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余杭郡沙门释元照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卷第二(从诸界结解篇,尽沙弥十数文)

大唐沙门释道宣于终南山丰德寺撰

就正宗,初先以义求相从次第,然后依篇随相解释。

宗中八篇,一家生起,所以界法最居首者,由众法所托,依界而生,故为正宗之依持,义须先显。既识诸界,宜敦行猷,众行元纲,勿高于戒,故诸受法,次二而生。受本既彰,随相须立,济时助道,缘资是要,故诸衣药,次三而生。受随相依,愿行已具,理扬净教,住持众别,故诸说戒,次四而生。闻教摄修,托缘方诣,故诸居法,次五而生。同居久处,恐染瑕累,故诸举法,次六而生。恣举既清,夏功须赏,故诸施法,次七而生。上篇持行,据体䇿修,必有慢犯,义须清荡,故诸忏法,次八生焉。

正宗分相从次第中,初科。今师集法,安布篇次,简异他本,故云一家。文列八段。自二已下,并有蹑前生起之意。初叙第一。既下,叙第二。猷法,元大也。受下,叙第三。受随下,叙第四。闻下,叙第五。同下,叙第六。举法,即自恣也。恣下,叙第七。上下,叙第八。上篇总蹑前七,通而相望。初篇为本,后七皆末。前七据持,后一约犯。又二、三与八是自行,余皆众法。又三与七是资缘,余并正行。第五两兼焉。

光师所撰僧尼位分,据律前后,不无其致。至于同法,还入本条,徒分设位,虚费纸墨。今但依篇,自开通塞。准律随戒,五众同科,举相摄人,义无不尽。首题随机,故可知矣。

次科。初、示古光师羯磨。前出僧法,后出尼法。律中戒本、犍度,并僧位在前,尼众在后,故云据律。上是纵许,至下,斥夺。谓受、结、说、恣等,僧尼同法。僧中出已,自可指同;彼于尼法,又复列之,故云还入等。二、明今中。通谓两众同行,塞则彼此各局。准随戒者,即律戒本,一一戒后,并列五众犯之同别。彼则举戒相以摄人,此则随法位而列众。仍举首题,以彰从要。

诸界结解篇第二

诸界结解篇

篇目中如文,三种人中含七,故云诸界。结谓心业要缘,解即舍本期业。

此篇明界,界别众多,随位以摄。文列三种:人、衣、食也。据律前后,依缘显相,今集法者,举例次之。

释标中,初科。初示总位。据下,次明例集。律前后者,人、衣二界出前布萨犍度,食界出后药犍度。举例次者,同是界故,例即类也。

先明摄僧者。良由法假人弘,弘之有本,若非限约,何知和别?故前结界,用通僧体,于此别住,必奉六和。和相显者,勿过三业,所以因之,令无别众。人既同依,众法斯辨。资济开通,理有成务,外衣内药,形别有须。故次摄僧,两缘随立,各题教意,在文易显。

次科,初别叙。人界即明立界,显彰和别。众法之本,理必居先。僧体即和合也。人下,次合叙。衣食二界,先法后事,故二在后。又外资常用,内药有时,故先衣后食。各下二句,即点注文。

就初中,约义以分总别,又二。

初总叙致,四门料简:一、制结意,二、列数释名,三、位分大小,四、结解差别。

摄僧界总义四门第四结解差别,但是悬科别释,无别有文,故后释结解竟。结云:此即初义第四门,小界中亦然。准知此科通该诸界,以一一界皆有结解,即是差别也。

言制意者,夫羯磨说戒,正法住持,由僧弘演,方能远被,义须通遵,理无限隔。但以事杂据缘,界约通滥,纵有同和,影赴难克,徒损正业,不被前缘。上圣知机,开随境局,作法分域,一开已后,凡有作业,非界不成。故制崇和,益在斯矣。先开后制,意可见也。

制意中,初叙僧法同遵。但下,二、明因机制教,又二。初明机生。众中事起,缘来不一,故云事杂。阎浮洲境,统为自然,故界通滥。以界广故,影赴难克;以奔驰故,损废正业。以身应事,如影赴形,故云影赴。上下,次明立教。望前自然,本制通集,故局结名开;望后作业,必须依界,故还复成制。

二、释名列数

初名者,明了论疏解云:本音四摩,此正翻云别住是也。诸本云布萨界及戒场者,非正本音。所以名别住者,谓此住作法,与余住不相通,各不取欲,故得名也。

释名中,初科。初引教翻名。正翻别住,义如后释。下出二名,遍见诸律,故通指之,但云诸本。布萨界则局就本缘为号,戒场则通收众行为名,并非正翻,故特标简。所以下,示义。则知此名通该场小。

今从律本,但云界者,加法约处,除彼局此,故曰界也。故文云界者,白二羯磨唱制限者是也。

次科示名所出,义同上解;下引律证,即五现中文。

就列数为二:若论自然,约界四种不同,定量六种差异,如上缘中已说。今宗是作法,略说为三:随位离之,则成七界,如上相摄门中已说。

列数中,初旁出自然,故指如上;今下,正明作法,三大三小,戒场为七,指上相摄,即悬义中。

三、定量大小者。

三、位分大小。

初三大界。若小随机,大者须制。四分云:大界广远,僧坊极多,及至说戒,同集一处。应十五日说者,十四日先往,不得受欲,以明相故。准此为言,应强百里。

大界示量中,初科。初以义定。四下,次准文决。隔日方到,百里有强。故下,取诸文三由旬量,则百二十里也。欲不隔明,如上已示。

五分明文云:时有结无边界者,佛制极远,应三由旬。由旬乃是中梵量名,正音逾缮那,此无正翻,乃是轮王巡狩一停之舍也。犹此古亭,岂局里数?大分为言四十里也,相传为定。僧祇善见,量同五分,过者不成。明了论中,三由旬者,隅角量取也。

次科为二。初、示极量。五分因滥,故制齐限。蹑释由旬,以定里数。轮王停舍,与此间古亭,即今之馆驿也。智论,由旬有三品:上品八十里,中品六十里,下品四十里。若据俱舍,止十六里。准教酌中,故云大分。僧祇、善见,同三由旬,如钞所引。过不成者,此示制也。明了下,二、明量法。隅角量者,为取四圆。若四方量,则四隅有余故。

十诵云:我听一布萨,和合故结界也。若一𤘽卢乃至十𤘽卢,若山上僧坊结界,山下十𤘽卢亦得安居;山下僧坊结界,山上安居亦尔。多论纵广同十𤘽卢舍,必使此中布萨羯磨时不生疑心,设有河水大道亦得合结,但定岸相然后结也。尼结大界极远一𤘽卢,以恐远险易陵辱也。

三中,十诵、多论并云十𤘽卢。彼宗一𤘽卢有二里,止齐二十里(旧以杂藏五里释者,误也)。下约山寺上下互明,但在十𤘽卢内,同一法界,故并得安居。恐疑高下不相摄,故特此决之(旧约山嵓上下不相碍释,甚非文意)。问:此前太狭,何以引之?答:或彰部异,或证宜狭,或显诸部皆立分齐,不可通漫。或有别意,学者更裁。多论三段:初、示量同前,必使不生疑者,此示不广之意;二、明得合河道;三、明僧尼不同,尼界极齐二里,已外不得。钞云:必有难缘,可用僧祇三由旬内(以界宽广,于中安居,容可避难)。

问:界中有村河,得合结不?

问中,如上多论已明得结,欲引诸文,故重发问。

答:四分云不得隔驶流水,此明制也;除常有桥、船、梁,此明开也。如上多云但定岸相,僧祇中但洲五处标结,甚明文也。

初答中。四分,驶即急疾,梁亦是桥,小大分之。僧祇但洲水中孤绝者,彼明五标,两在水中,三在陆地,如戒场中具引。

言村得不者。四分明文,除村、村外,摄衣有文。明知摄僧,不简村也。五分:白衣新作堂舍,为得吉利故,或非人所恼故,佛听诸比丘于中布萨、说戒。准此,知界摄也。多论云:凡结大界,所以通聚落结者,以界威力故,诸恶不得便,善神所护。为檀越故,通结聚落也。准此以言,良由僧德所动,作业圆成,善根所熏,界神护卫,不可轻也。

次答,有三:初准四分,摄衣羯磨,由村在界,故须牒除;次准五分,俗舍既许布萨,理必结界;后据多论,即明通摄所以。诸恶,即魔邪变怪等事。准此下,疏家显示神护之意。

五百问云:界内病比丘,不能僧中求结一屋者,僧应先解大界,与结别界,还结大界。不持衣者,不得入中。亦除佛地,由佛僧位殊,不相摄故。中国佛院,列异僧表,故有佛地、塔地、僧地,限域各别。此方未行,何得混杂?义须限约。

三、别界中。初科论文。前示缘开,仍教结法。次明护衣,且据作法摄衣为言。若据自然,则通彼此。三、简佛地。由下,疏家伸意。西土三宝地别,仍斥此方混滥,表即外也。

又如明了论:围轮别住者,先结三、四小别住讫,周匝安相,四边开路,即名兰若地;此外结大别住围之,如铁围山,绕四天下。准此诚文,一大界内,随结五、三,皆得成也。

次科。初引论。围轮别住,即下所引十七之一。兰若翻为空处,即中隔自然。下举喻显,即彰名义。铁围,应法师云:梵言柘迦罗,此云轮山,故曰围轮。准下,决判,可解。

二、戒场量者。善见云:容二十一人,减则不听。此据极小为言,二十出罪,兼所为者,故局此耳。彼论又云:场内不得安僧住处,有惭比丘须折却,唯置佛殿。

戒场中,初明小量。且据一众,行事备足,故不听减;若兼二众,须容四十一人。彼下,次示广量。既制僧住,显知非狭。

三种小界,其量不定,随集多少,依坐而结。受戒极小,下至十人,说戒四人,自恣五人,余更足数,任时而约。不开身外,恐有诃人,又不同前,以是久固,此但别济一时作业。

三小中,初示量;又下,对简,比前二界,相反可知。

余如后解。

就摄僧界,文又分三:初为自然劳倦,众取济机,开立大界;界限制约,事杂烦多,又开戒场;上二常途,难济非务,故开小界。各如文次,当自分别。

二、别释总标中。各据本缘,叙三次第。界限制约,制必集故;事杂烦多,众数起故;非务,即目难缘,非常有故。下文既广,故略指之。

就初大界,文又三种,即本二同,余二随结,其义如位。

大界标中,对注可见。

就初又二,即结、解也。

就初结中,以是众同之本,作业之基,生善灭恶之良缘,住法依僧之净地。其缘具也,得成遂于前言;其相乖也,必颠覆于后辙。有人立义,薄列四门,丛杂交加,难晓成败。得在浮沉,失在现行,故直叙通,披文获事。且位十门:一、相是非,二、形体状,三、竖标域,四、唱方隅,五、集僧法,六、不受欲,七、加法消文,八、法有无,九、显失不,十、结不成。

初本二同结法中,初科为二。初叙界功。前四句:初句示摄僧,次句彰成法,第三句明辨事,第四句显胜处。住法、依僧,即二同也。次四句明成坏。前言即初结之法,后辙谓向后行事。有人下,二、明缘相。初叙古薄略。其文已亡,不知所立。列门既少,事无条绪,故云丛杂也。隐显互见,故云得在浮沉。行事难明,故云失在现行。故下,显今委备。搜文获事,谓捡寻诸教,得所合行之事。十门中,初、二是处,三、四即事,五、六是人,自余并法。

初定相者,意在依标识体,了知同别。

善见八种:一、山相者,大如须弥,小如象大。若作标畔,岂直指山?此还不识分齐。据理、约边、约峰,指别处所,使有尺寸,如明了论说。二、石相者,大如牛许,小者三十秤。漫石不得,应别安石作。准此据山,理有通别也。三、林相者,草竹体空,不坚实故。极小四树连接,亦须依边,不可通指。四、树相者,枯朽不任。极小高八寸,形如针大,无自生者,新种亦得。五、路相者,穷途不得通于车步,短齐三四村者,亦任作。六、蚁封相者,极小高八寸者得。七、江相者,好王治化,五日一雨,不以为相;四月不雨,常流不断者,亦得作。八、水相者,谓自然池,若入田水,不以为相。

初门。善见:山相但是总体,义须别指峰、峦、岩、巁以为分齐。如了论者,即下所引一丈五尺,别安石等。二中,漫石,谓无棱角者。准下,决前山相,不可漫指。三、四两相,并前简不堪,后显体量。四、树已上为林,独株为树。五中,穷途不得,谓极底路。人绝草生,失本相故,任字平呼。六中,蝼蚁运土成聚,谓之蚁封。七中,好王正法治世,雨不失时,莫测水之深浅,故不可用。八、除田水,以不常故。然此二相,于事难显。或约堤岸,或取涯畔,或立别标。从总为名,但云江等。

四分列相,则十余种。如空处、露地、草𧂐、钉杙,皆非久固,不可依承;一时规域,作业便解,得准律文;若久住处,拟后追访,可通律、论,两有兼济。

四分十余,委如钞记。且举四种,以明非固。更有荆棘、汪水、粪聚等,皆非久固之物。一下,约义通之。如空、露等,止可暂用,故云得准律也。然律列树林、山岩等,与论大同,故云可通律、论。即如论中,小树、蚁封,岂是久固?草、竹、穷途等,何妨暂时?今以意定。若论暂用,诸物皆通;若取久永,必须别选。

二界形者,随方斜角,并悉得成。

故善见五相:一、方,二、圆,三、鼓形,四、半月,五、三角。

第二界形善见,鼓与半月以物象之。

明了论中,其形十七,皆谓曲、直、重、沓等。略显五、三,以为神解之路。一、长圆别住,地形细长,两头圆也。逐此地相一丈五尺,别立石已,周匝如此。依石唱之,先结布萨界,后结不失衣等。二、四角别住,三、水波,四、山,五、岩,六、半月,七、自性,八、围轮,九、二绳,十、四厢等。皆约其物体,即标列名。岂唯十七,随相无量,知名便罢。余如彼论。

了论长圆,或一丈,或五尺,趣举远近,以彰立相。言水波者,标相屈曲,状如波焉。自性即兰若空处。二绳谓两处绳围,中间连续。四厢即四向有屋,中有空庭,且列十种,余即一门。方土、比丘尼、优波塞、垣墙、满圆、颠狂,并如钞记具解。皆下,疏家总示,结略指广。

三、竖标域者。结界之本,在此一门;得在妙者,诸缘并具,漫有所指,鲜入法仪。

三、竖标中,初科。斯乃结法,正陈本意。乖此,则心无所缘,法无所被,故知为要。

若欲竖者,前识三量:一者界标,即唱者之所据;二者界相,即羯磨之所牒;三者界体,即作法之依地。或标即体,相在标外;或标异体,相在标内。若论其相,必在体外,引此附事,何有不成?欲知和别、夏限、衣药,但晓此三,便有界也。不识标体,虚指山林,或约城邑,不缘其事,得其语矣,奈无义何?

示量中,初科。前分三量:初、是周回标物;二、谓四围外表,羯磨牒云四方相内是也;三、即所围内地。循外为相,则标下即体;就里为相,则标与体异。标体容有异同,体相必不相离,故云相必体外也。引下,次示成否在于明暗。

今竖其标:若在聚落,多依墙域,随约内外,并成处所;若在空野,多依林泉,随约标树,终识尺寸,并为相也。若有戒场,先竖三相,周围各别,互不相接,无则一重,任时远近。

竖法中,初文。前明标相,聚、兰两别,莫不皆取分齐分明。若下,次明戒场有无,立相多少。有场三相,如后自明。

问:二界不接,中间一标,得两相不?

有人云:一肘已上,大者得成。如明了论疏:一山一石,东西各结。又如十诵有问者言:得并结不?佛答周匝说为内外相者是也。

问答中,古解局量,不许减小,仍引了论山石东西,证知标广;下引十诵周匝分相,验须相远。

今解:此文不许接者,恐两界相通,但得有隔,何论大小?如前二绳,绳即体也,可以情通;云山石者,亦恐相涉耳,须得意也。

今解中,初通十诵;如下,次释了论。彼尚用绳为标,则知山石未必须大。

四唱方相。

律使旧住者唱,谙练方隅,有所分次。虽是旧住,未了前缘,不妨新客深闲内外。依标而唱,义当旧者,律制堪能,岂局客主?并识标体及相,三种通别。

第四,唱相简人中。初通律意。虽下,次约义决。当犹同也。律文凡作羯磨,皆云众中堪能者作,故可取证。并下,示堪能之相。标即体为通,标异体即别。

五分中,使一比丘唱四方界相,又唱除内地,为安戒场,故须除也。今时结者,内外两相,前后别唱,所除之外,相是空地,事最显也,至文更述。

次唱法中,初引文示。除内地者,但唱外相,相中牒除内地,即不唱内相也。今下,示今法但唱两相,不须牒除。至文述者,即戒场中。

五、集僧相。

五百问云:不得夜结,结亦应成,恐非不显。又云:欲结时,四角标头,安人立望,不使人入,入则不成,当先结戒场等。亦以人杂是非,不可通练,非数何损?是数可遮耳。

五、明集僧引诫中。初引论有三。前定时节。恐非不显者,谓别众不足,暗处难知,必灯烛分明,理应无损。又下,次明捡察。恐入自然当下,三、明先后。亦下,疏家显上时节捡察之意。非数等者,谓不得满者,不集无损;得满之人,别则成遮。

若六种自然相中结者,标狭相宽,尽自然集。故僧祇:七树之外,异众不犯。可以准收。若标宽相狭者,尽标集之。

次明集中,初文有二:标狭则相在标外,须出标集;标宽则相在标内,须出相集。

有人言:但尽自然亦得,以相外标内,是无法地,未是法被,何劳远集?

次科,古谓标宽相狭,未结在自然外,不妨作法;结已虽同法界,结法已成,故不须集。

今解云:虽在自然之外,非别所收,然作法文中,通牒标内,拟成二同。唱时、结时,别众在内,律无所开,何得非别?界为法本,义必深防,既无正文,亦须比用。故僧祇避难界云:三由旬内,彼有比丘,若呼来,若出界去,然后结之。无问相之内外,有尼界者不妨;必有僧界,内有比丘,但不出界,亦不须唤。此则明文召集,不可人语有依也。

三中。初以义通。唱相所围,结法所牒,明非异处,故判成别。界下,次引比例。众法所依,故为法本。僧祇难界三由旬集,岂非据标?尼界两不相碍,僧界义须隔出。此下,准判,所谓依法不依人也。

六、不得受欲者,有三义。

一、结界,众同之本,理须通和;余法,众同之末,并依后起,故不开欲也。

六、明欲法初义,明其制急。

二者,自然本弱,僧事不行,不开一结。用通僧界,诸务不立,故此白二,乃是前开。欲是末缘,必凭僧起;界是作法,强故摄之。

二中,初叙僧法不许自然。唯一结界,事须开耳。首冠诸务,故云前开。欲下,次明欲法必须法地。僧本欲末,从本故胜。

三者,结界本兴,为存限域,依正两报,附此而知。若开欲结,终非委练。故十诵云:作羯磨人死,余不知相者,应舍更结。非欲之致,可见意矣。

三中。初正明。为知界相,此义最长。常途即以处为依报,人为正报。今云两报,即摄三界:依报则摄食、摄衣,知其持犯;正报则摄僧、作业,知其和别。故云附此而知。故下,引证,文据明矣。

七、加法消文,就分为二:初标,后释。

初中,结。初大界者,标也。大界有三,人、法在前,故云初也。

七中,释标可解。

就释分五,谓缘、开、制、相、结也。

僧会疲极者,缘也。律缘说戒,初依自然,随身立界,终成混乱。若论说听,须总一集,致百千众一时奔赴,竟不定处,徒费时功,如上教兴也。

文中,初缘。初依自然,即始制统通;随身立界,即次分六相。初不定处,听作戒堂,后复移易,故云竟不定也。指上教兴,即前制意。

文云听随住结者,以自然通漫,未是相收,随所住处,立相加结,有大利益:一则审知说处,二则分于限域,三则身心不疲,四则不废正业。略有弘义,理故开之。

开中,初叙教意;下列四益,并翻自然;弘即训大,通收上四。

文中尽集不受欲者,上虽开结,欲是别缘,恐同法界,故又制也。

制中,开已复制,故云又也。

是中旧住下,第四相也,初文后义。

相中分文,从是中至随有称之,是文;应须下,是义。

初中,律本但令唱相,及论临机,附事不合。

释文中点律通漫,而无唱之法式,故云附事不合。

自义设下,准文行事。此一作业,最是群宗,故须铺列,使可观采。解界后法,准此依用。

义设中,初科。初示文意。诸法之本,故曰群宗。解下,次指余法。解界后者,即余大界及戒场等,并同此也。

若欲结者,还引十缘,次第至八,方可加唱。疏者,疏也,疏决疑壅。必不晓者,披文见意,未劳烦隐,虚丧累世。恐不委观,更重张之:一、量结界,标体相也;二、量集处,唯在自然;三、量召法,鸣槌诸相;四、明僧集,约标约界,唯四人僧;五、明和合,集者非别;六、明简练,须晓非数;七、明欲法,非是所行;八、须标相,引文告令。

次科排缘中,初叙重意。仍解疏义,以显须明。前虽总示,犹虑未晓,故云恐不委观。一下,次正列缘。四、集僧中,界狭约标,标狭约界,余并如前。

四分唱人无名,十诵五分列者,为欲举名,牒所唱相。此不称者,恐滥为别。亦有牒名,义亦通得,莫非成僧,故后云结大界也。名是缘耳,唱相不得,羯磨文中牒故。如五百问云:五僧者,以唱相者在四人外,今不称名,即为僧故,四人亦得耳。

唱法中,初文为三:初明诸部不同,各出所计。亦下,次显通意。谓羯磨词中,前纵牒名,后正结界,所为自别,牒亦不妨。名下,三、彰滥所以。谓唱相若称,羯磨必牒;若止四人行事,恐谓所牒非数,能秉非僧,故云滥别。五百问论、十诵同宗,制必五人,正防此滥。今但不称,法中不牒,永无疑滥,故云四人亦得。

注云屈曲随称者,以不委分齐,通约山水,从门直过,内外起非,终乖作业,徒设处所。广如钞显,至时引之,委示后悟。

次科。通约山水,谓漫指标物。从门直过,谓不随屈曲。如寺正门两边墙阔,门䦘半中。外唱直过,则䦘外有界,容有不集别众之非;内唱直过,则䦘内非界,容有失欲破夏离衣之过,故云内外起非。事钞虽详,大略尽此。

唱相三遍,律无定约,论知制限,一遍足明。但僧中行事乞唱,都是先缘,僧别乃殊,三遍无爽。

三中,三一既无明据,故准乞法例之,僧别虽异,先缘是同,意令审悉,知界分齐。

五、明加结缘。正文二。

初显何人秉法,四位分之,二约位定人,二约法定用。

五、加结法,初缘能秉中,初科。约位定人,谓夏次上下;约法定用,即学解优劣。

若上座者,如五分说,即上无人。母论约夏,局就德显,不可依也。故十诵云:上座一人,补如来也。必有所坏,次座亦得。如身子、法轮、大将,时亦预说。上二不堪诵律,次三非谓诵文,必兼识义也。若不诵者,虽不连字累纸,而晓达成败,故文云堪能作也。不诵文本,尚简有能,何况谨诵,不简通塞?

次科。初释上座。五分十诵,文通老少,是今所取。母论局者,彼云:从无夏至九夏是下座,十夏至十九名中座,二十至四十九名上座。十诵中,上座众首,替补佛处。末世庸鄙,安可滥当?必下,释次座。有所坏者,谓前上座神昏德缺,不堪任故。智论说:舍利弗是第二转法轮大将,或时替佛说法说戒。弥勒下生经云:大智舍利弗,能随佛转法轮。佛,法之大将。身子,华言以母。身躯好,子从母号,故云身子。上下,释诵律。上二不堪,句绝。若下,释不诵律。下准选能,决上诵文,必兼解义。位虽四别,解能必同。通塞即是明昧。

若据余律,上座说戒、持律、羯磨者,以上座昏朽,秉御是难,依文诫约,有同佛世。四分总列,并据有能,应预未闲,亦通学悔。

三中。初示余律,即是五分。持律羯磨,还简堪能;上座说戒,则通昏杇。如来在世,亲临说戒,今推众首,事有同焉。次明本宗总列,即前四位。应预未闲,谓得满者,非堪能故。学悔秉法,如上已明。

九、问:集缘十答云:结大界羯磨,以界含大小,声教须分,不可混也。此一既尔,余例取通。

问答二缘,通问别答,余皆例尔。

二、正加中,又须详解。由识此义,如镜鉴形。前晓集法,达九等之参差;次显缘非,了众相之成败;后解圣教,照文义之通塞。斯之三镜,总羯磨之宏纲。必晓此踪,则后文无所复用。不能顿略,示有所须,故诠叙耳,读须见意也。

正加中,初文又二:初略示;前下,次广明。初二句蹑前集法。羯磨九品,阶降不同,故云九等(旧云始称量,终第九者,非)。次二句蹑上缘成。缘非,即十缘七非。后二句即叙当文。文义通塞,如下自明。斯下,通结。必解此三,纲纪在手,则何用后文?但行事所须,不可顿略,故复叙之。至论秉御大纲,已尽此矣。诫令见意,其意如此。

就分为二:初依文相,解羯磨本;后重列诸门,释其疑妨。

就前又二:初、单白者,牒事告也。既非轻约,义须详述,故又羯磨和决方定。

初白分五。

一、大德僧听者,恐妄缘事,无情同秉,故初总告诫耳识也。

二、此住处下,牒缘告众,拟成本业也。

三、若僧时到,僧忍听者。法事契会,谓时到也;详集同举,谓忍听也。今约心和,劝听可也;前约身和,劝听闻也。两声别召,事义亦乖;不解两缘,名非数也。

初解文相单白。第三句,初通释法事。契会等者,谓能所相应,称可众心故。今下,别点听字。平去两音,前后须别。

四、僧今于此相内结下,单牒根本,劝僧同决,不可迟疑也。

第四句,初科可解。

前第二句,缘本双陈者,住处比丘,缘也;唱大界相,本也;及至第四,缘是傍疏,本是亲正,故直举示,决通和相也。

二中,蹑前第二,对辨双单。缘谓先叙因由,本即正陈所为。前是告众,义必双标;后决成和,文须单举。

列二同者,结界所为,非正结事,当时为说戒故,便结此界。因牒入法律本多,然戒相并是,不可怪也。

三中。初示意。结界本出布萨犍度,因集说戒,奔驰疲顿,故听别结,即以二同牒入羯磨。如下文云不着亦得,明非羯磨所被正缘。律下,举例。律本羯磨,多用缘起牒入法中,如冶、谏等,故曰多然。又诸戒相,并用前缘牒入戒本,如盗、杀等,举之可知,故云并是。

五、白如是者,事已达僧,更无余虑,故结上务,知作业也。

第五句如是二字,指示之辞,谓所白事如是而已,即结上也。

就后羯磨,又分为三:初、从大德僧听下,至谁诸长老忍,明作业将决,情事须和,还牒白中第二、缘本,双牒以告情也;二、今僧于此相内下,至不忍者说,还牒白中第四、单本,重告大众,劝僧和决,语默表情,不可久也;三、僧已忍下,众情陈露,默显通和,故牒本情,持之在事也。

次释羯磨。初解为三段:初、陈情告众,二、审众可否,三、显众已和。言情事者,情谓能秉之心,事即所被之事。所被自分情、非情别,今望能秉一切羯磨,并须心和,通为情事。语默表情者,语则表别,默则表和,即文云忍者默然,不忍者说,说即语也。众情下二句,释僧已忍。至竟字前,审说默。众既无说,即显情和,故为成相。故下一句,释僧忍默然。故持下一句,释是事如是持。持谓同心秉行,非轻尔也。

有人解云:羯磨为二:从初至结大界竟,明前白委告,缘本具彰,今重举陈,显成业处,还牒前白劝僧和默;二、僧忍默然下,结前两告,业成后语。就前体中,又分为四:初、大德僧听!告众静缘;二、此住处下,至同说戒,牒二双告;三、谁诸长老忍僧于此四方相内下,劝僧同和,共成作业,必所不忍,亦须陈说;四、僧已忍下,既已久默,事决可知。故单牒本,成前默相。

次师中,初粗分为二:前体,后结。蹑前白法,对显羯磨。白是委告,且使众知;羯磨劝和,正显成业。结前两告,总收白羯磨也;业成后语,即结词也。就下,次于初段复分四别,牒二双告,即缘本也。

有人解为三:从初至谁不忍者说,总牒缘本,劝僧通和。语默之间,足显同别。故白四法,约说制三,可以例知。二、僧已忍下,至结竟字,牒前忍默,表业成就。作法至此,是竟处也。岂至三说,即是作竟?召令忍默,不忍便说,寻声即说,安有法成?故至竟字,结前默相,此义定矣。三、僧忍默然下,不异前解。

后师中,由前二师并将僧已忍下为结成文,则知皆以说字为法竟处。今此分三:初、至说字止,显同别,仍举白四、三说,例知非竟;二、指定成处,仍责前解未为尽理;三、同次师,故略指耳。

上三消判,各有指南,后释附文,可依行也。

结断中,上二句通示三释,下二句别取后解。各有指南,言其所示皆有理也。昔黄帝蚩尤战,蚩尤作大雾,迷其四方。黄帝作指南车,一指于南,则余方可辨,遂擒蚩尤而即帝位(出崔豹古今注)。言附文者,示可取之意。谓约义分节,文相甚亲,比前二师,则为优矣。

就此分五:一、有无,二、通塞,三、增减,四、成败,五、释疑初。

有无者

次列诸门:初门有无,但明白法;第二一句,有则五句,无则四句。若白四、中白,并是五句,唯单白及白二白,或四或五句,故须明之。

白中文五。第二句者,牒时有显晦。有则牒缘、牒本,无则略之,连唱第三。若僧时到,至第四句,方牒其二,总告结白。故律文中,并牒缘本故。若有缘起,如前结界,须比丘唱。若有乞辞、诸受忏等,第二句中,并牒缘本,故具五句。若诸差人无因缘者,但有四句,如前述也。

白文中,初示文相。显晦即是有无。若五句白,则第四句单牒根本;若四句白,则双牒缘本。故云牒二总告等,仍指律文诸白证之。若有下,次出所以。如前述者,即指当科无则略之等文。

羯磨文中,无可为论。

次羯磨中,一切羯磨定具五句,故无可论。

二、辩通塞者,文义为二。

次明通塞。通谓白与羯磨,前后纲要,文义咸同;塞谓两间缘本,随事各异,故文别义同。

如单白中第一、第三、第五,此之三句,文义通一百三十四白也。依文谨诵,何有亏盈?

白中,初科亏盈,即加减也。

第二、第四,此之二句,文局一事,义通诸务,试为举之。

次科标举中,文局一事,谓结、说、受各不相同;义通诸务,谓缘、本、双、单,诸白无异。

如结界云旧住比丘,谓初缘也;牒方相者,谓事本也。说戒白云今僧十五日,亦是缘也;布萨说戒,亦事本也。受戒白云某甲从和尚乃至清净衣钵具足等,并缘也;今从僧乞戒,即事本也。如是例通,缘本是一,自可知也。

第二句中,略举三法,余自例知。然据单白,缘本可分。若羯磨前白,则缘本不同。如结界白,比丘为缘,牒相为本;及至羯磨,人相并缘,结界是本。受白亦尔,从和尚等为缘,乞戒为本;若论羯磨,从乞皆缘,僧受为本。随义栽取,不可一例。

至第四句中,单牒根本,略去前缘,纵有双者,结翻非净。何以括耶?故结界白云于此相内结大界,岂非本所为事也?说戒第四云和合说戒,亦是本也。受戒第四云僧与某甲受具,亦是本也。本义是通,受、说文异。

第四句中,初总示,据义唯单;或有双者,结集翻传,治文不净。何下,次别列后二句,结示通局。

极知费辞意,取解了达,则后不看文览事便作,可谓称量羯磨,其致在于此乎?

结诰中,初二句示意;达下,彰益,仍举律制称量羯磨,意在明解,如前已释。

羯磨之辞,亦同斯举。大德僧听!谁诸长老忍僧忍者默然,不忍者便说。僧已忍作某竟。此字已前,文义皆通。中牒缘本,义通文局。僧忍默下,文义亦通,通据白二、白四两羯磨也。

羯磨中,初科。前后俱通,共有五句,中牒缘本,即三中间通;据下,简去单白,但通二法耳。

俱通易解,莫非谨诵;文局义通,更牒一两。

别明中,初文。上二句指纲要,下二句标缘本。更牒一两,即下所举结界受戒,对前单白,故云更也。

比见诵者,受法烦拏,头踵回互,例失求和尚,此犹未见疏也。若见,不致此辞。故作法时,十人通练,片有差殊,即须诃说,岂唯戒师独秉斯教?有非不识,作业不成,相似比丘,满洲信矣。

次科,初叙过,有三:烦拏,即调弄音声过;拏,谓牵引令长也。头踵回互,即前后颠倒过;踵,即足跟例失。求和尚词句脱失过,谓受法中多不牒某甲从和尚求受具足戒,直云今从僧等也。此下,斥非,又二:初责其不学;故下,示其成否。十师通练则成,有一不识则否。无戒满洲,文出大集。形服滥道,故曰相似。

何谓义耶?羯磨法中,谁诸长老忍前缘本,双牒长老忍僧已后,单牒根本劝僧和忍,此义通也。

三中,初科。长老忍前,即第二句;后单牒本,即第四句;僧已忍下,再单牒本。诸法皆尔,故云义通。

约文结界,此住处比丘为缘,僧今结界为本,谁诸长老忍僧今结界?下直明结相竟,不牒于旧住,此略说缘也。结界既尔,白二同然。

次科白二中,前举结法,后二句例通。

受戒亦然。谁诸长老忍前还诵白中,第二缘本双牒,长老忍后单牒。本云:僧今与某甲受戒者默然,不忍者说。此一既尔,白四例然。

白四中,分文同上,且举受法,余准例之。

据此模轨,岂有浮乱?然时有烦略者,但翻译治文不净,故失剪耳。

四中,初指前可准;然下,决通乖异。言烦略者,谓有羯磨第二句单牒本者,如净地之类;或第四句双牒缘本,如分亡物付分羯磨是也。理不当然,过在翻人耳。

三、增减者。

三、明增减,纲须揩准,缘则不定,但不乖义,增减皆通。

有人诵语,一准羯磨,以律本云当随文句,勿令增减等。

引古中,彼滞文相,一概不许。

今解:当依义理,不可从人。据前通局门中,文义俱通者,增减不得;若少一字,所言无诣也。文局义通中,莫不牒其缘本,随时立法,多增少略,俱顺和法。何以知乎?如结大界,即列二同,戒场、小界,摄僧义一,岂得二别?何得不列也?准此,增着亦得,如五分结场增文,同一布萨等;减却二同亦得,如诸界等。结大界字,此不可略,正是业本。如是例知。

明今中。初指斥。当依义者,取中当故。不从人者,涉偏情故。据下,正明,又二。初示纲定。言无诣者,乖理趣也。文下,次明缘不定。初叙通所以。何下,举事释成。且取结界以示可否。初明可增减二同之语。场小不列,加之不妨,故引五分以为明准。大界具列,减亦无害,反如场小,文皆不列,故云如诸界等。结大下,次明不可减。未句指例,令通余法。

四、成坏门者。

四、明成坏,纲则顺成违坏,缘则违通成坏。

如前文通,不可改动,事义相缠,增损俱败,故文云勿令违法也。

纲中,缠犹续也,下引律文,即古所执,彼则通证纲缘,今唯别证纲耳。

余文局中,以事条是别,标举应机,梵本唐辞,翻传单复,随其意义,尚写经中,如翻三衣为卧具、敷具,略得其相,失其本体等,故随其事,得应法缘,虽少增减,不失事义,皆得成也。

缘中,初科。初标事别。梵下,次示理通。且举三衣以明差互,犹为正经,则验缘中改作无过。经中即指戒本。若作离衣、六年羯磨,或梵或华,随牒通得。又如说戒、布萨,互牒皆成。故下,结示通成。但取应事,不局文言。

故诸部羯磨,文义通者,并无异辞;文局义通,部别乖各,意可见也。如此开张,举例自委。

次科,诸部羯磨,纲同缘别,可验牒缘,随机不局。

五、释疑门

问:羯磨文中,前后并云僧听僧忍,中间何以言长老忍者?答:事达在僧,成不在别。别须语默,僧唯六和,假用未彰,还从别举,故曰也。或有文云大德忍者,终问别人,随时称谓也。

五、释疑。初问。僧是告众,长老嘱别,故问通之。答中,初正答。法虽僧秉,有一不和,则不成就,故云成否在别也。或下,次会异。

问:如欲辞称事不成,结界称事云说戒者,故知余法若作不成?答:与欲前总说,事则局故。今结大界者,后称事故,不似欲中与羯磨欲,故律云僧今结界,同一住处说等。

次问中,引前欲法。例难结界不当称事,既局说戒,不通余事。答中,初叙欲法。在前总赴一切僧事,故云前总。今下,次明结法。结后方称,与欲全异。缘因说戒,故牒二同;据本结法,实通一切。

所以列二同者?答:凡结界意,人、法须一,故文云:同一住处,摄人依处;同一说戒,摄人依法也。

三中,初科问答,即显二同,举处举法,用摄人和。

问:何故但云同说戒,不云同羯磨者?

次科问中,和法有二,不当偏牒。

答:未有说戒,不有羯磨,但举说戒,即义通也。

答中,初解,意明说戒必兼羯磨,举一含二,不须重举。

又有解云:同一住处,三业是依,无别众也;同一说戒,命、行、见具,无乖法也;表六和具,显本结也。羯磨别缘,通为不一;说戒所及,僧别同持。为成本和,故云说戒。

次解中。初分二同,各摄三和。命行即利与戒也。羯磨下,对校出没。羯磨为别人,所为兼不一;说戒通僧别,专为成和合,所以牒不牒也。

有人云:说戒明异界详集也。故律中界外戒场,闻、疑俱召也。若逃叛者,俱有罪失,故云同一说戒。若作羯磨,唯同界同,无异界同,以诸界僧不假羯磨。若犹须集,用结何为?终为烦虑也。

三中,即约通别两集,明着不着。说戒法中,界外场上见客比丘,或闻或疑,不求不唤,说戒得成有罪,此制能别也;逃叛有罪,此制所别也。

有人言:结大界中,不牒二同亦成作业,由因说戒,故结随牒。如小界戒场,不言二同亦得成就,大界要牒方得成者,余不称者,悉应不成。

四中,元因说戒,故牒入法;不因羯磨,故不牒耳;非正结事,不牒通成。如下,引二界为例,此难可知。

问:内有诸界,相即列多,应须改更,何得依诵?答:不须云云,以除内地;约身而论,皆是界外。古人有言:以相望相,相有内外;以体望相,相在界外。则可知矣。

四、问。谓大界中,或有戒场、别界,昔人须于结法缘中牒除某处。今家不尔,故问示之。答中,初斥古烦。约下,示今义。但云于此四方相内,已简他地。钞中加云内外相内,若准今文,不加为定。古下,引证。相相对望,则有内外两别;体相对望,则内外两相俱在体外耳。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