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前明缘集者,结前文也。夫羯磨纲领,举位有三;毛目往分,随位自显。以所集者,各有部类,不可混乱。必不依作,则自他相挠,彼我同陷,可不明耶?后辨缘成坏者,生下文也。

第二、辨缘成中,初科二段。初叙结前。纲领毛目,如上已分,各有部类。部即三位,类即八品。自他相挠,谓劳而无功。彼我同陷,谓二俱堕负。挠,奴巧反,乱也。后下,次明生后。

就分为二,即成、坏字:初显作法之始,具缘辨成,反则不成;后僧、法具七非下,明不成相,反则成矣。

次科分中,成坏二字,成即十缘,坏即七非,辨成则反坏,明坏则反成,理必然矣。

初中又三,随人分也。

僧位又二:以僧为秉法之人,功用最强,又是非通涉,故须前举;后称量事下,广显缘具。

僧法分文中,即示前举僧数之意:一、则秉御功强;二、以是非通涉,谓下成坏二门,皆涉僧位故也。

初中,举数立四,所以如上。初四人僧除三事,乃至二十人僧通诸事者,皆约事限数,故分阶级也。

初释四位。正明中,初指立意,即总义中。初下,牒释。四人为本,余三随事,故有四位。

问:上云四人得秉诸法,今文乃局二十人僧者?答:上已明之。但四通持事情,须五乃至二十也。今文对事显法,故云一切得作。若就义理,唯四得持,五、十等僧为缘开也。

问中,以前三位并有所除,至后二十始通一切,与上相违,故发是问。答并如前。为缘开者,缘即是事,开犹离也。

况复过者,此释疑情,谓如羯磨,增减俱非,故此开通过,弥成胜也。此过但据二十,若上三僧,例亦有过,五人说戒,六人自恣,可非法也。律文略故,义准加之。

次科释过中,初牒释。法则增减俱非,人但减非增是。开犹决也。此下,义判。合云四人除三法,余一切得作,况复过四人等?五十例然。

若少不成者,或是数少,不应前四;或是相乖,如睡定、乱语、隔障之类;或是体乖,即有三根,明练前失,虽身预集,而性不足也。斯等头数百千,但为法简,不足成僧,皆非秉御之功,故云少也。必人应法成,随数并得,须知所以,如下广之。

次释减中,初约人数明少;或相乖下,次约不足明少。体相两乖,虽多不济。指广如下,即简众中。

就作法具缘,要十方得:一、称量前事,二、法起托处,三、召僧方法,四、约界明集,五、应法显和,六、简众是非,七、说欲清净,八、正陈本意,九、问发事端,十、答所成法。且列疏者,一家废立,后更为述。

广显中,列名可解。古师或立六缘,或五、七不定,十缘之义独出今疏,故云且列等。废立,如后通简第五门说。

初中。称量前事者,诸家羯磨,皆略此缘,律制称量,岂专擅立?以法不孤建,成必在缘,事或滥疑,义须前审。焉待众集,方乃问之,脱致爽差,便成恼众。故前标举,思择是非。言称量者,若衡斗之增损,识黍絫与圭合也。

第一,称量释标中,初叙立意。爽,失也。言下,释名义。衡即是秤。如秤之称,则识黍、絫;如斗之量,则识圭、合。孙子算经云:秤起于黍,十黍为絫,十絫为铢,二十四铢为两。又斗起于粟,六粟为圭,十圭为抄,十抄为撮,十撮为勺,十勺为合,十合为升等。絫字,力委反,或来戈反,并通。

注中分二:先引文证,后随义开之。

初中。事谓人、法者,即法所加,通名事也。法通能、所,人亦如之。如唱诸羯磨、受戒、忏罪等,为他而作;诸忏单白等,自为而作,是则互通也。然法、物、事有,诸法名通,岂可地、处不名法摄?就人以论,如律中解:三法现前,合僧归人;五法现前,人、僧乃别。

释。注引母论中,初总示。以前明四缘,人、法、处为能成,事即所被。就事别分,复有三种,如注自列。论中语局,义必兼事。法所加者,简上能成,恐相滥也。法通能、所者,羯磨是能,说、恣等为所。此义易知,故不别举。人亦如之,四僧为能,差忏等为所。如唱下,略举数事以明自、他。受忏则自能他所,忏白则互通能、所。以忏主白和,自为能秉,为他所量,故云互通也。戒师问白,事亦同之。然下,别释。初点法通。论标人、法,欲明法字通收诸事,则三种具故。谓世间事有,皆可名法,诸法之言,何所不该?则知法中可摄地、处。就下,释人。律中,现前毗尼有二:不作羯磨,则三法现前(一、人,二、法,三、毗尼。僧合人中);若加羯磨,用五法现前(人中离僧,更加界现)。合僧归人,则能、所合。论人、僧别者,则僧能人所。

下引当律。量比丘者,僧所差遣,理须具德。受日舍衣,亦观机务,辄作滥加,僧私无益,故曰也。或可称量法,事须几成?僧识达是非,教限成坏,非人不预,义须通晓也。

释本律中,初科为二:初约所为释;或下,次约能秉释。须几成者,约数满也。识达是非者,简堪能也。非人,即不足者。

言白衣者,覆钵怀信,方堪被法,五、八二受,亦须问缘,先量后加,故应详集也。

次科,覆钵正据众法,五、八义同别法。

言羯磨者,事现在前,非法则息。羯磨八种,通镜行藏,达则事法俱成,迷则翻种苦业,故须称量也。

三中,事现在前,谓机生也;非法则息,谓事不成济也;如教则须行,非法即宜藏镜明也。

言所犯者,谓凡所造过,无越七阶,或涉疑滥,或预迷塞,理须分别,事等晨昏,无宜持犯相干,多少委冒也。

四中,七阶即七聚。犯有三心:一、识,二、疑,三、不识。迷塞,即不识也。等晨昏者,谓同昼夜。𠷳,刻定也。持犯相干,谓不识犯缘多少。委冒,谓不知犯相。

言量事者,乃含多义。今但取当时达僧法所评者,随人法物,皆事所收,宜须商度重轻,前后离合,同篇异聚,因果杂相,未可即施,先宜穷考故也。

五中。随人法物者,人如受忏,法即说恣,物谓结界、离衣、杖囊、行筹之类。商度等者,且据忏罪为言,余可例准也。离合同异,下文自显。

次就义解法缘,有二:初三种者,文相易识;或具单下,作法差别也。

初中。随相受戒为人者,以信士归心,初依行本,故受法从人也。望所受法,即是圣教,应是法收。然法起依人,故从能受者为名也。言忏差等相,唯为他兴;治摈罚等,自他通被。以断除稊稗,增长嘉苗,岂不然乎?或可随义通塞,何限此也?

次义开释三种中,初文随相,二、望总举,受戒下,别释。初释受戒行。本即戒体,望戒是法,据受归人。言下,次释忏治。忏差偏局,治摈两通。断除稊稗喻被他,增长嘉苗喻被自。稊音啼。稗,傍卦反,田中秽草也。或下,点上所分不定义也。

言为法者,指说、恣等,非净不预,理在为人;然僧别通行,遵崇教法,故专在也。

二中,据所被则在人,约所遵故在法。

言为事者,但约非情,依处加法,应由人兴;然和告所唱,唯是法也,合此两缘,所指则同,皆为界限,故唯明事。

三中,约非情者,此句简判也。须人秉法,同归于界,故云合此两缘等。

或具单下,通解上缘,然发机不常,前后难准;或但三分,如前取别。

次释具单中,初文通解上缘,即上三种有离、合等也;机即前事,或但分三,即三单句,复具如后。

有人解云:随作一法,皆须三量。何以明耶?如四人结界,即人事也;白二加之,即具法也。对首亦尔,衣之是非,事也;彼此相解,人也。故文云:言议往返,人现前也;口说持文,即为法也。心念亦尔,常存怀记,为人也。前境不一为事,心生口言为法。不违此法,业成奉戒,岂非具三?

次引古中三量,即人、法、事,如下第列三位,各具三量,如文可知。

今解不无其致,太为通混。妙识羯磨所牒之辞,则据本缘,互不通也。如受法中,但云乞戒者,人也。诸结法中,但云限约,限即界也。自有人事合者,如人病衣重等,如是语者,捉全筹等。无问僧别,皆有单具,交络双单,终合七缘,以从羯磨,摄事皆尽。

今解中,初句纵与,次句斥夺。彼分三量,不辨能所,故云通混。妙下,示正义。羯磨所牒,即正陈所为。法法各别,故不互通。略举受结,余可类知。自有下,即复具四句。人病衣重,即离衣法,此二合也。如是语捉全筹,即具足句。本律灭诤中云:行筹应有白云:如是语者捉完筹,如是语者捉破筹。(律不出文,但示缘耳。)如是语是法,者即是人,筹岂非事?又如延日自恣,修道是人,日即是事,自恣即法。更就别法,例此寻之。略为图示,使能所两分焉。

言离合者,如忏罪法,异篇别法,不合同治;同篇多种,离合皆得。余事类此,可以情求。

次释离合。且据忏罪,异篇一向离,同篇通离合。又如受戒,被多人受,日合多缘等,并准说之。

言先量据者,谓劝令早知,不宜临事臧否也。

三中,劝令早知,即称量缘;臧否,即如非也。

第二法,起托处。

先以文据,后以义求。取僧祇文释成:羯磨所起,必在法界,自然地弱,不胜僧事。何以然耶?夫僧法轨模,起还法地,若先未加,事乖法式。即如义证,难事已临,欲行说恣,犹先结界。然依本法,虽无文证,即此成准。

二、法起处,释注。初科为二。初标分。文据即僧祇,义求即本律。取下,次牒释。初释文据。未加圣法,故云地弱;僧事功强,所以不胜。即下,释义求。此引说、恣小界,可验众法不许自然。本法即本律法聚,谓当部中无文有义,即用义决。若准五现,秉法须界,亦是明据;但非正意,故云无耳。

言处有二者,显相通局也。非谓僧法唯在法地,结界一法非作法界。由是草创所依,开此居宗;若不自然,后诸众法无缘加被。故此羯磨偏与余反,如受戒者闻法非障等。自余并在法界,可以例知。别人行法,二界通塞如上也。

次科又二:初总示;非下,别释。前明众法,七、结界法不通法地,如文所叙。初受闻法事类颇同,其余诸法不通自然,反对结界,故可例知。后明别法,受欲一法不通自然,余皆两得,并见总义。

第三,集僧方法者,且依西梵,本无科约,杂碎文相,随引解之。

三、集僧中,初标。依西梵者,彼土撰论,解释经律,但大开分段;至于解文,并无科节。此门仿彼,乃述作之变也。

所以先敷座后打槌者,由声告即集,床座未施,伫待凄惶,非成㢡务。制先定座,良在兹也。

牒释中,初科。凄惶,烦闷之貌。众既不乐,殊非同法㢡导之意也。

犍槌者,梵本声论云犍(巨寒反)地,此云磬,亦曰钟也,乃金石二物耳。故五分云:随鸣者作之。意取闻声来集,召僧法也。故涅槃云:击鼓诫兵,鸣槌集众,是为法。世四分中,召僧七相,不离声色,唱令犹不来者,更相捡挍,意可见。

次科。犍槌,如字呼之。下依声论,方乃转音。今人一概改槌为稚,例呼为地。未披经律,妄自改作,如钞记委辨。下文或单作槌,梵言之略。钟、磬并通金、石为之,金即铜、铁也。五分随鸣,不必金、石,如注所列。涅槃中,彼云:如鸣槌集僧,严鼓诫兵,吹贝知时,是名法世。言是法彼世谛之事耳。四分七相量影,破竹作烟,吹贝,打鼓,打犍槌,打地,若唱诸大德布萨时至等。准文有八,一、三是色,余并属声,通为唱令。

如律文令旧住净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具道者所为,必无二人,方听兼助也。

三中,下位即沙弥,具道即大僧:一、自是所集;二、事仪非重,无人听助,即是缘开。

言三通者,非是单三下也。从微稠以至稀着,声绝之后,又加三槌,故云也。

四中,凡鸣钟法,先虚揩十下,即微稠也;十一以去,渐稀渐大,即稀着也;至三十七下,缓打三下,为集三乘。常途斋讲,宜依此法,晨昏长打,广如钞中。

阿含经云:闻声止苦者,凡业有定与不定,故苦有止与不止。若作业必定,圣所不免。不定业者,无缘则受,有缘便止。罪者遇善为因,打者设愿为缘,故得声传苦灭,自然感应。

五中。注引付法藏传,即罽腻吒王堕鱼受苦,闻钟停息,遣告长打。有斯冥感,故引阿含,彰其所以。猛心一往,始终无间为定业,中间微悔即不定。定业则果相已就,故圣不免;不定则因势犹微,故通缘夺。若尔,罽腻吒王业应不定?答:引业则定,故永堕鱼中;满业不定,故遇缘停息。罪者,先有善因,偶然遇善;打者,方今发愿,随愿冥通。傥临此务,宜善用心。若准此文,比丘自打,与上相违?答:律据集僧,事须下众;传取济物,故约大僧。

威仪经明杵数者,今多不行,故法坠于地。但临事筹度,量时缓急,外得生信灭苦,内得无虚声告,若然可也。

六中,经中杵数,备如钞记。今下,斥世。但下,示法。令筹度者,或住处大小,僧徒少多,时缘缓急,随宜长短,不必依经。于外有功,于内成用,内外两济,事不徒然。

论中不许互易者,以僧法揩定,辄改乱伦,召法既乖,受用非理,故须常定也。必欲换动,先以本者召集现僧,告令知意,然后改革;后更欲换,还如前召。如斯展转,虽是改换,始终僧法。若一住处两磬互鸣,前后杂乱,不名常相。随用四事,是盗僧祇,由僧私一乱,无法分异也。

七中,初明制意,伦即是;次必下,示换法;若下,显过相。

今世有人言知钟者,云是净语;言打钟者,不净语也。元此知净,自不得为,令他作之,故云知也。钟则不尔,自他通用,不有种相,何须避之?当部言打,其事极多,人畜非情,咸有其戒,可亦改之为知净也。智论檛犍槌,阿含击犍槌,五分打三通,经中撞击钟鼓,并以知净之言,别有所为。故翻经之家,随以此方一相往翻,莫非物触声发也。故知钟之言,虽非巨害,然是知法者之大忌也。

三、斥滥中。初引滥。彼谓使人时,须云知钟,不得云打。钟元下,次正斥,有四。初示知净本制。一、为比丘自不得为,此通掘坏钱宝等;二、为有生种相,此局坏生一戒。钟并反此,义不须之。当下,次引余戒例难。言人、畜者,即打比丘提,乃至打畜生吉,非情即打故。衣智下,三、引示。檛、击、打、撞,事同语异,随用翻之。故下,四、诫诰。在事虽非大害,于法深属无知,凡在学流,故须避忌。

第四,僧集约界者。所以立界,为欲摄僧,随其分齐,不许乖异,并是丧我之方略也。

第四,初科。为欲摄僧,是立界意;丧我方略,即摄僧意。凡夫具缚,我倒炽然,乖异则转增,和合则渐息。由事证理,得法无我,是佛权谋,故云方略。

文中,先举二界,后随别释。

初作法中列三名者,以摄余界,后当广说。

作法界中,初科指后,即第二篇。

小界无外者,以界局在身,坐外无法,随人集结,故无外也。若许有界,则纳诃人,余亦如后。

别释小界中,初显示制意;若下,暗斥古非。

若论无场、大界二处别集,以界之内外咸有制约,可从集故。

次无场界中,此约说、恣内外两集,故云别集;不容私避,即是制约;下文四集,义亦同之。

若尔,小界无内,可如前言;身界之外,可不须集?答:元制简人,虽有不集,不同大界制内外集。

释妨中,恐谓说、恣小界,可以类同,故须简别。答中,制简人者,为遮诃故。若须外集,开无所济;大界非难,故曰不同。

若有戒场,则四处各集:一是界外;二是界内;三是内相,外戒场外,中间空地;四是戒场体。

三、有场界中,当局自集,事义易知,特约共集,示其异相。

问:羯磨之设,界中无人则成,何故集他外界?

初问大界外集之意。

答:行法不同。若作羯磨,则随界分局,人不相集。若作说恣,则内外通收,以是摄僧纲纪,使内外同崇,不许逃避。乃至外界戒场,见相便求,多有句数,即其事也。

答文。今释中,初句总示。若下,别释,即僧、私二缘,通、局两集。乃至下,别证通集。本律说戒犍度云:时有一住处,说戒日,客比丘来,见旧比丘在戒场上,见而不求,便作羯磨。诸比丘白佛,佛言:成羯磨说戒,有罪(一句)。若见已便求,求已不唤,成羯磨说戒,有罪(二句)。若见已求,求已唤,成羯磨说戒,无罪(三句)。闻、疑亦如是(同上三句)。又有住处,说戒日,旧比丘见客比丘在戒场上三句,并闻、疑三句,并同上。余广如彼。故云有多句数也。

有说云:纵作羯磨,亦须通知。以年岁逾远,界相莫知,或主客改转,虚传制限,故须通集,先委问缘。脱有漠落,徒生疑惑,必本非法,实滥后缘。若经受戒,空传圣法,丧他一生,自他同陷,深可镜之。此言易耳,临时难改。

次古解中。此就私缘,约界不明,可有通集。必无疑滥,则不须之。初叙须集所以。脱下,彰不问之非。初谓标相不分。必下,次即本结乖法。于界生疑,不出此二。必有此缘,解已重结,不同今世无问曾结不结,一概妨疑。请考此文,足知传谬。滥后缘者,通诸众法,作并不成,受法尤重,故别举耳。此言易者,秉结不难,故临时难改,再受非易故。

问:大界四集,可如前言,戒场之中,亦有集不?答:场中两集,亦为说恣,如难缘开之,余如结界法中说

次问:戒场比前大界,例有四集?答云:两集即是通、局二集,或可字误,两合作四。

就自然界四种分之,当部无文,通取诸律,四名如列,各解可知。

自然中,初科。本宗盗戒有聚落界,三小界中有兰若、道行,但非明显,故云无耳。所出诸部,文中自标。

聚落为二,谓通局也。

聚落释标云通局者,通即不可分别,局即可分别。

初、不可分别者。或约僧之来去,难可知者;或约处所散落,不知际域。故僧祇云:若城邑、聚落界分散乱不可知者,以五肘为弓,七弓种一树,齐七树为量,相去作法。虽有异众,各不犯别。约相步之,则有六间六十三步。

不可分中,初科为二。初列相。即人、处二种,不可别知。或俱或互,并是此收;二俱可分,则属后摄。故下,引示。文唯约处,义必兼人。彼因婆罗门问种树法,佛言:以五肘弓量,七弓种一树,能令根茎坚固,扶疏生长,不相妨碍。时优波离白佛:已闻种树分齐,今复问:若有处所、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欲羯磨,应齐几许,使异众各各相见而得成就,不犯别众耶?文中,上是请问,以下即佛答。五肘九尺,七弓六丈,三尺一树,得十步半。

昔云七十三步半者,错算七间也。僧祇疏中七树六间,犹如四分衣界八树中间,诸师衣界止计七间,如何僧界七树非六间也?

初错算步限中,初科一期之误,多十步半,故云错也。下据彼疏,会同本部兰若衣界,决知误矣。

有人执旧见云:树限两头,各有势分,故各分半,还是七间。又云:周圆种树,如月晕也,故有七间。又改僧祇为八树字。斯之我爱,穿凿太甚。何处有树,即以树量;律约世情,假以相显。

次科,初引彼执。次列三种:上二转计,下一欺罔。月旁气谓之晕。斯下,总斥。初二句责其情执,次二句示今取量。不必须树下二句,显律本缘依树所以。假即借也。

中间七树,二众两头各行僧事。相对既尔,纵广四维,例集可知。律克二身,故以树限。若取当分,皆半折之,则自分之界,唯三十一步半耳。但以界体叵知,用身分相,广如钞显。此一既尔,余之自然,大小乃殊,例有通局,皆半约之。

三中有二:初、定方圆。若无异界,体则定圆;必有相侵,尖斜不定。律下,二、辨通局。六十三步,半是自分,半属深防。叵即不可。指广如钞,见集僧篇。此下,例通。六相之中,除可分聚,余皆半折。如兰若五里,人各二里半等。自分、深防,合举是通,两分为局。问:今若集僧,依通依局?答:若彼无人,止须依局。恐来不定,故必从通,名为深防,义在于此。若尔,纵有人来,在我自分之外,理应无过。答:人虽在外,界己相侵,故有成别。寻钞可知。问:可分别聚,何不两分?答:四周有院,摄相义强。若在相外,则彼此界别;若在相中,即同自分。余无院相,约量通收,故皆半减。

彼律又云:聚落界者,相去虽不远,行迹到处,亦名为界。有人引之以为僧界,此用非也,乃盗戒中显空、有两位,不干僧界。

次妄用他,文中,初科。初引所执,即僧祇文。虽字写误,彼是篱字。有下,指妄用盗戒。空有者,空即兰若,有即聚落。彼具云:空地者,垣墙院外,除聚落界,余者尽名空地。聚落界者,去篱不远,多人所行,踪迹到处,是名聚落。谓聚外行路,亦属聚界。昔人据此,谓七树之外,更须势分,故此指破,令后无疑。

今约步限,据不可分者为言。以村聚散落,无有垣堑,又僧杂闹,往返难究,指步为限,捡括易成,焉取踪迹远通内界?故不可也。

次科即叙人、处两不可知,约步为量,既无四院,何有行迹而可取耶?

二、可分别者,亦有二缘:僧则在无易委,聚亦周院可悉。故十诵云:若无僧坊、聚落中,初结界者,齐聚落界是僧坊界,此内共布萨羯磨,不得别作。纵彼文中齐行来处,此制通摄,恐妨界内;必作法时,身在门外,亦得两成。故彼文云:约以篱堑集。

次可分聚中。初示相。人、处两缘,皆可知故。故下,引据。初正引。无僧坊者,此明人、处,可别知故。齐聚落者,此明界限,尽四院故。如佛化初至,未有僧居,则多此相。若准事钞,兰若、僧坊或有四相,亦同此集。纵下,遮疑。彼律下文又云聚落界齐行来处,谓聚外行路也。疑是昔来,执为势分,故特决之。制通摄者,恐有入界,通外远集耳。故下,转证。既约篱堑,明非远集。

二、兰若者,亦有两相。

兰若标中亦两相者,亦上聚落有通、局也。通谓无难,局即有难。

若无难者,诸部皆云一拘卢舍,而互说不定。大则二千弓,弓长五肘;小则五百弓,弓长四肘。四分俱卢舍者,一鼓声间,验鼓则鞞鼓不一,故其声亦有远近,皆是中国行李驿亭,长短随处,故致殊耳。大约杂宝藏五里为候也。

初无难中。初引示不定。僧祇二千弓计有十里,十诵五百弓约有二里,四分鼓声则无数量。鞞是小鼓,鼓即大鼓。皆是等者,总示诸部不同所以。大下,次明今所取。杂宝藏经云一拘卢奢,注云秦言五里侯,犹准也。

二、有难者,如善见中,兰若极小,方圆七槃陀量。槃陀者,乃量之总名。一槃陀有二十八肘,通计为七,则百九十六肘,肘各尺八,六尺为步率之故。彼文云:若不同意,自七之外,各行不妨。故知涉难也。

次有难中。初引示。槃陀梵言,此方无译。二十八肘有五丈四寸,百九十六肘共三十五丈二尺八寸,则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不同意者,谓众不和合,即同本律三小之缘,故云有难。唯三小界局在兰若,依此集僧,相传但云恶比丘作难者,谬矣。

三、道行界者,如萨婆多云:随比丘行,有纵广拘卢舍界,不得别食、别布萨。然部别有由,当取十诵,故云:拘卢舍者,长五百弓,弓长四肘,则七尺二寸,如是率之,则六百步。

道行中。初引示,即彼论中别众食文。道行不住,则开别众。今此停止,故有制约,委如钞记。然下,定量。以多论正解十诵,故云部别有由等。百弓有七十二丈,共一百二十步,五百弓总六百步,即为二里,大约二百步为里也。

四、明水界。善见云:水中不得结作法界。若自然界者,众中有力人,掷砂水所及处,外有比丘,不妨内法取。水常流处,深浅俱得,潮木不合(以乍溢故)。若船上布萨,应下碇,若下橦,不得系岸及水中树石,以与陆地相连故。此论不得结作法者,以水虚浮,相体难识故也。今则约岸分标,义亦可得。如四分合河而结,除无船桥,即是明证。故五百问云:水中住船得结,如下广说。

水界中,初引示。砂水者,或掷砂,或洒水,准钞计有一十三步。碇合作碇,即碇石也。橦音幢,合作椿,橛也。水中树不与地连,准应得系。此下义判,先出论意,后举二文。准知得结,广在次篇,故指如下。

文中六相面方限齐之内者,据彼此各收,咸成别法,审处观时,不容滥委。

释结中,显示分齐,诫令审悉。

第五,应法和合者。僧人乃集,有不来者,义非僧体,即是别众。今约此缘,义分两相:或一上座告情,以时劝勉;或三业通僧,显成作业。故律文云:何名和合?即反三别。故知三业委僧,岂是乖异?

第五,标中。初蹑前生起。今下,约义示相。谓众僧创集,或约首者陈告,或取捡校无乖,唯此一缘,义兼两相(昔以和合别众为两相者,非)。下引律文,别证后相。

文中应来者来,谓应羯磨者须来总集;余不应者,谓尼等四人、十三难人、三举、二灭、重病、痴騃,既是位乖,无由同法,并不合来;唯德行具,堪识是非,可有同法,故须来也。此名身集。

次牒释身和中,应羯磨者,即善比丘,简余不应具见。次缘德行具者,体净也。识是非者,解明也。

二、应与欲者。与欲来,即简非欲缘。虽与不成,有堪欲缘;若邀身集,教不济机。太急过分,送心达众,即表无别,故与欲来。是名心集,欲即心也。

心和中,初简不应非。三宝等缘,不合与欲故。有下,次示应与。身异心同,故成和相。

三、现前得诃人不诃者,即简不合诃者。义无证正,具德法应,理非辄举,故言不诃也。此名口集,由默然故,事法同持,和通僧体,前业成就。

口和中,不合诃者,即诸不足四羯磨等,证明令正,故云证正。

反上三和,即是三别,广如非相。

三、别中,指如非相,即是次科及七非中。

有人不立此和通人僧体,以此三业顺成僧义,非无一致。今以行事广务,要以识相为先,合相从体,是非终不可练。岂唯此和通入僧内,四满数中,诸不足者,可亦僧收。今以翻和成别,非相须知。前但列僧,则约相分数。故文云:僧者,四人若过。今显义用,故统收三业。此约事辨和也。律中和合者:一、说戒,谓约法辩和也;二、和虽殊,非列不显,故分一位也。

三、破古中二:初、引古通。入僧体者,谓前举数,四位僧中即具和义,不复别开也。今下,二、申今,又三:初、标古非。过在通滥,体即四位,相即三和。岂唯等者,谓后简众,四满之人亦上僧收。若不别立,是非莫辨,可亦僧收而不须立耶?例今和别,义亦同也。今以下,次、示今意。释通前后,体用两分。律下,引文证。律云:僧者,四人若过;和者,说戒、羯磨。彼既两分,比今事和,别分有准。(昔记妄解,不足可破。)

第六,简众不足僧相,即前僧义第四门也。

第六标中,总义略指,故此应之。

律虽出一不同之人,谓未受者,然非数相,其类极烦。若不广明,成非莫显,徒沾僧内,终乖法式。是以律中显于四满,明是非相。

次显意中,初文。初叙略。以作法问和,止问未具。然下,示广。律明四满,见瞻波犍度。

所以有者,见前立僧,但约数定,便以非法之人用充数限,故广显四种满、不满义,满犹足数。

次科初句,徴律何意而有四满,见下即释。前立僧者,即初标四位也。满犹足数,不满反之。

而此四中,成满唯二,余不满者,用列何为?莫不当时充僧,谓是合法简人,方知不满;亦可从初得名,交络互显,方离不满。

三中,初叙疑。文中四种,初后成满,中二不满。莫下,决通,有二:上约未简释,下据句数释,亦以此义通名四满。

举相列名中。

初人得满不合诃者,由四羯磨但坏行法,入轻治中,不毁本信,尚足僧数,既夺德用,故不应诃。

举相中,初科对后举摈,故曰轻治。夺德用者,即三十五事中不得诃羯磨是也。

二、不得满数,应合诃者。即欲受大戒人,体非具修,岂合足数?但今受法,诸行根本,立身之要,脱有非缘,无宜再涉,故开诃令止,事顺法成也。

二中,谓沙弥受戒,或曾披律,或复重来,晓达如非,旁无诃者,所为不轻,听自呵止;唯局一受,余非所开。行依体生,故为根本;为世轨范,故能立身。

三、俱非者,就此一位,乖相极多,略知大数,后依随解。

四分有三十二人,十诵十五人,伽论三人,僧祇九人,五分一人,诸部通会,共成一宗,则六十许人,不合足数。

三中,示数,初科。四律一论,共有六十,而言许者,示不尽故。

今见讲师但取四分二十八人,是不足限,不用他部;口云律但列此二十八人,明知不列是足数也。

次科引执中,此即钞序六师,初师见也。

今解:律通列相,令准例知。本无结数,拟含多相。二十八者,疏家束之。勘捡律文,隐显不定,如何冰执,不通他部?若有痴狂睡定之徒,得入数者。至如舍戒为恶,随对应开。若向狂心,及未相解,俱不成舍。以非足数,非对首人,虽是比丘,无住秉法。故须大观众部,通照是非,义类显然,不得不用。

次破中三。初明本宗不定。二十八人出瞻波犍度(昔云瞻波但有六人,谬矣),痴狂舍戒等出淫戒及受戒犍度,行覆藏等出人犍度,故云律文隐显等。若下,次引舍戒例难。引彼开缓,并今制急,可验痴狂定是非数。故下,三、示须用诸部。

文中,若为比丘作法,以尼等四人足数者,或由报别,或法未具,故不开之;翻对及尼受具二十,忏罪八人,出罪四十者,各成两足,互不相通。

初本宗尼四人中。初通示。大尼报别,沙弥未具。尼下二众,即兼二义。翻下,别简。据尼本不足僧,然僧得与共秉,故云翻对。忏罪八人,即摩那埵。

若言犯边罪等十三难人,本犯戒障,虽受不得,以体非比丘,虚沾僧用故也。

若被三举者,既本无信,故作重治,弃在众外,义无同法。

十三难及三举,并可解。

若灭摈者,为非既重,加覆染心,故作法除,出海岸也。若应摈者,根本已坏,去僧弥远,将欲摈遣,逢缘且散,故文云入波罗夷说中也。亦可为非公显,不惧覆藏,或屏犯重,而过迹陈露,义须驱遣,无力遮治,行本既亏,俱是应摈也。

二、摈中。初释灭摈。为非重者,局四夷故。覆染心者,不学悔故。出海岸者,众不容故。若下,次释应摈,有三。初是可摈。初篇刑科,名为夷说。已犯重者,在此所收,故云入也。亦下,二种。公屏虽殊,俱不可摈。凶顽强狠,僧力不加,但可自知,勿将系数。

问:边等十八人,尼等四人,为自道非,方是不足?为不自言,当体不足?

叙问中道,谓口言。

有师解言:僧取体如上,既乖法,冥然不足。云自言者,结集列相也。

初师解中。初立义;云下,释妨。律文列相,并云若言,恐谓口说,故推结集;为彰别相,故标简耳。

又解:人虽体非相有,僧用各不相知,理开成足。故十诵云犯重罪人,贼住边等。若先言有是过,作法不成,反上得也。故律论并云:同住之法,肉眼三根净,不用天眼见他犯过。广如钞中。是以文中若言犯罪,与彼不殊。故知自言自述,使人闻也。又四分中,于不持戒和尚受具足,前三句者,由不知不得故开;第四句,知不得故方闭。广文如欲法中。

次师初立理。故下,引证。初引他部十诵,文相甚明。律论即十诵多论。下举当文,会同十诵。又下,引本律。受戒法中,文云:时有从不持戒和尚受戒,后疑问佛。佛言:汝知和尚不持戒否?报云:不知。佛言:得戒。(初句)。复有如上缘,佛亦如上问。彼报言:知。佛又问:汝知不应从如此人边受否?报言:不知。佛言:得戒。(二句)。复有如上缘,佛次问二种。彼并云:知。佛又问:汝知从如此人受不得戒否?报云:不知。佛言:得戒。(三句)。复有如上缘,佛次问三种。并云:知。佛言:不名受具足。(四句)。

十九、别住者,将外界人用充内数。

次科别住,即异界也。

二十、戒场上,此二俱是异界。两列何意?由见外界不足,谓戒场是界内,应足外数。然场虽为大界所围,两不相接,中留空地,即异界也。

场上亦即异界,故徴重意。内外两列,遮后滥用。围轮小界,亦此所收。

二十一、神足在空。十诵云:空无分齐,不可分限也。

神足即六通之一,亦名如意通,空无分齐,无所依故。

二十二、隐没者,即入地,或在井、窖、窨,俱名非现故。

隐没中,入地即总示,或下别举窖窨并地穴也。

二十三、离见闻者,解虽有多,即离比座见闻也;若有互离,如欲法中。

离见闻中,有约离秉法人见闻,今所不取,故略标之,广在欲法,比字平呼并也。

二十四、所为作羯磨人者,以为僧所量,牒名入法,安得成数?又前乞是所为,后和是能为,秉法专制,诃足俱成,除受大戒,余不合语。

所为中。初通释。又下,简受戒。和尚虽牒名入法,而与余不同。前乞谓乞畜众,后和即通正受。秉法专制,谓主其制度,偏在和尚,故成诃足。除下,示局。自余诸法,羯磨牒名,无非所为,不成诃足,故云余不合语。(昔记谩解,学者宜知。)

通尼等四,合二十八人。

结数中,尼等四人,由是别类,义无同法,故别列在前;十三难下,二十四种,同是本众,体相乖差,故次列于后。故通前后,合成总数。

律中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及将出罪,以行法在身,根本未拔,坏众义备,是两不合。

次后四中,初科。次篇邻重,故能坏众;诃足非分,故两不合。

若尔,与四羯磨人有何异耶?

答:前但小犯,情过可诃,故足数收;此犯次死,罪深难拔,故不足也。

问答可解。

有人云:四羯磨者,众法皆通,僧残诸治,局二篇悔。

引古中,初科。四羯磨人,但不诃法,生善灭恶,一切众法并谓足数,故云皆通。僧残四人,但不足忏残羯磨,余法皆通,故云局二篇悔。此师所判,乃据律文,事钞科为少分不足,犹循古解,不了义也。

若作此解,焉有被诃责者,得更治人?犯二篇者,开余忏主。审约情事,律文不了,以义纠定,应分二途。若同犯同治,理无预加。律言足数,谓差、结等。若自有犯,必无清过。故有罪人不合解罪,乍可应余非罪羯磨。若作斯通,始终无妨。故此四人,通前数等三十二也。

次科。初蹑破。生善可尔,治罚忏罪,并灭恶事,身既有过,如何加彼?审下,义决。初总标。纠犹正也。若下,别列。同犯同治,如犯残者不足忏残,被诃责者不足诃责,余准说之。差结生善,可通律意。若自有犯,即别犯别治,如犯残不足舍堕,诃责不足摈出等。犯者不得为人解罪,是律所制;非罪羯磨,亦即生善。若作下,结示。用此二途,决文不了,于义尽善,故无所妨。

余取异部。

十诵,十五人。

一、行覆竟人,二、本日治竟,三、六夜竟。若此三人,兼前残四,并是二篇,互不相足。

次释他部十诵,前三人中,初科。前据正行,此约日满,未及作法,恐将预数,故须列之。

若尔,夜竟人与将出罪有何异耶?解云:律文两位约远近耳,本日覆藏、坏非坏分,此亦尔也。

次科,初徴,次释中。律文两位,通指二部。夜竟未出,故是远;将出临事,故为近。仍举本日覆藏为例,以同是一事,亦两分故。

又伽论云:行别住人作摈成就,除受戒法,余尽得作。引约四分,明言不足者,但据僧残四位;若同上通,非灭罪法,可并作耳。

三中。初引论文。彼除受戒,准前义判,反得成足。引下,次对本律,如上所明。若下,准前义决,但足生善,自余治忏,一切不通。

四、睡眠人,五、乱语,六、愦闹,七、入定。故彼律云:若前比丘睡眠、入定等,或众僧睡眠、入定等,闻白已方睡定者,成;不闻者,不成也。八、哑,九、聋,十、具二患人。

后七人中,前四昏乱,后三病报,中引彼文,决前睡定,闻白已后,知所为事,有心持御,故判法成。

凡此十位,以足僧数,一切不成。因六群证他受戒,羯磨不成,及后佛问,皆言不委。因立制曰:听羯磨者,当一心,莫余思惟,专心敬重,心心同忆念,如是听作。其作法者,应分别之,是第一、第二、第三等,不尔与罪。若如伽论,聋闻声者,得成作法。

结示中。初总判。因下,别示。初明睡乱,引本制缘。心莫余思,不妄缘也。专心敬重,不轻法也。心心忆念,不间杂也。不尔,与罪违,得吉也。此乃成法之缘,作业之本,凡临秉御,慎勿自轻。若尔,何以前文白已睡定而得成者?答:彼是曲开,非本正制。若下,次决聋人。

又次,十一、狂人,十二、乱心人,十三、病坏心人,十四、树上比丘,十五、白衣。

后五人中,初科乱心、坏心,亦是狂类,但相别耳。

此与边等,何异重来?前十三难有过障戒,此好白衣五、八十具,虽并心净,不妨加法,参差不成,仍本名故。

次科对简中,由与边等同是无戒,故须简之。

有人云:即有具戒缘,须俗服者,故不足数,以无僧威仪也。今不同之,不以威仪定僧体状。内具戒见,财法应僧;外亏道相,为缘亦得。如五大色,不合受持,为缘服用,岂不秉法?可以例也。

斥非中。初引非。今下,正斥。为缘即有难,如十诵中和尚、师、僧着俗服得戒是也。善见比丘为贼所剥,听着五大色衣,即是俗服。脱临法席,岂不足数?

伽论有三:一者,重病人;二、边地人,即四分中边不解,两不成舍;三、痴钝人,用此满众,俱不成就。

伽论通列中,二边地人,即同四分舍戒所列,故引合之。

今约痴钝,事义须知。夫羯磨者,为通和忍,随文解意,则非愚限。故即世行事,只论身足,及问是非,渺同河汉。今出愚相,略有五焉。

次别释中,初科。文叙羯磨,取解为功,世多愚暗,故须历辨。渺同河汉,言其浮漫无涯畔也。

诵文合眼,恐有渟延,缘入非违,傍无人觉,此一迷也。或同诵一法,前后无乖,文相能所,不识彼我,此二迷也。或约文谨摄,深练自他,增减乖务,事法错滥,不召令住,此三迷也。或文句乃明,牒事不滥,人有别缘,是非通默,此四迷也。或人法乃具,事局界境,成不冥然,端拱送忍,此五迷也。

二中,五迷。初总四法,通曰非违;自二已下,别历非相:二、法,三、事,四、人,五、处。蹑前起后,次第相生,寻文可见。

观此五迷,深明四法,微为弘㢡,仅涉僧伦,齐五所收,义归不足。至于随法明非,非如雾结,自非博观,余复何论?约指通情,如前亦可,且就钝人,余如后说。

三中,初示足不足。观迷明法,粗可秉宣,未为通博,故云微仅。至下,次指非相。如雾结者,喻其多也。约指通情,即上五迷。指余如后,即辨坏中。

如僧祇中有九:一者,与欲人堂中作法,通收欲者以入现数;二、若隔障,即同在覆,别有遮断不见身也;三、半覆露,中间隔障;四、半覆露,申手不相及;五、同在露地,申手不相及。此上五种,是善比丘当时乖相,故非数限。

僧祇,初科。半覆露者,谓半僧檐下,半僧露地也。

又有行、住、坐、卧,更互作句,以义细分,则一行有三,历作十二,且从四仪,即合前九。然此行等,必有余缘,亦应开许。如立说戒,教授白召,病者舆来,岂同坐也?然须相顺,面必向僧,则成开制故。

次科。初列人相。四仪更互者,如行作法,住不足数,坐卧亦尔。举一为首,以历余三,故成十二。然下,次明开缘。若据白召,本是制立,且望相乖,成法为开。病人虽卧,不得背僧,故成开制。

五分中病人背说戒者,正判别众,四分我往不坐,为作别众等,并是正量。

五分背别一人,仍引四分乖仪以显。又观文势,五分证上,病须面向;四分证上,四仪互乖。

上来六十,俱是简缘,岂唯如旧?但二十八必过今数,义理有归,亦须收取。如极醉人、共语不解人等,亦是不相领会,何有忍默之理?故须通照也。

义加中,初科。初结数反古。必下,正示义加。义有归者,谓归不足。注引舍戒,睡、狂如上,出在他部,醉及不解。此之二人,诸部无文,是今义判。(旧以钞中义加三人者,准此验非。)问:既出舍戒,那云义加?答:由非正列不足数中,然对舍不成,义是不足故也。

文列受舍狂醉非者,引证成前不足之限。患今学者但诵人言,何不捡律?自有明诰,事类极多,故引令晓也。广如事钞。

次科,初点文。言受舍者,即受法舍戒中,以舍、戒两出,故标简。患下,示意。指广如钞,见足数篇。

文云须知别众足数四句者,上虽通列,名含是非,但为缘差,滥通净行,故以法简,不宜混杂,就分两对。

次足别句中,初文叙前列相。或体非而相是,或体净而缘差,同归非数,故云名含等。所以净行之人,滥通数内,事虽非足,不妨成别,故以足别作句简辨。

初是别众,非足数。如应来、不来等二人,隐没离见闻残行法中七人,亦有通局,如前僧祗中隔障四别等。实如应法,能碍僧事,故名别众;身不在僧,非数收也。

初四句中,第一句收十五人。应来及应欲为二人,本非不足之数,对别作句,故此入之。残行七人,据行不足,犹通生善,不应灭恶,故有通、局。余八不现,约相不足。足、别之言,随句各异,临文裁酌,不必一概。

二、是足数,非别众,即律中善比丘同住等,由身参众侣,行德昭彰,故兼两位也。

次句身参众侣故是足,行德昭彰故非别。

三、亦别众,亦足数者,如现前得诃者,诃身厕僧中,通在数限,口须忍默,乃有诃制,即非同和,乃至僧坐,而彼行立背面僧中等是也。

三中,六人应诃外入,义亦同前,此等身现故足,相乖故别。

四、非别众非足者。如四分尼等四人,边等十三,二灭、三举等。或是报别法乖,或是行违治重,体既乖僧,不能为别。十诵诸人,并是应法,但为差脱,故不在僧。如睡眠、乱语、愦闹,此三由入无记,不缘善恶,虽在众中,不成作业也。入定善人,别有静虑,至于忍默,不同僧和。然身虽在僧,不可为足,见闻又绝,不名别众。哑等三人,根坏非证,听说二缘,正乖羯磨。狂等三人,由神乱故,不了自性,何预两能?白衣本是无戒,可谓相似比丘,同住树上。须知比丘在界内外。若枝委界外地者,身在界内,是名别众,界外非别。若不委地,内外俱别,而是不足数收。重病中边,及以痴钝,醉不解语,并非二摄也。

四中。初四分二十二人。报别即尼等三人,法乖即沙弥及十三难,行违即二灭,治重即三举。十诵十二人,次第牒解,一一各显二非所以。入定中,虽是善行,而非证法,故云别有等。如色、无色定,各有所缘,澄心凝住,故云静虑。哑等人中,以羯磨法诫听劝说,故云乖也。狂中两能,亦即说、听。白衣中,如律戒本释。比丘中,有相似比丘,谓剃染形同,本无戒者。非别非足,易知不解。同住树上,即界内树也。枝委外地,即涉两界;若不委地,但从根判。重病下,即伽论三人,义加二人,非二可知。

上以足数对别为一四句,今以不足数对别又为四句。

次四句标中,以前四句摄人未尽,故复出之。初后二句唯收四人,中二同前,如文所指。

初是不足数,非别众。如所为作羯磨者,体通道俗。且据比丘身在僧中,威仪相具,及以非具,俱非别也。然为僧量,不名在数,或前加法,或自作白等是也。若未受具,又非义收。

初句所为通道俗者,大僧差忏谏治、尼众忏残、下众受具等,并为道众;剃发、付房、覆钵等,皆为俗众。且据比丘者,简余众也。身在僧者,简遥被也。威仪具非具者,如差忏、受日,并须具仪;谏治、摈罚,皆令立作。前加法者,前僧加我也。自作白者,戒师、忏主和白也(昔云教授召入,非也,由是能秉非所为故)。未具类别,不收所为。

二、是别众,非不足数,同上。

三、是别众,亦是不足数,即界中不集者,同上初句。

二、三指同,对前可见。

四、非不足数,非别众,如律中别住戒场上,神足在空,并异界所收,非二种摄也。

四中,三人异界,据本不足。今望体如身现,理合成足,故非不足。异界非别,于义易知。前隐没等,体应非现,故归非足。(有改云亦不足者,句法不尔故。)

就两对四句中,当宗所明十三难、二灭,体相并不在足数,形报未终,斯法不绝。尼等四人,三举、七行、无记等色,但缘报殊法隔,心差相转,故暂入非。必能根转法同,心相无改者,还通僧务,是足非别。

三、料简中。初示永定。斯法即是灭摈,以带难犯重,皆须摈故。尼下,次明不定。七行即忏残七人。无记等色,总上十诵伽论。僧祇诸相,报殊法隔,对人可见。心差即睡、病、狂、痴。相转即树上、中、边四仪乖背等。尼女根转,即入僧中,沙弥进具。(尼下二众,兼上两缘。)三、举己解,并是法同。睡醒定起,狂止智明,并心无改也。下树语通,四仪同众等,即相无改也。是足非别,同上善比丘也。(旧记改云是别,非也。)两重四句,总收六十一人。僧祇与欲,前后不收,义归后四,初句所摄。

第四门中,得满得诃者,谓善比丘也。

今用若比丘,反上尼等四人,边等十三难及白衣等,并体非也。

第四门释比丘中,反前十八人,并非比丘故。

上加善字,则反上三举、二灭、睡聋不相领等,虽是比丘,行相不善也。

二、释善字。反上多相,举、灭是行不善,睡、聋等即相不善。

同一界住者,则反别住戒场上。

不离见闻处,反上可知。

三、四对反可见

乃至语傍人,反上所为人也。以为僧量,不得诃制,令他证正,越己至于余人,故曰也。又解:即座余人,足制诃止,恐因斗乱,令傍证正,亦成诃也。以云谁诸长老忍,不忍便说也。又解:直语傍人,此法不成,亦成诃也。故五分云同界若诃,但比座闻,亦成诃也。又解:本以足数望所为人,相反为言,此言似倒,应云傍人语,以羯磨文中召令语默也。

五、语傍人,次列四释。初中,语谓得诃,越己即所为,余人即能秉。此约能秉得诃之人,在所为外,故云傍也。次解,即约外来随喜,望正秉僧,谓之傍人。三中,此据比座望诃法者,得为傍人。四中,无别建立,但扶成初解耳。

具兼二法者,谓含诃足也。

总结中,结归上标两得句也。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