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趣论注

 归命彼世尊 应供正觉者

序说

 诸天中之天中天

 依天阿修罗受供养

 清净禁戒者

 赐说双论已

 赐说甚深其义、法

 其次更于大勇第七仙

 名色灭者

 名第七而称发趣

 言为极深

 以说论法之教

 今应注释

 遵循次第故

 我当释之

 汝等谛听

实依正等觉者,于顺发趣,依二十二之三法称为三法发趣,且广说,依百之二法,称二法发趣,且广说;除此之外,更取二十二之三法而入百之二法中,且名为二法三法发趣而阐述,再取百之二法而入二十二之三法,且名为三法二法发趣而诠解;又同三法以入于三法中,名为三法三法发趣而说明,又同二法而入于二法中,名为二法二法发趣而说明。如是曰:

 三法妙发趣与最上二法

 二法三法及三法二法或

 三法三法及二法二法者

 是顺中之甚深六论法也。

于逆发趣亦依二十二之三法而名为三法发趣,依百之二法而名为二法发趣;以二十二之三法入百之二法中,名为二法三法发趣,以百之二法入二十二之三法中,名为三法二法发趣;同以三法入于三法中,名为三法三法发趣,同以二法入于二法中,名为二法二法发趣。以上如是虽于逆之发趣是依六论法而广说。故言:

 三法妙发趣与最上二法

 二法三法及三法二法或

 三法三法及二法二法者

 是逆中之甚深六论法也。

由此,更于同此顺逆之方法以显示六论法。故曰:

 三法妙发趣与最上二法

 二法三法及三法二法或

 三法三法及二法二法者

 是顺逆中之甚深六论法。

其次,于逆顺之中同依此六论法而广说。故曰:

 三法妙发趣与最上二法

 二法三法及三法二法或

 三法三法及二法二法者

 是逆顺中之甚深六论法。

如是于顺之六发趣、逆六、于顺逆六、于逆顺六发趣,以上总合此二十四全发趣名为发趣大论。

此中依彼等总合二十四全发趣而总合二十四全发趣名为发趣大论,彼等并于此论之名义应先知。

依何义而为钵多那耶?依种种种类之缘义。无论“钵”之语是表种种种类之义,而“多那”之声是[表示]缘之义。于“处非处善性”等,实于缘即言“多那”故。如是依种种种类之缘而叙述故,此等二十四钵多那中名为钵多那。又总合此等钵多那故,此论之全部应知为钵多那。

有其他之理趣。言依何义而为钵多那耶?依分别之义。无论于“施设故、建立故、开示故、分别故而有显示”之个处,钵多那是分别义而知故。如斯,善等之法是依因缘等所分别故,于此等二十四钵多那,一一名为钵多那,又总合此等钵多那故,此论全部名为钵多那应当知。

有其他之理趣。言依何义为钵多那耶?依发趣之义。言依进发义之意义。于有谓“由牛舍出去之牛”个处,是依钵多那[之语]而言“出去之牛”,此由义而进发。无论于理趣极不详之法集论等,一切智性智是无碍而进发,然善等是依因缘等类而分别,详得理趣之结果[一切智性智]是转无碍而进发故,于此等二十四钵多那、一一名为钵多那。然总合此等钵多那故,此论全部名为钵多那应当知。

此中,于顺当初依三法所说故,名为三法钵多那。若分解其句者,诸三法之钵多那[缘]于此处言三法钵多那。为三法种种种类之缘于此说中之义。于第二之考察,诸三法之钵多那[分别]即三法钵多那。依因缘等分别三法之义。于第三之考察,是依因缘等之类于所分别中,有宗义之广说故,向三法之钵多那[发趣、进发]即三法钵多那。于一切智性智之无碍发动之义。于二法钵多那等亦与此同理趣。

于如是顺以知六发趣,于逆等亦依此方法应当知。然于顺、逆、顺逆、逆顺,凡此等各有六故,成二十四法,故言二十四之全发趣。以上此等依总合全发趣而称为二十四小发趣,总合此二十四全发趣名为发趣大论。

然,此依三法等所广说故,言三法发趣、二法发趣乃至三法三法发趣、二法二法发趣,不触及彼等而为显示分别三法之诸缘,于先名为论母设而说。言缘分别分亦同其名。此由略说与广说二部而成。因乃至不去缘者是略说。

略说分之释

[因缘]

[一]此中言因,此又为缘是因缘,因故是缘。依于因而言缘。于所缘缘等亦与此同理趣。

此中“因”者,是论之成分、因由,根之异名。言于“宗因”等,确实论之成分即因及世间者。总之,于佛教,言“凡因生之诸法”于言等时者,“因者”是因由。于“三善因、三不善因”等,言其根即因。今正确其“根”义。

又于此处,“缘”者如次之语义。“缘由此而行”是缘也。即其不排斥而转之义。不论凡某法不排斥某法,而或住、或生者,其[后]法言为其[前]法之缘。然,若由相是助成者是缘。不论凡或法或法住,或因生而助其成者,言其[前]法是其[后]法之缘。缘、因、因由、绪缘、生起、出生等义同而语异。如是由根之义,由因、助成之义言缘为缠,由根义而助成法乃因缘。

其“因缘”实是对稻[子]等如稻壳,如对宝珠之光等如宝珠之色等,对于善等而成就善等之性者是阿阇梨等之意趣。然,若如是者,于其“因缘”等起之诸色,不得因缘性,不论彼不成就彼等[色]之善等性故。然,亦非无成为[因]缘。无论如是言:“因是因相应之诸法及其等起之诸色由因缘而为缘”。然,于诸无因心,若无此者[其]无记性者得成立。又虽有诸有因[心],但[其]善等性是依如理作意等而非依相应之因。然而,若于诸相应因中如其自性有善等之性[而]此依诸相应中之因者无贪应为善或应为无记。然而,两者皆有故,如于诸相应[因],如是于诸因,亦应准许善等之性。

然而,若诸因之有根义,不取善等性完成而取善安住性完成亦无丝毫障碍。不论得因缘之诸法,如成长有根之树,坚固而善安住,但诸无因[法]者,如胡麻芽等之水草,不善安住故。

如是由根义而助成,由善安住性完成而助成法者是因缘也。

[所缘缘]

以下[诸缘]中,由所缘而助成法是所缘缘。其由色等而为六种。以“色处是由眼识界”始,复“凡缘如如之法而如如之诸法即诸心心所法生,如是如是之诸法是由如是如是之诸心心所法之所缘缘为缘”而结论故,虽任何之法,亦无非所缘缘。恰如力弱之士夫攀登于棒或纲而起立伫立,诸心心所法是缘色等之所缘而生住故,一切心心所法所缘之诸法当知是所缘缘。

[增上缘]

由其本义而助成法乃增上缘。彼由俱生与所缘二种。此中“欲增上是由欲相应之诸法及其等起诸色之增上缘为缘”等之语,名为欲、勤、心、观之四法当知是俱生增上缘。然而,非同[为增上]。因为以欲[为]主首之心转时,欲增上而其他不然故。其余亦与此同理趣。

然而,着重某法而诸非色法转者,彼与其等之非色法之所缘增上。故[本文]所言:“凡以如如之法为主而如如之诸法即诸心心所法生者,如是如是之诸法是由如是如是之诸心心所法之增上缘为缘”。

[无间缘]

由无间而助成法是无间缘。由等无间而助成法是等无间缘。此二缘虽作种种之戏论,但此处之要义如次:凡眼识之次[必是]意界,意界之次[必]意识界等心之规则,不外是由前前之心力而成立。是故,于各各自己之次对所应之心生,令生起可能之法是无间缘。由此而言:“无间缘者是由眼识界及其相应之诸法,意界及其相应诸法之无间缘为缘”。

[等无间缘]

无间缘是等无间缘。因为,虽此处唯名称之别,但如于集与相续、增语与训释之二等,其意义则无别。虽然阿阇梨等思:事无间性故是无间缘,时无间性故为等无间缘,但其“由灭尽[定]出者,非想非非想处善是由果等至之等无间缘为缘”所说不同。再者,此处所言:诸法等起能力性未失,但由修力令遮止故,诸法于等无间不生起,此乃正确证明时无间性之不存在。因为,言由修力故,其处无时无间性,于此我等所主张。无时无间性故言等无间缘者不合道理。时无间性故言有等无间缘乃彼等之宗义故,不予执着。此处应结论为唯名称有别种而由意义则无[别]。何故耶?此等言无中间乃无间,无余地故言完全无间是等无间。

[俱生缘]

[自之]所生时,依俱生性而助成[他]之法是俱生缘。恰如光对灯。彼由非色蕴等而有六种。如[本文]言:“四非有色蕴依互相俱生缘为缘,四大种是于互相……于入胎刹那之名、色是互相……诸心心所法是依心等起之诸色……[四]大种是依诸所造色……诸有色法是于诸非有色法或时由俱生缘为缘,或时不依俱生缘为缘”。此乃正指心所依而言。

[互相缘]

令互相生起,依支持合性质而助成法乃互相缘。互相合持如三杖。彼依色蕴等而有三种。如[本文]言:“四非有色蕴是依互相缘为缘,四大种互相……又于入胎刹那名、色是依互相缘为缘”。

[依止缘]

依住处作、依止作、而助成法是依止缘。恰如树木、绘画等对大地、布帛。[文中]言:“四非有色蕴是由互相依止缘为缘”,如是于俱生而述依同理趣当知。然而,于此处第六之部分言:“眼处是依眼识界,耳、鼻、舌、身处是依身识界及其相应之诸法之依止缘为缘,凡依止于某色而意界及意识界若转者,其色依意界与意识界及其相应之诸法之依止缘为缘”,如是分别。

[亲依止缘]

言亲依止缘者,然于此处且作如下之语义。依彼等而转,由自果而令依止,且不拒绝是为依止。又如激烈烦恼为激恼,强力之依止是亲依止。此是强因缘[因由]之同义语。故以强力因缘之性质而助成法当知是亲依止缘。有所缘亲依止、无间亲依止、本性亲依止之三种。

此中,言:“以布施、受戒作布萨业,重之而省察。重前之诸善行而省察。从静虑出,重之而省察静虑。诸有学重之而省察进姓,重之而省察清净。诸有学从道出,重之而省察其道”。依如是等之论法,且所缘亲依止是与所缘增上不区别而分别。此中,凡重某所缘而诸心心所法生者,此决定其等[心心所法]之所缘中有强力所缘。如是唯由应重之义而所缘增上,唯依强力因由之义为所缘亲依止,如是当知此等之区别。

无间亲依止亦依“前前之诸善蕴,依后后诸善蕴之亲依止缘为缘”等之论法,与无间缘不区别而分别。于设置论母,彼等之中,对无间缘而言,“眼识界及其相应之诸法是由意界及其相应之诸法之无间缘为缘”等之论法,[又]对亲依止缘而言,“前前之诸善法,依后后之诸善法之亲依止缘为缘”等之论法,亲依止出故,虽有设置之别,而其意义亦唯一而已。虽然于各自之后,起所应之心生起可能性之故,无间性而后心生起之时,前心由有强力性而当知是无间亲依性。譬如因缘等中任何法即使无心亦生起,如是自己无无间心无而心之生起决无是事。是故为强力之缘。如是适应于各自之无间[后]心之生起,为无间缘;依强力之因由,为无间亲依止缘,此等之区别者如是应知。

再者,本性亲依止是所造之亲依止乃本性亲依止。起名为所造是自相续中生,或所修习之信戒等,或时节、食等。或依本性为亲依止,本性乃亲依止。所缘[亲依止]无间[亲依止]者不可混淆其义。其本性亲依止是“以信为亲依止而布施、受戒、作布萨业而起静虑、观、道、等至。亲依止于戒、闻、施、舍、慧而布施……乃至……起等至。[然有时]信、戒、闻、施、舍、慧是依信、戒、闻、施、舍、慧之亲依止缘为缘”等之理趣有许多种类应当知。以上信等即是正,本来性质之故,及依强力因由之义而为亲依止,如是言本性亲依止。

[前生缘]

依先而生转之性质助成法是前生缘。其依于五门之所依、所缘、心所依而有十一种。如[本文]言:“眼处由眼识界及其相应诸法之前生缘为缘;耳、鼻、舌、身、色、声、香、味、所触处是依身识界及其相应之诸法之前生缘为缘;色、声、香、味、所触处是依意界及其相应诸法之前生缘为缘;若凡依止于某色而意界及意识界转者,其色是依意界及其相应诸法之前生缘为缘,意识界及其相应之诸法者,有时依前生缘为缘,有时不依前生缘为缘”。

[后生缘]

对诸前生之色法依支持义而助成非色法是后生缘。如对于贪儿童之身体而求食之思。依[本文]言:“后生之诸心心所法是依前生此身之后生缘为缘”。

[修习缘]

依修习之义,对诸直后[法]之德、强力性而助成法是修习缘。如于典籍等之预习。其依善、不善、唯作、证用而有三种。如[本文]言:“前前之诸善法是依后后之诸善法之修习缘为缘;前前诸不善[法]……乃至……诸唯作无记法是依后后之唯作无记法之修习缘为缘”。

[业缘]

言心加行,依作用性而助成法是业缘。其依异刹那善不善之思及俱生一切之思有二种。如[本文]言:“善不善业是依异熟之诸蕴及业果诸色之业缘为缘,思是依诸相应法及其等起诸色之业缘为缘”。

[异熟缘]

依不勤寂静性而不勤寂静性助成异熟法是异熟缘。其转之时,心等起之诸色及于结生之时,为业果之诸色;复常依其相应诸法是异熟缘。如[本文]言:“异熟无记之一蕴是依三蕴与诸心等起色之异熟缘为缘……乃至……于结生刹那异熟无记之一蕴依三蕴……三蕴是依一蕴……乃至……二蕴是依二蕴与诸业果色之异熟缘为缘。诸蕴是依所依之异熟缘为缘”。

[食缘]

于由诸色非色支持之义而助成四食是食缘。如[本文]言:“段食者是依此身之食缘为缘。诸非有色食是依诸相应法及其等起诸色之食缘为缘”。复于问分亦言:“结生刹那诸异熟无记之食是依诸相应蕴及诸业果色之食缘为缘”。

[根缘]

依增上之义而助成女根男根,二十根是根缘。此中,眼等之五是唯诸非色法,其余是诸色非色[法]之缘。如[本文言]:“眼根是依眼识界之[根缘为缘]。耳、鼻、舌、身根是依身识界及其相应诸法之根缘。色命根是依诸业果色之根缘为缘。诸非有色根是依相应之诸法及其等起诸色之根缘为缘”。复于问分亦明:“于结生刹那异熟无记之诸根是依诸相应法与诸业果色之根缘为缘”。

[静虑缘]

二[种之]五识中,除身之乐苦二受,依审虑之义而所助成,有善等之别一切之七静虑支是静虑缘。如[本文]言:“诸静虑支是依[静虑]相应之诸法及其等起诸色之静虑缘为缘”。复于问分亦述:“于结生刹那诸异熟无记之静虑支是依诸相应蕴与诸业果色之静虑缘为缘”。

[道缘]

依由何处彼处诱导之义而助成善等之别,十二道支是道缘。如[本文]言:“诸道支是依道相应之诸法及其等起诸色之道缘为缘”。复于问分亦述:“于结生刹那诸异熟无记之道支是依诸相应蕴与诸业果色之道缘为缘”。复此等静虑与道是如名,于诸二种五识无因心中不得是应当知。

[相应缘]

言依同一所依、同一缘、同一生、同一灭之相应性而助成非色法是相应缘。如[本文]言:“四非有色蕴是依互相相应缘为缘”。

[不相应缘]

不依同一所依等之性而助成诸有色法是依诸非有色法,又诸非有色是依诸有色之不相应缘为缘。彼依俱生、后生、前生三种。因为如是言故。“俱生之诸善蕴是依诸心等起色之不相应缘为缘。后生之诸善蕴是依前生此身之不相应缘为缘”。然而,无记句于俱生分别,亦明:“于结生刹那诸异熟无记蕴是依诸业果色之不相应缘为缘。诸蕴是依所依,所依是依诸蕴之不相应缘为缘”。再者,前生是依眼根等之所依亦同应当知。如[本文]言:“[前生之]眼处是依眼识……乃至……身处是依身识之不相应缘为。所依是依诸异熟无记、唯作无记蕴、诸善蕴、诸不善蕴之不相应缘为缘”。

[有缘]

依现在相,依有性,为同法,支持之义而助成法是有缘。因此,依非色蕴、大种、名色、心心所、大种处、所依而设置七种之论母。如[本文]言:“四非有色蕴是依互相有缘为缘,四大种是依互相,于入胎刹那之名与色是依互相,诸心[与]心所法为心等起之诸色,[四]大种是依诸所造色,眼处是依眼识界身处、色处、所触处是依身识界及其相应诸法之有缘为缘,色处……乃至……所触处是依意界及其相应诸法之有缘为缘,若[凡]依止于某色而意界及意识界转者,其色是依意界、意识界及其相应诸法之有缘为缘”。复于问分亦设置俱生、前生、后生、食、根;先于俱生者,“一蕴是依三蕴与诸心等起色之有缘为缘”等之理趣而所广说。于前生,依前生之眼等而广说。于后生是由前生之此身,依后生之诸心心所之所缘而广说。又于诸食根,段食是依此身之有缘为缘。色命根是依业果诸色之有缘为缘。如是应广说。

[无有缘]

自直后生之诸非色法,以依转之余地而助成,于诸等无间灭之非色法是无有缘。如[本文]言:“于等无间灭之诸心心所法是依现在之诸心心所法之无有缘为缘”。

[去缘]

同彼等[非色法]者是已去而助成故是去缘。如[本文]言:“等无间而去之诸心心所法是依现在诸心心所法之去缘为缘”。

[不去缘]

诸有缘法是依不去而助成故应知为不去缘。然而,此处修饰教说,或为教导所化,以说此二法。恰如已说有因之二法而[所说]因相应之二法。

 为以上此等二十四缘不暧昧

 由法与由时及由种种种类之分别

 以及由缘所生而判别应当知

此中,由法实是此等诸缘中,初因缘是诸名、色法中,名法之一分。所缘缘是与施设、非有皆是一切之名、色法。于增上缘中,俱生增上是名法之一分。业、静虑、道缘亦然。所缘增上是应为一切主要之所缘法。无间、等无间、后生、修习、异熟、相应、无有、去缘是唯名法。涅槃乃非所摄故,亦言为名法之一分。前生缘是色之一分。其余如所应之名色法。以上如是,此中先由法判别应当知。

由时者

 此中现在之

 缘是十与五

 过去是五

 一者依止于二时

 三者正绵延三时

 以及由时有所离

实此等之中,因缘、俱生、互相、依止、前生、后生、异熟、食、根、静虑、道、相应、不相应、有、不去[缘],以上此等十五缘是唯现在法。无间、等无间、修习、无有、去缘之五是唯过去[法]。然而,业缘之一皆依止于现在过去之二时。其余所缘缘、增上缘、亲依止缘以上此等三缘是经三时。与施设俱涅槃所摄故,由有时而离。以上如是,此处亦由时应判别而知。

言:“自种种种类之分别,由缘生”,此二句之义于广说分应明之。

缘广说分之释

因缘广说

然,今略说其等缘全分,从顺序而示广说,言:“因缘者是诸因因相应之诸法及其等起诸色之因缘为缘”等。

此中,言因缘者,从二十四缘之中所设置之顺序,首先提出应分别之句。于余之诸缘亦依此理趣,第一将提出应分别之句以解答应当知。又此处句之关系者如是。于缘略说,是“因缘之”略说,若广说者,言:“因是依因相应之诸法及其等起之诸色之因缘为缘”,如是应当知。依此种方法,于一切缘,当知所分别句与答之关系。

所言:“令之诸因是依因相应[之诸法]”,此时不言:“因相应[之诸法]”,何故言:“因是依因相应[之诸法]”耶?为确定能缘与诸缘所生。因为言:“因相应[之诸法]”时,可得“与因相应[诸法]之因缘为缘”之义。若如是,则言:“如是如是名之法是依因缘为缘”及能缘之决定应知之。再者,“与因相应[之诸法]”即“因相应之诸法”,不如是解释而亦得“因依一切相应法之因缘为缘”。若如是者,与因不相应之眼识等,亦与因相应善等,皆同是相应[法]也。此时:“此因名为如是如是之相应法之缘”,如是缘所生之决定应不可知。故为决定能缘与缘所生,言:“因是依因相应[之诸法]”。其义即对因相应善等之诸法,一切相应之因是依因缘为缘。

此处,又不言“缘”“依因缘”语是由因遮止其他之缘性故。因为,此因是由因缘或由俱生等之缘为缘。于此处由因之俱生等遮止其他缘性故,言:“依因缘”也。

虽如是不言“依其相应[之诸法]”,何故言:“依因相应[之诸法]”耶?不明应广说故。因为,言:“依其相应[之诸法]”时,彼等所言“其相应[法]”者,此实是不明此。其不明故,彼等与其相应故,而言“其相应[之诸法]”,为显示其正确具体性,而言“依因相应[之诸法]”也。

言“依其等起[之诸色]”者,此时然为应明广说故,而言“其”。此处之义如是。其等因与因相应之诸法同可言“是此等[色]之等起[起因]”,而“其等起[之诸色]”,此等是“依其等起[之诸色]”。由因并由因相应之诸法而生之义。依此而言心等起之色。

然,此由心以外者亦等起耶?然等起。因为一切心心所是成一而令色等起故。但是,从世间之说明,心之胜性故,如是种类之色是言心等起。正因此故,言“诸心心所法是依心等起诸色之俱生缘为缘”。

又若如是者,于此处亦言“依其等起[之诸色]”,何故不言“依心等起[之诸色]”耶?亦摄诸非心等起[之色]故。因为于问分,“结生刹那之诸异熟无记因是由诸相应蕴及诸业果色之因缘为缘”。为摄彼,于此处不言“心等起[之诸色]”,而言“其等起[之诸色]”。其义是其等因及因相应法虽不生心生色,但由俱生等缘而言与此等之等起[因],而于“其等起[之诸色]”,此等与“其等起[之诸色]”。转时之诸心生[色]及结生时之业果诸色之因是依因缘为缘。于其他“其等起[之诸色]”时,亦依此方法而应知其义。

然而,此因何故于结生之时唯依诸业果色之因缘为缘,而转时不然耶?于结生时,诸业果色之心系属转性故。因为,于结生时,诸业果色心系属故而转,依心之力而生住故。于其刹那,心虽不能令生心生色,但彼等[业果色]是无心则不能生住。正是此故,“缘识而有名色”、“其识住时有名色之住胎”。然而,于转时虽有心,彼等[业生色]之转完全是业系属故,而非心系属之故。因此,又入灭尽[定]之人人,其人人为无心时,亦同是生起[业生色]也。

然而,何故于结生刹那,心不能令生心生色耶?是业力所引性故,无安住所依性故,及无力性故。此,其时依业力所引,非前生所依故,因此若无安住所依者,如是则无力。是故,恰如刚坠落悬崖之人,任何事亦不能为,不能生其色。然而,业生色是对于心正是有心等起色之位置,又心对业生色而言有种子位。业是依[业生色]如田地,烦恼者如水。是故,虽有田地及水,但由初生之时,如种子之力树木生,结生之刹那由心力而色身生。然而种子离时,又由地、水之力而迅速成长,虽是无心,唯由业诸业果色转者应知。又如是言:“业如田地,识如种子,渴爱如湿润”。

然,又此义是由容有而应理解。所以三容有是名容有、色容有、名色容有。此中,无色有是言名容有。因为,于其处唯心所依而无色缘,唯诸非色法生。无想有是言色容有。因为,于其处唯结生心而无非色缘,唯诸色法生起。五蕴有是言名色容有。因为,于其处结生时,唯无所依者,诸非色法[不生],又无结生心,不生业生之诸色法,唯是结合诸色非色法生。譬如有主人有王有门卫之家,初虽无王命不能入,后即无命令,亦依初命令之力而[入]。正是如此,于五蕴[有],无结生识俱生等之缘性者,色不决由结生而始生。然后,如无结生识俱生等之缘力,但已得入[色]是由业前力之影响而转。又无想有是无非色容有故,于其处虽无非色缘而非想容有故,色转时,如人入无主之空家、或入自家。无色有亦非色容有故,于其处完全无色缘而知容有性故,诸非色法转。但是,五蕴有虽是色非色容有,于此处若无非色缘,结生之刹那诸色不生。如是此因是唯于结生时,由诸业果色之缘而转时者不然。

又言:因是依诸俱生之因缘为缘时,又此义完全非谓耶?然而,何故言“依因相应之诸法及其等起[之诸色]”耶?是否定转时之业果色等之缘。因此,若如是者,一切转时,与因同一刹那生之诸业果色,并对时节、食等起[色],谓因应亦是因缘。然而,因对其等不为缘,是故,为对其等缘性之否定,应如是知此之谓。

今谓“由种种性类之别,由缘生”,由此句应知此处之判别。“由种种性类之别”者是实言此因由种类而为善、不善、异熟、唯作之四种。此中善因是由地之不同,由欲界系等之别而为四种。不善因是唯欲界系。异熟因由欲界系等之别而为四种。唯作因是欲界系、色界系、无色界系之三种。此中,欲界系善因是名无贪等三种。于色界系等之善因,亦与此同理趣。不善因是由贪等而为三种。又异熟[因]、唯作因是由无贪等而各为三种。然,各各因与心相应,于各各诸因有种种性类之别。如是最初于此处应由种种性类之别判别而知。

谓“缘生”者是由此缘而是等之诸法生,确实与是等之诸法,此即是缘,如是判别应了解之义。

此中先于此因缘之欲界系善因,是于欲有、色有,诸与自己相应之诸法,与诸心等起色之因缘。于无色有,唯与诸相应法而已。色界系善因是唯于欲有、色有,与诸相应法及心等起诸色之因缘。无色界系善因是等于欲界系善因。非所摄善因亦然。不善因亦然。然而,欲界系异熟因唯于欲有,与自己相应之诸法,于结生时与诸业果色,又转时之心等起诸色之因缘。又,色界系异熟因者即在色有,唯为所言性类之因缘。又,无色界系异熟因是于无色有,言唯与性类之因缘。又无色界系异熟因是于无色有唯与诸相应[法]之因缘。非所摄异熟因是于欲有、色有,与诸相应法及心等起之诸色;于无色,唯依诸非色法之因缘。又,于三地之唯作因,是等于缘之理趣善因。如是此处由缘所生亦应判别而知。

所缘缘广说

于所缘缘广说色处者即称色为处。于其余,亦与此同理趣。谓“眼识界”者是称眼识为界。于其余亦同此理趣。谓“其相应之诸[法]”是与其眼识界相应之[受、想、行]三蕴,再者,完全以眼识为所依之[受、想、行、识]之四蕴,色处依所缘缘为缘之义。于以后亦与此同理趣。谓“意界”者是为相应法之三种意界,色处等之五是由所缘缘为缘。而非于一刹那。“一切诸法”者是此等色处等之五与其余全所知法者,除此等六界(眼识界乃至意界),余为相应法之意识界依所缘缘为缘之义。谓“凡缘如如法”者,是由此言凡此等七识界之所缘法之彼等是为彼等[七]界之所缘,故[七界]生于其刹那,明为[七界]之所缘缘。虽非合为一起。各缘于某[法]而各某诸[法]生者,其各[诸法]为分别明各[诸法]之所缘缘。谓“生”者,如川流山立之谓,含括一切时而如是言应知也。再者,依此,或缘于诸[法],或诸[法]已生,或诸法当生,其等全正是由所缘缘而言已生、当生而成立。谓“诸心心所法”者,是言“如如之诸法”是示法之具体。谓“如是如是之诸法者”是各诸所缘法。言“为如是如是[之诸心心所法]者”是为各诸心心所法。此最初此处本文之注释。

然,谓“此之所缘”者,将以上之色所缘、声所缘、香所缘、味所缘、所触所缘、法所缘等分类则为六种。此中,除施设之外,若由地者分为欲界系乃至非所摄之四种。此中,欲界系是由善、不善、异熟、唯作、色之别而为五种。色界系是由善、异熟、唯作等而为三种。无色界亦然。非所摄是由善、异熟、涅槃等而为三种。或是全由善、不善、异熟、唯作、色、涅槃、施设等之别而为七种。此中,善是由地之别为四种。不善是唯欲界系。异熟是四地所有。唯作是三地。色是一地,唯欲界系。涅槃者亦是一地,是非所摄。施设是离地。以上如是,此中,由种种性类之别而判别应了知。

然而,如是所分别此所缘之中,欲界系善所缘,是由欲界系善、色界系善、不善、欲界系异熟、欲界系唯作及色界系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缘缘为缘。色界系善所缘,于此等六聚中,除欲界系异熟之外,为五聚之所缘缘。无色界系善所缘是由欲界系善、色界系善、无色界系善、不善、无色界系异熟、欲界系唯作、色界系唯作、无色界系唯作,以上此等八聚之所缘缘。非所摄善所缘者,为欲界、色界者唯依善与唯作之所缘缘。不善所缘者,是依欲界系善、色界系善、不善、欲界系异熟、欲界系唯作、色界系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缘缘。欲界系异熟所缘者,为欲界系善、色界系善、不善、欲界系异熟、欲界系唯作、色界系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缘缘。色界系异熟所缘者,为欲界系善、色界系善、不善、欲界系唯作、色界系唯作,以上此等五聚之所缘缘。无色界系异熟所缘,亦同为此等五聚之所缘缘。非所摄异熟所缘者,为欲界、色界者诸善与唯作之所缘缘。欲界系唯作所缘者,为欲界系善、色界系善、不善、欲界系异熟、欲界系唯作、色界系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缘缘。色界系唯作所缘者,是此等六聚中,除欲界系异熟之外,为五聚之所缘缘。无色界系唯作所缘者,为其等五[聚]及无色界系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缘缘。言四等起色蕴之色所缘者,为欲界系善、色界系善、不善、欲界系异熟、欲界系唯作、色界系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缘缘。涅槃所缘者,为欲界系善、色界系善、为非所摄之善、异熟、欲界系唯作及色界系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缘缘。色界系善与唯作或者不许。从其道理应了知。然而,种种种类之施设所缘,为三地之善、不善、色界系异熟、无色界系异熟、三地之唯作,以上此等九聚之所缘缘。

此中,各各或所缘,或缘各各之诸法者,则各各[之诸法]乃为各各之缘所生。如是此中由缘生亦判别可了知。

增上缘广说

在增上缘广说,谓欲增上,言欲为增上。以欲为首,以欲为主,于心生起之时生,欲作之欲望乃是名。其余亦与此同理趣。

然而,何故于因缘广说,如言“因是因相应[之诸法]”,如是于此处不言:“增上是增上相应[之诸法]”,而由“欲增上是由欲相应[之诸法]”等之论法而作说!于一刹那非有故。因为于前之论法,二三因于一刹那亦是因缘。由根之义不舍助成之性质故。然而,增上虽由最胜之义而助成,但于一刹那不名多最胜。是故,虽合一而生起者,彼等于一刹那无增上缘之性质。其增上缘性非有于一刹那故,此处作如是说。

如是示俱生增上,今当示所缘增上,先以“如如之法为主”等。此中,“如如之法”者,是各各某所缘法。“为主”者是尊重、尊敬,或者领略滋味,或者作重大、重要、可得、不可舍、不可侮者。“如是如是之诸法者”,是应令各各主之诸法。“如是如是之诸[心心所]法者”,是为各各主之诸法也。“由增上缘”者是依所缘增上缘为缘。此先此处本文之注释。

然而,名此处增上,是由俱生与所缘二种。此中,俱生是由欲等而有四种。彼等任何之一一,是由欲界系等而由地有四种。此中,欲界系是善、不善、唯作之三种。然,于此处若得不善,是不得观增上。色界系、无色界系是由善与唯作而二种。非所摄是由善、异熟而二种。再者,所缘增上是由性类之别而有善、不善、异熟、唯作、色、涅槃等六种。以上如是,于此处由种种性类之别以判别应了知。

然,如是所分别之俱生增上中,先称欲界系善、唯作之增上,是当于二因三因心之生,以欲等任一为主而生时,与自相应[之诸法]及为心等起色之增上缘。于称色界系善、唯作者,亦与此同理趣。然,此乃于此处一向全得。因为,彼等[色界系]之诸法是无俱生增上则不生故。言无色[界系]善唯作者,然于五蕴[有]则全等于色界系增上。然,于四蕴[有]唯诸相应[法]为增上缘。于其处生起之欲界系增上亦然。非所摄不论是善,是异熟,于五蕴[有]一向全依诸相应法及心等起之诸色之增上缘。于四蕴[有]唯色法而已。

不善[增上]是于欲有之邪性决定于心一向与诸相应法及心等起诸色为增上缘。不定是于欲有、色有,于自增上时则同[心等起色及相应法],于无色有唯依诸非色法为增上缘。此先于俱生增上之理趣。

然,所缘增上中,欲界系善之所缘增上,是依欲界系善、贪俱行不善,以上此等二聚为所缘增上缘。于色界、无色界,有善所缘增上亦与同此理趣。然,非所摄善之所缘增上者,于欲界与智相应善及智相应唯作为所缘增上缘。再者,名不善所缘增上者言贪俱行心生,其唯贪俱行不善为所缘增上缘。又,欲界系之异熟所缘增上,是唯贪俱行不善为所缘增上缘。色界、无色界[之异熟所缘增上]亦然。然,出世间之异熟所缘增上,于欲界是唯诸智相应之善唯作为所缘增上缘。又,欲界系等分别三种之唯作所缘增上亦贪俱行不善为所缘增上缘。名四等起色之色蕴所缘增上是唯贪俱行不善为所缘增上缘。涅槃者,于欲界与智相应善、智相应唯作、出世间善、出世间异熟,以上此等四聚为所缘增上缘。如是于此处由缘生之判别应了知。

无间缘广说

于无间缘广说,“意界者”是异熟之意界。“意识界者”是由推度作用之无因异熟意识界。又依此,应言更建立、证用、彼所缘、有分作用之意识界。彼等虽非有言,是由此理趣应知。以示理趣而略说,于“前前之诸善法”等之六理趣,其等所摄故,复于此处不说应了知。

此中,谓“前前之诸[善法]”是又于六门应见过去于无间[直前]之诸善证用法。“后后之诸[善法]”者是于无间[直后]生之诸法。“诸善[法]”者是相等于诸善[法]。“诸无记[法]”者是然,此于善之无间由得彼所缘、有分、果而说。以不善为根时,言“诸无记[法]”者是同名为彼所缘、有分之诸[法]。于以无记为根时,“诸无记[法]”者由向转、证用,或由有分而转为诸唯作,异熟无记[法]。由唯作意界出发乃至建立作用之意识界止,对转时之经路心亦得同此理趣。“为诸善[法]”者于五门建立无间[直后]意门之者;是[意门]向转之无间为最初之诸证用。言“诸不善[法]者”于句上亦同此理趣。言“如是如是之诸[法]”者,又是一切无间缘法之略相。以上是最初此处本文之注释。

然,此名无间缘,是除涅槃之外而应正知知四地之非色法聚。此对其性类由善、不善、异熟、唯作之别而分为四种。此中,善是由欲界系等之别而为四种。不善是唯欲界系。异熟是属于四地。又,唯作无间缘是属于三地。以上如是,此处由种种性类之别而判别应了知。

然,如是所分别中,欲界系善是与自相等之欲界系善为无间缘。然,智相应之欲界系善是色界系善、无色界[系]善及出世间[系]善等,以上三聚为无间缘。欲界系善是欲界系异熟、色界系异熟、无色界系异熟及出世间[系异熟]等,以上以此等四聚为无间缘。色界系善是与色界系善、与智相应之欲界系异熟及色界系异熟等,以上以此等三聚为无间缘。无色界系善亦不例外,与彼等之二异熟及自之善、异熟等,以上以四聚为无间缘。然,别于此中非想非非想处善,名不还果与出世间异熟为无间缘。出世间善是唯出世间异熟为无间缘。不善亦不例外与不善及善[异熟]、不善异熟,然别而此中之乐[受相应]、中性受相应之不善是色界系、无色界系异熟者等,以上亦以此等四聚为无间缘。欲界系异熟是为欲界系异熟,智相应或智不相应异熟是为欲界系唯作向转,然此中之智相应异熟是由结生而生色界系、无色界系异熟者等,以上亦以此等四聚为无间缘。色界系异熟是为有因欲界系异熟、色界系异熟、无色界系异熟及欲界系唯作向转等,以上以此等四聚为无间缘。无色界系异熟是为三因欲界系异熟、无色界系异熟及欲界系唯作向转等,以上以此等三聚为无间缘。出世间异熟是为三因欲界系异熟及色界系、无色界系出世间异熟等,以上以此等四聚为无间缘。欲界系唯作是为欲界系善、不善、四地之异熟及三地之唯作等,以上以九聚为无间缘。色界系唯作是为三因欲界系异熟、色界系异熟及色界系唯作等,以上以三聚为无间缘。无色界系唯作是为三因欲界系异熟、色界系、无色界系、出世间异熟及无色界系唯作等,以上以五聚为无间缘。如是于此处亦由缘生而判别应知。

等无间缘广说

等无间缘广说,完全与此同理趣。然,此二缘是大广说。是故,若对一切心生起而考察者,彼等之广说当可理解。

俱生缘广说

于俱生缘广说,“互相”者是他与他之故。由此,此等二法,于一刹那明能缘于同时为缘所生。“于入胎刹那”者,是五蕴[有]之结生时。因此,于那一刹那之间,如名色来、进入,由他世来此世,如入而生,是故,其刹那言为入胎刹那。此种时“色”者是唯心所依之意义。因此,彼者为名,名者为彼,满足互相俱生缘之义故。“诸心心所”者是转时之四蕴。“由俱生缘”者,是此中,心等起之诸色是为诸心心所不能满足能缘之义。是故非言“互相”。诸所造色对[四]大种亦然。“诸有色法者是依诸非有色法”者,是心所依为四蕴。“某时者”是若干之时。“由俱生缘[为缘]”者,是指结生[之时]而言。“不依俱生缘为[缘]”者是指转[时]而言。然,此“四非有色法是由互相俱生缘为缘”,如是由六类而建立,此中,三类是由互相而言,三是非由互相。此中,于最初之部类,非色是能缘而且为缘所生。于第二色即是。于第三是名与色。于第四,非色为能缘而色是缘所生。于第五能缘、缘所生亦是色。于第六色是能缘非色是缘所生。以上是此处本文之注释。

然,此俱生缘,是由性类而分为善、不善异熟、唯作、色等以上之五种。此中,善是由地为四种。不善唯一种。异熟是四种,唯作是三种,色是唯欲界系一种。如是,最初此中,由种种性类之别而判别应了知。

又,如是所分之此中,四地之善,任于五蕴有皆与自相应之诸法及心等起之色为俱生缘。不善者亦然。又此中,凡于无色[界]所生者唯依非色法为俱生缘。欲界系、色界系异熟是依心等起之色及诸相应色为俱生缘。尚且此中,凡非等起之色,唯为诸相应法。一切生于结生时者,亦依诸业果色为俱生缘。无色界系异熟是唯依诸相应法。出世间异熟是于五蕴[有]依诸相应之法及心等起之诸色。于四蕴唯依非色。欲界系、无色界系唯作是于五蕴有依诸相应之法及心等起之诸色为俱生缘。于四蕴唯依诸非色。色界系唯作一向依诸相应之法及心等起之诸色为俱生缘。于四等起色中之业等起色,一大种依三、三是依一、二是依二大种者、[四]大种是依所造色为俱生缘。于欲界、色界之结生刹那之所依色是依诸异熟蕴之俱生缘为缘。然,于时节、心、食等起[色],[四]大种是于互相并依所造色之俱生缘为缘。如是,此处亦由缘生而判别应了知。

互相缘广说

于互相缘广说之本文依俱生缘广说前三类而明示。对此,于彼处所叙述,完全相同于注释之意义不再说明。又,此之互相缘亦依性类而分别善、不善、异熟、唯作、色等以上五种。此中,善是由地而为四种。一切全等于前。如是此处由种种性类之别而判别应了知。

尚且,如是所分别之此中,一切四地之善复由与自相应之诸法之互相缘为缘。不善亦然。然,于异熟者,欲界系[异熟]、色界系异熟于结生时依所依色转时,唯依诸相应法。无色界系[异熟]、出世间异熟是唯依与自相应之诸法之互相缘为缘。一切之唯作亦唯依诸相应法之互相缘为缘。于四等起色中之业等起,一大种是依于三、三是依于一、二是依于二大种之互相缘为缘。于欲界结生时,所依色是依诸异熟蕴之互相缘为缘。于诸时节、心、食、等起[色],[四]大种是同依[四]大种之互相缘为缘。以上如是,此处亦由缘所生而判别应了知。

依止缘广说

于依止缘广说,依俱生缘广说之前五类而明示俱生依止之理趣;又依第六类前生依止之理趣而说,故始于“眼识是依眼识界”等。

此中,“依止于某色”者是指所依色而言。因为,依止于彼,除三种意界[与]无色之异熟,七十二种之意识界与以上之七十五心转者。以上是最初此处本文之注释。

此依止缘亦由性类善等之别而分为五种。此中,善是由地而为四种,不善唯一种,异熟为四种。名为唯作是三种,色唯一种。如是,此处由种种性类之别而判别应了知。

然,如是所分别之此中,四地之善任何在五蕴[有]皆依诸相应之蕴及心等起色之依止缘为缘。不善者亦然。然,此中凡于无色[界]所生者,唯依诸非色法之依止缘。欲界系、色界系异熟者于转时,依诸相应法及心等起之色;于结生时,亦依业果色之依止缘为缘。无色界系异熟唯依相应之诸法;出世间异熟是于五蕴[有]依诸相应[法]及心等起之色者;于四蕴[有]唯依诸非色。欲界系、色界系唯作是于五蕴[有]依诸相应[法]及心等起之色为依止缘。于四蕴[有]唯依诸非色。色界系唯作是于五蕴[有]一向依诸相应法及心等起之色为依止缘。四等起色之中于业等起色,一大种是依于三、三是依于一、二是依于二大种、[四]大种依诸所造之色。所依色于五蕴有依四地之善、不善;除无色之异熟及二种五识,依其余三地异熟、三地之唯作等以上是此等四法聚之依止缘。眼处等之五依与俱相应之眼识等为依止缘。于时节、心、食、等起,然,[四]大种是依四大种及所造色之依止缘为缘。如是,此处由缘生之判别应了知。

亲依止缘广说

一〇

于亲依止缘[广说],“前前之诸[善法]”者是于无间亲依止,谓等无间过去之[诸法];于所缘亲依止、本性亲依止,对种种之经路而由前[诸法之谓]。言依善而善[生]之语句,虽然可能成为彼等三聚,然言由善而不善[生之语句],不适当于过去于等无间之[诸法]。是故言“依若干不善法之亲依止缘为缘。”其理由是“善法依不善法之亲依止缘为缘。[曰]所缘亲依止[与]本性亲依止[也]。所缘亲依止——以布施、受戒、作布萨业,而尊重、味着、欢喜,尊重而贪生、见生。尊重、味着、欢喜前之诸善行,尊重而贪生、见生。从静虑出,尊重、味着、欢喜静虑,尊重而贪生、见生。本性亲依止——于信亲依止而语慢、执见。亲依止于戒、闻、施、舍、慧而语慢、执见。信、戒、闻、施、舍、慧依贪、瞋、痴、慢、见、欲愿之亲依止缘为缘”。指此种理趣而说。

由善[法]而无记[法生之语句],三聚同有可能。由不善[法]而不善[法生语句],亦然。然,由不善[法]而善[法生之语句],不适当于等无间过去[之诸法]。故言“依若干之善法者之亲依缘为缘”。此由“不善法依善法之亲依止缘为缘。本性亲依止——亲依止于贪而布施、受戒、作布萨业,起静虑、起观、起道、起通、起等至。亲依止于瞋、痴、慢、见、欲愿而布施……乃至……起等至。贪、瞋、痴、慢、见、欲愿依信、戒、闻、施、舍、慧者之亲依止缘为缘。杀生已,为避此而布施……”等之理趣,于问分指所出之本性亲依止而说。

又,不善是不依善之所缘亲依止。何故?重于不善而善不转故。如无间亲依止,于此时亦应不得所缘亲依止可了知。依不善而无记[生之语句],决不得所缘亲依止。因为诸无记法不重不善故。然,无间性所得故,于此处不可言“依若干”。然,依无记于无记、善、不善之三论法,皆正得与三亲依止。谓“补特伽罗、床座”,此二是依本性亲依止而说。因为此二依善不善之生起为强力缘。然,其缘性此处由经之说法而可知。此是此处本文之注释。

然,此名为亲依止缘是一分之施设与俱一切四地之诸法。然,若分别者,依所缘亲依止等而为三种。此中,所缘亲依止是与所缘增非别种。如是,依前所述之理趣,对种种性类应当理解。无间亲依止与无间缘非别种。其正依前述之理趣,对种种性类当理解。为彼等故,依彼处所述之理趣,亦由缘生而判别可了知。然,本性亲依止是由性类而依善、不善、异熟、唯作、色之别而为五种。尚且,由善等地之别而为种种。如是,先于此处由种种性类之别而判别应了知。

又,如是所分别之此中,三地之善皆依四地之善、不善、异熟、唯作等以上之四聚之本性亲依止缘。出世间是唯不依不善之[本性亲依止]。然,言“因吾等,依阿阇梨成就出世间法”依此理趣而依他人不善[本性亲依止缘]。或言“凡某人生于无上解脱而起嫉妒”者,由此理趣,正是[本性亲依止]。又不善是依一切四地诸蕴为本性亲依止。三地之异熟亦然。于出世间异熟,下之三果唯不依不善[之本性亲依止缘]。最上[果]者亦不依善[本性亲依止缘]。然,依前之理趣而为他人者,或是于某人相续中将生一切出世间异熟是依一切善等之非色蕴等为本性亲依止。名唯作亦同依四地不善等蕴为本性亲依止。名为色者亦然。然,色自己依于此发趣大论所表现之理趣可得亲依止缘。不能不说依经之说法。如是,此处亦由缘所生而判别应了知。

前生缘广说

一一

于前生缘广说,“前生缘”者于此处名为前生者,对于某者而为缘,由其前而生,越生之刹那而达住之刹那。“眼处等”者依所依前生而说。“色处等”者是依所缘前生而[述]。“某时是依前生缘”指其转[时]而说。“某时是依前生缘而……不为……”者是指结生[时]而说。如是,于全五门是由所依与所缘而[述],于意门由所依此本文全然不提。然,于问分,“所缘前生——诸有学或异生由无常、苦、无我以观其眼”而说故,于意门亦正得所缘前生。然,此处以留余地而作说。此最初此处本文之注释。

然,此前生缘即纯唯是色。又,此实越生之刹那而达住,不外是十八种之坏色。彼一切又有所依前生与所缘前生之二种。此中“眼处……身处、所依色”者,此名为所依前生。余此本文所述与非所述者,是色、声、香、味、四界、三根、段食等以上十二种之色,名为所缘前生。以上如是,此处由种种性类之别而判别了知。

然,如是所分别之此中,眼处是依二种眼识之前生缘为缘。其他之四亦依[二种之]耳识等亦然。然,所依色是除二种五识及四种之无色界系异熟,其余由一切四地之善、不善、无记心心所法为前生缘。又,色等之五所缘是依二种五识及诸之意界一向于前生缘。尚且,又此十八种之坏色是依欲界系善,于色界通善、不善、彼所缘欲界系异熟、欲界系唯作、于色界通唯作,以上六聚为前生缘。以上如是亦由缘所生而判别应了知。

后生缘广说

一二

于后生缘广说,“后生”者是凡对身之诸缘,于其身已生而住时生。“依前生……”者是比其等之生起更早生,越生之刹那而达住者。“此身者……”者,为四等起、三等起、大种所造色之身。又,此处言“三等起之身”者,非食等起故是梵众[天]等之身也当了知。以上此本文之注释。

然,此名后生缘者,略而言之,是除无色界系异熟,是四地之非色蕴,此为性类,由善、不善、异熟、唯作之别,分别为四种。如是此处由种种性类之别而判别应当知。

然,如是所分别之此中,于五蕴有生四地之善及不善者,是依生之刹那过后而达住之四等起、三等起之色身之后生缘。于异熟亦除结生之异熟,其余之欲界系、色界系异熟是一向依同者之后生缘。于五蕴[有]所生之出世间异熟亦依同者之后生缘。于五蕴[有]所生之三地唯作亦同依已述性类之身者之后生缘。如是,此处亦由缘生而判别应了知。

修习缘广说

一三

于修习广说谓“前前诸之”者,于全理说,同应视为等无间过去[法]。然,此处何故如于无间缘,“前前之诸善法是依后后之诸无记法”等之理趣而所分别,不言与性类俱广说,乃不能取自趣故。因为[于无间缘]所分别之性类依所分别之性类修习之德,令完成熟练强力之性质,不能取趣名为自善等之性,是故彼等不俱广说;凡由名为习气之修习而以更熟练、更强力之殊胜性,即可得取名为自善等之性,与彼等同性类者俱广说应当知。然,异熟无记者何故言:“不谓耶?”由于非修习故。因为异熟者依业而得异熟性,业所回向而转、不勤无力也。更依其修习之功德而令得自己之自性圆满,决不令其生其他之异熟;[又]亦不得生前异熟之力,又,业力所引而生如落下[险崖];于异熟言全无修习之意义,依无修习而异熟是无所谓。又此善、不善、唯作之无间生者,于业系属转故,若不取修习之德,虽与善等非依为修习缘。尚且,又此等亦决无异种性,又由地、由所缘决不是异种性故,欲界系善唯作依大善、唯作,又以行所缘之随顺善,即正依涅槃为所缘之进姓地善之修习缘也。此上此本文之注释。

然,此修习缘,先为性类是善、不善、唯作无记以上三种。此中,善是由地而有欲界系、色界系、无色界系以上三种。不善唯欲界系。唯作无记是欲界系、色界系、无色界系以上同为三种。出世间不名为修习缘。如是,此处由种种性类之别而判别应了知。

然,如是所分别之此中,欲界系善是依同自己无间之欲界系善;又此中,凡与智所相应者依与自相等受之色界善、无色界善、出世间善,以上是此等聚之修习缘。又,色界系善是唯依色界系善;无色界系善是唯依无色界系善;尚且,不善唯依不善者之修习缘。又,于唯作,名为欲界系唯作是最初唯依欲界系唯作;又此中,凡与智所相应者依与自相等受之色界系唯作、无色系唯作,以上是此等聚之修习缘。为色界系唯作者是唯依色界系唯作;名为无色界系唯作,是唯依无色界系唯作之修习缘。然,异熟为一法者,或又如何虽为一法,不为异熟之修习缘。以上如是,此处亦由缘生而判别应了知。

业缘广说

一四

于业缘广说,“业”者是思业。言“依业果之诸色”是依业之作故生诸色。“依业缘”者是隔几千万劫,得生自果,依异刹那之业缘之义。因为,善不善业是于自转之刹那,不能与果故。若与果者,人作善业可上天界,依其力于此刹那实可成天。又,由所作之刹那,于别之刹那即虽全不知,所作之故,始于现[法]!或者于后世与余缘相应时生果。如已灭之前工巧等之所作是如于隔时后工巧等之所作。是故言“依异刹那之业”也。谓“思是为依诸相应法”者,如何思亦依与自相应诸法。言“依其[相应法]等起之诸[色]”者,是亦言依此结生刹那之业果色。“依业缘”者,是指此俱生之思而言。因为,善等之中,如何[俱生思]亦依其余之诸法,名为心加行,由作为性而助成者。是故言为俱生业缘。此是最初此处本文之注释。

然,此业缘,由义正是四地之思。彼等由性类之别而分善、不善、异熟、唯作以上之四种。此中善是由地依欲界系等而分四种。不善是唯一种。异熟是四种。唯作是唯三种。以上如是,此处由种种性类之别而判别应了知。

如是,所分别之此中,俱生之欲界系善思是于五蕴[有],是与自相应之诸法及心等起之色;于四蕴[有],唯依与自相应诸蕴之俱生业缘为缘。又,生而灭者依自之异熟与业果诸色之异刹那业缘为缘。而且,此唯实于五蕴[有],而无他处也。俱生之色界系善思一向依与自相应之诸法及诸心等起色之俱生业缘为缘。又,生而灭者依自异熟及诸业果色之异刹那业缘为缘。又,无色界系及出世间俱生之善思,于五蕴[有],依与自相应之诸法及心等起之诸色;于四蕴[有],唯依与自相应诸蕴之俱生业缘为缘。又,生而灭之此等二种[思]亦唯依各自之诸异熟蕴之异刹那业缘为缘。俱生之不善思,于五蕴[有],依与自相应之诸蕴及诸心等起之色;于四蕴[有],唯依诸非色蕴之俱生业缘为缘。又,生而灭[思]是依诸异熟蕴及诸业果色之异刹那业缘为缘。于欲界、色界,异熟之思是依与自相应之诸法、于转时依诸心等起之色、及于结生之时依诸业果色之俱生业缘为缘。无色界系异熟思是唯依与自相应诸法之俱生业缘为缘。出世间异熟思,于五蕴[有],依与自相应诸法及心等起之色;于四蕴[有],唯依非色之俱生业缘为缘。三地之唯作思,于五蕴[有],依诸相应法及心等起色之俱生业缘为缘。然,此中凡于无色所生者,唯依诸非色法之俱生业缘为缘。以上如是,此处亦由缘生而判别应了知。

异熟缘广说

一五

于异熟缘广说,“异熟之四蕴”是由业等起[者]之色亦非异熟,是故言“异熟”是言“四蕴”也。如是,本文唯有对诸非色法之异熟缘而说。

然,于问分,述“异熟无记之一蕴是依三蕴与诸心等起色之异熟缘为缘……结生刹那之异熟无记之一蕴是依三蕴与诸业果色之异熟缘为缘”故,亦可得诸心等起[及]业等起色之异熟缘。然,于此处留下余地而说也。以上此是最初此处本文之注释。

然,此异熟缘是依异熟,若由性类而一种。由地之别是依欲界系等分为四种。以上如是,此处由种种性类之分别而判别应了知。

然,如是虽所分别,其欲界系、色界系异熟是依与自相应之诸法、于转时诸心等起之色、于结生之时诸业果色为异熟缘。无色界系异熟是唯依诸相应之法;出世间异熟,于五蕴[有],依诸相应法及心等起之色;于四蕴[有],唯依诸相应之法为异熟缘。以上如是,此处亦由缘生而判别应了知。

食缘广说

一六

于食缘广说,“段食”者是于四相续等起色之营养乃名为食。然,其作分段而吞者,为食之作用,于外部者有不[作]。是故不言食而言为段食。或者应作分段而食物故,“段”者此唯名而已。谓“非有色食”者是触、思、识食。言“依诸[心]等起之[色]”,是于此处亦唯有业等起[色]之谓。因为,于问分有如是言故。“结生刹那异熟无记之[三]食是依相应之[四]蕴者与诸业果色之食缘为缘”。以上此是最初此处本文之注释。

然,此之食缘是可归纳为段食、触、思、识[等]以上四法。此中除段食,其余之三非色食是依性类而由善、不善、异熟、唯作之分为四种。又,依地之别,善者四种、不善者一种、异熟者四种、唯作者三种,以上如是种种之分别。然,段食是依性类为无记,由地唯欲界。如是依种种性类之别而判别应了知。

然,虽如是分别,四地之三善食,于五蕴[有],依与自相应之诸法及心等起色之食缘为缘。除色界系,余于无色,唯依诸相应法之食缘为缘,于诸不善食亦与此同理趣。又,四地之诸异熟食是遍依诸相应之食缘。然,欲界系、色界系异熟是于五蕴[有]而生,于转时依心等起之色;于结生时亦依业果色之食缘。出世间[异熟]者唯依心等起之色。于无色所生者是不依色为缘。又,三地之三唯作食,于五蕴[有],依诸相应之法及心等起之色者。然,欲界系、色界系,于无色,唯依诸相应法之食缘为缘。四相续等起之段食,即使言此“依身”虽不分别而说,然,若有分别者,于食等起之色依能生者及随护者之食缘为缘;其余之三相续等起[之色]唯依随护者之食缘为缘。如是此处亦由缘生而判别应了知。

根缘广说

一七

于根缘广说,“眼根”者,是名眼为根。“依根缘”者,自前生者,于诸非色法自生起乃至破坏止,依根缘为缘。于耳根等亦同理趣。言“诸非有色根”者,于此处亦摄非色命根。言“依其等起之诸[色]”者,于此处由于前述同理趣亦摄诸业果色。因为,如是于问分有说故。“结生刹那之异熟无记之[八]根是依相应[之四]蕴与诸业果色之根缘为缘”。以上如斯,是最初此处本文之注释可理解。

然,此根缘,除女根男根,正依二十根而建立。因为,女根男根虽为女相男相等之种子,于歌罗逻等之时期,不管彼等如何,因非有女相男相故,彼等为彼等或其他者,决不成满根缘性。因为,根缘是于自存在之刹那,不分离诸法,无所谓不成满其根缘。是故,彼等虽非根缘,但若对某者此等则为种子;对彼等而彼等依经之说法而演本性亲依止之性。以上之根缘正依二十根而建立应了知。

彼等若依性类,由善、不善、异熟、唯作、色而分别为五种。此中,善是由地者四种。不善唯欲界系,异熟者四种。名唯作者三种。色唯欲界系。以上如是,种种分别。以上如是最初此处种种性类之别而判别应了知。

然,虽如是分别,四地之善根缘于五蕴[有]者,依诸相应法及心等起色之根缘为缘。不善者亦然。又,除了色界系善,其余于诸善不善。于无色唯依诸相应法之根缘为缘。四地之异熟根缘亦一向唯依诸相应之根缘为缘。然,欲界系、色界系[异熟]于五蕴[有]生故,于转时依心等起色;于结生时亦依业果色之根缘为缘。出世间[异熟]唯依心等起色。于无色所生出世间异熟之诸根不依色为缘。又,三地之唯作根于五蕴[有],[依]诸相应法及心等起色。然,欲界系、色界系之[唯作]于无色,唯依诸相应法而成满其根缘性。于眼根等于六种色根,眼根为是善、不善、异熟依俱与诸相应法二种眼识;耳根等亦与彼全同种类耳识等;色命根与自俱生诸色住之刹那之根缘为缘。然,此非有俱生缘性。如是此处亦由缘生而判别应了知。

静虑缘广说

一八

于静虑缘广说,“诸静虑支”者,是除二种五识,于其余之心,名为寻、伺、喜、快、忧、舍、心一境性等七支。然唯五识身所接触故,于彼等[五识]中之舍、乐、苦是无审虑相为静虑支所不举。又,于彼处有被简略故,余之无因[心]中之静虑支虽亦同不列举,但此处正于法之摘要中而举之。言“依其等起之诸[色]”者,于此处应知是业果色所摄。因于问分有如是言故。“结生刹那之异熟无记之[四]静虑支是依相应之[四]蕴与诸业果色之静虑缘为缘”。此最初此处本文之注释。

然,此静虑缘,虽由七静虑支而建立,但由性类而分为善、不善、异熟、唯作等四种。又,依地而分为四种、一种、三种与十二种。以上如是此处由种种性类之别而判别应了知。

然,虽如是分别,四地之善静虑支又于五蕴[有],依诸相应法及心等起色。除色界系,余于无色[界],唯依诸相应法之静虑缘为缘。不善亦同理趣。欲界系、色界系异熟,于转之时,依诸相应法及心等起色;于结生时依诸相应法及业果色者。无色[界系]异熟唯依诸相应法者;又,凡于无色[界]生亦为出世间异熟。然于五蕴[有]生之[出世间异熟]是依心等起色之静虑缘为缘。三地之唯作静虑支亦于五蕴[有]依诸相应法及心等起色。又,此中凡于无色[界]生者,唯依诸相应法之静虑缘为缘。以上如是此处亦由缘生而判别应了知。

道缘广说

一九

于道缘广说,“诸道支”者,除无因心生起,余于心生起之慧、寻、正语、[正]业、[正]命、[正]精进、[正]念、[正]定、邪见、邪志、邪精进、邪定等十二支。然,道是依因之最后者,于无因心,诸道支不须提举。言“依其等起之诸色”,亦于此处之业果色同所摄。因为,于问分有如是言故。“结生刹那之异熟无记之诸道支是依相应之[四]蕴与诸业果色之道缘为缘”此是最初此处本文注释。

然,此道缘虽依十二道支而建立,但若由性类之别,由善等而为四种。又,善等由欲界系等地之别而分为十二种。如是此处由种种性类之分别而判别应了知。

然,虽如是分别,四地善道支又于五蕴[有],依诸相应法及心等起色;除色界系,余于无色[界],唯依诸相应法之道缘为缘。以下全如于静虑缘而应广说。如是此处亦由缘生而判别应了知。

相应缘广说

二〇

于相应缘广说,全明本文之义。然,此名为相应缘,若省略之则无色蕴。然,若分别之,由此性类依善等,又由地是依欲界等而有种种之分。如是此处由种种性类之分别而判别应了知。

然,虽如是分别,四地于任何善蕴,一蕴是依三蕴、三蕴是依一[蕴]者、二是依二[蕴],如是由任何之一皆依互相相应缘为缘。于诸不善、异熟、唯作蕴等亦同此理趣。如是此处亦由缘生而判别应了知。

不相应缘广说

二一

于不相应缘广说,“诸有色法是依诸非有色[法]”者,此最初为心所依及眼根等应理解。因为,于诸色法,正此等六身分者是依诸非色蕴之不相应缘为缘。然,色处等之诸所缘法即使为不相应法,亦非不相应缘。依如何因缘耶?相应之无疑故。因为,诸非有色蕴如由眼等所依之内部而出生故,于其处有疑。“究竟此等与此等相应耶?或不相应耶?”然,诸所缘法是于依止为所依而生者,不越于所缘,于彼等,无相应之疑。如是,无相应疑故,彼等非不相应缘。然,唯于心所依等此始是不相应缘性应了知。又,于在问分亦如是言。“所依是依善之[四]蕴之不相应缘为缘。所依是依不善之[四]蕴之不相应缘为缘。眼处是依眼识之不相应缘为缘。耳、鼻、舌、身处是依身识之不相应缘为缘。所依是依异熟无记、唯作无记之[四]蕴之不相应缘为缘”。

言“诸非有色法是依诸有色[法]”者,此处仍由四蕴而可理解。因为,诸非色法之中,四蕴正依俱生前生之诸色法之不相应缘为缘。然,涅槃虽非色法,然而不依色之不相应缘。所以言与四[蕴]相应或与四[蕴]不相应。如是唯四非色蕴是不相应缘应了知。又,于问分如是言也。“俱生——善之[四]蕴是依诸心等起色之不相应缘为缘。后生——善之[四]蕴是依前生此身之不相应缘为缘。结生刹那之异熟无记之[四]蕴是依诸业果色之不相应缘为缘。[四]蕴是依所依之不相应缘为缘”。如是最初此处本文之注释应理解。

然,此名为不相应缘若省略之,于五蕴有转者为诸色非色法。彼等之中,色是由所依与眼等而分六种;非色是于五蕴有生,由善、不善、异熟、唯作而分四种。彼等若由地,由欲界系等而分为四种、一种、三种、三种等以上十一种。因为,无色[界系]异熟非不相应缘故。以上如是此处由种种性类之分别而判别应了知。

然,虽如是分别,于五蕴有生四地之善与不善,又依令自等起之心等起[色]之俱生不相应缘为缘;依越生之刹那而达住之刹那之前生之四等起、三等起色身之后生不相应缘为缘。此中,言“三等起身”是非有食等起故,是梵众等之身应了知。然,欲界系、色界系异熟于转之时依心等起[色];又,于结生之时依业果色之俱生不相应缘为缘。出世间异熟唯依心等起色。然,虽此三种依前生之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后生不相应缘为缘。三地之唯作亦依心等起[色]之俱生不相应缘为缘,依前生之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后生不相应缘为缘。又,六种住色之中,所依色是于结生刹那,依欲界系、色界系异熟之俱生不相应缘为缘;于转之时生四地之诸善不善、二种五识、三地之异熟及三地之唯作之前生不相应缘为缘。眼处等是依眼识等之前生不相应缘为缘。以上如是此处亦由缘生而判别应了知。

有缘广说

二二

于有缘广说,依“四蕴”等,由俱生而广说有缘;“眼处”等是由依前生。言“依止某色”,于此处是依俱生与前生而广说有缘。如是本文是唯由俱生、前生之有缘而传说。

然,于问分则由“俱生、前生、后生、食、根”以上等之说故,依后生、食、根而得有缘。然,此处以留余地之说也。以上此乃最初本文之注释。

然,此名为有缘是由分互相与自非互相二种。此中,互相是分非色是非色、色是色、色非色是色非色之三种。言“四非有色蕴”者于此处实对一切之心生起,非色乃非色[互相为有缘]而言。言“四大种”者,于此处就一切之相续[等起色]、色对色也。言“于入胎刹那之名与色”者,于此处就诸结生及诸所依、色非色对色非色[互相为有缘]而言。非互相亦可分非色依色、色依色、色依非色等三种。言“诸心[与]心所法”者,于此处实就五蕴[有],非色对色而言也。言“[四]大种是依诸所造色”者,于此处就一切之相续[色]、色对色。言“眼处是依于眼识界”者,就此等所依[与]所缘是色对非色而言。尚且,此名为有缘若省略之,得名三刹那及色,若转之时,亦可言为五蕴。其由性类之别而依善、不善、异熟、唯作、色等为五种。此中,善是由俱生、后生二种。名为不善、异熟、唯作者亦然。彼等之中,善是欲界系等之别而为四种。不善唯欲界系。异熟是四地者。名为唯作者为三地。称为色者有缘是唯欲界系。尚且,彼等依俱生与前生二种。此中,五种所依与所缘者唯前生。心所依是是俱生或前生也。然,于问分所说之食与根是俱生等之别则不得。以上如是,此中由种种性类之别而判别应了知。

然,虽如是分别,四地之善亦是俱生有缘。于五蕴[有],“一蕴是依三蕴”等之理趣而互相依诸蕴及心等起色。又,除色界系善,余于无色[界]俱生善者是唯依诸相应蕴之有缘为缘。又,此四地之后生善,于五蕴[有]是依四等起、三等起身之有缘。于不善亦同此理趣。所以,其俱生不善亦于五蕴[有]依诸相应蕴及心等起色;又,于四蕴[有]唯依诸相应蕴之有缘为缘。于五蕴[有]依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后生不善有缘为缘。又,就异熟于欲界系、色界系有缘在结生刹那依诸蕴及业果色之俱生有缘为缘;又,于转之时,依诸相应蕴及心等起色之俱生有缘为缘;依达住之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后生有缘为缘;然,于无色界系异熟与无色生之出世间异熟者,唯由与自相应诸蕴之俱生有缘为缘。于五蕴[有]之出世间异熟,是依与自相应之诸蕴及心等起色之俱生有缘为缘、依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后生有缘为缘。就唯作于色界系有缘是依诸相应蕴及心等起色之俱生有缘为缘、依为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后生有缘为缘。又,欲界系、色界系是于无色唯依诸相应蕴;于五蕴[有]亦依心等起色之俱生有缘为缘、依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后生有缘为缘。

又,名为色之有缘是分俱生、前生、食、根等以上四种。此中,俱生之色有缘是依等起而为四种存在。此中,业等起之俱生有缘,为“一大种是依三大种、三是依于一、二是依于二、[四]大种是[……]诸所造色”,以上如是依俱生有缘为缘。于结生刹那所依色是依欲界系、色界系诸异熟蕴之俱生有缘为缘。彼等之中,又三等起之色为“一大种依三大种、三是依于一、二是依于二、[四]大种是[……]诸所造色”,如是依俱生有缘为缘。尚且,前生有缘是由所依前生、所缘前生二种。此二种亦最初所述前生缘同理趣之解释而理解。食有缘亦于最初依段食缘所解释同理趣而解释。然,现今之时,是于自之非灭刹那由能缘性而为有缘而言。色命根亦依于最初根[缘]色命根之解释其所述同理趣是可理解。然,现今之时亦依自之非灭刹那之能缘性为缘而言。以上如是,此处亦由缘生而判别应了知。

无有缘广说

二三

于无有缘广说,“于等无间灭”者依心生起而由无间[法]而等无间灭者。“依现在之诸[心心所法]”者是依诸缘所生[法]也。无有缘是与此余地,由义而成立无有缘性。因为,若由前者灭而为后转不留余地时,彼等此[后者]之缘所生者则应无有。以上是此处本文之注释。余者全于无间缘所言同理趣应了知。因为,此中,虽唯缘之[说]相不同,但[两者之]能缘与缘所生者无别。然,于彼处唯依“眼识界及其相应之诸法是依意界”等之理趣而诸能缘与诸缘所生,虽依自体而说,但现今之时“于等无间灭之诸心心所法是依现在之诸心心所法”,彼等任何之一皆依灭、生是一般之说也。

去缘广说

二四

于去缘广说,“去于等无间”者是全等无间而去。言去缘是依某性质而说此缘。若去之无有缘,与此唯于语言而分别,于义则无[别]也。

不去缘广说

二五

于不去缘广说,依“四蕴者”等之一切[说]相,由于有缘广说所说同理趣之意义应理解。因为,此缘亦俱与有缘唯于言语有别,而于义则无别也。

今如是由略广说而说于此等二十四缘,为令智用更明白:[一]由多法之一缘性。[二]由一法之多缘性。[三]由一缘之多缘性。[四]由缘同分。[五]由缘非同分。[六]由双。[七]由能生、非能生。[八]由一切处、非一切处。[九]由色依色等之分别。[十]由有之别。依以上此等十句而杂判别应了知。

[一]

此中,言“由多法之一缘性”者,其理以除此等业缘,于其余之二十三缘,多法是同为缘。然业缘是唯一思法。以上如是,最初此处由多法之一缘性而判别应了知。

[二]

言“一法之多缘性”者是于最初因缘,无痴是一法。此等唯不正于前生、业、食、静虑缘而由余之二十缘为缘。无贪、无瞋尚且不为根、道缘,而依余之十八缘为缘。贪、痴者尚且不为异熟缘,而依余之十七缘为缘。瞋尚且不为增上缘,而依余之十六缘为缘。

于所缘缘,色处是依眼识界之所缘、前生、有、不去等四种缘。于意界及无因意识界亦然。然,为有因由所依增上、所缘亲依止为缘。依此理趣应了知一切诸所缘缘法之多缘性。

增上缘之中,诸所缘增上是于由所缘缘所述之理趣可了知多缘性。于诸俱生增上,观是如无痴因为二十种之缘。欲是不依因、前生、业、食、根、静虑、道缘,是由余之十七缘为缘。心是不依因、前生、业、静虑、道缘,是由余之十九缘为缘。勤是不依因、前生、业、食、静虑缘,是由余之十九缘为缘。

于无间缘,言“眼识界”等,由论法而述之四蕴中,受蕴者不为因、前生、业、食、道缘、而依余之十九[缘]为缘。想蕴者亦不为根、静虑缘、而依余之十七[缘]为缘。于行蕴,因是于因缘所述之理趣;欲、勤者于增上缘所述同一理趣为缘。触者不为因、前生、业、根、静虑、道缘,而依余之十八[缘]为缘。思者不为因、前生、根、静虑、道缘,而依余之十九[缘]为缘也。寻者不为因、前生、业、食、根缘,而依余之十九为缘。伺者亦不为道缘,而依余之十八为缘。喜同依彼等之十八为缘。心一境心者不为因、前生、业、食缘,而依余之二十为缘。信者不为因、前生、业、食、静虑、道缘,而依余之十八为缘。念是依彼等及道缘之十九为缘。命根是于信所言之十八为缘。惭、愧是此除去根缘,且依余之十七为缘。身轻安等之诸双亦然。于同种者有胜解、作意、处中性、悲、随喜。然,离是由此等及道缘之十八种为缘。邪见由此等除异熟缘而依十七种[缘];邪语、[邪]业、[邪]命依彼等及业、食缘等十九种[缘]。无惭、无愧、慢、惛沈、睡眠、掉举等以上是等者不为因、前生、业、异熟、食、根、静虑、道缘,而依余之十六缘为缘。疑、嫉、悭、恶作是由此等除增上缘而为十五种[缘]。识蕴之多缘性是于增上缘所述同理趣应了知。

于等无间缘亦一同此理趣。

俱生缘之中,最初于四蕴一一法之多缘性是依所已述同理趣而应了知。四大种是依所缘、所缘增上、俱生、互相、依止、亲依止、前生、有、不去等九种之缘。心所依是依此等及不相应等之十种缘。

于互相缘无有新述者。

依止缘之中,眼处等是依所缘、所缘增上、依止、亲依止、前生、根、不相应、有、不去等之九种缘。

于亲依止缘无有新述者。

前生缘之中,色、声、香、味处是依所缘、所缘增上、亲依止、前生、有、不去等之六种缘。唯于此处有新述者。

于后生缘等无有新述者。

食缘之中,段食是依所缘、所缘增上、亲依止、食、有、不去[缘]等之六种缘。

于根等无有新述者。如是此处亦由一法之多缘性而判别应了知。

[三]

言“由一缘之多缘性”者是于因缘等,于如何一缘依彼之某相或某义而对诸缘所生而为缘;不舍其相或其义而依其余之某诸相或某诸义于同刹那此等诸法之多缘为缘,依其多缘性而判别应了知其义。譬如无痴是因缘。是因缘之义不舍而依增上、俱上、互相、依止、异熟、根、道、相应、不相应、有、不去[因]以外之十一相为多缘。无贪、无瞋由去彼增上、根、道缘之三为余之多缘。此唯于诸异熟因而得。于诸善[因]、唯作[因],仍然缺异熟缘性。贪、瞋、痴去彼等三与异熟四而依余为多缘。

所缘缘是其所缘缘义仍然不舍而依所缘增上、依止、亲依止、前生、不相应、有、不去[所缘]之外七相为多缘。此时,若详细分析则如是。然于诸过去未来之诸非色法、或诸色法于有所缘缘性之时,得[所缘缘]以上者,唯所缘增上与所缘亲依止。

增上缘之中,观是等于无痴。欲是仍然不舍增上缘之义而依俱生、互相、依止、异熟、相应、不相应、有、不去,由[增上]以外之八相亦为多缘。劝是依彼等及根、道,以上由此等[增上]以外之十相为多缘。心由此去道缘而入食缘,依此等增上缘上之十相为多缘。又,所缘增上是于最初在所缘缘所述同理趣为多缘应了知。

无间、等无间缘仍然不舍无间、等无间之义而依亲依止、业、修习、无有、去,而由[无间、等无间]以外之五相为多缘。此时,唯圣道思得业缘性,余之诸法不[得]。

俱生缘仍然不舍俱生缘之义而由因、增上、互相、依止、业、异熟、食、根、静虑、道、相应、不相应、有、不去,依[俱生]以外之十四相为多缘。尚且,详细分析者则如是。然,此时,对所依俱生等,是非因缘等亦应了知。

于互相缘亦同此理趣。

依止缘是仍然不舍依止缘之义,于二十四缘之中,去自依止缘之义及无间、等无间、后生、修习、无有及去缘之六,余由于[依止]以外之十七相为多缘。尚且,详细分析者则如是。然,此时,对所依依止等,是无有因缘等应了知。

亲依止缘之中,所缘亲依止是等于所缘增上。无间亲依止是仍然不舍无间亲依止之义而依无间、等无间、业、修习、无有、去,而以[亲依止]以外之六相为多缘。此中,唯圣道思可得业缘性,余之诸法不可得。本性亲依止是唯本性亲依止而已。

前生缘是仍然不舍自前生缘之义而依所缘、所缘增上、依止、亲依止、根、不相应、有、不去[前生]以外之八相为多缘。尚且,详细分析者则如是。然,此时,于所缘前生不得依止、根、不相应缘性。此外,亦有可得或不可得应了知。

后生缘是仍然不舍自后生缘之义而依不相应、有、不去而以[后生]以外之三相为多缘。

修习缘是仍然不舍修习缘之义而依无间、等无间、亲依止、无有、去而由[修习]以外之五相亦为多缘。

业缘是仍然不舍业缘之义,最初一刹那[业]是依俱生、互相、依止、异熟、食、相应、不相应、有、不去而由[业]以外之九相为多缘。异刹那业是依亲依止、无间、等无间、无有、不去而由[业]以外之五相亦为多缘。

异熟缘是仍然不舍异熟缘之义而依因、增上、俱生、互相、依止、业、食、根、静虑、道、相应、不相应、有、去而由[异熟]以外之十四相亦为多缘。

食缘之中,段食是仍然不舍食缘之义而依有、不去而由[食]以外之二相为多缘。余之三是仍然不舍食缘之义,如所应而依增上、俱生、互相、依止、业、异熟、根、相应、不相应、有、不去而由[食]以外之十一相亦为多缘。

根缘之中,有色之五根是仍然不舍根义而依依止、前生、不相应、有、不去而由[根]以外之五相亦为多缘。色命根仍然不舍根缘之义而依有、不去而由[根]以外之二相亦为多缘。无色之诸根亦如所应仍然不舍根缘之义而依因、增上、俱生、互相、依止、异熟、食、静虑、道、相应、不相应、有、不去而由[根]以外之十三相亦为多缘。

静虑缘是仍然不舍静虑缘之义,如所应而依俱生、互相、依止、异熟、根、道、相应、不相应、有、不去而由[静虑]以外之十相亦为多缘。

道缘是仍然不舍道缘之义,如所应而依于静虑缘所言之十相及因、增上由以上此等[道]以外之十二相亦为多缘。

相应缘是仍然不舍相应缘之义,如所应而依因、增上、俱生、互相、依止、业、异熟、食、根、静虑、道、有、不去而由[相应]以外之十三相亦为多缘。

不相应缘是仍然不舍不相应之义,无间、等无间、修习、相应、无有、去名为六,如所应而由[不相应]以外之十七相亦为多缘。此中,色与非色缘之别应了知。

有缘是仍然不舍有缘之义,名为无间、等无间、修习、无有、去名为五缘,如所应而依[有]以外之十八相亦为多缘。

无有缘、去缘是等于无间缘。

不去缘是完全等于有缘。以上如是于此处,亦依一缘之多缘性而判别应了知。

[四]

“由缘同分”者,实于此等二十四缘,无间、等无间、无间亲依止、修习、无有、去缘是同分。所缘、所缘增上、所缘亲依止亦然。由以上之方法,于此处由缘同分而判别应了知。

[五]

“由缘非同分”者是此中,前生缘与后生缘者皆是非同分。相应缘与不相应缘亦然。增上缘是与无有缘、去缘、不去缘,以上是等之方法,此处非同分应了知。

[六]

“由双”者此等之中,又由义相似性、声相似性、时相对性、因果性、互相相对性,以上此等之相,由双而判别应了知。实际,无间与等无间者,是依义相似性而名为一双;依止与亲依止者,是依声相似性,前生与后生者,是依时相对性,业缘与异熟缘者,是依因果性,相应与不相应者,是依互相相对性而名为一双。有、无有缘、去、不去缘,以上如是,于此处亦由双而判别应了知。

[七]

“自能生、非能生”者,又此等之中,无间、等无间、无间亲依止、本性亲依止、修习缘、异刹那业缘、无有、去缘,以上此等之缘,是唯能生而非非能生。后生缘唯是全支持而非能生。其余为能生、非能生、支持等义。如是,此处由能生、非能生而判别应了知。

[八]

“由一切处、非一切处”者又此等之中,俱生、依止、有、不去缘是名为一切处。依一切有为之诸色非色法、处、因之义。若无是等虽一法亦无生。所缘、所缘增上、无间、等无间、无间亲依止、本性亲依止、前生、修习、相应、无有、去缘是名为非一切处。虽非为一切诸色非色法之处,但唯依诸非色蕴、处、因之义。因为,唯诸非色法依是等而生,诸色法者不然。前生与后生亦非一切处。非色与色是如次第为缘故。所述以外亦为一分之诸色、非色法之生因故,非一切处。如是,此处亦依一切处、非一切处而判别应了知。

[九]

“由色是依色等之分别”者,又于此等二十四缘,为一缘而无一向唯色为缘,但一向唯色而有依非色名为缘。然何以如此。是前生缘,因为,前生缘是一向唯色依非色为缘。

一向唯色者,非名依色、非色为缘。然,一向非色名唯依非色为缘。然,何者如此。依无间、等无间、修习、相应、无有、去缘而有六种。因为,此任何者一向唯非色依非色为缘。

一向唯非色而名一向依色为缘。然,何者如此,为后生缘。因为,此一向于非色唯依色为缘。

一向唯非色而依色非色为缘。然,何者如此。依因、业、异熟、静虑、道缘为五种。因为,此又全一向唯非色而依诸色法、诸非色法为缘。

一向色、非色而非名唯依色为缘。然,有唯依非色为缘。然,何者如此,所缘缘及亲依止缘。因为,此二[缘]一向于色及非色唯依非色为缘也。

然,一向色、非色名同依色与非色为缘。然,何者如此。依增上、俱生、互相、依止、食、根、不相应、有、不去为九种。因为,此全一向于色、非色而同依色、非色为缘。以上如是,此处亦依色与非色之分别而判别应了知。

[一〇]

“由有之别”者,然,于五蕴有,此等二十四缘之中,亦不得任何缘之名。然,于四蕴有,除前生、后生、不相应三缘,唯得余之二十一[缘]。于一蕴有,依俱生、互相、依止、业、根、有、不去唯得七。然,于外根与非结合色,依俱生、互相、依止、有、不去,唯得五相。以上如是,此处亦由有之别而判别应了知。

第一 善三法发趣之释

施设分之释

如是由顺发趣等[四]中,三法发趣等[六]而合为二十四全发趣于发趣大论,凡依止于三法等而广说故,此言为三法发趣、二法发趣乃至二法二法发趣。于此等[三法等]不予提述,最初三法等由所分别,唯由彼等诸缘名为论母设置、缘分别分之分,已说示略说及广说;今凡依止于三法等而有广说故,此言为三法发趣、二法发趣乃至于二法二法发趣。为此三法等广说示此等之诸缘,依止于一一之三法而说七大分。相缘分、俱生分、缘依分、依止分、相杂分、相应分、问分,以上等为是等其名。

此中,“缘善法而善法”者,由如是“缘”之语而名为相缘分。“于善法俱生而善法”,由如是俱生之语而名为俱生分。此由前相缘分与义而非别种,但由“缘”之语,说由诸觉他者为第一;由“俱生”之语由诸觉他者为第二。又,此二于如何之诸缘及诸缘所生法,是色非色应了知。又,实此等唯俱生而不得前生、后生者。“缘善法而善法”者,由如是缘之语而名为缘依分。此亦如前二分之色非色法应了知。然,此时,亦得前生之缘。此是与前二分不同。其次,“依止于善法而善法”者,由如是依止之语而名为依止分。此由前缘依分与义而无别种,但以由缘依止语说诸觉他者为第一;以依止之语由诸觉他者为第二。由此,更言“相杂于善法而善法”者,说由如是相杂之语而为相杂分。“相应于善法而善法”者,说由如是相应之语而为相应分。此由前相杂分与义而无别种,然,以相杂之语而由说诸觉他者为第一,以相应之语而由诸觉他者为第二。又,此等二者无论谁于诸缘及缘所生,唯非色法应了知。尚且,于第七分,依“由善法之因缘为缘”等之论法而起彼彼之问,又“诸善因是依诸相应蕴”等之论法而解释此等分别一切之问故,此分是善分别诸问故,始名为问分。尚且,此处诸缘、缘所生亦皆正是为色非色法应了知。

此中,先最初名为相缘分是由略说与自广说而二种。此中,最初之略说分名为问分。谓施设分亦同其名。因为,此缘于善等而[生]善等,是善等因缘等而略说故为略说分。缘于善等而善等之生是由因缘等而问故为问分。缘于善等而善等生是由因缘等施设故,亦言为施设分。

二六

此中,言“若缘(Paticca)善法而善法从因缘生耶?”此是假定之问。然,此是此处之义。“若一切善法从因缘生者,此是缘善法”。或又,谓“若缘善法而或善法生者彼从因缘耶?”此是此处之义。此中,paṭi 者,用于等之义(Sadisattha)。因为,相等之人(Sadisapuggala)是匹敌之人(Pati-puggala);相等之分(Sadisab-haga)乃言相对分(Patibhaga)。iccā 者是努力之语(gamanussukkavacana)。以两者为一,Paṭicca 者,是“向前行”,[换言之]名俱生起而到达类似性质,其意义是言俱于一处生起之状态。言“善法”者如是由俱生起之性质而问:“缘善法而善法从因缘生耶?”又,Paṭicca 者“为缘”。然,为其缘者虽得为前生缘或俱生[缘],但此处是俱生之趣意也。

于“缘善法而不善法”等,亦与此同理趣。

此中,俱生之故,虽缘善法而无有不善法,但于此问分,一切由义答虽得或非得;其一切是由问引出。然后于回答,凡非得者舍弃之;凡唯有得者而回答。

如是了知此处之问意义及问之方法已,今由数而知问之分量。此中,“缘善法而”善句为始,以善、不善、无记之三问为终;又,同始其[善],而由善[与]无记等二种类为终之三[问];又,同其[善]为始,而[善、不善、无记]三法为终之一。如是,“缘善法而”以善为始之问者有七。以不善为始者亦同,以无记为始者亦同,以善、无记为始者,以不善、无记为始,以善、不善为始者,以善、不善、无记为始者亦同。以上任何皆于七[问]而有七种,依止于善三法,于因缘有四十九问。

此中,以一法为根,而结一法为九;以一法为根而结二法为九;以一法为根结三法为三;以二法为根而结一法为九;以二法为根而结二法为九;以二法为根而结三法为三;以三法为根而结一法为三;以三法为根而结三法为一;以上如是此等[之问]者是由根与结而应了知。

又,如于因缘之四十九[问]于所缘缘等亦全同;如是于二十四缘全体则:

 复更一千及百七十六问

 于一根论法式而归纳

三六

由此更于“从因缘与所缘缘”之二根论法为始。此中,因与所缘之二根乃至因与不去之二根,以上与因缘俱二十三之二根。如于因缘,此等之中,于因与所缘之二根亦有四十九问。于本文,彼等之中唯示二。又于因、所缘二根如四十九,于因、增上二根等亦然。此中,最初问之方法,以因、增上,因、无间,因、等无间于顺序而示三种之二根已,最后以示因、不去二根余从略之。此处问之分量,如是应了知。

 正一千及百二十七问

 于二根[论法]在二十三之二根中

三八

由此更“从因缘、所缘缘、增上缘”之三根论法为始。此处,增上缘等之二十三缘中之一一由与因、所缘之二根结合而有二十二之三根。此等之中,依最初之问而示第一之三根与第二之三根已,而示最后之三根,余者从略之。又如于二根,如是于诸三根亦于一一之三根而为四十九,亦于全部二十二之三根

 问一千及七十八问

 若算者则在三根论法中

三九

由此更“从因缘、所缘缘、增上缘、无间缘”之四根论法为始。此处,无间缘等二十一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三根结合而有二十一之四根。此等之中示二个之四根,余者从略之。此处亦于一一之四根而为四十九,亦于全二十一之四根

 复更问一千二十九问

 若算者则在四根论法中

由此更以五根始乃至一切根说。一切从略,以最先述者与更述者为一,于本文“一根、二根、三根、四根、五根、一切根无有混乱应为广说”而开示论法。此中,于一根等所述者已述。又,于五根,等无间缘等,正二十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四根结合,正有二十之五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复更问九百八十问

 若算者则在五根论法中

于六根,俱生缘等十九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五根结合而有十九之六根。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由此更问九百三十一问

 若算者则在六根论法中

于七根,互相缘等十八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六根结合而有十八之七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由此更问八百及八十二问

 若算者则在七根论法中

于八根,依止缘等十七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七根结合而有十七之八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由此更问八百三十三问

 若算者则在八根论法中

于九根,于亲依止缘始之十六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八根结合而有十六之九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由此更问七百八十四问

 若算者则在九根论法中

于十根,前生缘等十五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九根结合而有十五之十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由此更问七百三十五问

 若算者则在十根论法中

于十一根,以后生缘始十四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十根结合而有十四之十一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由此更问六百八十六问

 若算者则在十一根论法中

于十二根,以修习缘始之十三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十一根结合而有十三之十二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由此更问六百及三十七问

 若算者则在十二根论法中

于十三根,以业缘始之十二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十二根结合而有十二之十三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由此更问五百八十八问

 若算者则在十三根论法中

于十四根,以异熟缘始之十一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十三根结合而有十一之十四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由此更问五百三十九问

 若算者则在十四根论法中

于十五根,以食缘始之十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十三根结合而有十一之十四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由此更问四百及九十问

 若算者则在十五根论法中

于十六根,以根缘始九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十五根结合而有九之十六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由此更问四百及四十一问

 若算者则在十六根论法中

于十七根,以静虑缘始八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十六根结合而有八之十七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由此更问三百九十二问

 若算者则在十七根论法中

于十八根,以道缘始七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十七根结合而有七之十八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正问三百及四十三问者

 若算者则在十八根论法中

于十九根,以相应缘始六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十八根结合而有六之十九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又更正问之二百九十及四问

 若算者则在十九根论法中

于二十根,以不相应缘始五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十九根结合而有五之二十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此等问二百四十及五问

 若算者则在二十根论法中

于二十一根,以有缘始四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二十根结合而有四之二十一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正问一百及九十六问而归纳

 依智相者等而算于二十一根论法中

于二十二根,以无有缘始三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二十一根结合而有三之二十二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又更正问一百四十而增七问

 若算者则在二十二根论法中

于二十三根以去缘始二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二十二根结合而有二之二十三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此若算者正知九十八问

 于第二十三之二十三根论法中

尚且,于二十四根,是一切缘之总合应了知。是故言此为一切根。此处唯四十九问。以上是等全唯提起因缘之句,以一根始以一切根而终,由大师为天众广分别;此处所问虽略示之,但尚且此等全有所共计。因为,于一根论法之中,传说为千一百七十六问。于此等中之因缘论法,唯因缘为根而作四十九,于此因缘根应取之,余者应入于余缘根中。于二根,一千百二十七;于三根,千七十八;于四根,千及二十九;于五根,九百加八十;于六根,九百三十一;于七根,八百八十二;于八根,八百三十三;于九根,七百八十四;于十根,七百三十五;于十一根,六百八十六;于十二根,六百三十七;于十三根,五百八十八;于十四根,五百三十九;于十五根,四百九十;于十六根,四百四十一;于十七根,三百九十二;于十八根,三百四十三;于十九根,二百九十四;于二十根,二百四十五;于二十一根,百九十六;于二十二根,百四十七;于二十三根,九十八;于一切根,四十九;以上如是以因缘始而分别,于一根等

 正又问一万四千及七百问

 唯于一根等分别唯因之故

四一

如是以因缘始,由一根乃至一切根示问之分别,今示所缘缘始,而“若缘善法而善法生而从所缘缘、从因缘”等而言。

此中,“从所缘缘……从因缘等”,如是以所缘缘始而以因缘终之示一根论法。由此更“从所缘缘与增上缘等”之二根始。此中,最初二根及示所缘、不去之二根,余者从略之。“从所缘缘与因缘等”之最终二根亦未所示。又若现于何处之诵道,是同其诵道应理解之。从此更由所缘缘而全不示三根等,增上缘始以示一[根]等,此言“从增上缘、无间缘、等无间缘、俱生缘、互相缘等”。此为一根或者多根应了知。

由此更于不去缘始而唯示二根,以“从不去缘与因缘”等始。此中,以不去、因二根,不去、所缘缘二根,不去、增上缘二根等之顺序,而言三之二根,正于最终以示不去、去之二根。

四二

由此唯由不去缘而示三根,“从不去缘、因缘、所缘缘等,从不去缘、因缘、增上缘等,从不去缘、因缘、无间缘等”,如是顺次言三根已,“从不去缘、因缘、去缘等”言最后之三根。

四三

由此唯由不去缘而示四根,“从不去缘、因缘、所缘缘、增上缘等,从不去缘、因缘、所缘缘、无间缘等”说二之四根已……言“从去缘等”之句取出而置,余之一切从略之。

四四

为示其省略,言“一一句之一根、二根、三根、四根、五根、一切根而无混乱而广说”。

是故,以因缘始,由因等之句于一根之千百及七十六问乃至于一切根如四十九,如是于所缘缘等亦于一一始,由所缘等之句于一一句之一根者千百及七十六问,乃至于一切根者四十九,如是分别一一之句于一根等之时,有一万四千加七百问。于一切之二十四缘问之分量者如是。

 三十五万二千八百

 顺中三善法之问是善分别

又如善三法,受三法等之[问]亦如是。如是亦为一切二十二之三法。

 于问有七百七十六万一千六百

 于三法之种类而分别故

又,于二法[发趣],“缘因法而因法生是从因缘等”,如是缘于因而因,缘于因而非因,缘于因而因、非因,缘于非因而非因,缘于非因而因,缘于非因而因、非因,缘于因、非因而因,缘于因、非因而非因,缘于因、非因而非因,于一一之二法,对因缘等中之一一缘而有九问。于此,以因缘始,于一根有二百十六问。此等之中,无杂其他,唯对因缘之问,即可得九问。于此等二根等二十三分,去除一一之九问乃至于一切根止,有其次之分量。首先于二根,示一根于二百十六问中去除九,而有二百七问。因此,除去九而于三根是百九十八,如是除去前之九问,而于四根是百八十九,于五根是百八十,于六根是百七十一,于七根是百六十二,于八根是百五十三,于九根是百四十四,于十根是百三十五,于十一根是百二十六,于十二根是百十七,于十三根是百零八,于十四根是九十九,于十五根是九十,于十六根是八十一,于十七根是七十二,于十八根是六十三,于十九根是五十四,于二十根是四十五,于二十一根是三十六,于二十二根是二十七,于二十三根是十八,于一切根是九;尚且由是等因缘,于一根二百十六问乃至于一切根九[问],如是于所缘缘等,亦一一始,而由所缘缘等句,一一句于一根二百十六问乃至于一切根九问;如是以一根等分别一一之句时,而有二千七百问。又,于此等一切二十四缘之分量如次:

 复是等六万四千及八百之问

 于因二法之顺论法中而分别

又如因二法之[问],有因二法等之[问]亦如是。如是于全百之二法

 由此更以六百四十八万之问

 于百之二法中而知之

此最初单纯三法发趣与二法发趣所问之分量。

然,由此更取二十二之三法而入百之二法中,说名为二法三法发趣。此中,“缘于因善法而因善法生是从因缘等”,如是以二十二之三法中一一之三法与百之二法结合而应说,问之分量由最初所述之方法,依全一根等算而应了知。

又,由此更取百之二法而入二十二之三法中,说名为三法二法发趣。于其处,“缘善因法而善因法生是从因缘等”如是百之二法之中一一之二法与二十二之三法结合而说,问之分量是由最初所述之方法,全由一根等之算而应了知。

又,由此更以诸三法入于同诸三法中,说名为三法三法发趣。于其处“缘与乐受相应之善法而与乐受相应之善法生是从因缘等”,如是以二十二之三法中一一之三法与余二十一之三法结合而说,可问之分量由最初所述之方法,全由一根等算之应了知。

又,由此更同于诸之二法,入于同诸二法中,说名为二法二法发趣。此中,“缘因有因法而因有因法生是从因缘等”,如是以百之二法中一一之二法与余九十九之二法结合而说,问之分量由最初所述之方法,全由一根等算之而应了知。

因为,由如来全示此之分别,为天众而说法。然而,对法将军[舍利弗],由如来“今日如是如是所说”唯略论法开示而叙述。由长老[舍利弗]亦同略转诵道,此由长老所转同依论法,于结集时所编辑,为示其略论法,言“三法妙发趣……”以设偈颂。

其义是“三法之妙发趣”者,乃“妙是最妙之三法发趣”。“最上二法”者,是“最上胜之二法发趣”。“二法三法”者,是“二法三法发趣”。“三法二法”者,是“三法二法发趣”。“三法三法”者,是“三法三法发趣”。“二法二法”者,是“二法二法发趣”。“顺中之六论法甚深”者,是“此等三法发趣等甚深六种论法是顺中应了知”。

此处有法顺与缘顺之二顺。其中,“缘善法而善法”者,由如是阿毗昙论母句所摄,由诸法之顺说而转者,名为法顺;“从因缘、从所缘缘”者,是由如是二十四缘之顺说而转者,名为缘顺。

此中,最初于注中言“三法之妙发趣……乃至……顺中之甚深六论法”此偈是指法顺而言。然,此处之偈是指法顺中之缘顺而言。是故,言“顺中之甚深六论法”于注释之偈,是指“法顺中之三法发趣等之甚深六论法”,如是之意义应了知。然,于此个处,“从因缘、从所缘缘”者,如是转,正于缘顺中之法顺,是等三法发趣等言“甚深六论法”如是之意义应了知。其等中之顺三法发趣中,唯由善三法,于相缘分之此施设分,略说问分别;于余之三法二法,于余之发趣亦不说一问。尚且,由此于后之俱生分等,由善三法亦不引出所问,唯由可能者以答说。然,若由“顺中之甚深六论法”之语,于此缘顺,此等六发趣论法,是以所问引出而示,此释发趣,是阿阇梨等之任务。

四五

今有逆。为说此“缘善法而善法生是从非因缘等”为始。于其处由顺之问给于同问之分量。正因此,于此处言“如于顺因缘所广说,如是于逆之非因缘亦应广说”。[四七]再次于最终言“如于顺一一句之一根、二根、三根、四根乃至二十三根之如是于逆亦应广说”。又,言“二十三根”是处唯指二根。尚且,最终一切根之二十四根亦虽同为有,但一切唯从略。

言“三法之妙发趣……乃至……逆中之甚深六论法”者,此处亦有二种逆,是法逆与缘逆。此中,“诸之善法”,如是由阿毗昙论母句所摄诸法;“缘非善法而非善法”,是由逆而说所转名为法逆。“从非因缘、从非所缘缘”,如是由二十四缘之逆说所转者乃名为缘逆。此中,最初于注言“三法之妙发趣与……乃至……逆中之甚深六论法”之偈,是指法逆而言。然,此处之偈正指法顺中之缘逆而言。是故,言“逆中之甚深六论法”,是于注偈,是指法逆中之三法发趣等之“甚深六论法”,如是之意义应了知。然,此时,“从非因缘、从非所缘缘”如是所转于缘逆中之法顺,是等三法发趣等之“甚深六论法”,如是之意义应了知。此等之中,唯顺三法发趣之中,唯由善三法,相缘分于此施设分,略说此问分别;余于三法二法,于余之发趣亦不说一问。尚且,由此于后之俱生分等,对善三法而亦不引出所问,唯由可能者而答说。然,若言由“逆中之甚深六论法”之语,于此缘逆中,此等六种之发趣论法应由所问引出而说,此释发趣实是阿阇梨等之责务。

四八

今有顺逆。为说此,“缘善法而善法生是从因缘、非所缘缘”等始。此中,“从因缘、非所缘缘等”乃至“从因缘、非不去缘等”之因句缘余二十三中之一一相结合,于因始之一根而有二十三之顺逆。于此等之一一作四十九而有千百二十七之问。又,于二根是因所缘句,由与余二十二缘中之一一结合而有二十二之顺逆。以上如是于顺中所言全于一根等各各句递减,余由问数应了知。又于此处一根等之问全于本文所传说亦有非所传说,此等之一切正顺最初所述理趣应了知。

五一

又,言“三法之妙发趣……乃至……顺逆中之甚深六论法”,于此处由与最先所述同理趣而有二种顺逆,是法顺逆与缘顺逆。此中,由“善法”与如是阿毗昙论母句所摄诸法,是由“缘善法而非善法”之顺逆说所转而名为法顺逆;“从因缘、非所缘缘等”,如是于二十四缘中所得诸句由顺逆说所转而名为缘顺逆。此中,于最初注中言“三法之妙发趣……乃至……顺逆中之甚深六论法”之此偈是指法顺逆而言。然,此处之偈正指法顺中之缘顺而言。是故,“顺逆中之甚深六论法”,是于注释之偈,是法顺逆中之三法发趣等之“甚深六论法”,如是之意义应了知。然,此时,“从因缘、非所缘缘等”如是所转,于缘顺逆中之法顺,是等三法发趣等之“甚深六论法”,如是之义应了知。此等之中,唯顺三法发趣之中,唯由善三法,于相缘分之此施设分略说此问分别。然,于余之三法二法,于余之发趣亦不说一问。尚且,由此于后之俱生分等,由善三法亦引出所问,唯由可能者而答说。然,若言“顺逆中之甚深六论法”之语,于此缘顺逆中,此等之六种发趣论法亦由所问而提出说明,此是实释发趣阿阇梨等之责务。

五二

今有逆顺。为此说“缘善法而善法生是从非因缘、所缘缘”等始。于其处,由顺逆问而同之问量。又,于此处一根等所问,凡本文所转说或非所转说,此等之一切,是正顺最先所述之同理趣而应了知。

言“三法之妙发趣……乃至……逆顺中之甚深六论法”,此处亦由最先所述之同理趣而有二种之逆顺,是法逆顺与缘逆顺。此中,“善法”如是由阿毗昙论母句所摄诸法,是“缘非善法而善法”,由逆顺说所转,名为法逆顺。“从非因缘与所缘缘等”,如是于得二十四缘中之句,由缘逆顺说所转者,名为缘逆顺。此中,于最初注中言“三法之妙发趣……乃至……逆顺中之甚深六论法”此之偈是指法逆顺而言。然,此处之偈正指法顺中之缘逆顺而言。是故,言“逆顺中之甚深六论法”于注之偈,是言法逆顺中三法发趣等之“甚深六论法”,如是之义应了知。然,此将,“从非因缘、所缘缘等”,如是所转,于缘逆顺中之法顺,是等言三法发趣“甚深六论法”,如是之义应了知。彼等之中,唯由顺三法发趣中之善三法,于相缘分此施设分,略示此问分别。然,于余之三法二法,亦于余之发趣亦不说一问。尚且,于后之俱生分等,由善三法亦不引出所问,唯由可能者而答说。然,若由“逆顺中之甚深六论法”之语,于此缘逆顺,是等亦是六发趣论法,虽由所问引出而说,此实释发趣之阿阇梨等之责务。

相缘分之义释

缘顺

五六

今于施设分,由依止于善三法而因缘等以四十九始,唯由示论法而说是等无量之问。此中,无善不善等之俱生故,一切言“缘善法而不善法是从因缘生”,不答如是所[问],舍此等凡得答者唯答之,此处之“缘善法而善法是从因缘生”等之论法,亦对相缘分广说分始也。

此中,若由因缘等,是等之四十九问皆不得答者,然,何故所说耶?唯[问]得[答]应非可说耶?然,[如是]可说[若]如是说时,于一切之三法二法发趣中一一之三法、二法、二法三法、三法二法、三法三法、二法二法者不从略而必应说。何故?于善三法而得[答]者未必于受三法得。又,对于法顺逆三法发趣中之寻三法与善三法,是等一切[之问]皆得答,是故详分解而于一一之三法只是有得,于善三法而应全说。因为,如是述时,此中,凡不予答者舍之,唯得者而说容易了别,如是为易了别,一切皆于善三法而说。然,此处不得答者舍之,唯得者答之应了知。

此中,“缘善法”者,是缘四地之诸善法中受蕴等类之一法,[换言之]相对而进,[或]名为俱生起,而到达相等之性质,[或]到达与此等俱同转状态之义。“善法”者,是同四地之诸善法中想蕴等类之一法。“生”者,乃从生而至灭止,“出于上”或“出生”之义也。言“得到自我,亦得到生、[住、灭]之三刹那”。“从因缘”者是由善因而由成其因缘性。如是,对于“生从因缘等”之问,“生”之答述,今缘某法而某法所生,其法应依蕴而示,等于“善之一蕴而”言。

此中,言“[善之]‘一’[蕴]”者是受等四[蕴]中之任何一蕴。“三蕴”者是以各各[之一蕴]为缘而承认者,置各各[之一蕴]余之三蕴。“三蕴”者是受等之中承认某一蕴“生”者,置彼而为余之三也。“二蕴”者是受想之二[蕴]等缘六[组]二蕴中之任何之二蕴。“二蕴”者是以各各[之二蕴]为缘而承认者,置各各[之二蕴]余之二蕴是由善因而生成因缘性之义。然,一蕴者唯对于一[蕴],或者唯对于二[蕴],或者二蕴者唯对于一[蕴]而为缘者决不有故。“缘一蕴而一蕴”、“缘一蕴而二蕴”、“缘二蕴而一蕴”者不可言也。

于“缘善法而无记法[是从因缘]生”等亦于已述之同理趣而应了知其意义。

“心等起色”者,是“缘”义乃俱生之义故,凡与善俱生者同时又为示得因缘而言。以后亦如是于个处亦与此同理趣也。“异熟无记、唯作无记”者是于此处无因非因缘故[不可取],又无色[界系]异熟是与色不俱生故而不取。“于结生刹那”是名业果色之无记,是示缘无记[蕴]生起而说。“异熟无记”者,是由存在于刹那之无记蕴而述。言“缘[四]蕴而所依”者,是为说业果色之意义,所依所取时,亦缘[四]蕴而所依生而言。“缘所依而[四]蕴”者,是说缘所依[四]蕴之生起而言。“等于一大种”者,是为说缘色无记色无记生起而言。尚且,言等于“一蕴”亦由同一理趣,此处意义之关系应了知。

如是,于色无记,缘[四大]种而[四]大种之生者如已前述,今为述缘[四大]种而诸所造色生,或言“缘[四]大种而心等起之”等。若如是者,唯可言“所造之色”者,其他二者何故言耶?为述缘[四]大种亦生。因为,于后示“心等起之色与业果色”,彼等非确全缘于[四]蕴而生者,尚且为述缘于[四]大种亦生,如是所言应了知。此中,唯心等起[之色]唯转时,亦是业果色结生时也。“所造之色”者,正此两者之别。言“缘[四]善蕴与[四]大种”,于此处唯取诸心等起之[四]大种。又言“心等起之色”,此中,亦取[大]种色与所造之色。因为,由“缘于一大种而三大种”等之理趣,亦缘[大]种色[四]蕴与诸大种而生起;言“缘[四]大种而所造色”之理趣,所造色亦[生也]。言“[缘]不善与无记”者对于问与答亦同此理趣。如是,于因缘则唯有答九问。实唯是等得于此处,余之四十者是空问而无答。由此方法,于所缘缘等,对于问之答义亦应了知。然,于处处有伺察之价值者,唯伺察[我]也。

五七

于所缘缘,首先,色是由所缘缘而不生故,此等九[问]中,舍去杂色,唯三问而有所答。又,与此等同理由,言“缘所依而四蕴”,“缘[四]蕴而所依”者不可说。因为,由此等所缘缘而不生。

五八

于增上缘之“异熟无记”者是唯指出世间[异熟]而言。是故,于此处不言“于结生刹那”也。余者全等于因缘。

五九

于无间、等无间缘,色亦不可得。如是于所缘缘,如唯三问。

六〇

于俱生缘,“于结生刹那”者,于五蕴有由结生而说明。然,最初于缘分别分,有“于入胎之刹那”。此亦与此义为一。唯语言之异。尚且,又若言“三事和合故入胎”之语者,“入胎”者是五蕴[有]结生之名。“结生”者虽共通于一切有,于此处是业果色等之语,唯有五蕴[有]结生之意义。因为,此等色之所缘性及缘所生性亦非色所摄。是故,谓“完全回答”。“外之一大种”者,是指与根不结合,指地石等之大种而言。因为,于缘分别,言“四大种”者,虽言同内与外同一,彼是略说而或是广说故,分别一切而说“外者缘一大种”等。“诸无想有情缘一大种”者,是由二相续等起[大]种而言也。言“缘[四]大种而业果色”者,仍然唯由业等起而述。云“所造色”者,是唯由时节等起而[说]。

六一

于互相缘,“缘[四]蕴而所依、缘所依而[四]蕴”者,是说与[四]蕴一同所依与互相缘而言。

六二

于依止缘,“缘”之义,是俱生之义故,最初于缘分别分,说眼处等之依止缘性,而[于此处]此等不可言。因为,眼处等虽前生为缘,是于此处唯取俱生故。是故此“依止缘是等于俱生缘”。

六三

于亲依止缘,非色之亲依止缘故,唯得三答。是故,言“等于所缘缘”。此处,譬如一切善、不善、无记者虽不得所缘亲依止,然而凡由所得者而如是言应了知。

六四

于前生缘,“以所依为前生缘”者,是缘所依、由所依而完成前生缘性生之义。言“异熟无记之一蕴”者,于此处入胎刹那为异熟无记,而不可取俱生缘为所依。此处,应分别前生缘故。又,凡于无色[界]之善等,不可得前生缘。此等亦同于前生缘所分别故,此处不取。尚且,所缘缘者未必可得前生缘性,因为,色处等,为眼识等唯成前生缘性,为意识界虽亦有过去与未来之所缘缘。是故,此处不取[色处等者]。理由是此说是由蕴而不依识界故。又,言“异熟无记一蕴”之说,至于取一切之识界止,但非唯眼识界等。

后生是为不缘诸善不善。无记唯是支持者而非能生者,是故,“从后生缘生”,如是无一法可言也。如是,由后生缘者不答也。

六五

于修习缘,一切唯作者虽未必得修习缘,但为可能者言“唯作无记”也。是故,于此处唯言为证用唯作应了知。

六六

于业缘,于诸善不善之时,是一刹那之业缘应了知。唯作无记之时亦尔。然,异熟无记之时,亦为异刹那[业]也。于结生刹那之[四]大种亦然。然,为诸心等起[之色],是唯一刹那之[业]。为诸业果色,唯异刹那之[业]。为诸无想有情色者亦然。然,此时,“业果色”是命根。余一向非业等起故,称为“所造色”。虽然如是,此处正意味着业等起[色]。

六七

于异熟缘,不得善、不善及唯作,如是唯由无记而答。“心等起”者,唯异熟心等起。“业果色”者,应时机而为根色与所依色。“所造色”者,其余者于彼时所存在之所造色。

六八

于食缘,一切善等之蕴及心等起色,是由非色食而生应了知。“于结生刹那,[四]大种”亦然。“心等起”者是由有分等之心而等起。“食等起”者,是段食等起。“心等起”者,唯善、不善心等起。于缘分别分,由食之顺序,于最初说段食。然,此处为言“善法”者之问,非最初色食说应了知。

六九

于根缘,[最初]于缘分别依根之顺序,最初虽说眼根,但于此处由善等之问,最初说非色根之缘性。此中,于善等如所应者,应取诸非色根。于诸无想有情之[大]种色,命根亦[应取]。

七〇

于静虑、道缘全等于因缘之答。是故,此处言“等于因缘”。

七一

于相应缘之答是顺所缘缘。是故,此处言“等于所缘缘”。

七二

于不相应缘,“以所依为不相应缘”者是缘所依而从不相应缘,[换言之]以所依由成不相应缘性而生之义。“以[四]蕴为不相应缘”者,是缘[四]蕴而从不相应缘,[换言之]缘[四]蕴由成不相应缘性而生之义。“四蕴是以所依为不相应缘”者,是[四]蕴缘所依而从不相应缘,[换言之]缘所依由成不相应缘性而[四蕴]生之义。“心等起色是以[四]蕴为不相应缘”者,是缘[四]蕴而从不相应缘,[换言之]心等起色是依缘[四]蕴完成不相应缘性而生之义。尚且,余之诸答于“以所依为不相应缘”等亦依前述同一理趣,其意义应了知。又,于异熟无记,此处依取所依而应是眼等所摄。“[缘]一大种”等者为说色无记之缘性而言。“心等起”者,是无记心等起和善、恶心等起也。

七三

于有缘全顺俱生缘。是故,此处称为“等于俱生缘”。

七四

无有、去是顺于所缘缘。

七五

不去者是顺俱生缘。是故,[此处]言为“等于俱生缘”。

“是等二十三缘”者是为省略而说,故如是言也。“应广说”者是由一切得回答之问而广说也。

此是善三法之答中,相缘分之缘顺中,以因缘为最初于一根之诠释也。

七六

今,于此处因缘等中之一一缘虽得答分,但以数彼等而示“因九”等始。此中,“因九”者,是于因缘之问答分有九种。如以下:由善法而善、由善法而无记、由善法而善与无记、由不善法而不善、由不善法而无记、由不善而不善与无记法、由无记法而无记、由善与无记法而无记、缘不善与无记而无记,以上

“所缘三”者,是由善法而善、由不善而不善、由无记而无记。

“于增上九”者是于所因全相等。故于十二缘,各各虽言九,但于任何所问之答亦全相等于因缘故。然,于分别有别也。[于十缘,各各言为三于任何所问之答亦全等于所缘。然,于分别有别也]。于互相缘对无记句之答,亦可得色。于前生缘亦然。于修习缘,虽是诸异熟为经路心者不可得。言“异熟一”者,是由无记法而无记而已。

如是,若概括之则为九、三、一与[答]分之分量正有三种。若广说之,则九[答]者十二、三[答]者十、一[答]者一。如是,于全二十三缘有百三十九分。“百三十九问、百三十九答”者其名皆同也。

七七

如是示以因缘始于一根之数,于其后之二根等,略广说而示于一根之说中,唯取得之数,以示[答]分之分量;于二根,最初言为“从因缘及于所缘三”等。其处之[说]相乃如是。多数[分]之缘若与少数分[之缘]结合,正为与[少数分]同数。是故,所言“从因缘及于所缘三”。因、所缘缘之二根时,于所缘而言是同得三答之义。然,同数[分之缘]若与同数[分之缘]结合,全数则不减。是故,言“从因缘与增上九”。于因、增上之二[根],则同得九答之义。于“异熟一”者,于因、异熟缘之二根则言于异熟同得一答。如是,最初于二根[答]分之分量应了知。

七八

虽于三根等亦与此同[说]相。是故,方称为“从因缘与所缘缘及增上三”。于因、所缘、增上三根,于所缘言者同得三答之义。

如是,于一切时之论法者可推其理。

七九

然,于十二根,异熟缘是不可得。是故,说“从修习缘与业三”已,不触及异熟而言“食三”等。于十三根等亦与此同理趣。

八〇

然,以略其等而唯二十三根于此处说示。此有二种是具修习或具异熟也。此中,最初说具修习。此正得三答。是故,言“从修习缘与……不去三”。

八一、八二

然,具异熟是不得修习。是故,由舍异熟,为示其数,即其次之“从因缘……乃至……从异熟缘与食一”之说一论法已于后说二十三根。然,于此等二种之二十三根,一无异熟缘,一无修习缘;然,两种之状态,虽无后生缘,但由惯用语故,是等言二十三根者正了知。其等之中,于具修习,随修习而同三答;于具异熟,随异熟缘而唯一。以上,此以因缘始于一根等之数。

然,此因缘之次言“置所缘之时,于何处亦唯三问”,若以所缘缘为始,于一根、二根等,亦于遍所缘句及于所缘与余缘之组合,[否则]于有九问之时亦为说三问而言。然,于异熟句及异熟句与余缘之组合,则为一问。以上,最初多数[分]其缘若与少数[分]结合者,则可言与其[少数]为等数,完全可说。

八三、八四

今由所缘缘等而说一根等中,一根是最初言与因一根全相等之意义,关于一缘且不说。然,由所缘缘于示二根之数,言“从所缘与因三、增上三、……乃至……不去三”。而且,此处虽言“从所缘缘与增上三、……乃至……不去三”,但与一切因缘等之多数[分]诸缘相结合时示得之数,以所缘缘置于前而因缘置于后,言“从所缘缘与因三”。由此而明如下。[即]所缘缘由各各之多数[分]或等数[分]缘之二[根]、三[根]等类,于何时亦应唯三问答。然,与异熟缘相结合时,唯一得也。此等以异熟缘始之[答]数,可为明确之意义,此处无所示之。又,凡于二根所示是等之数,于三根等亦言与此同数之意义,而由所缘缘三根等则不广说。

今由增上缘等于示二根等之数,言“从增上缘与因九”等。于此处亦已述之同理趣而缘广说应了知。又,如“从增上缘与因九”,于如是之余,因与等数[分之缘]时,亦同为九。如是,某缘始立,此与等数[分之诸缘]结合时,始立顺[于缘]而有[答]数。反之,此与少数分[缘]结合时,正顺少数而有[答]数应了知。又,如由所缘缘,即由增上缘,亦由其他之无间缘等,亦不广说三根等,是故,于二根所示之数,于一切时可成立。是故,方称为“以一一之缘为根而由讽诵可算也”。

缘逆

八七

然,逆于善句则不得,善法乃无因缘不生故。是故,“缘不善法”等始。此中,“从非因缘”否定因缘,无因缘而由他缘生之义。因为,言“疑俱行、掉举俱行之痴”,此诸相应法及心等起色虽自为因缘,但[为自]无他之相应因故“从非因缘生”者,置于因缘之外,然,余由自适当之缘而生。由此理趣,于一切否定之义应了知。言“无因异熟无记”,此由令等起之色亦应了知。于其他如是之时亦与此同理趣。

八九

于非增上缘,实增上亦与自俱无第二之增上,由不得增上缘。然,疑[俱行]、掉举俱行之痴如无因,诸增上非为无增上。又,欲等之中,不随一增上,而善等生起时,一切善等亦无增上也。是故,如痴之分别,唯不举增上摄一切而以是等之“[善]缘一蕴而三蕴”等之说应了知。

九〇

于非无间、非等无间,于非所缘,唯如色是缘所生。是故,言“等于非所缘缘”。

俱生缘者缺也。又,如是依止、有、不去缘亦然。何故耶?无此等则任何者亦不生故。若舍弃俱生、依止、有、不去缘者,实是一色、非色法亦不生,是故其等缺也。

九一

于非互相缘分别,“于结生刹那,缘异熟无记之[四]蕴而[言]业果色”者,是除心所依应了知也。

九二

于非亲依止分别,唯色是缘所生。因为,此不得亲依止缘。然,非色虽如不得所缘亲依止、本性亲依止,亦应脱离无间亲依止。是故,言“等于非所缘缘”。

九三、九四

于非前生[缘],“心等起色”者,是由五蕴[有]而说。言“从非后生缘”,于此处是俱生、前生缘所摄。是故,于此处之本文是等于俱生缘,然,此于非增上缘被广说故,此处略之。

九五

非修习缘是由善、不善最初之证用应了知。唯作无记亦然。然,此处之本文于通非增上缘所广说应了知。是故,始言等于“非后生缘亦非修习缘亦非增上缘”。

九六

于非业缘,异熟思言于“得异刹那业缘”之意义乃不可谓。

九八

于非食缘,则唯一分色缘所生。于非根缘亦然。

一〇〇

于非静虑缘,五识法及一分色是缘所生。因为,于五识,受与心一境性弱故,言不满足审虑相之义,此等于静虑缘,则不取也。

一〇一

于非道缘,无因异熟、唯作[无记]及一分色乃缘所生。

一〇二、一〇三

于非相应、非无有、非去缘,唯色是缘所生。是故,言为“等于非所缘缘”。

一〇五、一〇六

言“非因二”者,于一根之[答]数,是通本文而出。于二根,言“从非因缘与所缘一”者,是此处假使多数[分缘]与少数[分缘]结合时,由少数[分缘],如非因缘者虽为二,但由非所缘缘而诸非色法无故,是指缘无记缘而色无记生,言为“一”。凡一[答]时,任何者皆同此理趣。然,言“二”者之处,于得非因缘通二分应了知。又,于三根等之一切,无缺非所缘缘故唯一答。以上,此于缘逆,以因缘始,于一根等数也。

一〇九

尚且,非所缘缘等,于最初一根与前相等故,此处亦同不[说]示。由于非所缘缘之二根,“从所缘与非因一”,与于非因二根同言之。“于非增上五”者如于得非所缘缘应了知。以上如是于一切之组合,如少数[答之]缘,其[答]数应了知。然,无论何处,亦不入非所缘缘,唯色是缘所生。即入非无间、非等无间、非互相、非亲依止、非食、非根、非相应、非无有、非去缘等个处,亦与此同理趣。非食、非根、非静处、非道缘是于何处亦皆答也。非俱生等之四,于此处亦同缺。以上,此是此处之[说]相。然,由此[说]相而于一切之二根等,此缘是根,又此是此处之二根、三根是一切根,以考察此,而顺少数[答某]缘而[答]数应了知。

缘顺逆

一三三

今于顺逆示[答]数,“从因缘与非所缘五”等始。此中,因、增上、道缘之顺而置之时,俱生、[依止、有、不去]等四一切处缘[与]食、根、静虑、道缘之四[与]等以上是等八,不得为逆。因为,由因缘等所生之法,言不得是等八缘,决非有故。又,所缘、无间、等无间、亲依止、相应、无有、去缘为顺而置之时,非色处[缘]是逆而不得。因为,由所缘缘等而生者无不得无间、等无间缘等。复,俱生、互相、依止、业、食、根、有、不去缘顺而置之时,唯四一切处不得为逆者,因为,是等之缘力生,决无不得一切处[缘]。后生缘为顺而不存在。如是于余,亦于顺存在之中,不得考察,而于一切之二根等论法,亦于各缘之组合者,亦顺少数[答]而[答]数应了知。

缘逆顺

一九二

今示于逆顺之数,“从非因缘与所缘二”等始。此中,因为逆置之时,除增上余为顺而得。然,后生为顺而不得一切处。言“九缘是唯为非色”者,此等之中,除前生与修习余之七[缘]为逆而置之时,余之非色处为顺而不得。因为,由所缘缘等而不生者,即不得无间[缘]等。然,结生异熟从前生,又一切异熟者俱唯作意界,虽由修习缘而不生,但可得无间等,是故,言“除前生与修习”。前生、后生、修习、异熟、不相应为逆而置之时,除不去余是由顺而得。业缘为逆而置之时,除异熟缘余为顺而得。食、根为逆而置之时,除一切处及互相、业、食、根缘余为顺而不得。于其他结合于缘,顺而得也。静虑缘为逆而置之时,因、增上、修习、道缘为顺而不得。道缘为逆而置之时,因、增上缘为顺而不得。不相应缘为逆置之时,除前生缘余为顺而得。如是,此等之诸缘为逆而置之时,知一切为顺而得,于各诸缘之组合,顺少数[分之诸缘]而[答]数应了知。

又,于二根等之论法,凡若以某缘始,说示某诸二[根]等者,各由如可得、不可得之缘而说,如是应善考察。

一九五

此中,由非因缘相当于说二根等之论法,言“从非因缘与非所缘缘……乃至……非修习缘”,言“乃至修习缘止皆相等”者“从非互相缘与俱生一”等相等应了知。又,言“非业者可所计算时有五问”与于锡兰语所写之其义,以非因缘始而言“从非业缘”者、如是与非业缘组合之“俱生一”者、如是所说五缘由顺而得,其他为不[得]。如是,于其他如是个处,虽不引文,所谓之意义应理解。因为,如是之文,为概括自己之思惟,由古人等而以自语写之。尚且,于逆顺之缘所生法中,亦有得业缘而不得根缘法。此于无想及五蕴转时之色命根应了知。得道缘而不得因缘法。此为疑、掉举俱行之痴应了知。得静虑缘而不得道缘法。此是意界与无因意识界应了知。此中,业果色是由异刹那业唯得业缘。此中,诸色法是不得因、增上、异熟、根、静虑、道缘。不逆于一切处[缘]。于非因[缘],则无增上缘。由是等之杂而此处之数分乃无混乱应了知。

此中,此论式,言“从非因缘与所缘二”者,此处,最先之无因痴及无因异熟、唯作是缘所生。是故,指由不善而不善,由无记而无记,言此处之“二”余亦与此同理趣。然,于修习不得异熟缘也。唯作之意界亦然。是故,此处“由无记而无记”者是唯作无因意识界应了知。“异熟一”者,是“依无记而无记”。“道一”者,是由不善而不善。

一九八

于非所缘根,“于因五”者是唯指色而言。因为,此等是善、不善、无记、善无记、不善无记,缘以上五类而生。于一切之“五”亦与此同理趣。言“互相于一”是指[大]种色与所依而言。因为,此等是从非所缘与互相缘而生。于三根亦与此同理趣。

二〇〇

于非增上根,“因九”是同于顺于因而言。言“三”等,亦言初顺是全相等也。于三根,言“二”者,初于“从非因缘与所缘”而言是全相等也。

二〇五

于非前生根,“因七”者是由初于“无色,缘善一蕴”等之论法,如于非前生说。于一切之“七”亦与此同理趣。

二一四

于非业根之“因三”等,唯思乃缘所生。是故,言“三”是指缘善、不善、无记而生。

由此理趣,传说“一”、“二”、“三”、“五”、“七”、“九”、于答处之[答]数应了知。然,言“四”、“六”、“八”者为三[答]数是全无也。

俱生分之释

于俱生分,“俱生于善法”者,是缘善法而与其俱生之义。余于此处由相缘分而言是同理趣应了知。复,其终未言“相缘之义即是俱生之义,俱生之义即是相缘之义”是等两分亦由义者,为说非异种而言。若由义者,是等二皆非异种故。虽然为决定互相义而说。因为,于“缘眼与诸色”等,言非俱生亦“缘而生”,又虽俱生,所造色是对[大]种色而非缘故,如是,依由缘分乃以俱生缘性依俱生分而言“缘”者,决定俱生性,亦说是等两者。尚且,又由诸觉他者之意乐,为说之修饰及为词无碍解分别了知故,说是等两者也。

缘依分之释

二四六

于缘分,“为缘善法”者是安住于善法者,[或]由依止善法之义而为缘义也。言“为缘善之一蕴”者是善一蕴为依止,三蕴者从因缘生。以此方法,于一切句之意义应了知。言“以所依为缘之异熟无记、唯作无记之[四]蕴”者,是于五蕴[有]就转而言。因为,于五蕴[有]转,前生之所依对[四]蕴为依止缘。然,于相缘分,相缘之义是俱生之义故,此之理趣有不得其意义,于结生唯指俱生之所依,言为“缘所依而[四]蕴”。于“善之一蕴与所依为缘而三蕴”等,亦与此同趣其意义应了知。“以无记法为缘而善与无记”者,是指善[与]无记是由因缘而时生起而言。因为,善生起之刹那,依止于所依而[四]善蕴与依止于诸心等起之[四]大种,而心等起之所造色是由因缘而同时生起。如是之缘,于无记之异时,诸缘所生是指由因缘而时生起,如是所言应了知。于其他如是个处,亦同此理趣。

如是,于此种因缘,俱生与前生由依止之义为缘,十七问所应答。此中,[四]蕴及[四大]种由俱生,而所依是由俱生、前生而说。然,于相缘分由俱生为缘。是故,于其处唯九问所应答。尚且,此处所应答之此等十七问中,于一始,于一终之答,善等之中从一缘而一缘所生;于一始,于二而终之[答]从一缘而多缘生;于二始,而一终之[答],从多缘而一缘所生;于二始,而二为终之[答],从多缘而多缘所生。

二五一

于所缘缘等,亦以此同方法,其问答之种类应了知。然,于所缘缘,言“所依为缘而[四]蕴”,此唯指结生刹那异熟之[四]蕴而言。眼识等依止于无记,为示由所缘缘而生之类而言。又,“以所依为缘”者,为示转时诸异熟、唯作无记之生而言。余如前之理趣应了知。如此,于此之所缘缘,以俱生、前生为缘而七问是所应答。此中,[四]蕴是由俱生,所依是由俱生[与]前生,眼处等是由前生[为缘]而言。然,于相缘分,由俱生为缘故,于彼处唯三问所应答。

二五六

于增上缘,异熟无记者唯出世间应了知。无间、等无间由非色[之缘所生]而等于所缘也。又,于修习、无有、去亦同此理趣。

二五八

于俱生缘,“所造色之业果色”者,是言为所造色之业果色。此唯指诸无想有情色而言。眼处等是由五蕴[有]而说。

二五九

又,于互相缘,言“如是,如所缘缘”者是指相等于答而言。然,于缘所生,则有不同。

二六一

于亲依止缘,言“等于所缘缘”者,是非色[之缘所生]故,亦相等于答而说。

二六二

“以所依为前生缘”等之意义,是于相缘分所述同理趣应了知。

二六四

于业缘云“三”者是“以缘善而善”、“以缘善而无记”、“以缘善而善、无记”,如是为三应了知。于不善亦同此理趣。

二七〇

于不相应缘,“以四蕴为不相应缘”者,是依止于[四]蕴,以[此]为不相应缘而生之义。“[四]蕴以所依为不相应缘”者,诸蕴依止于所依,以[此]为不相应缘而生之义。余于初所述同理趣应了知。

二七二

今如得答以示[此]数,言为“因十七”等。此中,“于因十七”者,是“由善而善”、“由善而无记”、“由善而善与无记”,如是由善,于一始,而一终者二;于二为终者一,以上之三者所言。由不善亦然。“由无记而无记”,同由此而“善”、“不善”、“善与无记”、“不善与无记”。由善与无记而“善”、“无记”、“善与无记”;由不善与无记而“不善”、“无记”、“不善与无记”。以上如是“十七”应了知。

“所缘七”者,是“由善而善”、“由不善而不善”、“由无记而无记”、“由无记而善”、“由无记而不善”、“由善、无记而善”、“由不善、无记而不善”,以上如是为七。

“于异熟一”者唯“由无记而无记”而已。

如是,此处[答]分之分量是十七[答]、七[答]、一[答]之三种。此等之中,十七[答]者十二,七[答]者十一,一[答]者一,以上考察此等一切善,而后之二[缘]、三[缘]等,于缘之组合[答]数是顺少数应了知。因为,以此数于二根等[答]分之分量应了知。

二七三

复,“以缘善法而善法”者不提而由数而示[答]分之分量,“从因缘与所缘七”等始。于其处,“以缘善法而善法是从因缘与所缘缘生。[曰]缘善之一蕴而三蕴”者此论法,得于所缘缘之答数而应广说。以上初于顺理趣。

二八三

然,于逆,不得善者,如是“以缘不善法”者,如是以初不善而答始。此完全依本文而中止。因为,凡于此处可言者,是于相缘分之逆所言者相同。尚且,于此逆者,为由示得答分量之数,而以“非因四”等为始。此中,有四、十七、七、五、三、一等之六分量。由此等而于二[根]、三[根]等缘之组合答数应了知。因为,得十七答之缘,于此等[得数应答之缘]组合为十七;于[得]少[数之答缘]所组合,余得六分量。如是,其余,除增加分量,正等与减少亦得。又,此处增加言不得有是此处之定则。又,正等与减少其意义有所相违时乃不可得。是故,此处言为“从非因缘与非所缘等于一”。因为,此处非因四;非所缘五者是传说故,虽顺非因而说“四”,但与非所缘组合之结果,与有所缘法者相违,如斯“以缘不善法而不善法”、“以缘无记法而不善”、“以缘不善与无记之法而不善法”舍此三答者,依“以缘无记法而无记”者,言由色唯“一”而言。如是,于一切处知相违与不相违,而得[答之]分量应了知。

二九二

尚且,又此处说此唯论法“于非增上四”者,同于非因[缘]得。于余之四,亦同此理趣。“于非无间一”者,是由无因心等起[色]及余色而“由无记而无记”。如是,全于一[答],是所应之色应了知。言“于非前生二”者,此处亦顺非因虽言为“四”,但非与前生缘组合故,言“以缘无记法而不善”、“以缘不善、无记之法而不善”者,是所依由前生舍二答者。然,于无色由无因痴与无因唯作二[答]而言。“于非不相应二”者,于无色是由无因不善[、无因]唯作而二也。“于非无有、非去一”者,由一切色而见“由无记而无记”也。于三[根]等,乃无新之见。

二九四

尚且,于非所缘之二根,“于非增上五”者,是同于非所缘得。“于非业一”者,于处不取心等起[色]与业果色,依余之色而“由无记而无记”应了知。于非增上根,“于非前生七”者,是同于非前生缘得。言“于非后生十七”者,是等亦于彼处同得十七。非无间、非等无间、非互相、非亲依止、非相应、非无有、非去根,是全同于非所缘缘根。以上唯由论法之说明,于一切处虽有所传说之有得与非得者应了知。

依止分之释

三八〇

于依止分,言“依止于善法”者,是由安住之义而以善法为依止及作之义。余于此处,依缘依分而言是同理趣应了知。尚且,其最后言“缘依之义即依止之义,依止之义即缘依之义”,此是此等两分,由意义而示无别种而言。因为,若由意义者,此如相缘[与]俱生而无别种。虽然如是,但为决定互相之义而说。因为,于言“以缘无明而行”等,不依止而转异刹那者“为缘而生”。于互相依附如立之棒等,非一对一而依止缘。如是所造之色是对大种决非为依止缘。以上,由缘依分以止缘性由依止分言为“缘”者,为决定俱生、前生性,皆说此等两者。尚且,依诸觉他者之意乐,为所说庄严,为词无碍解分别了知故,说此等两者应了知。

相杂分之释

三九〇

于相杂分,“相杂于善法而善法”者,是由以善法、同一生等为相之相应为缘之义。“相杂于善一蕴”者,是以善一蕴为相应缘,言“三蕴由因缘而生”之意义而说。由如此之方法,于一切句之意义应了知。然,于此之因缘,唯由非色法相应之义为缘之答三问。又,如因缘于所缘缘等亦然。唯于异熟缘一答而已。

三九八

今如得答由[答]数而示“于因三”等而言。此中,全三[答],唯“由善而善”、“由不善而不善”、“由无记而无记”之决定。然,于一[答],唯得“由无记而无记”而已。以上如是于此处,于二十三缘者三答,于异熟者一[答],分量者二也。于后生无有顺。是故,言三[答]一[答]者,是由此等[诸缘],于二[根]三[根]等之缘所组合时,异熟缘入者是一,于余三与如是[答]数应了知。于此处之顺,余之意义明矣。

(顺者终)

四〇九

然,于逆,不得善也。如是,正以不善始为答。此之意义正明矣。复,于逆示类此答之分量,言“于非因二”等。于其处则有二、三、一[等]三[种之]分量。依此等,于二[根]三[根]等缘之结合,其[答]数应了知。此处其多数与少数结合时,唯少数者得,[与]等数[结合时]等数[亦得]。又,于此处,唯非色法为缘所生故,由非因、非增上、非前生、非后生、非修习、非业、非异熟、非静虑、非道、非不相应唯逆示十缘,余之十四缘是不可得。于此等[得]中,异熟缘生之时,非业与非异熟则不可得。“从非因缘与非增上二”者,是于非因得不外之二。其余之二,亦同此理趣。“于非业一”者,是以无因唯作思为缘所生而“由无记而无记”。“由非异熟二”,是由无因痴、唯作为二。“于非静虑二”者,是由无因五识而无记之答应了知。言“于非道一”者,是由无因异熟唯作为无记答。由此方法,于一切组合之意义应了知。

(逆者终)

四三二

于顺逆者,唯由先所述之非因缘等十种而逆得,余者不得。于所得中,于因[根]之时,为顺而存在之静虑、道是逆而不得。全与先所述同理趣应了知。

(顺逆者终)

四五七

于逆顺者,于非因缘之缘所生中,唯无因痴得静虑、道缘,余者不得。于非静虑缘,亦为八无因心。“从非业、非因、非增上、非前生缘,于所缘一”者,是由无色界中之无因唯作思,为“由无记而无记”。由此方法,随所得及非所得之全状态之[答]数应了知。

(逆顺者终)

相应分之释

四七五

于相应分,“相应于善法”者,是以善法为相应缘之义。余于此处于相杂分所述同理趣应了知。复,最后言“相杂之义即相应之义,相应之义即相杂之义”者,是此等两者皆由意义,为示非异类而言。虽然如是,但为决定互相之意义而言。因为,言“诸马相杂而系”等之时,不相应者亦言相杂。于“凡以观懈怠、俱行,懈怠与相应者”等,不杂之相合亦说相应。如是,由相杂分以同一生起等为相之相应相杂性;又,由相应分为决定以同一生起等为相之相杂相应性故,此等两者皆说之。尚且,由诸觉他者之意乐,为庄严教说,为分别了知词无碍解故,如是亦说此等两者应了知。

杂论

尚且,于此等六分,某缘一向顺而不存在,唯为逆而存在;一向为逆而不存在,唯为顺而存在;或为顺及逆而存在。以上,此乃杂[论]应了知。此中,最初之问是由后生;第二是由四大;第三是由所应之余应了知。

问分之释

问分分别之释

四八四

于问分,由“善法是依善法之因缘为缘”等,于善三法应提出诸问之中,仍然得答说,言“善法是依善法之因缘为缘”等。然,名为善是于自生之时,除后生与异熟,由余之二十二缘而生。以善为缘之时,除前生、后生、异熟、不相应,由余之二十缘为缘。是故,一切善是以善为缘,为示其等诸缘之顺序,故以“由因缘”等为始。

此中,如于缘分别分,不为“诸因是[因]相应之诸法者”,言“诸因是诸相应蕴者”,作为如是之说法,作如是者如下之目的:理由是于彼处为明空义而言“诸法者”,于此处由缘而生者是由法聚而生,不由各各而成,为明聚之义而言“诸蕴者”。或于相缘分等,说以蕴之缘所生故,同随彼于此处亦说之。然,何故于此等如是所说耶?为无混杂分别而说也。理由是,于说“缘一法而余之诸法”等之理趣时,其“确实依如是如是之法而如是如是之诸法”者无混杂而不能知诸能缘与缘所生。若如是,则略说广说乃可简别,是故为明无混杂而分别,如是而说应了知。

言“由为诸心等起之色”者是或为“由无记法之因缘为缘”,为示[无记法]者而言。然,于缘分别,由善等而不分别,总之为由一切诸因而示所生之色,不言为“由心等起之诸色”,而言“由其等起之诸色”。是故,于彼处诸无记因等起色亦入胎刹那之业果色所摄。余于如是之答,亦由此方法而意义应了知。

四八七

“以施而施”者,是施舍应施之法完了。或由彼以所施之思为施。“施”者,是令净思、清净也。“受戒”者,是依五支十支等而持常戒。因此,唯示受离。然得离、断离者于世间所言“戒”者不明,故不述也。即虽不言亦正为所缘缘。此中,断离是唯为诸有学善之所缘缘为缘,不依其他。“作布萨业”者,是“愿不杀生,愿不与不取”如是于布萨日作八支布萨行。“省察此者”,以其善,有学或异生亦皆省察之。阿罗汉亦同省察。由此,阿罗汉前作之善亦是善。然,[阿罗汉]以所省察之心名为唯作心故,言此之“善法是由善法者”于此条件不适。“以前之诸善行”言与之、受之、作之为言近作,此等非[言]近作应了知也。为示布施等以外之诸欲界系善而如是言也。

“出静虑”者,是“由静虑而出”。或本文乃依如此。“有学是进姓”,乃指预流而言。其理由是能省察彼进姓。言“清净”者,是指一来、不还而言。其理由是彼等其心名清净。“诸有学”者,是指预流、一来、不还也。“从道而出”者,是超越道果有分自得由道而出。然,唯由道而出并无省察可言。言“以善从无常”者是于此处之正观,不外是随行三地之善应了知。然,观善是唯欲界系。“由他心智”,是示色界系善。由“空无边处”等唯无色界系善为所缘而生之无色界系善;由“诸善蕴是神通类智”等,是于人不触及唯依法而示。正是之故,于此处先言他心智亦再言之。

四八八

“味着”者,是以快俱行贪相应心而味而着。“欢喜”者,是以具喜渴爱而欢喜、愉悦。或以现前之欢喜而欢喜。“贪生”者,是味著者必贪生。此义亦取贪俱行[心]而言。“见生”者,是欢喜者由“我、我所”等,与四心相应而见生。复,此时于未至究意者“疑生”,于散乱者“掉举”,于“我不作善”,后悔之“忧[生]”。“缘此”,是以彼等前之诸善行为所缘之义。此处则复数单数皆说。或依性类此处依单数而已。

四八九

“阿罗汉是从道而出”者,是于道经路由越果无间之有分而出。然,阿罗汉之省察心是唯作无记。如是,示唯作无记之所缘缘完了,再为示异熟无记,而为“诸有学或者”等。“于善灭时”者,是观证用经路之断时。“异熟”者,是欲界系异熟。“彼所缘性”者,是以彼所缘性。彼以善证用之所缘缘为缘,所观之善作所缘而生之义。然,非唯以彼所缘。亦为结生有分死没。理由是异熟以业为所缘,而取结生[心]同以善为所缘。然,彼等难以了别而不示此处。“味著于善”等者,是为示于不善证用后之善所缘异熟而言。

“识无边处之异熟”者,此亦等于难了别,但大异熟者无以彼所缘而生故,得如实而言。“唯作者”,已得阿罗汉果于前未等至之空无边处,于逆或交代等至之唯作也。更于“他心智”等,应知于向转。对此等[诸智之]向转,诸之善蕴是所缘缘为缘而言。此实为此处之意义。

四九〇

“于贪”者,是自或他贪。然,此处之释普通是由自贪。“味着”等,已述之同意义。然,于疑等三者,以无可所味着,“味着”者,不有所言。然,此处见生。彼等言“味着”之句,阙如以所出之次第,最初则不言。唯于疑等之中,各各之自己于最初言,而各各之次者言之。然,于是等贪等,言何故是等之恶法生或由无忍而恶法作,恋著作;或由后悔等而忧生应了知。

四九三

“眼从无常”者,是由次等观而明十粗处、所依色等十一色故言也。再度色处等是以眼识等之所缘故而述也。然,由此识身而说,非由界者故,不言意界也。如是于全状态,谓与不谓者应了知。“省察果、省察涅槃”者是为示省察善之所缘而说也。

四九六

于所缘增上之广说,由诸有学异生而说四地之善。于俱增上广说亦然。阿罗汉是证最上法故于诸世间善无以尊重,如是唯说最上道而己。

五〇五

于无间缘,“前前之诸”者,是同一地之[善]、异地之善亦皆一起而说。“随顺是进姓,随顺是清净”者,是由异所缘,而由“进姓道,清净为道”者,是依异地也。

五〇六

然,言“善是出起”者,于此处言“善”是三地之善。言“出起”者,是三地之异熟。其理由是此等由善证用经路而出起。是故言为出起。彼等有二种:即彼所缘及有分也。此中,于欲界系善亦有两出起。大者唯有分而已。言“道是果”者,此出世间异熟是证用经路所摄故,不言为出起。是故特别而言。“诸有学之随顺”者,是于无学善之无无间而作分别。“果等至”者,是为预流果、一来果、不还果等至者。“果等至”者,是为不还果等至。于不善是二种之出起谁皆可得。

五〇九

言“诸异熟无记、唯作无记”者,于此处诸异熟无记,唯为诸异熟无记者;诸唯作无记,唯为诸唯作无记应了知。有分是为向转等,是杂说。此中,“唯作”者,是欲界系唯作。[此]二种出起皆以无间缘[为缘]。大者唯有分而已。

如是,于初之缘分别广说,言“前前之诸善法是依后诸善法之无间缘为缘”始,善是依善,善是依无记,不善是依不善,不善是依无记,无记是依无记,无记是依善,无记是依不善等以上七分而说也。依彼等,于此处而省略,而分别无间缘。然若广说者,此处则

 依十种、十七种或正六十种

 尚且,复多种善广说应观察。

理由是此无间缘,未必唯依七[分]而得广说,善是依善、异熟,不善是依不善、异熟,异熟是依异熟、唯作,唯作是依善、不善、异熟、唯作等以上如是十种亦得广说。不唯十种而已,善是依善、善异熟、不善异熟,不善是依不善、不善异熟、善异熟,善异熟是依善异熟、不善异熟、唯作,不善异熟是依不善异熟、善异熟、唯作,唯作是依唯作、善、不善、善异熟、不善异熟等以上如是十七种皆得广说。

不唯十七种,由正六十种亦得广说。如何?因为,欲界系善由地之分别而为四种善之无间缘。色界系、无色界系是各各唯依自地等以上“善是依善”之六种无间缘。然而,欲界系善是依欲界系善异熟、不善异熟、色界系异熟、无色界系异熟、出世间异熟;色界系善是依色界系异熟、欲界系善异熟;无色界系善是依欲界系善异熟、色界系异熟、无色界系异熟、出世间异熟;出世间善是依出世间异熟者;以上善是依异熟之十二种为无间缘。不善是依不善者、不善异熟、三地之善异熟,由以上五种为无间缘。欲界系善异熟是依欲界系善异熟不善异熟、色界系异熟、无色界系异熟,以上欲界系善异熟是依异熟等六种为无间缘。色界系异熟是依三地之善异熟,由三种为无间缘。无色界系异熟是依无色界系异熟、欲界系善异熟,是由以上二种为无间缘。出世间异熟是依四地之善异熟,是由以上四种为无间缘。如是,善异熟依异熟,于十三种为无间缘。不善异熟是依不善异熟、欲界系善异熟,是由以上二种为无间缘。如是,任何时,异熟亦依异熟由五种为无间缘。然,欲界系善异熟是依欲界系唯作,不善异熟、色界系异熟、无色界系异熟亦然。如是异熟是依唯作,由四种为无间缘。欲界系唯作是依三地之唯作,色界系、无色界系唯作是唯依[各]自之唯作,以上唯作是依唯作,由五种为无间缘。欲界系唯作是依不善异熟、三地之善异熟;色界系唯作是依欲界系善异熟、色界系异熟;无色界系唯作是依四地之善异熟者之任何,以上唯作是依异熟,由十一种为无间缘。复,欲界系唯作是依欲界系善、不善,由以上善、不善之二种为无间缘。如是,正由六十种而得广说。

又非唯依六十种,由多种亦同样之得。如何?欲界系初大善心,于先自及四色界系善为基本观行十六之快出世间,以上二十一善,于证用之最终,彼所缘与有分而生十一之欲界系异熟,其有分转而色界系、无色界系异熟,为果等至转十二之出世间异熟,依以上如是之二十一善、三十二之异熟是于以上五十三心为无间缘也。第二之善心者亦然。然,第三与第四乃除上地之诸善与出世间异熟,是依余之二十一心也。第五与第六是依自及九种上地之舍善及二十三种异熟,是依以上三十三。第七与第八者唯依二十一而已。五种色界系善依各自后之色界系善,复依四种智相应大异熟者、五种色界系异熟是以上十依。依与此相同之理趣而无色界系诸善中之最初是依自之异熟与俱十一种。第二者依十二,第三者依十三,第四者依十四与果等至之十五。出世间善是唯依各自之异熟而已。于八贪俱行一一之不善是依十一欲界系异熟意识界与九种大异熟及各自后等之二十一。二种忧俱行是依舍俱行六种之欲界系异熟意识界与自后之七种。疑、掉举俱行之二者是依快俱行无因异熟与俱十一之欲界系异熟意识界与九色界系、无色界系异熟与自后等之二十一种。善异熟五识是依善异熟意界。意界是依二之异熟意识界。此等二中之快俱行是依十之有分之异熟意识界与于彼所缘时,自与后之建立唯作之十二种。然,舍俱行之无因意识界是依向转意识与向转意识界之二处,由十种之异熟意识界等正由十二种。

三因大异熟是除快俱行推度,由十种欲界系异熟意识界、色界系、无色界系异熟及二向转等二十一。二因异熟是除大异熟,由余之十二。五种之色界系异熟是依十七种三地之善异熟有因结生心与二向转等十九。无色界系异熟中之最初是依四欲界系善异熟之三因结生心与四种无色界系异熟心与意门向转等九。第二除下异熟依八。第三除二下依七。第四除三下依六。四之出世间异熟是依十三之三因异熟与各自之后之十四。不善异熟五识是依不善异熟意界。意界是依不善异熟无因意识界。此于依彼所缘时后之自,于死没时为结生及有分而转者九,欲界系异熟之二舍俱行小唯作依十二。唯作意界是依十识。发微笑唯作是于五蕴[有],依有分而转之九种三因异熟,为彼所缘而转之五快俱行异熟及自后,以上不重说十三。建立唯作是除唯作意界由十之欲界系唯作者,欲界系之诸善不善,于五蕴[有]为有分而转之十五异熟心,以上由四十五。欲界系三因快俱行二唯作者是依有分而转十三之三因异熟,为彼所缘之五快俱行异熟,为净治而转之四色界系唯作者,阿罗汉为果等至[而转]四快俱行阿罗汉果等至,自后为以上不重说之二十五。二因快俱行二唯作是如上所十三有分心,五彼所缘者,自后为以上不重说之十七。二之欲界系三因舍俱行唯作是为彼等同十三种有分,为彼所缘而转之六舍俱行异熟,为净治而转之一色界系唯作,四之无色界系唯作,阿罗汉果等至,自后为以上不重说者二十四。二之二因舍俱行唯作此等同十三有分,六之彼所缘及自后为以上不重说之十八。色界系唯作中之各各是依五蕴[有]九之三因有分及自后为以上十。无色界系唯作中之最初者于五蕴[有]之九有分,于四蕴[有]之一及自后为以上十一。第二于四蕴[有]得二有分。第三是三。第四是[得]四与果等至。以上于此等之各自者如次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之无间缘。如是由多种亦得广说。故言:

 于由十种、十七种又正六十种;

 尚且,复有多种善广说应观察。

等无间缘其意义即明了。

五四四

于亲依止缘,“亲依止于信”者,于业、业果、此世间、他世间等,以信为亲依止。譬如人深信下方地中有水而掘地,如是有信之善男子信布施等之果与利益而起布施等。是故言为“亲依止于信”。

于“亲依止于戒”等亦以为亲依止是等戒等诸法之义。其理由是戒具足者于戒伟力与戒利益而熟知之故,亲依止于戒而戒具足者等布施,亦受多重清净无缺之戒,于十四[日]等半月之日作布萨业,依戒成就而令静虑等生。多闻亦一切成就是依布施等之福行及布施等之染污与清净等之分别,是由闻所成之慧而办别而住者,乃依多闻而转布施等。令胜解布施之施舍具足者亦依自之施舍成就而施。若为戒具足者与大果,而受戒作布萨业,由此行而清净心令静虑等生。慧具足者亦探求此世间、他世间之利益与世间超出方便,由此[慧]行,得成就此世间利益、他世间利益、世间超出方便,亲依止于慧而起布施等。然,信等不仅唯为施等亲依止,而自后分生为信等亲依止故,言为“信、戒、闻、施、舍、慧是为信、戒、闻、施、舍、慧者”而言。

“净治”者,不解为直前[之净治],应解前分之净治。“如业生智者……未来分智”者是依是等二同是天眼净治。净治非分别。唯是天眼之附带智,是等[如业生智、未来分智]者此为[天眼]之完成时完成。若如是者,对此与俱胜解性及天眼净治是依此等之净治应了知。[然]是等全对非天眼而俱起故,此处应为别净治。

“天眼是依天耳界”者见远方之色而欲闻此等之声者,天眼是对耳界净为亲依止。复,依闻此等之声而欲行其处,天耳界是对神通类智为亲依止。如是,于全此状态,由其助成性为亲依止缘性应了知。

“亲依止于道而以未生之等至”,是依各自之道而障碍令缓和,由障碍之断除而生起各各等至之意义,彼等之道为等至之亲依止缘。“观”者,是更求上位之道而观也。“为义无碍解者”者,是诸无碍解,唯依道获得而成就故言。尚且,复如是有所成就,是等于后各各于诸所缘转故,道即名为亲依止。

五四五

“亲依止于信而语慢”者,“我信有净信。”而起慢。“执见”者,于各各之说,唯以信为归依,不以慧观察义理,而由“补特伽罗(人我)”等而执[邪]见。

“于戒、闻、施舍、慧”者,“我是戒具足者,闻具足者,施舍具足者,慧具足者”而语慢。复如于戒、闻、施舍、慧之慢矜者,生见矜而执见。

于“贪”等,依具足信等而自赞之时,彼[信]等中之一一法是对于贪,他毁之时而对瞋,两者相应对于痴,对于前述类之慢见,[又]依具足信等而得[后]有之受用,对于欲愿而为亲依止。如是,于此处唯示世间善。反之,出世间[善]者,是寂静、至善、最上,[而]摧破不善,是故,如对月之黑暗,不为不善之亲依止之意义不用言也。

五四六

言“令苦”等,是有关身苦说无记法而言。其理由是,信者依信而不辞极寒极热,作种种之工事与营事(帮助)等,令苦、责自己,[依此]“令生财富而作福”者,所求之本是苦受。戒具足者亦为护持其戒而露地住者等,令苦、责自己;由常乞食者等,所求之本是苦受。闻具足者亦“适于多闻而修行”,依上述同理趣,一面修行一面苦责自己,所求之本是苦受。施舍具足亦由胜解施舍,自己生存之必需品亦不余而施舍,或又作肢体等之施舍,令苦、责自己,为产生施舍之事物,所求之本是苦受。慧具足者亦“我更增智慧”而依智慧不以寒暑为事,精勤讽诵思惟,令苦、责自己,于邪命(不正之生活)是过患,于正命(正生活)见利益,舍邪命;依净命而欣求生计,所求之本是苦受。

“身乐者”得信等亲依止而生,受用乐资具时,由信等等起令妙善之色遍满于身,及依其[信]等而本无悔之胜喜喜悦,令等起色遍满于身,身乐生时;又其[信]等所作故,生异熟乐时,[信等]对于身乐而[以亲依止缘为缘]。以前述之理趣,苦生之时及不能得信等之德而从事于杀缚等之时,[信等是]对身之苦[以亲依止缘为缘]。复,亲依止于信等而生起果等至时,对于果成就而言此信等中之一一是以亲依止缘为缘应了知。

“善业”者,是善思对自己之异熟为亲依止缘。然此以谓强力思而非微力[之思]。此处如下之故事:传闻某妇人欲缢死,当准备结绳于树。时一盗贼于夜间近于其宅,“以此绳捆绑何物?欲取去!”以刀切断之际,时该绳变为蛇嘶嘶地而出声响。盗贼惊吓而逃。妇人从自家出来以绳索括首而缢死。如是强力之思,是排除障碍而对自己之异熟为亲依止。然此处一向不说明。其理由是,唯与机会之业即对于异熟排除障碍而为异熟;复,异熟能生业,是对异熟而不为亲依止乃不说明故。“业”者,于此处皆是四地[之业]应了知。然后,“道是依果等至”而言,非由思也。由此之事明矣。即任何异熟能生之法,即对自己之异熟而为亲依止缘。

五四七

“亲依止于贪而杀生”者,是于一切染着事物而有所障碍耶?或求而杀生。于不与取等亦同此方法而其意义应了知。“破[家宅]而侵入”等,是对不与取而说。此中,言“侵入”者,是侵入家宅。“窃盗”者则是隐藏而持去。“作一家掠袭”者,是大群人一起围绕一家而掠夺。“于路傍邀掠”者,是作路傍掠夺业(追剥)也。

于“于瞋亲依止”等,则由“彼行不利益[于我]”等而生之瞋为亲依止。

“于痴亲依止”者,是于杀生等覆蔽过患,以痴作为亲依止。

“于慢亲依止”者,言“我于何者亦不能杀不能取”之慢作亲依止。或又对于任何人令卑贱、轻视、侮辱者,此轻蔑作亲依止之义。

“于见亲依止”者,如于施会等之婆罗门等,或波斯人、米拉卡人(Milakka)等,以见为亲依止。

“于欲愿亲依止”者,是“若我如是如是成就,则[我]本身如是如是应供献”,如是名为天请愿者!或曰:“愿如是如是赐给我欤!”“愿取来如是如是人之所有物!”或言:“来!为我作是等之业而成伙伴!”以如是等之欲愿为亲依止。

言“贪、瞋、痴、慢、见、欲愿”是依贪,于此处贪对贪亦对瞋等为亲依止。顺于瞋等亦与此同理趣。

五四八

“杀生是依杀生”者,住于杀生之非律仪故,尚且亦杀害其他生物,或又,杀害此方,由彼[对方]之亲戚朋友而害[此方]者,彼等[亲戚朋友]中之其他者亦被杀害。如是杀生是对杀生之亲依止缘为缘。复,财货之所有者,若杀害看守者而夺取他人之财货时,杀害所有者而通奸其妻时,作“我没杀”之妄语时,为隐蔽所作之事;或捏造没作事,并列离间语时,彼同此道理,语粗恶语之时,语杂秽语之时,杀害他人已,而又盼望贪得他人之财宝杂器,思惟杀害杀害友人同僚之时,如是因我杀生应随其果,为难作等而思惑时,杀生是对于不与取等亦为亲依止缘。以此方法,据不与取等之循环论,其意义应了知。

五五〇

“杀母业是依杀母业”者,是见他人杀害其母而作如是思惟者,以杀害己母者;若或于生为杀害,或后生亦杀害;若唯于某生“行杀害我母。”由于再三命令,或以二打击而令决定其死,依加第二打击,杀母业是对杀母业为亲依止。其余应亦然,由此同理趣应了知。

然,强力之不善是对于微力之不善非为亲依止故,业道之中,唯对作无间业而说,人人言未必亦如是之解。因为,作杀生等已而非难“何故作如是耶?”时,亦唯有愤慨,亦为后悔者;尚且,亦令生无量烦恼,及令其发展以作远离。是故,强力对于微力者,或微力对于强力者亦皆同为亲依止。然,在缘分别略说之释所言“依强力因由之义为亲依止”者,此唯就因由性之强力性而言,非为诸亲依止缘法之[强力性]。因为,业烦恼是强力与微力者皆相等于强力因缘故。

五五一

于“于贪亲依止而布施”等,生有“呜呼!我是生为四大天王之友哉!”若于受用亲依止于贪而布施。于受戒、布萨业此亦同理趣。然,静虑为伏贪,观为弃贪,道为断[贪],起亲依止于贪而名者。后求离贪性而起通与等至者、起亲依止于贪而名之。如是始名为离贪者。

“为信”者,对于由施等而起信。于戒亦同此理趣。因为,如依施等而起信等,依贪而起名。如是,贪等亦对于信等为亲依止缘应了知。

“为避之”者,为排除此而不令生起异熟身之义。于可避免且亦然。然,于所有诸不可避之无间业,云何言“为避之”耶?此依志愿。言“我者为避而转”者,彼之志愿故,取之而如是说。

五五二

“亲依止于贪而自苦”者,是所染着之事认此依难行而得,为如是所作者,全以前述同理趣应了知。

“为身乐”者,是对于超越贪等而作善所得乐,或由贪等而不见过患之人,由享受诸欲而生乐。

“为苦”者,是对于刻苦等而苦生,或对于因以贪等而生起杀缚等所生之苦。

“为果等至”者,是断贪等而生者,或对于贪等,由于辛苦而成等至[果等至]。

五五三

于“身乐”等,乐生之时,于味着之后,再三依全同样之缘而令生起之人,前者对于后者为亲依止。反之,于寒等之中,纳焚火等令过度之乐者,前分之乐是对后分之苦[为亲依止]。言“此出家尼柔软臂毛之触觉实是舒适”者。或者堕落于诸欲中者,此世之身乐是对地狱之身苦[为亲依止]。然,依无病性而安乐者,于果等至而等至者,身乐是对于果等至为亲依止缘。复,为避苦而取乐令乐,以为避苦,如世尊镇伏病而以果等至,身苦是对身乐及果等至为亲依止缘。适应之时节,对于乐及果等至、不适应,对于苦[为亲依止]。制伏不适应之时节而欲取由等至等起色享受所生之乐者,于不适应之时节,对于果等至亦同为[亲依止]缘。于“饮食、床座”等亦同此理趣。再者,“身乐”等乃全归结说。然,以与初所述为同理趣,彼等为缘应了知。“果等至是依身乐”者,对依等至等起之色所生之乐。因为,此人由彼等等至出且享受故。

五五四

于“亲依止于身乐而布施”等,“呜呼!我欲不失此乐”者,已得不令失;或“呜呼!我未来亦欲得如是之乐”者,到未得为得;于苦,亦“呜呼!令苦减哉”者,为退减故;或“未来欲不生如是”者,愿不生故,乐苦为亲依止应了知。时节、饮食、床座者已述之,是同理趣。

再者,谓“身乐”者之中,“善哉!尊者目犍连,彼归命于佛。”于得乐者等亦“遍知如是之苦而说法之佛陀,实是正等觉者。”于得苦者等亦生信;又,为与乐相应不与苦相应;当成满戒等故,乐苦者对于信等为亲依止而说。时节等亦然应理解。

五五五

于“亲依止于身乐而杀生”等,亦与前述同理趣而乐等为亲依止应了知。然,于此亲依止分别,善是对于善而由三种之亲依止缘为缘。对于不善是依二种;对于无记是依三种[之亲依止缘为缘]。不善亦对不善则由三种;对于善则依一种;对于无记是依二种[而为亲依止缘]。对无记亦于无记是依三种;对于善者亦然,对于不善者亦尔。以上如是之善是依八种;不善依六种;无记是依九种,以上依二十三种而亲依止所分别应了知。

五五六

于前生,依眼等粗[色]而述。尚且,水界等亦同为前生所缘。“所依前生——眼处”等是指一切所依为前生之处者而言。“所依是依异熟无记之[四蕴]”者,是指转依时之前生缘而言。

五五九

于后生缘,“依此身”者,是对四大种所成之身。“依后生缘为缘”者,是作支持故,而为后生缘。因为,依照支持者之义为缘故,始是后生缘。于此问分之顺者而顺传说。

五六二

于修习缘,“随顺是依进性”等,别言个处,依前所述同理趣,然所应了知。

五六五

于业缘,“善思者是依诸相应[蕴]”,于此中,俱生与异刹那之无区别故,虽不说“俱生”者,但对于无记答之分别故,于其处而言。谓“结生[思]”者是依业果色而言。“思为所依缘”,于结生刹那,安住于所依之诸非色法虽缘所依而转,但示思亦对所依为缘而说。

五七二

于异熟缘于结生分,是同此理趣而意义应了知。

五七三

于食缘,“依此身”者是依四相续而转,于此四大种所造身,对于食等起为能生者;对余之三是为支持者而以食缘为缘。

五八〇

于根缘等,结生分亦如上述同理趣应了知。余于何处,其意义亦明了。

于问分所组合之顺[答]数

六二五

今于此处如得答之示[答]数,“[从]因七”等而言。此中,“七”者,是由善而善、无记、善与无记之三,由不善亦同[为三],由无记而唯无记,以上如是为七。“所缘九”者,是以根一终一者九。“增上十”者,是善依善为俱生并为缘,不善者唯为所缘,依无记并为俱生与所缘,依善无记者而为俱生,以上以善为根四。不善是依不善而为俱生与所缘,依无记者唯俱生,不善无记者亦然,以上以不善为根者三。无记依无记而为俱生与所缘,依善者唯所缘,依不善者亦相同,以上以无记为根者三。以上如是者十。尚且,于此处所缘增上亦有七,俱生亦同七。“于无间七”者,以善为根者二,以不善为根者[二]亦相同,以无记为根者三,以上如是者七。于“等无间”亦唯是等。“俱生九”者,是以善为根者三,以不善为根者三,以无记为根者一,以善、无记为根者与以不善、无记为根者亦相同,以上如是者九。

“于互相三”者,是由善而善者,由不善而不善者,由无记而无记者,以上如是者三。

“于依止十三”者,是不唯俱生以善为根者三,以不善为根者亦同以无记为根者亦然,尚且,于此处亦得前生缘。因为,无记依无记,于亦有俱生亦有前生。依善唯前生缘,依不善亦相同,再者,善无记是依善而为俱生、前生,依无记唯俱生而已,不善、无记者亦相同,以上如是者十三。

“于亲依止九”者,是以根一终一者九。于此等之分别,说二十三之种类。此等之中,于所缘亲依止者七;于无间亲依止者七;于本性亲依止者九。

“于前生三”者,无记依无记者,依善,依不善,以上如是者三。

“于后生三”者,善依无记,不善依无记,无记依无记,以上如是者三。

“于修习三”者,是等于互相。

“于业七”者,是等于因。此中,于二答,传说是异刹那业。于五[答],则唯俱生。

“于异熟一”者,是由无记而无记。

“于食、根、静虑、道七”者,是等于因。然,此中,根是由俱生、前生而传说。

“于相应三”者,是等于互相。

“于不相应五”者,是为俱生、后生由善而无记,由不善而无记、俱生、前生、后生,由无记而无记者,为所依、前生,由无记而善不善者亦相同。以善为根者一,以不善为根者一,以无记为根者三,以上如是者五。

“于有十三”者,为俱生,由善而善为俱生、后生,由善而无记为俱生,唯由善而善、无记者,以上以善为根者三。以不善为根亦同。再者,为俱生、前生、后生、食、根,由无记而无记者为所依、所缘、前生,由无记而善,不善亦同。为俱生、前生缘善与无记者依善,同依无记者为俱生、后生、食、根而不善与无记是由不善,同依无记为俱生、后生、食、根缘等,以上如是者十三。

“于无有、去七”者,是等于无间、等无间。

“于不去七”者,是等于有。

以上如是,于此处之一、三、五、七、九、十、十三等,以上[答]数分量者实如七。其等之中一[答]者唯异熟一。三[答]者是互相、前生、后生、修习、相应之五。五[答]者唯不相应之一。七[答]者是因、无间、等无间、业、食、根、静虑、道、无有、去之十。九[答]者是所缘、俱生、亲依止之三。十[答]者乃增上一。十三[答]者是依止、有、不去之三。以上如是于各各之缘所说分,由[答]数而善考察,此等而于二根、三根等缘结合之[答]数应了知。

然,某诸缘对于某诸缘而非同分,若有相违者,其等即不与其等相结合。例如:姑且对于因而为所缘、无间、等无间、亲依止、前生、后生、业、修习、食、静虑、无有、去、增上缘,除观余之增上者即非同分,俱生等乃其同分。何故?同依非有与有故。其理由是因缘若对于某事物皆是因缘者,对于其等而其俱生缘等亦为缘故。然,所缘缘等不为[缘]之意义,对于其等则名为非同分。是故,因与其等,或其等是不与因相结合。前生与后生、相应与不相应、有与无有、去与不去亦互相相违也。其等亦不互相结合。

六二六

此中,去除不互相结合者去之,由可相结合者,得于结合,示省略此等诸分,“从因缘与增上四”等而言。此时,于因缘与增上缘之结合,顺少数虽有七分,但[四]增上之中,唯观是因缘,其他者不然故,去非同分由同分言为四种。此等如下应了知。[即]善是依善法之因缘为缘。由依增上缘为缘。[即]善观依诸相应蕴,善法是依无记法之因缘为缘。由依增上缘为缘。[即]善观是依心等起之诸色。善法是依善与无记法之因缘为缘。由依增上缘为缘。[即]善观是依相应之诸蕴及心等起之诸色。无记法是依无记法之因缘为缘。依增上缘为缘。[即]异熟无记、唯作无记之观是依相应之诸蕴者及心等起之诸色。而此处之异熟无记[之观]是唯由出世间而得。所缘缘、无间缘等,然为非同分故,不相结合。由此方法,于一切处,若知得与不得者,则顺于得之诸分乃可引出。

“俱生七”者,是同于因所得。

“互相三”者,是同于单独之互相得。

“依止七”者,是同于因得。

“异熟一”者,是同于单独异熟得。

“于根、道四”者,是同于先所述之理趣。

“相应三”者,是同于单独相应得。

“不相应三”者,是由善等之心等起是以缘所生诸色应了知。

“有、不去七”者,是同于因得。

六二七

如是之因缘是与增上缘等之十一缘得相结合故,由此等而示于二根之[答]数已,今三根为示[答]数而设定例型,以“于因、俱生、依止、有、不去七”等而言。

然,于书籍,将nissa-upanissa-adhipa(依止、亲依止、增上)等如是之文字不完全诸缘之名而写,此等唯写记号也。是故,如是之个处,完全为本文。然,此所设定之例型,依此而明之。此因缘者是与俱生等四相组合,于自分别所得同得七答也。若入于相应缘者,同得此等之三。若入不相应缘者,则得于因与不相应之二[根]而得三。若入异熟缘者,于与一切异熟同分相结合,而得唯一答。若复,入此中之根、道缘者,得此等之二[根]而同得四。若以此等入互相缘摄者,于因缘、增上缘之二根所说示之四答中,除善法是依无记法、善法者是依善与无记法之二,可得其余之二。若复,入其中相应缘者,同得此等之二。若复,入不相应缘者,则得其余之二。若复,彼等之中,入异熟缘摄者,则全此状态唯一得。再者,增上缘与俱因,因增上缘二根较少数若不入[诸缘]时,同得四;入少数之[诸缘]之时,顺此等而得二、一。如是于各各之诸缘相结合所得[答]数若了知者,于三根等应引出[答]数。

然,此等组合中,最初之四组合者,例如由此中无记而无记之答,异熟因虽亦可得,共同由九因全部,唯非异熟而言。由此后之组合,由异熟因而言。于其处为全俱生之异熟及与异熟俱生之色。其等之中,于最初之组合,可得异熟及等起之诸色。于第二[得]异熟及于结生所依色。于第三唯诸非色法。于第四唯异熟心等起之色。于第五唯得所依色。

此后之十五组合,是与根相结合者,是对无痴因而言。其中初之九是无增上。后之六是有增上。于无增上,初之四是全部对一切时之无痴而言。后之五是对异熟无痴也。此中,于无增上中初之[四]者同于最初示因、增上两根。于第二缺心等起色。于第三缺所依色。于第四是善法依诸心等起,无记是依诸其等起,唯得如是色。此后与异熟结合之五者,与初所述同理趣。有增上之最初三组合者,一切依异熟、非异熟因而言。此等之中,于最初[之组合]之四,已述者同理趣。于第二缺色。于第三缺非色。由此而后之三,是对异熟因而言。此等之中,于最初可得色与非色。于第二唯非色而已。于第三唯色而已。如是又知于各各缘结合所得之[答]数者,于三根等之答数者是应引出。

(因根终)

六二八

于所缘根,增上缘等之七是与所缘同分,余之十六是非同分。如是,此等不组合,唯七者所结合。

此等之中,“增上七”者是善法依善法、依不善法、依无记。如是以善为根者三。以不善为根者一。以无记为根者三。以上如是者七。

“依止三”者,是由所依故,唯以无记为根者而已。“亲依止七”者,是同于最初。“前生三”者是由所依与所缘故,以无记为根。“不相应三”者,是唯由所依故。“有、不去三”者,是由所依与所缘故。

六二九

复于因根为示其类型,如以设置组合。于所缘根等亦然。此中,最初于此所缘根,设置五之组合。此中,最初者由所缘增上而有增上者。其处言“七”者于得所缘增上之同答。第二是无增上。其处言“三”者,是由所依与所缘之故,或由所缘故,以无记为根。第三是与依止相组合。其处言“三”者,是由所依故,以无记为根者。第四第五是有增上。于此等中第四言“一”者,是由所依与所缘故,或由所缘故,以无记为根而不善。于第五言“一”者,是由依止故,以无记为根而不善。如是于此处所得者,顺于三根等之答[数]应了知。于增上根等亦然。就所缘、根、异熟缘不详说结合,吾等说于各各之个处,唯有价值者而说。

六三〇

于增上根,言“俱生七”者,是由俱生增上故,以善为根者三,以不善为根者三,以无记为根者一。然,俱生与俱所缘增上,又所缘增上与俱俱生者皆不可得。

言“互相三”者,唯由俱生增上。

言“依止八”者,是以善为根者三,以不善为根者三,以无记为根者二。因为,无记之增上是对于无记为俱生、所缘而依止,对于不善为所缘,然对于善两者皆无,如是唯以无记为根者二之意义,如是者八。

“亲依止七”者,是全相等于所缘缘。言“前生一”者,是无记增上对不善而为所缘。言“异熟一”者,是由无记而无记即是出世间。

“食等七”者,是同于得最初一根。

“不相应四”者,是由善而无记,由不善亦同,由无记而无记与善。

“有、不去八”者,是全等于依止。

六三一

然于此处之诸组合,随顺序而不令所缘等相结合,最初令与有、不去结合。依云何之理由耶?是两增上混入故。此中,于最初之组合为所缘增上而可得所依与所缘。于第二是依止故。唯尊重、味著者之所依。于第三俱生增上之诸善乃对于诸色,所缘增上之所依乃对于不善。

其后之三组合者,是对所缘增上而言。其中,于最初谓“七”者,是同于最初所述。于第二言“一”者,是前生之诸所依、所缘对于不善。于第三唯所依对于不善。

其后之三组合异熟、非异熟一般是作俱生增上而言。此中,于最初得色非色,于第二则唯非色,于第三唯色而已。

其后之三,是就异熟增上而言。于彼等之中,于最初则得色非色,于第二则唯非色,于第三则唯色而已。

其后之食、根所结合之六组合者,是对心增上而言。此中,三是无异熟,三是有异熟。于其等之[答]数完全明了。

其后六组合完全同对勤增上而言。

从增上之顺序,最初对勤增上而言耶?何故如是不述耶?即对后之因说诸组合相等故。因为,后之诸组合是由于因故,无痴之观增上性故,观正见性故,道相组合,又勤由正精勤、邪精勤性而为道,与道相组合故,由后因说诸组合相等之意义,且转倒而说。于此等之[答]数亦完全明了。

六三二

于无间、等无间根,言“七”者,是善依善与无记,不善亦如上所述,无记是依三之任何,以上如是者为三。“业一”者,是善之道思,对自之异熟无记。然,于是等组合者唯三。此等从多分之顺序而说。

六三六

于俱生、互相、依止等之根,唯于二根所说之各各诸缘乃与最初所置为同分故,于二根之[答]数若为可知,此等以上诸缘之组合,于此等全组合之[答]数,即依少方之[答]数应了知。

六三七

此中,以俱生为根者,是十组合。此等之中,五是无异熟,五是有异熟。

此中,首先于无异熟中之最初,善是依善、无记、善与无记,善与无记是依无记者,以上等四;不善亦同,无记唯依无记,以上如是者九。此中,于善、不善等之八答[数],非色及心等起之色可得。于无记,亦为所依色。于第二组合之无记答,则可得唯诸色中之所依[色]。于第三三答[数]之善、不善、无记者亦唯非色而已。于第四则唯心等起之色。于第五于结生之所依俱为诸非色法。

于有异熟中之最初,是异熟及异熟心等色。于第二是异熟与所依色。于第三唯异熟而已。于第五则可得唯所依色。

六三九

于互相根,有六组合。此等之中,最初之三无异熟。后之三是有异熟。于此等之[答]数完全明了。

六四〇

于依止根,从“依止缘与所缘三”者是以所依为所缘而转善等应了知。

“亲依止一”者,是以所依为所缘亲依止而生之善。余于二根,最初述同理趣应了知。

六四一

然,于此依止缘有二十种之组合。此等之中,前六之组合是对前生、俱生而说,其后之四是对前生,最后之十唯就俱生。

此中,于最初之组合,言“十三”者,是同于依止缘分别而说。于第二言“八”者由俱生增上七及尊重所依不善,以上之八。于第三言“七”者,同于根缘得。于第四言“五”者,同于不相应缘得。于第五言“四”者是善等对于心等起以及所依对于不善。于第六言“三”者,是善等对于心等起。

由前生故,四组中,于最初言“三”者,是所依对于善等,眼等者对于无记。于第二,唯所依对于善等。于第三言“一”者,是所依对于不善。于第四,则眼识等对于五识。

由于俱生之故,有十组,是由有异熟、无异熟而分二种,同于俱生根而述者应理解也。

六四二

于亲依止根谓“所缘七”者,是同于所缘亲依止而得者。“增上七”者,是同于此等。于无间、等无间缘是同于无间亲依止而得者。“依止一”者,是所依对于不善。于“前生一”者,是所依与所缘对于[不善]。“修习三”者,是由无间亲依止。“业二”者,是由本性亲依止。但出世间善思是无间亲依止。“不相应一”者,是由所缘亲依止。于有、不去亦然。于无有、去“七”者,是全相等于无间。

六四三

又以亲依止为根之七组合。此中,前之三是由所缘亲依止而说。此中,于最初言“七”者,是善对于善等,无记亦同。不善唯对于不善,以上如是者七。于第二言“一”者,是眼等之无记对于不善。于第三是所依对于不善。

自此而后之二组,是对无间亲依止而说。此等之[答]数者完全明了。

其次之二组,是对无间本性亲依止而述。此中,于最初是取世间善、不善思为缘。于第二则唯出世间善而已。

六四四

于前生根“所缘三”者,是无记对于善等。“增上一”者,是无记对于不善。于余是同此理趣。

六四五

又,此处有七组合。此等之中,于最初是对所依与所缘而说。于第二唯对所依。于第三是对所缘。于第四是所依对于所缘之时。第五是对所缘增上。第六是诸所依对所缘增上之时而言。第七是对于眼等而说。

六四六

于后生根,二十缘是不相应,唯三得相应。此处唯有一组合。此对于身善等而应了知。

六四七

于修习根亦唯有一组合。

六四八

于业根“无间一”者,是对道思而说。言“互相三”者,是于此处是取结生之所依。“亲依止二”者,是对无间与本性亲依止而同于前述者。如是余亦如前述应理解。

六四九

复,于此处有十一组合。此中,最初之二[组]是分别本性亲依止与无间亲依止,而对异刹那业而述。

其后之四,是对异熟、非异熟之一刹那业而说。此中,于最初得非色与俱心等起之色。于第二非色与俱所依。于第三唯非色而已。于第四唯心等起之色而已。然于结生得业果色。其次之五是有异熟。此等与前所言者同理趣。

六五一

于异熟根之五组合,其意义完全明矣。

六五二

于食根“七”等已述者而同理趣。然,于此处组合有三十四。此等之中,最初之五由异熟、非异熟一般而言。此中,于最初亦得四食,于第二唯三食,于第三所依亦缘所生,于第四则阙如,于第五唯色是缘所生。此后之五[有异熟之]组合,是与前述同理趣。此后之九组合,是对思食而言。此后之九是对无增上识食。此后之六组合是对有增上识食而言。此中,三者是对异熟、非异熟之共通而言。三者是唯对异熟而已。此中,非世间异熟故,缺所依也。

六五四

于根根言“前生一”者,是由于眼根等故,由无记而无记。余之二根是如前所述应理解。

六五五

于此处之组合有七十六。此中,于最初,一切根任何之一皆由缘义而得。于第二缺色命根。因为,此非依止故,于第三是诸非色根对于诸色组。于第四是眼等对于眼识等。此后之九组合是对俱生之非色根而说。其次之九是对道之诸根。由此之九是[对]静虑分者此后之九是[对]静虑与道。此后之九是唯对意根。从此有增上者六。从此由于勤、观增上故,道之结合有六种。由于无痴因而无增上有九,有增上有六。于此等一切,异熟缘之不相应与相应者以先所述同理趣而应理解。

六五六

于静虑根,二根亦以前所说同理趣而应理解。复于此处有三十六组合。此等之中,最初之九是不触及于根道之性而对一般静虑分而说。此后之九是对根之静虑分。此后之九是对道之静虑分。此后之九是对以根而为道之静虑分。复于此等四之九[组],各各最初之四组是异熟、非异熟之共通而余唯各各五异熟而已。此等已述者同理趣。

六五八

于道根二根亦以已述同理趣而应理解。然,于此处有五十七之组合。此等之中,最初之九是不触及根静虑性,单为道分而说。此后之九是对根之道。此后之九是对静虑之道。此后之九是对以根对静虑之道。此后之六是对增上之道。此后之九是对无增上道因。此后之六是对有增上道因。此中,于九是各各五,于六是各各三是异熟,余是共通。此等与已述者同理趣。

六六〇

于相应根二根者其意义明矣。然,于此处唯有二之组合。此中,一是对共通一是对异熟而说。

六六二

于不相应根,二根其意义全明也。然,于此处有十三之组合。此中,言最初“五”者,是善依无记,不善者亦同样,然无记亦皆依三。又,此时之此等不相应等是有俱生,亦有后生、前生。于第二唯有前生与俱生。于第三,此等[四]始对于增上。于其处,善是依无记,不善者亦同,又无记依无记及所缘增上者依不善者,以上如是之四。于第四言“三”者,是善等依无记者。然,此处之诸根亦为色、非色。于第五诸缘唯非色。于第六所依唯色。于第七唯所依,[其等]由观故,依善、无记者,依味着故,依不善。于第八其同者依不善。于第九眼等依无记。于第十善等依心等起[之诸色]。于第十一于结生所依依诸蕴。于第十二诸蕴依诸业果色。于第十三于结生之诸蕴依所依。

六六四

于有缘根“亲依止一”者,是为所缘亲依止之无记依为无记。于二根其余明了也。

六六五

然,于此处组合有三十一。此等之中,于最初,由非色、所依、所缘、大种、根、食而得俱生、前生、后生缘。于第二则得后生、段食、色命根。第一第二之组合与增上俱;更于作第三第四。又同于第一与四食俱第五。诸色根与俱第六。色非色与俱诸根作第七。复同于第二与俱诸根作第七。同第一与第二与不相应俱第八与第九。此等之中,第九增上与俱作等十。此后于第十一,以为缘除所依。于第十二唯诸非色法是缘。于第十三是所依、所缘也。于第十四唯所依。于第十五唯所缘。于第十六唯所依是所缘。于第十七然相同此由所缘增上性。于第十八亦同此依所缘亲依止。又,于第十九唯眼等为缘。今,称为第十九之杂组者不取俱生而说。再者,此后之十依俱生而说。

六六七

于无有去根,如于无间、等无间依亲依止、修习、业而唯三组。

六七一

不去根全相等有根。

然,凡于此等之问分所说之组合,此等全由杂与俱生等之二种。此中,全所缘根等之初,不取俱生而说为杂。此等于所缘根五;于增上根六;于无间根三;于等无间亦同。于依止十;于亲依止七;于前生七;于后生唯一。于修习亦同;于业根二;于食根一;于根根四;于不相应根九;于有根十九;于无有根三;于去根亦同;于不去根十九;以上全有百与三也。然是等定非有俱生故,称为“杂”。

然,凡得俱生之其等,即名俱生组而言。此等于所缘根不于无间、等无间、亲依止、前生、后生、修习、无有、去根。因为,此等之诸缘是不依俱生为缘故。如不依俱生为[缘],则因、俱生、互相、异熟、静虑、相应缘是对无俱生不为[缘]也。如是,于因根全十四,任何之组合亦唯有俱生组合。同于增上根二十四;于俱生根十;于互相根六;于依止根十;于业根九;于异熟根五;于食根三十三;于根根七十二;于静虑根三十六;于道根五十七;于相应根二;于不相应根四;于有根十;于不去根十;以上三百与十二者皆为[有俱生组]。以上前之百三与此等后者之三百十二,全四百十五组合于问分所传说。

此等之中,凡由名为诸缘法而明且不知者、任谁皆初因根等之理趣。为异熟、非异熟共同通而说以示诸组合。其理由是十二因、六所缘、四增上、四食、二十根、七静虑分、十二道分,以上是名为缘法故。此等之中,一向于善之诸法,一向唯不善,一向唯善异熟,一向唯不善异熟,一向唯异熟,一向唯非异熟,以考察各各之善,凡此中,为异熟者而于异熟组合,凡为非异熟者乃于无异熟组合,如所应而结合。

缘摘出分之义释

今有逆。于其处,于[初]相缘分等,“缘不善法而不善法,是从非因缘生”等之论法,如所得问是依所得缘而具体地广说;如是不广说者,是依一类型略而说逆以摄法,“善法者由善法之所缘缘为缘”等之论法,对于顺善等诸缘以摘露。然此等之缘者是为[诸缘]集成[而说],决非为一一之缘[而说]。是故,凡于其处作为集成而说,其等[之缘]者分别而应理解。因为,此等二十四缘全摄于八缘中故。如何于八[缘]中耶?于所缘中、俱生中、亲依止中、前生中、后生中、业中、食中、根中[等]以上。何故耶?其理由除此等之八缘,余之十六缘中,因缘、互相、异熟、静虑、道、相应缘以上此等六缘,是一向为俱生,对于诸俱生者,唯由缘而摄俱生缘。复,无间缘、等无间、修习、无有去缘,以上此等五,生而灭者乃对于生自无间[次]者唯由缘,依无间亲依止之相而摄亲依止。

依止缘是由俱生与前生之别而有二种。此中,俱生依止是对于诸俱生者唯由依止缘而摄俱生缘。前生依止是摄前生缘。增上缘亦由俱生增上、所缘增上而有二种。此中,俱生增上是对诸俱生者唯由增上缘而摄俱生缘。所缘增上不外是所缘亲依止,从所缘亲依止之相而摄亲依止缘。

不相应缘是由俱生、前生、后生之别而有三种。此中,俱生不相应是对于诸俱生者唯由不相应缘而摄俱生缘。前生不相应是对于前生后生者由缘而摄前生。后生不相应是对后生、前生者由所支持之缘而摄后生缘。

有缘、不去缘是依俱生、前生、后生、食、根及有、不去中之各一为六种而设。此中,俱生之有、不去是对于俱生者唯由有、不去缘而摄俱生缘。前生是对于前生、后生者,由缘而摄前生缘。后生是对于后生前生者,自支持之缘而摄后生缘。食者是摄于段食缘。根者是摄于色命根缘。以上如是之此等十六缘是摄于此等八缘中应了知。

尚且,此等八缘亦互相于摄。因为,最初广说之所缘缘者有增上、非增上之二种。此中,增上者由所缘亲依止相而摄亲依止。非增上者唯所缘缘。

业缘亦由俱生与异刹那有二种。此中,俱生业是对于自与俱生者唯由业缘而摄俱生。异刹那业是由有力、无力有二种。此中,有力业者是对诸异熟法以亲依止为依缘,其意味而摄亲依止。尚且,复有力者对于诸色;无力者对于诸非色而依异刹那业缘为缘。

食缘亦为色、非色有二种。此中,非色食者对于自与俱生者以唯缘之意义而摄俱生缘。色食者对于俱生、前生、后生而不为缘。越自生起之刹那,达于住者以言成食缘性之意味唯食缘。

根缘亦为色、非色有二种。此中,非色根缘者是对于自与俱生者唯言成根缘之意味而摄俱生缘。色根缘者由内外之别有二种。此中,内根缘是对于与前生后生之相应法与俱之眼识等言根缘之意味唯摄前生缘。名为外根缘者是色命根。此等者对俱生者虽然依维持,为缘而非依能生,因此根缘而已。如是此等之八缘是互相相摄应了知。此于最初八缘余之十六及此等之八缘者是互相摄之理趣。

今于二十四缘之中,各各摄于此等八缘一一之中者应了知。此中,于最初八种中之最初所缘缘,唯所缘缘摄,余之二十三者是不[摄]。于第二之俱生缘,则因缘、俱生增上缘、俱生缘、互相缘、俱生依止缘、俱生业缘、异熟缘、俱生食缘、俱生根缘、静虑缘、道缘、相应缘、俱生不相应缘、俱生有缘、俱生不去缘,以上此等十五缘摄。于第三之亲依止缘,则增上之所缘缘、所缘之增上缘、无间、等无间、亲依止、修习缘、异刹那者之强力业缘、无有、不去缘,以上此等九缘摄。于第四之前生缘,则前生缘、前生依止缘、前生根缘、前生不相应缘、前生有缘、前生不去缘,以上此等六缘摄。于第五之后生缘,则后生缘、后生不相应缘、后生有缘、后生不去缘,以上此等之四缘摄。于第六之业缘,则唯异刹那业缘摄。于第七之食缘,则唯依段食而食缘、食有缘、食不去缘,以上此等之三缘摄。于第八之根缘,则色命根缘、根有缘、根不去缘,以上此等之三缘摄。如是于此等八缘之一一,此等与此等之缘所摄应了知。凡于其处所摄者依其数而言应了知。

如是,摄一切缘由此等八缘,于此逆是四十九问中之“善法依善法之所缘缘为缘”等,摘出此等十五问而答。此中,善是依善、善是依不善、善是依无记、善是依善、无记等以上是善初之四问。初者不善亦同。复,无记是依无记、无记是依善,无记是依不善等,以上以无记初之三。善与无记者是依善,同依无记;不善与无记是依不善,同依无记等,以上以二根为一终者四。此等中,于最初之问,凡有诸缘全摄于三缘而说。于第二是二;于第三是五;于第四唯一;于第五是三;于第六是二;于第七是五;于第八是一;于第九是七;于第十是三;于第十一是三;于第十二是二;于第十三是四;于第十四是二;尚且,于第十五亦同四。此等不言“依俱生缘”而“由俱生、后生”而言。其处之理由于后当释。

然,略于此处,一、二、三、四、五、七,以上缘之分量正有六项。此于问分之逆为问上[限]之分量,尚且又摄各各之诸缘而说示缘[上限之]分量。因为,于“从非因缘”等二十四缘逆中,亦于一逆之中,由此以上者问与缘皆不得;然,以下者得也。是故,凡于诸问,“善法是依善与无记法之俱生缘为缘”者,唯如是一缘所传说者,若其缘被否定时,则此等之问者无有。然,于其问,“善法是依不善法之所缘缘为缘,由亲依止缘为缘”者,如是之二缘乃所传说,此中言“从非所缘缘”者,如是之一缘虽被否定,依余缘则得其问。然,若否定此等之二缘同其分则无有。

如是,凡三、四、五或得七者,于此等之问,除所否定之诸缘,依余得等之问。然,否定全部之诸缘时,此等一切分亦断也。此正于此处之相。依此相而由最初于一一之诸问,略而说诸缘之种类与于各各之缘,各各之问者之缺不缺应了知。

六七四

然,以下是广说。先于最初之问,由三缘而示十九缘。如何耶?因为,善是唯不依善之前生、后生、异熟、不相应[之缘]为缘。依余之二十[缘]为[缘]。所缘唯依此等中之一。然,于俱生,依所摄一切而摄十五缘而说。此等若因缘被否定时,则为十四。然,善是不依善之异熟缘、不相应缘之意味,除此等之二,余指十二缘是依俱生缘为缘而说。于亲依止缘若摄一切者,则摄九缘而言。此等之中,增上之所缘缘、所缘之增上缘是与所缘增上而同唯入于亲依止。然,善是依善而非异刹那业缘之意味,除此是指余之六,由亲依止缘为缘而言。如是,于最初之问,依三缘而示十九缘应了知。

此等之中,于此因逆,则所谓“善法是依善法之因缘为缘”者,是“省察布施、受戒、作布萨业,省察前之诸善行”,依如是等,唯由于所缘缘等而言是同理趣,应取出本文而示。然,若除所缘缘时,则排除此广说而入因缘广说,应示其本文。余缘于否定时,亦同此理趣。然,其缘若被否定时则无矣,诸分凡于后应释。

然,于第二问,依二缘而示三缘。如何耶?因为,善不依不善之无间等缘为缘。是故,排除此等,依所缘亲依止而摄;并所缘增上指本性亲依止而依亲依止缘为缘而说。是故,单示所缘缘及所缘增上之增上缘、亲依止缘,以上如是于第二问,由二缘而示此等之三缘应了知。

然,于第三问,依五缘而说十八缘。如何耶?善是唯不依无记之互相、前生、修习、异熟、相应缘为缘,是由余之十九缘。此等之中,所缘缘是一。又,善是对于无记,不由互相、异熟、相应缘为缘。舍弃因缘,业缘则另说明。是故,除此等之五,为俱生十缘而说。依亲依止缘,先说之六缘中,除修习余之五。后生是唯一。依俱生、异刹那之二种业缘亦同。以上如于第三问,依五缘而示此等十八缘应了知。于第四问,依一缘而正有十。如何耶?善依善无记于俱生说十五之中,不由互相、异熟、相应、不相应缘为缘,因缘是被否定。除此等之五,余之十缘于此处由一缘而说应了知。又如于此等善初之四,于初不善之四问,亦依各各之诸缘,而示各各之诸缘者应了知。

六七六

由此而后之无记等三问中之第一问,则由七缘而说二十三缘。如何耶?无记虽依无记之二十四缘之任何之一为缘,但若因缘被否定时则为二十三。此等之中,所缘缘是唯一。又,于此处,为摄于非俱生,食、根缘是别而言故,除此等之三,由俱生而说十缘者。依亲依止缘,则先说六。前生缘是唯一。后生、食、根缘亦同。以上如是,于此处依七缘而示说是等之二十三缘应了知。

于第二问,亦依三缘而说示十二缘。如何耶?所缘缘者一。复,依所缘亲依止而所缘增上、无间、等无间、无有、去、亲依止缘以上六缘而说示。依前生缘则前生、依止、不相应、有、不去缘。以上如是,于依此处三缘而说示此等十二缘应了知。于第三问,亦同此理趣。

六七七

由此而后二根之四问中,于最初之问,不“依俱生缘,依前生缘”而言,由言“俱生,前生”之二,依止、有、不去者为三缘而说示。因为,善蕴虽同皆所依善为性,譬如虽为俱生而非俱生缘。其理由是所依混入故。是故,由此等俱生之依止、有、不去故,而言为“俱生”。于所依亦同此理趣。此亦虽如为前生,然蕴混入故不为前生缘。唯依前生依止等而言为“前生”。

于第二问,由言“俱生、后生、食、根”四者,则示俱生、依止、有、不去四缘。因为,于此分,可得俱生缘而不得后生缘故。然,名为后生之食,根者是对有、不去而说。其理由是,诸善蕴与无记之大种是依诸所造色,由俱生、依止、有、不去,为以上四种之缘。然,后生之诸善是同与俱此等之大种,同对此等所造色而依有、不去为缘也。段食亦与俱后生之诸善,对前生之身而唯依有、不去为缘。色命根亦与后生之诸善俱,对诸业果色而唯依有、不去缘为缘。指以上此四类之缘,此言为俱生、后生、食、根缘也。然而,后生、食、根缘者于此处决不可得。后者于不善混入二问,亦同此理趣。以上如是,于此处各各之诸问,则要略所说诸缘之种类应了知。然,于各各之缘,各各诸问之缺与不缺者于后当说明。

六七九

今是等“善法是依善法”等由顺十五分已说。于逆分,亦唯是等,此以上者虽为无有,但以下有故,于得各各之逆分是由初算数而示,于“非因十五”等为始。此中,“非因”者是全依如已述之诸缘而得十五问。于非所缘俱生之中,入其因缘者,于各各分单所缘缘乃无有,依剩余之缘而此等之分得答,又,如于非所缘,于其余亦如是,于俱生中可入因缘。又于各各之分,“非亲依止、非无间”者,如是为逆分而设置之诸缘者无有,依余缘各各之分者得答。然,于“非俱生”,善法是依善与无记,不善法是依不善与无记者,善与无记法是依善、不善与无记法是依不善,以上此等之四分者无有。因为,是等四分中于初之二,依俱生缘为缘:依十一缘而一摄缘者而说。此等俱生缘若被否定时,依其他之相而不得答。于最后之二,是指依止有、不去缘而言为俱生、前生。此等俱生若被否定时,依其余之因等与前生及依止、有、不去缘而不得答。是故,此等四分是无任何之一。依余而说十一缘者说。此中,因若被否定时,依其余之增上等如得此等之分,如是俱生若被否定时,依余之因等何故不可得耶?无分故也。因为,因等是俱生唯一分故于有分。是故,此等若被否定时,依他缘而得此等之[答]分。然,俱生是无分而全因等所摄取。是故,此等若被否定时,此等若全被否定,其理由是,非俱生之因缘等者决无有故。如是,俱生无分之故,此等若被否定时,此等两分皆不可得。复,言于“俱生,前生”之答分,虽如为俱生缘,但于此处,俱生之非色蕴乃以依止、有、不去为缘,又,俱生若被否定时,则俱生、依止、有、不去乃一向被否定。是故,其否定故,此等之分任何者皆不可得。以上如是,全于此处,此等之四分者全无也,唯由余十一缘而言。

于非互相、非依止、非相应亦无此等之诸分。何故耶?顺于俱生故。因为如非色法之俱生缘,即由无分而摄取四非色蕴,互相、依止、相应亦如是顺于俱生故,若是等被否定时,不得此等之[答]分应了知。是故,称言“非相应十一,非依止十一,非相应十一”。此中,譬如此等无区别,善等区别摄四蕴故,虽顺于俱生,但善是依无记以除俱生即无别缘,是故,此等若被否定时,则虽无其分,然善是对善、无记决无互相缘,若被定时,其分何故无有耶?由互相缘法而转生故。恰如善、无记者不依善之俱生缘,以俱生法故,依依止缘等而转生,如此等被否定时,其分无有,如是于此处亦以互相缘法故,由俱生等而转生,若此等被否定时,无其分。言“依非互相缘为缘”之句义即如以下。凡诸法虽言由互相缘而非为缘,但善是依善、无记之俱生等为缘,依诸互相缘法为缘,是故若此等被否定时,则无其分。如其余之三亦然。如是无四分。

言“非依止十一”者,于此处,亦为此等之分,一向依止俱生缘法故,若依止被否定时,则无也。

“非前生十三”者,言“俱生、前生”除二之二根之答为十三。因为,此等俱生被否定时,如前生之依止、有、不去缘而不得答。是故,除此等为十三缘应了知。“非后生十五”者,于此处依后生为缘,或于“俱生、前生、根、食”而传说之处,除后生由余而可得此等之问,故言为十五。

于“非业”等,则业、异熟、食、根、静虑、道,亦不外善等别四蕴之一分,是故除此等之法,由余之法俱生之诸法为缘,一问答亦非无有。

“非相应十一”者,于此等四分相应之诸法由俱生等之缘法为缘。是故,若否定相应缘时,此等之分为无应了知。

“非不相应九”者,以二为根而一为终者四,以一为根而二为终者二,以上此等六分,一向与不相应缘法而相应。此等依俱生等为缘,是故,若不相应缘被否定时,则此等亦全无,唯得九。是故言“非不相应九”。于“非有、非不去”,亦不外于此等应了知。其理由是此等乃一向与有去缘法相应故,此等若否定此等而无也。于可得者,亦由所缘或由无间等而应作其答分。由俱生、前生、后生、食、根之别,五种之有、不去缘或由不相应法而不作答。

六八〇

如是于逆得分,由如算数已示,今由二根等算数示之,以“从非因缘与非所缘十五”等始。此中,于非因根二根,其多数者若与少数俱结合者为少数。

六八一

于三根,“非亲依止十三”者,是言善依不善、不善依善之二分减。何故耶?是非所缘俱与非亲依止缘组合故。因为,由所缘及由亲依止而此等转故。然,舍弃其两也。所缘增上是不外取所缘亲依止。

六八二

于六根亦言“非亲依止十三”者,亦不外其十三。

六八三

然,于七根云“非亲依止七”者,是与非俱生缘俱组合故,于此处无与四俱善是依善、善是依不善、不善是依不善、不善者依善者,如是由此等之无间亲依止、本性亲依止而转者四,以上之八乃无。是故,由余之为七而言。

谓“非前生十一”者,是与非俱生缘组合故为十一。“非后生九”者于此等十一之中,“俱生、后生、食、根”所得二根答分之无记,除此等之分。其理由是此等俱生虽被否定时,依后生之故虽非无,与俱生俱后生被否定时,言为无之意义,由余者言为“九”。

六八四

于八根,谓“非依止十一”者,是全等于前述。

六八五

于九根,言“非亲依止五”者,是以善三法等始而终于无记者三及二根始而终于无记者二,以上之五也。于此等,由如异刹那业、段食、色命根、后生法而答应了知。

六八六

于十根在“非前生五”等,亦不外此等于此等。言“非后生三”者,是由后生得二根,除无记终二分外是剩余。于“非不相应”者,亦同其三。“非有二”者,是善与不善对于业果色。然,于此处之异熟是与非亲依止俱结合故,不可得也。

六八七

于十一根之算数,与先述者全同。

六八八

于十二根,“非业一”者,是依无记而无记。又,此处之答是由食、根而应了知。于十三根等亦全有“一”,于其处不外于此应了知。然,于非食,由根而答应了知。于非根之答是由食而应了知。

六八九

于十四根等,与非业俱组合故,非有、非不去者不言得。“从非食缘与非静虑”,是除非根之外而说,是故于此处由根而一应了知。然,此等二者为逆分而置于中,无算数者,是故非示一同。

(非因根终毕)

六九五

于非所缘根等,亦十五、十三、十一、九,全于二根是四根本[答]数之区分。然,于三根等之多缘结合,更于七、五、三、二、一及数之区分可得答。于此等凡于诸缘之结合所得之各各,由前所述之理趣应善思察而摘出。又,于全此等非所缘根等,越非所缘等之句,非因句与最初相结合而论说。然,此等全等于非因根而言,是故不广说而略说。

此中,如于非因根,非所缘、非亲依止缘,是各别得十五分,于结合唯得十三。如是于一切处唯得十三。又,非所缘、非俱生缘皆非亲依止者有七分。同于非亲依止缘、非所缘缘者皆于非俱生缘者七。“从非依止缘[……]非亲依止缘[……]非后生三”者,是以善无记为终。于此等,业果色与食等起乃缘所生。

七二六

于非食、非根根之四[根],则非与非业俱结合故,如于非因根一向得。

七三七

于非根根,置非亲依止及非前生缘而谓作“非食三”者,于非根缘以下,此等之二缘组合为“从非根缘……乃至……从非亲依止缘与非食缘三”、“从非根缘……乃至……从非前生缘与非食三”,以上如是是等二缘与非食缘共[答数]计算之义,此中,“三”者,唯善等对于无记。此中,善、不善对于诸业果色及前生身以后生缘为缘。然,无记之心、心所是唯为后生缘,以上三答为是等应了知。然,后与非后生俱组合故,言为“非食二”。此处对业果色而言,善依无记,不善亦同,以上唯有是等得。然,食被否定故,段食由有、不去缘亦得缘性。

七四一

于非不相应根之四根,“非亲依止五”者,是善依俱生善、善是依业果色名无记、不善依俱生不善者。同名依业果色无记者,无记是依俱生无记,以上如是之五,“从非不相应缘……乃至……非亲依止三”者,是依前述同理趣而善等之三即依无记。

七四五

“从非有缘与非因九”者,是于“从非因缘与非有”已述九也。因为,全以一为根而一终者,若由无间、本性亲依止而可得。言“非所缘九”者,亦唯于其等。置非所缘于非亲依止为二。乃至依止于如是非有根之论法,“从非有缘与非因缘与非所缘缘”,如是次第前进而立非所缘缘,此等三或者由此而后于非增上缘等随一与俱,乃至达依止缘止而前进,于非亲依止缘应作二答之义也。

七四七

如是设类型而再由非所缘乃至非依止为止而取七缘,言为“非亲依止二”。于此处,为“从非有缘与非因缘与非所缘缘[……]非亲依止二”、“从非有缘与非因缘、非所缘、非增上缘与非亲依止二”,如是从非所缘以后之非依止终,一切句结合。“二”者,于此处然善依无记、不善依无记,依异刹那业为业界色之缘应了知。于非亲依止句与俱非前生缘等之一切处二。然,业缘于此中不取。因为,若取此之时,则此等之分亦舍弃,决不得答数。如是,各各与俱各各结合之时,所得与无有者全部善考察之,于一切缘之答数应引出。

顺逆

七五二

于顺逆,“因七”、“所缘九”者,如是于顺及“非因十五”、“非所缘十五”,如是得于逆之[答]数之诸缘,凡置于逆缘者,于逆得诸分之中,凡为顺置之缘于得顺缘之诸分及相等分,由此等而其[答]数应了知。

因为,于顺因缘,“因七”者是得七分。在逆之非所缘缘,“非所缘十五”与得十五。此等之中,凡言“因七”者,与此等于非所缘而言十五中,善是依善、无记、善无记,不善是依不善、无记、不善无记,无记是依无记者,以上是等之七相等也。指此等而言“从因缘与非所缘七”,于“非增上七”等此亦同理趣。然,于非俱生,则非因缘故,于非俱生,则不得一,是故不能与此等结合。于“非互相缘”,善等之三是对于色无记得。指此言为“三”。于“非相应缘”,亦然。然,于“非不相应缘”,善是依善、不善是依不善、无记是依无记等之非色法为三应了知。非依止、非有、非不去者即如非俱生完全不可得,与此等不相结合。如是,于此处,七与三者唯有如是二分量。依此等而少数与俱时,则减少多数之[答]数,而于缘所组合之答数应了知。

七五三

此中,若“因、俱生、依止、有、不去者非所缘七”,善法是依善法之因缘为缘,依俱生、依止、有、不去缘为缘,依非所缘缘为缘。善因是依诸相应蕴之因缘为缘,依俱生、依止、有、不去缘为缘,依非所缘缘为缘。由以上此理趣应引出七分。于“非增上七”等亦与此同理趣。

七五四

于第二组,互相摄入故,除非相应缘,于余而言“三”。然,于非相应缘,是指互相不相应之结生名色而言为“一”。又,互相缘于此处入于顺组合中故,由逆而不得。是故,不言为“非互相缘”。又,同于此处,如是于其余之组合,已入[顺组合中],缘于由逆不得而言。

七五五

于第三组合,入相应缘故,全唯三。

七五六

于第四组合,入不相应缘故,全依无记而无记者一。从此以后,异熟相应之时,亦与此同理趣。

七六二

“若从因、俱生、依止、根、道、有、不去者于非所缘四”者,善依善、善依无记、善依善无记、无记依无记者,以上是等应了知。于其他亦与此同理趣。“非互相二”者,善是依善无记、无记是依无记。以下,亦于“二”同此理趣。

依此种方法于一切组合之[答]数者如所得应了知。尚且,又于此种顺逆,由俱生及杂分,是等四百十五之组合而说。彼等之中,于各各之组合,凡顺设置缘者,虽为一逆不得。又,于此处因根之最初组合,顺五缘而置故,于逆出十九缘,如是于顺置之余,为逆而出。又,此处为顺而置多[缘]者,亦于逆者唯各各而出应了知。又,如于因根,于所缘等之根,此全整式同形应了知。

逆顺

一〇〇八

于逆顺,如是“因七”、“所缘九”者,于顺及“非因十五”、“非所缘十五”者如是于逆得答数之诸缘,凡置逆缘者逆得诸分中,凡置顺得顺分及相等诸分,依此等[答]数应了知。因为,在逆于非因缘,可得“非因十五”与可得十五分。在顺“所缘九”者可得九分。此中,非因十五是言于此等之中,九分等于所缘而言九。由此等[答]数应了知。此中,于所缘而言九,于非因言十五之中,是等于善依善、不善、无记;不善是依不善、善、无记;无记是依无记、善、不善者,以上此等之九。指此等而言为“从非因缘与所缘九”。于“增上十”等亦与此同理趣。因为,于所缘等之顺算数所言之诸分,即全得与非因缘在一起应了知。善法是依善法之非因缘为缘。由所缘缘为缘。[即]“布施、受戒、作布萨业而省察,省察前之诸善行”,依方法此等之本文而引出。

言“从非因缘与[……]增上十”者,于此处除观增上,由余之增上,则于顺分别而出之诸分应引出。如是,于此处,有九、十、七、三、十三、一等[答]数之区分。由此等而与少数俱于多数算数亦予减少,于非因根等之论法之一根等一切结合于[答]数者应了知。初此是一般类型。可是此不通于一切之结合。某缘与俱某缘结合时,除一切相违之诸分,依余而于此处之[答]数应了知。

一〇〇九

言“从非因缘与非所缘缘与增上七”者,于此处,善是依不善、无记是依善、无记是依不善,依此等所缘增上而得三分相违。何故耶?言“从非所缘缘”故。是故,除此等唯依俱生增上之理趣而于此处善是依善、无记、善无记;不善是依不善、无记、不善无记;无记是依无记者,以上七分应了知。此等亦由言“从非因缘”者之语,除观增上而由余之增上。如是全依少数缘及依相违数而[答]数应了知。凡诸缘为逆而置时,顺则不存在。此等亦应了知。譬如无间为逆而置时,则顺等无间、修习、无有、去缘者不存在。俱生为逆而置时,则顺因、互相、异熟、静虑、道、相应者不存在。依止者为逆而置时,则顺所依前生者不存在。食或根者为逆而置时,则顺因、互相、异熟、静虑、道、相应者不存在。然,所缘为逆而置时,则顺增上、亲依止缘者虽作存在,但所缘增上、所缘亲依止则不得。依此种方法应了知一切得与非得者,依所得而诸分可摘出。

此中全于三根等,亦同于“无间七”等与二根之得分。

一〇一三

然,于七根等,“从非俱生缘[……]依止三”者,是依前生缘于所依依止者三。于“业二”者唯异刹那业。由“食一”者是依段食。“根一”者,是依六色根。次第进是“不相应三”,由善等而以无记为终之后生。于有、不去缘“五”者,是此等三及善无记是依无记;不善无记是依无记者,由以上二者之后生根也。然,后生缘为逆以后,言“有、不去一”者无记是依无记之食根。言非食之时,则不可言“从非根”。同言非根之时,则[不言]为“从非食缘”。因为,二者若一同加以说明时,则不可以算数故。静虑、道缘等为逆而置时,食或根之作一与顺者而终于“根一”、“有一”、“不去一”、“食一;[……]有一”、“不去一”而言。其余亦于此处,其意义已明。

(非因根终)

一〇三〇

非所缘根等之中,于互相根,谓“从非互相缘与因三”者善等依诸心等起[色]。言“增上八”者,于增上言十之中,除善是依善、不善是依不善等二,其余为八。云“俱生五”者,是于因述三与善与无记是依无记、不善无记是依无记此等之二。谓“依止七”者,是俱此等之五无记是依善,无记是依不善,以上此等二之所依。言“业三”者,是不外与同于因所述。于余之“三”亦云与此同理趣。“增上三”者,是不外与前述者同。

一〇四八

于非食根之中,“互相三”者,是除食缘,依其余之心所而应了知。如前所述,于此处,亦唯非食、非根中之一一而言,但二者不可一同而言。

一〇五四

“从非相应缘与因三”先于非互相所述者同。“增上八”者,是不外与前所述者同。

于非不相应根“业五”者,是善等之思依俱生善等;异刹那善不善之思依异熟者、业等起色;以上如是五也。于食、根缘之三则等于俱生缘。于静虑、道缘之三者则等于因缘。

一〇六九

于非有根,不以因名为非有者。决定唯有故,此不言为“所缘九”。又,如因于其他,与有缘之相相应者,于此处为顺而不存在。谓“业二”者,然是依异刹那业而言。由逆则全得。

一〇七二

复,由顺得者,皆不予取,自此而后之诸分为逆而取,彼得[顺]后结合。是故,此处言“从非有缘与非因缘……乃至……非不去业二”。然,何故于自处不言耶?余全为逆而置者,唯一为顺而得故。

一〇七三

“从非有缘与非因缘与……乃至……非不去缘与亲依止九”者,于此处亦同此理趣。然,此由本性亲依止而言。依此方法而全所得、非所得者,前所叙述者与后所述者应了知。