

有三种现前:一、时现前,二、非时现前,三、二部现前。不须作法,以四种定故:一者、时定,皆据当受故;二者、处定,随家、随界故;三者、人定,随现集数故;四者、法定,莫不约人、约物,堕筹分故。

第三释中,初科。初列三施,并不作法。以下,次申四义,出其所以。皆据当受,谓同时者,数人堕筹,即是分法。

三种僧得中,二种僧得须作法者,四种不定故。迦提月中,随日即是,故时不定。随处作得,随人集分,但令及法,即三不定。法不定者,五人已上展转分之,余则对首及心念也。就二部僧得,一往随人多少,物亦相参,等半分已,随部立法,如文显之,以僧尼无共法也。

次科正明中,初总标,二下,别示。前明一部中,二施须法,反上不定,亦有四种,次第列之,随处得作,即第二不定。余三可见。就下,后明二部,一往直分,义无同法。

有人言:时僧得者,直尔摄取,以四定故,留至非时,方作法分。

次辨异,他解中,初科。初立义。彼谓时、僧得有时中分,不用作法;或留非时分,即须作法。四定:一、局迦提时,二、局坐夏处,三、局安居人,四、局直分法。

若尔,何以文言相待亦嘱取者?答:有三义:一、元是界内,二、身同受施,三、有安居劳。后来界外阙他二义,故制不应此处安居,余处取衣也。

次科,初叙难,即第五段下注文佛制相待及出嘱者分,恐不及羯磨故耳。答下,彼谓相待留分,乃是旧住暂出,故具三义。外客止有夏劳,阙前二义。下仍引据,明非外人。

今解:须法若不作者,何名为僧?何名限约?界外来至,何得不给?若许不与,此即现前,非僧得矣。故文云彼得夏衣,应心念口言等,即是加法也。又十五二:律云:安居时,僧得施者,应受持。若净施人不尔者,后来比丘应共分。故知须也。

今解中,初句判定。若下,显过,有二:一、不作法过,二、不给外客过。故下,引证。初引本律,具如注中。又下,次引他部。分物入手,未曾持说,后来有分,验知通收,义须法约。

四、位例者,此一门义,止分上别,若不显知,杂合叵见。

四位例标中,止分上别,即上六种,细分其相。

初位为二者:一、檀越施,二、亡僧物。

次正分中,文相难见,为图示之。

就前又二:现前及僧得。现前又二:时及非时,各一部、二部。僧得亦二:时及非时。非时有三:一、常住处,二、约界得,三、随僧得。此下二门,各分一部、二部。于中有一人法,二人、三人、四人、五人。已上作法各别,至时口引。就二部中,一、对面施二部,二、互施二部。如五分中,非安居时,比丘住处施比丘尼,无者僧应分;尼坊施僧,无者尼分。时中亦列二部互施。

檀越施中,僧得。非时施中,初、打入常住,僧不分也;二、约界集者,羯磨分也;三、随僧得,谓檀越随来者与也。就一部中,作法五位;就二部中,对互两别。下引五分,别证互施。前时僧得,止就一部,彼通二部,如文所明。

第二,亡僧物中,至文解释。

二、亡物中,在文委具,故略提耳。

就初门中,明二部僧得施者,以本通施故。无尼三众,亦总属僧;无僧二众,亦总属尼。所以不计人数,约部分为二者,由僧尼位别,本主标通,望僧行施,故约部也。

次就文中,初科。初明互局。本通施者,通五众故。所下,次正示意。

二众互无互得受者,据望由通,僧义不异;若不互受,恐失福缘,故开互取也。

次科据望通者,通二部故。

释僧相者,以心通一化,随预僧海,咸沾受故;若不法约现僧,无义可分,作法之始,还如亡物轻法。

三中,初叙施意;若下,明须法,大同亡物,故指如后。

二、明两部现前施法。如今俗会,即行施者。西梵不行钱宝,以是制故,随得衣物相参,数人分之,此正教也。

第二,初科举西梵者,欲明此间多以钱宝为嚫,即犯捉、畜二戒。

与尼非衣者,律无正解,诸师各指,勘究皆滥;今但约文非衣相,故与令作也。

次科斥诸师者,或云帽袜,或谓幡幢,或云女服,今取非衣相者,即衣财也。

行残法者,治轻手付七羯磨人,恐违夺行,故置地,与残中亦夺,自乞行忏,不同七法,强抑治之。

三中,初示两付。恐违夺行,以夺三十五事中,不得受人供给故。残下,释妨。二并夺行,而付与不同,故须简辨。

沙弥同位,僧因相假,但以位卑行缺,故有降也。言等与者,与大僧同一疋也。言与半者,大僧一疋,彼二丈也。言三分与一者,即四丈中与沙弥一丈也。故异部云一大僧分与三沙弥是也。所以等者,莫非福田,同应供也。

四中。初叙与意。言同位者,僧二尼三,各有类故。僧因相假,必由小戒至具戒故。言下,示分法。等半、少分,并由僧命,观其长幼、勤惰、善恶、贫富等。异部即僧祇。所下,辨等与。

守寺净人应等与,乃至五分中与一分者,体非福田,以供僧劳,望僧故合不与;不应分者,以制在僧,僧须周给,今但继于上尊,不兼及下,失于僧和无碍,即非僧义,虽分不合,又是盗摄也。

五中,初叙得分之意。非福田故少与,供僧劳故须与。不下,次释不与之过。恐谓俗众不预施故,不合是吉,盗收犯重。

三、明时。现前法中,以安居故,为福故施,随其劳限,各取分也。

第三安居施者,即是时也;随劳限者,谓现前也。

四、非时现前者,如上二部,此据一众,随人故也。

第四,不为夏劳,故曰非时;人物限定,故名现前。注文可见。

五分:时僧得者,夏劳开受,施通一化;若不作法,何以约之?

第五,须作法者,即破古解。

六、非时僧得,就文为二,极分明也。

第六,初科分二,即如注中前檀越施,后亡人物。

其亡物重轻,作法制约,在文虽具,终须开示,广如钞中及轻重仪之所解也。至时两引,同归一致,并须当法量断,不容临事迟疑。

次科。初指广。亡物重轻,即处判也。作法制约,即摄僧别、赏劳、付分等也。钞及仪文,开释甚广。至下,劝引,仍诫晓达。今更略分二亡物中,大分为二:初叙所属;又下,次示分法。十门明之,大同仪钞,文亦自显有疑。寻对第九门中有四:前二是僧,后二即别。初僧即五人已上,行事备故。付分羯磨中,诸长老下,只合单牒,根本多牒缘十五字,秉时削去。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四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