槜李沙门 真界 集解
科文分四。
△初明题目。
因明入正理论者。此六字为一论之题目。论之一字是能诠文。上五字是所诠义。谓因明正义由论彰显。是则义由论显。论逐义名。文义双彰。能所合目。故曰因明入正理论。就上五字中。上二字是能入因智。下二字是所入正理。入通能所。斯由因智真故。得入正理也。故清凉云。因者即万法生起之因。明者即观法本因之智。谓世间种种言论。及图书印玺。地水火风。万法之因。皆悉明了。通达无碍。又楞严云。如来发明世出世法。知其本因。随所缘出。乃至现前种种松直棘曲。鹄白乌玄。皆了元由。斯皆以智照明万法本因。故曰因明。永明云。正理者诸法本真之体义。谓若迷性觉隐晦灵明。不达诸法正因。故致情宗纠辙。今绝狂愚之妄说。杜邪倒之疑心。则入诸法本真。斯即自悟入正理也。又因明入正理者。谓因乃立者三支中因。以宗因喻不相离故。明即敌者所生之智。以闻立者理引发故。故起信记云。一真如性是有法。定能随缘故为宗。因云是有为法平等所依故。同喻如虚空。又下论云。声是有法。定无常故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又瑜伽云。云何名因明处。谓于观察义中诸所有事故。释曰。所建立法。名观察义。能随顺法。名诸所有事。诸所有事即是因明。斯皆由因照明所建立法。令诸闻者。于所比义。有正智生。了无常等。斯即悟他入正理也。故云由宗因喻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问夫立论量。三支圆满。果明不举。独唱因明。答因为量主故。故大钞云。就比量中。有许未许。为成未许。必有能成。即能成是因。所成是果。宗由因显。义得分明。故唱因明。理无违妨。又此论者。谓徴析邪宗。审明正理。故云因明入正理论。然论有宗释。此即宗论。宗复有二。一者谓宗。诸部立破等义。由宗诸义。得成斯论。故慈恩云。元唯佛说。散在众经。束此成故。二者宗人。谓劫目世亲定三支故。故永明云。劫初足目创标真似。爰及世亲。再陈轨式。虽纪纲已列。而幽致未分。有陈那为妙吉祥菩萨警谕。乃重造因明。此虽宗人。义亦具矣。问立破等义已备众经。况复多论。何因缘故制斯论耶。答为欲曲被时机。乐略文者。能易入故。故龙树因明论云。为欲简持能立能破义中真实。故造斯论。
△次辩撰人。
商迦罗主菩萨造
商迦罗主。此云天主。以后序中言天主故。或云羯罗。梵音楚夏耳。菩萨之义。诸疏既广。此不繁云。造作也。
△三明译者。
唐三藏法师玄奘译
师翻译时事。备于后序。
△四解本文分三。初立门总摄。
能立与能破 及似唯悟他 现量与比量
及似唯自悟
如是总摄诸论要义。
此立八门。以总摄诸论要义也。八门者。谓真具四门。似含四门也。一真能立。谓对敌申量。三分圆明。开晓于宾故。二真能破。谓斥量非圆。弹支有谬。示悟于主故。三似能立。谓对敌申量。三分阙谬。非晓于宾故。四似能破。谓妄斥非圆。弹支有谬。不悟于主故。五真现量。谓于色等义。有正智生。自相处转故。六真比量。谓藉众相。而观于义。相应智起故。七似现量。谓有分别智。于义异转。了瓶衣等故。八似比量。谓以似因智。于所比义。相违解起故。悟他者。由能立破。皆能启他未了之义故。自悟者。由现比量。能引真似有无分别二智故。此上皆引清凉疏钞义释。如是下即指八门二益。能总摄诸论立破等义也。
△次依门别释分八。初真能立分二。初总标能立分二。初略释能立。
此中宗等多言。名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
此中者。即简持论中也。等者。等余因喻。即宗因喻多言名能立也。由宗下略释。谓由宗因喻多言。开他所未了义。故名能立。然能立有二。一三支为能立。以宗因喻多言。名能立故。二因喻为能立。以因即宗家之因。喻乃因中所摄。由因与喻。成其宗法。故为能立。此即以宗为所立也。今观论文。能立通三。
△二广明能立分三。初释宗。
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差别性故。随自乐为所成立性。是名为宗。如有成立声是无常。
此中者。真能立宗中也。宗者。崇也主也。谓己所崇义。以为其主。形于言表。能启悟他。名为宗也。故杂集论云。谓以所应成自所许义。宣示于他。令彼解了故。名为宗等。极成有法极成能别者。有法即前陈。谓色等法也。以色等有法与宗为依。亦名宗依。对能别宗。此即所别也。能别即后陈。谓所立宗体也。以依体之上。悉离诸过。故云极成有法极成能别也。差别性故者。释成上义。谓宗唯是一。而言有法能别者。以依体性差别故。又解。释成宗义。谓此真能立宗。有法能别二俱极成。由与似能立中性差别故。名真能立宗也。随自下结成宗义也。谓将前陈后陈和合一处。随其立者自意乐许所成立性。则名为宗。故龙树云。是中唯随自意乐为所成立。说名宗。问能别与宗体何异。答奘师云。虽能别为宗。立者即许。敌者未诤。犹是宗依。未名宗体。若前陈后陈和合为宗了。立者即许。敌者不许。立敌共诤。名为宗体。若立敌未诤。犹是宗依。故起信记云。依有能别所别。即斯义也。如有下举例立宗也。如云声是有法(此即极成有法)定无常为宗(即极成能别)。若三支具足。应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异喻如空。此则立者定许无常以为宗体。若准瑜伽破坏他宗之意。此宗正破敌者声常之论。敌者量云。声是有法定常为宗(此犯能别不极成过)。因云所作性故(此犯法自相相违过)。喻如虚空(此犯能立法不成过)。此敌者意许常为宗体。以敌立者无常之论。敌者不知虚空是非所作。则于因上不转。引喻不齐。声常之论不成矣。
△二释因分二。初标数徴列。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
因者。即所由所以。顺益待藉之义相也。谓于所立宗。说其自体及其相貌。是名为因。故大钞云。为由有此所由。所以显宗法性。宗果方明。由此即显与所立宗。一向一味。能建立宗。名为因也。三相者。谓同异遍也。遍相是总。同异为别。何等下徴列三相。遍是宗法性者。谓能立因。全是宗法。如所作因。全是无常。以是宗法故。则因遍宗法。名决定因。若纤毫不是。即犹豫因矣。同品定有性者。谓因与宗齐。则宗由因有。故龙树论云。宗无因不有。少有不齐。则非定有矣。如无常以所作为因方得定有。异品遍无性者。谓于立处全无同品所立。若丝毫有。则不遍无矣。如立常以非所作为因。方得遍无。故龙树云。此中唯有二种名因。谓同品一切遍有。异品一切遍无也。嗟夫同异之说。纷然久矣。而惑者竟以异法遣同。良由不知立同异意也。盖立法于因喻。必须同异者。其意有三。一恐所立法有所混滥故。以同不假异。恐滥异。则不能定有。异不假同。恐滥同。则不能遍无。既彼此相滥。而所立法不极成矣。二立异。盖为成同。是以同品定有则成。异品遍无则遣。遣即是无。非以异法遣同也。故异品遍无。则同品极成矣。如说常为成无常。非欲显常也。三同异。若立三支无过。则于自所立法极成。能破他宗。他宗不能坏也。
△二双徴别释分三。初释同相。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故名同品。
云何下双徴。谓所下别释。所立宗者。即宗也。谓能立因性。与所立宗。义类均等。说名同品。如立下举例释成。如立无常之宗。以有作为因。瓶等为喻。故名同品。虽显举喻。影取因也。
△二释异相。
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异品者。异同品也。谓于下释异义。盖于异处无同所立。故名为异。若有下立量显异。谓若有法是常。因非所作。喻如虚空。则三支皆异于同。故得无同所立也。龙树云。应以非作证其常。或以无常成所作。即斯义矣。
△三释遍相。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
此就同品无常因。以释遍相也。此中指同品因中。谓于所作等二因。随得一因。全是无常。则因遍宗法。故云遍是宗法。
于同下明所作因是宗法意。盖由所作等。于同品定有。异品遍无。故得是无常因。故龙树云。所作性故。能成无常。又云。为于所比。显宗法性。故说因言。以能显宗。故能成宗也。然上因性有其二种。谓生因了因。生因如种生芽。了因如灯照物。此各有三。生因三者。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义生因。了因三者。一智了因。二言了因。三义了因。广如龙树论说。
△三释喻分二。初举数标列。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
喻者。比晓也。谓即以近事比类。令于深法得晓了故。故金刚论云。喻者见边义。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正说。名之为喻。释云。所见边者。谓已显了分。未见边者。未显了分。以显了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所有正说。名能立喻。言同法异法者。谓在因名品。在喻名法也。以喻与宗因法同。则名同法。异法反此。然喻有体依。如云瓶者即是依也。以无常作义。证无常宗。名之为体。下皆仿此。
△二依标别释分二。初释同喻。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
同法者。谓所引喻与宗因法同。故名同法。若于下释同法义。谓于喻处与因相同。故得决定有性。
谓若下立量显同也。盖以所作为因。无常为宗。瓶等为喻。三支㳷然。故云同也。
△二释异喻。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异法者。异同法也。
若于下释异义。谓于喻处说所立无。同宗说因。遍无同因。故名异法。
谓若下立量显异。
此中下重申异义。以显无同品宗因也。此中即异法中也。常非无常则无同宗。非所作无作则无同因。
如有下引例。以明虚空非瓶等也。盖异喻如虚空言。表非瓶等。如对有言非有。说非是有也。既异法无同。则立法极成。而离异过矣。
△二总结能立。
已说宗等因。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如说声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唯此三分。说名能立。
已说下对前总结也。由前标云。宗等多言名为能立。上已广说。故此总结。自如说下。结前三分。以明能立极成也。
远离言者。谓于异中。无同所立故。得无常等三法远离。而能立法极成矣。初门竟。
△二似能立分三。初明宗过分三。初标宗列过。
虽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似立宗。谓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
此明似宗之过也。
虽乐下先标似宗。谓现下列过。盖于现量等五。一有相违。则立法不成。能别等四。由于前陈后陈有立敌不许故。义亦不成。
△二依标别释分二。初释相违。
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此中似立中也。色等诸法。五根对时。不待名言。无筹度心。取境亲明。名为现量。
相违者。谓宗违现量也。
如说下举例明过。下凡言如者仿此。然声是耳之所闻。既以非所闻为宗。得不违于现量乎。
比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
比量者。谓比拟度量。如见烟度火等。
相违者。谓宗违比量也。然瓶乃所作。本是无常。既说为常。比度不着。则与比量相违也。
自教相违者。如胜论师立声为常。
卫世之教。但立非常。今于声有法上。立为常者。则与自教相违。胜论即卫世。乃计无者。计无而又执声为常。岂不违于自教耶。
世间相违者。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又如说言。人顶骨净。众生分故。犹如螺贝。
怀兔因月。世所共知。今说怀兔非因月有。又顶骨不净。亦世所共知。今言人顶骨净。喻如螺贝。二皆与世间相违也。
自语相违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此与自语相违也。鞠我育我。方为我母。石女无能养育。实非我母。而言我母是其石女。岂不与自语相违哉。
△二释不成。
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
能别者。即后陈灭坏宗也。不极成者。谓佛弟子。对彼计常论师。于声有法上。立灭坏宗。论师不许此宗。故云能别不极成。数论即僧佉。乃计常者。问理当以灭坏破常。何犯此过耶。答奘师云。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随其所应。各有标简。若自比量。自许言简。若他比量。汝执言简。若共比量。胜义言简。今立者于后陈上。不能就己所立。寄言简过。令他解了。故招斯咎。大钞云。自者。谓自立义。令他解了。如萨婆多宗立无表色。自立量云。我无表色。定是实色。许色性故。如许色声。他者。谓于他立中。出宗因过。如大乘破萨婆多宗云。汝无表色非定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共者。谓于他立中。出比量过故。
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思。
所别者。即前陈神我也。
不极成者。谓此论师说神我是思。内教弗许神我。故云所别不极成。唐三藏立唯识比量云。定不离眼识宗。是极成能别。盖指后陈宗法为能别。又云。大乘说佛无漏色。小乘说佛有漏色。若将此二种色。立为唯识。则彼此不共许。便犯自他一分所别不极成。盖指前陈有法。为所别。近有以外道不许佛弟子所立宗。为能别不极成。以佛弟子不许外道所立宗。名所别不极成者。谬也。
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和合因缘。
此明能别所别俱不极成也。谓胜论师于我有法上。立和合因缘宗。内教皆不定许。故云俱不极成。盖外以神我为我。非真常之我。则所别有法不成。以我为和合因缘。非佛所说正因缘义。则能别宗不成也。
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奘师云。相扶铭为扶宗之过。今云。符者。如立者于声有法上。立所闻宗。意欲别彼成自宗义。而反与彼相符。故名相符极成。
△三结过归宗。
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立无果故。名似立宗过。
结前九过之言。以归宗也。夫立比量。必先以智达万法因。则凡所立量。随自相而不违。宗必成。果必有也。今此所立。既与现量等相违。是违诸法自相。则宗不成。而无果故。名似立宗也。遣即违义。
不容成者。谓于前九。一有相违。则不容成立也。
立无果者。谓宗既不成。则无果矣。
△二明因过分二。初蹑前标后。
已说似宗。当说似因。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
蹑前总标似因也。
似因者。因违所立。即名似因。故方便心论云。似因者。如𦦨似水。而实非水。若有论者。严饰言词。以为水者。是名似因。
△二依标别释分三。初释不成分二。初总举列数。
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不成四者。一因于宗上。立敌二家俱不定许。二但敌者不许。三因于宗上犹豫不决。四计虚空实有。对无空论。所依不成。此皆不成之过也。
△二别释过义。
如成立声为无常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两俱不成。
两俱不成者。谓能立因。立敌不许。遍是立法。如于声有法上。立无常为宗。以眼所见性为因。彼此不许。名两俱不成。故龙树云。彼此不许。定非宗法。如有成立声是无常眼所见故。
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此正言因以略宗也。具足应云。如有成宗声为无常。因云所作性故。此因但是立者自许。若对声显常宗。论所作因。敌者弗许。名随一不成。故龙树云。又如敌论不同许者。如对声显论。所作性故。
声显者。瑜伽第六云。外声论师。谓声相常住。无生无灭。然由吐宣。方得显了。故名声显。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犹豫不成。
雾者有法也。疑惑。疑雾为烟也。大种指四大。以大种与火和合。乃有烟相。为成烟故。而有所说。今于雾等性。疑惑为烟。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必不令人生智。则立法不成。故云犹豫不成。如说声常。犹豫不决。立所闻因。则于常无常宗。不能决定。即斯义也。此节但明犹豫所以。大似不须立量。
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虚空有法也。实有宗体也。因云。德所依故。此因若对无虚空论。则所依不成。以虚空尚无。曷者为德所依乎。故龙树云。对不立有虚空所论。有法不成。即此义也。
△二释不定分二。初总举列数。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言不定者。谓因于宗上。不能决定。同品异品有无不定。于立敌三支。彼此相违。不能定成一宗。皆不定因也。
△二别释过义。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声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言共者。谓一因性二宗共有也。
如言下立量。
常无常下结过。谓所量一因。能成常无常二宗。既二宗共一因性。则此一因于二宗中。无决定能。故名不定因也。
为如下出不定所以。为如瓶等。所量因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因故。声即是常。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是犹豫因。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言不共者。谓一因性。二宗皆无。故名不共。
如说下举量。
常无常下辩过。谓常以非作为因。无常以作为因。此所闻因。二宗俱无。故云皆离。不独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即常无常外。余宗亦非有。与此因相。为决定者也。故曰犹豫因。
此所下诘辞。出犹豫所以。谓此因性既离于常无常品。其犹何等之类乎。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于空等无。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异品。于彼遍有。此因以电以瓶为同法故。
亦是不定。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夫言因者。必于同品遍有异品遍无。方是正因。今于同品。但一分转。异品反遍转。斯则有处不有。无处不无。故成过也。
如说下立量。声是有法。非等为宗。因云无常性故。
非勤勇者。如风声也。
此中下辩过。谓此宗若以电空二法为同喻。则此无常因。
于电等是有。以电刹那不住。无常性故。
于空等是无。以空恒住。非无常故。此二但于电一分转。故为不定因。此宗若以瓶等为异喻。则遍有同品因性异品反遍转。盖此无常因。以瓶与电。皆属同法故。今以瓶为异喻。实滥同因故。亦为不定因。
为如下出同相。为瓶电等。皆是无常性故。是勤勇非勤勇等是宗。此宗于同异中。虽俱无过。然此但出因过。不论宗过有无也。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其无常性。于此遍有。以电空等为异品。于彼一分电等是有。空等是无。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此明异品一分过也。
如立下立量。勤勇下辩过。谓此宗以瓶为同喻。瓶是无常性故。于此遍有。故曰遍转。若以电空为异喻。则于电一分是有。于空一分是无。故曰一分转。
是故下例前结过。谓此因以电与瓶皆属同法故。亦为不定。
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为同品。无质碍性。于虚空等有于极微等无。以瓶乐等为异品。于乐等有。于瓶等无。是故此因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
此于同异喻。皆一分转。故名俱品一分转。以违同品遍有异品遍无。所以成过也。
如说下立量。此中下辩过。谓此常宗若以空微二法为同喻。则此无质碍因。于虚空等是有。以虚空无质碍故。于极微等是无。以极微质碍性故。此二但于空一分转故。为不定因。若以瓶乐二法为异喻。则于乐等是有。以乐无质碍故。于瓶等是无。以瓶质碍故。此二于乐一分转。是故下结过。谓此因以乐以空。皆属同法故。乐既与空同法。今反以为异喻。则异品不遍无故。亦为不定因也。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故。俱名不定。
奘师云。夫立敌共诤一有法。因喻各异。皆具三相。谓同异遍也。但互不生其正智。两家犹豫。不能定成一宗。名决定相违不定过。如声之一法是同。立量各别。既互不生其正智。即是犹豫不定因也。问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喻如瓶等。此乃真能立中。例举以明正理。何故亦成不定。答凡立比量。欲破他时。必须就己所立寄言简过。则能生他正智。定成一宗。而无不定之过。不然。亦成不定。
△三释相违分二。初标数列名。
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
相违者。因法宗体宗依。共有四过。
△二依标别释。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法自相者。即后陈宗法之自相也。相违因者。谓因与法自相相违也。如说下立量云。声是有法。定常为宗。因云所作所发性故。此因下辩过。谓此所作性是无常因。惟应异品有。今以之证常宗。是故相违。故曰同品无处。不成立者之宗。异品有处。反成敌者相违宗义也。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积聚有本作积集)。
法差别者。谓后陈宗体中。而有意许差别之相也。相违因者。谓因与法差别相违也。如说下立量。谓如眼等必为他用。即有意许。必不为他用之差别故。此因下出过。谓此积聚因。如能成立。必为他用。即与必不为他用相违。则一举两成。故云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也。积聚下结成必为他用。按金七十论云。自性我知二法和合。生诸万法。与我受用。故知有我。又颂问云。云何知有我。答云。聚集为他故。长行释云。我见世间一切聚集。并是为他。譬如床席等聚。非为自用。必皆为人设。乃至五大聚名身。是身非自为。决定知为他。他者即是我。故知我实有。据此则立者积聚之因。信但能成立。必为他用审矣。岂不成法差别相违过乎。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
有法自相者。即前陈有法之自相也。相违因者。谓因与有法自相相违也。如说下立量云。有性是有法。非实德业故。是宗法。因云有实德业故。喻云如同异性。有性者。即六句中大有性也。大钞云。实德业三同一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有实等故。然据此大有性说具含二义。实德业三同一有性。由此大有。有实等故。此即不离实德业之有缘性也。以有实德业之缘。故名有缘。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此即离实德业之非有缘性也。于此甄明有非有性。则自相差别了然可见矣。同异性者。亦离实等。有别实体。故取以为喻。此因下就体依。反显相违。谓此有实等因。如能成遮实等。宗亦能成遮有性之有法。今既不能成遮实等。则亦必不能成遮有性故。成有法自相相违过也。遮即非义。俱决定者。谓若能成宗。亦能成有。以体依同故。六句义者。胜论师所计。谓一实有九种。二德有二十四种。三业有五种。四大有唯一种。五同异唯一种。六和合。并如唯识百论广说。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有法差别者。即前陈有法上有意许差别之相也。如有缘缘性及非有缘性之差别故。相违因者。谓因与有法差别相违也。如即此因者。谓如即有一实德等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此阙立量之文。应立量云。有性是有法。不离实德业故。是宗法。因云有一实故。有德业故。亦能成立下正明有法差别相违过也。谓此因如能成立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有缘性相违。作非有缘性。则非有缘性。是此有缘性差别相违也。以遮实等俱决定故。如三藏立唯识比量云。定离眼识色。定不离眼识色。是有法差别。以三藏但成定不离眼识色。与定离眼识色相违故。犯有法差别相违过也。
△三明喻过分二。初蹑前标后。
已说似因。当说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此蹑前总标喻过也。似同法喻者。谓能立喻与宗因法不同。故名似同。盖以同喻是显因同品决定有性。今既不同。不能定有。则成同过。似异法喻者。谓能立喻于宗因法不异。故名似异。盖以异喻应无同品所立。今既不无。则成异过合离之过。在文可知。
△二依标别释分二。初释同法分二。初别明同过。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此喻不能成因也。谓如有质极微之喻。但能成所立常宗。不成能立无碍因性。故云能立法不成。如说下立量。诸无下合辞。然彼下出不成所以。谓此喻于所立宗常性是有。以此极微其性常故。于能立因无质碍是无。以此极微有质碍故。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所成立法常性是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此喻不能成宗也。谓无常觉喻。但成能立无质碍因。不成所立常宗。故云所立法不成。此但有喻而阙宗因。准前可知。然一切下出不成所以。谓此觉喻于能立因无质碍是有。以此觉心无形质故。于所立宗常性是无。以此觉心念念迁谢无常性故。
俱不成者。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非有论。无俱不成。
此明宗因俱不成也。二种谓有及非有。有即用前宗因。如说声常。无质碍故。非有即反前宗因。如说声是无常。有质碍故。斯则以常宗为有。以无常宗为非有也。若言下辩过。谓若言如瓶对常宗论。则宗因俱不成。以瓶是无常有质碍故。故曰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无常宗论。则宗因亦俱不成。以空性是常无质碍故。故曰无俱不成也。
无合者。谓于是处。无有配合。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言无合者。谓于量上不陈配合之言。盖凡立量应陈合辞。如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等。今阙其辞。故成斯咎。是处即同喻处也。但于下出无合所以。谓但于瓶等双显宗因无有配合。如言下出双现相。
倒合者。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
此于量上倒陈合辞。名为倒合。以先因后宗。方名正合。如云声是有法。无常为宗。因云所作性故。合云诸所作者皆是无常。喻云犹如瓶等。今合反此。故成斯咎。
△后牒结同法。
如是名为同法喻品。
△二释异法分二。初别明异过。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极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此明喻不能遣宗也。盖异法中应遍无性。今异喻有同所立。故曰不遣。且如下对前同法常无质碍宗因。应立量云。声是无常。质碍性故。异中离云。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此但遣因不遣宗也。由于下出不遣所以。以极微是常故。不能遣彼常宗。以极微质碍故。能遣彼无质碍因也。
能立不遣者。谓说如业。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说诸业无质碍故。
此但遣宗不遣因也。以此业喻是无常故。能遣常宗。无质碍故。不能遣因也。此独举喻。宗因准上。彼说下释不遣所由。
俱不遣者。对彼有论。说如虚空。由彼虚空。不遣常性。无质碍性。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此明宗因俱不遣也。彼有即指同中常无质碍也。说如虚空正指异喻也。由彼下正明不遣。以说下出不遣所由。
不离者。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不离者。以于量上不陈离辞。但于瓶上双现宗因。而未说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犹如瓶等。故成斯过。
倒离者。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倒离者。谓于量上倒陈离辞。若正陈应云。诸无常者见彼质碍。先宗后因。方为正陈。今既反此。故云倒也。此似喻中同异十过。前三皆就宗因明过。后二但明合离之过。前三就宗因明过者。以宗因皆齐但引喻不齐。遂使同品不定有异品不定无故也。后二虽明合离之过。然必三支圆满。合离始陈。是以合离之过亦归喻也。问何故于同言成言合。于异言遣言离。答以同品须定有。有则合。合即成。异品须遍无。无则遣。遣即离矣。
△后总结似立。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第二似能立门竟。
△三真现量分二。初总标二量。
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比二量。
此明现比二智唯自开悟也。盖以现智能达法无生。比智能知因缘生灭。故于立破中离诸过也。起信疏云。真智遍知心真如门。俗智遍知心生灭门。缘起差别即自开悟也。
△二别释现量。
此中现量者。谓无分别。若有正智。于色等义。离名种等所有分别。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此中即自开悟中真现量智。即真立破中正智也。谓由此智达万法无生。证诸法自相。故于立破中离诸过也。现谓显现。量者楷定义即以现智照现境。于自相处转。决定无谬。亲得法体。离诸分别。云无分别。若有下释。谓此无分别智对色等境。不带名言。无筹度心。故云离名种等所有分别。不缘隐暗遮隔及过未之境。故云现现。证境自相。不同六识缘于共相。故云现现别转。由于自相处转。故名真现量。此有多种。如瑜伽等说。
△四真比量分二。初别释比量。
言比量者。谓藉众相而观于义。相有三种。如前已说。由彼为因。于所比义。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是名比量。
比谓比类。量谓量度。如隔山见烟。必知是火。虽未亲见。亦非谬也。以先证知诸法本因。后方立量故。众相即指因中三相。
义即宗义也。三种即同异遍三。由此三相为因。令闻者于所比义。有正智生。了无常等。故名比量。
△二总结二量。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证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为量。
即智名果。即指现量智及比量智为果。无别果也。何者。以智是证相故。智即果也。言证相者。现量智能证知无差别境。真比量智能证知缘起差别之境。此即内证也。如有下约外用也。上约现比二智证相而言果。此就作用显现而言量。故云亦也。以二智作用能显现常无常义故。
△五似现量。
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谓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
此似现量智。即似立破中之智也。言似现量者。谓有分别智。不能亲证诸法自相。但于诸法义上。分别异转。故于似立破中而致诸咎。名似现量也。异转者。大钞云。谓男女天地等见一合相。名似现量。一合相者。众缘和合故。揽众微以成色。合五阴以成人。名一合相。如是见者。是有分别智于义异转。若一合相不可得。即真现量不可得者。即金刚经云。如来说一合相。即非一合相。以从缘合。即无性故。无性之性。是所证理。如是知者。是正智生。是自相处转。名真现量也。
△六似比量。
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量因多种。如前已说。用彼为因。于似所比。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似比量者。谓因智非真。则不能达法本因故。于所比义。颠倒错乱。不能令闻者正解。名似比量。多种即前不成不定相违等。由是则能起之智名似因。所起之智名似义。为先者即先念分别也。
△七真能破。
复次若正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谓初能立缺减过性。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违因性。及喻过性。显示此言。开晓问者。是名能破。
复次下标能破。谓初下释也。盖能显示似能立中缺减过性及宗因喻种种过失。斥他无谬。令其开晓。名真能破。
△八似能破。
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谓于圆满能立显示缺减性言。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无过喻有过喻言。如是言说。名似能破。以不能显他宗过失。彼无过故。且止斯事。
若不下标似能破。谓于下释也。盖于他真能立中妄斥其过。名似能破。谓于圆满有缺减言等。
以不下释上似破所以也。
彼无下谓彼既无过。不得于中求其有过。故云且止斯事也。龙树论中似破有多种。为避文繁。此不具录。
△后结略指广。
已宣少句义 为始立方隅 其间理非理
妙辩于余处
夫因明幽䆳。理量玄微。三支标立破之方。八门核真似之实。条违律过。矩异规同。理括众经。义该诸论。方隅始创。良为少句之敷宣。理致未穷。尚资余处而妙辩。苟欲深游海墨。阅广论始尽渊源。如其略识纲宗。览斯文已全梗概。然广略虽异。大旨无殊。惟冀览者不涉邪岐。齐归正理也已。
因明入正理论解(终)
余尝掩关阅起信论疏记。至因明三支比量之说。若蚊蚋啮巨石。毫无所入。因扣诸讲者。佥曰。此义失传旧矣。已而挂锡海虞之中峰。一日瞿洞观居士归自娄江。言晤三怀座主。论因明义甚悉。余闻之。喜跃不自胜。而策杖金陵。谒师于古瓦官寺。遂得执卷请益。颇知梗概。越两载。飞锡燕山。又闻玉庵座主有因明论解。复就咨询。益通疑滞。夫二师之于是论。诚可谓开万古群蒙。而余也何幸与领金錍之惠。然得失疵美亦互有焉。乃不愧暗钝。参酌异同。笔削可否。兼之𢹲摭清凉疏钞宗镜诸书。集为此解。以备遗忘。亦井蛙自见其天也。密藏开兄。禅悦之暇。偶得目击。于焉心可。因谋序冯开之太史。以付剞劂。余固止之曰。吾斯之未能信。开兄曰。审尔。又何惜乎传之茧枲。以就正诸方也。遂梓之如命。
万历庚寅仲春晦日沙门真界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