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众安居法篇第六

释安居篇

篇目中诸众者,若就人明众,即五众也;若约位明众,即对念也;若约法多明众,即前中后。对念、忘及等,并见文中。安居,如下自释。

出家慕道,驰散非业,故当计时择念,义无浮逸。今乃㳂随邑野,追逐情尘,颠仆巨壑,无思返迹。是以大圣以法遮防,不许游涉,当居静虑。故律文中,三时通制。

叙意中,初科。初叙所应。计时,谓惜分阴,不虚度也。择念,谓专心观行,离妄缘也。今下,明不应。邑野,即城邑村野。逐情尘者,营世务也。巨壑,喻现业来报。是下,示制意。准通三时,知开非意,此据上根绝世之流。单坐夏时,乃被中下,况俱不坐,何足议哉?

然有待之形,托缘不一,必量过起,夏暑偏多。一则损生害命,深乖慈道;二招世讥谤,不及禽兽;三为过既深,故非道业。春冬过少,待缘开赴,有斯别故,名曰安居。

次科,托缘不一,世缘无定,不可常故。损生命者,夏月地多虫故。招世谤者,如缘起说。彼云:虫鸟尚有巢窟,故曰不及;禽兽春冬止有第三,故云过少。

释名者,形心摄静曰安,要期在住曰居也。

释名中,形心摄静,无杂缘故;要期在住,无奔驰故。

就文分二:初明住法,后出界法。

初为五:初、作法不同,二、结时前后,三、夏闰延促,四、解结成不,五、背前结后。

就初门中,住法有四,谓对首、心念、忘成及界也,相在文中。至彼消释,又分为七:前三不分;就界为四,以园、界两所,足有双、只故也。

安居五门,初门列法中,初分四法;又下,次开七法;及界中,园与界各有双只,故为四也。

用前七法,下约三时,则二十一种;将此数法,以约两界自然作法,合四十二种;将此约人,人有五众,则合二百一十种也。

配数中,初科,约人五众,一众具四十二种,总合可知。

有人言:前之二法,既有圣教,可通三时、忘成及界。此之五法,作法开成,本无言说,故中安居所不开也。恐不及前,故损五利;恐不及后,一夏虚坐。有斯两意,开于二日,中间不开。如此约数,则一百六十种。以前二法,历三时、两处及以五众,则六十种;以后五法,依前二时,则一百也。

他义中,初科。初示制开通局。如下,历数。二法历三时成六,两处每处有六为十二,一众十二,故有六十。五法历二时为十,两界为二十,五众成一百。

如此分相,据一人经多夏,一夏有多人故也。

总示中,两义以显历数,所以一人多法不可同时,故约多夏多人始能具耳。

因此前后泛解有六。

三、泛解六门。准下,初门即前次师之义,而下诸门,今家所取,故因引之。

初、开制前后者。对首心念,此二制法,始终一月一日结之,兼闰得两月一日。后之五法,如上是开。唯是前后两夏各十六日,中间二十九日所不开也。

初门且出彼解,准如初释,则通三位。

二、结罪前后者。从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为前,以不结者,随日不结,吉罗;后五月十六日为后,若不结者,尼提、僧吉也。

二中,尼提即单提中制,僧吉即随结也。

三、有难前后者。五百问云:从夏初日,至五月十五日,可日日结坐。若夏初有难,不得结者,或五日、三日,乃至一月,虽不结之,不失前坐。以难不结,非是故心。此名三十日坐,一日受岁。后坐夏人,唯得一日结。过七月十五日已,有难者,可日日受岁,尽八月十五日。此名一日坐结,三十日受岁也。

三中,五百问。初明前难。以难缘故,未暇加法,要心已定,故不失前坐。一日、受岁,同是七月十五自恣故。后下,次明后难。谓结后安居者,七月十五夏虽未满,可随前坐,先自恣故。

四、位约前后者,初后两夏各十六日,中间安居二十九日。僧祗云:若在道行至安居日,即于路侧,若于中道,应受安居,然后往趣所住之处,应更安居。道中不前安居,一、越;至住不后安居,二、越。据此,前结安居,若是不应后制,但依教法,知不成也。往住后结,可依受岁。

四中,即三位结法,前后各一日,余并名中。僧祇:道行未至前所,至期必说,且为免过,不当结法。

五、行住者,对念二法,无问行住,俱得用之,忘成等五。以是行人先有要故,文云:为安居来,非旧人也。必旧有要,例亦开之。

五中,行即外客,住即旧住,要即要期。上引他解,必下,今判。

六、据法不同者。对念作法,以容预故。忘等开成,恐乖前后,直尔便得。若直尔得后,用加法何为?答:制开义立,何得不有?

六中,初正明;若下,释妨。以忘成等,初即开成,后须加法故。答中,初成从开,后加禀制。

二、明结时前后者。

问:安居修道,何时不须偏约在夏者?答:夏过多故,如上标举。湿热郁蒸,散乱乖道,生讥致谤,因斯故制,使修自行。行满德成,事须益物,是以春冬随缘外化。

二、结时。初问答中。初叙夏月制意。指如上者,即三种过。然前后叙致,并附权意,托缘立法。究论圣戒,莫非为道,毗尼开制,大要在兹。行满下,次明春冬开意。

若尔,成化何局春冬?夏中受日,随益开往;春冬有过,亦通制者?答:受日深益,待量方赴;春冬过少,故任不结。各有义也。

次科转难中,论化益则夏中亦开,据有过则春冬亦制,是则三时同等,开制无功。答中,缘分急缓,故量不量殊;过有少多,故结不结异。

问:夏有四月,何但结三?答:待形须济,事须开舍,故制前三,特开后一。迦提赏劳,使作衣服,受用资身,弘道利俗也。又解云:四月通结,唯初日成。必有缘碍,则不名岁;教急机缓,不名智人。不可常行,摄生不尽,故开前一月,续结成岁。岂不然耶?

次问答中,初约开后释。又下,次约留前释。佛名一切智人,以能知机故,摄生不尽,不收中下故。

三、明夏闰延促者。

有人言:佛制三月,但依教数,不劳多事,通闰四月也。故伽论云:王作闰月数,安居日满,自恣已,受迦絺那衣。即此衣成受、不成受,谓依闰、不依闰。据此论文,明知不依自然得夏,并受衣也。

三、定闰中。初师。初立义。故下,引据。王作闰者,谓国家出年历也。数满,谓从前四月十六去取九十日,即六月十六自恣受衣。不依已满,故成受;依闰未满,故不成受。据下,结断。

有人言:本契三月不出本界,今夏未满,闰中出界,即非相续,依处安居,故是破也。昔人不依闰者,但数九十日耳;今有不依闰者,正月便安,闰月不安。

次师中,初科。初叙过。未满出界,即下数满者。闰中出界,即下闰月不安者。昔下,指非。昔人可恕,今人愈乖。正字去呼对,余谓之正,下同。谓前后三月则守安居,中间闰月则许出界。(近闰四月,僧录司晓告,令闰四月十六结夏,谬哉!)

若据多论,似摄闰取,故彼文云:若闰四月者,则取前四月受雨衣,满一百二十日。此衣开物,尚制依闰;安居修道,理制收闰。即彼伽论:前安居已,王作闰月。本知有故,则依闰不合受衣;本不知有,数日成夏。有斯两文,须通两致,如何从开而越本制?义不可也。

次科详定中。初引多论,准开况制。雨衣即用澡浴,夏月多垢,故听畜之。即下,通前伽论。彼文通依、不依,乃据知、不知耳。先知后结,定须依闰;先结后知,则开数满。有下,结责,可知。

问:且如闰四月者,前四月二十日受一月出界,亦应摄闰在法内不?答:不得也。本闰正月,故曰闰余,何得摄闰两月出界?安居是制,受日是听,故无开也。五事赏劳,其益亦尔。以利是奢,酬前功故,纵兼有闰,但止数满,不同修道慕急通摄也。

例难。问中,前四月受,后五月满,中间含闰,共六十日?答中,初正明受日。五下,因决。迦提制是摄修,故宜长;开是奢纵,故宜短。闰法,每日余分,积成其月,还闰正月,名为闰余。如钞减年戒中细明。

解诸妨尽,须次释延促。

若夏有闰,次分三位,若闰五月、六月者,定百二十日住,以含内也。

次延促释中,初位易见。

若闰四月及闰七月,此有延促,须细委之。

就闰四月者,三品坐之。前四月十六日至闰月一日结者,此十六人皆四月住。若闰月二日结至三十日,结有渐减,随日不定而住。若五月一日至后夏初十六日,人皆三月住。

闰四月初三品中,初后数定,中则不定。闰月二日结,则三月二十九日住;如是渐退,至三十日结,即三月一日住。

此前二中,或有安居隔一月,自恣降一日,谓正、四月三十日结者,与五月一日结人,中间隔一闰月,故前安居七月未去,后安居八月一日去是也。

历句中,初句并正月中结。大论夏闰虽摄在中,然是虚月,不系夏数,是以前后并取三个实月。而结有不定,故作句简之,以明差别。

或有安居隔一月,自恣同日去,即闰月一日结,望五月一日结者,亦名隔月也。自恣之时,同八月一日且去,如是渐减,乃至安居隔一日,自恣同日去,可以例知。

次句渐减,如云:安居隔二十九日,乃至隔一日,自恣同日去。

此前位一段义也。

若闰七月者,有二品坐法:从四月十六日至五月一日结者,皆三月住,莫不数满,不及后闰故。五月二日结,至七月末止,得八十九日,明旦是闰,含虚增故,不得充数,安坐本界。尽闰月未至八月旦,满九十日,明旦方去也。如是日日至后夏初,莫不收闰,皆四月住。

次闰七月分品中,初品可见,次品从五月二日至后夏者,谓十六结者,并中间涉闰,皆坐四月。

是中或有安居隔一日,自恣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自恣隔一月,即五月二日至十六日者,可以寻知,莫诵语也。

立句中,安居、隔日,并据多人各结为言,此须渐减,历为十四句,故令寻知。

四、明夏中解界结成不者。

四、解结标中,据论夏界,本不相涉,古有此义,故须辨之,以除后惑。

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界,便失夏也。以失所依,即日虽结,亦不成就。故文云安居竟应解,界未竟而解,知非也。

解界,初师中,初科。前立义,后引文。由彼错执,故生此见。

问:在处成安居,出经宿破,何以解界即日便破?答:出界外者,所依界在,要经宿破。今解本界,失本所依,是以不待宿也。

问答中,为防外难,故此曲分。

有人言:本作法界,结安居已,夏中虽解,但不出界,不破安居;以不离处,何得说破?故律文中,来住此已,往至余处,经宿破夏;今不动离,何故有破?

次师,初科,初斥前所立,故律下,准文反破。

文列应解,须知本缘。此元不为安居,但欲同法合界,故须云解。由安居之法不专作法,界中结界本成僧事,安居随处并得。

二中。初决前师所执。同法合界,义见后科。由下,显事义不同。安居随处者,一、不专法地,二、不局僧寺。

若依文说不竟破夏者,亦可不竟自恣应破夏耶?反难可知。如在摄衣界中,护衣缘故须解,亦应失本所依,即日明离。然未经宿,不说离衣,夏亦同此,何得即破?

三中,初引自恣难,解界失夏。自恣通三日,预前两日,是夏未竟。如下,次约摄衣难,即日失夏。

有人言:对自然界中安居,结界受日,昔解有两。

初云失本,自然破也;文云安居竟,应结也。

次结界,初解中,初科。错执律文,故此妄判。

今解云:本依自然,结夏尚成;今结作法,牢强于本,何得云破?以不离界故。然立心行者,行护从急。若后作法远于自然,但依自然分齐,既无缘难,不可后开。若结狭本有,说依新意,以依处、安居随本自然为定。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居、随处,不要加结。

次科,初斥非理。然下,次决宽狭。初明先狭后宽,古今不异。立心行者,谓秉志持奉之人。若下,次决先宽后狭,两释不同。有说依新即示古解,彼谓从急舍宽就狭。意以等者,即明今义。安居要依本期,义须仍旧;结界为行羯磨,事不相干。

有人言:随后作法,是圣教本。如依自然护衣,后结作法,既不失前,亦随广护也。

次解初中,是圣教本者,本制依界,故下,举衣界,例须依后。

僧祇云:夏中结摄衣界及避难界。彼文云:前结安居已,忽有难起,王贼破戒,虫漉不得,欲至余处。三由旬内,若彼坊寺有比丘者,若呼来,若出界,去已,白二结之。复欲就余处者,当舍已更结。如是舍后结前,求适意处。若卒难至,亦听直去。乃至尼依比丘安居,中间或死余去者,亦三由旬内有僧住处,通结界,取半月往问也。

次科。避难界,即是大界。王、贼等,是命难。破戒,即梵行难。三由旬,百二十里。可集者则呼来,不集者则出界。已上明开僧。乃下,示开尼。或死余去,谓所依比丘。

上并古师废立耳。核事悠悠,须知缘本功德衣法,实有斯文。彼为合界受衣,须在夏末,本非界结夏限也。不述古语,恐诵者致言,故略叙也。

结诰中。初总指。核下,示本缘。核吏谓考古所述,悠悠即泛漫无归。古所执文出德衣者,彼具云:安居竟,有四事:应作自恣,应解界,应结界,应受功德衣。由德衣法不听外界,故令夏竟各解合结,通为一界,乃得同受,故有此文耳。不下,示意。诵者致言,谓学彼文者,反言不达故。

五、明即日背前结后成不者。

第五,标中。律文有比丘先受檀越前安居请,即日背前向后家;佛判违要,不得前岁。古今异说,故须辨定。

有人云:所以不开者,为恼施主,亦长贪求,故佛言不得前岁也。故知当日结已,或受日往,及不受日,皆须经宿,后结方成,显前是破;虽作背意,未宿不破。

他解中,初科。初示律意。故下,次准判。当日,即四月十六。此家结已,背往彼家,不许当日结前安居,义须越宿结中安居。

所以即日后结不成者,为不许背请故。

次科徴,示不成前安之意。

若尔,三衣何以受后舍前者?答云:以是别属,又无可恼,后居反前,故不类也。

三中,舍前故衣,加后新衣,以衣例夏,理合开成,答文两义,衣与夏别。

今云亦成,如持衣也。文中破前违要者,通摄宿、结二人也。为欲彰过,略不明成,岂可受请即名安居?要来住处作法结已,后往余处经宿违要,便得罪也。所以文中说破者,于彼前家应成不成,故说破也。

今定中,初科。初举例。古谓不同,今家正取。文下,义决。宿、结二人,宿谓结已,经宿方往;结谓当日,往彼即结。律文通含,不可一向。经宿方往,破前不疑;当日往结,判成前夏。以安居法明破有二:一、离本处,二、须经宿。此并不尔,那得云破?所下,通律意。彼望前家不成明破,不妨后家即日成法;但不应背,理得小罪。

故五分云:受他夏初请竟,十七日方往。佛言:不得前岁令后安居。故知受请不成安居。

次科五分,但取不以受请为法,证前可见。

上明义门,今次对文,大分亦二,即住、出也。

次对文中,初科,住即安居,出即受日。

就前居住,标法为二。

初标缘起。

有三安居者,增三具明前、中、后也。据时定分,初、后一日,中间安居二十九日。就犍度中,但明前、后各住三月,则无中也。故舍利弗欲于佛所安居十七日至制后安居。据相以言,但前一日,余三十日为后安居,莫不望初,俱名后故,则缺中也。

次科缘起释中,初文又二:初据增三明三种;就下,次准安居犍度出二法,引律开缘,谓中为后,但名异耳。

文引十诵制五众者,如彼文云谁应安居,谓五众也。四分尼三时游行戒中,尼提,僧及三众俱吉罗也。缘发在尼,体是女弱,无宜游散,故重;余分有缺,故轻也。五分持律有五种安居时,依广诵者,乃至沙弥;不依者,吉。

次科。初引十诵。次会本宗。制通五众,戒制三时,则知春冬无缘游涉。亦制缘发等者,示重轻意。余分缺者,即指四众,情非重故。后引五分。持律五种,即五律师。下文自引广诵者,即第五律师。沙弥须依,验知五众并须坐夏。

明了论中,有五因缘,夏成安居:一、处所有覆;二、夏初十六日,彼疏云:前后各及十六日也;三、若东方赤,彼疏云:十五日夜分尽,东方已赤,则入十六日;未赤者,犹属十五日,未是结夏时。若十五日便结夏者,此乃春末日,不名结夏也。则破十诵讲者,令及十五日入界内。彼文明决。四者,在别住中,起安居心。疏云:别住,是布萨界也。安居心有三种:一、为自行,二、为利他,三、为料理三宝,修治房舍。一脚蹋界,起如前心,即成安居。第五,无有五过,如文。

三中,初科。一、即择处,夏多雨故;二、即定日,疏示前、后、中间,可知;三、即克时,东方赤即日上海东,霞光微映即为限齐。上是论文。则下,斥谬。彼文即了论。四中,依界起心,此为法本。仍列三行以示心相,一脚成法,色、心具故。第五,如下。

初过者,待形须济,事籍资缘,远觅妨业也。二者,城市猥杂,出道清修,性相违反也。三者,蚊蚁物命,恼害者多,或唼形骸,不能思择也。四者,人须良友,全梵行基,虽并号善,未必相副,故须简练。又须具五:随问无滞,一也;随说生信,二也;随疑决之,三也;问答无疑,四也;辩同见正,离诸邪执,五也。又以身非匏瓜,系而不食,前须药食,交济旦夕,无此则不可结也。

次科五过,并妨道业:初即奔驰;二谓喧闹;三谓损行,文约自、他两恼释之;四即阙教,副犹称也;五法简人,无非学、行、识、智有资我者。又下,即第五,谓饥困过。论语云:吾岂匏瓜者哉,焉能系而不食?(匏瓜,即瓠也。言人无系能食,非此物比。)

就作法中,文略有四,义张为七,如前列也。

作法中,列数开合同上。

初对首中,白所依人者,是前对证也;下文中,若无所依可白,制心念也。

对首释所依中,初文托前为证,故曰所依,即对首作法者。

有人执文,以所依人是施主故,或是持律,此解非也。

次科二解皆非,以迷名故。

多论云:佛亦安居而不对证,以得一切智、四无所畏故,不从他安。又佛自结此法,自制此法,故自安居,不作三语,但一说成,唯佛一人永断妄故,余并对他,又须三说也。

三中,多论明佛安居。初示异。以下,显意,有二。初、明不从他。私释:佛僧位别,不可以僧为对。小教秪谈一佛,无可对故。四无畏者:一、一切智无所畏;二、漏尽无所畏;三、说障道无所畏;四、说尽苦道无所畏。又下,二、明不三说。余下,双结。则知凡下,并须依人。

正作法中,文分八段。

初大德念者,告所依证,无余想也。

二、我某甲者,简非他也。

释大僧法,列释中,前二可解。

三、依某伽蓝者,定所标处,随现言之,不得双述也。

三中,文牒蓝聚,出法之词,恐依诵故。

四、言前者,简异中后居也。

四中,初云简中后者,定三位故。

世云:若五月十五日,月正圆满时,西国始结夏,坐汉地安居也。满一月,至八月十五日,西国自恣时,汉地已受迦絺那衣一月也。善见论中,亦以六月十六日为后安居。准此,时节中边,寒暑早晚,故有前却不同。此方神州,历有三代,汉初犹以十月为岁暮也。

示异中,初文。初示所传。彼此结解,并差一月。善见颇同,引以证之。准下,义详。却即后也。三代,夏、殷、周。夏建寅为正,殷以丑月为正,周以子月为正。汉初承秦,尚行周历,故十月为岁暮,十一月为岁首。

余参传译,亲问来人,铁门关外睹货罗国,用十二月十六日为坐初也。准此经中,乃坐春初,随时㳂革,岂越规猷?修道为先,余避讥耳。

次科,初叙所问。坐初,谓前安居。准下,和会。此间经律,以十二月十六至四月十五为春分,故坐春初也。随时㳂革,谓时节有差;岂越规猷,谓坐法无别。

五、明三月者,通余一月,为开制也。

五中,通前为制,通后为开。

六言夏者,为除春冬,则四月十五日属春,八月十六日分属冬也。

六中,佛教三时,一时四月,无秋分故。

七、安居者,简游行故。

七、简游行摄静修道是正教本

八、房舍修治者。料理资缘:四方僧物,法通三世。前人料理,今得受用;现今修补,拟用将来。若止不修,三世不续也。

八中,初科。既是僧物,明非己有;既通三世,故须修治。

所以三说者,表无谬滥也。若依止山窟树林,则不须陈,料理事务,如后文也。

次释余词中,初科,初正示三说之意;若下,次令随处加改;指后文者,即下注也。

前证须答,是知对彼所陈。莫放逸者,如涅槃云诸善根本,此诫来也。答受持者,言议往返现前也。

次科。初前证诫来。涅槃云诸过之源,由行放逸,此反显之。答下,结者,立誓言议往返。五现前中,人现前也。

余述所依者,以律相指事,事杂丛聚,识知持犯,非律不明,故制依咨。余四不合,二藏论理,理在虚通,纵有邪倒,未能卒晓,故疑不问。所犯盖微,应亦结犯,以非正故。

三、正明中。初明所依律师。律有五种持律:一、诵戒至三十,二、诵戒至九十,三、广诵戒,四、广诵僧尼二部戒,五、广诵二部律。夏制须依第五,余时可依前四。二下,次明不依经论二师。余藏教理,非谓不问,但夏坐摄修,正为奉戒,事有兼正,故制不制别。

若尔,春冬诸过,何得独开?答:必通怀疑,俱不开也。但为过少,余四足用;及远追师,不多劳弊;夏过繁多,恐迷不识。故制依第五也。五分:比丘自不持律,又不依持律者,安居中疑,又无问处,佛听往持律处。如文依之。

初问。以春冬不制,依第五故。答中,初示通相。但下,次明局意。过少故开,过多故制。弊,困也。五下,引制缘,如文。依之,即指注中五分文也。

问:文制依律,方隅持少,自身他依,复须依不?有人言:不须云也。今解须依,如五分成方离依止之类。今虽无人,而有诚教,细寻取悟,如律五答可也。

次问。以持律师既为他依,自无依故。有下,引释。初示他解,次显今义。律制比丘五分法身成立,方离依止。准知尔前不可离法,逮至成立,任运不离。即涅槃云佛亦有师,所谓法也。律云:毗尼有五答:一、序答(谓序缘起),二、制答(即制戒),三、重制答(如淫乃至共畜生等),四、修多罗答(化教正文),五、随顺修多罗答(但顺其义,不必依文)。此谓或答疑问,须依经律,则为师者依教明矣。

有人言:二众沙弥未受十戒,得安居以不?答:应供同僧,夏末受利;虽无戒法,随安居无罪。

余众法中,已受十戒,如上已明,恐疑未受,故引决之。应供同僧,为解脱故,随僧修道,无僭上过,故云无罪。

后安居法中,如文。准上中安居法,道理应具,今且略之,诸部无也。若立三种,亦分三位,应言夏三月中安居等。多论:佛常前安,唯毗罗然国以因缘故后,余人可学也。何事常后?

后安居中,初指文。注依犍度,但出后安居法。准下,次决中安居法,显示略意,仍出词句。下引多论,叙佛所行,劝令遵学。毗罗国缘,论中自引,检寻未获。

第二,明心念法。本是对首,以无所对,开心念也。一切心念皆须口言,唯说戒座上忆罪露者,恐闹众故,直尔自闻言了为相也。文如前法,但略对境。

二、心念中。初示制开。一下,明作法。恐谓心念不须言故,因决余法,故云一切。言了为相,三业具故。文下,点同异。由是独秉,前告后答,义不可立。

十诵五人,谓兰若、独住、远行、长病、饥时、依亲、开作。心念七事,谓布萨、自恣、受日、受衣、受七日药、与舍、请施衣等也。

次科。兰若独住为一人,饥时谓歉岁,依亲谓在俗舍,并据无侣,故开独念。七事中,对前羯磨:前二即众法心念;次三及下,施衣即说净,并对首心念;舍请是但对首。前集法中,对念有七,四种同此;余三即安居、舍衣、受钵也。则知心念安居,唯出本律。

第三,忘成法中。文虽外来,义通主客,有要者成,如上解也。五分云:有比丘为安故,来受房卧具,己不念安居,口又不言。佛言:为安居受房,亦成安也。

三、忘成者。夏初在界,忘不加法;后忆方加,许成前坐。初科。初牒释。文开外客,义通旧住,古今异也。下引五分以示忘相。不念谓不起心,不言谓不加法。

若尔,忘不受日,得例此不?答:诸律无解。五百问云:夏中忘受七日,出界行,忆即悔者,一坐中不得过三悔,过者不成岁。

次科,问:意谓夏中有缘,意欲受日,忽遽忽忘,应同忘成?答:文引论,酌情故开,恐滥又制。

四及界园中,如文列四,并为外来,故开成也。

四、及界者,十六后夜,自外奔至,才及明现,后方加结,亦成前夏,初文对注可解。

界者,入摄僧界;园者,入僧伽蓝园。故伽论云:云何名林?林名伽蓝,即给孤园。是其证也。

二中。初通释蓝界。曾结则约界,未结则从蓝。或可界宽蓝狭,则约界说;蓝宽界狭,即据蓝论。山林村聚,并同蓝断。故下,别释蓝相。蓝是梵语,此翻为园。本因给孤买园,祇陀施树,不忘其始,故经律中皆以园林召之,即僧坊之通号。世有闻园林谓是野圃,又谓蓝者乃是墙援,不学寡陋,取笑后生,岂不慎乎?

今解:所以前一脚入界,明相出成者,以忽切不暇,开不结成。我今两足入界,双单在园,处界既久,容预得结,未结遇明,应非前夏。佛判云:十六日夜分未尽入界,虽不说安,开成前故。

三、正明中,初叙本开匆遽;我下,次决入界容缓。隋慢越明,似非开限,故引佛判,并成前夏。问:一脚既成,双何复说?答:缘起次第,前双后只,初急次缓,因有两开。既开已后,但须论只,双自可知。

问:双足入出,成败相对,未知一足入出,得例前不?答:要须两足出界辩破,以利胜故。若一出破,一入不成,皆损行人,不名开制,大有理也。

问答中,初问。入即成安,出谓破夏,双足可知。只足乃异,故问通之。答中,出破论双,入成约只,有益无损,得教本意,故云有理。

若尔,入净地者,亦应一入成宿,二足出免?答:要双足犯,一出则免,与前例开,为无犯故。如受戒法,生善制缘,则多舍戒;背善故开,随人一说。若是乘船、道行、会衣、夏日,例皆准此。

次难中。僧入净地,即犯内宿,恐谓同夏,故引为难。答中。初义判。双只出入,则反夏不同;方便免过,则大同前例。如下,引类。文出多论,彼续举喻。受如登山,舍如坠下,作持。生善则多缘使成作犯,背善则随开免过。若下,通示。与女乘船、尼女道行,并作犯行,同前内宿。会衣作持行,同前成夏。

文中后二在前后日者,如前说也。有人言:既是开缘,何得重制?随三安居,通得开也。

四中,初牒释。注中,人解忘成及界不开中安居。有下,次引义决。制开四法,并通三位,指前义门,对之可解。

二、明出界行法。律中有五:初、受日出法;二、命梵移法;三、和护余缘;四、受出逢难;五、无缘经难,不来成败。就总分二:前一有法开出,后四无法为缘。

二、受日分门中,初列章。一、二及四,即牒本文;余二义章,对之自见。就下,总分。若据第四,初亦有法,望后逢难,是无法耳。

初又分二,对首、众法也。

且总简约四种不同:一、对人,二、约界,三、前后四相摄。

初中。七日法者,别人所持;羯磨众法,唯僧所作,互秉不成。

受日总简对人中,初文,众别三位,对缘长短,不可滥用。

今亦有人对首受一月者,愚教人也。知何不为,犹知受法,此痴而作。

次文愚教自任,故无不为也;知受昧法,故是痴也。

十诵应界内从五众受七日也,计互非所足,何得从受?此立法通文,如五众安居例,此各从所位也。

三中。初引文云从五众在,言颇混。计下,决通立法。通文,谓通开五众,皆得受日也。

二、对界者,七日既是别人,两界通成羯磨,须作法界也。

二界可解。

三、先后者,昔人云先受七日,后便十五日,以文云受过七日法等。

三中,初科。古谓三法次受,不通差互,仍执牒缘,究文不细。

今解不然。本未有缘,何得妄受?随事有无,前后皆得。文列过七日者,立法限约,岂有事也?此羯磨法是过七日缘耳,非谓曾用今受月也。

次科,初斥古非;随下,显今义;文下,释妄执。谓文中过字,乃是过法之过,非过前也。

四、相摄者,谓先受七日,更受一月,摄而通用。

四中,初标通,含古今两意。

有人言:前受七日用竟不?论:若受未用,即羯磨受,摄前对首入在众法,以法强故。若前羯磨受日用尽,方得更受七日法也,以一身中无二法现故。文云:不及即日,还受七日也。又不及七日,还用羯磨法。然今七日未尽,何得以羯磨受?明知相摄。

次科,他解中。初立义。别法是弱,众法为强。先别后众,则摄弱归强;前众后别,则强能禁弱。以下,示意。仍据律文,不善其意。

今解云:不无此理也。但本是一缘,不得有长短二法,可如前判。今前后别缘,各依受日,前法被事,事未是息,何得失法?如为患事,须服酥、油,两缘未差,口法随在。律列三品,受法不同,并约众缘,不可受用,故不及即日,例用七收。明知以法收缘,依缘法则随有也。

今义中。初纵彼解。同缘可尔,若论别缘,众别前后各不相摄。今下,示今义。初反前义。如下,举比例。两缘,即药所治病。律下,示制意。谓律但约绝诸非法缘,则不可受;若缘如法,随得受用,岂论相摄乎?

就初法中,十门分别:一、定缘是非,二、对缘离合,三、受法差别,四、悬受相,五、不得互,六、重单异,七、随事不同,八、法尽事在,九、僧尼分别,十、明诸部。

次十门中,前二是缘,次六是法,后二辨异。

就初缘中,通而辩者,要深为三宝,情不私涉,纵有召请,心无怀利,但为益他,皆听往赴。若往非法,或生破戒,虽兼三宝,皆不成受。以佛法所贵,清净为先。今往染污,虽受破夏,冒数为岁,依次受利,皆摄涉盗戒。善见云:偷夏唱大得物,犯盗。

第一,初科。三宝缘中,初叙如法听受。若下,次示非法不开,又三。初叙非。虽兼三宝,谓倚傍众缘,而实为己。以下,显意。冒,妄也。善下,引证。虽得十岁,中间有破,妄称受施,并名偷夏。

二、就私事为求衣药,命难将及,何得不开?随受皆成。若为治生求利,乞求衣直,即是违负;不如不受,但犯吉罗,入可忏限。

私缘中。初叙如缘。若下,次示非缘。不受破夏,止犯一吉。大论缘相,必是急要,事不得已,须至出界,方应受法;倚滥自欺,破夏得罪。

总斯两位,约为五缘。

五缘总示中,即展前二为五:初后是三宝,中三并私事。

一者,三宝胜境缘。僧祇中,为塔事开受。五分中,为佛、法、僧事。十诵中,若为诵阿含不通,欲通利故,更从他受,得破安居故去。四分中,为诵梵动经通利故,听受日去。僧祇云:若有如是事,为塔、为僧所求索者,要有所得衣钵诸物,使得一事;不得,越罪。如是事讫,应还本住。若半月、一月,乃至后恣,应还;不还,亦越。道路遇难,即彼自恣者,得。此僧祇中依事受日,故随事讫,须返本界。四分以法收事,片有不同也。

初中。前引四律明开。为塔即佛事,学诵经即法事,梵动经不传此方。后引僧祇示相。初引文。前叙听往使得一事,言其为众,至少亦听。后明制还后恣,谓临解夏,即犹就也。此下,点示。彼听事讫,今宗不开。此乃以法收事,彼即随事立法。

二、道俗疾病生善灭恶缘。如律:为益得生信乐,听去。十诵云:为七众故,皆受七夜兴福、设供、忏悔、受戒、问疑、受法。有病遭难,但使生善,皆听去也。故彼文云:优婆夷言:教我治病、服药、食饮、看病所须,但随所应,白事应去。不遣使来,亦应为去。如中路闻死返戒,入外道众。若八难事起,皆不应往。如四分中,信心檀越系闭诸难,虽非受缘,然开往也。即道俗相依,事相济故。

二中。初叙开意。忏为灭恶,余皆生善。十下,引示缘相。且列七事,与福设供为一,余并两字分之。续引彼文,略示有病,不遣使来,但传音耗,中路闻彼,四缘即止。八难,即王、贼、水、火等,于我为障。前列遭难,乃约彼耳,如下四分系闭是也。

三者,父母、大臣缘。四分中:二人怀信及不信者,俱听往彼。悠悠生福,信乐者听。若不信者,力能返心,亦应去。十诵中:父母事者,不问遣信、不遣信,俱去。或有外道召比丘来,我欲祠摩醯首罗天神等,皆不敢去。佛听往彼,为清净故。乃至中道,闻死须返。

三中。四分:二人父母、大臣,各有信与不信。尊亲不可违官,力能损益,故不信亦听。力能返心,谓有道德,能回邪见。十诵:父母通开可决,不简不信;外道召往可决,不信亦开。摩醯首罗,即大自在天中梵所事。为清净者,即发彼善心。

四者,为求衣钵病药者。若自病重,不堪受日,即是命难,直去亦得,如不得随意食等。若知他病,无人瞻视,不问召唤,听受日往,及为觅药食,随方远近,皆得行也。

四中,初明已病。虽容直去,要须受日,不任众食,许其别索,名随意食,不得开去。若下,次明看病。不召听往,急于济苦。

五、为和僧护法事者。律中显缘,未明受日。必有和限,依受听去;无限,随事可准。僧祇,或重破僧,即以事去。

五中,初示律文,但令破去。必下,义决。初约无限释。有须依受,无准僧祇事讫羯磨。或下,次约事重释。

四分缘中,十八不同,十四是檀越,余者佛、法、僧事也。

三、引律中十八缘者:一、大臣夺僧供养白王;二、求同诵经人;三、大臣凿渠白王;四、檀越请布施;五、比丘请忏残;六、尼请忏残;七、式叉请忏悔受戒;八、沙弥、沙弥尼请受戒;九、无信大臣欲见;十、有信大臣欲见;十一、不信父母欲见;十二、有信父母欲见;十三、母请;十四、父请;十五、兄弟、姊妹、亲里、知识请(此有三种);十六、为求衣钵;十七、虑僧破故去;十八、为和僧故去。自第四至第十五中,三共十四缘,并为檀越。余皆三宝,可见。

二、明对缘离合,皆得别受无疑。就总受中,但使缘如,随为多少,皆非过也,如忏同名异种罪法。

第二,离合通示中。初总标;别下,别释。初句明离;就下,显合。引忏为例,同名即同篇罪,律开合忏。

或张、王两缘,各是七日,不可合用羯磨半月,以事各是别人所行,止得前后受七日也。如是例之,若俱三日,或复互减,可同七日,彼此兼用,众法离合,可例成之。

别简中,初文。须知三缘分齐:一日至七日,并七日缘;八日已去,是半月缘;十六日已去,为一月缘。文明两家别缘,不得合加。众法前后受者,或约次第作法,或约用尽更加。或互减者,如张须五日,王用一日等。众法例成者,如张是十日,王须二十日,合受一月。

或张是别缘,王是众法,随依受之,通用如上也。

次科如张须三日,王是十日,可受半月等,通用如上,即前所谓多少皆得。

三、受法差异者,余就文消。

然初日未得即往,纵过三期,亦得赴彼,由事在故,法无失也;异七日药,过期过起,纵病未除,制从日故。

第三,受法,正释中,初文。初叙预受。三期,谓三七日。彼事不息,更过亦听。下简药法。彼是对病,此即据缘,故不同也。

又四分受依日为量,异十诵文,彼计七夜,故文中云及七日还也。

二中,受日、受夜,部计少差,如下自说。

或途路不远,当日往还,请召须宿,亦依法受。

三中,初科,但取事缘未讫,不论处之在近。

若尔开者,何以律云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也?答:言不及者,俱为缘故,或事或情,不可一准。

次科引律为难释中,亦约前缘,非谓处远,故言不及。

四言悬受者。

第四,悬受,谓未有缘发,先受拟之。

本有前事,可牒缘成;既无实缘,不可虚牒:一则不可倚傍,二则本无实缘,三则不知期限,四则妄受侥幸,一向不合也。如律无事及减年等,皆非法缘,加羯磨不得。

释中,初文。初叙非。一下,列过,有四。凡行受日:一、须缘现,二、是的实,三、知日数,四、即称法。如下,举例。律中,无事有法,羯磨不成,年岁不满,受戒不得。

若尔,不成,何故分房听为未来受?答:此但对事进,不无法开成。

二中,以夏日分房,尚有余者,当为未来僧受,比今悬受,那得不成?答中,对事进不,谓僧来不来,不可定故;显今受日,有法开成,必须实缘,以应法故。

五百问中:夏初即受七日、三十九日法好,临行受者亦得。若无法者,白日出界,夏虽不破,要须忏悔。准此,似是悬受。然彼出界,要须受日,不为宿也。若得悬受,何以十诵云无佛所听,缘受日出界?经明相出破夏也。以文证前,本非受宿也。

三中。初引论文。详彼夏月有缘,白日出干,亦先请法,表非专擅。而云好者,谓听许也。不受而出,须忏悔者,谓犯吉也。准下,以义决。初详其文势,似是而非:一、彼宗夜法,今言受日,显非为宿;二、白日出界,无法尚犯,显是制急。若下,引律反质,验非悬受,以五百问宗十诵故。

五、明互用者。

第五,互用者,谓本以此缘受日,后有别缘,意谓法在乖前而用。

有人言:既有受法,但是事如,互用无损,所以知之。十诵云有残夜在,白已余用,故知得互。

初异解中,彼据十诵以立互义,然而不分缘有同别,如下自明。

今解云:法事两缘,义须相会,本虽为僧,事竟残日,于佛无法,何得妄用?

今义初科,但斥前解,即彰今意,不通互用会合也。

若尔,何因十诵开白残夜?

释难中,初科问词,即彼所据,须为通之。

答:此谓同事,暂往即还,恐疑辄往,故白残夜;非谓异事,本无心受,何得白行?若本三宝,俱须经营,作法之时,文中含摄,是俱有心,法复通也。

答中。初正释彼文。夜限未竟,故曰残夜。续用须白,用息众情。此乃一缘,本法在故。别缘无法,何得辄通?若下,别出通互。作法通牒,后用皆听。

故十诵云:比丘受日,到聚落中,七夜未尽,作事未竟,来还白佛,因听余残夜去,云:我受七夜,二夜已过,余有若干夜,往彼出界。既云所作事未竟,明知本事不可杂妄也。

次科具引始末是非,可见。初示缘开;云下,出白法;既下,准文以定,不通异缘。

六、重受得不?

有人言:安居立行,修道为宗,缘急开三,以济时要,何得重受?无此理也。故十诵中:为破僧故,听受一七夜,不得受二七夜,乃至受三十九夜已,破安居去。此文明矣。

第六,初师中。初立义。彼谓一夏止开三法,不许重受;又须次第,不容前后。故下,引据。彼律但有众、别二法:初别后众,可证不乱;后令破去,可证不重。

有人言:修道务急,何得制住?必有缘来,随意开得。

次师,初科。初句是纵;何下,即夺。此虽通许,文义未详。下列二门,委明进否。

今以义通,并以文证。

初解通者,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后有三宝,要须经营,何得不开?明知亦得。

义通中,古解初科前后,但约异缘,未为尽善。

若尔,何故十诵但听初七?今解初制,不可怪也。或一事上不重二七,岂制异事不许受耶?望法似重,望事、望缘,前后不累,何得重也?数随事受,虽是非重,如受三归及五戒等,随人不同,皆言最初,故知通也。

次科,初引难。今下,释通。初约初制释,谓始制时,未有他缘故。或下,次约同缘释。初立义,谓一缘上不开再受,异缘虽重,不名重故。如下,引例。律中佛初出世,凡受归戒,并云某人最初受归等,法同人别,不名为重。

若言本事不得数者,如为父母受日往彼,限满留连,尚开听越,今更受往,何如彼往不受便得?若言留住过限得夏,是难故开。父母令我更返受日,乃至三宝经营未了,受来重往,不往大损,何得不开?又如官事须二三日,曾受七日,何能不去?等尔直去,宁胜如受?夏制本意无事游行,今大缘来,依法受往,非专擅去,何得独制?

今解中,初科牒难二节。初约父母叠请难。法尽留连,尚听越限,更受有法,胜于留住。若下,纵彼转计。彼约难缘,通上文故。留住既开,指令再受,义无抑塞,仍决三宝本义大同。又下,次约官事促迫难。直去从缓,受日准急,缓不胜急,受往何损?等尔,等犹顿也。

律云: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此是通文,不专一事。如缘所列,父母、兄姊并开赴彼,兄以前请,父后又召,岂不开之?

次释律中,初科,初示文相通含,如下,举事缘反质。

律中但言佛未听我如是事去,因以白佛,佛言随听往,此即重文。以先开故,早已依行,后复缘来,疑以白佛,佛即听往,岂非重也?

二中,初引本开;此下,次显重义。

如四分中,一夏受日开十八缘,或更有者,十九亦得;如非时入聚落,佛制嘱往,岂可前开,后者不许?

三中,举律列缘,如前所引,且据当时缘起而列,非谓已尽非时入聚,有缘开嘱,足为今例。

五分云:若有请无请,有疑故问,须出界外,一切皆听受七日往。岂前须问,后不须也?

四中,五分有无请者,即檀越缘;有疑,即问法缘;下举疑问,以质不重。

若如所解,十诵何通?今云不许二七夜者,彼受日法,但有二位,故对首七夜,何得重加?故云不得二七夜也。不妨前后,去者亦得。

通十诵中,初文,初牒难;今下,释通。谓立法已定,不可一法妄加二七,前后各请,理无所妨。

若尔,和僧用二法已,破安居去者?答:受法依限,前二有期,故开随受。既用法尽,和灭难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须破夏,是所开故。若不为和,破则获罪;若定可期,如前必听。依僧祇中,还同十诵可用事讫。彼不互用,故须破夏。岂得重受二七夜,反成破夏;顿受一月,倒是安居?有何意耶?

次科,初问,次答。初约无期释通,则显有期须受。如前必听,谓听重也。依下,引僧祇对校。彼和无限,听作事讫。岂下,约非以诘。古执不重,乃谓先受七日,后有七日缘,须受月法。缘法既乖,故是破夏。有何意者,责其愚蔽。

昔人又云:半月、一月,虽同众法,长短缘异,不名重受。约义以观,即开重相,重加羯磨,但随缘别。七日亦尔,可以例之。

四、据古中,众法两位,义是开重;别法虽一,可以比例。

五百问云:受七日行不满,还返后行,不须更受;满七日已,乃复更受。若虑忘,亦可日受一缘,亦得再三受七日也。此五百问卑摩罗叉口决也。其人翻十诵者,既有此通,义无疑矣。

次引文中,初科。初引论。日受一缘是别受,再三即重受。此下,会通。卑摩罗叉,此云无垢眼,即十诵部师来至此土,人有请问,随决成文。十诵本什师翻,未治而亡;卑摩续翻,部文方足。

又明了论云:七日有难随意行,善解三品九种类。解云:安居有三缘故得出界,此三各三种,故成九种。

了论总举中,先偈后解。偈中上句,即总三品,举一为头,交互历之,一中有三,故为九种。

论云: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成七日缘者。解云:虽请七日,事竟不还,破安居,得小罪。若事未了,极得六夜,第七日还,至第八日,更请七日出界宿。先为师病,受七日出界外,至三宿病差,即须还界。本处别有施主请,仍得用后三宿住本界外。若后仍不了,更请七日。是则先后俱成七日缘。此中开互用者,由师病时,施主请至,故兼之也。

别释中,初科三句。初句又二:初明重受;先下,次示互用。由初作法两缘合受,故得兼用,如后自决。

二、论云: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成有难缘者。解云:先为施主请七日出,至三宿竟,还本处,闻有水火难起,仍往余处。即其事也。

次句有难,开往余处,而非破夏。

三、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成随意缘者。解云:本住无好知识,諠动妨业,又无食药。先为施主受七日出界,经三宿事了,应还本处。有缘仍往有知识处,名随意行。是其事也。

第三句,叙本住缘:一、无师,二、喧愦,三、药食不便。有缘仍往,通上三种,且举求师耳。

若有难随意行,作句准上,然非受法,但经一宿破安居,有因缘故,不得罪也;若无缘出界,反上得罪。

后二品中,初指例:初、先成有难为头,后成有三;二、先成随意为头,后成亦三。然下,决下二品得夏所以。上引论证,正取初句,余并相因。

余亲问翻经三藏及余梵僧,周五天竺无单受法,但令如法随事开也。但正文如此,义无抑塞,恐事乖法,情挟赃贿,不得受耳。

三、梵僧中,初引彼答;但下,示教意。初明开意,正文即如上引;恐下,次示遮意,治生为利,并名赃贿。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四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