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武林莲居弟子 大惠 录

成唯识论者。乃标宗会旨摧邪显正之说也。明诸佛权实二智。开契经劝诫二门。立诸法真俗二谛。成菩萨自他二益。示行人邪正二解。破众生我法二执。转烦恼所知二障。证菩提涅槃二果。题中四字。通别合称。言异众典故云别。名与他同故云通。二题皆具教行理三。兹不繁述。就别题中。成。谓能成立法。略则宗因喻三支。广有八种。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类。五异类。六比量。七现量。八正教量。要而言之。即安立义。谓安布言教。成立义理也。唯识。谓所成立义。即真俗二谛之理。然此二字。若离释者。唯。谓独一之称。此外无余。略有三义。一者简持义。简去遍计所执虚妄我法。任持依他圆成二性。此以理简情故言唯。二者决定义。决无离心之境。定有具境之心。此约心简境故言唯。三显胜义。五位百法。一心变影故。二心自体故。三心相应故。四心分位故。五心实性故。五中唯心显著。为主。能变。胜余法故。此则举识该余故言唯。识。谓了别。眼等诸识各各皆能了别自分所缘境故。若合释者。以唯言遮境非有。识言表心不无。心有境无。故名唯识。诸教所明唯识。不出十界依正。略则凡圣因果四位。一约凡显唯识。如一恒河。六道各见不同。经云。鬼旁生人天。各随其所应。等事心异故。许义非真实。境若是实。不应异见。故云唯识。二约圣显唯识。如二乘人修九想等观。随观一境。众相现前。颂云。心意识所缘。皆非离自性。故我说一切。唯有识无余。境若是实。宁随心转。故云唯识。三约因显唯识。依定自在。心境双寂。随欲转变。地等皆成。如颂云。菩萨于定位。观影唯是心。义想既灭除。审观唯自想。境若是实。何容隐显。故云唯识。四约果显唯识。大圆镜智。诸处境识皆于中现。如庄严颂云。如来无垢识。是净无漏界。解脱一切障。圆镜智相应。万境森罗。岂离镜智。故云唯识。通题论者。较言旨归。审明要会。评量本颂意趣。决了唯识宗旨。圣人设教垂范。无越三种方便。破法方便。袪遣余乘外道情计心外我法故。立法方便。成就三种能变唯识性相故。饶益有情方便。令诸众生修行断障历位证果故。论有宗。释。本。末。今者是宗非释。是末非本。此之四字。能所合标。通别兼举。是故云也。

护法等萨萨造

按佛灭后九百年中。世亲菩萨以慈氏瑜伽论文浩瀚深渊。是以提挈纲维。作唯识三十颂。同时有亲胜火辨二师造释。各有十卷。千一百年。继有护法。安慧。陈那。德慧。难陀。净月。胜友。智月。八师。相次造释。亦各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师以十师制作。旨殊见异。禀者无依。固请奘师揉成今之十卷。然而文多影略。所尚者以护法为司南。故先标首。诸师等之。菩萨略梵语。具云菩提质谛萨埵。此云觉有情。禀受大乘教法。深达唯识理趣。名自觉之有情。以斯道觉斯民。名觉他有情。具斯二利。故称菩萨。造者。如法相解。如法相说。称理建言。故云造也。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

唐。代名。三藏。谓经律论。正法自任。弘辩导他。名曰法师。玄奘者。大师之讳。译者犹言易也。以唐易梵。以显了义代未显了义故。

△论文大分有三。初宗前敬叙分。次依教广成分。后释结施愿分。义当序正流通三段。初序中。先一偈归敬述意。次申造论缘起。先归敬述意。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初稽首二句。归敬请加。稽首二字。总摄能归三业。既身仪端庄。口必赞叹。意必虔谨。一非一。举一必摄三。唯识等八字。即所归三宝。唯识性。即法宝。有二义。一谓遍计所遣清净。即世俗唯识相。二谓圆成所证清净。即胜义唯识性。性胜相劣。举性该之。又三十颂中。初释唯识相。次显唯识性。后明唯识位。举中以摄初后。总以一部为所归也。满分清净者。即佛僧二宝。佛是究竟果人。十障究尽。二死永捐。如莲华开。睡梦觉。名满清净者。三乘因位。于二障中断未穷源。名分清净者。虽别言三。三非三。言三体即一。岂唯三一圆融。亦复能所不二。能归之外无别所归。方成唯识归敬。菩萨造论。恐未符颂意。必藉三宝冥加。故先归敬也。我今下。述造论意。我。即论主自称。彼说指天亲三十颂。利。谓利益。令生解起行。因中得闻法之利。乐。谓安乐。断障证果。果上得菩提觉法乐。涅槃寂静乐。诸有情。即所被机。菩萨造论。意在于斯。

△次申造论缘起。文三。初通彰所为。二别为凡小。三别破四执。今初。

今造此论为于二空(至)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今造下。初句先申起。次二句正明造论缘由。二空者。谓真理。理尚非一。今言二者。对所执而言也。外道无中执有谓之迷。余乘心外计法谓之谬。正解生时。翻破迷谬。二空理显。此作论之因缘也。生解等一句。明生解力用。二障谓烦恼所知。即事理二障。下二句。转释二障起灭所由。我法。二障。二空。各相主对起灭。随断者。执有双单。障有轻重。空有浅深。随分证。随分断。断障等一句。明断障功能。下二句。转释断障所得之果。真解脱者。简非孤调解脱。大菩提者。简非二乘菩提。文中绮文互见。左右言之耳。此段缘起。总令一切有情解二空。断二障。证二果。故此论之所以作也。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至)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又为下。二别为凡小。谬执我者。如下文执我体常周遍等。谬执法者。即数论冥谛等。胜论六句义等。余乘所计离识实有色等诸法。亦是谬执。故今开示。令其称实而知。了达心外无法。翳眼若除。空华自灭。若达二空。我法本寂。此段开示。总为凡小显唯识理。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至)或执离心无别心所。

复有下。三别破四执。初句总标迷理。或执下。别明四执。初增益谤。即有宗依十二处教。执心境俱有。次损减谤。即清辨依密意空教。拨识亦无。三迷体用即大乘一类菩萨。言八识体唯是一。如一水镜。多波像生。四迷王所。即经部觉天所计。以经言士夫六界。染净由心。无别心所。虽于蕴中亦言心所。但于识上分位假立。无别实有。

为遮此等种种异执(至)得如实解故作斯论。

为遮下。结破。种种异执。指上四师。今明实无外境。唯有内心。体用条然。王所宛尔。则令四执冰释。真唯识量理成。此结亦兼前迷谬二空。及谬执我法者。种种之言该之。令于下。总结三段作论所由。

△第二正宗。依教广成分。此释天亲三十颂。初二十四行明唯识相。次一行明唯识性。后五行明唯识行位。初明唯识相。先假问起。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

此之一问。以唯识对我法互相迭难以为问端。上根利智者。于此问下。即便了然。既言唯识。云何得有我法。悟知心外无境。如良马见鞭影。即归正道。何烦论主殷勤。只为中下之机未契。障重执深。闻不能解。是以大士大悲不已。巧智无边。假立宾主。互为砧锤。举颂拈出。此问乃一论之提纲。立义之关键。破执之前矛。邪正之权衡也。

颂曰由假说我法(至)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

举颂答中。初六句先总标三能变。前三句略明所变我法。次三句略明能变三相。异熟。即第八识。思量。即第七识。了别境。即前六识。第八具有三名。阿赖耶。异熟。一切种。今不言余二。独标异熟者。异熟果报义最显故。第七梵语末那。唐言意。思量。乃功能。今不举名。唯标思量者。思量性相力最胜故。前六各有别名。了别是用。今不列诸名。总标用者。以总用能该六别体故。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至)我谓主宰法谓轨持。

论曰下。释颂。先释前三句。初牒颂第一句。假字有二义。一无体随情假。即外道随自妄情计我法故。二随缘施设假。即圣教随位随缘假施设故。我谓主宰者。主。谓主质。如君主。有自在力。宰。谓宰治。如宰辅。有断割能。又主是我体。宰是我用。言我有体用故。法谓轨持者。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故。持。谓任持。不舍自性故。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至)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彼二下。牒颂第二句。初句总标。我种种下。别释。有情命者等。等十六知见。一我。二众生。三寿者四命者。五生者。六养育七众数。八人。九作者。十使作者。十一起者。十二使起者。十三受者。十四使受者。十五知者。十六见者。即世间谬立我也。预流一来等。等那含罗汉辟支菩萨佛。即圣教假名我也。实德业等。即胜论六句。并数论等所计法也。蕴处界等。即内典三科。并谛缘度等。世出世法也。随缘施设有异者。一随世间虚妄分别缘。二随圣教逗机施设缘。我有异者。外于五蕴和合法上。妄计实有我人众生有情命者等。内于断惑浅深处。假名施设预流三乘等。法有异者。外论兢生。建言各别。时方本际。实德业等。内教被机。色心开合。三科破迷。根界异同。四句料拣。

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

如是下。先徴释第三句。何字。是徴辞。徴出下文能变识体。

彼相皆依识所转变(至)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彼相下。次释。初句举颂。下转释。了别者。了。谓了达。别。谓分别。八识皆能了别自分所缘境故。定相应者。王所同依根故。同缘境故。定俱生灭故。和合似一故。如王臣主仆。不相离故。转变有二义。初随因缘变。施设我法。识体者。谓识自证分。似二分。即相见二分。变似能缘。谓之见分。变似所缘。谓之相分。相见俱依自证起者。此明用从体变。如蜗牛头二角。出则似二。缩则一头。彼二者。指我法。此者。相见二分。相见为所依。我法为能依。离所依无能依故也。相见依他起。过不在兹。我法强设。所执有咎。

或复内识转似外境(至)缘此执为实有外境。

或复下。次随分别变。执实我法。先约法释。初一句标似外境者。谓似我法。非外似外。我法下二句。转释。分别熏习者。我执等三种习气也。由无始虚妄熏习。令诸识生起。还变相似妄我妄法。此我下二句。释妨。问云。既言内识转变。此不在外。何由似外境耶。通意可知。诸有下。结过。次举喻。以喻合法。

愚夫所计实我实法(至)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愚夫下。结判。先约假实判。亦兼释前颂中假字。遍计所执实我实法。情有理无。此虚假之假。内识所变似我似法。随缘施设。此缘假之假。外境下。约有无判。外境非如识之有。内识非如境之无。此约外境内心判有无由此一句。遮过。境依下。约二谛判。问。情计外境是无。缘起内境是有。与识何别。释云。境唯俗有。识通真俗。故云亦胜义有。事即体也。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至)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云何下。广释所变我法。先总徴总释。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如何下。别破我执。先徴。

诸所执我略有三种(至)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诸所下。先叙我大小不定三量。文中虽列三执。即外道四句中。我大色小。色在我中。色大我小。我在色中二句。初句略标三种。三执皆叙似能立量。初计我量是有法。体常周遍宗。随处造业受苦乐故因。喻如虚空。次计我量是有法。不定宗。随身大小有卷舒故因。舒之大如修罗。卷之小如蚊蚋。取下破中喻。如橐籥风。三执我量是有法。至细宗。潜转身中作事业故因。喻如一极微。潜转身中作事业者。谓时乎在眼见。时乎在耳闻。或手舞或足蹈等。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证法一切我合故。

先破初家。初句总斥。次徴起。先牒执。回彼宗因。为我因宗。立量破之。以彼所执常遍宗。破彼后半句随身受苦乐因。遍则不局身中。常则不受苦乐。又以彼常遍宗。破彼初半句能造业因。常则无动。遍应无转。遍故如何随身。常故如何造业。因能成宗。因既被破。宗义宁立。次约同异破。先立两关。若谓我同。则作受应通一切。此成善恶无分过。因果相违过。解脱应通一切。此成凡圣混滥过。若谓我异。此中仍约体遍破。异若是遍。则成彼此相杂过。若言异不相杂。仍复遍义不成。又约一人作受应名一切作受。应有如前二过。一切我处无别者。无别即遍义。仍约彼遍义破。若作受不通一切。仍复遍义不成。若谓下。牒救词。此约各属为救。欲遮前过。理亦下。破。遍则必合。属则不遍。合义即遍义。如水乳之难分。故约合破属。解脱例前。凡圣混滥。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次破次家。先总斥。次徴起。文中牒彼宗因更相击破。先以宗破因。我体是有法。不应随身而有舒卷宗常住故因。喻如虚空。次以因破宗。我体是有法。应非常住宗。有卷舒故因。喻如橐籥风。橐籥。鼓风具也。次又一量。约随身破体一。一即常也。我体是有法。如何可执一宗。应可分析故因。同喻如身。下一句结责。童竖相扑。一起一伏。以喻宗成因破。因成宗破。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三破后家。先总斥。次徴起。先牒执破。我量是有法。如何能令大身遍动宗。至小故因。喻如一极徴。遍动者。即彼所执潜转身中作事业也。若谓下。救。以速巡救遍动。我虽小是有法。似遍动宗。速巡身故因喻如旋火轮。破中以往来因破彼常一宗。往来即速巡也。我体是有法非常一宗。有往来故因。喻如旋火轮。旋火不局一方。轮相定归生灭。以救家似能立三支。回为我真能破。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至)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次叙我即离俱非三种。文中虽列三执。即外道四句中即色是我。离色是我二句。合前大小成四句。五蕴展转成二十句。三世成六十。并根本断常。成六十二句也。此俱有宗犊子部中所执。诸部论师共推不受。呼为附法外道。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至)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初破即蕴。先总斥。次立量总破五蕴。我是有法。非常一宗。即蕴故因。喻如五蕴。五则不一。蕴归生灭。蕴非常一。我亦应尔。下别破。先立量破色蕴。内诸色是有法。定非实我宗。有质碍故因。喻如外诸色。内诸色即五根四大。外色即五尘诸法。次立量破受想行识四蕴。心心所法是有法。亦非实我宗。不恒相续。待众缘故因。喻如电瓶。电不恒续。瓶假轮绳。以喻心心所法众缘随故。有起灭故。后立量破余蕴。余行即不相应行。余色。即法处所摄色。此二犹是色行二蕴摄故。余行余色是有法。亦非实我宗。非觉性故因。喻如虚空。以喻余行无体性。余色无觉知。次立量破离蕴。离蕴我是有法。理非实我宗。无作受故因。喻如虚空。后立量破俱非蕴。俱非蕴我是有法。非实我宗。非即非离蕴故因。喻如瓶。瓶无觉知。非即内蕴。瓶有色质。非离色蕴。瓶非即离非是实我。我亦应然。依蕴立者。如依杌。方疑是人非人。又既下。重牒破。非即蕴故。不可说有为。非离蕴故。不可说无为。有为是我。无为非我。例上说之。下一句结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又诸下。四番徴核。破彼有法宗因。无实我破有法。无常破宗。无作受破因。诸字。牒前大小即离等。初约思虑有无两关核之。初约有思虑立量破。有思虑我是有法。应是无常宗。非一切时有思虑故因。喻如缘虑心。次约无思虑立量破。所执实我是有法。不能作业不受果宗。无思虑故因。喻如虚空。下一句结。若有若无俱非我体。又宗因俱不成。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二约作用有无两关核之。初量约有作用破。我体是有法。应是无常宗。有作用故因。喻如手足等。次量约无作用破。我体是有法。应非实我宗。无作用故因。喻如兔角。下一句结有无不成。又宗及有法俱不成。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三约我见所缘是不两关核之。我见者。执我之见。即乖理谬执之心。若非所缘。宁知有我。如眼不见。孰别青黄。既非我见所缘。故无实我。若是所缘。如实知故。见应非倒。无中执有。名为颠倒。若尔下。引教反覆难破。先四句引教。次二句出毁赞辞。若以有我倒见为正。则令无我正智为邪。岂有下。反覆难破。岂有无我邪见能证涅槃。有我正见翻令沉沦生死耶。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至)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四约能所缘立量破。我见是有法。不缘实我宗。有所缘故因。喻如缘余心。有所缘者。谓内识所变蕴。然非实我。缘余心者。谓缘色等眼识等。我见所缘是有法。定非实我宗。是所缘故因。喻如所余法。所余法者。谓色等诸尘。初量破能缘我见如翳眼。次量破所缘实我如空华。二俱虚妄。我皆非实。是故下结。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然诸下。束广从略。上文我执多种。今略束唯二。

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至)任运而转故名俱生。

先明俱生起相。恒与身俱者。与身俱灭俱生故。此正明俱生相。不待等者。简异分别。任运而转者。简非随缘也。

此复二种一常相续(至)起自心相执为实我。

此复下。明执相。常相续者。能缘所缘无间转故。此执在第七识中。托第八见分为本质。变起相分影。执为内我。言自心相者。即四分中一也。下说准知。有间断者。能缘所缘多转易故。在第六识者。俱生通六七故。识所变者。谓本识所变也。单言五蕴。即圣教法相。今加取者。取是着义。即烦恼取也。总。谓总缘五蕴为实我。别。谓五中随执一为实我。

此二我执细故难断(至)胜生空观方能除灭。

此二下。明断位。后修道中者。二乘则须陀洹已上。菩萨则初地已上。数数修习者。地地重虑缘真也。胜生空观者。地前缘修为劣。登地真修为胜。生空观。即我执正对治。数修数灭。此言六七俱生地地除也。

分别我执亦由现在(至)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次明分别起相。亦由外缘者。兼上内因言也。非与身俱者。简异俱生。邪教。谓外缘。邪分别。谓邪思惟。在第六意识者。第六能强思计度故。

此亦二种一缘邪教(至)分别计度执为实我。

此亦下。明执相。邪教所说蕴。即实德业等。所说我。即神我大小即离等。本质相分实我。例上可知。

此二我执粗故易断(至)生空真如即能除灭。

此二下。明断位。分别言粗者。俱生任运。隐密故细。分别对缘。相显故粗。见道。即初果初地初心。生空真如。即所显理。上约能观观。此约所观理。文互见耳。此言分别二执极喜无也。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至)五取蕴相妄执为我。

如是下。结判。初约相分本质判有无。自心外蕴者。指上俱生分别文中四段本质境也。或有者。谓第七所缘第八见分。第六缘识所变五取蕴相。二从缘生。故言或有。或无者。谓邪教所说蕴相。及所说我相。二皆妄说。故言或无。凡缘境。以本质有无不定故。自心内蕴者。谓四句起自心相。即心所变影。凡缘境。必有相分。故云一切皆有。是故下。总结。

然诸蕴相从缘生故(至)横计度故决定非有。

然诸下。约依他遍计判有无。四句中前二自心外蕴。亦并四句自心内蕴。皆依他缘生故。是如幻有。四句中后二所说外蕴。并四句执为实我。遍计横执故。决定是无。

故契经说苾刍当知(至)一切皆缘五取蕴起。

故契下。引证。五蕴之法。约众生界说。以智推之。五蕴俱空。经云。是身如聚沫。不可撮摩。即色蕴空。是身如泡。不得久立。即受蕴空。是身如𦦨。从渴爱生。即想蕴空。是身如芭蕉。中无有坚。即行蕴空。是身如幻。从颠倒起。即识蕴空。五蕴皆空。谁为主宰。良由众生于五蕴中颠倒取着。妄计有我。故云所有我见。一切皆缘五取蕴起。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

实我下。三番通妨显理。初约忆识诵习设难。忆曾更境。识现在尘。诵未来事。益我损我。成恩成怨。此以实我对忆识等迭难。以明实我不无。

所执实我既常无变(至)体不离用应非常故。

所执下。牒执破。初句牒彼常执。后应如前下。申出常义。后。谓今时。前。谓往昔。是事。谓忆识恩怨等。如婴儿未闲经史。壮年则习。未习则无。已习则有。若我常恒无变。则应后如前无。前如后有。以我前后体无别故。方成常义。今则不然。常义安在。若谓下。转救。我用变易。则顺现事。我体恒常。则成己宗。理亦下。破。体用相即。用如体常。仍违现事。体如用变。常义不成。

然诸有情各有本识(至)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然诸下。显理。本识。谓第八识。一类者。唯属无记。相续者。无有间转。任持种子。即持种义。更互为因。即受熏义。一切法。谓前七转识及名言熏习等。由斯能所熏习力故。得有忆识等事。总不离识。何有实我。故所下。结责。于汝有失者。常我不成。非于我宗者。唯识理显。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谁受果耶。

若无下。次约造业受果设难。以实我对作受迭难。以成实我不无。此二谁字。意成有我。

所执实我既无变易(至)若有变易应是无常。

所执下。牒执立量破。无变易者。仍牒常宗。实我是有法。如何可能造业受果宗。无变易故因。喻如虚空。此以无变易因。破彼造业受果宗。次量云。实我是有法。应是无常宗。有变易故因。喻如电光。此以有变易因。破彼常宗。常宗不成。实我焉有。变易即作受也。

然诸有情心心所法(至)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然诸下。显理。心。谓有漏心王。心所。谓相应烦恼。烦恼能发业。烦恼能润生。由此心心所力。得有作受。总不离识。何有实我。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轮回诸趣谁复厌苦求趣涅槃。

我若下。三约生死涅槃迭难。以成实我不无。此二谁字。审核之辞。意成有我。

所执实我既无生灭(至)故彼所言常为自害。

所执下。牒执立量破。实我是有法。如何可说生死轮回宗。无生灭故因。喻如虚空。又量云。常我是有法。何为厌舍求趣涅槃宗。非苦所恼故因。喻如虚空。此以彼所执常。破彼轮回厌求。既许流转还灭。常我不成。故结云。故彼所言常。只为自害。

然有情类身心相续(至)厌患苦故求趣涅槃。

然有下。显理。舍生趣生。谓之相续。烦恼。即根本染心所。业。以思为体。厌。即随烦恼心所。由斯心心所力。得有轮回厌求。亦不离识。何有实我。

由此故知定无实我(至)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由此下。总结。结中言但有诸识者。由上三段显理中。皆约心心所故也。故皆不离识。此中破我。但破外道。不破余乘。且开章标叙预流一来等。此圣位名字我也。贤位虽未断我。已禀如来无我教故。其执颇轻。虽有我衣我钵之诤。不同外计大小即离。姑且置之。有云。犊子部中所计。即圣教我。不然。已在附法外道中收故上破我执竟。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至)所执外法理非有故。

如何下。破法执。先总徴总破。

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外道下。别徴外道。

且数论者执我是思(至)是实非假现量所得。

先破数论。梵语僧佉。此翻为数。即慧数也。数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论能生数。亦名数论。先叙执。执我是思者。我。谓神我。以思为性。即第二十五冥谛也。受用萨埵等所成者。谓此神我欲有所须。彼萨埵等随起觉慧。造化大等为我自在受用也。萨埵。此云勇猛。剌阇。此云尘坌。答摩。此云闇昧。敌体而言。即贪嗔痴也。此三即自性三德亦名胜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为自性。若生大等。名为胜性。有胜用故。即二十五谛之初谛也。所成大等等者。谓此自性初生觉。觉生我执。我执生五微尘即声触色味香。五微生五大。即空风火水地。五大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谓耳身眼鼻舌。次生五作业根。谓语具手足大小便道。后生心平等根。自大至平等。即中间二十三法也。然大下。正明所执。谓大等二十三法。俱萨埵等三本事合成。体皆实有。现量之所缘。现。谓显现。明证众境。不带名言。无筹度心。亲得法体。名之为现。量。谓度量。是楷定之义。心于境上楷定自相不错谬故。名之曰量。此中三执。一三合成。二是实有。三现量得。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彼执下。十番破斥。初立量破所成非实。大等诸法是有法。应假非实宗。多事成故因。喻如军林等。多事。谓三本事也。既非实有。亦非现量得。现量缘实不缘假故。此以彼三合成。破非实有。以非实。转破非现量得。

又大等法若是实有(至)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又大下。二以能所互破。大等诸法是有法。非三合成宗。是实有故因。喻如三本事。此以能成实有。破所成非三合成。次量云。萨埵等三是有法。亦三合成宗。即大等故因。喻如大等。此以所成三合成。破能成亦应一二三合成。萨埵等即大等者。由数论家执有法与有等性是一故也。转变非常者。谓萨埵等能转变成大等诸法。所变大等果是无常。为例亦尔者。如上立量互破。萨埵等是有法。亦应非常宗。即大等故因。喻如大等。又量云。大等是有法亦应转变宗。即萨埵等故因。喻如萨埵等。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亦应多能体一故。

又三下。三约多功能破。谓萨埵等三本事能生大等诸法。则各有多功能。体亦应有多。汝宗执能体一故。体一于能。能多体亦应多。云何只三也。能一于体。体一能亦应一。云何执有能成二十三法之功能也。

三体既遍一处变时余亦应尔体无别故。

三体下。四约体周遍破。三体既遍者。谓体既能生诸法。则体遍在一切处。谓此三事于一处起用变一法时。应一切处俱应起用顿变诸法。彼执体遍而无别故。今则不尔。故知体非遍也。或可云。一处一法变灭时。余处余法亦应变灭。以体遍无别故。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至)故不应言三合成一。

许此下。五破三合成一。三事体相各别。不应和合共成一相。如三人各霸。彼此不臣。如何可执三合成一。不应下。破伏救。救云。未合时有三。合时变为一相。今破云合与未合体无别故。未合体三。合时宁一。若谓下。转救。体异者。如金。铜。鍮石。相同者。色皆是黄。体异故有三。相同故合一。今牒破成自教相违之过。体相既一。体应如相。冥然是一。体异之义不成。冥然者。隐密难分。只应言一合成一。相应如体。显然有三。相同之义不成。显然者。彰灼可了。只应言三合成三。故不一句。结破。

又三是别大等是总总别一故应非一三。

又三下。六约总别破。总一于别。应非一。别一于总应非三。

此三变时若不和合(至)应失本别相体亦应随失。

此三下。七约一相破。若谓不和合。如未变时应见三相。今不和合亦见一色。三合成一此言谬矣。若谓和合。则本事三体三相俱失。又与汝执三事体相各别相违。进退推之。二俱有咎。如何可言三合成一。

不可说三各有二相(至)总亦应三如何见一。

不可下。八约二相破。彼执三事各有总相。可成一大。三事各有别相。不失自体。下约总别相即破。应补一句云。别即总故。别亦应一。如何见三。以相即言之。总别二相自坏。

若谓三体各有三相(至)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

若谓下。九约三相破。先叙执。三体各有三相者。如萨埵一体。即具剌阇。答摩。三相。二体各具三相亦然。今一体只见一相者。和杂难知故。既有下。约见一破。既有三相。应当见三。宁见唯一。今只见一。一体三相之义不成。复如下。约无异破。若彼彼具三。展转相望。三事应无差别。体同名亦混。如何知三事有异。今既有异。各具三相仍复不成。若彼下。约待三破。既待三而成一色。以验一中原不具三。又约体相相即破。若体即相故。三三应成九体。不应唯三。若相即体故。只应是三相。不应言各三。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应无异便为大失。

又大下。十约诸法无异破。因。谓三本事。果。谓大等法。唯量。即五尘。五大。十一根。应皆无别。此则自教相违过。又色等诸境若皆三合成。诸尘无别。应为一根所得。眼等诸根若皆三合成。体无差别。眼能得色。耳鼻等亦能得色。此则现量相违过。又世间所见。现比量所知。若皆无异。此则世间相违过。

故彼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故彼下。总结责。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实有性现量所得。

次破胜论。梵音吠世史迦萨多罗。此云胜。立六句义最为胜故。先叙执。六句。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和合。实者。谓诸法实体。德业所依。名之为实。实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德者。谓道德。有二十四种。一色。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润。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业者。谓业用。动作义也。有五种。谓取。舍。屈。伸。行。大有者。此唯一种。实德业同一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有实等故。同异者。亦唯一也。如地望地。有其同义。望于水有其异义。诸句相望亦然。亦离实等别有自体。和合者。谓法和聚。由和合句令法和合。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令有住等。多实有性者。谓此六句多分是实。及有自性。是现量所得之境也。彼六句中亦有非实非现量得故。如和合非现量得。故言多。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彼执下。破。先总破诸句。初量约能生作用。破常。此是法自相相违因。同品中无。异品中有故。诸句中常住者是有法。应是无常宗。能生有作用故因。喻如所生果。次量约不生果。破彼离识有性。此是能别不极成。诸句中常住者是有法。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宗。不生果故因。喻如兔角等。兔角无实体。不离遍计心。故引为喻。以破离识实有。诸无下。约质碍破诸句无常实有。此亦法自相相违因。诸句中无常者是有法。非实有性宗。有质碍方分可分析故因。喻如军林等。次量以无质碍。破其离识实有。此亦能别不极成。诸句中无常者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实自性宗。无质碍故因。喻如心心所。心心所无质碍。不离自心。以破彼诸句中无常法。若无质碍。亦非离识别有自性。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至)亦非眼见实地水火风。

又彼下。别破诸句。文中实德二句立量对破。实句所摄地水火风是有法。应非有碍非实句义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喻如坚湿暖动。复以坚湿暖动是有法。非无碍非德句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喻如地水火风。此因犯共不定过。意令实句有碍成无碍。德句无碍成有碍。彼此互夺。两俱不成。则实德二句皆是谬立。业句兼在破中。地水火三。准上立量。地水火实句所摄。青色等德句所摄。立量云。地水火三是有法。应非有碍非实句摄宗。眼所见故因喻如青色等。青黄色等是有法。应非无碍非德摄宗。眼所见故因。喻如地水火三。此眼所见因。亦犯共不定过。准此者。例上。应责者。意令两俱不成。故知下。结。先结前二量。次结后二量。风字是衍文。例上结文。应加故知无实地水火与青色等各别有性之文。文无者。略也。无实等者。正显诸句皆谬立。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至)如粗地等应是无常。

又彼下。立量破实句中常法。实句中有碍常者是有法。应是无常宗。皆有碍故因。喻如粗地等。有碍者。即地水火。此是有法自相相违因。

诸句义中色根所取(至)许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风。

次量破诸句中无质碍法。无质碍法。即实句中空时方我意。德句坚等。诸句中无质碍法是有法。应皆有碍宗。色根所取故因。喻如地水火风。此亦有法自相相违因。

又彼所执非实德等(至)非有摄故如空华等。

又彼下。立量破诸句离识外别有自性。二量如文可立。非实德等。谓非实所摄德业也。非有实等者。谓非大有所摄实等三句也。彼执诸句其体定异故彼此不相摄。以空华石女为同品喻者。以成实等离识之外本无。非谓显唯识也。此俱所立法不成过。能成立有。所成立无故。

彼所执有应离实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彼所下。立量破大有句。初量许其有性。破其离实等。能别不极成过。立量可知。次量许其离实等。破其非有性。所依不成过。离实大有是有法。应非有性宗。许异实等故因。喻如毕竟无。即龟毛兔角等。如有下。举例破。先一句举能例。如有非无。离有之外无别有性。下一句所例。如何实等之外有别大有。若离下。反覆纵夺破。上句覆纵。上有法。指实等。下有性。指大有。下句反纵。无法。谓虚空等。彼既二句。夺破。下一句。结责。

又彼所执实德业性(至)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又彼下。破同异。初二句略叙外执。初文实德业性。即同异性也。彼言同异。即于实德业上论同论异。复执离实德业之外别有同异性。理定不然一句。总破。勿此下。牒执家量破。此亦下。全申执家似能立量。此字。指同异性。是有法。非实德业性宗。此言离实德业外别有体性。异实等故因。喻如德业等。勿之一字方是破辞。亦字。对上大有句而来。彼执离实德业之外别有大有句。今同异句如之。是故言亦。又应下至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乃举例破。先举例。又应二字。承上。若谓同异句异实德业别有。则同异句非同异句摄。又应实句非实句摄。异实性故。如德。文中字句繁叠。义似难明。今逐字立为有法。互为同喻。共成三个量。又应德句非德句摄。异德性故。如业。业句例立。地等下一行。准此实等复立八个三支。地等诸性。即德句所摄坚湿暖动。地等体。即实句所摄地水火风。以坚性为有法。非坚摄宗。异地体故因。同喻如湿。字字互为有法同喻。故云更相徴诘。准此者准上实德业句。如实下二句。牒例翻破。初一句牒例。由上十一量文长义广。故此一句总束牒之。次一句翻破。如实性等外无别实等性。例而明之。实德业之外亦应无别同异性。若离下。反覆纵𡙸破。初句覆纵。次句反纵。彼既下二句。夺破。下一句结破。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至)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又彼下。立量破和合。立量可知。彼许下。况破。设执下。纵夺破。

然彼实等非缘离识(至)许所知故如龟毛等。

然彼下。总破所缘诸句非现量境。实等六句是有法。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宗。许所知故因。喻如龟毛等。彼执六句法实有自体。是离识别有。为我现量所缘得。今以非字破之。龟毛是妄意识非量所缘。用为同喻。以破彼六句法非现量得。

又缘实智非缘离识(至)假合生故如实智等。

又缘下。立量分破能缘之智非现量智摄。初以缘实智立量。余五例立。假合生者。虚妄根尘假合生故。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下二句结责。亦字对前数论言也。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至)亦应顿起因常有故。

三破大自在天。先叙执。即涂灰外道所计。彼执此天为万物因。体实。周遍。常住。能生诸法。具此四德。破中先以能生展转逆次而破。后破能生。先以能生破常。若能生果。应是无常。有作用故。次以无常破遍。才生即灭。无动义故。无容从此转至余方。次以不遍破实。无为体遍。性是真实。有为不遍。性非真实。体既下。破能生。初句牒执。次句破。常应居一切时。遍应在一切处。具诸功能。应顿生一切法。待欲下。破救。救云。体虽常遍具诸功能。要待众生乐欲及缘会方生。故无顿生之过。违一下。斥违教过。既待欲缘。虽免顿过。复违本宗。或欲下。破。欲缘不须待。亦应顿起。何以故。大自在天因常有故。因缘具足。法应顿生。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四例破余执。先列名叙执。大梵者。即围陀论师。计梵天为万物之祖。能作一切命无命物。是故名常。是涅槃因。时者。即时散外道。执一切法皆从时生。故时是常。是万物因。是涅槃因。方者。即方论师。方生人。人生天地。灭后还入于方。故方是常。是一等。本际者。即安茶论师计。谓世界最初。唯有大水。时有大安茶出。形如鸡卵。周匝金色。时熟破为二段。上段为天。下段为地。中生一切万物。自然者。即无因论师计。一切万物。无因无缘自然生灭。故此是常。生一切物。是涅槃因。虚空者。即口力论师。谓虚空是万物因。别有一法是实。是常。展转生一切法。故空是万物因。我者。即计我论师。谓彼计有萨埵。命者。生者。养育者。数取趣者。如是等谛实常住故。眼能见色。耳鼻舌身意应知亦然。等者。等取宿作因论等。皆同此破者。例上破之。

有余偏执明论声常(至)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五破声论。初叙执。明论。即五明论也。谓因明。声明。内明。工巧明。医方明。定量者。楷定不易。量度不谬。亘焕今古。故执为常。由声故。表彰诠量诸法。次执一切声性是常。不从缘生。待缘显发。显时方有诠表。如钟鼓待桴而响。金石待考而鸣。丝竹待指而出。文义待吐宣而显。彼俱下。次破。先立量破明论。次立量破余声。如文。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极微(至)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六破路伽耶论。先叙执。即顺世外道。计一切色心等法。皆极微成。地具四微。水具三。除香。火具色触二。风唯触一。是故四微是实是常。能生粗色。言粗色者。即是子微。因量者。即父母微。最初极微名为父母。聚生粗色名曰子微。子微虽是无常。不越父母。故是实有。此中四执。极微是实。是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越者。超越。违越。言其不超不违也。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彼亦下。九番破斥。先破因微。先立三量破三执。初量约有方分破实。蚁行者。行。谓行伍。即蚁阵也。次量约无方分破其不能生果。三量约有作用能生果破常。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又所下。四破果不越因量。又所生果是有法。不名粗色宗。不越因量故因。喻如极微。则此下。出相违过。极微至细。非眼等色根所取。若谓粗果色不越因量。即同极微。亦非色根所取。此则违自宗粗色是色根所取。一者自教相违过。二者现量相违过。彼计因果各异。能生所生不同。故此下文皆约因果迭破。

若谓果色量德合故(至)如粗果色处无别故。

五约量德粗细相混破。若谓下。牒转计。量。谓因量。德。谓粗德。不越因量故非粗。粗德合故似粗。由斯故是色根所取。所执下。立量破。所执果色是有法。无粗德合宗。同因量故因。喻如极微。此以同因量故之因。破果色粗不成粗。或应极微是有法。亦粗德合宗。处无别故因。喻如粗果色。此以处无别故因。破极微细应非细。粗细混然。因果无辨。

若谓果色遍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六约果遍自因破。先牒转计。遍在自因者。谓所生果色遍在能生自因极微上。由因微众多不一。故果可名粗。还为色根所取。则此下。立量破。果色是有法。体应非一宗。处各别故因。喻如所在因。处各别者。一一极微各住自位也。若谓果遍自因。因体既多非一。果体如因亦应非一。因各别故不成粗。果既如因。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果所取。二过同前。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至)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七约多分合成破。初句牒转计。多分。谓众多支分。谓果色多分合故成粗。可成色根所缘之境。多因下。以因夺果。因合足成根境。何用果合成粗。既多下。追破本计非实。则汝下。结相违过。前云不越因量而体是实。今云多分合故非实。故云前后相违。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至)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八约俱有质碍破。有质碍。即承上多分合义。同处。即不越因量义。立量云。果与因是有法。应不同处宗。俱有质碍故因。喻如二极微。俱有质碍者。如木石不相过。极微虽细。犹有方分。若谓下。立量转救云。因果是有法。可同处宗。体相受入故因。喻如沙水铜药。果受因。如沙受水。因入果。如药入铜。谁许下。直夺破。法法住自位。各各不相到。或应下。纵夺破。纵许能受能入。今破云。受则可离。离则非一。入则须变。变则非常。既非一非常。则汝宗常义自坏上计量德合。遍自因。多分合。二同处。总皆不越因量转变计成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至)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九约事理相违破。一分。谓少分。一切。谓全分。彼。即一切。此。即一分。彼此一体。得应俱得。故云彼一切。应如此一分。不许得一切。则违道理。许得一切。则违现事。世间现触见璧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边。故彼下。结责。进退。即许不许也。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然诸下。束广从略。先总标四执。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

次别破。先叙一执。有法。谓大等二十三法。有等性。谓萨埵等冥谛。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彼执下。立量破。一切法是有法。体无差别宗。即有性故因。喻如有性。一切法。即事。有性。即理。事有千差。理无二致。若法即性。体则无差。便违己宗我德体异。此则自教相违过。亦违下。世间相违过。又若下。现量相违过。色若即性。色无青黄异。与眼现量违。声无宫商异。香无馨臭异。味无甘辛异。触无冷暖异。则与诸根识现量俱违。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

二执下。叙异执。有法。谓实等。有等性。谓大有性。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彼执下。立量破。一切法是有法。体不可得宗。非有执故因。喻如已灭无。非有性。则同无。已灭无。体类虚空。便违一句。责成自教相违过。亦违下。世间相违过。又若下。现量相违过。立量云。色等是有法。非眼等境宗。非色等性故因。喻如声等。余声等例立。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

三执下。叙俱亦执。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彼执下。破。初句同前二家过。次句一异相违。如炎凉相别。勿执体同次句一异互夺。两俱不成。如水火同器。自相陵灭。一异是有法。两俱不成宗。体同互夺故。如水火一器。次句意云。二相极违可令同体。一切诸法皆然。便违世间差别。故以勿字破之。或同体故。此之一异如镜中水火影。是假非实。量云。一异是有法。是假非实宗。和合同体故因。喻如镜中水火影。而执下。结破。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

四执下叙俱非执。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有法决定实有。

彼执下。破。初句亦同前过。次约表遮破。表。谓表显。遮。谓遮覆。如说水冷。是表诠。不热。是遮诠。四句皆成有过。又非下。一异俱非。成违世过。亦违下。出违教过。

是故彼言唯矫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是故下。结。勿谬许者。良以内外大小。所立名言率多相似。须以邪正定其内外。空中甄其大小。渐顿分其别圆。则使名言纤毫不滥。以义定名。万无一失。以名求义。万无一得。是故勿以名同双非。而谬许之谓为中道。上破外道法执竟。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

余乘下。别破余乘法执。先徴。余者。对大而言。唯此一事实。余二则非真。一执实有。二执离识。

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彼所下。总破。小乘法相五位。别分七十五。色法十一。心法唯一。心所四十六。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有三。今但破三位者。以不执心心所法离心别有故。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至)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且所下。先列色法。有对者。对碍也。二色相对。互相窒碍。如木石不相过。根尘相对故。一可见有对。谓色尘。及能造四大。二者不可见有对。谓五色根。及声香味触。小乘有宗。谓极微所成。大乘即是识变。无对。谓法处所摄色。皆从对色以立其名。略有五种。一极略。以假想观折须弥等至极微处。二极迥以假想观析远迥等至极微时。三受所引。从所防所发善恶之色得名。四遍计所执。执色为实。从所得色得名。五定果色。解脱定。亦鱼米肉山威仪身等。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彼有下。先略破有对非实有。此以能成破所成。何以故。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谓诸下。次广破极微非实有。彼一执极微是实有。二执极微是能成。今初一量约有质碍破极微非实有。次一量约无质碍破极微不能成有对。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

又诸下。立量约有方分破。极微。便非实有。有方分可分折故。喻如粗色。

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

若无下。约无方分破。文有五段。初立量破极微无方分。如何成粗色。承光发影者。粗色也。此破极微不能成粗色。既能成粗色。此则有方分。何谓无方分。极微是有法。云何和合承光发影宗。无方分故因。喻如非色。

日轮才举照柱等时(至)所执极微定有方分。

日轮下。第二举粗色现事破。以明极微有方分。先引事。日轮东升照柱壁等时。逐日光移。随光影转。东面承光。西面发影。承光下。牒事破。所成粗色光影处既不同。能成极微定有方分。

又若见触壁等物时(至)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又若下。第三约现量破。眼见身触俱现量境。得此不得彼者。以有方分故。所成既尔。能成亦然。

又诸极微随所住处(至)由此极微定有方分。

又诸下。第四约和集成粗破。不尔者。应如非色无质碍。如何和集成瓶衣等。又彼此相涉。亦不成粗。由此下。结。既许和集成粗。所执极微定有方分。

执有对色即诸极微(至)所执极微必有方分。

执有下。第五约名实相违疏。有对者。障隔质碍义。如木石不相过。若能成极微无障隔。若尔者。则有对色亦无障隔。则可山壁由之直度。便非障碍有对。此则名实相违。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有方下。结。追责本计。承上能成极微有方分故定非实有。故所成有对色实有不成。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五识下。次破离识。文先徴起。余乘徴云。如上破有对非实有。岂眼等五识。无所依缘色耶。既有依缘之色。故知心外有法。所依。谓五根。是眼识等增上所依。所缘。谓五尘。是眼识等所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至)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虽非下。总释所依所缘唯识所变。谓眼等识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本识所变现。非是心外别有极微以成根境。但诸识生时。由内因缘种子力等。于第八识上变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彼所变根。托彼本质境。虽不亲得。要托彼五尘质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五根为所依。以彼及此二种五尘为所缘缘。五识若不托第八识所变。便无所缘缘。所缘缘中有亲疏故。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至)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然眼等下。别明所依。谓眼等根虽识变现。而不同色等五尘是现量得。既非现量得。何以知有。以能发生眼等五识。由彼彼用。比知是有。此但等者。谓此五根虽属色法。但是识上所现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体。如观芽生。比知种体。故此功能在识在余虽不可说。而外求之理既非有。定应许此在识非余。此能发识。名眼等根。此为增上依。生眼识等。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至)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此眼下。别明所缘。初句外所缘缘理非有故者。此遮外本质非唯心境。宗镜谓能缘缘不着处。此是疏所缘缘。下句自识所变者。此许眼等识所变相分境。是亲所缘缘。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

谓能下。破能生为所缘缘。先牒计。谓若有法。能牵引生似己相识。汝执彼能引生法。是此似自识之所缘缘。缘似自者。以相是识之自分故。

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非但下。破。所缘缘要具二支。一能生。二带相。非但能生一义可是所缘缘。如彼论云。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今此虽有见托彼生。且无此识带彼相起。若唯能生一义是所缘缘。则因缘。增上。等无间。此三皆有能生义。亦可名此识所缘缘。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

眼等下。破和合为所缘缘。先牒计。彼计和合者。以五识了色等时。带彼和合相故。

非和合相异诸极微(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非和下。破。初明和合是假非实。谓和合相。非离极微外有实自体。以分析彼和合相至极微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既可分析令识不生。故知和合是假非实。彼和下。承上非实。显非识生缘。勿第下。引喻证。论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识故。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极微非五识境。

非诸下。破极微为所缘缘。先牒计。执家谓共和合位诸极微。以微圆实体。可与五识各各作所缘。今以非字非之。此识下一句。出其所以。谓眼等识上不带极微相故。此约极微破。带彼相起是所缘义。今既不带。故非所缘。非诸下。破极微无和合。上计和合位极微有和合相。可与五识作所缘。今以非字破之。不和下一句。出其所以。谓不和合时无此和合相故。谓极微体相。合不合同。故引不合以证于合。非和下。牒上。若谓不和合时无和合相。已和合位有和合相。则应合与不合极微体相有异。今以非字非之。故和下。结承上体相既无有异。故合不合皆非识所缘境。论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然非所缘。前破能生。引三缘为例。今破极微。举不带彼相之因。共成一量。以显极微非五识境。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至)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有执下。破和集为所缘缘。先牒计。谓极微不和集时。体微圆故。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彼彼相资有粗相生。彼相不离极微故。而是实有。为此所缘。有粗相生。即带彼相起义。彼相实有。即见托彼生义。二支既具。故与五识作所缘缘。

彼执不然共和集位(至)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彼执下。破。初句总非。共和下。释。谓集未集极微体一。宁以共集而为所缘。论云。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瓶瓯下。破转计。彼计缘瓶瓯等觉相复有别生。此仍救成带彼相义。今破云。瓶瓯等物能成极微。微圆平等体无差别。缘彼相识亦应无别。带彼相义还复不成。论云。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共和下。复破转计。彼计极微亦有差别。今牒破云。若共和集位极微有粗相别生。为此识境。则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小相。何以应舍。非粗相识可缘细相境。何以不缘细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言余者。诸尘互望名余。如缘色眼识。可缘声等。若余识可缘余。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许有下。结况如文。故五识所缘缘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至)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由此下。显内所缘缘。由此者。承上而言由前外色理非有故。故知识变相似色尘等相。为眼等五识真所缘缘。以具见托彼生。带彼相起二义故。见谓见分。彼。谓似色等。即有实体能生识义。带有二义。一者挟带。即能缘心亲挟境而缘。二者变带。即能缘心变起相分而缘。相亦有二义。一者体相相。二者相状相。五识缘境。于二二义中唯是后义。谓于五识体上变带色等相状。而为眼等见分所缘。故论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然识变时随量大小(至)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然识下。明识所变相非极微成。谓五识变色等时。随其本质量之大小。对至即现。所现形量如彼本质。非别变作众多极微。然后和合共成一物。为执下。释妨。妨曰。识变色等。顿现可尔。经说极微。宁不相违。释云。为执粗色有实体人。佛说极微令其除折。非谓实有极微。诸师乘教。以假想观七分七分渐除至不可析。又妨云。前说极微定有方分。是可分析。今何又言不可析耶。释云。虽此极微等。故说下。如楞严云。汝观地性。粗为大地。细为微尘。至邻虚尘。析彼极微色边际相七分所成。更析邻虚。即实空性。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由此下。结。成已唯识。斥彼外计。

余无对色是此类故(至)而可说为真实色法。

余无下。破无对色。先例破。或无下。立量破。余无对色是有法。定非实有宗。许无对故因。喻如心心所。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

表无下。破表无表色。表者。表彰。表显也。即身口二业。彰显心之善恶也。无表。即意业余。乘徴云。有表。色声二尘摄。无表。法处色摄。此诸色法岂非实有。

此非实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

此非下。总破总徴。且身下。牒表色中身表徴问。

若言是形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等极微不可得故。

若言下。别破身表。先破形。形即长短形量。有宗计形为身表。分析长短形量至极微时。极微上形量不可得故。

若言是动亦非实有(至)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次破动。动。谓动作。即屈伸俯仰等。正量部计动为身表。初生即灭。不至余方。诸动转义不可得故。俱舍云。身表许别形。非行动为体。以诸有为法。有刹那尽故。有为下二句。展转释成。云何才生即灭耶。有为法灭。不待所因。譬如电光。即现即灭。云何法灭不待因耶。缘合名生。缘离名灭。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若言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能动手等名身表业。

次破心所引生。先叙计。非显。谓非青黄等显色。非形。谓非长短等形色。意谓有色非形显摄。是心力用所引生者。由此能动手等。名身表业也。

理亦不然此若是动(至)非显香味类触应知。

次破。动。义如前破。动因。即风。风性无体。何所表示。又风属触。触唯无记。不通善恶。瑜伽论云。身语表业通三性故。非显下。例余二尘亦非身表。上明色触此例香味。声唯语表。则知五尘皆非身表业也。

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故身下。结破。

然心为因令识所变(至)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然心下。申正义。大乘约心变。即异小乘。心。谓第六。识。谓第八。谓以意识为因。动身发语独为最故。令本识所变手等。前灭后生。相似相续。转至余方。虽非实动。似有动作。表示心之善恶。假名身表。非谓离心别有也。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至)外有对色前已破故。

语表下。次破语表。初句直破非实。一刹下。释。一刹那声虽是实有。其相至微。无诠表故。此句纵其实有。夺其诠表。多念下一句。纵其诠表。夺其实有。外有下。例前。声属有对。前已破竟。今不应执。

然因心故识变似声(至)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然因下。申正义。准上应知。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

表既下。破无表。以有表例破。

然依思愿善恶分限(至)现行思立故是假有。

然依下。申正义。思。即遍行中思。愿。即别境中欲。谓第六识相应若善若恶思欲分齐定限。动身发语独为最故。依此假立无表之名。谓此下。别分释。此字。谓无表。善恶身语。是所发。思种。是能发。增长。谓种子将发现行时。成熟位也。若发则属有表。今于将发。犹名无表。此依散心通善恶位释。定中约现行思造作位立者。以定中现行相不外彰。唯己独知。亦名无表。此以定心善位释。若种若现俱依思立。故非实有。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拨身语业岂不违经。

世尊下。先设难。约三业一有二无设难。今但言心。拨无身口。岂不违经。

不拨为无但言非色(至)异熟果故亦名为道。

不拨下。释。初二句直答。言非色者。谓皆思为性也。能动下。明三种思皆名为业。审。谓审虑思。决。谓决定思。意。谓第六识。此二思与意相应。能作动意。说名意业。若思体动作名业。此持业释。若身口意三之业。此依主释。起身下。释业字义。思名业者。造作为义。是审下。释异名。此之身口。是审决思游行履践故。又身口现作善不善因。能通能生未来苦乐之果。履故。通故。名道。道。犹路也。通也。辅行引成论问云。何名业道。答。意即是业。于中行故。故名业道。前行后三中。后行前七中。三是业非道。七亦业亦道。意即是业者。意地思也。于中行者。行身等也。故知身等为意所行。名为业道。前行等者。辩起先后。将教所列。对起先后。文列次第。身口居先。意三居后。起之次第。意三在先。身口居后。先起意地。故云前行。文列在后。故云后三。后动身口。故云后行。文列在前。故云前七。中字。但是助句而已。云在此七及三中耳。然论文。意三是业非道者。非身口故。亦业亦道者。身口二业为意业所行故。复名为道。今文义立意为能通。亦得名道。是故后三通至身口。故云而能通七。前七是业。复为意行。是故论云亦业亦道。

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

故前下。结成。不唯意业思为自性。身语二业体亦是思。七业者。身三口四善恶业也。

或身语表中思发故假说为业思所履故说名业道。

或身下。复释身语二表。上约能动身发语之思名业。此约所发身语表。假名为业。由内思发故。思所履故。双名业道。此约依主释。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由此下。结色唯识变。上破色法竟。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至)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不相下。破不相应。先释通名。相应者。和顺义。谓此非能缘故。不与心相应。非通善染。不与心所相应又非质碍。不与色相应。又有生灭。不与无为相应拣四位法。故名不相应。谓得。非得。同分。命根。无想定。灭尽定。无想异熟。生。住。异。灭。名身。句身。文身。共有一十四。初总破总徴。下三句释非实所以。非如下一句。以明非实有体。非异下一句。以明非异色心别有用。由此句。结。但依下。明依色心分位假立。

此定非异色心心所(至)如余假法非实有体。

此定下。约三量释成前三义。初量云。此。指得非得等。是有法。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许蕴摄故因。如色心等喻。此以非异色心等宗。显此非异色心别有用也。次量仍以此字为有法。此以心心所等所不摄故因。显此定非实有体也。后量亦以此字为有法。此以余假法喻。显此依分位假立也。余实法。谓色心等。余假法。谓镜像水月等。依形质真月假立也。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

且彼下。别释得非得。先大乘问。

契经说故如说如是(至)成不成言显得非得。

契经下余乘答。补特伽罗。此云数取趣。十无学法者。正语。正业。正命。是戒蕴。正念。正定。是定蕴。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是慧蕴。正解脱。是解脱蕴。正智。是解脱知见蕴。此十即无学五分法身也。成不成下。结。经所说二成言。正显于得。二不成言。显于非得。故知实有体用也。

经不说此异色心等(至)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经不下。破。初句斥引经不当。亦说下。引例破。七宝者。主兵臣。主藏臣。女宝。象宝。马宝。此即他身。如意宝。轮宝。此即非情。若谓得即成就。岂轮王实成就他身及非情耶。若谓下。遮救。初句牒救词。于善下。斥。若谓轮王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于善恶法亦有自在力。何不许假说成就。而执为实得耶。若谓下。复遮救。初句牒救词。宁知下。斥。若谓七宝是现在可假说者。宁知善等非是现在有。次句反释现有。理无实法离现有故。现在一句。转释善等种是实非假。此言善恶种子是现在法。而是实有。非是假说。云何执七宝是现在而要假说耶。七宝现在而可假说。种子现在亦应是假。如何执为实得。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至)若待余因得便无用。

又得下。推诘破。初一句诘问。若言下。诘破。若言有情具此得故。能起一切法者。不劳修证。应起无为而成圣道。又一切无情无得应永不起。如何现见草木春生夏长耶。又未得已失皆无得。应永不生。云何亦有未得而得。已失复得耶。若俱下。遮救。若谓未得已失虽无现得。由有无始俱生得为因。所以后时复起。破云。是则同彼外道一因论便违自教因缘二生。又得具三性。三性应顿现前。救云。虽具三性。须待若善若恶余因方起。今破云。余因自生。得便无用。

若得于法是不失因(至)故得于法俱为无用。

若得下。破不失因。转计云。得是法之不失因。法者。即善恶业法。得。谓得绳。辅行七之三。准于有部立以得得。渐以后得。得于前得。故使往业。能至未来。故有部中业入过去。得至未来。身死得谢。未来报起。如一业成。以一大得。得于业法。又以小得。得于大得。第二刹那。以三大得。得前二得。及以业法。初念之得。俱成法故。又三小得。得前三大。并初刹那九法成就。第三刹那二十七法。此之得义出自法相释作无作。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忘者。以由得绳不断使之然也。故云不失。一切有情以此为因。成就善等诸法。诸可下。破。成法是有情成。于得何为。

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得实下。例破非得。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至)三现行成就。

然依下。申正义。初明得。三种成就。正显于得。所有染污法。诸无记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现行者。彼诸种子。若未为奢摩他之所损伏。若未为圣道之所永害。若不为邪见损伏诸善。如断善根者。如是名为种子成就。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法。生缘所摄受。增盛因种子。名自在成就。若现在诸法自相现前转。名现行成就。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至)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翻此下。明非得。未成就。正显非得。如文。此类下。指广结略。举一蔽诸。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

复如下。释同分。同分者。谓彼彼处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类。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众同分。亦名有情同分。先大乘问。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次余乘答。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

此经下。斥引经不当。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至)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若同下。牒计例破。先牒计。智。谓智解。言。谓诠表。同分者。其境均等。若同智言因斯同分境均故起者。例破云。草木境均。亦应有同分。亦应起同智言。今草本境均而无同分。不起同智言。则众有情不因境均起同智言。亦无实同分。又于下。约无穷责破。如文。

若谓为因起同事欲(至)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若谓下。牒计破。先牒计。同事。谓同所事。同欲。谓同愿乐。由同分为因。方起同事愿乐。故知同分实有者。理亦下。破。习以成性。由性欲生。何须别执。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然依下。申正义。身心相似。即同义。分者。因也。分位差别者。谓天同类。人同类等。类各非一故。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也。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

复如下。释命根。命根者。识息暖三事连持。一期果报不断。名曰命根。此依第八种子假立。先大乘问。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次余乘答。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

此经下。斥引经不当。

又先已成色不异识(至)应如受等非实命根。

又先下。举例破。立量比破色不异识。前已极成。暖是色法。应当比知命根亦不离识。先一量明若是命根。不离识有。命根是有法。离识无别有宗。不异识故因。同喻如暖。次一量明若离识有。非是命根。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宗。异识有故因。喻如受想行。

若尔如何经说三法(至)有此识因后当广说。

若尔下。三番问答释妨。初问云。若寿暖皆识。只应云识。经中何言寿暖识三耶。义别下。答。虽皆是识。约义言三。阿赖耶识相分色名暖。此识种子名寿。此识现行名识。如四正勤。约已生未生善恶二法。义说为四。但是一精进。住无下。次问云。义虽说三。但唯一识。住无心位既无有心。亦应无寿暖。云何经说而寿不灭。亦不离暖。岂不下。答。住无心位识不离身。故寿暖亦不灭。既尔下。三问云。既尔者。牒上识不离身。此名有心。何谓无心。彼灭下。答。无心位但灭转识。非谓第八。证有此识。如后引教理。

此识足为界趣生体(至)无劳别执有实命根。

此识下。结。指体遮执。

然依亲生此识种子(至)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然依下。显正义。此字。拣余识种。识字。拣相应法。种子。拣现行。彼所拣者皆非命根。今取亲生第八种子。此种由先善恶业所引。业既不同。所引种子亦有差别。住时随因。长短决定。依此种子假立命根。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

复如下。释二无心定及无想异熟。先大乘问。

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若无下。余乘答。文中反答。意谓离识别有实法。方能遮心等不起。

若无心位有别实法(至)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若无下。牒计举例破。先牒计。应无下。举例。彼既下。例破。又遮下。引假破实。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至)此种善故定亦名善。

谓修下。显正义。先明二无心。加行者。谓定前方便也。正在定时。心心寂灭无复厌患期愿。是以厌期但在加行位。二定差别者。厌期不同。若无想定。但厌前六不恒行心心所。若灭尽定。兼厌第七染污恒行心心所故。又此二定所依不同。一依外道。一依圣教。界地不同。色界五地。无色究竟。作意不同。一欲灭除。一求暂息。依此不同。假立二定。

无想定前求无想果(至)依异熟立得异熟名。

无想下。次明无想异熟。此于加行位求无想果。执彼天以为最极寂静真解脱处。发胜期愿而希得故。此与无想定有别者。彼在因。此唯果。彼有修。此无行。彼属心。此属色。所有生得不恒行粗动心心所灭。于此分位假立。

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故此下。总结三法非实。

成唯识论自考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