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来虽四,并是能成之法,今次第二法所被事。

所被事中,初科,上二句结前,下二句生后。

缘境多途,要分为三:一者,为情立法,如受戒、忏罪、治举、差使等;二、非情立法,如诸界结解等;三、情事合法,如离衣、造房、付钵等类。

次科,缘境即事。事起不一,故曰多途;摄多归要,故但三种。三、情、事合者,事即非情,如文所引。

是非互有,附法而生,总要举宗,无非实事,圣所制约,并不妄加。设有作者,或致破戒自恼,或复招机妨业,随文显相,卒未可委。

三中。初二句通标。以上三事摄一切事,一一事下,各有是非,故云互也。并由加被,其相方彰,故云附法生也。总下,别示。初显是。实事言通,须知其相。钞云:并令前境是实,片无错涉,皆成法事。若一缘有差,悉并不成。如不覆藏,与覆藏羯磨,即无事有法。又应与作诃责,乃作摈出,此即有药有病,施不相当,佛并判不成。故知事者,必须称实,方称圣教。(世有妄行妨疑羯磨,无论曾结不结,徒施一法。请观此文,早须改弊。)设下,示非。破戒自恼是损自。如受具缘乖,忏治非法。戒场、太界,标相不明;净地、摄衣,事容虚谬。随有违教,无非结罪。招机妨业即损他。如无病、离衣、妨难、造房等,一一犯戒。又复招机或可破戒,招讥通前诸事。既容毁戒,岂不招讥?是则二损通该一切。随下,示意。随文事多,无由委示,止可如上约义通明。

次解第三能秉御僧者,四门分别:初、制意释名,二、定僧体状,三、明人法相对,四、广显是非。

初、制意者。僧宝流世,元为生善。然生善在事,假法成立。法不自建,弘斯在人。故制羯磨,必由僧秉。良以五众为出世之田,凡所造修,无非拔济。故以僧和之法,能成胜业之缘。何以知然?如果向俗人,虽参圣限,以形乖法别,未许传授。所以五戒等受,授必出家,其意可见。

三、能秉制意中,初叙立意,二、良下,推所以。初中,生善之言,通于自他世及出世。事即众别行相。僧非事则不能生善,事非法不立,法非人不弘,则知事法并依人矣。次所以中,初叙胜能。五众皆为解脱出家,能生他福,故喻如田。胜业即羯磨。何下,次举事显果。向即四果、四向。未许传授者,此明虽圣而非师也。五、八二戒,通五众授,此明虽居下众,即堪轨物也。

言僧伽者,中梵本音,此土无名,比众以译,有加和合,乃是义用。故文云:僧者,四人若过;和者,羯磨说戒。即如经、律、佛、法、众也。

释名中,初科。初翻名。僧出中梵,故此无名。既无正翻,故取比译。有下,点异。或翻和合众,以众是名体,故和合为义用。次引律文,显体用两别。下指经律,证上单翻。

若以众翻,则通三、二;据别显德,非四不成,故存僧名,知非三也。余经云众者,彼不明僧义,故从此翻;律中恐滥,故存本也。

次科虽翻为众,律但称僧,故须示意。以通名则滥于小众,据别德则唯局四人,简通标别,故存梵号。余下,释妨。以余经中有从华语,故此通之。若尔,上指经律云佛法众,是则律中亦有从华。如十诵伽论五众、十众受戒,即五十二僧也。又如当部戒场缘云有四众、五众事起等。今作二释:一者,从多为言,虽诸律中华梵互举,多云僧故;二者,诸律余处或标为众,正明能秉,并云僧故,如下引律四种僧等是也。

相从和义,不无其理,单两相翻,比众是本。

三中。上二句纵古,以义助名,故曰相从。下二句夺归前译。本梵唯标名、体,彼加和合,则名、义双标,体、用齐举。梵语唯一,华言兼二,故云单两相翻。然终非对翻,故云比众是本。

然此俗众二人已上,佛法显僧,其必四人,莫不揽假成用,义相类也。

四中,初示数异;莫下,显义同,即前所谓比众以译,义见此也。

二、定体状。就分为三:初、列数定体;二、立相所由;三、摄用分齐,并释除疑执。

就初列数,或凡圣分二,或仪宝分二,或功用以分,即事理两和。理取会正,非此所明;事取即用,是所机教。

次定体状列数中,初科。文列三对,上二即合前教兴意中四对人位耳。初即内外凡圣,二即约宝就仪,比之可见。第三功用。前虽不列义蕴,其中以事和通凡圣,理和唯局圣。又事即收仪,理即目宝。言功用者,功取断证,用取行事。初果已去,见真谛理,理无异体,圣证皆同,谓之理和,故云会正,即证圣也。断证阶位,推彼经宗,故非所明。今论作业,正取事用,故是机教。

然事和显相,还指法通。必于说戒等法,相顺同崇,水乳无二,便能随法待用,故列三僧:对心念法,立一人僧;对于对首,立众多人僧;对于众法,立四人僧。僧虽名众,以下三人同成众故。众无别体,还揽缘成,故于缘中分兼众义,且列三相。

次科。初明对法显相。说戒等者,等取羯磨,水、乳无二。戒疏云:如水合水,如乳合乳,二物各论,可喻和相。僧虽下,会上别人得名所以。众乃别人所聚,别即成众之缘,故虽一人,望能成众,故分兼得名。且下一句,示其总略。别分七位,如下自明。

言僧体者。

有人言:依诸小论,以五阴实法为体,总阴成人,人为别用,四人和聚,成于僧用。故俱舍云:僧和合,以不隐没无记为性,行阴所摄。

二、定体中,初师为三。初立体。诸小论,即俱舍、杂心等。五阴实法,即报得色心。色总四大,心离一识。阴是聚义,五种和聚,故名五阴。总下,次显相。人为别用,据一人也。四、成僧用,正僧体也。故下,三、引证论文。初约性简。不隐没简不集,无记简善恶,即显现前报法是僧之体,此明据也。次约阴摄。彼宗明法并归五阴,体虽实法,和聚成用,故入行阴摄之,不妨体非造作。

有人约律准论,取成实意,揽指成拳,揽阴成人。人假为体,实法无用。四人假用为僧之体,而用无别体,还以四人阴本为体。如身口业无别有体,还以色声为体。

次师中,初科。初正定体。约律准论者,由彼成实正宗四分,宜取彼论出今律体,则显前解未善宗途。揽指成拳者,指喻五阴,拳喻人假。人无别体,阴聚为人,望阴是实,故人名假。假通余趣,简之以人。实法自体,无记非用;法聚为人,人方有用。其犹五指成拳,拳能挥举;五行成器,器可施为。问:假之与用,为同为异?答:实法成人为假,人能造作名用。问:假用既别,何者是体?答:文云四人假用为僧之体,岂不明乎?上云人假为体,且偏举耳。而下,次显一异。假用是能依,故无别体;实法为所依,故还以阴为体。如下,引例。假用如身口业,阴本如色声。若尔,则与前师何异?答:前指实法即为僧体,今明阴本自推假体。故知僧以假为体,假以阴为本,异可知也。

今存后引,是所当宗,然律本文不就义理明体,故不广引。

次科,初示取意;然下,显略意。律中约数,不明假实,故云不就义理也。

有人但依律本,约数明体。谓一人众多,至于四人,并取三根清净,无非法相,便成僧体。如对一人持说告白,若非足数,虽举不成。故僧祇云:僧无破戒,不清净也。又十诵云:清净同见,是名为僧。

第三师所立。对前二家,总有三失:一、远取诸论,不依本教;二、但云四人,不约三位;三、但取假实,不论净秽。有斯通滥,故须别立。初科为二。初明依律约数,数有三位,少多不同。并下,次明取根简境,立理举事。引证可知。

若随事别,僧分多相;依相辩体,则五人、十人等。今取刊定法务者为体,如上三列。如心念口言,即以自唱者为体;若据对首告情,则以前证者为体。或能、所俱体,谓说戒等法;若据众法羯磨,能、所不定;若前有所被,便除所为之人;说、恣之法,同界成僧,便无所为。

次科又二。初总示。随事多相者,准下一至二十,则有七种。随事虽尔,通取证法,只有三位,故云今取等。刊犹详也。如心念下,别显。法所被事,不出有二:一者、别人事,由有所为,故取能证为体;二者、众同事,既无所为,则能所俱体。心念一人,则无可简。对首众法,并须两分,在文可见。

有人但取四人为体,以三人已下,不名为僧。故文云:大众者,四人若过。杂心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故。由大圣鉴物,知三人已下,辨法未尽;四人已上,作法成济,使标胜德,故独名僧。

第四师亦同约数,但出僧体,须局四人,不合滥别,名义乖故。初科,初立理;故下,引证,文云即是本律。由下,推所以。

今若互约众、别两法,互有通塞,俱非尽辨,应不名僧。然则不尔,当分通辨,号弘法者,何得不名秉法之僧?古人迷名,谓僧异数,今翻为众,止是数收。四人已上,其量不穷,故约众名,总摄僧体。核论附法,弘在三缘,故僧次一人,功用极大,通界尽集,心念众法,辨与百千敷教齐等。约此齐量,假用为体。

次科。初蹑破。众别两法,当分自通,相望互塞。别人不得行僧事,大众不许作对念。若约互望,则俱非尽辨,皆不名僧,何独别人?若从当分,则各自能辨,齐得名僧,何独四人?古人下,正名。初出古见。彼谓僧名标显胜德,非是从数,即迷名也。今下,示今释。既翻为众,众即是数,数通多少,是以三缘皆彰僧号(旧以人、法、事为三缘者,非)。下举僧次、请人、众法、心念,例显别人名体不别。钞云:别请五百罗汉,不如僧次一人得福无量。如饮大海,则饮众流,故云功用大也。下云心念、说、恣,筹华、香水,鸣钟集僧,一同大众,故云与百千等也。引彼例此,名义不殊,故云齐量。虽是别人辨法功大,约此假用,即为僧体。

有人云:上虽约义从用,就相随务,皆云辨体。然僧宝之本,要假法成,乖法则百千非用,具法则虽一能辨。何以明耶?经云:修六和敬,令僧不断。

第五师,初科又二。初牒前四家。但就人相,不明和法,虽无指斥,意彰未善。然下,正叙所立。假法成者,法即六和。下引经示,文出华严。

故正戒见为法慧之宗,由戒法为众德之基,同受故须同行,有缺缘成,不名僧也。虽复同戒,心同见慧,为入道之本,有异见者,同界别法,两各得成,故见异法同,不名僧也。虽同戒见,净行须同,邪命利乖,财法不共,又非僧也。

次科三体中分二。初明戒见。初二句双标。戒是法宗,能生众德;见是慧宗,能入圣道。宗即本也。由下,各释。初释正戒。受随两同,乃入僧位。受中缺缘,谓本受不得;随中缺缘,谓受已毁破。虽复下,次释正见。异见有二:一、邪见异,如调达部党;二、执见异,如俱睒弥斗诤。虽同正戒,由见不同,同界别法,佛并判成。虽同下,二、明同利。净行即是正命,乞食僧次,别请僧常,并不别众。反此利乖,戒见亦异,故云财法不共。

上三据于僧体,至于时务成济,要以三业为相。故曰:应来集者,谓身和也;应与欲者,谓心和也;应诃不诃,谓口和也。

次三和中,初句蹑前。言僧体者,谓体和也。必具三体,乃名僧宝。下分三业,即相和也。必须三相,方能辨事。

既备三体,能顺三和,随务成决,是非俱辨,故云僧也。据此德用,以辨僧体。

三中。初总示。三体别人恒具,故言备也。三和临事方彰,故云顺也。是非俱辨,是谓如法事,非即律中科索、媒、嫁等。事虽乖法,僧和亦成,故云俱辨。据下,结断。三体内德,三和外用,故云德用。

二、明立相所由。

第二、立相所由,即明总别多少之意。

有人言:凡人法本兴,元为前境,境殊三位,位分三法,随法立人,故分三相。如上一人至于僧也,莫不由事有优劣,故使人殊少多。以法对人,人分三位;将人约法,法亦三乘。异法分人,自有区别,故须随事便立三相也。

总示中。初引他义。事、法、人三相因而立,则人随法立也。境即是事。小、中、大事为三位,念对众法为三法。莫下,次示今解。初立义。以下,点前非。谓若约三法,则人、法相因;若离八品,则人、法两别。数则不齐,故云异法分人,自有区别,则知人位不随法立。故下,结成理归,随事立也。

就后位中,分为四别:一者,四人,乃至第四、二十人僧。

次科标示中,言后位者,即单就僧位,自分四别。

有人言:前二法尔也。说戒相绾,能所须四;自恣治罪,举证须五。后二逐情也。中国僧多,善心浮杂,故制十人;二篇悔治,倍缘方济,故加二十。

次正显中,初师二意。初解为二。初释前二。理数合然,故云法尔。说戒虽分能说所听,彼此同须,故云相绾。乌板反之,谓相绾系也。自恣举罪,须一五德,事必五人。次释后二。言逐情,谓恐人情慢易,故两倍增之也。

受有中、边之殊,故五人、十人;随有专精第二,故四人、二十人也。戒律摄用,勿过受、随,故又因之而立四也。

次解:边方僧少开五人,中国僧多制十人。专精即奉持清净,堪应说戒。第二谓犯残忏已,戒体复生,望初本受,名第二白法。兼通此义,故云又因立也。

有人言:僧虽有四,体相分二:初一为体非四,不名为僧;后随事分,故有三别。

后师正明中,初科四人为体者,体即是本,后三随事,体在其中。

自恣边受,体须四人,但自陈己罪,即须举处。若非德用,滥坌僧伦,故差一人为僧事境,和白面告,无言表净也。方隅僧少,前受心殷,四实济缘,事须别问。若不差遣,无由辄往问净,反白前缘,方辨事兼受随,通用五也。中国僧多,前受生慢,故倍前五为十人僧。二篇邻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为二十人僧。三僧乃异,莫非约事浓薄,半倍增人,方成前境,犹受日法。三品倍增,类知可解。

次科,初别示三位,又三。初明五人。文叙自恣、边受二法,双标、别释、合结,如文。别问,即教授师屏处问难。反白,即召入。中下,次明十人。二下,后明二十人。三、僧下,总结。边恣为薄,中受次浓,倍五为十,悔残最浓,倍十为二十。成谓成辨,境即机事。下举受日,亦因前事。三品倍增,足堪比显。

问:受随同五,边受减半,据受比残,边方出罪,开十人不?答:非类也。边隅僧少,俗缘拘碍,若不开听,永沉生死,开有益也。忏残不尔,初既誓持,终便顺犯,本无惭愧,垢心厚重。若开十僧,增长诸恶,谓忏易成,则乖机候。故文中不言十人者,除中国出罪也。余如大疏。

问答。初叙问。上二句蹑上边恣,下三句举残比难。僧少既同,义应例减。答中,初句略示。受是生善,忏是灭恶,故云非类。边下,委释。初释受开,后明残闭。机候,谓以璇机候于节令,一无差失,喻佛开制轨度不差。下引律证,具云:四人除受戒、自恣、出罪,五人除中国受戒、出罪,十人除出罪二十人,一切得作五人。既除中国受戒,则显边方开五十人;但除出罪,不言中国,则显边方不开十人明矣。下指大疏,未见其文。

三、明摄用分齐,又分为二:初人,次法。

就能秉人中,又二:初当僧局论,次僧尼互作。

就初分三:初三位定,次三用通,后就通局科简。

初中事局:一、人作者,如朝夕诸念也;二、局对首作,如诸白告等;三、事专在僧,如诸结解等。各定随人,不相通也。

第三,摄用初人中,当僧局论,有三:初科,且据但念但对;专僧之法,局对三人,故云位定。

二、明用通者,或众法通下,或对首通下,皆谓约界分齐,有则众集,无则通之,对首亦尔。

二中,此收众对。二、念众法对首,谓说、恣众法通下二人,持、说对首通下一人,对首亦约无人乃通,故云亦尔。

三、料简中。

问:如说、恣等,众法通下,人位分三,据缘应异,何者是耶?答:有多异:一、人有少多;二、对法三别;三、约界通局,谓僧局、别、通也;四、欲、无欲异,僧秉不开,唯在结界,别人俱闭故;五、别相异,僧中具三别,若对众多人,则无不与欲别,若对一人,但有应来、不来别。所以可知。

三中,问意。欲简前通,使无滥故;通下对念,更兼本位,故云分三。答中,五异。初二可解。三中,僧局作法,别通两界。四中,说欲僧唯不开,结界则显余法通开。五中,僧具可知。众多人中,对首无欲,故但有二;心念无诃,故唯有一。将别对人以明有无,故两云若对(旧记作二种对首者,非)。

二、对互作中。

僧得被尼事,但有三受戒,半月出罪也。约法分齐,则一、白问难,三、番白,四、自余不行。其教授、自恣,非无互差互往,然是各行众法。至彼此部,无面对作,不同前三两部通秉,故文云二十众受也。五分云四十人出罪,减一不成等。然上局僧唱,故约一相为言耳。律云:僧不得为尼作羯磨,令受诵已,当部作之。

僧尼中。初僧被尼,为三。初正明尼。从僧受戒,对问一白,正受白四。又依僧悔残,不行覆藏,但有半月摩那埵,并正出罪,两番白四,共四法耳。其下,简异。说戒、教授、自恣、请悔,尼众差尼来请,僧众差僧往教,并用白二。恐谓同前,故须简别。下引二文,证前同秉。五分但明出罪,若论半月,即须八人。然下,重示。谓上四法,制须僧秉。据此一相,言得对尼,非谓余法得同尼秉。文证可知。当部即本众。

十诵云:如受戒等三,僧对尼作;不礼、不语、不敬,此三尼遥为僧作。又约四分:舍教授法,僧为尼作;不礼羯磨,尼为僧作。

次互作中。十诵僧对尼三,同上所列。尼为僧中,由僧乖行,尼不礼等,则违八敬;作法遥被,不礼无过。四分中,尼众非法,僧不往教,作法遥舍。十诵无此。又此律但有不礼,则无余二。

次就法论,法位有三,如上已辨,各摄分齐,可以情求。

次法中,总示如上三位九品。

然对首中,自分三别:忏中品兰,唯约二、三;若对一人,不名小众,则非教也。

别简对首中悔兰小众,是今义立。

就众法中,律显僧相,四人除三法,五人除二法,十人除一法,二十人僧通作诸法。

众法通标中,四人除三:一、受戒(通收中边),二、自恣(正取和白),三、出罪(出僧残罪。昔以自恣、边受、忏舍为三,谬矣)。五人除二:一、中国受戒,二、出罪。十人除一,即出罪也。

问:四僧秉法,通塞何相?

次广问答,明通塞中,初问四僧,即四位僧。

解云:但据四人,尚通秉法,何况余三?又人解云:四人作务,通秉众法,以体成僧故也。如说戒、灭诤、形法二同、触恼诸制,谓单白也;差人、被缘、受日、处分,谓秉日二也;七法、治人、谏证等法,谓秉白四也。故法虽多,以二摄尽。谓说戒、羯磨,四人通持,意可见也。

答中,二解意同,但初师粗略,故复引后解。文中但叙四人,余三可见。略举三法,复据二摄,证上四人通秉一切。

问:初僧既通,何以文中除三法耶?

第三难中,文既简除,通持安在?

答:此除前事,不除法也。以自恣、受、忏,境缘须具,故倍三人,除三单白、二白四法,非谓余事不通四人。故文云:一切羯磨,皆作五人。通论通秉三法,约事就用,但据自恣一白,边受二白,是五人僧用。若作余法,收在初四十人僧者,但一白四;二十人僧,但一出罪;自余三法,皆四人僧摄之。

答中分二。初释四人除法所以。初二句略示。法自通秉,事有不行,故但除事耳。以下,委释。自恣、受戒,忏即出罪。倍三人者,五十、二十,除三单白:自恣、和僧,一白;受戒、召入、对问,二白(此通中、边)。二白四者,正受一白四,出罪一白四。若自恣差五德,受戒差教师,出罪中覆藏六夜,并四人法,不在所除。次科自见。旧记解此,差谬叵言,学者相承,至今传诵,恐乱正解,不复别破也。下指文云即除法后,续有此语,故知除此通余一切。五人下,二、简三位所秉分齐,如文。次列止有五法,自余一百二十九法,皆归初位。

问:自恣之时,具有白二及中、边二受,前皆三白,今上所列悉减,何耶?

答:自恣差人,四僧所摄,五德所为,不入僧数,正论僧用白和方是,若论二受差人出众,四人僧收,白召对和,二白在众方,五人僧摄,及至受具,四人亦辨,以羯磨者入僧数故。

五、六问答,如前已示。答文两段:初明自恣;后论二受,云四人亦辨,且据边受为言,若约中受,正须十人。

问:戒师白和,既在众中,应四人僧,不应此白入五人摄?

七问中,教授差白,既是四人,戒师和白,在众问僧,事同差白,何得五人?

答:诚如来难。和白问:僧身非预忍,计不入数,但秉僧法,非别所持,请说俱在众中,相从五人所摄也?

答中。初领来难。既为所量,故不预忍。但下,通前意。非别持者,自身秉法,外须僧故。请即戒师请问,说谓四僧说默。且取请说在众,相从为五,据实四人,故受戒篇中,唯取白召是五人僧用。

问:上列初僧,但除三事,如受日、受衣事,皆须五人,何为不列?

次明除法,初问,夏中受日,夏竟德衣,事似五人,故须问决。

答云:受日别人,即是所为,不入僧摄;受衣为众,应入五人,自不得利,故非五摄。不同自恣,彼此齐益。

答:文两段,初明受日所为非数,后明德衣五德无利还同所为。

有人解云:所言僧者,始终重作。秉法人者,可入僧收,以互作故。有于僧用,差人持衣,唯是所为,故非五收。如边受中,初白差时,威仪所为;白召入众,又是能持;戒师白和,便是所为;后与白四,又是能持。故取斯义,立五人也。

古解初科为三:初示所立;差下,次简受衣无互作义;如下,三、举边受互作之相。自恣亦尔。五德受差,即是所为;对众和白,又是能持。

问:如忏主初作单白,后作白二,应非四人僧?

问答中,初问忏舍堕法,忏主受忏,须白问僧,及后还财,复作白二,亦同互作,合归五人。今此律中,初僧不简即四人,故收难云应非四人。

答:忏主白和,身外三人,不名僧故。虽后还财,未必同席,不类前受,相接成法。又戒师和时,威仪入众,身外成僧,义相全别也。

答中二。初约还财不定答。忏舍五人,一是所为。忏主身外,三人非僧,所以忏主入四人摄,但是四人法耳。律中还财,诸长隔日,余虽即座,然亦无在,故云未必也。又下,次约受忏不同释。忏主白时,外无人足,故自入数,与受全别。

问:法是僧秉,方名羯磨。今秉法者不入僧中,法非僧法?

三问中,蹑上戒师身外成僧,以明教意。

答:前事委僧,僧法和问,义须进不?人虽非应,法为僧成,故所被事,皆名僧法,如学悔秉法也。

答中,律中说恣,无能秉法,故开学悔,自不预数,足为明准。

如僧祗中,五人僧者,自恣边受诸尼萨耆,此是正量,岂有忏主入四僧收?岂可自忍也?不同说戒、结界,成四即行,自他同遵,莫非僧法故也。故十诵中,无有自忍作羯磨故。

今判中。初引据。僧祇忏舍五人僧法,则知前解局据本宗。钞云:今以本宗不了,用僧祇为定,事同戒师,相从五人。准有四法,是五人用。岂下,斥非。不下,简异。故下,引证。

问:结界唱相,事中须之,应五人僧,何不列者?

问:不列结界中,上文已简,今此复问,发后所引。

有人云:律且举之,非谓余者不列不得。以受有中、边之异,故简数约之;随有专精第二,故又分耳。结界、德衣,并为僧务,皆在五摄;但非所为,并入四僧。故僧祇云:四众羯磨者,谓布萨事,一切拜人,四人得作。

初解中。初明文略。受有中边,随分持犯,如前已示。结下,次约义判。既为僧务,须在五收;余非为僧,则在四摄。下引僧祇,证非所为。拜人,即差法也。

又人解云:结界唱相,不入五人,以但牒相结之,不取人名入羯磨故。然行事之时,相涉僧别,依五百问,听用五人。核其本据,正四人摄。如广说戒,四人开白,必地自然,义须结界。初虽唱白,后入僧收,不同受日、受法,牒名入教,与上不同。

次解。初立义。然下,释疑。以五百问须五人故,唱相起立,余三自坐。据四是僧,约坐如别,外相相涉,其实僧耳。今若行事息疑,即须依论;若考僧用,定非五人(旧云大师不取论文者,非)。如下,义证。四人广说,必在法地,可验结界止用四人。不下,简别。相反可知。

问:上列四僧,收尽人不?

第三,摄尽否,问中,四僧即总四位。

答:但举三人,并通三法;就后四人,皆收僧尽;五人、十人,别为前事,义非僧收;纵列八人,律无正述。故大众者,但明四人,若过四也。

正答中。初正示。三人,一、多四也;三法,念对众也;就后四者,三中末位也。纵下,指妄,义见次科。故下,质非,文出本律,彼谓八人名大众故。

昔以忏逆重兰,义张八人;夷边方便,义立四人。此出师心,未成正量。十诵所显,但界内僧,焉有八人方名大众?五分无量比丘僧者,即是四僧之余,故律云况复过二十也。

破古中。初引古。十诵兰分三忏,彼于上品自分二别。夷边即初篇近方便,可用四人;逆兰事重,复倍四人。皆无所据,并云义立。此下,斥非。十诵上品兰界内大众忏,即四人耳。五分即显大众无别数故。四分亦证数止四人,五十、二十已是过数,故云况复过也。

三、明人法相对。

第三,人法相对。唯论四位僧人,三品众法,别人别法,此门不明。

问:能秉法僧有于四别,僧所秉法何但三耶?

初问可解。

答:非是初僧不秉三法。但四人僧者,本是僧体,余之三僧,随事淳薄,故随分耳。僧体加一,得遂僧事,号五人僧;事情须发,倍五加十,号十人僧;心轻罪重,倍十加人,号二十人僧。对法亦尔。说戒等被,情事不难,初则问和,连辞即决,故制单白。诸差诸结,非常行务,和忍稍难,白加羯磨,倍增一法,故名白二。治谏等事,成辨最难,倍加二法,故名白四。对人三反,约法亦三。是则人法相因,皆由三事也。

答中,初二句通示;但下,别释,又二:初叙四僧;对下,次明三法,略举一二以彰难易;对人下,总结。

问:法中约事无体,直陈单白、白二、白四三法半倍;若准僧中,亦应五人为体,就五加十,自决恒务,更何须四以为僧本?

三、问中,人分体、相,法直倍三,于义不齐,故以法例人,应除初体。

解云:四人成体,加一为事,故后三僧不名本也。法则不尔,当白自体,随体附事,有上中下,故倍增法,无非本体。犹如边受白召和入,自是为事,四人秉法,还依本体。但事须问,非差不成,故僧外加一。白则不尔,法自是体,何须重加?

四、答中。初明三人具体。且举五人,故言加一,十人加六,二十人加十六。后之三位,体蕴其中。法下,次明三法即体。言当白者,通目三法。上约义释,下举事显。且举边受,余法准知。

问:就后四僧,减则不成,过便得;就羯磨、教法,过、减俱非者何?

明过减中,初问。律列四僧,后云况复过是,白及羯磨并云增减非法,欲申教旨,问以通之。

答:僧取详集,无乖表和;若制数定,乖别过起,不名僧义。是以过成减别,非用法取济时,通名和白。既非情恼,不虑乖别,但顺轨模,便成正法,故云如白法作白等。

答中,初解。人别生恼,过则通收,法无此义,理须楷定。下指文云,即见本注。

又解:被事圣教,咸准佛言,若有过减,便由凡语,淳薄斯异,缺不成务也。然则制僧数定,既是圣教,越度在凡,应非辨法。然情在通和,非集不显,随集无乖,方成法事。故文云况复过数等,又云更无方便得别众也。

次解。初明法须准教。然下,次明人取通和。据数似违文,约事正合教。下引两文,颇彰圣制。私释:法取楷定,不容改作;人须和合,义必通收。律文对事,局分四位,并据极限;至于临事,唯多弥胜。

若准十诵僧祇,人法相类,重加成就,减少不得,文广如彼。

他部中,彼宗合作单白,加为白二;合作白二,而加白四;加则愈胜,减则非法,钞云御法例通于无准是也。

四、广显是非,如后文中不足数说。

四、广显是非。是谓应数,非则不足。此门辨人,故须略举。下文既广,不复两繁。

上来虽四,总明僧义,次解第四法依处起。

第四、设法所中,初科可解。

三种教法,托二界起,谓作法、自然也。

次通标中,三种法者,总、僧、别也。

作法界三:初是大界,中曰戒场,末曰小界。法虽通三,元为众法,对首心念,缘随开作。

别释中,法界通三法,众法是本制。

自然界、四聚、兰水道,开结界法,不及说欲也。自余对首、心念二法,是所行处;说、恣、受随五人已去,非所用也。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

自然正明中,初示通塞。四种自然,一切众法并塞,唯开结界;一切别法皆通,不许传欲。

问:前言受欲入对首法,今何不通自然界作?答:法有通塞,故曰楷模。结界白二,局在自然;说欲对首,专唯作法。以初从两对,且就因名,终成僧事,自然不合。

问答中,初问。指前言者,即前摄法。但对首中举白告、受净等,欲法在中。答中,初通明法义。结下,别示两局。由本自然,故须结界;为成僧法,故开说欲。初从两对,谓付欲时;终成僧法,即对众说。

若尔,对首舍堕,界中有人,何意不合?答:非界不合,本是众法,下通别人,故名众法对首。必界有人,随人改法,故若有人,成别众也。

次问:对首舍堕,非为成僧,自然界中亦有不得者?答中,此缘别众,非界不通。余众法对念,类此可知。

自余相体,广如下述。

指广中,即下具缘,第四中,委明诸界体相。

上以法、事、人、界为缘成之机,今又对上四缘相摄通塞。

第二,相摄,即卷初分章云然后对法相摄分齐是也。初科。缘成机者,机即是要。对四缘辨通塞者,有二:先以八法为头;一一法下,历人、事、界以辨通塞;后就四缘各辨通塞。

就义又二:初条贯其相,后引法通塞。

次解释中,条贯四相,未论相摄。

言条法中,略分为三,谓心念、对首、羯磨,广为九位。心念分三:一、但心念法,二、对首心念,三、众法心念。对首分三:一、但对首法,二、众法对首,三、小众对首。或合为一,如上列也。羯磨分三:一、单白,二、白二,三、白四。广略如此。

初条法中,对首义开,小众文在,但对故开合,不定三位、九品,故云广略。

言条事者,则有三种: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也。如前所引。

条事易知

言条僧者,略说为三:独住约界,为一人也;二、三同住,为众多也;数及满四,乃名僧也。莫不弘秉,通号僧焉。就相广分,随数为七:一者,一人,即所对境,或当身成用;二者,二人;三者,三人;四者,四人;五者,五人僧;六者,十人僧;七者,二十人僧。二十实非,四人实是,随用成务,僧体在中,通名为僧。二、三亦尔。随机即辨,对法亦异,故因广之,人分七等。

条僧中,初文略说。莫下,结名。就下,广分。一、人中,所对境者,约但对为言,当身成用,即本心念。二人、三人,并通两释:二十实非,通上五十,随事加故;四人实是,是本体故。二、三亦尔者,亦上二义:一、是随用,二、通号僧。

言条界者,略分为二。自然虽四,莫非无法,条理则通,故合为一。作法虽多,略分为三,谓大界、戒场、小界也。随文列相,则有七界:大界分三,谓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别;小界分三,谓受戒、说戒、自恣也。广列两三,兼于戒场,故有七矣。

条界中,略则为二:自然、作法。初自然中,条理通者,体无异故。次作法中,略则为三,广开为七,大小各三,戒场独一。兼前自然,则有八种;若合大小,实唯有四;若开自然,则有十一。

次明塞通相摄。此门之兴,元以教法所被,必以成济为先。成济在缘,缘阙不辨时务。敢用九品羯磨,更互括捡。相有显成,相无显坏。互缺缘乖,则通成坏。故须昭练兢励,方可行事也。

次通塞中,初科。初句牒章。此下,叙意。初叙羯磨教本,成否在缘。敢下,次标此门,布致所以。举法括缘,历缘捡法,故云更互。相有无者,相字平呼,犹言俱也。互缺通成坏者,有者自成,无者自坏,或可望法亦有成者。如下具缘中,昭练诫昧教,兢励诫轻率。下列九法,并略提一二,示其大纲。诸余例作,讲读至此,宜用集法文注对之,则昭然可见。

先以但心念法略列,乃三摘取六念一法条之,余者例显。

但心念标中,四仪语默,念法非一,故云略列。

如将心念法,对事以论,通于三也:日月、衣钵,非情也;夏数、受缘,二合也;念身、康羸,唯情也。

初对事中,一、四两念为非情,二、三两念为二合;第六为情,不列别众,应收二合。受缘中,此就一法以论三事。观下诸文,或一事但一,或三或二,不必一定,随文自见。

对人以论,唯是独秉,可名心念;有缘舍请,乃是对首。

次人中,四分舍请是对首,僧祇无人开作念,有谓但念,故特点之,应是外部,故对念不列。

对界以论,通诸界作,开无别众。

对界可知。

二、对首心念有七,且取安居一法诸例条之。

对事通三:托处离二难,为情也;处所,非情也;或身托前界净药及患等,为二合也;衣钵持说,为非情也。

对念事中,安居具三,衣、钵但一,二难即命、梵,身患是情,净药非情,故为二合。

对人则唯独秉,若界有人而作心念,即是别众召来加法,是名本制。

对人中,界内有人,非所开故。

对界通自然及三大界,戒场不许住三小,非久固则不通安居,余法应开也。

对界中,戒场小界,唯除安居、受日二法。

三、众法心念,约文有四,且就说戒。

约事非情,心净应法,则为二合也。若就分衣,唯是非情,自量得不,又二合也。今约所辨,或法或衣,唯是非情,心净应缘,此据通也。若论自恣,例同于此。准此为言,唯局一也。

众法心念事中,初、引古解并通;二、合今下,示今判。独在非情,心净应缘,岂唯此法?故云通也。

对人独秉,通界可行;有则别众,随集改法。

对人同上

约界则自然大界,三小不通,戒场时有,未必恒用。

约界中,三小即解,故塞戒场,稀故微通。

四、但对首中,约文二十八法,如衣、药、受、净等。

对事通三:衣钵、持说,为非情也;忏下四篇,自露六聚,为情也;药法、白事,即二合也。

但对事中总配诸法,故云通三,不妨一法各对一耳。药法兼人患,白告通前事,故是二合。

对人唯独一境,不得向二,通诸对首,例亦尔也。若兼二、三,则名小众,须问边和;又滥余众法,故不开也。纵忏三十,亦止一人,单白告和为对,前忏为证,以罪通三悔故也。

对人中,初示本位。若下,简小众。滥余众法者,谓同众法对首。纵下,示舍堕。前忏即忏主,罪通三悔,前文已明。

若尔,何以文中加忏白者?答:因舍在僧,便明堕悔,事非独檀,义须问和。罪非僧除,还同九十,是以文云此舍堕衣,不得别众,不言罪也。余如后白。

释疑问中,上科略示,未显白意,故复徴之。答中,初示忏白;罪下,明正悔;是下,引证僧法,显是为衣;下指如后,即单白中。

对处通诸界,皆无别众过。

对处皆通,须简欲法,自然中塞。

五众法对首中,约文五法,舍、忏、说、恣等也。

对事有二:舍堕,二合,说、恣、非情也。

众法对首事中,犯舍兼物,故是二合。

对人,始从一人,或至三、四。说戒一法,至四成僧。单白广说,如文所列。不同自恣,犹名三语,以无五德,不可差故。舍堕至四,法通僧别。舍财还衣,僧中作法,正悔本罪,须问边三。单白自和,如前久废。三人已下,通行五缘,约相加减,随机不定。

人中,初示人位。说下,次简通局。初明四人。唯自恣法,别人所行。舍堕一种,犹兼僧别说戒等三。若至四人,还本僧位。然舍堕中,舍财还财,忏主预数,正悔受忏,身外非僧,不行白法,故但问边。如前废者,上引僧祇斥古是也。三下,次明二、三人。对上四人,唯局二法,故云通行五缘。缘即法也。然舍堕则问边有无说、恣等,词句加改,故云约相等也。

问:四人受舍,自他合五,一是所为,余者能持,单白自量,不入僧摄,前境满四,岂非僧耶?答:舍罪之者,所为未除,纵及还衣,终非僧摄。

问答中,恐将所为足前僧数,故问决之,答文可见。

对界通七,不开小受,以一席作法,曾无再用;说、恣两界,因举便舍;临机具者,则是四、五二僧之法。

对界中八种,除一小界,故通七耳。因举便舍,即忏舍堕;说戒小界,行四僧法;自恣小界,行五僧法。若据一是所为,止是三、四人法,今此且通能、所为言。

六、小众对首,义约忏兰,轻者对首一人,重者界中大众,中品待缘,须小众也。

六、小众中,局悔中兰,律合但对,故云义约;通列三忏,文出十诵。

事是情过,人局二、三,以须问故,减则不成,不名小众;界亦可通,如上五也。

列示中,事、人可知,界指上五,同前通七。

七、众法单白中,文列三十九法。

事通三境,如余语触恼,形法二同,为情事也;说恣诸增,结集诸白,非情事也;灭诤和白,德衣对受,为二合也。略题如此,不可委示。

单白事中,说戒、自恣,各有二增,故云诸增。

对人,四人、五人为本。以三人已下,无德可彰,但受对首之号,如说、恣两分可知。十人、二十人,则非分也。

人中,四人通一切,五人简四法,说、恣两分即是众别,十及二十各据白四,故单白非分。

对界唯作法,四种自然,俱非分也。就七法界,互有通塞,至时广引。且如三品小界差问,三白唯在受中,既止一时,不通余者,余二小界义亦同之,非无举罪即有白忏。大界通行,戒场则局。行钵、德衣、形法等白,不可为有,必具难缘,说、恣二白亦通场上。

对界中。初通示二界。就下,别简作法。嘱令广引,须考诸白。此中略简大途,可见。初简二小。受局三白,说、恣二小,各唯一白。舍堕、重兰,随举可忏,故通忏白。次简大界,一切通行。三、简戒场。行钵等白,事须大界,场上不行。自余通作,如后结界中。

八、明白;二、约文,列五十七法。

对事通三:差使为情,诸结非情,离衣房守,则二合也。

白二事中,诸结即结界,房即造房、治房,守即守藏德衣,余更自寻。

就人唯四,不通五人,十及二十也。

人中,一切白二,皆四人秉,不通三位,对前可知。

问:上言自恣须五人僧,今何违者?答:自不明耳。四僧差人,前境不足,人乃是缘,未成正法,后秉白和,对僧而作,方五人也。余差白二,并以例知。顷世滥行,多以所为通入四摄,故重显之,犹恐临时相从迷也。前言不通五者,非谓百千不举白二,但制五人,单为别事;白二所寄,但在四人,余非制立。

问答中,初问易解,恐迷故问。答中为四:初答通,前境不足是所为故;余下,指例;顷下,斥滥;前下,遮疑。

若尔,还衣、付衣并言展转,岂非须五?答:犹是四人,以所牒者不预僧例,上已明讫,何事犹疑?

次难中,舍长本制隔日还财,有缘即座开付知友,展转还之;又分亡物,先付五德,令分与僧。据此二法,受付之人皆非所为,应是五人。答文可会。指上明者,见众法对首中。

对界而言,亦通诸界。七个白二,通自然界,以初结故,不许重加,则作法界塞也。余并法界。三、小界中,当界自局,非无差人受恣之事。余是闲务,不必小界,故彼文云作已即解。戒场通局,又可情求,如摄衣、受日、下钵、房舍白二,不通余者,类有可知。

界中,初总示,七下,别释。初明自然。三小三大,戒场为七,说戒堂法亦在自然。余下,次明作法。说、恣小界既通忏白,理有还衣。戒场局中,且略举之。净地、德衣,余诸解法并不通作,细寻文注,通塞显然。大界不行三小诸解,余则并通。

九白四羯磨文,列三十八法。

对事唯情,诸受谏证举治等法,依人加被,莫非生善灭恶为宗,余二无义可明也。

白四事中,诸受是生善,谏、治等并灭恶,唯局情事,不通余二。

就人以言,三人非分,唯四人僧;五人不通,唯一单白;十人、二十,皆一白四。故知余法,初僧收之。

人中五人唯一白者,此望不通白二、白四,且就一位为言耳。

对界为言,不通自然。作法界中,就三小明,唯一受戒,是白四也。说、恣小界,则又不通,不无因举,便即治出,事由后生,不在现作。

界中作法,大界、戒场一切通行,所以文中但简三小:治谓治罚,出即出罪,正为说、恣因举而生,故非现作;现犹正也,不同受戒是正作故。

上以羯磨条余三缘,粗相已显;今就四缘当局,各明通局所以。

第二,各明中,初科。前文随法历缘通塞,未见四缘各具之义,故云粗相。

就初法中,心念羯磨有十四法,但心念有三,自局而作,设入对首,并不成就,余例可知。七法通于对首,四法通于僧别,名义在文消也。

次科法中,初明心念。文列法数,并见文注。当局心念,对首不成,况入小众及以四僧,并是非法,故云余例可知。亦可探点,但对越数同非。

就对首羯磨三十三法,七种通心念,五种通僧别,余则必对人,忏兰局小众,略分如此。至如通僧别者,非谓上通僧也,以本是僧法,开通于别人也。言通心念者,本是对首法,以界无证对,故开及心念也。

对首中,初分通局:七、通心念,自属初位;五、通僧别众法,对首也;余必对人,即诸但对也。至下,次释两通。言通僧者,中法行大事也;通心念者,中事开下法也。前云中犹通者,即其义焉。

就众法羯磨,一百三十四法中,一法被一事,各互不相通,如差人问难,不与白召同。多法成一事,则有相通义,如受戒一也,三白一白四,方得成无作也。统就众缘,结界、畜众必须相有。白二中,七结界法不得重加,唯局自然,不通作法。余白二及单白、白四,反上可知。

众法中,初示总数;一下,显通塞。初通论三法。今明事者,须分二途:一、就通简别,如一受戒,四法各被;二、摄别归总,如受四缘,通成一受。今文约此以分通塞,据本各被,约义明通。统就众缘者,如欲行受地或自然,须先结界;和尚度人,须乞畜众,皆可揽归受戒,以彰多法成一之义。自恣、舍堕、罚钵、亡衣,并有斯义,临文自举。白二下,别简白二。七、结不重是塞,余并法、地为通,故云反上。

就事分三,然随法已显,故不重举。

次明事中,即情、非情,二、合三也;指如随法,即上条缘中。

就人而论,一人心念,自秉口言,是当分也。设通上二,是傍非正,必界有人,岂得独作众多对首?为前证境,必是通情,告事相领,方能成遂。虽通众法,亦是开位,四人成僧,胜用非一。约事乃三,宗归初位,过则弥胜,若减非法。

三、明人中,初明一人虽通三法,旁正须分;众下,次明众多同上两别;四下,三、明大众一体三用,用还依体,故归初位。

就界而论,自然是弱,不通僧务。若不开结,僧法无因,唯听白二作法,七界互不相通,文不许重及相接也。然三大三小,名多义一,戒场自分,故须围绕,虽相乃重,两间空也。

四、就界中,初明自然。既开结界,则通作法。作下,次明法界。初总示;然下,别简。初简大小开合,次简场界两殊。界中别立,故云自分。两间空者,自然隔也。

上约料简羯磨成缘,略分别竟。

后结文中,对下缘成,随文广释,故云约也。已上诸门,广辨缘相,始终文义,不越四科。斯乃立法楷模,作业宗要,寄言学者,宜切讲磨。达之则举事功成,昧之乃徒相劳扰,三宝由之而损益,一身自此以升沉。凡在秉宣,宜乎兢慎。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