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宗义记卷第八本
嵩岳镇国道场沙门 宾 作
●说戒犍度
广明十五种说戒者。先来破云。若唯略说。可言十五。今既其明心念等三。是故应言广明三种说戒之法。义方周备也。
文言听说义时不具说文句者。母论第六云。从修多罗。乃至优波提舍。随意所说。佛既听说十二部经。比丘复疑。若欲次第具说文句。文多众大。恐生疲厌。若略撰集好辞要义。不知如何。佛言。听诸比丘。略引经中要言妙辞。直显其义。
伽论半呗吉罗者。表义不周。名为半呗也。如有三偈叹佛三身。此中所言如来妙色身乃至无比不思议者。叹佛化身也。
如来色无尽智慧亦复然者。叹佛报身。若色若心皆无穷尽也。一切法常住者。叹佛法身。是一切法之所依正。常住湛然也。今时有人但作一偈。故名半呗也(一切准知)。
疏云第六若说法人多已下者。律文多作说法人少字也。盖作少字者误也。
五分十六云。白衣欲散华随意。若落比丘头及衣上。应拂去。落高座上无苦(余如疏引)。
问所以结戒要待重请等者。谓律序中创请结说。诸戒缘起。举过重请。而今说戒何不重请。即便制之。
先释第二以是所说宗故者。疏虽已释。更助令明。谓八章中第二章文云。诸大德。我今欲说波罗提木叉者。戒也。
疏云此是转名释也(处处解说者。诸有漏中。处处离系。即是新杂论中。别别解脱也)。
文云。自摄持威仪住处。行根面首。集众善法。三昧成就。疏云。此叹木叉生善灭恶有大功德也。前来转名。显防护义。由防护故。生善灭恶(戒是防护义也)。此之两文。释前章中。波罗提木叉戒之言也(疏云。故曰我今欲说等者。疏意引文。证能诠教。亦名木叉)。
文言。我今当说结当发起。演布开现。反复分别。疏云。正为比丘结说方轨也。
文言。是故诸大德我今当说戒。疏云。结说有益也。谓佛结其说戒方轨。令说戒师告众当说。前来两文释前章中我今欲说之言也(次释文者。总束疏意以为略义)。
自摄持威仪住处等者。守摄住持四仪之相。令离七非。而戒即是摄持所依。故云住处(疏云。由法如成者。由戒法而成也)。此之住处。即是行根。亦是面首。谓是集善定庄严之首。
道括下三者。次下疏中。自释所结三法是也。
牒结违顺者。牒四夷名。结云已说。复问清净。名为顺也。更云不者。名为违也(此释戒文云。诸大德我已说四夷。乃至是中清净不)。
下当广释者。如下杂犍度中有五法应和合。以配应来者来等三集也。瞻波等中亦释此义。又此说戒中。初缘制集一处。结说戒堂。又因比丘在房中眠。制白摄众。又因病比丘不来。制与欲等。并是集一处义也。此义亦如一。僧祇二十三云。一切露处坐。申手不相及。一切覆处。不得离见闻处。离者不名受具。(述曰)古来传云。屏不离见闻。露不离申手。即此文也。
此就远说障者。由戒不净。即不发定。以无定故。圣道不生。故云远也。
有中之行者。非空无相。断惑之法也。
文言听歌咏声说戒者。稍引其声。义同歌咏。五分不许。如章所引。故不同此律也。
文云。布萨日说戒者。旧名布萨。翻为净住。净三藏云。褒洒陀者。褒洒是长养义也。陀是净义也。即是长深也。意明长养善法。净除破戒之过也。
文中迦宾菟云我常第一清净者。意云。本制说戒。意令离过。我既永断破戒烦恼。故无劳往。五分十六。劫宾那是也。与此律同。若准祇二十七。尊者阿那律不来。诸比丘唤。答言。世尊说清净是布萨。世间清净者我即是。我不去。以是白佛。佛言。汝往唤来。莫用天眼。是长老失肉眼故。涉山险道。极苦乃倒。准此律文。即是罚不听乘神足也。
准文中结说戒堂。初缘于自然界秉法也。
彼传释言者。即真谛了论疏也。
十七种别住者。束为颂曰。
圆角水山岩 月性围门土 四二尼优墙
满狂等别住
了论偈云。及四摩失有五种(翻别住名。及释义如章也。失谓过失。论自释云。一破国土。谓王不许破国土地。结为别住。此结不成。二破僧伽蓝。谓若先是净住。或一切净。或闻边破。此三[园]以结别住。结亦不成。三[园]义如上离衣戒。三别住相。接为一相。谓两界共以一石为相。两边[各]结。此亦不成。若共一山两边结成。由相大故。四别住半过本别住。谓相涉入。五以别住围绕别住。谓不留自然地)。释曰。别住有十七种(谓逐地形有十七异。安标相竟。先结布萨界。次结摄衣界镇之。十七皆尔)。一长圆别住(中间狭长。两头形圆。相去一丈。或五尺地。周币安石。以为标相)。二四角别住(形方四角)。三水波别住(地形细曲。如水细波)。四山别住(以山为限)。五岩别住(用一山岩以为齐限)。六半月别住(形如半月)。七自性别住(练若有山。或水为限)。八围轮别住(先小别住。或三或四。外开一[步]二[步]为自然地。于外别结大界围绕。如铁围山绕四天下)。九一门别住(一边开门。犹如门巷。巷中之地。即是自然。若门穹过。便成两界。但由不过。故号一门)。十方土别住(随方土郭邑。并为一界)。十一四厢别住(屋头相接。周币四厢)。十二二绳别住(郭中结界。僧觅难知。或[复]不肯与欲。开以绳围所欲结处。结处若欲作大小界。须安二标。若不结小。但须一相。绳绕二标。引出郭外。至半由旬。别作小界。亦以绳绕。还作二标。郭中僧尽集外界。先解不离衣界。次解颠狂界。次解尼布萨界。次解比丘布萨界。恐曾结故。先结小界。后结大界。郭内郭外。同时界起。界起除绳。若郭中集。郭外界里亦须与欲。恐破法事。故须掘坏郭外界地。或种棘刺。不令僧入。二绳相连。因以为号)。十三比丘尼别住(为尼结故。又解。尼寄僧界。作羯磨时。须白比丘僧。听方得。尼于僧界。若自结界。后若作法。不须复白)。十四优婆塞别住(僧为作羯磨结也。若无此结。优婆塞来此中受利。受八戒布萨。须取余处优婆塞欲。若有此界。即不须也)。十五篱墙别住(以篱墙为齐限)。十六满圆别住(形如镜面也)。十七癫狂别住(癫狂比丘不可制录。僧作羯磨。若不在众。要在界中。若其出界。僧作羯磨。僧即得罪。故狂至处接[界]结。令作法时。狂在界中。真谛云。此不可解。此人在界。不与僧欲。云僧得罪。何容出界。反得罪耶。又界接不应[故])。已上粗者并是论文。注并依彼疏义作也。
余二小界者。难说戒生善也。难自恣灭恶也(难说结文云。大德僧听。今有尔许比丘集。若僧时到。难恣结文云。大德僧听。诸比丘座处已满。齐如是比丘坐处。若僧时到)。立四大界名。章中太繁。应言人法二同界。法食二同界。法食别界。法别食同界好也。
受戒结小界者(难受戒结文云。大德僧听。此僧集一处结小界。若僧时到)。
是非如常辨者。受戒事大意欲不用也。
十律优波问者。彼二十二。诸比丘于无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等无优婆问之言也)。
祇律八树间者。彼律第八云。五肘弓量。十弓种一庵波罗树。齐七庵波罗树。相去尔所羯磨者。名善作羯磨。虽异众相见。无别众罪。章云八树者。盖以此律衣界八树。欲令会同。彼文既明。不得辄会。南山即以七树计之。尺八为肘。弓有九尺。六尺为步。即一步半。七树总有三十二弓。合有六十三步。不须依章中计也。三千步十里。六百步二里也。
见论兰若界者。彼第十七。即是有难集僧。如上房戒已辨其义。
一盘陀罗。五十尺四寸也。章云。令有三百五十二尺八寸者。三百尺为五十步。复以四十八尺。为八步余。有四尺八寸也。
见论亦然者。彼第十七云。一切江河水不得结界。水中自然界者。若掷水若掷沙已外(此等水中唯是依自然集也)。
标宽界狭者。谓虽标宽。集僧容狭。以其自然与标差立。谓百里标。但七树集。或十步标。而七树集也。今详。标宽界狭。计亦必须尽标集之。谓秉结法将成之时。标中有僧。理成别众。碍法不起。犹如遮难碍戒不生之类也。
众同之本者。制不别众。名为众同也。
不碍僧事者。既了分齐。便晓应集也。
文言当打犍槌者。章云此云打磬者。义言也。净三藏云。梵云犍椎。此无正翻。以义为名。鸣槌打木。或犍椎者。所打木也。辨其形者。如捣练杵。长五六尺。轻鸣木位。尽饰两头。别为木棒。可长一尺。柄细头粗。至鸣槌时。授事左手。于自面前。横执长杵中间细处。右手执棒。向外打之(授事旧名维那也)。然其打法。创疏而轻。渐急而重。将欲了时。渐细渐没。名为一通。如是至三。名曰三通。于最后通。声没之次。大打三下。或二或一。以表声绝。其三二一。使令常定。勿数改之。疏云如威仪经说者。彼经下卷云。犍槌有五事。一常会。二旦食。三昼食。四暮投盘(盖收盘器)。五一切非时。复有七法。(乃至)第七呼私儿(盖呼净人小儿。而译时胡语不正。笔受者谬抄)。南山虽引。而不能释。又经云常会时者。先须从小稍至大大。击二十下。稍小小复十下。大三下。此即同净三藏说。今详。永前不依彼经。而而立义云。初三下者。名警众钟。谓警徒众整理衣服。次长打者。名引众钟。谓引众赴也。覆生槌者。名静众钟。赴集已嘿然静坐也。钟声既绝。方为法事。昔西京东禅定寺。有僧名智兴。每以殷勤净心扣击。后感鬼神遗绢三十疋。
打三通者。相传释云。从小至大。绝而复打三大下是也。准于长打之中。自具三通也。广如南山僧图辨。且为此法。实非教文也。
初文义四者。次下疏云。先加三义。故成四也。
结而后开者。结大界后。开戒场也。
除内地者。戒场之外。留自然地。由在大界内相之内。故名内地也。
此集十八十二者。此犍度上文中。有十八相。如彼文云。若空处若树下若山若谷岩窟。寻彼文中。有十八个若字。是也。十二者。即此文云。东方有山称山等。十二也。
三十秤者一秤十五斤。合四百五十斤也(才可方圆三尺许)除漫石者。平漫小石也。
见论十七云。路界者。入田路。向井取水路。向河取水路。穷路。皆不得作界(章云乃至者。以隔入田等路故也)。穷路者。三步五步。其路即绝。是也。
蚁封者。吴地多饶。大者如冢。
十律二十八相者。彼云。若垣(垣墙也)。若林。若树。若山。若石。若道。若河。若池。
水波别住等者。等取余十六也。
义言自然界相应于圆取者。今为图样。以示未悟。今约六十三步为法也。南北通计。即有两个六十三步。东西等各尔。
(前言三重标者。即戒场外相为一标。大界内相为一标。大界外相为一标。即合成三。章云。圆取七十三步。今为六十三步。谓僧坐处四面。去身。各六十三。两边通计即一百二十六步。即上朱圆是也。自此之外。虽有异僧。不破法事。然僧先集戒场结时。亦须四面各六十三。此图且辨安置处所。勿谓即但尔集僧不可分聚。既此已明。余兰若等。各随应准。若在空迥。圆取如前。若近他界。不须圆取。以其他界不须集故。章中虽遣先结大界。今时行事必先结小。不得依疏固执不改。后当更辨)。
五分母论皆先结戒场者。五分十六云。结戒坛已。更结僧坊界。母论第二云。结界法。先结小界。后结大界。五百问云。或先结大界。后结戒场。于中受戒如卑所云(罗什指𢍉摩罗叉也。此是罗什本事之师也)。恐无所获。然云其先不知。同于未制。赖通此路。可有侥幸。(述曰)诸文既尔。必须先结戒场也。
正明唱相者。结戒场法。虽在后文。及论行事。须先结小。故今且辨唱戒场相。先须集僧。坐戒场内。应一比丘性明了者。往往临事。始复回换。极不生善。应打木合掌立唱言。大德僧听。我旧住比丘。为僧唱四方小戒场相。从此东南角石。南面东角。寻绳西下。至西南角石。西面南角。从此寻绳此下。至西北角石。北面西角。从东下。傍小墙内面。至东北内角。从此傍墙南下。至东南角石。东面南角。此是戒场外相一周说(三说。崇云一说。今且依旧。然戒场门。随屈曲等。住情除之)。次作结戒场羯磨。如后文辨。次唱大界相。须僧集在大界标中。若老病者留在戒场。即是异界。不破法事。章云。先唱外相次唱内相。诸家皆尔。但南山云。先唱内相。理亦无在。然先唱外。其理稍长。标内是界。其相显故。应云大德僧听。我旧住比丘。为僧唱四方大界相。先唱外相。从此寺大院墙东南外角。傍墙西下。至大门东颊土外楞。随屈曲出。至门东颊木内楞。寻门限内楞西。至门西颊木内楞。从此随屈曲出。至门西颊土外楞。从此傍墙西下。至西南外角。从此傍墙北下。至西北外角。从此傍墙东下。至东北外角。从此傍墙南下。还至东南外角。此是大界外相。次唱内相。从此小墙东南外角。穿小墙西出。傍大院墙内面西。至西南内角。从此傍墙北出。穿小墙。至小墙西北外角。从此傍小墙东下。至小墙东北外角。从此傍墙南下。还至小墙东南外角。此是大界内相。此为内相。彼为外相。此是大界内外相一周说(三说。南山云。内相三周。外相三周。各各别唱亦得)。唱相之法。有门有巷。或诸屈曲。宜未唱前。僧共看之。为僧具说。如是诸相诸物既多。恐成杂乱。僧共筹宜各立名字。务在分明。令僧易识。又若墙外为界外相。唱至门时。除去屈曲者。此意虑恐作羯磨时。有僧至门。若不除去。即是界内。便成别众也。傥取墙内。为外相者。至门亦须除去屈曲。虑恐夏中僧早出。门下待明。傥误入中。即成界外。天明破夏也。又作法明病人与欲后游门下。还复却来。既曾出界。便是失欲。僧法便破。故并须除。复有议言。取寺大墙外面为相。傥有比丘。来坐墙上。即是界内。恐破法事。故取大墙内面者好也。
白中四句者。一告众来听。二牒因起。三作法时至劝众详忍。四举其所作结成白辞。
恐滥为别者。滥为别人也(结界本为僧故)。
依一文者。今行事并不牒名也。
对二住处者。对食法二同界也(食法二同结文云。大德僧听。如所说界相。若僧时到等。于此处彼处。结同一利养同一说戒。白如是)。
异界制同者。制唤戒场也。
所以可知者。叛说戒得罪。故制令唤。羯磨反此也。今详。亦可说戒即含同一羯磨。羯磨不含同一说戒。此亦善通。后称事难。若尔恐云何通。答如章。滥常恣者。滥十二月常须也。
称事与欲者。且如与人作呵责羯磨。与欲人言。大德僧听。我比丘某甲。呵责羯磨与欲。
先后不同者。结界之中。先言于此四方相内结大界。次方称事云。同一说戒等。若与欲中。必先称事云。为其因缘某僧事。次方云与欲清净。此中意说。称事结界在后。称事与欲在与欲前。故不相类。今详。说戒虽是称事。和合之义。与余法同。称事与欲本心乖别。故简余法定不成就。又称事与欲。但为一集。岂可亦令一度说戒一度结界耶。又称事与欲。佛制得罪。岂可称事结界佛制罪耶。
见论十七。水荡成坑。如章所引。此门意辨。结界之地。为有无表相续起不。疏云今解不尔者。凡言无表。是身语业。岂得无情成就无表。若尔善见云何会释。答此是制限之内。非谓后起。
如衣药钵等者。物体之上。虽无无表。其作法人身中亦起。持戒无无表。其作无表。结界亦尔。类此应知。
水荡成坑窟树等者。成坑如前已引。又见论十七云。若有石山。上广下小。于上结界。若有比丘。在下不妨(此据当结界时。界依实地而起。故僧在下。非是界中)。又若结界已。水穿地为孔。不坏界相(谓不失界)。神通比丘在窟里空中住。或在地下。不得别作法(空中计理。亦应无界。然由四面及以上下。实处是界。还是标中。故破法事。此即不同露地空中四面及上皆无界。故破法事)。若戒场上有大树枝出界外。比丘在上。妨作法事。应唤下。若神足比丘在露地虚空中。不妨法事(若衣角拄地。应唤下)。章云高下等者。树上为高。地下为下。窟里空中或浅或深。文殊问经亲捡无文。然五百问云。问大僧尽行。唯有沙弥在。界为在不。答但有一清信士。界便不坏。况复沙弥。尽无一宿界坏。(述曰。以问字同。遂疏主错引也)。若准见论。即似不失者。前引文言。知其处所。竖柱为阁。即似曾经人绝也。
治故伽蓝等者。下药法文云。时诸比丘。不知何处是净地。佛言应结。若疑先有净地。应解然结。尔时比丘治故僧伽蓝。不知为得作净地不。佛言得作(已上具足谨依文字)。崇云。古旧诸师并皆错用。下文疑有净处。即无故言。有故言处。不知为得作净地不。佛言得作。此当部文。尚自错用。况他部文。而能具委。拾遗云。然正文中。疑有净处。即无故言。广说乃至佛言得作。既故令结。明界已无。如何妄引。证成不失。今详。既云不知何处是净地。明知此处曾已绝人。足显故蓝。何须局执。又故蓝中比丘不知得作净不。佛直判云。得作净地。故知故蓝之中。界法不失。以凭界法。方听结净故也(若言由有愚教[得]人。是故不知何处是净者。何理得知彼宗释正。我宗释非)。更有别破。如破迷说。此不繁述。
法灭尽经云四僧事缘者。此辨戒场。理无自恣。
文言五比丘事起者。但据边方受戒事也。然戒场法。如善见第八云。极小容二十一人。净三藏云。其量才可丈余。若其更宽。集僧难故。本梵音云曼荼罗。译为坛场。或云屈达里迦四磨。译为小界。当今五天现制此法。方可丈余。一丈之外。周币垒砖。可二三重。宽四五尺。以石灰泥。拟充人坐。围砖之外。接次垒砖。高二三丈。厚可尺五。作墙围之。而于坛中安制底(此云聚相也。谓垒砖石以为高相也。即佛塔是也)。高一丈许。中安设利。即是其仪。其开门处。取便而作。上代僧祐律师。垒作方坛。事蓝黄服。住住有人。冲习其法。事令屏除。恐为非法之序也。五分十六云。告诸比丘。听将欲受戒者。着戒坛外眼见耳不闻处。请十众在戒坛上。单白差教师往教。教竟应还。(述曰)准此。界外问遮难亦得也戒场无兴不为无住处者。善见第八。问曰。何谓为难房。答曰。有势力王。于他戒场立作。故名难房。应向住者言。莫于此作房。(乃至)故作不正。证至三犹不正。若众多比丘有惭愧者。剔坏此房。唯置佛殿及菩提树。(述曰)故知戒场无不为住也。
释同大界者。前释大界云。说戒具二。同谓同界异界。并制同故也。羯磨但有同界同。不制异界唤。故不须言同一羯磨。今结戒场既疑羯磨。所以不言同一羯磨也。
余三及戒场文并略无者。谓食法二同等三及戒场。并无解文也。
大界牒时到下文解之者。前结法中。时到已下。置其同一等言。今此解中。时到之前。牒同一等。准知戒场亦如此。
须解不须解者。通辨一切须解义也。
两卷羯磨者。古羯磨本。题云三藏法师集者。是也。
初文有四者。一结法食二同。二结同食别。三结法别食同。四举初二同。解为二别(谓举初法食二同界。今欲解为法食[三]别也)须结意等者。等取释名也。且须意者。一处有食无说戒师。一有戒师而无有食。两处相须。故结二同也。
释名者。共法共食。名曰二同。余类此释。文亦有四者。大科既四。今是子科。四数既同。故云亦也。
结法亦四等者。前结大界。科为四文。一差唱相人。二正唱相。三差秉法人。四正秉法。今此亦尔。同前以说者。一举昔为二别。二显欲今同等如前。
文言守护住处者。作法之时。欲得不集也。
次下二结类亦应尔者。谓法同食别。及法别食同。类初法食二同。亦应解为二别。而文略无解法也。
其文亦四者。一举初二同。二时诸比丘下显欲今别。三佛言已下解前昔同。四随彼已下开今别结。因辨结窃寻古来行事之家。蓝大界小及一寺中。结多界者。从置食界取食将至界外蓝。内及至寺中别界之内。皆言犯盗。今详不然。事缘一寺。义同一家。岂由界隔。便为局碍。且如食同法界者。不解旧界。直结食同。故知不由界体局食。而论法同食别界者。须解旧界。更结法同。故知结界本意。为法不为食也。以此推求。故知不犯。若言决定界局食者。傥有两寺。同结一界。即应食通。若许通者。反招盗罪。
此或可尔者。今详不然。理应开其如法四人。密出界外。疾疾结之。论其集僧。还依常则也。若其多人一时俱去。恶人便觉故也。
触不成触等者。等取恶心解他净地。不成解净也。恶止触食。不成恶触。不知标处。遮不成遮(今取不成为同喻。若将恶心为同喻者。应许界内恶心遮说。不成遮耶)。
减却一法寄下遮中者。下遮犍度。闻有异界喜斗比丘。欲来至此。佛开减作二三布萨。若应十五日说戒。减位十四日。若应十四。减作十三。若今日来。应疾布萨。若已入界。应具洗浴令其洗浴。旧住比丘。密出界外。作布萨事。若不尔者。佛开却作布萨。应作单白。从白月至黑月。若待不去。作第二白。若故待不去。应知法强与和合。
大小分别可知。十四日是小。十五日为大。
须作二数法者。上久黑月数法染使黑。白月数法染使白也。祇律二十七。如章所言。若有者香汁洒地等者。谓若有客皆比丘也。
义通二界者。自然界中。但得对手作布萨事。不得诵戒也。
具戒位三者。僧位诵戒。众多及一人。并不诵戒。章中不分其相也。
僧中四别。诵十人二十人四人五人也。
心念等。但得名布萨。不得名说戒也(章中不分别)。
故唯单白者。以制作故。事是易和。单白即得也。
自恣亦尔者。僧恣差人三说名广。再说一说名之为略。四人已下唯对手恣。更不论略也。
不依前准者。不须准前四门中辨也。
章云一一如常可知。又下云废立可知者。应先鸣钟。人人各说闻钟偈。如增一含二十三云。降伏魔力怨。除结无有余。露地击犍椎。比丘闻当集。诸欲闻法人。度流生死海。闻此妙响音。尽当运集此。次诸比丘摄持威仪。徐步进堂。礼佛恭敬。胡跪合掌。口说偈言。持戒清净如满月。身口皎洁无瑕秽。大众和合无违诤。尔乃可得同布萨。说此偈已。依次端坐。然其堂中。先须洒扫。及敷净席。香炉筹案。高座灯烛。肃然可观。着一年少。拟令秉白。又令三五年少比丘。或复沙弥。助办所须。各具威仪。无令杂乱。维那先取净水澡手。付与余人。令行与僧。受净水时。各说偈言。八功德水净诸尘。灌掌去塔心无染。执持禁戒无缺犯。一切众生亦如是。应一人执净巾。左手执上。右手持下。授与众僧。后香汤巾亦尔。维那又以香汤洗手。次持香水。至上座前。灌上座掌。付筹令浴。各说偈言。罗汉圣僧集。凡夫众和合。香汤浴净筹。布萨度众生。若上座不能浴者。维那自浴筹已。余有香水。令余人行与僧。僧受香汤。各说偈言。香水熏沐浴诸垢。法身具足五分充。般若圆照解脱满。众生同会法界融。行巾准上。然水及汤本拟灌掌。勿用漱口。其维那浴筹既竟。至打静槌边。左手执筹。右手捉槌。其柄亦须先用净香二水浴之令净。打一下。口唱云。大德僧听。众中谁小。小者收护(三说。收摄金护。故云然也。又云)。并供养收筹(准前收护。已具其义。行来既久。故不废之)。又打一下。唱云。大德僧听。外清净大沙门入(三说。有言。此是唤宾头卢。然准律中。怨人不应集。及唤戒场上僧。不局贤圣)。有人此中更加一白。未受具戒者出。四分戒序。戒师自驱。不劳维那。妄令先出。若或有人诵余部戒。维那驱出。斯即不爽。以余部戒本无驱出文。故须维那先白驱出。又有人言。不清净者出。此亦然。戒本文中自有三问故也。又打静云。大德僧听。众中小者已收护。外清净大沙门已入。内外寂静无诸难事。堪可行筹。广作布萨。僧当一心念作布萨。我比丘某甲。为布萨故行筹。愿上中下坐。各次第如法筹(如法受筹之言。三说)。并受嘱授人筹。作此唱已。来至僧前。从上次第。胡跪授之。上座亦即偏袒右肩。胡跪合掌。余僧一时随上坐仪式。然取筹时。捉筹顶戴。各说偈言。金刚无碍解脱筹。难得难遇如金果。我今顶戴欢喜受。一切众生亦如是。后收筹人。随至僧前。胡跪承接。其还筹者。以手还筹。口说偈言。具足清净受此筹。具足清净还此筹。坚固喜舍无缺犯。一切众生亦如是。既还筹讫。恐久疲极。各听复坐。如是展转。尽于大僧。既收得筹。至上座所。胡跪授与。令上座数。祇三十四云。香汤洗舍罗已。行应一人行。一人收。不得覆头覆肩行筹。应脱革屣。偏袒右肩。受筹人亦如是。先行具足人筹。然后行沙弥等。行已应白。尔许受具足人。尔许沙弥。令有尔许人。五分十六云。不知谁行。佛言。使下座比丘行。若不知行。应取知者。有比丘便掷筹与僧。佛言。应手授。收已不数。数已不唱。佛言。收已应数。数已应唱。唱云比丘若干。沙弥若干。出家合若干。维那复打静云。大德僧听。次行沙弥筹(三说。巡僧遍行。口唱云沙弥筹。恐有大僧受沙弥嘱。故须遍行)。行收既讫。还付数知。维那自来。胡跪取数。上坐告知。复还打静。唱言。大德僧听。此一住处一布萨。大僧若干人。沙弥若干人。都合若干人。清净出家和合布萨。上顺佛教。中报四恩。下为含识。各诵经中清净妙偈。偈云。清净如满月。清净得布萨。身口业清净。是乃应布萨(出祗律二十六卷)。维那次来至上座前礼。胡跪合掌。请云。今白月十五日。众僧和合。大德慈悲。为众诵戒。上座答云好。维那即唱。唱法如常。若不堪者。告云。此说戒事。某甲应作。但为老病。气力不堪。应请次座。维那次第请二三人。若并辞者。还上座前。白言。次座已下并辞不堪。取上座进止。上座告言。任差能者。维那还打静云。大德僧听。僧差律师某甲。为众诵戒。梵音某甲。律师升高座。受请者礼佛已。胡跪白言。比丘某甲稽首和南。敬白大众。僧差诵戒。恐有错误。愿同诵者指授。一礼便起。徐徐升座。次为梵呗。如常可知。次诵戒人。驱沙弥出。沙弥对僧。说十数竟。还房作业。不劳诸师浪𢬵异端。祇二十三。因有贼住。便以十数。试验是非。十数者。即是十种增数法门。亦无次第也。
所言欲者悕须之名者。不然。此中欲者。欲乐忍可也。故伽论云。乐随喜共同也。梵云阐陀阿路者耶弭(阐陀此云欲也。阿路者。此云说也。耶弭。此云我也。谓我说欲也)。谓作法时。乐欲忍可也。梵云伊(上声呼之)。此云欲也。此即悕须之欲也。梵云迦(去声呼之)摩。此云欲也。此五欲之欲也。梵音各别。其义亦殊也。然所应法。其唯百四十四。或有疏云。其唯百一。今详。百四十四者。意说结界无欲法故也。此义不然。疏主羯磨疏中。自列一百四十五番羯磨。于中结界大小成八。何因但除一番羯磨。故应说言。然所应法。其唯百三十六也。上下疏文。数有此失。准此应知。又更义推。行覆藏六夜时。容来白者。理不集僧。若布萨时白。及六夜时。日日白僧。理亦应须索欲问和。此白虽非羯磨法摄。然亦须欲也。
已下二位无欲法者。谓对首心念二位也。
一百四十四位三者。单白白二白四三也。有疏云。一白位三也。
羯磨通三者。说恣之中。并有羯磨。并有羯磨。故为三也。
净恣二局者。说戒不得与自恣。自恣不得与清净也。
谓前二僧所秉当行者。说恣二法。佛制常行也。
随其前事要有所须者。随其说恣。乃至六年杖囊等。一切法事。有须作者。皆开与欲也。
若须不须并是义兼开制者。谓于须中及不须中。并开与欲。及制不与欲也(不与欲犯提故)。
若破戒等事咸悉不成者。前人自犯妄语。然僧作法得成。由前人心不违僧故也(其理决然)。
有恒无恒者。恒即是常也。谓说恣是常行也。所余法名无恒也。
各对五说者。说戒与恣。恣与清净。并不成也。
亦非二十三人僧尼五说足不足故者。谓前既言二具非下三。理应僧尼并成能与。何故今言二十三耶。以其二十三中。尼等四众并在其数。是则准僧。是能与人。岂不违前二具皆成能与也。故今释云。前言二具。意说当众。今言二十三者。其中尼众圣僧不足。故非能与。尼作法时。反此应说。故云五说也。
但二十三除别住等五者。意说之数。除二十八。今与欲中。但二十三。体非能与也。尼等四众。是异众故。举摈五人。及十三难。体非僧故。所为人者。自身至僧。明非能与。由斯约体。并非能与。其别住等。体是净僧。是故约体。并成能与。于中差别有其三类。一者神足于场傥来入界。即成能与。二者隐没离见闻。定成能与。三者别住。若申手外。定成能与。若在界外。容来入界。而成能与也。寻疏审观。足晓斯意。下瞻波中。二十八人。体不足数。束为颂曰。余举灭难为(即二十三也)。神隐离别场(此五兼上即二十八)。
四僧阶差相望有摄者。此有二义。一据相辨义者。上能办下。是故二十人僧具摄四僧之欲。十人僧中摄三僧欲。五人四人准此应知。下不办上。是故四人摄净。不摄恣等。五人摄恣受。不摄出罪等。十人唯摄受。不摄出罪。二十唯摄出罪。第二据用分别者。二十有出罪之用。以恣受等不假此故。十有受戒之用。以说恣等不假此故。五人四人准此应知。由此义故。望有边说之为摄。望不假边说为不摄也。二十七人。颂曰。命过余行罢。入外道别部。戒场明相出。难举灭神闻。章云余专约人者。二十人也。颂曰。命罢难举灭(举分三举)。足数约体者。有人言。此释不然。若不自言者。与欲足数。皆得成就。若自言者。不成足欲。今详。足数约体。理决应尔。以体不净。和合之义不生故也(数有此言。宜还依旧)如道远结界等者。意难古师。离与欲人。见开即失。故今难言。如上文中。道远结界。十五日布萨。十四日先往。不得受欲者。但以下文云。更无方便可得宿受欲。故上文云。不得受欲。傥若不宿。理亦听与。既远与欲。明知已离与欲之人见闻之外。故不得言离与欲人见闻即失。古师作不送欲意离见闻失者。彼又解。离见闻有四种。一隐没。二到出。三隔障。四远坐。初受时离病人见闻。至中路离同伴见闻。此二但有隐没一种。至僧中时。具有四种(后文云。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如是。随配应知)。今师若以神足为难。理恐不然。神足异界。故不问心。今离见闻。不妨同界。何得相类。然详此释。亦有斯理。今师正解。如疏应知。崇云。离见闻者。唯局与时。语受不得离见闻故。中道僧中。设离常道。欲亦不失。持欲既是使命往来。岂可离道即今失欲。若尔何故文言亦如是。答理实合除。且总望前。故言亦如是。又解。三位皆对受明。初受既尔。中道僧中。类亦如是。省过顺文。此释最胜。古师言离见闻有四者。亦不然。今详。若常道迳过诸处决定失欲。如上食前食后诣余家戒云。若比丘嘱授欲诣村。而中道还。或不至所嘱处。乃更诣余家。或嘱至白衣家。乃至库藏处。及聚落边房。若尼蓝中。或即白衣家还出。并失前嘱授。应更嘱授。嘱授小事。尚此多失。况今持欲。宁得迳而离常道也。律摄之中。登双踏道。尚自失欲。故知甚难(登双者。越登两级也)。
一成二不成。下文云。有三种狂痴。一者说戒时忆不忆成不。二者忆说戒而来。三者不忆说戒不来(初三不成持欲。第二成。疏主是义准释也)。
二十一人此彼俱同者。颂曰。场难举灭神及闻(七言也)式叉等二者。等取沙弥尼也。
别住等二者。等取隐没也。
休道可知者。准同命终(谓若来集。即非休道。若是休道。即无集义)。
入外道等二者。等取入别部也(由不据往来故。若其来集。即非入道等也)一解此谓覆鄣处作法者。即是隔障隐没也。
与欲者多集五分病人不能与欲等者。意欲证成病多出界等文。
一准前说者。文还为四(初至如是善)。病轻与欲(次不能下)。扶将赴集(次时诸下)。病增围绕(次若有下)。病多出界。初文复三。初有缘须集。次时有已下举缘启佛。三佛言下开与清净。于中复三。初与成不成。次持成不成。三说成不成。与中复三。初闻与。二若说下列其五种。三若不下反上不成。
僧家所作者。意说清净。应僧常行。亦非称事。祇二十七云。布萨时。与欲者多。集者少。又与欲比丘与集者等。白佛。佛言。意从今不能与欲者多及等。作布萨者越。应集者多表无别过者。如前已引祇律覆处不离见闻等也。
文云第二比丘代说者。若准五分十九。若忘应傍人授。三忘应更差人续次诵。然祇二十七云。诵时忘者。余人得授。若令诵作布萨越。不同五分及此律也。彼律又云。从今日后。不能逆诵。若诵时忘失者。得还补。逆诵者越(谓故作心逆者越)。又云。转与欲不名与欲。不同此律也。若准母论第八云。七相应法者。取欲者语一人。如是展转语第七人。皆得所欲。取欲清净。是名七相应法。准此转欲得至第七。祇律又云。布萨日若黑风雨。若火若贼。诸比丘尽惊散。不名持欲到僧中。若一人在。是名到僧。
广而直说者。意简为我说欲等四也。
不即破夏者。相传云不然。理应破夏。不同欲法也。
七个余缘者。又中前四各有若字。后三各有或字(然覆不[同]有两是难。无两非难。故合为一也)。
文云布萨多夜已久者。谓有罪者半月忏悔。增长戒根。忏罪既多。故夜已久。准下自恣法云。若布施夜过多。相传释言。谓施主施时。为咒愿多。今详。如五分十九云。若说法论议。若多偈布施。不容说戒。皆听至明日布萨。与此律意同也。
偏举下四者。前七个余。统中下之四种。并是夜久。恐犯经宿。即须略说也。
广诵戒毗尼者。一卷戒也。五分十六。五种说戒。序至三十舍堕已。言余僧所常闻(余如章中。言不同者。彼但一五。此有三五。此律初五中第三。诵至十三。彼律第三诵至二不定也)。
尼但二五者。一序。二至八事。三至十七残。四至三十五单提。第二五至八提舍尼。准知。
若更诵本语越者。祇二十七云。诸比丘作布萨时。说至波逸提。截己破已挽出已。波逸提。当诵时贼成。诵人嘿然。贼立须臾便出。复重诵。如是至三。贼作是念。此恶沙门作是说。正当截我破我挽我等耳。便入打诸比丘。佛言。若更诵本语越。五分十八云。听诸比丘。遥与作狂白二羯磨(本为不集故应遥作)。
有心乞领者不解等者。犹是古师义也。
如离衣六年。即不须解。舍戒即是有心而解也。无心之中。如灭摈法。阐陀二白诸谏等。亦不须解。七法治人等须解也。
类前难提者。学悔不得重作也。
文言众有不净乃至无有此理也者。五分二十八。十律三十三并云。佛若不清净众中说戒者。头破七分。祇二十七。阇王作布萨堂。种种严饰。作金莲华鍱。僧坐后等。略如章别。今详。此中制自言治。与下僧八。八种恶马。并三十八奇。并是连环。同是一事。即此比丘当时即作恶马治也。
然结集者。集之不次也(准此恶马治人准是犯重之者。古人浪释。下当更辨)。
文言其人及所诣处非者。其人者伴也。举伴以取处非。故置及言也。亦有律文。具足八句。怛钵那。或为叹波那。此云乳粥。音义云。此云麨也。
忏悔发露法者。识者忏。疑者发也。
解惑对治同异者。谓忏中对治。与解惑中对治。辨同异也。
所作事业虽谢在往者。加行已息也。
立对治道者。即以忏法为能治道也。
兴善罚恶称之为忏等者。今三藏云。梵云痾钵底钵喇底提舍那。痾钵底者。此之罪过也。钵喇底提舍那。即是对他说也。说己之非。冀令清净。旧云忏悔。非关说罪。忏摩西音。此当忍义。悔是东语。追悔为名。悔之与忍。迥不相干。若依梵本。诸除罪时。应云至心说罪。西国若有身误相触。大者垂手抚身。小者虔恭执𨄔。口云忏摩。意是请忍。愿勿嗔责。律中就他致谢。即说忏摩之言。必若自己陈罪。乃云提舍那矣。虽可习倍久岁。而事须依梵本。今详。名言通得意之路意。既无求灭罪。亦可义通也。
现生后三报等者。婆沙百一十四。广释其相。一者顺现法受业(旧名现报业)。谓若业此生造作增长。则于此生。受异熟果。是名顺现法受业。二者顺次生受业(旧名生报业)。谓若业此生造作增长。于第二生。受异熟果。是名顺次生受业。三者顺后次受业(旧名后报业)。谓若业此生造作增长。随第三生或第四。或复过此。受异熟果。是名顺后次受业。问诸顺现法受业。定于现法受耶。顺生顺后。为问亦尔。譬喻者说。此不决定。以一切业皆可转故。乃至无间业亦可转。彼作是说。诸顺现法受业不定。于现法中。受异熟果。若受者定。定于现法非余。故名顺现法受业。顺生顺后所说亦尔。阿毗达摩诸论师言。诸顺现法受业。定于现法中。受异熟果。故名顺现法受业(余二亦尔)。更有三释。皆显有不定义。恐繁不录。今此章中。同譬喻论师释也。
言时定者。若受决于三时随应。故名时定。
报不定者。未受之间。容可改易故也。
必感善报亦在至时者。即生报也。
萨婆多性有成就者。成就即是得之异名。不相应行以之为体。谓此恶业若表无表。常起得得。成就在身也。
昙无德为因成就者。成论宗中。得无实体。亦许假说。然无表性。即是实有善恶无表。是罪福性。必有实体。如彼论第九无作品。广成立也。斥似大乘熏成种子义也。
忏是有中之业者。谓非无满空慧永断烦恼也。
解则不尔者。如有漏慧。九地别断。一一地中。分为九品。下解是劣。上惑是粗。粗故易断。还用劣道。以无漏慧。断九地中修道烦恼。义亦同尔。余八品广说应知。
微惑曀理深者。最微者即是下下品惑也。
大乘实相等者。即真如观也(此以观行灭也)。或能决心发露。即是依大乘事中灭也。
是以论云者。即十住毗婆沙第四卷也(三三者。身等三业三报。及自作教他随喜也)。准十住毗婆沙。但有五门。谓今晨朝十方无量佛所知无不尽等。是也。今时加发愿者。计理即上随喜回向。已成发愿。无劳更作也。
即忏文中有之者。如言发露诸黑恶。及决定毗尼经。礼三十五佛忏云。所作众罪不自觉知等。是也。
对大具五者。一偏露。二脱履。三向礼。四𧿟跪。五合掌也。
下当具说者。次下释文即明也。
多身修道者。谓佛要经三无数劫。积集万行也。
一形交证者。谓据一形容从见道。至证极果。不同大乘第二僧祇即入见道。然声闻极少。犹迳三生。第一生中种解脱分善根。第二生中令其成就。或起顺决择分。第三生中能入见道。或至尽漏。诸到究竟声闻。如舍利子等。六十劫修也(如上初卷记辨)。
及以兰等咸同此法者。多论第九云。四悔过法。一说悔过。此云三说。故知不是。提舍已下亦可部别。不得将多论释此也。
五分白二差者。但欲辨其不同。然自此律。但口差二三人。诸比丘忏也。
第二说戒时作白忏悔发露者。谓识者忏悔。疑者发露也。就识中。有古师云。此忏罪灭。今者准文。白已当忏。盖谓后时当忏悔也。今三藏律摄中。令后忏悔也。又此白法。众僧都集。无与欲者。人须同犯。除去四夷。了了识相。方可作白。若有与欲。与欲之人必言清净。若信清净。僧应就忏。不合作白。不信者须唤须举。以其有犯。不合同说。不得妄白。今有时人。罪离疑忘。与欲非一。共行此白。望得灭罪。甚为非理也。
定知己等有罪者。余僧也。
事等无罪者。且据于有一向谓无。作此初释也。若望谓轻。或复及此。亦是不识。如疏后解。
不识罪名者。章中释意。如燃火等。自虽了知有燃火事。而心一向谓为无罪。或心一向谓是吉罗。故章释云不知何罪。或有坏地等者。且如生地而露燃者。亦即坏地。又坏生种。容有自煮。而彼迷心。云我犯燃。何处更别有坏地等。是不识名也。
体状者。表无表体。或性遮等也。
多小者。即迷自体头数多少。及此从生覆藏嘿妄等也。今详。亦可不识名者。于有谓无。或轻谓重。
不识相者。如犯屏听。自谓两舌。假根谤他。谓为无根。与女同宿。谓为未具同宿等。是也(章中所释恐不当理)。
此对执情者。如露燃时。一云。别者坏地之罪。一即执无也。
彼据无诤者。指戒本中。强与波利婆沙。为伏难也。释意云。虽身心自忏。但望出罪。不肯行覆。故须强与。
说戒日同不同等者。日同容来。
亦有少等多不同。亦有少等多也。
界里蓝外者。意说界大蓝小故也。
应从不从者。且如旧比丘十五日。客比丘十四日。十四日客来少或等。制从旧人十五日说也。
正以知来为异者。谓知决来。然而不待。速作说戒。不同第二十二正说之时总然来也。
三个十二中初十二。颂曰。十四客少等。制从旧十五。客多求旧和。不和出界说(初三句[意])。十五客少等。求旧十四和。不和亦出界。客多旧从客(第二三竟)。客十六旧时(时谓十五日也。此中即有三句。文中现有。然章中名[作]三误也。以其此三。客若少等。须制从旧。理合同前初三句故)。客时旧十六(此三文略)。如次同前说。此初十二竟。客少告清净。等多更为说。旧三同客三。各望六亦尔(此第二十二竟)。知来十二句。同于中十二(合三十六句竟)。五分有文。五分十六云。客比丘十四日。旧比丘十五日。佛言。客应从旧。无旧比丘。若客比丘自共作异。佛言。后来应从先至。有客比丘一时来。佛言。应问近处比丘。无近处无比丘。应问官日数从之(黑月问官。理在不[或]若论白月。理应十五日为定)。
祇不听再说戒者。祇二十七云。佛言。今从日后。一住处不得再作布萨。若比丘远行入聚落。作布萨已。得嘿去。应嘱沙弥若园民若放牧者。今知此中已作布萨。若无人者。应书柱户扇。若散华作相。若前人不嘱不作相。后人不问不求相。俱得越毗尼(十诵二十二。五分十六等。皆令更说。勿使局执祇文)。
亦不得频日者。彼无文也。
但初四个三者。指初十二句也。
应出不出者。诸求和句中。不得和合。应出界故也。
不从不集者。如十四日客若少若等。而不肯从十五日应。故名不集。余句类知。
秉法恶心等者。知人不集。起破坏心。故秉得兰。若无破坏之心。但由慢缘故吉。计理余人不集懈怠亦吉。
文言破坏他者。欲使他犯别众。亦欲令僧不和合也。
余悉同此者。余三个十句。悉同前故。此等句法。先读律文。即知其相也。
无比丘无住处者。迥地也。无比丘有住处者。空蓝也。
文言若无僧共去者。傥若有僧去云。彼处亦当说戒。故无罪也。
有比丘无住者。迥处有僧也(诸合句者。两处俱主是臣也。或破蓝亦是也)。五分十六。诸比丘反抄衣。或叉腰着革屣覆头。或卧或倚。作如是等不恭敬听说戒。佛言。宜加恭敬。不者吉罗。有比丘说戒上眼。佛言吉。
第七简余众者。文言瓶沙王遣诸将守蓝者。五分十六云。优陀延王有一夫人。王放出家。得阿那含。生梵天上。飞来空中。劝王出家。即释王位。付太子已。出家学道。在城左右。止林树下。太子见文。恒恐还夺。时王比丘未曾见佛。欲往礼敬。念已便行。遂忘坐具。须臾还取。子王见还。恐其将悔。敕人速煞。凡是沙门释子亦尽煞之。使受王命。王比丘言。我出家所求。未有所获。汝小宽我。使者听之。即勤思惟。得须陀洹。如是四反。得四沙门果。便语使者。汝可随意。还语汝王。我不贪位。行忘坐具。所以暂还。汝为煞我。便是杀父。煞阿罗汉。念汝长夜受大苦耳。言已就死。使还白知。王闻此语。血从口出。生身入大地狱。时瓶沙王。与其邻国。先闻其教。尽杀沙门。入己界敕人守护。祇亦不许王前说戒。如前贼中说。十诵五十云。颇有未受大戒前。得说戒不耶。佛言有。我先说除却波斯匿王眷属。犹为王说。令心清净故。
第二大段非时和合者。文中两白。疏主羯磨疏中。前白名为非时和合白。后白名为非时说戒白也。此中疏意云。初明单白和僧者。非时和合白也。此白意者。约僧为彼解举已了。故须作此和合单白。及须说戒。此说戒时。即用常白而说戒也。寻疏应知。次释后白。如疏云。或被举人别分。不同僧法(有疏本云。别人不闻僧法者误也)。此下疏意云。此约被举之人。欲得与僧同共法事。故直与作文中后白及说戒也。此说戒时。即用此白。替常说之白也。下拘睒弥疏中云。或可布萨白及布萨。此之二法科行一事者。布萨即是非时和合白也。及布萨者。即以非时说戒白。而作布萨也。二法之中。科作一事。不劳俱用两个非时之白也。此中疏意。人多致惑。不寻羯磨疏者。难晓其意耳。然文中优波离问言。为成如法和合不。阙无答文。准下拘睒中答云。佛言不得如法和合已下文。方同此处也。
七文者。一说戒如非法。二与欲清净法。三广略说戒法。四治人灭罪法。五客旧应不法。六制叛说戒法。七料简余众法。
●安居犍度
疏本第八
昔言。形心宁静曰安。要期此住曰居。瑶云。若尔心若不静。应不成安。故不存之也(今详就胜理亦何爽)。
以成三益者。一静思专修。二顺于慈道。三息世讥论。不逮。逮及也。
五事赏劳亦得两月六月利不者。有古师云。五月摄闰以下。文言。听冬四月竟。僧应出功德衣。既约冬时。故知含闰。若论一月局开夏知。故不舍闰。疏中不存此释。故云今且一释等。如疏应知。
既知含闰等者。自下疏中。总约一夏。分为三类。第一类者。如疏云。闰五月六月百二十日住(闰此两月。一向决定百二十日)。第二类者。如疏云。闰四月。结位有三(一者前四月结。定百二十日。二者后四月结。随日多[水]三者五月内决。定九十日。寻疏应知。疏云。是中或有安居隔一日等者。重分别前第二位也)。第三类者。如疏云。若对闰七月。结位有五(谓前第二类中。已闰三位。今第三类。复开二位。故五也)。又有疏本云。若对闰七月。结位有二(此即直就第三类中开二位也。一者五月一日已前结者。定九十日。谓至闰七月一日去也。二者疏云二日已后十四人结者。误也。应言十五人也。从二日至十六日。有十五日故也。且如五月二日结者。至闰七月一日。虽满九十日。而闰中日不数为数。要至八月一日。方为定数。由此定百二十日也。余可知)。疏云。或安居隔一日。去时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去时隔一月等可知者。重分别前第三类义也。谓五月一日结。与五月二日结者。虽隔一日。而乃前人。闰七月一日即得去。第二人。八月二日方得去也。故云去时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去时隔一月者。此言亦误也。应言安居隔十五日也。谓五月一日结者。与五月十六日结者。隔十五日也。去时隔一月者。此言至闰七月一日即得去。亦误也。谓五月一日结者。五月十六日结者。至八月十六日方得去。此乃去时隔可五日。何得名为隔一月也(若欲救之。应言并隔闰月之一月也)。上来疏义广已辨讫。若准伽论第三云。王作闰月。数安居日满。自恣已受迦絺那衣。(述曰)此即数日满九十日。今详。若尔迦提亦应受两月。故不应然。又功德衣岂容六月。冬中有闰。应亦六月。既有多妨。故彼部义不可辄依也。净三藏亦同此论。三藏又云。必须夏终。十四日夜。请一经师。升座诵经。广为供养。明朝过午。各取鲜茅。可一把许。手执足蹈。作随意事(旧名自摩事也)。随意既讫。任各东西。即是夏周。无劳更宿(此即十五日去。亦与旧异也)文证可知者。即此揵度下文云。舍利弗目连欲共世尊安居。十五日从所住处往。十七日乃至。不知云何。佛言。听后安居。有二安居。有前安居后安居。以三十日六十日。并是结时分故者。今详。细辨有三十一日六十一日也。
不同祇律者。彼律第二十七。未至住处。路侧安居者。谓彼律中不结安居。犯越毗尼。故且权结也(有缘开破。故明相出趣所住处)。
破亦不得衣利者。非直破夏。亦复不得时僧得物也。
又见论五月十六日为前安居等者。彼论第十七云。胡本律。五月十六日为前安居。六月十六日后安居。疏中释意云。此国改法。应随王法。四月为夏也。立世阿毗昙云。若五月十六日。西国始结夏。汉地安居以满一月。至八月十五日。西国自恣时。汉地已受迦絺那衣一月。有古人言。我观此律。结安居法。唯有前后两日得成。若尔何故增三文云。有三种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后安居。答云。彼续次文云。于圣法律中。歌戏犹如笑儛如狂者。戏笑似小儿。观此文势。静缘正念。名曰安居。初心观歌。中儛。后戏。故云三安。非谓九旬安居法也。今亦有人。扶此曲见。今详。此乃迂会明文。妄通己见。以观歌等。无有前中后安相故。如增一等。以摄僧等。一一为数。乃至正法久住。增二三等。此观歌等。何以不准污家恶行。歌儛跛行弹鼓簧等。作多种数。立安居。何限三也。五百问云。问夏中几日得结坐。答从四月十六日。尽五月十五日。日日可结。然寻四分律本。元兴于阗龟兹国中。卑摩罗叉。是龟兹人。依斯律本。故作此说也。又若会同他部律者。何成诸部各有自宗也。故定不然。净三藏云。若前安居。谓五月中黑月一日。后安居者。谓六月中黑月一日。准斯两日。合作安居。于此中间。文无许处。至八月半。是前夏了。至九月半。后夏方终。今详。三藏且执自宗。何用总判。文无间处。又移夏言。此彼界僧破者。此下文云。比丘安居竟。见者比丘方便欲破僧。自念言。破僧事重。甚为丑恶。莫为我故破僧。佛言。若如是者。即应以此事去。若安居竟。闻彼界有欲破僧(广说准知)。祇第八云。从今祇桓林至开眼林。东坊精舍。西坊精舍。东林精舍。西林精舍。王园精舍。受筹塔婆罗林精舍(婆罗林。疏中更加门字者非也)。
问自然安居得结界不等者。疏中且是古来共传。所以不听夏中解结。今更详之。此应分别。谓下迦絺那犍度云。安居竟四事应作。及增五文云。应作五事者。此意本为舍利弗。欲益亲里。及近世尊。佛即开听王园精舍。及那罗聚落。连结大界及摄衣界。安居既竟。界若常然。若须集僧。事多妨难。为对此义。所以文言。安居竟应解结等。若无此缘。本可蓝相。而结界者。夏中解结。何所差违。崇云。夏中解结。并不破夏。未竟解结。得不应罪。今详。为解身子界者。何得不破。故非尽理。又详。结安理由本意。若本标心。但依蓝相解即不破。以其安居二界皆成。教不遮故。又自然中标心局限。以为分齐。不同集僧空聚等分。既知此理。若本标心依蓝相结。纵入戒场。及以蓝中大界小界。并不障往来。但不得出蓝相之外。护衣之法。亦各不同。谓有衣界。即不得入戒场之中。若无衣界。依蓝相护。应各别明。不应一概判衣夏等。应审思之。
何等人须安居谓五众者。沙弥安居。但称长老。余词悉同。余下二众。全同大尼。
不同俗年者。且如俗中。腊月三十日生。至明年正月一日。即名两岁。比丘夏法要满九旬。方名一岁也。
亦可四者为七者。或二或三或四。并如疏中自己广释。所言七者。即于第四及界之中。曲开为四。故成七也。开为四者。一脚及园。双脚及园。并入界二。即是四也。
前吉后提者。上尼律中。不前安居吉。不后安提。比丘唯吉。
五分具列威仪者。彼律十七云。应偏袒右肩。脱革屣。胡跪合掌。向一比丘言。长老一心念。我某甲于此住处夏安居。前三月依某聚落某房舍。若房舍坏。当补治。三说。
皆不须第五料理句者。寻诸律本。多言房舍破修治故。复有律本。无此故字。寻其意况。无故字者胜也。此中意云。我此安居。本欲修道。房舍傥破。当修而住。若如是者。山窟傥破。亦须修治。而方得住也。故五分云当补治也。若置故字。便是安居。本为治房。理恐不然也。五百问云。三月中破即治。意亦同五分也。若置故字而释文者。夏中正是息心住时。兼为时和。应修房故。
五分受安居者答言等者。若依此律。古来行事。由增五中。不依第五律师。得提罪故。故三说竟。前人问言。依谁持律。答言依某甲。前人又言。有疑当往问。次领受云顶戴持。今详。此据年夏未满自行未成。须作此说。若过十夏行解已成。不应问言依谁持律。直应答云可尔。或同十诵二十四。云莫放逸(疏中已引此文)。
疏云又须依持律等者。意即同前古来行事也。下增五云。有五种持律。诵戒至三十。是初持律。至九十是第二。广诵戒毗尼是第三。广诵二部戒毗尼是第四。若都诵毗尼是第五。是中春冬。应依上四。不依吉。夏应依第五。不依提(上来广辨疏义讫)。明了论云。由五因缘安居得戒。一若处所有覆(无屋不可住也)。二若夏初十六日(前后安居并取十六日。过此日不成故)。三若东方已赤(白月夜尽。东方已赤。即名十六日。若未赤时。犹居十五日。故以赤简之。但及十六。皆成结法。不要十五日界中宿也)。四若人在别住中起安居心(心有三种。一自行。二利益[也]三营三宝。葺治居舍。为此起心一脚及界。即成)。五若此有覆中。无五种过失(一远聚落求须难得。二大喧𠆴妨修。三多蚊蚁。或被啮。或伤他。妨修道故。四无命缘。谓无施食药等缘故。五无胜人具五德者。一未闻令闻。二闻已清净。此二并为决疑。三四未达文义能令[违]五正见除邪见。无此五失。方可安居)。又结法中。昔有人言。十七日后。应言前三月后安居。南山云中三月。今此疏中云。称后三月。尊者云。后释胜。又古人云。依皇帝聚落。南山云。若依蓝等。随名牒入。不同昔愚皇帝聚落。又有人言。房舍破随缘去。此非难缘。若随缘去。定招过咎。疏中引十律。七种七念。于受衣者。持三衣也。
与一请者。背请中舍请也。
安居局处与作法同者。入界之时。即称本期。义同作法也。
忘不发露岂得义同发露耶。
不无有罪等者。说恣时过。虽不更作。不由不作。即是忘成。由不记忆说恣日故。犯吉罗罪。故云不无有罪也。
分衣义通者。通对首心念也。
及界之中总唱文讫。方依疏释。梵云僧伽蓝摩。此云众园。即寺是也。梵云毗诃罗。此云游。谓僧游之处也。此亦寺之别名也。
不同前二者。对手心念二也。
又如受舍者。受戒舍戒也。
位便隔碍等者。前安之日不通中后。中后相望。应知亦尔。
有不通义可知者。望成及界。不通中安。后当更辨。
辨教摄者。为欲释疑。谓于夏中。修通定慧。或疑结法。应通三藏。故即释言唯毗尼摄。
离作等者。举余淫盗煞等为倒。以问难也。章云。但据位判已下。答前难也。
前二是制者。对手心念二也。
戒体中说者。作者是色等也。
余说恣等准同者。彼亦作无作也。
后二局初后者。即前言有不通义可知者。是也。
位法横竖者。横布三位。将法竖通也。
或四者。即对首心念忘成及界。直据法说也。
或八者。前后两安。各四法也。
或十者。八外更加中安二法。二法者。对首心念也(以忘成及界不通中安。故除之也)。
若离及界为四者。离为一脚双脚等四也。兼前对首心念忘成三种。故成七也。
或十四者。前后两安。各七法也。
或十六者。加中安对手心念二也。瑶云。若以七法。约春夏冬。成二十一。若约处别。自然作法。则三十二(谓自然作法。各十六也)。今谓此释全成妄说。春冬住时。本不作法。何处得有心念等耶。又已约园约界。离七种讫。园界即是自然作法。何因都计。还复更约自然作法。有人浪用。故应弃之。若以十六对五众说。成八十种。此义可尔。余并非理。
为未故受者。下文夏日未了。疑不敢受卧具。佛言。能为未来故受。谓是当来须故也。
举分房缘中。文言客比丘移旧比丘等者。意说不应移他旧人。自须别受房也。
差人之初义分别者。此中义门。即随文释。文言。从今已去。听分房卧具。即约此文。释第一第二两门也。第二科文言。应差分房分卧具人已下。即约此文。释第三门。又第二科中文言。应如是差堪能羯磨者已下。释第四门也。
章云其处分之式如文者。即释第三科中文言差分房舍卧具人竟已下文也。
不得与沙弥房者。祇二十七及三十四云。不得与沙弥房。若和上阿阇梨言。但与房舍。我自料理。得与。若房舍多者。一人与两房。若不肯取两。我正得一房足尔时应语。不为受用故与。为治事故与。若房少。两三人共与一房。(乃至)复不足。上坐立。余者出外。树下若空地(谓䆠分立处)若春冬付房。治事故与。受用故若上座来。随次第住。若安居时付房。治事故与。受用故与。上座来。不应次第住(谓不得旧不坐夏中房也)。
文言畏慎佛教不听以僧卧具儭体故不得好覆藏者。同前文中敢手脚触也。不应三月未足便数岁者。今详未足。理不合言。言一夏二夏等。而论相礼敬者。则未必然。故下文云。先受戒者。不应礼后受戒者。五百问云。二人同腊。小者前坐。大者后坐。前坐者已受岁。后者未受岁。于一月中。何者应大。答先大者故大。计本日故(已上文)。依斯义故。应问答云。颇有夏多者礼夏少者耶。答曰有。谓同年受戒而先受者。坐后安居。于一月中。受夏多者礼也。
文言以前未来日未满故者。前在夏初。余人先来。已迳一日二日三日四日。乃至一月。我犹未来。今填彼日。犹故未满。是其竟也。准此文相。有中安居。若不尔者。文中应言。后安未满。何用指前未来之数。明知由前日或多小。故指之也。
文言腊蜜涂帐坐中安居等者。为去风雨。故用腊涂之。夜则张之在中止宿。昼则收牒。不令人见。意欲令人谓我得通。不为风雨之所侵损。故作斯计也。
依二界护夏者。自然作法二也(自然即是房船等也)。
第二释缘如不如等者。等取离合。及受不悬也。如下应知。
夏分非余二者。非春冬二也。
七日一法应通诸部者。准亦似别。如十律二十四云。有事听受七夜法。此律云及七日还(十律七夜。即是八日。此律即是夜也)。
余二少别者。余祇十二律也。
祇有事讫者。二十七云。若半月若一月若二月。乃至后自恣应还。不还者越。若有难。于彼自恣无罪(此文是也)听半夏去者。今三藏亦云。受四十夜。然不得过半夏在外而宿。为此但听四十夜矣。
去亦须白者。今三藏亦云。下众有缘。嘱受而去(理但嘱知。无别辞句)。
祇无求听者。第四十云。尼安居中。无有求听羯磨法。为塔僧事而游行(已上律文)。
广说是非可知者。次下章中自释是也。谓前总摄列为五缘。次即解释。然不次第。章言五众受戒等者。释前第三缘也。
俗人生福等者。释第四也。
不同前二者。不同大臣及父母也。诵六十已下。于初缘中。略释法缘。佛僧易知。故不释也。
如祇若于二部木叉等者。误引文也。此是十诵二十四(为七众故。皆是如法。受日之缘。彼律前文广明二俗沙弥尼及沙弥式叉说。次文明与学沙弥尼。谓是与二岁学法也。文云)。如与学沙弥尼。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谓律中分别罪相等义。今欲学之也)。若未学欲学。若学忘欲诵。遣使诸比丘所白言。大德。我二部木叉分别。若未学欲学。若学忘欲诵。大德来教。我受学诵问义(章中教义受学者。义字是我字也。传写者误也)。有如是事。听去者七夜。如与学沙弥尼。为是多识多知诸大经(言为是等者。为其此经。是具无边法相经也)。波罗婆提伽(晋言清净经)。乃至阿陀婆耶修妒路(晋言众德经也)。若未学欲学(广说同前)。
若比丘自身病等者。释第五缘也。章引五分十七文者。泛总证也。章略不释道俗病患缘。然是看病事。易知故也。
对难方听故不得多者。不得至四人已上也。
无覆客呵者。人揵度中不忆罪。诸比丘与覆藏法。有客比丘。呵法不成。以不忆者非覆故。
假傍实事者者。如麦熟时。自欲乞麦。受日之时。妄云为佛法僧等也。
除村(村体也)村外界(界势分也)。
谓同一事者。且如本意。意庄像面。今有残日。更庄像手也。
立不立门中末后引明了论偈言。七日有难随意行。善解三种九品类。似有立义。此是论文。及疏主释云。似有立义也。又诸疏本。多阙此文也。明了疏释云。于安居中。三缘得出。一七日缘。二有难缘。三随意缘。初七日缘有五类。一文世亲里师僧善友。若病若余障碍因缘。二自为施利及至应得半呵梨勒。三习法未明。犹有疑惑。四自利化式为自他对治罪行(谓忏悔事)。五为和僧。此等受日。极得六宿。至第七日不还。破夏。得突吉罗。次有难缘。即是本安居处。水火等难。后随意缘。即是安居之处。无善知识。或伤喧动。妨修定慧。或为身病无药食等。以此三缘。立历为九。论云一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更成七日缘(虽受七日。三日缘尽。不还破夏。此缘尽竟复有余缘。用后三日是也)。二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成有难缘(缘尽欲还。住处难起。即住余处)。三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成随意缘(先受七日[我]有此缘。即住余处)。四有事先成有难缘。后更成有难缘(贼难若息应还。欲还复火难起)。五有事先成有难缘。后更成七日缘(难息欲还。有檀越请仍请七日即住界外。此真谛云。仍请七日者。意说界外仍请。今理难)。六有事先成有难缘。后成随意缘(可知)。七先成随意缘。后更成随意缘(为求善友随意出界。未宿即闻有善识。来安居处。理即应还。又为喧动。仍住余处)。八先成随意缘。后成七日缘(缘尽欲还。有檀越请)。九先成随意缘。后成有难缘(缘尽欲还闻有难起)。
如与欲事讫不来之类者。崇云。古旧释云。受日出界事讫须还。不还。夏亦不破。所以尔者。以法在故。其犹七日药及与欲类。又如癫狂病止法存。从僧乞解。今解受日不同药等。受本为事。无事无不成。故今事亡。法则随谢。如僧祇事讫。与此冥会。又受德衣。限满不舍。岂言不舍法得在耶。失守夏人。恒须明察。得取他误言。不护自夏。云云如彼。
若更引文多缘事别等者。古师云。若望作法。事虽似重。若以事别。则不名重。数随前事。各受七日等也。如受三归。各各对人。皆言最初。若尔何故十律不得受二七日夜(彼律第二十四文)。解云。此谓一事不得一时受二七夜。非谓用七日竟不得重也。又伤义准。略教体一。六群数犯。不名第二。若一事上。如为父母受七日往。日尽欲还。父母留住。教中无犯。傥劝父母。故来受日。岂可不如无法留住。若言留住是难摄者。父母苦逼。令受日来。又如官事七日未了。事须臾去。何因非难。若其真去。能胜受日。又律皆言。佛未听我如是事去。不言未听如是重去。此意释云。留住等事。即是事别。若尔何故三十九夜尽。听破夏去(十律三十五。灭诤法中。开和僧受日等文也)。义言部别。此律和僧。开不受日。不言破夏。彼即受日。又开破去。故知部别。又五分受七日问疑。岂可前疑听往。后疑不得。此有何意(五分十九。一比丘不知律。夏中生疑。佛听移夏就持律处。若彼处迮。听近七日得往返处。遥依安居)。又若前请有益听去。后请岂可即非益耶。又若前请少益听去。后为大益。何意不许。南山立义。符此古师。又云。真谛了论疏解。受七日出。事了来宿。至第八日。更受七日。三藏中国亲承此事。宁得自执一隅小见。通壅三千佛化乎。余亲闻见中国翻经三藏。及中国来者言。佛灭度来。无有立一夏三度受日法。又此古义。崇亦扶之。更加诘难。繁而不叙。今详。古师总引二喻。一喻三归。二喻略教。又引五教。以理成立。一引为父母教。二引官事教。三引佛未听我等。四引五分问疑。五引有益受请。又有古师。立喻云。如人脱袍着衫。不名为重。随多缘事。数数受者。亦不名重。疏主意云。此等并违十诵不听二七及破安等文。故云随时以破等也。今详。诸师广兴诤论。然未能晓部别崇殊。且如僧祇二十七云。听半月一月二月。乃至自恣时还者。自是一崇所明也。十诵但听三十九夜。以其正经四十日故。谓一夏中。总九十日。理应住日。多彼出日。今三藏律摄中亦云。不得过半夏去。是其崇也。今详。诸部虽各不同。且从十诵半夏而住者善。本拟安居。理应静息。何容竟夏。曾不暂隔。故不可也。既知此理。但重受中。不过半夏。理即开之。十诵不听二七夜者。口法势分。但应七日。理不应许一受二七也。
羯磨受法如母论说乃至三品具受者。母论第八云。安居中所为事。七日十五日竟。应求一月。是名一月相应法(准此[偈]似听过半夏)。
就时定故者。冬四月竟。必须舍故。
又俱五利者。迦提德衣开利既同。故相摄也。
一月衣者取衣为准俱开一长者。非定冬夏。故云取衣为准也。若尔时既不定。何须一月摄十日耶。答俱开一长故。更无缘故。更无余开缘也。
是以此二者。德衣及一月衣也。
法过者。谓羯磨法过彼对首也。有律师云。夏中讲律。外寺受日。来随讲筵。得受一月。何以然者。律中既云。不反七日听受十五。不及十五听受一月。今既一夏讲席方终。故知不及十五日还得受一月也。今详。若言不及七日听受十五日者。此不及言。为表八日已去。乃至夏终耶。为但表其十五内耶。若详通表昼夏终者。则不应言但受十五。若唯表十五日内。何因不及十五日还。开受一月。不唯表其一月内缘。由此应知。一夏长缘而受一月。必定破夏。由此先来行事之家。期心拟听一科两段而作。分限开受日听科。尽日剩亦即须还日尽科。余亦须归宿方克过谷也。
十律七日在受七日去六五四三二一亦如是者。十律五十三云。若比丘自恣七日在。受宿出界去。无罪。若六日五日四日三日二日一日在。受宿出界。无罪(已上律文)。彼律既无亦如是文。何得谬释。但由旧引。更不重寻。永风释通。故有斯失。今以三藏云。一宿事至即受一日。乃至七日。皆对别人。傥更有缘。律开重受。若过七日。八日已去至四十夜。并羯磨受。然不得过半夏在外。为此但听四十夜矣(即是释十诵文)。此即部别。未心须通也。
有人多释不烦广破者。古来诸家撰集羯磨。虽有多本。不过四例。第一人者。不立乞辞。大律无故(即疏主所凭羯磨本也)。第二人者。虽置乞辞羯磨前加。不入羯磨。所以尔者。若牒入者。恐成文句增减非故(即古羯磨本。题云三藏法师集也。故疏云。不得依羯磨本也)。第三人者。牒入羯磨白中。牒入时到已前。时到已后。略而不说。次羯磨中。牒入忍前。忍后略却(光律师本是也)。第四人者。时到及前复俱加。如下文言。不如白法作白等非法。若牒事不尽。即成增减。不烦广破者。即下章中。已有破义。谓受日法事。兼被差故。不类余离衣等事。杖囊羯磨中。先含乞辞者。下离法文云。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羸老不能无络囊无杖而行。彼从僧乞杖络囊。若僧时到僧忍听。与某甲比丘杖络囊。白如是(羯磨准白成也)。
祇律若二难并和僧前四句者。此举祇律。判此律中。前来所辨八句。和僧之中。前四句文。非谓祇律亦有八句等。一同此律也。
母论同此者。母论云。有一比丘。独处安居。闻有比丘欲行破僧法。此比丘心生疑。若往谏恐破安居。若不往恐恶法流行。佛闻已。告此比丘言。若为法事不破安居。比丘尼亦如是。复有比丘。闻彼中已破僧竟。欲往和之(广说同前)。
五分有因缘等者。五分十九云。有一比丘安居。粗食不足。佛言听以此因缘。破安居无罪(二难和僧等亦尔。广说如彼)。见论十七不成安居。如章说。今详。所引五分善见。且辨部别。准此律中。移夏定是不破安居。以后文中有难不失岁故也。
文中略无不成者。应言若父母兄姊等不留而住者。佛言失岁也。
又复对后诸难等者。前第三大文有缘出界法中。科文为四。今此既辨第四段文。界外法尽。以明开成。理亦更应对此最后第四文云。有比丘不受日出界外。为母所留。至意欲还。而遂不及即日还。佛言不失岁。不留而住。佛言失岁等。文无者略也。
举前移夏等者。举前命难等也。
自以受为妨等者。难云。三衣既得受后舍前安居。亦应后家成就。答衣是己物。不恼施主。安居若背。便恼施主。若尔背请受食恼施主故。应不得成。答一食恼微。故成受食。安居时分。故使不同。
下成安居者。六句中二句也。
次下三句至而破者悉是结竟者。谓第二第三第四句。并前家结竟也。今详不定。三中前二。或不结还去去也。
破有二种者。一经宿破。二即日后家结竟破也。如章具说。通论即有三十六。十个十一人辨背不背(有疏云。通论即有三十六十人十一人辨不背。误也)。
●自恣犍度
梵云钵利婆兰拏。今三藏翻为随意。旧云自恣也。
广明六种自恣者。于中一广五略也。谓一者三说。二者再说。三者一说(此三并对五德。任五德处分而作也)。次恐难逼。和众白已。或上坐。或秉法人。作改众三白。如次还成三再一说。故云六种。尊者云。此六皆是僧自恣法。众多一人。何因不说。故应说言。广明三种自恣非一者。好也(谓僧众多一人即三也)。
引证可知者。如初戒云舍和上。及大妄语戒云随和上者。并是经家以后名前。崇云。但为一夏。行哑不言。今安居竟。恣情申说。故云自恣。今详。同住之法。取散之时。必请说过。即名自然。恣未得名制自恣法。自制已后。差具德人。秉白事圆。故名为制。其犹法犍度中。佛言自今已去。为比丘制乞食法。岂可以前未乞食耶。祇二十七云。欲方便小事不语得半月。至布萨日。应共语共相问讯。问事答事咒愿。过布萨日。续复如前。若憍慢若嗔恚不共语者越(已上律文)。
谓犯罪比丘求举己罪者。意说六群既是无德。不合举他。故知但是求他举己。难曰。六群无惭。不应求忏。故知举他虽是非法。然是缘起因而即制。能举之人不得辄去。
九文中有三自恣者。一时自恣。即前四段文明也。增上减却。第五段明之。故章云。寄在遮法中辨。是也。
以其恣反生诤等者。谓说戒中。众僧斗诤。若得灭已。非时说戒。今此定无非时自恣。以其恣者是相举法。反生诤故。
时反非时在说戒中明减却一种落下遮法者。遮犍度末也。不同此自恣法中。次前疏云寄在遮法者。同在一犍度也。恣中增上。谓并得果。贪乐修道。四月满已。方作自恣。说戒中无也。
我亦净意受者。佛自称我也。
阿难集僧说二偈者。增一含二十三。所引如章。乃至如今瞿昙法。次云阿难闻已。手执犍椎。复说此偈。降伏魔力怨。除结无有余。露地击犍椎。比丘闻当集。诸欲闻法人。度流生死海。闻此妙法响。尽当运集此。击椎已。佛告。汝随次坐。是时世尊坐于草坐。告诸比丘。尽坐草。便敕比丘。我今受岁。我无过咎(等如章)。
身子即便赞佛者。彼经云。舍利弗白世尊言。诸比丘众观察如来。无身口过。所以然者。世尊今日不度者度。不脱者脱。不般涅槃者令般涅槃。如来无咎于众人。亦无身口过。舍利弗白世尊言。我今向如来自陈。然无咎于如来及比丘僧乎。世尊告曰。汝今舍利弗。都无身口意所作非行。汝今知慧无能及者。汝今所说常如法义。未曾违理。时舍利弗白佛。此五百比丘。尽当受岁。此五百人尽无咎于如来乎。佛言。我亦不责此五百人。此众最小下座得须陀洹。以是之故。我不怨责。
母论六事益者。彼论第三乃至六者。依非无依。是故名自恣(谓以此自恣法为所依也)。祇二十七。拜五法成就者。作自恣人。若一若二不得过(彼文又云)。若大众六千八千畏不竟者。应减出界外作自恣(已上祇文)。然今三藏云。若其众大。恐延时者。应差多人。分受随意。今详。此律一时自恣。以𠆴乱遂差五德。令次第受。若复还许一时受者。违制意故。不可云差多人分受也(十诵二十三。五分十九。并不见多差人也)。一一差之。犹是古义。疏主未改。理实二人合差无妨。今详。问曰五人同住。差一五德。五德复当向谁自恣。答四人对此一人自恣竟。更作羯磨。复差一人。对之自恣。亦应无妨。诸教无文。遮再差故。准律摄中。四人自恣竟。五德即对恣竟之人。作自恣事。不须更差。有人言。准十律。上座是五德者。余人来至上座前自恣者。误也。彼律二十三云。若作自恣人。是上座应从坐起。语第二上座。今日自恣来(第二上座说辞句)。若下座作自恣人。应从坐起语上座。今日自恣来。述曰。文既相似。何因谬说。祇二十七。若二人作自恣人。受上座自恣。一人应下座前立。上座说已。下座复说。如是展转。到自座处。应受自恣。不得受僧自恣竟。然后自恣。十律二十三。又云。自恣竟。应至上座前唱。僧一心自恣竟。
自恣前后事者。上座离座。余僧亦尔。不得前后也。
仰则成规者。仰谓遵仰也。
规谓规矩。谓法式也。
长老者。梵云阿瑜率满。此云具寿。或云有寿。或云长寿。具足寿命。无诸夭横。是其意也。长老名异。梵本不殊也。唤小即为长老。唤大便为大德。见论有文也。理实通唤。实亦无伤。如此律中。十七群语六群言。长老是我上坐也。
与律不同者。上尼律中。僧十四日自恣。比丘尼十五日自恣。见论第十五。如章所引。故云不同也。
非下三众者。今三藏云。过午咸集。各取鲜茅可一把许。手执足蹈。作随意事。先乃苾刍。后方尼众。次下三众。计理下众先集一处。上众恣竟。方唤下众入僧自恣。辞句同僧。义亦无爽。
多约僧说者。文中作白。理是僧法也。
此谓前三者。对五德三说再说一说也。
若下三略但两白者。先作和众白。与常无别。次应改众三说。或再说或一说。有三个白。随作一种也。
论云此非法别众等者。义准见论十七。非彼正文也。
彼云非法别众者。有四比丘。一人受欲。三人说波罗提木叉(既一人受欲。余但三人作说戒)。
非法和合众者。四人作对手说。法别众者四比丘。或三比丘。一人受欲。对手说法和合(可知也)。
与欲阙少者。彼有与欲。此亦合有。而文阙无。又彼有总欲清净。计此合有总欲自恣。而文亦略也。
分文解义者。文四(初至若能如是作者善)。病轻与恣(次若不能尔者已下)。决将赴集(次彼比丘如是合已下)。病增围绕法(次若有多比丘病已下)。病多出界法。初文复三。初有缘须集。次余比丘白佛下举缘砳佛。言不开与自恣。于中复三。初与成不。次成嘱授比丘已下持成不成。三若服已下说成不成。与成不成中复三。初开与。次病人言已下列其五种。三若不已下反上不成。
欲虽到僧处同等者。谓治已后。比未治前。到虽是同。然持欲恐前成后失也。
文五可知者。一明受多少。二年少应教。三转与自恣。四事说须还。五料简成不成。
毗尼折喻者。呵责羯磨等。是折伏也。忆念羯磨等。是慰喻也。
僧残虽治容有余犯者。意说容更有余可举。故复须说自恣也。
谓约盗四方等者。可分物望多人结。各不满五。故得兰罪。不可分物。义同一主。满五即夷。今详。此兰非理。如盗戒辨。亦可贱处恣物。至贵处诤也。亦如无主疑想等也。
应遮故说时等者。谓时有二义。一应遮故名为时。第二时节故名时也。
下三无举者。谓改众三略也。
前所遮事中等者。指上文犯残罪与覆己自恣文也。
恐滥自恣者若说戒中作三却者。谓言自恣亦得三却。入冬分中故。彼唯二显。此还二也。相传云。若三却说戒。事当灭法。故无也。
故有前却者。恶人未来。减作名前。已来须却也。第七制叛。第八简众。第九说戒自恣不并。真谛释了论云。五人自恣。先诵木叉竟。次第一人起跪。请僧说罪。展转乃至五人。准此不别差五德。并异此律。
饰宗义记卷第八本
饰宗义记卷第八末
●皮革犍度
文言迟欲见之者(迟字除致反。迟待也)。有人言。守笼那。先得初果者不然。观文中意。佛先说法。余长者等自得道果。笼那不得。以极精进。无所证获。若先得果。已得无漏。欲尽余漏。非大艰难。又若先得。不应世尊更须令其等䇿诸根。以自了知故也。十律二十五云。有善知金相者。居士以儿耳示之。是儿耳环价直几许。诸人言。是耳环非世所作。不易乎价。意想平之。可直纯金一亿。
文言所为出家得果不者。本出家以得圣为所为也。
资成六妙行者。六识行心。成无深行也。
慧性清虚者。无漏圣慧通治三毒。而亲治痴。名慧解脱也。
此明定解脱者。定亲治贪。即名心解脱也。
皆是有为解脱者。心慧二法。并从缘生。故是有为。而由出障。故称解脱也。
其因既无苦果亦丧者。前来所辨。三烦恼尽。即是集因无也。此义即显无余涅槃也。今尽受阴。即是苦果丧也。此义即显无余涅槃也。
斯二不为三相所迁者。谓二涅槃体是无为。远离生相及住异相并灭相也(住异[令]说者。住是有情生爱着处。与异合说)。
眼识之后流至行心者。成实论宗。识想受行。四心次第。始从识了乃至行心。方生染污。今则不起染也。
次第缘生三受者。识创取相。次生三想(亲想。怨想。中庸想也)。次生三受。既是相生。故云次第缘也。新名等不间缘。是也(此亦成实宗意也)。
第四禅绝诸受者。谓彼地中。无苦忧乐喜四受。非谓无其舍受(今且从多说绝)。
彼此相资平等无二者。定慧相资。力用均平也。
上半心解脱者。息灭是定也。
已得无观者。观即是慧。果满息求。故云无观。
次半诵法合二中住第四禅者。文中既云。心住解脱见于灭尽。即是依禅而得解脱。
上来疏意。虽后且然。今详文相。全不如是。今解六处。初二即资粮道摄。次一即加行道及见道摄。次二即显三界爱尽。是心解脱。末一即是三界痴尽。是慧解脱。又二解脱。即显修道及无学道也。次文即自释。前五道显六处义。谓资粮位创生正信。缘于涅槃。欣乐出离(尽欲无欲等五显涅槃果体也)。又既已信。次即持戒。持戒之本。必须无恚(尽欲无欲等。即持果也)。资粮既备。次修加行。加行必由断利养爱。专精修习寂静作意。始从𤏙位学无相观。后入见道。是真寂静(昙无德宗。无相三摩地入见道。如婆沙百八十五说)。既已见道。次断修惑。显二解脱。故云彼尽欲无欲(至乃)。尽痴无痴者。举涅槃果。显修道位及无学位也。故云爱尽受阴尽乐于无痴也。爱尽也者。欲界爱尽也。受阴尽者。上二界爱尽也。乐于无痴者。三界痴尽也(三界爱尽。即心解脱。三界痴尽。即慧解脱)。既已广释六处义竟。次文结云。如是比丘心解脱有漏者。举心解脱亦显慧脱也。次文云。眼见色等者。既得二脱。得六恒住。见色已不贪不忧。心住正舍。乃至意亦如是。故名六恒住也。二俱不染者。贪痴不染也。第四禅者。离贪忧胜圣人多住。是梵住摄。现法乐摄。故偏举之。散即恒住。定即入禅。是其意也。全为一段喻恒住体。恒住即以念知为体。四方大风即喻六尘。乃至偈文之中。以正解脱者。二解脱也。便为息灭者。灭爱痴也。已得无观等者。即无学道也。乃至心住解脱见于灭尽者。显无相解脱门。圣所摄也(义意已尽。细寻应知)。此释决定。勿怀疑耳各有四行者。俱舍二十六两释。且一释云。待缘故非常。逼迫性故苦。违我所见故空。违我见故非我。集四行相者。如种理故因。等现理故集。相续理故生(旧名有。有亦生义。本无而有故也)。成办理故缘。譬如泥团轮绳水等。众缘和合成办瓶等。灭四者。诸蕴尽故灭。三火息故静。旧名止也。无众患故妙。绝众灾故离。道四者。通行义故道。契正理故如。正趣向故行。能永超故出(旧名正即如也。迹即行也。乘即超也)。
文言本何所作者。何心而出家也。五分二十一云。又有比丘。寄衣与余方比丘。衣未至。有比丘语所与比丘。比丘生疑。恐犯长。愿为除此疑。佛开云。若比丘寄衣与余处比丘。比丘虽先闻知。衣未入手。不犯长衣。
见论十七。翻革屣如章。
鹿角者。克皮作鹿角形(疏脱皮字)。
富罗䟦陀罗者。以木绵及诸杂物。与皮合缝使中失起(疏木绵错作成[等]也。又脱杂字也)。
真誓梨者。以偏革作(疏脱革字。亦有疏具者)。余如章文言四种革䟦者。即前文中。芒革。婆婆草。舍罗革。漠陀罗革也。
五阇梨。第五大段也。
第六段中。文言一切作器不应畜者。十诵二十六云。告诸比丘。从今日五众不得相教作不净事。得突吉罗。前工师时种种作具不应畜。若先缝衣人。畜针筒不犯。先能书人。畜笔筒不犯。先铜作人。畜错不犯。祇律。新革屣等。释第六文中。阿难得革屣等也。
●衣犍度
愿衣者。盖求事遂心。当施僧衣也。
六群比丘畜非衣作钵囊等者。盖以马毛人发等非衣财而作也。
往还衣者。西方送葬。持㲲作幡。其幡全幅。更无裁割。便弃冢间。不复收取。既是无主。比丘得取。
论云离自贪着等者。智论七十二云。好衣者是未得道者生贪着处。好衣因缘。招致贼难。或至夺命。有如是等患。故受弊纳衣。十住婆沙十二云。贼物易得。无有过患。不为人所贪着(广如彼说)。
见论十七云耆婆者。外国音。汉言活童子。无畏王子。路见小儿。问言死活。人答言活。故言活童子。淫女法。若生女教为淫女。若生男则掷弃。是故生弃路上。问何不学余技术。答往昔有佛。名曰莲华。时有一医师。恒供养莲华如来。耆婆见已。于七日中供养如来。白佛言。愿我未来作大医师。供养如来。如今医师供养无异。耆婆命终即生天上。天上福尽。下生人间。如是展转释迦出世。宿愿所牵。不学余技。就师学时。帝释观见。此人医成。必供养佛。帝释化入耆婆师身中。于七日中。得师法尽。过七日帝释所教。如是满七年。医道成就。奈女耆域因缘经(一卷成)。云须三十下者。下痢也。
阿难宾坻(直饥反。此是梵言讹略也。正云阿那他宾茶揭利呵跛底。阿那他。此云无依。亦名孤独。宾茶揭利呵跛底。此云团施。言此长者团命以施无依孤独人也。因此时人。号为给孤独长者也。本名须达多)。
章云六群反[示*聶](之叶反。文无六群字)。
放习恐难者。十诵二十七。瓶沙王乘象时。有外道梵志。从道来。王迳见。谓是沙门。便来住象。欲下礼拜。大臣言非是佛弟子。王羞愧白佛言。世尊愿令僧衣。与外道衣异。因此佛告阿难。汝见彼福田不等。广如彼说。又准此律。佛教阿难已后。王舍城比丘多着割截衣。圣变者希。故今初制也。割截之意者。不为王贼所利是也。增三文云。复有三贱法。刀贱(谓截坏)。衣贱(体是粪扫)。色贱(不正色)。
文言。五百梨车振手嗔恨者。五分二十云。若能保我三事无失。尔乃相许。一者保我身命必无夭夺。二者保我财物必无损失。三者保佛常住必无余行。诸梨车言。财物损失。我能相与。若佛余行。我能请留。汝命危脆谁能保者。便嗔恚而去。
文言摩竭王者。梵云摩竭陀。或云摩竭提。摩竭此云甘露。陀此云处。西方相传。上古诸天共阿修罗。钻海出甘露。安置此国。故名甘露处。即世尊成道处也。
鸯伽王者。觉云。准上降迦叶中云。鸯伽摩竭国。皆称为阿罗汉。故知名二体一也。今详不然。五分二十二。食法中云。时摩竭国。鸯伽国。伽夷国等。闻佛出世。皆来云集。云集故知非是一国也。盖此二国邻接亲好。佛既出中。故偏赞美。如真谛部执云。佛灭第二百年。大众部住鸯掘多罗国。在摩竭国北也。
持珠铠者。即显国中有此贵宝也。疏云施主获利者。意显二国之中。一切施主也。
薄皮子者。见论第十云。离车子。汉言薄皮。亦言同皮子也。即当此律离奢是也。彼论云。往昔波罗奈王夫人。生一肉段。赤如槿花。而生羞耻。送放江中。有一道士。即取将归。过半月已而成二片。复经半月。各生五胞。又后半月。一片成男。一片成女。男色黄金。女色白银。道士见已。慈心力故。手指自然出乳。乳入子腹。譬如清水入摩尼珠。内外明彻。道士号为离车子。
文言施众以明眼者。说法化人。令彼身中生圣慧眼。故云然。
前叹外相者。即前文云今观等。是也。
次显内有智慧者。即此观佛之智慧等文。是也。
念制两意者。如上文中念诸比丘。多持衣过。又言。我今宁可制衣多少。即是念意。并制意也。
文言行腾者。亦名行缠也。字书释名云。言以里脚可跳腾。轻便也。
前文复三。第一受施听分。二人复不知云何已下。如来教以堕筹分法。此之两文。于义门前。先且释之。次第三八句文者。至义门下释之耳。如毗兰若者。即此犍度下文云。以三衣施世尊。比丘僧人与两端㲲。为夏衣。佛言听受。
若反上说不为夏劳者并名非时者。崇云。亦同意说。夏劳及一日等。两义之中。或若亦阙。及俱非者。并名非时施也。今详。此义应广分别。且如冬分。或至来春。傥施先时夏安居僧。计理并名非时现前。以其已过受利时故。又以施心局故。故名非时现前也。准善见第十七。乃者多种非时现前。如彼文云。若布施安居竟僧。后安居者不得。破安居亦不得(此谓前安创竟施也。既简后安。故不为夏劳。故施即名非时现前也)。若人冬分中。布施安居竟僧。前后安居悉得。破安不得(既破安居。不名竟故也。此既过受利时。亦非现前摄也)。若人布施安居。僧前后安居。及破皆得(直言安居。既无竟字。故破安亦得也。既通破安。故知不局夏劳也。此亦非时现前)。若施迦提月后安居人。后安居人得。前安不得(既简前安。故亦不局夏劳也)。若人春分布施安居僧。应问为施安居竟僧。为施当来安居僧。答言。当来。即当来安居得(计理当来至夏竟。方得分之。以律不计安居未竟受衣故也。既待夏竟。此即时僧得也)。比丘语檀越。当来恐贼难。不能赏护。若檀越教分。随施主得分(此即非时分也)。问此律不许春夏冬一切时求索夏衣。亦是亦受。何因见论许春冬受。答彼据施主自心布施。此据比丘自往乞受。故不同也。
亦应嘱授后人受夏衣等三句者。前一句如章。次句未分便去。嘱后人受分。无有为取者。佛言成分。应待还。亦应的嘱一人(谓是慢嘱之过也)。次句出嘱授一人。受嘱者忘。佛言成分。是忘者过。
一部二部者。约僧尼说也。
界得者。及界即得。下文当释。
同羯磨施者。一百四十五中。随因秉法。有人即施同法之众。下文当释也。
兴念属己者。崇云。此即是法。既一人心念。明知二人已上。对首等法。又五分二十云。时舍利弗目连自恣竟。于左右游行同安居。及近住处。诸比丘多有随从。诸白衣见。人人各念。当为舍利弗目连。施僧安居衣。即便施之。大有所得。彼得施处。诸比丘语舍利弗目连言。共分此衣。答言(舍利弗等。答诸比丘语)。我等不同安居。正可得食。无此衣分。白佛。佛言。应尽共分(已上律文)。问既复须作法。及法方得。如何身不及法。开听属取。答若望局法为正理。无属取义。但于此处。有安居劳。不同外界之人。故听属取。然文此处安居。不应余处受衣者。此是时现前。非是时僧得。有人助此处安居。不应余处受衣者。此是时现前非是时僧得。有人助此释云。若尔何故时僧得中。但出心念。无羯磨等。且如非时僧得之中。檀越施物。具有三法。已人物中。但有羯磨。无心念等。令时僧得中。唯有心念。即是上下诸文互举故也。又有人言。听嘱取者。是时现前。今详诸师意者。且如崇意。时僧得中。定须作法。然但及法。即开得分。故引目连等为证也。
律中不许异界取分者。谓是不许取时现前。故无违也。若当界人虽不及法。然开嘱取。次又有人云。听嘱取者。是时现前。故时僧中。准及法得。不及不得。然释不许异处取分。义同崇释。今疏主意。既文不许异处取分。定不须法。即由此义。故开嘱取。今详。并是未了文意。谓凡立教。须制须开。谓制贪心。故遮异界。或顺施主。亦即须开。且如施主但施夏劳。此则须制异界无分。若其施主心为目连。方及余僧者。此即须开目连得分。故崇所引须开之教。通判一切。理不可也。此律唯显须制之教。阙须开文。理即须依。五分开教。如前崇引者是也。僧祗二十八。其意亦同。故僧祇云。有一比丘。安居竟。往本生聚落。亲里以此比丘来故。广设供养。布施衣物。此聚落中先安居僧。以是坐后施。故不与是比丘分(坐后者。坐夏后也。以佛不许异处取分。故不与也)。亲里问言。得衣分不。答言不得。诸亲里言。我为汝故。设此供养。何为不得。白佛。佛言。檀越为此比丘设供养。应与分。又云。若施家欲通与余比丘。随檀越意应与。述曰。既本由是坐后施故不与分者。即显须制教。复开檀越为故应与分者。即显须开教也。若辨作法者。理亦不定。谓时僧得虽遮异界。于作法中。以法简之。理亦无爽。且如羯磨法者。应言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大得夏安居衣物。此住处安居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与我某甲某甲当还。此有何爽。设不作法。异界无分。直数人分。义亦不爽。何须广诤。故下文云。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物。彼比丘应心念言。此是我物。若受若不受。有余比丘来不得分(已上文)。既云若受若不受。余人无分。故知作法及不作法。皆悉无爽。又作不作。皆得嘱取。以羯磨中。但与此处夏劳人故。都无妨难。何劳疑惑。
非时僧得义如向辨时僧得者义或不尔者。重更分别也。谓非时僧得。定如向辨。分为二分。而时僧得或数人分。故云不尔也。数人分义。如下疏中辨也。
可得言道二众不合共作法故等者。今详。数人分者好也。准下僧破非时僧得。云分二分。时僧得中。即言数人。类知僧尼时僧得中。亦数人好也(今详。时僧从作法者。数人分已将得归作法亦得)。谓得夏衣已破(下受云。尔时众僧。得夏安居衣。僧破为二部。白佛。佛言。应数人多少分)。破已得(下文云。若未得安居衣。僧破为二部。白佛。佛言应数人分)。或得已破。破已得(下文云。若得夏衣。若未得夏衣。僧破为二部。应数人分)。此上三句。将疏合文可知。
章云次下三句约别人说者(下文云。时有比丘。得夏衣往余部。佛言应与。若未得夏衣。往余部。佛言应与。若未得夏衣。若已得夏衣往余部。佛言应与)。释可知并与去人分故皆以约时局处受人为定故者。此中疏云。并与去人分故者。谓由文中与故。显下立理也。立理云。皆以约时局处。受人定故。谓约五月等时。又局此处。安人定故。故文与也(此意欲释疏中两个故字)。
前三处法局定者。前二是处。第三是法也。
文有七句者(下文云。异住处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僧多尼少。佛言。应分二分。无尼纯式叉。应分二分。无尼式叉纯沙弥尼。应分二分。若无沙弥尼。比丘应分。僧少尼多。应分二分。无比丘有沙弥。应分二分。无沙弥。比丘尼应分)。得已破者。应分二分(下文云。尔时诸比丘大得可分衣物。僧破为二部。白佛。佛言。应分为二分)。破已得物。须问施主(下分云。若未得可分衣物。僧破为二部。佛言。应问檀越。若破言与某甲某甲上座。应随上座所在处与。若言不知。若言俱与。应分二分)。第三一句。得已破。破已得。同上二句(下文云。尔时诸比丘。已得衣。未得衣。僧破为二部。已得衣者。应分二分。未得衣者。应问檀越。若言与某甲某甲上座。应随上座所在处与。若言不知。若言俱与。应分二分)。次有三句。僧先已破。约物故三(下文云。尔时诸比丘。得分衣物者。比丘从此部往彼部。不应与分。若未得衣。从此往彼。不应与分。若得衣未得衣。从此往彼。不应与分)。
所以须回此义门者。前来诸门。初明一部。次二部三邪正。今于此中。先明邪正。次二后一部一倍相翻也。十律五十七。有七句者。彼云佛在舍婆提。跋难陀死衣钵物。直三十万金。波斯匿王言。是人无儿。物应属我。佛遣使语。大王赐城邑聚落等颇少与䟦难陀不。答言不与。佛言。谁力故令得生活。僧力故得。今应取。王闻好。教便止。诸刹利言。是人与我同姓。同生同种。是物属我。佛语。汝等作国事官事问跋难陀不。答不问。佛言跋不在时。僧不羯磨。是衣属僧。闻好教止。诸亲族中表内外皆言。是人是我伯叔父舅。外生兄子。是物属我。佛语。汝嫁𡣞合同取与钱财。颇待跋不。答言不待。佛言。与䟦衣食者应得。僧与故属僧。闻好教止(已上一句)。䟦物寄余处。寄物处死处比丘。各言应分。佛言。物处应分(二句)。䟦处处出息。息处负债处。各言应分。佛言。负债处界内应分(三句)。䟦处处出息。余处保任。保任处息处。各言应分。佛言。保任处分(四句)。䟦异处死。质物在异处。取钱在异处。质物处取钱处。各言应分。佛言。质物处分(五句)。又出息作界。作界处取钱处。各言应分。佛言。手执界处应分(六句)。又五十七云。牟罗破求那比丘死。衣钵寄长老阿难。牟罗在异处死。阿难在异处。所寄物处死处阿难处。各言属我。佛言。阿难所在处分(七句)。
祇律被举比丘者。彼律二十六。病不应看。得语亲里看。若无常者。僧不应分衣钵。本不应与烧身。取其所眠床。以尸着上。衣钵系咽。曳床而出。作是言。众僧事净。众僧事净。于此人不应起恶心。何以故。乃至燋柱。不应起恶。应作是念。莫令后人习此邪见。若放牧人持衣钵来施者得取。即彼为施主(已上祇文)。
如文二句背正向耶(下文云。有比丘从此部往彼部。未至便死。佛言。随其所欲往处与。尔时有比丘。从此部往彼部。至便死。佛言。随所往部应与)。
十律受法者。谓受耶法也。伽论第七云。或破僧一切受法耶。答作四句。云何破僧非受法。答破僧不受十四事(十四破僧事。法非法律非律等也)。云何受法非破僧。谓受十四事(养二俱句可知。故受法者。受十四破僧法也)。
或可不定者。谓准后引。受法比丘。不受法众中死。唤来取等进不也。
互背互归者。趣耶名背。趣正名归也。
第三文者据耶正互在死者。此门中引三节文。初引此律二句文。次引十律求忏文。后引十律唤受法比丘文也。
五众前来者。得轻物即入者。时人皆不许。今决许之。如后当辨。
互债应同者。谓互负物应互债取也。
若未殡多论云同常判第二已作殡入亲里白衣者。南山亦云。萨婆多灭摈比丘死。将衣钵付生缘(此并拾文不获)。
呵责等四者。等取摈依止遮不至也。
别住之类并同清净者。疏以非邪见不同三举。然寻此犍度。下文行波利婆沙摩那埵人。同于清净。与其施物。若七羯磨开置地与。与施物时。呵责等四。既是不同别住等人。故今已后应非一例。故应思择。
竖义此中悬解讲随文释者。下释文处。疏自辨云。从亡人物义同非时施已来讲时并随文中解者。意说上来亡人义门。与檀越施义类相似。且即略释。若欲讲者。待至下疏科文云。第二亡人物义同非时僧得。其文有二。物至一切属僧。佛判属僧。第二诸比丘已下料简轻重。对彼科前。即回上来亡人义门。彼处竖之。亦好也。
形前对后者。意说作分竟。与未掷筹。体一名别也。形前分时(谓未作分始欲分也。故名分得)。名作分竟。对后掷时。故名未掷也。
非谓初缘心念受者。有人言。为对古师也。
房舍法中俱五法者。不爱等四。知分未分也。十律三十四云。佛言。应立分衣人。立法者。一心和合。应问言。谁能为僧作分衣人。若有比丘言我能。若成就五法。应立作分衣人。知衣财。知衣色。知衣价。知衣头数。知与未与。又有五法。不随受嗔怖痴。知与未与。一比丘唱言。大德听。某甲比丘。能为僧听作分衣人。若僧时到。僧忍听。僧立某甲比丘。作分作衣人。白如是。白二羯磨立。
还通四方等者。羯磨文言。彼比丘当与僧。故知必须还四方僧。今若不付别人。谁当还僧。
若不与僧不得分故者。不得私共别人分也。
无别秉法者。有古师云。其被差人复作白二分之。故后文言。持衣与一比丘。令白二羯磨分。今师释意云。后文云。若有客比丘来若四人若过四人持衣与一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者。谓须持衣与一比丘。令僧作彼。前文之中。应差一人令分白二而分付之。即是举前白二之言。令僧付分。非谓此人更作白二也。
亦可具及两法者。计理不然。如掷筹未竟。佛令与。今虽不及差人一法。而分法未竟。类亦应与。
若举现前对僧得者。谓对僧得。以辨异也。现前即以及施为定。不同僧得也。
此文不言各各三语者。文言彼此共三语受。似是各各作也(辞句如章。义即不妨。然须各各作者好)。
二种分衣者。犹是古义。时僧得非时僧得。各有法故。尊者云。准今师义。除时僧得。就非时中。亦得名二种分衣。檀越施及亡人物是也。
所以可知者。吉是轻𠎝。发恐𠆴众。自余由无所对可得。故并心念。
多知识者䟦难陀者。前引十律七句中。前六王臣等索物文。是也。
广如十律者。亦是前引七句文也。
第二料简等者。即是文言。诸比丘分僧园田已下文是也。谓料简前十三章文也。先须释义。如章四门。后方释文也。
今设言同活物已分竟余属亡人者。昔时同活。物是共有。今死设同。物须半分。若已分竟。余属亡人。今详。同活自有两种。一者二人有物通畜。谓一一人。遍为物主。二者二人有物共畜。得利虽共。用即平分。若据后人。得如章断。若据初人。义恐难立。谓如章中。及以古来大家共许。生依僧得。死即属僧。亦应生依同活而得。死属同活。此人生存。于此财物。不局摄半。何因死后即遣半分。若有救言。二人同生。云何不半。应难彼言。若局半者。此人生存。傥有因缘。须过半用。即应望彼第二人。结损财罪耶。故应思择。
次解重轻有二第一义门分别第二依文料简者。今详。诸教辨亡人物。展转相违。难可取定。古今诸德无不坏疑。释者虽多。疑迷本竟。今且应述诸文同异。略为四门。一者轻重相违文。二者分摄相违文。三者诸部独有文。四者诸部共有文。且辨轻重相违文者。伽论第五云。云何轻物。谓金银铜铁床等。金银铜铁器钵衣物等。是名轻物。四分五十四。七百结集中。耶舍伽那子问离婆多言。得受取金银不。答言不应尔。问言何处制。答言。在王舍城。因䟦难陀制。耶舍言。毗舍离䟦阇子比丘。于布萨时。劝檀越施众僧金银。令分物人分。离婆多因此广集七百阿罗汉。制为非法。广说如彼(此与伽论相违)。四分四十一云。彼分水瓶澡罐锡杖扇。佛言不应分。十诵二十八云。一切石物不应分。除瓶受二升已下。及水瓶应分。一切凡物不应分。除分凡受二升已下。应分水瓶(此即分水瓶。与四分相违)。祇律三十一云。澡罐应分(此与四分相违也。又僧祇四分。并不辨量)。十诵云。一切铁物。一切铜物。一切石物。皆不应分。除瓶受二升已下(而此辨量。而言可分。与四分不应分相违)。十诵云。一切竹物不应分。除盖扇。僧祇扇应分(此与四分相违)。
第二辨分摄相违文者。僧祇三十一。佛在舍卫城。有沙弥无常。比丘问佛。此衣钵物应属谁。佛言属和上。十诵二十八。憍萨罗有沙弥死。佛言。所著内外衣。应与看病人。余轻物僧应分。五分同十诵(此与僧祇相违)。四分四十一。有比丘被举已命过。佛言随所共同羯磨。举偈应与。僧祇二十六。被举人死。僧不应分衣钵。置尸于所卧床上。衣钵系咽曳出。放牧人持衣钵来施者。得取(与此律相违)。
第三诸部独有文者。十诵五十六。有为比丘。看病人为取饭。是比丘死。不知云何。佛言。若病人先死后取饭。还归本处。若先取饭后死。应同死比丘物分。伽论两处有文。同十诵说。南山云。令现前僧处分入重。今详。若尔与还本处有何差别。人复常式僧食分餐。今令入重。欲何所作(一部文也)。五分二十一云。有比丘水所漂死。衣钵挂着界内树枝。比丘见谓入僧界内应属僧。佛言。听作粪扫想取(二文也)。
第四略辨共有文者。诸部皆有。独住死者。衣钵物五众先来者与。此等诸文。不可备录。为示同异。故略录之。于中或有作法而分。或复直尔开其摄取。既有同异。乍难得意。故欲分别。略为三门。一叙正义。二显昔非。三随事释。且叙正者。通辨法相。自有二门。一约胜义。辨一切法皆无定性。二约世俗。或有定性。或无定性。今此应依世俗门中。辨定不定。谓亡人物入僧轻重。或更余开。或有定性。或无定性。何以然者。由其此物性自无主。但以五众义同一家。故身亡后。判入五众。判入既定。属主性成。若盗损者。计直成重。然于入中。复有不定及有定义。谓不定者。或轻或重。成更余开。皆无定性。但由佛教。立法差别。故成不定。谓或僧分判成轻重。法虽在佛。判则由僧临事量宜。重轻不定。如或有时判扇入重。或复有时判扇入轻。义如下辨。或有即由佛亲自判。开与别人。无法而取。如五分律。水漂死者。粪扫想取。及如僧祇沙弥物等。既有多门。故知此物无定属性。由无定故。判轻重时。或轻入重。或重入轻。但违佛教。无大重过。若僧判说。属处已定。后更互损。此即计钱。判定已后。物物性定故。由此应知。判入之中。复有如是定不定义。不同古来诸师立义。生存由依。二僧得利。死后轻物。定属现前。所有重物。定属常住。僧若互判。计直成夷。此中过难。如后门辨。既知物性无有定属。故今正义应开六门。合为三对。谓由异门说为无主。或由异门说为有主。复由异门说为轻物。复由异门说为重物。或复异门听无法取或复异门制有法取。云何异门说为无主。谓以理教进退推徴。生存既由比丘为主。僧若夺取。皆犯极刑。那忽身亡即令属众。若言身死为主义亡。是故此物即属众者。俗人死后。应亦属僧。何独比丘专令属众。若言俗人不得僧利。故于死后物不属僧比丘。亦应比丘不得尼利。身亡之后。物不属尼。何因有时物属尼众。五分二十一云。有住处比丘命过。无比丘。比丘尼应分。若尼命过。无尼者。比丘应分。诸律大同。一不可也。又生不依耶众得利。身死之后。应不属耶。何故有时物属耶众。如下文云。从此部往彼部。未至便死。佛言。随所欲处与。二不可也。又生不依四众得利。死后之物。不属四众。何因有时物入五众。此下文云。有比丘在拘萨罗人间游行。到无比丘住处。到已命过。若有五众出家人。前来者应与。崇云。但已俗人不知内法。恐失僧物。遣付先来。先来得已。应须勘问。答若是比丘知本寺处。送与本寺。若不知者。入近寺僧。尼死亦尔。又若取者。要须加法。既是僧物。如何辄入。难曰。为由佛判。以为僧物。为由性定。自合属僧。若由佛判是僧物者。何不佛判即入先来。若言性定。自合属僧。五分尼分应归本寺。三不可也。由斯多义。故知此物本性无主。故随有缘。随入随属。云何异门说为有主。谓生既依二僧得利。身亡之后。不复为主。故佛判令入僧受用。如十诵五十七云。佛在舍婆提城。䟦难陀死。衣钵物直三十万两金。臣亲族并皆来索。佛言。与䟦难陀衣食者应得。僧与故属僧。广如上引七句文是也。此中入僧。由佛判入。非谓其性本来属僧。佛既判已。属僧性定。而于轻重。或与与别人。有法无法。性即不定。由定属僧。若盗此物。即于僧众。应得不得。计直成𠎝。故善生经俱舍婆沙等经论。皆言盗亡比丘物。未羯磨前。望十方僧得罪(此意乃通十方五众边得罪)。复由重轻。或与别人。有法无法。性不定故。故若互判。不成重罪。何以得知轻重等性而不定也。谓如伽论。即许分金。四分之中便遮不许。十诵分扇。四分不听。如斯等例。并由机别。佛本对机。有开有制。既通开制。显物无恒。亦有别开。听无法取。况于轻重。性定何成。轻重本来。性无决定。设令互断。宁犯夷𠎝(古来平判云得重罪。如后广破)。云何异门判为轻物。谓由此物本性不定。有时为盖。亦许分金作净受之。方便开许。如此律中开受药钱房钱等类。今此亦尔。谓于住处。傥金穷乏。信施全无。顿阙资缘。因遮圣道。故即开许为盖分之。如付法藏。有应入圣。而资缘阙。故不得入。对此等缘。故应开许(捡文续之)。由此经中不修道者。不许饮水。地不听行。若为解脱。并即开许(捡佛藏续之)。云何异门说为重物。谓于住处。净财丰足。信施易求。受取金银。如日五医。贪心受取。非是沙门。律有成文。涅槃明断。故判为重也。云何异门开无法取。亦由此物性不定故。比丘路亡。随与五众。由本施主拟盖沙门。又衣钵等。非俗所用。傥彼即用。虚损施心。又着用时。监为标服。由斯多过。故与前来。前来得已。即为恩偿。谓若不偿。谁复肯来。故此典开。翻前多过。谓令施福相续常生。又遮俗人监为标服。亦盖道众。资道缘须。故开之也。水漂死者。恐枉漂失。为令不失。亦即开之。僧祇沙弥。偿师恩训。如斯等例。随事通之。问比丘身亡亦听师取。答理亦应开。且依无教。判为不与。崇云。令和上处分与僧。不入和上。难曰。文属和上。即令与僧。粪扫想取。应非自入。云何异门制有法取。谓除说诸无法缘。理令僧中均分受用。以法表均。故须局法。前来六门。遮开不定。随应顺教。并悉无𠎝。部别文殊。虽言违背。求其本意。趣合无来。并是世尊对机别说。随开有异。部执便生。生故涅槃三十四。迦叶菩萨问。涅槃后种种异执。如来既有具知根力。何故今日不决定说。佛告迦叶。善男子。如是之义。非眼识知。乃至非意识知。乃是智慧之所能知。若有智者。我于是人。终不作二。是亦谓我不作二说。于无智者。作不定说。如是无智。亦复谓我作不定说。善男子。如来所有一善行。悉为调伏诸众生故。乃至善男子。如来世尊。为国土故。为时节故。为他语故。为人故。为众故。于一法中二种说。乃至善男子。是诸众生。非唯一性一根一种国土一善知识。是故如来。为彼种种宣说法要。彼经第十七云。善男子。如来普为诸众生故。虽知诸法。说言不知。虽见诸法。说言不见。乃至三乘之法。说言一乘。一乘之法。随宜说三。略相说广。广相说略。四重之法说偷兰遮。偷兰遮法说为四重。犯说为非犯。非犯说犯。轻罪说重。重罪说轻。何以故。如来明见众生根故。述曰。教意然根源无二。不同诸师偏执一部未融本趣便互相非。
第二显昔非者。先叙诸师立义意者。皆言生存依二僧得。故今死后还入二僧。故引十诵五十七文。如前所辨。准此文故。应属二僧。轻属现前。重属常住。若其互断计直成𠎝。故下增二文云。有二见。出家人不应行。非法见法。法见非法。乃至复有二见。重见非重。非重见重。南山轻重仪云。倒说轻重。即坏二见。又云。诸律持犯互说是非。物类重轻处量者众。但约之受体。纷诤自错。即以此律为本。搜括诸部成之。则何事不详。何义不决。又云。执物案文。不看他面。乃至足遣犯罪。极刑足除。由来深惑。又云。今有檀行律教。依论分全。此文出摩得勒伽论也。此释迦叶遗部。本律不至于此。此由比丘先生天中。故人资具非其所安。常恩天中所有众具。佛令阿难给之。一夕便登无学。由此曲开也。分全之徒。妄行不了之教。涅槃有言。是为魔说。又云。何得依此律受戒而用彼部分全。舍制而取开。未识机教之通塞。遍详诸师。皆云互判计钱成重。今问诸师。入二僧者。为由物性重轻性定。为性不定由佛僧判。若由轻重物性自定。则与经律。皆悉相违。若由佛僧判而定者。从何计直。而犯夷𠎝。且辨性定违经律者。十诵判扇。何理性轻。四分判扇。何理性重。若彼为是。此部犯夷。若此为真。彼部犯重。终无两是。定有一非。若尔便违大集经说。彼经二十七云。如是五部虽各别异。而皆不妨诸佛法界及大涅槃(大集既明诸部皆是。宁容性定合有一非)。又文殊问经下卷云。佛告文殊师利。未来我弟子有二十部。能令法住。二十部并得四果。三藏平等。无上中下。譬如海水。味无有异。乃至偈云。摩诃僧祇部。分别出有七。(乃至)无是亦无非。我说未来起。又南山云。约之受体。纷诤自销。又云。何得依此律受戒。而用彼部分全者。今亦反难。因何彼部开登无学。而独此部遮入圣阶。又依彼受。即许取开。何因此受独令专制。又彼受戒。即许分全。何容此受独成魔说(作净而受。诸文皆许)。又摩得勒伽论首题云。萨婆多摩得勒伽论。何因乃判释迦叶遗。故并非理。故今详释。开制即同制。但可随机取舍开制。不应约受僻执偏行。物性重轻。由佛僧判。或轻或重。临事商量。则遣双非。而成两是。且如判扇。不备冬须。故四分中。令其入重。必至夏热。分无亦事。故十诵中。可分物摄。又水瓶澡罐。人皆先有。故四分律判不应分。傥若先无。许分受用。故十诵律除取二升。此例烦多。随应通释。并无违也。由此应知。判乖教意。并不𠎝也。
第三随事释者。谓随物类判成重轻也。虽诸部文重轻无定。法相理有隐显别通。隐谓曲开。显谓多分通行。故简分全。名为曲为。令分净物。判作通行。无法之开。有法之制。曲通差别。例此应知。必有曲缘。不应遮止。如遮食肉。判入五耶([下]为重)。轻及属不定。故随所许。并顺圣心。且就通行制轻重者。由性无定。应求佛意。谓轻物者。随身轻要。资道缘须。外不招讥。皆成轻物。除斯以外。累重长贪。外招讥丑。皆成重物。何以然者。出家同法。义等同生。既已身亡。资财散与。譬以俗家一人舍寿。资财衣服。现在同分。佛意亦然。为益弟子但可要用。皆遣现分。诸不可分。贮令众用。由此应知。教无卖法。今时行事。卖而取钱。无曲开缘。而行此法。甚不可也。复由此理。非由在日得利依僧。及至身亡。众僧须夺。由此盖尸。亦须准教。宁容亦露。顿阻人情。但以身亡。事同瓦木。多与无益。应少随宜。故五分。比丘命过。露其身者。突吉罗。应以衣覆。僧祗二十八。比丘旷野处行。遇尼病应看。广如彼说。若尼命终。彼有衣钵。应雇人阇维。此则理尽。无劳卷轴。梨楼牛畜。谷帛钱财。瓦木椽栋。盆瓮釜护。历物别数。积以繁言。执物案文。其言有失。何以然者。物无常准。畜用不恒。笔写终身。未容备尽。曾闻京中诸德聚集。议判轻重。有一钵中。小铜盘子。时人号为众生盘子。教既不载。章抄复无。量久踌躇。无人敢定。有一师言。且断入轻。复有问言。准何理教。此师答云。但使入轻。何虑有罪。设若有罪。某甲自常。又有念珠。亦怀疑惑。如斯物类。宁容备载。但应求意。随事自通。且如盘子。畜不招讥。傥济时须。入轻无爽。必若无用。入重无事。如是会通一切无拥。验心顺教。不咎当来。必纵贪痴。畏途长苦耳。既识意已。方用诸师记录而判。傥彼不载。以前意通。方为尽理也(次随疏释)。
六物者。若准十律二十八云。先与看病比丘六物。余轻物。僧应知。僧伽梨。忧多罗僧。安陀会。钵。漉水囊。尼师檀也。若准此律。义立六物。谓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如后常辨)。
六畜者。郑玄曰。六畜六性也。谓牛马羊犬豕鸡。为六畜也。
俗学者。释虽标六数。今此中意通一切性。于中若是牛马之类。堪僧驱役。不涉讥过。义得入僧。鸡犬豕羊鹦鹉之类。于僧无益。不须笼系。若能飞行自活者放去。准祇律三十三。不许受此等施。故宜放去(如上盗戒中引文)。猫狸之类。众僧共畜。共犯煞罪。法法有之。自招殃咎。悉宜放去。不得转施。故于此中。应细分别。不应总判以为入重。疏云。初六合以为三。下九与十合。余五还五。总作九门判之(亦有疏本云。初六合以为三。下七还七。总作十门。作十门判之者。是初出疏本也。疏主后改不取之也)。谓温属蓝为一文也。别房房物为一文也。斧凿等及重物为一文也。以此六文两两相似。故合之也。第九蓝人。第十车舆。其类相似。亦合一文也。
同前袋具者。前言粗障等是。但是同前。庄具之类。皆不应分也。
十律半升已上者。十律二十八。一切角物不应分。除受半升已下。一切皮物不应分。除盛苏油囊受半升已下。自余一切铁一切铜一切石一切瓦。皆言不应分。除受二升已下。南山云。此律言瓶。不出升量。致令传习断入重收。宜从下诵准量断之。尼说净畜。僧则任储。今详。若由说净而畜即分者。钱宝亦开说净。应许分之。故知意未通也。
第八伊梨延陁者。据十三章。即是第八。若据九门。是第五也。南山云。伊梨延陀者。如来膞相。如伊梨延陀鹿王膞。故知是此鹿皮也。
耄罗耄罗者。并是兽名。状如虎兕。皮厚毛耎。西国有之。此方既无。故存本号。古人何为言步障等。南山释古人意云。初则伊梨阿陀。岂非障相。次耄耄诸罗。岂非大小帐也。帐似于帽。故云耄罗。用此当司。一何可笑。南山广破。如轻重仪。
氍氀者。南山云。余昔以为量同三衣。故入轻收。[(栗-木+土)*毛]被之属。并皆例此。干封年中。冥感天人。云是曲开寒雪国服。中国不开。以其中方自有法衣。并入重也。今详彼意。此国既有法衣。故不开着。明须入重也。然详罗汉独有无知。况彼天人智劣人类。未足信也。覆疮衣未必须依五分断之。
疏云第九门奴婢者。据十三章。即当第九。若据九门。应合第九第十两章。为第六门也。
疏云第十二铁作者。据十三章。当第十二。据九门。当第八也。
此既无文入重无妨者。入轻好也。
与能供养者。意说此人生存。若是财物摄者。可判入轻。若有宝庄入重也。若本决定舍拟供养。与供养人也。
下文分俱夜罗器者。即次此后文也。
此母论说者。母论第三云。有一比丘。独别住处。得病命终。此比丘所有衣钵资生之具。应属现前僧(已上论文)。疏主意言。私庄亡者。属现前分。良由有守护也。
聚落中者。即与五众。故彼论即云。若比丘独在聚落中白衣舍命终。后有五众。随何者先来与之等也。
文言不敢与比丘尼非衣者。有人云。上文云。以非衣作钵囊。故知非衣不是钵囊。今详。非衣者。总含一切不作衣用。即钵囊亦是非衣也。
文言无恚树者。令人欢喜故名也。
文言中的。的明也。谓的然明见也。
文言摩呵男是外祖父者。五分二十一云。时舍夷国。犹遵旧典。不与一切异姓婚姻。波斯匿王。自恃兵强。遣使告言。若不与我婚。当灭汝国。诸释共议。当设何方。勉彼凶虎。而不违我国之旧典。佥曰。正当简一好婢有姿色者。极世庄严。号曰释种。而以与之。如议即与。波斯匿王。备礼嫂迎。后生一男。颜貌殊绝。字曰流离(已上律文)。故今文中。号摩诃男为外祖父也文言昔日所造定果报者。增一含二十六云。告诸比丘。昔罗阅城。有捕鱼村。时世极饥。人民之类。往至池中。捕鱼食之。有二鱼。发愿报怨。时村中有一小儿。年向八岁。亦不捕鱼。复非害命。然鱼岸上皆悉命终。小儿极喜。尔时阅城人民今释种是。鱼者流离王是。小儿佛是。我尔时笑之。今患头痛。如以石押。犹如头载须弥山。五分二十一。目连白佛。听我化作铁笼。笼彼大城。佛告。汝神力何能改此定报。佛记琉璃却后七日。当受害学人罪。眷属大小亦复并命。王闻心念。佛无空言。余苦尚可。唯畏火烧。即与眷属。乘船入河。七日期至。水涨覆没。一时死尽。
滥非亲故者。若许大亲取杂碎物。恐滥小亲听取小物。理实小亲。全不许取也。
五百行罚者。报恩经云。佛见此人病。将四部众。放大光明。往病人所言。我今报汝恩。今报汝恩。手捉瓶水。浇病人身。其病随手即差。比丘言。身病虽差。心病未除。佛为说法。即得罗汉。三明六通具八解脱。诸比丘问佛。向者何恩言报者。佛言。昔有一国。与一五百。深心相知。委其治罚。其人得物即放。不得物者。种种苦治。或有致死。时有一忧婆塞犯小罪。令当治罚。当时五百见是善人。即令放却。当时五百。今病人是。是故告言。释汝重恩(捡文勘)。祇二十八云。行至旷野。同伴比丘不得相舍。应当将去。代担衣钵。若不能行。贾借乘驮。不得载牸牛车乘草马等。当载特牛父马等。若病笃无所分别者。趣乘无罪。若乘不可得者。应留看病人。汝看病人。我到聚落。当求乘来迎。应留粮食。使住者不乏。若各言。谁能弃身命于旷野。无肯住者。不得便尔舍去。应作庵舍草蓐。作烟火。与取薪水。留时药夜分七日尽刑药。语病者言。长老安意住。我到前聚落。当求乘来迎。到聚落中。不得绕塔。问讯和上阿阇梨。应语聚落中诸比丘。旷野中有病比。共迎去来。若言在何处。答言某处。若言彼处多有虎狼。恐当食尽。万无一在。虽闻此语。不得住。要当往看。若遥见乌鸟。不得便还。要到其所。若已死者。应供养尸。若活。应将至聚落。语旧比丘言。长老此是某处病人。我于旷野供养已。今至此。次长老看。若不看者。越毗尼。若无比丘。语优婆塞。旷野有病比丘。借乘往迎。迎至檀越家。安别障处。共劝化衣药食等。若客比丘来。不得便语汝看病。应言善来。代担衣钵。种种供养已。应语此病我已看久。汝次看。若尼行病。不得舍去。将接法如上。唯除抱撮。若须按摩油涂身者。应请女人为之。若无常者。彼有衣钵。应雇人阇维。若无者。应舍去。有俗人嫌者。若能作地想。应担着远处。善生第三。瞻病之时。不应生厌。若自无物。应四出求。求不能得。[仁-二+戠]三宝物。差已。依俗十倍偿之。如匿王正法。若不能偿。当教言。汝多负三宝物不能偿。当劝修得须得陀洹至四果。若能至心发菩提心。若教千人于佛法清净信。若坏一人殷重邪见。是二人俱得无量利益(谓随一事。非是俱作)。见论云。若病无汤药。得以华果饮食饷人。求易汤药。不犯。
文言静坐止息内心者。谓思无常苦空死想等观。不应惶惧。专唯畏死也。五分二十云。不能恒观无常也。
竖义总说者。定同生义。应取上义门。属授取下。轻重取上。赏分取下。皆应了知。
恭敬受念我者。谓生存想爱念也。
劳不满者。无按摩等劳也。
俗人无有说与沙弥法劳三分之一等者。并五分二十文也。祗三十一云。若比丘无常。若般泥洹。不应便闭其户(章云即问非是依文也)。依止弟子(可知)。
应量影并。祇三十一文。彼云。或值死不值羯磨。有值羯磨不值死。或有值死值羯磨(彼无第四句。盖以易故不论)。
对人多少者。僧位已上。必在作法。三人已下。通二界也。
文但有两者。阙差人白二也。
如僧得施中说者。如上应言。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此住处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此住处现前僧应分。白如是。羯磨准白成。
随作三法者。四人一羯磨法。三人二人。两对手法也。
然以衣赏者。和取赏也。由不得作羯磨故。
物有好恶者。如下文。上看与上三衣。中下准知故也。
第二文对物于中五门者。此之五门。即是上义门中。第三物分别也(以第四门释文好)。第三约德者。文是第三也。即是上义门中。第四义门也。
邪命悕望者。谓因此望衣食等也。乐福自是求福。故不应取。取不成求福义。故五分二十云。有诸看病人。或为病人。或为私行。(乃至)疏释云。上言具五法者是。有谓究竟看病者。方具五法也。彼律五法。与此大同。不繁录之。
嘱授三门。释义门说。方随文释。授而不须嘱者。谓不要假嘱也。又此门中。总有三句。一嘱。二授。三嘱复授。阙第四句。寻之可见。
不可移转者。不同绢布手付擎将。
又无改变者。令决定故。名无改变也。
若以第二等者。于三句中。以第二验余两句也。次句与如未说净者。如是而也(并祗三十一也)。
五分白二与之者。彼二十云。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于此命过。生存时所有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今与某甲。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羯磨准白成。
不同祇律者。不同作净方得也。
五分以衣覆之者。二十一文也。今详。决用亡人衣覆。不得用袈裟也(不须和僧。今三藏亦听以亡者物葬送)。
文言结縙(而容反。毛罽也。字正体㲨也。罽是毛布也)。
五纳衣者。五色纳成也。
贩卖乞得者。非亲居士边乞得也。
文中先明犯舍。第二明波利迦罗不现前。第三明不敢以舍堕衣与人等(章云。不犯小罪者。着用小罪)。第四明夺衣等听着(疏云。无长过者。若先未满十日。取着。更不须说净。纵先犯长衣。取着舍堕衣小罪)。第五明买易(章云。亦可前不听者。前第三文也。后听着同者。指第四文也)。第六明净施等。章中不释。章中最后释婆利迦罗不现前者次第也。同五事之疑。上皮革法中。开受戒重革屐数洗浴皮卧具。有比丘异方闻。后住处得衣不肯受。恐犯舍。佛听得衣入手数满十日。若过应舍已忏悔。(述曰。身去之后。有人与衣。或付弟子。或付同房。从付日后。纵经多日。理不犯长。初缘未晓。请问世尊。佛遂为决。得入手已。方数十日。今此文中。疑不现前。得尼萨不。佛亦为判。言是不犯。同上文也)第六爱护卧具法中。律文云。移卧具时畏储体等者。谓以国乱恐人见故。衣十覆之。或复衣下坐之。余人不应驱起。寻文可见。
此文开受夏衣应最前明者。谓意云。初缘总开。方因此故。有现前僧得之别。是故开文应最在初也。十诵二十七云。䟦难陀夏后月案行诸精舍。欲知何处安居比丘。多得衣物布施。有二老比丘。遥见来起迎问讯小默然。问言。是中僧得衣物不。答言得。分未。答未分。二老比丘问。汝能分不。答言能。是中应作羯磨。即持衣分作三聚。是二比丘间着一聚。自于二聚间立。言汝听羯磨。汝二人一聚。如是汝有三。两聚并及我。如是我有三。问是羯磨好不。答言善。彼言。上坐。我等诸衣物未分。䟦言我与汝分。知法人应与一好衣。彼言当与。䟦于聚中。取大价衣。着一处。余与分作二已。自担多衣入祇林。佛乃至呵已。告诸比丘。过去一河曲中有二獭。河中得大鲤鱼。不能分。有野干来见言。外甥是中作何等。獭言。舅此鲤鱼。不能分不。野干言能。是中应说偈。野干分作三分。问汝谁喜入浅。答言是獭(谓指某甲獭也)。谁能入深。答言是獭。野干言。听我说偈。入浅应与尾。入深应与头。中间身肉分。应与知法者。佛言二獭者二老比丘是。野干者䟦是。呵已制言。不应余处受衣分。得突吉罗。
文听嘱取等者。有人言。有三义故。一无是施物界内人。二身同受施。三有安居劳。若尔界外有劳。亦应嘱等。答阙余二义。故不得嘱取等也。
此同祇律者。祇二十八云。无常者死。不应得分安居衣。已集虽未分。命垂终时。嘱与某甲。死已应与。是名无常(彼律别无常破安居等章门云。不应得[得]此是释无常章门也)。五分二十云。有诸比丘。得安居施未分。或有命过者。佛言。若生时已与人。应白二与之。若生时不已与人。现前应分(已上二律文)。章云五分应取一分等者。误也。祇五意同。谓不成嘱。并应僧分。若其成嘱。自与所嘱人也。
文言若受若不受等者。释成无作法义也。
直是刀刀者。古云。文云心念。故知作法。若尔何故。文言不应异处受衣分。答此对时现前。故制不听也。若尔何故嘱取。答如祇分亡人物时。不值羯磨。或俱不值。不应得。若为病人求医药。若为塔事去。应与(出三十一卷文也)亡人之物。既不值法。而彼听与。何妨时僧不值听嘱。若尔何故但有心念法耶。答如上非时僧得之中。具有三法。亡人物中。准有羯磨。今此唯有心念法。影略五举故也。言刀刀者。祇为看病。虽出得赏。余非看病。出即不得。今时僧得。一切僧中。随人出去。即听嘱取。何得相类。亦是断简。前施法者。谓是断简。上来两大段文也。
体唯是一者。唯是心所法中。无贪一也。
随施具者。诸身口业具也。
不论内者。非舍身肉等施也。即是摄施不尽义也。约第二门释文也。
后二僧得者。时僧非时僧得也。
前二数人者。时现非时现也。
义收下三者。下三众也。
见论十七云。受施有十五处。一者戒场者。前已说(论中自指上说戒法中已释。极小容二十一人等结法也)若人言布施戒场。布萨界不得。二者境界者。或在讲堂。或在食堂分衣健人二掷石以还。随界大小。皆有掷石界。比丘及掷石处皆得分。三者布萨界者。若人布萨界者。皆应得分。同利养界亦得。是名布萨界。四者不失衣界者。入不失衣界内。皆应得分。布萨界利养界俱得。唯除布萨界中有聚落界不得。是名不失衣界。五者罗婆界者。若王或大臣。为比丘作住止意。或十由旬。若竖柱。若作标相。齐此标相。若有布施。皆属我寺。是名罗婆界。六者聚落界者。有市故名聚落界。聚落界中有布萨界。大小皆得。七者村界者。无市名为村界。村界中有布萨界。大小皆得。八者国土界者。有城邑名为国土界。国土界尽得。九者阿槃陀罗界者。阿兰若处界也。阿兰若处得。余处不得。十者掷水界者。是船界。入掷水界内得。余处处不得。十一者乡居界者。随城东西名乡居界。乡居界中有界亦得。十二者那罗界者。是国土界也。施那罗一国土界亦得。十三者阿罗阇界者。一王所领。一国土众僧皆得。是名阿罗阇界(阿剌阇。此翻为王也)。十四者洲界者。海中一洲。是名洲界。若言布施师子洲阎浮利地洲。二洲众僧。随有多少。应中半分。阎浮洲五人。师子洲百千人。亦中半分。十五者铁围山界者。是铁围山界。(又云)鸣磬集众。外比丘来。相连臂入。乃至百由旬。前者入界内。最后者亦得。何以故。以相连不断故。束为颂曰。
场境布衣与罗婆 聚落村国阿槃陀
掷水乡居那罗界 阿罗阇洲及铁围
或一部界得或二部界得者。若二部僧。于十五中皆分二分。若唯约僧。或唯尼众。入洲界中。应分二分。如论明文。以望洲故。自余计理。并数人分。同羯磨者。百一之中。随同秉法。而得物也。二部者。如尼二部受戒。因即得施也。计理亦是数人分也。
第五大段净施法者。上科文云。第五冬月已下。如法受用净施之执。
最后六中。章云前三成受下三不成受者误。应言前三不成。下三成也。
●药楗度
第二衣者。一粪扫衣。二乞食。三树下坐。四腐烂药。第四。此犍度明之也。
修步等。并见论十七。翻名也。
蔓菟者。见云。那㝹者。此是外国药。无解。
佉阇尼者。见云。一切果名佉阇尼。
呵梨勒者。见云。大如枣。其味酢苦。服便利。
鞞醘勒者。其形如桃子。其味甜。服能治漱。
阿摩勒者。此是余甘子也。广州土地有。其形如[(麩-夾+莢)-夫+玉]子大(已上并见论文)。
质多罗者。是外国药。
罽沙者。见云。加婆药者。是外国药。论言芥子。并见论也。
式渠者。见云。外国药。能治毒。汉地无有。
帝兔注中底吐反音者。传写之误。直是底兔之音。非是翻音也。见云。烟药等。如章。又云。陀婆阇那者。陆地生。
耆罗阇那者。水中生。
五不净肉者。象马龙狗人也。
犊唌疑者。初文但言听食种种乳。此中恐有犊唌。故疑不食。此同罽尼之疑也。
伽尼者。见云。此是蜜也。此盖谬翻。伽尼即罽尼。是罽尼米末也。五分二十二云。阿那律见作石蜜时。捣米着中。佛言作法应尔也。余翻并见论也。此文若见已腐烂药堕地者受服。未堕地不须受。明知是大小便。崇不许也。祇三十四。若祇毒。贤言应服大便汁。若自已许。不须复受。若他许者当受。又云。比丘病。贤教言。当服小便者。不得取初后。应取中。若自已许。承取即名受。若在地及地许当受(已上律文)。与此律义同也。见十七云。阎浮子者。其形如笊大。紫色酢甜。
章云婆师者。律文云。波楼师浆。见云。波漏师者。此似庵罗果。一切木果。得作非时浆。唯除七种谷不得。一切叶得非时服。唯除菜不得。一切诸华。得作非时浆。唯除摩头华计。一切果中。唯除多罗树果椰子果波罗捺子甜瓠冬爪甜𦬔。此六种果不得非时服。一切豆不得非时服。十诵二十六云。若蒲桃不作火净。若汁不以水作净。若汁作净。蒲桃不作净。并不应饮。俱净应饮。祇二十九。若浆来者应作净。若器底有残水。即名作净。若天雨堕中。即名作净。若与时食杂。应记识云。此中净物生我当受。伽论云。要澄清除滓如水。若有浊汁。咽咽提(并如上七日药戒详说)。
文言卢夷者。即是衣犍度中楼延也。计理彼处阿难作亲厚意取衣。是此文之后也。
往作钱处者。谓客作也。
别定上二者。一经行处等定处也。众中已下定法也。上文因诸比丘。持食着露地。牧牛羊人持去。听在边房静处。结作净厨。又即此处前文。听在蓝内结净地也。䊩正体应作潘(敷烦反。字林术米汁也。江南名潘。关中名泔。律文作䊩。非也)。
引证可知者。即上文不应界内宿煮。次此前文蓝内白二也。
久居讥过者。久居对作法界。讥过对蓝也。
结净意等。等取释名也。有疏本云。食不生罪。称之为净。中二自然体无二内(意说。他处及篱墙不同。既无结法。故别论也)。
此之四种。从处障名。又有疏云。食不生罪。称之为净。从处障名(义并得也)。净种有四。如文所引。谓一者处分净。二者他处净。三者篱墙不周净。四者羯磨净(已上两本疏)。檀越意受者。上文旻荼居士。持食与比丘。佛言。自今已去。听作檀越食受令净人。傥举如送食者。下文客比丘来觅净地安食。未至明相出。佛言净。欲远行亦如是(远行者。谓行求出界也)。
勿使过初夜者。此律护明相。祇护初夜。故不同也。
道俗不同(处分通道俗)。众有多少(处分通僧众多一人)。僧别(处分通僧别也羯磨必唯局僧)。
第二净周而非自者。疏意云。若不周者。即是第三摄故。故必须周也。
第三自而非周者。疏意云。若是他处。即第二摄。故必须自也(此中决无作法界。若有界者。迥处向须结法)。
初一俱是者。疏意云。若周若自。随阙一者。必非此摄。故要俱是也。
第四不定者。或周或不周。或自或非自。以其比处。但由有作法界。故须结净。不由周不周等也。
如文比丘房等者。次下文也。
二是他物者。理有三他。谓他处他食及俱他也。
初四作法有彼此之别者。净三藏释。不周此也。彼云未作净前周界宿者。或有煮宿。既其加法。共宿无宿。总唱一寺。以为净厨。房房之内生熟皆贮。僧不护宿。无贮畜𠎝。西国相承。皆结一寺为净厨也。若欲局取一边。并在开限。对北东为下者。古人意言。西国多有北东二风。即南西为下风也。今详。西方寺门多有南东二开。既取下风。故南开者。厨在门西。其东开者。厨在门南也。
第二结法门中。先解诸部。疏引五分。初至此等谓净地法者。辨结法也。又言比丘已下。辨甄净法也。又言新作住处已下。处分净也。若未羯磨比丘不得入已下。又辨甄净也。今恐不然。此盖同净三藏。许遍寺结。然言除某处者。谓一寺中除去少许。不拟作净。设若总取。即不须除某处也(此文。出五分二十二文)。
次辨祇律。且疏意者。若不作甄净法者。僧于中宿过初夜。即犯宿也。今观亦须同净三藏。谓未结净。僧不得宿。结净之后。虽宿遇然。言尔许作僧净住处者。僧意不欲作食厨故。若傥总作。不须此言。然上代来多不许也。
次辨母论。疏引彼论第八。及第二文也。且随疏释者。以有此法宿无宿过故名净处等者。意欲会释母论第解界已后。先结净处。此净处言由宿无过。故名净处。然体即是甄净法也(疏意虽尔。彼文言羯磨净厨。处既有厨。故知非理)复以安僧处故等者。意欲会释母论第八名净地。与第二卷名为净处。体正是一。而名有异也。亦顺四分等者。欲意云。顺四分结界之后。有宿煮过。故须结净也(听结净地者。由有净宿过。所以听之)。释疏既讫。详此母论。文某难识。今且略辨。母论第八。六种法中。处有同别。一不净地。谓是厕屋等处也。二僧房舍。唯拟止宿。三大界。唯拟秉法。此处盖除净厨之外。与余五同一处也。四净厨。似在界外。五布萨处。即说戒堂。六不失衣界。必须大界上结也。彼论净厨。许自然界中秉结法也。彼论第二文者。盖应先留净厨之处。已外方结僧房处等。若忘不留。复无别地。故宜须解大小界已。先结净厨。净厨外方结诸界也(必应如此。非谓甄净也)。
先后俱得者。初造寺时。或复后时。结法皆成。不同余部要未经宿。故下文云。若疑。应解然后结。故知许数解结也(净三藏亦不许经宿。必是。部别也)。
先问除一处今复除者先已僧宿者。谓如先除东南净地。今即除其西南净地。其西南地。先已僧宿也。答中意云。以前东南既被除故。当时西南有法处宿。今解法讫。故更得立净厨也。
处分及结法如文者。显自部法。
若是单蓝唯有第三者。此应四句分别。有蓝非第三。蓝周者是。有第三非蓝。文言无篱障是。有俱是易知。有俱非。迥界中结净地是也。今疏取第三句。释前问也。此中意辨。用蓝力作。而说为有。故云若是单蓝唯有第三也。不遮不用蓝力作者。在蓝上有也。如处分净非蓝力作。岂遮蓝上有也。
若当单界唯作者。在蓝上有也。如第四而无力作第三也。余可思知。
若通辨者。通据有力无力说也。
初二净地通两处者。亦应言第三局自然。第四局作法也。
十律俱第二者。但地处也。
利昌。梨车是也。
非时云起。即过午时也。
瓶王为寺主。死即世王为也。
五分二十二。诸比丘得秋时病。为合汤药。作随病食。故时非时。皆入聚落遭难。有一织师。中路起屋。于中织作。见诸比丘便语言。若有所作。可于此作。欲有所留。此佛听白衣舍作净屋。遂伤两乱主人。妨其织作。织师念言。我本为织。今既不得织。便当施僧作净屋。即以施僧。佛言。听于施僧净屋中作食。
以望僧等者。一向唯于净地中办也。谓于净也。取食成净。僧宿成过。非于净地。摄僧秉法。僧来成过。此意云。望食成摄故。是故复成障。望僧无摄义。障义自然无也。时人多解。唐费功劳。并宜云二十之。释文中处分净者。见论十七云。若初坚柱时。比丘捧柱而说。为众僧作净屋如是。若说一柱。亦成净屋。若已成屋。应唤屋主。语言。此屋未净。汝为众僧作净。檀越作是言。此净屋布施众僧。随意受用。即成净屋。若先作屋。无屋主者。聚落中有老宿应唤。此屋未作净。请为净主。檀越不解。应教作是净。此是净屋。布施众僧。随意受用。即得无内宿无内煮罪。
未满不是应羯磨结者。细观五分二十二。若年未满。亦不得羯磨结。不能繁叙。
转易不等物广说如常者。如一住处。先不护净。律师至已。为结净地。教作换净。十诵第六十云。诸比丘迳过大泽。从价客乞食。客言。汝知此间食难得。何不自担。白佛。佛言。从今日听自担粮。从他易净食。乃听啖。不易不听啖。诸比丘欲易。他不与。言汝食中有何不可故易。白佛。佛言。从今日清净故与。与竟不还。白佛。佛言。当从乞取。见论十六云。若众多比丘共行。唯有一少沙弥。比丘容自担粮。至食时。容自分分沙弥。得分已言比丘言。今持沙弥分已。复持与第二上座。如是展转食。皆无罪。若沙弥不解法。比丘自持食。分与沙弥易。如是展转。皆得换易。不犯共宿恶触。若比丘担米行。沙弥小不能作食。比丘得自作。唯除不得燃火。教沙弥然。食熟。如前展转换食。不犯自作食。若佛涌出。比丘不得用气吹。持物挍。皆犯吉(已上论文。盖以气吹等。是恶触。若换净。亦应得)。唯此律论。既听换净。尼与比丘。既云非触。若有残触。米面酱等。斛升相当。展转相贸。并得成净。瓦器应承。令其腻出。铜石更磨。澡豆洗之。木器刎削。仓窖更泥。铁器烧之。并得成净。
罪名位等者。同犯吉罗齐等也。此意说言。此一犍度。大分明四。上文阿难自煮。此六段中段明触。第四明二内也。余段即是相须故举也。
身作业体。谓作无作也。
食体。谓四大四尘等中。以何为体也。
故今直约人(具非其人)处(净不净地)。
类触尔者。下文比丘移菜以重生故。佛听食之。故知长未足时。运运更生。即无恶触。长足无生。即是触也。宿亦应尔。
须知合结者。临未熟前。结而成净。若已熟竟。结不成净。已犯宿故(结法自成。物已犯宿)。
祇四句中三俱不净不净不得食者。应言成净不得食好也。今详。但使变生为熟。即名自煮。非由有生性也。且如米面。虽无生性。而不许煮也。此以营造招讥故也。
故文言触者是不净者。下文有比丘。先相嫌触他食。作如是意。令得不净等也。
悬置等类。下文盖苏油瓶。无无净人。听悬放盖也。
对上二触者。一不受而捉。二失受也。
广说可知者。既言对事分别。食中器具。事有无量。广说准知也。
对户钩等者。下房舍法云。彼比丘疑。不取捉众僧户钩龠若环若朼角勾若铜勾若浴床。佛言听捉者。谓据无食腻者。若有食腻。即成相染也。
始终俱有四过者。若无法药。理即同食。时与非时。皆容起四。今时法药以对食辨。故即不同也。
生相生者。如果菜等。
生熟生者。如米面等(果须火净。不犯坏生。米面须火净。不犯坏生。故别论之)。
应同自煮者。若据造作。应同自煮。唯是局生。然以圣教一切不开自手触故。故通生熟。即不同也。
局生生尽者。于生中生相生。熟总禁尽也。
若任运手口者。约任运失受为语也。
宿自局具者。自是自煮也。
净不净相望者。净地不净地也。
二作净中者。处分羯磨二作法也。
净地不摄人者。不摄得成别处也。
然宿不定可知者。偿人食俱在二作净地。亦成宿过。食在二作。人在净外。方无内宿也。二自然净。人食俱在。尚无宿过。食净人外。理即无疑也。
此三义者。一别罪释名。二辨体相。三明通塞也。
次释文者。取上六科来释之。
义同从他新得者。是不觉堕。忽然见在净地也。
若反前说俱成不净者。谓反前句。即是作意欲使堕。故不净也。若反第二句。即是树根在不净地。果堕净地。复有心同宿。虽果堕净地。即是不净也。
若顺文说得成两句若反说者。阻是以句义相似故。
初句据熟故不净者。若其未熟全在不净地。犹尚是净。况论相入耶。
次句熟生者。若熟竟随净不净地分齐。成净不净也。此文创净。即五分净伤净也。不中种净。即五分未成种也。谓未熟未堪为种子也。
但净一即得者。要聚一处相连不断。净一即得。绝者须别别净也。
文言食不破果等者。谓先火净食而更生。虽复更生。不破生法。此释疑故来也。
遇缘非触。意说。先虽曾受。以未作净令净。即是遇缘失受。得更受取。不成恶触。文听食故。
水洗连根菜。章释意者。先曾火净。今更水况。恐水灭火。比丘生疑等。今谓不然。水洗者。即是五分水洗也。谓水中揉之。故得成净也。
文言虽小离食器草者。暂缩钵离受食净草也。纵己多着。成受非触也。
释有多种者。古师一解。宿相是共(谓人食共同一处[但])。有界坏其净地。无界摄食。是以犯煮相是别(谓煮人白别。我但看之。故不犯煮)。有界摄食。便无内煮。是以不犯。又一解云。宿是人食同处。招讥过重。故即犯宿。看煮。事不经久。生过处微。是故不犯。更两解如章。
此谓不净处无比丘无宿过者。对煮辨异也。
比丘难信者。恐犯非时食也。
恐有讥嫌者。恐外谤非时食也。
不对造作等者。对煮辨异。然言无证者。不同煮中决定。别有净人者。火食煮即有证。宿中不得定有净人。故言无证。然而纵证。岂即免过。且约不定。以说无证。煮及看煮。俱不成内煮缘也。
此之二句重料简触者。错受油等三句合为一。不成句并忘受句为二也。
事八种五者。合四种余食法为一。故成五也。
义兼恶触者。不数在数也。
残先不净者。意说开不重开也。
对外失食者。内宿对非内。乃至不作余食法。对作余法。皆容他损食也。
恐滥外坏者。恐不为食。而外用中犯坏生也。计理欲食生菜。自以火净。方免坏生也。
净不净间者。食压两界。亦得名间。何劳别释。
第四文中。一客比丘从外来。二行求出界也。濩大便道。母论云得兰。往往间之理须慎之。内舟之类。斯亦是犯。若余药不治即开也。
●迦絺那衣犍度
迦絺那者。明了论疏翻云。此名坚实。作此衣时。多所成。故言坚实。一切坚物。皆称迦絺那。如人烦恼强盛。名此人。为迦絺那心人也。言难活者。如有贫人。资生短𨷂。取活极难。贫人若能施物。入此迦絺那衣。功德果报。胜以衣聚如须弥山。作余种弥。佛别贫人。令行此施。故偏就贫。名为难活也。
章云赏善等。相传义言非正翻也。罚谓后安者。以文言有迦絺那五月。后安无五月。故知不获利也。南山云。前安人七月十六日受。故文言冬四月舍。后安人。从七月十七日已去。至八月十五。日日得受。故文言即日来不经宿。若尔何故文言。有迦絺五月。有古人释云。月虽不满。何妨得受(谓后安人。但得四月利[之])。今详。见论十八。后安不得。伽论第七。无腊破安。后安余处安摈人。并不名受。且依伽见论好也。
五事中不失衣者。唯许离伽梨。不许离余二也。
其伽见二论。亦有疏云。但伽见二论(相似并得也)。十诵三十九亦云。余处安居。不得此处受德衣。行别住人。尚不得受。余羯磨决不得也。
然须五人者。一人被差。是所。斯量不入僧数故也。
如四僧中者。如下瞻波四种僧义中辨也。祇律不别差守衣人。故一人得独受(求得分别如文者。谓邪命等也)。见论十八云。僧持迦絺那衣与谁。应与衣坏者。衣坏者多。(乃至又云)不得与悭贪者(准此。是持衣人。非是分衣。与衣坏者等)。此律但言羯磨差人者。如下文云。若得未成衣。应众僧中。羯磨差丘令作。见论十八云。昔莲华如来。与一万六比丘围绕。共作迦絺那衣(谓敬重此衣故)。十律六。第二十九云。与四了了能作比丘。令浣([二]也)。裁割([一]也)。染(三也)。簪刺(四也)。安隐(五也)。量度(六也)。一一生念。我以此衣。作迦絺那衣受。不生此六心。不名善受。十律五十四。优波问难事中云。浣时。染割截时。簪缀时。连缝时。量度时(此六心中。连缝即是安隐也。觉云。彼律无安隐。即是五十四文。然二十九文有也。故应是捡知之)。
体如者。非生疏考布等。
舒张等六。文言应白浣(一也)。染(二也)。舒张(三也)。辗治(四也)。截作十隔(五也)。缝治(六也)。
示纳褋之方者。观文以是檀越施衣。须褋作净。若粪扫衣。浣已纳净也。
以持开故者。开中之重。故曰持开也。
五邪命者。智论二十二云。一为求利养故。常威仪诈现异相。二为求利故。自说己德。三为求利养。强占他吉凶。四为求利养。高声现威。令人敬畏。五为求利故。称昔取得。以动人心。激发令施。
余可知者。前科为七事五事。并释讫。寻之可见。即指第六第七为余也。
余二可知者。于上义门之前。衣体亦三。初衣财体如。二衣财体不如。三举前体如。应法合受。初既释竟。下二略指。故云余二也(余释并寻上科可见也)。
文言界外住自受衣者。自受檀越施衣等也。
正受衣文四者。若欲行事者。若得未成衣。有人言。准见论十八。一切僧共作。不然。准此律中。羯磨差人。岂合羯磨众也。故不须准见论也。应僧中羯磨差人令作(羯磨文如后当辨)。差已令即日作成。若得已成者应取。横遂长牒二尺一缀。如是五缀四牒。置好箱中。放上座前。或放能作羯磨人前。祇云。应擗牒箱中。众华散上。次作和僧单白。先应鸣钟集众。令坐一处(被羯磨治人等。自合别处坐。破安等类。离复乱坐。但不发言。即是不受。无劳别坐。离复不受。亦须尽集。或复与欲。不尔不成)。索欲问和。应答云。受迦絺那衣羯磨。作羯磨者。即作单白。如初文是(作白已。应问僧言。谁能为僧持功德衣。能者答云某甲能持)。次作白二差持。若别问答。应答言差持功德衣人羯磨。白二法。如第二文是。
章云十律简德者。十律二十九。先立五德者。不爱等知受。为僧受迦絺那衣(唱此两段[大]竟。章中即作问答云。问自恣所以差先等)。彼受差竟。从座起至僧前。礼之已。于羯磨师前。互跪合掌。听受羯磨。僧即羯磨。以衣付之。若别问答者。答云。付功德衣羯磨。其羯磨文。即第三文是。然文中谁诸长老忍已下。一少句文。谓少于此住处持。古羯磨本有之。结中虽少。义即可通。成可足之亦好。
次第四文。章中分三。三中。初文者。此人既已僧付衣竟。即应起手执衣箱。至上座前。互跪顶戴已。授与上座。上座亦顶戴。还授与彼。如是至三。置箱在上座前。手拨华开。右手执衣。四牒顿取。置在左手。来上座前。上座见来。即须胡跪。余僧亦尔。上座舒手。其人即取衣叠一领。授与上座。又却行一叠。付第二上座。亦如是展转至第四座。还来却至第二座下。第三座上。于其中间。手执衣。口云。此衣众僧受。作功德衣等。如文。即释初文竟。次第二文。既开彼人作此说竟。此四上座。即应同声云。其受者已善受等。第二文竟。次第三文。彼持衣人即答言尔。其持衣人。即起至第四座前。取衣一领。还作四叠。次至第五上座之前。展转更行。还如前法。乃至下座僧并受衣竟。其持衣人来至上座前。执衣胡跪。告僧云。今僧和合受功德衣竟。此释第三文竟。
三世各三者。章中前判为未来。文有三当。今是现在复有三现。已过去复有三过。以三现句。成受德衣。然为满足。故说九句也。
略无羯磨差调者。五分二十二云。持衣人得已。应即日浣染打缝。若独不能办者。僧应白二羯磨。差一二三乃至众多比丘助之。唱言。大德僧听。今差某甲某甲比丘作衣。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羯磨准白成。若准此律。于时到可方云。差某甲某甲比丘。助某甲比丘作衣白如是。以彼五分一切羯磨时到已可。更无余辞。即云白如是。故知不同此律羯磨也。人以义准。若总都差。不论助者。应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衣。白如是。羯磨准白成(用此后解者。好)。
欲释僧集作法方便。且应了知此律之中瞻波等文。释和合义。有其三种。谓应来者来。应与欲者与欲。现前应呵者不呵。下杂法又云。有五事应和合。何等五。若如法应和合。若默然住之。若与欲。若从可信人闻。若先在众中默然而坐。如是五事应和合。
前僧集中非不摄欲等者。谓集和合之中。三集五和。义虽已具。然彼且显持欲之欲。今说辨说欲。故于僧集和合二义之外。更重明之。疏云。亦可僧集。谓是初三。今此与欲唯心集(亦有疏本。无此后解)。此意谓显前僧集中。但于三集五和之中。唯摄三集及以四和。今此与欲。即是三五之中与欲也。
下二但一者。此犍度末有二种舍。一持衣人出宿。二众僧和合共出。彼文共出。与此上文八中共出。体无别故。故云但一也。欲自释云。以共出者。同前义也。复有疏本云。此二文中。谓有四舍。前八分二。上六要心舍。次二作法舍。下二即二。故总作四舍。今详。四舍虽是初出疏本。而义乃胜。以其八中。言共出者。是中间舍。末下共出。是四月满。故不同也。
离别而说即十者。下二此八合十也。
随事乃多者。由起要心。多少不定。是故错互。以成多句也。
八中前六论云要心失者。遍寻见论十四。世论第三。及了论。并有八舍。总无文判前六要心也。然寻其义。自是要心。何用论判有人云。此是诵字。谓十诵也。而错为论字也。今寻十诵二十九。云八舍。一衣成。二要成。三云。四闻。五失字发心。七过限。八舍时。彼虽列八。亦无文言六是要心。但是疏家错引也。然欲释文。先应了知诸要心。皆由发心。云我若住或未作竟。可须五利。我若决心。永出界去。或作衣竟。不复须利。而于后时。果然永去。或作衣竟。既遂要心。尔时即失。余不竟等。准此应知(若无诸要。直至限满方失也)。
谓无下二衣者。疏意云。若无伽梨。本不成受。明知作竟是作下衣。今详。亦通作余长衣。得有竟舍。不局下二衣无也。下皆类也。
闻舍者。疏释易知。今更一释。此云为释。疑云界内共僧集出。可言失衣。我既界外不共僧出。应得限满。故即释云。闻出即失。
第二文五初有二六等者。有古律本。但有八舍。阙此二六已下文也。遂相传云。上代诸德。取十诵律六句已下。舍此安置。今寻十诵六已下。文不同此。不应谬传。然四律。初是姚秦弘始五年。佛䭾耶舍翻。后至弘始十一年。支法领从西还。更复重挍。后挍本中。出此已下文也。文中二六。于初六中。广出一切。谓出云要。余略指上。第二六中。广出竟要。余略指上。寻文可见。
举圣断一对可有五六等者。前未得即求。而未果有望断。要今已得即求。而已遂更不希望。从何说断。是故不得作望断。要既不得作。即是一向须除望断故。对更除去等五要。可有五六也。此则望断既不得存。若去为头二二除者。亦即必须除其望断。便是三三除者。但成四五一去竟(望断理无)。二去不竟(望断理无)。三去失(望断理无)。四去闻(望断理无)。是故疏云。若以去为头。但可成四五等。有此义即是也。
义中拥故者。问得未得合。应有望断。以未得边说。今说疏意虽且如此。而速下文十五句中。具约得等三门义辨。彼三门中。疏并自许存望断故(若欲救疏者。此中且约已得衣边。必无别望。下文约其受衣之时。已得未得。而于后时。别自起望)。问此三六中。文中何故忽然除其失望断等。而无次第耶。答且示方隅。不须通释。十五句中疏云。界外唯一故但十五者。崇释亦同。今详。难曰。共出句中。若本不出是界内句。暂出还来。是界外句。界外句中。亦应许彼本住界外。是界外句。暂入还出。是界内句。若言界内违界外名。亦应界外违界内名。何内即许界内共出。得成两句。而界外句准一句耶。又文现云错互上八。何因今乃离合上八为十五耶。处合错互。其相全别。故非应理。今详。上文二六之中。共除三要。谓初六中除失望断。第二六中除去望断。二六今除失去望断。即是八舍。除三残五。乘此五数。以为三五。即成十五。此谓准下十二句中。三四十二。亦应类此。许乘三五以为十五。且初五者。得所望衣。次五不得所望衣。乃得所望合也。约未得等三门辨之。即全十五也。问三个五中。得所望等。皆是已得。如何许有未得衣门。答未得等三。据初受时从已。后更起别求遂。有得所望等也。若作此释。即显上文二六之中二二除之。次十五中三三除之。次十二中四四除之。次九句中五五除之。此义必然。寻文可见。上来纯是约要心除。次二五中除一作法。义既异前。故不乘前。作六六除也。
除三得衣故有望断据得得不得合故有此四者。谓十二中一一四句。各须具约得未得等三门辨之。方得具等二四也。谓竟不竟不竟及失等三。约得衣门而有也。故疏云余三得衣故有也。
望断据不得合者。望断一句。通不得及得二门有之也。若尔文中初四云得望衣。如何乃言约不得门。方有望断。答谓初受时。望于张家未得衣故。希必当得。后时不得。名不得门。以为望断。然望受从于王家处。更起别求。而果然得遂。有得所望也。此十二句为约多人。答但约一人起要增减。若约多人。有何道理。但明十二人也。故约一人求三类衣。谓如求布求绢求紬。或望一家三类衣上各起四要。故成十二也(说望三家。理亦无爽。疏中具约一家作之)。
余二类尔者。余已须衣等二门也。
二五句中。文言界外亦如是者。即出界句也。
彼专约求衣者。此是辨界也。谓前十二句文相。亦是余方起要。计理亦应有界外失。然彼且约求衣明之。
●拘睒弥揵度
见论寄律师者。第十八云。拘睒弥住处。有二比丘。一是律师。一是修多罗师。修多罗师入厕。用洗盆竟。不去水覆盆。律师入厕。见问言。谁入厕不去水。修多罗师答言是我。律师言。汝知罪不。答实不知。律师言。汝得吉罗。修多师言。若犯我应忏悔。律师言。汝故作不。修多师言不故。律师言。若不故者。无罪。律师还房。语弟子言。修多师不知犯不犯。弟子闻已。语修多师弟子。汝师不知犯不犯。闻已向师说。修多师语弟子。此律师先言无罪。今言有罪。律师妄语。律师弟子闻已向师说。如是展转。成大斗诤。
具约不剃发等者。多论第三云。犯不犯者。不制剃发剪爪。佛说犯戒。而言爪发有命。不剃剪不犯(已上论文)。
事一见异者。同于不剃等事。一见犯。一见不犯也。
言诤中事作。事作即是羯磨。诤羯磨者。即是事诤。事诤更无别体。即言诤中摄。谓诤余道理。名为言诤。诤羯磨者。名为事诤。谓如于一称教羯磨。一人言成。一言不成。亦是事一见异也。广如下减法辨之。
故佛劝言彼汝若如我所说等者。彼汝即是能所二人也。
文中一个何以故。义含两种。是故事中分两个以释也。谓此何以故。贯通不同住及同住二文。
各三可知者。举释结三文也。
释后能所成就义故等者。后谓劝门也。
恐不类此文等者。若尔五分此妨。彼云何通。岂容有得破律文耶。然观五分二十三云。高声犯者吉罗等。诸比丘虽闻佛语。犹诤不息。便于界内。别作僧事。佛复告言。若僧已破。于界内别羯磨。如法如律者。亦名羯磨成就。所以者何。二部异见。不同住有二种。有自作不同住。有僧羯磨与作不同住。诸比丘虽闻佛语。犹诤不息(已上律文)。既虽闻犹诤不息。明知前言如法成者。是如法部人。即显佛呵非法部。谓于二部。决有一非。非是俱赞之辞故也。若作此释。亦顺此释。亦是不类也。
三四二文可知者。第三重以白佛。第四教安置处也。
亦五可知者。一至外道。劝莫举他。二劝彼思念。犯罪之人有大威势。恐须举治。三我等若与已下三文。同上前科得也。
文言是长生王伴者。五分云先是长生王臣也。
洗刀汁者。此是儿欲令母欲也。是凶猛性所感动也。
文言微眼寻父母后者。字林微隐行也。尔雅匿窜微也。
次偈如是知非见者。称正理知。故曰如知。亦可如是如知者。古人以而字作如字也。应言如是而知如非见也。亦有疏本云。如是如知非见(此脱一个如字也)。
秉三毒在怀者。瑜伽等论。三毒亦名三箭也。
能破三善者。贪等也。
纵放身口者。谓从三毒起身口业也。
垢从心生者。害是六垢之一数也。俱舍二十一颂云。烦恼恬六恼。害恨谄诳憍。述曰。意欲害他。乃是自与害恬相应。便为自损也。或可依大乘杂集第七。恬有三种。谓贪瞋痴。能现犯戒不净相故。
善自良合上箭执急者。具足应言。合上善执箭执急五字也。
由兆。国语注云。兆见也。
反前缘说可知者。前缘起中一犯戒(今即佛为刊定)。三和合作举(今即教僧触举)。四不肯伏罪(今即作自和令)。
问其前后者。若未料理。在后和合。为得以不。佛答不得。若已料理。反此应知。
科行一事者。作前文中非时和合。单白竟后。次即说戒。说戒或可即用常白。如常不异。或可即用后文之中。非时说戒白。赞常说白。作说戒事。故云或可布萨白者。即非持说戒白也。或可布萨者。即用常白。作布萨也。此之二法科行一事。
阿㝹婆陀者。相传云。问婆罗门。是威仪戒也。今详。阿㝹翻为随。钵陁翻为句也。谓不得随善比丘。语言之后。言句问答也。
恶马者事罢俱不别者。今详。若化僧残已下。事不别者。如阐陀类。但梵法治。要犯夷罪。事罪不别。方恶骂治。如下增八当辨。能持来所说料理法也。
独绝于彼者。彼即是彼世间伦返也。
二种犯相者。止作二犯也。
二牒前不犯句者。意说犯为第一。不犯为第二也。谓前三人也。上文列五种犯人。配释可知。
文言有信则能受者。众主有德。令信心者。受其言教也。
为僧故而遣能用语者。僧中善人。意为僧故。劝遣众主。众主受遣。能用僧语也。
●瞻波揵度
启请上三者。请上疑中三事也。一请知犯不犯。二请知是举非举。三请知羯磨成不也。
昔来科分文为两者。彼愿律师云。初略明人法是非。即是对缘立宗。此师意说。此揵度中。宗明七非。至下七非之中云。此改宗本。彼意说云。摄七为四。故云对缘立宗也。
七非之中者。即指六群作非法非毗尼一段文也。
第八第九乃至解不解驱中者。第八临事难成。第九众共诤非也。乃至解不解等者。第十第十二文也。此中意辨第八难成理定。落在人法二非。第九众诤定。即诤人法如非。十及十僧若不作。即是人非。或不应作而辄治人。亦是人非。明知并有人非。
或可当分自有略广者。三四八段。单辨其名当分略。余。八段文如非。双辨名当分广。又四非中初非容摄二似。不止名合。故略七中。初非不摄。下三离出。故广也。
更含多种如非者。古师但七七即遇。人之与法。今既十五。于中即有互秉重秉傍不驱及事人立界非。然虽文中不辨界非。以义傍通。故亦有之。故此揵度含非甚多。不专人法也。
以为两个二法者。如文非法羯磨。别众羯磨(一个二也)。法羯磨。和合羯磨(两个二也)。
及对众秉法临事难成者。磨言及至(脱至害也)。
自外六文如非相显者。五六七九十十一文也。
七见不同者。下文有住处。非法别众羯磨。皆共诤言。或言非法别。或言非法和。或言似法别。或言似法和。或言成。或言不成。初七二人是法语。
上下捡勘有十四种非者。今详。且据现文之中。而言十四。若更理推。十及十一。解驱二法。既开两非。亦应广对百一羯磨。各有应作。而不作非。便为无量。思之可知。
问七非之中已有呵不止者。指下第六段文。名为七非也。
善比丘等六翻前二十八人者。指下第二段文中。律文释不得满数。亦不得呵。列二十八人。又释得满数。亦得呵中。列善比丘等六人也。二十八人束为颂曰。
余举灭难为 神隐离别场(至下第二段文。寻律自见)
善比丘等六人者。一善比丘。二同一界住。三不以神足在空。四不隐没。五不离见闻。六乃至语傍人(亦至下第二段文中。寻律自当见之)。
答下四僧中正取少灭不足设明二十三人者此中摄也今此满呵文中专列二十八人体不足者为此文中不言少一人故不足也者。下第五段明僧中。约其所满。四僧体边。正取少灭。名为不足。说二十三来无数者。与少无异故。亦即在此少。约彼所满僧边。言二十一人故。名不足也。问上下二文。何意须约能满所满。辨义不同。答下文为明四僧体异。故约所满以明义。傥约能满以明义者。宁得了知四僧体具。今上文中。为明能满。能呵之中。有成能满能呵之人。或有不成能满能呵。若约所满以明义者。宁得了知能满呵成不成义。故疏次云。以满不满。对呵应不应。义说亦异。于可者谓以得。或能满等义。望下为异也。
向来六文所列七种非法者。谓向疏中辨十四非。除其第五非法毗尼等七非之外。自余所列七种非法。出在第二三四七十十一六段文也。
且从起说者。且从六辟起过而说也。
体不异七者。不异七段文中非也。然疏中云。以其第五段文直明用僧者。意欲不辨第五中非。今寻文中。言少一人非法非毗尼者。即是不异第六段中七中初非也。
然此十五非应说一切科落一非者。谓随所应科落一非。非谓一切具十五。且如不满人呵不正。非但受威有余法定。无解驱二法唯在治摈。受日杖囊离衣等类。亦决定无。应随思之。
身口业殊者。僧尼制戒。防护不同也。
身口止作业者。通僧尼说。四夷唯身口作。尼覆藏及随举。口止业也(尼纵不岂得足僧数。答此灭摈中通二众释之)。
神足等五身之业色者。此应分别。神足若由通果心发。唯有表业(无记不能引无表故)。隐没离见。别住戒场。理通三性。若异熟心。在此四处。全无二业。如理应思。
同七非中说也者。若约呵辨。呵通如非。并名不止(谓所呵羯磨名不止)若约业性。业通三性。谓以口业声性为体(如下应知)。
口业声性名味句为体者。谓依成实。口业即是声性。声性即是名味句。名味句既有表彰。故名口业。若萨婆多。口业声名等。即是声上作用。作用离声。自别有体。
复着互不应故非者。如在戒场说恣分衣等。名为着互非也。
饰宗义记卷第八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