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六简众是非
释 简者。简别也。众者。谓出家五众并白衣人也。上云。应法和合。应来者来。然恐来中杂其非众。故第六复明简众是非。
律云。未受具戒者出等。
释 此引第二分说戒揵度。未受具戒者。乃小三众。由沙弥盗听比丘羯磨说戒同僧法事。名曰贼住。于受具时。便成遮难。故当令出。五分律云。若布萨时。遣沙弥着不见不闻处。应看床下以灯火遍照。而云等者。摄白衣人也。缘平沙王信敬三宝。差人守僧伽蓝。于布萨日。恐违王命。不敢远去。佛言。当方便使白衣人出者善。若不尔者。诸比丘出界布萨。不得白衣人前作羯磨说戒。
又云。有四满数。一者有人得满数不应呵。若为作呵责。摈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如是四人者是也。
释 此引第三分呵责揵度。明满呵四料简也。初句总标。向下别释。若僧已为作呵责羯磨者。此因斗诤骂詈。于众中起诤事故。若已为作𢷤出羯磨者。此因依聚落住。行恶行。污他家故。若已为作依止羯磨者。此因痴无所知。多犯众罪。共诸白衣杂住亲附。不顺佛法故。若已为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者。此因以下贱言讥骂信乐檀越故。如是四人虽经羯磨。乃苦切治罚。容有乞解。未破根本。仍共僧住。若与众同集。但得满现前之数而已。不得遮僧羯磨。若遮者则犯所夺事中之一。呵即遮也。故云有人得满不应呵。
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呵。谓若欲受大戒人也。
释 若欲受大戒人。是谓沙弥也。故不得满僧数。应呵者。彼临受戒。正秉白四时。言我不受大戒。此即名遮。令僧羯磨不可作故。此据十诵毗尼序中。佛言。沙弥受具戒时心悔。不用受具。作是言。我不用受具戒。是言遮。故云有人不得满数应呵。
三者不得满数不得呵者。若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足数。
释 此第三中广引律证。先明尼及小三众。若大僧界内和集。为比丘作羯磨者。多是举过治罚等事。其比丘尼并小三众不得作满数人。不得呵遮大僧羯磨。
若言犯边罪等十三难人。
释 十三难者。一犯边罪。二犯比丘尼。三贼心受戒。四破内外道。五黄门。六弑父。七弑母。八弑阿罗汉。九破羯磨转法轮僧。十出佛身血。十一非人。十二畜生。十三二根。若有此等事者。谓之十三难人。傥受戒持。知有无容受戒。设有众不知。受已后若知者。即当灭摈。不与共住。今言犯者。是受后有犯。犯则非僧。故不得满四种僧数。不得众中遮僧羯磨。
若被三举。若灭摈。若应灭摈。若别住。
释 三举者。谓不见举。不忏举。不舍恶见举。若灭摈者。绝其形迹曰灭。弃之界外曰摈。法食无分。永不共住。由犯不可悔罪。法当如是。应灭摈者。谓事露实犯。法应灭摈。尚未集僧秉宣白四。言别住者。谓一界同居。和集作法。别住一边而不现前和会。如是之人。不得满僧数。不得遮羯磨。
若戒场上。若神足在宣隐没。离见闻处。若所为作羯磨人。
释 已上满呵双明。此下唯明不满也。戒场大界标相各别。神足在空。非地所摄。众中隐没显异无形。离闻在见。秉白莫听。离见在闻。自身屏障。若为他人作法现前。僧不满数。欲将彼等为满数者不得。故云若所作羯磨人。
如是等二十八种不足数。
释 此句结上。谓尼及小三众十三难人。三举二摈别住。戒场在空隐没。离见离闻。是二十八等人于四种僧中。皆不得足数故。
又云。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十诵云。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佛言。不相足故。
释 此引第三分覆藏揵度。因六群所制。彼等自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而与他人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及足二十人。与他出罪。
十诵缘起亦尔。谓行覆藏竟。行本日治竟。还有六夜及出罪在。行六夜竟。尚未出罪。不应作足数人。与他覆藏羯磨。乃至出罪。本律中文阙行竟。故引十诵以补之。
十诵又云。睡眠人。乱语人。愦闹人。入定人。哑人。聋人。哑聋人。狂人。乱心人。病坏心人。树上比丘。白衣。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数。
释 睡眠者。心落无记。身徒临座。乱语者。口无禁忌。言多扰众。愦闹者。心乱不静。意缘别境。入定者。摄心反观。问答不觉。哑者。应成白四。言不能证。聋者。难于察听。是非罔谙。哑聋者。言听双阙。无益前人。狂者。失却本心。知觉昏昧。乱心者。语言颠倒。坐起乖仪。病坏心者。四大相违。自无主宰。树上比丘。谓树上作安居者。托处有异。远众非同。白衣者。谓虽已剃发。戒品未沾。此十二种人。中边国土受戒。不得足师僧之数。岂但受戒。即一切羯磨亦不得满数故。
摩得勒伽论云。重病人。边地人。痴钝人。如是等三人不成满众。
释 重病者。心缘痛苦。难候事毕。边地者。国语有殊。言说不解。痴钝者。愚无所知。不诵毗尼。如是三人亦不成受具满众。
僧祇律云。若与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中间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
释 若与欲人者。谓凡满众之人。皆为作法中证明。一人秉白羯磨。余众察其是非。如法则忍可。非法即应遮。故须本人现前。余众与欲则可。若以与欲人。满中边授具师僧者不许。若隔障者。谓其人虽集。复有屏风帘幔等隔障。视听非明。故不得满众。若半覆露者。谓半隐半显。仍同异众。非现前数。故不听满众。中间隔障者。谓人已来集。身无遮隐。中间复有物隔。彼此面障。各不相睹。故不得满众。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者。虽无物隔。覆露仍异。故不成满众。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者。虽无覆障。坐处是一。与众复远。手不相及。故亦不听满众又云。若众僧行作羯磨。坐则非法。乃至住坐卧互作亦尔。第四分云。我往说戒处不坐。为作别众。佛言非法。
释 凡入众为足数僧者。坐起行来。同众不异。异则不和。在众非众。而云卧者。为足四仪。不阙法数。故下引本律。申明僧祇别众之由。事因六群比丘彼于布萨日。作念云。我往说戒处不坐。恐余比丘为我作羯磨。若遮说戒。令众羯磨。不成遮故。佛知呵责。六群云。如是作者非法。
五分云。病人皆羯磨说戒。
释 彼律云。布萨日病人若来。僧中若病者。多不能来。僧应集病人所羯磨说戒。此明别众。病尚无开。况余小缘而违圣制。
佛言。别众义如醉人等。或自语。前人不解。心境不相称等。并名非法。故律中受戒舍戒法内云。若眠醉狂恚不相领解。如前缘者。并不成故。
释 初三句准律出义。下依律释明。受戒揵度云。时诸比丘有与眠人受具。觉已还家。诸比丘言。止莫还家。汝已受戒。答云。我不受戒。有与酒醉人受具。有与狂人受具。有与瞋恚人受具。其酒醒已。得本心已。瞋恚止已亦尔。此谓正受戒时。心境不称。受已还家。非僧所摄。故云。别众义如醉人等。初篇舍戒法云。若于颠狂人前舍戒。乱心人前。痛恼人前。聋哑人前。中国人在边国人前。边国人在中国人前舍戒。此谓正舍戒时。自语前人不解。虽未成舍。舍念已决。体非比丘也。末二句总结。第三不得满数。不得呵者。谓如前广引毗尼详明。所遮等缘并不成。应法满数僧故。
又须知别众不足数等四句差别。临机明练成坏两缘。
释 前文唯简满数之僧。此复兼明别众。故云又复须知别众不足数等四句差别。初句谓有人不得于受戒出罪受忏治罚等。羯磨僧中足数。以被治罚。尚未求解。所犯之罪未曾忏悔。故余羯磨中得足僧数。若离见闻处。乃至申手不相及。非足数僧。犯别众过。此即被呵责等四种人是也。二句谓有人于受戒。乃至一切羯磨中。皆不足数。虽在界内。不犯别众。此即比丘尼等四人及十三重难三举二灭𢷤等人是也。三句谓有人于受戒及一切羯磨中。皆不得足数。若不来不与欲犯别众罪。此即哑聋痴钝乱心重病边地等人是也。为彼不能证明是非故。皆不听足数。由本是比丘。故不来犯别众。四句谓有人于受戒。乃至于一切羯磨中。皆得足数。不来不与欲犯别众。此即清净无过比丘是也。若能如是一一简之如法。是谓羯磨成也。不能如是一一简之非法。是谓羯磨坏也。斯乃四句差别之义。若和集秉白。以便临机明晓。是为善闲。毗尼熟练成坏两缘。
四者有人得满数。亦得呵。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离见闻处。乃至语傍人。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释 此谓如法比丘同一界住。作法来集。不离见闻。乃至傍近羯磨人。令语可闻。是故称名善也。由善而无过。亦得满僧数。亦得遮羯磨。故云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七说欲清净
释 前应法和合是非已简。若有应与欲者。与欲来不知与说轨则为何。故第七复明说欲清净。
律云。诸比丘不来者说欲及清净。于中有三。谓与欲受欲说欲等法。
释 此中总引第二分说戒揵度。先标三法。后别明之。俱摄但对首内与欲法属公私也。
一明与欲法。
释 与者。付授也。欲者。乐欲也。若在一界同居。凡行如法僧事。此则人人乐欲。和合共办。由被缘务所羁。不能躬诣。故将自己乐欲之心。对一知法比丘。具仪说之。乞彼至时。传向僧中。俾知心同不异。以准现前集众。设若有缘不开心集。则机教莫同。将何拔济。故听传心口。应僧前事。方能彼此俱办。缘斯故开。与欲之方便也。
若有佛法僧事病人看病事者。并听与欲。唯除结界一法。
释 此按本律。听三宝及病事与欲。然于法病二事。开缘未详。今采根本部明之。彼云。若羯磨与欲。或现有病。或恐病将生。或遇新病差。或瞻病人疲困。或遭饥渴寒热。或禀性多有闇睡。修余善品。冀遣惛沈。或于静房自诵戒本。或于他听受戒义。或守文句人。系心思义。恐其废忘。或创始修得。妙观现前。为伏心故。或于觉分善品不令间杂。若杂缘恐失正念。或时见谛得。斯皆与欲无犯。若与欲者多。同集者少。老苾刍当废余善事。当赴其处。若苾刍懈怠。及为鄙法而与欲者。得突色讫里多罪(即突吉罗)。唯除结界一法者。凡作一切僧法。必具十缘。方成。唯结界羯磨只具七缘。一者无处可托。二者无界可约。既无界摄。故不说欲。又则结界先唱方隅。必知纵广创立之限。应须尽集。故亦不听与欲。据灭诤揵度中。用多人语及草覆地灭诤。亦不听与欲。恐不现前。后更发起诤事故。
有五种与欲。若言与汝欲。若言我说欲。若言为我说欲。若现身相若广说欲成与欲。若不现身相不口说者不成。应更与余者欲。
释 现身相者。时有病比丘。于布萨日。不能口说清净欲。诸比丘白佛。佛言。应与身清净欲。若举手。若举指。若摇身。若摇头。乃至举一眼。名与清净欲。若病者不现身相。若四种口说言音不明等。皆不成与欲。应更与余者欲。谓待病人惛沉苏惺。再现身相。及余四再向他人言说明了。俱成与欲。
又云。欲与清净。一时俱说。不得单说。
释 律中制缘。因六群比丘与欲不与清净。僧中事起不得说戒。彼持欲比丘言。我持欲来。不得清净。而羁留羯磨说戒。以此白佛。佛言。与欲时应云我与欲。清净准此。谓一令告其自己乐欲之心。一令告其半月清净无过。虽不现前。亦不碍于众僧作法。故云与欲清净一时具说不得单说也。
若欲广说者。应具修威仪。至可传欲者所。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便止)。
释 具修威仪者。具谓无阙。修谓整饰。凡入僧中及对一人作法时。应整衣肃容。三业必恭。以表至诚也。向下具仪准此不繁。大德者。梵语娑檀陀。律摄云。是相敬言。于苾刍若少若老不应呼名及姓氏等。老呼小者为具寿。小称老者云大德。而言一心念者。是乞其慈愍注念于己也。如法僧事者。此是总句。律中因六群称事与欲言。我以此事与汝欲。及清净僧中事起。持欲比丘言。我持某事欲清净来。不持余事欲清净来。故所羁留僧事。诸比丘白佛。佛言。不应称事与欲。自今已去。听如法僧事与欲清净。此乃定制也。
佛言。若能忆姓相名类者。随意多少受之。若不能记者。但云众多比丘与欲清净亦得。
释 此引开缘。备用律中。因比丘受一人欲已。疑不受二人欲。乃至受三人欲已。疑不受四人欲。佛言。若能尽记识字者。随意多少受。不能忆字者当称姓。不能记识姓者当称相。不能记相貌者。但言众多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亦得。
续 僧祇律云。当明日布萨。今日与欲。不名与欲。又云。时集应与清净欲。非时集应与羯磨欲。(文)原文唯引本律明时欲。若寻常僧事。准僧祇云。如法僧事与欲。羯磨余词同上。
二明受欲法。
释 受乃领纳忆持也。若与者能广略如法与。其受者不善忆持。及身有犯皆不成受。
佛言。若受欲者。受欲已便命过。若出界外去。若罢道入外道众别部众。至戒场上。若明相出等七缘。若自言。犯边罪等十三难人。三举二灭摈。在空隐没离见闻处。如是等通前二十八缘。并不成受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尔。应更与余者欲。
释 受欲已便命过者。生死呼吸不与人期。出界去者。倏尔缘牵。身逐事往。若罢道者。贪欲炽盛。戒羸还家。入外道众者。知见颠倒。弃正从邪。别部众者。四诤反和。部党各分。至戒场者。异界经行。忘误所受。明相出者。后夜已过时属次朝。律中有如是七缘。诸比丘与欲已。一一生疑。作念为失欲不失欲。往白世尊。佛言。皆失欲十三难人。乃至离见闻处。义准前释。通前命过等七种。此二十八缘并不成受欲。如此人等受。既不成纵然持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皆不成就。故云亦尔。应当更与余者欲。
僧祇云。五种失欲。如不足数中说。又云。在界外受欲。持欲者出界外。与欲人出界。与欲已自至僧中还出众。第五持欲在僧中。因难事惊起无一人住者。如是等并名失欲。
释 不足数中说五种失欲者。谓若与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若中间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中申手不相及。是名五种失欲。在界外受欲者。律制依界集僧。界内与欲。非界所摄。不在集中。若布萨日先有事缘出界。界外不须与欲。受欲持欲者出界外。此乃自为因缘。有误他欲。与欲人出界者。法因人开。人去法失。与欲已。自至僧中还出众者。律中时有病比丘。与欲已。闻僧中说法毗尼。自力就听。坐久疲苦。以先与欲。默然离座去。若持欲在僧中。因难惊起无一人住者。谓持欲人已至僧中。与众同遭水火贼兽等难。一齐惊起。四散各避。界内无一比丘。如是等并名失欲。
十诵云。与覆藏等三人失欲(等其本日治及摩那埵人)。
五分云。与尼等四人。狂等三人。或倒出众人。皆不成欲。
释 尼等四人。谓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狂等三人。谓痴狂人。乱心人。愚钝人。倒出众人者。谓受欲人欲令羯磨不成。持欲已。至僧中。复倒出去。如是等皆不成受欲。
十诵云。取欲清净人。若取时若取竟。自言非比丘者。不成清净欲。
释 取者索也。谓比丘正索彼人欲时。彼言。我已舍戒作沙弥。作优婆塞。作白衣。我已入外道。我非比丘。彼既自言。非僧则布萨不共。所以与时欲不成故。若索竟。如是言亦尔。
续 僧祇律云。若上座应言。我是僧上座不应受。若教授尼人。若诵戒人。应各自说不应受。若守房人。若病人。应言我不至僧中更与余人。若言我是乞食。我是阿练。若我是粪扫衣。我是大德人。不取欲者。越毗尼罪。
释 上座者。夏腊超群。德业无等。律制僧中序四上座。凡说法开导。应供受施。一切作为。众皆恭敬。若教授诵戒者。具德受差已。有其任。如是三人理无受欲。若守房及病自尚与欲。故宜善却。若言我是乞食等。此谓自彰头陀。矜己慢他。不取故犯。
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诣僧听转授。与余比丘。应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与众多比丘受欲清净。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便止)。
释 若自身缘绊。他欲在己。则两皆失欲。僧事羁迟故。圣慈应机。复开转授。今文为受多人欲。若但受一人欲者。更众多二字作某甲。余词无异。
三明说欲法。
僧祇云。不得趣尔与人欲。应与堪能持欲。僧中说者。
释 此明不得疾与无智者欲。应与堪能持欲者。谓诣一往守护戒品。智忆不忘。人所具仪与之。如是之人方知时欲非时欲。善能持至僧中。如法为说此引僧祇者。为显前失欲诸缘皆由与者。仓卒不择其人故。
若有说者。羯磨人如上问已。彼持欲者应答是也。
释 羯磨是总称。凡时集诵戒者。非时集秉法者是。如上问已。谓如上应法和合。简众是非。羯磨人问云。僧集否。和合否。未受具戒者出否。不来说欲及清净有否。若有者。彼持欲人于本座合掌答云。是答已起座。具修威仪。至羯磨者。前作礼一拜长跪合掌。如是言。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净。彼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便止)。
若自恣时。应言与欲自恣。余词同上。
释 准义说竟。理无默然。诸部文阙答辞。唯根本部百一羯磨云。凡作法了时。及随时白事。皆应答云。奥箅迦。此翻云好。又云尔。答云娑度。此翻云善。若不作是说者。得越法罪故。今说竟。羯磨者答善。彼说者答尔。一拜起已。归复本座。此就坐听诵戒之仪。若是常时立作羯磨。则出入不离本位。向下准此为式。
佛言。若受欲人。若睡眠。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并成。若故不说。得突吉罗。若病重者。应举至僧中。恐病增重者。僧就病者所。或出界作不合别众故。若中道逢难。界外持欲来得成。
释 此引开缘。睡眠是五盖烦恼。入定乃刹那三昧。暂忘由专念。善品既非有。意并成说。欲若存心。故不说者成犯。彼如法与者无别众过。若病重者为不能现身相故。若中道逢难者。律云。时有受欲比丘。遇道路隔塞贼兽及河水大涨不得至。更从界外来至僧中。诸比丘生疑白佛。为失欲不失。佛言。成与欲。清净不失。此谓界宽。路远者引据便用。
△八正陈本意
释 陈者。敷告也。意者。心之所向也。上引律制缘开。与欲僧无别众。身心既集。意欲何为。故第八复明正陈本意。
谓僧私两缘僧中。或创立法处。则竖标唱相。或常所集用。则行筹告白等。
释 初句总标本意。谓所为之事无越僧私两缘。向下分释。若就僧中公事。大约有二。一者或始择净地。创立伽蓝。以为法起。托处必结场界摄衣。此则竖三重之标。唱四方之相。俾共住者。知其齐畔。以便出入经行。次者或寻常集僧。作法办事。如布萨安居受施灭诤等。此则先须行筹。次方告白。若余僧事。唯以告白。不用行筹。斯陈僧中公缘之本意也。
私事亦二。若违情治罚。则作举乞罪。若顺情请许。多须乞词。并至文具显(上乞音气。与也下乞音诘。求也)。
释 就私事中。亦有二种。特为一人非公。名私情者。理也。若共众居违理。纵意不守禁戒者。律有明条。必依治罚。或作三举与罪。白四羯磨作举。唯是七法与罪通乎篇聚。顺者不逆也。若善顺治罚。如教改悔。僧中请解。羯磨伏罪。誓不更作众愍。听许作法仍净。此则多用求词。事有巨细。并至文具显。斯陈一人私缘之本意也。
△九问事端绪
释 端绪犹头绪也。上陈本意事有僧私。凡会作办委僧量。宜必先对众问其所以。故第九复明问事端绪。
律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事合通别。临时准一通问。
△十答所成法
释 问则唯言端绪律教勿紊。答则当依事说法施有据。若事未确。法亦徒宣。故第十复明答所成法。
律云。应答作某羯磨。然事有先后法缘通别。说戒自恣应在后。作受戒舍堕。义兼通别。若结界舍界理无双答。并先须详委。然后问答。
释 初句正明问答。次二句总标答中之差别。下三句随事别释。末二句乃叮咛之语。然事有先后。此但指说戒自恣二法。而言如五分律云。先作诸羯磨。然后说戒。又如十诵律云。一切事先作竟。僧应说戒自恣。今文符此二律所说。皆是露罪忏悔之法。不同余事。集僧便作。必须清净方堪诵听。故先令发露。作法忏悔已。次后方可说戒自恣。故云事有先后也。然虽今非昔。比不能当。下作法忏。除预期忏摩。即名先事发露无覆。亦名清净说戒自恣。又云受戒舍堕。义兼通别者。谓此二种答法。义兼通别。不同余法。唯一别名而已。如受戒羯磨。若在一切羯磨中。论其名各别。若但于受戒中论其名。是通以戒有多种不同故。凡遇作法问答时。不得但以通名答。受戒羯磨应兼通别答云受某戒羯磨。又如舍堕羯磨通别亦尔。倘忏第一畜长罪者。不得以通名答。忏舍堕羯磨亦不得以别名答。受畜长衣忏悔羯磨应兼通别答云受畜长衣波逸提。忏悔羯磨如是。则事与罪名。两得无遗。乃名如法善答。故云受戒舍堕义兼通别也。又云结界舍界理无双答者。谓解旧结新。虽在一时。其结解事异。岂可将两事于一问中双答哉。理应先答解界作法。解已更问。方可答结如是。随事问答。使法无缺。若不详知原委。则有三过。一人非堪任。二于事有缺。三作法不成。故复叮咛云。并先须详委。然后问答。
已上十科总明僧法前方便。凡作法时。先当称量(即第一称量前事)。欲作僧法必有所托(即第二法起托处)。临行僧事先鸣楗槌(即第三集僧方法)。楗槌既鸣尽界僧集(即第四僧集约界)。任羯磨人问僧集否和合否(即第五应法和合)。问未受具戒者出否(即第六简众是非)。问不来说欲及清净有否(即第七说欲清净。其第八正陈本意。摄称量中)。僧今和合何所作为(即第九问有端绪)。僧中维那合掌答云作某羯磨(即第十答所成事)。然此前方便制有增减。非十科。一切僧法全用。若布萨时。于简众下。加云谁遣比丘尼来请教诫。若自恣时问。改请教诫。作请自恣。若结界及灭诤时。不问说欲。凡后文书云。作前方便者。皆准斯义。初明僧法竟。
○中明众多人法
释 前列对首羯磨纲目法。有三十六种。今复申明便于称量。
若作但对首法。如持衣说净等。通二界人唯是别。若作众法对首法。如舍堕说戒等。二界尽集人。非别众法。则两异并前须明识。义无杂乱。
释 此文将二种对首比论。令晓所托中之差别也。若但对首三十一法。必须别众二人屏作。对众犯非。若作众法对首五法。随界尽集。不应别众。别则犯非。是谓二种对首。并通二界。法则两异。如斯制义无容杂乱。
○后明一人法
若但心念法。事通二界。人唯独秉。若对首心念及众法心念。界通二处。有人不得并如前集法中列。三相应然。不容临机。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释 此申明三种心念也。谓但心念有三法。若作此者二界俱通。不禁正制人唯自秉。对首心念有七法。众法心念有四法。若作此二者。论界则二处随依。秉法则量度现前。若果无二人三人四人。且作心念。以办前事。斯乃开中复开。贵乎用时善用。并如集法中所列三种心念。名相各各分别。已定作法。自然不同行者。不容临机。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已上略辩成法具缘。后明非法之相。
释 篇首标云。缘通成坏教相须张故。上句结前僧法称量十科及对首心念五种。引制详辩成法之缘已竟。此后复明非法之相。俾知缘坏。准律可凭。
○僧法羯磨具七非
佛言。有七羯磨非法。不应作之。
释 此引第三分瞻波揵度中所制缘。六群比丘发起六群。或云六众。谓聚集成众。群出队入。作诸非威仪事。一难陀。二䟦难陀。三迦留陀夷。四阐陀。五马宿。六满宿。此之六人无法不晓。通达三藏内教。精谙五明百艺之术。俱是豪族。共相影响。契交为友。宣通佛教。内为法门之栋梁。外作佛教之大护。兴起制缘。建立毗尼。所谓大权示现人。各弟子九人。共为六十。故号六群比丘也。先标七非之名。随依揵度释之。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谓一人举一人。乃至僧举僧。一白众多白一羯磨众多羯磨。单白白二白四羯磨。交络互作。
释 一人举一人乃至僧举僧者。此制文繁。依律略为四句收之。初句谓一人举一人举二人举三人举僧。
二句谓二人举二人举一人举三人举僧。
三句谓三人举三人举二人举一人举僧。
四句谓僧举僧(此第四句以四种僧互举作句。如上复成四句)。一白众多白乃至交络互作者。谓若作白二羯磨者。作一白已一唱说。是二羯磨。若作一白二白三白众多白。不作羯磨。若作一白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二白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三百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众多白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不作白。
若作一羯磨二白三白众多白。皆非法非毗尼。不应作。故云一白众多白一羯磨众多羯磨。其单白白四各有七句。唯除本法。余句亦尔。故云单白白二白四羯磨交互联络而作也。
若有病。无药有药。无病。有事有法。施不相当。毗尼母云。若说羯磨。言不明了。如是等人法事相。并非所摄也。
释 上二句设药病不投之喻。以明有事有法施不相当。结显非法非毗尼不应作之义。复引母论者。谓羯磨一句说不明了。致人法事三相皆非。一者人不堪任。是人相非。二者言不明了。使法相非。三者于事无成。故事相非。所以言如是等人法事相并非所摄也。此即一事中具人法事三非。更显非法非毗尼。羯磨作法不成故。
△二者非法别众羯磨
谓白此事为彼事。作羯磨。名为非法。应来者不来。应与欲者。不与欲。来现前。得呵人呵者是名别众。
释 凡秉羯磨。先白僧知所作之事。次方准白牒事羯磨。以如是法。办如是事故。若白此事为彼事。作羯磨者非法。若鸣槌集众。闻声不来。及不与欲。虽来同集现前。然意不喜悦所为。得呵人便呵。而不忍者。是名别众。
△三者非法和合众羯磨
非法同前。和合反上。
释 此则人虽共秉信鼓。无违法。不如制。非过难逭。
△四者如法别众羯磨
如法反非法。别众同前。
释 此则法遵定制。人乖准约。事无成济。罪有所归。
△五者法相似别众羯磨
谓先作羯磨。后作白名法相似。别众同前。
释 羯磨问忍。据白凭僧。以后作前。理逆缘坏。名曰相似。毗尼过在。秉法轻侮。别众同前。无慈体以背六和也。
△六者法相似和合羯磨
法相似如上。和合同前。
△七者呵不止羯磨
谓如法羯磨。须僧同秉。今得呵人呵。若住应法违。呵不止即名非法。
释 初二句标定僧不同意必不可作羯磨也。今得呵人呵者。正显不同意之人。此人非是被治罚。乃是无过之比丘。若彼意不忍。可遮羯磨者。众僧应住而莫强作。若住已不作。则于法相应。若彼遮而不止。纵然作竟。亦名非法。由非同意秉故。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云何不和合羯磨。谓诸苾刍同一界内。作羯磨时。众不尽集。合与欲者不与欲。虽然总集应遮者。遮而不止。强为羯磨。如是名为不和合羯磨。反此即名和合羯磨。与今文呵不止羯磨第七非一也。
○义立七非
谓律据事随事分七。今以义求。收非斯尽。谓单白羯磨三十九种。各有非相义同过别。白二白四类亦同之。若不别明。成非莫显。
释 此明准上制义。立下七非。谓上列僧法七非。律载瞻波揵度。据六群所作事起故。佛随事分七。今以此七义。求觅一切羯磨之非。则收斯尽矣。谓单白羯磨三十九种。各有非相。然非法之义。是同而犯过之相。复别白二羯磨五十七种。白四羯磨三十八种亦尔。若不一一辩别分明。临时成非。莫能显了。
今且就单白说戒。具解七非。余之二种例之可晓。
释 上准一僧法之非。义立一切羯磨之非。此解一单白之非。义例一切羯磨之非也。
△一人非
谓识过不忏。疑罪不露。界内别众人非应法等。
释 律制。犯者不得听戒。忏悔已听。若诵戒时。忆识所犯。不忏而集。于犯有疑。不露而听。同界不来及不与欲。不简小众。集离见闻。坐诵立听。故云人非应法等。
△二法非
谓三人以下单白说戒。颠倒错脱。有呵不止。说不明了等。
释 律制四种僧。满单白羯磨说戒。但有三人二人。唯听对首布萨。若三人以下单白说戒。或文句颠倒。错脱遗忘。或戒文生涩。说不明了。若有呵不止。此释同前。皆名法非。
△三事非
谓时非正教。广略无缘。众具有阙。界非圣制。
释 言时非正教者。显人鲜决信作。事多任情也。广诵者。乃一定恒规。略诵者。因难缘故。听难谓水火贼兽重病非人及王等。缘谓众多座少露湿天雨斗诤。已久说法夜半等。众具。谓座敷水器灯火舍罗等。界非圣制。谓结小界。屋内不解。或场界之相互乱。如是皆违律制。名曰事非。
△四人法非
谓具二非准事依法。
释 此立人法非。不言准人而云准事。盖义用母论事。谓人法今合显之。则事如无过。人法准前。
△五人事非
法虽应教。人事乖越。
释 谓法虽应教。广略知时。秉诵文纯。无诸颠脱。唯人乖众事越常。准如上一三。非相自晓。
△六法事非
人虽应律。二乖名坏。
释 谓人虽清净。法食俱同。其羯磨诵戒尚未通谙。非界而托。众具有阙。故云法事二乖。名曰缘坏。
△七人法事非
三相并非。如前类取。理须条贯诸缘。明晓成败。
释 理须条贯诸缘者。谓缘据律制。总摄人法事三。今以此三理。须条贯合。具互显七非。则一百三十四种僧法。一一明晓。方能获益离过。名善作羯磨也。
故佛在世一事五处作之。并成非法。况今像末乌可轻哉。义无怠慢。
释 此引古勉今。诫其精学也。按瞻波揵度云。时有异住处众僧。与比丘作诃责羯磨。乃作非法别众。余众僧闻彼作非法别众。羯磨不成。我曹当与作诃责羯磨。即作非法和合。复有余处僧。闻彼众僧作非法和合。羯磨不成。我曹当为作诃责羯磨。即作法别众。余处僧闻彼众僧作法别众羯磨不成。我曹当为作诃责羯磨。即作法相似别众。余处僧闻彼众僧作法相似别众羯磨不成。我曹当为作诃责羯磨。即作法相似和合羯磨。彼比丘作如是念。我当云何。诸比丘白佛。佛言。诸如是羯磨不成就。如是一切羯磨亦不成就。故云一事五处作之并成非法。此引古也。况今像末乌可轻哉。义无怠慢。此正勉今也。像末者。祖以唐高宗当代而言。如前序明。谓况今像末毗尼。是住持之本。凡为比丘。何肯轻视而不学哉。更当精攻守持。故云义无怠慢。
○对首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分二。若但对首法。准取持衣一法。以显非相。余说净等法类解。于缘有异。
释 但对首三十一法。今准义且取受持三衣一法。用显非相。俾知其成。余说净等三十法类解无殊。于所犯缘。复各有异。
△一人非
谓受对之人犯重遮难。有呵者呵。或对僧俗而作作。
释 律制。犯者不得受他忏。忏者不得对。犯者悔今。犯者但举重以摄轻也。而云有呵者呵。此法界通两处。唯是二人别作对首。不听三人已上。今云有呵者呵。则现前有多人明矣。对僧谓于界内集众。对俗谓向寺内净人。皆名人非。
△二法非
谓持法错脱。说非明晓。
释 谓守持三衣。条相各异。如缺从长。受法名殊。或衣相错称。或受法脱忘。虽知相法。说不明了等。皆犯法非。
△三事非
谓犯舍异财。不合圣教。或五大上色。受持不成。
释 财者。凡入所用皆曰财。异者。谓非同清净衣物。律制不得以犯舍堕物及邪命得者作衣。故云不合圣教。五大上色者。佛谶将来弟子。分律为五。以衣表部。虽云青黄赤皂木兰。然青非东方之青。黄非中央之黄。须坏正色。去其爱好。又母论云。色中上色衣不应畜。谓锦文鬘华等衣。受持不成。皆名事非。
△四人法非。五人事非。六事法非。七人法事非。
并如上例知交络识相。
○众法对首。亦具七非。
今摘取舍堕一法。条然具解。余者例同。有异也。
释 众法对首有五。今取舍堕一法。条谓条贯人法事三。具解七非之义。余者四法。例非是同。示过有异。
△一人非
谓界内别众人非。应法呵人。设呵置上即非。
释 此法二界尽集人非别众。若谓众法对首。唯是三人。界内有众。不集故别。岂名和合。若集同居。僧中舍忏。来者不来。与欲不与。容小众见闻。不遣白衣人。出此谓人非应法呵人。设呵置止。即非者谓知他有事。设欲要呵。理当即呵。若覆心中。置止不呵。便犯人非。
△二法非
舍忏还财。诸法乖正。
释 谓舍财求忏。请乞颠倒。忏主不秉。单白小罪。八品未悔。是五长者无缘即还。非五长者隔宿作法。或舍已不还。任其杂用。斯皆法非。大乖正制。
△三事非
犯过衣财。如律所断。必非圣制。理无忏舍。并识相而加法非。有疑而过分有违。加无知罪亦尔。
释 谓犯过衣财。如律所断。唯听三九僧中舍忏。若用杂野蚕绵作具者。自以斤斧。细斩和泥。涂其壁埵。若自捉金宝及种种卖买者。应对俗舍。彼与净物。或令与僧。或还本主。此三设类余法。决不可为。故云必非圣制。理无忏舍。然三十舍堕罪种名相各异。不同八品小罪全阙未定。有兼着用。复不兼者。并皆先识种相。而后加法非容。有疑不识。而过分加忏。斯由不学毗尼。有违正制。当于本罪。外更加一。无知波逸提。故云亦尔。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
显相如上。
○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有三。初但心念法。唯取忏轻突吉罗罪。具解余异例同。
释 谓此有三法。余二缘异例非是同。
△一人非
谓对人忏悔。体非佛教也。
释 此法乃正身诚意。独秉无人。若具仪向他。则乖制体。非佛所教。故名人非。
△二法非
谓但心念而口不言。虽言而非明了。或增减错忘。
释 但心念者。发心念境。口自传情。非谓不言。以办前事。虽言制唯。一说便止。若音不明了。或增三减句。错忘犯缘。皆名法非。
△三事非
由事缘故。误犯则轻重。或境通众多。未了前相。
释 由事缘故。误者。谓作事随缘。造业在心。如有心故为犯则成重。失意误作犯则成轻。若以轻为重。将重作轻。是名事非。或境通众多者。谓众学百条事非一概。并须识相以牒名。八品随生。故犯不无。必当详诘而露忏。若不明了。尽属事非也。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显相如上)
若对首心念。及众法心念。各具七非。人通别众界缘两处。并须准例随事晓知之。
释 此二心念人通别众。众有不别界缘两处。处定身栖。对首心念有七众法。心念有四。并须准上例非。各随事缘。明晓方称。善知作持。堪尸律学。
已上宣祖各取一法。类例于余。缅思羯磨。弛废已久。虽云类例。恐未能彻。今于后诸篇文中。随法立非。诚太琐琐。为便初学。阅者勿厌。
第一集法缘成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二
音义
神足力
即五神通也。神名天心。通名慧性。天然之心彻照无碍。故名神通。乃欲界中之五通。一足不履地。身能飞行。二知人心命。三回眼千里。四呼名即至。谓呼一切男女巨细众生。闻呼即至。五石壁无碍。
五明
一声明。声即声教。明即明了。谓世间文章算数建立之法。悉皆明了。
二因明。因即万法生起之因。谓世间种种言论。及图书印玺。地水火风万法之因。悉皆明了。
三医方明。医方即医治之方。谓世间种种病。乃至神鬼咒诅。皆悉明了。其因通达对治。
四工巧明。工即工业。巧即巧妙。谓世间文词赞咏。乃至营造城邑。农田商贾。种种音乐卜算。天文地理。一切工巧等业。悉皆明了。
五内明。内即佛法内教。谓持戒治破戒。禅定治散乱。智慧治愚痴。乃至善修行种种染净邪正生死涅槃对治之法。悉皆明了。
摩得勒伽
此云智母。
练
此同炼煅练也。
五盖
盖即盖覆义。
一贪欲盖。贪欲者。引取无厌曰贪。希须乐慕为欲。谓诸众生贪爱世间男女色声香味触法及财宝等物。无有厌足。
二瞋恚盖。瞋恚者。即忿怒之心。谓诸众生或于违情境上。或追忆他人恼我。及恼我亲而生忿怒。
三睡眠盖。睡眠者。意识惛熟曰睡。五情闇冥曰眠。
四掉悔盖。掉悔者。掉动也。身无故游行为掉。掉己思惟。心中忧恼为悔。
五疑盖。疑者犹豫不决之义。即痴惑也。无明暗钝不别真伪。犹豫之心常无决断。诸众生由此五盖等惑。盖覆心识。而于正道不能明了。禅定善法不能发生。沉滞三界不得出离。故名为盖。
末法五百年
谓末法万年之初五百年也。此五百年中。比丘虽无修无证。亦有解脱禅定持戒。多闻布施者。佛知其法渐衰。故说次第也。
第一一百年坚固解脱。
第二一百年坚固禅定。
第三一百年坚固持戒。
第四一百年坚固多闻。
第五一百年坚固布施。
弛废
上音始。谓不遵礼度也。
惯
关去声。习也。幼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
琐琐
繁碎也。
尸
主也。
趣尔
上音娶。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