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武林莲居弟子 大惠 录
又契经说一切有情(至)彼识食体不应有故。
又契下。引经识食证有第八。若无下。反证。
谓契经说食有四种(至)以变坏时色无用故。
谓契下。总释四食。一者下。别释。先释段食。初标名示相。段者。一谓形段。有形质可搏取故。二谓分段。简非数取。有时分故。食者。资益为义。转变消坏为相。若不变坏。反增违损。谓欲下。出体显能。三界中唯欲界系。以上三界不假段食故。鼻舌二识不起故。此以香味触三微为体。馨香。甘辛。冷暖等。此三转变[冰-水+肖]坏。长养诸根。资益身命。此即食之能事。由此下。简别。四微中不取色者。以变坏时色无资益之用。故色处非段食所摄。或有段物而非是食。谓诸段物。不能长养诸根大种。或有是食而非段物。谓若有触意思及识。能令诸根大种长养。或有是风亦是段物。谓诸段物。能令诸根大种长养。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谓若有触意思及识。不能长养诸根大种。如是所余触。乃至识。随其所应。当作四句。
二者触食触境为相(至)及顺益舍资养胜故。
二者下。释触食。初标名示相。触。谓触对。即五遍行之一。触对尘境为相。谓有下。出体显能。有漏者。简非无漏识相应之触。触对可意等境。摄受喜乐。怡适诸根。身心悦豫。此即食之能事。此触下。简别。问触是遍行。遍一切心。何者为食。答。如文。属六识偏胜者。触对六尘粗显境故。摄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简去七八二识中触者。行相所缘微细故。不摄喜乐受故。虽与舍俱。非益非损故。
三意思食希望为相(至)意识于境希望胜故。
三意下。释思食。初标名示相。意即第六。思亦遍行之一。希冀攀望为相。谓有下。出体显能。有漏者。简非无漏识相应之思。与别境中欲俱转。可爱境虽未能得。由思惟希望故。未得欲得。亦能资延身命。此即食之能事。如悬沙止饥。望梅止渴之类是也。此思下。简别。思遍八识。今取意识相应者。希望胜故。
四者识食执持为相(至)一类相续执持胜故。
四者下。释识食。初标名示相。识即第八。执持根身令不散坏故。谓有下。出体显能。有漏者。简非无漏识。无漏识不仗前三食增长。有漏识由三食增长。方能执持。此即食之能事。此识下。简别。简前七识取第八者。一类相续执持胜故。
由是集论说此四食(至)令不坏断故名为食。
由是下。结判。先约三科判。四食三科摄者。段食。色蕴摄。触思。行蕴摄。识食。识蕴摄。又段食。香味触三处摄。触思。法处摄。识是意处摄。又段是香味触三界摄。触思法界摄。识是六识及意界摄。此四下。结食义。
段食唯于欲界有用(至)而依识转随识有无。
段食下。约三界判。段食欲界有用者。欲者。此界有饮食。睡眠。淫欲故。上界不如是故。触思虽遍一切地。随识有无故。触遍六识。若随鼻舌二识。唯欲界有。若随眼耳身三。通二地居。若随意识。虽遍三界。唯除无想天。触思随之。以判有无。识食遍界。略不言之。
眼等转识有间有转(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眼等下。初简转识非识食体。有执转识可为食体。初二句标简。谓无下。释。约无心位明有间断。约有心位明有转易。无想天中无故不遍。诸有下。结斥外执。执无第八。身命谁持。非但违理。亦复违经。
非无心位过去未来(至)如虚空等非食性故。
非无下。二破过未识为食。由前云无心位中转识间断。今计无心位中虽现无识。过未有识及心所故。可以为食。立量破云。过未识等是有法。不可为无心位食宗。彼非现常无体用故因。喻如空华。设有下。纵过未识有体用。立量破云。过去有体用识是有法。非食性宗。非现在摄故因。喻如虚空。
亦不可说入定心等(至)过去非食已极成故。
亦不下。三破入定心心所为食。入定心等。谓定前加行。破如文。
又不可说无想定等(至)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又不下。四破无想定等为食。牒破如文。
有执灭定等犹有第六识于彼有情能为食事。
有执下。复破灭定等。以第六识为食。先叙。
彼执非理后当广破(至)于彼身命不可为食。
彼执下。初句总破。指广在后。又彼下。先略破无漏心非食。应说者。反徴辞也。无漏下。破。破坏有者。未证转依所有身命。昼属有漏。治障相违故。
亦不可执无漏识中(至)不能执持有漏种故。
亦不下。二破有漏种为食。初文牒执。无漏下。立量破。无漏识中有漏种是有法。不能为彼食宗。不能执持有漏种故因。喻如涅槃。
复不可说上界有情(至)众同分等无实体故。
复不下。三破身命互为食。初文牒执。四食一句。直破。又无下。身命互破。初句无色无身。则命无食。次句众同分。即命根。无实体故。则身无食。
由此定知异诸转识(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由此下。正明异熟是识食体。世尊下。引圣言量证。
唯依取蕴建立有情(至)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唯依下。通伏妨。问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佛依食住。应是有情耶。答如文。取蕴者。取是着义。谓有漏五蕴。佛非有漏。五蕴空故。非有情摄。又问。众生无上者佛是。亦着衣持钵乞食城中。岂非有情耶。答如文。随机应现故。既异下。结有第八。
又契经说住灭定身(至)不离身识不应有故。
又契下。引灭定识证有第八。身行。谓出入息。语行谓寻伺。心行。谓受想。此三名行者。三之加行也。在灭定中皆悉灭故。寿即命根。一期果报连持不断故。暖即第八识之相分。根谓五根。亦第八相分。由有执持。故不离坏。识即第八。是总报主。故不离身。若无下。反证。
谓眼等识行相粗动(至)依何而说识不离身。
谓眼下。明住灭定者转识皆灭。此段成立经中身语心行无不皆灭。若不下。反显不离身识即是第八。何之一字。徴显第八。
若谓后时彼识还起(至)如寿暖等实不离身。
若谓下。破转救。先立似能立量救。灭定中转识是有法。名不离身宗。后时还起故因。喻如隔日疟。是则下。以想受心行为同品立二量。反覆例破无转识。灭定中想受心行是有法。不应灭宗。后时还起故因。喻如转识。以转识不灭。喻受想不灭。何名灭受想定。亦违经中心行灭言。又量云。灭定中转识是有法。应灭宗。起灭同故因。喻如心行灭。以心行灭。喻转识应灭。云何计有转识还起。次以寿暖根三为同品立二量。反覆例成有第八。寿暖根三是有法。亦应坏灭宗。四法互相依持故因。喻如识。以转识灭。喻灭定中寿暖根灭。如同无情。便成大过。又量云。第八识是有法。实不离身宗。四法互相依持故因。喻寿暖根三。以寿等喻不离身识。定是第八。非谓后时还起之转识。
又此位中若全无识(至)岂得说为住灭定者。
又此下。立量斥同无情。灭定位中行者是有法。非有情数摄宗。全无识故因。喻如瓦砾。全无识者。转识不起。又不许有第八故。
又异熟识此位若无(至)离托余身无重生故。
又异下。立量斥无执持。灭定位中诸根寿暖是有法。皆应坏灭宗。无识执持故因。喻如死尸。既尔下。牒上诸根寿暖皆灭。汝谓后时还起。今破云。后识必不还生。何故不还生。根寿既俱无。汝说不离身识。彼识何所依。何所属。或云后识必不还生。汝说不离身者。彼名为何者。诸异下。释不还生义。前异熟既尽。复生余异熟。故无重生。
又若此位无持种识(至)受熏持种亦已遮故。
又若下。破无持种识。初文谓无能持故。则无所持。无因种故。则无现识。过去下。明诸法不能受熏持种。
然灭定等无心位中(至)决定有识实不离身。
然灭下。立量明灭定有识。灭定等无心位中是有法。定实有识宗。具诸根寿暖有情摄故因。喻如有心位。由斯下。结成有第八。
若谓此位有第六识(至)此定亦名无心定故。
若谓下。约名体相违破。初句牒计如文。亦不下。破。若有第六识。又立名无心定。名体失当。两不相符。前云后当广破。指此文起。
若无五识名无心者(至)如五识身灭定非有。
若无下。约诸定滥名破。初句牒计。谓无五识名无心。此救名体不相违。意成有第六识。名不离身。又遮无第八。应一下。先破彼以五识救。诸定者。谓九次第等定。是则诸定皆无五识。皆滥无心名故。意识下。立量破彼意成有第六。意识是有法。灭定非有宗。六转识摄故因。喻如五识身。
或此位识行相所缘(至)可了知识入此定故。
或此下。约可知不可知。对显有第八。初量云。此位识是有法。非第六识宗。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因。喻如寿暖等。次量云。此位有识是有法。非此位摄宗。行相所缘可知故因。喻如余散心位。本为下。结斥当文。本为止息可了知识。故入此定。云何入此定。犹有第六识。应知不可知识。即是第八。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至)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又若下。约心所有无破。先立有无两关。若有下。先破有心所。初句牒计。次破。一违圣言量。二违本定名。
此定加行但厌受想(至)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此定下。转救二失。初文唯灭受想。此救无有违名失。受想下。受想资助功强。独名心行。此救无有违教失。意谓受想心行虽灭。余所犹存。还成有心所。又成灭受想。
无想定中应唯想灭(至)此二灭时心亦应灭。
无想下。举无想例破初救。若谓灭定中唯灭受想。例而言之。无想定中秪唯灭想。然汝不许者。无想定中不唯灭想。亦灭一切心所。受想灭定中亦然。何谓有心所耶。既唯下。破资助心强次救。此二既能资助。能助既无。所助应灭。膏尽明灭故。何谓有第六识。
如身行灭而身犹在宁要责心令同行灭。
如身下。叙转救。以身行灭。例心行灭。以身在例心亦应在。安住定中出入息虽灭。而身不灭。宁要责心令同受想灭。
若尔语行寻伺灭时语应不灭而非所许。
若尔下。以语行并破。若尔者。牒上救词。若谓身行灭而身犹在。以例心行灭而心犹在。亦应语行灭而语犹在。而非所许者。然汝不许灭定有语。例应不许灭定有心。
然行于法有遍非遍(至)如何可说彼灭心在。
然行下。出三行有别。不应齐例。初句通判三行有遍有不遍。遍者。遍大地法故。不遍者。不遍大地故。次二句释义。非遍下。依义判定三行差别。如文。许如下。举思等为同喻。以大地法故因。证成受想是遍行摄。量云。受想于心是有法。亦遍行摄宗。大地法故因。喻如思触作意。受想下一句。以语寻伺为同喻。证受想灭时心亦随灭。量云。受想灭是有法。心定随灭宗。大地法故因。喻如语寻伺。如何下一句。结责救词。如何说受想灭而心犹在。寻伺即思。以思为体故。
又许思等是大地法(至)如何可言有余心所。
又许下。以受想为同喻。证思等亦应灭。以成心所皆灭。云何言有心所。一灭一切灭故。量云。思等是有法。亦应灭宗。大地法故因。喻如灭受想。既尔。牒上思等既灭。信贪等余心所亦应皆无。非遍下一句。证成余心所灭。遍行灭时余随灭故。如何下一句。结责有余心所。
既许思等此位非无(至)想亦应生不相离故。
既许下。以思等为同喻。证成受想非无。云何名灭受想定。一立一切立故。量云。受想是有法。此位非无宗。大地法故因。喻如思等。又此下一句。牒上有思等。亦应下。例思等是有。亦应有余心所。此中大地法故一因。一成受想是遍行摄。二成心定随灭。三成思等亦应灭。四成受想非无。
如受缘非一切受(至)由斯所难其理不成。
如受下。转救。初举例。如受缘爱。有受起爱。有受不起爱。以例触缘受。非一切触皆能生受。由斯下一句。结难不成。
彼救不然有差别故(至)受与想俱其理决定。
彼救下。斥救。总斥有差别故。不可并例。谓佛下。引圣言自简云。诸受生爱。有二。与无明俱触所生受为缘生爱。与明俱触所生受不生爱。曾无处简何触生受。何触不生受。故若下。承上不简。以明有触必有受等。
或应如余位受想亦不灭(至)亦不得成灭受想定。
或应下。立量结违教违名过。此位受想是有法。亦不灭宗。执此位中有思等故因。喻如余散心位。许便下。一结违教。一结违名。上破有心所竟。
若无心所识亦应无(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若无下。约无心所例破有识。不见下。先以四因释。次立三支破。先释四句。初余心。谓前五识。五不离所。意亦应然。何谓无所。次余遍行。谓余识相应受等。或语相应寻伺。余行灭时法既随灭。意亦应然。何谓有识。三谓若有心而无受等者。受等应非大地摄。大地灭时心定随灭故。四谓若心所虽无。而心犹在。此识应无相应法故。又若无所而有识。此识应非所之相应法故。言相应者。起灭同故。若许有识而无相应法者。次量破云。此识是有法。应无所依缘宗。无相应法故。非心性故因。喻如色等。无所依缘者。根境识三和由触力故。若无相应触。三则不和。故言识无所依根所缘境也。
又契经说意法为缘(至)如何有识而无心所。
又契下。引经证有心所。初引经。若此下。依经定义。有识必应有所。如何下一句。结责有心无所。
若谓余时三和有力(至)不成生触亦无受等。
若谓下。叙救。初引余散心时。三和有力能成能生一切心所。由此下。对显定位三事无能。不成不生。加行位中厌患彼故。
若尔应名灭心所定如何但说灭受想耶。
若尔下。破。牒前无触故亦无受等。破如文。
若谓厌时唯厌受想(至)依前所厌以定立名。
若谓下。牒救。依前所厌。成立灭受想名。心所皆灭。又成无心所。
既尔此中心亦应灭(至)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既尔下。破。牒上心所皆灭者。所厌俱故。今立量例心应灭。此中心是有法。亦应灭宗。所厌俱故因。如余心所。不尔者。谓唯灭心所。心不灭者。如何下一句。结斥违名。
又此定位意识是何(至)非求寂静翻起散故。
又此下。约三性破。初句徴。次先约二性破。初二句直言此定位无染。及无记。何也。善定中无此二性故。余染下。以散位二性心中有心所。反例定位意识若是二性。应亦有心所。不应下。反覆夺破定位二性。本为厌染修善定。不应厌善起染及无记故。本为厌散求寂静。非求寂静反起散故。二性皆散动故。
若谓是善相应善故应无贪等善根相应。
若谓下。次约善性破。初二句牒计。彼宗谓相应善故心善。应无下一句。约有无贪等心所破。何谓无心所。
此心不应是自性善(至)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此心下。牒救转破。自性善。谓信等善根。胜义善。谓清净涅槃。此二句牒救。违自宗者。破。彼宗谓相应故善。是故违也。次二句破心非二种善。
若谓此心是等起善(至)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若谓下。牒救转破。先牒救。等起者。平等发起也。由定前加行位中所有善根。平等引发定中意识善故。理亦下。先斥违宗。如余下。立量破。灭定善心是有法。非等起宗。违自宗故因。喻如余善心。次句出不等起意。或善引不善。无记。不善引善。无记。无记引善。不善故。如何下一句。结责。散位既不由等起。定位云何。
故心是善由相应力(至)故无心所心亦应无。
故心下。结斥如文。初文结斥无心所。次文结斥有心王。上破无心所竟。
如是推徴眼等转识(至)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如是下。总结。初文先遮转识。次文引经成立第八识。不为止息寂静识者。意谓止息粗动转识也。无想下。例结无想等。类此应知。等余无心位也。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至)彼染净心不应有故。
又契下。约染净心证有第八。若无下。反证。
谓染净法以心为本(至)心受彼熏持彼种故。
谓染下。总释。初句标心为本者。心谓第八。为染净诸法之本。下四句相对释。因心生者。持彼种故。现行由之而生。依心住者。受彼熏故。种子依之而住。
然杂染法略有三种烦恼业果种类别故。
然杂下。别释。先释染法。初文释列三种。烦恼。谓见思。能发业者。业。谓有漏善恶诸业。是所发者。此二是能感之因。果。谓三界苦乐之报。此是所感之果。此三各熏自种。品类各别故。
若无此识持烦恼种(至)诸已断者皆应起故。
若无下。意显有此第八识能持烦恼种。文中反显。界地。谓三界九地。往者。谓离下染生上界地。还者。谓报尽还来散入诸趣。若无此识持烦恼种。净后起染皆应无因。何也。次二句证无因。余法。谓转识心心所色不相应行。不能持故。过未心等无自体故。若诸一句。牒上烦恼无因。则无三乘学无学果。须陀洹所断见惑。斯陀含欲界六品思。阿那含欲思残三品。阿罗汉三界思。诸已断者。皆无因起故。
若无此识持业果种(至)烦恼亦应无因生故。
若无下。意显有此第八识能持业果种。文中反显。异类法者。上下界地业果相望。染净不同。互名异类。余种者。色心互为种。余因者。善恶业互为因。彼此相望名余。业果无因而生。圣应还复轮转。烦恼一句。谓言业果必由烦恼而起。彼无烦恼。云何复生。故云烦恼亦应无因生故。
又行缘识应不得成(至)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又行下。约十二支不成破。若无此识持业果种。则行缘识应不得成。行。谓正感后世善恶之业。识。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摄异熟识种。识中业种亦名识支。业种识种俱名识故。缘者。行望业种为亲因缘。行望识种为增上缘。既无本识。无法持彼业种识种。故行缘识应不得成。若谓转识能持种子。转识无受熏义。不能持种。前已遮故。若谓结生染识能持种子。染识又非业引。非持种故。结生染识者。依中有位。有爱恚俱染污意识。结者。系也。属也。俱舍云。倒心趣欲境。湿化染香处。于母腹中一念受生。便系属彼。故名结生染识。若无此第八。应说行缘名色。应字反语。时分悬隔。无缘义故。此行缘识既不得成。此后诸支亦俱不成。
诸清净法亦有三种世出世道断果别故。
诸清下。次释净法。初文标列三种。世间净道。谓四禅。八定。及十二门禅等。出世净道。谓九想。八背舍。十一切处等。亦世间亦出世间禅。谓六妙门。十六特胜。九通明等。断果。谓自性清净涅槃。净道各熏自种。品类别故。
答无此识持世出世(至)所依亦应无因生故。
若无下。意显有此第八。能持二净道种。文中反显。异类者。以三涂望人天。名异类。无世净道故。以六凡望四圣。名异类。无出世净道故。既无二净种。后起则无因。余因者。染为净因。有漏为无漏因。所依者。谓身心。入无余依涅槃者。所作已办故。身心皆灭故。谓言净道必由身智而起。彼无身智。云何复生。故云所依亦应无因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应生(至)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又出下。别明出世道。初二句直明无种故不生。有漏下。牒救破。救云。从闻熏习而有净种。故斥云有漏类与无漏性别。非彼无漏因。非识种者。非识中种子所生故。初不生者。无本有种故。后不生者。无新熏种故。或可初无种不生。以后例前亦不生。既无净因。难期圣果。道果。谓道所证果。三乘菩提也。
若无此识持烦恼种(至)依谁由谁而立断果。
若兼下。意显有此第八能持烦恼种。由能断道。断此种子。方能证得转依二果。文中反显。谓道下。释断烦恼方证断果。道。谓无漏观智。种现俱无者。治障相违故。染净下一句。释现行非有。明生暗灭故。道相下一句。释种子非有。公不藏私故。量云。道相应心是有法。不持彼种宗。自性相违故因。水火不同器故。喻如涅槃。去来。谓去来识也。得等。谓不相应行。既无下。结上无识持种。所断。谓烦恼。能断。谓观智。二皆叵得故。二谁字。一指所断。一指能断。此二皆由第八持故。
若由道力后惑不生(至)唯此能持染净种故。
若由下。牒救破。初文牒救。谓道起时惑不生故。立为断果。则初下。破。初道起者。谓五停心。总别相念时。即成无学。现行道力对治现惑。种未断故。未成无学。若不约种子。应须即成。何也。谓见道所断见。修道所断思。不假施功。悉永不生故。何故永不生。无识持彼诸烦恼因种故。许有下。结本文有第八。
证此识有理趣无边(至)诸有智人应深信受。
证此下。总结十理。别有下。劝信。已上释初能变竟。
如是已说初能变相第二能变其相云何。
颂曰次第二能变(至)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如是下。释第二能变识。文中结前问后。颂曰下。十二句颂答。分十门。初二句。释名门。依彼转三字。所依门。缘彼二字。所缘境界门。思量为性。体性门。思量为相。能缘行相门。四烦下三句。相应心所门。及余一句。余相应门。有覆一句。三性门。随所一句。界系门。阿罗下二句。断伏位次门。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后(至)恒审思量胜余识故。
论曰下。依门解释。初二句结前起后。是识下。先明释名门。依教立名也。梵语末那。具云讫利瑟吒耶末那。此云染污意。次句释义。亦恒亦审。胜前六后一故。料简如前。漏无漏位。恒常审察我无我故。
此名何异第六意识(至)如眼识等识异意故。
此名下。问答简异。此以名同徴其义别。此持下。约离合释答。此字。指第七。持业者。识即是体。意即业用。识体即有思量之用。以用显体。体能持用故。如藏识者。识体即有三藏之用。体能持用故。故举例之。量云。末那意识。是持业释。识即意故。喻如藏识。彼字。指第六。依主者。识是能依。意是所依。意即第七。是所依之主。能依依主。依主立名故。如眼识等者。识是能依。眼是所依之主。举眼之主以表于识。亦依主立名。故举例之。余四皆然。量云。第六意识。是依主释。识异意故。如眼识等。
然诸圣教恐此滥彼(至)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然诸下。简异。初约单双简名。此单名意。彼双名意识。又标下。二约胜劣简用。第八名心。积集义胜故。前六名识。了别义胜故。第七二义皆劣。故但标意。或欲下。三约远近简依。意识望第八为远所依。此为彼俱有依。故名近所依。如眼识有四所依。唯眼根是俱有依。是近所依故。故但名眼。此与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至)圣说此识依藏识故。
依彼下。释所依门。先释依彼二字。文初总标。此字。指第七。所依。指第八。彼谓下。转释如文。
有义此意以彼识种(至)为俱有依方得生故。
有义下。出二家所依不同。初家明此第七唯依第八种子。不假现识者。如前言第八有转义。念念生灭。前后变异故。
有义此意以彼识种(至)为俱有依方得生故。
次家明此俱依种现。虽无下。释依现意。此意地上染净转易故。故可依现。
转谓流转显示此识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转谓下。训释转字。流是相续义。转是变异义。显示下。通释三字。显示此第七恒依彼第八取之为所缘我故。能依所依无间转故。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名有所依非所余法。
诸心下。通明诸心心所三所依。初文总标三种。初略释。一因缘等者。初句标名。次句出体。因即是缘。对果得名。因有亲能生起义。缘有感发功用义。若唯言因缘。则通。通现种故。言因缘依。则局。局自种子故。诸有下一句。释。有为法等者。谓色心根尘染净等法。皆托此依而生故。次一句反显。反覆详言。简通取局故。二增上缘等者。初句标名。次句出体。谓有力殊胜。助彼发起故。若唯言增上。则通。通内外违顺亲疏有力无力故。言增上缘依。则局。局内六根处故。诸心下一句。释。八个心王。五位心所。皆依俱有根转故。次一句反显。反覆详言。简通取局故。三等无间等者。初句标名。次句出体。力用齐等。无自类心于中为隔故。若言等无间。则通。通诸心心所。一一前念引生后念者。皆名等无间。言等无间缘依。则局。局心王故。有主义故。能开导故。前灭意者。此对依字而言。唯约心王。诸心心所皆托此依者。一开导时余亦开导故。离开下。反显。反覆详言。简通取局故。然此三依。言生。转。起。别相云何。生约依种办体而生。转约随顺与力令转。起约由前开路令后得起。此三别相也。唯心下。结。唯二位心法通具三所依。非所余法者。简色及不相应并无为三位也。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至)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初种下。广释。先释种子依。种子义在生现为用。不以引后为功。此中二家解释。初引集论偏而不正。后引摄论正而不偏。先出偏解。此约种引种义。故云种灭果生。故引集论证。次引种灭芽生为喻。
有义彼说为证不成(至)𦦨炷同时互为因故。
有义下。次家。先斥前偏引。集论说无种己生。彼依种引自类后种说故。种生下。斥前喻。种生芽非胜义者。约世俗说。非约理言。种灭芽生非极成者。亦有种子与芽俱有者。故非极成。𦦨炷下。显正义。以喻显法。此喻种现相生互为因果。
然种自类因果不俱种现相生决定俱有。
然种下。通明三种俱为因缘。初句自类不俱。此明种引种为因缘。次句种现相生。此明种生现。现熏种。此二异类俱起。俱为因缘。唯种生现。是因缘依。
故瑜伽说无常法与(至)显种与现行互为因义。
故瑜下。通引证三类亲因缘。无常法。即种子。及现行。刹那灭故。自性。谓种子自类。皆无记故。他性。指现果。通三性故。对种子无记。故言他。现行望种。亦名他性。
摄大乘论亦作是说(至)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摄大下。双引证种现互为因缘。如文。又说下。独证种子为因缘依。故种下一句。结种子依必俱时故。设有下。通他处妨。如文。如是下。总结。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至)眼等五根即种子故。
次释俱有依。能依所依必俱时故。故云俱有。此中四家释义有别。初则邪而不正。第四正而不邪。第二斥谬有致。第三虽当未尽。先出初家异解。初句立意识为依。次句释。必有同时意识故。无别下一句。遮根为依。次句释成己意。根即识种故。
二十唯识伽他中言(至)故眼等根即五识种。
二十下。引证。先引颂彼颂。下。释颂意。初句文云。世尊为成十法内外二处故。为成内五处故。说五识种子为眼等五根。为成外五处故。说五识所变相分为色等五境。故眼下一句。结成己意。
观所缘论亦作是说(至)能熏与种递为因故。
观所下。复引证。先引颂。彼颂下。释颂意。眼等色识者。依根名为眼识。依境名为色识。故合名之。彼谬谓识之种子名为功能。说为五根。无别眼等根。种与下释后二句。种与境色常互为因。言色识者。色是识之相分境。正意根境互为因。彼谬谓境色为色识。即现行识。此能熏现识与识种子。递为因故。
第七八识无别此依(至)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第七下。明后三识。如文。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至)诸圣教中处处说故。
有义下。第二家解。先总斥前违教理。若五下。约九番斥破。番番违教违理。在文可见。初句牒执。一约界种杂乱破。根尘识三。各别有种。五根属色。五识属心。若根即识种。色种即心种。翻此心种即色种。色心无别。种应杂乱。然十下。引教证成。不可相滥。
又五识种各有能生(至)皆是色蕴内处所摄。
又五下。二约相见二分破。初句依理立二分。次句双徴以何为根。若见下。分破。若以见分种为根。见分属心。应识蕴摄。便违圣教五根皆色蕴摄。若以相分种为根。相分属色。如前判属外摄。应外处摄。便违圣教五根是内处摄。
又若五根即五识种(至)不应说为增上缘摄。
又若下。三约亲疏缘破。初句牒执。五根是五识俱有依。增上缘依摄。五识种是五识亲因缘。若五根即五识种。是以增上缘为亲因缘。亲疏二缘混滥过。
又鼻舌根即二识种(至)二地五地为难亦然。
又鼻下。四约界地破。鼻舌二根通色界。二识唯欲界。此约识种发现识破。若根即识。根随于识。唯应欲界系。若识即根。识随于根。应通色界。眼耳身根通五地。三识唯二地。若根即识。根随于识。唯在二地。若识即根。识随于根。应通五地。论言眼耳身三二地居。例对而言。鼻舌二识唯居欲界。若根识无辨。则界地难明。故言相违。
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
又五下。五约三性破。识通三性。根唯无记。若五根即五识种。则根非唯无记。亦通三性。
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
又五下。六约执受破。识种无执受者。种子潜伏。受中阙令生觉受义。但言执持。根若即识种。亦应非执受。
又五色根若五识种(至)彼以五根为同法故。
又五下。七约同法破。意识是有法。以末那为俱有根宗。转识摄故因。喻如五识依五根。若五根即五识种。应末那即是意识种。何也。彼以五根为同法故。末那既非意识种。五根岂是五识种。
又瑜伽论说眼等识(至)即五识种依但应二。
又瑜下。八约三依破。识种是现识亲因缘依。根是识之增上缘依。前灭意是等无间缘依。若根即识种。是以增上缘为亲因缘。依但应二。与论三依相违。
又诸圣教说眼等根(至)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又诸下。九约现种彼。现起五根。与五识为俱有依。圣教说故。执根唯种。种子潜伏。不能与识为依。故言相违。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至)妙符二颂善顺瑜伽。
有避下。出朋救。增上业种者。即五识所作满业。熏成异熟习气。还感无记五识。即此业种名五根。作增上依生眼等识。既以增上业种为根。则合二十颂识从自种生。亦合缘论功能名五根。非作因缘生五识种。此种但为增上。不为因缘。又善顺瑜伽三所依。前计识种即五根。今言业种名根者。识中业种名识支故。前约识种。今约业种。业种识种俱名识故。仍执识种名五色根。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至)眼等不应通现种故。
彼有下。亦约九番破。六义与前全同。三义与前稍异。今缺界种杂乱。亲疏混滥。论三所依。足上后三。如文可见。初句责根应通三性。次句责根应非执受。非字贯下二句。若见分为根。应非色摄。若相分为根。应非内摄。鼻舌下一句。应补一句。识随于根。应通色界。三根下一句。应补一句。识随于根不应唯二地。感意识业应末那者。彼以五根为同法故。例而明之。感五识业应是五根。应字是反语。若感意识业非是末那。则感五识业岂是五根。眼等根若唯是种者。不能与识为依。与教相违。
又应眼等非色根故(至)故彼所言非为善救。
眼等非色根者。约色心相滥破。业种名识。若执为根。应根非属色摄。又若下。牒识皆业感。约三性破。五识通三性。业所感者唯无记。若皆业感。唯应局无记。不应通善染。善等下。约所依破。承上无记五识是业所感。有眼等为增上俱有依。例对善染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增上俱有依。故彼下一句。结责。彼言业种为根。非为善救。
又诸圣教处处皆说(至)如斯迷谬深违教理。
又诸下。结斥违教理。先引教。教言阿赖耶变根及身并器界。若谓无别眼等为俱有依。如此拨无。此深违教。许眼下。次引理。初句举例。眼等五识许变相分五尘。如何不许藏识变相分五根。此深违理。下句结责。
然伽陀说种子功能(至)非谓色根即识业种。
然伽下。斥谬引颂。初句双牒二颂文。为破下。双申二颂意如文。非谓一句。双结责初后二家。谓根即识种。此责初家。根即业种。此责救家。
又缘五境明了意识(至)彼此相依势力等故。
又缘下。明意识俱有依。意识以五识为俱有依者。此约同时意识与五同缘境故。若彼下。反覆互显俱有依。初句谓若眼等识不与彼意识为俱有依。次句谓意识亦不应与五识为俱有依。何也。彼此下一句。释相依义。势力等者。意识以五识为明了门。五识以意识为分别依故。
又第七识虽无间断(至)此即现行第八识摄。
又第下。明第七俱有依。由初家判第七八识无别此依。恒相续转。自力胜故。今此通云。第七虽无间断等。谓见道至修道位。漏无漏相间起故。量云。第七识是有法。有俱有依宗。转识摄故因。喻如六识。不尔者。谓第七若无俱有依。彼第七应非转识摄。若无俱有依宗。此因名所立法不成过。此则违理。若非转识摄因。又成圣教相违过。故应下。结。以第八为俱有依。免违教理。
如瑜伽说有藏识故(至)由此彼说理教相违。
如瑜下。引证。初引如文。彼论下。出论意。即前依彼转。不尔者。谓第七不以第八为俱有依。第七则不转。论应说有藏识故。意识得转。由此一句结责。仍如前有违理教之过。
是故应言前五转识(至)自能立故无俱有依。
是故下。结判诸识俱有依。多少有无如文。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至)更互为依斯有何失。
有义下。第三家解。初句斥前。立量云。第八是有法。有俱有依宗。识性摄故因。喻如余识。第七下。明七八互为依。
许现起识以种为依(至)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
许现下。明第八种现互依。初句引明现识依种。若无自种。现识不转故。次句例明种应依现。由现识能执持。令种住故。能熏下。反覆释成种依现识。如前七现识为能熏。令第八中种子生长住故。下文云。初熏习位亦依能熏。第八为所熏。名种子识故。依字。正指能熏识为所依。种子依之而生长住故。次句反释。
又异熟识有色界中(至)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又异下。明异熟识亦依色根。初出意。如契下。引经顺证异熟遍依诸根。瑜伽下。引论反证眼等识各别依。若异下。牒论意以明异熟若不遍诸根。应如六识非能执受。量云。眼等六识是有法。不能执受有色根身宗。各别依故因。喻如异熟识。异熟识是有法。亦不能执受有色根身宗。各别依故因。喻如六识。今异熟不然。能执受根身。若能执受。则所立各别依故因。有共不定过。量云。异熟识是有法。能执受宗。各别依故因。喻如六识。则此各别依故一因。又成六识不能执受。又成异熟能执受。故成不定过。若欲免此不定过。异熟须别立遍依诸根故因。由此教理。证成异熟识应遍依诸根。
是故藏识若现起者(至)亦依能熏余如前说。
是故下。结判诸识俱有依。现藏识依第七。此即前七八更互为依。又依色根。此即前有色界依色根转。藏识种子依现异熟。此即前种依现识。亦依能熏。此即前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余五六七识。如前家所判。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如王与臣互相依等。
有义下。第四家解。初句总斥前诸家。次句出斥意。依与所依未了故。依名则通。所依则局。前家混言依。不了通局故。今举此二者。意在简通取局故。先释依。有生灭法者。一切有为若色若心。皆被四相迁转故。此诸法生住。皆仗因托缘故。所仗因是亲。诸法自种故。所托缘是疏。与力助成故。虽有亲因。若无助力。则不能生。虽有助缘。若无亲种。亦不能生。是以因须依缘。缘须依因。此二相依。方能生法。此不简亲疏。皆名为依。立量云。一切生灭诸所仗托是有法。皆说为依宗。互相依故因。如王与臣。王依臣辅有宰治。臣依君主得令行。故言相依。
若法决定有境为主(至)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若法下。次释所依。初文先立所依四义。决定者。定有也。简非或有或无不定有故。有境者。有照境义故。为主者。不由他力。自在转故。令心心所取所缘者。有发心心所功能。令各缘自境故。具此四义。乃是所依。即内六处。此句出体。谓六根。乃不共显自名处增上生所依。余非下。简。余字。出所简法。即色等五尘。种子。转识。及心所。不相应行也。非有境者。此简色等五尘及种子。尘是所缘。无能缘故。种子潜伏故。非定者。此简转识心王。间断不定有故。非为主者。此简心所。依王不自在故。不相应行。不能令心心所取所缘故。举喻云。此字。指内六处。如王但为所依。非能依。非如臣是能依。非所依。
故诸圣教唯心心所(至)或所依为依皆随宜假说。
故诸下。引教证成。初句唯心心所名有所依者。此证内六处。谓心心所皆依根转故。非色下。证简意。色等。等余尘。及种子。无所缘者。反显无能缘故。但说下。证心是所依。简心所非是所依。无主义故。上立所依。唯取六根。此引证中。兼取心王者。何也。上约不共近所依。故唯取根。此约其远依。故兼取心王。又前五依色根。后三依心故。然有下。通妨可知。
由此五识俱有所依(至)又必同境近相顺故。
由此下。结判诸识所依。先明前五所依。同境者。根识同一境故。分别者。前五缘境无别分析。由第六标指。分明了别故。染净者。由第七执不执。令前六染净随之。六转呼为染净依故。根本者。诸识种子由第八之所摄藏故。如树之根本故。圣教下。会异。不共者。如眼根是眼识不共依。不与余识共故。诸识例之。近者。后三依为远。根是近故。顺者。根识同境故顺。余三各约别义言依。故不言顺。
第六意识俱有所依(至)同转识摄近相顺故。
第六下。明意识所依。第七是俱有根。又是染净依。第八根本依。虽五下。明不取五识为依意。若同时意识。可须五识。若触头意识。不须五识。可有可无。故言不定。圣教下。会异如文。
第七意识俱有所依(至)依止心及意余转识得生。
第七下。明末那所依。初文明第八为所依。次句反显。论言藏识恒与一识俱转故。如伽下。引证第八为第七所依。依止下。通证六转识。依第七第八。
阿赖耶识俱有所依(至)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阿赖下。明第八所依。初文明第七为所依。彼识下。反显。引论证成。而说下。通妨。问。前说三位无末那。第八以何为所依。通意如文。三位者。谓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有覆者。染污意也。四位者。谓声闻。缘觉。菩萨八地以上。及如来位。
虽有色界亦依五根(至)可有依义而无所依。
虽有下。遮前异解。五根不定有者。无色无故。识种不能取现境者。潜伏藏识故。故皆非所依。
心所所依随识应说(至)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心所下。明心所随王说所依。复加心王。若作下。结。
后开导依有义五识(至)但以自类为开导依。
三释开导依。有三家。先初家释。初句明五识皆不能为开导依。自他者。眼识望眼识为自。望耳识为他。次二句明必以意识为开导依。第六下。明第六开导依。初句明独头意识自相续故。次句明同时意识由前五引故。以前下一句。总结意识以前六为开导依。次明七八自类。各自开导。
有义前说未有究理(至)遇非胜境可如所说。
有义下。次家释。初句总斥。且前下。纵。未自在位者。谓有漏位。非胜境者。谓微劣境。如此二义。可言五识不相续。
若自在位如诸佛等(至)如何不许多念相续。
若自下。先明自在位。诸根互用者。此夺五识他不相续。任运决定者。此夺五识自不相续。寻求是意识相应法。言不假者。此明无漏位五识不由意识引。彼五识身自能相续。等流下。仍约有漏位明。瑜伽中五轮心。初率尔。二寻求。三决定。四染净。五等流。如眼识初刹那对境。名率尔。属无记。次意识于境寻求。寻求已。即于境决定好丑善恶等。决定已。即起染净心。次眼识随染则染。随净则净。名曰等流。初后是眼识。中三是意识。等流眼识既为意识三心引起。专注所缘未能舍顷。此句明五识虽由意识引生。于境不移。自力亦能相续。如何下。一句。夺前五识自他前后不相续故。此段仍约有漏释者。自在位中无染故。有漏位中假寻求故。
故瑜伽说决定心后(至)故非二识互相续生。
故瑜下。引证。意识染。眼识不善转。意识净。眼识善转。不由自分别力者。此明眼识由意识为分别依引生。不趣余境者。此明意识同眼缘色。不趣余声香等。或善或染者。此明二识同一性而转。如眼下。例余识亦然。彼意下。判论意二识同时而转。意识自相续转。眼识亦自相续转。既眼下一句。牒上二识同时。故非一句。夺前第六前五互相引生。
若增盛境相续现前(至)如热地狱戏忘天等。
若增下。次明增盛境。热地狱。苦境增盛。戏忘天。乐境增盛。境既增盛相续。五识对之亦自相续。
故瑜伽言若此六识(至)故知五识有相续义。
故瑜下。引证。此。谓前念。彼。谓后念。等无间有引生后义。故名意根。若五下。牒初家五六互为开导。彼论下。引论斥。初句斥意识引五识。次句斥五识引意识。既不下。结成五识自相续。
五识起时必有意识(至)亦应与彼为开导依。
五识下。明意识开导。由自类同时意识引。何假下一句。斥前意识由五开导。五位无心。由七八引。
若彼用前自类开导(至)此既不然彼云何尔。
若彼下。两家互难。初家伏难云。彼无心位意识用前自类引。何假七八引生。次家牒彼难辞反难云。五识亦应许自类。何假意识引生。此既不然者。此句纵彼五识不用自类。彼云何尔一句夺。云何意识要用自类耶。
平等性智相应末那初起(至)亦应相彼为开导依。
平等下。明第七开导。末那初转依时。由意识修二空观。乃得转染成净。故用意识为开导依。
圆镜智俱第八净识(至)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圆镜下。明第八开导。无垢识初起。由第六修我空观。第七我执不行。烦恼障灭。初舍藏名。由第六修法空观。第七法执不行。所知障灭。后空异熟。故云六七方便引生。又有漏异熟。以染污意为俱有依转。又依悲愿相应善心。悲愿即意识相应法。此即随第六引业转。故云六七为开导依。由此句。总斥。
应说五识前六识内(至)皆不违理由前说故。
应说下。结判诸识开导依。开蒙云。五识于前六内随用何识。即知前五有六重依也。第六用自类及七八。知有三重依也。第七用自类及第六。知有二重依也。第八用自类及六七。知有三重依也。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至)此但属心非心所等。
有义下。第三家释。初句斥前。开导者。须自类不俱。此遮异类俱起。初家五识自他不续。则全用他。意识自续。亦由前五。兼用自他。七八自类相续。则全用自。此则前非后是。次家诸识开导。兼用自他。此各有是有非。三家自类不俱。皆全用自。唯是不非。深契教理。故斥前云。亦不应理。开导下。先立开导法体正义。一有所缘境故。二自在能为主故。三作等无间缘故。若是等无间非开导。此名则通。通王所故。若是等无间非开导。此名则局。唯局王故。此字。指前念心王。有开辟引导力。令后念心心所得生。此开导依但属心王。故非心所等。等色法也。避字。应作辟。
若此与彼无俱起义(至)便同异部心不并生。
若此下。举开导正义以是斥非。此与彼者。谓自类前念后念也。无俱起者。简非同时。谓要自类不俱二义。有开导力。一身下。斥前。八识互望。则无自类义。一身俱起。则无不俱义。此纵其俱起。如何下一句。夺其异类。斥前诸识互作等无间之过。若许为依者。纵其异类。应不俱起者。夺其俱起。若不俱起。则心不并生。故斥云便同小乘小乘。止许一意识有见闻觉知之用故。
又一身中诸识俱起(至)等无间缘唯心心所。
又一下。纵其诸识异类若多若少可作等无间缘。次举例破。色等与心异类。亦应作等无间缘。若色等可为缘。又违圣教。
然摄大乘说色亦容有(至)异类识作等无间缘。
然摄下。举论立妨。然字。是牒论辞。是纵夺言者。出论意。谓假下。申纵夺意。小乘谓色心可互为亲因缘。论以等无间纵之。夺其因缘。不尔者。救。谓非纵辞。实是等无间。等言下一句。斥。等者。一力用齐等故。二遮多少故。三表同类故。若言色心互作开导。三义俱阙。故言无用若谓下。牒救非遮多少者。欲成多识引一识故。但表同类者。三义中唯得一义。田亏二故。彼言同类谓心望心为同类。虽言同类。还成异类。故以异类作等无间破之。此以彼言陈破彼意许也。
是故八识各唯自类(至)心所此依应随识说。
是故下。结如文。心所亦以心王为开导。故言随识。
虽心心所异类并生(至)诸识不然不应为例。
虽心下。通妨。妨云。上言自类不俱。今言心所随识。岂非异类。又与后念心王同起。岂非并生耶。初句牒难。次以六义释。王所展转相应故。展转曰互。如众灯之明。和合难分故。同王起灭故。所依根事同故。缘境业用同故。一开导余亦开导故。谓一引一聚。一聚酬一。一聚引一。一酬一聚。一引一。一酬一。一聚引一聚。一聚酬一聚。故展下一句。结。前念心王引后念王所。此所又引彼所。故云展转。诸识下。问。心王既能引异类心所。此心王亦应引彼心王。答云。诸识不然者。诸心相望。六义皆无。不应为例。
然诸心所非开导依(至)诸心心所皆四缘生。
然诸下。问。上言展转者。如。王为开导引所令起。所亦展转开导王否。答如文。问云。若心所无主义。后念心所谁所引生。又所不能引所。展转之说亦复不成。虽无主义。还应自类引生。此约等无间所引所难问。若心下一句。牒难。第七下。答云。七八二识有漏位中无信等。无漏位中有信等。若后信等必由前引。前无信等。此缘便阙。此约心王为开导依引生答。次一句引教四缘证成。由王开导引起。故前云随识应说。四缘者。一亲因缘。二等无间缘。三所缘缘四增上缘。心法具四缘。色法唯初后二缘。
无心睡眠闷绝等位(至)何烦异类为开导依。
问。上言无间可为开导。五位无心。意识已断。后时谁为开导。答释如文。无自类一句。应回文云。自类心于中无间隔。名无间故。彼先灭时力用齐等。已于后时为开导故。何烦一句。责前不应以七八为第六开导。
然圣教中说前六识(至)非等无间故不相违。
然圣下。通前互引意。教中说互引。此言陈也。意许是增上缘相引。非等无间相引。
瑜伽论说若此识无间(至)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瑜伽下。通论。此。指前念。彼。指后念。前者引生后义。名之意根。言总意别者。总言六识。其意一一别陈。眼识望眼识。乃至意识望意识。各各自为等无间缘故自下。结唯自类。
傍论已了应辩正论(至)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傍论下。结归原文。初文结前起后。此末那虽具三所依。今文中依彼转之言。但显因缘依。及增上依。因缘即识种子。增上即现识。为显一句。释成。依同者。以第八为俱有依故。缘同者。以第八为所缘自内我故。又前下。约用有胜劣故。次约了知难易故。从胜从难。唯言前二。由劣由易。不言第三。傍应作旁。
如是已说此识所依(至)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如是下。释所缘门。文中结前徴后。谓即一句。举颂答。彼谓下。释彼字。指第八。即前第八。是此末那所依之识。圣教一句。引证。以所依为所缘故。
有义此意缘彼识体(至)如次执为我及我所。
有义下。有四家释。先初家释。初句明以第八体及五种心所为所缘。次引论我我所二执证成。谓缘下。会通论意。
然诸心所不离识故如唯识言无违教失。
然诸下。通妨。妨云。论言缘彼藏识。今缘心所。岂不相违。通意如文。
有义彼说理不应然(至)识为体故不违圣说。
有义下。次家释。初文斥前。应言下。以相见为所缘。会通二执。相见下。通妨。如前。如文。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至)厌色生彼不变色故。
有义下。三家释。初句斥前相分不应理五色下。约四义彼。五根五境。是第八相分。是色摄。非识摄。第七缘心法故。器界五尘是第八相分。五识托之为本质。名疏所缘缘。是心外法。第七唯缘内境故。意识缘五尘。与五识同缘。故名共境。第七不然。缘不共境故。相分判属我所。四空无相分色。应无我所执故。第五句成上无色义。
应说此意但缘藏识(至)非实有物不违圣教。
应说下。出己意会通二执。以种下。妨难如前。通云。种即识之功能。功能非实者故。唯名缘识。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此无始来一味转故。
有义下。四家释。初句总斥前诸家。色等下。别斥第三家。种子通心通色。色非识摄。此不缘色故。论说下立量反明种子是因缘。故是实。种子是有法。非因缘宗。假故因。喻如空华兔角。反显种子若是因缘。定是实有。又此下。通斥诸家我所。萨迦耶。此云身。四烦恼中之一。一味执我故。无一下。例彼。约外道刹那心执断不执常故。等者。有无一异等。无二执同一心故。亦不下。破。不应前后次第执。一味转故。
应知此意但缘藏识(至)此唯执彼为自内我。
应知下。申正义。非余法。简非心所相分种子。又非余者。非余三分也。相续故似常。似常故非种子。种子刹那灭故。一类故似一。似一故非五心所及相见分等。一类相续故。故与染净诸法作所依。此唯执彼见分为自内我。
乘语势故说我所言(至)我我所执不俱起故。
乘语下。通妨。妨云。论言我我所执。今何言唯执我耶。通云。初句约语势言二。次句以彼所执见分。是我第七能执之我。多处下。引证如文。
未转依位唯缘藏识(至)示现种种佛影像故。
未转下。明转未转位所缘有别。初句明未转依唯缘藏识。唯缘俗故。既转下。明已转依位。通缘真俗。真如即真。诸法即俗。平等下二句。证缘真如。知诸下二句。证缘俗谛。十种平等性者。一增上喜乐。二领受缘起。三远离异相非相。四弘济大慈。五无待大悲。六随诸众生所乐示现。七一切众生敬爱所说。八世间寂静皆同一味。九苦乐一味。十功德究竟。知胜解差别者。知众生根性乐欲上中下种种差别。次句即如来现起他受用。十地菩萨所被机。
此中且说未转依时(至)无我我境遍不遍故。
此中下。简异。问云。既言通缘真俗。何故颂中唯言缘彼藏识。初二句约局答如文。悟迷下。约通答。转依曰悟。了悟属理。未转曰迷。迷情属事。悟时缘通。迷时缘局。无我是理境故遍。我是情境故不遍。迷悟约能缘。我无我约所缘。故转与未转通局有异。
如何此识缘自所依(至)彼既极成此亦何咎。
如何下。徴问如文。如有下。举例答。后念意识。能缘前念灭意。前意是后识等无间缘。得与后识作所缘缘。彼既极成。今此所依是增上缘作所缘缘。此有何咎。又意根是意识所依增上缘。意识缘十八界能缘意根。彼既极成。此亦何咎。
颂言思量为性相者(至)亦审思量无我相故。
颂言下。释体性门。及行相门。初句牒颂双标。双显下。释。初句总释。以双显释双标。次二句分释。自性者。即自证分体。行相。即见分之用。末那体用俱即思量故。故云双显。由思量兼释别名者。若以等无间名意。此名通诸识。今以思量名意。别在末那。次句转释。后二句转释恒审。未转依位。谓异生有学七地以前。未舍阿赖耶。恒思我故。已转依位。谓八地以上。已舍执藏。恒思无我理故。
此意相应有几心所(至)与四根本烦恼相应。
此意下。释相应门。初句问起。次句举颂答。先明根本。未显其余。是故言且。次略消颂义。
其四者何谓我痴我见(至)遮余部执无相应义。
其四下。总徴别列。我痴下。别释。痴谓无明者。无智慧真明故。痴暗不觉。过于漆墨。愚迷为义。我相者。于第八见分托为本质。自变影相。愚之为我。迷真如无我之理故。我见谓我执者。执我之见。名为我见。起见随邪。犹如罗网。亦似稠林。缠缚屈曲。不能得出。第八见分本非是我。虚妄谬执故。我慢谓倨傲者。慢如高山。矜凌自恃。竖我慢幢。打自大鼓故。我爱谓我贪者。念念执我无有恹足。耽染爱着故。痴即无明为体。见慢爱以无明为因。并表下。释并字。谓慢与见相应。爱与慢相应。次句出遮意。
此四常起扰浊内心(至)不能出离故名烦恼。
此四下。释烦恼通名。内心。谓第七。恒执我故。故云常起。扰浊外识成杂染者。由第七执我。故令前六所行施等不能忘相。成有漏业。惑业苦三轮转不息。
彼有十种此何唯四(至)无一心中有二慧故。
彼有下。通妨。十烦恼者。谓贪嗔痴慢痴。名五钝使。身边二取邪。名五利使。初徴偏取义。有我下。先简余四见。诸见皆以慧为体故。既有我见。余四不生。
如何此识要有我见(至)故此识俱烦恼唯四。
如何下。问。诸见皆慧摄。五中何偏取我见。不取余四耶。二取下。答。先简三见。约粗细有别。断有前后故。二取邪见唯粗。见所断故。故非此俱。次简边所。依我方起断常及我所。我见不依此二起故。恒内下。出偏取意。由见下。简疑嗔如文。故此下一句。结答唯四。
见爱慢三如何俱起行相无违俱起何失。
见爱下。徴三俱起。行相下。略答。
瑜伽论说贪令心下(至)故彼此文义无乖反。
瑜伽下。引论约相违问。分别下。约无违答。论言贪慢。是第六分别惑。故言相违。此言贪慢。是第七俱生惑。故言无违。第六贪外境。慢外人。行相粗浮。第七贪内见。恃内我。行相微细。名同义异。彼此无违。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尔及余触等俱故。
此意下。释余相应门。初文问起。次举颂答。
有义此意心所唯九(至)合与末那恒相应故。
有义下。初家释。初文释触等俱三字。总标唯九。次别列证成。前说下。释余字。及是下。释及字。
此意何故无余心所(至)一类执我故非彼俱。
此意下。明简余所。先徴。谓欲下。简五别境。善是下。简善十一。随烦下。简二十随烦恼。恶作下。简四不定。皆如文。
有义彼释余义非理(至)又阙意俱随烦恼故。
有义下。次家释。初句先斥释余字非理。次斥阙随烦恼。
烦恼必与随烦恼俱故此余言显随烦恼。
烦恼下。正释余字。显随烦恼。
此中有义五随烦恼(至)嚣动不信懈怠放逸故。
释随烦恼中。四家各释。此中下。初家释。初文明与五随烦恼相应。如集下。引论列名。及覆证成。烦恼下。约论意会通已释。无堪任。即惛沉。嚣动。即掉举。
掉举虽遍一切染心(至)而痴位增但说为痴分。
掉举下。通妨。问。论说掉举是贪分摄。此云何言遍一切染心。答释引例皆如文。
虽余处说有随烦恼(至)故此彼说非互相违。
虽余下。通瑜伽妨。论言或六或十不同者。依别义说。谓依下。转释别义。解。谓行相。通第六识分别名粗。通第七识俱生名细。无记。谓有覆无记。二十二者。二十随中加邪欲。邪胜解。彼六及十别义如文。与此五遍非互相违。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谓前九法五随烦恼并别境慧。
然此下。正申己释。如文。
我见虽是别境慧摄(至)义有差别故开为二。
我见下。妨云。我见以慧为体。如前云。无一心中有二慧故。今何又别言慧耶。答。我见唯染。慧通三性。义有别故。诸见不然。皆唯染故。
何缘此意无余心所(至)无余心所义如前说。
何缘下。徴简意。谓忿下。约粗细简十小随。无惭下。约二性简中二。散乱下。约内外简三大随。文中影略失念。轨则。即五篇七聚律仪。由知不正。令身口所作多诸毁犯。三业不净。故云违越。无余下。简别境四。根本六。善。不定。如前所释。
有义应说六随烦恼(至)非诸染心皆能遍起。
有义下。次家释。初文明六随相应。瑜伽下。引论列名。忘念下。明取三随烦恼意。文中反释忘念散乱恶慧。要缘下。顺释三义。曾受境种类者。忘于曾受正境体。于相似类境。缘之为真。故名忘念。恶慧邪简择。即不正知。惛沉下明简二随意。
论说五法遍染心者(至)说十遍言义如前说。
论说下。通集论五遍。说十下。通瑜伽十遍。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至)并念定慧及加惛沉。
然此下。正申己释。如文。
此别说念准前慧释(至)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此别下。妨云。上忘念以念为体。今何又别言念耶。答。准慧释者。五十一心所中义有别故。忘念唯染。念通三性故。并有下。释加定意。加惛下。释加惛沉意。无掉下。简掉。皆如文。无余心所。别境中欲。解。并善。不定等。亦如上释。
有义复说十随烦恼(至)通一切处三界系故。
有义下。三家释。初文明十遍。瑜伽下。引论列名。
若无邪欲邪胜解时(至)方起贪等诸烦恼故。
若无下。明加邪欲邪解意。初文反显。于所下。顺明。乐合离者。此邪欲领受可爱境乐其合。领受可憎境乐其离由邪解印定可爱境起贪。印定可憎境起瞋。
诸疑理者于色等事(至)余互有无义如前说。
诸疑下。妨云。上言邪解遍诸染心。疑烦恼于境犹豫。邪解于境决定。何言邪解遍染心耶。答云。疑有二种。理疑。事疑。于理不决。起疑烦恼。于事决定。而起邪解。故可相应。于所下。复妨云。于事起疑。解则无有。云何相应。答云。于理起疑。是烦恼疑。于事犹豫。非属烦恼。举事例云。如疑人杌。非烦恼故。余处下。通余论二不遍妨。余处言缘非爱事无欲。疑相应心无解者。但约粗胜。是故言无。微薄欲解。亦可言有。非谓全无。如缘非爱境。欲其不合。疑中推敲。亦有决定也。余互有无者。指上五遍六遍。彼此互论有无也。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至)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此意下。正申己释。如文。
有义前说皆未尽理(至)如何能起烦恼现前。
有义下。四家释。初句总斥前诸家。且疑下。斥第三家加欲解。烦恼下。斥第二家无惛沉掉举。若染下。斥初家无散乱失念不正知。量云。掉举是有法。非染污位宗。无嚣动故因。如善等位。
故染污心决定皆与(至)遍染心起由前说故。
故染下。申正义。列八随名。忘念下。料简忘念不正知遍不遍义。忘念。念一分摄。亦痴一分摄。不正知。慧一分摄。亦痴一分摄。若念慧为体者。不遍染心。非诸一句释成。若以无明为体者。此遍染心。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至)若作是说不违理教。
然此下。结数。论三文者。集论五遍。瑜伽六遍。十遍。准前者。解通粗细等别义也。
成唯识论自考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